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金黎钢[1](2015)在《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在单一制且地方差异悬殊的大国,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空间有无限制,创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何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在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框架中,考察地方立法权的实际运作,分析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表现形态、形成机理及其合法性疑问与正当性基础,尝试提出地方性法规创制空间的法解释方案和法政策措施。论文以实然的描述为起点,以警察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例,着眼于法律规范的权力/利——义务内容,对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条款进行了梳理分析。在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法律规范的需求,存在着创制权力(利)的条款、创制义务的条款和创制责任的条款,其中既有针对上位法未规定事项开展创制规定,也有针对上位法已规定的事项做出的补充与变通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增设了行政主体的责任,增设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增设了处罚的情形、处罚的方式与处罚的种类。在消防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等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公民、法人等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对上位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与处罚规定作出了变通规定。在治安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法律义务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增设了针对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规定,并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作出了变通规定。在创制性地方立法中,存在部分“超常规”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条款。上述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合理创制空间,消解地方立法创制法律规范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需要在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原则规定基础上,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通过适当解释和妥贴适用“地方性事务”这一概念,在制度上拓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通过适当解释“不抵触原则”,为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提供合法性依据。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客观实践的梳理和观察,尝试为界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提供一种分析的角度和思路,以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宗树兴[2](2010)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中国义务教育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之途。在随后的近20年间,中国政府和人民经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克服了难以置信的困难,终于实现了这一宏伟目标,创造了中国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1986《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就是以《义务教育法》的提出、酝酿、形成、制定、执行和修订的过程为对象进行梳理,对这一立法和实施过程给以历史性描述和研究。此举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解决当今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教育法治的整体建设并丰富教育史和教育法学学科内涵。本论文主要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义务教育立法的原因和演化过程;二是义务教育立法如何影响了义务教育进程,即二者的互动关系。研究依照时间顺序,以《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准备、立法过程、执行过程为线索,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背景,描述和分析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个体等对这一立法活动的贡献,着重梳理了各个阶段与义务教育立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论文(不含前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第二,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第三,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第四,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第五,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本研究在方法设计上遵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运用历史法,以史料为基础,突出了历史是人类活动的记录。首先,把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现象之一来分析研究,它由经济基础以及人们的社会实践决定、实现和承载。其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置于集社会背景、经济发展、历史演化、法制环境、个人和团体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学方法,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律现象)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形成一个构成论框架,避免孤立地叙述这一立法和实施现象。再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紧密地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结合起来,去找寻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与义务教育事业的关系,即从义务教育立法与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相互激荡、回应的角度去把握这一立法现象。1986年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研究,既考虑了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独特性:是中国的教育立法而非他国;是教育立法,遵循教育规律而非其他领域规律;又注意了法理学分析与国际比较研究。在这种共性与特性的互动中,寻找这一教育立法和实施历史事件背后的规律,从而对现实发挥借鉴作用。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986年《义务教育法》立法是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探索之后,在总结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并创制的。该法创制前,我国普及教育事业经历了发展混乱和无法可依以及人治造成的低迷时期,从惨痛教训中逐步认识到义务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制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我国初等义务教育普及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层次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使得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快速、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立法的过程既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是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又逐步完善和修订这一法律,使之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和促进公民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做到了立法程序完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集思广益、民主参与的精神,但也存在立法之前的调查研究不够,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要制定者的不妥,议案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缺乏底层的参与者,配套条款公布的不及时,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在立法内容上,《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立法内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和简约性。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的重心过低,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约束表现为单向性。