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都法律界《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座谈会在京举行(论文文献综述)
张荆,翟英范[1](2017)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下篇)——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张黎群老先生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是创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首任会长,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推动者和领导者。张黎群老先生已于2003年仙逝,我们追忆访谈张黎群老先生,得到了我国老一辈犯罪学家们的盛赞和支持,特别是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郭翔先生(郭翔先生简介,请阅《河南警
王瑞超[2](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文中指出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三从四德”的礼教道德要求将女性置于屈从的地位,传统社会妇女的主要职责也始终是辅佐夫婿、教育子女等家庭义务。在这一道德标准的衡量与牵引下,女性几乎完全被禁锢于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之内。长久的家庭生活将传统女性与社会职业领域隔断,使得她们成为男性眼中肢体纤弱、思想狭隘、意志柔弱、优柔寡断的弱势群体。在现代人的认知中,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者仿佛只有男性,女性几乎完全被排除出法律相关活动之外。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真实的女性法律活动者记述模糊、含混,甚至有关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的记载亦零星,犹如沧海之一粟。女性正式获得官方允准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局面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修改律师法,去除了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性别限制始被打破。自1927年中国女律师被准许执业至今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回望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以及女律师的沉浮变迁可以发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应该是一个国家教育与社会职业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保障。就女性法律职业而言,尽管历史演进过程中女律师的发展状态各不相同,但性别差异及其带来的男女职位差距却始终存在,女律师始终无法突破职业进路中的玻璃天花板。始终存在的性别差异的背后,是女性法律职业者无法回避的来自工作与婚嫁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是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女性法律职业者的必然经历。本文以女性法律职业人中的典型代表——女律师为例,通过对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演进、上海女子法政教育、上海女律师及其执业状况的梳理与考察,探寻民国女律师兴衰沉浮的历程。通过对女律师发展进程的历史审视,进而找出中国女性法律职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随着西方国家的军事入侵,律师制度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通过租界进入中国。为了收回法权,清政府变法修律引入律师制度。辛亥革命的爆发,使这一制度未来得及实施。民国政府初建后即颁布《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我国最终建立起来,然而这一章程明确地将女性排斥在律师行业之外。1912年通过的《律师暂行章程》只赋予男性律师从业资格,女律师被排斥在外,直至1927年7月23修订后的《律师章程》公布,律师职业的性别限制被彻底打破。这一权力的实现过程始终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女性表现得沉默而被动。中国女律师执业资格实现的背后力量凸显了中国“赋权式”女性解放运动的性别悖论。第二章介绍了与女律师职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民国女子法政教育的开展情况。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近代女子教育诞生于外国人创办的教会女子学校中,女子学校教育的对象是社会的上层女性。上海的女子法政教育脱胎于这一教育理念中,同样也在艰辛的努力中形成自己的模式。早期女子法政教育带有极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争取女权,实现完全参政权是这些法政学校创办的根本目的,这种实用主义体现在近代女子法政学校的方方面面,“速成”“预备”“参政权”等字眼异常醒目。凭借不服输的个性和努力,法学院女学生在学业上追求卓越,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她们见识前瞻,让同校的男同学汗颜。考察法学院女学生的就业情况发现,她们在职业的选择上同今天的法学院女学生相似,同样可以选择与法律专业相关或者不相关的多种工作,但律师职业似乎更加被她们偏爱,很多法科女毕业生直接会选择律师这一职业。第三章立足民国实际,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执业状况的考察,追溯第一代女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遭遇的困境,找出中国女性法律执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近乎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旧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反而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第四章描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多地展示了自己作为女性的特别责任,她们将维护女权、提高妇女地位当作自己从事律师行业的初衷和动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妇女事业中。女律师本着维护女权的执业初衷,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加入妇女组织,并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与了大量的女权保障活动。在执业生涯中,同样本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使命感从业,受到了妇女界的广泛认可。加入妇女团体之后,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改造,真正为妇女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女律师为代表的妇女团体对中国近代刑法演进中“通奸罪”的贡献。