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论文文献综述)
张炜娟[1](2015)在《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研究 ——以万年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犯罪,创新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工作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大力合作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无疑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县、乡的刑满释放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调查访问分析,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生存现状和心理状态,分析目前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对策。本论文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的概述。首先简单介绍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特性,对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述评,使我们对这部分群体的思想教育工作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其次通过对江西万年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特点,探讨其形成的原因;再次,从刑释人员思想现状出发,阐述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第三部分在分析了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内外现有的理论研究对其提出有效对策。
毛煜焕[2](2015)在《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刑罚轻缓化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发展趋势,必将对中国刑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修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也获得了不断的发展和践行,作为犯罪与刑罚的连接桥梁——刑事责任的范畴呈现出“异化”的信号,修复性刑事责任现象不时涌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责任理论如何回应这种“异化”?笔者认为,极有必要通过创设修复性刑事责任,丰富和发展刑事责任理论,以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平衡,有效解决刑事案件,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基于司法实践的切身体会,笔者选择了修复性刑事责任这一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修复性刑事责任是对传统刑事责任的超越和颠覆,课题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挑战性强。本文坚持“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路,大胆提出与重点论证并重,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论证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从而在我国实现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司法化和立法化。论文除引言、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通过分析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提出背景,界定其概念、特征与目标,列举其形式与功能,力求对新创设的修复性刑事责任进行渊源的回顾和理论的阐释。第一节从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展示不同刑事责任目的下刑事责任的历史演进。报应主义被认为是人类报复本能的产物,起源于天然的社会正义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报应主义经历了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三个阶段。因为人类的本能,报应性刑事责任挥之不去;预防主义也被称为“相对理论”、“功利主义”,其基本意旨是为了防止将来的犯罪发生,才对加害人发动刑罚,刑罚目的在于追求现实效果。针对不同的预防犯罪的对象,预防主义分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由于难以确定刑罚限度,对加害人的再犯可能性预测困难,预防性刑事责任渐行渐远;综合主义将报应责任的公平正义与预防责任的功利追求结合在一起,通过刑罚适用,唤起和培养民众的法感情和法意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可分为真正的综合主义、绝对的综合主义、相对的综合主义。综合主义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兼顾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较好地解决了刑罚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与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相比,综合主义是相对合理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基本价值判断,因而风靡当下;而在修复性司法的兴起、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复归、公法与私法的沟通融合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支撑下,刑事责任逐渐呈现出新趋势,刑罚目的不再主宰刑事责任目的,刑事责任目的从报应性、预防性走向修复性,修复性刑事责任呼之欲出。第二节在评析案例的基础上,对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修复性刑事责任是一种复合责任,一种新型刑事责任,是按照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由加害人承担对被害人的损害修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后果和负担。加害人犯罪后、判决前自愿认罪、积极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主动实施修复行为或本身具有修复因素,被害人表示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被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甚至免予起诉、撤销案件。修复性刑事责任是多面一体的、目标是追求修复性正义。与以国家为本位的报应性、预防性正义不同,以个人和社区为本位的修复性正义,强调通过补偿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失,修补被害人因犯罪而形成的心理和精神创伤,修复因犯罪导致的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三方冲突关系,其实质体现了一种“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修复性刑事责任区别于前三种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一是责任目的上的修复性与平衡性;二是责任形式上的整体性与协调性;三是责任实现上的回应性与过程性。修复性正义是一种平衡的正义、宽恕的正义、尊重的正义、被害人的正义。第三节指出,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承担形式的有机统一,刑事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社区服务和公益捐赠、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及轻缓的刑罚均是其承担形式,比以往的刑事责任更为丰富、更多样化。修复性刑事责任具有五种复合功能:一是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多元、快速,衍生了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符合法治的原则;二是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减少危及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能有效预防犯罪;三是注重被害人精神伤害的修复和物质损失的弥补,保护了具体的被害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仍有机会去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为其将来融入社会奠定基础,能够有力促进加害人转化;五是让社区关系中每一方都享有尊严、关注与尊重,解除恐慌心理,参与判前社会调查,安排社区劳动等,有助于建设安宁社区。