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林顿”火灾案一审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汪智[1](2019)在《网络传播侮辱英烈内容的认定和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到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再到抖音、搜狗广告侮辱邱少云事件等。近年来,发生在网络空间中侮辱英烈的现象数不胜数,涉及的主体也较为复杂,如学者、自媒体、网络广告等。这种现象吸引了社会舆论的关注,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也推动了我国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的进展,如《民法总则》第185英烈条款的制定、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正式出台。而网络传播侮辱英烈现象这种新的网络现象,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关注,其中很大一部分研究是从法学角度出发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情况,还有一些研究则将其归类为历史虚无主义研究,但是从本学科出发探究这一网络现象的原因和规制方法的研究则不是太多。本文以案例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一方面,从宏观方面对英雄、烈士,名誉以及名誉权等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以此作为本文分析的背景材料。另一方面分别选择“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和抖音搜狗广告侮辱邱少云事件这三起案例进行具体的个案研究,对网络传播侮辱英烈现象的具体表现、侵权认定等进行内容分析,并试图探究不同网络主体侮辱英烈行为的深处原因和规制方法。全文基本框架如下.:绪论部分,对选题来源、研究意义等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第一章,对英雄、烈士、名誉及名誉权以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三、四章是本文个案研究的部分,分别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抖音、搜狗广告侮辱邱少云事件等三个案例中侵权原因、表现等进行分析;第五章回归到我国我国英烈保护规制现状,对域外几个国家的英烈保护立法现状分别进行考察,希冀借鉴其先进经验,并对我国英烈保护立法的不足进行分析,从而推动我国英烈保护的发展。
唐梅玲[2](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周湘琳[3](2018)在《“重庆大轰炸”集体记忆的媒介再现研究 ——以中央电视台报道为对象(2009-2017)》文中提出大众媒介对历史的再现是大众获取历史认知、形成历史记忆的重要基础。再现的角度、方式、内容的不同,对受众审视过去、理解当下产生影响。抗日战争期间,重庆成为战时首都,摇身一变从西南小城变成了中国大后方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中心。此时的重庆繁华、兴盛,自然成为了日军的打击目标。在重庆大轰炸中显现出的抗战精神、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在今天看来依然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的新闻舆论机构和思想文化阵地,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权威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和影响性,对中央电视台再现重庆大轰炸的路径、内容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使用文本分析和内容分析的方法,基于框架理论的视野和框架分析的思路,对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以再现历史上的重庆大轰炸为主的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具体过程中,本文从高层次结构、中层次结构、低层次结构三个层面对中央电视台建构的重庆大轰炸进行内容分析与文本分析,然后得出结论。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部分,阐明研究缘起和研究背景,通过文献综述说明问题研究的可行性,并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最后确定了研究方法、研究问题和价值创新点。第二章分析了中央电视台建构重庆大轰炸的路径。依据臧国仁对媒介框架的划分,分别从高、中、低三个层次对样本进行分析和解读,发现中央电视台对重庆大轰炸的建构是通过议题框架、结构框架、表达框架完成的。第三章对中央电视台建构重庆大轰炸的类型和特征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中央电视台建构的重庆大轰炸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创伤”和“抗争”。中央电视台建构重庆的轰炸的特征有三种,分别是:一定时间段内的规模性呈现、注意对历史语境进行还原、在类比和对比中强化认识。
王思源[4](2018)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因网络安全问题而遭受的损害日渐增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公法角度在基本法层面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进行规划。此立法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做出的回应。《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网络安全的概念,将网络安全划分为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两大领域,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并对违反保障义务的网络运营者课以行政法上的责任。然而对于网络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应是一个综合性体系,不仅要从公法角度着手,还要关注其私法上的规制路径。