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经营秩序 防止伪劣食品(论文文献综述)
伍婉玉[1](2020)在《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文中提出职业索赔人是从职业打假人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群体。与职业打假人侧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他们更多的是只关注广告用语、成分标识等细枝末节的问题。虽说职业索赔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质量不高,只为牟取私人利益。但是,不可否认这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类型。然而,这种参与在利益的引诱、驱使之下逐渐变了味道,特别是当他们实施高频率重复举报投诉、恶意购买索赔、敲诈勒索甚至主动设置违法条件诬陷经营者等行为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加剧,尤其是对与他们进行投诉、举报、索赔等行为关系密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反对其行为的声音。为了了解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本研究采集了Q市2017-2019年的所有投诉举报案例作为数据分析样本。又以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向Q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了解职业索赔行为是否会对他们的工作和心理产生影响?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他们对职业索赔行为的观点和态度等。通过对以上两类数据进行分析、概括,发现:职业索赔人的行为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率、增大了其行政执法成本、浪费了其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不仅耗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精力,还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综合考量职业索赔人的社会公共价值,本文认为可以从界定职业索赔人身份、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信用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强度等方面努力规范和引导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发挥识别违法违规行为能力的正面作用,参与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正规队伍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消费安全。
赵欣[2](2020)在《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问题研究 ——以N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升。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已经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两者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矛盾之中,由于利益的诱惑和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涌入市场。而人民通过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需要法律法规、政府各职能部门等多方面全方位的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机构改革的排头兵,整合原先工商、食药、质监、物价、知识产权无个部门的资源,形成“大市场、大监管”的监管模式。作为消费投诉举报受理的主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投入大量行政资源,但仍与当前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消费诉求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职业打假队伍的不断壮大,给市场监管部门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如何做好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只有做好这一课题才能更好的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本文以天津N区市场监管局市应对消费投诉举报为为例,基于相关公共管理理论,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文中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处理消费投诉举报的工作流程和监管现状进行了梳理,以职业打假行为为例对市场监管难点进行剖析,归纳总结出当今市场监管面临覆盖面广、消费形式多样、监管取证困难、职业打假占比量大等复杂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短缺,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和“被动监管”等复杂形势,结合职业打假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困局形成原因,结合新时代消费特点,从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思路等多方面着手,旨在打破困局。本文提出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引用新技术,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民众消费维权观念,积极应对职业打假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力量,合作共促,打造消费投诉举报完整闭环,力争对天津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黄何[3](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王景璐[4](2020)在《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文中认为诸暨近几年重点依托袜业、珍珠、五金汽配等传统产业集聚优势,电商经济稳步发展。但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由电商引起的职业投诉举报出现了激增的情况,职业投诉举报人具有专业鉴别知识,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消费,然后以消费者身份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职业投诉举报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意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逐渐演变成一种经济活动,并出现群体化、专业化趋势,有时为达到目的甚至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极大地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成为引起社会关注及监管部门重视的一大问题。本文在当前电商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诸暨本地电商发展实际,提出当前职业投诉举报存在的知假买假手法专业以牟利为主、数量激增、缠诉率高、聚焦特色产业内容单一、异化敲诈勒索等问题并对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阐述,以此为落脚点,从被投诉举报对象的经营行为、客观法律制度环境、调查处理的执法过程、利益链中打假群体的利益、社会舆情关注热点这五个方面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从研究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立足自身职能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切入,提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构建法制环境加强立法保障、确保执法过程规范、规范行为切断利益链条和重视舆情应对主动开展正面宣传五个建议,形成一套可行性较强的应对措施,其中根据电商行业的特殊性,着重强调对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开发与利用。