第二章主要从法理支撑、社会支持、文化认同三个方面论述修复性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第一节围绕秩序、正义、自由与效益等主要价值取向进行充分论述,以展现修复性刑事责任与法律基本价值的高度契合。首先是维护秩序的内在动因。刑法所具有的打击犯罪、防卫社会机能和任务,使它与社会秩序的联系更为直接、紧密;而且修复性刑事责任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种积极的建设性过程,它以犯罪的发生为契机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改善、提升。其次是守望公正的必然要求。刑罚的报应性正义排斥了被害人在刑事责任中的任何地位,因而是不完全的正义;而修复性正义是一种以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为中心的、立体的、多维度的利益和关系状态。修复性刑事责任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恰恰相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修复性刑事责任中的差别对待,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要求,具有正义性,也不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次是促进自由的理性选择。自由之于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厘定消极自由,即修复性刑事责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全部的理由都在于限制国家司法机器对刑罚权的过度实施,反对罪刑神秘和擅断,保障基本人权。我国《刑法》第3条的表述不应当被解读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积极入罪的一面,而是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一个有力注解;二是表现在体现积极自由,修复性刑事责任既坚持了犯罪处置的国家意志,又适当地接受当事人的参与、吸收社会力量的介入,实现了纠纷解决合意与强制的有机统一。最后是增进效益或效率的源泉所在。国家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然要以一定的物质力量作为支撑,这使得刑事司法不得不将效益或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修复性刑事责任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个案解决的社会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诉讼效率的要求。这从经济学有关人性的经济人假设中也可得到更好的解说。第二节指出,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提出,除了契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外,还具有深厚的社会政治基础。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转型保障。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从“严打”政策到宽严相济政策的转变,体现了中国由国家专政到社会参与的深刻治理转变。修复性刑事责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国家治理转型。其次是人性关怀的彰显途径。刑法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与对人性、人道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在刑法二元结构和激烈对抗的诉讼模式下,带有极大的局限性。修复性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贯彻“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的命题,更加关注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理的修复,鼓励加害人发现良知、弃恶从善。再次是谦抑宽容的实现方法。刑法的谦抑性究其实质,就是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通过相应的原则、制度、机制限制刑法的扩张,使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谦抑与宽容也是密不可分的。修复性刑事责任恰恰体现谦抑宽容,实现各方利益修复和平衡。当前,更应关注修复性责任司法层面的适用。最后是社会和谐的有力体现。刑罚权是国家基于对社会的管理或统治,依法对实施犯罪的人加以惩罚的权力。修复性刑事责任包含的协商、合作因素,使得犯罪处置的主体多元化,提高了社会参与度,有助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和谐,还有利于案结事了和增强社会认同。第三节阐述修复性刑事责任与我国社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因为任何制度安排,都有不可挣脱的文化背景。首先是夯实伦理基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总是以一定时期的道德伦理为其根基,中西方概莫能外。“德主刑辅”是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法制模式,“出礼入刑”使“罪”与“恶”这两种本质上不同的社会评价融合等同。修复性刑事责任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伦理法”传统的有益成分,注重教化预防,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其次是符合和合文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保持“和合”,避免争斗,力求无讼,被中外学者认为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和特色。修复性刑事责任在最具冲突性的刑事司法领域,以和合来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现代法律对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利用。最后是合乎中庸之道。中庸思想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心理倾向、思维模式,也浓缩为中华法系的思维方式。情、理、法统一的中庸之道为修复性刑事责任提供了根本方法论。修复性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发展到当今时代新的折中与平衡。第三章从域外考察、本土审视两个方面论述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实践价值。讨论一种制度或理论的构建,自然少不了对域外相关情况作一梳理、考察。一般认为,修复性刑事责任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到了20世纪90年代,修复性正义在整个西方社会相当盛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萌芽到理论的成熟,为国际刑事法学界所认可,修复性司法从诞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不算漫长的过程。通过联合国的确认,主要是经社理事会的推动,修复性司法在适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得到了解决。美国的修复性刑事责任运行中,私力合作模式非常普遍,社会合作模式也非常发达。现代修复性司法最重要的模式之一——家庭团体会议发端于新西兰。修复性刑事责任在新西兰相当成熟且稳健,取得正式的法律地位,最大的困境是如何有效地提升被害人参与的满意度。英国的修复性刑事责任起源于少年矫正制度。犯罪活动不仅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威胁被害人的安全。加拿大修复性刑事责任可以在刑事司法运作的不同阶段实施。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修复性刑事责任实践也蓬勃发展。德国是目前欧洲调解项目最多的国家,大多是为青少年犯罪而设,也是目前对修复性司法规定最为全面的国家,但其内化程度仍显保守,在修法思维上仍以减轻国家诉追负担重于被害人所应获得的利益。日本的政界、学界、司法实务界、宗教界等都对修复性刑事责任表示出极大关注,重视对犯罪加害人的微罪处分权,以及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和保护。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修复性刑事责任也方兴未艾。当代中国的法治进路应当是一种尊重地方知识背景下的制度变迁,应更多考察本土资源,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第二节除了从国际会议决议入手,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实践进行考察外,对我国传统刑事责任观下的刑事法治进行反思,列举有修复性刑事责任色彩的法律规定、制度,并特意以浙江这个经济先发地区的相关司法实践为例,分析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地方探索也是十分必要的。