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谢锐勤[1](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史博学[2](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提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石安臣[3](2004)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95年引入中国至今银行保险业务在中国已有近十年的长足发展,当前市场性和政策性瓶颈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全面升级的根本因素,对它们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化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经营,另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务模式更新,尤其在国内分业经营与监管金融体制和国际混业经营与监管不一致背景下,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尝试混业经营的变通模式。 本文首先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归纳为市场性和政策性瓶颈,然后从三个银行保险业务利益相关方——保险公司、银行、消费者角度详细分析市场性瓶颈和成因,从政策态度、税收环境、分业金融体制弊端、金融市场阐述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性瓶颈。 针对市场性瓶颈,笔者提出了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市场调查力度,丰富银行保险业务产品类型,拓展分销渠道,制定合理产品定价策略,财产银行保险业务分析,以及加强银行和保险企业的战略协调和技术合作等突破措施。针对政策性瓶颈,笔者提出保险资本和银行资本的间接融合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下银行保险业务融合的灵活模式。
曹秦媛[4](2019)在《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是世界上巨灾风险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种多、范围广、频率高、损失大是我国发生巨灾风险的显着特点。一个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建设需要多年的奋斗与积累,但一次巨灾的发生就可能将其全部摧毁。在应对巨灾风险时,我国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但是随着巨灾风险频数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已经不足以承担巨灾带来的生命财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损失,这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提升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时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风险分散理论、大数法则等理论为基础,采用深度访谈、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以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的现状为出发点,通过与国外典型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实践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存在巨灾保险供给不足、巨灾风险赔付力不足、再保险市场有限、巨灾风险转移形式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巨灾历史数据匮乏、法律体系不健全、投保人投保意愿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较弱、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定价困难等原因造成的,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的进程。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建立专业性巨灾保险制度、扩展再保险市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债券、开发巨灾互换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的建议。
林军[5](2015)在《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文中提出国内矿产资源型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很多,在面对风险时,大多数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基本上是采用的“自我承担”和“依靠政府补助”的风险处理方式,一旦风险发生时,对企业造成压力,也给社会造成了负担。保险是作为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之一,矿产资源型企业对于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式不清楚也不明白。所以“基于保险对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这个课题的综合研究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指导价值。本人在广泛收集和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国内大多数只是针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定风险或局部风险应用保险的研究,并未对矿产资源型企业从外部到内部的整体风险应用保险进行过全面系统综合的研究。同时保险行业也缺乏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整体风险状况的综合研究,更缺乏能将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管理与保险相结合的专业研究人才。所以本人认为先前对于“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研究”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不足,所以本人对此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与研究。本文从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入手,阐明了保险、矿产资源型企业及风险转移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基本理论。运用智暴法、德尔菲法、风险清单分析法和现场调查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调研和访谈,对于企业整体风险进行了专项识别与分类,总结出宏观环境风险、行业市场风险、勘查风险、开采风险、经营风险、资源枯竭风险等六大方面的I级风险和四十七个II级风险,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模式。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运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总结出企业的风险等级模式,并且运用风险加权评估法再次对结果进行科学论证,总结构建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风险控制优先序列表。然后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各个风险逐项以传统精算条件标准和现代保险业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保分析,并提出了风险的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模式和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策略模式。在可保风险模式的基础上,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逐项进行分析并得出对应风险的保险险种,由此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用事实来说明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这种方式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国内关于矿产资源型企业应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研究相对比较少。本文通过该研究为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转移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为后续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参考和意见。
