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民侠[1](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王迎[2](2013)在《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林业工作最重要的内容。重点国有林区是我国面积最大、开发最早,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最大的林区。它主要分布在东北东部山地和大兴安岭、小兴安岭山地、以及西南金沙江、西北白龙江流域,同时还包括新疆天山国有林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利用,重点国有林区已成为我国可采成过熟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社会发展滞后、职工生活贫困、社会不稳定的地区。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思想的束缚下,林区开发建设实行先生产、后生活、小而全、大而全的模式,致使林区社会负担沉重,各项生活设施欠账严重。尤其是,长期坚持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忽视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后备可采森林资源储备严重不足,致使林区经济发展后劲不强。其深层次原因是长期忽视森林资源经营,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这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在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上的成功作法和经验,重新设计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新模式以及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一是为实现将重点国有林区建设成为我国的生态屏障和林产品供应基地的目标,从中国生态恶化、木材短缺的国情出发,也从重点国有林区以天然林为主的林情出发,在重点国有林区推进科学的森林功能区划,即将重点国有林区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区、兼融林区和商品用材林区。二是在科学的森林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我国重点国有林区实施森林的分类经营,即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经营目标和侧重需求实施不同的森林经营方式,不同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不同的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三是针对目前我国国有林、地方林范围不清、权属不明的现实,重新划定国有林、地方林和民营林的范围,其划定的原则是:将中央政府管辖的森林划定为国有林;将地方政府、县级政府管辖的森林划定为地方林;将林权改革后农民自主经营的森林划定为民营林。国有林范围的划定可按照分步走的原则,第一步将原中央管辖的重点国有林区(即136个森林工业企业局)划为中央政府管辖的森林,即国有林,以后再逐步扩大。四是在明确中央政府对重点国有林区,即国有林的权属和责任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和林情出发,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在国有林管理上的先进经验,重新构建了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模式,即在国有林林区建立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国有林管理体系。五是为确保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设计了相应的财政、信贷、税收等扶持政策以及配套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
李秋娟[3](2010)在《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类采伐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森林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森林资源质量变化,森林经营者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积极性,及其合法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并且最终直接影响到我国森林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文化体系建设能否顺利实施。尽管我国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运输和木材检疫制度等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森林资源无序、过渡采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不断加强,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国有林场改革的日益深入,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采伐限额的范围太广、采伐类型过多、采伐控制方式不合理、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和指标分配不透明等政策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与制约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瓶颈之一。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政策问题,为此,国家林业局,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工作以中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变迁,及其基本特征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河北省国有林场林业发展现状系统分析,选择河北省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河北省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平泉县国有林场和塞罕坝机械林场为集体研究对象,采用参与式半结构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获得有效调查问卷211份。进而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存在的问题、改革意愿等进行调查,通过系统分析提出了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改革框架。具体研究结论如下:(1)中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历了采伐严格执行期、采伐管理调整期和采伐改革进行期三个阶段的制度变迁,现行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具有强制性、计划性、集权性和阶段性特征。(2)河北省国有林场对河北省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河北省国有林场,是京津地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对京津地区防沙源、保水源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研究示范基地和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巩固和深化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成果的样板;是河北省可持续经营综合试验示范基地。(3)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51.66%的被调查者认为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不足,其中44.55%的被调查者认为此问题尤为严重。二是45.97%的被调查者认为森林采伐类型过多,而采伐类型与消耗结构双重控制存在矛盾,认为消耗结构划分没意义。三是69.19%的被调查者认为指标下达时间晚。四是60.66%被调查者认为采伐审批手续复杂,其中55.45%认为此问题尤其重要;43.59%的被调查者认为,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4)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意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70.14%认为非林业用地上的森林资源不纳入采伐限额,但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用地上的森林资源,所有公益林和商品林都应该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77.73%的被调查者认为采伐类型应简化为培育性采伐和商品性采伐。三是73.93%的被调查者认为,皆伐和抚育采伐,按照面积控制限额,择伐,按照蓄积控制采伐。采伐年龄由河北省林业局或经营者自行确定。四是80%以上被调查者认为,必须坚持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由上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五是66.77%被调查者认为,培育性采伐中的人工中幼林的抚育采伐,必须编制作业设计,而实行备案制;而低质低效林改造,在确认的基础上,35.55%认为严格实行报批制。人工林商品性采伐的审批,45.50%认为必须编制作业设计,但是实行备案制;对于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的审批,53.08%认为沿用过去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报批制。(5)提出了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采伐改革框架:①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非限额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林木、规划林地上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是非限额管理之外的所有森林资源。②将现行的四种采伐类型简化为以改善林分(树种)结构、促进森林生长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培育性采伐和以获取木材为主要目的商品性采伐。③采取皆伐作业的商品性采伐,以及培育性采伐(包括抚育间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按照面积进行管理控制。采用择伐作业的商品性采伐,森林采伐限额按照蓄积进行管理控制。一般人工商品林,由各省区或者经营者自行确定主伐年龄。④坚持采伐许可证制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由经营单位向上级申请,上级根据实际情况,审批下达采伐指标,核实下发采伐许可证;对于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根据采伐限额测算方法确定采伐限额,核实下发采伐许可证。(6)森林采伐改革的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如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专项资金等。