积极探索“线人机制”,将职业投诉举报人作为提供制假售假线索者,给予政府奖励,使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纳入合法轨道,能够健康发展,实现真正意义的“打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陈国豪[6](2019)在《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类社会及生产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目标从过去的温饱提升到了更高层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却出现了诸多问题,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生态环境恶化、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对农产品发展提出了严峻考验。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是近年来政府工作的持续关注重点。研究以此为背景,选取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结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体系,归纳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现状情况,系统地分析了P区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所面临的阻力。研究认为,广州市P区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存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控不到位、农产品产业发展规划不合理、农业投入品监管机制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支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体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产业发展环境,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研究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其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政府行为的对策建议: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手段,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控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研究希望为推动广州市P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出贡献,同时也能为各地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解决农产品监管难题提供参考借鉴。
罗亚丽[7](2018)在《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趋向多元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件也越来越多,消费投诉举报的监管工作成了一个重要的民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维权机构的工作也不断进行完善,对投诉举报工作也高度重视,通过“三合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整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过量的行政资源,治理假冒伪劣产品,应对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但仍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职业打假队伍的不断壮大、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愿望有很大差距。因此,新组建的市场监管局如何做好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发挥好政府职能,打破目前的监管困局成为亟需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为例,基于相关公共管理理论,运用查阅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在对研究目的、意义、文献资料的论述下,针对新时期、新形势下“食药监、工商、质监”三合一后的监管模式,对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进行了研究。对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局情及工作职责、消费投诉举报监管流程及职能分工、监管现状等进行了介绍,对当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消费陷阱、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及监管难点进行阐述及分析,归纳出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呈现出的涉及内容广、处理难度大;取证难、查明难;职业打假投诉举报件比重骤增,耗费大量行政资源;重复件不实件较多占用大量执法精力等特点和面对消费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监管滞后;应对“消费陷阱”监管“呆滞”和面对“职业打假“监管被动”;消费投诉举报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监管困局。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和“职业打假”两个典型案例监管难点,从监管法律、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机制、监管对象、被曲解的消费维权等多方面深入分析出打破目前投诉举报监管困局的对策即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过程,运用新技术监管手段助力监管,提高全民正当消费维权意识,理性应对“消费陷阱”和“职业打假”,发挥政企协作、独立第三方和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共治等内容。本论文通过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为例,研究了彭州市投诉举报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监管困局,并分析监管困局形成原因,结合实际,有针对性提出破解目前监管困局对策,对当前及以后的彭州市投诉举报监管来说具有一定的的现实意义。
蔡若夫[8](2015)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大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发挥刑事政策、立法、司法的作用来打击已然犯罪,而且在于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治理未然犯罪。我国学术界之前的研究局限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个别犯罪,缺乏结合风险刑法开展系统化、整体化的研究。本文从系统化、整体化的角度,用前置法、预防法完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探索了风险刑法视角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研究。论文从刑事政策、立法、司法入手,指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格刑法学、经济刑法学、风险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犯罪分类学、犯罪疫因学、刑事政策学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证,界定犯罪类别,研究本类犯罪的罪数形态、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犯罪既遂、未遂及其处断原则,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指出我国犯罪治理存在着刑事政策失之于险,刑事立法失之于疏,刑事司法失之于信的三大弊端,导致抢险式、运动式的严打政策一以贯之,制假售假却屡打不绝,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三令五申,制假售假却屡禁不止,显失公正的刑事司法严厉有余,制假售假却屡教不改。笔者认为,管控风险、严密法网、重建信任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治本之策。在刑事政策方面要管控法网转型升级、法益和人权保障冲突的风险,落实“三严三宽”的政策,纠正长期依赖严打的政策偏差,实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坚持源头治理,突出对新型电子商务领域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治理。在刑事立法方面要实现严而不厉,确立刑法在治理犯罪之中的功能定位,确立前置法、预防法在预防犯罪之中的定位,解决刑法规范的疏漏性问题,包括刑事立法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建立配套程序制度,分设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增设非法持有伪劣商品罪,修改药品安全犯罪和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个人和单位的资格刑,完善罚金刑设置。在司法方面要重建信任,既要惩前毖后,更要治病救人,解决被动性治理犯罪的问题,包括司法中严格限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转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用相对轻缓的自由刑和非刑罚措施,在司法解释中重新定义销售金额,完善加重犯的情节界定,明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专门设置打假警察队伍。
