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8中国保险业重要事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新立[1](2020)在《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偿一代及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保险行业监督监管体系已无法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也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2016年,风险导向的偿二代正式实施,给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深刻影响。本文将介绍和分析中国偿付能力发展的历程,偿二代及其下阶段的完善,偿二代与其它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比较,偿二代的影响及保险公司的转型,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着重研究了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和实务,以及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不足管理。研究发现在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在资产端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重点在于管理资产配置、降低资本需求、有效管理利率和市场风险、充分与负债端联动、优化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率;负债端的风险管理则是充分优化利润、资本和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重点着力于优化并调整产品结构,平衡投资能力和风险,提高股东的资本效率;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则应该加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实现更效率的资本利用效率。在偿二代下风险管理已经完全不同于偿一代,其大大提高了在治理架构、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流程、内部控制、自有偿付能力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偿二代的实施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影响也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更加差异化的保险公司经营,包括差异化的行销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资本管理能力、投资能力等,特别是过去处于事后的风险管理,更应走向事前、事中,包括深入到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预算等领域,更具体的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和流程、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研究同样发现偿二代的实施不是一个孤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的管理,本文也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就偿付能力管理与中国的会计准则等有效结合以提高监管效率。
陈咪[2](2020)在《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因子分析法》文中认为全球保险业的并购浪潮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保险业并购活动再次升温,并且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金额更加巨大、效果更加显着。保险业的并购活动不仅改变了行业格局,还深刻影响着未来全球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适应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潮流,采取并购的方式来快速扩张保险公司的规模,提高行业竞争力。近十年,国内的保险业并购活动逐渐升温,并购案例多达上百例,而并购能否提升保险公司绩效更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的并购绩效表现及其影响因素,有助于指导国内保险公司寻找高效率的并购策略,进而整合优质的保险资金,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并购活动的发展。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运用因子分析法,从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五个角度构建了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首先,本文对2007-2019年国内保险公司作为主并方发起的上百起并购事件进行整理,为了对保险公司并购前后的绩效进行对比分析,选取并购事件发生前一年、并购当年及并购后三年的财务数据,由于2016年的并购事件无法获取并购后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因此确定了研究的时间范围是2007-2015年,并整理得到30个样本。其次,选取保险公司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五个方面的9项财务指标建立了保险公司并购绩效综合评分模型,利用因子分析法归纳出影响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评分的四个因子。再次,利用综合评分模型计算保险公司在并购前后五年各年的绩效得分,根据绩效得分先研究了总体样本保险公司的并购绩效变化,接着根据影响并购绩效的因素——控股方式、交易标的以及关联交易,对样本保险公司的并购绩效进行分类样本的讨论,同时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的方法来判断并购前后绩效变化的显着性。实证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在并购活动发生当年绩效下降,在并购后三年绩效逐渐提升。采用单因素分析法对影响保险公司并购绩效的相关因素进行分类研究的主要结果为:属于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表现要优于非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采用资产作为交易标的的并购活动绩效表现好于股权并购,关联交易的并购绩效表现好于非关联交易。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了改善保险公司并购绩效的建议措施。一方面,政府应当给予非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并购方面的政策支持,并且注重并购相关法制建设,完善国内保险并购市场的政策环境,为保险公司并购的监管提供合理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市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同时注重并购后资源的整合,促成保险业的优质并购。
闫泓汀[3](2020)在《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4月12日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穿透式监管”正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概念被确定下来。2017年,为了响应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的监管政策调整,“穿透式监管”成为“热门概念”被频繁的运用到保险监管机构规则的修订中。保险“监管从严”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趋势。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此后制定的监管规则是否经过对“穿透式监管”的广泛的论证无从得知,但仅从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立法数量上来看,似乎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初衷——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对于“穿透式监管”出现了扩张解释和概念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明显已经对我国既有的保险行业治理模式形成了冲击。因此本文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制研究进行研究,以期寻找保险公司监管与有效治理之间的边界,并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归纳总结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论与俘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主要梳理了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和违法行为决策论作为本文保险监管行为与被监管行为分析的基础;在保险监管威慑理论中,对保险监管威慑进行了概述,并理顺了监管威慑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了金钱处罚的威慑。由于金钱处罚存在边际效应,因此对于金钱处罚的最优强度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威慑理论中非金钱处罚适用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具体是指对于劳动权、财产权和营业自由的限制;第二节中对于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三节中,首先对行为监管的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有“有限理性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行为监管由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介绍。由于行为监管的依据不同,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主体导向的澳大利亚模式、目标导向的英国模式和数据导向的美国模式。依据目前行为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FCA金融监管局的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功能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主要金融功能理论和监管套利理论。