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中一旦发生安全问题,遭受侵害的最直接对象仍是广大的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在遭受损害后关心的是自身权益的补偿问题,而非对责任人进行公法上的处罚,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形成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就网络空间的社会运营体系及网络服务市场调节的现状而言,WEB2.0技术的普及与代码权的下放虽使得网络用户的自主性得到极大提升,但并未从事实上改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垄断地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用户群“两极分化”现象的产生。信息技术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应用学科,是一般网络用户所难以掌握的,其上网目的仅为享受网络服务,在网络安全事件中通常扮演受害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责任无可厚非。然而相对而言,掌握技术的用户数量的增加,使得木马病毒、漏洞攻击、钓鱼网站等对网络运行安全的恶意破坏行为与日俱增,直接提升了对网络运行安全的威胁;此外,因运营方管理不善或刻意而为之所造成的公民利益受损问题也频繁发生,譬如铁道部“12306”网站泄露13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这意味着网络运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需对违法成本与管理成本之间进行价值取舍,并结合网络社会的发展现状进行综合考量。《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现行民法体系中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的框架式规定,该款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的初衷,但仍旧立足于传统侵权法的思维模式,并未以网络社会为基础进行考虑,这直接导致了该套制度在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时,在实践及理论上面临双重困境。其一,其中的“通知规则”及“知道规则”主要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中“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的适用模式,仅侧重于保障以知识产权、人格权为主的非物质形态民事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网络空间特有社会形态及网络侵权的多元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其泛用性则显得苍白。其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看门人”,相对用户而言掌握着更为丰富的和技术信息,为此确保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拥有一个相对安全的运营环境理应成为一项注意义务。而这项义务的法律地位如何,其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及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理论上或者实践中都一直处于一个模糊地带。另外,针对以干涉网络运行安全为手段的侵权行为,在私法体系上存在着立法空白。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事实上排除了涉及网络运行安全问题的侵权行为,仅在以财产性利益或人格性利益为侵权客体的案件中得以适用。但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不同,其关注的重点在于计算机漏洞修复、信息技术加密与破解、反病毒程序的研发及基础设施的维护等方面。基于运行安全而形成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在缺乏理论支撑的前提下只能通过大众的价值判断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进行标准衡量,譬如在一些案例中,法官会以行业交易习惯为依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过错推定。这意味着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自始至终缺乏一个充分的考量标准。虽然针对网络安全问题,“交易习惯”可作为“行业行规”来理解,但网络空间并非现实意义上的空间,其本质是架设于网络基础设施之上,以代码语言和编程逻辑所构造的数据流交互体系,网络安全标准也无法根据砖瓦材质等进行如同传统意义上的建筑施工安全评测,其技术博弈的特性使得在缺乏理论依据的情形下,以行业标准作为过错认定的方式显得过于乏力。因此,在传统侵权法体系无法解决相对前沿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拟采用一种另辟蹊径的方式对当前的网络侵权体系进行补足,即将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目前在我国侵权法理论中,“网络运营者”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分属于两个系统的概念。然而,由网络运营者主导的网络空间实际上同样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的特征,其中存在的潜在危险也不仅限于对知识产权及人格权的侵害。因此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与控制者,不仅应对网络空间中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还应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具体而言,因为现实物理场所的基础安全问题在民法理论中是依靠“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加以解决的,网络空间中的安全问题有异于现实物理场所,那么网络环境下基础安全问题解决的路径又在何处,传统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能否在网络空间中发挥其制度价值,其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有何新特征,如何构建制度化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是为本文论述的重点。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也将同时考量网络空间特有的社会性及技术性特征,从而为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规制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肖志勇[5](2017)在《日本集体自卫权的法理解释与解禁历程》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7月及2015年9月,日本相继解禁了集体自卫权和通过了新安保法案。