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程睿[1](2021)在《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世纪70年代后,为获取更多利润、实现资本增殖,资本主义国家依靠资本输出不断地提高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变迁,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此历史背景下,西方理论界开启了对于帝国主义特征与实质的理论研究。伴随帝国主义理论的出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宣告诞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概念与内涵由帝国主义理论析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基础概念、合理内核与最终目的。广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是帝国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涵盖自帝国主义理论诞生以来的全部帝国主义理论中经济范畴的阐释,包括20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0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包括中国对于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及其他国家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狭义的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则包含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及其后出现的西方帝国主义理论中对于不同时期帝国主义经济控制方式的理论批判,即“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国家实行全球霸权的手段。在经济帝国主义理论视域中,经济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军事帝国主义、政治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均作为助推经济帝国主义经济扩张的重要手段,从属于经济帝国主义而非与经济帝国主义并列。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在全球化中体现地愈加明显。20世纪是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萌芽时期,由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与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共同组成。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为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提供思想来源,是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列宁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在对前列宁时期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的利用与帝国主义寄生性的补充中,对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的基本继承中,对卢森堡积累规律论的批判性借鉴中,对考茨基“超帝国主义论”的批判中,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提出了列宁帝国主义论。列宁用案例分析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写作手法,以特征论与阶段论的视角对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经济特征进行梳理、提炼、概括。其中,特征论是阶段论的基础内核,阶段论是特征论的合理命题。列宁揭示出帝国主义的政治与社会特征是垄断的、寄生的、腐朽的、过渡的、垂死的资本主义,给帝国主义作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特殊历史阶段”的定义,揭示出垄断资本主义就是帝国主义,得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前夜的结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新路径,开创了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列宁帝国主义论的提出也标志着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正式确立。二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及研究帝国主义的理论有了新的大发展,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旧殖民地纷纷走向独立,然而政治上的独立却没能使得新兴民族国家在经济上获得良好的发展,多数民族国家的经济仍然发展缓慢甚至处于发展停滞的状态。与之相反的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复苏与经济腾飞。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开始思考当代资本主义的命运与未来,重点针对落后国家为何落后、落后国家如何摆脱落后等问题展开探讨,生成了以“依附论”、“世界体系论”为代表的“二战后帝国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由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向更新的帝国主义理论的理论转变。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也宣告进入了“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新时期,以保罗·巴兰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萨米尔·阿明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为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奠基性、代表性的理论成果。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结合二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发展与新变化,以“经济剩余”为切入点展开对于垄断资本控制下落后国家经济结构形态的分析,以案例分析和历史性回顾的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进行理论透视,揭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早期侵略和殖民统治是落后国家的“欠发达”根源,致使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基础被破坏、发展道路被扭曲、经济剩余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单向流动。提出落后国家想要突破“欠发达”根源,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可能、最好出路是社会主义革命。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奠基理论。“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是在继承马克思、列宁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以巴兰“经济剩余”和资本积累的观点为出发点,在对当代帝国主义理论部分学者研究成果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以经济过程为论证核心,对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的资本主义形态、经济结构、南北不平等交换的具体形式及原因、垄断资本剥夺下生成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进行剖析。揭示出处于“中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处于“外围”的落后国家由于社会历史、生产方式、积累模式的不同造成了垄断资本控制下不平等的世界经济结构与分配格局。该理论是当代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与综合性的理论成果。进入21世纪,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发展迎来了重大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苏联解体、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促使西方左翼理论家将研究的重点重新聚焦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21世纪“新帝国主义理论”应运而生,21世纪“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实现了同步发展。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资本积累、生产方式、民族国家地位等的变革展开讨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大卫·哈维关于资本积累逻辑的批判理论、迈克尔·哈特与安东尼奥·奈格里的生产方式变革理论、埃伦·梅克辛斯·伍德的民族国家理论。资本积累逻辑批判理论,力图在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创造出一个以资本积累逻辑批判、资本积累空间修复批判、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批判为基础的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框架,展开对于新经济帝国主义形成、发展、演变的全新阐释,开创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批判范式的新维度。其中,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是理论分析的主线,空间修复是资本积累新的转移方式也是分析空间地理的工具,剥夺性积累是资本积累的主导形式与驱动力。生产方式变革理论,以帝国为核心概念对帝国的本质、帝国的统治形式、帝国的生产方式展开论述。生产方式变革理论揭示帝国的本质是资本帝国、帝国的统治形式是生命政治统治、帝国的生产方式是生命政治劳动,指出反抗帝国的主体在生命政治劳动中产生,探讨了未来社会的理想形态及存在的可能。民族国家理论,以资本帝国主义作为对新经济帝国主义的表述方式,在将资本帝国主义与传统帝国主义、战后帝国主义形态的比较中,概括出资本帝国主义的特殊性,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与资本帝国主义的关系。指出经济与政治的剥离是资本帝国主义与以往帝国主义的根本区别、全球化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扩张与帝国霸权、全球化中资本帝国主义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霸权统治、民族国家是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重要力量与全球无产阶级革命的能量场。根据经济帝国主义理论所揭示的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结构、生产方式、资本逻辑、资本积累、对抗主体等内容,可知经济帝国主义在全球化中依然不会停止其向更深层次演进的脚步,全球化中经济帝国主义的诉求依然是构筑资本的帝国。经济帝国主义的本质、中心与外围的经济结构未发生根本改变,经济帝国主义也在演进中不断地生发出新的生产、积累、扩张、修复形式。研究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是找寻跳脱经济帝国主义资本逻辑的路径,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平等发展。民族国家在全球化中的持续在场使之成为反抗经济帝国主义的重要主体,民族国家的领土逻辑与民族意识的觉醒成为辅助全球化中与经济帝国主义交锋的关键要素,新的反抗主体指向民族国家、新的发展路径指向社会主义。经济帝国主义已经开启了全球化中的新一轮权力布展,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下的发展道路与实践经验为世界经济治理、世界各国的政治与文化发展提供了借鉴思路与参考方案。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节点,以经济帝国主义理论为基础,反思中国在经济帝国主义过程中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应对策略,生发出关于历史的总结与未来的展望,能够为促进实现反经济帝国主义扩张提供新的论据支撑。
