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ontirod公司及其对特殊应用的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指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倪静洁[2](2021)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新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创新热情和投入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强弱,但创新投资的高风险特征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意愿并制约着其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如何提高企业创新风险控制能力,不仅关乎企业创新热情和创新投入积极性,而且关乎企业创新的效果和效率。内部控制是合理保证企业目标实现的,全员参与的风险控制过程。因此,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对于高效管控企业创新风险,促进和保障企业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建设和运行内部控制以促进企业创新,已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已有研究大多以披露的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信息为基础,通过计算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指数或内部控制组成要素有效性指标,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由于这些做法都有明显的局限性,因而得出的结论莫衷一是。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国际上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行标准。由于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必然存在该类型缺陷,说明其内部控制无效;没有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有的可能隐瞒了重大缺陷,更多的可能确实没有重大缺陷。因此,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情况而言,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客观地表征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差,即是否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客观表征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而且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视角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对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那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如何影响企业创新投入?尚未有文献专门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毫无疑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是直接受制于企业管理层的动机选择行为。那么,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如何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为了使研究结论更切合实际环境,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就需要研究不同外部信息环境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究竟怎样?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选取2012-2019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首先,分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总体影响,并运用DID模型等对两者关系进行实证检验,进一步利用系数乘积法验证其中介路径;其次,结合风险认知理论、内部控制免疫系统论,分析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对上述基础关系的调节作用,并运用调节效应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最后,考虑到内外部信息环境的互动作用,在前述理论基础之中嵌入分析师关注的信息解读作用与压力施加作用,媒体关注的信息传播效应与市场压力效应,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受托人利益保护和自我利益保护,分析外部信息环境对前述基础关系的调节作用,并运用调节效应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研究发现:(1)相较于未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在披露该信息后创新投入水平显着下降,即无效的内部控制会显着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代理成本、风险承担和融资约束在其中发挥着中介作用;(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仅存在于非主动披露该信息的企业中;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整改信息披露越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越小;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及时性不会显着影响该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随着分析师关注程度的提高而加大;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整体上不会显着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进一步区分媒体导向和机构投资者类型发现,市场导向媒体关注程度和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越大。本文的主要理论创新在于:第一,从更客观的重大缺陷信息披露这一新的观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揭示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其路径机理,不仅有助于更可靠地认识内部控制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克服已有内控有效性测度方法不科学造成的研究结论纷争,而且丰富了企业创新投入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第二,考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整改信息披露以及披露及时性等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机制,深化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内在形成机理认识,丰富了管理层动机选择行为后果影响研究文献;第三,考察分析师关注、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等主要外部信息环境因素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机制,揭示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企业创新投入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机理,丰富了分析师关注、媒体关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后果影响研究文献。