第四节中对于功能监管理论发展到实践进行了梳理。对于功能监管的框架,依据目前国际上的实践,其框架为分工重构、政策协同、监管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支持、架构调整、信息共享、业界共治。在第五节中,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了说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理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乱象。第二章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对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立法及监管活动进行梳理,分为对于资本端的穿透、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和对于负债端的穿透。在资本端穿透一节中,对于公司股权的穿透包括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对于入股资金的穿透包括对保险公司股东入股资金的穿透和对于自我注资、循环注资的穿透。对于投资项目的穿透包括对于保险资金流向的穿透和对资管产品的穿透。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方法包括严格规定保险公司披露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向上的严格排查,并且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对于负债端的穿透主要分为对保险产品的穿透监管和对误导销售的穿透监管。第三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包括对于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管对于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我国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突击式”治理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弊病,并分析了突击式监管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突击式治理的根本原因以及此种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在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中,笔者以正德人寿和天策公司股权代持案为例,揭示了我国保险监管对于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并揭示了该种行政执法介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在穿透式监管对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中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以及适用穿透式监管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以及采用穿透式监管与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及市场金融交易效率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论述了保险行业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与路径,主要包括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构建保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兼顾成本的方法以及发挥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约束作用。对于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应避免价值判断、在合同内部关系硬遵循司法自治已经防止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中明确首先应当理性保险监管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有效监管的边界,并建议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对保险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保险监管的立法应当遵循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以及构建公众评议的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协同约束机制主要包含了首先、应担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包括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发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并厘清强制披露信息与资源披露信息边界,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并发展我国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强化运用商业信用评级结果至我国保险公司。
孔雪婷[4](2020)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国平安的案例分析》文中认为为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2017年3月我国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同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其中原准则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的变动最为显着,而保险行业持有高比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此成为受此次准则修订影响最大的金融细分行业。截止目前,仅有中国平安一家A+H股上市公司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包括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在内的其余四家均选择暂缓执行,为探究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究竟会对保险上市公司产生何种冲击,为何众多保险上市公司推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文以唯一执行新准则的中国平安为案例研究对象,采用事件研究法初步检验会计政策变更的市场反应和投资者态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变更日和准则实施后中国平安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和计量以及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从金融资产重分类和预期损失模型的应用等角度分析新准则造成的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其次,结合我国偿二代的要求,研究新准则实施给公司偿付能力带来的影响;最后,结合中国平安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投资组合的变化情况,探讨其为应对新准则的影响所进行的投资策略的转变。本文研究发现尽管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强化金融监管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会计政策变更的确给保险上市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带来了公司经营业绩、偿付能力和投资效果的明显负面波动,正是众多保险上市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意愿不高的原因所在,加上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挑战且实施成本较高,众多上市公司选择暂缓执行新准则。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诸多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目前,鲜有文献研究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文是对金融工具准则研究的有益补充。其次,本文从经营业绩、偿付能力和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执行新准则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重新审视上市公司业绩表现,为其进行理性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有助于上市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管理和投资策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即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上市公司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推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平稳落地。