反思传统刑事责任,刑罚权被国家垄断、被害人被严重漠视、被告人被社会排斥、社会关系修复迟滞,已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上有修复性刑事责任理念的重要因子,既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有一些具体规范;既有刑事政策方面,也有司法制度方面。从浙江以及其他部分地区的修复性刑事责任运行实践来看,我国刑事司法逐渐由传统的以惩罚犯罪为主,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方向转变。通过域外经验与我国现状的比较、国家规定与地方探索的分析,我国修复性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实践呈现地方化、不系统、不深入、不均衡的特征,有待司法和立法更有力的推动。第四章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论述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司法实现。首先在宏观层面要转变理念。一要强化对话沟通。当前的刑事司法整体而言侧重于对加害人的惩罚,没有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必要的平台。具有职业优势的司法机关应承担起第三方的角色,为双方提供面对面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尽力修复因犯罪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强化对话沟通,不仅是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时代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的应有之义,也使民众更加认可司法机关的裁决。二要强化纠纷解决。作为社会控制者的司法机关要强化纠纷解决意识,耐心细致地做调解、说服工作,不仅定罪量刑,而且案结事了;不仅要解开法结,而且要打开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的刑事司法目的。三要强化文书说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司法的期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求细致地阐述理由,要让公众看到修复性行为在哪里、对量刑的影响如何。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还需要规范公开机制。其次在中观层面建设机制。一是探索“刑民并重”诉讼模式。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与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相交织。为实现修复性刑事责任,必须正视“先刑后民”的不足,实行惩罚与赔偿并重,探索“刑民并重”的诉讼模式,才能真正案结事了,彰显刑事公正。二是改进案件绩效考核机制。司法机关通常把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等作为具体的业务考核指标,对刑事司法危害甚大,也不利于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实现。必须遵循司法规律,针对职业特点,考核整体素质,提高办案人员适用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三是重视刑事司法建议机制。修复性刑事责任不仅是犯罪处置模式,还是社会治理模式,必须找到犯罪的“病灶”,研究分析加害人与社会环境如何互动。刑事司法建议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备,实践中问题不少,应认识其治理价值,明确其基本内容,发挥其保障功能。第三是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执行。一是细化缓刑适用标准。在我国,缓刑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修复性刑事责任的集中体现,符合刑罚人道性原则、责任修复性原则、行刑经济性原则。从司法实践看,缓刑适用存在整体适用率不高,地区差异明显,未成年被告人、外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等问题。裁量缺乏严谨、科学的标准,“内部习惯”的制约,庭前羁押常态化等都是原因。因此要细化缓刑适用标准,合理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准确判断“悔罪表现”,全面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从宽把握特殊人员缓刑适用标准,扩大多发性罪名的缓刑适用,慎用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推进判前社会调查。判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成为非监禁刑适用特别是缓刑适用的重要依据,也成为社区矫正的“入门关”。但审限规定、“人户分离”导致判前调查不畅,调查结论与委托调查的初衷存在一定脱节。为有效实施这一制度,建议前移委托调查程序,完善审判阶段委托调查工作,特别关注未成年被告人。三是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既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非监禁刑的保障制度。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被世界多国广泛使用,但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处于探索阶段。对此,我国除了推进立法,还需贯彻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监狱、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丰富矫治方式,开展针对性的矫治。四是改进减刑假释程序。当前减刑、假释的裁判流程并无检察机关、被害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实质参与,流于形式。因此,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应当有权参与到裁判中来,罪犯仍应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方式,化解或软化相互的对立,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第五章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修复性刑事责任进行立法完善。第一节是实体法完善。一是充实修复性刑罚和执行方式。管制、缓刑由就近的司法所执行、监管,实行社区矫正,与社区的联系不够紧密,应设置社区服务令,强制为所在的社区服务,还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为预防利用各种职业权利或营业实施的犯罪,有利于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可以考虑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增加规定为资格刑;综合缓刑制度成为很多国家刑法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我国有借鉴必要;可考虑将缓刑的适用上限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具有修复因素视为“不致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规定有条件易科执行。二是确立赔偿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机制。强制性刑事赔偿起到制裁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的功能,具有社会化功能,也是刑法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害人得到具体损害的救济与补偿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依法从轻、减轻。三是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刑法支持,不仅会使刑法的社会功能欠缺完整性,同时也反映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衔接上存在很大问题,逻辑上欠缺正当性,对特定的受害人被害人之救济极为乏力。四是规定修复性行为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积极悔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动、完全修复社会关系,确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基本修复社会关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是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限制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予去除,在所有刑事案件的处理、协同、修复中均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二节是程序法完善。一是强化被害人权利保障,包括参加刑事诉讼权、附民诉讼起诉权、陈述意见权、接受证人保护、司法救助、国家补偿权等。二是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必要扩大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不局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被告人,也不局限“两章”涉及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也有适用刑事和解的空间;司法机关可以制作“刑事和解协议确认书”;刑事和解一般只影响到刑罚的裁量,而不影响罪名。三是健全暂缓起诉制度。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综合考量其年龄、悔罪表现、补偿受害人被害人损失等方面修复性因素,可以决定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四是建立认罪协商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宜由侦查人员启动、检察官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达成合意后订立协商协议,然后由法官参照该协议对案件作出判决。
