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论文文献综述)
革安[1](1994)在《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今年以来,辽宁省鞍山市审计局就审计业务活动中遇到的法规问题开展咨询服务,现已复制了建国以来国家级法规450万字的检索软件,录入了省市级法规30万字,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规检索系统,成为全国性审计系统法规...
韩颖[2](2011)在《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了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其发展演变的深刻历史背景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启示。按照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阶段性,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救灾捐赠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时期(1979-1988年)、救灾捐赠的改革探索时期(1989-1999年)和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时期(2000年以来)。本文由导论、正文(四章)和结束语(第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选题意义、相关核心概念、研究现状、主要研究方法、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第一章,1949-1978年中国救灾捐赠工作回顾。通过已掌握的材料,对1949-1978年中国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以及党和政府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进行归纳梳理,总结1949-1978年间中国救灾捐赠的特点。第二章,1979-1988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笔者认为,这一阶段救灾捐赠还处于初步恢复和摸索阶段,“左”的思想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依然存在。一方面,党和政府对救灾工作进行恢复、调整,开始尝试恢复国内救灾捐赠工作,但救灾捐赠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开始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在救灾外援的接收、入境、运输、检验检疫、发放等方面初步形成了一些固定做法和规定,但对救灾外援的态度还比较保守、谨慎、出现犹豫反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将灾情、救灾和接受救灾外援与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混在一起考虑,还不够开放、理性和务实。第三章,1989-1999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探索和改革。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体制的转轨,救灾捐赠开始真正步入改革探索阶段。以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成立、减灾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民政部开始初步探索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救灾对口支援模式,并逐步规范、完善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和制度规定,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扶贫济困捐赠行为的肯定、保护、规范和鼓励,为救灾捐赠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奠定了救灾捐赠工作法制化的基础。第四章,2000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主要介绍了2000年后中国救灾捐赠在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国际救灾援助以及立法工作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笔者认为,经历了2003年防治“非典”、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4·14”玉树地震和“8·7”舟曲泥石流灾害等救灾捐赠实践,经常性社会捐助、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国际救灾援助及立法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救灾捐赠在组织、发动、接收、运输、分配、统计、信息公开、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逐步规范、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规范的运行模式,逐步确立了“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救灾捐赠工作机制。结束语(第五章),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述评。分析了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取得的重大进展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改革发展的经验启示。在对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考察过程中,本文着重对该课题研究的几个薄弱环节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系统考察了中国在对待国际救灾援助、经常性社会捐助、救灾对口支援、救灾捐赠激励和救灾捐赠立法等问题上的政策变化及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并总结其经验教训。
赵素艳[3](2016)在《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及现代财政制度的主张。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化和法制化。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一国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其直接目标是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表现为中央对地方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的财政资金无偿再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重要的财政行为,其背后的权源是国家财政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支配性、裁量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的支配性表现为中央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主导及决定性地位。财政转移支付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但裁量权的不当形式又极易导致权力的恣意。与税收等筹集财政收入的“侵益性”行为相比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的授益性。同时,因其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其合法性和适当性等问题较少引起普遍的关注,由此,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出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权力属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在权力控制的诸多方法中,法律无疑是控权的最好方式和选择。法律本身并不是权力,但它将权力的行使变得组织化和系统化。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中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比较,程序法在防止权力的恣意及促进决策理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关注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强调结果判断标准的程序导向。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指导,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程序法的控制之中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和良性运转的重要途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正是程序决定了恣意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此外,法律控权理论、成本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等也均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为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目标选择及制度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渊源。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注重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参与及公正。在财政转移支付决策、财政转移支付执行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予以控制。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共财政的制度背景,财政法定的理念等因素与这些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契合性。这些法制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构建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考察其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成功制度经验,同时更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制度实践。因此,回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梳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立法,考察财政转移支付运行实践并进行理性反思,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科学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从“统收统支”的体制到“分级包干”体制,再到“分税制”体制,体现了由非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不断向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转变的发展历程和方向。在“统收统支”的体制和“分级包干”体制下,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缺失,这一时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的状况,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及参与性严重不足。考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与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一般问题、立法问题及运行中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一般问题表现为与财政法定偏离,民众参与不足及公平正义保障不力三个方面。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相关立法在立法体系、效力层次、立法质量及调整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相关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尚未形成较为健全的程序法体系;立法质量不高,程序要素不足,尤其缺乏下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等程序权利规范;调整范围不完整,缺乏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及公众监督等程序制度设计,已有的程序规定较为原则,程序内容严重缺失。