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籍冲突的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单昕晖[1](2020)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对自然人的出入境管理工作主要围绕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和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停居留管理等事宜展开。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国籍认定可以说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面对一个自然人,首先要确定这个人的国籍,判断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才能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出入境管理工作。我国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国籍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国籍法对国籍认定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并且明确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的颁布解决了当时我国面临的国籍方面的问题,对我国的国籍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然而《国籍法》颁布近40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人员区域间流动性增强,涉外婚姻和跨国移民引起的国籍问题越来越多样,在对自然人进行国籍认定时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对自然人进行国籍认定常见的问题是国籍认定结果不清,具体体现在同一机关对于同一人国籍认定结果前后不一致和不同机关(国内与国外出入境管理职能部门、国内不同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同一人国籍认定结果不一致,此类情况一方面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惑,一方面造成出入境管理上的困境。本文从出入境管理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对目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现状和问题进行阐述,结合实际案例对以我国国籍法为依据做出的常见的国籍冲突、持外国护照的未成年人和华人的国籍认定结果案例进行比较。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相对人等方面剖析以上国籍认定常见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国籍认定缺乏操作规范,且国籍法条文简单,对关键性词语和条文缺乏明确释义和补充解释,难以指导现实工作;二是职能部门权责分立,境内外出入境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境内承担国籍与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之间缺少配合和沟通协作机制,造成国籍管理困境;三是行政相对人国籍意识淡薄和因现实便利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本文中列举了美国、法国、日本、越南的国籍法内容,从国籍法立法方面、国籍认定对象方面、国籍问题处理方面和国籍管理与户籍管理配合方面探讨以上国家国籍法给解决目前我国国籍认定问题带来的启示。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国籍认定的几点思考: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充实完善《国籍法》有关内容,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国籍认定的地位和程序;二是完善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三是通过国家间协议确定国籍事宜。
刘仲春[2](2020)在《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些年来国籍问题从未淡出公众和学者的视野。本文从国内外形势变化迫切需要我国现行国籍法进行修订入手,大量引用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及人员出入境的数据,指出中国对外移民人数仍在继续增长且出现了诸如投资移民、境外生子等与国籍相关的新情况;“三非”外国人、“外籍新娘”、外国留学生大量涌入,对我国移民与国籍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国内高层次人才的缺口以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缺乏,国籍法应当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对我国国籍法进行修订,笔者较为深入地研究了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要满足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的国籍权需求,对公民权益诸如国籍选择权予以特别的关注,以合理精细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公民权益的更好实现;二是一国自身传统与国际法通常原则对国籍法的影响,在制订国籍法的过程中一方面须尊重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纯粹的法律移植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须遵守国际法的通行原则,如将国籍问题的内国管辖相对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融入我国国籍法中;三是单一国籍与双重国籍之抉择,在研究双重国籍带给我国可能的利弊基础上,指出虽然双重国籍可以在便利公民入出境及在国内居留,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方面发挥一些作用,但个人实际上并不会因此享受太多权利,反而带来过多的困惑,同时让国家承受更多的压力,引发社会的不公平感,现阶段中国仍应坚持单一国籍。在深入探讨上述法律问题后,借鉴其他国家国籍法的合理设定,结合笔者工作实践,文章从实体内容和立法框架两方面提出了我国国籍法修订的具体建议:对特殊人群的归化施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坚持单一国籍与赋予公民国籍选择权、归化入籍者需具备基础的中国文化知识、对国籍法的相关条文术语予以明确,整体架构上要分章节、科学设置国籍办理程序专章等。
许晶晶[3](2019)在《论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外人员交流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避免国籍冲突造成的不便和困难,对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进行规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籍通常是判断某个人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公民的主要依据,表示个人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由于各个国家的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有所差异,就会在客观上使某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即积极国籍冲突,也可能