作为新兴的职业女性,社会各界给予她们不同于男性的评价标准,女律师的社会评价较男律师要高。除了诉讼业务以外,她们也同样参与到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由于人数、从业时间、律师职业特点本身的影响,她们的职业圈子狭小,力量相对薄弱。第五章讲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女性走上律师这条执业道路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开放,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种种教育资源和工作环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女律师自身的性格特征以及家庭背景因素的重要影响。女律师鲜明特立的性格让她们对自由、平等、维权等等意识较之一般女性更加强烈。她们的家庭背景既为她们走上律师道路开阔了视野,也为她们提供了物质基础。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婚嫁情况恰好反映出她们的独立、自主的时代新女性一面,因而加以提及。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配偶从很多层面都更能反映她们在所处时代的社会地位。民国时期上海的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社会政治,并以其独特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国家存亡攸关,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上海律师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踊跃。
黄仁国[3](2010)在《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文中研究指明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是一段非常特殊的教育交流。从1949年到1978年这30年,中美之间没有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因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双边官方教育交流,几乎所有的教育交流都是以民间名义进行,但是,几乎所有的教育交流又都具有明显的政治背景。这30年,前2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中断的时期,后1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恢复的时期。在后10年中,经济因素在教育交流中的作用异军突起,政治、经济与教育形成明显的三向互动。这30年,中美之间单纯的教育交流尽管不多,层次也不高,但教育交流问题始终是中美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教育有关的交流也始终是中美民间往来中最主要的形式。在中美关系中,教育交流问题由边缘位置上升到特别重要的地位。1949年至1978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新生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时期。这一时期,中美教育交流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与现代化这两个政治与经济的角度深刻地揭示了中美建交前30年的双边关系,是深入了解中美建交前双边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因此,本文从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中研究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并由此打通近代与当代、建交前与建交后的中美教育交流,展现政治、经济与教育的复杂关系以及教育国际交流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本文将教育交流定义为:政府部门、工商界、民间组织及其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人员,通过人员往来、项目合作、合作办学、国际会议和教材图书建设等形式,进行教育科研成果、教育制度和教育思想方法等的交流,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的活动。这一定义能够较好地分析1949年至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也适用于分析近代中美教育交流和中美建交后的教育交流。本文以《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和美国的部分档案资料为主要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和《参考消息》大量报道中美之间的教育交流,说明了中美教育交流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厘清中美教育交流研究中的重要史实问题提供了依据。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本文坚持以弄清1949年至1978年中美教育交流的客观事实为最高准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文中列举了大量的史料,制作和使用了必要的图表,做了一些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分析,以此再现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实际情况,以此分析教育交流在当时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对后来中美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教育交流大发展的影响。1949年至1978年这30年的中美教育交流,可以以1969年为界,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前2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期,后10年则是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期。前20年又可以细分为4个时期,即短暂的观望(1949-1950)、中断(1950-1955)、中方示好美方封闭(1956-1960)、中方封闭美方示好(1961-1968)。后10年细分为3个时期,即恢复(1969-1972)、发展和摇摆(1973-1976)、突破(1977-1978)。前20年是中美对抗的时期,但对抗中有试探;由于双方试探的节奏不一致,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两国间完全中断了两国政府都视为合法的直接的教育交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接收了美国在华的文教机构,美国政府则千方百计地阻挠中国留美学生和学者回国服务。这20年中美教育交流并没有完全中断,而是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些有限的教育交流,不过,这些交流多半是一方视为合法而另一方则视为非法,或者是以民间形式在第三国进行。后10年是中美关系逐渐改善的时期,是双边教育交流循序渐进的时期;总体上看,双边直接的教育交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加深,逐渐得到重视,逐渐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在发展态势上,却表现为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而非一帆风顺。