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怕的“无责任”倾向(论文文献综述)
唐凌冰[1](2020)在《关于《核电文学史》的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为基础,对日本作家黑古一夫的专着《核电文学史》中的序章和第一章进行翻译并展开研究。《核电文学史》是其反思日本核能问题的着作。该书主要介绍了福岛事件发生七年之后,在核电站的存在危机背景下,现代的文学者如何在他们的创作活动中体现“文学的作用”。是一部着眼于核电文学论述的“通史”。纽马克的文本类型理论要求译者根据不同的文本类型选取不同的翻译方法,本文在此翻译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文学作品名、文化负载词、和长难句的翻译,总结出对应的翻译策略。实践报告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对翻译文本的内容和特征进行简单说明。第二章是翻译过程的描述,主要包含了译前的单词准备,背景知识的储备以及翻译策略的选择,此外还包含翻译完成后的校对等内容。第三章是结合具体例子对本次翻译任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是总结心得和经验。
马晨凯[2](2019)在《医闹问题的困境与应对 ——基于法经济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这些年医闹问题越演越烈,俨然成为了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虽然无论是政府还是医院都做了相当多的工作试图缓和这一矛盾。但是从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和恶性医闹发生的频率来看,医闹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医闹问题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原本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种极端情况,往往是病患及其近亲属一种极端情绪化的表达,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这并非理性选择的结果,具有难以调控的特性。但是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医闹不再单是情绪失控的行为表现,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医疗纠纷之中索取高额赔付的策略手段,而这也是医闹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的原因。从成本收益理论来看,策略性医闹盛行的原因是医闹行为成本低廉,而且高概率能够带来金钱上的收益。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律试图调控这一现象,但是从结果上看显然失败的,这背后的原因相当复杂。笔者试图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探寻医闹问题的本质、困境以及应对策略。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一、对医疗纠纷和医闹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认为我国医疗纠纷处于一个正常水平,但是恶性医闹却有越演越烈的迹象。同时对学界关于医疗纠纷和医闹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述,认为我国学界经常将医疗纠纷与医闹并行讨论,对于医闹问题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导致解决策略难以实现。二、医闹原本是医疗纠纷中一种情绪宣泄式的极端表达,可以说医闹就是医疗纠纷的一部分。为了厘清医闹与医疗纠纷的关联、差别,通过法经济学中博弈论对其进行分析,认为医闹盛行的原因是医闹行为成本低廉,并且能够获得一个较高的金钱收益,纯粹以金钱为目标的患方会选择医闹策略索取赔偿。三、从法经济学、理性人、官僚制等理论出发,探讨我国医闹问题为何不断恶化,而政府的治理却一再失败的原因,认为这实际上是医方和地方官员高度理性下的选择结果。在我国医疗体制和官僚制的背景下,医方和地方官员都会选择追求任期内的稳定,以保证自身的晋升,而忽略博弈策略的长期影响。导致“大闹大赔”的观念深入人心,医闹问题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四、在官僚制的背景下,中央政府过度追求社会稳定,让医疗纠纷和医闹都成为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指标,再经由地方官员和医院高层的理性选择,导致了医闹困境的加剧。医闹困境的对策也应当从这些环节入手,对此笔者提出了禁止无责任赔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府树立长期导向、重新制定官员激励制度四个具体的应对策略。最后笔者发现社会上医闹现象越来越复杂,甚至出现了非暴力施压的索赔手段,这些行为同样会让医患矛盾进一步加深。它们盛行的原因与本文讨论的索赔策略型医闹类似,即行为成本低廉并且预期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经济收益,笔者认为只要通过类似的治理手段可以控制这些医闹的进一步扩张。
吕萍[3](2008)在《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现代刑法判断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也是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与其他生理性疾病相对而言,精神疾病的诊断难以把可数量化的客观指标作为依据,更多地依赖于临床表现的观察和分析。然而,各种精神疾病的表现可谓纷繁复杂,这不仅给精神疾病的诊断也给责任能力的判定带来了困难。限于当前精神医学的水平,在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的最佳途径就是对精神症状的分析和考察。首先,分析哪些异常的精神表现是属于“无法辨认”、“无法控制”、或“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这样就能够在责任能力和精神症状之间建立起相关联系;其次,与责任能力相关的精神症状由哪些疾病导致的,也就是说哪些疾病会导致患者出现“无法辨认”、“无法控制”或“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控制”的精神症状,从而失去了责任能力。通过对精神症状的分析研究,揭示出精神疾病和责任能力之间的相互联系。本文按照这一思路,以“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精神症状作为研究的客观基础,分析了各种精神疾病与责任能力的相关性,从精神病理学的角度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观要素的判断提供切实可供参考的标准和操作手段。
周方莲[4](2003)在《大学生对一些典型社会污名的责任归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社会问题(或污名)也日益凸现,不仅危及个人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已引起社会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思考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本研究以Weiner(2000)的责任归因动机序列为理论模型,参考已有归因与责任推断研究成果,根据自编的关于我国当前所存在的社会行为问题(污名)的开放式问卷的调查结果,拟定一些比较典型的社会污名(像艾滋病、吸毒、酗酒、肥胖、虐待、吸烟、抑郁、神经衰弱、近视、沉溺于网络、下岗、婚外情等);以国内309名大学生为被试,考察不同性别、不同专业学生对所拟定的社会污名的部位和控制性归因、责任判断、情感反应的差异性;探讨相应的归因、责任推断、情感以及行为反应序列;为寻求这些社会行为问题(污名)的应对策略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实证资料和理论依据。 研究结果表明: 1.在不提供任何控制性信息的情况下,被试认为12种社会污名的起因都偏向于自身和可控,倾向于做出有责任的推断。但这种偏向和倾向程度不一,其中家庭暴力被认为可控性最高,应负最高程度的责任;其次可控性较高和应付较高责任的是吸毒和沉溺于网络,而下岗的可控性与责任相对较低。