本文的主要实践意义在于:(1)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积极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整改有效性,优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行为,缓解、消除和扭转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不利影响,提供理论依据;(2)从优化政府监管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促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优化,推动内外部信息环境协调发展,促进企业主动、及时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真进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提供经验证据;(3)从提高投资者决策效率来看,研究结论可以为投资者根据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和外部信息环境因素,准确判断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理性做出投资决策,提供有益启示。
张赫曦[3](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张安然[4](2021)在《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日常经营活动中成为主流,消费者参与社会责任活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在此背景下,将慈善捐款与消费者产品购买关联在一起的善因营销被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青睐,它不仅可以使企业实现社会责任承担和产品销售促进的双重收益,也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同时获得帮助他人的满足感,公益事件也在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作用下得以改善和发展。以往企业和学者们主要关注活动的设计制定和传播推广,而对善因营销的结果披露重视不足。学者们仅简要粗略地分析了应该披露哪些方面的内容以及披露透明度的重要性,缺少对具体某一方面内容深入细致的研究,企业善因营销结果披露的效果也参差不齐,这与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不无关系。捐款帮助公益事件是善因营销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故也是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对于善因营销中的公益事件,企业是直接的捐赠方,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企业捐赠的根本前提条件,故企业和消费者对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都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角色主体。那么,企业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对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应该突出强调谁的角色作用呢?实践观察表明,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对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存在突出强调企业的角色作用和突出强调消费者的角色作用两种,且后者引发的消费者口碑传播强于前者。这一作用关系的内在机制或作用路径是什么?是否有边界条件?过去还没有学者对此进行探究。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在对导向以及各种情境下不同类型导向的研究文献进行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的概念用于说明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关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突出强调的角色问题,并将其分为企业导向和顾客导向两种类型,探究其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影响的作用机制。更具体地说,首先,本文探究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直接影响,即企业导向和顾客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差异性影响(实验研究一);其次,本文基于社会认同理论探究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影响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作用路径,即消费者-企业认同的中介作用(实验研究二);最后,本文基于信息整合理论和可及性-可诊断性理论,从活动特征和企业本身两个方面探究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影响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边界条件,即,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实验研究三)和企业声誉(实验研究四)的调节作用。在通过预实验选取适当的企业产品和公益事件等实验材料的基础上,本文开展了四个正式实验,借助SPSS23.0和AMOS23.0对实验的数据进行分析,对上述作用机制及相关研究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会影响消费者的口碑传播意愿。更具体地说,实验研究一发现,在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顾客导向比企业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更高,而且,无论是企业导向还是顾客导向的善因营销结果披露都高于无结果披露情境下消费者的口碑传播意愿。第二,消费者-企业认同对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与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间的关系起完全中介作用。实验研究二在使用不同产品作为实验材料以及更一般的消费者作为被试再次检验角色导向影响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主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了消费者-企业认同的中介作用,即在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相比企业导向,顾客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水平更高,进而口碑传播意愿也越高。第三,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对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与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间的关系有显着的调节作用且被消费者-企业认同所中介。实验研究三的结果表明,当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较低时,相比企业导向,顾客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更高;而当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较高时,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没有显着影响,即顾客导向和企业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没有显着差异。