而缺乏程序控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运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预算编制内容不够细化,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形式化”凸显;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交叉重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延迟拨付,资金被截留挪用;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乏力等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理论剖析、规范考察及实证研究充分证明了我国财政支付支付程序法构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构建进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内容设计。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是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是公平正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在本质上是控权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现实进路是抓紧时间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专门立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确定为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及公正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内容设计应以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为指导,依据程序自身的特点,并回应实践所反映的制度需求。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分为财政转移支付决策程序(包括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程序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程序)、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程序。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决策应打破其封闭性的惯例,在设定过程中注入公开、参与及公正等程序要素,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程序是预算审批程序的前置程序。在预算编制程序中,应建立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过程中上下级政府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编制过程。在预算审批程序方面,应就预算辅助机构的建设、预算审批听证、适当延长预算审批期限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中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申请、审批、支付、告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并应明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方式中,立法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为加强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效果,可以考虑将审计机关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将其归属于人大,作为人大的专职预算监督机关。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对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的程序控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是财政转移支付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完善及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中法学视角介入不足,成果较少。程序是法学领域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的基本路径,而国内目前还尚未出现这一方面的专门研究。本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理论研究的空白,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使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问题能够引起学界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加快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进程及促进财政法治目标的早日实现。
范兴坤[4](2010)在《中国大陆地区图书馆事业政策研究(1978-2008)》文中研究说明“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是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针对党在新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时特别强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实现社会管理的规则是党的政策,而非法律,即使是在已改革开放30年、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化社会的今天,长期以来依靠政策和行政系统实现社会管理的传统仍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国家管理包括图书馆事业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的首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在图书馆事业领域制定颁布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及各种制度,都仍然是在党的政治指导思想和各级政府社会发展政策框架下发挥作用。因此,对当代中国图书馆事业的研究和了解,必须在对党的政治指导思想、对政府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指导政策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图书馆事业政策和社会环境政策的了解,需要有适用的科学方法。政策科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由美国学者开创以来,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了一门基础雄厚、专业系统、研究手段多样的成熟学科,并已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专业领域的实践和学科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我国图书馆学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提起图书馆事业政策研究问题,也开始尝试结合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研究,期望通过借助政策科学的帮助加强图书馆事业的研究,但惜乎研究成果数量不多、研究深度也稍嫌不够。该论文是在宏观上将我国1978-2008年三十年间的图书馆事业政策作为考察对象,以政策科学研究的模式和方法作为工具,在对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主体、政策客体和政策环境及政策特点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研究。论文第一章《导论》部分,定义了研究的相关背景,对以政策学方法研究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国内外情况进行了综述和评介,介绍了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章作为对我国1978-2008年间图书馆事业的综合性介绍部分,分别以阶段性方式和综述性方式介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特点,认为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思想的指引下,图书馆事业通过内部改革和对外开放,开始形成符合事业客观规律的政策体系,逐步实现了事业政策的科学化、客观化,促进了图书馆事业的效率化和效益化的发展;在篇章结构上,第三、四、五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全面介绍了我国当代图书馆事业政策的社会环境,包括建国后三十年(1949-1978)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历史及挫折,介绍了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图书馆发展的总体情况,介绍了1949-1978年间的政策演变及相关影响因素;改革开放后,对我国图书馆事业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事业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直接引导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图书馆界的努力方向;该章并结合我国图书馆系统现实状态,分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四个方面讨论了中观政策对图书馆事业政策制定的影响;第四章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主体情况,分别介绍了国家立法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各级行政及事业管理部门、图书馆行业学会和协调组织、图书馆的情况,以及他们所制定的图书馆事业政策的种类及政策特点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图书馆事业政策客体部分,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情况,分管理、文献资源建设、人力资源建设、技术建设、建筑等几个方面,对我国30年来在这些方面的政策进行了分类缕析和总结述评,使各领域的政策沿革通过研究变得更为清晰,并据此总结出这些政策在变化过程中的特点;第六章是研究的实证部分。图书馆立法是我国当前图书馆事业政策建设的关键性问题,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图书馆界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结合论文的研究方向,以政策分析的过程分析方法研究了我国图书馆法立法的问题,按照政策过程划分模式,以立法的提出、法律的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测、法律效果评价、法律修正和终止的六个阶段讨论了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过程,对立法在不同阶段的观点、立法背景、立法理论研究及立法进度进行了汇总和综述性研究,认为我国当前的图书馆法建设在立法基础、立法程序和进度发展上是符合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客观现实的,图书馆界和社会在《图书馆法》立法上的努力也是值得肯定的。在结束语部分,以从制度建设角度考察我国图书馆事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建设需加强的重点三个部分陈述了作者对我国1978年以来图书馆事业政策发展的总体认识,认为政策建设的基础在于图书馆事业的制度设计,需要从事业制度设计的基本点着手解决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当前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为图书馆事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教科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未来,图书馆事业政策需要检讨、完善、优化,基于法制的图书馆事业政策体系更需要新的发展。该论文的研究设想,是通过借用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当代图书馆事业建设实践与图书馆理论,以“政策科学”方法研究“图书馆事业”;在研究图书馆政策的过程中,实现“政策内容”和“政策形式”的有机结合;在覆盖领域上,实现对我国当代图书馆事业发展各领域政策的全面概括;在纵向政策整合上,实现对30年间主要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变化沿革的条理化分析;在研究目标上,实现对我国1978-2008年间图书馆事业政策承前启后的价值论证;在体系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但种种研究设想,受研究者理论水平、专业背景和研究时间、研究手段、资料完整度、资料取舍标准等种种条件的限制,每一个方面都只能部分地实现,而且在个别问题的研究上还逃不出“剪不断理还乱”的窘境,深感自己以后还需要更多地潜心学习,并在该论文研究方向上继续努力。对于已完成论文的不足,欢迎各位老师和同行批评指正。