在执法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调动了地方办学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但是,经费问题成为困扰义务教育诸多方面实施效果的主要障碍,义务教育的投资、管理和统筹层次低成为《义务教育法》实施质量的障碍。综合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订立、实施与修改完善过程以及对该法的分析,并比较中外义务教育法制化路径,对于未来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要突出全国人大立法的重要地位,更多地采用人大立法;尽量提升教育立法的层次,并从数量上减少、重要性方面降低行政部门《意见》、《规定》、《纲要》等低层次法规的作用;努力营造民主氛围,尽可能地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大代表提供表达观点和意见的舞台;逐步培养人们,特别是基层民众参与教育立法的意识,并创设其参与机制;要完善立法前的科学调查,完善草案的审议程序和法案的监督程序;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思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立足现实,注意责、权、利的平衡。以便创制更为完备的义务教育法律,保护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张彦台[3](2012)在《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国时期的华北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从中说合构成交易、代客买卖或为买卖双方执掌度量衡器而从中收取佣金者——牙商不可或缺。研究牙商既可以显示民国时期的经济运行实态、商品生产和流通规模、国家和地方税收、政府的商业政策,也可反映市场结构变迁、商业资本的运转和增殖、区域文化等内容。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和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保存、未刊的社会调查资料系统地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在民国以前,华北牙商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大多是单个的、零散的,经商活动各自为战。民国以降,政府改变了压抑商业、歧视商贾的态度,对商业的封建束缚随之放松。“牙帖定额化”制度的取消使华北地区牙商群体迅速的发展壮大。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三个时期:1912——1928年,华北牙商快速发展阶段、1928——1937年,华北牙商繁盛阶段、1937——1949年,华北牙商曲折发展阶段。牙商所经营之产品,以农副产品为主。民国时期,牙商开设的牙行资本组织形式包括独资、集资与股份制三种类型。由于行业经营活动的差异性,各种牙行的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也各有差异。牙商一般具有某些特殊才干:对货物有鉴别能力、善于沟通的能力、善于交际的能力等。华北牙商的经营职能包括:栈房职能、中介代理职能、信息和服务职能、金融职能、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批发职能等。牙商在工商界占据重要的地位,其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发展,并执商界之牛耳,与独特的经营谋略密切相关。在营业收入方面,牙商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他们能凭各种不同的本领,以种种方法来敛财。牙商在经营运作中不仅需要一定的支出,而且往往要以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营过程。民国时期牙商群体的构成广泛。既有弃政经商的官僚,也有靠盘剥百姓积累财富的地主和豪绅;既有资金雄厚的资本家,也有无任何资本的贫农和无业游民;既有从旧式商业中走出来的商贾、学徒,也有新式教育下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既有亦官亦商的代表,也有半农半商的典范。一个成功的牙商背后,往往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说,牙行成功的客观条件就是这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有效性,在这张关系网中,牙商与政府、帮会、购销客户、出口商、金融、保险业、脚行、转运业等保持密切的关系。交易场中,几乎所有行业的牙商都有一套神秘的行话和暗语。行话与暗语既是民间秘密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民俗语言文化。牙商的行话与暗语,一方面是牙商群体内部交际的工具,主要用来保守牙商内部秘密、有维护牙行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牙商阻断买卖双方知情的手段,便利于牙商对生意的把持。除了语言以外,民国时期,活跃在华北地区集市上的牙商衣着穿戴也很特殊。牙商对近代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生产与消费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重要的是,牙商资本向工业领域扩展,成为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资本来源。牙商除了向企业家流动外,还有个别的牙商向银行家流动。早期牙商的主要职能是介绍买卖,保持着代客买卖的中间商性质。但不少在城市营业的牙商很快就突破了这种经营范围,有的直接经手办货,自营大宗买卖,开始转化为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凡市场买卖交易的货物,只要是经牙商为媒介的,统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华北牙商的税负制度大概有四种形式:牙税盈余制度、牙税等级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制度。政府向牙商征收税负的方法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政府自征牙税法;牙商同业公会代征牙税法;招商招标承包法。牙商税负是地方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前,华北各省市的牙税和牙帖捐的收入逐年增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牙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减少。从理论上来讲,牙税性质本质上应该以牙商为课税的主体,以牙商所获得的佣金为课税的客体。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如此。牙商税负除了汇解到各省财政部门外,还要留拨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税款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建设、教育经费、军费、公益性事业或其他事项。牙商在遇到税额过重、战争摧残、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其应缴纳的税课可以呈请政府批准核销减免。牙商的营业执照称为牙帖,牙商只有领取牙帖才能开展中介代理活动。民国时期按照政府规定和商业管理,牙帖的传承与继替呈现出多种方式:牙帖继承制、牙帖连任制、帮帖替代制、商民申请制、官府招募制和牙帖租用制等。牙商必须经政府登记注册,办理某些正式的手续,才能从政府领取管理机关核发的牙帖。领取牙帖后的牙商,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保护。牙商如果在牙帖有效期内因故歇业,必须到官府办理注销“牙帖”的手续。在中国牙商事业发展史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体现出了牙商法制建设由传统到近代的渐进发展历程。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既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也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对新中国的经纪人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今天的经纪人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可以在民国牙商法规的传统中找到根源。档案和文献史料显示,华北牙商纠纷数量和类型均出现增长趋势;牙商纠纷的形态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姿态:在追逐利益面前,政府、牙商、商户、农民、商会、同业公会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纷争不断,甚至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构成对社会和商业秩序的严重威胁。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华北牙商具有明显的区域独特性。一方面,他们推动了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另一方面,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牙商在积累了丰厚的利润后,将资本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和金融信贷领域扩张和转移。这种扩张和转移即体现了资本的周转和增殖,又体现了中国近代商业的进步。牙商、牙商文化与市场经济扩大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牙商是民国时期商品生产规模扩大与市场经济扩大的产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扩大又同时呼唤成熟的牙商和牙商文化的复兴。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繁盛与演变除了地缘、血缘与业缘关系外,更主要的是由一种精神、文化来支撑的。推进民国时期华北牙商文化的复兴对于商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扩大需要发扬华北牙商的三种精神文化:诚信公平、义利并举;信息意识、调和折中;竞争协作、创新进取。
