一、香港与内地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论文文献综述)
翟靓雅[1](2020)在《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碧桂园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入,作为会计六大要素之一,关乎企业的经营情况。其核算方法的变化,必然会带来企业经营结果的巨大变化。为了匹配收入准则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香港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我国财政部,先后更新并修订了新版的收入准则,提高了各行业间财务数据的可比性。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是否会产生影响,产生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已有研究的区别在于,已有研究多为对新旧收入准则内容的分析对比以及财务结果变化的对比,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且未对公司财务结果变化后产生的经营管理行为变化做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首先结合新收入准则内容,从微观、中观、宏观等三个视角,对房地产行业受新收入准则影响作理论分析;其次,选择碧桂园作为案例公司,进行微观视角的案例分析,主要分析其适用新收入准则后收入确认行为、财务报表指标、经营管理活动这三个方面的变化;再次,选择大型上市地产和小型非上市地产做中观分析,研究新收入准则的适用是否会加剧行业内的竞争;最后,从房地产行业适用新收入准则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这一宏观视角切入,一方面选择新收入准则发布这一事件做市场反应研究,预测其是否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另一方面选择国民经济对房地产行业的依赖程度作为研究指标,分析新收入准则适用前后,依赖度变化情况以及房地产行业未来走向。通过全文的梳理与研究,本文发现,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对房地产行业存在影响,主要体现在规范收入确认行为、匹配各期收入成本、优化企业经营管理、加剧市场竞争、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降低国民经济对房地产行业的依赖程度。由于内地房地产企业应用收入准则时间晚于港股房地产企业,因此,本文对于单个港股房地产企业的案例分析结论,可为内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市场应用新收入准则提供一些参考。
宋铁勇[2](2020)在《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文中提出“扎赉诺尔”地方之名来源于蒙古语对“达赉湖”(呼伦湖)的称呼,经俄语音译再转译为汉语后,演变为“扎赉诺尔”,地域表达范围也从整个达赉湖地区,定位于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历史上,位于多民族交错地带、濒临沙俄(苏联)的扎赉诺尔地区本是蒙古族游牧之地,因《中俄密约》的签订,清廷实质上主动抛弃包括扎赉诺尔煤矿经营权在内的中东铁路及其沿线附属地域、企业的主权与相应利权而被迫卷入“世界体系”。兹后,该地因煤而兴,进而形成文化与政治多元的边陲社会。从1902年扎赉诺尔煤矿开办至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随中长铁路一齐回归祖国这一期间,扎赉诺尔地区经历了“边疆民族游牧地——煤矿——矿区——城镇”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中,既可以管窥到殖民者或强权者对中国施行的资源掠夺、资本输出、产品倾销等政策,以及殖民地单一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特征,也能体察到该矿区社会由无到有,由小而大,多元复杂的样态。煤矿与矿区的发展变迁映射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国际关系、中外博弈、列强之间相互牵制、我国东北地区部分外来输入型能源工业与重工业特征,以及边疆地区各民族应对不同政权所产生的共处共生机理、不同时期的中国边疆治理范式等问题。同时,为探索地方社区形态变迁、殖民主义或强权主义统治下的矿区经济社会结构的调适、边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政治影响等问题提供了典型案例。论文分为“序章”“正文”“终章”三大部分。“序章”旨在提出问题、阐明研究意义并通过对先行研究成果的翔实评述,提出本文拟借助的理论范式、研究方法与拟达到的目标。正文分为七章,旨在对“序章”提出的问题予以实证、阐释与研讨。第一章以“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为题,阐述本论文研究主要对象所处的时空背景;第二章以“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为题,细述东清铁路办矿、俄商包办时期,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及其矿区的掠夺;第三章以“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为题,通过对扎赉诺尔煤矿产量的统计,分析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资源的掠夺及相关政策和经营手段;第四章以“统制与统治:伪满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为题,分析日本产业统制政策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施行的阶段性内容与影响。第五章以“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为题,详述边陲经济社会国民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秩序的确立过程中,工会制度与“一长制”的作用;第六章以“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进程”为题,论述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扎赉诺尔煤矿运营管理的调适。第七章以“遥远的边陲社会: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为题,分析扎赉诺尔煤矿矿工社区的变迁和边陲社会的发展形态。“终章”重在回答“序章”提出的问题,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本文认为扎赉诺尔的“地方性”显现出了汉族移民文化、俄(苏)日殖民者或强权者文化和本地蒙古族文化之间交汇融合的社会性表征。借助于煤矿的“单位”社会化和“地方社会”的单位化之间不间断的互动与互构,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得以不断发展,最后进化为城镇。俄-苏占领或租借时期,虽然该地主权在国际法上仍属于中国,当地的中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俄-苏只是该地的租借者,但因当时中国国家力量羸弱,难以伸张应有的权利,故该地显现出了完全从属于俄-苏政府的“地方性”,该煤矿及地方秩序与中国国家秩序之间难以同调,中国人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中国地方政府始终居于被动地位。日伪统治时期,因中国在该地的主权被完全侵夺,中国的国家秩序自然是荡然无存。中国共产党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该矿所做的一系列秘密和公开工作,卓有成效,事实上将“地方”和“单位”的语义逐渐导向了“国家单元”表意上,为地方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渐趋一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直至1953年苏联将该矿归还中国之际,“国家中心性”对“地方性”的整合过程随即完成。
贾巧玉[3](2020)在《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研究》文中指出从改革开放的成功到“沪港通”、“深港通”的开通,再到“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实施,我国向来致力于推动内地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争取推动内地资本市场达到“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发展状态。内地企业赴境外交叉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连接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香港作为亚洲与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是我国内地通往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窗口,也是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之地。本文以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同时交叉上市的A+H企业为样本,从盈余管理的角度探讨香港更为严格的法律和信息披露标准是否能够发挥绑定作用。绑定假说(Bonding Hypothesis)是近年来学术界用以解释交叉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特征的重要理论,主要内容为企业到外部监管更严格的资本市场交叉上市,有利于缓解代理问题,改善公司治理。