王珈榕[2](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注重党的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历程中,不断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通过党的伟大自我革命领导和推进伟大社会革命,逐步建立起一套加强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建设进入到制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新境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之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开始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并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清理、执行、监督等方面进行守正出新,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而实现自身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理依据。本文在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进行学术史梳理的基础上,以新时代党的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阐释为研究起点,以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和中共历届领导集体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为理论基础,展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逻辑和宝贵经验,从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保障体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成效、问题两个维度阐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最后有针对性地从规范党内立法、强化党规执行、健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推进路径。具体来说,本文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研究成果进行述评,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关阐释。分析了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基本概念,对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概念辨析,在此基础上,从党内法规的划分、特征、效力和功能等方面阐述了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第三部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及历史基础。阐述了马列主义关于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和中共历届领导集体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这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同时分析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基础,廓清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脉络,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制度建设的探索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初步发展,再到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制度的初步形成,并总结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第四部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新时代下从哪些方面建设党内法规制度,通过各领域各层次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其次,在执行力度方面目前是怎么的建设阶段,从领导干部到监督体系的建设目前包含了怎样的内容;最后,从体系上,新时代下体制、注视、组织及人力资源上的建设内容。本章对以上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介绍诠释。第五部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根据上一部分阐述的新时代已有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容,总结其当前的已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我们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执行力、制度的长效机制、领导机制等方面已有飞跃式进步。但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分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制度体系、执行效能、保障体系等方面仍然是需要继续努力健全。第六部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分析。本章针对上一部分提出得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了相对相对应的解决路径,更加详细的阐释如何规范党内立法、如何强化执行能力及健全监督机制。本文坚持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同时梳理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变迁;追溯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马列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法规的基本思想这一理论渊源,同时又与新时代中国的国情、党情实际相结合。本文运用跨学科分析法进行了尝试性创新。中国通过不懈的努力奋斗,改革开放40年的飞速发展,成功迈入了新时代。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通过结合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全面系统的阐释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使文章更具深度与逻辑性;在研究视角上,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党的自身建设和党治国理政的融合视域下来阐述党内法规的性质作用以及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路径。
牛安琪[3](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刘伟岩[4](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提出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潘博[6](2020)在《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新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和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起来,以发挥党组织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党的基层政权、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是当前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现实议题,也是亟待学术界予以系统、深入探讨的理论命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将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紧密衔接的具体形式,一般呈现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这一模式。不同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关系模式,中国的“国家-社会”呈现出“政党-政府-社会”三分的关系模式。中国共产党依托该关系模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主导作用,以强化国家能力的方式提升着治理绩效;而且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政党,这一核心的政治价值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存在着高度的内在契合,能够保障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因此,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作为“中国之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契合中国独特的国情、党情和社情的治理模式,同时也呈现出有别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显着特征和巨大优势。从城市基层党组织的本质属性审视,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特定形态的政治系统;而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党建引领”,可以被视为城市基层党组织的特定政治功能。政治系统的生存、发展和作用,需要通过获取不断信息、能量来达成;而这要求政治系统不仅需要不断调适、优化自身的结构,也需要持续与外部环境进行良好、有效的互动。鉴于此,城市基层党组织实现“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前提和关键,在于明确与外部环境展开良好互动的有效途径,即充分结合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并将其融入到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之中,以期实现“‘党建引领’的政治功能”和“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之间更为精准、有效的衔接。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呈现出党的领导发挥自上而下的整合作用、多元主体围绕治理目标展开协同合作和强调治理主体履行自身责任三方面显着特征,这也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未来发展的关键着力点。相较于协同治理、网络化治理、多中心治理和合作治理等社会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因为其在强调自上而下的有效整合、以协调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发挥权威性主体的主导作用和对各项治理要素的无缝隙整合等方面,与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关键特征最为契合,而且该理论的理论内涵最为丰富,所以可以将整体性治理视为最适合描述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和阐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逻辑的治理理论。结合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和作用机制,可以将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归纳为:在“党建引领”的积极作用下,以强化自上而下的有机统合打破碎片化治理的“多中心”倾向,通过协调主体间关系建设“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并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的基础上推进治理成果的社会共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为归纳和建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奠定了基础。