涂艳成[4](2009)在《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性事务”是《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进行创制立法的一类立法事项。然而,由于法律对于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从而给地方立法实践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因此,本文拟在理清“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研究脉络、回顾其制度建立的历程、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法律询问答复的解读的基础上,以期能相对清晰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地方性事务”在制度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立法主体逐步扩大的发展过程。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已具有一定数量。这类地方性法规广泛分布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组织法领域中,且其具体立法事项种类繁多。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时有所偏重,其立法的重点领域主要是行政管理领域,具体立法事项主要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但是这类地方性法规却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陷入了极少被适用的窘境。由于“地方性事务”边界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立法机关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相抵触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来判断“地方性事务”。一般将“地方性事务”理解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它是不需要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不需要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立法事项。
吴晓燕[5](2008)在《集市政治:交换中的权力与整合 ——川东圆通场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初级市场的农村集市,长期以来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生长于自然经济的内在结构之中。而在当代,作为农村社会交换空间的集市,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成为国家权力和市场社会内生权力相互交汇的特定场域。本研究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采用微观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建国后的农村集市为分析对象,把乡村集市纳入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中来考察,主要内容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纵向的历史追溯,通过考察建国以后农村集市贸易发展的曲折历程,透视国家政治权力与集市兴衰的关系,探讨国家权力是如何借助集市空间渗入乡村社会的。指出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国家行政权力不断下沉,自然不会放弃对集市的控制,历史上的自治场市成为了国家建构的产物,服从于国家统合乡村社会的目标。市场的兴衰存废折射出农民与国家利益关系的变迁,集市贸易史既是一部农村的社会生活史,也是一部农民与国家的利益关系史,还是一部自然集市演化为国家控制的市场的历史。二是横向的多面相解读,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的恢复发展为背景,从集市规则、集市主体、集市空间三个层面展示集市活动和市场社区运行的现状,描叙多元主体的参与、利益的分割和空间的互动,既考察国家怎样以新的角色规制市场,阐释地方政府、其他市场相关主体如何参与集市规则的创制并揭示它们之间的权益博弈关系;又呈现以经济交换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力量在从社会边缘走向市场中心后,其间的地位更迭、利益分化、力量消长、权力分割和角色转换的全息图景;还以集市公共空间为载体展现乡村场市生活的原貌,揭示话语、信息等文化力量对乡村社会的秩序建构和功能整合,洞悉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构过程中市场社区功能的变迁。本研究认为,集市作为一种以经济交换为主要活动的场所,在现代国家出现后,源自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构造;其规则和秩序既是国家建构的,也是社会自我生成的。集市场域中各种权力的交织、运行和互动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呈现出一个集市规则和秩序的建立由一元控制为主走向多元参与的变迁过程;一个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从外部国家的单向整合走向国家整合与经济社会自我整合相互耦合的过程;一个政治领域垄断一切权力走向权力分散、转移即国家向市场、社会让权的过程;一个从单一直接和强制性的行政控制走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共同形塑基层市场社区秩序的过程。
刘俊宜[6](2017)在《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城市化为时代背景,本文按照“以良法善治原理论证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后,在总结国内外城市环境管理法治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设想”的研究思路,运用文本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解读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丰富内涵并探寻其科学立法的进路。由此希望通过中国城市综合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起城市环境管理的良好法治秩序,实现城市作为和谐美好家园的图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人口集聚效应,城市环境管理承载着巨大的压力。为此,中国正在尝试通过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的城市综合管理达到善治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从宏观到微观的立法问题。基于良法善治的原理,展开对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考。从善治的角度审视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总结出促进公民参与和规范行政管理是推进该立法的两个主导因素,且立法既有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又面临着一些困难。面对机遇和挑战,从良法的视野提出包含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在内的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思路。由此认为中国不仅需要通过中央立法确立城市综合管理的法律地位,而且因为城市地域特征有差异,管理要求必然有区别,所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方立法更应是关注的重点。国外在城市环境管理方面法治历史久远,尤其在城市管理单行立法方面经验相对成熟。中国港澳台地区结合本土特色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城市环境管理法治经验。中国大陆地区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也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大量的实践素材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撑。在此基础上通过调研,提出构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设想,以具体城市为样本,着力探讨了地方立法框架的构建,以探寻和把握适合城市发展的立法规律。全文共分九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作为引言,描述了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的时代背景与对于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思路及方法。第二章主要是阐述中国城市综合管理渊源与法律定位。面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以城市化为背景,从城市管理发展的历史角度界定城市综合管理及其立法的内涵与性质。第三章主要是从善治的角度论证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围绕善治的民主维度与法治维度而展开相关论证。第四章主要是从良法的角度探讨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路。以良法为标准,从立法的目的、原则、内容展开相关探讨。第五章主要是介绍城市环境管理的国外法治经验及中国立法应借鉴的地方。国外的经验表明城市环境善治以立法为先行。第六章主要是分析国内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现状。中国港澳台地区虽然是城市管理单行立法模式,但是它们立足本土的法制建设走出了符合自身城市环境管理需求的法治道路。中国大陆地区结合国情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努力探寻城市环境管理良法善治规律。第七章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通过讨论城市综合管理中的一些管理相关焦点问题发现立法需要注意的地方。选取了社会比较关注的社区自治定位、城管警察化争论、行政处罚管理实效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第八章主要是提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设想。以统筹全局的视角提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互结合的城市综合管理立法体系。在依法治国框架下,立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态度去解决城市综合管理法律问题。第九章作为结语,表明研究的目的是希望中国通过城市综合管理立法从法治的角度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全文研究涉及的知识谱系以立法学为核心,涵盖法学(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公民权利、政府义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给付行政、行政合同等)、政治学(论辩式民主、交往理性、公民参与等)、经济学(公共选择、福利主义、囚徒困境等)、管理学(破窗效应、木桶理论、邻避效应、帕金森效应等)诸多学科理论。其主线是通过以法学为主、多学科结合思考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进路。通过研究表明:基于良法善治的立法原理,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对于保障中国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