随着研究不断深入、方法日益创新,国内学者们采用不同数据对绑定假说进行实证检验得到的结果并不一致(沈红波等,2009;辛清泉等,2010;王亚星等,2012;李双燕等,2013;周开国等,2014;董秀良等,2016)。已有相关研究对盈余管理的度量并不全面,且止步于探讨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没有继续研究该影响带来的企业绩效变动。因此,鉴于盈余管理动机的多样性,很难评价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利弊。本文利用2007年至2016年A+H交叉上市企业及其配对纯A股企业数据,实证检验了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引发的企业未来业绩的变动,得到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就法律体系而言,香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效率均高于内地;就信息披露标准而言,以两地资本市场采用的会计准则为比较对象研究发现,相较遵循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利润表,遵循IFRS的利润表具有增量信息,反映出香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更为严格的事实。第二,A+H企业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水平均显着低于配对的纯A股企业,说明香港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和信息披露标准发挥了绑定作用,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约束其盈余管理行为。第三,资本市场中应计盈余管理以有效契约观为主导动机,其与企业未来业绩正相关;真实盈余管理的机会主义动机占主导地位,其与企业未来业绩负相关。因此,采用中介效应分析研究发现,交叉上市减少应计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业绩有负向影响,而减少真实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业绩有正向影响。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首先,已有研究探讨了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大多没有直接度量盈余管理水平,或者仅考虑应计盈余管理而忽略了真实盈余管理,鉴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重要性,已有研究未能全面呈现交叉上市的影响,且说服力不强。因此,本文同时考虑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检验交叉上市对两种盈余管理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可能存在重复计量的问题,本文在度量应计盈余管理时,尽量剔除了真实盈余管理的干扰,证明了交叉上市对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具有抑制作用,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准确且全面。其次,传统研究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与企业未来业绩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普遍认为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业绩有负向影响,但是,在不考虑企业未来业绩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的研究是不严谨的。企业未来披露的业绩可能受到当期盈余管理在未来各期反转的影响,也可能受到未来各期实施盈余管理的影响,因而不能代表企业未来真实的经营成果。因此,本文改进了对企业未来业绩的度量方法,从当期披露业绩中剔除来自盈余管理的部分,得到企业真实经营业绩,进而检验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经营业绩的影响,得到了与传统研究不同的结论,即应计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业绩有正向影响,真实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业绩有负向影响。其中,应计盈余管理对于维持债务契约有效性有显着作用的研究结果,打破了外界认为盈余管理是投机行为的固有偏见,证明了盈余管理对企业发展有益的一面。再次,已有研究关注了交叉上市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但很少有研究检验其影响路径。本文在检验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之后,继续将盈余管理作为中介变量提取出来,检验了交叉上市通过影响盈余管理对企业未来真实业绩产生的影响,不仅分离出交叉上市影响企业未来业绩的盈余管理路径,也明确了交叉上市影响盈余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后果,有助于客观评价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最后,本文基于会计准则比较视角对比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尽管我国2007年施行的新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趋同,但二者在利润表格式与准则内容两方面尚存差异。与以往比较我国旧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差异的研究不同,本文立足于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准则内容和报表格式两方面差异,研究发现两方面尚存差异均能给投资者带来增量信息,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利润表数据越大,越能够给A股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本研究结果不仅反映出香港信息披露制度更加严格的现实,同时为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本研究基于我国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信息披露标准的差异,检验了A+H交叉上市通过影响盈余管理继而对企业未来业绩产生的影响,研究结论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监管者及投资者均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首先,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研究支持我国正在进行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鉴于投资者关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经营利润、资产减值和资产重估,建议会计准则制定者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将这些项目作为核心数据加以列报,以便于投资者对盈余数据加以比较,增强其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理解。其次,研究结论有助于监管者和投资者洞悉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真实盈余管理被大股东和管理层视作攫取私利的主要手段,而资本市场中大多应计盈余管理旨在缓解企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维护企业价值,从而维护债务契约有效性。因此,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借鉴吸收境外先进管理经验的过程中,在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盈余管理作为企业重要财务战略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避免轻易给盈余管理贴上“管理层舞弊”的标签,从而一味追求高盈余质量。
郭枚香[4](2019)在《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文中提出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力。为了实现中国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更深度融合,推动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2014年11月17日,香港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互联互通交易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或“沪港通交易机制”)开始正式运行,这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关注程度和质量要求也日益提升,他们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透明、更可比的高质量会计信息,以便在信息解读和投资机会选择中,既能正确评价公司业绩,又能节约信息处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众多投资经验丰富的境外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如审计师、分析师、媒体、监管机构和管理者的行为也会发生改变,从而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因此,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标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进一步地,公司治理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之一,可以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管理者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也会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是否会对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关系产生影响?