集体自卫权的解禁,标志着日本“专守防卫”政策的质变,其军事行动力将呈现扩大化的趋势;而新安保法案的颁布实施,则为这一扩大化趋势提供了稳固的法律保障。对于国内政治由否认侵略历史的保守势力来主导的日本来说,这些动向无疑是会引起周边邻国及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及警惕的。本文立足于法理与实情,全面地就集体自卫权在国际法与(日本)国内法上的法律性质,以及在日本战后历史上的展开与推进进行了探讨与分析。这既具有分析日本集体自卫权的法律特点、行使目的、实施方式等理论上的意义,又具有从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来分析国际关系的现实性意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与分析了集体自卫权的法理问题。本章首先从国际法和日本宪法的角度分别对集体自卫权进行了解读,并在最后证明了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日本宪法与承认国家享有集体自卫权的国际法,在本质上是不冲突的。第二章探讨了历史视角下日本集体自卫权的发展情况。本章首先探讨了日本充实集体自卫权行使基础的五个阶段,随后就对这以上发展阶段起推动作用的内、外部两股力量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安倍内阁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该章从三个层次对安倍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目标指向进行了解读,并驳斥了安倍内阁以“限定容忍”的观点来谋求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手法,最后就集体自卫权在新安保法案中的呈现特点以及集体自卫权在实施中的灵活性进行了解读。第四章分析了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影响。该章从法律层次上批判了安倍内阁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方式以及其在解禁过程中采取的某些行为对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坏,并从现实层面上认为集体自卫权的解禁既会为日本开启“发展盟友模式”,推动日本军工产业发展,也会不利于维护东北亚以及南海区域的安全与稳定。面对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可能引发的担忧,一方面我们期待日本能持续地珍视和平,另一方面我们在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争取日本在和平的道路上持续前行的同时,也应保持着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
史莺[6](2016)在《政府对新媒体的舆论引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传播的弊端不断显现,政府部门应对不力引发负面影响,从而对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在信息时代占领舆论宣传主阵地、加强政府舆论引导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适应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舆论引导模式,就成为目前政府必须面对的挑战。本文以新媒体环境为背景,选取近年来多个由新媒体引发的舆论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大量舆情分析数据并结合本人日常工作后,深入分析思考。阐明新媒体对政府舆论引导的机遇和挑战,政府舆论引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国内外政府对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引导的有效做法等,最终得出完善新媒体时代政府在舆论引导方面的四个主要对策:完善自身宣传平台、强化舆情搜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网络立法。希望能为政府部门在新媒体时代形成系统、科学、合理的舆情引导机制献计献策。
连珞菲[7](2015)在《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研究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文中指出近几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的难度越来越大,公共危机处理过程和结果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如何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已经成为政府亟不可待的问题。目前中国现有的政府公共危机应对体系还有待完善,新媒体和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相结合的题材较为新颖,本文从这个角度出发,引用CAS理论将新媒体和公共危机应对结合起来研究,力图通过对杭州飙车案的深入分析,探索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公共危机应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之道。文章分五部分论述,论文首先对新媒体及公共危机事件做一概述,不仅对新媒体和公共危机的概念进行论述,而且对这两者的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公共危机与新媒体的关系进行分析;接着运用案例来表现对政府在新媒体环境,最后阐述了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政府在新媒体环境下对管理公共危机还有不适应性,提出在新媒体环境下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策略。
万茵[8](2015)在《时政记者》文中提出引子《柳志忠:从部长到死囚》在《深度调查》栏目播出之后,神州电视台的出镜记者李晓婧便一夜成名。一个初闯京城的姑娘,轻而易举地就浪得如此虚名,作为她的伯乐,短暂的欣慰过后,我在心中升起了一股莫名其妙的愤怒。在电视台一楼大厅一角的咖啡座里,我约见了李晓婧。"你成名了,祝贺你。"本想调侃一下她说"你成‘名记’了",但话已滚到舌尖,觉得不够庄重,临时就咽了回去。"应主任,谢谢,您不给我机会,我今天什么都没有。"