齐庆生,刘长元[6](1991)在《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当前发展企业财产保险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困难的一面。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交费难。由于受市场疲软、紧缩银根的影响,造成部分企业不景气,产品积压,多数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而无力支付保险费。1990年,河北省有3900户企业(约占总保户的20%)出现了续保难,其中,退保的有572户。并且,绝大多数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由每年的一次交费变为多次交费,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重增加。
汤梅[7](2020)在《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二十多年的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中国保险市场取得的成绩是非常可观的。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很多大型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了中国保险市场来获取发展机遇,我国保险公司也同样尝试着涉足国外保险领域,这对中国保险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首先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使得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各保险公司不得不在创新的商业模式之间做出选择;其次保险公司内部外部环境也同样每天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另外,财产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经营与财产相关的风险,投保人在将保险投保过程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转移标的风险,所以,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就更加不容忽视。由于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最终都会以财务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从风险的特点可知,风险是可控可管理的,因此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变显得更加重要。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分公司作为国内名列前茅的的财产保险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目前其风险管理能力都是值得很多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借鉴的,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成本管控、应收保费管理、理赔队伍等等,这些问题将会阻碍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本文以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现状为背景,以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走访调查A财产保险H分公司并与相关部门员工充分沟通交流,对该公司在操作与保险业务开展等关键环节存在的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如管理层经营意识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考核指标导向导致承保质量不佳,各职能管理部门能力匹配不足,应收保费管理不当导致的呆账、坏账,理赔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员工信息安全意识不高导致处罚显着增长等等,针对以上存在的财务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建议。且分支机构因直接面向市场,加强分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对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且深远。
李轶男[8](2012)在《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利益和谐的重大问题,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之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农业风险相对于一般风险而言发生频率更高,损失程度更大,农业保险就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各国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补贴对象。从建国后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试办开始,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坎坷不断,时兴时衰,经历了兴办、停办、恢复又停顿,再恢复的波动历程。伴随着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正式启动,此后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都着力强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地方政府也响应中央号召,积极组织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时至今日,政策性农业保险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却依然没有走出经营困境,还在挫折中不断探索。与此同时,对农业保险的学术研究也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近几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更加丰富,各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在不同层面都提出了很多政策建议,但这些研究不免陷入就问题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严重脱离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支撑。寻根探源,本文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利益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我们从本质上把握农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和规律,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当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农业保险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利益问题。因此,本文尝试在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深入剖析农业保险利益属性和利益关系,以期能够弥补现有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匮乏的不足。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八个部分,主要论点如下:1.界定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属性,提出农业保险利益是期待利益、补偿利益、射幸利益、弱可保利益、溢出利益和多元利益。2.运用经济学的历史方法,沿着建国后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四段轨迹分别进行梳理,详细分析了每个时期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特点,即1950年到1958年的国家利益高度统合;1982年到1992年的利益分化初步显现;1993年到2003年的利益分化迅速升级;2004年至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协调利益关系的探索。