吴涛朔[9](2015)在《厦门市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民生的最基本问题之一。当前,我国药品安全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农村等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加强农村地区药品监管、规范农村地区药品供应、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农村药品安全体系,不仅直接关系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还影响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并最终影响农村地区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重要条件。本文以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农村药品安全现状的分析,结合厦门市在这方面所作的探索,并借鉴国内外药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有关经验,进而就如何构建我国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提出对策思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0](201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桂政办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近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深人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和兽用抗菌药、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进出口
二、维护经营秩序 防止伪劣食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维护经营秩序 防止伪劣食品(论文提纲范文)
(1)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1.6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1.6.1 概念 |
1.6.2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职业索赔人现状分析 |
2.1 基本状况 |
2.1.1 职业索赔人发展历史 |
2.1.2 职业索赔人开展活动的主要形式 |
2.2 Q市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及职业索赔情况分析 |
2.2.1 投诉举报信息整体情况分析 |
2.2.2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次数及其作业特点分析 |
2.2.3 职业索赔人归属地情况分析 |
2.2.4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理由选择的具体情况 |
2.2.5 企业被投诉、举报的次数情况 |
2.2.6 职业索赔线上与线下市场占比 |
2.3 Q市市场监管中职业索赔人的特点概括 |
2.3.1 多种手段只为谋取利益 |
2.3.2 操作呈现规模式生产 |
2.3.3 投诉举报质量不高,公共价值低 |
2.3.4 以线上市场为主 |
2.3.5 投诉举报的对象多数为外地企业 |
2.3.6 主要针对广告发布,商品包装和简介等 |
2.3.7 投诉有欺诈趋势 |
第三章 执法人员对职业索赔的认知情况调查及数据分析 |
3.1 问卷调查目的与设计思路 |
3.1.1 问卷调查的目的 |
3.1.2 调查问卷的设计思路 |
3.2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
3.2.1 调查问卷数据合理性分析 |
3.2.2 执法人员工作状态变化情况 |
3.2.3 执法人员工作心态变化情况 |
第四章 职业索赔人引发的社会影响 |
4.1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主体产生的影响 |
4.1.1 对行政执法资源产生的影响 |
4.1.2 对行政执法成本产生的影响 |
4.1.3 对行政执法效率产生的影响 |
4.1.4 对行政执法人员产生的影响 |
4.1.5 对行政执法理念产生的影响 |
4.2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客体产生的影响 |
4.2.1 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
4.2.2 打击经营者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业态发展 |
4.3 职业索赔人对行政执法环境产生的影响 |
4.3.1 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安全。 |
4.3.2 对行政执法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
第五章 职业索赔人出现的原因 |
5.1 惩罚性赔偿机制引起的利益追逐 |
5.2 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规范职业索赔人的条文 |
5.3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强度不够 |
5.4 经营者法律法规和产品标识相关知识欠缺 |
第六章 社会治理视角下应对职业索赔人的对策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职业索赔人法律地位 |
6.2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 |
6.3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4 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
6.5 修整法律法规内容,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6.6 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职业索赔人认知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对象情况一览表 |
致谢 |
(2)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问题研究 ——以N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2 国外消费投诉举报研究 |
1.3.3 国内外文献总结 |
1.4 论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研究思路 |
1.4.3 论文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消费投诉举报 |
2.1.2 市场监管 |
2.1.3 行政执法 |
2.1.4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 |
2.1.5 职业打假行为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 |
2.2.2 公共服务 |
第3章 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现状 |
3.1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监管情况概述 |
3.1.1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
3.1.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流程 |
3.2 N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监管现状 |