王硕[4](2019)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文中指出2013年秋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经过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5年,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这一背景下,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将进一步扩大,民间的交往将更加频繁,沿线各国公民之间的往来将不断增多。随着往来人口国籍背景的多元化,我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将面对双重国籍制度的新趋势。海外华人华侨的归属呼声、人才与资金引进的政策跟进需求、扩大对外司法管辖范围的需要以及笔者在工作中所遇部分实际持有双重国籍人士出入境存在阻力等,均迫切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单一国籍制度予以变革。在应对双重国籍的问题上,中国曾与印尼以及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过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的双重国籍立法实践亦为我国修订国籍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应当谨慎对待国籍制度的更变,并寻求多元的双重国籍解决方案。一方面,承认双重国籍符合当前双重国籍人口数量大幅增加的社会现实,有利于技术等资源的引进、对外司法管辖范围的扩大等。但另一方面,基于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双重国籍下社会风险规制机制缺乏,目前我国仅能有限度的承认双重国籍。“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应坚持“一人一籍”的单一国籍制度这一基本原则,有限度的承认部分地区及人口的双重国籍及其公民权利。在立法上,应删除现存的否认双重国籍的条款,修改国籍“自动丧失”条款,并签订双边入籍协议,对双重国籍人士的公民权进行合理限制,逐渐形成符合中国特色,推动国家发展的国籍制度,以期不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进程。
王悦[5](2019)在《T市出入境双重国籍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各国互通有无,开放与融合的今天,国家间人员流动现象日益增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一带一路”正在有序快速开展,而我国国籍管理政策与很多国家不尽相同,国籍冲突问题也日益增多。国内专家针对我国国籍管理政策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应该采取积极态度,放开或者部分放开双重国籍政策;一种认为单一国籍政策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但不论是哪一种态度,我们都正在面临着最现实的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本文侧重于在出入境管理层面具体分析双重国籍产生的历史根源。通过T市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和大量案例重点分析儿童、成人双重国籍管理问题及此类现象增多的原因,剖析了双重国籍管理面临的困境,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管理政策,提出了完善国籍管理的政策建议。在关于是否实行“双重国籍”政策的讨论中,我们以出入境管理为切入点,对我国国籍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希望本文能够为正在经历同样困境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供一些微末见解,并对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置引起足够重视。本文的研究为提升国籍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双重国籍现象具有一定的帮助。
董静[6](2019)在《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住所制度》文中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住所和国籍像两条无形的绳索,牢牢地将自然人与特定的国家或者法域牵引在一起,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产生各种各样复杂的法律关系。住所的最大功能乃基于特定的目的而使人附属于特定地点,具体到国际私法上,住所是诸多国家确定自然人属人法极为重要的连结点。它作为人之安身立命、挡风遮雨的场所,其内涵随着时间的发展也日趋丰富多样。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和人口的跨区域流动,自然人之住所被世界各个法域确定为解决法律冲突,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之一。物随时转,自然人之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发展也是曲折向前,如今众多普通法系的国家,依旧将住所作为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而与其相对应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对自然人之住所也没有持全然否定的态度。在我国国内立法和实践中,自然人住所也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时,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根据其指引将自然人之住所地法确定为某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然而,由于地缘、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并且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各国对住所之概念的理解和规定也千差万别。作为与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和活动中心,住所自产生之初就背负着使人与地相联系的使命。本文以住所制度的发展为脉络,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从源头罗马法出发,梳理了自然人之住所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发展境况,与此同时,综合分析两大法系在住所制度上做出不同选择的原因,揭示出了自然人之住所在国际私法中有无可替代的存在价值。并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施行为分水岭,对我国自然人之住所制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做比较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自然人之住所制度的一些建议。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自然人住所制度的缘起与嬗变。这是分析和研究住所制度的基础和必经之路。第一,围绕自然人之住所的由来,针对古罗马时期的原籍地和种族进行简要分析,并揭示出其与住所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论述住所制度的发展,住所制度自被各国不同程度地采用以来,在国际社会分流成为两个方向,即普通法系国家始终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最重要的连结点,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是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辅助连结点。