赵越[5](2020)在《银保并购的协同效应研究 ——以交通银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各国金融业纷纷转向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尤其是在各国金融业受到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冲击后,多样且全面的发展需求成为了改革的重头戏。至今,欧美国家的半数金融机构都拥有了自己的附属金融机构,银保并购的飞速发展为我国银保事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2009年初,银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商议并提案了《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国务院做出了同意银保合作试点的批复。2014年,我国“银保新规”的出台,坚定了中国对于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改革的信念,2018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机构改革方案,银行业与保险业正式形成了混业经营的格局,监管机构也有原来的分业监管变成了混业监管,这是银保并购史上的里程碑。本文就银保并购现象展开了研究,学术界对于银保并购这一多元化经济现象解释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协同效应理论。1965年,安索夫首次提出并定义了协同效应为“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具体协同效应能否对银行业与保险业产生有效性以及它的作用机制还有待商榷。本文围绕多元化的银保混业经营现象探讨了以下问题:银保并购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意义有哪些;银保并购的定义、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协同效应的内容、理论方向和作用有哪些;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具体协作模式有哪些;银行与保险公司协作的条件、研究过程和长短期影响是什么;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能对金融机构自身与监管机构提出什么建议,本文通过五章内容来系统性的加以论述。本文以探究银保并购的背景出发,最后对参与银保并购的金融机构与监管者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银保并购出现的背景,我国自1995年以来,银行一直遵循“分业经营、兼业代理”的原则。但近些年来,一是金融业发现在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下,分业经营带来了资产配置的极大不便,需求推动着银保并购的多元化发展;二是由于银行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带来的产品单一化,从而造成利润减少,内外因共同推动着银保并购的进程。其次,在总结文献的基础上分别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银保并购加以总结与分类,并且介绍了协同效应的研究成果。再次,本文选取部分经济指标分析银保并购协同效应的宏观层次,建立VAR模型检验长期银行业与保险行业之间是否有强烈的冲击。通过脉冲响应和方差分析本文可以得出,银行业会对保险业造成较大的冲击,银保并购能够产生显着的协同效应。接下来通过交通银行与中保康联的典型案例进行事件研究与财务指标分析,从短期指标来看,银保并购事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效果显着,但根据累积超额收益率来看,大多数的银保并购案例会给投资者带来负的影响。从财务指标来讲大多案例表现出积极的结果,表明交银康联及大多数银保并购案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协同效应。最后,借助宏微观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银保合作发展实际状况对银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三者提出了建议。本文主要研究成果和观点:一、从长期银保市场来看,现阶段银行业对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业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有着很强的促进关系,但贡献度仍然不够。因此建议政府发挥银保事业的促进作用,同时积极鼓励银行与保险业加快多元化金融发展,推进两者之间的合作,实现协同发展,以自身优势带动产品优势互补,更好更快推动金融发展。二、从短期表现来看,银保并购在事件研究法中,并没有给交通银行的股东带来稳定向好的收益,但这与我国大多数的银保并购案例大致相同;从会计分析法来讲,交通银行在经营与财务协同效应方面的表现一般是积极的。三、银行业与保险业具有相似性,两者合作能够实现“共赢”局面,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但是目前案例研究发现:1.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在组织制度结构方面,没有出现一家金融机构经营银行核心业务的同时也能经营保险核心业务,最多的制度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2.银保合作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发展还是存续于银行的渠道部门或者保险公司的渠道部门这种单一形式,没有和银行整体的业务形式挂钩,资源难以整合。四、结合以上观点,本文建议:1.金融机构应该勇于突破自身,更大程度的向银保合作迈进,从组织制度到产品发展不断寻求最优化资源整合,例如形成我国真正的股权结合的银行保险机构。2.在银保并购的良好发展下,也要注重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制度先行,服务金融机构发展,形成有力的防火墙。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徐婷婷[7](2019)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贫困问题古而有之,它是复杂的社会建构,发仓廪以救贫穷,使黎民不饥不寒,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目标;摆脱贫困,实现伟大中国梦,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共同的奋斗目标。新中国的大规模减贫工作始于1978年,四十年来成效显着,尽管如此,“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扶贫形势依然严峻,在减少贫困人口总量、降低贫困程度和缓解贫困集中度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与决心。随着对贫困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贫困度量标准的不断更新,贫困脆弱性(简称“脆弱性”)逐渐走入研究视野:贫困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贫困,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贫困脆弱性。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减少、缓解和应付风险的机制能为穷人所用,他们的贫困脆弱性就会降低。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有25.2%来源于第一产业净收入,而贫困地区农村这一数字更是达到30.1%1。因此,减少、缓解和应对农业风险,稳定农村居民第一产业收入,是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中国的扶贫开发步入攻坚克难和巩固成果的阶段,面临新背景、新挑战,有限的支付能力与较高的风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针对弱势群体的普惠性实践与精准对接脆弱性人群的特惠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满足贫困脆弱性农户的风险保障需要将成为新时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建立反贫困长效机制的现实要求。在这一系列背景下,具备政策性、保障性和公平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缓解贫困脆弱性最行之有效的工具之一,其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学术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又有助于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定位,使其更好地参与脱贫攻坚。立足于贫困脆弱性,不仅应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应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本文正是从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出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和功效进行研究的。具体而言,本文由9个章节构成。第1章,导论。以问题为导向,分析其产生的政策背景、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阐述对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阐述本文研究的边界,设计研究思路和框架内容,并对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进行说明;最后提出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及其导致的贫困脆弱性是可持续脱贫的制约因素之一,需要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由此,农业风险与农业风险管理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外部效应和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其成为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外部效应与准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了梳理阐述。贫困脆弱性是研究的另一个主题,因而本章从概念演进、与贫困的关系、生成机制、识别框架以及测度方法等方面阐述贫困脆弱性理论;并对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进行了阐述。本文实证研究采用了马尔可夫过程的思路进行模型求解,因此本章也对马尔可夫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论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研究表明:基于“风险-脆弱性”分析框架,在农业风险冲击下,脆弱性农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共同作用,生成了贫困脆弱性;随后,脆弱性农户的风险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使贫困脆弱性不断加剧,并恶性循环;最后,若要预防和应对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不充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使脆弱性加剧,因而相较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第3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本章梳理和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制度演进中的经验。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其职能从风险保障拓展至防灾防损和资金融通,作用领域也逐步扩大至服务“三农”。