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中国海外贸易之情形(论文文献综述)
杨福学[1](2014)在《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文中指出中国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危机,政府采取了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应对之策。一方面实施“走出去”的能源战略,开展海外能源投资与合作;另一方面开放能源行业,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深海能源。这些努力都卓有成效,但也面临着严重的风险。海外能源投资的成功引起东道国的不安和嫉妒,招致其种种盘剥,也引来当地民族主义者的仇视和破坏,投资安全成为迫在眉睫的棘手难题;国内吸引外资和技术以及国际能源合作中,缺少相关法规,使得国家能源主权裸露在国际石油巨头面前,保护能源主权成为不可回避的课题。“非排除措施”(NPM)条款对解决以上课题具有重要价值。它具有明显的东道国价值取向,其拟定的初衷在于维护东道国主权利益,将东道国合理规制成本转嫁给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利益之间求得再平衡。随着NPM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防范东道国滥用规制权,限制东道国在投资条约外寻找抗辩籍口,规制仲裁庭在NPM条款解释、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功能逐渐彰显出来,这就对国际能源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力的保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都具有双重身份。充分发挥NPM条款保障能源主权和保护投资安全两方面的功能,并求得这两种功能的协调是这些国家关注的焦点。平衡点就在于公平、合理和正当。NPM条款维护东道国的能源主权,符合价值位阶理念;若东道国滥用NPM条款,以能源主权为幌子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NPM条款的防范和限制。中国依靠NPM条款保护自身正当的能源主权,同时运用条款反对东道国滥用能源规制权,保护本国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NPM条款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条款解释和适用审查。其解释要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构建的解释框架,条约的解释依据首先来自条约本身,其次是条约筹备、谈判和拟定的相关资料,还有缔约方的惯常做法,最后才是国际惯例。对NPM条款的适用审查要区分条款的属性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NPM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学界颇有争议,笔者支持免除条约实体义务的观点。东道国依NPM条款成功抗辩后便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也不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若东道国援引NPM条款抗辩失败,又以主权豁免原则对抗ICSID裁定的执行,则投资者可申请其投资母国启动外交保护或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深受德式BIT的影响,并强调吸引外资,中国签署的130多个BITs中仅有8个含有NPM条款,而且不具连贯性。在NPM条款缺位的情形下,中国的能源主权就沦为一种裸露的权力。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者遭受东道国的主权侵害时,只能依赖于投资条约中的稳定条款和损害赔偿条款主张赔偿。由于二者固有的缺陷,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很难得到回应。作为世界第二大利用外资和第三大对外投资体,为维护中国能源主权,保护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中国修改完善NPM条款势在必行。依据中国能源投资的现实,中国的NPM条款应坚持单一范本原则,采用“以总为主,总分结合”的格局,不明确条款的自我判断属性,内容要充实、细化。在实践中采取限缩解释的立场。
孙国平[2](2015)在《劳动法域外效力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催生劳动全球化,劳工自由移动更加司空见惯,涉外劳动纠纷增多,为更好地保护本国劳工在域外之基本劳动权益,一些国家的劳动法开始域外适用,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随之出现。本文将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劳动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多学科知识,对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要揭示出劳动法域外效力之演进基础与基本理论层面的问题,而且要揭示出其实际运作层面的若干问题,从而为探讨我国劳动法域外效力奠定基础。论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讨论劳动法域外效力的基本范畴。其中首先对劳动法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劳动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管理劳动关系,其兼具劳动公法与劳动私法且与社会法有较大交集之经济行政法性质,被纳入为混合法之列,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其域外适用日益增多。再次对域外效力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演进基础进行阐述。第二章论及劳动法域外效力的若干前置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劳动法域外适用技术层面的实际问题,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先决”性,主要包括涉外劳动纠纷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劳动法域外适用的领域限定等。第三章重在考察当今世界上一些规定了劳动法域外效力国家或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其中包括欧盟、英国、美国、澳、新、日本、俄、加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立法、判例以及学说,从而揭示其劳动法域外适用的总体状况。第四章论及劳动法域外效力的法律协调问题。其中涵盖劳动法域外适用的实现路径、劳动法域外适用所带来的争议与冲突以及一些国家为消除域外适用的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法律克制手段和原则等。第五章探讨劳动法域外效力的中国观点。在劳动全球化时代,面对大量来华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到外国工作的中国人,我国劳动法要否规定其域外效力,其可行性与适用例外性如何乃是本章分析的重点所在。
朱腾伟[3](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卢刚[4](2014)在《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战略研究:动因、模式和绩效》文中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以往国内对海外投资的研究一般都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研究,尤其是针对战略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实务界则一定程度上依靠经验判断进行战略决策,对理论研究的需求比较迫切。本论文尝试对商业银行海外投资的战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论文将战略问题分解为三个方面,即动因、模式、绩效;同时,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最新发展,把银行海外投资分为设立机构、兼并收购、战略联盟三个层次(以往的分类仅分为新设和并购两个层次)。论文的创新之处首先是提出了一个对海外战略研究的新的分析框架;其次是对商业银行海外新设、并购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第三是从战略联盟资源观点的基本结论入手,引入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就联盟结构选择建立了模型。方法论上,论文采取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银行海外机构的设立、兼并收购领域,由于相关的数据资料较多,主要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在海外战略联盟领域,由于相关的数据、以往的研究均比较少,主要以理论模型分析为主,再结合案例分析。本文的研究发现,总体而言,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海外业务对其绩效是有损害的。银行决定是否到海外去投资,最主要取决于其资产规模,而与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关系不大。商业银行海外资产规模的增长,与中国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增长有密切关系。在区域选择方面,经贸关系是最主要决定因素,其次是目标市场的风险状况、制度因素,目标市场的规模则影响不大。在海外并购的决策中,经贸因素、地域文化因素和市场因素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在海外新设与收购的选择方面,目标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文化相似程度越高、当地银行业集中度越低,以并购方式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就越大。海外并购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也具有明显的破坏作用,而且交易的相对规模越大,对上市公司的绩效的破坏也越大,相对而言,上市银行海外并购对绩效的破坏要小一些。战略联盟作为商业银行海外投资的新方式,预计未来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战略联盟采取合资方式或是少数股权方式,主要取决于哪种结构下双方的共同价值最大,而与双方最初拥有的讨价还价的筹码(即谈判力)无关。谈判力只能决定在联盟结构确定后哪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转移支付,以及转移支付的大小。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加速海外发展提出了建议。针对监管机构,本文建议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考虑各家银行的不同情况,实行一行一策、差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尽快取消银行海外业务“准出”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在总体战略框架下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同时在考核评价、与国外监管沟通协调方面为商业银行提供支持。针对商业银行,本文就制定整体战略和区域战略、推进落地经营、把握并购时机、发挥联盟优势、加强人才储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朱勤滨[5](2018)在《清代前期帆船出海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帆船出海管理是海洋管理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主体、特定空间和民间基础四个方面,对清代前期的帆船出海管理进行研究。文章主要认为:清代前期出海帆船规制存在变化和适用范围。以船体规定来看,出海船只桅杆数量,从“商船双桅、渔船单桅”的管控,转到不予限制。船只尺寸大小,从最初通过桅杆数量进行牵制,转向限定载重量和梁头尺寸。