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学和组织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方熠威[1](2021)在《区域一体化中地方政府注意力变迁研究 ——以长三角三省一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
刘媛[2](2021)在《有韧性的政社合作 ——以P街道与W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为例》文中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全面运行已经有十余年时间,其在推进政社合作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也历来被学界所探讨。但是现有研究更多是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短期化购买问题的讨论,本文所聚焦的问题是在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熟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达成持续长期性购买关系的条件下,反映和体现的是怎样的政社合作状态。基于此,本文以P街道与W机构之间基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托管运营这一项目达成3年多的合作为例,从中观视角出发,借助“有组织的无序”这一理论,首先是将政社之间的整个合作过程分为合作产生、合作建立和合作达成三个大的阶段,合作产生的前提是资源的相互依赖,包括政府对社会组织在专业、信息和合法性资源方面的依赖,社会组织对政府在资金、信息和合法性资源方面的依赖;合作建立的基础是共识的合法性认同,包括合作目标和合作分工的合法性认同;合作达成的核心是规则的不断变换,包括政社合作前期建立的“伙伴型”规则,到中期的“伙计型”规则,到后期的“合约型”规则。其中前两个阶段是由于纵向结构性的因素所致,属于“有组织”的范畴,最后一个阶段是由于横向互动中的因素所致,属于“无秩序”的范畴。笔者认为,正是这两大因素的结合,尤其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使得政社之间的持续性合作过程需要不断去建立规则、不断去打破规则、又不断再生产规则,最终使得合作富有韧性。笔者将政社之间这种长期持续的合作总结为有韧性的合作,韧性这一概念虽已被各个学科广泛运用,但在微观层面的政社关系中却很少见。有韧性的政社合作是纵向与横向因素综合所致,反映的是实际互动中的政社合作过程曲折但依然延续的内涵。具有政社双方力量相对均衡、能动可调节、项目可延续、过程波折的特征。有韧性的合作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来说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存,积极一面看,确实有利于政社双方在某些相似项目上经验的积累和深耕,提升地方政府创新韧性;消极一面也要警惕其造成的政社长期合作“繁荣的假象”,即看似持续性的合作却也只是有数量无质量的增长等。另外,笔者也试图与政社关系中的“借道”和“依附式合作”机制进行讨论和比较,以期对有韧性的合作作以全面剖析。最后笔者也尝试从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出发改善这一现状。
谢琦[3](2020)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综合表现为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在执政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的负责下,涵盖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彼此合作的“一核多元”党政引领型跨部门协同。从结构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是指执政党、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结成的互动关系、合作关系,涉及权力配置、空间设定、组织安排、制度建设、环境形态等五个方面。从过程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涉及治理单元再造、民主协商开展、府际行政发包、外包服务探索、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本文建立一个“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力求科学、合理地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核心要素与具体运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在结构、过程层面上呈现出多重趋势。一方面,从结构上来看,空间结构上呈现出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的趋势;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的趋势;制度结构上呈现出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的趋势。另一方面,从过程上来看,呈现出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的趋势;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的趋势;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的趋势。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呈现出政党整合、社会吸纳、空间再造、技术支撑等四重逻辑。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开展跨部门协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分为政府与经济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经济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以及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等四种类型。从结构和过程两个层面把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问题,综合发现:在结构层面上还存在权力配置的行政化;空间设定的管控性;组织体系的碎片化;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环境的不适应,等等。在过程层面上还存在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等等。为了将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结合起来,本文选取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上海的“基本管理单元”、杭州的“上城经验”等三个典型案例,它们都是较为成熟且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基层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创新实践,共同反映了十八大以来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水平以及推动跨部门协同的重要探索。这些经典案例在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技术支撑等方面能够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跨部门协同运行提供一些共性的经验启示。基于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反思和案例总结,推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需要结合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从结构层面上来说,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从过程层面上来说,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陈超颖[4](2020)在《政策执行行为比较研究 ——以泉州市森林公安局为例》文中认为在压力型体制下,地方各级组织将工作任务整体发包下放给下级组织及个人,同时使用量化考核和物化考核两种手段将工作任务压力层层传递。下级组织再将任务整体分配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由此形成了基层公共组织同时完成多项任务的类型。为什么在多项任务的情境下,有的任务被政策执行者积极推进以实现,有的则会被被动缓慢执行,成效不明显?本文以泉州市森林公安局为案例研究对象,对泉州市森林公安局在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单位”创建两个任务过程中的两种政策执行行为进行细致考察和深入研究。在观察中,本文根据政策执行主体执行任务的难度、执行政策意愿以及执行能力三方面将政策执行行为类型归纳为“积极执行”型和“被动推进”型。本文通过引入注意力基础观理论,对两个案例所展现的“积极执行”型和“被动推进”型两个行为类型进行分析并比较,从而总结出注意力对政策执行行为的作用。其中,政策的目标及内容、政策执行者所处的内部和外部情境、组织对资源配置的状况这三个因素影响了基层公共组织注意力。最后,总结研究结论,分别探讨注意力角度下基层公共组织在政策执行行为优化建议。对于“积极执行”型行为,需要明确制定严格的考核与问责制度,更新治理理念,合理调动外部监督对政策的关注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被动推进”政策执行行为需要明确设置任务执行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完善利益激励制度,正确发挥社会大众及媒体对任务执行的监督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冯碧莹[5](2020)在《集体实践与市场逻辑:荷塘村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乡村建设项目如何组织起来,是我国百余年乡村建设历史中持续关注的内容,更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所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一方面我国农村日益成为市场化的一部分,在乡村建设中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发展地方经济的市场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又结合着“家国同构”的传统文化思想,以集体化的实践方式依托乡村建设项目提供地方公共服务,变革行政体制,建构村庄组织,构成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模式。因此乡村建设的组织机制包含着“集体实践”和“市场逻辑”两种进路,并由此建构出各类组织模式和制度安排。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树立“典型”一直是国家进行社会动员、控制和整合的一个重要策略。本研究选取国家乡村建设的“典型”村庄——河南省信阳市荷塘村作为经验案例,结合组织研究和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资源,通过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和对建设资料的文本分析,以结构化和历时性的角度阐述了荷塘村乡村建设项目从无到有的组织过程。研究发现,随着“集体实践”和“市场逻辑”两种进路的此消彼长,荷塘村乡村建设过程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初期阶段,荷塘村倾向以村民生活世界中的集体观念,在资源匮乏的时期建构社团组织,树立起“集体伦理学”以保护弱者的基本生存权;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荷塘村通过组织机制不断提高着自身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建构“制度化的组织”;当项目结束后,如何发挥村民主体性对接更大的市场则成为了被重点考察的内容。其中也蕴含了“组织机制为何失效”“组织效益何以最大化”“乡村建设的制度变迁”等重要理论问题。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组织机制与组织化应当被看作我国乡村建设的核心问题,并呼吁通过“再组织化”以明晰组织主体与中心、组织结构和组织机制来形成乡村建设的合力。