在情感反应和行为应对策略上,家庭暴力引起被试最高的生气、最低的同情和最低的帮助;其次引起较高生气的是吸毒、婚外情以及酗酒、吸烟。近视、下岗、肥胖和抑郁引起的生气较低,神经衰弱和下岗得到较高的同情和较高的帮助。此外,被试对艾滋病也有较高的同情和较高的帮助。 2.在提供了感染艾滋病的两种不同情景(可控与不可控)信息的情况下,被试更倾向于认为,愈是自身和可以控制的原因,愈有较高的责任,并产生消极的情感反应,同情低,生气高,惩戒高而利他行为低。由此可以看出控制性的显着差异对相应的情感反应和行为应对策略有显着影响。相应的两个行为反应序列为:起因→外界→不可控→较低责任→较低生气类情感反应、较高同情类情感反应一较低惩戒、较高利他行为;起因一自身一可控一较高责任一较高生气类情感反应、较低同情类情感反应一较高惩戒、较低利他行为。 3.性别在责任推断、生气、帮助上存在主效应,女生比男生更倾向于做出有责任的推断,表现出更高的生气,更愿意给予帮助。专业在控制性、责任推断、同情上具有主效应,理工科学生比文科学生更倾向于认为这些污名是行为者可以控制的,更倾向于认为行为者应承担较高的责任,对污名拥有者表现出更高的同情。在艾滋病知识的得分上,性别具有主效应,女生的得分高于男生。 4.两个模型的建立为Weiner的理论假设提供了新的、跨文化的依据,使我们对归因、责任推断、情感反应以及后续行为应对策略之间的序列和数量化关系有了新的更为深刻的认识,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归因的部位、控制性一责任推断一情感反应(生气和同情)一惩戒或利他行为O
焦润明[5](2004)在《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一篇专论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博士学位论文。全文共分五章,即从“民族危机意识与变法思想的形成”、“近代国家观念与立宪法思想的形成”、“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探索”等不同的角度,分别就梁启超变法思想的形成、国家国民观与宪政思想的确立、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引进西方法律制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等方面对梁启超的法律思想进行综合论述。第一章,重点讨论了中国近代民族危机意识形成背景及其对梁启超变法思想形成的互动关系。中国近代民族危机意识产生于鸦片战争前后,历经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战争的失败刺激,创巨深痛,促使中国知识精英阶层产生了深重的危机意识。这种意识的积极转化方式,就是在政治经济各个层面上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变法思潮的崛起。梁启超变法思想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梁启超的变法思想主要是指他的社会改革思想,即强调主动变法而以制度变革为主要内容。1896年发表的长篇系列文章《变法通议》是其变法思想形成的标志。中国近代屡受列强欺侮的现实,世界各国亡国的悲惨经历,对近代帝国主义侵略本质的认识,这些构成了梁启超改革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梁启超的变法思想根植于近代以来思想先驱变法思想的沃土之上,直接来源于老师康有为的变法思想,间接地来源于从古至近代的本土思想资源,而近代西学对梁启超变法思想的形成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二章,重点讨论了梁启超近代国家观念与立宪法思想的形成以及其宪政理想的实现途径问题。梁启超的近代国家观念是在内忧外患的摧锄下,在西方启蒙思想的启迪下形成的。梁启超的国家及国民观大致形成在1903年前后,并于1911年前后最终确立。他在1899年发表的《爱国论》一文中,就非常明确地把民权、民治、自爱看成是国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在同年发表的《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一文中又提出了国民为近代国家主体的思想,而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文中,还可以看到梁启超的国家观中已接受了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辛亥前后发表的《宪政浅说》及《国民浅训》两文,可以看成是梁启超近代国家观及宪政思想形成的标志。 <WP=8>与近代国家观相匹配的则是他的“新民”观。在近代最先提出新民问题的是严复。但是系统、全面地论述“新民思想”却是始于梁启超。1902年前后,梁启超撰写了《新民说》、《新民议》等系列文章,构建了其“新民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梁启超的“新民”理论明显地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天赋人权理论。在他看来,只要有近代新民,才会有近代国家、近代政府,而塑造近代新民也就成了宪政制度建设的第一要务。他创办《新民丛报》,撰写《新民说》,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启蒙国民,培育新国民。梁启超提倡新民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通过近代新民的塑造,来实现近代宪政制度的永久建立。 从总体上看,梁启超就是要在中国仿效英国和日本建立议会君主制政体,并通过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来建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并由此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和社会进步。尽管中国宪政制度的原动力在国民,然而国民的自身素养能否承担则是关键。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罗列了国民的十三条缺点,此后,在论及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时,梁启超每每以此为出发点,认为当时的中国不仅不能马上实行民主共和制,即使实行君主立宪制,也须有一个过渡。在梁启超看来,这个过渡的最好形式就是开明专制。他甚至认为凡是经过开明专制再逐步过渡到君主立宪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这样的君主立宪制可以避免共和制所产生的内部冲突明确把开明专制作为建立君主立宪制度的必备条件。第三章,重点讨论梁启超对西方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情况。梁启超大规模介绍西方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留居日本期间。第一,讨论了梁启超对于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三人的社会契约学说的认识。认为斯宾诺莎民约说与霍布斯的民约说有本质上的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可以放弃所有的权利,而一旦让渡就不能再收回。斯宾诺莎则认为人们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放弃,只有自由之权不能放弃,“而由此一权而生万权”。从中可以知道,梁启超心目中的政治理想不仅要保持和平,还要有公平、平等和自由。1901年《清议报》上刊载的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是近代中国人对卢梭的思想介绍较早、较系统的一篇。此外,梁启超还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等文中提到卢梭的相关思想。第二,讨论了梁启超关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理论的介绍与评价。<WP=9>在近代思想家中,系统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当推梁启超。虽然他在后来认为三权分立在中国万不可行,但他在宪政制度架构中特别强调权力制衡问题,广泛地渗透了三权分立思想。说明孟德斯鸠对他的影响很大。第三,对边沁“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及其学说的介绍。从梁启超对边沁思想的介绍看,他对边沁的“乐利主义”伦理观及其建筑在其?