或者说,在内、外部治理环境各不相同的上市公司之间,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是否具有显着差异?这些问题尚待验证。基于此,本文考察了沪港通交易机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公司内、外部治理影响下,沪港通交易机制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关系。已有文献从市场运行效率、实体经济、市场反应等角度探讨了资本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并取得了系列研究成果,但鲜有文献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视角考察沪港通政策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生成的影响,这可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在公司层面的测度问题长时间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关,De Franco等(2011)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盈余-收益回归模型的可比性测度方法,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契机。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沪港通交易机制引入了来自法律较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众多拥有成熟投资理念和丰富投资经验的海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与审计师、媒体、分析师和监管机构等的协同作用于公司治理,约束了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督促公司更谨慎、更自觉地遵循各项经营法律法规,降低了其随意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加之公司管理层基于融资需求、声誉机制和风险防范等动机,会更谨慎、更自律地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来核算经济业务,对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前后各期保持可比性,对公司的相似经济业务生成相似的会计数据、不同经济业务充分反映其差异特征,从而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研究发现:“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显着提升了标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表明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具有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的政策效果。通过采用PSM+DID的方法以及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主要结论保持不变。第二,公司内部治理对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的影响。有效的公司治理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具有积极作用,有缺陷的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根源。内部治理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之一,可以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管理者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会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健全的内部控制本质上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表现,相当于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发现:(1)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高低不同的公司间之间呈现显着差异,即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政策效果受公司现有内部治理水平的影响,在内部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显着。(2)当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较大、独立董事比例较低、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少、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较多、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两职合一、股权集中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这表明,在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政策效果方面,良好的内部治理与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具有替代效应。第三,公司外部治理对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的影响。利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试点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PSM+DID的方法,本文研究发现:(1)在分析师关注较少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2)在市场化进程较低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3)在行业竞争较温和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在分析师关注和市场化进程较低以及行业竞争较温和的公司,信息环境欠佳,政府干预较多监管效率与法律法规执行效率也较低,行业市场竞争欠充分,使得外部环境对公司的治理效应不明显,公司控股股东和经理人的自利动机未得到有效约束,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仍较严重,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空间较大,在此情况下实施沪港通交易机制试点能充分发挥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监督作用,对公司治理的边际贡献较高,此时,沪港通交易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明显。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视角考察沪港通政策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拓展了资本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研究。已有文献对沪港通的研究多数集中在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中介机构、公司审计及投资风险的影响等方面,较少关注沪港通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这可能与其在公司层面的测度问题长时间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关,De Franco et al.,(2011)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盈余-收益回归模型的可比性测度方法,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契机。第二,基于资本市场开放的视角,研究“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丰富了可比性的影响因素分析范式。已有研究较多关注会计准则宏观制度层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现有研究开始关注经营环境、公司战略及治理结构、客户与供应商、交易特征、投资者行为、审计监管以及管理层动机等中微观因素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也有较多文献关注公司特征、制度环境和管理层行为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但鲜有文献从资本市场开放的宏观政策层面考察其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第三,将沪港通交易机制、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三者置于同一个框架进行研究,丰富了该主题的研究成果。