3.分析了农业保险中农民、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借助利益曲线得出无政府参与下保险机构与农民利益分立的结论,进一步论述了引入政府主体后供需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容。4.分别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利益关系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行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后者又包涵了保险机构内部的利益关系、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原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5.对于如何协调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利益关系,首先提出了政府对保险机构和农民扶持的对策建议,促使利益曲线右移,二者在更高的利益水平上实现均衡,包括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的专业法律法规出台、尽快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健全对保险机构的扶持政策、构建农业再保险动态体系;其次提出了保险机构和农民自身利益增进的对策建议,通过改变利益曲线的斜率,供需主体的均衡利益得到进一步提高,主要包括开发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保险市场的载体作用、加快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引导以及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黄首衡[9](2020)在《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已经是万众瞩目的朝阳产业备受社会资本的青睐。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为全国性的中小型保险企业,经过多年的耕耘和积极探索,曾经在保险行业中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尤其在电力能源风险管理领域的保险细分市场中独占鳌头,但是近年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呈现持续的巨额亏损,违规经营频繁遭到处罚,给企业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制定“一带一路”等顶层战略设计为保险行业带来重大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同时,保险业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保险“新国十条”的出台和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加强,给保险行业带来新的挑战和提出更高的求。面对未来的市场机遇和挑战,为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适合自身的发战略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劣势,积极充分利用机遇应对挑战,快速实现扭亏为盈,并进一步达成自身的发展目标已经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论文综合运用了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系列理论,通过PEST分析法、波特五力模型、VRIO框架对企业所处的外部宏观环境、行业竞争环境和内部资源禀赋作出了分析。之后通过SWOT分析法对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自身优势、劣势以及外部环境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匹配分析,并为企业制定了相应条件下的战略备选方案。最后通过结合对CC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当前战略和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和成因的分析结果,按照充分发挥、利用内外部的有利因素,尽力规避、改善内外部的不利因素的基本思路,为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最终的战略调整方案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论文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保障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参考。
武彬[10](2018)在《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文中认为从公司发展史来看,公司早期是以股东为中心而构建的,章程被认为是公司的内部宪章,股东会是体现股东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则是股东会决议之消极、机械的执行者。后世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理论的发展,公司逐渐从股东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中心主义。在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的此消彼长中,董事权力不断扩张,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日益强化。信义义务被发明出来后成为约束董事的最好“缰绳”,通过信义义务的设置,使董事得以勤勉、忠实地完成其受托管理事务。基因于此,信义义务通常被认为是强制性规范,不得被当事人排除适用。在董事责任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如何平衡董事权利义务,既不能使董事权力失控,又不会因董事义务过重而束缚其手脚,导致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贻误商机,或者让领取有限报酬的董事不当承担无限之赔偿风险,于是董事信义义务的豁免与限制问题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国外立法司法中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亦处在不断调整之中,目的正是力图通过宽严有度的方式,让董事的权利义务实现动态的平衡。反观我国董事的信义义务制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界定却缺乏可资操作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多藉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关于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豁免或限制规则更是少之又少。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传统观念中董事信义义务是否果真如我们所信奉那般坚如磐石,而无丝毫弱化之余地?董事违反信义义务之责任,是否必然要悉数承担,而有无可被限制或免除之机会?如果该等责任是可以限制或免除的,那正当的程序为何?本文正是围绕着上述逻辑脉络而展开。文章第一章围绕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责任限制的基础理论展开。要厘清董事违背信义义务之责任是否应当及能否得到免除,首先需要明确董事的信义义务究竟是什么,而对后者的解析又需要从公司的本质入手。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nexus of contract)。这一系列的契约包括投资者与管理者、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供应商之间、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等。契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的或口头的、显性的和隐性的、明示的和默示的各种合约。作为契约结合体的公司,其本身并不存在以经理为中心的层级序列,公司内部不存在所谓的权力,也不存在权威。公司本质上公司参与方之间的自由协商机制,这从公司的组织和形成过程,以及公司的发展历史都可以得到印证。契约理论视角下公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司标准合同范本的作用;为当事人间合同提供漏洞补充之功能;为法院裁判提供合理的依据。公司契约相对于一般契约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长期契约履行中,受制于外部情势的变化性、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当事人经常无法充分掌握资讯,预见所有可能情形,因此,当事人达成的契约对于待规范的问题会产生“契约不完整”的现象。