与此同时,各项标准严宽不定,适用上内海、外洋有所区别。船只刊烙油饰,从清初的不成文规定,经强化推行转而制度化,落实上地方各异并有反复重提的特征。对规制的考察不能仅局限在禁限出台时的形态,还要重视其流变过程、适用范围和地方形态。官方对帆船的管理深入出海的整个环节,照票在其中起到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照票体系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方管理能力的强弱,其经历了混乱不清到分离有序的过程,体现了背后职能部门从权责交织向分工协作的转变。船照的申领、变更、调适,以及与关牌、验单的配套使用,呈现了文武衙门、上下层级机关在出海管理中的协作。清朝的帆船出海管理不止于陆上防范,对于船只出入的港地和海上航行都有相应规定,这是官方对船只在海域空间强化管理的表现。沿海港地的船只出洋权限有所不同,粤、闽、江、浙四省,不仅海关大关口岸有船只出洋许可权,一些重要港口也获准船只出国。受内外因素的制约,奉、直、鲁三省没有成为官方指定的船只通洋口岸。帆船于海上航行并非毫无约束,逐汛挂验、指定航线、两地觉察等措施都是官方希图强化对海上船只的管理。船只出海管理还有赖于民间机制。出海活动关系国计民生,是生产生活不可或缺,并客观存在的内容。整个出海活动有各类主体参与其中,他们分享着出海带来的利益。官方将管理的对象瞄准这些主体,充分利用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机制,使其相互制约,分担相应的出海管理职能。从而平衡官方管理与民间出海的双边需求。清廷正视海洋活动的作用,海洋管理的目的兼顾海防与经济民生,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海洋政策,“严禁”不是清朝海洋管理的全部。在具体管理上,各项措施的完善与体系化,管控能力的提升,管理基础的拓宽都深刻体现了清朝海洋管理能力的提升。官方对帆船出海的过于强势管制,以及过于琐细的管理举措,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帆船自由航行的活力,限制了清代的海洋发展。不过,管理中存在的弹性空间,则削弱了上述的负面影响。
杨晓波[6](2015)在《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的海上对外贸易自汉朝开始发展,而政府对海上外贸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则始于唐朝。随着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开始正式确立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海上朝贡贸易的管理、私人海上外贸的许可制度、海上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海上外贸税收制度等方面。同时,唐朝政府还首创了专门负责海外贸易管理执法的官员——市舶使,成为后世诸朝市舶司的前身。两宋时期,中国开始进入开拓海洋、锐意进取的时期。宋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主要途径,在唐朝的基础上更为发达。在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上,虽然宋政府也管制和主导海上对外贸易,但在权力的设定和使用上寓管制于开放,民间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因此飞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宋政府同时还将唐朝设立的市舶使发展成为市舶司,确立了其海上对外贸易常设管理执法机构的地位。元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是唐、宋旧制的继承和发展。元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相比前朝,显得更为系统和完善。它设置了市舶机构,并且制定了单独法律《市舶则法》。因而,海上对外贸易被纳入了国家行政力管辖的体系,保证了海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元朝自此进入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的巅峰时期。横跨欧亚的元帝国崩塌后,国际格局出现了巨大变化,明朝统治者在对外交往方面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肃清元朝的海外影响、同时取得海外诸国对其国际地位的承认。于是,明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重心又从经济立场回复到政治立场,立法宗旨开始了重大转变。明朝政府从维护中央集团的需要出发,放弃了互通有无的海外贸易精神,唐、宋、元三朝累积起来的海洋创新气质逐渐丧失。但是与之相反,明朝社会经济方面的发展则是全方位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生产关系呈现出一种变革的态势。农业的商品性发展引起了农业社会的结构性变异,民营手工业的发展带来了手工业的历史性变革,贸易的繁荣和商人势力的壮大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而早期城镇化的进程则推动了各种商业中心的形成。这些变化,都冲击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交换的方向发展。可以说,在当时的世界上,明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并不亚于同时期的西欧国家。这些都为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日趋活跃,私人海上对外贸易在困难重重中屡禁不鲜,朝野上下皆有呼吁政府改变海上对外贸易政策的声音。这些思想从各个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更有有识之士已然认识到当中经济规律的作用,一种反应民间资本扩张需求和代表商人利益的外贸思想出现,强调应站在富国强兵的高度开放海上对外贸易。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思想发展到明朝,产生了质的变化。明朝针对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前者注重于海禁,主要用于保证海外朝贡贸易、限制民间海外贸易,而后者一般是对海上进出口贸易的流程管理和具体措施,针对性强。明朝皇帝是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最主要的立法主体,礼部、兵部、户部、都察院等是中央立法的辅助主体,而沿海地方官府则是明朝海上外贸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主体。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并没有独立的体系,由《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令》、《大明会典》等法律典章,和许多临时性的法令法规所构成。中央政府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明令》、《大明会典》等法律典章中,制定时间大多在明前期。而且在《大明律》、《大明会典》、《问刑条例》等所涉及到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规定,自确定之日起一直到明末,并未产生大幅修改,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除了“常经之律”外,明朝中央政府更倾向于制定“一时权宜之法”,具体形式包括诏令、敕令、榜文律令等等。这些“权宜之法”中的重要部分,在明中后期嘉靖至万历年间修订《大明律》和《大明会典》时,都被收入其中,校勘增补后“永为常法”。明中叶之后,在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基本框架确定的情况下,沿海各地方政府开始了法制改革,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包括立法题奏、文告禁约和外贸协定。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调整对象包含官方朝贡贸易和民间海上贸易两个方面。针对民间海上贸易的海禁法令,作为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制的核心内容,贯穿明朝始终且一直引人注目。自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开始,明朝出现了前所未见的长期海禁,对明朝乃至东南亚的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各时期的海禁法令主要包含了严禁民间下海通番贸易、禁止私自出口违禁物品、禁止民间收买进口商品、严格控制海船规模等方面。明初颁布的海禁法令其实并不意味明政府全面禁止海上对外贸易活动,附随着朝贡活动而来的海外贸易行为是被中央政府允许的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模式。为了有效管理海外贸易,明政府对于朝贡贸易的相关内容予以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朝贡资格的授予、贡期、贡道、朝贡使团规模、贸易方式、贡物和回赐等方面。明前期的海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政府中的执法机构有礼部的主客清吏司和行人司、兵部的会同馆、户部、鸿胪寺、太常寺等部门,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主要有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市舶司等。虽然明朝沿袭元朝体制,设置了市舶提举司作为海外贸易管理的地方执法机构。但较之前朝,明朝市舶提举司的地位并不突出,职权有限,并且几经起复,命运多舛。明前期,沿海地区先后设立了5个市舶提举司,其中以浙江、福建和广东为主。同时,皇帝直接下派的市舶宦官也成为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的一大特色。永乐之后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的市舶宦官,凌驾于市舶提举司之上,形成了市舶太监与巡抚、三司等官员的多头领导市舶提举司的情形。明中叶,社会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国沿海商民想要出海贸易的愿望也愈加强烈。嘉靖年间,中日朝贡贸易的失误而造成的“宁波争贡事件”,使得明政府的海禁法令进一步加强。嘉靖“宁波争贡”事件之后,明政府不仅断绝了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还加强了海防力度以备倭。在这种“守备为上”的习惯性思维下,自嘉靖三年(公元1534年)开始,海禁法令被一再加强。嘉靖年间的海禁法令,起初多以皇帝对官员奏呈的批示作出,以诏布示天下。嘉靖中期,为了更好地实行海禁相关法令,明政府将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将其系统化、条文化,作为《大明律》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文的补充规定,编入嘉靖二十七(公元1548年)年颁布的《嘉靖新例》中。此外,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年)颁行的《嘉靖问刑条例》中,对于海禁法令也作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海禁法令禁而不绝,民间海上走私贸易势不可挡,合法的官方朝贡贸易逐步萎缩,明政府开始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海外贸易的转型。中央政府方面,制定了全新的“弘治新例”,对洪武、永乐年间制定的有关抽分、估价的朝贡法律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力求保持朝贡贸易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层面,广东不仅开始征收商税,实现了海外贸易税收法制的结构性变化;还允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贸易,开创了“广州——澳门”模式。执法机构方面,嘉靖年间撤销了市舶官宦后,明朝的海外贸易管理就形成了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执法体系。明朝后期,海上对外贸易的天平开始向商舶贸易倾斜,追求经济利益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变革中的明政府在严苛的祖宗之法下,小心翼翼地摸索着变通途径。隆庆改元之后,明政府终于解除了一直以来禁止百姓“贩夷”的律法,允许福建漳州、泉州百姓“准贩东西二洋”,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制出现了重大变化。