进一步地,从多层面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1)在农业风险冲击下,我国的贫困脆弱性呈现出规模大、区域集中和收入来源单一的特征。(2)生态系统层面、经济层面和人文层面的原因交织,是导致贫困脆弱性的主要原因。(3)梳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供给与需求、农村居民收入与消费、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可为后文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以印度、巴西等国以及我国河北省阜平县、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为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得出启示借鉴,有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发挥。第4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本章主要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具有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有助于贫困的缓解。供给端:宏观层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农业保险相关立法和条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政策环境、机制体制的必要配套;微观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保险险种和技术创新等,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提供了操作方式。需求端:普遍存在的农业灾害性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导致农户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意愿;农业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农户基本具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进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生有效需求,以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仍存在制约因素:政府层面,配套措施不明确、保障水平低且补贴项目单一、大灾补偿和再保险机制缺乏等;保险机构层面,基层服务水平不足、区域风险与费率不匹配、特色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教育宣讲力度不足等;贫困农户层面,风险感知能力和保险意识薄弱、有效需求不足等,制约因素的存在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无法充分发挥。第5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本章从农户行为出发,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收入弹性、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以及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研究表明:当收入弹性为负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品属性发生变化,即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总效应为负,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障碍的原因之一。在期望效用中,公平保费条件下投保与否对农户收入没有影响,但实际上,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低于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带来的净福利将更大,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将更好。基于效用分析,本文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即门槛效应。在临界点之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缓解产生了直接和间接传导。其直接传导机制是:(1)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后,若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赔偿,能够减少收入波动,缓解脆弱性;(2)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平滑消费并减少农户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强农户的消费信心,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进而实现脆弱性的缓解。其间接传导机制是:(1)通过“降低农业投资者风险预期→农业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出率提高→农业收入增加→农业经济增长”这一路径推动经济增长,伴随着农业经济增长,涓滴效应带来了农户收入的增加和其它福利状况的改善,进而缓解贫困脆弱性;(2)通过保费收入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与此同时,保费补贴的实质是政府转移支付,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进一步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从农村缓解贫困的政策角度来看,初始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的国家,采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推动贫困减缓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第6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本章从实证的角度探讨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在对比相关模型的基础上,将MIU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构架理论模型;以农户在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度量贫困脆弱性。参考前人研究,对相关参数进行校准,模拟不同情况下农户陷入贫困的概率,采用图形的方法直观显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用。研究表明:(1)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投保农业保险后陷入贫困的概率低于未投保的概率;(2)当农户初始资产高于临界值时,赔偿比例越大,陷入贫困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3)相较于足额保险,投保不足额保险时,贫困概率下降的速度较慢(斜率较小);(4)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的增加,有助于降低贫困家庭陷入贫困的概率。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初步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第7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本章基于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采用FGLS法、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普惠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制、效应及政策研究”课题组在四川、甘肃、青海和河南等四省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在对样本贫困脆弱性进行测度及Probit回归后,结果显示:(1)在1天1美元标准下(即年收入2600元),被调查的622户农户中,有65.59%的农户为贫困脆弱性家庭,其中建档立卡农户占比25.24%,非建档立卡农户占比40.35%。(2)整体样本中,参与农业保险、获得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但是保费支出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对比建档立卡农户和整体样本农户发现:对于建档立卡农户而言,若要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减轻保费负担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适当提高对建档立卡农户的保费补贴,能够有效降低其贫困脆弱性。非建档立卡农户中,农业保险参与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系数低于建档立卡农户,表明对建档立卡农户而言,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边际效用。保费支出变量的系数低于整体样本和建档立卡农户样本,表明当农户实现摘帽之后,保费支出的压力在逐步降低,对贫困脆弱性的负向影响在不断减弱。第8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本章基于我国2010年—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门槛面板数据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对整体样本和分组样本分别进行门槛回归后,结果显示:(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扩张,给农户带来一定的支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农户负担,并不利于贫困脆弱性的缓解。随着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脆弱性的效果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的扩大,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保费支付压力,但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即缓解脆弱性的效果并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2)分组后再次进行回归发现,低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存在双门槛效应,呈现出“由负到正”的趋势;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不存在门槛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但并不显着。