只有将治理逻辑融入到”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才能保证运作逻辑真正契合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情境、现实需求和客观规律,使运作逻辑更加具有现实指向性、情境针对性和内容系统性,从而在“党建引领”的运作逻辑中实现“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的充分结合。对于城市基层党组织而言,这是自身政治功能的发挥,是在城市中的执政行为,也是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实现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归纳为:城市党组织通过自身的执政行为,将政策目标、治理需求、组织结构和机构职能等要素统一纳入整体性的框架中,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为着力点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的治理目标、进而实现自身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的过程。该运作逻辑为构建强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党建引领”的具体实践路径,奠定了结构性框架、主导性价值观念、治理原则导向和整体思路等学理基础。诚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所明确的,是我国城市基层党建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想和重要导向;但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构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而言是很重要的,这凸显出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并整合到实践路径之中的重要性。从相关的既有经验审视,我国在单位制时期,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所呈现的发挥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培育邻里间稳定的熟人关系等经验,可以被适当转化、整合到当前的“党建引领”之中;从近些年“党建引领”的北京市“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珠海市“青春党建”等优秀案例中,可以汲取关于“党建引领”优化治理资源获取配置、动员和组织治理参与的优秀经验;而在批判地借鉴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汲取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活动经验,以及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重视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等经验。由于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党的执政环境变化和社会原子化加剧等一系列变化,城市基层党组织在发挥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作用中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些现实问题不仅包括一些党组织自身的问题,亦涵括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情境中出现的可能弱化“党建引领”政治功能的所有其他问题。通过对相关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当前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部分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等四方面问题,这意味着城市基层党组织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实践路径来应对来自自身和治理情境的双重挑战。当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不仅提供了问题导向,同时也是强化“党建引领”的良好契机。因此,应当依循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这一框架,以现实问题为问题导向,结合中外相关治理经验,以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为依归,从“以党建引领强化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以党建引领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以党建引领强化互信的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以党建引领强化多元协同监督、强化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等四个方面构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虽然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的政治过程,但从其坚持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符合中国独特的基本国情、契合社会治理发展规律等方面审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党建引领”能够不断从协调、整合、信任和责任四个方面推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实现党建引领下城市基层社会的“良好治理”目标,并实现“强化党的城市基层政权”和“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绩效”的双向互促,从而最终使“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成为提升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和强化“中国之治”的国际话语地位的重要途径。
邵冰[7](2020)在《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以国家干预为出发点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并提高本国的经济福利。日本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个典型。日本作为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其人口众多,国土面积狭小,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环境、能源及市场等多重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二战后,日本经济从战乱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在国际经济竞技场上连续摘取“经济大国”、“金融大国”、“最大债权国”等桂冠,并成功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可以说,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的取得与其对外贸易活动的有效开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有许多分析认为,日本经济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成功地实施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二战后,日本政府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日本政府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实现产业重建,采取了限制进口、振兴出口、积极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年)是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日本的贸易政策内容开始由限制进口、替代进口向出口导向、扩大出口转变,日本政府调整关税政策替代进口限制并设置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税率,逐步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来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重点扶植重化工业的发展。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年),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进入高级阶段,协调与竞争并重,一方面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减少各国的谴责,另一方面,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积极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高效率地进行资源配置,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通过减量经营和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从而促进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国内经济的回升和发展。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为应对冷战后新时期国内外经贸发展战略环境的变化,日本继续推行贸易与投资并举的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同时继续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积极开展战略性贸易外交,利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调进一步获取贸易优势并促进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观战后70多年以来日本的经济发展,“保护产业、扶植出口”一直是贯穿日本贸易政策的一条主线。以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实行的是初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产业和具有“外部经济”效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并提高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日本实行的是高级阶段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即确定合理的规模经济产业国际分工原则,通过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以继续获得贸易优势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家层面看,由于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外部性和经济秩序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国家干预经济和贸易活动提供了原因和依据,且在某些条件下国家政府的干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可以改善贸易条件、转移垄断利润、强化竞争优势,因此维护国际贸易利益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实现国家利益需要正确的贸易政策,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二战后,日本政府在国家战略的指引下,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植战略性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根据日本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适合日本国情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也为日本国家战略从“经济中心导向”向“大国化目标”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产业层面看,战后日本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将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结合发展,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全力扶植那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外部经济性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使其以强劲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赶超欧美经济大国的战略目标,不仅实现了产业的现代化,而且促进日本产业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不断攀升。