全胜[6](2013)在《基于学术交流理论的体育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及当代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体育科技社团在体育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本论文提出学术交流理论,此理论区别于科技社团其他理论,是一种反映科技社团的学术性质的理论。学术交流理论试图以一种根植于社会深层机制的理论对科技社团历史发展、结构与功能的演变规律和其运行模式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学术交流理论可以从一特定的角度深化关于科学和科学建制的理解和解决其发展问题。基于社会学、科学学、组织学和STS理论,借助多种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比较、融合与发展,构建了研究科技社团发展的学术交流理论,企图把科技社团理论建立在深层的社会机制和简单与稳定的内在社会本质联系上。然后把体育科技社团置于社会体育学术交流构成的复杂与境之下来进行考察与分析,力争可以提供体育科技社团历史发展、结构与功能演变和运行模式演进的系统、全面、动态的景象。科技社团既有一般组织运行的特征,也具有科学组织的特殊气质。科技社团的本质是学术交流。研究科技社团必须把握其学术交流的本质,才能系统、全面、动态地把握科技社团的历史发展、结构与功能演变和运行模式演进规律。在科技社团学术交流理论的前提下,阐释科技社团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对体育科技社团历史发展、结构与功能和运行模式进行考察并进行个案分析。主要结论如下:(1)学术交流理论是反映科技社团科学本质的理论,科技社团和社会学术交流的需要相伴而发展。学术交流的理论体系:①社会学术交流基本原理;②社会学术交流的需要和交流实体之间的关系;③科技社团学术交流的内在运行模式。在学术交流理论看来,科技社团形成原因包涵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维度的因素。(2)体育科技社团的发展阶段分为4个阶段。前体育科技社团时期(19世纪末)、体育科技社团奠基期(20世纪上半叶)、体育科技社团发展期(20世纪中叶至1990年)、体育科技社团当代发展期4个部分。只有在社会学术交流的需求下,体育科技社团才能得以形成、发展和转型。(3)体育科技社团的结构可以分为的科类层次、科类形式和科类布局结构三种;功能可以分为原始功能(狭义的体育学术交流)和创新功能(体育科技咨询、体育科技决策、体育科技鉴定等)。(4)构建包含:体育科技社团的目标、体育科技社团的行动者、学术交流方式、经费来源、运行规范和评价标准六个因素的体育科技社团的分析框架。体育科技社团表现出三种类型:“体育学术交流任务驱动型”为了学术而交流、“功能均衡型”在体育学术交流和服务社会之间取得平衡、“创新整合型”需要在体育学术交流、服务社会之间以及活动新的社会角色功能整合和互动。体育科技社团学术交流方式出现网络化、科技社团组织出现虚拟化趋势。体育科技社团作为一个社会行动者对社会的教育、文化和维护体育权利与尊严做出了新的贡献。(5)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属于功能均衡型社团;美国健康、体育、休闲和舞蹈联盟是创新整合型社团。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和美国健康、体育、休闲和舞蹈联盟在社团运动模式的六个因素均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前者表现出明显的均衡性,后者表现出显着的创新性。(6)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向创新整合型的趋势发展,提出如下建议:①中国体育学会的服务重心下降,面向大众和特殊人群体育的需要。建立适应性体育学会,以增强对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的研究和体育科学交流,倡议公众体育权利。②利用学会综合型的性质,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提高青少年体质的实证性研究,切实的为提高国民体质做出贡献,增强国内影响力;注重体育科技的应用研究,促使体育科技和社会应用的转化,增强其满足社会多层次学术交流(广义)的需要的技术和能力。③学会宗旨由聚焦在体育科学进展、竞技体育服务方面转向体育对人类价值的践行、大众的体育权利的倡导和人类尊严的维护方面。使学会成为国内积极的体育生活方式的倡导者。④通过增加应用型人才的会员,以扩展其服务国家、和周边国家的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促使其从功能均衡型的结构类型向创新整合型结构类型发展。在国际范围内增强社会资本,扩大其在世界体育科技界的影响力。
巫志刚[7](2013)在《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涉及到组织机构从设立、运行、管理到消亡整个阶段、全部环节的一些基本的、主干性的法律制度;对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当事人而言,这些制度的设立是必须的,而且是其他法律部门尚未规定、为机构相关主体有特殊需求,否则将会发生权益失衡现象。构建起这样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为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顺利推进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有利于各方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有利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围绕为政府介入规制提供基本依据、为私人契约达成提供基本条款、为学校办学秩序提供基本保障的立法目的,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按照市民社会理论和“基础性、必要性、特殊性”的基本法律制度界定,从主体资格、市场准入、属性变更、市场退出、法人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想。导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现有研究的状况、本课题研究方案作了说明和阐述。第一章,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首先从法理依据、现实基础、国外实践的角度论证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有存在的合法性。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相比,营利性机构更偏重于为投资者带来利润、组织形态更多采取股份制企业、资金筹措更加市场化、满足学生需求更加明显、服务方式标准化程度更高、更偏重管理。与一般的服务类公司相比,服务内容为知识交易、基本价值理念定位在教育、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密不可分。以此为基础,基本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市民社会理论的“市民社会——经济组织——政治国家”为指导框架,借助任意性、强制性等规范手段进行总体设想,为下文的分析起总则作用。第二章,是对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探讨。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事企业法人,在法人类别、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上与非营利性机构存在不同。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权、融资权。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既有作为一般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又在行政许可、评估督导、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规制、政府公平对待等方面有特殊权利义务。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有三种情形: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统筹调控权;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机构办学自主权、教师的雇员身份、与学生间的服务和管教民事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产学研合作法律关系,社团组织成员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准司法救济法律关系。第三章,是对准入和退出行为进行分析。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明确最低注册资本额度,办学资格采严格准则主义,学历教育资格采核准主义,同时应当为网络学院的设立提供管道,完善准入的前置程序。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转换为营利性机构,需符合无公益性条件限制、举办者自愿变更、政府部门允许等条件,还要经历股权分割、财产分类处理、税收规费补交等程序。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退出的事由、退出的程序、机构剩余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师生利益的保护、退出的法律后果等。第四章,是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法人治理,是一个法人稳健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对组织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必要的分立,通过内部制衡较好地达到各方面主体利益的共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治理具有特殊性。其构建要遵循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注意把握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独立董事设置、校长独立性保障、校长和经理层内部控制的防止、监事设置、有限度的师生员工民主治理、党群组织设置等问题,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第五章,是对外部监督和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分析。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相比,监管结构有一定复杂性,监管方法更重教育专业性,监管难易度上存在差异性,监管内容更注重办学行为。与非营利性机构相比,在是否分配利润、董事及经理人员报酬、机构财务运作、信息披露、资金使用事项、监管主体、风险控制、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监管方面要有更高标准的义务。应当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的目标秩序体系,以机构办学行为规范为主要行为的监管内容体系,以柔性手段为主、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的监管手段体系,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的责任体系,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的法律依据体系。同时,对有条件地限制学费标准、教育教学支出比重需作一定规定、财务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规定、向社会信息公开、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支持学生(消费者)诉讼制度、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督导专员派驻交由机构自治决定、设定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探讨。