胡娟[7](2010)在《旧城更新进程中的城市规划决策分析 ——以武汉汉正街为例》文中认为旧城区更新一直是城市发展不可回避的一部分。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旧城更新却经历了不寻常的三十年,从最初鼓舞人心的利民工程到如今饱受诟病的民愤工程,从当初小心翼翼的小规模更新到现今大刀阔斧的推倒重建,从最初各具特色的历史城区变成了当今满目苍痍的城市怪胎。面对这一令人痛心的现实,主导开发的城市政府、城市规划难辞其咎。尽管当前我国在学术研究上已经明确现行大规模旧城更新方式的不可取,但在实际操作中城市依旧无法改变这种路径依赖。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旧城更新已发展到社区自主更新的较为成熟阶段,而我国却仍停留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粗暴更新阶段。为何在现有西方可借鉴的更新方式下,我国旧城更新仍无法走出这种困境,这不得不让我们对我国旧城更新领域的决策过程产生质疑。占有决策主导力量的政府究竟以何种角色定位?学术界一直倡导的社区自主更新在我国为何难以实现?为何在不同政策取向下,旧城更新活动似乎成为政府手中任意打出的纸牌,决策失误现象屡见不鲜?城市规划是基于对公共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政策制定,是以政府行政力保证实施的,其决策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旧城更新活动的特殊性使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很多个人私权利。所以在旧城更新的决策过程中,公权力私权利的相互交织运行组成了决策过程中的两股基本力量。本文试图以权力为线索,从旧城更新城市规划决策中权力运行的各层面,包括对权力主体、权力结构、权力机制等层面进行分析,从城市规划决策的环境、目标、主体、机制和信息控制等要素分析中,提炼出我国城市规划决策发展的阶段性过程。本文认为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指令型决策、契约型决策和博弈型决策的三种决策发展阶段:①指令型决策是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以计划安排为主的一种高度集权决策模式。该模式在“解危、解困”的目标下,具有决策主体一元化、敞式信息模式以及指令型决策机制的特点。②契约型决策是改革开放推进阶段,在市场与行政双轨制并存阶段所形成的以契约为约束行为方行为的一种决策模式,具有决策主体二元化、单视信息模式和契约型决策机制的特点。③博弈型决策则是现今主导的一种决策模式。由于协议、制度等正规法则的不完善,旧城更新活动中各式各样的潜规则、灰规则、黑规则、寻租、设租等不正常现象被人们日渐习以为常。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争演化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这种博弈型决策是在兼顾多方利益平衡下的一种满意型结果的获得,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化、全视信息模式和博弈型决策机制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从指令型决策,到契约型决策,再到博弈型决策的城市规划决策过程实际上也是城市正规性和非正规性、官方权力治理和民间权利诉求之间的抗衡过程,正是这种过程导致了我国城市发展的制度变迁。同时,这种决策过程也证明,城市规划所追求的理性在权力运用中是可变的,权力会不可避免地破坏理性运用的准则,拥有的权力越大,理性运用的就可能越少。或许可以说,权力包括了不为理性所察觉到理性,而理性则拥有不为权力所知觉的权力。
张娟[8](2011)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多民族格局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与支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重要政治制度,它承载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双重特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有的自治权力和民族权力,是我国少数民族特有的群体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立法权,首先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延伸的自治立法权,其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以颁布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然而,自治条例的欠缺,单行条例制定的数量少,地方性法规缺乏技术含量等诸多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制定方面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是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的行政化取向,是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立法价值缺失。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的角度,结合民族法、宪法领域的法学相关理论,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这个主题;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立法为实证,总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具体问题。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渊源基础上,分析我国现阶段民族地区社会和发展过程中的立法和立法权行使的诸多问题和面临挑战。论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认定和实施,首先应当处理好中央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在确立主体与客体(立法者与立法权)的法律规范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自治性两大价值原则。在保证地域稳定的前提下,整合少数民族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取向,在适应市场经济和转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平等、法治、人权等立法价值,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和立法权,这才是寻求民族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长效机制。
王世勇[9](2004)在《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考察(1978—2003)》文中指出
王姝[10](2008)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部门“管理”本位行政传统和执法观念,造成行政执法权划分过细、执法机构过多、执法成本高,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复和多头执法或发生执法空档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认可并规范了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践,并首先在集中了行政执法难点和改革迫切要求的“城市管理”领域作为改革试点。由于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是个新生物,本身体制不够完善,加上城市管理对象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城市行政执法体制在实践过程中依然步履蹒跚,成为城市社会矛盾的突出焦点。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如何改革、深化和强化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构建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领域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旨在运用公共组织理论、公共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政治学的分权制衡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说明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和跨部门综合职能的理论意义,进而审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实践。并将理论创新与实践运用相结合,透过各城市行政执法的差异性寻找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努力把握社会发展规律,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举措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进行有效的政策设计,用以指导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实现城市善治。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确定 |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已有研究文献 |
(二)已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的择定 |
五、研究的基本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中央和省级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简况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 |
二、道路交通安全省级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创制行政主体权力和责任条款 |
二、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权利和义务条款 |