许庆永[3](2014)在《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研究 ——以单县、安丘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世纪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大调解格局”的提出,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乡土纠纷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在乡土社会整合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但是学界对于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研究还不够重视。本文是从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构成的静态方面入手,对其工作状况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动态描述,从而给其一个定位,进而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的发展前景进行探析。本研究以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其构成和工作机制为研究内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构成十分地复杂,法律规定与现实当中的情况也有出入,本研究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的构成进行了静态分类描述,主要分为司法所人员兼任的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以外的其他政府人员兼任的人民调解员、村干部兼任的人民调解员、普通村民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和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这些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身份决定着他们在乡土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不同作用,每种身份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些特定的意义和信息,通过这种区别描述,对其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工作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乡土的关系网络,这些关系网络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它们从各个方面影响着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与其说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是调解矛盾纠纷,不如说是对乡土社会关系网络的重新梳理。对于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过程,除了要考虑关系网络这个“面”之外,还要考虑到人情、面子等一些“点”,本研究借助场景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个案的分析,从关系/事件和行动策略入手,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状态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动态描述。本研究运用地方性知识理论的分析视角,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进行了角色定位,为理性认知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乡土社会纠纷冲突的化解和秩序的维护,从而使得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得以有利地推进。本研究也丰富了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研究视角,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本研究的最后是对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前景的探析,作为乡土社会一股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人民调解员不会消失,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他们会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和乡土人们观念的变化而与政府背景逐渐分离,从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力量而存在。
赵亮[4](2012)在《中国减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减刑制度在中国自由刑执行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适用广泛,每年获得减刑的罪犯约有数十万,这是一项事关罪犯基本人权的制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自由刑行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获得减刑,变更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缩短被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时间。这一制度给予罪犯尤其是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以自由的希望,他们在监禁中通过改造思想、积极劳动等良好表现获取积分,积分转化为奖励,最终变成减少服刑时间,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遵守规范的益处,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这一制度都值得引起充分重视。深入研究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发现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对完善减刑制度意义重大。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需要在刑法中的特殊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理论以及报应论中寻找根源。通过减刑,调节罪犯与社会隔离的时间,对罪犯进行有限威慑,全面矫治罪犯的思想与行动,能预防罪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建立在自由刑惩罚基础上的减刑,具有一定威慑力,能告诫公众不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减刑的示范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地遵守社会规范。国家权威在判决宣告执行后已经得到确立;社会伦理规范在罪犯受到刑罚惩罚后得到恢复;罪犯受到惩罚满足了被害人的报复心理;犯罪人受到报应性惩罚会产生内心的赎罪观念;因为报应基本实现,因此减少宣告刑可以实施。减刑不能滥用,需要受到一定限制。没有一定时间的惩罚,刑罚不会产生威慑力,也不能收到矫治的效果,特殊预防论要求减刑限制。罪犯得不到一定的惩罚,无法使公众形成触犯规范要受到惩罚的认识,不仅不能引导公众遵守规范,更有可能鼓励犯罪,一般预防论要求限制减刑。过度减刑,罪犯得不到公正报应,影响国家权威;破坏常识、常理、常情等基本社会规范;不能平息被害人报复的怒火;罪犯不能对自己行为忏悔,减刑限制是报应论的要求。减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如减刑建议权与减刑裁定权的冲突,减刑适用地区不均衡,严格限制减刑将带来巨大监管压力,实际执行刑期不能体现罪犯差异等。这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减刑制度概述。