秦长江[8](2012)在《协作性公共管理:理念、结构与过程》文中认为随着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当今社会逐步进入了网络化时代,公民社会发展迅速,第三部门成长壮大,非盈利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超越组织边界的复杂性问题丛生,政府的管理模式从传统的统治走向治理,社会治理的主体从以政府为主逐渐转向公共、私人和非营利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Qangos、网络、伙伴关系在公共部门的公共服务供给中已成普遍的结构形式和制度安排。公共管理人员逐渐发现,他们不是单独地作为单一组织的领导,而是在通过相互协调和合作,与其他部门、团体与公民共同工作。管理方式和领导方式从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逐渐转向谈判——协商模式,组织形式从科层制逐渐转向网络化,管理范围从传统的单一组织内事务转向跨部门议题的处理,公共政策和公共议题的复杂性、跨域性、跨边界性特征越来越突出,跨组织、跨边界合作议题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研究人员和实践者的重点关注焦点,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将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兴起的原因和背景,厘清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概念及定位,评述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价值理念、组织结构、动态过程,并从行政思想史的高度评价反思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局限。整篇文章是按照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做?”的思路和逻辑演进下来的。协作性公共管理兴起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三个方面:(1)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疑难问题;(2)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3)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的拥挤国家和机构碎片化等弊端。组织交换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网络治理理论和府际管理理论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为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养分。作为对传统官僚体制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反思与修正,协作性公共管理是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解决边界问题是其逻辑起点,合作理性是其理性基础,创造和增进公共价值是其基本追求,协作型组织是其基本组织结构。协作性公共管理强调横向、纵向和跨部门三个维度上的协作,包括政府组织内部的纵向协作,政府内部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以及政府部门、私部门和第三部门及公民之间的跨部门跨组织协作。协作性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管理过程、领导方式、权力关系等方面与传统官僚体制下的单组织安排都具有不同的特点。组织形态呈现网络化,而不是科层制;管理过程强调谈判、沟通、协议达成和冲突管理,而不是简单的命令链条的执行;领导方式强调催化型和变革型领导,而不仅仅是完成政治命令;权力关系强调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从属关系。相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协作性公共管理是新公共管理的下一步。协作性公共管理强调合作与协作,而不是竞争和对顾客的回应;强调公共价值的创造与增进而不是对经济价值的单向追求;强调政府与企业、NGO和公民的互动,而不是政府单向的合同承包与民营化。协作性公共管理和协作治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享有共同的过程价值,比如透明性、问责性和信任,协作性公共管理是协作治理在操作层面上的延伸。协作性公共管理更加关注地方层次上的议题,而协作治理更加关注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上的议题;协作性公共管理更多关注组织层面上的组织相互依赖性,强调运作层面上的过程管理、政策工具的选择,而协作治理更多强调公民参与和多中心治理主体;协作性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部门在组织间协作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协作治理过程中,政府机构正在逐步失去其支配地位,逐渐成为网络中相互依赖的参与者之一,与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差别越来越小。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具有资源共享、效率提升、服务协同和无缝隙化、参与方互惠互利等协作优势,同时也普遍存在协作惰性和协作悖论。公共服务中的协作安排的效果及协作性公共管理的能力受参与者个体因素、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众多因素影响。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效果到底如何在学界深受质疑,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存在如下局限:创新性缺乏、组织冲突的协调难度加大、协作成本问题突出、协作面临问责困境以及协作惰性和协作悖论的存在等。协作性公共管理模式对中国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大部制改革、跨区域公共事务、公务员制度改革等具有重要意义。
朱琳[9](2011)在《鞍山市志愿者组织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70年代,志愿者组织在全球范围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一支活跃力量。志愿服务是世界各国蓬勃兴起的事业,也是当代中国方兴未艾的事业。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本土的志愿者组织。近年来,组织的规模、数量不断壮大,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发挥着一系列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介绍志愿组织的一般性问题入手,对其含义、特征、分类等内容进行了论述,介绍了鞍山市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及特点,并对取得的成绩、经验加以总结,查找出现阶段鞍山志愿者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学习和借鉴大连、抚顺两市志愿者组织发展的经验,从鞍山的实际出发,提出在政府角度加强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在社会角度加强协同监督和舆论宣传;在志愿者组织自身角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以及加快建设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对策,希望为引导全市志愿者组织健康成长,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发展尽些绵薄之力。
周旭亮[10](2010)在《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福利危机,非营利部门作为福利国家中政府行动的替代性工具受到了极大重视。北美和欧洲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急剧增加。在东欧,前共产主义政体解体之后,非营利组织也得到了高度关注。20世纪80年代始,伴随着非营利组织勃然兴起,国际学术界掀起了研究第三部门的热潮。围绕着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理念(或组织动机)、组织角色、组织合作与发展等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志愿者行为说(Susan Rose-Ackerman,1996)”、“弥补市场失灵(Henry B.Hasmann,1980)”、“缓解福利社会危机(Jeremy Rifkin,1996)和参与民主政治说(Anthony Giddens,1991)”等一系列关于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功能的理论学说。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m.Ostrom)因探讨超越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公共事物合作治理秩序和机制而获得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她在集体行动制度演进与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制度研究中涉及了大量非营利组织的资源配置活动。非营利组织的日益发展与壮大引发了学者们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作用等问题的更深层次的思考。论文在考察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和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为我国非营利组织财税法律制度的最终建立寻找理论依据的同时,针对现阶段我国政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发展出台的相关财税法规、条例中存在的问题,系统、科学的提出有效性改良对策。通过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定价模型,笔者发现,在平均成本定价法下,商业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替代政府征税完成一部分公共品供给职能,且它的供给效率比政府税收的社会再分配效率要高。借鉴基数效用论的函数设计思想,通过设定Bergson-Samuelson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笔者构建“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模型”,对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和政府“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比较。按照非营利组织资金或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可以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商业型非营利组织和捐赠型非营利组织,以及介于两者之让的混合型非营利组织。