李蕾[4](2008)在《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不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而且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支持人类生命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采伐是林业生产和森林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人类通过采伐活动对森林的作用是长期的、大规模和渐进的,其作用强度远远大于任何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对森林的影响,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对森林采伐行为加以限制。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传统林业也正在向现代林业逐步转变。在此过程中,由于新的经济主体和新的思维模式的不断出现,现行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暴露出一定的问题。本文即针对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全面综述了国内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就森林采伐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实地调查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相结合,归纳出当前森林采伐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借鉴国外林业发达国家经验和国内多年林业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森林采伐法律提出初步的完善构想,以期弥补现有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不足,使我国林业能在更加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王佳玮[5](2014)在《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森林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其在生态、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成为林业法律中不可缺少的目的。包含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在我国自实行以来,在保护森林资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立法的滞后性,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其在生态、社会经济以及政府管理这三个维度带来了不同的问题,阻碍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森林法》中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研究,得出其不足之处,并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中的先进之处,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为《森林法》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完善立法,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刘明[6](2012)在《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对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从“七五”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始终进行着改革与完善,也取得了显着成效,然而,随着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加快、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森林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难以适应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本研究以我国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在对国内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生产、教学等单位人员170余人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试图掌握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查意愿,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提出改革意见。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采伐管理是各国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内外现行森林采伐管理主要有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双重管理、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经营进行采伐管理、单纯实施采伐限额管理、以及森林分类管理并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四种形式。(2)现行的林业用地采伐限额管理存在的主要存在采伐限额总量不足、采伐管理类型过多、采伐指标申请难、采伐公示不合理等问题。(3)对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管理,69.82%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经营者自主管理,但是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4)对于采伐限额管理范围,49.11%的被调查者认为抚育采伐中采伐木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应不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52.07%的被调查者认为商品林其他采伐中的灾害性采伐应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5)采取皆伐的林地,应该按面积控制,采用择伐、抚育间伐方式的,应以蓄积进行控制;监管方式上,调查显示对于国有林,伐前、伐中由经营单位自主管理,伐后由上级林业主管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提出如下改革建议:(1)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应逐步取消采伐限额管理,采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主导的采伐管理模式。(2)简化采伐类型,商品林采伐类型可划分为主伐、经营性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经营性采伐和其他采伐。在对林木进行主伐时,实施皆伐按面积进行控制,实施择伐按蓄积控制,进行抚育间伐时严格按照蓄积进行控制。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向以后各年结转,但公益林采伐限额只准在当年使用,不能向以后各年结转。(3)改革采伐审批制,森林抚育间伐等经营性采伐实行备案制;收获性采伐严格执行审批制。(4)集体林等的采伐实行乡镇林业站提供“一站式”服务管理。(5)执行采伐公示制度,将采伐公示与领导绩效挂钩,实行领导问责制,保证在采伐分配、公示流程上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找到问题根源。(6)集体林等的采伐检查验收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执行要适度把握,既不能过分控制亦不能放任不管;国有林采伐监管可以在伐前和伐中环节实行自主管理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在伐后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于德仲[7](2008)在《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属模糊、责权利不统一、利益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集体林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森林法》规定商品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再次成为我国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研究立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从赋权与规制相统一的角度,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以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提出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第二章界定了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基础理论;第三章主要总结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介绍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