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指出当前按揭尚存若干弊端(论文文献综述)
贺剑[1](2015)在《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文中研究指明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第10条对困扰司法实务多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问题作了规定。虽然第5条存在比较法的误会,不足为训,但第10条却蕴含增值归属的一般规则,可以解决按揭房屋增值归属等众多实务难题。在现行法上,基于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我国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应理解为"婚后劳动和运气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应一律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第5条、第10条在立法论上应手废除,在解释论上应予架空或重新解释。
何晓行[2](2010)在《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由“导论”和五章正文组成。“导论”的内容包括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文章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创新点。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次贷危机前,各国实务界趋之若鹜,理论界赞誉有加。次贷危机给资产证券化狂热浇了一盆冷水。危机爆发后,证券化交易被当成罪魁祸首备受指责,转眼间从市场宠儿变成过街老鼠。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萌芽于1990年代初,最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产品种类增多,发行规模成倍增长。尽管危机对证券化试点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资产支持证券在2008年整体上仍呈增长趋势。随着危机的阴影逐渐散去,业界呼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声音重新抬头。本文的宗旨即是,以次贷危机为背景,立足美国市场实践,全面审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市场价值和法律本质,客观分析交易利弊,以期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全文以价值分析为主线,适当结合美国法框架下的规范分析,透视交易本质,解析交易问题。主体部分五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资产证券化概述”是文章立论的基础,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轨迹,适当分析造成市场井喷的与交易法律结构无关的其它原因,并扼要介绍证券化交易在美国以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比较美国市场和其它市场的主要区别,意在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和金融风暴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全方位认识,避免将次贷危机完全归咎于证券化交易;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交易基本运作程序。资产证券化交易种类繁多,本部分力图以尽可能少的篇幅介绍基本交易程序,重点是SPV的法律构造以及信用增级的各种途径方法;第三部分是对交易常见类型的介绍。文章以交易法律结构作为分类标准和研究基准,分别研究了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MBS)、非抵押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债务抵押证券(CDOs)的不同结构,并重点研究CDOs的法律构造。CDOs产品结构复杂,技术性强,最能体现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它也是次贷危机的始作俑者。国内以往的着述对其着墨也不多。本章末尾扼要介绍了整体营业证券化,它是资产证券化和普通公司融资的杂交产品。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部分。第二章从经济学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市场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公司资本理论的整体框架为视角,依据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不相关理论、权衡理论以及啄食顺序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比较资产证券化融资与股权融资、普通债券融资以及担保债券融资的优劣。从公司资本理论上看,证券化融资的重要功能在于弥补其它融资方式的某些不足。第二部分是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市场效率的分析,从融资成本节约的表象入手,再分析成本节约的原因。资产证券化节约成本的直接原因是免除银行中介、促进市场专业化分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改善融资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本部分对这些因素逐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交易成本的研究,重点考察利益冲突及系统风险两个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借助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复杂证券化交易中通常存在的七类利益冲突,并指出针对这些利益冲突对各参与人进行动机整合的困难。次贷危机将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市场系统风险暴露无遗,本文对倒买倒卖交易方式、证券流动性不足以及复杂交易结构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淤积进行了全面考察,分析这些因素导致系统风险的路径。通过对交易市场效率与成本的全面剖析,本章得出结论:交易复杂程度决定了它是否具有市场效率。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从法学视角审视资产证券化。第三章研究次贷危机前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的法理基础以及国外的专门立法实践。本章研究的逻辑思路是:为什么需要针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既往法律专门规范选择怎样的路径进行?国外如何按照这一路径进行立法实践?按照这条思路,本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资产证券化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指出法律专门规范的必要性。尽管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制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基本商事制度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差别不大。因此,本部分重点论述证券化发源地和最大市场——美国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监管部门对交易法律基础的争论,籍此认识资产证券化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冲突的核心——规避传统法律制度加在担保权上的“破产税”。本章第二部分通过对证券化交易规避“破产税”的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得出结论:传统法律规范选择的路径是有限承认部分类型交易的法律效力。以此为基础,本部分末尾对美国和欧洲大陆及亚洲主要市场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考察。第四章研究次贷危机对传统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挑战。分为三部分:首先概述次贷危机的经过;然后从法律规制角度分析证券化交易法律结构导致危机发生的可能因素,着重探讨传统金融市场规制措施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倒买倒卖交易方式与放贷标准降低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信用评级失准的原因,以及市场自律为什么会失灵四个方面;最后综合分析国外学者对规制交易市场风险开出的各种针对性药方,比较各种建议的利弊,探讨它们的适用条件。文章认为,减少“倒买倒卖”交易方式的弊端,以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信用评级失准,是规制交易市场风险的主要途径。第五章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作为全文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价值分析(市场价值与法律价值),而不是对交易具体规范的研究,因此,本章侧重结合我国实际,根据文章研究结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指出当前我国的交易试点无论从交易法律结构,还是从实现市场价值上看都还只是起步;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不足。本文认为,我国现有制度既不能为交易提供基本法律基础,制度本身也缺少内在市场逻辑,同时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措施也有待加强;第三部分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立足点提出看法。本文认为,正确认识当前发展证券化的利弊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而公正、效率则是制度建设应当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尽管次贷危机要求加强监管,但考虑到我国长期计划经济形成的集权惯性,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仍应当是我国制度建设需要贯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对当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制度选择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当前应当积极发展未来收益证券化市场,为企业、公共事业单位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则应当审慎推进,以免发生市场风险;在立法模式上,本文建议采取基础法律和专项法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建议建立满足市场需要的适度监管制度,保证监管效率。
秦援晋[3](2010)在《文化金融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文化眼光检讨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力图探索一种当前全球金融界急需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并就金融法律与制度的重构提出思路。以往研究金融的视角,主要有三个,即从金融运行规律的视角、从金融技术的视角和从金融监管的视角。过去以上视角上的研究,甚有成绩;但对金融的观察,如果限于以上视角,却显得不够。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由全球金融自由化管道所传播而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更加昭示了另一个视角的重要性。这就是文化伦理的视角。本文即从这个视角切入研究,初步建立了一个文化金融学体系。要真正弄清个人的金融行为与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局限于金融学之内的知识是难成其功的。本文认为,对金融进行人性的、历史的、当前情势的三维焦点的考察,首先形成个性化的文化见识,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系统性的学术领域:文化金融学。所以,文章从对“人”的探讨开始,构成全文的第一部分。在这个部分中,通过质疑“经济人”概念的简约性和虚构性,揭示了人作为伦理本位的本质特征。这与当前经济学的前沿性理念:活动于市场上的人绝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人,具有内在的相通。由此出发,作者采用现实与历史的照应、欧美与中国的对比这个比较文化学研究方法,对金融的事实秩序和金融的价值秩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揭示文化对金融的价值秩序的塑型作用。那么,支撑金融价值秩序的文化因素有哪些呢?文章提出了正义、诚信、节制、责任这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它们如水中之盐一样支持着金融的伦理、法律和制度。文章从金融历史与现实关联性视角,选取了富有意义的案例,指出:但凡文化元素缺失,则金融必定陷入病态,或按美欧学术界的习惯概念,称为“恶金融”,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当代的格林斯潘时期与十八世纪法国“约翰.罗”体系时期就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都曾专门研究过这个着名的约翰.罗体系,当今一些美国学者特意又把约翰.罗体系重述出来,以便于与格林斯潘时期作对比。本文也在相关之处专门研究了约翰.罗的案例,以及其它历史案例,指出:金融中的关键文化元素,即正义性的缺失,是“恶金融”之源;也是当今我们身处其中的金融危机之源。