此外,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的调节作用被消费者-企业认同所中介。第四,企业声誉对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与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间的关系有显着的调节作用且被消费者-企业认同所中介。实验研究四的结果表明,对于声誉较高和声誉中等的企业,其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顾客导向比企业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更高;而对于声誉较低的企业则相反,即其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顾客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低于企业导向引起的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而且,企业声誉对角色导向与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被消费者-企业认同所中介。概括来说,本文通过四个实验研究首先证实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关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突出强调消费者或顾客角色作用的顾客导向比突出强调企业角色作用的企业导向在引起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方面存在积极效应,其次探明了其作用路径,即消费者-企业认同的中介作用。此外,本文还发现了顾客导向(相比企业导向)积极效应的两个边界条件:一是善因营销活动特征——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当契合度较高时,顾客导向的积极效应被抑制;二是企业本身属性——企业声誉,对于声誉较低或者说不好的企业,顾客导向的积极效应被逆转。本文的研究聚焦于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关于捐款帮助公益事件突出强调企业的角色作用还是突出强调消费者的角色作用的问题,提出并界定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的概念,以新的思路对善因营销领域尤其是善因营销的结果披露进行了探析和探究。本文实证研究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直接影响、作用路径及边界条件,揭示了善因营销结果披露影响消费者反应的内在机制,弥补了善因营销领域对消费者角色外行为研究的不足,也从整体上丰富了善因营销的研究内容。在实践管理应用方面,本文不仅有为企业如何通过善因营销提升与消费者的关系以及更好地实现长期收益提供了新思路和理论指导的战略方面的管理应用启示,还有为企业如何进行善因营销结果披露的具体操作策略方面的启示:一是企业不仅应该对善因营销最终产生的对公益事件的捐赠额等结果进行披露,还应该注意突出强调企业还是消费者角色作用的表述问题;二是企业可以通过在结果披露中采用顾客导向来弥补善因营销活动中企业-公益事件低契合度的不足;三是企业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采用何种角色导向对捐款帮助公益事件进行表述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结合企业自身声誉水平决定。
张泰[5](2021)在《微纳米碳复合吸油与分离功能材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纳米碳,如石墨粉(GPd)、石墨烯(GE)、碳纳米管(CNT)等,因其具有高比表面积,良好力学、热学、电学性能,优异化学稳定性,以及疏水-亲油等特性,已广泛应用于能源、材料、生物等领域。本文围绕微纳米碳疏水-亲油特性,以高分子表面理论为依据,通过材料结构合理设计,将微纳米碳与多孔基质复合,制备出一系列可高效处理不同油水体系的微纳米碳复合吸油与分离功能材料,并对其分离机理与实际应用进行了探究。以聚氨酯(PU)海绵为基体,采用浸渍法将GPd负载于PU海绵骨架表面,并通过聚二甲基硅氧烷(PDMS)增加GPd与海绵基体的结合牢度,制备出GPd-PU复合(PGPd-PU)海绵;受中空纤维膜特殊形态启发,将PGPd-PU海绵卷绕于多孔中空支撑管,制备了PGPd-PU海绵中空吸油管(PGPd-PUHT)。研究表明,负载GPd可显着增强PU海绵疏水性,其水接触角可达141.2°,对油品吸附量可达自重33倍。而PGPd-PUHT可在负压驱动下高效分离油水混合物,对甲苯/水体系分离效率达97.7%,通量可达15239.38 L·m-2·h-1(-5 k Pa)。此外,基于PGPd-PUHT的连续水面薄油膜回收装置可实现连续-快速-高效收集水面薄油膜,在模拟水面薄油膜回收实验中,其对不同水上浮油体系分离效率均保持在92%以上。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非织造布为基体,通过浸渍法将GE负载于PET非织造布纤维表面,并通过喷涂聚偏氟乙烯(PVDF)稀溶液来加固GE与PET纤维基体间结合牢度,制备超疏水-超亲油GE-PET非织造布(PGNW)及PGNW中空吸油管(PGNW-T)。研究表明,当GE负载量为4.73%时,非织造布具有超疏水-超亲油性,水接触角及滚动接触角分别为154.4°与8.3°,其对不同油品吸附量可达自重18-34倍。PGNW-T可在负压驱动下高效分离不同体系油水混合物(分离效率>97%),并具有出色的耐化学性能及循环使用性能。此外,设计制备了基于PGNW-T的可自动-连续回收水面薄油膜装置,尝试将其扩大化并与无人艇技术相结合,已在实际应用中展示出高效回收薄油膜的能力。以聚全氟乙丙烯(FEP)纤维织物为基体,将FEP纤维织物浸渍于GE/PVA溶液中,经烧结后将GE负载于FEP纤维表面并嵌于纤维间隙中,制得GE-FEP纤维织物。研究表明,所制备的织物具有超亲油-油下超疏水特性,可通过控制烧结温度来调节织物的疏水性以及对油品的渗透性能。当烧结温度为210℃时,织物水渗透压可达2.8 k Pa,在10 cm液柱重力驱动下对煤油通量可达1794.10 L·m-2·h-1。GE-FEP纤维织物可仅依靠重力分离分层油水混合物,对煤油/水混合物分离效率可达98.6%,同时具有出色耐化学性能。此外,在织物的烧结过程中,嵌于织物间隙的GE微纳米片起“支撑”作用,为油品的渗透保留了通道,相较于未负载GE的织物,GE-FEP织物对油品的通透性能有显着提升。以PVDF为成纤聚合物,通过一步静电纺丝法将GE嵌入纳米纤维三维网状结构内,制得GE-PVDF复合纳米纤维膜(GPNM)。研究表明,适当增加纺丝液中GE含量可调节GPNM孔径、孔隙率及疏水性,其水接触角最高可达140.1°,同时具有油下超疏水性。引入GE可使其获得对油品额外的亲和性,进一步增加对油品的浸润性及渗透性能。GPNM可依靠重力分离稳定油包水乳液,在20 cm液柱重力驱动下对稳定煤油包水乳液分离效率高达99.8%,同时通量达414.01L·m-2·h-1,并具有良好的耐化学性。此外,GPNM亦可做为吸附材料处理水上浮油,对不同油品吸附量达自重10-25倍。以PVDF为成纤聚合物,以PET编织管为支撑层,采用同步静电纺丝-静电喷涂法在PET编织管表面构筑分离层,制得GE-PVDF管状纳米纤维复合膜(TPGCM)。研究表明,引入静电喷涂工艺可将PVDF微/纳米球及GE微纳米片嵌于PVDF纳米纤维网中,形成三维多层粗糙结构,适量GE可增加复合膜平均孔径、表面粗糙度及疏水性,其油下水接触角可达159°。TPGCM可高效分离不同油水体系(分层/乳化油水混合物),对煤油通量可达9275.59 L·m-2·h-1(-0.02MPa),同时对稳定油包水乳液分离效率高达99.8%。此外,相较于二维疏水表面,TPGCM的三维多层粗糙结构使其在油水分离过程中提供连续的水-油-固复合界面,因而具有额外的拒水性能,有望应用于实际含油废水体系处理中。