减刑制度是指,被宣告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具备法律规定的良好表现,由执行机关提请,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缩短原判决服刑期限的变更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对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减刑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善行表现;减刑由自由刑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是变更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减刑制度始于清末法律改良运动;孕育于革命战争时期;完善于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停滞于“文化大革命”;在1979年颁行的《刑法》中获得新生;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进一步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进行了完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进行了深入改革。减刑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回归功能、经济功能、调节功能。第二章,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特殊预防论、一般预防论、报应论。在系统梳理了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格拉马蒂卡、安塞尔等“新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后,在特殊预防论中寻求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特殊预防论吸收报应论的观点,对减刑的理论支撑体现在调节隔离、有限威慑与全面矫治方面。在威慑已经变成现实后,建立在自由刑惩罚基础上的减刑可以适当的展开,这种适用不会影响刑罚的威慑力。通过减刑奖励罪犯,从积极方面引导社会成员对规范的感情,热爱而非挑战规范。报应论可以从国家报应、社会报应、被害人报复、犯罪人赎罪4个角度阐释减刑的合理性。第三章,减刑限制的理论基础。减刑应该有一定限制。减刑限制也有特殊预防论、一般预防论、报应论的理论基础。减刑能起到调节隔离的作用,一定时间隔离是威慑与矫治的基础。滥用减刑使罪犯不畏惧刑罚,反而认为法律软弱可欺,故而要限制减刑。对表现不好的罪犯不减刑是一种消极的惩罚,能威慑意欲犯罪的人。通过减刑向公众宣示良好表现的奖励,号召公众遵守法律法律规。国家权威的彰显、社会秩序的恢复、被害人复仇情感的冷却、犯罪人赎罪观念的产生都需要以减刑限制产生的时间为基础。第四章,减刑制度的权力性质分析。减刑权归属备受争议,有司法权与行刑权之争。减刑权并非一体,可由相关部门共享,分为减刑建议权与减刑裁定权。减刑建议权是指自由刑行刑机关对考核合格的犯罪人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以及建议减刑幅度的权力。减刑裁定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刑机关建议,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罪犯,裁定减刑以及减刑幅度,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裁定不予减刑的权力。减刑权具有二重属性,既是行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又是司法权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审判权威的保障。第五章,我国减刑制度的现状。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时间条件。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制度的变革,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的需要;是刑法学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刑法规范作为裁判、行为规范发挥引导功能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制度进行大幅度修改,本文对变化的内容进行评析。我国减刑适用状况:减刑适用广泛;减刑中存在一定舞弊现象;部分罪犯减刑后有再犯现象;短期刑犯实际执行刑期比例高于长期刑犯。第六章,我国减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现行减刑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减刑建议权与减刑裁定权的冲突;“确有悔改表现”内容不明确;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界限不清;限制缓刑犯减刑的不平等性;减刑限制给罪犯改造带来巨大压力;各地减刑适用差异较大;实际执行一定刑期没有充分注意罪犯差别。现行减刑制度的完善包含如下内容:减刑权内部冲突之协调;进一步明确“确有悔改表现”内容;厘清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平等赋予缓刑犯减刑的机会;宽严相济,减刑工作科学化;制定全国性罪犯计分考核奖惩指导意见;以实际执行刑期体现罪犯差别;建立过失犯减刑规则。
田先红[5](2010)在《息访之道 ——国家转型期的桥镇信访治理研究,1995-2009》文中提出1990年代中后期至税费改革之前,乡村社会出现维权型上访主导的信访小高潮,不过,此时期的农民上访问题并没有对基层治理构成太大威胁,主要原因是间接治理模式的维系给乡村基层政权有效应对农民上访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性、结构性条件。税费改革之后,在国家的推动下,乡村治理逐渐从间接治理模式向直接治理模式转换,个体的权利意识被调动起来,而乡村集体权力遭到削弱,乡村干部在干群关系中由原先的优势转为弱势。与此同时,从乡村集体解放出来的农民个体理性过度伸张,谋利型上访在农民上访类型中逐渐凸显,基层政权因无法对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进行区分而影响了信访治理的绩效,农民上访出现新高潮。出于稳定与秩序的考虑,国家通过压力型的信访治理体制强化地方和基层政府的维稳责任,督促其重视信访治理工作,却使得地方和基层政府日益被动,基层信访治理陷入困境之中。在这一背景下,谋利型上访不断蔓延,并形塑出越来越多的上访专业户,上访产业初现雏形。在这个意义上,基层信访治理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上访钉子户治理问题,而裹挟着更为浓厚的治理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专业户的色彩。随着信访治理压力的加大,基层政府不得不疲于应对,并将信访维稳工作提升到政治高度。发展与稳定构成当前基层政府的两大任务,二者共同形塑了当前基层政府的行为逻辑。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政府不得不以降低合法性为代价,牺牲治理能力。这表明,国家试图通过推动乡村治理转型、实行直接治理模式的改革措施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与监控,却导致了国家基础权力弱化的意外后果。基础权力的弱化掣肘了专断权力的行使和运用,使得专断权力与基础权力呈现出并弱的局面。由此,欲推动国家转型、建构现代国家,就不仅需要强化对基层代理人的监控,而且要重塑乡村治理结构,增强乡村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再造中间层。而这又要求从根本上增强基础权力的同时,还原专断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让国家权力能够在正常的治理轨道上运作。总之,当前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依然面临着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只是这种进入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沉,而是如何与乡村社会有效对接的问题,亦即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问题。
王志胜[6](2009)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刑事社会政策》文中指出引题——《流浪少年》央视新闻调查栏目2005年3月28日播出的《流浪少年》节目,相信很多人都还记忆犹新。2004年春天开始,河南省登封市盗窃事件频发,大到冰箱彩电、首饰现金,小到硬币玩具、锅碗瓢盆,犯罪分子所到之处,财物几无幸免,居民们防不胜防,怨声载道。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终于在2004年底破获一特大盗窃团伙,然而接下来的调查结果却令人震惊:这一