周劲松[9](2014)在《全球化时代下美国的反托拉斯对外政策及其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是各国维护自由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并最终增进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政策,则是政府管理国家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制定和实施影响垄断和市场势力的政策,打击、遏制垄断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的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美国对其反垄断对外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展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打击了国家卡特尔、开展了国际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政策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阮博[10](2014)在《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务诚信是指政务人员在政务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政务诚信主要通过政务之“真”、政务之“诚”和政务之“信”三个方面反映出来。政务诚信是中外先贤们思索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关注的重要对象。公仆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政治德性理论和政治合法性理论,都确证着政务诚信。政务诚信有利于实现政治民主,有利于促进政治认同,有利于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政务诚信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能对市场诚信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能为经济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政务诚信能够涵育现代政治文化,能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政务诚信能够净化社会风气,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政务失信是与政务诚信相对应的范畴,指的是政务诚信的缺乏和丧失。当前中国确实存在着政务失信现象,这可以从人性论、媒体报道和广大群众的亲身感受等方面得到很好地说明。从当前中国政务失信的特点、当前中国政务人员的总体政治风貌、当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政务失信的态度来看,政务失信不可能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流。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现象虽然不占主流,但已经比较严重,这可以从当前群众对于政务诚信的总体感知度不高、对于政务人员的认可度不高、对于政务信息和政务活动的信任度不高三个方面得到充分反映。当前中国政务失信的基本样态是政务失“真”、政务失“诚”和政务失“信”。政务失“真”的典型表现是统计数据失真、形式主义和政务人员学历履历造假,政务失“诚”的典型表现是官僚主义、政务公开扭曲和行政不公,政务失“信”的典型表现是“空头支票”、“朝令夕改”和“新官不理旧账”。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现象,可能诱发政治冷漠、群体性事件、“塔西陀陷阱”和社会诚信危机。当前中国政务失信的发生有着制度上的逻辑。制度缺位使得政务诚信的确定性心理维系机制和外在制约机制缺失,从而容易滋生政务失信现象。这可以从政务诚信档案制度的缺位与政务失信、政务诚信考核制度的缺位与政务失信这两个个案分析中得到很好地说明。制度走样使得政府的制度性承诺难以兑现,以及使得政务诚信的维系机制和促进机制失效,从而导致政务失信的发生。这可以从政务公开制度的走样与政务失信、政务人员职务晋升制度的走样与政务失信这两个个案分析中得到很好地说明。制度软化会减少政务失信的成本、激发政务失信的动机以及使政务失信的制约机制和惩戒机制失灵,从而助长政务失信行为。这可以从政务监督制度的软化与政务失信、政务问责制度的软化与政务失信这两个个案分析中得到很好地说明。负面政治文化的存在是政务失信发生的根源。在当前中国,导致政务失信发生的负面政治文化主要是官本位政治文化、人治型政治文化和臣民式政治文化。受官本位政治文化的影响,政务人员从事政务活动的动机是私利主导而不是公益至上,政务人员从事政务活动的法则是权力中心而不是权利中心,政务人员从事政务活动的心态是“官贵民轻”而不是“民贵官轻”,这些都会导致政务失信。人治型政治文化的完美主义人性预设,人治型政治文化蕴含的“人大于法”的价值观念,人治型政治文化所导致的等级主义价值观念,都会消解政务诚信。臣民式政治文化会使得民众的主人翁意识缺乏,这会颠倒主仆关系,从而消解政务诚信;臣民式政治文化会使得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缺乏,这会增添政务活动中的神秘主义因素,从而消解政务诚信;臣民式政治文化会使得民众的政治监督功能消弭,这会助长政务人员不负责的行政,从而消解政务诚信。当前中国政务失信的治理可以从多个层面获得突破,教育治理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政务失信的教育治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针对政务人员,即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二是针对普通公民,即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效的政务诚信教育,能够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是政务失信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的公民意识教育,能够使广大公民都有健全的公民意识。广大公民具备健全的公民意识,是政务失信的外部压制机制。
二、“克林顿”火灾案一审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克林顿”火灾案一审判决(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传播侮辱英烈内容的认定和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样本选择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雄”“烈士”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英雄和烈士:法律层面和一般意义上英烈概念的区别 |
(一) 英雄、烈士概念的解读 |
(二) “英雄烈士等”的“等”字研究 |
二、名誉和名誉权:基本己达成共识 |
(一) 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 |
(二) 英雄烈士的名誉和名誉权问题 |
第二章 学术研究与英烈名誉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为例 |
一、案例分析 |
(一) 为何被认定侵权? |