是为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接以上的哲学的与历史的视野相结合的分析,按照分析的结论,文章转入对二十世纪金融的文化批评。二十世纪金融中的着名事件和制度巨变,都没有即身而终,在全球化时代,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文章便自然而然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伦理文化上的阐释。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人性、历史、当代情势的三维聚焦的分析,作者对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文化批评,就金融文化重构初步提出了设想,而其核心是,重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本文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流行的实证分析,也不同于由现成的概念出发的规范分析;它更接近于马克思的方法:为了免受现实中繁茂芜杂的事实存在的干扰,依靠抽象思维能力把复杂的现实形态还原为最初的简单形态进行分析,这个简单形态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从这种简单形态出发又一步步回到现实形态,并对现实做出结论。文章在相关之处特意批评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割裂为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多年来的金融研究是有不利影响的,表现在把金融研究局限于所谓的事实判断,而把价值判断开除了;可是离开了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也就走到形下学的纯技巧之路上去了。也正因如此,那些直接服务于工商业资金循环的信贷风险分析技术与那些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技术,便不分价值序列地排列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巨量的现金流从产业链上漏出,进入虚拟金融,狂热地参加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博利,对此却没有一个系统性价值理论可以进行有力的价值追问。本文初步探索得到的金融文化学原理,对于认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有其价值,至少它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关于重建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的思考,也将有助于人们探索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走向。
高圣平[4](2002)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现代担保制度之领跑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本文即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其继受为中心,探讨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应有内容。本文从以下三篇展开: 上篇 传统动产担保制度之考察。本篇分两章分别探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制度规定和实务发展,进而探寻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发展之轨迹。即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以及从单一的担保形态到多元的担保形态。 中篇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及其继受。本篇分两章分别论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影响。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特质,也是其吸引他国学者和立法者的独到之处。本篇以我国台湾、加拿大魁北克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员国之继受美国法为中心,探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继受美国法的得失,以为我国借鉴。 下篇 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检讨与重塑。本篇通过分析得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的共通规则,强调法移植过程中传统的作用与政策的选择,进而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功能方法作了相应检讨,主张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本篇还分析了重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所应注意的重要问题——物权法定主义,主张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既要引入私法自治机理的积极效用,又要通过程序要求反制私法自治开放过度的弊端,营造一种只要通过协议创设的新型动产担保权经过相当的设定、公示程序,即当然具有物权效力的开放态势。本文作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特质:*)动产担保权应当:①能在所有种类的动产上设定;②能担保所有种类的债务;③能在所有种类的人之间设定;(2)动产担保权能以简单、高效、低成本的公示制度而周知第三人;(3)动产担保权能以迅速、高效、低成本的实行制度而得以实现;(4)同一担保物竞存的权利间的优先权规则应是明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平的。本文据此对我国现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动产担保权之设定、公示、效力、实行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相应研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孙超[5](2011)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文中指出着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着《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现金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代理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但对此类通知的效力须作适当限制。预先通知无效,而迟延通知和后继转让的通知有效。通知不必拘泥于一定形式,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通知形式应予肯定。其次,须合理设计应收账款融资实现过程中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并完善出质人或转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尤其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规则,遵循账款债务人的利益不因转让或质押而受损的一般原则。再次,《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做出规定,是为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直接收取权。
崔志伟[6](2012)在《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以司法实践中典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为视角》文中提出研究物权法问题的文章汗牛充栋,关于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论文也有不少。但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为视角而展开,通过构建解决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价值体系,确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裁判指引的基本原则。本文不是从立法论,而是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即在分析现行法律不足的前提下,不是另辟蹊径,而是通过对现有法条进行解释的方法提出相应的解决该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的司法处理规则,来求得法律的正确适用。因笔者长期从事一线司法裁判工作,故笔者对实践中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布的不动产上权利冲突方面的相关案例较为关注。笔者在本文中采取类型化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典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明确纠纷的具体类型及得出针对各类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的具体司法处理规则,力图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予以总结。本文采取总论与分论的结构形式,内容上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总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本文所研究的权利冲突的含义、属性、原因、发生的条件及解决的途径做了个概述。第二部分从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实质为利益的冲突而引申出构建解决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价值体系是解决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根本之策。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当前对于不同法律价值目标的利益衡量序位应是“效率优先、兼顾最高程度的公平;秩序优先、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第三部分在价值选择的基础上,笔者从司法裁判中处理不动产上权利冲突需遵循的物权法四项基本原则出发,论述了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中的适用。本文分论正是基于上述价值序位及物权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来构建解决各具体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的司法处理规则的。本文第二章到第五章为分论,笔者主要选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典型的不动产上权利冲突情形予以分析。第二章专门探讨了房屋多重买卖中权利冲突。在房屋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上,笔者提出,依据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具有独立性,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则而不是以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履行进行判断。在物权变动效果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交付及占有均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是判断物权变动的唯一因素。在没有产权变动登记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原则上不直接确认房屋产权归某一买受人所有。在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上,笔者提出,在数买受人均未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情况下,应承认预告登记(预售登记)的权利顺位保全效力,但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明知有先买受人已占有房屋还进行预告登记的除外。即此时虽有买受人占有房屋在先,一般亦应支持已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这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数买受人均未办理预告登记,那么应确立先行占有或履行程度较高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得到房屋的规则。第三章专门论述了房房屋租赁情形下的权利冲突。一是,在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房屋所有权人在未通知房屋承租人出卖房屋予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此时不能再诉请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无效,而是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时在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及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类似于一房二卖的两个同等条件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能够实现,须区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公示而有不同结果。