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韦晓彤[1](2020)在《司法裁判中规章的适用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据》文中认为作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规章因其数量繁多和种类复杂的特性,在我国经济平稳高速发展和地方性政府管理本地区的事务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样本,对其中规章的援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发现,当前我国规章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着某种“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的难题。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进行研究,笔者发现规章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有效填补法律空白、具体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为其他法律规范作体系解释的功能。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规章的上述功能并未得到充分落实。不仅如此,法院在援引规章的过程中亦存在着较多问题。较为突出的有规章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和适用率低、法官查找、引用规章存在疏误、上下级法院适用不同规章做出矛盾裁判等问题。探究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上下层级的法院在规章适用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其司法裁量权,法官自身审理案件思路的原因导致规章的适用率较低,立法与司法制度衔接方面存在缺陷等。本文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规章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探讨其背后折射出的理论困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考察规章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状况,可以纵观整体意义上的司法适用现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选题的理由及选题的意义。介绍了样本的选取与数据采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时间及规章的选取范围和本文采用的方法,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概括和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规章的法律地位、适用价值和规章适用的基本原则,分析了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进行归类,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了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的具体情况。首先,通过数据统计和程序考察这两方面分析了规章的适用现状。接着,通过对上述情况的考察,总结了规章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包括地方性政府规章适用率低、规章适用混乱、裁判中未有效展现规章的审查过程和《行政诉讼法》第53条未能贯彻执行这四个方面。最后针对问题,分析规章适用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第四部分从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角度进行探讨。首先描述了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现状,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涉及的规章统计和规章影响民商事审判的具体表现等三个方面。接下来分析了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三点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对规章的适用态度不明确、适用规则模糊和规范的司法论证方法的缺失。第五部分提出完善规章适用的具体举措。从规章的立法和司法适用两个层面提出了解决规章司法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
谢耿亮[2](2008)在《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致力于采用新视角和新材料对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实证分析,为此提出并论述了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收集了较为完整的原始法律资料尤其是以往被研究者所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及其正式和非正式认可的法院判决文书,作为分析资料。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黑克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应从两个基本事实——法律所要解决的事实上利益纠纷和法律据以表现其自身的原始法律资料——出发来研究实证法。在这一框架之下还论述了法学上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法,描述了法律识别和反向法律识别的分析思路,系统整理了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肯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以及否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这三种法律认识范畴体系。通过对规定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定法文本进行严格语言分析并进行案例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项下之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均属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主要以恢复原状为目的,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应当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制度还具有剥夺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惩罚的目的。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尤其表现在其对类似的案件事实作了不同的裁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也作出了不少创造性的判决,弥补了制定法文本过于简单的不足,由此也累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为了促进立法和司法之良性发展,非常需要法学界重视对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和评论。
王洪平[3](2014)在《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即开始关注和研究违法建筑的法律治理问题。论题所及,包括违法建筑的控制、治理、处罚、拆除、房地征收中的违法建筑补偿等公法问题。近十几年来,私法学界对违法建筑问题的研究关注度也开始升温,私法学者们针对违法建筑的产权归属、物权登记、违法建筑相邻权纠纷、违法建筑买卖、违法建筑租赁、违法建筑继承、违法建筑侵权(致害与受害)、拆违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小产权房”的私法地位等私法问题都有所探讨。随着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我们也不无惊讶地发现,违法建筑的数量与违法程度也正呈“正相关”地日益增长。之所以出现这一不堪局面,当然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速城镇化发展模式直接相关,但不能回避的另一方面原因,就是制度问题。如作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违法建筑之一种的“小产权房”问题,就完全可以归因于中国的现行房地制度。制度问题还须从制度完善的层面解决。在我国的现行公法体系中,涉及到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处罚、拆除的专条性规范条文已经不在少数,但在私法体系中,却是“一条难求”。这一立法格局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导致的问题就是,“重公而轻私”,太多地关注于“权力”而鲜及于“权利”。违法建筑乃违法建设之结果,而违法建设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所可能触发之法律关系当然不局限于公法领域。作为原因事实之违法建设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作为其结果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之“物”的地位,却是不容否定的。职是之故,在违法建筑之上当然会集散各种各样的私法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概莫能外者。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虽然违法建筑在公法上近乎于不被作任何的肯定性评价,但该公法上之彻底否定态度尚不足以消灭其私法上之地位;在承认违法建筑之私法地位的基础上,对违法建筑之归属、利用和保护问题,有深入研讨之必要和实益。在我国历来的法制和学术语境中,存在“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二词并用的问题,但本文主张应将二者统一到“违法建筑”这一个术语上来。违法建筑是一个“公法概念”而非“私法概念”,存在“私法上的违法建筑问题”,但不存在“私法上的违法建筑”。在定义上,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要准确把握违法建筑的定义,尚须厘清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未登记的建筑未必是违法建筑;第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未必是违法建筑;第三,“豆腐渣工程”未必是违法建筑;第四,“违法建设”不等于“违法建筑”,应区分使用这两个概念;第五,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和擅自将临时建筑建成为永久建筑的建筑未必是违法建筑;第六,“土地违法”是导致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七,“妨碍公共利益”不应成为违法建筑的定义要素和认定标准;第八,“越界建筑”以及其他造成相邻权侵害的建筑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类型众多,本文选择性地列举分析了城镇违法建筑与乡村违法建筑、国有地违法建筑与集体地违法建筑、住宅违法建筑与非住宅违法建筑、全部违法建筑与部分违法建筑、新违法建筑与旧违法建筑、程序违法建筑与实质违法建筑六种违法建筑类型。讨论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违法建筑的“所有权”问题。