战后日本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半导体工业的大发展,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成功运用的典范。从企业层面看,日本特殊的企业组织体系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运用有着重要的关系,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基础载体,独特的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运行机制,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开辟了稳固的前沿阵地。日本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出与产业发展和贸易利益密切结合的特征,日本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中同样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此外,日本企业的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互配合,日本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均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具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灵活运用和追求动态效应等特点。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对日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和竞争能力提高带来积极效果,也对日本经济和贸易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和后果。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阶段。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仍以进料加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最能代表一国出口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与贸易强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前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增速呈结构性放缓,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传播给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虽然最早由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且从发达国家应用的角度进行阐释和研究,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适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指引。纯粹的市场经济或许有益于世界经济和福利的改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却未必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国际市场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所决定的市场不完善性为一国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战后日本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二是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三是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五是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张晶杰[8](2020)在《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基于中国能源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能源发展一直以煤炭为主,中国电力发展以煤电为主。几十年来煤炭和煤电承担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电力需求的重任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任。一方面,以煤为主的能源电力结构带来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其中煤电污染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典型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和以细颗粒物(包括在环境中转化的二次污染物)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另一方面,煤炭具有高碳化石能源的本质属性,在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煤炭和煤电发展如何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对好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改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完善环保和节能法规、政策,在电力发展领域,不断出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环境经济新政策、新举措,以满足电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2019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接近到100万亿人民币,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步入中高收入国家之列。如何在新时代,按“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发展要求,研究新思路、新方法,是能源环境经济领域共同面对的艰巨任务。本论文基于新时代发展对电力行业的要求,针对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碳减排问题,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并辅助以模型工具,分析适用的经济政策工具,构建新时期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并重点分析碳交易和环保电价政策的机制和成本效益影响,提出结论和政策建议。第一,研究了基本概念和研究综述。燃煤发电行业是我国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点领域,政策内涵和实施效果对国民经济、环境保护和能源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背景和内涵进行了介绍和梳理,分析对中国燃煤发电有重要影响的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包括能源经济理论、能源经济环境“3E”平衡理论、能源发展的约束性理论,以及科斯定理、庇古定理;分析了中国煤电发展中的环境经济理论依据,提出了新时代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要求。第二,研究了煤电环境经济政策的国际经验。工业化完成国家面对工业化生产相伴而来的环境问题,都积极采取环境经济政策,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型、影响程度、范围和特点、持续时间等方面因地因城因时施策,表现出了良好的政策弹性和灵活性。国外不同时期的环境经济政策重点和内容也不同。本文分析了环境税(费)、许可证、补贴政策,并对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了重点进行分析。第三,评析了中国煤电环境经济政策。对我国在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下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污染物控制的经济政策,包括排污收费、价格政策(电价补贴)、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燃煤电厂相关经济政策,梳理了历史脉络和机理,初步提出了政策优化的思路。第四,提出了新时期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分析新时代对能源电力发展的基本要求,煤电在能源电力转型中的定位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中需要取消、完善、增加的政策工具。第五,分析了碳交易与环保电价这两项重点政策对煤电企业的影响,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了燃煤电厂在不同地区、不同容量机组、不同利用小时数等因素下污染物控制成本水平和电力转型背景下影响环保电价敏感性因素,为在新时代继续完善这一重要机制提供了政策导向和可操作的建议。第六,在结论中指出新时代燃煤电厂环境经济政策应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视燃煤发电在低碳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特色的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成效显着,高水平清洁化的燃煤发电环境政策需要改革,碳市场是促进中国电力低碳转型的基础性政策。建议一是环境经济政策改革要与电力转型发展新形势和要求相结合,二是完善低碳发展经济政策体系顶层设计,三是形成中国特色的碳市场机制,四是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逐步调整环保电价。
教育部[9](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黄丽娟[10](2020)在《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媒体是新的科学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不同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旧媒体”的新型媒体形态,如电子杂志、电子报纸、移动电视、互联网络、智能手机、触摸媒体等,也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时下,学界普遍认为新媒体已成为促发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之一,对广大受众的思想意识、社会认知、行为举止等等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社会思潮作为意识形态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矛盾显隐、社会主题转换、社会发展趋向、社会动态进程、时代精神变迁的“感应器”和“晴雨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仍然存在着诸如利益多元依旧明显、贫富差距依旧存在、生态环境仍有破坏、贪污腐败仍有滋生等问题。这些问题为各种社会思潮兴风作浪提供口实,并为其利用新媒体肆意传播提供了先决条件。伴随着网络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三观”尚未完全定型,且正处于人生“拔节孕穗”的重要时节,正处于从青涩懵懂走向成熟稳重的重要阶段,极易被新媒体包裹的各种社会思潮所影响而不察觉。传播媒介一直以来就承担着意识形态功能,“大众媒介给人的初始印象是传播信息和提供娱乐的载体,但实质上大众媒介在现代社会却发挥着思想引领、政治控制等功能。”①社会思潮与新媒体“携手同行”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产生了更深刻的影响。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传播更加亲民、平等、渗透、无障碍等。这些特点为各种社会思潮在网络空间的大肆传播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同时,各种社会思潮又充分利用新媒体的诸多特点进行广泛传播并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及其运用的普及,大学生受到社会思潮影响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反过来又为社会思潮的传播和影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某种恶性循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大学生的思想意识,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产生影响。