如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则承租人该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优先得到履行;如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则承租人该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在出卖人与第三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二是,在出卖房屋为共有情形下,笔者认为,不同意出卖共有份额的共有人对出卖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该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依照通说,房屋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是,在所租赁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实现时,应区分房屋上租赁权与抵押权设定的先后时间顺序。如租赁权设定在先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新的房屋所有人,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内容;如抵押权设定在先的,承租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但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处分房屋时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章研究了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权利冲突。笔者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不同立法模式及我国立法沿革的分析,检讨《物权法》第191条的缺失,提出了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该制度设计应以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基点,在赋予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自由处分权以实现抵押人、受让人利益双赢的同时,应承认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终极控制力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在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和谐。第五章讨论了在房屋按揭情形下的权利冲突。笔者在对我国房屋按揭制度作一基本理论综述后,提出了解决房屋按揭情形下权利冲突的司法规则。一是,在程序处理上,如买房人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则应通知按揭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如按揭银行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诉请,则应两案合并审理。如按揭银行经通知不愿参加诉讼,而是另行起诉,则两案虽不在同一法院审理,受理法院仍应将该案合并到购房人起诉的案件中合并审理。二是,在实体处理上,应将购房合同纠纷与按揭合同纠纷两案通盘考虑,注意避免出现矛盾。如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或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时,可一并解除借款合同,以解决开发商、购房者及按揭银行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如果借款合同被解除,购房者将房屋退还开发商,此时可判令开发商将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将贷款返还给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再将购房者已偿还的贷款返还给购房者。如果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借款合同,银行可以要求购房者另行提供等额担保。三是,在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购房者根据预告登记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购房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所主张的消费者优先权及按揭银行根据按揭贷款合同所享有的按揭权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上述权利的实现顺序是: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为优先,其次是登记在先的银行抵押权,再次是按揭银行的按揭权,最后才是购房人根据预告登记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至于购房人所主张的消费者优先权因与在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笔者认为物权法实施后,购房人所主张的该消费者优先权已不复存在。购房人的保护已被物权法所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所吸收。最后,通过对解决上述四种典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司法处理规则的讨论,进一步证成了笔者在第一章中所提出的观点。但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理论的构建,还涉及到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妥当适用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对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司法处理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
张红宾[7](2020)在《Z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房地产天然的资金密集、开发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房地产非标融资规模及占比不断提高,加之房地产行业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房价快速上涨,房地产领域已经集聚了较多的金融风险。鉴于传统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信贷方面已经建立了系统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文主要基于投资人视角下资产管理公司角度,针对委托贷款、名股实债、信托贷款等三种类型的非标债权,并结合本人负责的公司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对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进行剖析和研究,进而形成和改进公司的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措施。同时亦希望能够通过研究结果,反向给传统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房地产领域投资的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本文首先从房地产及房地产金融的发展背景出发,从金融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措施、房地产非标债权的相关研究三个方面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并指出了目前的研究缺少基于投资人视角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方面的和实际操作执行层面的风险管理识别、评价、应对研究。其次介绍了非标资产的概念和划分、业务模式和发展现状以及房地产非标债权业务的状况。并简要介绍了风险管理、金融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思想体系等相关理论,并最终明确了本文进行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文献分析发、专家调查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群决策法。第三介绍了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最终采用风险识别常用的定性识别和定量识别方法,通过专家调查对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的风险进行识别,明确识别结果,确认最终风险清单。第四运用专家调查、层次分析法、群决策法等方法确定了风险因素的总体权重排序,并对主要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建立了风险评价标准,以便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同时亦通过真实的案例情况对确定的风险评价标准进行检验,最终确定了评价标准的适用性。第五针对识别出的各项风险因素提出了未来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管理的详细应对措施,有利于公司改善管理水平和明确风险管理方向。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与展望,指出了本文最终得出的结论和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于永宁[8](2010)在《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文中提出本文以金融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结合金融业发展的方向,比较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反思次贷危机中的监管问题,从而找到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和进路,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提供法学的观点和论据。本文试图证明的是:一者,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让许多国家本着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的理念,把以往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的监管权集中起来,以应对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这已是大势所趋;二者,应对混业经营采用的监管模式有多种,机构的整合集中、功能的整合集中、目标的整合集中,因此从监管模式的外观上,各个国家的监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总可以提炼出一些共性的内容,那就是各国面临的监管目标基本一致;三者,次贷危机是绝好的检验各国监管模式完备性的试金石,我们看到一些国家出现了严重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失问题,而一些国家则表现相对良好,这说明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优劣差异;四者,中国的监管模式根植于国内的金融环境,域外的视角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需要加上本土的智慧来消化和吸收。改革可以大胆提出,但怎么改需要小心论证。本文认为,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改革可以分层级分步骤的渐进式推进,从立法层面开始,先统一监管法律,再推进监管机构的整合。
高静娟[9](2004)在《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兴商业银行的大量涌现和外资银行进入步伐的不断加快,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客户重新组合,市场重新瓜分,我国银行业原有的垄断格局被逐渐打破,行业竞争骤然加剧。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使任何一家银行都面临着大量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如何正视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找准自己的生存点和发展方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从而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取竞争优势,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在基础理论分析和战略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以我国现有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1 家全国性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12 家城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论述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模式,从市场定位的角度,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市场主导者、市场挑战者和市场追随者三大类,阐述了其各自为取得竞争优势所应采取的战略手段,并分析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的发展趋势。全文共分七章,其层次结构、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章讨论了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的基础理论,包括企业战略理论、金融监管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在企业战略理论中,阐述了战略的内涵、战略理论变迁、战略构成要素和战略层次。通过对设计学派、计划学派、定位学派、核心能力学派、战略资源学派等各理论学派主要观点的探讨,以及对安德鲁斯、魁因、安索夫、明茨伯格等不同的学者对战略概念阐释的研究,笔者认为,战略是其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统一体:从表现形式上看,战略是对企业从事的经营范围、成长方向、竞争对策、资源配置等进行的长期性总体谋划,体现为战略的全局性、长远性、指导性、现实性、竞争性、风险性、创新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从实质内容上看,战略是一种文化,其核心是基于价值取向的使命和价值主张的承诺,其运作方式是组织成员的共识、共享
