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论文文献综述)
蒲海桥[1](2021)在《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校园欺凌问题的突出,使得如何对校园欺凌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外的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与未成年人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立法层面上尚没有直接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法律。虽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于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之管控力度,但总体上看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置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低龄欺凌行为者缺乏有力的处置机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通常性质较为恶劣,但不少校园欺凌行为由于年龄或者情节的原因难以使用刑罚等措施进行处罚,对此在社会上也出现不满之声。让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国外对未成年罪犯多施以“保护观察”、“假日辅导”和“保护管束”等形式的保护处分措施。此外,还有判处社会服务令,让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劳动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这种形式既起到惩戒作用,也发挥了教育作用。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国内部分学校开展的“校园服务令”校规校纪实践的启发下,结合社会服务令、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入地对如何规制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探讨,从法律层面提出校园服务令作为教育矫治实施了校园欺凌行为之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以期能填补对未成年人“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的空白。本文校园服务令制度是在新时期关于加强校园欺凌治理背景下提出的一种教育矫治制度,运用法律来健全校园欺凌治理的体系化和长效机制,以此保障未成年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全篇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论述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校园欺凌的含义以及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情况,首先对校园欺凌进行一个概念的界定,阐明校园欺凌的含义,并从各有关机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数据入手,对校园欺凌所表现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归纳。其后结合现实的案例情况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处置措施方面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梳理,以便于发现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进行阐述。在前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分析中,得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所面临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和救济机制不够到位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表明现阶段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需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处置措施,在此背景下提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有效路径——校园服务令制度,对校园服务令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进行详细的介绍,表明校园服务令与社会服务令以及专门教育相比,更符合对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处置的需要。校园服务令对现有校园欺凌处置措施的补充、满足对欺凌者教育矫治需要等方面的作用,表明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章,介绍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了校园服务令所具有的教育性、强制性和惩戒性的属性,在校园服务令的理论基础部分,以未成年人法学的角度,结合少年司法的理念,探讨未成年人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校园服务令的可行性,一些具有保护处分性质措施的实践提供了实践基础,且社会上具有实施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及施行所需要的社会资源,所以我国增设校园服务令具有可行性。第四章,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我国校园服务令制度的构建展开设想,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校园服务令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实体方面包括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机构设置以及实施的内容等,程序方面则是设计一套完整的从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调查、决定、执行到监督的完整程序。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由校园警察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及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各决定机关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在职权范围内做出校园服务令并保证执行,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唐梅玲[2](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指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王丽英[3](2013)在《国企利润岂能随便隐匿?》文中研究指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给出时间表和具体比例,即到2020年提至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然而,近日,却有国企高层表示,现在处在年底审计这个关口,“想的是不要把收益和利润都过高地展现出来,只要能减少资