这一改变,是明政府在海外贸易管理的立法上的历史性变革,打破了自朱元璋时期就确立的民间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禁令,开拓了明朝海外贸易发展的全新时代。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隆庆福建的开海是局部和被动的,而不是主动和全面的。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漳州开征商税,形成了新的《商税则例》。万历年间,包含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等内容的海澄月港商舶税收法制确立。嘉靖末年,广州开始举办定期的国际商品交易会,允许葡萄牙人前来交易,到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确定为春秋两季进行,展销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为了配合广州交易会的开展,广东海外贸易法制也作出了进一步的革新,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已开始与世界接轨。随着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殖民者相继叩门求市,明朝广东地方政府在长期的摸索、争论和实践中,终于确立了关于居留澳门的葡萄牙人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明晰了“广州——澳门”海外贸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到了明后期,市舶提举司中仅存广东市舶提举司一个。隆庆元年漳州月港开海后,海外贸易管理执法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调适,出现了由漳、泉两府轮署的督饷馆等机构。另一方面,随着明中后期澳门开埠后广东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繁荣,官方牙行在明后期的广州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客纲”、“客纪”和“十三商行”等新情况。与前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相比,明朝有了很大的变化:立法目的显现出浓重的政治色彩,法律内容相对比较消极,执法机构中权力重重博弈。明朝中后期,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海上外贸管理法律制度中曾经被剥离或被忽略的经济功能开始被动回归,并且有了逐步加强的趋势。福建和广东在海外贸易管理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开始发挥创造财富、富国裕民的功能。它带来了区域人口与物资流动的加速、货币体系的重大变革、农业和手工的转型。不过,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明朝海外外贸管理法制改革的局限性,不要过分高估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应该认清其改革路线自下而上、范围区域性限制、深层力量欠缺的问题。同时,这套制度性的调适,还为清前期海上贸易管理法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寇顺萍[7](2014)在《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间接征收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既是热点也是难点。经济的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使得间接征收案件不断涌现。间接征收的发展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这一趋势使得原本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特点的间接征收规则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对投资者的过度保护和东道国权益的忽视使得间接征收规则中的权益失衡问题突出,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不同立场也导致了间接征收规则的非统一性。这些法律问题使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都面临困境。间接征收规则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内容之一,其发展直接影响着投资环境以及国际资本的流动,继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的法理基础是国家经济主权,间接征收规则存在的诸多问题是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与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价值取向和理念的不同以及本国经济战略的差异使两类国家对待间接征收规则的态度不同。目前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多边、区域性及双边投资协定,这些投资协定中几乎都涵盖了间接征收规则,但这三种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规则的主导地位有所不同。世界范围内的多边投资条约尚未达成,而双边投资条约先天的局限性加剧了间接征收规则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非统一性的特点。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性倾向在间接征收案件裁决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削弱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使得间接征收规则失衡的状况雪上加霜,且因仲裁庭本身的秘密性、不透明性、独立性等原因也使得间接征收案件的裁决结果不统一、不确定,引来了各界的强烈质疑,就连发达国家也开始着手对投资仲裁庭进行改革。对于我国这样的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双重身份的大国而言,对待间接征收规则的态度上处于两难境地,既要注重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促进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又要在我国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同时,加强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权益。面对间接征收的扩大化、间接征收规则所导致的几重权益的失衡以及间接征收非统一性等主要法律问题,我国应当积极应对,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公正等原则的前提下,努力限制和防止间接征收规则的无限扩大化趋势,适当平衡间接征收规则所涉及的几重权益并克服其非统一性。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共七章:第一章间接征收的基本问题。传统上,间接征收的概念、类型、特点和界定等问题是间接征收的基本问题。本章对间接征收进行追根溯源,交代概念不统一,条约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各种不同的表述。西方国家从资本输出国的立场出发,任意扩大间接征收的范围,最大限度地限制东道国的国家经济主权。国际仲裁庭往往对间接征收案件做出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解释。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间接征收案件的涌现直接引发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热议。间接征收与政府管制措施之间的界限是间接征收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对两者的界定要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运用比例原则的方法来区分。第二章间接征收的法理依据。间接征收的法理基础是国家经济主权、外资管辖权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以及私人财产权保护理论。间接征收的最新发展直接侵害了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外资管辖权。南北国家仍存在巨大矛盾,东道国侧重把国家经济主权作为间接征收的理论基础进而要求尽量缩小间接征收的范围而保护东道国的主权。资本输出国则更侧重强调私人财产权保护理论作为法理基础对间接征收的范围进行扩张,从而高标准地保护其海外投资。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应当以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作为间接征收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三章间接征收的法律实践。对间接征收的司法实践和条约法实践进行考察会发现,间接征收规则存在很多问题,不同的国际仲裁庭对间接征收的界定观点不一致、方法不统一,对各种参考因素的考量侧重有所不同,从而使得间接征收案件结果不统一,也无法预测。然而,国际仲裁庭已经逐渐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比例原则来确定间接征收是否发生。条约法当中的间接征收规则因国家立场的不同而标准不一。第四章间接征收扩大化及引发的法律问题。间接征收规则的扩大化表现在投资定义的扩大化、措施定义的扩大化、间接征收范围的扩大化等。形成这种扩大化趋势的原因包括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倾向性、资本输出国主导着间接征收规则的内容,而发展中国家未体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扩大化导致东道国利益与投资者权益的失衡、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削弱以及投资者的过度保护等法律问题。第五章间接征收中的权益失衡问题分析。从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与母国、东道国与母国三重权益失衡的角度全面体现了间接征收中的权益失衡问题。三者目标不一致、立场不同、手段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地位也不平等。间接征收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忽视甚至削弱东道国国家经济主权的问题,从而使得东道国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失衡,影响着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并阻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使国家经济主权面临威胁和挑战。第六章间接征收规则非统一性问题分析。从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区域性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的规定进行比较;并对间接征收规则非统一性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可以发现,由于各国立场不同、目标不一致等原因,出现了间接征收规则的非统一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以及间接征收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国逐渐开始对间接征收规则进行调整,这些新的变化已经逐渐显现。第七章我国间接征收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法律对策。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大国,对间接征收规则的制定有现实的需求。间接征收的扩大化趋势使得我国面临两难困境。针对间接征收扩大化、间接征收规则导致的权益失衡、间接征收的非统一性这几个主要问题,从我国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在坚持发展中大国立场的前提下,对上述间接征收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统一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对间接征收的规定,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限制间接征收的扩大化,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体现我国双重身份大国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投资协定和贸易协定并争夺话语权。