万勇[10](2006)在《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对当前旧住区更新现状的分析,对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历史演进的回顾,和对国内外旧住区更新的教训和经验的汲取和借鉴,针对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这一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详尽地阐述了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旧住区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博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提出了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并最终演译成为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自组织旧住房改建模式、建立以土地储备和净地出让为主要特征的授权业主机制、完善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建立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之联动发展机制等五个基本构成部分。 论文分为七章,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其中,第一章就研究的意义、核心概念、研究主线、创新点、研究基础和研究框架作了基本论述。第二章通过总结当前上海市旧住区更新的主要特点和现实困境,提出本论文需要重点解答的“题”。第三章一方面通过对英国、美国、香港和北京、成都等地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分析,试图理出一条旧住区更新机制发展的线索。另一方面,通过对上海市旧住区更新之历史演进开展系统地回顾,总结出不同历史时期上海市旧住区更新发展演进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脉络。第四章首先以上海市卢湾区为例,从旧住区更新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等三个方面,详尽分析了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同时。对旧住区更新利益主体的互动机理进行了研究,着重分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旧住区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博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等等内容。第五章指出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内涵和着力点,为解决问题寻找立论依据,寻找工作方法,寻找突破口。第六章提出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以实现“无可指责”的旧住区更新,同时,为消弭社会冲突,降低社会不信任度,实现社会和谐,文章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自组织旧住房改建模式:通过对“成都模式”的分析,提出了创新旧住区更新之土地利用运作机制的基本观点——授权业主制对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保证;文章提出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逐项论述了完善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思路,并就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了事前准备、事中监督和事后化解的“三部曲”;最后,文章提出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的联动发展机制。
二、专家指出当前按揭尚存若干弊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家指出当前按揭尚存若干弊端(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一、《解释三》增值归属规则的立法理念 |
(一)机会损失的赔偿 |
(二)通货膨胀的抵消 |
(三)主动增值的返还 |
(四)共同投资理念 |
二、《解释三》之下增值归属的规则建构 |
(一)共同投资理念的正当性 |
(二)增值归属的一般规则 |
1. 构成要件 |
2. 法律效果 |
(三)按揭房屋的增值归属 |
1. 投资比例的确定之一:抵押债务是否算作投资? |
2. 投资比例的确定之二:抵押债务算是谁的投资? |
3. 投资比例的确定之三:首付、税费及利息 |
4. 增值数额的确定 |
三、《解释三》的进步与不足 |
(一)比较法上的意义 |
(二)现行法上的缺陷 |
四、婚后所得共同制与《解释三》的超越 |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一律共同制 |
(二)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抑或协力理念 |
(三)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抑或婚姻合伙理论 |
(四)婚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检验 |
五、现行婚姻法下增值共同规则的建构 |
(一)法律依据 |
(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的立场转变及评论 |
(三)例外规则 |
(2)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资产证券化概述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 |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及在美国的发展 |
二、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及亚太地区的发展概述 |
三、次贷危机后世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状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式 |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方式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类型 |
一、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MBS) |
二、非抵押资产支持证券(ABS) |
三、债务抵押债券(CDOs) |
四、整体营业证券化(Whole Business Securitization)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学基础——以公司资本理论为视角 |
一、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不相关理论(莫迪利安尼一米勒定理,hte Modiglinai一MillerTheorem) |
二、权衡理论(the Trade-off Theory) |
三、啄食顺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 |
四、无担保债务融资、担保债务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市场效率分析 |
一、节约融资成本是资产证券化效率价值的直接体现 |
二、成本节约的原因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成本分析 |
一、资产证券化增加代理问题 |
二、资产证券化增加金融市场系统风险(systemic risk)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基础与次贷危机前国外立法实践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
一、资产证券化与大陆法系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
二、资产证券化与普通法系传统制度的冲突——以美国为例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的路径选择与各国立法实践 |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的路径选择 |
二、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实践 |
三、欧洲大陆及亚洲主要市场的资产证券化立法 |
小结 |
第四章 次贷危机对传统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挑战 |
第一节 次贷危机爆发过程简述 |
第二节 次贷危机凸显的资产证券化传统制度缺陷 |
一、信息披露为什么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
二、"倒买倒卖式"交易方式(originate to distribute)与贷款标准降低的关系 |
三、信用评级缘何失准 |
四、市场自律为什么会失灵 |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在风险的法律应对 |
一、减少"倒买倒卖"交易方式的弊端 |
二、积极应对信用评级失准 |
第五章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 |
一、萌芽阶段(1992-2001年10月信托法生效) |
二、试点阶段(2001年10月——) |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行制度之检讨 |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立法的不足分析 |
第三节 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立足点 |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发展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利弊 |
二、以公正与效率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 |
三、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尊重市场主体地位 |
第四节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制度选择 |
一、积极推进未来收益证券化,选择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 |
二、确立基本法律和专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交易提供规范基础 |
三、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3)文化金融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确定选题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金融学的历史与现实的认知 |
1.1.3 笔者的文化定见与思想来源 |
1.2 以往三种研究视角的述评 |
1.2.1 从金融的内在运动规律的视角 |
1.2.2 从金融技术的视角 |
1.2.3 从金融监管的视角 |
1.3 文化金融学的若干规定性 |
1.3.1 文化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第2章 作为伦理主体的人 |
2.1 "我思,故我在" |
2.1.1 人对人本身的好奇心 |
2.1.2 人对环境世界的好奇心 |
2.2 渗原理 |
2.2.1 什么是互渗原理 |
2.2.2 恩格斯之前对互渗原理的认知 |
2.2.3 恩格斯与恩格斯之后的认知 |
2.3 人性的内核 |
2.3.1 对人性内核认识的简史 |
2.3.2 善意志 |
2.4 天演与伦理 |
2.4.1 被搁置的善 |
2.4.2 达尔文主义困境 |
2.5 权利意识模型分析 |
2.5.1 鲁滨逊·克罗索模型 |
2.5.2 "孤立国"模型 |
2.5.3 金融的心理学本质是"增值期待" |
第3章 金融的事实秩序与价值秩序 |
3.1 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的 |
3.2 金融秩序原理引论 |
3.3 对金融的事实观照 |
3.3.1 实质金融的秩序 |
3.3.2 虚拟金融的秩序 |
3.4 对金融的价值观照 |
3.4.1 由"适中"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3.4.2 由"德性"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第4章 金融四大文化元素的哲学阐释 |
4.1 必要的说明 |
4.2 义理论的两种形态 |
4.2.1 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2.2 非理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3 金融行为中的正义 |
4.3.1 个体金融行为的正义 |
4.3.2 国家金融行为的正义 |
4.4 金融制度中的正义 |
4.4.1 信用制度的正义 |
4.4.2 货币制度的正义 |
4.4.3 银行制度的正义 |
4.5 正义所涵盖的诚信、节制、责任 |
4.5.1 正义与其他美德 |