论文由绪论和正文组成。绪论部分对教育国际交流与中美教育交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美国和中国对当代中美教育交流的学术研究情况,提出了文章的研究思路。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其中前四章按时间顺序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第五章则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进行综合研究。第一章“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1949-1968)”。这是中美关系经过短暂的观望后便进入长期的激烈对抗时期。这章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中美教育交流概述、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中美敌对时期各自为恢复教育交流所做的准备以及这一时期的有限交流。本章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中美关系分析中美教育交流中断的背景,从中国政府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构和争取留美学生回国工作来分析中美教育交流中断时的教育交流问题。本章认为,毛泽东向外国学习的思想以及中苏关系变化后中国教育部门的调整为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做了思想上和实践上的准备;美国《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和美国中国学的发展以及随后的富布赖特听证会和与大陆中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关心亚洲学者委员会的成立为恢复美中教育交流做了准备。中美在对抗时期的有限交流主要有中美大使级会谈中的教育交流问题、青年代表团交流、艺术交流、学术交流和美国友人访华。第二章“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1969-1972)”。这是中美关系走向缓和的时期。这章主要分两部分展开,一是美国代表团或个人访华,二是中国代表团访美。中国政府通过邀请斯诺访华制定处理美国人来华问题的政策,通过邀请美国乒乓球队访华打开中美交往大门,通过邀请美国学者高尔斯顿和西格纳访华叩开中美学术交流的大门,通过邀请杨振宁访华带动美籍华人学者访华,通过邀请基辛格、尼克松和美国议员访华,打开直接的政治沟通渠道,并协商中美教育交流问题。这一时期,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进行了改组,还派了特别信使访华;关心亚洲问题学者委员会两次组团访华。这一时期的中国乒乓球队、医学代表团、科学家代表团和沈阳杂技团访问了美国。第三章“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和摇摆(1973-1976)”。这是中美关系取得一定发展后又出现摇摆的时期。这章主要分析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美国工商界以及美籍华人的交流活动,中国从事教育交流的主要机构及其活动,“四个现代化”与邓小平的教育交流思想。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在这一时期特别明显。这种互动主要是正面的,而1975年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失败案例和西藏歌舞团事件则揭示了其负面影响。第四章“中美教育交流的新突破(1977-1978)”。这是中美关系取得积极进展的时期,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奏。这章内容包括邓小平与科教战线的拨乱反正、邓小平与中美教育交流、美中往来的新突破、美方教育交流机构的活动、中国赴美访问情况、新的教育交流形式。中国科教战线、侨务工作和旅游工作的拨乱反正使中美教育交流取得了新的突破;这一时期,中美基本确定了教育交流的大框架;这一时期的教育交流,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为中美建交后教育交流的大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五章“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这是对前四章的总结与延伸。这章内容包括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其动力分析、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特点分析、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作用、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的启示。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历经曲折:前20年,政治上的力量起主要作用,经济上的作用力影响不大,教育事业本身的力量起着一定的作用;后10年,政治、经济和教育本身的力量形成明显的互动,共同影响着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具有主体多元化,层次由浅入深,形式逐渐多样化,双向交流不平衡、不对称、不对等的特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促进了中美关系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促进了中美建交后教育交流的大发展。从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来看,保持政治、经济与教育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交流的功能和作用的最重要的原则。
邢丽凤[4](2016)在《新世纪文学编年纪事(二〇〇八-二〇一〇)》文中研究指明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第十一届庄重文文学奖揭晓,周晓枫、戴来、谢有顺、温亚军、石舒清、郑小琼、张者七位青年作家获奖。八日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文艺报》联合主办的"文艺作品中的国家形象"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对如何运用文艺作品塑造怎样的国家形象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梁宝伟[5](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王丽娟[6](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赵小平[7](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认为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赵俊[8](2010)在《少年刑法比较总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成年人刑法体系理论结构中研究,根本思路是源于成年人刑法,别于成年人刑法,而且是特殊刑法。