“思想催生行为、激发行为,也限定行为。”①思想意识是行为的先导,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思想意识的指导之下进行的。思想意识,尤其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政治观,将直接决定着人的行为取向、行为方式和行为力度。因此,本研究从新媒体和社会思潮基本概念入手,研究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政治观)的影响。通过开展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影响的问卷调查研究,系统梳理和研究影响的表象和本质,总结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应对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影响的经验教训。最后,思考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尝试破解和应对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理论和实际难题,拓展新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领域,丰富新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内容,掌握新媒体时代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话语权和领导权。文章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包括绪论、五章正文和结语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总体概述,包括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与大学生。本章主要从国内及国外众多学者的研究出发,阐释什么是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到来的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传播的特点和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重点阐述了借助新媒体广泛传播的12种社会思潮和新媒体时代易受社会思潮影响的大学生。第二章,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说明。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1724份问卷调查情况的统计分析,整理出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数据。第三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双重影响,即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第四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特征,主要是受众的广泛化与路径的裂变性、信息的碎片化与观点的完整性、语言的大众化与内容的政治性、形式的多变化与目标的一致性。第三章,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内容、方式及原因。本章主要从三个部分入手展开论述。一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四个方面;二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的四种主要方式: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并行;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重叠;单一方式与综合方式交叉;平面方式与立体方式同步;三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原因分析。即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现实问题为重点,着重分析了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不同原因,主要包括国际原因、社会原因、教育原因、新媒体原因、大学生自身原因等五个方面。第四章,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传播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教训借鉴。首先,中国共产党利用媒体加强青年社会主义教育的历史经验教训总结。这一部分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走上革命道路的经验与教训、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改革开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与教训。其次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错误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教训反思。再次是以埃及和突尼斯为例,反思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不力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原因以吸取教训。最后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四个发达国家借助媒体应对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借鉴。第五章,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这一章主要针对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五个方面原因,从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和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影响、凝聚价值目标共识、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遵循思政工作“三大规律”并抓好思政课改革创新、用好新媒体以切实提高舆论引导和网络治理水平、提升大学生媒体素养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不良影响。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和今后可能拓展的研究及未来的展望。
二、对新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新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内涵与相关概述 |
2.1 经济帝国主义的概念界定 |
2.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广义概念 |
2.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狭义概念 |
2.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内容涵盖 |
2.2.1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2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2.3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 |
2.3 经济帝国主义的特质 |
2.3.1 用经济帝国主义手段实现全球霸权 |
2.3.2 用政治文化手段助推经济扩张 |
第3章 20 世纪初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初探 |
3.1 前列宁时期的帝国主义理论萌芽 |
3.1.1 霍布森资本扩张本质论 |
3.1.2 希法亭金融资本垄断论 |
3.1.3 卢森堡资本积累论 |
3.1.4 考茨基的“超帝国主义论” |
3.2 列宁帝国主义论的理论奠基 |
3.2.1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时代背景 |
3.2.2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核心观点 |
3.2.3 列宁帝国主义理论当代价值 |
第4章 20 世纪中期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成果 |
4.1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落后国家经济发展理论 |
4.1.1 落后国家的经济结构形态的理论分析 |
4.1.2 落后国家“欠发达”根源的理论透视 |
4.2 垄断资本控制下的“中心”与“外围”经济结构理论 |
4.2.1 垄断资本构建的“中心”与“外围”的世界经济结构 |
4.2.2 垄断资本掌控下的南北不平等交换形式 |
4.2.3 垄断资本剥夺下的“中心积累”与“外围停滞”分配格局 |
第5章 21 世纪西方左翼新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新拓展 |
5.1 全球化中资本积累逻辑的理论批判 |
5.1.1 资本积累的资本逻辑与领土逻辑 |
5.1.2 资本积累的空间修复理论批判 |
5.1.3 资本积累的剥夺性积累理论批判 |
5.2 全球化中生产方式变革的理论创新 |
5.2.1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统治 |
5.2.2 生产方式变革的生命政治劳动 |
5.3 全球化中民族国家理论及其新视野 |
5.3.1 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本帝国主义 |
5.3.2 对抗资本帝国主义的民族国家理论 |
第6章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评析与启示 |
6.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综合评述 |
6.1.1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探索成就 |
6.1.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的偏颇之处 |
6.2 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的内容启示 |
6.2.1 资本逻辑跳脱与发展路径选择 |
6.2.2 民族国家在场与民族意识觉醒 |
6.3 经济帝国主义进程中的中国发展之反思 |
6.3.1 全球化中国际经济新秩序重构 |
6.3.2 全球化中政治文化实践空间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关阐释 |
2.1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 |
2.1.1 党内法规 |
2.1.2 党内法规制度 |
2.1.3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2.2 党内法规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1 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 |
2.2.2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
2.2.3 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 |
2.2.4 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
2.3 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 |
2.3.1 党内法规的划分 |
2.3.2 党内法规的特征 |
2.3.3 党内法规的效力 |
2.3.4 党内法规的功能 |
第3章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及历史基础 |
3.1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 |
3.1.1 马列主义关于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 |
3.1.2 历届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 |
3.2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基础 |