(二)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背后的情理法思考 |
(三) “英烈”精神——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与共同想象 |
二、学术质疑还是否定历史? |
(一) 历史虚无主义和网络历史虚无主义 |
(二) 质疑就是否定历史吗? |
三、如何平衡学术研究与英烈名誉保护之间的冲突 |
(一) 学术研究中的学者 |
(二) 学术纷争案件中的司法部门 |
第三章 网络娱乐与英烈名誉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为例 |
一、案例分析 |
(一) 为何被认定侵权 |
(二) 内容平台——今日头条是否需要担责 |
二、恶搞文化与娱乐至死的到来 |
(一) “暴漫”文化何以兴起 |
(二) “暴漫”文化恶搞英烈的原因 |
(三) 网络自媒体恶搞英烈事件背后的思考 |
三、如何平衡网络娱乐创作和英烈名誉保护之间的冲突 |
第四章 网络广告与英烈名誉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以抖音搜狗广告侮辱邱少云事件为例 |
一、案例分析 |
(一) 为何被认定侵权 |
(二) 网络广告侵害英烈名誉权益行为责任主体辨析 |
二、抖音搜狗广告侮辱邱少云事件背后的思考 |
(一) 算法有无价值观? |
(二) 如何看待竞价排名网络广告 |
三、如何平衡网络广告与英烈名誉保护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国外英烈保护的立法现状及我国的规制现状 |
一、国外英烈保护立法现状的考察 |
(一) 俄罗斯英烈保护立法及其经验 |
(二) 美国英烈保护立法及其经验 |
(三) 韩国英烈保护立法及其经验 |
二、目前我国英烈保护现状的不足 |
(一) 对“英烈”范围的界定存在不确定性 |
(二) 民事诉讼势单力薄 |
(三) 烈士记忆未明文规定为国家共同记忆 |
(四) 英烈纪念设施等保护不明确 |
三、对我国英烈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 公检法司多部门联动启动公益诉讼 |
(二) 对于英雄的界定应更加明确 |
(三) 明确侵权行为责任属性,统一处罚标准 |
(四) 注意英雄烈士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保护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重庆大轰炸”集体记忆的媒介再现研究 ——以中央电视台报道为对象(2009-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新闻传播学研究视阈下的重庆大轰炸 |
(二)关于框架理论的研究综述 |
(三)集体记忆与媒介 |
三、研究方法与问题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问题 |
四、研究对象 |
五、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二章 中央电视台再现“重庆大轰炸”集体记忆的媒介框架 |
一、高层次框架:议题 |
1.样本总貌 |
2.议题类型 |
3.议题建构的情感倾向 |
二、中层次框架:结构 |
(一)回忆苦难型议题的中层次结构 |
(二)反击抗争型议题的中层次结构 |
(三)背景原因型议题的中层次结构 |
三、低层次框架:表达 |
(一)关键词 |
(二)消息来源 |
(三)图像 |
(四)表现手法 |
第三章 中央电视台再现“重庆大轰炸”的类型及特征 |
一、中央电视台再现重庆大轰炸的类型 |
(一)重庆大轰炸的创伤 |
(二)重庆大轰炸的抗争 |
二、中央电视台再现重庆大轰炸的特征 |
(一)特定时间段内的规模性呈现 |
(二)在对比和类比中强化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安全形势 |
1.2 对网络安全问题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2章 网络安全归责的理论依据及制约因素 |
2.1 网络安全概述 |
2.1.1 网络安全的起源及立法发展趋势 |
2.1.2 网络安全的类型化 |
2.1.2.1 硬件设施安全 |
2.1.2.2 运行系统安全 |
2.1.2.3 互联网应用安全 |
2.1.2.4 数据传播安全 |
2.2 义务主体的认定依据 |
2.2.1 民法中的信赖利益 |
2.2.2 危险控制理论 |
2.2.3 收益风险相一致理论 |
2.2.4 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 |
2.3 网络侵权归责的制约因素 |
2.3.1 我国网络侵权归责的实践制约因素 |
2.3.1.1 现有技术条件对监管能力的限制 |
2.3.1.2 服务对象的不确定性 |
2.3.1.3 网络侵权的多元化趋势 |
2.3.2 我国网络侵权归责的理论制约因素 |
2.3.2.1 民法体系与宪法体系间的权利冲突 |
2.3.2.2 连带责任设计带来的体系冲突 |
第3章 网络安全保护的侵权法体系解读 |
3.1 网络安全的私法保护缺陷 |
3.1.1 “信息安全”与“运行安全”的立法裂隙 |
3.1.2 “通知”与“应知”规则下形成的事后止损义务 |
3.1.3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分化 |
3.2 网络侵权行为的新特征 |
3.2.1 侵权行为发生在以网络平台为支撑的交往空间 |
3.2.2 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技术上的支配性 |
3.2.3 侵权行为地和行为模式体现为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外延扩张 |
3.2.4 侵权客体的多元化 |
3.2.5 侵权模式的简易性及隐蔽性 |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查 |
3.3.1 美国法模式下,由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变迁 |
3.3.2 德国法中的统一规范与分别归责体系 |
3.3.3 欧盟模式下,一体化立法与各国分别立法的结合 |
3.3.4 我国统一于侵权法典的归责体系 |
3.4 调整网络安全问题的制度困局 |
3.4.1 合同法调整模式下所面临的困境 |
3.4.2 现行侵权法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网络安全责任问题的解决框架 |
4.1 我国网络侵权的法律体系 |
4.1.1 法律 |
4.1.2 行政法规 |
4.1.3 部门规章 |
4.1.4 司法解释 |
4.1.5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4.2 解释论下网络侵权条款的局限性探讨 |
4.2.1 限定规则下保护对象的局限性 |
4.2.2 “网络侵权”与“网络运行安全”的二元分化 |
4.3 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 |
4.3.1 网络侵权归责的底层逻辑 |
4.3.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变迁:从Web1.0到Web3.0 |