熊晖[4](2010)在《解雇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解雇保护是指解雇过程中对劳动者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给予保护,对解雇权予以限制或课以不利益。解雇保护制度在德国被视为个别劳动法的“中枢神经”,在我国集体劳动法远未健全,个别劳动法更多地肩负着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任的背景下,其研究价值自不待言。尽管我国学者均已认识到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传统民法上的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债权合同,具有若干特别之处,但对于究竟有何等特质、其相互关系如何、法律上应如何昭示等问题,尚欠系统、深入的研究。解雇保护制度为其中之典型。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面对侵权往往只得忍气吞声,若能建立一套完备的解雇保护体制,则能解除劳动者维权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者权利之保障,进而促进劳资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况且劳动争议近年猛增,尤其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这三方面的纠纷一直位居前列,解雇保护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促进此方面大量纠纷的解决。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章:“解雇保护制度之理论基础”。对解雇保护制度理论基础的考察虽可从多学科、多视角着手,但以考察对象观之,均建基于对劳动关系自身特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质乃是从属性、人格性和继续性,前二者为根本,继续性发挥着强化的作用。从属性的存在决定了弱势劳动者具有社会保护的需求,而基于实质正义对弱势劳动者也存在着社会保护的必要性,因此,采取形式上不平等的措施,不均衡配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解雇自由予以限制自为应有之义。同时,劳动者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除财产利益之外还存在着人格利益,基于人格性和人权保障,劳动力这一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无论如何均应得到特别关注。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劳动关系之存续保障具有优先性。解雇保护制度对于妥当保障劳动关系之存续发挥着积极的功能,自有设立之正当性。此外,解雇保护制度仍需关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资双方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衡平。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之宗旨不容否认,当然,以何种角度切入、以何种方式保护方能更有效,实应结合具体制度而筹划。第二章:“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及模式”。本文勾画了解雇保护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介绍了这些阶段与解雇相关的学理认识,并对我国学者多有误解的解雇权滥用说、解雇正当事由说予以了澄清;从三个阶段分析了新中国解雇保护立法的演进,以之作为我国选择解雇保护模式之历史背景。考虑到国外立法对我国之借鉴意义,故仅评介了颇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立法。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以解雇自由为原则,解雇保护为例外;未组建工会的私部门,与公部门、有工会的私部门之间差别较大;反歧视立法在解雇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德国模式在解雇保护方面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可谓详尽而周延,在宪法、民法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基础之上,以《解雇保护法》、《企业组织法》为中心,构建了一个系统且完善的解雇保护法制;非常解雇的规定还与传统民法相距不远(尤其在实体规定方面),而通常解雇则相较于传统民法构成相当之突破。除历史因素的“路径依赖”,本文还以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相关劳动法制的现实状况、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的分析为基础,提出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应当选择德国模式为完善之参照模式,从而完成对我国解雇保护制度之目标定位。第三章:“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本章探讨了基于可归责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过错性解雇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民法的立场是:雇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发生重大事由致合同履行不可期待时,有权终止合同。而劳动法却从法理、法制两个层面对之予以修正:一方面,以相较之下更为明确具体、审查上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尤其是其下之必要性原则或最后手段性原则作为“重大事由”的具体审查标准;并认为此种解雇系雇主最为严厉的惩戒方式,因而从惩戒权限制之角度,要求此种解雇务必做到目的正当、程序正当、手段正当。另一方面,藉由有关劳动立法和司法对此“重大事由”在法制上确立了更为严格、精细的具体事由和标准,当然,此层面仍能看到法理之身影,也使劳动法深具“法官法”之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检讨了我国过错性解雇制度存在的个别规定违背基本法理、解雇权行使前的程序性规定匮乏、对不确定概念审查乏力、规章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等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为“非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本章探讨了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或雇主生产经营原因,但劳动者均不具有可归责性的解雇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国外民法一般认为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雇适用于定期和不定期雇用合同,而非过错性解雇仅适用于不定期雇用合同,且仅需经预告即可解雇而不问所持原因。