本文研究表明,沪港通交易机制能够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研究发现,在董事会规模较大、独立董事比例较低、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少、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较多、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两职合一、股权集中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分析师关注较少、市场化进程较低以及行业竞争较温和的标的上市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其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显着,这是对已有研究的重要补充。第四,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资本市场开放的治理效应提供了微观证据,有利于投资者准确评价企业业绩,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有利于上市公司改进内部治理,重视外部环境在可比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兴市场国家监管部门进一步高水平开放资本市场、规范企业内、外部治理监管和规范分析师管理、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严格规范行业竞争具有借鉴意义。
王远新[5](2018)在《浅析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商务经贸往来越来越频繁,中国内地逐渐成为了香港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来源地之一。因此,对国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进行多角度分析对比,准确认识两者间差异对于促进两地会计信息的交流融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对中国两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及两地准则趋同建议作简要系统的研究、探讨,力求能够为未来两地会计准则趋同化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田丽[6](2017)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内地与香港商务贸易往来频繁,内地常年居港出口目的地及进口来源地首位。同时,基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使得许多想要拓展国际业务的内地上市企业纷纷选择赴港上市。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因此了解两地会计准则间的差异将有利于减弱其对两地会计报告使用者所产生的影响。故文章对此差异进行了概述。
郭庆营[7](2017)在《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文中提出律师服务,作为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提供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服务的活动。律师服务不仅是国内或者国际服务市场上一种专业服务,更是有关国家司法、甚至国家政治的特定服务。经济全球化加大了国际间资本的活跃程度,也刺激着律师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因此,各国应当逐步开放国内律师服务市场,鼓励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合作,进而在律师服务贸易的支持下促进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与国之间经济的共同繁荣。GATs框架下的法律服务为狭义的法律服务,即律师服务。该种法律服务在GATs框架下将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由法律服务提供者进行提供。中国加入WTO时对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简称“减让表”)中。中国在减让表中针对四种不同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的律师服务分别作出了承诺。就律师服务而言,我国对以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作为提供方式的律师服务不做任何限制。对于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律师服务限制较多。而对于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的律师服务,我国除水平承诺的内容外不再作承诺。为了更好的履行中国在WTO中对律师服务的承诺,中国形成了以GATs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在减让表就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为基础,以《律师法》、《代表机构条例》和《执行规定》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入世前中国有关律师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为补充的律师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通过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可以和中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但任何股权或联营合作或者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都是不被允许的。为了更好的落实一国两制,促进香港、澳门和大陆律师服务的协同发展,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相继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CEPA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在CEPA下,内地对于来自香港和澳门的律师服务贸易给予了优于中国入世时对于律师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政策。在CEPA下,港澳律师事务所不仅可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合作,港澳律师还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在通过司法考试并实习后还可以获取内地律师执业资格。CEPA政策的逐步完善体现了中国对于律师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律师服务贸易朝着进一步自由化的方向发展。2014年上海自贸区和广东自贸区对于律师服务贸易又有了新的突破。上海市司法局相继颁发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允许(1)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家在上海自贸区设有代表处就可以协议的方式互相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2)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合同型联营办公室,但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依然保持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东省司法厅相继颁发了《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允许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组建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虽然中外律所的合同型联营以及内港/澳律所的合伙型联营并未向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和港澳法律服务提供者开放中国法律事务,但是联营合作对于中外律所以及内港/澳律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也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有力创新。中外律所以及内港/澳律所可以通过联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从而满足其解决跨法域案件的实际需求。而内地允许港澳律师获取内地律师执业资格并提供内地法律事务虽然是CEPA下内地给予港澳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区域性优惠,但其在实践中运行的积极效果势必会对中国向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新标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间资本的活跃流动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将是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趋势下的题中之义。另外,TPP、TTIP、Ti SA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压力也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强大驱动力。因此,我国可以在参照国际高标准的开放规则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在自贸区探索出达到国际律师服务开放高标准要求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自贸区的实验效果,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我国律师服务贸易开放新标准。