3.2.1 N区市场监管局简介 |
3.2.2 工作举措 |
3.2.3 工作进展 |
3.2.4 工作难点 |
第4章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市场监管工作任务量重 |
4.1.2 投诉举报涉及面广难度大 |
4.1.3 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滞后性 |
4.1.4 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足 |
4.1.5 消费者协会作用不明显 |
4.1.6 面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监管难题 |
4.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困局原因分析 |
4.2.1 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
4.2.2 硬件设施与技术手段不足 |
4.2.3 监管法律未能实现同步更新 |
4.2.4 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
4.2.5 民众关注度和参与度不足 |
4.2.6 职业打假行为存在实际误区 |
第5章 破解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困局的对策建议 |
5.1 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
5.1.1 建设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
5.1.2 坚持科学选人与用人的观念 |
5.2 引入新技术为监管提供支持 |
5.2.1 积极引入新的执法监管技术 |
5.2.2 应用行业信用管理技术 |
5.2.3 构建完善的投诉举报处理平台 |
5.3 健全法律体系 |
5.3.1 完善法律规定 |
5.3.2 规范执法程序 |
5.4 完善监管机制 |
5.4.1 大力推动机构改革 |
5.4.2 增强基层监管配置 |
5.4.3 建立工作管理与激励机制 |
5.5 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合作共治 |
5.5.1 强化全民消费维权意识 |
5.5.2 加强政策引导 |
5.5.3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 |
5.5.4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5.5.5 提高消费者组织公信力 |
5.6 科学看待职业打假行为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职业投诉举报人是否为消费者的界定 |
二、职业投诉举报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三、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社会价值 |
四、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对策略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思路 |
一、研究理论 |
(一)市场监督管理理论 |
(二)政府治理理论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统计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四、访谈研究法 |
第二章 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发展与现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的概念和发展 |
一、职业投诉举报的概念 |
二、职业投诉举报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诸暨市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 |
一、诸暨市电商产业发展情况 |
二、诸暨市历年消费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
第三章 职业投诉举报行为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的问题 |
一、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职业投诉举报知假买假追求利益手法专业 |
(二)职业投诉举报产业化导致数量激增 |
(三)职业投诉举报缠诉率高 |
(四)职业投诉举报聚焦特色产业内容单一 |
(五)职业投诉举报维权异化敲诈勒索 |
二、处理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程序不规范问题 |
(二)人员配置不到位问题 |
第二节 职业投诉举报带来的负面影响 |
一、职业投诉举报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
二、职业投诉举报一定程度上背离立法本意 |
三、行政资源被职业投诉举报大量挤占 |
四、行政救济手段可能被滥用 |
五、影响市场整体环境优化 |
第四章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
第一节 职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基于投诉举报对象经营行为分析 |
二、基于客观法律制度环境分析 |
三、基于调查处理的执法过程分析 |
四、基于利益链中打假群体的利益分析 |
五、基于社会舆情关注热点分析 |
第二节 电商经济下市场监管部门职业投诉举报对策研究 |
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着眼预防管控 |
(一)加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 |
(二)利用大数据平台智慧监管 |
二、构建法制环境加强法律政策保障 |
三、积极应对确保执法过程规范 |
四、规范行为切断利益链条 |
五、重视舆情应对开展正面宣传 |
第三节 职业投诉举报“线人制度”探索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第二节 前景展望 |
附录1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2 :被职业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访谈提纲 |
附录3 :职业打假人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农产品 |
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 |
2.1.3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政府行为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现状 |
3.1 广州市P区农业发展现状 |
3.1.1 广州市P区概况 |
3.1.2 广州市P区农业基本情况 |
3.2 推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的基本措施 |
3.2.1 机构设置及资金保障 |
3.2.2 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 |
3.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3.2.4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3.2.5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
3.2.6 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3.3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水平评价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阻力分析 |
4.1 农产品产地环境管控不到位 |
4.2 农产品产业发展规划不合理 |
4.2.1 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不高 |
4.2.2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低 |
4.3 农业投入品监管机制不健全 |
4.3.1 农业投入品经营秩序混乱 |
4.3.2 农业投入品质量参差不齐 |
4.3.3 滥用乱用投入品现象普遍 |
4.4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 |
4.4.1 从农田到餐桌溯源不到位 |
4.4.2 检测设备及技术相对落后 |
4.4.3 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滞后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经验借鉴 |
5.1 经验介绍 |
5.1.1 上海市浦东新区 |
5.1.2 梅州市梅县区 |
5.1.3 佛山市高明区 |
5.2 经验启示 |
第六章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政府应答 |