中等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保费补贴存在单门槛效应,且影响系数为正;保险赔偿存在单门槛效应,影响系数“先负后正”。高收入组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补贴和保险赔偿均存在单门槛效应,系数均为正,但显着性较低。第9章,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如何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也是本章价值所在。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是客观存在且不断演化的,其风险保障、提供增信担保、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技术发展等方面功效的发挥,能够打破贫困脆弱性的恶性循环,缓解贫困脆弱性。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发挥,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也使得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存在着临界点(门槛效应)。进一步的,本文从理论模型和数值模拟、微观数据分析、宏观数据分析等角度,均证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降低贫困脆弱性,也证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存在着临界点。基于对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总结,本文建议:应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的客观规律,肯定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微观效用机制,明确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功能定位;构建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范围;探索差异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其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研究认为未来可以从探讨多层次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路径、机制与效应;在行为经济学框架下讨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等两个方面入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对该领域的边际贡献和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探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缓解贫困脆弱性中的定位。国内现有针对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研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或路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目前处于贫困线下的扶贫对象,而对处于贫困线之上,但是具有高脆弱性,随时可能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户关注甚少。本文从脆弱性的视角出发,不仅仅关注当前的贫困,更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贫困和造成贫困的农业风险因素,以前瞻性的视角进行研究,为建立防范返贫和持续脱贫长效机制提供思路。脆弱性视角下的贫困,研究对象范围更大,研究内容包含风险这一因素,在此视角下的研究有助于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深层次原因,也能够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定位,即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应发挥是存在临界点的,只有在临界点之上,才能够达到贫困脆弱性缓解的目的。由此,本文在肯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如果在不恰当的时候、不恰当的对象采用了这一工具,就有可能使贫困加剧。第二,基于“风险-脆弱性”框架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与以往关于贫困的研究不同,贫困脆弱性具有前瞻性,且将风险融入贫困研究之中,重点关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农户贫困的影响。本文在“风险-脆弱性”这一分析框架内,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在外部风险(普遍存在的农业风险)和内部风险(农户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共同作用下,贫困脆弱性逐步生成;暴露性、敏感性和适应性递次演化推动了贫困脆弱性的不断演化;为预防和应对贫困脆弱性,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毫无疑问,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领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演化与预防机理,环环相扣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第三,从微观和宏观层面尝试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机制。尽管在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脆弱性,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影响因素和传导机制。本文从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三个层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宏观和微观影响因素以及制约因素,并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传导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稳定农户收入和平滑消费的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脆弱性的目的;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的间接传导机制达到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目的。第四,尝试用理论模型量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效用是人的主观感受,但却可以通过总效用、边际效用等数理公式来表达。现有的研究中,理论模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仅研究农业保险的消费效用;二是构建家庭资产增长模型,研究陷入贫困的概率。结合研究的重点和主题,本文将两类模型结合,构建包含农业风险冲击的效用函数,引入农业保险、保险免赔率、保费补贴比例等变量,并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引入不足额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模型构建的创新。将效用函数、贝尔曼方程和马尔可夫过程相结合并进行数值模拟,从理论层面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作用。第五,用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并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脆弱性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能使得农户贫困脆弱性降低多少?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然而,已有的数据库无法满足本文实证所需:大多数微观调研数据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数据。因此,本文研究中,采用了笔者亲身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9年在西部地区典型村庄的微观调研数据,一方面评估了农户的贫困脆弱性,另一方面探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以及主要影响因素。尽管样本量有622份,但涵盖了四川、甘肃、青海等贫困大省,因而仍具有说明意义。进一步的,本文还将受访农户区分为建档立卡农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户,对比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其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胡鹏[8](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朱衡[9](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研究表明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叶德亮[10](2019)在《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防范研究 ——以平安保险为例》文中提出在当前我国金融风险凸显,经济承压较大的背景下,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平安保险的系统性风险。中国平安是我国仅有的被评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和“国内系统重要保险机构”的保险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代表性。在内容上,本文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文献和理论基础,并提出了本文对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界定;随后对研究案例进行了初步介绍,分析了平安保险发生过的三次系统性风险事件。