仲光亮[8](2015)在《日本江户幕府搜集中国情报研究》文中指出江户幕府时期,日本实行锁国政策,构筑了以朝鲜和琉球为“通信之国”、中国和荷兰为“通商之国”的大君外交体制,独立于中国朝贡体制之外。贯穿整个江户时代,日本未与中国建立官方关系。但是,日本江户幕府始终未曾停止对中国的关注。这一颇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本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借助实证主义史学和情报学的相关理论,对日本江户幕府的中国情报问题作系统性研究。从整体上厘清这一问题,对于江户幕府时期两国间相互认识研究乃至整个中日关系史研究,皆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日本江户幕府搜集中国情报的渠道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论。本章介绍国内外学界对江户幕府中国情报问题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日本学界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关注江户幕府的海外情报问题,此后数十年间,日本学者的研究工作集中在相关史料的发掘、整理与解说上,众多史料附带解说以史料集的形式得以公刊,以论文形式发表的成果几乎全部是针对荷兰风说书方面的。同世纪八十、九十年代,日本学者开始从多个角度展开对江户幕府海外情报的研究,但研究多集中在幕末的海外情报上,荷兰风说书仍是研究重点。期间,针对中国情报的研究多以个别政治事件为研究对象。进入本世纪后,幕末期仍是被关注的焦点时段,诸藩及平民阶层的海外情报搜集活动成为研究重点。日本学界关注江户幕府海外情报问题较早,但中国情报研究并未受到重视。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较晚,本世纪十年代之前,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空白,学者们止步于清日贸易史及清史研究时对江户幕府中国情报史料的利用。直至近年,方偶有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单篇论文的形式发表出来。江户幕府中国情报问题的研究尚未真正展开。本文对此问题作较为综合性的研究,深入考察江户幕府的中国情报搜集活动,探究其中国情报搜集网络的真实面目,解析其搜集中国情报的动因,并最终揭示江户幕府在中国情报搜集活动中显示出的涉华行为特征。第二章探讨日本江户幕府经由长崎唐船对中国情报的搜集活动。江户幕府时期,每年皆有中国商船(日本称之为“唐船”)赴日贸易。江户幕府实行锁国政策,规定长崎为唯一对外通商口岸,中国商船成为江户幕府中国情报的最主要来源。自明朝灭亡开始,长崎便以唐船风说书的形式向江户幕府递送中国情报,后以“三藩之乱”为契机,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唐船风说书制度:中国商船入津后,唐通事登船,向中国商人问询风说,制成“唐船风说书”,长崎奉行审核后,交由飞脚递送江户。唐通事皆具华人血统,这为长崎中国情报搜集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十八世纪中期,东亚局势稳定,唐船风说书制度走向衰落,鸦片战争时期,其作用再度凸显,但随着日本“开国”,唐船风说书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总体来看,长崎唐船情报情报量巨大;是属民间情报性质,情报内容大致准确,但于细节之处常有误报;先入船只的误报时会得到后入船只的更正;情报不受中国官府控制,其中包含官方情报中所不具备的信息;长崎乃幕府直辖地,情报传递速度较快。幕府经由中国商船搜集情报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德川吉宗执政时,通过向商人发放临时贸易信牌、奖励现银的方式,诱使中国商人提供日方所需情报,显示出搜集中国情报的主动性。情报送抵江户后,皆由当值老中负责处理,重要情报一般采用老中合议制进行讨论。经由中国商船源源不断流入的中国情报成为江户幕府及时制定、调整对华政策的重要参考。第三章考察荷兰商船与中国情报的问题。荷兰在东方贸易中实施商业利益压倒一切的贸易政策,这使其成为日本锁国期间唯一获得江户幕府贸易许可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持乃至独霸与日贸易的目的,日本锁国之初,荷兰驻长崎出岛商馆便应江户幕府命令,开始向日本提供海外基督教徒动向的情报。尔后,荷兰商船逐步成为江户幕府获取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情报的重要渠道。十七世纪六十年代中期,长崎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荷兰风说书制度:每逢荷兰商船入津,长崎荷兰通词登船收取巴达维亚殖民政府寄发给出岛商馆长的海外情报备忘,交予长崎奉行开封查验后,持之前往荷兰商馆,协同荷兰商馆长制成“荷兰风说书”,长崎奉行审核后交由飞脚递送江户。十八世纪前的荷兰风说书中,时常出现台湾郑氏、清朝对外关系、清朝内情方面的情报。有关清朝内情方面,唐船风说书中不曾出现的中国基督教情报是重点。随着中荷关系的稳定,十八世纪后的荷兰风说书中中国情报渐少。鸦片战争爆发后,荷兰商馆除按例提交荷兰风说书外,同时另就鸦片战争之事提交一份描述更为详细的“荷兰别段风说书”。整体来看,由于每年赴日荷兰商船数量较少,且荷兰在中荷交往中唯重商贸,故日本江户幕府由此获取的中国情报量较小;因中荷两国大部分时间内不存在根本性冲突,荷兰船的中国情报基本准确,但情报是属官方性质,经过荷兰人筛选,西方殖民者立场明显;风说书传递速度较唐船风说书更快。第四章研究对马藩经由朝鲜搜集中国情报的问题。江户幕府时期,朝鲜除作为中国明清王朝朝贡体制的成员外,亦被江户幕府纳入在日本大君外交体制中。对马藩藩主宗氏凭借在恢复日朝通交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得以家业的形式承担两国间外交事务。清朝征服朝鲜的情报即因此经由对马流入江户幕府。清朝入主中原后,朝鲜利用燕行使出使北京等机会获取清朝信息,而对马藩则为显示其在日朝通交中的重要地位,积极应幕府要求经由朝鲜搜集中国情报。对马藩搜集中国情报的方式有二:一是通过釜山倭馆秘密搜集;二是施压朝鲜,索取朝鲜官方通报。“壬辰倭乱”后,朝鲜对日本始终心存警惕,对其实行情报封锁,萨摩藩获取的中国情报总量较小。朝鲜获取的中国情报质量本就参差不齐,流入倭馆的过程中不免受到歪曲,而朝鲜官方提供情报时亦往往刻意隐瞒,萨摩藩入手的情报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存在严重误报的情况。对马藩的情报机关不在幕府直接管辖之下,情报在对马藩至江户问的传播速度较慢。但是,源自朝鲜的情报皆来自中国北方地区,具有北方情报的优势。尽管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实行锁国政策的日本江户幕府而言,萨摩藩仍可谓是其重要的中国情报源之一。第五章探讨萨摩藩经由琉球王国搜集中国情报的问题。江户幕府时期,琉球同时被纳入在中国朝贡体制和日本大君外交体制中,处于中日两属的地位。萨摩藩藩主岛津氏因征服琉球之功赢得了在日本国内对琉球的专有支配权。在萨摩藩全面监控之下,琉球不但将中琉交往之事一一通报萨摩藩,而且在赴华朝贡使团归国后,定会派遣耳目官前往萨摩藩复命,并报告滞留中国期间的所见所闻。萨摩藩定期自琉球获取中国情报,并将其中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奏报江户幕府知晓。萨摩藩获得的中国情报量不大,但是,其情报皆源自琉球人在中国的亲历亲闻,准确度颇高。另一方面,受琉球朝贡周期的制约,加之琉球船只常受季风影响无法将情报按期送往萨摩藩,且情报在萨摩藩亦时常遭到延滞,故该藩中国情报周期较长,情报传播速度缓慢。时效性问题是该渠道情报的最大弱点。尽管如此,其中国情报仍因现地性和颇高的准确度而受到幕府的重视,幕府亦多次命令萨摩藩或直接通过琉球赴日使团,专门进行有关中琉关系、清朝内情方面的情报搜集活动。第六章是结论部分。江户幕府时期,日本深受“华夷思想”影响,鄙视清朝,未与中国建立官方关系,却在长崎、对马藩、萨摩藩三地设置情报搜集点,经由中国商船、荷兰商船、朝鲜、琉球王国四条渠道搜集中国情报。其中,唐船渠道最为重要,其他三条渠道的情报各具优势,皆对唐船情报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在此较为完善的中国情报搜集网络之下,江户幕府获取的中国情报种类多样,既有原始情报,又有风说情报,既有文字情报,又有实物情报,情报内容覆盖中国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锁国政策决定了江户幕府的中国情报搜集方式在整体上是被动的,但其在搜集中国情报活动中显示出较高的主动性。日本江户幕府如此重视中国情报,原因主要可分如下四点:其一,江户幕府视清朝为政治上的重要对手,担心清朝颠覆其精心构建的“日本型华夷秩序”;其二,日本紧邻中国,担心清朝会像蒙古一样危及自国安全,害怕中日两属的琉球问题引发两国间的武力冲突而使自国陷入危险的境地;其三,清朝是日本江户幕府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伙伴;其四,收集相关情报以为发展经济、改革幕政之参考。较为完善的中国情报搜集网络,加之较为成熟的情报处理机制,成为江户幕府及时制定、调整对中政策的保障。江户幕府一方面鄙视清朝,另一方面却又重视清朝。表面上似乎很矛盾,但鄙视清朝是从文化心态层面出发的,重视清朝是从现实层面出发的。这种看似矛盾性的对华观,正是日本江户幕府的涉华行为特征。
张杰[9](2007)在《国家与商人的利益疏离及其后果——一个晚明例证》文中研究指明16世纪70年代的晚明中国面临着一次构建全球经济联系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机遇被遗憾地错失。本文通过对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经济深层因素的考察,发现国家利益和民间商人利益的长期疏离是导致以上结果的基本原因。如今,面对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能否把握住机遇,仍将取决于国家利益和民族企业利益以及国家主义和开放主义的结合。
于世海[10](2014)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今,经济全球化张力未减,正在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生产要素正以更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实现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是产业全球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产业升级可以通过国际间资源与要素的流动和转移来实现,而对外直接投资将有助于实现各类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开发我国的动态比较优势和经济增长潜力,成为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和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本文研究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互动机制,恰逢其时,既具有丰富的实践素材作为参考,又有助于理论的凝练、升华。本文以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关系理论、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原理为基础,寻求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体系内,揭示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互动机理,以期引导新形势下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理论创新与基于经济现实数据的科学、严谨的数理论证都是不可或缺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模式和国内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相互印证,高度凝练的理论思想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是内在统一的,应遵循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演化的规律及协同机理,总结现阶段影响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各种因素,进行合理、有效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研究成果付诸实践、经得起验证并取得成效是本论题研究的另一个关键目标。