具体而论,从少年刑法的调整对象、少年刑法的目的、与刑法的关系方面对少年刑法进行界定,就中外少年刑法历史、产生原因、演进特点、立法概况、立法体例展开研究,并展望立法前景与提出我国少年刑法立法可以分二步走,第一步,在现有普通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专章和编对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实体准据予以规定;第二步,在上面立法适用过程中,积累经验,然后制订单行的少年法令或法案、单行法典,可以是单一刑事实体法,也可以集中少年刑事实体、程序、组织各类规范的综合性少年刑事法典。在与成年人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辨析基础上予以修正,确立并提出少年刑法独特的基本原则——从宽原则、利益衡平保护原则、非刑原则,并详细论证上述原则的内涵。从比较中外少年概念、少年犯罪概念基础上研究少年刑法的本体及其本体身份在刑法中作用理论。在中外普通刑法语境下,比较的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并根据少年犯罪的特性、少年犯罪构成的特殊性,结合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理论,以社会主义法系之普通犯罪构成标准模式是构建基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思维参考、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限定与排除的兜底性,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应该以社会主义法系刑法体系中四要件构成理论,即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组成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正(肯定)的层面;将不认为犯罪作为合法性辩护事由与免予刑事处罚情况作为可宽恕辩护事由结合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反(否定)的层面。在少年刑事责任的概念、少年刑事责任内涵、少年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方面对少年刑事责任基本理论展开论述,比较研究中外少年刑事责任能力、少年责任能力的标准,比较研究中外历史上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罪名说与行为说(或称犯罪行为说)、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以及限制论与扩张论理论缺陷,提出法定罪名为限的犯罪行为说(罪行竟合法定说)归责理论,并对是否增高与降低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提出笔者观点与理论依据。从少年刑罚的目的、特性研究为前提,全面研究少年刑罚的公正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人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并对少年刑罚体系的特点以及构建进行检视,在进一步研究少年刑罚的适用、执行的原则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与理论,提出设立相对不定期刑刑种、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最高刑限制为15年、对少年刑事案件处置上向非刑事化或准刑事化发展、对未成年犯罪规定选科罚金刑、缓刑罪质缓刑种类宽轻、确立不计前科(又称消灭前科)的刑罚制度、建立中国少年犯罪刑罚的替刑制度、取消对未成年人累犯规定、对未成年犯服刑矫正实施开放处遇制的立法建议。在研究传统少年处遇——刑罚之后,根据社会防卫论、主观主义超越客观主义、国家亲权、保护主义超越主客观主义等少年处遇的基本理论,提出少年处遇从少年刑罚到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到保护处分发展的理论,并对少年处遇措施类型的演绎、少年处遇的适用情况少年处遇的演变共同趋势,在比较中外少年处遇特点以及保安处分、保护处分的基本理论基础上,主张在非刑罚方法基础上建构少年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并对我国保安处分发展理论基础与路径进行考量。全文从总论的范畴对少年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董节英[9](2006)在《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文中提出20世纪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制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法学教育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法治和法学教育密不可分、相互促进。从历史到现实,验证了“法治兴,则法学兴,则国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则国废”,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即是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是中国法治进程的见证史,同时也折射出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本文主要研究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阐述了选题意义与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创新之处以及文章架构。第一章,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1860-1949)。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产生、发展的历史进行简要梳理。介绍了清末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政法教育。第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1949-1951)。在废除《六法全书》和“改革旧教育,建设新教育”的背景下,新中国法学教育向新民主主义性质转变。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贯穿着“改造”与“立新”两条主线,在对旧有法学院系进行课程改革的同时着手发展新型政法教育。其建设途径全面体现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的“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思路。第三章,法学教育的整顿与重构(1952-1953)。1952-1953年,相继而来的司法改革运动和法学院系调整,完成了法学教育的整顿与重构,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法教育体系。本章详细研究了司法改革运动发起的原因和开展的经过,以及法学院系调整的过程。这两大事件造成了法学教育规模的锐减、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成果的中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以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抬头。第四章,社会主义政法教育的初步发展(1954-1956)。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求,在高等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开展教学改革的教育背景下,1954年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确定了今后政法教育的方针任务。1954-1956年的法学教育以苏联法律教育经验为范本,从制订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翻译苏联教材、设置教研室到聘请苏联专家、外派留学生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全方位学习。学术团体和研究刊物创立,政法科学研究初步展开。“八大”的召开和“双