第三,客观地阐述了当今国际社会住所制度的新发展。即当今普通法系国家并非一味地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最重要的连结点,大陆法系国家也并非一味地将国籍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而是在两大法系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将自然人的“惯常居所”或“经常居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第二部分,论述自然人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意义。国际私法研究自然人住所制度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自然人住所是众多国家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即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在属人法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承认自然人之住所的特殊价值,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并将住所地法作为处理某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第二,在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时,自然人之住所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即无论是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抑或是消极冲突,都会不同程度地考虑自然人的住所。第三,自然人之住所是一些国家确定财产关系准据法的重要连结点。尤其是在奉行住所地主义的普通法系中,无论是自然人的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住所地法都是可供选择的准据法。第四,住所对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各国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时均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诸多国家的立法主张,以被告的住所地国家的法院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第三部分,论述自然人住所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之前,住所一直是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之一,即我国在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时,虽然主要将自然人的国籍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连结点,但对住所制度并非采取完全虚无的态度,而是将自然人的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替代连结点,而这一点在确定自然人的财产关系之准据法时表现得尤其明显。但是,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并施行之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则再也没有使用自然人住所这一概念,而是将自然人的“经常居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割裂了有关法律制度应有的连续性。第四部分,论述自然人住所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有地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必须确定自然人住所的应有地位,尤其应当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之中:第一,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辅助连结点;第二,将住所作为确定某些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辅助连结点;第三,将住所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参考依据;第四,将自然人住所作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之一的根据。
陈禾[7](2018)在《浅论中国国籍立法之修正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籍是攸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概念,因为它确定了一个国家最不可缺少的因素——人口。正因如此,每个国家的国籍法都以扞卫本国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最终目的,这就必然导致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千差万别,有的甚至截然相反。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地理距离再也不能成为阻止人们交往的障碍,地域隔阂的打破使国与国之间以及其国民之间的交往达到前所未有的密切程度。在此过程中,国籍作为本国人与外国人区分的标志,其重要地位不容忽视。然而,差异颇大的各国国籍法以及国际通行规则的缺失使得因国籍引发的各种冲突和问题层出不穷。在长达2000余年的漫长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曾深受“闭关锁国”和“天朝上国”理念的影响,竟未曾制定一部国籍相关法律。直至近代,已是风雨飘摇的清政府,面对在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坚船利炮下被迫打开的国门,才首次意识到国籍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终于在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中国历史上首部国籍法。仅仅2年以后,民国时期的首部国籍法《民国国籍法》即于1911年颁布实施,并在不到20年时间里经历了2次修订。时至今日,以上四部《国籍法》(包括2个修正案)均已废弃不用。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则是我国首部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籍法,自颁布后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解决华人华侨的国籍冲突问题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为基础,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有关我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原则性问题,在依法扞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三十年过去了,今天的中国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国际大环境等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十年来未做丝毫修改的《国籍法》在处理今天的诸多国籍问题方面已明显力不从心。除此以外,个别法条止步于原则性规定,缺少有关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加之与国籍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也不甚完善,导致我国国籍立法在法律实务中能发挥的作用大大受限。