4.5.2 金融与诚信 |
4.5.3 金融与节制 |
4.5.4 金融与责任 |
第5章 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文化批评 |
5.1 美国式资本主义与金融市场 |
5.1.1 资本市场对美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
5.1.2 美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
5.1.3 汉密尔顿与麦迪逊-杰斐逊之争 |
5.1.4 汉-杰之争对美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历史的分析 |
5.2 关于1929-1933年大萧条之文化批评 |
5.2.1 热情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心催生金融创新,带来经济繁荣 |
5.2.2 诚信缺失、投机肆虐导致繁荣的瑕疵 |
5.2.3 泛滥的流动性和投资欣快症放大股市泡沫 |
5.2.4 所有的经济繁荣都会到顶并以逐渐衰退结束 |
5.2.5 "黑色星期四":信任不复存在 |
5.2.6 美国的大萧条通过债务链条传递到欧洲,形成世界性危机 |
5.2.7 政府要承担起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 |
5.3 关于日本泡沫经济的文化批评 |
5.3.1 日本泡沫经济概述 |
5.3.2 本经济泡沫形成的原因 |
5.3.3 官定利率的提高刺破经济泡沫 |
5.3.4 追求资产升值的短期暴利带来了整个国家经济的长期萧条 |
5.3.5 货币政策的失误是导致泡沫经济的政策原因 |
5.3.6 日本泡沫经济中的黑金政治:非正义的政府行为 |
5.3.7 日本版的金融危机及其启示 |
5.3.8 泡沫经济后遗症:日本国民如何重找自信 |
5.3.9 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 |
5.3.10 汲取日本教训,中国莫重蹈日本覆辙 |
5.4 关于东亚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4.1 亚洲金融危机概述 |
5.4.2 东亚经济的成就与潜在的问题 |
5.4.3 失败的泰铢与无节制的国外借贷 |
5.4.4 以投机正义论为理据的金融大鳄给亚洲各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
5.4.5 香港维持联系汇率制的成本与收益 |
5.4.6 缺乏世界责任意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5.4.7 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中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 |
5.5 关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5.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环球金融危机概述 |
5.5.2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应对本轮危机负责 |
5.5.3 监管机构要为金融危机负责 |
5.5.4 投机正义论毁了华尔街,也威胁到美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
5.5.5 金融中间商的非诚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无节制 |
5.5.6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分析 |
5.5.7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与警示 |
5.5.8 对美国版救市方案的文化金融学批评 |
5.5.9 美国金融霸权——辉煌渐行渐远 |
结束语 |
附录:方法论专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 动产担保交易 |
二、 约定动产担保物权 |
第二节 研究动机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历史方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分析方法 |
第四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范围 |
二、 研究框架 |
上篇 传统动产担保制度之考察 |
第一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为中心 |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动产担保制度及其实务发展 |
一、 德国民法典上的动产担保制度 |
二、 动产担保制度在德国实务中的发展 |
第二节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动产担保制度及其实务发展 |
一、 法国民法典上动产担保权及其发展 |
二、 日本民法典上动产担保权及其发展 |
第三节 小结 |
一、 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现代动产担保利用形态的推移 |
二、 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传统动产担保手段的突破 |
三、 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
第二章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以英国法、美国法为中心 |
第一节 英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 |
第二节 美国传统动产担保交易制度 |
第三节 小结 |
一、 从单一的担保形态到多元的担保形态——为寻求多样化的担保而奋斗 |
二、 多样化担保形态的制度弊端——英美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亟需改革 |
中篇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及其继受 |
第三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诞生 |
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基本内容 |
三、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继受 |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在加拿大 |
第二节 台湾省动产担保交易制度 |
一、 台湾法上传统动产担保制度及其突破 |
二、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颁行 |
三、 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基本内容 |
四、 小结 |
第三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 |
一、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法援助项目 |
二、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法的核心原则 |
三、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四、 小结 |
第四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在加拿大魁北克省 |
一、 1994年之前的魁北克动产担保制度 |
二、 魁北克民法典第六编(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
三、 小结 |
第五节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国际化 |
下篇 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检讨与重塑 |
第五章 寻找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的共通规则 |
一、 法形成过程中传统的作用与政策的选择 |
二、 北美式功能方法之检讨 |
三、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与物权法定主义 |
四、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应有内涵 |
五、 重构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建议 |
第六章 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重塑 |
第一节 动产担保权的设定中的几个问题 |
一、 标的物 |
二、 担保合同 |
第二节 动产担保权的公示中的几个问题 |
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定的公示方法 |
二、 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权的公示——登记 |
三、 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权的公示——占有(交付) |
第三节 动产担保权的效力中的几个问题 |
一、 动产担保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
二、 优先权 |
第四节 动产担保权的实行中的几个问题 |
一、 动产担保权实行的途径 |
二、 动产担保权实行的方式 |
主要参考书目 |
后记 |
(5)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的实践意义 |
二、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分析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分析 |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 |
一、应收账款外延界定的基本标准 |
二、应收账款外延界定中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 |
一、债权地位之提升 |
二、债权流通性之增强 |
三、现行法律体系之接纳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大陆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二、英美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三、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独立性 |
二、保理融资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四、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诸法律制度的适度融合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求同存异之立法准则 |
三、我国的制度选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 |
第一节 未来应收账款融资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
四、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效力及其限制 |
五、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二节 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禁止转让约款的表现形态及解释路径 |
二、禁止转让约款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转然约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四、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三节 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收账款融资 |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节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比较法考察 |
一、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公示方法 |
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三节 应收帐款融资登记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功能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功能的限度 |
第四节 通知登记制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一、通知登记制的基本特征 |
三、通知登记制之利益衡量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检视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立法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解释论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基本框架 |
一、通知登记 |
二、电子登记 |
三、登记机构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具体内容 |
一、出质人/出让人的基本信息 |
二、质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
三、担保物描述的信息 |
四、登记期限 |
五、主债权合同金额 |
第三节 登记和查询的具体程序 |
一、初始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展期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异议登记 |
六、登记查询 |
七、登记费用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一节 应收帐款双重出质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两种形态 |