这一问题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问题,二是违法建筑所有权的继受取得问题。就前者而言,我国台湾地区之通说和判例观点,承认违法建筑建造人对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权。但我国大陆地区,对违法建筑所有权之态度却分为截然对立的“有所有权说”和“无所有权说”两种观点。本文对“不能登记无所有权说”、“违法性无所有权说”、“占有保护说”、“动产(建筑材料)所有权说”、“不完全产权说”、“第三种权利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说”、“与公法之管制意旨冲突说”等各种否定观点作了批判性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违法建筑之上存在不动产所有权,建造人经由建设行为而原始取得了违法建筑所有权。这一观点,既是本文的核心论点,也是本文全部论述展开的基点。合法建筑所有权具有处分权能,违法建筑所有权在应然意义上当然也具有处分权能。违法建筑之处分包括法律上处分和事实上处分两个方面,本文只就法律上处分作了分析。在“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方面,本文探讨了违法建筑的转让和他项权利的设定两个问题,并得出结论认为,违法建筑处分合同是有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事实上处分权”概念应予否弃,违法建筑受让人取得的就是违法建筑之所有权而非“事实上处分权”,建议我国法应建立违法建筑的宣示登记和设权登记制度。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方面,本文探讨了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和裁判分割两个问题,并得出结论认为,违法建筑是适格的强制执行标的,在违法建筑拍卖中第三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通过登记制度的构建解决违法建筑拍卖与行政强拆的冲突竞合关系,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违法建筑分割请求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和拒绝作出实体裁判。本文指出,课加于违法建筑之上的公法管制与限制,并不会因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受到影响。不论是程序性违法建筑还是实质性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一旦被固定,违法建筑在公法上之地位即被确定,不论是违法建筑的转让、抵押、出租、拍卖、分割、继承、遗赠还是征收,公法上之限制与制裁都将伴随着违法建筑的移转而移转,私法上处分之后手都无权挟其私法上之处分有效性而与之对抗。正是在此意义上,那种认为如若赋予违法建筑以处分权能而肯定其处分之有效性就会妨碍公法管制意旨之实现的观点,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由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所决定,违法建筑在物权法上和侵权法上都享有应受保护之地位。在物权法保护方面,本文探讨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之行使。在侵权法保护方面,本文探讨了侵害违法建筑的可诉性、依法拆违中的建筑材料侵害、违法拆违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违法建筑侵害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等四个问题。本文同时也指出,虽然违法建筑享有物权法保护和侵权法保护,但违法建筑之私法地位与合法建筑之私法地位毕竟有别,因而给予违法建筑以不同于合法建筑的差等保护地位,也并不违反宪法上财产权保障之“平等原则”。
骆军[4](2010)在《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相同类型案件得到相同对待是法律制度安排中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普世价值的当然回应。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背离了这一价值要求,并让本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由此,我们需要拷问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机制在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毋庸讳言,过去的三十年中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系统的高速发展,用不足发达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完成了民事法律框架体系的构建,造就了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奇迹。然而,这种政府高速主导型的立法建构主义也同时给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带来了诸多缺陷与漏洞。我们知道,成文法的概括性、抽象性、静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形成司法擅断;同时,成文法的滞后性也使其在进行民事审判时暴露出“先天不足”及“后天失调”的问题,导致民事成文法在作为民事裁判依据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没有其它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克服,从而形成法律之不能,最终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赖。成文法的滞后是因为成文法的先天不足,这是成文法制定中无法避免的。不过,如果在成文法实施过程中,在充分体现成文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其它的方面予以适当弥补,或许能够多多少少减少一些遗憾。但是,今日中国民事法律框架体系中最大问题就是对成文法滞后这一现象重视不够。在中国,为弥补民事成文法的先天不足,有必要构建一套新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而确立民事判例制度可能是我们今天弥补民事成文法制度本身供给不足的最佳选择。本文写作过程中,为避免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重复并做到学术增量,作者在写作前期做了大量的文献综述,这可能也是本文写作的一大亮点。本文的创新点可分为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两个方面。在理论创新中笔者大胆引入本体论、法律关系等法理概念,并在本文研究主题下进行重新阐释与统摄;同时本文不仅运用韦伯关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二元区分理论,在价值上寻求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正当性,而且从思维方法着手突破了传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局限;与此同时还从我国文化深层出发,分析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歧向与弥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三大主体、四步裁判方法等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模式,详尽地勾勒出民事判例制度的实体框架。在方法创新中,笔者结合历史研究、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进行论述,注重在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中的理论选择与契合,特别结合克罗齐等历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思考方式,探讨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性与现代性,为当下我国建立民事判例制度打下理论基础;同时,在论述中收集并援引了大量的鲜活案例,通过对这些生动案例的解析,不仅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论证了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法院中的实践运作。通过这样的观察与研究,从理论的高度试图证成民事判例制度作为良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循环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将法理理论引入实践操作的创新过程中还略显粗糙,这也是本文的一大遗憾。本文的具体创作透过实践,进行理论提升,然后又回到实践这样“知行合一”的主线,并具体体现在本文七个部分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详尽解析。第一部分导论:着重讨论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来源、研究现状、研究界域、研究方法与逻辑径路等内容,试图从总的方面出发,阐述对全文的看法和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认识。第二部分“新视角:从现实中走近民事判例制度”,采用数据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为突破口,比勘学界关于解决“同案不同判”及其所涉法律漏洞、立法滞后等问题的解决方案,斟酌其宜,务求得中,最终提出民事判例制度是解决当前司法难题的新选择。第三部分“制度考辩:民事判例制度比较法研究”,第一节以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为主线,研究判例法中的民事判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从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结合的先后顺序着手,研究当代代表性国家或地区民事判例制度的现状;第三节从古中华法系存在的判例制度入手研究中国古代存在过的民事判例制度。最终从历史辩证的角度出发,对历史上产生过的民事判例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为民事判例制度的应然结构张本开目。第四部分“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基点”,一方面从价值基础着手论证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总结案例公布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得失,参酌我国部分学者关于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设想,探讨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方式;藉此解析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推行的阻却性力量及其本土化路径。第五部分“制度设计:中国语境下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着重从民事判例制度的本体、法律关系和具体构造三个方面着手,设计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框架.实现从理论上构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相关设想。第六部分“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从剖析民事判例制度实践的概念、品格入手,提出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构想。以实际民事司法判例程序为考察对象,比照其与现行寻法、适法路径的异同,寻求民事判例理论与制度融入民事司法的实践进路,实现本文知行合一的写作目的。第七部分“结语”:通过在文化与制度、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中国的反思中总结本文所试图得出的结论,并对研究中的不足以及需要继续研究、关注的地方作出说明,希望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以利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的渐次推行。