3.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3.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3.2.3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3.2.4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 |
第4章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
4.1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4.1.1 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4.1.2 统筹推进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4.1.3 统筹推进各层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4.1.4 统筹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4.2 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 |
4.2.1 培育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
4.2.2 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体系 |
4.3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
4.3.1 体制机制保障 |
4.3.2 组织机构保障 |
4.3.3 人力资源保障 |
第5章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价 |
5.1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 |
5.1.1 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
5.1.2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断强化 |
5.1.3 建立起党内法规制度长效机制 |
5.1.4 建立起党内法规制度领导机制 |
5.2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作用 |
5.2.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
5.2.2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长远、根本之策 |
5.2.3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5.2.4 能够为世界治理以及其他国家政党治理提供借鉴 |
5.3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特征 |
5.3.1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 |
5.3.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 |
5.3.3 坚持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相统一 |
5.3.4 坚持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相统一 |
5.4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5.4.1 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有待提高 |
5.4.2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
5.4.3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效能不够 |
5.4.4 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仍需提升 |
第6章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
6.1 规范党内立法,大力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质量 |
6.1.1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 |
6.1.2 扩充党内法规解释机制 |
6.1.3 科学制定党内法规立法规划 |
6.2 推进制度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
6.2.1 形成由党章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
6.2.2 统筹推进中央和地方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6.2.3 提升党内程序性法规与实体性法规的协调 |
6.3 强化党规执行,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 |
6.3.1 加强制度供给,健全党内法规统一发布制度 |
6.3.2 强化党规意识,健全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制度 |
6.3.3 完善执行机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责任 |
6.4 健全保障机制,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保障体系 |
6.4.1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
6.4.2 统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多方力量 |
6.4.3 做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监督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基层社会中党的建设相关研究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 |
(四)对既有研究的评析与总结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党建引领 |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
二、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功能理论 |
(二)国家治理理论 |
三、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党建引领”是城市基层党组织重要的政治功能 |
(二)我国城市基层社会中的治理逻辑 |
第二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生成机理 |
一、“政党-政府-社会”模式下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一)不同的现代国家衍生路径:党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 |
(二)“政党-政府-社会”关系模式及其分析框架的提出 |
(三)党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
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历程中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治理历程 |
(二)坚持党的领导: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治理的成功关键 |
三、依据“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达成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 |
(一)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 |
(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政治立场与治理价值的内在契合 |
第三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 |
一、协调逻辑:打破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障碍 |
(一)以对治理资源的吸收、整合与调配能力来协调治理资源配置 |
(二)以“刚性”+“软性”相结合的协调方式强化协调能力 |
(三)以主流治理文化潜移默化地协调个体行为和主体间关系 |
二、整合逻辑:推动治理要素形成有机整体 |
(一)整合目标:型塑政社互嵌的一体化结构 |
(二)整合形式:发挥“元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 |
三、信任逻辑:为主体间合作提供社会资本支持 |
(一)以执政合法性补强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信任存量 |
(二)以政治信任提升城市基层社会的社会信任水平 |
四、责任逻辑: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履责保障 |
(一)以问责机制嵌入推动基层党组织履责的内在逻辑 |
(二)以问责机制嵌入推进“党建引领”的关键着力点 |
第四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可借鉴的相关经验 |
一、“后单位”时代对单位制经验的汲取和转化 |
(一)充分发挥社会中精英人物的积极作用 |
(二)邻里间形成了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 |
(三)对单位制经验的借鉴 |
二、国内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借鉴 |
(一)以“党建引领”协调资源获取和配置的案例 |
(二)以“党建引领”组织和动员治理参与的案例 |
三、对国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相关经验的理论借鉴 |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经验借鉴 |
(二)美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相关举措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部分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存在着一定的阻碍 |
(一)部分场域的信息壁垒导致主体间的协同阻碍 |
(二)部分社会主体的认知偏差导致协同阻碍 |
(三)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导致协同阻碍 |
二、一些治理要素处于高度离散化状态 |
(一)政府机构“条块分割”导致政府治理要素的离散化 |
(二)权责不对等导致城市社区组织统合能力弱化 |
(三)中产阶层的治理参与意愿和水平依然偏低 |
三、部分社会场域内存在信任水平过低的现象 |
(一)一些居民对基层政府和“过度行政化”社区缺乏信任 |
(二)一些居民对治理活动中的其他社会成员缺乏信任 |
四、一些城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存在失责现象 |
(一)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
(二)少数代理方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 |
第六章 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路径 |
一、提升对治理中信息共享、社会认知和利益关系的协调水平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治理信息的共享与协同 |
(二)以党建引领强化社会认知的调适与型塑 |
(三)以党建引领推进利益关系的协调和优化 |
二、强化对科层制行政体制、城市治理空间和社会中产阶层的整合 |
(一)以党建引领推动对科层制行政体制的有机整合 |
(二)以党建引领推动对城市治理空间的有机整合 |
(三)以党建引领推动对中产阶层的有机整合 |
三、以培育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提升信任存量和增量 |
(一)以强化情感纽带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政治信任 |
(二)以型塑诚信文化和强化居民接触培育社会信任 |
四、以强化多元协同监督、提升问责机制实效和培育责任文化促进履责 |
(一)型构针对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监督体系 |
(二)以科学问责决策和用好问责结果强化问责实效 |
(三)培育政府和行政化社区内的责任文化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分析与实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3.3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
1.3.4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的不足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般分析 |