李伟[8](2016)在《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以及国外直接投资的增加,不少内地上市企业同时选择在香港上市,以便更好地开展国际业务。通过分析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阐述此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以利于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香港与内地披露的年报差异。
胡永强[9](2015)在《论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有效监管》文中认为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贸易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贸易融资同业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与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相关的监管政策频频出台。以往相关文献的研究重点在于贸易融资同业业务介绍及其影响,专门以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本文以监管有效性理论体系为研究框架,以中立客观的视角,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有效监管。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监管现状,指出监管的焦点在于商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寻求信贷资产出表以及参与企业套利,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是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主要监管机构。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论述和证明了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通过VARX模型的实证分析证明了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出表的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套利的监管有效性总体上不足。针对问题,分析了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的影响和深层次原因,指出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对金融稳定和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如造成国有大行相对于中小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等。究其原因,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源于监管机构的集团利益和信息不对称。然后论述了对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有效监管既是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稳健发展的需要也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可行性方面,影子银行及跨境套利备受关注,我国会计准则及资本监管基本与国际接轨均为有效监管提供了条件。进而介绍了进行有效监管的国际借鉴,指出欧洲对风险参与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监管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为框架,以财务报表披露准确性监管为基础;香港对在港银行参与内地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监管对于香港而言属于有效监管,但对于内地提高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而言实质意义不大。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在战略方向上,应深化监管机构宏微观审慎监管,强化对监管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在实现路径上,应与国际通行审慎监管体系完全接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加强监管机构间协调与国际合作以及舆论监督;在具体措施上,应将外币业务与本币业务同等监管,由国务院协调银监会与财政部、外管局与人民银行的监管冲突等。本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之处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监管有效性理论体系的发展。一是指出监管机构缺乏制约和独立性是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之一,例如,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商业银行国有化程度高,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共同利益导致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强。二是提出监管机构相对于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是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之一,此前,信息不对称主要指商业银行的信息劣势造成金融不稳定,因此需要实行监管。三是扩展了集团利益理论的外延,指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集团利益存在差异,进而造成监管冲突,导致监管有效性不足;以往的集团利益理论将监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主要指广义上的政府。第二,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有效监管研究的创新。一是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证明了我国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二是以监管有效性评价理论为研究框架,指出我国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源于监管机构的集团利益和信息不对称,进而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强化对监管机构制约和监督的战略方向,并建议由国务院协调银监会与财政部、外管局与人民银行的监管冲突。三是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可行性分析中,注意到我国会计准则及资本监管基本与国际接轨为有效监管提供了条件。四是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有效监管的国际借鉴进行研究,发现香港监管对于内地提高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而言实质意义不大,进而在政策建议部分提出加强内地监管机构与香港金管局的合作。
黄友仁,徐佩琳,杨漪,许朝晖[10](2013)在《两岸三地合并报表会计准则趋同及信息披露的差异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联动性的不断提升,为深化区域间互利共赢的经济效益,提升与国际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以应对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两岸三地持续大力推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并加强配套政策。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运用比较分析法,探讨两岸三地会计准则与合并报表相关规范的异同,认为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趋同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财务报表质量,为境外投资人及分析师提供较具可比性的财务报告,但仍需通过监管机构适时配合会计准则制定严谨的信息披露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机制,才能实质性提升会计准则趋同效益。
二、香港与内地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与内地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1)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碧桂园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1.3 本文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经济后果 |