6.1 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 |
6.1.1 加强农田外源污染管控 |
6.1.2 实施农用土地分类管理 |
6.1.3 完善产地环境监测管理 |
6.2 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 |
6.2.1 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 |
6.2.2 推进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 |
6.3 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机制 |
6.3.1 落实检打联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
6.3.2 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和指导 |
6.3.3 推进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
6.4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
6.4.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6.4.2 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6.4.3 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任务分解表 |
附录2 :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与创新点及不足点 |
2.消费投诉举报监管研究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相关概念 |
2.1.1 监管 |
2.1.2 市场监管 |
2.1.3 行政执法 |
2.1.4 消费投诉举报 |
2.1.5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 |
2.1.6 职业打假 |
2.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研究相关理论依据 |
2.2.1 政府监管 |
2.2.2 公共服务 |
2.2.3 政府回应 |
2.2.4 公共参与 |
3.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现状 |
3.1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局情及工作职责 |
3.1.1 贯彻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
3.1.2 规范辖区商事活动,规范市场秩序 |
3.1.3 处理投诉举报,打击违法行为 |
3.1.4 彭州市场监管局基层设置 |
3.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
3.2.1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流程 |
3.2.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职责分工 |
3.3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监管现状 |
3.3.1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举措 |
3.3.2 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工作取得的进展 |
4.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呈现特点与监管困局 |
4.1 消费投诉举报呈现特点 |
4.1.1 投诉举报涉及内容广、处理难度大 |
4.1.2 投诉举报件取证难,查明难 |
4.1.3 职业打假投诉举报件比重骤增,耗费大量行政资源 |
4.1.4 重复件不实件较多,占用大量的执法精力 |
4.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困局 |
4.2.1 面对消费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
4.2.2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仍有滞后 |
4.2.3 应对“消费陷阱”的监管“呆滞”和面对“职业打假”的监管“被动” |
4.2.4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
5.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困局形成原因分析 |
5.1 监管法律仍有滞后 |
5.1.1 面对部分新兴市场行为,监管法律空白 |
5.1.2 部分监管法律与实际脱节 |
5.2 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5.2.1 监管机制不匹配 |
5.2.2 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5.3 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
5.3.1 监管力量有待加强 |
5.3.2 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5.4 消费投诉举报监管硬件设施不完备,缺乏技术支撑 |
5.5 民众关注度与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5.6 利益驱动和价值观扭曲催生消费市场乱象 |
5.6.1 利益驱动 |
5.6.2 价值观扭曲 |
5.7 消费维权被曲解 |
5.7.1 对“消费陷阱”的分析 |
5.7.2 对“职业打假”的分析 |
6.破解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困局的对策 |
6.1 健全法律法规 |
6.1.1 促进健全法律法规 |
6.1.2 出台地方管理办法 |
6.2 完善监管机制 |
6.2.1 继续推进机构改革 |
6.2.2 加强一线监管力量配置 |
6.2.3 完善工作管理和激励机制 |
6.2.4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6.3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6.3.1 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
6.3.2 强化科学选人用人理念 |
6.4 规范行政执法过程 |
6.4.1 重视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 |
6.4.2 严肃行政执法程序 |
6.4.3 严肃行政执法形象 |
6.5 运用新技术助力监管 |
6.5.1 加大执法监管过程技术支撑 |
6.5.2 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技术建设 |
6.5.3 建立“人工智能+大数据”投诉举报处理平台 |
6.6 提高全民正当消费维权意识,,理性应对“消费陷阱”和“职业打假” |
6.6.1 提高全民正当消费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
6.6.2 积极应对“消费陷阱” |
6.6.3 正确面对“职业打假” |
6.7 发挥政企协作、独立第三方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共治 |
6.7.1 政企社会共同参与 |
6.7.2 完善独立第三方机构 |
6.7.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6.7.4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职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概念及特征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概念 |
二、我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的特征 |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义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规制及缺陷 |
第一节 我国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法 |
一、立法概况 |
二、现行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基本体系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益分类归属不清晰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过失认定存在缺陷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客观行为规定不全面 |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财产刑的适用存在问题 |