第五章至第八章从赋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的意义,并对相关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九章论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必要性;第十章阐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内容;第十一章以福建永安市、江西遂川县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十二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明晰产权,通过赋权明确集体林权主体,实行规制则是为了界定产权的边界,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排他性;放活经营权,通过赋权使经营者实现自主经营,加以规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可分割性;落实处置权,赋予集体林经营者以处置权,并适当加以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集体林权的可转让性;确保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仅仅体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相关政策建议如下:尽快出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集体林权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反映产权的基本属性,即围绕集体林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安全性展开;集体林经营要调动经营者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赋权与规制的统一;重视集体林权制度与相关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积极进行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运行环境。
金银亮[8](2020)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以林业企业为主体的工商资本进山入林已有20多年,林业企业投资林业意愿较强,进山入林速度较快;总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政策法律与市场环境不同,但林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的困扰,增加了林业企业经营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意愿;有必要梳理林业企业进山入林后承担哪些制度性交易成本,确定其成因,研究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理论机理以及影响方向、程度等。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也不等同于制度成本;制度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成本,是制度运行、实施必须支付的成本;另一部分是非必要成本,即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来源于政府过度管制和产权保护不力,对企业是一种负担,是被迫或变相被迫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不得不处理因此发生的各种冲突、纠纷和损失导致的成本,是“非对等、非自愿耗费”的,属于非必要成本,抑制市场功能发挥、增加市场不确定性,风险更大、不可控因素更强。林业企业受到的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采伐许可管制,现行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加剧了林业企业采伐指标供需不均衡,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不透明;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难度较大,为了获得采伐许可证,出现林业企业寻租、政府官员抽租、其他主体攫取租金的现象。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主要是权属纠纷和流转合同纠纷,表现在政策法律变化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同时期林权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林权流转合同的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较弱等;林业企业为了保护其产权安全性,不得不增加成本支出,由此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对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基础上,以广西、广东9家营林型林业企业进行案例研究,并对具有营林环节的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林业企业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在采伐制度实施环节,包括采伐指标分配、采伐许可及自由裁量权等,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于农户、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林业局等机构的制约,为了维护与上述主体关系,会采取公关等措施,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发现林权纠纷多发频发,显着影响林业企业正常经营。在计量分析上,政府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获得行政许可难度,采伐数量受到一定限制,挤占用于生产的资金,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进一步对异质性企业进行划分后发现,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受政府管制影响更大。在产权保护方面,林权保护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影响不够显着。相比于大规模企业,政府管制对于小规模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更大,更大程度增加了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林业企业所在地“开埠通商”时间作为产权保护的工具变量、交通运输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作为政府管制的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发现采伐许可管制、林权纠纷是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来源的结果依旧具有稳健性。将森林采伐限额、集体林权改革作为政府管制、产权保护的替代变量回归后发现距离集体林权改革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越大,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对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显着性影响。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绩效机理分析上,采伐许可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林权纠纷增加企业产权保护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降低林业企业盈利能力。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水平,降低林业企业创新能力,复杂繁冗的行政审批降低创新时间,扭曲资源配置价格,导致资源错配;林权纠纷增加创新“外溢性”和企业产权保护成本,降低企业创新意愿。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上,选取林业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产生显着负面影响,显着降低林业企业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而降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在政策建议上,应该增强森林经营方案法律效力;强化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增加人工林经营最高期限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规定。
张会儒[9](2006)在《落叶松云冷杉林生长模拟及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研究》文中指出森林采伐是森林利用的主要手段,也是调节森林结构、促进森林生长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森林采伐以木材利用为主要目的,给森林本身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随着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森林采伐(Reduced Impact Logging,简称RIL)和生态采伐(Ecology-based Harvesting)理念的提出,研究如何通过采伐,使森林既有高的经济效益,又不损失生态效益、不降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质量,正是科学的营林体系过去缺乏研究、现在还没有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研究在系统总结分析林分生长模拟和生态采伐更新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长白山落叶松云冷杉林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对象的生长动态分析和模拟,研究采伐活动对研究对象及其环境的影响,总结提出长白山落叶松云冷杉林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包括共性技术原则和个性技术指标。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结论: (1)对于由人工落叶松纯林演变而来的落叶松云冷杉混交林,采伐林分断面积和蓄积表现出相同的生长过程,即林分在采伐后,采伐强度越大,断面积和蓄积的年平均生长率越大;采伐林分的断面积和蓄积在采伐初期要小于未采伐林分,但随着林龄的增大以及林木竞争的加剧,会逐渐的向未采伐林分靠近。 (2)对用罗辑斯蒂(Logistic)函数和理查德(Richards)函数模拟落叶松单木生物量的生长变化规律比较分析表明,罗辑斯蒂函数优于理查德函数。用罗辑斯蒂函数对样本生物量的估计的总相对误差均在±1%以内,预估精度均在92%以上。其中总量、木材和树皮的预估精度在95%以上。落叶松单木生物量各组份的数量成熟龄分别为:总量28年,树干和树皮27年,树枝30年,树叶27年。各组份的比率分别为:树干72%,树皮9%,树枝16%,树叶3%。 (3)通过间伐对落叶松云冷杉林的影响研究分析表明,间伐促进了落叶松云冷杉林保留木生长的显着增加。林分及各树种(组)单木的断面积和蓄积生长率,均随间伐强度的增加而增加。间伐没有对总收获量产生显着的影响。各间伐样地的枯损无显着差异,但强度间伐比中度间伐的枯损蓄积和枯损木平均直径要大。间伐没有显着地改变林分的树种组成。间伐样地的物种多样性略有提高;间伐增加了林下灌草的生物量;间伐样地的土壤物理性质也略有改善。对于乔木层,弱度采伐时树枝和树干材生物量占总生物量比率较大。未间伐林分叶生物量占总生