1.3.2 收入准则相关概念 |
1.4 本文创新点及贡献 |
2. 理论基础、文献综述及制度背景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后果假说 |
2.1.2 收益计量的收入费用观 |
2.1.3 收益计量的资产负债观 |
2.2 文献综述 |
2.2.1 旧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研究 |
2.2.2 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研究 |
2.2.3 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研究 |
2.2.4 文献评述 |
2.3 制度背景 |
2.3.1 收入准则的演变历程及修订背景 |
2.3.2 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对比 |
2.3.3 收入准则变化的原因及意义 |
2.3.4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现状 |
3. 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理论分析 |
3.1 微观视角下新收入准则影响的经济后果理论分析 |
3.1.1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
3.1.2 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3.1.3 新收入准则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
3.2 中观视角下新收入准则影响的经济后果理论分析 |
3.2.1 新收入准则对潜在进入者威胁的影响 |
3.2.2 新收入准则对替代品威胁的影响 |
3.2.3 新收入准则对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
3.2.4 新收入准则对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
3.2.5 新收入准则对行业内现有公司竞争的影响 |
3.3 宏观视角下新收入准则影响的经济后果理论分析 |
3.3.1 新收入准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3.3.2 新收入准则对国民经济依赖度的影响 |
4 案例概述 |
4.1 房地产行业概述 |
4.1.1 房地产行业相关概念 |
4.1.2 我国房地产行业背景 |
4.2 碧桂园概述 |
4.2.1 案例公司选择原因 |
4.2.2 碧桂园基本情况 |
4.2.3 碧桂园资产构成 |
4.2.4 碧桂园收入来源 |
5. 案例分析 |
5.1 从微观视角分析收入准则变化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 |
5.1.1 会计核算 |
5.1.2 财务报表 |
5.1.3 经营管理 |
5.2 从中观视角分析收入准则变化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 |
5.2.1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5.2.2 替代品的威胁 |
5.2.3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5.2.4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5.2.5 行业内现有公司的竞争 |
5.3 从宏观视角分析收入准则变化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 |
5.3.1 资本市场 |
5.3.2 国民经济对房地产行业的依赖程度 |
6. 结论、不足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案例启示与政策建议 |
6.2.1 企业应根据新收入准则调整经营管理决策 |
6.2.2 投资者应审慎对待企业的业绩变化 |
6.2.3 政策制定者应落实配套使用指导方法 |
6.3 本文的研究局限性 |
6.4 未来研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章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先行研究述评 |
一、1934 年以前沙俄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查研究 |
二、日本占领及伪满洲国统治时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 |
三、中苏共管时期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方法 |
一、研究的对象与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 |
引言 |
第一节 近代边疆危机态势 |
一、列强对中国边疆大面积领土强占与资源掠夺 |
二、俄国攫取中国东北大片领土及其将东北残存领土“俄罗斯化”企图 |
三、英国强行牛庄开港及其在东北的利益 |
四、日本对东北边疆地区的觊觎与渗透 |
五、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
第二节 列强对中国民族交错地带的矿产资源调查 |
一、俄国在中东铁路沿线的资源调查 |
二、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资源的调查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 |
引言 |
第一节 东清铁路计划出笼及沙俄对矿权的掠夺 |
一、东清铁路计划出笼与实施 |
二、沙俄对东清铁路沿线矿权的侵夺 |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运营 |
一、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东清铁路的初期经营 |
二、俄商包办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
第三节 中东铁路燃料供应与煤矿的掠夺式开采 |
一、中东铁路的燃料需求 |
二、东清铁路公司与俄商对煤炭资源的掠夺 |
三、煤炭资源开采于呼伦贝尔地方的经济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 |
引言 |
第一节 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
一、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探查 |
二、中东路事件前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的掠夺 |
三、中东路事件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抛弃 |
第二节 中苏合办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
一、苏联工矿企业运营经验的引入 |
二、中东路事件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统制与统治:伪满洲国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 |
引言 |
第一节 日本产业统制政策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
一、日苏交接扎赉诺尔煤矿过程 |
二、满炭系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统制 |
三、日本殖民后期统制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伪满洲国统治下的煤炭资源掠夺 |
一、日本人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勘测 |
二、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
三、日本煤炭资源掠夺对“兴安北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 |
引言 |
第一节 扎赉诺尔光复与中国共产党对煤矿的军事接管 |
一、扎赉诺尔光复 |
二、中国共产党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军事接管 |
三、秘密建党建政背景下的煤矿恢复 |
第二节 煤矿工会在中苏共管期间的作用 |
一、煤矿工会的筹建与基层动员 |
二、苏联一长制与工会在煤矿运营中的协调 |
三、煤矿公开建党与工会面向的转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的进程 |
引言 |
第一节 中苏关于交还中长铁路的谈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与苏联的交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苏谈判 |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 |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的具体过程 |
二、扎赉诺尔煤矿在回归缓冲期的基本情况 |
第三节 回归祖国初期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整与发展 |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调整 |
二、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遥远的边陲社会:20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 |
引言 |
第一节 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与矿区的形成 |