丁海湖[5](2008)在《案例指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在构建中的案例指导制度,其实质就是将集法官的经验与智慧于一体的案例系统化、规范化并上升为一种鲜明的制度,以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审判的作用,遵循司法审判的必然规律。本文以“案例指导制度”为研究视域,着力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理论层面的必然性与可行性问题;二是实践层面的制度设计和操作规则问题。全文由六部分组成:即引论、案例指导制度内涵与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分析、中西方语境中的相关制度比较、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相关制度的完善。一、引论引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案例指导制度选题背景、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第一,案例指导制度的选题背景。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未来五年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自此这项司法改革措施提上了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以“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为选题,以期阐明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构的技术路径。第二,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因此,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本文拟从对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层面的研究出发,通过比较中外相关制度的内在机理与外部生成语境,以及对我国现行“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阐释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微观层面的问题,包括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建、适用和我国司法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问题。本文运用了价值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来解读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价值、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相关制度的关系、案例公布制度的经验与教训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模型设计和技术性措施等问题,文中重点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二、案例指导制度内涵与定位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发挥集司法审判经验与智慧于一体的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司法审判,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法律适用制度。从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来看,案例指导制度不属于法官“造法”的制度,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和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通过案例来提示法官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时,必须接受案例的“指导”,以对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更为恰当的法律适用,因而其作用在于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从效力定位上看,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具有审判实务方面指引、导向的实际影响和具体、明确的指导作用,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三、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分析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本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价值。案例指导制度所具有的本体价值包括:1.立法补救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对成文法的补救价值主要表现为弥补立法理性认识能力的缺陷、弥补成文法时滞与僵化性的缺陷和弥补成文法语言模糊性的缺陷等。2.法的安全价值。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弥补成文法的不确定因素,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够满足人们对法的一致性、连续性等法的安全性的期盼。3.司法效率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从制度层面实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资源有效利用和审判工作效率的价值。4.司法公正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司法提供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的平等价值。5.法律体系和谐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寻求法律的静态与动态的协调即法律体系自身的和谐、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和谐的实质正义价值。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案例指导制度是以类比推理为技术手段,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法律适用制度。它要求一切审判过程都应当遵循司法特有的传统和惯性,以固有的法律标准和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还要平等对待所有诉讼当事人。正是这种特有的程序力量可以确保法律裁判一致性的程序性正义的实现。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约束机制表现在:案例指导制度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机制;案例指导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威望的制度保障;案例指导制度是统合司法经验的制度基础;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程序机制等方面。四、中西方语境中的相关制度比较本部分通过分析比较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和我国传统上的判例制度不同的内在机理和生成语境,反思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应当注意借鉴的问题。1.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独特内在机理在于以司法理性为中心,以司法过程为法律生长的依托,以遵循先例为原则,以判例适用技术为方法而构成的制度整体。判例法制度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特定的政治语境、经验主义的文化传统和独立而统一的司法体系等社会条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生成于对成文法缺陷的补救,所以,判例制度的核心要旨是解释成文法,并保证成文法的统一适用。判例制度的制度性质是法官释法;判例制度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大陆法系判例的适用条件是法律无明文规定;演绎推理是判例的主要适用技术。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外部语境:即法典至上、崇尚制定法观念的动摇;成文法律制度本身的欠缺是催生判例制度形成的直接条件;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潜在地推动了审判实践对先例的尊重。3.我国传统语境中的判例制度。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直重视作为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判例,但判例的地位始终没有提高到一个足以和制定法相提并论的高度,它的出现只是为了更方便地保障制定法的实施而已。所以我国传统判例制度的内在机理表现为:判例是从属于成文法的一种制度;“因案生例”是判例形成的基本规则;判例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律无明文规定是判例适用的必要条件。我国传统判例制度生成的外部语境是:人治思想是判例制度生成的思想基础;成文法的缺陷是传统判例生成的法律制度语境;传统判例依存的国家权力结构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判例的适用技术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通过对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传统判例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不同语境中的制度模式具有多样性;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核在于“案例的指导力”;案例指导制度软环境的建设是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任务之一。五、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本部分通过对“案例公布制度”的历史和“案例公布制度”实际运作状态的实证考察,分析“案例公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所带来的启示。1.“案例公布制度”的历史。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经历了“红头文件”下发案例和“公报发布案例”阶段。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重视运用案例总结经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在1978年我国法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在审判工作中提出的适用法律的问题,下发案例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1985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2.