吴飞艳[5](2013)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体”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法治现代化和体育现代化的历史推动下,体育发展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并进一步将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体育法制工作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时期,以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法治政府,规范体育体制为内容,从形式上不断地扩大社会民主,建立全国统一又有地方特色的灵活的、富有特效的法律机制,为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实现,显得极为重要。地方体育立法作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地方立法而言,出现时间较晚,目前仍是一个薄弱而又重要的环节。地方体育立法以调整地方体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体育与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各地体育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法制统一。本文以我国法制建设为背景,以立法学为基础,在地方立法与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以我国大陆31个城市的地方性体育法规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从历史发展、地域分布、内容与形式等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进一步从地方体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深层次关系上,总结了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未来需求的挖掘,从发展趋势进行探索,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实践,对进一步加强地方性体育立法提出建议。
孙汉武[6](2010)在《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及其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铁路建设迅猛增长、铁路技术装备更新换代、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与铁路交通安全有关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和谐铁路的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正常稳定发展,其安全保障问题迫在眉睫。因此,认清铁路交通安全形势,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和方法,深入推进安全基础建设,建立起铁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及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是确保持续铁路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和根本保证。本文结合国家科技部科研计划项目、铁道部科研计划项目,对国际上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相关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分析了我国铁路实施安全保障管理的现状;基于安全生产保障及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的相关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铁路行车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及安全检查、监测、监控装备的发展方向,提出了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及其主要建设内容,建立了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主要工作平台——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主要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研究我国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管理的现状,分析我国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我国实施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2.对国际上铁路行车安全保障管理、相关行车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和运用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和分析我国可以借鉴的主要经验。3.结合我国铁路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铁路安全检查、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技术发展方向和装备集成建议。4.提出我国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体系的内涵和建设的主要内容。5.详细分析铁路安全检查监洲保障信息服务平台的设备及用户需求,研究各类安全检测信息接入方式及联网监控标准,提出建立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集成和资源共享的技术方案,完成该平台的总体设计,并开发该平台系统。6.以郑州铁路局为背景,应用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检测了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验证平台的功能和应用效果。
吕涛[7](2010)在《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建议是一个比较“中国化”的法制现象。国外检察机关的建议基本上属于公诉职能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而在我国检察建议则负有多元化的功能。通过历史考察,检察建议与检察职能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检察职能是检察建议的直接根据,检察建议是检察职能的表现形式之一。一定的检察建议总是体现一定的检察职能,检察建议随着检察职能的日益完善而得到了丰富发展。检察建议的基本定位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不能重蹈历史上“一般监督”的覆辙。当然,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势必带动检察建议的同步发展;反过来,检察建议的创新实践也会推动检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与完善。“检察职能——检察建议”这一研究思路不能脱离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及宪政体制的内在规定性。从法理上分析,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针对妨碍检察目的之实现的有关违法行为或者诉讼活动事项、以及可能再次引发违法犯罪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特定的被建议对象提出纠正、处理或者改进工作意见的检察行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建议以检察权为基础、依托乃至后盾,是一种手段性的检察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表意行为,分别表达了参与诉讼、法律监督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思主张,属于权力行为,兼具强制性和说服性,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与一般检察行为相比,其自身特征表现为法律依据的概括性、法律地位的从属性、法律关系的协商性、法律行为的弱权力性、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通过对目前检察建议多元化的适用范围和纷繁复杂的法律依据的系统梳理,以检察职能为分类依据,检察建议应分为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和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三类不同的检察建议又各有不同的特点,分别适用于互向性的诉讼制约关系、单向性的法律监督关系和派生性的检察指导关系。如果把检察建议按照法律监督类到参与诉讼类再到预防违法犯罪类的顺序排列,那么就存在一个强制性逐渐趋弱、而说服性逐渐增强的状态。三类检察建议分别配合和辅助各自对应的检察职能在实践中发挥了延伸执法效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彰显检察工作的社会价值;完善检察手段,形成“刚柔相济”的监督方法,实现法律监督的“软着陆”;提高诉讼效率,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稳妥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一系列重要功能,但由于检察建议自身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美誉与毁誉同在,亟需改造。通过与司法建议、行政建议的比较分析,法院的司法建议的法制化程度及其面临的问题与检察建议大体相当,而且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着相当大的重合度,很有整合的必要;行政建议的理论与立法则比较成熟,值得检察建议在制度完善上深入借鉴。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权力”,检察建议的完善和发展面临着法制化的重要任务。无论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的合法性、理论的合理性、还是客观的规律性等几个层面上来看,检察建议法制化发展具有正当性基础。检察建议法制化的首要任务就是立法,尽快解决因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理论上认识不统一、实践中权威不高、功能结构失调、适用范围混乱、运行程序失范等问题,使检察建议在法理上所具有的正当性及时转化成为制度上的“合法性”,进一步提高正当性水平,并以此来推动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其中,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和主要的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应当转化为检察职权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属于检察指导或检察服务行为,不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着眼于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的转型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一个宪政机关的制度功能,不仅仅继续发挥参与诉讼的职能,更应当全面展开法律监督职能,将法律监督的范围涵盖至行政执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随之,检察建议也应当从诉讼活动中走出来、扩展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监督。稳妥起见,检察建议法制化的进程应当明确思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目标模式是国家专门制定《检察建议法》。之前,可以选择一些过渡性举措。一是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既要对应检察机关诉讼参与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和预防违法犯罪职能等不同职能确立不同特点的检察建议,又要对检察建议以及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适用范围进行协调安排,避免它们交叉混用或不合理使用的现象。二是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诉讼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特别是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更换办案人的建议、量刑建议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或者分别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国务院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三是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通过人大系统来积极促进和规范地方人大的相关立法活动,进而推动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立法进程。四是推进国家修法和立法解释,把检察建议分别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中;对于立法活动中检察建议的实施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进行授权,将检察建议明确定位为提起违宪审查的一项专门权力。五是大力推动专门立法《检察建议法》。《检察建议法》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尤其要总结完善诉讼监督的检察建议,重点拓展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建议,合理规定监督立法活动的检察建议;巩固和简化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调整和弱化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最后,本文提出了《检察建议法》学术建议稿。按上述思路,基本框架拟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检察建议的内涵、检察建议的基本原则等;第二部分“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象和适用范围”,主要就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诉讼参与类检察建议和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作出规定;第三部分“检察建议的实施程序”,主要规定了检察建议的主体、管辖、审批、送达、备案、督办、救济、变更或撤销以及检察建议活动中的调查取证等问题;第四部分“法律责任”,从被建议对象、检察机关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规定;第五部分“附则”,规定其它有关事项,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立法建议文本,以期为检察建议法制化发展提供有益支持。