金桥[7](2007)在《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 ——上海社区实地研究》文中认为社区是社会的基础,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动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区概念的内在含义。本文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看作是一种权力运作,认为互动过程中必包含权力的行使。本文假设,城市社区具有自身独特的权力运作逻辑,而“这种权力运作逻辑是怎样的”正是本文力图回答的问题。这一逻辑就存在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之中。本文选择居民委员会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考察居委书记、居委委员、居委干事与其他组织的成员、居民区积极分子、普通居民以及某些特殊群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力图得到对城市社区权力运作图景的基本认识。本文的主体内容就是对权力运作或互动的过程及其背后的逻辑进行分析。这种背后的逻辑体现在居委会工作者与居民的日常交往当中,体现在居委会工作者努力完成大量琐碎任务的过程当中。对居委会工作者与各类居民互动关系的考察有助于了解社区的真正含义、社会的发育情况和基层治理的行动基础。互动是一种权力运作,行动者是互动或权力运作的主体。行动者带有不同的背景特征、拥有不同的资源,这些特征与资源中蕴含着结构文化因素的制约,但行动者就是在这样的制约框架内,依然是自由的。权力是立基于资源地位并依存于互动过程的一种针对他人贯彻自身意图的权变性的能力,这种能力有赖于对行为的可预见性或不确定性领域的把握,而权力作用的发挥即权力运作。权力运作的内容包括资源作用的发挥、某种策略的选择、对不确定性领域的掌控等等,权力运作的逻辑正体现于其中。这是本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本文以地处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的梅园小区为实地考察的对象,收集资料的方法包括观察、访谈、文献、问卷等。梅园小区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居民表现出的四个基本特征:全球化的色彩、经济精英的身份、高度的社会流动和较强的独立意识,正与浦东新区与陆家嘴街道的发展变化相适应。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本文获得了以下认识。在居委会开拓、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工作者发挥主动性,在资源的限制下,针对不同的对象运用不同性质的权力实现自身的目标,使居委会表现出不同的面相,其性质也更为复杂。除了初期要追求在小区立足,居委会主要在街道的压力下发挥主动性,改造着小区生活。自身的组织资源虽然有限,但可以寻求组织间的资源支持:既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力与魅力,更要借助一种朋友式的关系网络开展工作。在与骨干分子、组织精英、普通居民及某些特殊群体的交往过程中,居委会工作者展示出了多种形态的权力,包括人情交往的权力、半科层化的权力、资源交换的权力、组织合作的权力和各种策略性的权力等等。其中,“人情逻辑”的作用最为明显。最终,在不同主体、不同组织以及不同类型的居民看来,居委会的面相或偏于行政,或偏于服务,其自治性却少有人提起。由此可以概括出城市社区权力运作的五种逻辑,即依附逻辑、协商合作逻辑、精英主导逻辑、人情逻辑和服务交换逻辑。“依附逻辑”主要是指: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发动机,居委会工作者作为社区权力运作的主体,表现出了强烈的对政府、街道的依赖性。“协商合作逻辑”则是指包括居委会在内的社区组织及其成员追求组织间关系平衡以“共赢”的努力,这种关系平衡以组织资源为基础,以精英联合为保障。“精英主导逻辑”是指多数组织精英具有名副其实的精英地位与权力,在此基础上,精英间的联合也加强了他们在社区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人情逻辑”依托于人际关系,随着互动双方熟悉程度的高低发挥着不同作用,熟悉程度的高低大致与感情、面子、关照义务等因素的作用大小相统一。“服务交换逻辑”的含义主要是:居委会工作者通过服务积累组织与个人的权威,扩张活动空间,获得自身地位,并最终赢得居民和其他组织的信任与认同。上述几种逻辑的存在反映出自组织逻辑与民主逻辑的缺乏。可以说,就调查地点而言,城市社区的权力运作逻辑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不同于政府、乡村社区和西方社区的权力运作逻辑。
张祥宽[8](2002)在《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文中研究表明
杨建强[9](2001)在《乡间行》文中研究表明 春节前夕,记者连续跑了苏南苏北10多个乡镇,对遍布各地的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作了一次系列的采访,对以人民调解为主体,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为护翼的乡镇司法工作增加了不少感性的认识,其间接触到不少可书可写的人和事,略作散记,以显此行之一斑。司法所成了"多管局"乡镇司法所和由它派生而出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在基层的落脚点。据统计,江苏全
仰岩[10](2000)在《推进跨世纪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1999年12月26日至28日,司法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罗干同志到会作重要讲话。今年元月8日至9日,省司法厅在南京召开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贯彻上海会议精神。罗干同志的讲话和部、省厅会议的共同主题是,确定2000年工作思路,推进跨世纪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罗干同志提出四点要求罗干同志指出,为适应形势发展要
二、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论文提纲范文)
(1)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研究 ——以万年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 |
第2章 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刑满释放人员与安置帮教的相关概念 |
2.1.2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特性 |
2.1.3 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教育述评 |
2.2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及分析 |
2.2.1 万年县情况简介及帮教开展情况 |
2.2.2 万年县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
2.2.3刑满释放人员状况分析 |
2.3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的意义 |
2.3.1 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遵纪守法 |
2.3.2 增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
2.3.3 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
2.3.4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创新 |
第3章 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重要性认识不够 |
3.1.2 基础保障不足 |
3.1.3 相关法律缺失 |
3.1.4 开展流于形式 |
3.2 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刑满释放人员自身排斥思想教育 |
3.2.2 家庭对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不够重视 |
3.2.3 帮置教育机构的措施不到位 |
3.2.4 在监狱改造不彻底 |
第4章 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有效性对策 |
4.1 充实思想教育工作内容 |
4.1.1 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 |
4.1.2公民道德和物质观教育 |
4.1.3 生活挫折和理想前途教育 |
4.2 创新思想教育工作方法 |
4.2.1 心理矫正 |
4.2.2 典型引导 |
4.2.3 爱心感化 |
4.2.4 谈话攻心 |
4.3营造良好的思想教育工作环境 |
4.3.1 狱内环境 |
4.3.2 家庭环境 |
4.3.3 社会环境 |
4.4 完善思想教育工作机制 |
4.4.1 完善基础保障机制 |
4.4.2 建立分类管理机制 |
4.4.3 健全典型示范机制 |
4.4.4明确考核评估机制 |
4.4.5构建社会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附录 |
(2)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基础展开 |
第一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提出背景 |
一、报应性刑事责任挥之不去 |
二、预防性刑事责任渐行渐远 |
三、综合性刑事责任风靡当下 |
四、修复性刑事责任呼之欲出 |
第二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一、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 |
三、修复性刑事责任的追求目标 |
第三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形式与功能 |
一、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
二、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复合功能 |