“案例公布制度”实际运作状态。“案例公布制度”实行的初衷是有效地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但是通过考察该制度运作的现实状况,我们看到其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差异性审判、同案的重复性审判、案件的机械性裁判和地方法院各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实践活动都是“案例公布制度”运作状况不够理想的有力说明。3.“案例公布制度”的制度性缺陷与启示。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应当具有确定的约束机制、明确的案例筛选条件、严格的遴选、公布和清理程序等要素,这些要素是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而目前我国的“案例公布制度”所包含的制度要素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是缺乏某些必要的要素。具体而言“案例公布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有:已公布的案例缺乏明确的约束机制;选择案例的标准模糊、不准确;已公布的案例数量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案例的遴选程序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清理与变更程序;缺乏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案例公布制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案例公布制度”为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关于案例的制作与公布主体的双重性;关于案例的必要审核程序;关于公布案例的裁判要旨的编写;案例的定期、公开公布。“案例公布制度”的启示之二是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必须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构成要件;必须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程序性要素的构建;设立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六、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相关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围绕着四个问题展开,即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制、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和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制度的完善。1.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社会观念基础、法律制度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基础和法官素质基础。2.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制。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条件、创制程序和创制原则。(1)指导性案例创制的条件是:①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则模糊,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将模糊的规定具体化;②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矛盾,法官通过冲突选择规则在冲突的规则之中作出选择性判断的案件③没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但是存在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法官适用法定原则处理的案件;④既无法律规则也无法原则规定,法官依据推定的原则或法律精神处理的案件。前两种情况属于解释性的案例,后两种属于补充法律空缺性的案例。(2)指导性案例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指导性案例创制权的司法机关在指导性案例的制作、报送、遴选、审核、公布与废除等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3)指导性案例创制原则主要包括:维护法制统一原则;渐进性建设原则;分类建设原则。3.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缺乏制定法规则以及有效的弥补方式的前提下,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判决的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则适用的路径、技术与程序。(1)指导性案例适用阶段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表现为确认事实、选择审理依据、分析论证和得出结论等几个阶段。法官依据指导性案例审理案件也主要体现为这几个阶段,所不同的是法官所选择的权威性依据不是来自成文的法律规则而是来自指导性案例,因而在程序方面有两个独特之处:一是法官在选择合适的指导案例的阶段,除了对待裁决案件事实部分和争议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外,还必须对权威性案例和待处理案件的事实进行比对才能做出选择。二是在分析论证阶段,要充分论证待裁判案件和指导案例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充分理由。(2)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主要表现为司法推理的方式或方法。本文认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适用推理的特征是弱意义上的形式性和强意义上的实质性。指导性案例适用推理的形式性。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性依据,主要表现在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指导力两个方面。指导性案例推理的实质性依据主要体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新的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之时,法官往往依据社会政策、道德等实质性依据来补救法律的漏洞,作出司法裁判;另一种是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由于社会实质性依据发生了变化,适用指导性案例会导致一个“荒谬的或难易容忍”的结果时,即与支持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性依据相抗衡的实质性依据更具有说服力时,就会背离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性依据,而依道德、法律目的、社会效果等实质性依据进行推理。(3)适用保障制度指导性案例适用保障制度包括:监督制度、案例背离报告制度、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考核机制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等。4.案例指导制度相关制度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适用制度,必然涉及与现有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协调案例指导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实践中亟需明确的问题。具体而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对审判委员会、案件请示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件管辖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赵骄阳[6](201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住宅建设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既有住宅改造逐步成为住宅建设道路上的“新常态”。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了住房私有化,区分所有住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目前最普遍的居住形态,对于既有住宅的改造势必会牵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同时在法规、主体、利益、协商等多个方面引发不同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既有住宅改造为研究对象,提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进行住宅改造问题根源探究及对策完善的研究方向。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既有住宅改造中业主共同利益的立法基础,并提出现阶段我国既有住宅自下而上改造模式的新要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对近十年间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挖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性;从改造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探究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验证既有住宅改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度相关。再次,结合调研数据和改造个案探究我国既有住宅改造现存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实施主体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从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缺陷根源。最后,借鉴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既有住宅改造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为主要对策的建议,对应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分别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通过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研究呼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完善,有助于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期对当下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杨吓强[7](2017)在《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违法建筑的产生对民众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例如小产权房等已在民事主体的基础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所具有的实际使用价值满足了很大一部分民事主体的住房需求。