三、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法律责任条款 |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中央和省级地方消防安全立法简况 |
一、消防安全法律 |
二、消防安全省级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创制行政主体权力条款 |
二、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义务条款 |
三、创制公民、法人等主体法律责任条款 |
第三节 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三章 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 |
第一节 治安管理立法简述 |
一、治安管理的内涵 |
二、中央和省级地方治安管理立法简况 |
第二节 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具体表现 |
一、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中的创制性条款 |
二、上海世博会安保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条款 |
第三节 治安管理地方立法创制条款的成因及其合法性 |
一、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成因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第一节 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原则 |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的具体标准 |
三、中央与地方立法调整的具体事项范围 |
第二节 妥贴界定“地方性事务” |
一、“地方性事务”概念的提出 |
二、“地方性事务”的内涵 |
三、“地方性事务”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适当解释“不抵触原则” |
一、“不抵触原则”的内涵 |
二、关于“不抵触原则”认定标准的检讨 |
三、把握“不抵触原则”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目的 |
1.1.1 有利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 |
1.1.2 有利于当今义务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 |
1.1.3 有利于教育法治建设 |
1.1.4 本研究的学科定位和学术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义务教育法规文献汇编 |
1.3.2 《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通史》、《中国教育思想通史》的相关卷本中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的研究部分 |
1.3.3 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以及有关单项政策法规的研究文献 |
1.3.4 各种教育年鉴和统计资料 |
1.3.5 一些有关义务教育的专着中已有部分关于义务教育立法的研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法 |
1.5.2 比较法 |
1.6 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
1.6.1 本研究的特点和难点 |
1.6.2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6.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2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 |
2.1 解放前夕中国普及教育数量和质量亟需提高的现实需要 |
2.2 毛泽东与普及教育事业相关的教育思想的起伏变化 |
2.2.1 全国解放前后毛泽东关于教育事业较为理性的论述 |
2.2.3 大跃进前后毛泽东加快教育发展的非理性观点 |
2.2.4 大跃进至文革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延续 |
2.2.5 文革中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加剧 |
2.3 中央层次与普及教育相关方针政策的起伏 |
2.3.1 解放初期至大跃进之前积极稳妥的普及教育政策 |
2.3.2 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冒进 |
2.3.3 大跃进至文革前义务教育政策的局部调整 |
2.3.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跌宕起伏 |
2.4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波动 |
2.4.1 建国后至大跃进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
2.4.2 反右倾至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事业的冒进 |
2.4.3 大跃进至文革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的适当收缩 |
2.4.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事业遭到重创 |
2.5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
2.5.1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 |
2.5.2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失误 |
第3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 |
3.1 文革后中国社会初步变革的大环境 |
3.1.1 思想领域的大解放 |
3.1.2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普及教育奠定了物质基础 |
3.1.3 领导制度改革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 |
3.1.4 法制环境好转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 |
3.2 邓小平教育思想为普及教育事业奠基 |
3.2.1 邓小平与普及教育相关的教育思想 |
3.2.2 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对普及教育事业的影响 |
3.3 中小学的拨乱反正工作 |
3.3.1 中小学教育思想领域的拨乱反正 |
3.3.2 中小学的各类平反工作 |
3.3.3 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与发展 |
3.4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政策法规的出台 |
3.4.1 中央层次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2 地方层次各级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3 各地多措并举促进小学教育的普及 |
3.4.4 案例分析1980 年代初河北农村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第4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 |
4.1 中国社会改革进程进一步发展的有利环境 |
4.1.1 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 |
4.1.2 科技体制的改革 |
4.1.3 教育体制的改革 |
4.2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直接推动普九立法工作 |
4.2.1 《决定》对普九目标和保障条件的规定 |
4.2.2 《决定》明确提出普九立法任务 |
4.2.3 《决定》实施后义务教育事业的诸多变化 |
4.3 义务教育立法工作的起步 |
4.3.1 地方义务教育法规的先行奠基 |
4.3.2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准备 |
4.3.3 国家教育委员会起草立法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 |
4.4.1 李鹏就义务教育法草案向全国人大的报告 |
4.4.2 《义务教育法》的通过 |
第5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 |
5.1 新闻媒体的宣传 |
5.1.1 各大报刊的社论和《义务教育法》宣传提纲 |
5.1.2 政界对《义务教育法》的肯定 |
5.2 全国人大和中央部委的推动 |
5.2.1 全国人大的普九调研 |
5.2.2 表彰普及教育先进 |
5.2.3 中央部委下发普九系列法规 |
5.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地方实施 |
5.3.1 地方各界的普九宣传 |
5.3.2 义务教育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
5.3.3 执行《义务教育法》取得辉煌成就 |
5.3.4 《义务教育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5.3.5 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 |
5.4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 |
5.4.1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酝酿与出台 |
5.4.2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变化 |
5.4.3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 |
第6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 |
6.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路径 |
6.1.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
6.1.2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程序分析 |
6.1.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内容分析 |
6.1.4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效果分析 |