国籍立法的修正与完善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需要。本文从我国《国籍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出发,将我国已加入的部分国籍相关国际条约与我国国籍立法相比较,试图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寻找关于《国籍法》修正与完善的思路。随后将中国与日本的《国籍法》进行深入全面的比较,从中寻找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之处,从而从国内立法角度为修正与完善《国籍法》提出一点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处:一是大量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将国籍相关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同时还将中、日两国《国籍法》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当前国籍立法的优点与不足,从而找到修正与完善《国籍法》的方向;二是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摒弃了单纯从国际法或国内法中寻找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单一思路,而同时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2个角度对修正与完善《国籍法》提出建议。由于本文涉及大量国际性、区域性法律文件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国内资料的匮乏是行文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主要难题。笔者尽力而为,多方搜集国内外的中英文相关资料,但囿于资料来源较少和本人外语水平有限等主客观原因限制,相关资料的充实和丰富程度仍令人不甚满意。
王杨红[8](2018)在《从朝贡到早期订约交涉:中—暹关系的变迁(1782-1914)》文中研究指明1782-1914年是中—暹关系由传统朝贡体制向近现代外交变迁的时期。对这一转变历程的研究,不仅是深刻明晰、探讨两国关系的需要,还是抚今追古,继往开来,为当下两国乃至中国—东南亚关系提供借鉴的应有之义。1782年曼谷王朝建立后,拉玛一世不断遣使清廷,使中—暹传统朝贡关系得以延续并不断发展。此后直至鸦片战争前,拉玛二世、三世先后遵照执行,努力维持朝贡关系,不曾更易。但鸦片战争后,两国朝贡关系面临变局,开始疏离、中衰。1853年6月使团遇劫事件后不及两年,包令条约签订,暹罗被西方列强敲开大门,而蒙固王对中—暹关系的看法亦有所转变,两国朝贡关系就此中断。对于1862-1888年广东、福建地方官的数次催贡,暹廷均采取模棱两可的拖延策略,为此甚至提出并坚持改道天津进贡的建议。但这一路线与传统朝贡体例不符,为清廷所拒绝。至1893年,在北榄事变的催化下,清廷以承认暹罗独立的方式,终结了两国的朝贡关系。两国朝贡关系中断后,订约设领之议亦在中国萌芽、成形。受1906年那空猜西亲王访华影响,基于彼此互为独立国的中—暹订约呼声开始高涨,其目的在于保护华人。1907年杨士琦访暹拉开了中—暹订约交涉的序幕。杨氏返国后,1908年两国驻法公使开始交涉订约事宜。但双方在华人问题上针锋相对,清廷欲设领保护华人,暹廷却认为华人乃本国国民,无需中国保护,订约交涉遂陷入僵局。1909年3月28日,清廷颁布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1913年4月10日,暹廷颁布同时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与中国国籍法存在根本差异。这使得暹罗华人“双重国籍”问题明朗化。1910年曼谷华人罢工、1910-1913年暹罗中华总商会申请立案,均让暹罗政府意识到中国势力介入的可怕。1914年拉玛六世所着《东方犹太》的问世,则意味着暹罗政府强力管理、同化华人的肇始。“华人问题”自此成为两国订约交涉的焦点和痼疾所在。
耿睿[9](2018)在《论国籍唯一原则》文中认为国籍冲突是一个和国家主权与国家公民间的利益有直接联系的问题。在解决国籍冲突时,各国普遍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此来保护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减少国际交往的纷争,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移民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国籍唯一原则受到了挑战,国际社会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也逐渐放宽了对国籍的规定。为了解决我国华人双重国籍的诸多问题,建国后采用了符合国家国情的国籍唯一制方式,但是这也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的当代中国带来了关于华人华侨的国籍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当前的国籍政策问题进行一定的灵活变通来保护国家利益。
刘佼[10](2018)在《论我国单一国籍制度的发展与调整》文中研究表明1980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国籍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国籍政策而是血统主义加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的单一制国籍制度,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随着我国各个领域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国籍冲突日益显现。国际私法领域也逐渐出现了明确由坚持单一国籍转变为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或默认、限制性承认双重国籍的转变趋势。显然我国的国籍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国情,事实双重国籍大量存在。如何在针对我国现有国情制定国籍政策的同时吸取各国在国籍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应当实行灵活、渐进式的国籍制度改革从而全面满足国家发展需求。
二、论国籍冲突的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籍冲突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国籍与我国国籍立法概述 |
1.1 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
1.2 我国国籍立法概述 |
2. 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 |
2.1 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概况 |
2.2 国籍认定常见情形和问题 |
2.2.1 国籍认定常见情形及处理方式 |
2.2.1.1 持有外国护照的未成年人 |
2.2.1.2 持有外国护照的华人 |
2.2.2 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常见问题 |
3. 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困境成因分析 |
3.1 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 |
3.1.1 国籍法条文简单,难以指导现实工作 |
3.1.2 国籍认定缺乏操作规范 |
3.2 职能部门方面 |
3.2.1 职能部门权责分立,缺少配合 |
3.2.2 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作机制 |
3.3 行政相对人主观因素 |
3.3.1 国籍意识淡薄 |
3.3.2 因现实便利隐瞒自身情况 |
4. 外国国籍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外国国籍法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法国 |