张玮琦[6](2021)在《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文中提出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素来有纷繁的理论学说,不同法域内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皆有着长期的讨论且至今并未得出真正意义上的共识。究其根本,身份犯共犯问题既涉及身份问题亦涉及共犯问题,且在犯罪论、刑罚论、前提性理念、外部因素等方面,不同论者在不同视域中所做出的判断皆融汇于身份犯共犯这一论域之中,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身份犯共犯问题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学中视域和论域混淆所带来的混乱。无论将重心置于身份犯理论还是共犯理论,都不能真正解决身份犯共犯问题的理论困境,因为实际上造成无法互相说服的窘境的并非仅仅是刑法学体系建构上的不同观点,更重要的是各种观点在前提性理念的把握、对外部因素的理解上具有分歧,而这些分歧在既有的理论言说中往往是被忽略或是一笔带过的。围绕身份犯共犯问题,更为有价值的探讨毋宁说是系统地对其所实际涉及的各个视域、论域予以展开,进行更为彻底的正本清源。事实与价值、存在论与规范论这样的对立始终对刑法学的理论构建有着重要影响,尤其在身份犯共犯问题中,共犯理论与身份犯理论中作为前提性理念的各种“立场”往往正是这些对立的具象化表现。应当以价值事实统合这种对立,而非将这种对立视为无法调和的“立场”问题。对于共犯处罚依据,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前提分歧表现为关于共犯独立性的争论,不同的前提预设了不同的提问方式。事实上,一方面狭义共犯自身具有值得刑法评价的行为无价值,另一方面将共同犯罪看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性事实从而在此基础上对参与者予以评价亦有其必要性,两种路径分别把握到了不同的价值事实,而这种对立并非是刑法学中的“先天”构造,只不过是因为刑法将各种迥异的犯罪现象统合入“犯罪”这一概念之中,根据犯罪的类特征予以类型化地区分看待即可真正调和共犯处罚依据中的矛盾。与之类似,对于“身份”的理解路径,身份即可被理解为一种造成实际结果的原因,亦可理解成一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们并非“二律背反”式的冲突,而只是对不同侧面的价值事实的把握,应当回归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层面上,就现实的、刑法对不同身份者在“行为”上的要求来考虑适用问题。刑法的目的理性来自于通过刑法所要实现的社会治理的需要,由此,对刑法外部因素的理解直接影响着身份犯共犯问题中一些处理方式“合理与否”的评价。在当下我国社会,并不适合以单一的理解路径来诠释刑法所身处并面对着的“共同体”,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等理解方式各自对应着社会的“一部分”。“法益”、“义务”、“秩序”这类概念,即便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明晰,也往往还是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不同语境中的这些概念所面对的是截然不同的问题意识。这意味着,即便准确无误地将域外理论中的这些概念的能指和所指予以本土化的挪用、化用,也还是未必能切中我国刑法的目的理性的要求。这意味着,身份犯共犯问题所涉的诸多罪名在不同法域内或许高度相似,但制度、共同体对于主体的期待现实地存在着不同,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刑法分则,类型化地区分出主要针对生活秩序的犯罪、主要针对社群与制度的犯罪、主要针对制度本身完善发展的犯罪,并各自适用不同的身份犯与共犯处理方式。犯罪论的实质化趋向意味着其不再能够仅从自身的定义体系中获取应然,在犯罪论层面的身份犯共犯理论建构上,应当充分结合刑法外部因素并破除“立场”的禁锢。在身份犯与共犯的规范本质方面,应以规范中的“谓语”为中心,以刑法条文“实际”给予社会的行为规范而非完全理念上的构想,来作为主体适用何种罪名的判断标准,亦即,当对于某一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不止一个能够周延地予以表述的行为规范时,适用与其身份相对应的那一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裁判规范。对于身份犯共同犯罪中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结合义务犯理论和事实支配理论,在“事物自身发展逻辑”与“制度性期待”的不同层面上进行判断,亦即,无身份者在一些罪名中亦可能因事实支配而构成正犯,有身份者视相应罪名的类型来看其身份是否承载了一定的制度性期待进而决定其是否必然构成正犯。至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等问题,本质上仍是相应罪名中身份的限定究竟是否可被理解为特殊义务以及其在社会、政治意义上就是是什么程度的特殊义务的问题,应当在分则上进行类型化处理。刑罚论所着眼的是行为人的需罚性,这意味着其重心在于做出某种行为的“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人做出了何种“行为”。在罪刑均衡的问题上,同样应秉持着实质化、类型化的思路,对触犯不同罪名者、同一罪名的不同身份者,基于相应罪名中行为人的需罚性来进行刑罚上的对比,亦即,罪刑均衡不应当在纯粹的客观“行为”上予以考量,而应当考察具体罪名之中行为人的现实的需罚性。在主犯与从犯的问题中,应当将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作双层次的处理,前者对应的是事实支配与义务违反,后者则对应的是作用大小,通常而言完成支配、违反义务的都是作用较大的,但这并非是绝对的必然关系,在主犯/从犯范畴仍要围绕“行为人”进行作用上的实质考量,同时,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参与者之间作用大小的比较所参照的基准亦应视刑法对于行为人的期望而有所不同。
贾辉[7](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张琪[8](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周佳楷[9](2020)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近年来国际投资数量的高速增长,国际投资仲裁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投资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关涉国际投资仲裁结果的实现,是仲裁制度的关键内容,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论文的选题还考虑到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对“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具有裁决承认与执行上的特殊性。“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活动愈加频繁、投资体量庞大。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制度是以发达国家利益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不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为此,在合理解释现有裁决承认与执行依据的基础上,整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是在国际法层面保护我国及沿线国家投资安全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各国共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论文的逻辑思路为: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并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展开研究。论文的核心观点是: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ICSID公约、《纽约公约》及其他投资条约下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不同,进而导致在裁决一致性、公共政策条款、国家豁免及司法审查等问题上时常产生冲突、矛盾。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既有相关理论的完善及国际关系理论的引入,为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对策。