商业型非营利组织按照平均成本定价法生产经营,并将获得的收入用于公益性事业时会产生“双重福利效应”。一方面,平均成本定价法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发挥最大生产能力,挽回营利性企业生产时损失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产生“第一重福利效应”。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其服务宗旨将商业运作的收入用于公益性事业,使得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提高,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在社会分配中产生“第二重福利效应”。捐赠型非营利组织获得外部捐赠或政府资助供给持续且充足的条件下,能够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的现金募捐、实物募捐及自营利润的捐助用来救济社会贫困、残疾等特殊群体时都会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在募捐的现金与实物折现等价的前提下,非营利组织现金募捐的社会福利效应高于实物募捐的福利效应。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最优社会福利效应与功利主义或平均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效应不同,它首先并不强制要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绝对平均化,而是建立在自愿捐赠基础上的储蓄分配净尽(即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转移,使富人不再拥有额外储蓄),以便各种资源都能被充分用以提高社会福利。非营利组织现金募捐的社会福利效应与政府强制征税后用来提供公共品的福利效应相比,二者的大小取决于不同社会群体对于私人品或公共品的需求强度,与需求曲线的形状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的强制性征税虽然可以向社会提供较为充分的公共品,但是征税会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痛苦,与自愿捐赠相比,其结果会造成纳税人较大的福利损失。而且税收的横向公平决定了穷人和富人同样需要纳税,这种财富转移方式有可能无法提高穷人的福利,反而会降低穷人的福利。非营利组织募捐的自愿性会给捐赠者带来较少的福利损失,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筹集更多的募捐款项给社会的特殊群体。可见,非营利组织的“第三次分配”与政府的“第二次分配”功能存在互补性,非营利组织的“第三次分配”活动对于提高社会福利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初次分配的“马太效应”使得基尼系数会快速突破0.2以下居民收入分配高度平均的状态,进入0.2-0.4之间居民收入分配均等化相对合理区域。但是,初次分配过于强调高效率,如果任其发展,最终会使得基尼系数突破0.6,进入居民收入两极分化,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因此,当一国的基尼系数在0.4-0.6之间变动时,政府就应该着眼于利用社会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均等化效应”进行居民收入再调解,逐渐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得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退回0.3-0.4之间比较合理的水平上,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激励机制包括项目委托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在不同产品市场状态下,产品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弹性决定了政府补贴对象的最终获益程度。政府要针对不同的产品市场类型选择适当的补贴形式,使得最大部分的好处直接由消费者获得,而不是非营利组织获得,以实现政府财政补贴的目标。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激励机制包括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的税收激励机制和社会捐赠的税收激励机制。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作实行减免税、鼓励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时,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所得税率会低于名义税率,投资会增加,即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税式支出对非营利组织实物投资具有正向激励效应。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激励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要限制非营利组织偏离其服务宗旨的行为,并且保证非营利组织社会捐赠收入与政府鼓励社会捐赠的税式支出的差额为正值,这样才能够起到扩充社会再分配资金规模的效应,而不会使得第二、三次分配的资金总额产生漏损。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财政扶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政府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生命补给线,政府财力支持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扶持方式以直接拨款和专项补贴为主,与非营利组织的项目合作较少。笔者采用协整分析我国民政费支出的财政收入弹性,获得我国民政费支出的财政收入弹性系数为1.145,即我国实际财政收入每增加1%,用于实际民政费支出的财政收入安排将增加1.145%。格兰杰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财政用于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民政费用支出与财政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财政收入的增加在随后的5年内会导致用于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民政费用支出的增加,该效应在第2年达到最大值。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立法不完善。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政府很少直接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是通过政策的制定,特别是通过税式支出政策加强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引导与激励。发达国家从法律上定义和区分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将非营利组织普遍纳入税收征管对象。发达国家税法严格区别对待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行为,并且给予非营利机构捐赠者优厚的税收减免待遇。我国政府要借鉴国外经验提高对本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幅度,就需要计算出我国非营利组织潜在的税式支出规模。而一国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非营利组织施以税收优惠,取决于本国非营利组织的最高宏观税负水平,它构成了一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潜在税式支出规模。笔者运用BP神经网络模拟出2005-2007年我国非营利组织年增加值分别为855.26亿元、1176.3亿元和1417.4亿元,宏观税率分别为15.591%、16.34%和19.03%,进而可以计算出2005-2007年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每年潜在的税式支出规模是133.3439亿元、192.2545亿元和269.7737亿元。这意味着这三年期间,如果我国政府要提高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则国家让与非营利组织的最高税式支出额即为上述计算出来的非营利组织潜在税式支出额。它们分别占第三产业年宏观纳税总额的1.43%、1.39和1.42%。
二、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学和组织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学和组织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有韧性的政社合作 ——以P街道与W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问题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核心概念 |
1.3.1 持续性购买 |
1.3.2 政社合作 |
1.3.3 枢纽型社会组织 |
1.4 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
1.4.1 理论视角:有组织的无序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5.1 资料收集方法 |
1.5.2 资料分析方法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研究 |
2.1.1 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界定 |
2.1.2 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依据 |
2.1.3 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分析 |
2.1.4 政府购买服务的反思和回应策略 |
2.2 政社合作相关研究 |
2.2.1 政社合作的理论脉络 |
2.2.2 政社合作的实践图景 |
2.3 研究述评 |
第3章 合作产生的前提:资源的相互依赖 |
3.1 从有名无实到名正言顺:P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发展历程 |
3.2 初出茅庐求贤若渴:P街道对W机构的资源依赖 |
3.2.1 看重专业能力 |
3.2.2 增强外部力量 |
3.2.3 营造公益氛围 |
3.3 政策引领开疆拓土:W机构对P街道的资源依赖 |
3.3.1 获得资金支持 |
3.3.2 挖掘服务信息 |
3.3.3 扩大影响范围 |
3.4 小结 |
第4章 合作进行的基础:共识的合法认同 |
4.1 目标确定:从人到组织的培育理念 |
4.1.1 中微观层面:种子计划的设想 |
4.1.2 宏观层面:公益生态圈的构建 |
4.2 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及时调整 |
4.2.1 各取所需:机构与科室的分工 |
4.2.2 各司其职:机构与社联会的分工 |
4.3 小结 |
第5章 合作达成的核心:规则的因势而变 |
5.1 相互配合:“伙伴型”规则 |
5.1.1 试试看看:全力支持与配合 |
5.1.2 言出必行:积极行动与创新 |
5.2 政强社弱:“伙计型”规则 |
5.2.1 两面准备:打好交道又另起炉灶 |
5.2.2 自我谋生:稳项目的策略性应对 |
5.3 缓和有余:“合约型”规则 |
5.3.1 平稳过渡:汲取经验充实自身 |
5.3.2 艰难转型:拆分合并另寻出路 |
5.4 小结 |
第6章 有韧性的合作—政社持续合作的内在涵义 |
6.1 “韧性”概念的缘起 |
6.2 政社持续性合作的“韧性”内涵 |