公司法能起到补充合同漏洞的作用,有效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基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原因,“合约失效”的情况是存在的,这可以解释公司法既然本质上是契约却为何存在着诸多强制性规范。根据信赖理论(reliance theory),信义义务是“受益人对受信人施加信任和信赖,使其怀有最大真诚、正直、公正和忠诚的态度,为了前者最大利益行事。”从历史沿革来说,信义义务是从判例法发展而来,虽然学界未有定论,但其核心的两大内容仍然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英美法系中信义义务概念一直存在,但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情形,大陆法系国家虽无信义义务这一上位概念,但以代理关系或委任关系为基本法理构建起来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实体法中均有所规定。文章第二章分析了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是否可以限制或免除的问题。在实际的交易中,因个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付出、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因素,合同的不完备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对于一些长期性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出现各种情形的可能性越大,预测也愈加困难,合同的不完备性也更加明显。合同的不完备性更决定了需要通过保留和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以保持合同在不同情势下的灵活性与张力。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这是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可以免除或限制的基础法理。董事信义义务对于维系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这表现在:信义义务具有对公司这一系列合同提供补充的功能;信义义务可以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信义义务是经济效率原则的体现;信义义务在控制权交易下具有利弊平衡之功能。信义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源于合同和契约。从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来看,其仍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出于对商业不确定性这一现实的尊重,股东对董事的失误体现了相当程度的宽容(经营判断原则),这些都使股东面临无法控制管理层、利益被无限侵蚀的危险。虽然控制代理成本的方法多种:一是经理市场的存在使经理人需要面临人才市场的竞争;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经营绩效差的公司面临被挤出的危险;三是产品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无情法则,对经理们构成一定约束。但这些都不足以根本解决,因为评估和监督管理层成本很高,同时如果收益远大于成本,经理会选择违背信义义务。从契约理论角度来看,忠实义务的免除虽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一致的表示,但由于忠实义务是当事人合同信赖的根本基础,如果当事人于事前免除了忠实义务便与该合同的基本宗旨不符。因此事先完全免除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予禁止,这类似于委托合同项下免除当事人从事委托行为的义务等。但若发生了违反忠实义务之行为后,公司再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不应否定,因为这是公司固有之私权利,法律无权干涉。文章第三章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方式作了比较研究。在英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发展轨迹为从宽到严,从最早为单纯的主观主义,完全从董事个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判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后来逐渐发展出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标准为最低限度的客观标准,并最终通过公司法予以确认。而美国法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发展,则是从严到宽。但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对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都在宽严中不断调整,以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对董事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专家标准”、“善良家父标准”,且大陆法系为制定法为准,其司法判决严格受到成文法的约束。由于标准过严,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尝试通过其他的途径来为董事的严格责任寻找突破。在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上,纵览各国的规定,主要包括:提高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通过商业判断原则等来豁免董事行为的违法性;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免除或限制,该途径在实践中被严格控制,甚至多数国家明确禁止该种方式;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或免除;设置董事赔偿责任的上限,美国弗吉尼亚州股份公司法是典型代表;董事费用补偿,在董事因被公司起诉追究责任却最终胜诉时,由公司对董事的损失给予补偿;通过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来转移董事最终的责任承担。文章第四章提出了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制度的建构方案。通过梳理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我国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相对完善,但是董事的勤勉义务规定总体而言十分笼统,且均存在严重的结果导向责任。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豁免或限制制度目前非常不健全,仅限于异议董事豁免制度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勤勉义务而言,由于我国的立法目前比较模糊,可通过对勤勉义务的内涵予以解释,从而使得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相匹配。在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责任予以事前免除上,无论是通过公司章程还是通过其他事先的协议安排方式来免除,我国均应严格予以限制。一方面若该行为损害的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的利益),则通过章程或其它约定来免除董事责任一律无效;另一方面,基于不完备合同理论,公司与董事无法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及其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测,因此,此种免除的范围不应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全部内容,而应作明确的限缩。其中,忠实义务一概不得提前免除;注意义务仅得提前免除违反程度较轻微的行为之责任,倘若事先免除董事主观过错大的行为之责任,亦应禁止。除了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予以限制外,还可借鉴日本法上的做法,允许通过股东之授权董事会审议的方式来进行。但该种方式需设定严格的程序要求,以防止出现董事之间权利滥用、私相授受。要进一步完善异议董事免责制度,将异议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放在公司法之总则部分,以统领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对于“异议董事”的确定,应设定更为细化的认定标准。此外,如建立董事费用的补偿制度,应以董事的实质性胜诉为前提条件。最后,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其运用并不必然会导致减低董事的注意程度及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后果,相反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增进股东福利。