4.3.1.2 平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从去中心化到中心化 |
4.3.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 |
4.3.2.1 不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
4.3.2.2 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
4.4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
4.4.1 侵害行为:打破狭义客体范围的责任分配逻辑 |
4.4.1.1 主体划分标准 |
4.4.1.2 客体划分标准 |
4.4.1.3 主体与客体相结合的划分标准 |
4.4.1.4 应采用主体划分标准,但适用上要打破狭义客体的局限 |
4.4.2 过错:不同侵权模式下主观标准的认定规则 |
4.4.2.1 硬件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
4.4.2.2 运行系统安全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
4.4.2.3 互联网应用安全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
4.4.2.4 数据传播安全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
4.4.3 损害后果:以数据损害为基础的网络侵权赔偿模式 |
4.4.4 因果关系:相对复杂的判定标准 |
第5章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及适用价值 |
5.1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及演进过程 |
5.1.1 德国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 |
5.1.2 适用介质的扩张:从空间范围延伸至行为的危险 |
5.1.3 德国法理论下的适用标准 |
5.1.3.1 义务承担主体 |
5.1.3.2 义务保护的相对人 |
5.1.3.3 义务内容 |
5.2 我国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价值 |
5.2.1 我国侵权法体系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继受 |
5.2.1.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
5.2.1.2 保护对象的范围 |
5.2.1.3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
5.2.1.4 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及义务人的责任方式 |
5.2.2 为不作为侵权提供义务来源与制度依据 |
5.2.3 强化对现代社会公共交往中风险的把控 |
5.2.3.1 加强对公共交往中风险把控的必要性 |
5.2.3.2 公共交往中风险的特点 |
5.2.4 弥补侵权责任法二元对立的僵化归责体系 |
5.3 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价值 |
5.3.1 网络空间中的“社会交往”与“潜在危险” |
5.3.1.1 网络空间的社会性 |
5.3.1.2 网络空间存在的风险及其管控的必要性 |
5.3.2 安全保障义务对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 |
5.3.2.1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通过技术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
5.3.2.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较低的风险管理成本 |
5.3.2.3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
5.3.3 安全保障义务服从于网络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 |
5.3.3.1 促进网络市场经济各类资源的整合与最佳配置 |
5.3.3.2 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
5.3.4 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于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实现 |
5.3.4.1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会侵犯用户的通信秘密权利.. |
5.3.4.2 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实现 |
5.4 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体现的特殊性 |
5.4.1 义务主体的特殊性 |
5.4.2 权益保护范围的特殊性 |
5.4.2.1 知识产权 |
5.4.2.2 人格权 |
5.4.2.3 虚拟财产 |
5.4.3 义务认定标准的特殊性 |
第6章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架构阐释 |
6.1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架构 |
6.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
6.1.2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类型的认定 |
6.1.2.1 保障硬件设施安全 |
6.1.2.2 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
6.1.2.3 保障信息传播安全 |
6.1.2.4 保障信息内容安全 |
6.1.3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标准 |
6.1.3.1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化性 |
6.1.3.2 网络安全问题的自身特点与网络用户自我保护的可能性 |
6.1.3.3 网络安全问题的防范成本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益 |
6.2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
6.2.1 共同侵权模式下连带责任的适用困惑 |
6.2.2 “补充责任”概念在我国侵权法适用上的补正 |
6.2.3 网络侵权模式下补充责任的特殊性 |
6.3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证研究——季海红诉苏宁易购案评析 |
6.4 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配套制度探讨 |