全文共分为九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简明扼要地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述,进而明确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并提出可能完成的创新点。第二章:研究的理论基础。梳理对外直接投资和产业升级关系理论,系统阐述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原理及相关应用,并界定相关概念,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现状分析。从规模、行业分布、地域分布、投资主体分布四个方面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并结合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对中国当前所处投资发展阶段作出合理的判定,概括其基本特征;介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产业结构的演化历程和发展现状,发现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与产业结构的叠进具有高度重合性。第四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机制框架体系的构建。构建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演化的布鲁塞尔模型,提出实现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协同发展模式,探索二者之间协同发展的核心内容、传导渠道和作用机理,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体系内考查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与国内产业升级的互动行为及之于彼此所产生的影响。第五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演化的总体评价。运用灰关联熵流模型对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协同发展状况进行总体评价与检验,并通过面板数据模型确定了影响二者之间协同发展的若干障碍性因素,借此对灰关联熵模型中正熵流和过小负熵流现象给出了合理的解释。第六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情形的动态关联分析。利用VAR模型、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等计量分析方法对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之间的互动情形进行了细致的动态刻画,实现了短期影响描述与长期均衡分析的结合。第七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行为仿真及模拟调控。通过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对对外直接投资和产业升级协同发展模式下的各项基本行为进行仿真、趋势预测及政策模拟,在一个弹性系统内探讨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互动机制,寻找较优的发展方案。第八章: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通过对美国、日本和韩国三个典型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关联发展相关经验的总结,为推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国内产业升级良性互动、协同发展提供了诸多借鉴和启示;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践协同发展模式、促进良性互动的各项对策设计。第九章:结论与展望。概括全文的主要结论,同时还分析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本文的主要创新点:(1)提出了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协同发展模式,诠释了两者间的协同机理,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新颖的理论分析框架;(2)按照“现状剖析(OLS与统计量指标)→总体评价(灰关联熵流模型)→动态考量(VAR模型)→仿真模拟(SD模型)”的逻辑链条设计实证检验路径,验证我国经济运行现实情形与理论预期的符合程度;(3)遴选多种评价指标、运用多种实证手段覆盖同一研究论题,并由此得出了大致相统一而又令人较为信服的结论;(4)通过总结、汲取典型国家的有益经验,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并特别注意规避障碍性因素的干扰,不断进行政策模拟寻优,筹划、设计有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与国内产业升级之间有效互动、协同演进的公共政策体系,是符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战略规划要求的创新之举。
二、近年中国海外贸易之情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近年中国海外贸易之情形(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排除措施条款概论 |
第一节 国际能源投资规制与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一、能源投资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 |
二、能源投资争端仲裁的特殊性 |
三、调整国际能源投资的主要依据 |
四、本文条约研究文本的选择 |
第二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概述 |
一、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基本概念 |
二、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产生和发展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基本内容 |
四、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功能 |
第三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的理论依据 |
一、危急情形与自保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Risk Society Theory) |
三、国家经济主权理论 |
四、利益平衡理论 |
第四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与例外条款的比较 |
一、非排除措施条款与同一投资条约内部例外条款的关系 |
二、非排除措施条款与条约外例外条款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第一节 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BIT与能源投资的“相关性” |
二、美式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
三、美国BIT范本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四、加拿大BIT范本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五、哥伦比亚BIT范本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第二节 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争议 |
一、能源投资争端中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必要性的争议 |
二、有关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法律后果的争议 |
三、有关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与相关条款的比较 |
一、岔路口条款 |
二、保护伞条款 |
三、利益拒绝条款 |
第四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与间接征收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边或区域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条约(狭义)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一、与能源投资相关的重要国际投资条约 |
二、《能源宪章条约》(EC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三、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的独特性 |
第二节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一、与能源投资相关的区域协定概述 |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三、《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第三节 区域投资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一、《中国-东盟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二、《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 |
第四节 BIT及其它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冲突 |
一、国际法中条约冲突的一般理论 |
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般例外条款与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 |
三、《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与成员国间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排除措施条款在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 |
第一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 |
一、非排除措施条款解释的现状及其影响 |
二、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方法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关键语词的解释 |
第二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审查 |
一、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审查中评估边界理论的适用 |
二、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善意审查原则 |
三、隐性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审查 |
第三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解释和适用审查的案例分析 |
一、涉案案件中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解释和审查的异同 |
二、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解释演变历程的审视 |
三、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解释和适用审查的评价 |