王梦[10](2020)在《“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同胞血脉相通,骨肉相连,共同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甲午战败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并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殖民统治时期,这给“台独”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二战后,美国对台野心充分暴露,不断插手台湾问题,成为“台独”背后的重要推手。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历史因素和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扶持下,“台独”开始滋生,并对两岸关系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九二共识”以来,为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时期两岸关系特点,审时度势,制定了灵活的政策,开展了大量工作。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这一研究多侧重于时事政治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从宏观向度出发,进行历史的、系统地研究较为薄弱。加之,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民进党当局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致使两岸关系愈发紧张。2019年是《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2020年是《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因此,无论是基于学术研究切入点来说,还是从时间节点来看,全面检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总结经验,启示未来,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综上考虑,本文以“台独”作为基本要素和切入点,在承袭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源搜集和爬梳中国共产党有关此问题的文献、档案馆馆藏档案、代表性党报承载的报道、网络电子图文数据库以及国外的部分史料等,立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历史发展为脉络,系统地考察“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今后反“台独”工作的开展提出浅薄建议。具体而言,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理论意义、现实意义。系统地论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的基本方面,扼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是有关“台独”的相关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本研究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从“台独”的产生发展、基本特点及危害三个维度进行了探究。首先,从台湾岛内的社会历史背景、美日为主的早期海外“台独”活动、渐趋猖獗的岛内“台独”活动等方面分析了该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其次,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概括了“台独”的基本特点。最后,总结了“台独”对台湾同胞福祉、中国核心利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危害。第三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主要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基础上进行反“台独”工作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的相关论述是本研究的理论依据,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理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国内法律是反“台独”工作的法律依据。从新中国成立至“九二共识”确立这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实践是本研究的实践基础。第四章是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该章节较为详细地回顾了“九二共识”的确立以及“汪辜会谈”的进行,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主动打破两岸关系僵局,以进行政治对话和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的形式遏制“台独”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与以李登辉为首的“台独”分裂势力的斗争。最后,总结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取得的成效。第五章是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具体而言,本章主要回顾和论述了新世纪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所进行的斗争,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的两岸关系形势下,凝聚海内外反“台独”合力进行的反“台独”斗争,总结了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成效及其对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第六章是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本部分主要梳理和分析了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实践,其与第四章、第五章共同构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本章系统总结和概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新理念,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以和平发展思想巩固反“台独”成果的具体措施,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坚决遏制台湾当局谋求“国际空间”的“台独”分裂活动,以及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的涉台行为。