五、资格刑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个罪研究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个罪的确定及分类 |
一、从行为的危险性和结果的危害性对个罪进行分类 |
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实质危害分类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形态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关系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系 |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个罪竞合关系 |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个罪的法条竞合 |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关系论的主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既遂未遂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争议焦点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上存在未遂的停止状态 |
三、从犯罪既遂未遂理论分析,客观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类型及其认定 |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未遂形态 |
一、关于两罪第一层级犯罪归属及未遂形态 |
二、关于两罪其他档次的罪行归类及未遂形态研究 |
第三节 刑法第142条 146 条147条和148条规定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
一、结果犯的特征及既遂、未遂认定 |
二、上述四种罪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及其既遂、未遂形态认定 |
三、刑法第142条、146 条和147条规定犯罪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
第四节 刑法第143条和145条规定犯罪的量刑档次及未遂形态研究 |
一、关于两罪基本犯罪法定刑的研究 |
二、关于两罪加重犯罪所属量刑档次的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两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 |
一、美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法规定 |
二、美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特点 |
第二节 中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立法的比较 |
一、中美犯罪与刑法中商品概念的差异 |
二、中美刑法犯罪主体的差异 |
三、中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差异 |
第三节 对美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的借鉴 |
一、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责任认定方面引入严格责任 |
二、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惩治中引入持有型犯罪 |
三、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惩治中加强附属刑法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政策 |
一、选择“三严三宽”的刑事政策 |
二、选择“三严三宽”刑事政策的理由 |
三、落实“三严三宽”刑事政策的具体意见 |
第二节 健全和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法 |
一、立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格责任 |
二、立法上分设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三、立法增设非法持有伪劣商品罪 |
四、立法修改药品安全犯罪和食品安全犯罪 |
五、立法增设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资格刑 |
六、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罚金刑设置 |
第三节 健全和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司法 |
一、司法中严格限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划归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二、实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罚轻缓化 |
三、在司法解释中重新定义销售金额 |
四、在司法解释中完善加重犯的情节界定 |
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
六、改革司法体制,专门设置打假警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厦门市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创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 |
第四节 我国农村药品安全体系研究现状 |
第一章 药品安全体系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我国农村药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国外药品安全体系建设经验 |
第二章 厦门市农村药品安全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调查方式和调查对象 |
第二节 问卷情况及答卷情况 |
第三节 调查结果统计 |
第四节 调查结果分析 |
第三章 厦门市构建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探索实践 |
第一节 厦门市农村药品安全“五个一”工程试点探索 |
第二节 对试点工作的调查与分析 |
第三节 全面推广农村药品安全“五个一”工程 |
第四节 厦门市构建农村药品安全体系的初步改革 |
第四章 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构建对策思路 |
第一节 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探索实践成果的调查与分析 |
第二节 农村药品安全体系建设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构建农村药品安全体系对策思路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药品安全调査问卷 |
附录2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药品安全调査问卷 |
附录3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药品安全调査问卷 |
致谢 |
四、维护经营秩序 防止伪劣食品(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影响的研究 ——以Q市为例[D]. 伍婉玉. 广西大学, 2020(07)
- [2]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消费投诉举报问题研究 ——以N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D]. 赵欣.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3]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4]电商经济下职业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诸暨市为例[D]. 王景璐.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6]广州市P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陈国豪.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彭州市消费投诉举报监管问题研究[D]. 罗亚丽.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研究[D]. 蔡若夫. 华南理工大学, 2015(01)
- [9]厦门市农村药品安全体系构建研究[D]. 吴涛朔.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5)
-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