6.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异同比较 |
6.2.1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共性 |
6.2.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差异性 |
6.3 对未来中国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由来、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 |
一、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基础 |
二、 华北牙商依托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 |
一、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行业继承 |
二、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上) |
三、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中) |
四、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下)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活动 |
第一节 牙商经营的产品 |
第二节 牙行的内部结构 |
一、 资本组织形式 |
二、 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 |
三、 人员素质 |
四、 牙行的财务管理 |
第三节 牙商的经营职能 |
一、 栈房职能 |
二、 中介代理职能 |
三、 信息和服务职能 |
四、 金融职能 |
五、 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 |
六、 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 |
七、 批发职能 |
第四节 牙商的经营谋略 |
一、 诚信第一、 公平交易 |
二、 掌握信息、紧跟市场 |
三、 注重管理、用人有道 |
四、 灵活经营、竞争之道 |
五、 地区协作、联号经营 |
第五节 牙商的营业收入 |
一、 牙商的总收入 |
二、 正常收入项目 |
三、 作为独立商人的收入 |
四、 获得非正常收入的手段 |
第六节 牙商的支出 |
一、 支出项目 |
二、 牙行的资金额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牙商的构成、社会关系、行话与暗语 |
第一节 牙商的构成 |
一、 官僚、资本家出身的牙商 |
二、 地主、富农、绅士出身的牙商 |
三、 知识分子出身的牙商 |
四、 农民出身的牙商 |
五、 无业游民和无赖混混出身的牙商 |
第二节 牙商的社会关系 |
一、 牙商与政府、帮会的关系 |
二、 牙商与购销客户的关系 |
三、 牙商与出口商的关系 |
四、 牙商与金融、保险业的关系 |
五、 牙商与脚行、转运业的关系 |
第三节 牙商的行话、暗语与衣着 |
一、 粮食、油业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二、 蔬菜、干鲜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三、 皮毛行、土布行的行话与暗语 |
四、 牲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五、 药行的行话与暗语 |
六、 农村集市上牙商的特殊衣着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牙商的社会流动 |
第一节 牙商的上下流动 |
一、 向上流动 |
二、 向下流动 |
第二节 牙商的职业流动 |
一、 向企业家流动 |
二、 向银行家流动 |
三、 向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转变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牙商的税负 |
第一节 牙商税负制度的沿革 |
一、 牙税盈余制度 |
二、 牙税等则制度 |
三、 牙税包商征收制度 |
四、 牙行营业税制度 |
第二节 牙商税负的特征 |
一、 牙商税负所属范畴 |
二、 牙商税负的种类 |
三、 牙商税负的性质 |
四、 牙商税负的税率 |
五、 牙商税负的征收 |
第三节 牙商税负的税额统计 |
一、 牙商税负预算、实收统计 |
二、 牙商税负的省、县税收比例 |
三、 牙商税负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 |
第四节 牙商税负的汇解及使用 |
一、 牙商税负的收存管理 |
二、 牙商税负的汇解 |
三、 牙商税负的留拨 |
四、 牙商税负的使用 |
五、 牙商税负的减免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牙商营业执照的传承与继替 |
第一节 牙帖的传承与继替 |
一、 牙帖继承制 |
二、 牙帖连任制 |
三、 帮帖替代制 |
四、 商民申请制 |
五、 官府招募制 |
六、 牙帖租用制 |
第二节 牙帖的注册 |
一、 承充牙商的条件 |
二、 开业登记的程序 |
三、 铺保制度 |
四、 牙帖和牙伙执照的式样 |
五、 牙帖的有效期 |
第三节 牙帖的注销 |
一、 牙帖注销的原因 |
二、 牙帖注销的程序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牙商法规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牙商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转型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完善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的完善 |
第四节 华北沦陷区伪政权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的继承 |
三、 牙商法规内容的变化 |
第五节 华北地区中共根据地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思想和内容的演变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牙商法规的特点 |
一、 民国牙商法规之特点 |
二、 与明清牙商法规的异同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华北各地牙商法规内容的异同 |
四、 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华北牙商法规之比较 |
五、 华北牙商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法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八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纠纷 |
第一节 民国前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
一、 牙、商经营纠纷 |
二、 牙、牙经营纠纷 |
三、 其他类型纠纷 |
四、 民国前牙商纠纷特点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 |
一、 牙、牙经营纠纷 |
二、 牙、商经营纠纷 |
三、 与牙商相关的群体性纠纷 |
四、 其他类型的纠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特点 |
一、 纠纷数量巨大,纠纷的种类繁多 |
二、 度量衡纠纷和差徭役纠纷的消失 |
三、 牙、商经营纠纷和牙、牙经营纠纷占纠纷中的主流 |
四、 牙商与官府、商会、同业公会、农民间的纠纷各占一定比例 |
五、 群体性纠纷凸显 |
六、 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多样化 |
小结 |
第九章 华北牙商与区域经济 |
第一节 牙商的区域特性 |
第二节 牙商与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 牙商与天津的港口贸易 |
二、 牙商与石家庄的货栈经济 |
三、 牙商与郑州的交通枢纽贸易 |
四、 牙商与辛集的皮货经济 |
五、 牙商与张库大道的跨国贸易 |
第三节 牙商与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 |
一、 牙商与许昌烟草市场的兴盛 |
二、 牙商与胥各庄猪鬃贸易的繁盛 |
三、 牙商与安国药市的拓展 |
四、 牙商与张北马桥牲畜交易市场的繁荣 |
第四节 华北牙商的历史时代局限 |
一、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商人 |
二、 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歧视 |
三、 牙商群体本身的局限性 |
四、 贸易统制政策对牙商的强力排斥 |
五、 社会进步使买卖、产销直接对接增多 |
第五节 华北牙商的演进 |
一、 牙商资本在流通领域的扩张 |
二、 牙商资本向生产领域扩张 |
三、 牙商资本向金融信贷的扩张 |
第六节 市场经济呼唤牙商与牙商文化的复兴 |
一、 牙商的复兴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二、 牙商文化的内涵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地方性事务”的制度解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制度变迁 |
第二节 《立法法》及其说明、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一、《立法法》中的“地方性事务” |
二、《立法法》草案说明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三、《立法法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二章 “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概念界定 |
一、“地方性事务”的词义解释 |
二、“地方性事务”的学理解释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方法 |
一、概括性研究 |
二、专门性研究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主题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划分 |
二、“地方性事务”的立法主体 |
三、不相抵触原则 |
第三章 法律询问答复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一节 人民代表人身保护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二节 人事争议处理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三节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规范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节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章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及其适用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数量考察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概况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分布概况 |