李小涛[6](2009)在《紧急避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紧急避险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在国内外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关于紧急避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难题,对紧急避险的发展演变、成立条件和正当化根据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析。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九章,约21万字。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作者的写作动机,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加以说明。首先,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论析了紧急避险的历史脉络和社会文化基础。并指出,紧急避险制度一方面与人类知识的进化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是伴随着体谅人性的社会文化价值而逐步成熟的。其次,在研究方法上,作者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论析紧急避险的基本问题,这对于充实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立法、理论与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第一章,紧急避险概述。首先概括分析了不同法系下紧急避险的发展脉络,指出在国内外紧急避险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与成熟三个阶段。其次,本部分还对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种类加以论述。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紧急避险可以划分为: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法定的紧急避险和超法规的紧急避险、保护国家法益的紧急避险、保护社会法益的紧急避险和保护个人法益的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逆击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顺击性紧急避险)、紧急状态和紧急救助。第二章,紧急避险的根据。首先比较分析了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根据理论,并结合犯罪论体系的差异论析了我国紧急避险的根据在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不具有违法性。其次,在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上,以法益衡量说为基础,兼采社会相当性说的观点较为妥当。最后,本部分还从伦理学与法哲学的角度论析了紧急避险的根据。从人性的角度考量,紧急避险的根据是刑法对危难时刻“己他两利主义”人性弱点的宽容;从法哲学的角度考量,紧急避险的根据是功利主义的要求。第三章,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本章主要论述了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的对象和危险的来源。首先,危险的对象应当从实质层面来理解,即紧急避险保护对象在本质上是具有保护需求和属于应当保护的利益。同时危险的对象所面临的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危险。其次,危险的来源除了外在原因导致的危险之外,在避险者.自招的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允许紧急避险。第四章,紧急避险的行为客观条件。本章主要论述了避险行为的“不得已”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的社会相当性。首先,避险行为的“不得已”除了要求作为避免危险手段的唯一之外,还强调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小。其次,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从实质的角度来理解,即只要是损害他人较小合法权益能够保护陷入现实危险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被损害的合法权利就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从形式的角度来看,是指除了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自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持有主体,但是人的生命除外。最后,行为方式的社会相当性,即避难行为按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说是能够被社会的一般人所认可。第五章,避险人的避险意思。本章主要论述了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主观方面。避险行为作为一种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当然应该是人的有意识和意志的活动。因此,只有在避险意思支配之下的行为,才谈得上是避险行为。同时,在避险人的主观心理形式上,包括故意和过失,亦即避险人基于过失的心理实施的避险行为也可成立紧急避险。第六章,紧急避险的限度。本章在论析国内外紧急避险限度理论的基础上指出防御性紧急避险与攻击性紧急避险的限度存在差异。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侵害权益不超过保全权益;在攻击性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陷入危险威胁的合法权益。避险限度的判断不应当是抽象的法益衡量,而是结合具体个案的判断。第七章,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中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原因在于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负有特定的容忍危险的义务。但是,此种特定的容忍义务并不都是一种特定的义务,而是具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说,特定责任人在容忍义务之外是可以实施紧急避险的。第八章,假想避险与避险过当。假想避险是指,避险行为人主观上误认客观现实危险的存在,而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形。此时避险者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避险过当是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而不仅仅是避险行为超过避险限度。因此,避险过当包括:一是避险行为超过避险必要性(不得已)的限度;二是避险行为超过避险限度。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第九章,紧急避险与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一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对于来自动物的侵害,在无主物的自发侵袭与有主物自发的侵袭时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在唆使无主物引发的侵袭、故意利用有主物引发的侵袭和管理义务者过失引起的动物侵袭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于防卫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在构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竞合时,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者而言属于正当防卫,对于无辜第三人的侵害而言则成立紧急避险。此外,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可以实施紧急避险。二是被胁迫行为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应当按照紧急避险的原理来处理。三是义务冲突是与紧急避险相并列的独立的正当化事由,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肖艳辉[7](2012)在《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转型期的“制度性贫困”背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模式选择有着急切的定位需要。从一个全球范围的视角来比较不同发达程度国家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找出共同经验,为我所用,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英、美、德、瑞典都经历了国家无责任阶段的慈善救济模式、国家有限责任的补济救助模式、国家强责任阶段的凯恩斯-贝弗里奇模式、多元主体责任阶段的国家和社会共享模式阶段。这几种模式变迁有着深刻的原因:既有共同的社会大背景,也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影响。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经济危机、丁人运动的大规模爆发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福利依赖现象的滋长是其共同的社会原因。理论原因的影响因不同的阶段而分别不同:国家无责任阶段,主要有致贫原因个人因素论、社会连带思想、守望相助思想。国家有限责任阶段,主要有制度变迁理论、负所得税理论。