一、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 |
二、扎赉诺尔行政建置变迁 |
三、扎赉诺尔矿区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节 煤矿招工与扎赉诺尔移民社会的形成根源 |
一、扎赉诺尔煤矿招工与地方人口结构演变 |
二、扎赉诺尔地方经济结构 |
三、扎赉诺尔社会生活 |
第三节 以煤矿为核心的单位体制形成 |
一、煤矿的“单位”化进程 |
二、单位制社区 |
本章小结 |
终章 |
第一节 扎赉诺尔煤矿与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显现的社会表征 |
第二节 “国家中心性”对于“地方性”的整合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3)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重要概念的界定 |
1.2.1 交叉上市 |
1.2.2 盈余管理 |
1.2.3 企业绩效 |
1.3 研究思路与本文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主要创新与学术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法与金融理论 |
2.1.2 绑定假说 |
2.1.3 框架效应 |
2.1.4 盈余管理动机 |
2.2 文献综述 |
2.2.1 交叉上市动因理论与文献综述 |
2.2.2 交叉上市与企业绩效的文献综述 |
2.2.3 盈余管理理论的文献综述 |
第3章 交叉上市的法律约束和信息披露约束 |
3.1 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法律约束 |
3.1.1 引言 |
3.1.2 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
3.1.3 本节小结 |
3.2 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信息披露约束 |
3.2.1 引言 |
3.2.2 相关文献回顾 |
3.2.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2.4 研究设计 |
3.2.5 变量设计 |
3.2.6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2.7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2.8 稳健性检验 |
3.2.9 本节小结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
4.1 引言 |
4.2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3 研究设计 |
4.3.1 模型设定 |
4.3.2 变量设计 |
4.3.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回归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5.1 内生性检验 |
4.5.2 “A+B”股作为控制样本的检验 |
4.5.3 联立方程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交叉上市约束盈余管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
5.1 引言 |
5.2 研究假设的提出 |
5.3 研究设计 |
5.3.1 模型设定 |
5.3.2 变量设计 |
5.3.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2 回归分析 |
5.4.3 进一步检验 |
5.5 稳健性检验 |
5.5.1 基于市场绩效的检验 |
5.5.2 结构方程模型(SEM) |
5.5.3 真实盈余管理重新度量 |
5.6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4)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概念约定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本概念约定 |
第一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资本市场开放文献回顾 |
一、资本市场开放与公司治理 |
二、资本市场开放与市场效率 |
三、资本市场开放与经济增长 |
第二节 内外部治理文献回顾 |
一、董事会特征及股权结构等内部治理文献回顾 |
二、内部控制质量文献回顾 |
三、外部治理文献回顾 |
第三节 会计信息可比性文献回顾 |
一、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测度方法 |
二、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因素 |
三、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经济后果 |
第四节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制度背景 |
一、沪港通开通前的资本市场 |
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治理理论 |
四、会计信息观 |
第三章 资本市场开放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实证模型及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市场开放、内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资本市场开放、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与可能的创新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一、研究局限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5)浅析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内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性 |
(一) 两地在会计准则制定体系上的差异 |
(二) 两地在会计信息披露上的差异 |
(三) 两者在关联方认定上的差异 |
(四)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津贴间的差异 |
(五)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差异 |
二、国内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之间的趋同化建议 |
三、结语 |
(6)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发展进程 |
二、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制定体系的差异 |
三、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具体差异 |
(一) 会计信息的披露。 |
(二) 关联方的认定。 |
(三) 固定资产。 |
(四) 无形资产。 |
(五) 资产减值。 |
(六) 长期股权投资。 |
(七) 政府津贴。 |
四、缩小两地会计准则差异的对策 |
(一) 借鉴香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经验。 |
(二) 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
(三) 加强两地会计准则的协调。 |
(四) 加速完善市场价格交易信息系统。 |
(五)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
五、结束语 |
(7)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律师服务与律师服务贸易 |
第一节 律师服务概述 |
一、律师服务的定义 |
二、律师服务与法律服务的关系 |
三、律师服务的内容 |
第二节 律师服务贸易 |
第三节 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化 |
第二章 GATs框架下我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GATs框架下律师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一、法律服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二、GATs框架下法律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GATs框架下,各成员方对于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 |
一、法律服务具体承诺的模式 |
二、法律服务具体承诺的内容概览 |
第三节 中国关于律师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 |
第四节 中国入世后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中国现行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二、中国现行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在实践中的不足 |
第五节 上海自贸区对于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
一、中外律所互派法律顾问 |
二、中外律所联营 |
第三章 CEPA下中国区域性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CEPA的背景和内容概览 |
第二节 内地向香港地区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 |