对于预告期,不少国家(地区)在民法中已作出规定,劳动法对此并无大的改变,但对未遵循预告期之解雇行为的效力,学界见解并不一致,因此本部分对此予以回应。对于非过错性解雇事由,劳动法相较民法做了实质性突破,无论是采取概括式还是列举式立法,无因解雇被有因解雇所代替,最能体现解雇保护制度之特色。除此之外,一般劳动法中还规定了非过错性解雇之阻却事由。在此基础上,本章检讨了我国过错性解雇制度存在的有些规定过于僵化、非过错性解雇事由与裁员事由不当割裂、变更解雇处于双重困境等不足;进而剖析了我国解雇保护制度中非过错性解雇是否应该只适用于不定期劳动合同,怎样的期限制度才可避免解雇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第五章为“裁员保护制度”。裁员可归属于非过错性解雇,但由于其特色而有单独研究之必要。本章首先从裁员保护目的与保护机制两个面向详细剖析了裁员保护的特殊性,指出由于裁员问题的根本不仅仅在于受解雇的个别劳工,更涉及裁员的前因后果,因此裁员保护制度理应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因素给予更多关注,以劳动市场政策目的为其首要和根本目的,并兼顾对个别劳工权益的保护。进而剖析了裁员与一般解雇基于“解雇保护强弱”之差别待遇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之关系。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员解雇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检讨了我国现行裁员保护制度存在的裁员的适用前提不周延、裁员程序约束力弱、裁员事由与非过错性解雇事由难以区分以及最后手段性适用不充分等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六章:“经济补偿金制度”,一般认为,经济补偿金既能缓减被解雇劳动者失业之困苦,又能在经济上威慑用人单位、使之基于成本不利益的考量审慎行使解雇权,从而实现解雇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域外经济补偿金立法差别较大,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不一,若仅就文本比较得出结论,自欠妥当。通过对相关学说的评介,主张应当注重制度背景,从历史演进及法制体系解说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而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除了可以推断20世纪80年代设立之初经济补偿金济困作用明显外,研究结论不免让人气馁:通过相关规定的历史溯源,可知经济补偿金的任一学说均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纳,许多规定的理性程度值得怀疑;经由体系化考察,可知相关的不同立法秉持不同立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法律体系内并无一致性结论。对我国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不得不重返逻辑推演,就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存在的天然联系、从经济补偿金功能反观其性质、各学说之再检视三面向,认为其性质为社会性给付,并从近期完善对策和远期重塑展望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对全文研究予以总结。
尤光付[5](2006)在《县政府行政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民主化、市场化,我国社会公共治理中为治理腐败、提高效能,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健全问题突出起来,党和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不少学者投入监督理论、制度、机制和实践的研究,并已有若干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发表,但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无人对县政府行政监督进行系统的专题研究。从历史和现实看,县政府行政监督体系是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县政府管理的地位及其功能上的政府治理的基础性价值不言而喻。因此,本项研究可以在政治学、行政学的学术领域里弥补行政监督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进而拓展出县域行政管理研究的一个新的层面;本项研究的成果,也能够对县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权力监督机制的科学配置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防范和纠正县政权中行政权力运作的弊端,督促行政权力运行的公正、廉洁和高效,激励和保障社会各界的民主参与。 在县域,行政监督颇为复杂。首先,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由监督主体的权能及其指向所决定,监督的性质、权能决定了监督内容的特质和监督方式的选择;与此同时,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充分地体现出监督的性质和权责。其次,监督主体与客体基于制度而在监督什么与如何监督等方面的博弈有一定差异。再次,行政生态的变迁会在监督制度运作中促成一些新的监督行动者和造成一些新的问题。这样一来,我们会看到制度设计与现实践行间现出的差异及由此而引发的变革动力。基于上述预设,本文将县域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法院监督、检察院监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上级监督、干部监督、审计监督、公民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等分别归为三类模块,即分工配合性他律式监督、管理控制性自律式监督和社会维权性参与式监督,并由此入手,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为指导,运用经验分析方法,系统地阐释和探讨我国县政府行政监督的制度、机制和生存状态。 全文包括五章和结束语。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阐明论题的缘起及其意义;界定县政府、行政监督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和特质;对相关研究文献予以述评;确定经验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预设范式和写作框架。 第二章探讨古代县政监督。主要是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与借鉴性,选择较成熟的中国古代县政监督凸显出的机理及其启示予以总结概括,旨在历史的回眸中找出其经验教训,为以下各章的阐述做一个历史铺垫。本章简要概括出古代县政监督的机理主要有“灵活性与规范性并举”,“以卑察尊,以小制大”和“多元主体,三层监督”;提出古代县政监督的启示在于:监督功效发挥,权力制约是基础:多元监临态势,官僚政治成障碍;官吏薪俸不济,勤廉监督终难为。 第三章探讨分工配合性他律式监督。县治中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宪政基础和组织