王元成[8](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赵新龙[9](2011)在《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生存权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与生存权辩证交互的历史流变中走向现代化的。生存权之证成始自于最低生活保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之证成则内摄于生存权框架,并以生存权为价值依归。从权利法哲学史来看,生存权保障机制之递嬗先后经历了道德权利、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制度性权利几种形态,其法律效力逐渐增强,其制度的可实现性亦逐渐增强,这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权利意义上的历史规律。另一方面,作为要求义务主体积极作为的权利,生存权或最低生活保障权之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国家救助责任的最终承担,因而这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另一条内在逻辑主线。比较而论,我国轻权利意识而重国家责任,西方轻国家责任而重权利意识,这是中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在发展中呈现出的两种不同面貌。在不同的历史动因面前,权利意识的日益彰显和国家救助责任的法定化逐渐实现汇合,这在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我国均得到历史证明。一俟这两条主线实现了交融,最低生活保障权便真正获得了作为法律权利的生命,并与人文主义精神之觉醒构成了判断其现代性与否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权是公民陷于生存不能时按一定标准和程序向国家请求物质资料给付的请求权。在其构成要件上,最低生活保障权具有不同于传统权利的逻辑结构:一国之公民均为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基本性;国家为义务主体,具有法定性和惟一性;贫困状态为资格要件,举凡一国公民之陷于贫困者,勿论其自然差异和社会状态,均满足该要件,亦即抽象意义之公民为潜在主体,陷于贫困者为实在主体;需要为事实要件,无法满足生存需求的贫困者方满足该要件。概言之,公民资格、贫困和需要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三个必备要件。在其法律定位上,一般意义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形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色彩;个性层面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为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权利实现具有选择性。在其权利内容上,最低生活保障权表现为一系列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集合并相应设定了国家义务。同时,也正是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权要求国家之积极作为,因而历来饱受诘责。但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法理上具有自身的正当性,无论是从道德逻辑出发,还是从正义抑或自由逻辑出发,均可资证成。纸面上的权利与生动多变的社会之间,总有人们不期望却又不能避免的鸿沟。理论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总会在现实中面临困难和挑战。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后乡土社会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实现制度化保障的最大语境。作为权利主体,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日渐扩大的农民群体在遭遇内部阶层分化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自身独特思想意识、行动逻辑和社会转型下乡土生存环境的求验。与此同时,作为义务主体在乡土社会的代理人,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本身也遭遇转型的挑战,并在三种乡村关系的网络格局中将最低生活保障作为资源分配手段,而这又影响着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流向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实现。作为国家介入乡土社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亦面临着和农村扶贫政策的协调问题,前者主要关注“输血”,后者主要关注“造血”,对主体和主题的同与异也现实地影响着权利实现。如果最低生活保障权在制度化过程中忽略这些因素,其制度绩效必将无法达到预期水平。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积极权利,须经制度化方得有效实现。此所谓制度,主要是指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明文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法律文本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侧重表现为法律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因而涵盖法律赋权和制度保障两个层次,前者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换,后者是法定权利或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换。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之所以实现制度化,主要在于生存权理念的彰显、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价值和特定社会事件的引发,尤其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之衡量,这一思维模式贯穿于制度变迁过程。权利制度化的逻辑核心在于调适农民与国家之关系,其原理为国家是否允许公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请求,该请求能否为国家所接受,若国家拒绝是否构成不作为违法且可否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实质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乃是为国家设置一系列义务,包括制度供给、组织引导、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制度化这一动态过程的静态体现,应当而且可以通过若干具体指标予以评估,从而导入进一步的制度化循环中。囿于具体国情和学术语境的差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在域外并无直接对应的语汇,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类同的社会救助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社会救助导源于大萧条,其救助项目包括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食物补助、收入所得税抵免和一般救助等。日本因应于二战后的民生凋敝和社会危机,先后制定了新旧生活保护法,在内容上包括八种方式。瑞典作为“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福利制度的代表,最初借鉴英国之经验制定了济贫法,其后随着福利国家之建设颁行了现代意义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包含公共资助和社会救助两个层面。我国港台地区社会救助制度也颇具特色,可资借鉴。从域外经验看,立法先行是前提条件,生存权理念是关键,帮助自立是导向,强化救助对象责任是趋势,家计调查是难点,生活保障是主体,分类实施和综合救助是普遍做法。我国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表现为“有差别”、“非均衡”和“不规范”三种实践样态。“有差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平等,在制度化进程、保障对象覆盖面、保障水平和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非均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立法的不平衡,在其法律渊源和实体制度建设上各行其政,成熟与粗疏同在,发达共落后并存。“不规范”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尚欠规范,突出表现在理念、规范和制度层面,并进一步细化于各个环节。这三种状态既是对先前制度的继受,又构成了权利制度化向纵深拓展的起点和条件。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目标是建立成熟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最终必然要诉诸立法。而法律文本之制定,又须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遵循合理的法律原则,以科学的立法模式和正确的制度导向为指引。就其制度主线而言,须以权利保障作为内在灵魂贯穿其内,使法律文本洋溢着权利色彩。申言之,即是通过权利的制度化展开控制制度关键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识别机制、低保标准定调机制、低保运行工作机制、低保资金分担机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最终,使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文本在形式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金文彤[10](2005)在《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三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二、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论文提纲范文)
(2)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基本框架 |
第一章 1949-1978年中国救灾捐赠回顾 |
第一节 1949-1978年的自然灾害状况 |
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
二、党对自然灾害认识的变化 |
三、初步提出救灾工作方针 |
第二节 1949-1978年的救灾捐赠活动 |
一、“一碗米”、“一两米”等一系列节约捐输救灾运动 |
二、社会募集救济款物 |
三、群众互助互济 |
第三节 1949-1978年救灾捐赠评析 |
一、以生产自救自助为主,有限开展救灾捐赠 |
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灾民以有力支持 |
三、强调国内互助,排斥救灾外援 |
四、募捐活动具有一定的零散性、偶然性、被动性 |
五、救灾捐赠具体政策较笼统,缺乏规范性 |
小结 |
第二章 1979-1988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恢复和调整 |
第一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救灾工作的调整 |
一、重新明确民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 |
二、调整救灾工作方针 |
三、科学认识自然灾害 |
四、开展救灾理论研究 |
第二节 国内救灾捐赠的初步恢复 |
一、救灾与扶贫相结合的新思路 |
二、救灾与扶贫募捐工作的初步实践 |
第三节 对待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调整和反复 |
一、首次被动接受救灾外援 |
二、缩紧外援口径,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出现反复 |
三、通过联合国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要求 |
四、规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口径 |
小结 |
第三章 1989-1999年中国救灾捐赠的探索和改革 |
第一节 1989-1999年救灾捐赠改革探索的背景 |
一、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成立 |