因此,在对违法建筑上的权利不可全盘否认,需要根据违法建筑不同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另外,最需要强调一点是不可将违法价建筑之私法上保护与公法上的违法性等同,从而否定其上的所有权和以其为标的的合同效力。本文尝试对违法建筑上的私法问题展开分析,因其登记要件的缺失导致权利上的限制,但其在私法上仍有保护的必要性。本文首先将违法建筑属性定性为不动产,在此基础上对其所有权是否存在、登记制度在其处分过程中所起之作用以及违法建筑司法实践存在之问题进行探析。本论文第一部分致力于违法建筑的概念之探讨,力图通过规范性文件及学者观点对违法建筑做出准确之定义,并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对违法建筑概念进行界定。本文在展开探讨之前,必须对违法建筑的属性进行定性分析,针对学者提出的“动产所有权”观点提出质疑,并将违法建筑的物权属性定性为不动产。在明确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属性后,本文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其分为程序性违建与实质性违建,通过对不同类别违法建筑的分析进而对其上权利实施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与限制。本论文第二部分基于登记制度的价值探讨违法建筑上是否存在所有权。首先对无登记无所有权说、违法无所有权等提出质疑,进而分析登记制度作用被错误夸大的原因,并厘清“物权的登记”与“物权的享有”两个概念。最后,文章得出结合认为物权登记制度并不含有“定纷止争”的功能,物权之义务人的不作为义务也非基于物权公示而发生。本论文第三部分就违法建筑上权利流转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进行探讨。违法建筑物买卖合同效力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违法建筑行为存在的瑕疵以及其对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接下来,探讨违法建筑上的物权变动之效力,通过分析登记公示手段与物权变动效力之间的关系说明违法建筑的物权变动之不能发生,并得出违法建筑“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结论。文章的第四部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违法建筑所具有的私法保护请求权。本文从物权保护和侵权保护两个角度来探讨违法建筑上的请求权,并据此分析其上私法权利所受到保护的特殊性限制及其合理性。
刘思杰[8](2012)在《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之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9年6月24日,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于落下了帷幕。正是这样一个案件,把小产权房的概念带入了人们的视野,并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的同时,城市房价也随之高涨,让越来越多的工薪阶级望尘莫及,而对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人来说,房子又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把目光转向了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本质上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流转是为国家法律与政策所禁止的。小产权房有其本身的优越性,符合供求双方的价值追求,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买卖的实例数不胜数。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房屋买卖的基础要件,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出卖人卖出后因为土地升值或拆迁等因素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以主张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起当事人间纷争的实例也层出不穷。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但为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真正解决纠纷,协调国家政策与当事人意思自治间的关系,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分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到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法。本文将从北京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一案入手,分析小产权房的性质与范围,对本案中涉及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及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析,寻找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同时考虑到我国小产权房买卖屡禁不止的现状,提出应适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效力,从而保证土地灵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全社会协调发展。
冯剑[9](2012)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学界较少关注的近代天津城市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利用天津地方档案以及报纸、文献资料等第一手资料,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在研究中利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有关信任、博弈、交易成本等理论工具,力图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在近代的发展脉络以及其与近代天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进行描述。通过研究表明,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的借贷者和借贷资金广泛地分布于天津各个阶级和阶层,民间借贷对民生和工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风险加大,社会信任度不高,欠债、避债以及因为民间债务导致的暴力和欺诈现象严重。近代天津高利贷现象盛行,而且社会危害逐渐加大,除了风险高和民间资金供求不平衡以及物价和市场变化的因素外,政府行为对此也有影响。近代天津的民间借贷个人日见信用缺失,保证信用应用广泛,抵押信用也日益流行。传统的民间消费和商业借贷组织和机构如合会、典当、银钱业依然在民间借贷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都出现了变迁、危机和衰落,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信任危机。典权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习俗,为民国法律所认可,也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新式银行、合作社等成为民间借贷的新机构,民国时期的天津银行不仅对民间工商业借贷,一些银行也对民间消费借贷较为关注。但是,银行借贷手续繁琐,许多做法与民间习俗不相适应,银行对民间借贷也采取谨慎态度,对民间借贷的作用有限。近代天津政府对民间借贷非常关注,除了采取禁止高利贷、限制当息、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等干预措施外,政府也成立银行号规范并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在天津出现自然灾害和市场危机的情况之下,政府还以借贷形式对民间民生和商业进行救助。但是,民间社会与政府并没有建立互相信任关系。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依然处在较为困难的形势之下。
二、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裁判中规章的适用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
(一)选题的理由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对象及方法 |
(一)样本的选取与数据采集 |
(二)本文选取《公报》案例的时间范围及规章范围 |
(三)采用的方法 |
三 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 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规章司法适用的机理缘由 |
第一节 规章释义及其法律地位 |
一 规章释义 |
二 规章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规章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价值 |
第三节 规章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原则 |
第四节 规章在法院审判中法律适用的地位 |
一 规章在行政裁判中司法适用的地位 |
二 规章在民商事裁判中司法适用的地位 |
第二章 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的现状 |
一 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的数据统计 |
二 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的程序考察 |
第二节 行政裁判中适用规章存在的问题 |
一 地方性政府规章的适用率低 |
二 法院对规章的选择适用冲突 |
三 规章审查过程在裁判中展现不足 |
四 《行政诉讼法》第53条未贯彻执行 |
第三节 行政裁判中规章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律适用位序影响法院审判 |
二 规章自身技术问题较多 |
三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文件限制法院裁判 |
第三章 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现状 |
一 民商事裁判中适用规章的数据统计 |
二 民事裁判中涉及的规章统计 |
三 规章影响民商事审判活动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民商事裁判中规章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 规章的审查标准不一致 |
二 法官审理思路存在随意性 |
三 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不足或缺失 |
第三节 民商事裁判中规章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最高法意见未贯彻执行 |
二 适用规则模糊 |
三 规范的司法论证方法缺失 |
第四章 完善规章适用的实践策略 |
第一节 完善规章的建议 |
一 完善规章自身立法 |
二 加强对规章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
三 构建完备的立法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完善规章的具体措施 |
一 完善规章要与司法诉讼的功能相适应 |