李宏刚[6](1997)在《“近亲繁殖”何时了?》文中研究说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已逐步确立。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录用、招聘员工。这对企业调剂人才,发展生产,无疑是十分有利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于是,一些效益较好、“饭碗”较稳定的企业在招工中演出了一幕幕“双簧戏”,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出现了“夫妻室,父子科,外甥打水舅舅喝,侄子开车叔叔坐”的“近亲繁殖”现象。“近亲繁殖”在生活中是指有血缘关系的男女联姻,那么,企业中的“近亲繁殖”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最“原始”的方式便是招工信息秘而不宣内部消化。这些企业,一般是效益较好的单位,他们在招工过程中,往往借学
邵炳炜,轩杰[7](1996)在《金融业:何以成为案件高发区──对江苏省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情况的调查和思考》文中研究说明
童圣[8](1996)在《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文中指出 某农村信用社黄主任最近在向农户收贷款时,发现该社出纳员刘××收储不入账2笔,金额1.8万元,即找刘××问话。刘供认是自己挪用了,并在黄主任的责令下退出了这2笔款。可是事情并没有到此打止,在随后的社内清查中,发现20多张定期储蓄存单不见。于是黄主任又直接追问刘,从刘××口中又挤出了她另外私下存款9笔,金额6万多元。直到这时,黄主任才感到事关重大,报告了县农行和信用联社。但时间已是
陈经宝[9](1992)在《关于破“三铁”问题》文中认为 新年伊始,全国各地围绕破除“三铁”,(铁交椅、铁工资、铁饭碗)转变经营机制,展开了“攻坚战”。破“三铁”已成了企业深化改革的主旋律。但是,破“三铁”不能赶时髦、图形式,重要的是要全面领会破“三铁”的实质,把中央的精神和本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改革创新之路。现将破“三铁”几个有关问题的讨论概述如下:
李存葆,王光明[10](1991)在《沂蒙九章》文中提出这是刊物创刊12年来,首次几乎倾尽篇幅刊载的一部作品。时代需要黄钟大吕。这颤栗发烫的文字,是血的潮动与真实的结晶。匆忙剖析评介无疑是打碎晶体,我们仅以庄重和虔诚将它奉献给读者。本刊1992年每期增至10个印张,欢迎更多的作家和文学新人提供厚重坚实的力作,编辑部预致诚挚的谢意。
二、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论文提纲范文)
(1)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与分析 |
1.校园欺凌的定义 |
2.校园欺凌的类型 |
3.校园欺凌的特征 |
(二)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分析 |
(三)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处置措施 |
1.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 |
2.校园欺凌的具体处置措施 |
二、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 |
(一)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1.校园欺凌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
2.欺凌行为处置机制不够健全 |
3.被欺凌者救济机制不够到位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
1.校园服务令含义 |
2.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意义 |
三、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 |
(一)校园服务令属性 |
1.强制性 |
2.教育性 |
3.惩戒性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国家亲权理论 |
2.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
3.特别预防思想理论 |
(三)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 |
1.有校园服务令的实践基础 |
2.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 |
3.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社会资源 |
4.有典型国家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
四、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的设定与适用 |
(一)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 |
(二)校园服务令的适用对象 |
1.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2.治安违法未成年人 |
3.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
4.犯罪的未成年人 |
(三)校园服务令的适用范围 |
(四)校园服务令的机构设置 |
1.校园警察 |
2.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 |
3.校园社工 |
(五)校园服务令的内容 |
1.校园服务令期限内行为禁止 |
2.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服务 |
3.定期向校园服务令执行机关做汇报 |
4.配合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
5.接受心理辅导和教育 |
(六)校园服务令的程序 |
1.校园服务令的决定 |
2.校园服务令的期限 |
3.校园服务令的执行 |
4.校园服务令的监督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解雇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解雇保护制度之理论基础 |
一、实质正义与从属性 |
(一)实质正义之解读 |
(二)从属性:劳动者的主体图像 |
(三)实质正义与从属性的契合 |
二、人权保障与人格性 |
(一)人权之解读 |
(二)人格性视角下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 |
(三)人权保障与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的契合 |