6.4.1 公权力的合理介入 |
6.4.2 加快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保护立法进程 |
6.4.3 政府财政支持及行业自律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日本集体自卫权的法理解释与解禁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集体自卫权的法理释析 |
(一)集体自卫权与国际法 |
(二)集体自卫权与《日本国宪法》 |
(三)国际法与《日本国宪法》的兼容性 |
二、历史发展视角下的日本集体自卫权 |
(一)日本集体自卫权行使基础的变化历程 |
(二)推动解禁进程的外部力量 |
(三)推动解禁进程的内部力量 |
三、对安倍内阁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分析 |
(一)解禁的目标指向 |
(二)“限定容忍”的实质 |
(三)新安保法案与集体自卫权的实施 |
四、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影响 |
(一)法律层面的影响 |
(二)现实层面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政府对新媒体的舆论引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相关概念 |
(四) 主要内容和观点 |
(五)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六) 创新与不足 |
一、新媒体环境下政府舆论引导的机遇与挑战 |
(一)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传播的特点分析 |
(二)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舆论引导的机遇 |
(三)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舆论引导的挑战 |
二、政府对新媒体舆论引导存在的问题 |
(一) 政府部门对于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引导意识尚未成熟 |
(二) 政府部门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相对缺乏 |
(三) 政府部门所辖的新媒体内容影响力不够 |
(四) 媒介融合尚在起步阶段 |
三、政府对新媒体舆论引导问题的产生原因分析 |
(一) 政府舆论引导意识尚未成熟的原因分析 |
(二) 政府部门缺乏“意见领袖”的原因分析 |
(三) 政务新媒体内容影响力不够的原因分析 |
(四) 媒介融合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四、国内外政府对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引导的有效做法 |
(一) 国内政府对新媒体舆论引导的有效做法 |
(二) 国外政府对新媒体舆论引导的有效做法 |
五、完善新媒体时代政府舆论引导的对策 |
(一) 完善自身平台,加强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建设 |
(二) 强化舆情搜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
(三)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
(四) 完善网络立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研究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总结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新媒体 |
2.1.1 新媒体的概念 |
2.1.2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 |
2.2 公共危机管理 |
2.2.1 公共危机的概念和特征 |
2.2.2 公共危机管理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
2.2.3 政府行为与公共危机管理 |
2.3 CAS理论 |
2.3.1 CAS理论概念 |
2.3.2 CAS理论特征 |
2.3.3 CAS理论与政府危机应对的关系 |
第3章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公共危机应对案例CAS分析 |
3.1 杭州飙车案案例 |
3.1.1 事件简述 |
3.1.2 时间进程 |
3.1.3 新媒体环境下的案例CAS分析 |
3.2 杭州飙车案中的政府行为CAS分析 |
3.2.1 错过时间点失去主动权 |
3.2.2 舆情判断失当激发多重矛盾 |
3.2.3 政府后续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 |
3.3 新媒体在政府公共危机应对中的作用分析 |
3.3.1 监测和预警者 |
3.3.2 信息公开者 |
3.3.3 舆论引导者 |
3.3.4 社会动员者 |
3.4 政府对新媒体运用分析 |
3.4.1 地方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关系 |
3.4.2 政府对新媒体的运用 |
第4章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公共危机应对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法规缺乏 |
4.2 信息公开不到位 |
4.3 监管和重视缺乏 |
4.4 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策略 |
5.1 健全有关法律体系 |
5.1.1 完善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相关法律体系 |
5.1.2 完善规范新媒体传播的法律法规 |
5.2 加强信息公开 |
5.2.1 提高对信息公开的认识 |
5.2.2 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速度 |
5.3 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和运用 |
5.3.1 加强对新媒体的审核和监管 |
5.3.2 加强对新媒体的研究和运用 |
5.4 做好公共危机预警工作 |
5.4.1 引入新媒体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
5.4.2 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公共危机预警功能 |
第6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时政记者(论文提纲范文)
一、世事难料 |
二、无处可逃 |
三、如鱼得水 |
四、巴黎春天 |
五、忙里偷闲 |
六、青春冲动 |
七、情场失意 |
八、新城巧遇 |
九、销魂时刻 |
十、时政记者 |