最后,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了平安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现状,详细梳理和阐述了平安保险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以及存在的主要传染机制,并建立CoVaR模型来量化系统性风险。在定性方法上,文章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分析了平安保险的系统性风险来源。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周期风险、政策监管风险、金融市场风险以及投资者(公众)信心等。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传统承保业务风险、投资业务风险以及财务风险;并对平安保险的四种风险传染渠道进行了分析。在定量方法上,本文利用常用的金融风险度量模型——CoVaR模型评估保险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大小,结果表明平安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溢出值为-2.4341,系统性风险贡献率为33.60%,在四家同业上市保险机构中排名居第一。而后针对平安的系统性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降低其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进一步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98中国保险业重要事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98中国保险业重要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一、文献综述 |
二、相关理论 |
第二章 偿二代及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发展 |
第一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和发展 |
第二节 偿二代的介绍 |
一、偿二代体系整体框架 |
二、偿二代下的各项主要监管指标 |
三、偿二代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偿二代与国外监管体系的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市场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一、资本制度的总览 |
二、技术规格比较 |
第二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偿二代对公司的影响和最新发展 |
第一节 偿一代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偿二代对行业的影响 |
一、偿二代对寿险产品的影响和预期 |
二、偿二代对渠道发展的影响和预期 |
三、偿二代对财产险和再保险的影响 |
四、偿二代对资产配置的影响和预期 |
五、偿二代下对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
六、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管理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 |
第一节 资本管理框架和方法 |
一、构建全面的资本管理框架 |
二、保险资金优化方法 |
三、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监管如何做到和保险会计准则之间的协同 |
四、偿二代下资本占用最低和收益率目标的结构调整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分位数回归 |
二、实证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一、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二、公司风险偏好及考虑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偿付能力不足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 |
第一节 偿付能力不足的管理 |
一、自有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ORSA)最佳实践 |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最佳实践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八章 论文总结及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2)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因子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及局限性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四、局限性 |
第二章 并购绩效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并购的概念 |
第二节 并购绩效评价相关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战略管理理论 |
第三节 并购绩效的评价方法 |
一、事件研究法 |
二、财务指标法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三章 我国保险行业并购现状 |
第一节 保险行业的发展环境及现状 |
一、国内保险行业的发展环境 |
二、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并购现状 |
一、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改善 |
二、并购轨迹区别于发达国家 |
三、银并保可能打破市场垄断 |
四、保险集团采取跨行业和跨国并购 |
五、中小保险公司持续进行股权重组 |
第四章 保险公司并购绩效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并购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 |
一、并购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原则 |
二、并购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样本的选取和研究假设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模型的构建 |
一、因子分析的流程 |
二、因子分析可行性检验 |
三、主因子的提取 |
四、并购绩效综合得分模型的构建 |
第四节 保险公司并购绩效实证结果分析 |
一、实证结果 |
二、结果分析 |
第五节 保险公司并购绩效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一、控股方式 |
二、交易标的 |
三、关联交易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启示和建议 |
一、政府层面 |
二、保险公司层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 |
三、保险监管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溯源 |
一、“穿透式监管”的语素分析 |
二、“穿透式监管”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
三、“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 |
第三节 行为监管 |
一、行为监管理论 |
二、行为监管的实践 |
三、行为监管的目标 |
四、行为监管的对象 |
第四节 功能监管 |
一、功能监管理论 |
二、功能监管的实践 |
三、功能监管的框架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资本端的穿透 |
一、保险公司股权的穿透 |
二、股东资金的穿透—“安邦保险”为例 |
第二节 资产端的穿透 |
一、穿透投资项目 |
二、穿透关联交易 |
三、穿透股票短期炒作 |
第三节 负债端的穿透 |
一、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以“侨兴私募债”为例 |
二、穿透至合格投保人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监管权扩张的内因 |
二、监管者缺憾 |
三、监管两难悖论 |
第二节 突击式监管悖论 |
一、“突击式”的穿透监管 |
二、“突击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
三、“突击式”监管的危害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阻碍 |
一、对私法领域的穿透—正德人寿股权代持案为例 |
二、行政规章介入私法自治的争议 |
三、冲突根源:对“公共利益”的盲目扩大解释 |
第四节 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 |
一、“穿透监管”的执行成本 |
二、“穿透监管”的机构成本 |
三、“穿透监管”的机会成本 |
第四章 对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 |
一、穿透监管与私法领域的区隔 |
二、“穿透”应遵循客观原则 |
三、穿透后应综合进行认定 |
第二节 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机制 |
一、穿透监管有效治理的边界 |
二、穿透监管权力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穿透监管兼顾成本收益 |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立法要求 |
二、监管措施的事前评估 |
三、监管政策的事后评估 |
四、社会公众的评议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市场协同约束机制 |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四、发展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国平安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本文视角与研究创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与应用价值 |
1.5 结构安排与内容框架 |
2 文献回顾 |
2.1 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研究 |
2.1.1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
2.1.2 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 |
2.1.3 金融资产的减值 |
2.2 会计政策变更的市场反应研究 |
2.3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及研究 |
2.4 概括性评论 |
3 准则变化与影响路径 |