二、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独创性声明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
一、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历程 |
二、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归总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市场性瓶颈分析 |
一、 从保险公司角度思考 |
二、 从银行角度思考 |
三、 从消费者角度思考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政策性瓶颈分析 |
一、 政府扶持态度不明显 |
二、 税收优惠环境缺失 |
三、 分业经营与监管的金融体制的弊端 |
四、 金融市场成熟度不够 |
第二章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市场瓶颈的突破对策 |
第一节 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市场调查 |
一、 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市场调查 |
二、 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传递渠道 |
第二节 丰富银行保险业务产品种类 |
一、 银行保险业务产品特征 |
二、 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保险业务产品 |
三、 银行保险业务产品的研发 |
四、 丰富产品线新手段--企业并购 |
第三节 拓展银行保险业务分销渠道 |
一、 银行邮政网点 |
二、 电话销售CALL CENTER |
三、 信函销售 |
四、 金融顾问 |
第四节 制定合理的银行保险业务产品定价策略 |
一、 制定合理的产品定价策略 |
二、 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着眼长远,避免手续费恶性竞争 |
第五节 拓展财产银行保险业务 |
一、 拓展重大财产银行保险业务 |
二、 拓展个人消费信贷型财产银行保险业务 |
三、 拓展居家型财产银行保险业务 |
四、 拓展国际贸易类的财产银行保险业务 |
第六节 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协调及技术合作 |
一、 银行转变战略观念 |
二、 保险公司和银行加强技术合作和升级 |
第三章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政策性瓶颈的突破对策 |
第一节 突破政策性瓶颈关键是资本融合和组织结构突破 |
一、 权益资本是驱动业务经营的根本原因 |
二、 组织结构突破是银行保险业务经营的平台 |
第二节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模式讨论 |
一、 协议合作模式 |
二、 银行与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模式 |
三、 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收购模式 |
四、 银行保险业务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体制瓶颈突破模式研究 |
一、 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间接融合模式 |
二、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第四节 强化银行保险业务的整合 |
一、 组织结构的整合 |
二、 销售渠道的整合 |
第五节 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层面分析 |
一、 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 |
二、 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
三、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
结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4)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巨灾风险的相关概念 |
2.1.1 巨灾风险的界定 |
2.1.2 巨灾的量化 |
2.1.3 巨灾风险转移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分散理论 |
2.2.2 大数法则 |
第三章 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现状 |
3.1 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现状 |
3.1.1 传统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3.1.2 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3.2 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
3.2.1 巨灾保险供给不足 |
3.2.2 巨灾保险赔付力不足 |
3.2.3 再保险市场有限 |
3.2.4 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定价困难 |
3.2.5 巨灾风险转移形式单一 |
3.3 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过程中障碍产生的原因 |
3.3.1 巨灾历史数据的匮乏 |
3.3.2 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
3.3.3 政府定位不准确 |
3.3.4 投保人投保意愿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强 |
3.3.5 巨灾债券市场力量薄弱 |
第四章 国外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4.1 美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4.1.1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 |
4.1.2 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的运营 |
4.1.3 USAA保险公司飓风债券 |
4.2 日本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4.2.1 日本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 |
4.2.2 日本巨灾债券的建立 |
4.2.3 日本巨灾互换 |
4.3 英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4.3.1 英国巨灾风险保险转移机制建设 |
4.3.2 特点 |
4.4 法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4.4.1 法国巨灾保险转移机制建设 |
4.4.2 法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
4.4.3 小结 |
4.5 总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5.1 完善我国传统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5.1.1 加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
5.1.2 建立区域性、差异性、专业性的保险制度 |
5.1.3 大力扩展再保险市场 |
5.1.4 实行强制、半强制和自愿结合的投保方式 |
5.2 完善我国非传统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 |
5.2.1 完善金融市场 |
5.2.2 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
5.2.3 设计多元化的巨灾债券 |
5.2.4 开发我国巨灾互换机制 |
5.3 完善支撑性保障措施 |
5.3.1 调整政府职能 |
5.3.2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5.3.3 加强巨灾风险数据库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
5.3.4 增强人们的巨灾保险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 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1.2.1 研究主要内容 |
1.2.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保险及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 |
2.1 保险的基本理论 |