4.1.4 越南 |
4.2 外国国籍法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国籍法立法方面 |
4.2.2 国籍认定对象方面 |
4.2.3 国籍问题处理方面 |
4.2.4 国籍管理与户籍管理配合方面 |
5. 完善国籍认定的几点思考 |
5.1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
5.1.1 充实完善《国籍法》内容 |
5.1.2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 |
5.2 完善管理体系建设 |
5.2.1 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
5.2.2 建立管理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 |
5.3 通过国家间协议确定国籍事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现行国籍法的修订是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 |
(一)出境人数的不断增长给国籍法修订提出新要求 |
(二)入境外籍人员的复杂情况给国籍法带来新挑战 |
(三)我国人口结构的新特点需国籍法做出顶层设计 |
1.国内高素质人才缺口仍很大 |
2.老年社会进入与劳动力短缺 |
二、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必须重点考虑的若干法律问题 |
(一)国籍法修订中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
1.我国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在国籍方面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 |
2.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在国籍方面的利益存在冲突 |
3.精细化的法律规范是公民国籍权益实现的保障 |
(二)一国自身传统与国际法通行原则对国籍法的影响 |
1.一国的自身传统对国籍法内容的影响 |
2.国际法通行规则对国籍法内容的影响 |
(三)我国国籍法修订中单一国籍与双重国籍的抉择 |
1.承认双重国籍的“利” |
2.承认双重国籍的“弊” |
3.现阶段我国不应放开双重国籍 |
三、关于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
(一)在实体内容设定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
1.从平衡公民与国家利益角度对特殊人群的归化采取宽松政策 |
2.坚持单一国籍原则和公民权益保护原则赋予公民国籍选择权 |
3.遵循密切联系原则设定归化入籍者应具备基础的中国文化知识 |
4.从保障公民国籍权益的角度明确定义国籍法的相关条文术语 |
(二)在立法框架设置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
1.国籍法的整体架构应分章节 |
2.科学设置国籍办理程序专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儿童国籍冲突形成的原因 |
(一) 国籍冲突儿童的类型 |
(二) 儿童国籍冲突的原因 |
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 |
(一) 关于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的现行政策 |
(二) 关于儿童国籍冲突的逻辑悖论 |
关于改进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 |
(4)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双重国籍问题概述 |
二、国内双重国籍研究述评 |
三、国外双重国籍研究述评 |
第二章 中国双重国籍制度的历史实践 |
第一节 国籍制度概述 |
第二节 中国国籍制度的变迁 |
一、清末的国籍政策 |
二、民国时期的国籍政策 |
三、新中国时期的国籍政策 |
第三节 中国现行国籍制度立法 |
第四节 我国在双重国籍政策方面的实践探索 |
一、中印协定 |
二、中国港澳地区在双重国籍方面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三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现行单一国籍制度面临挑战 |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双重国籍人口数量剧增 |
(二)海外华人华侨的归属需求 |
(三)人才引进的政策跟进 |
(四)国家间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阻力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资源引进与国家利益的需要 |
三、对外司法管辖范围的扩大 |
四、文化认同感的增强 |
第二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理由 |
一、单一国籍制度的历史选择优势 |
二、双重国籍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
三、双重国籍下社会不稳定因素将增加 |
第三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应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路 |
一、谨慎对待国籍制度修订 |
二、实施多元化国籍解决方案 |
第四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具体措施及立法设想 |
第一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在双重国籍态度方面的域外立法经验 |
一、域外双重国籍的立法规定 |
(一)美国双重国籍的立法规定 |
(二)德国双重国籍的立法规定 |
(三)印度双重国籍的立法规定 |
二、域外双重国籍制度实践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一)美国双重国籍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二)德国双重国籍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三)印度双重国籍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及内容 |
一、坚持“一人一籍”的基本原则 |
二、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具体内涵 |
(一)双重国籍对象范围的有限 |
(二)双重国籍地区开放上的有限 |
(三)拥有双重国籍人士所享有公民权利种类的有限 |
第三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设想 |
一、修订否认双重国籍的条款 |
二、修改国籍“自动丧失”条款 |
三、签订双边入籍协议 |
四、对双重国籍人员的公民权进行合理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T市出入境双重国籍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述 |
2.1.1 核心概念界定 |
2.1.2 双重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双重国籍 |
2.2.2 .公安出入境管理 |
2.3 理论基础 |
2.3.1 公共安全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T市双重国籍管理现状 |
3.1 国籍管理的历史沿革与机构框架 |
3.1.1 国籍管理历史沿革 |
3.1.2 国籍管理机构框架 |
3.2 T市双重国籍人员管理现状 |
3.2.1 T市双重国籍人员特点 |
3.2.2 T市双重国籍的管理和服务举措 |
3.3 T市双重国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儿童的双重国籍问题 |