依循上述逻辑思路和核心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大部分:第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主要阐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变革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裁决承认与执行基本概念的界定,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和标的。同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需要丰富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中公平公正理论的贯彻,改变仲裁实践中过度保护私人投资者的情况,即裁决承认与执行理念上的转变。二是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还在于国际经济活动主体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应当在相关制度改革完善中引入“相互依赖理论”,明确投资纠纷各方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彼此相互依赖,即应重视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投资法理论变革的影响。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在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解决中的应用。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面临的国家豁免、公共政策保留、审查监督等问题,本质上都涉及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入手,分析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裁决执行地国家国内法支持的理论依据,从而确保裁决承认与执行所依据的国际法与执行地国家国内法在适用上能够有效协调。第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论文于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阐释了当今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章的三大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具体内容为:一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因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的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主要包括不同仲裁裁决依据在国家豁免规定上的冲突、法院地法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则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在理论上,要认识到绝对豁免理论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应当转向相对豁免理论,合理解释条约中的模糊条款;同时,推进限制豁免理论成为国际习惯。二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因对条约中“公共政策”条款解释上的差异而导致的阻碍,主要包括“公共政策保留”对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为此,建议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公共政策条款的解释,并在公共政策解释出现争议时,引入法庭之友来提供解决方案。三是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问题。因各裁决承认与执行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司法审查政策的差异而导致的阻碍。该部分内容突出裁决监督的功能的实现,对非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商事仲裁审查规则与投资仲裁审查规则适用的选择问题和ICSID裁决的上诉机制问题进行详会细论述。第三,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完善。一方面,基于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规则与实践,提出完善建议。如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说明”的调整;选择适当时机允许《纽约公约》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以及BIT与ICSID公约、《纽约公约》的协调。另一方面,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利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建议。将现有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改革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区域性投资纠纷解决的需求相结合,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制定有利于投资者与国家利益平衡的国内法规则、整合中国与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以及推进沿线国家投资仲裁裁决互认与执行机制。
肖华杰[10](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Contirod公司及其对特殊应用的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ontirod公司及其对特殊应用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 |
1.2.2 创新投入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研究 |
2.1.1 内部控制整体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1.2 内部控制各要素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2 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1 内部因素对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研究 |
2.2.2 外部因素对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的影响研究 |
2.3 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关系研究 |
2.3.1 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3.2 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关系研究 |
2.4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动机选择与经济后果研究 |
2.4.1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动机选择研究 |
2.4.2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第3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
3.1 理论基础 |
3.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1.3 信号理论 |
3.1.4 理论基础小结 |
3.2 研究框架 |
3.2.1 内控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内在联系及其影响因素 |
3.2.2 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的突出表现 |
3.2.3 外部信息环境构成主体选择 |
3.2.4 研究框架的构建 |