二、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的顺位规则 |
三、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顺位规则之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应收帐款双重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一般顺位规则 |
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例外顺位规则 |
第三节 延伸利用与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权利冲突之表现与原因 |
二、浮动抵押权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三、所有权保留卖方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现实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二、将来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第七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通知机制 |
一、通知的功能与性质 |
二、通知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
三、通知的具体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担保权之移转 |
二、形成权之移转 |
三、证明文件的交付 |
四、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账款债务人抗辩权之行使 |
二、账款债务人抵销权之行使 |
三、弃权条款的效力 |
四、转让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般机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以司法实践中典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的基础理论 |
1.1 民事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1.1.1 权利冲突的概念 |
1.1.2 民事权利冲突的原因 |
1.1.3 民事权利冲突发生的条件 |
1.1.4 民事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
1.2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司法裁判指引的基本原则 |
1.2.1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的利益平衡原则 |
1.2.2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的效率优先、兼顾最高程度的公平原则 |
1.2.3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的秩序优先、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 |
1.3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所应遵循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
1.3.1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中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 |
1.3.2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中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 |
1.3.3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中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
1.3.4 不动产上权利冲突解决中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适用 |
第2章 房屋多重买卖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
2.1 问题的提出 |
2.2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对房屋多重买卖权利冲突的影响 |
2.2.1 物权变动三大模式与登记效力 |
2.2.2 我国立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及其对房屋多重买卖权利冲突的影响 |
2.3 对利益博弈的规制:房屋多重买卖中权利冲突保护的几项原则 |
2.3.1 出卖人选择履行合同权的限制原则 |
2.3.2 公平和效率兼顾原则 |
2.3.3 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和谐衔接原则 |
2.4 房屋多重买卖中预登记、占有等对权利冲突的影响 |
2.4.1 房屋多重买卖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
2.4.2 房屋多重买卖中基于交付而占有的效力认定 |
2.5 结语:房屋多重买卖情形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处理规则 |
第3章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实现的法律技术分析 |
3.2.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3.2.2 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立法沿革 |
3.2.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
3.3 房屋租赁关系中几种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顺序 |
3.3.1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顺序 |
3.3.2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3.4 抵押权实现时,房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
3.4.1 房屋租赁情形下所有权转让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3.4.2 抵押权实现时,房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两种情形 |
3.4.3 抵押权实现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3.5 结语:房屋租赁关系中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处理规则 |
第4章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立法智慧与局限: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立法沿革的分析 |
4.2.1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立法价值 |
4.2.2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三种学说及相应立法模式 |
4.2.3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的立法沿革 |
4.2.4 《物权法》191 条的立法局限 |
4.3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完善 |
4.3.1 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价值选择 |
4.3.2 通过对《物权法》第 191 条解释的方法求得该条的妥当适用 |
4.4 结语: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处理规则 |
第5章 房屋按揭情形下的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我国房屋按揭制度及其司法处理的基础理论 |
5.2.1 房屋按揭的含义、种类及特点 |
5.2.2 房屋按揭的法律性质 |
5.2.3 我国房屋按揭法律关系中几个合同关系的辨析 |
5.2.4 处理我国按揭合同内部纠纷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5.3 房屋按揭情形下的权利冲突辨析 |
5.3.1 购房人消费者优先权辨析 |
5.3.2 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辨析 |
5.3.3 按揭情形下的权利冲突的实现顺序 |
5.4 结语:房屋按揭情形下权利冲突解决的司法处理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7)Z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与风险评价方法综述 |
2.1 房地产非标债权 |
2.1.1 非标资产及其划分 |
2.1.2 非标业务模式及发展现状 |
2.1.3 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业务 |
2.2 相关理论综述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金融风险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思想 |
2.3 风险评价方法 |
2.3.1 文献分析法 |
2.3.2 专家调查打分法 |
2.3.3 层次分析法 |
2.3.4 群决策法 |
3 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现状及风险识别 |
3.1 Z公司发展现状 |
3.1.1 Z公司概况 |
3.1.2 Z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
3.1.3 Z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 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识别 |
3.2.1 风险识别的过程与方法 |
3.2.2 初步识别风险 |
3.2.3 风险识别结果 |
3.2.4 确定风险清单 |
4 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评价 |
4.1 层次分析模型构建 |
4.2 构建群决策的判断矩阵 |
4.2.1 专家调查表的设计 |
4.2.2 专家选取的原则 |
4.2.3 专家调查数据分析步骤 |
4.3 层次总排序结果 |
4.4 风险因素权重分析 |
4.5 风险评价标准建立 |
4.6 案例分析 |
5 Z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对策 |
5.1 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对策 |
5.1.1 抵押物、质押物风险 |
5.1.2 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风险 |
5.1.3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风险 |
5.1.4 担保人风险 |
5.1.5 企业信用评级风险 |
5.2 房地产项目市场风险对策 |
5.2.1 房地产政策风险 |
5.2.2 市场供求风险 |
5.2.3 市场定位风险 |
5.3 房地产项目现金流风险对策 |
5.3.1 项目资金挪用风险 |
5.3.2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风险 |
5.3.3 项目按揭贷款回款风险 |
5.4 贷款人操作风险对策 |
5.4.1 贷款人尽调、评估风险 |
5.4.2 贷款人风险管理制度风险 |
5.4.3 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
5.4.4 贷款人的投后监管风险 |
5.5 房地产项目建设风险对策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专家调查问卷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论文研究的现状与方向 |
三、论文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论文研究的内容与创新 |
第一章 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模式 |
第一节 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 |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与缘起 |
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监管变革的关系 |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化 |
一、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 |
二、多头监管与统一监管 |
三、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 |
第三节 统一监管模式的检讨 |
一、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
二、关于统一监管模式的论争 |
三、接受统一监管模式的困难 |
第四节 域外不同国家监管模式的比较 |
一、美国的监管模式 |
二、英国的监管模式 |
三、澳大利亚的监管模式 |
四、日本的监管模式 |
五、德国的监管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反思与监管改革 |
第一节 次贷危机的法律解读 |
一、次贷危机的原因与影响 |
二、次贷危机的法律根源 |
第二节 次贷危机衍生的悖论 |
一、次贷危机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 |
二、高管薪酬的不当激励 |