3.3.2 成人的双重国籍问题 |
3.3.3 T市双重国籍问题处理困境 |
第4章 T市双重国籍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
4.1 双重国籍人员的主观因素 |
4.1.1 国籍意识不强 |
4.1.2 国籍观念趋利 |
4.2 国家政策方面的客观原因 |
4.2.1 2003年政策的放宽 |
4.2.2 2013年后政策的收紧 |
第5章 关于双重国籍的争论以及国境外经验做法 |
5.1 关于双重国籍管理的争论 |
5.1.1 支持双重国籍的观点 |
5.1.2 反对双重国籍的观点 |
5.1.3 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 |
5.2 双重国籍管理经验和做法 |
5.2.1 我国港澳地区双重国籍管理经验 |
5.2.2 国外双重国籍管理经验 |
第6章 解决双重国籍冲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
6.1 更新理念和宣传教育 |
6.2 保障民众权益完善审批制度 |
6.3 加强合作与改进技术 |
6.4 完善华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住所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然人住所制度的缘起与嬗变 |
(一) 自然人住所制度的缘起 |
1. 以原籍地作为连结点 |
2. 以种族作为连结点 |
(二) 自然人住所制度的嬗变 |
1. 住所曾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唯一连结点 |
2. 大陆法系将自然人住所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辅助连结点 |
3. 普通法系仍然将自然人住所作为确定其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
4. 惯常居所在两大法系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
二、国际私法上自然人之住所制度的意义 |
(一) 住所是许多国家确定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
(二) 住所对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
1. 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对住所的运用 |
2. 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时对住所的运用 |
(三) 住所是一些国家确定某些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连结点 |
(四) 住所对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
1.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
2. 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自然人住所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演变 |
(一) 住所曾经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之一 |
(二) 住所曾经是确定某些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连结点 |
(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之住所的缺位 |
1. 住所在《法律适用法》中缺位的原因 |
2. 忽视住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
四、自然人住所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有地位 |
(一) 将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辅助连结点 |
(二) 将住所作为确定某些财产关系准据法的辅助连结点 |
(三) 将住所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参考依据 |
(四) 将自然人住所作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之一的根据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浅论中国国籍立法之修正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文献综述 |
0.1.1 国籍的来源和意义 |
0.1.2 国籍冲突问题的产生 |
0.1.3 国际法上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 |
0.1.4 对我国《国籍法》的修改建议 |
0.2 论文结构安排 |
0.3 论文研究方法 |
0.4 本章小结 |
1 我国国籍立法现状 |
1.1 我国现行《国籍法》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
1.1.1 近代以来我国国籍立法概况 |
1.1.2 《国籍法》主要内容 |
1.1.3 当前我国国籍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
1.2 我国现行国籍立法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1.2.1 双重国籍问题难以根除 |
1.2.2 涉外案件中因涉案人员双重国籍身份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办案的情况 |
1.3 本章小结 |
2 我国已加入的部分国籍相关国际条约与我国国籍立法之比较 |
2.1 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与我国国籍立法之比较 |
2.1.1 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1.2 关于退出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1.3 关于已婚妇女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1.4 关于子女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1.5 关于收养子女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2 1957 年《关于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与我国国籍立法之比较 |
2.2.1 基本原则之比较 |
2.2.2 关于已婚妇女申请加入夫之国籍的规定之比较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日本国籍立法之比较 |
3.1 中、日《国籍法》相同之处 |
3.1.1 确定国籍之原则相同 |
3.1.2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之原则相同 |
3.1.3 对本国人收养的外籍子女取得本国国籍之原则相同 |
3.1.4 未成年人国籍状态变更之方法相同 |
3.1.5 明确专门受理国籍相关事务机关之做法相同 |
3.2 中、日《国籍法》不同之处 |
3.2.1 因出生取得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2 对非婚生子女取得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3 对因归化取得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4 对丧失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5 对选择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6 对恢复国籍之规定不同 |
3.2.7 对双重国籍之规定不同 |
3.3 本章小结 |
4 对我国国籍立法修正与完善的建议 |