第4章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总体影响 |
4.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3.4 稳健性检验 |
4.4 进一步研究:影响路径分析 |
4.4.1 基于代理成本的证据 |
4.4.2 基于风险承担的证据 |
4.4.3 基于融资约束的证据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管理层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动机选择行为的调节作用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1.1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主动性的调节作用 |
5.1.2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信息披露的调节作用 |
5.1.3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及时性的调节作用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定义 |
5.2.2 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部信息环境的调节作用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1.1 分析师关注的调节作用 |
6.1.2 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 |
6.1.3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调节作用 |
6.2 研究设计 |
6.2.1 变量定义 |
6.2.2 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进一步研究:媒体关注与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4.1 媒体关注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4.2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异质性调节作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作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1 善因营销相关研究 |
2.1.1 善因营销的概念内涵 |
2.1.2 善因营销的类型划分 |
2.1.3 消费者对善因营销的反应 |
2.1.4 影响消费者对善因营销反应的因素 |
2.2 角色导向相关研究 |
2.2.1 导向与角色导向的概念内涵 |
2.2.2 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的定义 |
2.3 口碑传播意愿相关研究 |
2.3.1 口碑传播意愿的概念内涵 |
2.3.2 口碑传播意愿的影响因素 |
2.3.3 口碑传播意愿的影响作用 |
2.4 消费者-企业认同相关研究 |
2.4.1 消费者-企业认同的概念内涵 |
2.4.2 消费者-企业认同的影响因素 |
2.4.3 消费者-企业认同的影响作用 |
2.5 契合度相关研究 |
2.5.1 契合度的概念内涵 |
2.5.2 契合度的影响作用 |
2.6 企业声誉相关研究 |
2.6.1 企业声誉的概念内涵 |
2.6.2 企业声誉的影响作用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研究假设提出与理论模型构建 |
3.1 理论基础 |
3.1.1 社会认同理论 |
3.1.2 信息整合理论 |
3.1.3 可及性-可诊断性理论 |
3.2 研究假设提出 |
3.2.1 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直接影响假设 |
3.2.2 消费者-企业认同的中介作用假设 |
3.2.3 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的调节作用假设 |
3.2.4 企业声誉的调节作用假设 |
3.3 理论模型构建 |
3.3.1 模型框架构建 |
3.3.2 实验研究安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实验研究一: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的直接影响 |
4.1 预实验 |
4.1.1 公益事件及企业产品的选取 |
4.1.2 角色导向的操控材料预检验 |
4.2 实验一设计 |
4.2.1 实验操控 |
4.2.2 实验样本 |
4.2.3 实验过程 |
4.3 实验一结果 |
4.3.1 样本特征 |
4.3.2 操控检验 |
4.3.3 信效度检验 |
4.3.4 假设检验 |
4.4 实验一小结 |
第5章 实验研究二:消费者-企业认同的中介作用 |
5.1 预实验 |
5.1.1 企业产品的选取 |
5.1.2 角色导向的操控材料预检验 |
5.2 实验二设计 |
5.2.1 实验操控 |
5.2.2 实验样本 |
5.2.3 实验过程 |
5.3 实验二结果 |
5.3.1 样本特征 |
5.3.2 操控检验 |
5.3.3 信效度检验 |
5.3.4 假设检验 |
5.4 实验二小结 |
第6章 实验研究三: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的调节作用 |
6.1 预实验 |
6.1.1 不同水平契合度的公益事件的选取 |
6.1.2 角色导向的操控材料预检验 |
6.2 实验三设计 |
6.2.1 实验操控 |
6.2.2 实验样本 |
6.2.3 实验过程 |
6.3 实验三结果 |
6.3.1 样本特征 |
6.3.2 操控检验 |
6.3.3 信效度检验 |
6.3.4 假设检验 |
6.4 实验三小结 |
第7章 实验研究四:企业声誉的调节作用 |
7.1 预实验 |
7.1.1 企业声誉的操控材料预检验 |
7.1.2 角色导向的操控材料预检验 |
7.2 实验四设计 |
7.2.1 实验操控 |
7.2.2 实验样本 |
7.2.3 实验过程 |
7.3 实验四结果 |
7.3.1 样本特征 |
7.3.2 操控检验 |
7.3.3 信效度检验 |
7.3.4 假设检验 |
7.4 实验四小结 |
第8章 实验结果讨论与管理应用启示 |
8.1 实验结果讨论 |
8.1.1 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直接影响的实验结果讨论 |
8.1.2 消费者-企业认同中介作用的实验结果讨论 |
8.1.3 企业-公益事件契合度调节作用的实验结果讨论 |
8.1.4 企业声誉调节作用的实验结果讨论 |
8.2 管理应用启示 |
8.2.1 战略层面的管理应用启示 |
8.2.2 策略层面的管理应用启示 |
第9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与理论贡献 |
9.1.1 研究结论 |
9.1.2 理论贡献 |
9.1.3 研究创新点 |
9.2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展望 |
9.2.1 研究局限 |
9.2.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微纳米碳复合吸油与分离功能材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引言 |
1.1.1 油污染的来源 |
1.1.2 油污染的危害 |
1.1.3 油污染的处理方法 |
1.2 油水分离用特殊浸润性材料 |
1.2.1 固体表面浸润性基本理论 |
1.2.1.1 固-液-气三相浸润模型 |
1.2.1.2 水-油-固三相浸润模型 |
1.2.2 油水分离用吸附材料 |
1.2.2.1 粉末类吸油材料 |
1.2.2.2 吸油纤维 |
1.2.2.3 三维多孔吸油材料 |
1.2.3 油水分离用过滤材料 |
1.2.3.1 疏水-亲油过滤材料 |
1.2.3.2 亲水-疏油过滤材料 |
1.2.3.3 响应型特殊浸润性过滤材料 |
1.3 碳材料在油水分离中的应用 |
1.3.1 碳纤维气凝胶 |
1.3.2 GE/CNT海绵 |
1.3.2.1 GE海绵 |
1.3.2.2 CNT海绵 |
1.3.2.3 GE-CNT海绵 |
1.3.3 GE/CNT复合多孔材料 |
1.4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及内容 |
1.4.1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1.4.2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