2.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和性质 |
2.1.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概念 |
2.1.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性质 |
2.1.3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幼稚工业保护论的区别 |
2.1.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内容体系 |
2.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渊源 |
2.2.1 比较优势与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 |
2.2.2 重商主义与贸易保护理论 |
2.2.3 新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2.3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体系 |
2.3.1 利润转移理论 |
2.3.2 外部经济理论 |
2.4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评析 |
2.4.1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突破 |
2.4.2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局限和消极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演变 |
3.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萌芽阶段(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 |
3.1.1 限制进口的政策 |
3.1.2 扶植和振兴出口的政策 |
3.1.3 保护和扶植国内产业的政策 |
3.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级阶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1956—1973) |
3.2.1 实施分阶段贸易自由化政策 |
3.2.2 实施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关税政策替代直接进口限制 |
3.2.3 通过放松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
3.2.4 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战略性地扶持重化工业的发展 |
3.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形成时期(经济稳定增长和泡沫经济时期1973—1991) |
3.3.1 进一步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 |
3.3.2 实行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来保证更多的贸易利益 |
3.3.3 战略性地促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 |
3.3.4 发挥对外投资和经济援助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
3.4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高级阶段的稳定发展时期(经济长期低迷时期1991—至今) |
3.4.1 贸易政策的重心向贸易和投资并举的方向转变 |
3.4.2 实行多层次、灵活的自由贸易战略来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 |
3.4.3 发挥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作用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与主要实施方式 |
4.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度基础 |
4.1.1 国家战略与贸易政策的关系 |
4.1.2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为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奠定基础 |
4.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 |
4.2.1 依据动态比较优势确定战略性目标产业 |
4.2.2 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保护和扶持战略产业发展 |
4.2.3 推动企业联合,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
4.2.4 构筑产官学协作的国家创新体制 |
4.2.5 推行战略性贸易外交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层面分析 |
5.1 战后日本产业现代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结合发展 |
5.1.1 产业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5.1.2 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着不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 日本汽车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2.1 汽车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2.2 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采取的保护和扶植政策 |
5.2.3 日本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
5.2.4 日本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3 日本钢铁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3.1 钢铁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3.2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保护政策 |
5.3.3 日本政府对钢铁产业的扶植政策 |
5.3.4 日本钢铁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效果 |
5.4 日本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
5.4.1 半导体产业的战略性特征 |
5.4.2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保护政策 |
5.4.3 日本对半导体产业的扶植政策 |
5.4.4 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与半导体产业国际竞争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企业层面分析 |
6.1 日本的企业组织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1.1 企业集团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强大的基础载体 |
6.1.2 系列企业体制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运行机制 |
6.1.3 综合商社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稳固的前沿阵地 |
6.2 日本的企业并购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2.1 日本企业并购的模式与特点 |
6.2.2 通过并购实现规模经济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条件 |
6.3 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3.1 日本对外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有机结合 |
6.3.2 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发展、贸易利益密切结合 |
6.3.3 跨国公司及经营战略中蕴含着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 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6.4.1 技术贸易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相配合 |
6.4.2 促进技术引进与研发的政策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表现 |
6.4.3 企业研发战略的效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积极效果及消极影响 |
7.1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 |
7.1.1 目标明确 |
7.1.2 重点突出 |
7.1.3 灵活运用 |
7.1.4 追求动态效应 |
7.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积极效果 |
7.2.1 促进经济高速增长 |
7.2.2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7.2.3 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
7.3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消极影响 |
7.3.1 贸易摩擦频发 |
7.3.2 经济对外依赖加深 |
7.3.3 产业“空心化”风险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1 当前外贸形势突显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重要性 |
8.1.1 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 |
8.1.2 贸易摩擦形势严峻复杂 |
8.1.3 新一轮国际产业竞争更加激烈 |
8.2 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8.2.1 重视发挥政府的干预和支持作用 |
8.2.2 在尊重WTO原则基础上,合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 |
8.2.3 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
8.2.4 制定合理的对外投资策略 |
8.2.5 实施出口鼓励措施,集中力量开拓国际市场 |
8.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综述及评价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环境经济政策的本质及研究对象 |
1.2.3 电力相关重要环境经济政策研究进展 |
1.2.4 对文献综述的评价 |
1.3 论文框架与内容 |
1.3.1 总体思路及内容框架 |
1.3.2 各章主要内容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能源-经济-环境政策理论分析 |
2.1 能源经济环境平衡理论 |
2.1.1 能源经济理论 |
2.1.2 “3E”平衡理论 |
2.1.3 约束性理论 |
2.2 环境经济政策理论 |
2.2.1 对庇古税基本内涵的理解 |
2.2.2 对科斯定理基本内涵的理解 |
2.3 中国煤电发展环境经济政策理论依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环境经济政策在国际上的应用 |
3.1 美国 |
3.1.1 清洁空气市场计划 |
3.1.2 碳排放权交易 |
3.2 欧洲 |
3.2.1 大气污染物管理 |
3.2.2 碳减排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煤电环境经济政策的评析 |
4.1 政策框架的形成及特点 |
4.2 几项重点环境经济政策实践分析 |
4.2.1 排污费与环境税 |
4.2.2 环保电价 |
4.2.3 排污权交易 |
4.2.4 排污权有偿使用 |
4.2.5 排污许可 |
4.3 碳减排政策分析 |
4.3.1 电价调节政策 |
4.3.2 碳排放权交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时代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构建 |
5.1 新时代背景下的电力环境经济政策趋势 |