2.1.1 保险的要素、特征及分类 |
2.1.2 保险险种介绍 |
2.1.3 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 |
2.1.4 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
2.2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
2.2.1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概念 |
2.2.2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征 |
2.2.3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种类 |
2.2.4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地位与贡献 |
2.3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转移 |
2.3.1 企业风险基本理论 |
2.3.2 风险管理基本理论 |
2.3.3 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 |
2.3.4 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的风险识别 |
3.1 矿产资源型企业I级风险识别及分类 |
3.2 矿产资源型企业II级风险的识别与整体风险模式的确立 |
3.3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 |
3.4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 |
3.5 矿产资源型企业勘查方面的风险 |
3.6 矿产资源型企业开采方面的风险 |
3.7 矿产资源型企业经营方面的风险 |
3.8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风险 |
第四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分析与评价 |
4.1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评价分析方法 |
4.1.1 风险红黄蓝分析法 |
4.1.2 加权评估法 |
4.2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1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2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3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勘查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4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开采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5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经营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6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2.7 使用风险红黄蓝分析法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 |
4.3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1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发生频率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2 使用加权评估法对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严重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
4.3.3 使用加权评估法构建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等级模式 |
4.4 风险控制优先序列的确定 |
第五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可保模式构建及应对策略分析 |
5.1 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方法 |
5.2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1 当前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管理主要分摊风险的方法 |
5.2.2 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
5.2.3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4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开采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7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2.8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风险的可保分析及应对策略 |
5.3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可保模式的构建 |
5.4 矿产资源型企业风险应对策略模式的构建 |
第六章 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的构建与研究 |
6.1 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保风险对应的保险选择的建议 |
6.1.1 矿产资源型企业宏观环境风险的保险 |
6.1.2 矿产资源型企业行业市场风险的保险 |
6.1.3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的保险 |
6.1.4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开采方面的保险 |
6.1.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的保险 |
6.1.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保险 |
6.2 矿产资源型企业综合保险模式构建 |
第七章 案例分析 |
7.1 矿产资源型企业案例分析概述 |
7.2 矿产资源型企业外部环境风险因素案例分析 |
7.3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勘查方面的案例分析 |
7.4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开采方面的案例分析 |
7.5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经营方面的案例分析 |
7.6 矿产资源型企业资源枯竭方面的案例分析 |
7.7 企业借助互保组织互保案例分析 |
7.8 企业借助专业自保公司自保进行风险转移的案例 |
7.9 案例分析总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本文研究对实践管理的启示 |
8.3 对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建议 |
8.4 本文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录 |
(7)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的内容、相关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写作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财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
2.2 财务风险管理理论 |
2.2.1 财务风险的界定及分类 |
2.2.2 财务风险管理的概念及内涵 |
2.3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理论 |
2.3.1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理论 |
2.3.2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理论 |
2.3.3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分析 |
3.1 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总体经营情况 |
3.2 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简介 |
3.3 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成因与表现形式 |