最后,本章简要总结了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第七章是“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与启示。本部分是规律性凝练与前瞻性启示。本章首先从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五个方面总结了“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基本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尚未彻底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大势等建议和启示。总而言之,“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风云复杂的国际局势,面对各种“台独”分裂图谋和活动,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地斗争,有效地遏制了“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系统地梳理与研究“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实践逻辑,深刻总结经验,以期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首都法律界《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座谈会在京举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首都法律界《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座谈会在京举行(论文提纲范文)
(2)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 |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初创与早期律师行业 |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初创与律师资格 |
二、早期律师行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女律师执业资格的实现进程 |
一、民国上海女律师产生的独特背景 |
二、女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过程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上海女子法政教育 |
第一节 女子法政学校教育背景 |
一、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对象 |
二、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理念 |
第二节 民国上海早期法政教育的开展 |
一、女子法政速成科 |
二、女子法政学堂 |
三、女子法政讲习所(女子法政学校) |
第三节 法政学院女生与女律师 |
一、民国女律师的法政出身 |
二、法科女生的个人素养 |
三、法科女生的职业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执业困境与成就 |
第一节 男权话语下的女律师职业形象建构 |
一、备受瞩目的职场新人 |
二、旧有的男性评价体系 |
第二节 庭审内外的执业困境 |
一、台子:五忍难忍 |
二、圈子:五难实难 |
三、女子:性别禁忌 |
第三节 艰难困境中的自我成就 |
一、发挥关怀特性 |
二、开拓人脉资源 |
三、突出女性特质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 |
第一节 女权运动的护法使者 |
一、女律师与维护女权 |
二、女律师的业务优势 |
第二节 社会改造的推动尖兵 |
一、难产的“配偶奸” |
二、以女律师为代表的上海妇女团体的声援 |
第三节 女律师的事业成就与局限 |
一、独特的律师职业事功 |
二、律师业务的拓展力量 |
三、弱小的职业圈子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 |
第一节 时代新女性与不俗背景 |
一、个性鲜明的新女性 |
二、显赫的家庭出身 |
三、才华横溢的时代新女性 |
第二节 婚嫁观念与现代婚配 |
一、妇女解放从我做起 |
二、现代版的才子佳人 |
第三节 时局动荡与女律师的人生沉浮 |
一、关心政治共赴国难 |
二、上海沦陷与人生挣扎 |
三、去与留: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艰难抉择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国上海女律师名录 |
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1949-1968)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美教育交流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 |
第三节 中美对抗时期各自为恢复教育交流所做的准备 |
第四节 中美在对抗时期的有限教育交流 |
第二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1969-1972) |
第一节 美国代表团或个人访华 |
第二节 中国代表团访美 |
第三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和摇摆(1973-1976) |
第一节 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
第二节 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
第三节 美国工商界的交流活动 |
第四节 美籍华人的交流活动 |
第五节 中国从事交流的主要机构及其活动 |
第六节 "四个现代化"与邓小平的教育交流思想 |
第四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新突破(1977-1978) |
第一节 邓小平与科教战线的拨乱反正 |
第二节 邓小平与中美教育交流 |
第三节 美中往来的新突破 |
第四节 美方教育交流机构的活动 |
第五节 中国赴美访问情况 |
第六节 新的教育交流形式 |
第五章 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
第一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动力 |
第二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作用 |
第四节 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新世纪文学编年纪事(二〇〇八-二〇一〇)(论文提纲范文)
二〇〇八年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二〇〇九年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二〇一〇年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科技法制 |
(二) 科技文化 |
(三) 法治科技观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5.2.1 科技基本法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5.2.3 科技成果法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6.2.1 科技基本法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6.2.3 科技成果法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少年刑法比较总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少年刑法概论 |