二、减灾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三、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经常性社会捐助的初步探索 |
一、经常性社会捐助的源起 |
二、初步探索和实践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
第三节 救灾对口支援模式的探索和建立 |
一、对口支援政策溯源 |
二、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国际救灾援助政策的逐步确立和完善 |
一、明确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立场 |
二、逐步完善国际救灾援助相关规定 |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实施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的背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关于救灾捐赠的规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
小结 |
第四章 2000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的快速蓬勃发展 |
第一节 救灾捐赠面临机遇和挑战 |
一、“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
二、国家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实现小康 |
三、救灾工作方针的新变化 |
四、特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
第二节 2000年以来救灾捐赠典型案例 |
一、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活动 |
二、2008年初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捐赠活动 |
三、“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 |
四、2010 年玉树“4·14”地震和“8·7”舟曲泥石流灾害捐赠活动 |
第三节 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的形成和创新 |
一、加快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 |
二、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创新模式——“慈善超市” |
三、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的正式形成 |
第四节 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调整和发展 |
一、适时调整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方案 |
二、“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的重大发展 |
第五节 救灾捐赠应急响应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
一、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
二、救灾捐赠工作规程的制定和应急机制的完善 |
第六节 救灾捐赠激励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一、表彰奖励 |
二、税收激励 |
第七节 参与国际救灾援助的新变化 |
一、主动、规范、多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 |
二、积极开展印度洋海啸等对外救灾援助 |
三、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国际救灾减灾交流合作 |
第八节 救灾捐赠立法进程加快 |
一、出台《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二、修订、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三、制定一系列指导救灾捐赠的政策规章 |
小结 |
第五章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基本评价 |
第一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的成就 |
一、救灾捐赠规范化、制度化显着加强 |
二、救灾捐赠法制化取得初步成效 |
三、救灾捐赠社会化逐步形成 |
四、救灾捐赠对外开放不断深入 |
五、救灾捐赠内容、渠道不断拓宽 |
六、救灾捐赠规模、水平快速增长 |
七、救灾捐赠社会效果凸显 |
第二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政府行政干预功能过强,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 |
三、对救灾捐赠的优惠政策和鼓励力度不足 |
四、募捐主体与受赠主体存在混淆 |
五、救灾捐赠信息公开缺乏规范性 |
六、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到位 |
第三节 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发展演进的经验启示 |
一、完善救灾捐赠法律体系,以法制化推动救灾捐赠的科学发展 |
二、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继续推进救灾捐赠社会化 |
三、完善救灾捐赠激励措施,提升公众捐赠热情 |
四、明确募捐主体资格,理顺政府角色,促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 |
五、规范救灾捐赠信息公开披露机制 |
六、建立一体化监管网络,推进捐赠文明 |
七、加强社会主义慈善捐赠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基本评价 |
1.3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理论分析 |
2.1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概述 |
2.1.1 财政转移支付界定 |
2.1.2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解析 |
2.1.3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解析 |
2.2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的必然性 |
2.2.1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释义 |
2.2.2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的优势 |
第3章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理论基础 |
3.1 法学理论基础 |
3.1.1 程序正义理论 |
3.1.2 法律控权理论 |
3.2 经济学理论基础 |
3.2.1 公共选择理论 |
3.2.2 交易成本理论 |
3.3 政治学理论基础 |
3.3.1 参与式民主理论 |
3.3.2 权力制衡理论 |
第4章 域外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考察与分析 |
4.1 “公民参与为主”的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 |
4.1.1 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公民参与为主”的特点及表现 |
4.1.2 美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具体内容 |
4.2 “注重地方政府参与”的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 |
4.2.1 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注重地方参与”的特点与表现 |
4.2.2 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具体内容 |
4.3 “独立专门机构”为特点的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 |
4.3.1 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独立专门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
4.3.2 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具体内容 |
4.4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基本分析 |
4.4.1 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总体评价 |
4.4.2 美国、德国及澳大利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社会条件分析 |
第5章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历程与现状 |
5.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基本历程 |
5.1.1 “统收统支”体制下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 |
5.1.2 “分灶吃饭”体制下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 |
5.1.3 “分税制”体制下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 |
5.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现状解析 |
5.2.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立法述评 |
5.2.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运行表现 |
5.3 总结与分析 |
第6章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问题与分析 |
6.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一般问题 |
6.1.1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偏离财政法定 |
6.1.2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民主参与缺失 |
6.1.3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公平正义保障不利 |
6.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立法问题 |
6.2.1 立法体系及效力层次缺陷 |
6.2.2 立法质量缺陷 |
6.2.3 立法内容缺失 |
6.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实践问题 |
6.3.1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问题 |
6.3.2 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审批问题 |
6.3.3 财政转移支付执行问题 |
6.3.4 财政转移支付监督问题 |
6.4 问题总结与分析 |
第7章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 |
7.1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立法设计 |
7.1.1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目标选择 |
7.1.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进路 |
7.2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基本原则 |
7.2.1 公开原则 |
7.2.2 参与原则 |
7.2.3 公正原则 |
7.3 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内容设计 |
7.3.1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程序 |
7.3.2 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
7.3.3 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 |
7.3.4 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程序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中国大陆地区图书馆事业政策研究(197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关键词释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述评 |
1.3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案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3.4 论文框架 |
1.3.5 论文研究预期达到的目标 |
1.3.6 论文研究实现的创新点 |
1.4 本选题背景、现实价值、学术意义 |
1.4.1 本论文选题背景 |
1.4.2 现实价值 |
1.4.3 学术意义 |
1.5 本论文选题研究的难点及解决方法 |
1.5.1 研究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 |