第二章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第一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法理支撑 |
一、维护秩序的内在动因 |
二、守望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促进自由的理性选择 |
四、增进效益的源泉所在 |
第二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社会支持 |
一、治理模式的转型保障 |
二、人性关怀的彰显途径 |
三、谦抑宽容的实现方法 |
四、社会和谐的有力体现 |
第三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文化认同 |
一、夯实伦理基础 |
二、契合和合文化 |
三、合乎中庸之道 |
第三章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实践检视 |
第一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域外考察 |
一、国际会议决议及公约规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实践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实践 |
四、我国港台地区的主要实践 |
五、对域外经验的评价与启示 |
第二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本土审视 |
一、传统刑事责任观的理论反思 |
二、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法律雏形 |
三、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地方探索 |
四、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实践困境 |
第四章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司法实现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理念转变 |
一、强化对话沟通 |
二、强化纠纷解决 |
三、强化文书说理 |
第二节 中观层面:机制建设 |
一、探索“刑民并重”诉讼模式 |
二、改进案件绩效考核机制 |
三、重视刑事司法建议机制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执行 |
一、细化缓刑适用标准 |
二、推进判前社会调查 |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 |
四、改进减刑假释程序 |
第五章 修复性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完善 |
一、充实修复性刑罚和执行方式 |
二、确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机制 |
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 |
四、规定修复性行为为从宽情节 |
五、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
第二节 程序法完善 |
一、强化被害人诉讼权利 |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
三、健全暂缓起诉制度 |
四、建立认罪协商程序 |
结语:理性对待修复性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研究 ——以单县、安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三、对于调研地点选取的说明 |
第二节 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研究评述 |
一、研究视角的分类及研究介绍 |
二、研究视角的评述 |
第三节 基本的理论阐释 |
一、俗民方法学理论 |
二、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 |
第四节 基本的研究方法及调研概述 |
一、质的研究方法 |
二、深度访谈法 |
三、观察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五、问卷调查 |
第五节 研究综述 |
一、章节安排 |
二、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的静态描述 |
第一节 行政色彩的主导:镇政府人员兼任的人民调解员 |
一、镇政府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基本状况描述 |
二、乡镇司法所的现状 |
三、行政权对乡土的辐射 |
第二节 国家控制的末梢:村干部兼任的人民调解员 |
一、村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状况描述 |
二、村干部的现状描述 |
三、村干部与国家控制 |
第三节 基层民主的展示:普通村民担任的人民调解员 |
一、论基层的民主 |
二、普通村民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基本状况描述 |
三、乡土的红白理事会与人民调解员 |
第四节 专业技术的需求: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
一、聘任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状况描述 |
二、聘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现状 |
第三章 乡土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影响因素与动态描述 |
第一节 乡土社会关系网络的解构 |
一、关系网络的横向剖析 |
二、关系网络的纵向剖析 |
第二节 乡土社会的人情、面子、道理与法律 |
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资本:人情与面子 |
二、人民调解员对“理”的依托 |
三、人民调解员对国家法律的误解与传播 |
第三节 关系/事件、行动策略的个案分析 |
一、案件的场景分析 |
二、案件背后的关系/事件 |
三、人民调解员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人民调解员的角色定位:乡土社会的特殊法律人 |
第一节 法律知识不及之处: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
一、法律在乡土的尴尬境地 |
二、人民调解员心目中的“马桥词典” |
第二节 “法律盲区”的填补者 |
一、乡土社会的“立法者” |
二、国家法律在乡土的“执行人” |
三、乡土社会的合法性需求:存档的法律叙事 |
第三节 从“政治功能”到“社会功能”的复合体 |
一、乡土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功能 |
二、社会功能的“本位”回归 |
第五章 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的前景探析 |
第一节 乡土社会的变迁及其对人民调解员的影响 |
一、乡土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与公共空间的萎缩 |
二、乡土人们“私密”观念的变化 |
第二节 时代进程不能逆转的冲击 |
一、国家的改革进程 |
二、法治化的进程 |
第三节 乡土人民调解员的前景探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访谈刚要 |
附录二 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访谈表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 |
(4)中国减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减刑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减刑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
一、 减刑制度的涵义 |
二、 减刑制度的种类 |
三、 减刑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减刑制度的嬗变 |
一、 旧中国的减刑制度 |
二、 新中国的减刑制度 |
第三节 减刑制度的功能 |
一、 激励功能 |
二、 回归功能 |
三、 经济功能 |
四、 调节功能 |
第二章 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减刑制度的特殊预防论基础 |
一、 特殊预防论的内容 |
二、 特殊预防论对减刑制度的理论支撑 |
第二节 减刑制度的一般预防论基础 |
一、 一般预防论的内容 |
二、 一般预防论对减刑制度的支撑 |
第三节 减刑制度的报应论基础 |
一、 报应论的内容 |
二、 报应论对减刑制度的支撑 |
第三章 减刑限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减刑限制的特殊预防论基础 |
一、 减刑限制是调节隔离的要求 |
二、 减刑限制是有限威慑的要求 |
三、 减刑限制是全面矫治的要求 |
四、 极端特殊预防论下减刑限制的可能 |
五、 对极端减刑限制的限制——公正报应,罪刑均衡 |
第二节 减刑限制的一般预防论基础 |
一、 一般预防论对减刑限制的支撑 |
三、 消极一般预防论下减刑限制的极端可能 |
四、 积极一般预防论下减刑限制的极端可能 |
五、 两极取中的调和 |
第三节 减刑限制的报应论基础 |
一、 国家基本制度权威性对减刑制度的限制 |
二、 社会公正报应观念对减刑制度的限制 |
三、 被害人报复情感对减刑制度的限制 |
四、 犯罪人赎罪观念对减刑制度的限制 |
第四章 减刑制度的权力性质分析 |