第二章 GPd-PU海绵中空吸油管研究 |
2.1 引言 |
2.2 实验部分 |
2.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
2.2.2 实验仪器及设备 |
2.2.3 PGPd-PU海绵及PGPD-PUHT制备 |
2.2.4 性能测试 |
2.2.4.1 GPd负载量 |
2.2.4.2 形貌观察 |
2.2.4.3 接触角测试 |
2.2.4.4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测试 |
2.2.4.5 X射线光电子能谱(XPS)测试 |
2.2.4.6 吸附量测试 |
2.2.4.7 PGPd-PUHT连续油水分离试验 |
2.2.4.8 重复使用性能 |
2.3 结果与讨论 |
2.3.1 SEM形貌 |
2.3.2 表面浸润性 |
2.3.3 XPS分析 |
2.3.4 FTIR分析 |
2.3.5 PGPd-PU海绵吸附性能 |
2.3.6 PGPd-PUHT连续油水分离性能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疏水-超亲油GE-PET非织造布研究 |
3.1 引言 |
3.2 实验部分 |
3.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
3.2.2 实验仪器及设备 |
3.2.3 PGNW与 PGNW-T制备 |
3.2.4 性能测试 |
3.2.4.1 GE负载量 |
3.2.4.2 形貌观察 |
3.2.4.3 表面浸润性 |
3.2.4.4 XPS测试 |
3.2.4.5 吸附量测试 |
3.2.4.6 PGNW-T连续油水分离试验 |
3.2.4.7 重复使用性能 |
3.3 结果与讨论 |
3.3.1 SEM形貌 |
3.3.2 表面浸润性 |
3.3.3 XPS分析 |
3.3.4 PGNW吸附性能 |
3.3.5 PGNW-T连续油水分离性能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绿色制备GE-FEP纤维织物及其油水分离性能 |
4.1 引言 |
4.2 实验部分 |
4.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
4.2.2 实验仪器及设备 |
4.2.3 FEP纤维织物制备 |
4.2.4 GE-FEP纤维织物制备 |
4.2.5 性能测试 |
4.2.5.1 形貌观察 |
4.2.5.2 表面浸润性 |
4.2.5.3 FTIR测试 |
4.2.5.4 拉曼光谱测试 |
4.2.5.5 油水分离试验 |
4.2.5.6 油通量测试 |
4.2.5.7 重复使用性能 |
4.3 结果与讨论 |
4.3.1 形貌观察 |
4.3.2 表面浸润性 |
4.3.3 FTIR分析 |
4.3.4 拉曼光谱分析 |
4.3.5 油水分离实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GE-PVDF复合纳米纤维膜研究 |
5.1 引言 |
5.2 实验部分 |
5.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
5.2.2 实验仪器及设备 |
5.2.3 GPNM制备 |
5.2.4 油包水乳液制备 |
5.2.5 性能测试 |
5.2.5.1 形貌观察 |
5.2.5.2 表面浸润性 |
5.2.5.3 FTIR测试 |
5.2.5.4 孔径分布测试 |
5.2.5.5 厚度测试 |
5.2.5.6 孔隙率测试 |
5.2.5.7 吸附量测试 |
5.2.5.8 油包水乳液分离测试 |
5.3 结果与讨论 |
5.3.1 形貌观察 |
5.3.2 FTIR分析 |
5.3.3 孔径分布 |
5.3.4 表面浸润性 |
5.3.5 油水分离性能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维微纳米结构管状GE-PVDF复合纳米纤维膜研究 |
6.1 引言 |
6.2 实验部分 |
6.2.1 实验原料及试剂 |
6.2.2 实验仪器及设备 |
6.2.3 TPGCM制备 |
6.2.4 油包水乳液制备 |
6.2.5 性能测试 |
6.2.5.1 形貌观察 |
6.2.5.2 表面浸润性 |
6.2.5.3 FTIR测试 |
6.2.5.4 孔径分布测试 |
6.2.5.5 孔隙率测试 |
6.2.5.6 静电喷涂液流变性能 |
6.2.5.7 连续油水分离测试 |
6.3 结果与讨论 |
6.3.1 形貌观察 |
6.3.2 成形机理 |
6.3.3 FTIR分析 |
6.3.4 孔隙率及孔径分布 |
6.3.5 表面浸润性 |
6.3.6 油水分离性能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及展望 |
7.1 全文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与科研情况 |
致谢 |
(6)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文的问题意识 |
二、本文的研究方式 |
三、本文的结构 |
第一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相关理论概述 |
一、德日相关理论沿革及其背景 |
(一)德国相关理论概述 |
(二)日本相关理论概述 |
(三)德日理论发微 |
二、我国身份犯共犯问题社会观念源流 |
(一)我国古代相关理念 |
(二)苏俄刑法相关理念 |
三、我国相关理论 |
(一)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从属关系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二)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刑罚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三)将身份犯共犯问题视为义务问题加以理解的观点 |
四、小结 |
第二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的范式转变 |
一、我国身份犯共犯问题的说服困境:观点冗余、共识阙如 |
(一)观点冗余、共识阙如的形成原因 |
(二)具体争议的表现形式 |
二、身份犯共犯问题的视域和论域 |
(一)视域 |
(二)论域 |
三、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应然面向 |
(一)从“泥沙俱下”到区块化论证 |
(二)从“以xx立场”到前提批判 |
(三)从“显然不合理”到外部因素论证 |
(四)从“辞海:……”到语言逻辑结构分析 |
四、小结 |
第三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前提性理念——刑法哲学的考察 |
一、共动现象还是共同犯罪? |
二、本体论问题:对存在与规范的理解 |
(一)实体本体论的自然法 |
(二)实证主义 |
(三)现象学与目的主义刑法学 |
(四)“人的本质”与“事物本质” |
三、刑法哲学的转向 |
(一)笛卡尔与斯宾诺莎之间的回廊 |
(二)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几种对立统一 |
(三)时代精神与刑法哲学 |
四、身份犯共犯问题前提性理念的典型论域 |
(一)共犯处罚依据 |
(二)身份的理解路径 |
五、小结 |
第四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外部因素——目的理性的分析 |
一、“显然不合理”的一个原因:公民联合体和事业联合体的割裂 |
二、现代政治、社会理念的组成部分 |
(一)范式转变:现代性的介入 |
(二)共同体的底色: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 |
(三)正义问题:从古典到现代 |
(四)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 |
三、刑法外部因素的实然影响与应然理解 |
(一)比较法的外部因素解读 |
(二)定型与惩罚的意义:后现代的解读 |
(三)罪名的不同政治社会意义 |
四、小结 |
第五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犯罪论面向 |
一、犯罪论的视域和论域 |
(一)犯罪论的问题意识 |
(二)犯罪论的应然来源 |
(三)犯罪论的言说语境 |
二、身份犯共犯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
(一)身份犯的规范本质 |
(二)共同犯罪的规范本质 |
三、身份犯共犯中的正犯性 |
(一)犯罪事实支配范畴 |
(二)义务犯范畴 |
四、分则的路径分流 |
(一)亲手犯与间接正犯 |
(二)现实支配上的可能性与规范评价上的必要性 |
(三)身份犯相关罪名的分流及特殊参与形态的处理 |