第一节 少年刑法概念 |
一、少年刑法的界定 |
二、少年刑法的调整对象 |
三、少年刑法的目的 |
四、少年刑法与刑法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少年刑法立法概况 |
一、我国少年刑事实体立法历史 |
二、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实体立法 |
三、少年刑法立法从比较过去历史角度评价 |
第三节 域外少年刑法发展概况 |
一、少年刑法的发展历史 |
二、少年刑法的产生的原因 |
三、少年刑法的演进特点 |
第四节 世界各国(地区)对少年刑法立法体例 |
一、普通刑法典与专门的少年法典结合 |
二、单刑条例 |
三、附属于普通刑法典 |
四、普通法典中几个条款结合国际公约 |
五、中外少年刑法比较与借鉴 |
第二章 少年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少年刑法基本原则的辨析与确立 |
一、少年刑法原则与成年人刑法原则之辨 |
二、少年刑法原则与国际少年刑法原则之辨 |
三、少年刑法原则的确立 |
第二节 从宽原则 |
一、从宽原则的缘由 |
二、从宽原则的内涵 |
第三节 利益衡平保护原则 |
一、利益衡平保护原则提出的缘由 |
二、利益衡平保护原则的内涵 |
三、利益衡平保护原则的方法 |
第四节 非刑原则 |
一、立法体例体现非刑原则 |
二、非司法程序的运用体现非刑原则 |
三、采用非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体现非刑原则 |
四、结束语 |
第三章 少年刑法的本体 |
第一节 少年 |
一、我国少年概念 |
二、域外少年概念 |
第二节 少年犯罪概念 |
一、我国少年犯罪概念 |
二、域外少年犯罪概念 |
三、少年犯罪概念之比较 |
第三节 少年刑法本体身份论 |
一、刑法中的身份理论在少年刑法中引入 |
二、刑法中身份的作用 |
三、少年刑法本体身份类别 |
第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构成 |
第一节 我国普通刑法语境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 |
一、普通刑法的犯罪构成 |
二、我国普通刑法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 |
三、少年犯罪的特性 |
第二节 域外成年刑法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 |
一、社会主义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论 |
二、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 |
三、普通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有几种观点 |
第三节 少年刑法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之构建 |
一、少年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
二、严格责任与刑法谦抑性与少年犯罪构成 |
三、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构建的理论基础 |
四、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之构建 |
第五章 少年刑事责任 |
第一节 少年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
二、刑事责任内涵界定 |
三、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 |
四、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少年刑事责任能力 |
一、刑事责任能力 |
二、责任能力的标准 |
第三节 少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
一、我国历史上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
二、世界其他国家历史上少年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
三、比较的评述 |
四、我国与他国现行刑事立法规定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比较 |
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震荡论 |
第四节 少年刑事责任的范围 |
一、国外少年刑事责任的范围 |
二、我国律法对少年刑事责任的范围 |
第六章 少年刑罚 |
第一节 少年刑罚的目的及特性 |
一、少年刑罚目的 |
二、少年刑罚的相关特性 |
第二节 少年犯罪刑罚的原则 |
一、刑罚的公正性原则 |
二、刑罚的经济性原则 |
三、刑罚的个别化原则 |
四、刑罚的人道性原则 |
五、刑罚的教育性原则 |
第三节 少年刑罚的体系 |
一、刑罚体系架构 |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
三、刑罚主刑种类 |
四、刑罚从刑种类 |
第四节 少年刑罚其他制度 |
一、未成年前科 |
二、前科消灭和不计前科制度 |
第五节 少年刑罚的适用 |
一、刑罚适用基本界定 |
二、刑罚适用的原则 |
三、量刑情节 |
第六节 少年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二、行刑制度系列 |
第七节 少年犯罪刑罚的立法建议 |
一、设立相对不定期刑刑种 |
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 |
三、少年刑事案件处置非刑事化或准刑事化 |
四、罚金刑的选科 |
五、缓刑罪质 |
六、确立不计前科的刑罚制度 |
七、建立替刑制度 |
八、取消对未成年人累犯 |
九、服刑矫正开放处遇制 |
第七章 少年处遇的发展 |
第一节 少年处遇的基本理论 |
一、处遇发展理论 |
二、处遇措施类型的演绎 |
三、处遇的适用情况 |
四、处遇的演变共同趋势 |
第二节 少年处遇措施的比较 |
一、我国少年处遇的措施 |
二、非刑罚方法 |
三、中外少年处遇特点比较 |
第三节 保安处分的基本理论 |
一、保安处分发展理论基础与路径 |
二、少年保安处分之概念与内涵 |
三、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关系厘清 |
四、保安处分之功能分解 |
五、保安处分之立法体例 |
六、保安处分之执行 |
七、我国未成年人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少年保护处分的基本理论 |
一、少年保护处分的发展路径 |
二、保护处分之概念与基本内涵 |
三、保护处分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四、保护处分制度之立法比较 |
五、域外保护处分制度之特点 |
六、我国保护处分之立法现状与问题评析 |
七、构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若干考量 |
主要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9)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提纲范文)
内 容 提 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与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1840-1949) |
第一节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法教育 |
小结 |
第二章 新民主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1949-1951) |