6.3 “有韧性”的政社合作对基层治理的复杂影响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讨论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视角 |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原则 |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分析 |
(四)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问题 |
(五)跨部门协同与城市社区治理 |
(六)对既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个案研究法 |
(三)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城市 |
(二)社区与城市社区 |
(三)城市社区治理 |
(四)跨部门协同 |
二、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适应性理论 |
(二)跨部门协同理论 |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四)资源依赖理论 |
三、分析框架:一个结构和过程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结构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过程 |
(三)结构与过程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结构层面 |
(一)空间结构: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 |
(二)组织结构: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 |
(三)制度结构: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过程层面 |
(一)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 |
(二)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 |
(三)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体用”机制 |
(一)常规机制为体:党政的科层化运作 |
(二)辅助机制为用:小组机制、外包机制、竞赛机制、项目机制、运动式治理机制 |
第三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的意义、逻辑及类型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意义 |
(一)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 |
(二)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 |
(三)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 |
(四)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逻辑 |
(一)政党整合的逻辑: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
(二)社会吸纳的逻辑: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 |
(三)空间再造的逻辑:再造新的治理单元 |
(四)技术支撑的逻辑:运用各种治理技术作为辅助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类型 |
第四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结构层面 |
(一)权力配置的行政化:行政主导下的治理错位 |
(二)空间设定的管控性:刚性空间下的弹性不足 |
(三)组织体系的碎片化:条块分割下的合力不足 |
(四)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情境下的规范不足 |
(五)治理环境的不适应:治理调适下的相对滞后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过程层面 |
(一)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 |
(二)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 |
(三)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 |
(四)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 |
(五)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 |
第五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 |
一、研究设计:案例选择与资料来源 |
(一)案例选择:北京、上海、杭州 |
(二)资料来源:实地调研与网络搜集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一: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
(二)案例二:上海的“基本单元管理” |
(三)案例三:杭州的“上城经验” |
三、案例总结: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经验启示 |
(一)党建引领 |
(二)政府负责 |
(三)社会协同 |
(四)技术支撑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结构层面 |
(一)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 |
(二)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 |
(三)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 |
(四)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 |
(五)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过程层面 |
(一)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 |
(二)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 |
(三)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 |
(四)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 |
(五)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 |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结论: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 |
二、进一步讨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理论研究 |
(二)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政策执行行为比较研究 ——以泉州市森林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政策执行的研究 |
二、关于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 |
三、关于注意力理论的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策执行 |
二、政策执行行为类型 |
第二节 注意力基础观理论的研究及其应用 |
一、注意力基础观的理论提出 |
二、注意力基础观的理论发展过程 |
三、注意力基础观的理论适用 |
四、本文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泉州市森林公安局政策执行行为分析 |
第一节 泉州市森林公安局介绍及案例选择依据 |
一、泉州市森林公安局简介 |
二、泉州市森林公安局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
三、案例选择依据 |
第二节 “积极执行”型的政策执行:“平安单位”创建 |
一、“平安单位”创建项目内容 |
二、“平安单位”创建评比方式及流程 |
三、“平安单位”创建开展阶段性成果 |
第三节 “被动推进”型的政策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内容 |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评比方式及流程 |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
第四节 政策执行行为类型特点归纳 |
一、“平安单位”创建行为类型特点归纳 |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为类型特点归纳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基于注意力基础观的政策执行行为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政策执行行为比较 |
一、政策目标和政策内容 |
二、内部需求和外部激励 |
三、组织资源配置 |
第二节 注意力基础观对政策执行行为的作用机制总结 |
一、任务难度:政策内容和方向的明确程度 |
二、执行意愿:对组织及个人的激励和督促程度 |
三、执行能力:组织对资源配置程度 |
四、总结 |
第三节 政策执行行为的注意力困境总结 |
一、“积极执行”型政策执行行为类型的注意力困境 |
二、“被动推进”型政策执行行为的注意力困境 |
第五章 从注意力角度优化政策执行行为类型的建议 |
第一节 “积极执行”型政策行为的注意力优化建议 |
一、制定严格的考核与问责制度 |
二、更新治理理念 |
三、合理增加外部压力 |
四、优化人力配置资源 |
第二节 “被动推进”型政策行为的注意力优化建议 |
一、提高注意力焦点的明晰性 |
二、完善利益激励制度 |
三、健全舆论监督法律法规 |
四、提升资源调动能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集体实践与市场逻辑:荷塘村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集体动员的主流特征:乡村建设项目中国家治理模式的重构 |
二、风险与效率的边界:乡村建设项目村庄实践中的市场逻辑 |
三、荷塘村乡村建设经验研究基础:典型村庄的新意义 |
第三节 理论与方法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第二章 项目建设第一阶段——特殊关系取向的集体实践 |
第一节 如何理解村庄的变化:“有点土里飞不上天的样子” |
一、人口结构:乡村空心化问题与场所的弹性延伸 |
二、文化传统:源流、宗族与集体观念 |
三、生计方式:务农变迁、土地制度与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内置金融合作社的集体实践 |
一、为何存在:产权效力与道义经济 |
二、何以建构:组织合法性基础的构成 |
三、何以运作:熟人社会的证据 |
第三节 小结:在交易成本之外理解组织机制为何失效 |
第三章 项目建设第二阶段——建构制度化的组织 |
第一节 生态建设:集体化与市场化的边界 |
一、成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项目制下“跑部”就能“钱进”吗? |
二、组建集体经济公司:“制度企业家”戴一顶红帽子? |
第二节 房屋改建:画家画出的村庄 |
一、结构视角——制度取向和组织结构 |
二、行动视角——“家肥屋润”的追求 |
第三节 公共服务:“效率”的社会建构 |
一、“市场失灵”与荷塘村的公共服务框架 |
二、提高村民福祉的公共服务中的效率问题 |
第四节 小结: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效益何以最大化? |
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三阶段——乡村建设中“陌生的仙境” |
第一节 村庄里的公益组织:治理逻辑的碎片化与机动性 |
一、本土公益组织的流变 |
二、公益站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村庄里的物业公司:制度风险与制度变迁 |