国家强责任阶段,主要有社会制度不平等论、德国新历史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学、新剑桥学派、费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发展等的影响。多元主体责任阶段,主要有经济自由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社会风险分担理论、“合理利己主义”理论、贫困陷阱理论、福利依赖理论、社会民主主义“第三条道路”思想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南非、拉美国家、俄罗斯和我国,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模式有着一定的类同性。改革开放前基本上都是实行全民覆盖与有选择补助的社会救助计划,而在民主化的改革进程中,得益于联合国的推动,将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应用于国内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从以往单纯的生活救助变为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以解决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制约的紧张关系;在责任承担上,除了强调国家的主要救助责任外,也开始强调被救助者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一些救助项目开始实行私有化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在救助方面的效用。理论方面的影响主要是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和“可行能力”理论。我国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变迁的主要原因有:儒家传统思想、社会结构贫困观、社会救助“秩序控制论”、社会救助“经济影响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人民利益观”、唯物史观应用于社会救助制度及反“福利依赖”思想、社会排斥理论等。域外国家制度变迁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在制度模式上由单纯的生活救助向工作导向型转换,注重发展被救助者的可行能力;国家权力向社区放权和转移,寻求国家和社会共担的责任模式。在影响制度变迁的原因方面带来的启示主要有模式的选择与社会背景相对应、模式的转变与社会需求相对应,观念影响模式选择。除了域外的经验外,还要借鉴我国传统社会的丰富经验。我国未来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要在克服现有不足的基础上,确立国家责任为主和社会责任为辅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应选择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模式,应建立综合式的社会救助模式,应从“输血式”模式向“造血式”模式转换,国家救助责任应向“社区合作”模式转移。
雍自成[8](1998)在《论世纪之交大学生的人生责任教育》文中认为责任心是素质的重要内容,一个人素质的高低与责任心的强弱密切相关,这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因此,探讨世纪之交大学生的人生责任,并把强化人生责任感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责任,指的是一个人对工作、对群体和社会应尽义...
柳颖[9](2015)在《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囿于农牧民的理念、能力等多重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沿袭了一种消极型“救济式”、“输血式”的工作模式。这种扶贫模式固然保障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威胁,但难以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甚至会陷入贫困循环、贫困“依赖”的怪圈。21世纪以来,受世界范围内现代积极型反贫困理论和政策范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反贫困议题进入了一个理念转变与模式转型的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施与推进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将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视为反贫困的主战场,使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毋庸讳言,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设计处于“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境地,已经无法推动下一步民族地区反贫困工作的正常运行。基于此,参照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本土实践,研究、设计并推行具有适用性的新型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积极福利是当前社会福利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视角之一,这一理论兴起于对以物质救助和生活维持为核心的消极福利理念的批判和反思。其所提出的“投资性福利”、“工作福利”着眼于对福利政策客体个人能力的开发与重塑,从而构建了一种具有积极性和现代性的政策视角。积极福利的理论内涵对于急于摆脱传统制度的负面效应,走出制度建设困境的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来说具有较好的切入性与适用性。在反贫困议题中,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从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别是多元、协作、整合的福利政策实施主体维度;瞄准、精确、补缺的福利政策实施客体维度;赋权、增能、就业的福利政策实施方式维度。建立三者平衡循环且良性互动的渠道,最终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当然,任何一项复杂制度的更新或重构都需要对其所处的时间逻辑和空间领域进行全面客观的研判,前者提供依据,而后者提供经验。因此,本研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历程进行了梳理,阐述了不同时期下制度发展的空间特征、政策理念嬗变和建设轨迹。研究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对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政策的运行现状与内在矛盾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进而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主体责任、客体瞄准和方式选择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政府做为单一主体的局限性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位,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低效以及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吸收并借鉴与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具有相似情境和问题的国际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建立具有适用性的反贫困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范围内,巴西的反贫困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印度在瞄准客体上体现了针对性和选择性,而澳大利亚政府的反贫困资源投放方式却使土着居民形成福利依赖。上述国家在解决各自少数族群的贫困问题时,所采用的理念与政策思路较为典型的体现了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反贫困模式,所以福利效应截然相反,这就给予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重构以思考和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定位了反贫困的战略模式,为民族地区农村提供了反贫困的方案与步骤。即通过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均衡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重构目标瞄准机制,实现反贫困客体对象精准;激发反贫困对象增能与就业,促使反贫困方式由普惠向补缺转变。在政策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地区反贫困的实施路径。包括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来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通过资金瞄准、项目瞄准及过程瞄准来实现反贫困目标客体精准;通过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发展特色农牧产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完善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来促进反贫困方式转变。