二 明确事项范围的限制 |
三 增加规章冲突的处理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从中国制定法文本的观察开始 |
第二节 国内法学文献观察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围 |
一、分析框架之界定 |
二、研究范围之限定 |
第一章 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事实上利益纠纷及其分析方法 |
一、法律与事实上利益纠纷 |
二、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分析 |
(二)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法律认识论 |
一、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 |
(一) 动态法律范畴体系和动态法律规范体系 |
(二) 静态法律范畴体系和静态法律规范体系 |
(三) 凯尔森法律认识论在立法上的运用 |
二、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对凯尔森体系的补充 |
三、从原始法律资料认识法律 |
(一) 从解释法律文本认识法律 |
(二) 从分析裁判文书认识法律 |
第三节 外在事实的法律解释 |
一、凯尔森法律认识论的启示 |
二、外在事实的法律识别 |
三、法律解释外在事实而得的法律后果 |
四、法律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法律上利害关系 |
(二) 法律上的利益或法律权利 |
(三) 法律纠纷 |
第四节 实证分析框架下最低限度的法律评价 |
一、形式正义的评价标准 |
二、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 |
第二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一般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无效合同行为与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规范体系分析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法院适用当事人创造的新个别法律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三) 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派生法律权利 |
(四)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具有不同强制性的解释 |
二、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适用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归纳分析 |
第三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制定法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第二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严格意义上的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 |
二、歧义的追缴财产规范文本表达 |
第三节 返还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一、返还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一) 返还物或者返还现实经济利益 |
(二) 返还原有财产或者返还原有财产及收益 |
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第四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的语义区分 |
二、返还或者赔偿的是缔约或者履约中的利益 |
第四章 无效返还-赔偿规范的具体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返还实物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返还不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三、返还实物及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一) 合同当事人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返还 |
(二) 物权性质的返还或者债权性质的返还 |
(三) 返还原物或者无须返还原物 |
(四) 按照产出价值标准或者投入价值标准进行折价补偿 |
(五) 与返还有关的赔偿损失 |
(六) 使用收益的返还问题 |
第二节 返还金钱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 |
(一)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的分类整理 |
(二)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二、返还人民币时之利息计付 |
(一) 利息计算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 利息计算规范的归纳分析 |
(三) 支付利息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三、第三人在无效合同项下返还金钱及其支付利息规范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第三人是否返还金钱或者支付利息的分类整理 |
(二) 第三人返还金钱和支付利息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第三节 返还其他经济利益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 |
(一) 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 返还有价证券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二、返还企业及相关问题 |
第四节 返还服务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五节 赔偿损失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赔偿损失规范中过错及过错比例 |
(一) 欺诈与未注意审查 |
(二) 违反禁止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 |
(三) 未尽到减少损失义务 |
二、赔偿损失规范中的损失 |
三、赔偿损失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第五章 法官基于个案作出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抵扣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法官创制的抵扣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抵扣规范的归纳分析和进一步解释 |
第二节 其他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重新法律识别 |
二、拒绝救济 |
三、无效合同被视作有效合同使用 |
四、赔偿损失不超过期待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引用案例表 |
(3)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建筑的界定 |
第一节 “违法建筑”之用语问题与属性问题 |
一、 用语问题:“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 |
二、 属性问题:“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
第二节 违法建筑之定义与类型 |
一、 违法建筑的定义 |
二、 违法建筑的类型 |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归属 |
第一节 引论: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所有权吗 |
第二节 违法建筑“无所有权”观点之证伪 |
一、 “不能登记无所有权说”之证伪 |
二、 “违法财物无所有权说”之证伪 |
三、 “占有保护说”之证伪 |
四、 “动产所有权说”之证伪 |
五、 “不完全产权说”之证伪 |
六、 “第三种权利说”之证伪 |
七、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说”之证伪 |
八、 “抵触公法管制意旨说”之证伪 |
第三节 违法建筑“有所有权”观点之证成 |
一、 “合法财产”的规范意义 |
二、 “合法建造”的规范意义 |
三、 “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 |
四、 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处分 |
第一节 引论:违法建筑所有权之处分权能 |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 |
一、 违法建筑的转让问题 |
二、 他项权利的设定问题 |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 |
一、 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问题 |
二、 违法建筑的裁判分割问题 |
第四章 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 |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物权法保护 |
一、 违法建筑所有人之物权确认请求权 |
二、 违法建筑所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 违法建筑所有人之妨碍排除请求权 |
四、 违法建筑所有人之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
一、 侵害违法建筑的可诉性问题 |
二、 依法拆违中的建筑材料侵害 |
三、 违法拆违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四、 侵害违法建筑的损害赔偿范围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来源 |
二、研究现状 |
(一) 两岸三地民事判例制度研究概况 |
(二) 重点问题 |
(三) 初步评估 |
三、研究界域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范围 |
四、研究方法与逻辑径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逻辑径路 |
第一章 新视角:从现实中走近民事判例制度 |
一、"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困境 |
(一)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考察 |
(二) "同案不同判"的主客观因素 |
(三) "同案不同判"是否能够避免 |
二、学界的应对方案 |
(一) 加强立法说与司法解释说 |
(二) 法理习惯说 |
(三) 判例法引进说 |
(四) 案例指导制度说 |
三、新的选择——民事判例制度说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
(二) 判例制度的现实优势 |
(三) 在构建判例制度的过程中应优先构建民事判例制度 |
第二章 制度考辩:民事判例制度比较法研究 |
一、判例法中民事判例制度的演变轨迹 |
(一) 盎格鲁-撒克森法系的民事判例制度 |
(二) 亨利二世改革后的英国民事判例制度 |
(三)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民事判例制度 |
小结:民事判例制度的演变启示 |