一、建设现状:“改革远比革命难” |
二、未来展望:“典型”的不断褪色 |
第三节 小结:荷塘村乡村建设的制度变迁问题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荷塘村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机制 |
第二节 组织机制的张力与“精英缓冲带” |
第三节 乡村建设中的“再组织化”问题 |
附录A 访谈对象信息 |
附录B 访谈大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基于学术交流理论的体育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及当代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引言:论题的提出与本论文的研究任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框架与技术路线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体育科技社团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基本概念梳理 |
一、科学的内涵 |
二、科技社团 |
第二节 学术交流形成的原因 |
一、基于人类有限理性合作的认识论维度 |
二、基于知识效益的价值论维度 |
第三节 学术交流理论 |
一、科学技术革命与科技社团结构与功能的变革 |
二、体育科技社团演变和发展的机制:一种理论的需要 |
三、科技社团活动的本质是社会学术交流 |
四、学术交流论 |
第四节 学术交流视域下科技社团发展演变原理分析 |
一、学术交流视野下科技社团发展演变的矛盾分析 |
二、学术交流视野下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和发展的原理分析 |
三、学术交流视野下科技社团结构与功能演变原理分析 |
四、学术交流视野下科技社团运行模式的演变和发展原理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体育科技社团历史演变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体育科技社团演变阶段的划分 |
第二节 体育科技社团初创时期(1885年前) |
一、体育实践的发展 |
二、体育相关科学的发展 |
三、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17世纪初到19世纪末) |
第三节 体育科技社团发展的奠基期(1886-1945年) |
一、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分析 |
二、体育实践的发展 |
三、体育科学学术交流的发展 |
第四节 体育科技社团大发展(1945—1990) |
一、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分析 |
二、体育实践-职业体育发展的持点 |
三、体育科学的发展 |
四、体育科研机构的建立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
第五节 当代体育科技社团发展(1990至今) |
第六节 国际运动医学学会的个案分析 |
一、FIMS成立之前运动医学发展和国际会议概览 |
二、国际运动医学学会在二战前后的发展 |
三、复兴后的FIMS(1946年至1966年)的粗放型发展 |
四、FIMS(1966年至2002年)扩张和创建世界范围内的“FIMS FAMILY” |
五、FIMS(2002年至今),推广卓越、健康和平运动医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体育科技社团结构与功能演变 |
第一节 当代体育科技社团结构体系考察 |
一、当代体育学术交流概况及其实体组织 |
二、当代体育科技社团微观结构及其演变 |
三、当代体育科技社团宏观结构及其演变 |
第二节 体育科技社团功能考察 |
一、体育科技社团功能概况 |
二、原生功能-体育科技社团科学交流功能 |
三、当代体育体育科技社团派生功能—科技服务功能(以ICSSPE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体育科技社团的运行模式的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体育科技社团的运行机制 |
一、体育科技社团的目标及其超越 |
二、体育科技社团的行为主体及其互动 |
三、体育科技社团学术交流方式及其转变 |
四、体育科技社团的经费来源及其多元化 |
五、体育科技社团的运行规范 |
六、体育科技社团的评价标准 |
第二节 当代体育科技社团运行环境的考察 |
一、信息技术革命的背景分析 |
二、体育实践的特征 |
三、体育科技的发展特征 |
四、国际组织的运动特征 |
第三节 运行模式的变革与体育科技社团转变与趋势 |
一、开放和服务社会化的体育科技社团 |
二、基于学术交流的体育科技社团运行的新趋势 |
第四节 当代体育科技社团的三种基本运行的模式 |
一、体育学术交流任务驱动型 |
二、功能均衡型 |
三、创新整合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CSSS和AAHPERD发展历史、结构与功能和运行模式演变与发展对比分析 |
第一节 近代中国体育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分析 |
一、中国体育科技社团发展概况 |
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美国健康、体育、休闲和舞蹈联盟历史演变分析 |
一、美国健康、体育、娱乐和舞蹈联盟(AAHPERD)发展概况 |
二、对体育教育的促进作用 |
三、联盟促进美国体育与健康的发展 |
第三节 CSSS和AAHPERD历史、结构与功能和运行模式演变和发展的对比分析 |
一、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和发展的对比分析 |
二、CSSS与AAHPERD结构与功能演变的对比分析 |
三、体育科技社团运行模式的对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1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课题 |
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 |
(二)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特征 |
(三) 关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区别 |
(四)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五) 关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治理 |
(六)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 |
(七)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保证机制 |
(八)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规范 |
(九)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 |
(十) 关于对国外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对象 |
(二) 基本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机构自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与灵魂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 |
(一) 法理依据:公民有从事教育权和结社权 |
(二) 现实基础:我国民办高校投资办学为主 |
(三) 外国实践: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总结 |
(四) 理论批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条规定不尽合理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的特殊性 |
(一)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差异 |
(二) 与其他服务类公司企业的差异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建构 |
(一) 从应然视角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特殊性的理论分析 |
(二) 从实践视角对现行“合理回报”制度的反思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理论 |
(一) 理论准备:市民社会理论 |
(二) 立法目的:基础性行为准则 |
(三) 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 |
(四) 技术手段:规则/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
(一) 几点假定 |
(二) 主要内容 |
(三) 体系设想 |
第二章 法人格赋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属性 |
(一) 法律应赋予其法人这样一种主体样态 |
(二) 系属有一定特殊性的企业法人 |
(三) 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探讨 |
(四) 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与不同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法人财产权 |
(二) 经营权 |
(三) 融资权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
(二) 当前我国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分析 |
(三) 国内学者对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机关间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 |
(四)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法律地位的共性与特殊性分析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 |
(一) 政府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外发生的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机构进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构建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 美国营利性大学准入条件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启示 |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 |
(三) 简要评论与建构设想 |
二、准入的特殊法律制度——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属性变更 |
(一) 属性变更的前提条件 |
(二) 属性变更的关键程序 |
(三) 属性变更的配套性制度安排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退出的法律制度 |
(一) 法人资格消灭中的法律适用 |
(二) 法人资格消灭的事由 |
(三) 法人资格消灭的提出主体 |
(四) 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
(五) 法人资格消灭后财产的分配问题 |
(六) 法人资格消灭时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 |
四、机构退出的特殊法律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 |
(一) 现有的制度资源 |
(二) 制度建构设想 |