覃宏艳[10](2012)在《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文中认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理论。其特殊的原因在于:该理论存在诸多困境却仍得到学者的肯定且在实践中被大量应用。首先,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的认定在学界没有一致且合理的见解;其次,虽然刑法学界对其是一种可罚的行为类型持一致的肯定态度,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问题使得其可罚性的根据一直得不到有力的解释。以上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尤以后者为甚。因此,原因自由行为是刑法学者热衷研究的课题。本文正是从认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入手,在此基础上为化解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寻求解决之道。全文分为三章展开论述。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首先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概述,其内容包括该理论的由来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其可罚性存在的争论。这个理论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原因自由行为现象进行否定性评价,是刑法理论的补充。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经过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最终得以确定。其次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表述有很多,且学者们在概念上也存在争议,表现在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和自陷状态上。笔者认为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应该排除直接故意,自陷状态应包括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最后是原因自由行为困境的提出。其困境有二:一是实行行为的认定;二是其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笔者认为实行行为的认定是解决二者矛盾的基础,因此,解决困境一是为了化解冲突二做准备,本文是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困境为途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第二章,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之认定。既然是认定实行行为,当然要以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依据。第一部分,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从主观要素、客观要素、评价要素三方面对刑法的实行行为进行分析,并得出刑法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意识因素、控制因素、躯体活动过程以及刑法意义四个标准。以此为下文认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对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的理论进行介绍和评析,在总结前辈观点的基础上以上述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在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中,由于结果行为不满足实行行为的条件,所以不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因此原因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在限制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结果行为时尚存有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二者结合成一个行为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第三章,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之化解。本章首先介绍了调和二者矛盾的理论,包括坚持责任主义原则的责任前置说、间接正犯说、因果结合说,扩大责任主义原则的修正说以及责任主义原则例外说。理论的介绍与分析为化解二者的矛盾提供了借鉴和思路。接下来的部分是为化解二者矛盾准备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化解二者矛盾要确定的前提有二:一是对待责任主义的态度问题;二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构模式问题。笔者赞成责任主义不可动摇的观点,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合理的结构模式有两种,应在这两种模式下需找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契合点。最后一部分,在坚持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以前述的实行行为的认定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的两种模式,区分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提出化解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原则矛盾的看法。
二、可怕的“无责任”倾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可怕的“无责任”倾向(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核电文学史》的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はじめに |
第1章 翻訳内容の绍介 |
1.1 原稿の内容 |
1.2 原稿の特徴 |
第2章 翻訳のプロセス |
2.1 単语リスト |
2.2 背景知识の准备 |
2.3 翻訳戦略の选定 |
2.4 校正方法 |
第3章 翻訳过程における难点の分析 |
3.1 作品名の翻訳及び解决案 |
3.1.1 袭用 |
3.1.2 忠実訳 |
3.2 文化関连语の翻訳及び解决案 |
3.2.1 文化関连语の直訳 |
3.2.2 文化関连语の直訳と解説 |
3.3 长文の翻訳及び解决案 |
3.3.1 分訳 |
3.3.2 転訳 |
3.3.3 倒訳 |
おわりに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付録一 |
付録二 |
(2)医闹问题的困境与应对 ——基于法经济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闹问题的现状 |
(一)、医疗纠纷与医闹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创新 |
二、医疗纠纷的博弈模型 |
(一)、传统医疗纠纷的博弈 |
(二)、博弈结论与反思 |
三、医闹困境的分析 |
(一)、医闹的偏离与困境的形成 |
(二)、困境背后的逻辑 |
(三)、医闹困境的后果 |
四、医闹困境的出路 |
(一)、医闹治理的策略 |
(二)、策略的成本收益分析 |
结语 |
(一)、医闹还在继续扩张 |
(二)、结论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观点 |
一、道义责任论 |
二、社会责任论 |
三、心理责任论 |
四、规范责任论 |
五、人格责任论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一、年龄与刑事责任 |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
(二) 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
二、聋哑人和盲人与刑事责任 |
三、精神病人与刑事责任 |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
一、医学—生物学标准 |
二、心理学—法学标准 |
三、医学—法学标准 |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标准 |
一、辨认能力 |
二、控制能力 |
三、各国责任能力的法定标准比较 |
(一) 单一制 |
(二) 择一制 |
四、英美法国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级 |
一、二分制 |
二、三分制 |
第二章 行为能力、精神症状与刑事责任 |
第一节 行为能力概说 |
一、认识与认识能力 |
(一) 故意犯罪中的认识 |
(二) 过失犯罪中的认识 |
(三) 认识活动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 |
二、意志、控制能力 |
(一) 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和心理决断 |
(二) 过失中的意志 |
(三) 意志活动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 |
第二节 精神症状 |
一、认知障碍 |
(一) 感觉障碍 |
(二) 知觉障碍 |
(三) 记忆障碍 |
(四) 思维障碍 |
(五) 注意障碍 |
(六) 智能障碍 |
二、情绪障碍 |
(一) 情感性质的障碍 |
(二) 情感波动性障碍 |
(三) 情感协调性障碍 |
三、意志行为障碍 |
(一) 意志障碍 |
(二) 本能行为异常 |
(三) 动作行为障碍 |
四、意识障碍 |
(一) 对周围环境的意识障碍 |
(二) 自我意识障碍 |
五、人格障碍 |
第三节 精神症状和责任能力的关系 |
第三章 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 |
第一节 精神疾病的界定和分类 |
一、"精神疾病"的界定 |
二、精神疾病的分类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责任能力规定 |
一、我国对责任能力的认定采取了医学与法学的双重标准 |
(一) 刑法中的"精神病" |
(二) 择一制 |