第四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 |
一、观点一: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不能排除东道国赔偿责任 |
二、观点二: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免除东道国赔偿责任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抗辩后能源投资者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能源投资的双重功能 |
第一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概述 |
一、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内涵 |
二、非排除措施条款发挥双重功能的背景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双刃剑效应与双重功能的协调 |
第二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能源主权的保障功能 |
一、中国面临的能源危机 |
二、中国境内外国能源投资状况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在中国境内能源投资争端中的重要价值 |
第三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间接保护 |
一、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风险 |
二、应对能源投资争端的一般途径 |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重要意义 |
第四节 中国能源投资中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协调 |
一、中国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的双重身份 |
二、中国能源投资中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协调 |
第五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缺位对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的影响 |
一、稳定条款保障能源投资安全的缺憾 |
二、损害赔偿条款保障能源投资安全的缺陷 |
三、解释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替代所引发的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完善 |
第一节 非排除措施条款发展的趋势 |
一、美式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发展的趋势 |
二、德式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情形 |
三、美式BIT与德式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比较 |
四、多边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BIT的发展 |
二、中国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梳理与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完善和提高 |
一、中美BIT谈判及对中国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影响 |
二、中国完善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对策建议 |
三、中国投资条约范本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建议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的学术成果 |
(2)劳动法域外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劳动法经济行政法性质之探讨 |
一、劳动法经济行政法性质之界定 |
二、西方国家劳动法“私法公法化”之运行轨迹 |
三、中国劳动法“公法私法化”之发展趋势 |
四、劳动法之“私化”趋势日渐明显 |
第二节 域外效力之界定 |
一、“域”、“法域”与“领域” |
二、域内效力、域外效力与域外适用、域外管辖权 |
第三节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演进基础 |
一、劳动法域外效力演进之经济基础——经济全球化发展对劳动法之影响 |
二、劳动法域外效力演进之伦理基础——劳动法道义功能之倡导 |
三、劳动法域外效力演进之政治基础——新型帝国理念之贯彻与表现 |
四、劳动法域外效力演进之法律基础——发展中的国际法与外国公法适用之支持 |
第二章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前置问题 |
第一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 |
一、涉外劳动法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依据与类别 |
二、涉外劳动法案件国际管辖权之确定 |
第二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之准据法 |
一、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二、集体合同准据法之确定 |
三、个人劳动合同准据法之确定 |
四、强制性规范之适用 |
第三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的领域限定 |
第三章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欧盟之理论与实践 |
一、概述 |
二、欧盟成员国劳动法域外适用之国别实践 |
第二节 英国之理论与实践 |
第三节 美国之理论与实践 |
一、联邦与州之劳动法域外适用之概述 |
二、个别劳动法之域外适用 |
三、集体劳动法之域外适用 |
四、美国反歧视法之域外适用 |
五、借身贸易法之劳动法域外适用 |
第四节 其他国家或地区之理论与实践 |
一、澳大利亚劳动法之域外适用 |
二、新西兰之选法与劳动法域外适用 |
三、日本劳动法之域外适用 |
四、俄罗斯劳动法之域外适用 |
五、加拿大劳动法之域外适用与选法 |
六、我国港台地区之相关实践 |
第四章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之实现路径 |
一、冲突法路径与实体法路径 |
二、多边路径与单边路径 |
三、相互融合路径与相互渗透路径 |
四、显性路径与隐性路径(传统路径与其他路径) |
第二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之争议冲突 |
第三节 劳动法域外适用之法律克制 |
一、礼让原则 |
二、合理原则 |
三、外国主权强制——国家行为原则与外国法冲突抗辩 |
四、FCN条约抗辩与雇主基于外国主权豁免之抗辩 |
五、BFOQ抗辩 |
第五章 劳动法域外效力之中国观点 |
第一节 必要性——标准与问题 |
一、劳工标准水平之考察 |
二、域外效力缺失问题之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领域与设想 |
一、劳动合同法领域 |
二、劳动基准法领域 |
三、反歧视法领域 |
第三节 例外性——克制与协调 |
一、管辖权之拒绝行使——不方便原则之适用 |
二、劳动法域外适用例外之规定与劳动法适用之国际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之论著、论文 |
后记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战略研究:动因、模式和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的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结构安排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1 传统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2 20世纪80-90年代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2.1.3 21世纪对外直投资理论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对商业银行的适用性研究 |
2.2.1 对商业银行的适用性 |
2.2.2 商业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商业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
2.3.1 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动机研究 |
2.3.2 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研究 |
2.3.3 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区域选择研究 |
2.3.4 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模式研究 |
2.3.5 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的经营绩效研究 |
第四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投资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
2.4.1 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总体战略研究 |
2.4.2 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区域选择研究 |
2.4.3 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绩效研究 |
2.4.4 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模式研究 |
2.4.5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战略联盟研究 |
第五节 商业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文献评述 |
第六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设立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扩张的历程 |
3.1.1 国际银行业的三次海外扩张浪潮 |
3.1.2 中国商业银行设立海外机构的历程 |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扩张的可能性分析 |
3.2.1 描述性分析 |
3.2.2 计量模型设定 |
3.2.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3.2.4 进一步讨论 |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扩张的时机选择分析 |
3.3.1 描述性分析 |
3.3.2 计量模型设定 |
3.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扩张的区域选择分析 |
3.4.1 计量模型设定 |
3.4.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第五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扩张的绩效分析 |
3.5.1 中国商业银行的绩效测量 |
3.5.2 计量模型设定 |
3.5.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的动因研究 |
4.1.1 理论分析 |
4.1.2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动因的实证研究 |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收购与新设的方式选择 |
4.2.1 理论分析 |
4.2.2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和新设选择的实证研究 |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的绩效研究 |