第四章 机构自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一、治理、法人治理、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一) 治理 |
(二) 法人治理 |
(三) 法人内部治理结构 |
二、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 |
(一)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总结 |
(二)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解决“两权分离”问题的内在需要 |
(三)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实现自律自治、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的必然要求 |
(四)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持其公益性的有效保障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 |
(一)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分析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特征分析 |
四、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对我国相关制度建构的启示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
(二) 几点启示 |
五、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的主要原则 |
(一) 高等教育机构法人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的原则 |
(二) 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的原则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
(四) 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的原则 |
(五) 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的原则 |
(六) 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
六、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 |
(一) 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问题 |
(二) 机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问题 |
(三) 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问题 |
(四)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 |
(五) 独立董事的设置问题 |
(六) 校长的独立性问题 |
(七) 校长、经理层的内部控制问题 |
(八) 监事的相关法律问题 |
(九) 教职员工、学生及社区代表参与机构民主治理的问题 |
(十) 与党群组织设置等现行制度衔接的问题 |
第五章 机构他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外部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 |
一、为什么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 |
(一) 是解决机构经营者与消费者等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 |
(二) 是克服机构经营行为“外部效应”存在的现实需要 |
(三) 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的专业化对监管专业化的需要 |
(四) 是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信心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需要 |
(五) 是对经营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必要监管的需要 |
(六) 是全社会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关注的需要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自律自治与外部法律监管的边界 |
(一) 西方政府市场规制的理论与实践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自由与政府对其规制的界分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
(一) 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 |
(二)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 |
四、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及法律责任上的主要制度与启示 |
(一)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历史概述 |
(二)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监管和责任的主要法律制度 |
(三)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责任制度的启示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
(一) 在监管体制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 |
(二) 在监管和责任的目标价值方面: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形成教师、投资者、债权人权益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多重目标秩序体系 |
(三) 在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方面:以机构办学行为的规范为主要,侵害教师、投资者、债权人及第三人权益等多种行为并行关注 |
(四) 在监管的手段方面:以柔性手段为主,政府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 |
(五) 在法律责任类型方面: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教育、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为辅助 |
(六) 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经济法、行政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相支撑 |
六、外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建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 学费标准是否需要进行限制? |
(二) 教育教学支出比重是否需要作一定的规定? |
(三) 财务风险监管制度如何构建? |
(四) 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是否需要进行规定? |
(五)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 |
(六) 是否需要确立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 |
(七) 是否需要设置学生(消费者)支持诉讼制度? |
(八) 如何设置营利性教育机构保障师生员工权益的机制? |
(九) 是否需要设置督导专员制度? |
(十) 是否需要设定机构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协作性公共管理:理念、结构与过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兴起与理论溯源 |
第一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兴起 |
一 协作性公共管理兴起的现实图景 |
二 协作性公共管理兴起的背景及原因 |
三 协作性公共管理兴起的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溯源 |
一 组织交易理论 |
二 交易成本理论 |
三 资源依赖理论 |
四 网络治理理论 |
五 府际管理理论 |
第二章 公共价值: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念诉求 |
第一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 |
一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知识来源:多学科分析 |
二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黑匣子”:本质属性的多维度分析 |
第二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 |
一 解决跨边界问题:协作性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 |
二 合作理性: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性基础 |
三 增进公共价值: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核心追求 |
第三章 组织形态: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组织形态 |
一 协作安排的类型划分 |
二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基本组织形态 |
第二节 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协作安排 |
一 关系契约下的合同制 |
二 协作安排中的伙伴关系 |
三 现代化改革中的协同政府与政府间协定 |
第三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运作结构 |
一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结构形式 |
二 协作型组织:结构分散与权力整合 |
第四章 能力建构:协作性公共管理的过程分析 |
第一节 协作能力 |
一 协作能力的界定及构成要素分析 |
二 协作能力的多层次体系 |
三 协作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协作过程中的能力建构 |
一 协作过程的动态分析模式 |
二 协作过程的能力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有效性 |
一 何为成功的协作:过程与结果的迷思 |
二 有效协作的要件分析与启示 |
三 连接过程与结果:成功协作的框架 |
第四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问责性 |
一 跨组织协作的问责挑战 |
二 协作问责需要整合性路径 |
三 协作性公共管理整合性问责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创新、局限与启示 |
第一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创新 |
一 公共管理模式的比较 |
二 价值追求的调适:通过协作增进公共价值 |
三 组织结构更新:从功能性到跨界性、协作性与整合性 |
四 领导能力重建:从传统型领导到催化型领导 |
五 政府与社会/公民关系的转向:从回应到协作 |
第二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局限性 |
一 协作活动本身创新性存在局限 |
二 协作冲突的协调难度加大 |