二、责任能力的分级 |
(一)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二)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三)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第三节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
一、精神分裂症 |
(一) 临床表现 |
(二) 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类型 |
二、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
(一) 抑郁障碍 |
(二) 恶劣心境 |
(三) 双相障碍 |
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
(一) 阿尔茨海默病 |
(二) 脑血管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
(三)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
(四) 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 |
(五) 脑肿瘤所致精神障碍 |
(六) 癫痫性精神障碍 |
(七) 梅毒所致精神障碍 |
(八) AIDS所致精神障碍 |
四、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
(一) 躯体感染所致精神障碍 |
(二) 内脏器官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
(三) 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
(四) 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精神障碍 |
五、精神发育迟滞 |
六、酒精与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
(一)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
(二) 阿片类、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
七、反应性精神病 |
(一) 急性应激障碍 |
(二) 创伤后应激障碍 |
(三) 适应障碍 |
八、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
(一) 持久妄想性障碍 |
(二)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
(三) 感应性精神病 |
(四)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
(五) 周期性精神病 |
第四节 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 |
一、神经症 |
(一) 恐惧性障碍 |
(二) 焦虑性障碍 |
(三) 强迫症 |
(四) 分离(转换)性障碍(旧称癔症) |
(五) 躯体形式障碍 |
(六) 神经衰弱 |
二、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
(一) 进食障碍 |
(二) 睡眠障碍 |
(三) 性功能障碍 |
三、人格障碍 |
(一) 偏执型人格障碍 |
(二) 分裂样人格障碍 |
(三)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
(四) 冲动型人格障碍 |
(五) 表演型(癔症性)人格障碍 |
(六) 强迫型人格障碍 |
(七) 焦虑型人格障碍 |
(八) 依赖型人格障碍 |
四、性心理障碍 |
(一) 性身份障碍 |
(二) 性偏好障碍 |
五、冲动抑制障碍 |
(一) 间发性爆发障碍 |
(二) 单发性爆发障碍 |
(三) 纵火狂 |
(四) 偷窃狂 |
(五) 病理性赌博 |
第五节 精神疾病与责任能力的关系 |
总结——司法精神病学的考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大学生对一些典型社会污名的责任归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提出 |
1.1 社会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的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海德的归因理论 |
2.2 Weiner的责任归因理论 |
2.3 责任判断、情感反应与行为反应 |
2.4 责任与污名 |
2.5 总结与评论 |
3 研究假设 |
4 研究方法与程序 |
5 研究结果与讨论 |
6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民族危机意识与变法思想的形成 |
一、 晚清的亡国险象与民族危机意识的强化 |
1 、近代民族危机意识的勃兴 |
2 、“亡国史鉴” 警示国人 |
3 、对近代国际关系及帝国主义侵略本质的认识 |
二、 救亡图存:“变亦变,不变亦变” |
1 、变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
2 、变法思想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
三、 变法的步骤及实现途径 |
1 、从“开民智”、“开绅智”再到“开官智” |
2 、广泛采鉴西方法律制度 |
3 、登用“开新人才”且安置并逐步淘汰守旧大臣 |
4 、“平满汉之界”求境内民族平等 |
第二章 近代国家观念与立宪思想的形成 |
一近代国家与国民观念的形成 |
1 、“无国”感觉及其对封建专制的批判 |
2 、近代国家观的形成与民族主义的张扬 |
3 、“新民”:近代国民的理想模式 |
二、 从“开明专制”到君主立宪 |
1 、对近代国家模式的探讨 |
2 、君主立宪适合中国的理由 |
3 、“开明专制”:走向君主立宪的必由之路 |
第三章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介绍与引进 |
一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
1 、霍布斯、斯宾诺莎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
2 、卢梭的学说社会契约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
二、 三权分立及权力制衡学说的介绍与引进 |
1 、对政体论及三权分立学说的介绍 |
2 、对政体论及三权分立学说的评价 |
3 、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吸收与运用 |
三、 乐利主义伦理学说及其立法理论的介绍与引进 |
1 、对“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则及其学说的介绍 |
2 、对边沁相关学说的评价 |
四、 国家与民族理论的介绍与引进 |
1 、对伯伦知理国家理论的介绍与评价 |
2 、对伯伦知理和波伦哈克政体理论的介绍与评说 |
3 、对伯伦知理民族理论的介绍与评说 |
第四章 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 |
一、 对中国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 |
1 、对古代先哲法律起源说的评论 |
2 、对“法”字及相关语源的诠释 |
二、 对先秦各派法律思想的研究 |
1 、儒家的法律思想 |
2 、法家的法律思想 |
3 、墨家的法律思想 |
4 、道家的法律思想 |
三、 中国传统政法观念及其思潮流向 |
1 、民本与民权观念 |
2 、人治与礼治观 |
3 、传统法治主义的历史命运 |
四、 对中国传统成文法的梳理与评价 |
1 、对传统成文法的梳理 |
2 、对传统成文法的梳理 |
第五章 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探索 |
一、 宪法精神与创制原则 |
1 、“宪法之三大精神” |
2 、宪法创制的基本原则 |
二、 宪政政体的介绍与选择 |
1 、联邦制的介绍与选择 |
2 、共和制的介绍与选择 |
三、 国会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
1 、关于国会权力的界定 |
2 、 采鉴外国与二院制国会的选择 |
3 、对各国左院的考察与选择 |
4 、对各国右院的考察与选择 |
5 、关于中国国会的职权问题 |
四、 责任内阁制的介绍与移植 |
1 、对责任内阁的理解 |
2 、内阁的组成规则 |
3 、内阁的责任问题 |
4 、责任内阁与政治家 |
五、 政党制度介绍与移植 |
1 、近代政党的本质 |
2 、政党必备的几个条件 |
3 、中国政党政治的前途 |
4 、关于政党内阁的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紧急避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紧急避险概述 |
第一节 紧急避险的发展演变 |
一、大陆法系紧急避险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系紧急避险的发展演变 |
三、我国紧急避险的发展演变 |
第二节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种类 |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
二、紧急避险的种类 |
第二章 紧急避险的根据 |
第一节 境外紧急避险的刑法理论根据 |
一、德日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根据理论 |
二、英美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根据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根据理论 |
一、我国紧急避险的法律根据理论概述 |
二、我国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三节 紧急避险根据的多元思考 |
一、紧急避险根据的人性考量 |
二、紧急避险的法哲学考量 |
第三章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
第一节 危险的对象、性质 |
一、危险的对象 |
二、危险的性质 |
第二节 危险的来源 |
一、危险来源概述 |
二、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 |