第四节 “地方性事务”立法的适用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立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地方性事务”立法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集市政治:交换中的权力与整合 ——川东圆通场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视角 |
三、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核心概念与个案情况 |
第一章 集市兴衰:农民与国家 |
一、传承与恢复 |
(一) 市场复苏 |
(二) 国家介入 |
(三) 场市自治 |
二、统购统销 |
(一) 粮油统购统销 |
(二) 供销社对农村市场的垄断 |
(三) 设置食品站 |
三、自由市场 |
(一) 逐步收紧 |
(二) 时开时闭 |
(三) 全面控束 |
四、"黑市" |
(一) 不可抑制的市场 |
(二) 生存逻辑支配的交易 |
五、放开搞活 |
(一) 废除粮油统购 |
(二) 发展个体商业 |
(三) 恢复集市贸易 |
小结:社会交换中的政治权力 |
第二章 集市规则:利益与秩序 |
一、大政策 |
(一) 规划 |
(二) 管理 |
(三) 收费(税) |
二、土办法 |
(一) 以地生财 |
(二) 捆绑服务 |
(三) 垄断经营 |
三、潜规则 |
(一) 执照的"真"与"假" |
(二) 税费的"讲"与"磨" |
(三) 保障的"虚"与"实" |
小结:社会交换中的经济权力 |
第三章 集市主体:更迭与纷争 |
一、"坐贾"与"流商" |
(一) 领头羊 |
(二) 挑战者 |
(三) "爱恨交织" |
二、新入者与原居民 |
(一) 新居民进入 |
(二) 场市格局改变 |
(三) 河水污染之争 |
(四) 往昔只可追忆 |
三、"混混"与摊主 |
(一) "不可或缺"的力量 |
(二) "执勤"与"揩油" |
(三) "身份转换" |
四、消逝者与边缘人 |
(一) 行将失业的媒婆和传统匠人 |
(二) "变味"的民间艺人与算命先生 |
(三) 生意红火的砖匠和游医 |
小结:社会交换中的社会权力 |
第四章 集市空间:沟通与整合 |
一、棚市和店铺 |
(一) 生人交易 |
(二) 熟人社会 |
(三) 关系圈子 |
二、茶馆和饭馆 |
(一) 今昔犹存 |
(二) 坐茶馆 |
(三) 进饭馆 |
三、街头和坝子 |
(一) 街坝活动政治化 |
(二) 商业和社会空间的回归 |
(三) 街头话语的变迁 |
四、电话亭与网吧 |
(一) 商情、亲情和友情的连接 |
(二) 一线连通大千世界 |
(三) 现代信息与权力 |
小结:社会交换中的文化权力 |
结论与讨论 |
一、基本结论的阐释 |
二、集市政治:延伸的讨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2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定位 |
2.1 城市 |
2.2 城市管理 |
2.3 城市综合管理 |
2.3.1 比较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概念 |
2.3.2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发展历程 |
2.3.3 城市化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法 |
2.4 小结 |
3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论证 |
3.1 善治的定义 |
3.1.1 内涵 |
3.1.2 外延 |
3.1.3 引入 |
3.2 立法的必要性 |
3.2.1 促进公民参与的民主需求 |
3.2.2 规范行政管理的法治需求 |
3.3 立法的可行性 |
3.3.1 立法的时代机遇 |
3.3.2 立法的权限划分 |
3.3.3 立法的成本分析 |
3.3.4 立法面临的有利因素 |
3.3.5 立法面临的不利因素 |
3.4 小结 |
4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路 |
4.1 良法的界定 |
4.2 立法的目的 |
4.2.1 以人为本,创新管理 |
4.2.2 回应民生,加强管理 |
4.2.3 保障人权,完善管理 |
4.3 立法的原则 |
4.3.1 立法基本原则 |
4.3.2 立法具体原则 |
4.4 立法的内容 |
4.4.1 关于公民参与的立法探讨 |
4.4.2 关于部门协同的立法探讨 |
4.4.3 关于综合执法的立法探讨 |
4.5 小结 |
5 国外城市管理立法经验的借鉴 |
5.1 城市管理整体概述 |
5.2 城市规划管理立法 |
5.3 基础设施管理立法 |
5.3.1 下水道的管理 |
5.3.2 城市公园管理 |
5.3.3 静态交通管理 |
5.4 市容环境管理立法 |
5.4.1 市容卫生管理 |
5.4.2 户外广告管理 |
5.5 城市污染管理立法 |
5.6 街头小贩管理立法 |
5.7 小结 |
6 国内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分析 |
6.1 中国港澳台地区立法 |
6.1.1 香港地区 |
6.1.2 澳门地区 |
6.1.3 台湾地区 |
6.2 中国大陆地区的立法 |
6.2.1 整体立法现状分析 |
6.2.2 代表城市立法分析 |
6.3 小结 |
7 相关管理焦点问题的立法探讨 |
7.1 社区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立法定位 |
7.1.1 变革史中的社区 |
7.1.2 社区的角色转换 |
7.1.3 转换的法制需求 |
7.2 中国城管是否警察化问题立法辨析 |
7.2.1 警察制度的前世今生考量 |
7.2.2 城管警察不适合中国国情 |
7.2.3 中国城市管理的本位回归 |
7.3 行政处罚管理实效的立法规范分析 |
7.3.1 行政处罚的失灵 |
7.3.2 行政处罚的类型 |
7.3.3 行政处罚的再造 |
7.4 小结 |
8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构建设想 |
8.1 中央立法 |
8.1.1 立法的需求 |
8.1.2 立法的策略 |
8.1.3 立法的要点 |
8.2 地方立法 |
8.2.1 立法的复杂性 |
8.2.2 立法前的调研 |
8.2.3 立法具体设计 |
8.3 小结 |
9 结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道路 |
后序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文章(均为第一作者) |
(7)旧城更新进程中的城市规划决策分析 ——以武汉汉正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基础篇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与意义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对象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论 |
2 研究理论及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相关研究综述 |
2.3 研究局限性和可能的创新性 |
第二部分 案例篇 |
3 汉正街的权力产生与发展 |
3.1 权力从均衡到裂变:解放前的汉正街(1465-1949) |
3.2 高度集权:计划经济时期的汉正街(1949-1978) |
3.3 权力的分解与交织:改革开放后汉正街的发展(1978-至今) |
4 指令型决策:改革开放初期的汉正街(1978-1989) |
4.1 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汉正街"点"式改造 |
4.2 "解危解困"、"改造与商业发展相结合"的汉正街改造目标 |
4.3 决策主体的一元化 |
4.4 "敞视"信息模式 |
4.5 指令型决策机制 |
4.6 小结 |
5 契约型决策:改革开放推进阶段的汉正街(1990-2002) |
5.1 体制转型初期的汉正街"块"状更新 |
5.2 房地产开发与改造结合的汉正街改造目标 |
5.3 决策主体的二元化 |
5.4 "单视"信息模式 |
5.5 契约型决策体制 |
5.6 小结 |
6 博弈型决策:改革开放发展阶段的汉正街(2003-2007) |
6.1 体制转型发展期的汉正街"片"状更新 |
6.2 政绩工程的决策目标 |
6.3 决策主体的多元化 |
6.4 "全视"信息模式 |
6.5 博弈型决策机制 |
6.6 小结 |
第三部分 结论篇 |
7 决策模式分析与决策过程设定 |
7.1 决策模式演化趋势 |
7.2 三种模式的优与劣 |
7.3 决策过程设定 |
7.4 现阶段汉正街旧城更新决策及规划建议 |
8 结语 |
8.1 主要结论 |
8.2 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 |
附录2 会议纪要 |
附录3 法律法规 |
附录4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研究的意义及其创新之处 |
一、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视角及分析框架 |
第一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中国近代多民族国家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其现实要求 |
一、民国时期的联省自治——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探索 |
二、孙中山提倡的均权制是中国联邦制的理论来源 |
三、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影响下联邦制的尝试 |
四、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 |
第二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建立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权利与权力理论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 |
二、基于族群共同体的民族权理论 |
三、基于群体意志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理论 |
第三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历史划分与法理分析 |
一、我国“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的结构 |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历史阶段划分 |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性 |
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原则 |