1.5.2 对三大图书馆系统共性与个性政策的包容问题 |
1.5.3 时间、空间、层次、内容四维关系的处理 |
第二章 30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发展 |
2.1 三十年以来我国图书馆政策建设特点 |
2.2 三十年来不同历史阶段的政策发展特征 |
2.3 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发展变化特征 |
第三章 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发展环境 |
3.1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图书馆事业政策及环境 |
3.1.1 建国后到文革前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发展 |
3.1.2 "文革"时期我国的图书馆事业 |
3.2 三十年来对外开放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影响 |
3.2.1 我国学习西方图书馆事业的方法 |
3.2.2 我国向西方学习的特点 |
3.3 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对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影响 |
3.3.1 政治环境对我国当代图书馆事业的影响 |
3.3.2 文化发展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及促进 |
3.3.3 教育政策对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影响——以高校馆为例 |
3.3.4 国家科技信息发展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及促进 |
第四章 图书馆事业政策主体及所制定的政策 |
4.1 国家立法机关 |
4.2 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 |
4.3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部门 |
4.4 图书馆行业学会和协调组织 |
4.5 图书馆 |
4.6 其他 |
第五章 图书馆事业政策客体——各领域发展政策 |
5.1 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客体的特点 |
5.2 管理现代化发展政策 |
5.2.1 我国各类图书馆的宏观管理政策 |
5.2.2 我国图书馆事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规划 |
5.2.3 大众化服务的发展方向的确立 |
5.2.4 以检查和评估促发展 |
5.2.5 设置图书馆管理机构 |
5.3 资源建设现代化政策发展 |
5.3.1 1978年后我国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主要相关法规政策 |
5.3.2 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政策变迁中的特点 |
5.4 人力资源建设现代化政策 |
5.4.1 1978年以来我国图书馆人力资源建设相关法规政策 |
5.4.2 图书馆人力资源建设政策变迁中的特点 |
5.5 技术现代化政策 |
5.5.1 改革开放后我国图书馆技术现代化发展政策环境 |
5.5.2 图书馆技术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政策 |
5.6 图书馆建筑的技术性规则和标准 |
第六章 以政策分析法解析我国《图书馆法》立法 |
6.1 本研究中政策过程阶段划分 |
6.2 《图书馆法》的立法相关问题 |
6.2.1 我国图书馆事业的社会任务规定 |
6.2.2 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社会预期及其实现 |
6.2.3 以立法手段解决政策问题的思路来源 |
6.2.4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文化政策对图书馆立法的促进 |
6.2.5 《立法法》为图书馆法的制订提供了技术条件 |
6.2.6 《图书馆法》立法的前期准备基础 |
6.2.7 对以立法解决问题的预期 |
6.3 《图书馆法》的制订 |
6.3.1 《图书馆法》的性质 |
6.3.2 立法活动历程 |
6.3.3 《图书馆法》立法法律案的提出 |
6.4 图书馆法立法原则及相关内容规定 |
6.4.1 基于法理的立法原则 |
6.4.2 元政策问题及指导思想的规定 |
6.4.3 正确处理图书馆法规定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
6.4.4 《公共图书馆法》中条款规范侧重点的处理 |
6.4.5 对各领域问题的规范明确性和深度问题 |
6.5 《图书馆法》的实施 |
6.5.1 《图书馆法》实施的原则 |
6.5.2 《图书馆法》执行的政策工具 |
6.6 《图书馆法》实施的监测、修订与终结 |
6.6.1 《图书馆法》实施过程中的监测 |
6.6.2 《图书馆法》的修订和终止 |
第七章 结束语 |
7.1 从制度建设角度观察我国图书馆事业所处的社会环境 |
7.2 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 |
7.3 我国图书馆事业政策建设需加强的重点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后记 |
(5)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有关地方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3 有关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3.4 有关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3 论文创新点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资料法 |
1.6.2 文本分析法 |
1.6.3 比较研究法 |
1.6.4 逻辑分析法 |
2 立法与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1 立法概述 |
2.1.1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
2.1.2 立法的地位与功能 |
2.1.3 立法的内容与形式 |
2.1.4 我国的立法体制 |
2.1.5 我国的地方立法 |
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概述 |
2.2.1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
2.2.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背景与发展 |
2.2.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需求与意义 |
2.2.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
3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状况 |
3.1 不同时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2 1995——1999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3 2000——2008 年的地方体育立法 |
3.1.4 2009 年之后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 不同区域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1 东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2 中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2.3 西部地区的地方体育立法 |
3.3 地方体育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
3.3.1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形式 |
3.3.2 地方体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
4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与存在问题 |
4.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基本走向 |
4.1.1 随动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 |
4.1.2 适应体育法制的需要不断扩大与提升 |
4.1.3 部分地区率先带动下的日益普遍 |
4.1.4 适应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成为主体 |
4.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与体育发展需要 |
4.2.2 立法形式内容与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
4.2.3 部分立法内容重复且地方特色不足 |
4.2.4 立法技术在诸多方面尚不够规范 |
4.2.5 有的规范性文件未做到信息公开 |
4.3 影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
4.3.1 体育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还不够 |
4.3.2 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的制约 |
4.3.3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立法能力相对欠缺 |
5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与对策 |
5.1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需求 |
5.1.1 实现法治中国伟大梦想的客观需要 |
5.1.2 建设体育强国与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
5.1.3 完善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基础保证 |
5.2 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
5.2.1 进一步提升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地位 |
5.2.2 紧跟地方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的步伐 |
5.2.3 坚持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价值取向 |
5.2.4 更加鲜明地突出地方需求与特色 |
5.2.5 不断提高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化水平 |
5.2.6 加强地方体育立法研究与决策服务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及其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我国铁路交通安全面临的新形势 |
1.2 国外铁路安全管理现状 |
1.3 我国铁路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发展现状 |
1.4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1.5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现状分析 |
2.1 我国铁路事故故障管理问题分析 |
2.2 我国铁路安全检查监督问题分析 |
2.3 我国铁路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现状 |
2.4 我国铁路安全检查监测装备存在问题分析 |
2.5 安全检查监测装备完善建议 |
2.6 安全检查监测装备发展方向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框架设计 |
3.1 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 |
3.2 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需要建设的主要内容 |
3.3 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构建思路 |
3.4 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4.1 用户分类 |
4.2 用户需求 |
4.3 数据需求 |
4.4 业务流程分析 |
4.5 数据流程分析 |
4.5 平台功能需求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总体设计 |
5.1 平台建设目标 |
5.2 平台总体设计 |
5.3 平台功能设计 |
5.4 数据库设计 |
5.5 接口设计 |
5.6 运行环境设计 |
5.7 安全设计 |
5.8 关键技术研究 |
5.9 技术创新点 |
5.10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信息服务平台的实现 |
6.1 开发平台及应用环境 |
6.2 平台应用功能构成 |
6.3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子系统 |
6.4 监测报警信息处理子系统 |
6.5 安全检查信息处理子系统 |
6.6 综合信息服务子系统 |
6.7 系统维护管理子系统 |
6.8 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
6.9 本章小结 |
第7章 应用实例 |
7.1 项目背景简介 |
7.2 系统建设情况 |
7.3 全局安全信息看板 |
7.4 安全监督管理核心业务管理 |
7.5 故障分析与跟踪 |
7.6 系统运行效果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附录 我国行车安全监控设备/系统部署运用情况研究 |