一、内地向香港地区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 |
二、内地具体承诺的实施 |
第三节 内地具体承诺实施中的问题 |
一、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存在的问题 |
二、香港居民通过司法考试的实践困难 |
三、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难点 |
第四节 广东自贸区律师服务贸易法律最新发展 |
一、比较CEPA下实行的合伙型联营与合同型联营 |
二、CEPA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的运作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探索 |
第一节 我国律师服务贸易在GATs和CEPA下开放的异同 |
一、内港/澳律所联营和中外律所联营的差异 |
二、港澳律师和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差异 |
第二节 我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标准 |
一、推广CEPA下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举措 |
二、提升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本土竞争力 |
三、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会计准则体系 |
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
三、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
(一)关联方的认定 |
(二)长期股权投资 |
(三)投资性房地产 |
(四)固定资产 |
(五)无形资产 |
(六)资产减值 |
(七)借款费用 |
(八)政府补助 |
(九)所有者权益 |
(十)收入 |
四、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
(一)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利润比较 |
(二)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资产比较 |
(三)82家A+H股上市公司现存差异分析 |
1.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 |
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 |
3. 资产折耗方法产生的差异。 |
(9)论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有效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监管有效性理论述评 |
2.2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研究 |
2.3 以往研究的局限性 |
第3章 出表和套利是我国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的焦点 |
3.1 贸易融资同业业务或为我国贸易融资急速增长原因 |
3.2 银行通过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寻求信贷资产出表 |
3.3 银行通过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参与企业贸易套利 |
3.4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的主要机构与方式 |
第4章 我国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 |
4.1 对同业代付出表的监管长期缺失 |
4.2 对跨境与境内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出表的监管未保持一致 |
4.3 对境内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出表的监管存在错误和盲区 |
4.4 人民币信用证外债等政策加剧套利 |
4.5 转.贸易专项检查等政策缺乏针对性 |
第5章 我国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实证检验 |
5.1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出表的监管有效性存在不足 |
5.2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套利的监管有效性总体上不足 |
5.3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套利的大部分监管政策有效性存在不足 |
第6章 监管有效性不足影响金融稳定和效率 |
6.1 贷款数据和外贸数据失真 |
6.2 银行系统风险上升 |
6.3 热钱流入加剧 |
6.4 社会交易成本上升 |
6.5 造成国有大行相对于中小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
第7章 监管有效性不足源于监管机构集团利益和信息不对称 .. 937.1 监管机构与银行的共同利益导致监管低效 |
7.1 监管机构与银行的共同利益导致监管低效 |
7.2 监管机构间的不同利益导致监管冲突 |
7.3 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错误、盲区及缺乏针对性 |
第8章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必要且可行 |
8.1 有效监管是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稳健发展的需要 |
8.2 有效监管是贸易融资同业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 |
8.3 影子银行及跨境套利备受关注为有效监管提供了条件 |
8.4 会计准则及资本监管与国际基本接轨为有效监管提供了条件 |
第9章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国际借鉴 |
9.1 概述 |
9.2 欧洲:对风险参与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监管 |
9.3 香港:对在港银行参与内地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监管 |
第10章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
10.1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战略方向 |
10.1.1 深化监管机构宏微观审慎监管 |
10.1.2 强化对监管机构的制约与监督 |
10.2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实现路径 |
10.2.1 与国际通行审慎监管体系完全接轨 |
10.2.2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 |
10.2.3 加强监管机构间协调与国际合作 |
10.2.4 强化舆论监督 |
10.3 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具体措施 |
10.3.1 将外币业务与本币业务同等监管 |
10.3.2 规范信用证承兑的会计核算、资本计量和外债管理政策 |
10.3.3 强化银行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
10.3.4 由国务院协调银监会与财政部、外管局与人民银行的监管冲突 |
10.3.5 加强内地监管机构与香港金管局的合作 |
10.3.6 加强学术界和媒体对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及其监管的研究和关注 |
第11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11.1 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香港与内地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碧桂园的案例分析[D]. 翟靓雅. 苏州大学, 2020(03)
- [2]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D]. 宋铁勇. 长春师范大学, 2020(08)
- [3]交叉上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研究[D]. 贾巧玉.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D]. 郭枚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浅析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J]. 王远新. 中国民商, 2018(11)
- [6]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 田丽. 商业会计, 2017(19)
- [7]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进展研究[D]. 郭庆营.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J]. 李伟. 经济研究导刊, 2016(20)
- [9]论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的有效监管[D]. 胡永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12)
- [10]两岸三地合并报表会计准则趋同及信息披露的差异分析[J]. 黄友仁,徐佩琳,杨漪,许朝晖. 当代会计评论,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