第一节 向新民主主义法学教育转变的背景 |
第二节 旧有大学法学院系课程改革的初步探索 |
第三节 旧有大学法学院系课程改革的全面实施 |
第四节 发展政法教育 |
小结 |
第三章 法学教育的整顿与重构(1952-1953) |
第一节 司法改革运动发起的背景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运动开展的经过 |
第三节 法学院系的调整 |
小结 |
第四章 社会主义政法教育的初步发展(1954-1956)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法教育任务的确立 |
第二节 全面学习苏联法学教育 |
第三节 政法科学研究的初步开展 |
第四节 法学界的“百家争鸣” |
小结 |
第五章 反右运动对法学教育的冲击(1957) |
第一节 学术争鸣的进一步推进 |
第二节 整风运动中法学界的“鸣”与“放” |
第三节 反右运动后的法学教育 |
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评价 |
二、原因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台独”问题的相关概述 |
2.1 “台独”的产生及发展 |
2.1.1 “台独”产生的社会历史因素 |
2.1.2 早期“台独”活动的海外萌芽 |
2.1.3 岛内“台独”活动的渐趋猖獗 |
2.2 “台独”的基本特点 |
2.2.1 影响因素多元性 |
2.2.2 “理论”内容荒谬性 |
2.2.3 极具高度敏感性 |
2.3 “台独”的危害 |
2.3.1 危害台湾同胞福祉 |
2.3.2 损害中国核心利益 |
2.3.3 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第三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
3.1 理论依据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主权的学说 |
3.1.2 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台独”工作的论述 |
3.2 法律依据 |
3.2.1 关于台湾法律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3.2.2 关于反“台独”工作的国内法依据 |
3.3 实践基础 |
3.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3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3.3.4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反“台独”工作 |
第四章 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4.1 推动开展两岸对话谈判 |
4.1.1 确立“九二共识”建立互信基础 |
4.1.2 促成“汪辜会谈”架起沟通桥梁 |
4.1.3 开启政治对话遏制“台独”发展 |
4.2 促进两岸经贸人文交流 |
4.2.1 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关系新发展 |
4.2.2 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文化交流 |
4.3 坚决反对一切“台独”分裂活动 |
4.3.1 提出“八项主张”打击“台独” |
4.3.2 反对李登辉“台独”分裂活动 |
4.3.3 反对美台勾结的“台独”分裂活动 |
小结 |
第五章 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5.1 反对民进党主导的“台独”分裂活动 |
5.1.1 反对陈水扁“台独”分裂活动 |
5.1.2 提出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
5.1.3 制定出台《反分裂国家法》 |
5.2 努力营造反“台独”的域外环境 |
5.2.1 敦促美国信守承诺反对“台独” |
5.2.2 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反对“台独” |
5.3 推进两岸关系走向和平发展 |
5.3.1 开创两岸政党交流崭新局面 |
5.3.2 推动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
5.3.3 提出“六点意见”促进和平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反“台独”工作 |
6.1 提出新理念深化两岸和平发展 |
6.1.1 提出“两岸一家亲”理念 |
6.1.2 携手共建“两岸命运共同体” |
6.1.3 团结台湾同胞共圆中国梦 |
6.2 以两岸和平发展巩固反“台独”成果 |
6.2.1 强调两岸基本原则共识 |
6.2.2 举行两岸高层领导会晤 |
6.2.3 推进两岸走向融合发展 |
6.3 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 |
6.3.1 强调“台独”分裂行径零容忍立场 |
6.3.2 全面封堵台湾当局所谓“国际空间” |
6.3.3 反对美国政府及国会的涉台行为 |
小结 |
第七章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经验与启示 |
7.1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经验 |
7.1.1 始终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动摇 |
7.1.2 始终坚持反对“台独”不妥协 |
7.1.3 注重反“台独”工作方式方法 |
7.1.4 高度重视两岸人民力量作用 |
7.1.5 充分发挥大陆的主导性作用 |
7.2 “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的启示 |
7.2.1 保持大陆自身发展进步势头 |
7.2.2 继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共识 |
7.2.3 持续深化两岸各项交流合作 |
7.2.4 政治措施与军事手段相结合 |
7.2.5 国家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大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成果 |
致谢 |
四、首都法律界《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座谈会在京举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下篇)——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录[J]. 张荆,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1)
- [2]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D]. 王瑞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D]. 黄仁国. 湖南师范大学, 2010(09)
- [4]新世纪文学编年纪事(二〇〇八-二〇一〇)[J]. 邢丽凤. 东吴学术, 2016(06)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7]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01)
- [8]少年刑法比较总论[D]. 赵俊. 武汉大学, 2010(05)
- [9]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D]. 董节英. 中共中央党校, 2006(12)
- [10]“九二共识”以来中国共产党反“台独”工作研究[D]. 王梦. 吉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