1 移动设备 |
2 固定设备 |
3 自然灾害 |
4 视频监控 |
5 应急救援 |
(7)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检察建议概述 |
第一节 检察建议的产生与发展 |
一、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制度下的具体实践 |
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建议的应用与发展 |
第二节 检察建议的概念辨析 |
一、检察建议概念的主要观点述评 |
二、如何界定检察建议的概念 |
第三节 检察建议的性质 |
一、关于检察建议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如何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 |
第四节 检察建议的特征 |
一、法律依据的概括性 |
二、法律地位的从属性 |
三、法律关系的协商性 |
四、法律行为的弱权力性 |
五、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 |
第五节 检察建议的现实功能 |
一、延伸执法效果的功能 |
二、完善检察手段的功能 |
三、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 |
四、强化法律监督的功能 |
第二章 检察建议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的一般分类 |
一、按建议的表现方式分类 |
二、按建议的发送对象分类 |
三、按建议的法律依据分类 |
四、按建议的实际用途分类 |
第二节 以检察职能为依据的分类 |
一、参与诉讼类检察建议 |
二、法律监督类检察建议 |
三、预防违法犯罪类检察建议 |
第三节 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行政建议的比较分析 |
一、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 |
二、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 |
第三章 检察建议法制化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制化与正当性的内涵 |
一、法制化与检察建议法制化 |
二、正当与正当性的含义 |
三、法制化与正当性的关系 |
第二节 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必要性 |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不统一 |
三、检察建议的制作程序不规范 |
四、检察建议的回复率总体偏低 |
第三节 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合法性 |
一、检察建议的现行法律根据 |
二、检察建议法制化在立法层面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
第四节 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合理性 |
一、合原理性 |
二、合法理性 |
三、合情理性 |
第五节 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合规律性——兼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
一、主要内容 |
二、值得商榷的问题 |
第四章 检察建议的法制化建构 |
第一节 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对检察建议法制化的影响 |
一、不同类型国家的检察职能 |
二、我国检察职能模式的实然和应然分析 |
三、检察职能从"诉讼型"向"宪政型"的转型发展 |
第二节 检察建议的法制化路径 |
一、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
二、联合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 |
三、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 |
四、推进国家修法和立法解释 |
五、大力推动检察建议专门立法 |
第三节 《检察建议法》的立法建议 |
一、基本思路 |
二、主要框架 |
结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9)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
四、基本概念和说明 |
第一章 从人道到人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历史流变 |
一、权利进化的历史逻辑: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的法哲学考察 |
(一) 道德权利:生存权的原初状态 |
(二) 消极权利:生存权的自由权形态 |
(三) 积极权利:生存权的社会权形态 |
(四) 制度性权利:生存权的复合权利形态 |
二、国家责任的递嬗脉络:社会救助义务确证的历史解读 |
(一) 从神恩到人道:英国政府救助责任确证的历史演变 |
(二) 从仁政到正义:我国政府救助责任确证的历史演变 |
三、现代最低生活保障观的确立:基于社会救助和生存权的视野 |
(一) 社会救助制度的现代化:以我国和英国为考察对象 |
(二) 生存权视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凸显:基于需要的底线公平解读 |
(三) 判断标准与实质要素:现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解构性分析 |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涵与正当性 |
一、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概念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语义分析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构成要件 |
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律定位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基本属性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特有属性 |
三、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容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实体内涵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程序内涵 |
四、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当性 |
(一)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道德基础 |
(二)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义逻辑 |
(三)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自由阐释 |
第三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后乡土社会语境 |
一、社会分层结构下农民角色之检视 |
(一) 二元结构下农民与市民的比较 |
(二) 农民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 |
(三) 农民意识及其行动逻辑 |
二、后乡土社会下制度环境之释读 |
(一) 乡土社会及其现代化挑战 |
(二) 后乡土社会的生成及其特征 |
三、后税费时代乡村政治行动的网络格局 |
(一) "服务":乡镇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核心理念 |
(二) 三种关系:乡政与村治生态关系的主题词 |
(三) 权利异化:乡村治理工具的现实镜像 |
四、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转型 |
(一) 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 农村扶贫的性质转变及其转型 |
(三) 农村扶贫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 |
第四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在逻辑 |
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涵界定 |
(一) 制度的内涵 |
(二) 制度化的内涵 |
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制度动因 |
(一) 生存权和社会控制的再定义 |
(二) 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 |
(三) 特定社会事件的引发 |
三、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转化机理 |
(一) 保障原理 |
(二) 国家义务 |
(三) 评估指标 |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救助项目 |
二、日本生活保护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主要内容 |
三、瑞典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历史发展 |
(二) 主要内容 |
四、港台地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一) 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二) 台湾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
五、域外经验的简要结论 |
第六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三种实践样态 |
一、有差别的权利制度化:从城乡低保的视角 |
(一) 制度化进程的差异性 |
(二) 保障对象覆盖面的差异性 |
(三) 保障水平的差异性 |
(四) 公共财政投入的差异性 |
二、非均衡的权利制度化:从地方立法的视角 |
(一) 农村低保地方立法文本的法制状况 |
(二) 农村低保地方立法文本的制度比较 |
三、不规范的权利制度化:从构成要素的视角 |
(一) 理念层面:权利感情的"不在场" |
(二) 规范层面: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 |
(三) 制度层面:构成要素的"不完善" |
第七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法制路径 |
一、立法理念与法律原则 |
(一) 立法理念 |
(二) 法律原则 |
二、立法模式与制度导向 |
(一) 立法模式 |
(二) 制度导向 |
三、作为权利束的实体和程序 |
(一) 实体权利 |
(二) 程序权利 |
四、作为关键点的实体和程序 |
(一) 低保对象识别机制 |
(二) 低保标准定调机制 |
(三) 低保运行工作机制 |
(四) 低保资金分担机制 |
(五) 低保法律责任设置 |
五、作为法律文本的实体和程序 |
(一) 法律文本的形式 |
(二) 法律文本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2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 |
(10)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检察官制度概论 |
一、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一) 检察官内涵的界定 |
(二) 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
(三) 检察官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 |
二、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 |
(二) 中国近代的检察官制度 |
(三) 新中国检察官制度的发展和构建 |
(四) 对中国检察官制度历史发展的反思 |
三、中国检察官制度的现状 |
(一) 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和属地化 |
(二) 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 |
(三) 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 |
四、中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 |
(一)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根本目标 |
(二) 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原则 |
第二章 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
一、检察权的属性论争及定位 |
(一) 检察权是行政权 |
(二) 检察权是司法权 |
(三) 检察权兼具行政、司法两种属性 |
(四) 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
(五) 宪政意义上的中国检察权 |
(六) 我国检察权的属性 |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概念、形成与发展 |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
(一)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需要 |
(二)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 |
(三) 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四、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样态 |