第四章 紧急避险的客观行为条件 |
第一节 避险行为的"不得已" |
一、“不得已”的含义 |
二、“不得已”的判断 |
第二节 避险行为的对象 |
一、避险行为对象的主体 |
二、避险行为对象的范围 |
第三节 避险行为的相当性 |
一、避险行为的相当性概述 |
二、避险行为相当性的地位 |
第五章 避险人的避险意思 |
第一节 避险意思概述 |
一、避险意思的必要说与不要说 |
二、避险意思的内涵 |
第二节 过失紧急避险 |
一、理论现状 |
二、过失紧急避险肯定论 |
第六章 紧急避险的限度 |
第一节 紧急避险的限度理论概述 |
一、境外紧急避险的限度理论 |
二、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理论 |
第二节 限度要件的判断方法 |
一、判断的方法概述 |
二、判断方法之再认识 |
第三节 避险限度判断的标准 |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之提倡 |
二、避险限度判断标准之再认识 |
第七章 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 |
第一节 国外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 |
一、国外紧急避险主体限制的范围 |
二、国外紧急避险主体避险权的限度 |
第二节 我国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 |
一、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主体条件的范围 |
二、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主体的避险权限度 |
第八章 假想避险与避险过当 |
第一节 假想避险 |
一、假想避险概述 |
二、狭义的假想避险 |
三、广义的假想避险 |
第二节 避险过当 |
一、避险过当概述 |
二、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 |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
第九章 紧急避险与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 |
第一节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
一、对动物袭击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二、防卫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问题 |
三、对避险行为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第二节 紧急避险与被胁迫行为 |
一、被胁迫行为概述 |
二、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
第三节 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 |
一、义务冲突概述 |
二、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的关系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基本内容和逻辑结构 |
第2章 我国转型期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面临的困惑 |
2.1 转型期的制度性贫困背景 |
2.2 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频繁变迁 |
2.3 当下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面临的困惑 |
2.3.1 政府全部负责抑或与社会共担责任 |
2.3.2 输血式模式与造血式模式如何兼顾 |
2.3.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如何划分 |
2.3.4 是依托单位还是依托社会 |
2.3.5 是依托社会保险还是依托社会救助 |
2.3.6 是模式创新还是传统模式改良 |
2.3.7 是政策推动还是立法推动 |
第3章 典型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3.1 国家无责任阶段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1.3 德国 |
3.1.4 瑞典 |
3.2 国家有限责任阶段 |
3.2.1 英国 |
3.2.2 美国 |
3.2.3 德国 |
3.2.4 瑞典 |
3.3 强政府责任阶段 |
3.3.1 英国 |
3.3.2 美国 |
3.3.3 德国 |
3.3.4 瑞典 |
3.4 多元主体责任阶段 |
3.4.1 英国 |
3.4.2 美国 |
3.4.3 德国 |
3.4.4 瑞典 |
3.5 主要原因分析 |
3.5.1 国家责任变迁的社会背景因素 |
3.5.2 各阶段的学说及其影响 |
第4章 典型发展中国家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4.1 南非 |
4.2 拉美国家 |
4.3 俄罗斯 |
4.4 主要原因分析 |
4.4.1 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及其影响 |
4.4.2 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及其影响 |
第5章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5.1 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 |
5.1.1 中央政府主要责任阶段 |
5.1.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共担责任阶段 |
5.2 我国近代社会的强政府责任模式 |
5.3 我国现代社会的频繁变迁责任模式 |
5.3.1 政府和集体以及个体共同责任阶段 |
5.3.2 主要依靠集体和生产自救阶段 |
5.3.3 集体和个体责任向强国家责任过渡 |
5.3.4 强国家责任发展阶段 |
5.4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频繁变迁的原因分析 |
5.4.1 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 |
5.4.2 社会结构贫困观的影响 |
5.4.3 社会救助“秩序控制”理论的影响 |
5.4.4 社会救助“经济影响”理论的影响 |
5.4.5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人民利益观”的影响 |
5.4.6 唯物史观应用于社会救助制度及反“福利依赖”思想的影响 |
5.4.7 社会排斥理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影响 |
第6章 比较与启示 |
6.1 比较 |
6.1.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
6.1.2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
6.1.3 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
6.2 启示 |
6.2.1 向“工作导向型”救助模式转换 |
6.2.2 向社区放权和转移 |
6.2.3 模式的选择是与社会政治背景相对应的 |
6.2.4 模式的转变是与社会需求相对应的 |
6.2.5 观念影响模式选择 |
6.2.6 我国社会救助模式的选择要吸取我国传统社会经验 |
第7章 我国未来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可行之策 |
7.1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不足分析 |
7.1.1 社会救助中的国家基本法律责任缺位 |
7.1.2 国家立法责任履行不够 |
7.1.3 国家立法责任和行政责任配合不够 |
7.1.4 国家履责方式存在问题 |
7.1.5 社会救助国家司法责任虚置 |
7.2 我国社会救助统一立法的价值选择 |
7.3 应确立国家责任为主和社会责任为辅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 |
7.3.1 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划分及合作 |
7.3.2 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划分理由 |
7.4 我国社会救助模式应向发展可行能力转换 |
7.4.1 可行能力与自由的关系 |
7.4.2 可行能力与平等的关系 |
7.4.3 可行能力与发展的关系 |
7.4.4 可行能力理论对反贫困的启示 |
7.4.5 可行能力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启示 |
7.4.6 能力贫困的界定 |
7.4.7 能力救助的主要内容 |
7.5 我国应建立综合式社会救助模式 |
7.6 我国应从“输血式”模式向“造血式”模式转换 |
7.7 我国应从依托政府和单位向依托“社区合作”模式转移 |
7.7.1 向“社区”合作模式转移的理由 |
7.7.2 我国大连依托“社区服务社”的成功案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总结与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和理论工具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贫困、贫困线 |
三、民族地区农村贫困 |
四、反贫困、积极型反贫困 |
第二节 积极福利理论概述 |
一、积极福利思想提出背景 |
二、积极福利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节 积极福利理论介入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意义及分析框架 |
一、积极福利理论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议题的意义 |
二、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维度 |
第三章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变迁 |
一、救济式反贫困的起步阶段 |
二、体制改革推动的反贫困阶段 |