4.3.1 理论分析 |
4.3.2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绩效的统计分析 |
4.3.3 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商业银行国际战略联盟分析 |
第一节 战略联盟的概念 |
第二节 战略联盟的理论基础 |
5.2.1 战略联盟的交易成本观 |
5.2.2 战略联盟的资源观 |
5.2.3 战略联盟的博弈观 |
5.2.4 其他理论 |
第三节 商业银行国际战略联盟发展的现状 |
第四节 海外战略联盟的结构选择:基于资源观的博弈分析 |
5.4.1 问题的提出 |
5.4.2 有关谈判力的讨论 |
5.4.3 战略联盟的博弈分析模型 |
第五节 中国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发展历程 |
5.5.1 中国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发展情况 |
5.5.2 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战略联盟的发展情况 |
第六节 中国工商银行与南非标准银行战略联盟的案例研究 |
5.6.1 案例描述 |
5.6.2 合作动因分析 |
5.6.3 合作结构 |
5.6.4 合作绩效 |
第七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结论 |
6.1.1 海外机构设立 |
6.1.2 海外兼并收购 |
6.1.3 国际战略联盟 |
第二节 研究的政策含义 |
第三节 研究的政策建议 |
6.3.1 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
6.3.2 对商业银行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5)清代前期帆船出海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三节 文章资料与框架 |
第二章 海洋帆船管理规制的演变及其适用 |
第一节 帆船桅杆数量限定 |
第二节 帆船尺寸大小规定 |
第三节 帆船刊烙油饰规制 |
小结 |
第三章 多重照票下的官方出海管理职能 |
第一节 船照的时空差异与类型 |
第二节 船照申领、登记与更换 |
第三节 船照、关牌与验票的联合使用 |
小结 |
第四章 港口出入权限与海上航行稽查 |
第一节 清初设海关之原意 |
第二节 海关与对外通商口岸 |
第三节 沿海省份船只出洋权限 |
第四节 海上航行稽查 |
小结 |
第五章 出海管理的民力利用与秩序维护 |
第一节 船户利益与管理 |
第二节 船只租赁及其管束 |
第三节 海上贸易牙行与出海管理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相关立法背景研究 |
二、明朝海上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
三、明朝“海禁”法令研究 |
四、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法制改革分析 |
五、明朝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执法机构研究 |
六、明朝海外贸易管理法律体系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明朝之前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 |
第一节 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确立 |
一、立法背景:对外贸易格局的变化 |
二、唐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三、执法机构设置:市舶使的出现 |
四、唐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 |
第二节 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完善 |
一、立法背景:经济利益的凸显 |
二、宋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三、执法机构常态化:市舶司的设立 |
四、宋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 |
第三节 元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发展 |
一、立法背景:海外贸易市场的开拓 |
二、元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三、执法机构多元化:官方垄断严重 |
四、元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实施 |
第二章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明朝政府的外交环境 |
一、守备为上,不征诸夷 |
二、笼络四夷,怀柔远人 |
三、抵御外敌,加强海防 |
第二节 明朝的经济与社会 |
一、农业商品化 |
二、手工业民营化 |
三、商业规模化 |
第三节 明朝的海上对外贸易思潮 |
一、明前期朝贡思想主导下的异议 |
二、明中期开海与海禁之间的争论 |
三、明后期积极应对的开放贸易思潮 |
第三章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法律渊源 |
第一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立法主体 |
一、中央立法主体 |
二、地方立法主体 |
第二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中央立法 |
一、综合性法典 |
二、单行法规 |
第三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的地方立法 |
一、立法题奏 |
二、文告与禁约 |
三、外贸协定 |
第四章 明前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确立(洪武——宣德) |
第一节 明朝海禁法令初现 |
一、洪武海禁法令 |
二、永乐海禁法令 |
三、洪熙至宣德的海禁法令 |
第二节 明前期的朝贡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朝贡贸易合法地位的确立 |
二、明前期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 |
三、明前期朝贡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 |
第三节 明前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 |
一、中央执法机构 |
二、地方执法机构 |
三、明前期的市舶宦官 |
四、社会中介机构 |
第五章 明中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调整(正统——嘉靖) |
第一节 海禁法令的高度加强 |
一、立法背景:走私贸易与“嘉靖倭乱” |
二、法律内容 |
三、海禁法令加强后的实施效果 |
第二节 明中期海外朝贡贸易的“弘治新例” |
一、立法背景:朝贡贸易的衰退 |
二、“弘治新例”的法律内容 |
三、“弘治新例”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适度调适 |
一、广东税制改革 |
二、广州——澳门二元体制 |
第四节 明中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变化 |
一、中央执法机构 |
二、地方执法机构 |
三、明中期的市舶宦官 |
四、社会中介机构 |
第六章 明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转型(隆庆——崇祯) |
第一节 隆庆海澄月港的开海法令 |
一、立法背景:海禁法令的地区性差异 |
二、“隆庆开海”的法律内容 |
三、“隆庆开海”的实施效果 |
第二节 广东海外贸易法制的革新 |
一、立法背景:广州交易会的举办 |
二、“广东改制”的法律内容 |
三、“广东改制”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澳门海外贸易法制的最终确立 |
一、立法背景:西人东来与澳门争议 |
二、“澳门体制”的法律内容 |
三、“澳门体制”的实施效果 |
第四节 明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执法机构的调适 |
一、地方执法机构 |
二、中央税使 |
三、社会中介机构 |
第七章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特点、作用与影响 |
第一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特点 |
一、立法目的:政治与经济合二为一 |
二、立法内容:消极应对东西方接触 |
三、执法机构:政府间经济权力的博弈 |
第二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作用 |
一、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效果 |
二、明中后期海上外贸管理法制调适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影响 |
一、清朝海上外贸管理立法不断细化 |
二、清前期海上朝贡贸易法律地位的变化 |
三、清前期海禁法令的死灰复燃 |
四、澳门体制的延续 |
五、清朝海关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主要的研究方法 |
四、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一章 间接征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间接征收的概念及类型 |
一、 间接征收的概念 |
(一) 征收 |
(二) 直接征收 |
(三) 间接征收 |
二、 间接征收的类型 |
(一) 蚕食性征收 |
(二) 管制性征收 |
(三) 事实上的征收 |
三、 间接征收的特点 |
(一) 间接征收的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识别 |
(二) 间接征收是对财产权的干涉而非转移 |
(三) 间接征收界定标准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和缺乏统一性 |
(四) 直接征收使国家直接受益而间接征收并不必然伴随国家财富增加 |
第二节 间接征收的历史发展 |
一、 早期的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
二、 法典化的最初尝试 |
第三节 间接征收与国家管制措施的界定 |
一、 国家管制措施 |
二、 间接征收与国家管制措施 |
三、 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 |
四、 间接征收的界定方法 |
(一) 逐案分析 |
(二) 比例原则的运用 |
第二章 间接征收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经济主权理论 |
一、 国家经济主权 |
二、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三、 外资管辖权 |
第二节 私人财产权利保护与国家经济主权 |
一、 私人财产权保护理论 |
二、 私人财产权保护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冲突 |
第三节 国家安全 |
一、 国家安全的含义 |
二、 国家安全与间接征收 |
第三章 间接征收的法律实践 |
第一节 间接征收的司法实践 |
一、 伊美求偿法庭裁决的间接征收案件 |
(一) Starrett Housing 案 |
(二) Tippetts 案 |
(三) Phelps Dodge Corp 案 |
二、 NAFTA 仲裁庭裁决的间接征收案件 |
(一) Metalclad 公司诉墨西哥案 |
(二) Pope&Talbot 公司诉加拿大案 |
(三) S.D.Myers 诉加拿大案 |
(四) Methanex 诉美国案 |
三、 ICSID 裁决的间接征收案件 |
(一) Tecmed 诉墨西哥案 |
(二) Santa Elena 诉哥斯达黎加案 |
(三) PSEG 诉土耳其共和国 |
四、 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间接征收案件 |
(一) Pine valley Developments Ltd 诉爱尔兰案 |
(二) Fredin 诉瑞典案 |
(三) Sporrong and L nnroth 诉瑞典案 |
第二节 间接征收的条约法实践 |
一、 双边投资条约 |
二、 区域性投资协定 |
三、 多边投资条约 |
第四章 间接征收的扩大化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间接征收扩大化的表现 |