4.1 关于我国国籍立法修正与完善的建议 |
4.1.1 明确关键概念的准确含义 |
4.1.2 完善原则性规定的落地措施 |
4.1.3 适当改变个别传统的国籍立法原则 |
4.2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从朝贡到早期订约交涉:中—暹关系的变迁(1782-19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史料说明 |
第一章 中—暹朝贡关系的恢复(1767-1782) |
第一节 缅甸入侵与郑信复国 |
第二节 郑信遣使清廷 |
一、郑信首次遣使受挫(1767-1771) |
二、郑信第二次遣使与中—暹关系的发展(1771-1777) |
三、郑信第三次遣使及1781年进贡(1777-1782) |
第二章 中—暹朝贡关系的延续、发展与中衰(1782-1851) |
第一节 拉玛一世与清廷的关系(1782-1809) |
一、拉玛一世的即位与请封(1782-1788) |
二、两国朝贡关系的密切——拉玛一世的其他遣使(1788-1809) |
第二节 拉玛二世、三世维系朝贡关系的努力(1810-1839) |
一、拉玛二世的遣使(1810-1824) |
二、鸦片战争前拉玛三世的遣使(1825-1839) |
第三节 鸦片战争后中—暹朝贡关系的中衰(1840-1851) |
第三章 中—暹朝贡关系的中断与终结(1851-1893) |
第一节 蒙固王的遣使与使团遇劫事件(1851-1853) |
一、蒙固王的登基与第一次遣使(1851-1852) |
二、蒙固王第二次遣使与使团遇劫(1852-1853) |
第二节 蒙固王对中—暹关系看法的转变(1853-1868) |
一、暹使拜会包令与包令访暹的酝酿(1854-1855) |
二、包令条约的签订与清廷的反应(1855-1856) |
三、蒙固王1857年对中国时局的看法与清廷1862-1863年催贡 |
四、蒙固王1868年对华关系布告 |
第三节 中—暹传统朝贡关系的终结(1869-1893) |
一、天津路线的提出与僵持(1869-1880) |
二、1882年朱拉隆功正式拒绝进贡? |
三、温宗彦、郑观应、王荣和等访暹——朝贡关系的落日余晖(1884-1888) |
四、朝贡关系之终结——北榄事变的催化(1893) |
第四章 两国订约设领——从提议到早期交涉(1867-1914) |
第一节 订约设领之议的提出与演进(1867-1907) |
一、订约设领之议的萌芽与成形(1867-1906) |
二、那空猜西亲王访华与订约呼声的高涨(1906-1907) |
第二节 两国订约的早期交涉(1907-1914) |
一、杨士琦访暹与暹廷的因应(1907) |
二、两国订约交涉的起始与停顿(1908-1909) |
三、曼谷华人罢工与两国订约交涉的重启(1910-1914) |
第三节 华人问题——两国订约交涉的焦点与痼疾 |
一、暹罗中华总商会的成立及其立案之曲折(1910-1913) |
二、暹罗华人问题与设领纷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国籍唯一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籍原则的冲突与国籍冲突 |
二、国籍冲突的弊端与各国国籍原则的调整 |
(一) 从自然人的角度来说, 这些国籍冲突会使得自然人在其合法公民权利和义务上产生错乱。 |
(二) 对国家而言, 国籍冲突会让第三国在法律实施上产生困难。 |
三、国籍唯一原则的确立 |
四、结语 |
(10)论我国单一国籍制度的发展与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我国的国籍制度现状及国籍冲突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籍制度及其概念 |
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三、国籍冲突的概念及其原因 |
第二节 我国国籍管理的现状及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我国的国籍制度及其现状 |
二、我国国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
第二章 国籍制度发展趋势及单一国籍制度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国际社会国籍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国际公法领域关于对公民国籍权利的肯定 |
二、各国内法关于双重国籍制度的转变 |
第二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国籍制度 |
一、“一国两制”背景下港澳地区的国籍制度 |
二、台湾地区的双重国籍制度 |
第三节 单一国籍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全球化造成双重国籍的客观因素增多 |
二、单一国籍制度有碍于民族团结 |
三、单一国籍制度不利于国家利益 |
第三章 我国实行双重国籍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双重国籍制度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双重国籍制度导致的国际关系冲突 |
二、双重国籍制度所导致的外交冲突 |
三、双重国籍制度所导致的司法管辖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全面放开双重国籍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开放双重国籍制度的后续管控问题 |
二、开放双重国籍制度面临的社会公平问题 |
三、开放双重国籍制度的现实需求问题 |
第三节 容易造成国家安全问题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国籍制度的意见对策 |
第一节 在单一国籍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公民国籍选择权 |
一、保障儿童的国籍选择权 |
二、强化成人的国籍监督管理 |
第二节 对等有限地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
一、制定清单、条约有限地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
二、修改《国籍法》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签证、居留签发制度吸引海外人才 |
一、完善签证签发制度提供便利政策 |
二、放宽我国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国籍冲突的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国籍认定问题研究[D]. 单昕晖. 山东大学, 2020(05)
- [2]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刘仲春.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3]论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J]. 许晶晶. 人民法治, 2019(13)
- [4]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D]. 王硕.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T市出入境双重国籍管理问题研究[D]. 王悦. 天津大学, 2019(07)
- [6]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住所制度[D]. 董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7]浅论中国国籍立法之修正与完善[D]. 陈禾.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8]从朝贡到早期订约交涉:中—暹关系的变迁(1782-1914)[D]. 王杨红. 厦门大学, 2018(12)
- [9]论国籍唯一原则[J]. 耿睿. 法制博览, 2018(18)
- [10]论我国单一国籍制度的发展与调整[D]. 刘佼.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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