3.3.1 分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 |
3.3.2 分公司财务风险表现形式 |
3.4 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不足 |
3.4.1 核保环节对业务品质筛选不够严格 |
3.4.2 成本费用管控存在不足 |
3.4.3 应收保费管控不到位 |
3.4.4 理赔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薪酬考核有待改善 |
3.4.5 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
第4章 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
4.1 .承保品质管控 |
4.1.1 模型定价与费用、资源有效配置结合管控承保品质 |
4.1.2 利用保单成本率指标有效管控品质 |
4.2 成本费用管控 |
4.2.1 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联动费用审核投放机制 |
4.2.2 逐级管理、分级授权费用审批,明确各级责任 |
4.2.3 全面实施预算管控制度 |
4.3 应收保费管理 |
4.3.1 设置停单规则管控超期应收 |
4.3.2 各部门联动,岗位职责分明 |
4.3.3 严格落实见费出单制度 |
4.4 理赔队伍建设方面建议 |
4.4.1 骨干选拔培养,激活新鲜血液 |
4.4.2 强化队伍培训管理制度,加强优秀骨干人员梯队建设 |
4.4.3 建立荣誉体系,利用激励淘汰考核 |
4.4.4 加强队伍廉政教育建设 |
4.4.5 完善理赔绩效考核体系 |
4.5 信息安全方面建议 |
4.5.1 构建员工防火樯,员工权限最小化 |
4.5.2 实时对电脑等可输出客户信息资料终端进行有效监控 |
4.5.3 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导论 |
0.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0.2 论文研究方法与理论依据 |
0.2.1 政治经济学的利益关系分析框架 |
0.2.2 经济学的历史方法 |
0.3 论文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0.4 论文创新与研究展望 |
0.4.1 主要创新点 |
0.4.2 研究展望 |
第1章 相关研究回顾与评述 |
1.1 国外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
1.1.1 农业保险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
1.1.2 投保农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
1.1.3 私营农作物保险的市场失灵 |
1.1.4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问题 |
1.2 国内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
1.2.1 2004年之前相关研究回顾 |
1.2.2 2004年之后相关研究回顾 |
1.3 本章小结 |
第2章 农业保险利益属性与利益关系体系 |
2.1 农业保险利益属性 |
2.1.1 农业保险利益是期待利益 |
2.1.2 农业保险利益是补偿利益 |
2.1.3 农业保险利益是射幸利益 |
2.1.4 农业保险利益是弱可保利益 |
2.1.5 农业保险利益是溢出利益 |
2.1.6 农业保险利益是多元利益 |
2.2 农业保险利益关系体系 |
2.2.1 利益主体关系和利益客体关系 |
2.2.2 农业保险利益关系体系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演变 |
3.1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
3.1.1 中国古代农业风险保障的萌芽和原始形态 |
3.1.2 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端与建国前农业保险制度的尝试 |
3.1.3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的整顿和探索 |
3.1.4 改革开放初期十年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 |
3.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期农业保险的低迷 |
3.1.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 |
3.2 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演进 |
3.2.1 利益主体单一,国家利益高度统合(1950-1958) |
3.2.2 利益分化初步显现(1982-1992) |
3.2.3 利益分化迅速升级(1993-2003) |
3.2.4 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协调探索(2004-至今)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民、保险机构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
4.1 没有政府参与下农民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
4.1.1 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利益与农业保险需求 |
4.1.2 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利益与农业保险供给 |
4.1.3 无政府参与下农业保险供需主体的利益关系 |
4.2 政府参与下农民、保险机构与政府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
4.2.1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利益诉求 |
4.2.2 政府参与下农民、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
5.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涵义 |
5.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的演变 |
5.2.1 中央政府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利益不受重视(1949—1978) |
5.2.2 中央政府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利益凸显(1979—1992) |
5.2.3 中央政府重塑权威,地方政府利益诉求强化(1993至今) |
5.3 不同时期央地利益关系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
5.3.1 中央高度集权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
5.3.2 中央放权让利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
5.3.3 中央重塑权威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
5.4 中央与地方财政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
5.4.1 中央、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扶持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 |
5.4.2 中央财政补贴地区的选择以地方政府自愿申请为前提 |
5.4.3 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实施差别保费补贴比例 |
5.4.4 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明确,省级以下财政补贴缺乏约束 |
5.4.5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实行“补贴联动”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保险行业内部的利益关系 |
6.1 保险机构内部的利益关系 |
6.1.1 股份制保险公司内部利益关系 |
6.1.2 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利益关系 |
6.2 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
6.3 原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
6.3.1 农业再保险的分保方式 |
6.3.2 农业再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协调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对策建议 |
7.1 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主要问题 |
7.1.1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利益诉求不稳定 |