(一) 外部独立 |
(二) 内部独立 |
(三) 检察官的身份独立 |
五、独立行使检察权所面临的问题 |
(一) 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行政主导意识根深蒂固 |
(二) 检察权的定位混乱导致对检察工作规律把握上的无序性 |
(三) 没有协调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四) 没有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
(五) 财政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六) 人事管理体制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约 |
(七) 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欠缺 |
(八)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内部独立行使的博弈 |
(九) 违背诉讼规律的办案体制,制约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 |
六、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建构 |
(一) 依据权力的属性,合理配置检察权 |
(二) 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 |
(三) 改善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
(四) 改革现有的人事和财政管理体制 |
(五) 深入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 |
(六) 慎行“主办检察官”制度改革 |
(七)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充监督的手段和范围 |
(八) 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制度设计 |
(九) 建立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化 |
一、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比较分析 |
(一) 关于从业资格 |
(二) 关于教育培训 |
(三) 关于职业保障 |
三、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的反思 |
(一) 从业资格制度化与现实的冲突 |
(二) 关于政治资格 |
(三) 司法考试与教育培训的脱节 |
(四) 职业保障制度的缺失 |
四、我国检察官职业化方案的建构 |
(一) 创新观念 |
(二) 遵循原则 |
(三) 建设构想 |
第四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 |
一、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涵义 |
二、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品质 |
三、检察职业道德与国外相关制度介绍 |
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检察职业道德发展的重要意义 |
(一) 社会公德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
(二) 检察职业道德对社会公德具有影响力 |
(三) 两种道德的素质层面分析 |
五、检察职业道德履行中面临的冲突 |
六、强化检察官职业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 |
(一)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
(二) 适当行使追诉裁量权,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需要 |
(三) 与公众的普遍价值观相接轨的需要 |
(四) 凸现检察为民理念的需要 |
七、检察官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是遵循“八字箴言”和职业纪律 |
(一) “八字箴言” |
(二) 职业纪律 |
八、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检察官职业道德,以应对其所面临的冲突 |
第五章 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
一、检察官的素质 |
(一) 检察官的基本素质 |
(二) 检察官素质的基本要求 |
(三) 检察官队伍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四) 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对策措施 |
二、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一) 英美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 |
(二)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 两大法系检察官任职资格比较分析 |
(四) 中国检察官任职资格 |
三、国外检察官的选任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命式 |
(二) 任命、选举相结合式 |
四、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和见习 |
(一)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选拔录用 |
(二) 初任检察官人选的见习制度 |
五、中国检察官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一) 任免方式、程序和任期 |
(二) 实行司法官从业资格一体化制度和法定推选制度 |
六、与检察官选任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
(一) 主诉、主办检察官的选任 |
(二) 关于检察官等级制度 |
(三) 关于检察官的员额比例 |
第六章 检察官培训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培训简介 |
二、我国检察官培训的现状 |
三、检察教育培训性质与目的 |
(一) 检察教育性质的定位 |
(二) 检察教育培训目的 |
四、新形势下检察教育培训的新起点 |
(一) 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建设的总要求 |
(二) 检察官职业化对人才建设的现实需要 |
五、检察教育培训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根本性目标缺位 |
(二) 教育培训对象“泛化” |
(三) 课程结构不尽合理 |
(四)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
(五) 教育培训质量间题较为突出 |
(六) 基础性保障机制有待规范 |
六、检察教育培训的出路与对策 |
(一) 确立适应时代要求、体现职业化检察官的新型教育观 |
(二) 按照新型知识观构建学科及课程体系 |
(三) 构建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
(四) 构建以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为总目标的质量评枯体系 |
(五) 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机制 |
第七章 检察官考核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实践意义 |
(一) 专业化的考核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官制度的应有内容 |
(二) 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是当前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 |
(三) 实施科学的考核管理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
二、建立专业的、科学的检察官考核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
(一) 思想基础 |
(二) 理论根据及现实基础 |
(三) 法律、政策依据 |
三、检察官考核的现实反思 |
(一) 检察官考核宗旨的反思 |
(二) 检察官考核指标的反思 |
(三) 检察官考核主体的反思 |
(四) 考核结论的价值目标与定位 |
四、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原则 |
(一)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原则 |
(二) 评价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 |
(三) 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原则 |
(四) 绩效考核与检察官任职、晋升、培训、薪酬相结合原则 |
五、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的构想 |
(一) 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要素 |
(二) 考核目标 |
(三) 考核对象 |
(四) 考核主体 |
(五) 评价指标 |
(六) 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
(七) 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的一般模型 |
六、检察官绩效考核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
(一) 现行的检察官行政管理体制与专业化绩效考核机制的矛盾 |
(二) 民主测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问题 |
(三) 资历与绩效考核结果在检察官管理中的作用 |
第八章 检察官保障制度 |
一、国外检察官保障制度介绍 |
(一) 职业保障 |
(二) 人身保障 |
(三) 工资待遇保障 |
(四) 退休及其他保障 |
二、我国检察官保障方面的规定及完善 |
(一) 检察官保障方面的现行规定 |
(二) 检察官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三、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机制的构想 |
(一) 国外司法官惩戒制度介绍 |
(二) 建立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
(三) 我国司法官惩戒制度的建构 |
第九章 检察官文化 |
一、文化的概念、内涵及外延 |
二、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 |
(一) 导向功能 |
(二) 约束功能 |
(三) 凝聚功能 |
(四) 激励功能 |
(五) 辐射功能 |
三、构筑检察官文化的现实意义及目标任务 |
(一)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 |
(二)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
(三)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
(四)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 |
(五) 构筑检察官文化是培养检察官司法独立意识的迫切需要 |
四、新时期构筑检察官文化的思路与对策 |
(一) “三个代表”——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指导思想 |
(二) “公正执法”——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核心政治内容 |
(三) “与时俱进”——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创新要求 |
(四) “从严治检”——新时期检察官文化的政治保证 |
五、检察文化与文化育检 |
(一) “文化育检”的主要途径 |
(二) “文化育检”的主要方式 |
(三) “文化育检”应注意的问题 |
主要参考书目、资料及文章 |
后记 |
四、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论文参考文献)
- [1]积极推进审计法制化进程鞍山市建立起法规微机检索系统[J]. 革安.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4(01)
- [2]1978年以来中国救灾捐赠研究[D]. 韩颖.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3]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D]. 赵素艳. 辽宁大学, 2016(02)
- [4]中国大陆地区图书馆事业政策研究(1978-2008)[D]. 范兴坤. 南京大学, 2010(07)
- [5]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现状与发展的研究[D]. 吴飞艳. 天津体育学院, 2013(07)
- [6]铁路安全检查监测保障体系及其应用研究[D]. 孙汉武. 西南交通大学, 2010(04)
- [7]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D]. 吕涛. 山东大学, 2010(08)
- [8]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9]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D]. 赵新龙. 安徽大学, 2011(03)
- [10]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D]. 金文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