3.1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
3.1.1 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
3.1.2 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
3.1.3 改进套期会计准则 |
3.2 准则变化的经济后果 |
3.3 新准则实施前保险业金融资产情况 |
3.4 准则变化对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路径 |
3.4.1 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调整 |
3.4.2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震荡 |
3.4.3 上市公司偿付能力的波动 |
3.4.4 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的转变 |
4 案例概况与研究设计 |
4.1 案例选择与案例概况 |
4.4.1 案例选择 |
4.4.2 案例概况 |
4.2 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4.3 案例分析与整体框架 |
5 案例分析 |
5.1 会计政策变更的市场反应和投资者态度 |
5.1.1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检验 |
5.1.2 市场反应和投资者态度分析 |
5.2 中国平安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情况 |
5.2.1 变更日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和计量 |
5.2.2 变更日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
5.3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
5.3.1 准则执行前后的经营业绩情况 |
5.3.2 金融资产重分类导致利润波动 |
5.3.3 预期损失模型带来减值变化 |
5.3.4 小结 |
5.4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5.4.1 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 |
5.4.2 新准则引起偿付能力的波动 |
5.4.3 小结 |
5.5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投资策略的影响 |
5.5.1 准则执行前后的投资组合情况 |
5.5.2 增配长久期低风险债券 |
5.5.3 偏好高股息率蓝筹股 |
5.5.4 加码长期股权投资 |
5.5.5 小结 |
6 结论与启示 |
6.1 案例总结与研究结论 |
6.2 实施挑战与应对策略 |
6.2.1 实务操作难点的攻克 |
6.2.2 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 |
6.2.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
6.2.4 业绩评价指标的优化 |
6.3 本文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银保并购的协同效应研究 ——以交通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思路 |
1.3 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3.1 创新之处 |
1.3.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银保并购概述 |
2.1.1 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差异 |
2.1.2 银行与保险企业的类同 |
2.1.3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
2.2 国外银保并购研究综述 |
2.2.1 银保并购动因分析 |
2.2.2 银保并购的风险分析 |
2.3 国内银保并购研究综述 |
2.3.1 银保并购动因分析 |
2.3.2 银保并购风险分析 |
2.4 银保并购协同效应分析 |
2.4.1 协同效应的概念 |
2.4.2 协同效应的分类研究综述 |
2.5 本文案例分析方法 |
2.5.1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 |
2.5.2 事件分析法并购协同效应评价体系 |
2.5.3 会计分析法并购协同效应评价体系 |
2.6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交通银行并购中保康联案例介绍 |
3.1 国内外银保并购现状与比较 |
3.1.1 国外银保并购发展现状 |
3.1.2 我国银保并购发展现状 |
3.1.3 发达国家银保合作模式比较及借鉴 |
3.2 并购双方简介 |
3.2.1 收购方:交通银行 |
3.2.2 被收购方:中保康联 |
3.2.3 银保并购过程 |
3.2.4 并购的初步协同效应 |
第四章 银保并购协同效应分析 |
4.1 宏观角度分析银保并购的协同效应 |
4.2 交通银行案例的事件研究法分析 |
4.2.1 定义事件和事件窗口 |
4.2.2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计 |
4.2.3 计算超额收益率AR_(it)和累积超额收益率CAR_(it) |
4.2.4 超额收益率AR_(it)和累积超额收益率CAR_(it)的显着性分析 |
4.2.5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协同效应对比分析 |
4.3 交通银行案例的会计研究法分析 |
4.3.1 经营协同效应分析 |
4.3.2 财务协同效应分析 |
4.4 基于会计分析法检验交银康联的协同效应 |
4.4.1 经营协同效应分析 |
4.4.2 财务协同效应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商业银行与合资保险公司合作展望 |
5.3 监管机构的政策监督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1.3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2 农业风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3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贫困脆弱性的相关文献 |
1.3.4 文献评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贫困及贫困脆弱性 |
1.4.2 缓解贫困脆弱性:与脱贫、扶贫的比较 |
1.4.3 政策性农业保险 |
1.4.4 机理 |
1.4.5 功效:功能+效应 |
1.5 研究问题、思路及内容 |
1.5.1 研究问题及研究边界限定 |
1.5.2 研究思路 |
1.5.3 研究框架及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与不足 |
1.7.1 创新之处 |
1.7.2 不足之处 |
2.相关理论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1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理论 |
2.1.2 贫困脆弱性的相关理论 |
2.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相关理论 |
2.2.1 效用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 |
2.2.2 模型的求解工具:马尔可夫过程 |
2.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 |
2.3.1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生成机理 |
2.3.2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演化机理 |
2.3.3 农业风险冲击下贫困脆弱性的缓解机理 |
2.4 本章小结 |
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及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实践启示 |
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 |
3.1.1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82-1992年 |
3.1.2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1992-2003年 |
3.1.3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变迁:2004年至今 |
3.1.4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
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多层面分析 |
3.2.1 农业风险冲击下的贫困脆弱性及其成因 |
3.2.2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供给和需求层面 |
3.2.3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收入和消费层面 |
3.2.4 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现状:风险保障层面 |
3.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中国实践 |
3.3.1 “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河北省“阜平模式” |
3.3.2 “精准滴灌”的甘肃省农业保险扶贫模式 |
3.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的典型案例:国际实践 |
3.4.1 基于减贫目标的印度农业保险政策 |
3.4.2 巴西农业保险制度及其经验 |
3.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中外实践的启示借鉴 |
3.5.1 制度体系和政策支持较为健全 |
3.5.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
3.5.3 保险产品供给和配套措施完备 |
3.6 本章小结 |
4.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及因素 |
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及其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功效 |
4.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 |
4.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风险保障功效 |
4.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其他功效 |