五、小结 |
第六章 身份犯共犯问题的刑罚论面向 |
一、刑罚论的视域和论域 |
(一)刑罚论的问题意识 |
(二)刑罚论的应然来源 |
(三)刑罚论的言说语境 |
二、罪刑均衡问题——关于刑罚合理性的论证 |
(一)罪质消融现象的刑罚论解读:以盗窃罪与贪污罪为切入点 |
(二)在人格体、公民与主体之间:不同视域内的罪刑均衡 |
三、主犯与从犯 |
(一)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的关系 |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
四、完全针对行为人的规定 |
五、小结 |
余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理论 |
2.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界定 |
2.1.1 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
2.1.2 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
2.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和标的 |
2.2.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
2.2.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标的 |
2.3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
2.3.1 利益平衡中的公平公正理论 |
2.3.2 国际关系中的相互依赖理论 |
2.3.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 |
第3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
3.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国家豁免 |
3.1.1 国家豁免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用及其演进 |
3.1.2 基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国家豁免的阐释 |
3.2 国家豁免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3.2.1 不同仲裁裁决依据在国家豁免规定上的冲突 |
3.2.2 法院地法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则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3.3 破解国家豁免阻碍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对策建议 |
3.3.1 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国家豁免规定的适用 |
3.3.2 限制豁免理论有助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4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 |
4.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适用概述 |
4.1.1 国际法上公共政策及其适用的一般阐释 |
4.1.2 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界定 |
4.2 公共政策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2.1 公共政策对ICSID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2.2 《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条款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阻碍 |
4.3 破解公共政策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阻碍的对策建议 |
4.3.1 协调不同仲裁规则下公共政策的解释 |
4.3.2 在公共政策的解释中引入法庭之友 |
第5章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问题 |
5.1 非ICSID司法审查中的审查规则与标准 |
5.1.1 非ICSID裁决司法审查中是否适用商事仲裁审查规则的争论 |
5.1.2 非ICSID裁决司法审查中审查规则的确定 |
5.2 ICSID裁决执行的审查监督 |
5.2.1 ICSID公约下裁决执行的审查监督 |
5.2.2 ICSID裁决执行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3 完善ICSID裁决执行中的审查监督:建立独立的上诉机制 |
第6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完善 |
6.1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6.1.1 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
6.1.2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依据 |
6.1.3 裁决在中国的司法审查 |
6.1.4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障碍 |
6.2 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法依据及其改进建议 |
6.2.1 中国加入《华盛顿公约》时“说明”的解释及其影响 |
6.2.2 BIT条款、ICSID管辖权争议与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
6.2.3 《纽约公约》“商事保留”中的排除适用带来的影响 |
6.2.4 中国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依据的体系化建设 |
6.3 制定与国际法规则相适应的国内法依据:以ICSID为例 |
6.3.1 制定与ICSID规则适用衔接的国内法的必要性 |
6.3.2 ICSID规则与国内法适用上有效衔接的方法 |
6.4 “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利于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建议 |
6.4.1 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必要性 |
6.4.2 制定有利于投资者与国家利益平衡的国内法规则 |
6.4.3 整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IT中相关的仲裁条款 |
6.4.4 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仲裁裁决互认与执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Contirod公司及其对特殊应用的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与企业创新投入[D]. 倪静洁.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4]善因营销结果披露中角色导向对消费者口碑传播意愿作用机制研究[D]. 张安然. 吉林大学, 2021(01)
- [5]微纳米碳复合吸油与分离功能材料研究[D]. 张泰. 天津工业大学, 2021(01)
- [6]身份犯共犯问题研究 ——兼论刑法理论的视域和论域[D]. 张玮琦.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7]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9]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 周佳楷. 辽宁大学, 2020(09)
-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标签:法律; 内部控制; 投资;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