六、民族政策与民族立法的关系 |
七、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法价值解析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
第一节 多民族国家中央与民族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影响因素 |
一、政治体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
二、多元文化——多民族社会格局的影响 |
三、民族权利保护——国家政策的出台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关系变动的规律 |
一、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及其“度”的把握 |
二、分权制度下的行政化问题及其现实影响 |
第三节 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定 |
一、中央立法权的权限界定 |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权限界定 |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分类 |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实践 |
第一节 新疆立法实践案例及其分析 |
一、塔里木河河流管理条例的颁布 |
二、新疆民族宗教管理事务及民族分裂立法 |
三、新疆循环经济立法 |
第二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况与历史 |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概况 |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政治背景 |
三、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三节 新疆民族自治立法的实践 |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基本情况 |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所取得的成就 |
第四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点及其分析 |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制定的特点 |
二、新疆民族自治立法权制定的作用 |
第四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的原因及其分析 |
一、经济发展落后,导致立法受到极大影响 |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 |
三、规范事项重政治轻经济 |
四、立法衔接的缺失 |
五、基于行政化取向的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的立法表现 |
第二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立法质量不高 |
二、立法主体的法律位阶和授权主体问题立法 |
三、立法内容不完备 |
四、立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五、法律解释不完备,变通法律的数量不多 |
六、立法语言文字的缺陷 |
七、立法权限的不确定性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现实解决 |
第一节 法治化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限 |
一、影响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的因素 |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权力边界及其路径选择 |
三、法治化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关系 |
第二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利益整合的立法价值及其实现 |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的利益关系及其利益冲突 |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利益结构之间的关系 |
三、影响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利益冲突的立法价值的缺失 |
四、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利益整合的立法价值及其实现 |
第三节 改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程序的举措 |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改善程序立法的原则 |
二、实现利益表达的合法性 |
三、立法参与的程序改进 |
四、立法监督的保证 |
尾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梳理 |
1.4.1 行政执法概念 |
1.4.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涵 |
2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演变 |
2.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演变 |
2.1.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践演变 |
2.1.2 两组易混淆概念厘清 |
2.2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2.1 必要性分析 |
2.2.2 可行性分析 |
3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现状及现实性约束 |
3.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现状分析 |
3.1.1 管理体制的框架 |
3.1.2 执法模式的特点 |
3.1.3 职责权限的范围 |
3.2 现行体制下行政执法实践难题 |
3.2.1 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
3.2.2 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现象 |
3.2.3 夹缝中生存的行政执法人员 |
3.3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难题的现实性约束 |
3.3.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内环境建设缺陷 |
3.3.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外环境建设缺陷 |
4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
4.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理念提升 |
4.1.1 引入新公共管理理念 |
4.1.2 深化城市善治理念 |
4.1.3 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
4.1.4 强化以人为本理念 |
4.2 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外部治理环境建设 |
4.2.1 形成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公共治理机制 |
4.2.2 促进城市管理与规划、建设的一体化 |
4.3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内部建设政策设计 |
4.3.1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
4.3.2 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
4.3.3 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 |
4.3.4 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规范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
4.3.5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体系,建设网络化法制 |
5 实证分析: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发展与变革 |
5.1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历史沿革 |
5.2 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
5.3 南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 ——基于警察事务立法的考察[D]. 金黎钢.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2)
- [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D]. 宗树兴. 河北大学, 2010(07)
- [3]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D]. 张彦台.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2)
- [4]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D]. 涂艳成. 上海交通大学, 2009(S2)
- [5]集市政治:交换中的权力与整合 ——川东圆通场的个案研究[D]. 吴晓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08(04)
- [6]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D]. 刘俊宜. 重庆大学, 2017(06)
- [7]旧城更新进程中的城市规划决策分析 ——以武汉汉正街为例[D]. 胡娟.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1)
- [8]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D]. 张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历史考察(1978—2003)[D]. 王世勇. 中共中央党校, 2004(04)
- [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 王姝. 广西民族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