7.1.2 政府对保险机构的扶持方式不完善 |
7.1.3 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机制不合理 |
7.1.4 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不健全 |
7.2 协调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对策建议 |
7.2.1 利益曲线与协调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的目标 |
7.2.2 促进利益曲线右移的对策建议 |
7.2.3 改变利益曲线斜率的对策建议 |
7.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4 论文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论文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4.2 论文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状 |
2.1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
2.2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 |
2.2.1 主营业务 |
2.2.2 组织结构 |
2.2.3 财务状况 |
2.3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战略及运行效果 |
2.3.1 目前发展战略 |
2.3.2 运行效果 |
2.4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4.1 存在问题 |
2.4.2 原因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环境分析 |
3.1 PEST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法律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
3.2.1 行业竞争分析 |
3.2.2 潜在进入者分析 |
3.2.3 替代产品分析 |
3.2.4 供应商议价能力分析 |
3.2.5 购买者议价能力分析 |
3.3 VRIO内部框架分析 |
3.3.1 价值性问题 |
3.3.2 稀缺性问题 |
3.3.3 难以模仿性问题 |
3.3.4 组织问题 |
3.4 SWOT综合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调整方案的制定 |
4.1 CC财产保险部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的原则及战略目标 |
4.1.1 战略调整的原则 |
4.1.2 战略目标 |
4.2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体战略指导思想 |
4.3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体战略 |
4.4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战略 |
4.4.1 五位一体战略 |
4.4.2 五化战略 |
4.4.3 人才精英战略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5.1 全方位提升经营管理理念 |
5.1.1 树立先进人才理念 |
5.1.2 树立成本节约理念 |
5.1.3 全面提升服务理念坚持以市场导向 |
5.1.4 提升销售环节的效益理念 |
5.1.5 提升科技创新理念 |
5.1.6 提升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理念 |
5.2 全面发展战略险种和国际业务 |
5.2.1 持续发展能源承保业务争作领军 |
5.2.2 大力发展健康险 |
5.2.3 积极布局保证险 |
5.2.4 发展国际业务 |
5.2.5 发展其他新兴险种 |
5.3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
5.3.1 完善薪酬福利制度 |
5.3.2 完善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制度 |
5.3.3 大力引进科技人才 |
5.4 优化互联网营销渠道 |
5.4.1 全面提升电商平台对接能力 |
5.4.2 进一步发展微营销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董事违背信义义务责任限制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契约理论 |
一、公司契约理论概述 |
二、公司契约说的修正 |
三、小结 |
第二节 董事信义义务的范围界定 |
一、信义义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
二、信义义务的内容界定 |
三、各国实体法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比较 |
四、小结 |
第二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可限制性分析 |
第一节 不完备合同理论 |
一、不完备合同理论的逻辑基础 |
二、不完备合同理论的矫正:强制性规范的介入 |
第二节 董事信义义务的功能价值 |
一、信义义务对公司系列合同的补充功能 |
二、信义义务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
三、信义义务是经济效率原则的体现 |
四、信义义务在控制权交易下具有利弊平衡功能 |
第三节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可限制性 |
一、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
二、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
第三章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限制方式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提高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 |
一、注意义务 |
二、忠实义务 |
第二节 通过公司特殊决议限制或免除 |
一、经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 |
三、监事会的决议 |
第三节 通过章程约定限制董事责任 |
第四节 设置董事赔偿责任的上限 |
第五节 异议董事对错误董事会决议的责任限制 |
第六节 董事费用补偿 |
第四章 我国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制度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董事信义义务认定的实践考察 |
一、注意义务的实践认定标准 |
二、忠实义务的实践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我国董事责任的既有免除或限制方式 |
一、异议董事豁免制度 |
二、董事责任保险 |
第三节 我国董事责任限制的制度建构 |
一、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范厘定 |
二、通过章程事先约定方式限制 |
三、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限制 |
四、完善异议董事免责制度 |
五、建立董事费用补偿制度 |
六、健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七、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3]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瓶颈及其对策研究[D]. 石安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04)
- [4]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建设研究[D]. 曹秦媛. 西北大学, 2019(01)
- [5]基于保险对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风险转移的综合研究[D]. 林军.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06)
- [6]企业财产保险面临的困难及其对策[J]. 齐庆生,刘长元. 金融教学与研究, 1991(04)
- [7]A财产保险公司H分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 汤梅. 桂林理工大学, 2020(02)
- [8]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研究[D]. 李轶男. 山东大学, 2012(11)
- [9]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黄首衡.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10]董事违背信义义务的责任限制研究[D]. 武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