三、解雇保护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
(一)劳动者与雇主的利益衡平 |
(二)劳动者、雇主与社会的利益衡平 |
第二章 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及模式 |
一、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 |
(一)不自由劳动时代的法律规制 |
(二)雇佣关系及解雇制度的逐步确立 |
(三)解雇保护制度的确立 |
(四)新中国解雇保护立法的演进 |
二、解雇保护制度的模式 |
(一)美国模式 |
(二)德国模式 |
三、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参照模式之选择 |
(一)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考量 |
(二)基于其他因素的考量 |
(三)对解雇保护制度诘难的再省视 |
第三章 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 |
一、过错性解雇保护之特色 |
二、理论上对过错性解雇之严格要求 |
(一)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 |
(二)惩戒权之限制 |
三、域外立法例对过错性解雇事由之细化 |
(一)概括式立法例及司法裁判所确立的事由 |
(二)列举式立法例所确立的事由 |
四、我国过错性解雇规定之检讨 |
(一)第(五)项规定违背基本法理 |
(二)解雇权行使前的程序性规定匮乏 |
(三)对不确定概念审查乏力 |
(四)劳动规章制度不能承受之重 |
(五)除斥期间的规定挂一漏万 |
(六)第(六)项规定对劳动者过于严苛 |
第四章 非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 |
一、非过错性解雇之特色 |
二、非过错性解雇事由的域外考察 |
(一)概括式立法例 |
(二)列举式立法例 |
三、我国非过错性解雇规定之检讨 |
(一)第(一)、(二)项规定过于僵化 |
(二)非过错性解雇事由与裁员事由的不当割裂 |
(三)变更解雇的双重困境 |
(四)预告期规定流于简略 |
(五)阻却事由的个别规定仍待斟酌 |
四、引申出的话题: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
(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之特色及正当性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定之检讨 |
(三)非过错性解雇应否限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五章 裁员保护制度 |
一、裁员之界定 |
二、裁员保护之特殊性 |
(一)裁员保护目的之特殊性:社会安定利益的优位 |
(二)裁员保护机制之特殊性 |
(三)裁员特殊保护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 |
三、裁员保护之不同立法例考察 |
(一)国际劳工协议关于裁员保护的规定 |
(二)美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三)英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四)日本的裁员保护制度 |
(五)德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六)法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七)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员保护制度 |
四、我国裁员保护制度之检讨 |
(一)裁员适用前提不周延 |
(二)裁员程序约束力弱 |
(三)最后手段性原则适用不充分 |
第六章 经济补偿金制度 |
一、经济补偿金立法例之比较 |
(一)比较之可能 |
(二)支付情形之比较 |
(三)支付标准及期限之比较 |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诸学说评介 |
(一)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诸学说 |
(二)学界对诸学说的批驳 |
(三)笔者管见 |
三、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历史溯源与体系化考察 |
(一)历史溯源 |
(二)体系化考察 |
四、我国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逻辑推演 |
(一)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存在的天然联系 |
(二)从经济补偿金功能反观其性质 |
(三)各学说之再检视 |
五、经济补偿金制度之改革思路 |
(一)近期完善对策 |
(二)远期重塑展望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县政府行政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其意义 |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与阐释 |
三、文献综述、方法约定和框架设计 |
第二章 古代县政监督 |
一、古代县政监督的机制 |
二、古代县政监督的启示 |
第三章 分工配合性他律式监督 |
一、县人大的权力监督 |
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
三、县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 |
第四章 管理控制性自律式监督 |
一、县上级机关的监督 |
二、县组织部门的监督 |
三、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
四、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五章 社会维权性参与式监督 |
一、县域公民监督 |
二、县域社团组织监督 |
结语 |
一、县政府行政监督体系由三个模块的监督所构架 |
二、县政府行政监督运作机制尚存四个缺陷 |
三、县政府行政监督完善的对策建言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D]. 蒲海桥.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国企利润岂能随便隐匿?[N]. 王丽英. 财会信报, 2013
- [4]解雇保护制度研究[D]. 熊晖.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5]县政府行政监督研究[D]. 尤光付. 华中师范大学, 2006(09)
- [6]“近亲繁殖”何时了?[J]. 李宏刚. 企业家天地, 1997(06)
- [7]金融业:何以成为案件高发区──对江苏省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情况的调查和思考[J]. 邵炳炜,轩杰. 中国监察, 1996(10)
- [8]违法违纪岂能“内部消化”[J]. 童圣. 金融经济, 1996(01)
- [9]关于破“三铁”问题[J]. 陈经宝.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1992(03)
- [10]沂蒙九章[J]. 李存葆,王光明. 人民文学, 1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