三 协作成本问题突出 |
四 协作面临问责困境 |
五 协作惰性与协作悖论的普遍存在 |
第三节 协作性公共管理对中国公共管理改革的启示 |
一 转变理念:更多强调公共价值 |
二 加强跨部门协作是大部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
三 解决跨区域事务需要整合性思维 |
四 协作能力的提升是公务员培训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后续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9)鞍山市志愿者组织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有关志愿者组织的研究理论 |
1.2.2 国内有关志愿者组织的研究理论 |
1.2.3 相关研究的总结与评价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志愿者组织发展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组织内涵 |
2.1.2 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 |
2.1.3 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 |
2.1.4 志愿者组织的内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民社会与社会资本 |
2.2.2 治理与善治 |
2.2.3 福利多元主义 |
第3章 鞍山市志愿者组织发展现状及活动评价 |
3.1 鞍山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历程 |
3.2 鞍山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
3.2.1 鞍山志愿者队伍的特点 |
3.2.2 鞍山志愿者组织的特点 |
3.2.3 鞍山志愿者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
3.3 鞍山志愿者组织发展的成绩与经验 |
3.3.1 发展的成绩 |
3.3.2 取得的经验 |
3.4 鞍山志愿者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
3.4.1 人力资源方面的不足 |
3.4.2 精神层面的不足 |
3.4.3 物质层面的不足 |
3.5 鞍山志愿者组织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政府管理制度的制约 |
3.5.2 公民社会还未真正形成 |
第4章 省内城市志愿者组织发展情况及启示 |
4.1 大连的志愿者组织发展 |
4.2 抚顺的志愿者组织发展 |
4.3 对鞍山志愿者组织发展的启示 |
4.3.1 重视政策保障 |
4.3.2 注重吸纳社会资源与支持 |
4.3.3 强化自身能力建设 |
第5章 鞍山市志愿者组织发展的对策 |
5.1 提供扶持政策促进志愿者组织加快发展 |
5.1.1 改革管理体制 |
5.1.2 深化社区发展模式 |
5.1.3 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
5.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志愿者组织的服务能力 |
5.2.1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5.2.2 开展专业化的培训 |
5.2.3 加强战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
5.3 加强法律保障与社会监督 |
5.3.1 夯实志愿者组织发展的法制基础 |
5.3.2 健全对志愿者组织的社会监督 |
5.4 加强舆论宣传提升社会认同 |
5.5 加快建设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文献综述 |
1.3.1 非营利组织的理论研究综述 |
1.3.2 第三次分配的理论研究综述 |
1.3.3 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制度的研究综述 |
1.4 概念界定 |
1.5 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分析 |
2.1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及其定价模型 |
2.1.1 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及其运作特征 |
2.1.2 非营利组织定价与政府征税的效率比较 |
2.2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效应 |
2.2.1 基数效用论的社会福利函数 |
2.2.2 非营利组织社会福利模型的构建 |
2.2.3 非营利组织社会福利模型的结论 |
2.3 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收入均等化效应 |
2.3.1 非营利组织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理论 |
2.3.2 非营利组织与财政分配的收入均等化效应 |
第3章 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激励制度设计理论 |
3.1 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制度的基本框架 |
3.1.1 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激励制度 |
3.1.2 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激励制度 |
3.2 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激励制度设计理论 |
3.2.1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项目委托激励制度 |
3.2.2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补贴激励制度 |
3.3 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激励制度设计理论 |
3.3.1 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的税收激励制度 |
3.3.2 政府对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激励制度 |
第4章 境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的实证分析 |
4.1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的分析 |
4.1.1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制度比较 |
4.1.2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力度的差异 |
4.1.3 国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制度的评价 |
4.2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
4.2.1 发达国家和地区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比较 |
4.2.2 发达国家和地区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评价 |
第5章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税激励的实证分析 |
5.1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的现状分析 |
5.1.1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公共服务能力 |
5.1.2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扶持力度的实证检验 |
5.1.3 我国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财政扶持的总体特征 |
5.1.4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扶持的案例分析 |
5.2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分析 |
5.2.1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 |
5.2.2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的案例分析 |
5.2.3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潜在税收激励力度的测算 |
第6章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激励制度优化 |
6.1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政激励制度优化设计 |
6.1.1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政补贴的制度设计 |
6.1.2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项目委托的制度设计 |
6.2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制度优化设计 |
6.2.1 实施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证制度 |
6.2.2 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制度 |
6.2.3 建立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作的税收返还制度 |
6.2.4 制定非营利组织的分类税收激励制度 |
6.2.5 扩大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捐赠激励制度 |
附录1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概述 |
附录2 BP神经网络模型的Matlab实现程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学和组织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域一体化中地方政府注意力变迁研究 ——以长三角三省一市为例[D]. 方熠威.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有韧性的政社合作 ——以P街道与W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为例[D]. 刘媛.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D]. 谢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政策执行行为比较研究 ——以泉州市森林公安局为例[D]. 陈超颖. 华侨大学, 2020(01)
- [5]集体实践与市场逻辑:荷塘村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机制[D]. 冯碧莹. 南开大学, 2020(04)
- [6]基于学术交流理论的体育科技社团历史演变及当代趋势研究[D]. 全胜. 福建师范大学, 2013(01)
- [7]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D]. 巫志刚.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8]协作性公共管理:理念、结构与过程[D]. 秦长江. 上海交通大学, 2012(12)
- [9]鞍山市志愿者组织发展问题研究[D]. 朱琳. 东北大学, 2011(07)
- [10]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D]. 周旭亮. 山东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