三、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式反贫困阶段 |
四、反贫困攻坚阶段 |
五、综合扶贫阶段 |
六、彻底解决贫困问题的深化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反贫困的现行政策——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 |
一、案例选择 |
二、资料获取 |
三、内蒙古兴安盟地区反贫困政策现状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与存在问题 |
一、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 |
二、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实践中的问题反思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农村传统型反贫困的制度缺陷分析 |
第一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主体缺陷分析 |
一、政府在反贫困中的局限 |
二、企业、社会组织反贫困参与的缺位 |
第二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客体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范围 |
二、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的困境 |
三、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缺陷分析 |
第三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方式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表现 |
二、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分析 |
第五章 两种扶贫范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巴西印第安人反贫困主体责任关系的均衡 |
一、巴西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巴西反贫困责任主体采取的积极措施及其成效 |
三、巴西印第安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印度农村反贫困计划的选择性与精准性 |
一、印度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印度农村贫困的制度分析 |
三、印度农村反贫困项目的精准实施 |
四、印度农村反贫困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依赖性 |
一、澳大利亚反贫困教训反思的背景与依据 |
二、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现状 |
三、澳大利亚土着民贫困的原因分析 |
四、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模式设计 |
第一节 参与与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架构 |
一、政府主导: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责任主体 |
二、多元架构: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 |
第二节 补缺与瞄准:反贫困客体目标选择 |
一、普惠式福利向补缺式福利的转变 |
二、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重构 |
第三节 增能与就业:反贫困政策方式转变 |
一、回应西方语境中的“福利依赖”:破除“中国式福利依赖” |
二、事前干预社会风险 |
三、推动民族地区农村“从福利到工作”的转变 |
第七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反贫困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 |
一、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中的主导角色 |
二、建立企业扶贫的新格局 |
三、社会扶贫的适应与兴起 |
第二节 反贫困目标瞄准路径 |
一、资金瞄准:扶贫贴息制度的完善 |
二、项目瞄准:简政放权为贫困户“量身定制” |
三、过程瞄准:对贫困户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牧民增能与就业 |
一、农牧民健康素质与劳动力素质提高 |
二、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完善与农牧区劳动力转移 |
三、发展特色农牧产业保障农牧民高效就业 |
四、农牧民自主创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学术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学位论文 |
五、中文报纸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1.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述 |
1.1.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由来 |
1.1.2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争 |
1.2 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界定 |
1.2.1 各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表述 |
1.2.2 原因自由行为概念争论之一:罪过形式 |
1.2.3 原因自由行为概念争论之二:自陷状态 |
1.3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解决途径 |
1.3.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之一:实行行为之认定 |
1.3.2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之二:与责任主义之冲突 |
1.3.3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困境的解决途径 |
第二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之认定 |
2.1 实行行为的认定 |
2.1.1 实行行为的要素 |
2.1.2 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 |
2.2 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之我见 |
2.2.1 原因行为 |
2.2.2 结果行为说 |
2.2.3 区别对待说 |
2.2.4 原因自由行为之实行行为的认定 |
第三章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之化解 |
3.1 调和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之间矛盾的理论 |
3.1.1 责任原则维持说--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
3.1.2 责任原则修正说--扩大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
3.1.3 责任原则例外说一支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可分离 |
3.2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化解的前提条件 |
3.2.1 原因自由行为探讨前提的选择 |
3.2.2 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构模式 |
3.3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之化解 |
3.3.1 限制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之化解 |
3.3.2 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之化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可怕的“无责任”倾向(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核电文学史》的翻译实践报告[D]. 唐凌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2]医闹问题的困境与应对 ——基于法经济学的思考[D]. 马晨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研究[D]. 吕萍. 复旦大学, 2008(07)
- [4]大学生对一些典型社会污名的责任归因[D]. 周方莲. 华中师范大学, 2003(02)
- [5]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D]. 焦润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6]紧急避险研究[D]. 李小涛. 武汉大学, 2009(09)
- [7]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D]. 肖艳辉. 湖南大学, 2012(05)
- [8]论世纪之交大学生的人生责任教育[J]. 雍自成.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1998(01)
- [9]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D]. 柳颖. 南京大学, 2015(07)
- [10]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D]. 覃宏艳. 广西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