一、 减刑权的司法权与行刑权之争 |
二、 行刑过程中的减刑权与司法过程中的减刑权 |
三、 减刑权的行刑权、司法权二重属性 |
第五章 我国减刑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 |
一、 减刑的对象条件 |
二、 减刑的实质条件 |
三、 减刑的限度条件 |
四、 减刑的时间条件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制度的影响及评析 |
一、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制度的调整与影响 |
二、 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
三、 对调整与影响减刑条文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之解释 |
四、 以行为无价值论解释减刑修改的意义 |
第三节 2012 年《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制度的改革及评析 |
一、 确有悔改表现内容变化及评析 |
二、 立功、重大表现内容变化及评析 |
三、 减刑幅度与间隔的变化及评价 |
四、 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减刑的规定及评价 |
五、 服刑期间再犯的减刑限制及评价 |
六、 原判决变更影响减刑的评价 |
七、 相关程序变化及评价 |
八、 未成年犯、老、残、重病犯与普通犯的差别对待及评价 |
第四节 我国减刑适用的状况 |
一、 减刑适用广泛 |
二、 减刑中存在一定舞弊现象 |
三、 部分罪犯减刑后有再犯现象 |
四、 短期刑犯实际执行刑期比例高于长期刑犯 |
第六章 我国减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第一节 现行减刑制度的缺陷 |
一、 减刑建议权与减刑裁定权的冲突 |
二、 “确有悔改表现”内容不明确 |
三、 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界限不清 |
四、 限制缓刑犯减刑的不平等性 |
五、 减刑限制给罪犯改造带来巨大压力 |
六、 各地减刑适用差异较大 |
七、 实际执行刑期没有充分注意罪犯差别 |
第二节 现行减刑制度的完善 |
一、 减刑权内部冲突之协调 |
二、 进一步明确“确有悔改表现”内容 |
三、 厘清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 |
四、 平等赋予缓刑犯减刑的机会 |
五、 宽严相济,减刑工作科学化 |
六、 制定全国性罪犯计分考核奖惩指导意见 |
七、 以实际执行刑期体现罪犯差别 |
八、 过失犯减刑规则的重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息访之道 ——国家转型期的桥镇信访治理研究,1995-200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人物一览表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2 国家基础权力:乡村政治研究的新框架 |
1.3 从社会中心到国家中心: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 |
1.4 田野、方法与概念 |
1.5 篇章结构 |
2 1990年代至税改前的基层信访治理 |
2.1 间接治理模式的式微 |
2.2 维权型上访主导的信访小高潮 |
2.3 波澜不惊:1990年代末至税改前的基层信访治理 |
2.4 小结 |
3 税费改革后的基层信访治理 |
3.1 直接治理模式的兴起 |
3.2 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的弱化 |
3.3 谋利型上访的凸显与农民上访新高潮 |
3.4 基层信访治理转型及困境 |
3.5 小结 |
4 基层信访治理中的纷争与共谋 |
4.1 信访治理中的县乡关系 |
4.2 乡镇内部的信访治理机制 |
4.3 信访治理中的乡镇政府与司法所 |
4.4 信访治理中的乡村关系 |
4.5 小结 |
5 治理上访钉子户 |
5.1 上访钉子户的日常治理 |
5.2 包保责任制:通过身体的监控 |
5.3 特殊时期的信访治理 |
5.4 谋利型上访的蔓延与"上访产业"的雏形 |
5.5 小结 |
6 发展与稳定的张力:基层政府的平衡术 |
6.1 发展主义取向的乡镇政府 |
6.2 发展主义的后遗症:稳定的隐患 |
6.3 混混的渗透与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
6.4 小结 |
7 结论 |
7.1 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信访治理困境 |
7.2 重新找回意识形态 |
7.3 技术治理的困境 |
7.4 并弱的专断权力和基础权力 |
7.5 国家转型的政治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读博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附录2 2007年余陵区信访工作考评细则 |
附录3 矛盾纠纷事项排查表(一事一表) |
附录4 桥镇领导接访登记表 |
附录5 桥镇2007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
附录6 关于农村退职妇女干部请求晚年生活补助等的 |
附录7 贯彻落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会议精神 |
附录8 桥镇信访工作责任制 |
附录9 桥镇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 |
附录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 |
附录11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
(7)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 ——上海社区实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以往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理论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视角 |
第二节 概念工具 |
第三节 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作为调查地点的小区 |
第三章 权力运作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居委会的历史、性质与权力 |
第二节 纵向的类科层体系 |
第三节 横向合作中的层级 |
第四节 居委会的内部权力结构 |
章末小结 |
第四章 权力运作的主体 |
第一节 精英的地位及其资源 |
第二节 权力的空置与缺失 |
第三节 对组织和精英的依赖 |
章末小结 |
第五章 权力运作之一:与骨干分子的互动 |
第一节 骨干分子的多重角色 |
第二节 活动中的相互依赖 |
第三节 朋友关系与人情逻辑 |
章末小结 |
第六章 权力运作之二:与其他精英的互动 |
第一节 组织精英的资源基础 |
第二节 精英联合策略的形成 |
第三节 组织权力关系的平衡 |
章末小结 |
第七章 权力运作之三:与普通居民的互动 |
第一节 陌生关系的应对策略 |
第二节 调解:公正与面子 |
第三节 服务:权力与人情 |
第四节 活动:组织与吸引 |
章末小结 |
第八章 权力运作之四:与特殊群体的互动 |
第一节 选举中的指令与策略 |
第二节 管理关系与依赖关系 |
章末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对研究结果的概括 |
第二节 权力运作的特殊逻辑 |
第三节 尚需讨论的问题 |
附录1: 调查收集的主要文档资料名单 |
附录2: 针对高档住宅小区居民的居委会工作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论文成果 |
致谢 |
四、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研究 ——以万年县为例[D]. 张炜娟. 南昌航空大学, 2015(06)
- [2]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实现[D]. 毛煜焕.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3)
- [3]乡土社会人民调解员群体研究 ——以单县、安丘为例[D]. 许庆永. 南开大学, 2014(07)
- [4]中国减刑制度研究[D]. 赵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5]息访之道 ——国家转型期的桥镇信访治理研究,1995-2009[D]. 田先红.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1)
- [6]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刑事社会政策[A]. 王志胜.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册), 2009
- [7]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 ——上海社区实地研究[D]. 金桥. 上海大学, 2007(06)
- [8]希望从这里延伸——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事迹报告团活动侧记[J]. 张祥宽. 中国司法, 2002(01)
- [9]乡间行[J]. 杨建强. 法学天地, 2001(02)
- [10]推进跨世纪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J]. 仰岩. 法学天地, 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