5.1.1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及政府的作用 |
5.1.2 “3E”平衡点向低碳侧移动 |
5.2 新时代对能源电力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难点 |
5.2.1 新能源体系对电力转型的要求 |
5.3 |
5.3.2 煤电环境经济政策框架存在的问题 |
5.3.3 新时代环境政策的框架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时代煤电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分析评估 |
6.1 碳交易对煤电发展的影响分析 |
6.1.1 碳交易对不同的发电主体影响机制分析 |
6.1.2 碳交易对不同发电方式的效益影响分析 |
6.2 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成本效益分析 |
6.2.1 燃煤发电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发展分析 |
6.2.2 不分地区脱硫、脱硝、除尘成本结构分析 |
6.2.3 各区域平均成本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煤电将继续为能源电力在中短期的低碳转型发挥支撑作用 |
7.1.2 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燃煤发电领域成效显着 |
7.1.3 要针对新时代特点完善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 |
7.1.4 燃煤发电环境经济政策需要改革以适应环保技术进步和环保管理改革要求 |
7.1.5 碳市场是促进中国电力低碳转型的基础性政策 |
7.2 主要政策建议 |
7.2.1 积极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改革 |
7.2.2 完善低碳发展经济政策体系顶层设计 |
7.2.3 构建中国特色的碳市场机制 |
7.2.4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逐步调整环保电价 |
7.3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着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㈠选题缘由 |
㈡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㈠国内研究 |
1. 有关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2. 有关新媒体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3. 有关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4. 有关“互联网+”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5. 有关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㈡国外研究 |
1. 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传播的研究 |
2. 关于意识形态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㈠研究思路 |
㈡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㈠研究创新 |
㈡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与大学生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及其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 |
二、 新媒体时代的影响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 |
一、 新媒体与社会思潮传播 |
二、 借助新媒体传播的主要社会思潮 |
三、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传播的特点 |
四、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传播的影响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易受社会思潮影响的大学生 |
一、 大学生是新媒体的忠实拥趸者 |
二、 大学生是社会思潮的易感人群 |
三、 大学生是社会思潮的再传播者 |
第二章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说明 |
一、 问卷设计说明 |
二、 问卷调查说明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调查的情况 |
一、 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 调查的具体情况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双重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正面影响 |
二、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负面影响 |
第四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特征 |
一、 受众的广泛化与路径的裂变性 |
二、 信息的碎片化与观点的完整性 |
三、 语言的大众化与内容的政治性 |
四、 形式的多变化与目标的一致性 |
第三章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内容、方式及原因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内容 |
一、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世界观 |
二、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人生观 |
三、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价值观 |
四、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政治观 |
(一) 淡化大学生政治情感 |
(二) 动摇大学生政治意志 |
(三) 颠覆大学生政治认同 |
(四) 瓦解大学生政治信念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方式 |
一、 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并行 |
二、 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重叠 |
三、 单一方式与综合方式交叉 |
四、 平面方式与立体方式同步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原因 |
一、 国际原因:社会思潮成为西方国家影响大学生的思想武器 |
二、 社会原因:社会思潮以某些社会现实问题为基础影响大学生 |
三、 教育原因:社会思潮放大主流意识形态的某些局限影响大学生 |
四、 新媒体原因:社会思潮利用新媒体特点影响大学生 |
五、 大学生自身原因:大学生易受社会思潮打造的“网络舆论场”影响 |
第四章 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传播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与教训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利用媒体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教育的历史经验教训 |
一、 革命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走上中国革命道路 |
二、 建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探索社会主义建设 |
三、 改革开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二节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中错误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的教训反思 |
一、 国内舆论失控:苏联解体中的殷鉴昭示 |
二、 西方操控媒体:东欧剧变中的惨痛教训 |
第三节 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影响不力而导致社会动荡的警醒 |
一、 维基革命:突尼斯政治动乱中新媒体为助推器 |
二、 推特助力:埃及国家政变中新媒体变身组织者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的经验教训 |
一、 意识形态渗透:媒体是美国意识形态渗透的新型武器 |
二、 公众观点塑造:媒体是英国塑造公众观点的重要工具 |
三、 教化教育推进:媒体是德国推进教化教育的特殊载体 |
四、 普罗大众动员:媒体是法国动员民众斗争的主要战场 |
第五章 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 |
第一节 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并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完全改变了信息的传递及其影响 |
二、 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传播与影响 |
第二节 价值引领:在凝聚价值目标共识中应对意识形态渗透 |
一、 用马克思主义引领多元社会思潮 |
二、 用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社会思潮 |
三、 用浩然正能量引导多元社会思潮 |
四、 用豁达包容心对待多元社会思潮 |
第三节 回应现实:在回应社会现实与热点问题中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
一、 提高因事而化的针对性 |
二、 增强因时而进的时代性 |
三、 彰显因势而新的鲜活性 |
第四节 守正创新:在遵循规律和思政课改革创新中补齐教育短板 |
一、 遵循和运用“三大规律”以做好思政工作 |
二、 深化思政课改革创新以提升铸魂育人实效 |
三、 以“八个相统一”为要求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创新 |
四、 以“三进和两入”为目标推进思政课话语体系重构 |
第五节 化堵为疏:在用好新媒体中切实提高舆论引导和网络治理水平 |
一、 创新宣传理念以占领新媒体宣传阵地 |
二、 创新宣传手段以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 |
三、 创新基层工作以努力贴近大学生实际 |
四、 创新新媒体监管以清朗网络舆论空间 |
第六节 提升素养:在提升大学生媒体素养中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
一、 提升学生对新媒体上不良信息的应对能力 |
二、 教育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思潮的本质与危害 |
三、 积极与各种新媒体上不良社会思潮作斗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一 |
附录 二 |
一、 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
二、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一、 发表论文 |
二、 主持课题 |
三、 参与课题 |
四、对新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西方经济帝国主义理论研究[D]. 程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D]. 王珈榕. 吉林大学, 2021(01)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4]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党建引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运作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D]. 潘博. 吉林大学, 2020(03)
- [7]战后日本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D]. 邵冰. 吉林大学, 2020(03)
- [8]新时代煤电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碳减排环境经济政策研究[D]. 张晶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9]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10]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D]. 黄丽娟. 贵州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