第三节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路 |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后危机时代监管模式的博弈与选择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模式的博弈 |
一、为什么是以目标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
二、单一监管、双峰监管:谁能胜出? |
第二节 目标监管与双峰监管模式 |
一、监管的目标与双峰监管的架构 |
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从微观到宏观 |
三、市场行为监管: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
一、HIH 保险公司破产:提前上演的澳洲“安然”事件 |
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框架 |
三、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有益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
第一节 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概述与监管现状 |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与功能 |
第二节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
一、金融市场封闭与金融创新不足问题 |
二、监管结构失衡与国家所有权问题 |
三、监管部门与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
四、“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机制与缺陷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的中国金融监管变革之道 |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与模式选择 |
二、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进路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竞争战略基础理论评述 |
1.1 企业战略理论 |
1.1.1 战略的内涵 |
1.1.2 战略理论变迁 |
1.1.3 战略要素与战略层次 |
1.2 金融监管理论 |
1.2.1 金融监管成因 |
1.2.2 金融监管理论演进 |
1.2.3 金融监管模式 |
1.3 生命周期理论 |
1.3.1 企业生命周期 |
1.3.2 产品生命周期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环境分析 |
2.1 中国商业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
2.1.1 银行制度沿革 |
2.1.2 商业银行的发展格局 |
2.2 宏观经济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
2.2.1 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 |
2.2.2 信用危机与债务清偿 |
2.2.3 经济结构调整 |
2.2.4 金融监管 |
2.2.5 利率市场化 |
2.3 中国金融产业的竞争态势 |
2.3.1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
2.3.2 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 |
2.3.3 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 |
第三章 商业银行竞争战略模式 |
3.1 竞争战略范式平台 |
3.1.1 战略目标锁定 |
3.1.2 战略定位选择 |
3.1.3 核心竞争力构建 |
3.2 竞争战略模式组合 |
3.2.1 市场主导者战略模式 |
3.2.2 市场挑战者战略模式 |
3.2.3 市场追随者战略模式 |
第四章 市场主导者的竞争战略 |
4.1 创新战略 |
4.1.1 创新战略的重点 |
4.1.2 实现创新战略的手段 |
4.1.3 国有商业银行创新战略案例 |
4.2 整体营销战略 |
4.2.1 商业银行整体营销的内涵 |
4.2.2 整体营销战略构成要素 |
4.2.3 工行北京分行整体营销战略案例 |
4.3 相扑战略 |
4.3.1 阻止竞争对手 |
4.3.2 锁定竞争对手 |
第五章 市场挑战者的竞争战略 |
5.1 CS——顾客满意战略 |
5.1.1 CS 战略的内涵 |
5.1.2 CS 战略的实施条件 |
5.1.3 CS 战略的重点 |
5.1.4 用CS战略思想培育银行忠诚客户 |
5.2 差异性战略 |
5.2.1 差别化的优势 |
5.2.2 差异性战略的实施方式 |
5.2.3 差异性战略案例 |
5.3 CI——企业形象战略 |
5.3.1 CI 与 CI 战略 |
5.3.2 品牌形象设计原则 |
5.3.3 CI 战略实施方式 |
5.3.4 上海银行品牌战略案例 |
第六章 市场追随者的竞争战略 |
6.1 小生位战略 |
6.1.1 自然小生位战略 |
6.1.2 空白小生位战略 |
6.1.3 互补小生位战略 |
6.1.4 专知小生位战略 |
6.1.5 潜在小生位战略 |
6.1.6 服务小生位战略 |
6.2 柔道战略 |
6.2.1 柔道战略的精髓 |
6.2.2 浦发沈阳分行成长案例 |
第七章 商业银行竞争战略发展趋势 |
7.1 国际化战略 |
7.1.1 金融全球化呼唤国际化经营 |
7.1.2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构想 |
7.2 混业经营战略 |
7.2.1 金融经营体制的演进 |
7.2.2 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的效用 |
7.2.3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组织设计 |
7.3 战略联盟 |
7.3.1 战略联盟与超越竞争 |
7.3.2 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动力 |
7.3.3 组建战略联盟的原则与方式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1. 研究的意义 |
1.1 理论意义—对城市规划实施理论的充实 |
1.2 实践意义—是指导旧住区和谐更新的基础 |
2. 基本概念 |
2.1 旧住区、更新与旧住区更新 |
2.1.1 旧住区 |
2.1.2 更新 |
2.1.3 旧住区更新 |
2.1.4 旧住区更新、旧区改造与城市再开发 |
2.2 和谐、机制与调谐机制 |
2.2.1 和谐 |
2.2.2 机制 |
2.2.3 调谐机制 |
2.2.4 机制、机理、制度与体制 |
3. 论述主线 |
3.1 旧住区更新机制的经验借鉴与历史演进 |
3.2 旧住区更新机制的主要特点与现实困境 |
3.3 旧住区更新改造的内在关系与互动机理 |
3.4 建构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改造的调谐机制 |
4. 创新点 |
4.1 对中心城区规划实施的内在机理的研究 |
4.2 对建立健全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的研究 |
4.3 对继续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的研究 |
4.4 对建立旧区更新—住房市场—住房保障联动机制的研究 |
4.5 提出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 |
5. 研究方法 |
5.1 基础理论研究与典型实证研究相结合 |
5.2 综合研究和重点研究相结合 |
6. 研究基础 |
6.1 学科基础 |
6.1.1 从城市社会学和历史人文的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社会运行机制 |
6.1.2 从城市经济学和土地利用开发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房地产市场机制 |
6.1.3 从城市治理和法律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政策演进和实施机制 |
6.1.4 从建筑学和城市规划角度研究旧住区用地功能、空间结构和人口布局的演进机制 |
6.2 文献综述 |
6.2.1 政策文献 |
6.2.2 史志文献 |
6.2.3 研究文献 |
6.2.4 其它文献 |
第二章 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新特点、新问题 |
1. 新形势下旧住区更新的主要特点 |
1.1 变化与调控 |
1.2 消长与制衡 |
1.2.1 日益壮大的市场力量 |
1.2.2 强势的政府行为和政策干预 |
1.2.3 日渐兴起的社会力量 |
1.3 分化与整合 |
1.3.1 分化 |
1.3.2 整合 |
1.4 困境与博弈 |
1.4.1 博弈加剧 |
1.4.2 两难困境 |
1.4.3 目标悖论 |
2. 新形势下旧住区更新的主要问题 |
2.1 拆迁矛盾—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拆迁中的利益冲突 |
2.2 项目决策—封闭的审批导致城市规划实施的困难 |
2.3 土地运作—市场机制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 |
2.4 拆迁安置—住房市场和公共住房均存在供求的结构性矛盾 |
2.4.1 关于拆迁安置型住房的供求分析 |
2.4.2 近阶段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的总量分析 |
2.4.3 近阶段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的趋势分析 |
2.4.4 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出现结构性短缺(主要针对货币化补偿的动迁居民) |
2.5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失控危险 |
2.5.1 市场评估时点标准 |
2.5.2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2.5.3 配套房源定价标准 |
2.6 中心城旧住区的居住短缺和居住差异现象 |
2.6.1 住房短缺问题日益严重 |
2.6.2 差异化程度日益显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旧住区更新的经验借鉴与历史演进 |
1. 国内外旧住区更新的经验借鉴 |
1.1 国内外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1 英国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2 美国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3 香港旧区更新运作机制 |
1.1.4 成都危旧房改造运作机制 |
1.2 国内外城市旧区土地征用机制 |
1.3 国内外城市更新主导力量(机构) |
1.3.1 政府机构主导 |
1.3.2 第三部门主导 |
1.3.3 公营企业主导 |
1.3.4 私营企业主导 |
1.3.5 建筑师和原住居民主导 |
1.4 发达国家(地区)城市更新方式的演进 |
1.4.1 清除贫民窟重建(重建性开发) |
1.4.2 改善整治旧住宅(整治性开发) |
1.4.3 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维护性开发) |
1.5 发达国家(地区)在旧住区更新中的力量变化 |
1.5.1 政府从直接介入旧住区更新,向间接引导城市综合发展转变 |
1.5.2 私人投资占主导地位,是最活跃的旧住区更新力量 |
1.5.3 社区规划和社区建筑运动的兴起 |
1.6 发达国家(地区)在旧住区更新中的主要措施 |
1.6.1 在旧住区更新的法律法规方面 |
1.6.2 在旧住区更新的计划方面 |
1.6.3 在重点更新区的设置方面 |
1.6.4 在旧住区更新有关基金、津贴的设置和运用方面 |
1.6.5 在旧区更新主导机构的设置方面 |
1.7 发达国家(地区)旧住区更新的启示 |
1.7.1 现代城市更新要致力于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维目标的转变 |
1.7.2 现代城市更新有赖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城市更新管制模式 |
1.7.3 现代城市更新要形成系统的多目标的战略规划和行动纲领 |
2.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机制的历史演进 |
2.1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形成的历史 |
2.1.1 解放前 |
2.1.2 解放后至1998年 |
2.2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总体演进 |
2.2.1 50年代:从重点建设、一般维持,到新区建设、旧区改造 |
2.2.2 60年代:发动群众、国家扶持,技术改替、合理利用 |
2.2.3 文革时期:从零星翻建、总体停滞,到加强新建,旧改缓慢 |
2.2.4 80年代:突出重点、成片改造,旧房利用、成套改造 |
2.2.5 90年代:优惠政策、改造危棚简,逐步疏解、改善居住 |
2.2.6 21世纪初: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市民参与、有偿改善 |
2.3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方式的演进 |
2.3.1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的更新方式 |
2.3.2 上海旧住区更新的经验与教训 |
2.4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机制演进的历史分析 |
2.4.1 旧住区更新主导力量的演进分析 |
2.4.2 旧住区更新组织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3 旧住区更新人口流动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4 旧住区更新优惠政策体系的演进分析 |
2.4.5 旧住区更新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6 旧住区更新项目资金、房源平衡的几种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 |
1. 旧住区更新对城市发展的重要影响 |