二、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的结合 |
(一) 借鉴:德、意在民事法律制度上的改革 |
(二) 吸纳:日本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方式 |
(三) 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判例制度 |
小结: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的和谐 |
三、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渊源 |
(一) 秦汉时期民事判例制度概览 |
(二) 唐宋民事判例制度举隅 |
(三) 明清民事判例的性质分析 |
小结:中国古代民事判例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
第三章 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基点 |
一、价值基础——走出民事判例制度工具理性的误区 |
(一) 规范与秩序:司法能动视野下的民事判例制度 |
(二) 稳定与和谐:转型时期民事判例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三) 效率与正义:民事判例制度背景下的价值重释 |
二、思维方法突破——跨越"案例指导制度"的藩篱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概述 |
(二) 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具体争议 |
(三) "案例指导制度"的反思与突破 |
三、本土回应——中国社会与民事判例制度的歧向与弥和 |
(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与民事判例制度的扞格 |
(二) 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国现实社会的裂缝与弥合 |
(三) 超越与重构:寻求文化与制度的结合 |
第四章 制度架构:中国语境下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本体 |
(一)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本体的涵义 |
(二) 构成民事判例制度本体的要素 |
(三) 民事判例制度本体对法官的最后定位 |
二、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律关系 |
(一) 民事判例关系是民事法律救济关系 |
(二) 民事判例关系是民事判例制度具现化的唯一方式 |
(三) 民事判例关系是实现"否定之否定"的重要手段 |
三、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造 |
(一)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创制和适用原则 |
(二)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三大主体 |
(三)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四步裁判方式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
一、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 |
(一) 实践的内涵 |
(二) 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品格 |
(三) 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方式 |
二、关于如何运用民事判例制度进行案件审理的设想 |
(一) 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下法官的办案过程 |
(二) 未来民事判例制度下法官的办案过程 |
(三) 对比和结论 |
结语 |
附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案例指导制度选题背景 |
二、研究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追问 |
(一) 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 |
(二) 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我国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完善 |
(三) 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
三、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例指导制度内涵与定位 |
一、案例、判例与案例指导制度内涵 |
二、案例指导制度定位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 |
(二)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
第二章 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本体价值 |
(一) 立法补救价值 |
(二) 法的安全价值 |
(三) 司法效率价值 |
(四) 司法公正价值 |
(五) 法律体系和谐价值 |
二、案例指导制彦的程序价值 |
(一) 案例指导制度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机制 |
(二) 案例指导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威望的制度保障 |
(三) 案例指导制度是统合司法经验的制度基础 |
(四) 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程序保障 |
第三章 中西方语境中的相关制度比较 |
一、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 |
(一) 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内在机理 |
(二) 判例法制度生成的外部语境 |
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 |
(一) 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内在机理 |
(二) 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生成的外部语境 |
三、我国传统语境中的判例制度 |
(一) 我国传统判例制度的内在机理 |
(二) 我国传统判例制度生成的外部语境 |
四、基于比较视野下的反思 |
(一) 不同语境中的制度模式具有多样性 |
(二) 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核在于“案例的指导力” |
(三) 注重案例指导制度“软环境”的建设 |
第四章 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 |
一、“案例公布制度”的历史 |
(一) “红头文件”下发案例阶段 |
(二) “公报发布案例”阶段 |
二、“案例公布制度”实际运作状态 |
(一) 同案的差异性审判 |
(二) 同案的重复性论证 |
(三) 案件的机械性裁判 |
(四) 地方法院法制统一实践的先行 |
三、“案例公布制度”的制度性缺陷与启示 |
(一) “案例公布制度”的制度性缺陷 |
(二) “案例公布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 社会观念基础 |
(二) 法律制度基础 |
(三)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基础 |
(四) 法官的索质基础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创制 |
(一) 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条件 |
(二) 案例指导制度创制程序 |
(三) 案例指导制度创制原则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 |
(一) 案例指导制度适用路径 |
(二) 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技术 |
(三) 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保障制度 |
四、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 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
(二) 案件请示机制的改革 |
(三) 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
(四) 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 |
结束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存量更新与改造 |
1.1.2 多元化主体改造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更新模式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2 法律体制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3 业主自治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4 集体行动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沿革 |
2.1.1 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2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的法律建设 |
2.2 《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内容 |
2.2.1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2.2.2 专有权内容 |
2.2.3 共有权内容 |
2.2.4 成员权内容 |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既有住宅改造的影响与作用 |
2.3.1 确保业主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
2.3.2 协调多方权益与保障整体利益 |
2.3.3 适应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造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分析 |
3.1 案例筛选 |
3.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2.1 案件类型 |
3.2.2 诉讼主体 |
3.2.3 责任方式 |
3.2.4 争议部位 |
3.2.5 判决依据 |
3.3 既有住宅改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分析 |
4.1 集体行动理论与既有住宅改造 |
4.1.1 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
4.1.2 既有住宅改造中的集体行动 |
4.2 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调研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筛选与调整 |
4.2.3 调研范围与样本 |
4.2.4 数据统计与汇总 |
4.2.5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改造中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性 |
4.3.1 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4.3.2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根源 |