一、 “投资”定义的扩大化 |
二、 间接征收规则及解释的扩大化 |
三、 “措施”定义的宽泛化 |
四、 征收范围的扩大化 |
五、 国际投资法的转型 |
第二节 间接征收扩大化成因 |
一、 资本输出国主导间接征收规则的制定 |
二、 发展中国家缺少话语权 |
三、 仲裁庭对外国投资者的倾向性 |
第三节 间接征收制度本身的问题 |
一、 间接征收制度的模糊性 |
二、 间接征收规则的任意性 |
三、 投资保护制度的西方标准化 |
第五章 间接征收中的权益失衡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失衡 |
一、 权益失衡的表征 |
二、 权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利益失衡 |
一、 国际投资地位不平等 |
二、 国家利益不一致 |
三、 手段与方法不同 |
第三节 投资者与母国利益 |
一、 母国对征收风险的规避 |
二、 投资者对征收风险的规避 |
第六章 间接征收法律规制的非统一性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间接征收法律规制的途径 |
一、 间接征收条款在投资条约中的表现形式 |
二、 投资条约中间接征收的最新实践 |
第二节 间接征收规则非统一性原因分析 |
一、 南北矛盾依然存在 |
二、 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目标不一致 |
三、 投资自由化的发展 |
四、 间接征收规则的模糊性、不确定性 |
第三节 克服间接征收非统一性的新实践 |
一、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 |
二、 国际投资条约的新发展 |
第七章 我国间接征收制度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我国间接征收制度现状 |
一、 国内立法 |
二、 国际条约 |
第二节 我国对设定间接征收规则的需求 |
一、 国际投资地位 |
二、 国际投资战略 |
三、 目前我国涉及间接征收的案例 |
第三节 我国制定间接征收规则应坚持的原则 |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
二、 公平互利原则 |
三、 限制间接征收范围的任意扩大化原则 |
四、 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间接征收现存问题的应对 |
一、 间接征收扩大化的应对 |
二、 间接征收中权益失衡的应对 |
三、 间接征收规则不统一的应对 |
四、 体现中国的特殊性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日本江户幕府搜集中国情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回顾 |
一、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 |
二、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与主要史料 |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二、主要史料 |
第二章 长崎唐船与中国情报 |
第一节 中日长崎贸易与唐船风说书 |
一、中日贸易政策与中国商船赴日贸易 |
二、唐船管理制度与长崎唐通事 |
三、唐船风说书制度 |
第二节 长崎唐船所搜明清鼎革时期的中国情报 |
一、明朝灭亡与南明政权情报 |
二、“三藩之乱”情报 |
第三节 长崎唐船所搜清朝中期情报 |
一、清朝开放“海禁”的情报 |
二、唐船贸易与“贞享令” |
三、例行风说问询重点的转向 |
四、德川吉宗通过唐船对中国情报的搜集 |
五、鸦片战争情报 |
第四节 日本从唐船所搜中国情报特征简析 |
第三章 荷兰商船与中国情报 |
第一节 日荷贸易与荷兰风说书 |
一、西方人在日本的早期贸易活动 |
二、锁国后的日荷贸易与荷兰风说书的缘起 |
三、荷兰风说书制度 |
第二节 荷兰商船所搜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情报 |
一、荷兰风说书中的台湾情报 |
二、荷兰风说书中的其他中国情报 |
第三节 荷兰商船所搜鸦片战争情报 |
一、鸦片战争情报的首次传入 |
二、荷兰别段风说书与鸦片战争情报 |
第四节 日木从荷兰商船所搜中国情报特征简析 |
第四章 对马藩与中国情报 |
第一节 对马藩与日朝和中日关系 |
一、对马藩与日朝和朝中关系 |
二、对马藩与中国漂流船民 |
第二节 对马藩所搜清朝征服朝鲜情报 |
一、丁卯战争情报 |
二、丙子战争情报 |
第三节 对马藩所搜明清鼎革时期的中国情报 |
一、清朝入关情报的搜集 |
二、“三藩之乱”情报 |
第四节 对马藩所搜清朝中期情报 |
一、北方边疆叛乱与南部台湾人民起义情报 |
二、对马藩经由朝鲜搜集清朝军事情报的尝试 |
第五节 日本从对马藩所搜中国情报特征简析 |
第五章 萨摩藩与中国情报 |
第一节 萨摩藩搜集中国情报渠道 |
一、日琉关系与萨摩藩 |
二、萨摩藩对清琉关系的监控 |
第二节 萨摩藩所搜明清鼎革时期的中国情报 |
一、中琉关系及明清对抗情报 |
二、“三藩之乱”情报 |
第三节 琉球—萨摩藩渠道的清朝中期情报 |
一、耳目官的中国情报 |
二、清琉关系的专门调查 |
三、清朝内情的专门调查 |
第四节 萨摩藩所搜鸦片战争情报 |
一、鸦片战争情报 |
二、萨摩藩对鸦片战争后中国形势的关注 |
第五节 日本从萨摩藩所搜中国情报特征简析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目录 |
附件 |
(10)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 |
1.3.2 关于开放条件下的产业升级研究 |
1.3.3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产业升级关联的研究 |
1.3.4 对研究现状的分析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1 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2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2 产业升级理论 |
2.2.1 产业升级内涵的界定 |
2.2.2 产业升级的驱动因素与测度方法 |
2.3 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及其应用 |
2.3.1 系统的状态 |
2.3.2 熵 |
2.3.3 耗散结构理论 |
2.3.4 协同学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产业升级现状分析 |
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
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的判定 |
3.2.1 数据的选取与来源 |
3.2.2 模型的设定 |
3.2.3 参数估计 |
3.2.4 回归结果分析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与问题分析 |
3.3.1 规模方面 |
3.3.2 行业分布方面 |
3.3.3 区位选择方面 |
3.3.4 投资主体方面 |
3.4 中国产业结构演化及产业升级现状分析 |
3.4.1 改革开放后中国产业结构的演进及阶段特征 |
3.4.2 基于各项测度指标的我国产业升级现状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机制框架体系的构建 |
4.1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互动演化模型 |
4.1.1 耗散结构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4.1.2 互动演化的布鲁塞尔模型 |
4.1.3 互动演化方向分析 |
4.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正确选择——协同发展模式 |
4.2.1 协同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2.2 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
4.2.3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机理诠释 |
4.3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序参量分析 |
4.3.1 模型的建立 |
4.3.2 变量的选取 |
4.3.3 协同发展的序参量支配作用机制分析 |
4.4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
4.4.1 动力机制 |
4.4.2 耦合机制 |
4.4.3 自组织机制 |
4.4.4 外部环境控制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演化的总体评价 |
5.1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的协同程度分析 |
5.1.1 灰关联熵流模型的建立 |
5.1.2 变量的选取与熵变测算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
5.2.1 计量分析的方法与步骤 |
5.2.2 数据的选取与检验 |
5.2.3 计量结果与启示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情形的动态关联分析 |
6.1 变量的选定 |
6.2 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
6.3 VectorAuto-regression 模型的构建 |
6.4 协整检验与向量误差修正分析 |
6.4.1 协整检验 |
6.4.2 向量误差修正分析 |
6.5 Granger 因果检验 |
6.6 脉冲响应函数与方差分解 |
6.6.1 脉冲响应函数 |
6.6.2 方差分解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行为仿真及模拟调控 |
7.1 系统动力学及其分析方法 |
7.1.1 系统动力学基本概念 |
7.1.2 系统动力学的分析方法 |
7.1.3 系统动力学的仿真软件 |
7.2 系统动力学仿真模型 |
7.2.1 建模目的和系统边界的确定 |
7.2.2 系统因果关系图 |
7.2.3 系统流图与主要方程式 |
7.2.4 模型有效性检验与仿真分析 |
7.3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互动行为的模拟调控 |
7.3.1 模拟方案设计与运行结果 |
7.3.2 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
8.1 典型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关联发展的经历与启示 |
8.1.1 来自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
8.1.2 来自日本的经验与启示 |
8.1.3 来自韩国的经验与启示 |
8.2 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升级良性互动的对策设计 |
8.2.1 宏观调控对策 |
8.2.2 微观基础建设 |
8.3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本文的不足及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近年中国海外贸易之情形(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D]. 杨福学. 南京大学, 2014(03)
- [2]劳动法域外效力研究[D]. 孙国平. 苏州大学, 2015(11)
- [3]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中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战略研究:动因、模式和绩效[D]. 卢刚. 南开大学, 2014(04)
- [5]清代前期帆船出海管理研究[D]. 朱勤滨. 厦门大学, 2018(07)
- [6]明朝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研究[D]. 杨晓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7]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D]. 寇顺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日本江户幕府搜集中国情报研究[D]. 仲光亮. 山东大学,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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