1.1 旧住区更新的重要性 |
1.1.1 关系全局 |
1.1.2 影响长远 |
1.2 上海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以卢湾区为例 |
1.2.1 旧住区更新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
1.2.2 旧住区更新与经济发展的互动 |
1.2.3 旧住区更新与城市规划的互动 |
1.3 双刃剑:旧区更新对城市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
2. 旧住区更新利益主体的互动机理 |
2.1 各实施主体在旧住区更新中的价值取向 |
2.1.1 地方政府的立场 |
2.1.2 开发商的价值取向 |
2.1.3 原住居民的态度 |
2.1.4 其他 |
2.2 各实施主体之间的互动机理 |
2.2.1 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原住居民之间的互动 |
2.2.2 动迁实施单位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原住居民之间的互动 |
3. 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 |
3.1 旧住区更新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分析 |
3.1.1 马斯诺的动机-需要层次理论 |
3.1.2 动迁驱动的机理 |
3.2 市场经济条件下旧住区更新拆迁当事人的博弈 |
3.2.1 经济人思想 |
3.2.2 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博弈 |
3.3 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
3.3.1 在价值取向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
3.3.2 在工作方式上—科学理性与自由裁量 |
3.3.3 在运作机制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 |
3.4 关于补偿安置的标准—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拆迁矛盾 |
3.4.1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建立的几种可能方式 |
3.4.2 关于补偿安置标准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理念、内涵与着力点 |
1.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 |
1.1 人文关怀 |
1.2 公平正义 |
1.3 多元和合 |
1.4 公众参与 |
1.5 科学发展 |
1.6 内发自为 |
1.6.1 现代城市规划要进一步探索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由内而外,内外兼修 |
1.6.2 现代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发展留点空间和余地,有所作为,也有所不为 |
2. 社会调谐机制的基本内涵 |
2.1 利益引导机制 |
2.2 利益约束机制 |
2.3 利益调节机制 |
2.4 利益补偿机制 |
2.5 利益表达机制 |
2.6 社会组织机制 |
3.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着力点 |
3.1 控制节奏 |
3.2 创新机制 |
3.3 调控市场 |
3.4 完善政策 |
3.5 调整角色 |
3.6 协调各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 |
1.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 |
1.1 现有旧住区更新项目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
1.2 不同领域对旧住区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价 |
1.2.1 开发商的评价 |
1.2.2 政府的评价 |
1.2.3 居民的评价 |
1.2.4 规划设计师的评价 |
1.3 旧住区更新项目评价的内容和形式 |
1.3.1 评价的主要内容 |
1.3.2 社会评价的几个形式 |
1.4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
1.4.1 是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形成机制的需要 |
1.4.2 是建立健全利益的社会表达机制的需要 |
1.5 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的主要特点 |
1.5.1 社会评价的差异性和主观性 |
1.5.2 社会评价的阶段性和时效性 |
1.5.3 社会评价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
1.6 结合公共决策的程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评价机制 |
1.6.1 现有的社会评价 |
1.6.2 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社会评价 |
1.7 通过社会评价机制实现“无可指责”的旧住区更新 |
1.7.1 从居民角度—变“要我搬”为“我要搬” |
1.7.2 从开发商角度—变“我要开发”为“要我改造” |
1.7.3 从政府角度—变“请商”为“社会选商” |
1.7.4 减少社会矛盾—从事后化解到事前参与 |
1.7.5 政府价值观和工作取向—从“向商”到“居间” |
1.7.6 完善决策制度—从公示到听证 |
1.8 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旧住房自组织改建 |
1.8.1 自组织理论的概念、特征与作用机制 |
1.8.2 倡导旧住房自组织改建的立论根据 |
1.8.3 倡导旧住房自组织改建的相关背景情况 |
1.8.4 社会民间力量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表现 |
1.8.5 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旧住房自组织改建 |
本节小结 |
2. 创新旧住区更新的土地利用运作机制 |
2.1 国外(地区)旧住区更新土地征用机制 |
2.1.1 土地征用权的设立 |
2.1.2 土地征用的主要特点 |
2.1.3 土地征用的必要条件—公共利益 |
2.1.4 简述美国、英国和香港的土地征用机制 |
2.1.5 简述美国、香港土地征用的发展趋势和主要问题 |
2.2 我国土地征用范围的界定 |
2.3 土地利用运作机制的模式分析 |
2.3.1 土地运作模式 |
2.3.2 根据土地运作制度设计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
2.3.3 以土地运作的行为重点进行划分 |
2.4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争论 |
2.4.1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
2.4.2 国有土地收益的分享 |
2.4.3 关于房地产价格形成体系 |
2.5 关于成都土地运作模式的分析与借鉴 |
2.5.1 授权业主制的概念 |
2.5.2 成都授权业主制的具体做法 |
2.5.3 授权业主制在主体、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上的特殊性 |
2.5.4 净地出让是授权业主制的基本原则 |
2.5.5 授权业主制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保证 |
2.5.6 实例分析—成都市与文里片区再开发个案 |
2.6 对上海转变旧区更新土地运作机制的思考 |
2.6.1 借鉴成都经验加快土地供应机制转轨步伐 |
2.6.2 旧区改造地块动迁及土地成本估算(示意) |
2.6.3 关于旧区改造地块中房价成本的估算(示意) |
本节小结 |
3. 完善旧住区更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1 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
3.1.1 市场化原则 |
3.1.2 扶贫济困原则 |
3.1.3 三“公”原则 |
3.1.4 和谐均衡原则 |
3.2 完善、创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2.1 从无为到激励—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
3.2.2 从经验到核定—约束拆迁成本无序上涨的手段 |
3.2.3 从封闭到开放—倡导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听证制度 |
3.2.4 从捆绑到分开—拆迁资金使用中的一道屏障 |
3.2.5 从原始到先进—拆迁管理软件的作用 |
3.2.6 从包干到实报实销—市场化原则指导下的务实体制 |
3.2.7 从指定到优选—完善公开招标和选举制度 |
3.2.8 从放任到监管—规范拆迁队伍和行为的必要手段 |
3.2.9 从越位、错位和缺位到“居间”—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3.3 完善房屋拆迁工作机制 |
3.3.1 传统房屋拆迁工作机制 |
3.3.2 广泛进行社会发动的做法 |
3.3.3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 |
3.3.4 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制度 |
3.3.5 房屋拆迁“阳光”政策 |
3.4 房屋拆迁矛盾的化解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
本节小结 |
4. 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 |
4.1 住房供应体系的结构模型 |
4.1.1 住房供应体系结构的相关研究 |
4.1.2 当代住房供应方式的政策构成 |
4.2 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政策演进 |
4.2.1 住房体制改革前后公共住房政策的转变 |
4.2.1 当代住房供应政策 |
4.3 上海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分析 |
4.3.1 公有住房低租金和租金减免政策 |
4.3.2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 |
4.3.3 廉租住房政策 |
4.3.4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
4.3.5 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政策 |
4.3.6 困难家庭动迁保底政策 |
4.3.6 政府资助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政策 |
4.3.7 其它政策 |
4.4 完善针对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源供应体系 |
4.4.1 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 |
4.4.2 拆迁安置型住房的供应 |
4.4.3 实现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与供应的联动 |
4.4.4 关于住房补贴机制的思考 |
本节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1 旧住区更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2 完善旧住区更新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3 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是时代的要求 |
3.1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 |
3.2 创新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之土地运作机制 |
3.3 完善旧住区更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4 建立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的联动发展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专家指出当前按揭尚存若干弊端(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J]. 贺剑. 法学家, 2015(04)
- [2]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何晓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3]文化金融学初探[D]. 秦援晋. 辽宁大学, 2010(10)
- [4]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D]. 高圣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2(01)
- [5]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D]. 孙超. 山东大学, 2011(12)
- [6]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 ——以司法实践中典型不动产上权利冲突类型为视角[D]. 崔志伟. 吉林大学, 2012(10)
- [7]Z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非标债权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 张红宾.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 于永宁. 吉林大学, 2010(08)
- [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战略研究[D]. 高静娟. 辽宁大学, 2004(11)
- [10]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D]. 万勇. 同济大学, 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