(9)全球化时代下美国的反托拉斯对外政策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美国反托拉斯对外政策的调整的具体体现 |
(一)扩展国内法的域外效力 |
1. 完善立法,解决与外国反垄断当局的合作问题。 |
2. 建立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具体制度。 |
3. 修订国际反托拉斯政策指南,重申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 |
(二)积极打击国际卡特尔 |
(三)开展反托拉斯国际合作 |
1. 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 |
(1)双边合作。 |
(2)多边合作 |
2. 阻扰在WTO框架下制定统一竞争政策 |
三、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启示 |
(10)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进展述评 |
一、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二、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政务诚信 |
二、政务失信 |
三、教育治理 |
第四节 逻辑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逻辑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务诚信的理论确证 |
第一节 政务诚信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古代先贤的政务诚信思想 |
二、西方古典思想家的政务诚信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务诚信思想 |
四、中国共产党的政务诚信思想 |
第二节 政务诚信的理论根据 |
一、公仆理论与政务诚信 |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政务诚信 |
三、政治德性理论与政务诚信 |
四、政治合法性理论与政务诚信 |
第三节 政务诚信的价值维度 |
一、政务诚信的政治价值 |
二、政务诚信的经济价值 |
三、政务诚信的文化价值 |
四、政务诚信的社会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务失信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政务失信的现状评判 |
一、“存在”抑或“不存在”:政务失信的有无评判 |
二、“主流”抑或“支流”:政务失信的地位评判 |
三、“轻微”抑或“严重”:政务失信的程度评判 |
第二节 政务失信的基本样态 |
一、政务失“真” |
二、政务失“诚” |
三、政务失“信” |
第三节 政务失信的可能风险 |
一、政务失信与政治冷漠 |
二、政务失信与群体性事件 |
三、政务失信与“塔西佗陷阱” |
四、政务失信与社会诚信危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务失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制度缺位与政务失信 |
一、制度缺位与政务失信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政务诚信档案制度的缺位与政务失信 |
三、政务诚信考核制度的缺位与政务失信 |
第二节 制度走样与政务失信 |
一、制度走样与政务失信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政务公开制度的走样与政务失信 |
三、政务人员职务升迁制度的走样与政务失信 |
第三节 制度软化与政务失信 |
一、制度软化与政务失信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政务监督制度的软化与政务失信 |
三、政务问责制度的软化与政务失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务失信的文化解读 |
第一节 官本位政治文化与政务失信 |
一、官本位政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
二、官本位政治文化的现实表现 |
三、官本位政治文化对政务诚信的消解 |
第二节 人治型政治文化与政务失信 |
一、人治型政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
二、人治型政治文化的现实表现 |
三、人治型政治文化对政务诚信的消解 |
第三节 臣民式政治文化与政务失信 |
一、臣民式政治文化的基本内涵 |
二、臣民式政治文化的现实表现 |
三、臣民式政治文化对政务诚信的消解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务失信的教育治理 |
第一节 政务诚信教育与政务失信治理 |
一、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政务失信的内部约束机制 |
二、政务诚信教育:政务诚信价值观确立的有效手段 |
三、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探索 |
第二节 公民意识教育与政务失信治理 |
一、公民意识的健全:政务失信的外部压制机制 |
二、公民意识教育:健全公民意识培育的有效路径 |
三、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性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克林顿”火灾案一审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传播侮辱英烈内容的认定和规制[D]. 汪智. 安徽大学, 2019(07)
- [2]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重庆大轰炸”集体记忆的媒介再现研究 ——以中央电视台报道为对象(2009-2017)[D]. 周湘琳. 西南大学, 2018(01)
- [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 王思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5]日本集体自卫权的法理解释与解禁历程[D]. 肖志勇. 东北师范大学, 2017(02)
- [6]政府对新媒体的舆论引导问题研究[D]. 史莺. 天津师范大学, 2016(02)
- [7]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公共危机应对研究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D]. 连珞菲. 华侨大学, 2015(03)
- [8]时政记者[J]. 万茵. 百花洲, 2015(05)
- [9]全球化时代下美国的反托拉斯对外政策及其影响[J]. 周劲松. 金陵法律评论, 2014(01)
- [10]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问题研究[D]. 阮博.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