5.1 实际改造案例调研 |
5.1.1 案例概况 |
5.1.2 改造过程 |
5.1.3 既存问题 |
5.2 实施主体不明确 |
5.2.1 政府大包大揽 |
5.2.2 业主权利受限 |
5.2.3 实施主体困境的根源 |
5.3 利益分配不合理 |
5.3.1 业主同权不同利 |
5.3.2 费用分摊难协调 |
5.3.3 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 |
5.4 协商机制不健全 |
5.4.1 决策机制不完善 |
5.4.2 权利义务不对等 |
5.4.3 集体协商困境的根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6.1 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 |
6.1.1 法律依据 |
6.1.2 经验借鉴 |
6.1.3 具体建议 |
6.2 合理分配业主利益比例 |
6.2.1 分配原则 |
6.2.2 经验借鉴 |
6.2.3 具体建议 |
6.3 建立业主集体协商机制 |
6.3.1 经验借鉴 |
6.3.2 具体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司法案例统计表 |
附录 B 龙源世家小区水网改造日志记录 |
附录 C 富荣花园《大厦公契》译文(节选) |
附录 D 调研问卷及相关文献影响因素汇总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法建筑概述 |
1.1 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 |
1.1.1 违法建筑的一般含义 |
1.1.2 违法建筑的准确含义 |
1.1.3 本文研究对象违法建筑之界定 |
1.2 违法建筑的属性探析 |
1.2.1 对“动产所有权说”的质疑 |
1.2.2 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属性 |
1.3 违法建筑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章 违法建筑之所有权问题 |
2.1 登记制度的价值 |
2.2 登记制度作用的错误夸大 |
2.3 “物权的登记”与“物权的享有”概念的厘清 |
2.4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处分限制 |
3.1 违法建筑的债权效力 |
3.1.1 标的物之违法性能否阻却买卖合同之效力 |
3.1.2 违法建筑未经登记能否阻却买卖合同之效力 |
3.1.3 小结 |
3.2 违法建筑上的物权变动效力 |
3.2.1 登记公示手段与物权变动效力之关系 |
3.2.2 实行绝对登记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及范围 |
3.2.3 相对登记主义的适用范围 |
3.3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之确切含义 |
3.3.1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区别 |
3.3.2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中“处分”的确切含义 |
3.4 对我国台湾地区“事实上处分权”之评析 |
第四章 违法建筑之请求权探析 |
4.1 违法建筑之物权请求权 |
4.1.1 物权归属确认权 |
4.1.2 返还原物请求权 |
4.1.3 妨碍排除请求权 |
4.1.4 恢复原状请求权 |
4.2 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
4.2.1 损害赔偿请求权 |
4.2.2 违法建筑的侵害损害赔偿之范围 |
4.2.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8)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之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基本案情 |
1.1 基本案情介绍 |
1.2 社会影响 |
1.2.1 当事人的悔恨 |
1.2.2 宋庄画家的深思 |
1.2.3 “画家村”建设的阻碍 |
1.2.4 对全国其他地方的影响 |
1.3 案中涉及的主要争议 |
第2章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 |
2.1 涉案标的物的合法性分析 |
2.1.1 小产权房概念 |
2.1.2 本案房屋基本情况 |
2.1.3 我国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 |
2.2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 |
2.2.1 对合同有效性的分析 |
2.2.2 相关法律规定 |
2.2.3 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
2.3 法院的审判依据及理由 |
第3章 信赖利益保护 |
3.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3.2 缔约过失责任 |
3.2.1 法律规定 |
3.2.2 相关案件处理方式 |
3.2.3 本案分析 |
3.3 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
第4章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及合法化构想 |
4.1 小产权房产生原因与现状 |
4.1.1 产生原因 |
4.1.2 现状 |
4.2 小产权房合同纠纷频发 |
4.2.1 个案分析,缺乏统一司法标准 |
4.2.2 数量多,范围广,影响经济稳定 |
4.2.3 确权意见 |
4.3 合法化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
4.3.1 小产权房转正实例 |
4.3.2 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
4.3.3 风险防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和学术史回顾 |
二、 资料和文献 |
三、 理论与方法 |
第一章 近代天津城市的发展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 |
第一节 近代天津城市的经济社会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的构成 |
一、 社会变迁与城市民间借贷 |
二、 工商业发展与城市民间借贷 |
三、 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金融网络 |
第二节 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中的民间借贷 |
一、 家族与借贷 |
二、 兄弟、夫妇、亲戚、朋友、邻居、同乡与民间借贷 |
三、 从“五方杂处”到“中外杂居” |
第三节 高利贷 |
一、 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
二、 高利贷的资金来源 |
三、 高利贷的利率与形式 |
四、 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
五、 政府对高利贷的治理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民间私人借贷 |
第一节 民间私人消费借贷 |
一、 借贷物 |
二、 借贷的信用方式 |
三、 借贷的利息 |
四、 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民间商业借贷 |
一、 借贷来源及利率 |
二、 借贷的方式 |
三、 借贷的拖欠与追偿 |
小结 |
第三章 独特的民间不动产典当制度:典权 |
第一节 出典 |
第二节 典后典主和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典权的消灭 |
第四节 典权与其他民间交易形式 |
第五节 近代国家对典权的管理和规范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民间借贷组织:合会 |
第一节 合会概述 |
第二节 信任的崩溃:民国时期天津城市丧葬类合会的蜕变兴衰 |
一、 危机 |
二、 畸变 |
三、 崩会 |
四、 余波 |
五、 余论 |
小结 |
第五章 “穷人的后门”:近代典当业 |
第一节 典当业的定义和类型 |
一、 典当业的起源与沿革 |
二、 典当业的定义 |
三、 当业的类型和帮派 |
第二节 典当业的组织与运作 |
一、 典当业建立的程序 |
二、 典当业的运作 |
第三节 当息的博弈 |
一、 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三、 日伪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四、 抗战胜利后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五、 结语 |
小结 |
第六章 “百业之主”:钱业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钱庄与民间借贷 |
一、 钱庄沿革概述 |
二、 钱业的帮派 |
三、 资本与组织 |
四、 钱庄的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五、 钱庄的利息 |
第二节 票号与民间借贷 |
一、 票号的兴起 |
二、 票号的组织与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三、 票号与银号的关系 |
第三节 其他商业借贷机构 |
一、 账局 |
二、 牙行 |
三、 金店 |
四、 仓库 |
五、 货栈 |
小结 |
第七章 新式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银行与民间借贷 |
一、 近代银行的概况 |
二、 银行借贷的特点、方式与利息 |
三、 银行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关注民生:银行的小额借贷 |
一、 小额借贷 |
二、 新华储蓄银行的小额借贷 |
小结 |
第八章 国家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政府对民间借贷介入 |
一、 清末政府与民间借贷 |
二、 民国政府与民间借贷 |
第二节 官商合办小本借贷 |
一、 仓促上马:小本借贷处的成立 |
二、 慈善与谋利:借款中的官商博弈 |
三、 小本借贷处的实际运作 |
四、 视阈融合:官商在借贷处中的重新定位 |
五、 小本借贷处的绩效与不足 |
六、 余论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和文章发表 |
四、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裁判中规章的适用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据[D]. 韦晓彤.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D]. 谢耿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3]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D]. 王洪平. 吉林大学, 2014(01)
- [4]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D]. 骆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5]案例指导制度研究[D]. 丁海湖.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D]. 赵骄阳. 天津大学, 2019(01)
- [7]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研究[D]. 杨吓强. 北京化工大学, 2017(03)
- [8]小产权房合同纠纷之法理研究[D]. 刘思杰. 河北大学, 2012(08)
- [9]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D]. 冯剑. 南开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