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供给层面 |
4.2.1 宏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2.2 微观供给层面的影响因素 |
4.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影响因素:需求层面 |
4.3.1 农业风险损失产生农业保险需求意愿 |
4.3.2 农业收入增加提高农业保险购买能力 |
4.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功效的制约因素 |
4.4.1 政府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2 保险机构层面的制约因素 |
4.4.3 贫困农户层面的制约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临界点及传导机制 |
5.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用 |
5.1.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边际效用 |
5.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收入弹性 |
5.1.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
5.1.4 不确定条件下的期望效用 |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临界点:门槛效应 |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 |
5.3.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收入效应 |
5.3.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直接传导机制:消费效应 |
5.4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 |
5.4.1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经济增长 |
5.4.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间接传导机制:收入分配 |
5.5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理论模型及数值模拟 |
6.1 相关模型比较及选择 |
6.1.1 模型比较 |
6.1.2 模型选择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基本模型 |
6.2.2 引入农业风险冲击 |
6.2.3 引入农业保险 |
6.2.4 引入不足额保险 |
6.2.5 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6.2.6 陷入贫困的概率 |
6.3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用的数值模拟 |
6.3.1 相关参数校准及函数假定 |
6.3.2 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3 赔偿比例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4 不足额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3.5 保费补贴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典型村庄的调研数据 |
7.1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
7.1.1 基于农户资产的贫困脆弱性测度模型 |
7.1.2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评估模型 |
7.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7.2 农户贫困脆弱性测度 |
7.2.1 收入期望和方差的FGLS估计 |
7.2.2 贫困线的确定 |
7.2.3 农户贫困脆弱性的估计结果 |
7.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1 变量的相关关系 |
7.3.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影响 |
7.3.3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贫困脆弱性的作用渠道 |
7.4 本章小结 |
8.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应的实证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 |
8.1 门槛效应的经济学解释 |
8.2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及选择依据 |
8.2.1 门槛回归模型的基本理论 |
8.2.2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8.3 解释变量、数据说明与模型设定 |
8.3.1 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8.3.2 模型设定 |
8.4 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 |
8.5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整体样本回归 |
8.5.1 保费收入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2 保费补贴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5.3 保险赔偿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效果分析 |
8.6 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效果的实证分析:分组样本回归 |
8.6.1 样本分组依据 |
8.6.2 低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3 中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6.4 高收入组回归结果分析 |
8.7 本章小结 |
9.研究结论、建议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8)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防范研究 ——以平安保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概述 |
2.1 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概念及特征 |
2.1.1 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概念 |
2.1.2 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特征 |
2.2 系统性风险的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风险溢出效应理论 |
2.3 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分类 |
2.3.1 积累风险 |
2.3.2 传染风险 |
2.3.3 联合行为风险 |
2.4 系统性风险的测度方法 |
2.4.1 经验分析法 |
2.4.2 综合指数法 |
2.4.3 网络模型法 |
2.4.4 量化模型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案例介绍 |
3.1 公司背景介绍 |
3.1.1 集团发展 |
3.1.2 集团架构 |
3.1.3 经营状况 |
3.2 平安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案例回顾 |
3.2.1 “利差损”事件 |
3.2.2 “投连险”事件 |
3.2.3 “富通投资”事件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案例分析 |
4.1 平安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来源分析 |
4.1.1 外部环境分析 |
4.1.2 内部环境分析 |
4.2 平安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传染机制分析 |
4.2.1 平安保险机构部门之间传染 |
4.2.2 平安保险与金融机构之间传染 |
4.2.3 平安保险与金融市场之间传染 |
4.2.4 跨国传染 |
4.3 平安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度及分析 |
4.3.1 方法与模型 |
4.3.2 样本数据及处理 |
4.3.3 结果分析 |
4.4 平安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的同业比较 |
4.4.1 三家上市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测度结果 |
4.4.2 对比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加强外部风险监控 |
5.2.2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
5.2.3 多元化渠道分散风险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98中国保险业重要事件(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D]. 陈新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0)
- [2]保险公司并购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因子分析法[D]. 陈咪.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闫泓汀. 吉林大学, 2020(08)
- [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国平安的案例分析[D]. 孔雪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银保并购的协同效应研究 ——以交通银行为例[D]. 赵越. 山东大学, 2020(10)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政策性农业保险缓解贫困脆弱性的机理及功效研究[D]. 徐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8]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10]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防范研究 ——以平安保险为例[D]. 叶德亮. 华侨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