王清军[10](2010)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兼论森林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需要相应变革采伐管理体制。我国现有采伐管理体制过于凸显国家利益和抑制私人利益,注重行政管制和忽视市场建构与公众参与,故必须予以变革。应当将采伐限额制度纳入森林经营方案中予以完善;在分权和分类经营基础上,建立许可与备案结合的采伐审批制度以及不予许可采伐的救济制度。借鉴西方经验,探索行政地役权和生态补偿互补的森林经营模式,以保障国家环境目标有效实现。
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2)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代林业的研究 |
1.2.2 森林经营的研究 |
1.2.3 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 |
1.3 研究的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的内容 |
1.3.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4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难点 |
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的研究基础 |
2.1 现代林业 |
2.1.1 现代林业的内涵 |
2.1.2 现代林业的目标 |
2.1.3 现代林业的森林分类经营 |
2.1.4 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
2.2 森林经理 |
2.2.1 森林经理的内涵及作用 |
2.2.2 我国森林经理发展历程 |
2.2.3 我国森林经理的对策 |
2.3 森林经营 |
2.3.1 森林经营的内涵 |
2.3.2 我国森林资源经营概况 |
2.3.3 新时期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 |
3 重点国有林区的概况 |
3.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概况 |
3.1.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范围 |
3.1.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概况 |
3.2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区开发史 |
3.2.1 重点国有林区的开发历程 |
3.2.2 重点国有林区的开发模式 |
3.2.3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的贡献 |
3.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 |
3.3.1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初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中期) |
3.3.2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中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70年代中期~90年代中期) |
3.3.3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后期的森林经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
3.4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
3.4.1 重点国有林区以森林采伐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4.2 重点国有林区以森林采伐为主兼顾森林经营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4.3 重点国有林区以开发建设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期 |
3.5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成因分析 |
3.5.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对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3.5.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弊端成因分析 |
3.5.3 大石头林业局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典型案例分析 |
4 国外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及经验借鉴 |
4.1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1.1 俄罗斯的森林经营 |
4.1.2 俄罗斯的森林资源管理 |
4.2 北美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2.1 美国的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 |
4.2.2 加拿大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3 北欧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3.1 芬兰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3.2 瑞典的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 |
4.4 德国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4.1 德国的森林经营研究 |
4.4.2 德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研究 |
4.5 日本的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研究 |
4.5.1 日本国有林的森林经营 |
4.5.2 日本国有林的森林资源管理 |
4.6 研究国外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经验的借鉴 |
5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改革 |
5.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作用 |
5.1.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生态地位 |
5.1.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经济地位 |
5.1.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的生态文化地位 |
5.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的目标 |
5.2.1 把重点国有林区建成我国北方以及长江流域的生态屏障 |
5.2.2 把重点国有林区建设成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应基地 |
5.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改革 |
5.3.1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功能区划 |
5.3.2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5.3.3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采伐 |
5.3.4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抚育 |
5.4 探索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的最佳模式 |
5.4.1 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 |
5.4.2 重点国有林区兼融林的经营 |
5.4.3 重点国有林区商品用材林的经营 |
6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工作重点转移 |
6.1.1 重点国有林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是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
6.1.2 重点国有林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后林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
6.2 以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林区工作重点转移 |
6.2.1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
6.2.2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
6.2.3 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 |
6.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设计 |
6.3.1 重新划定国有林、地方林与集体林的范围、权属和责任 |
6.3.2 构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新模式 |
7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与措施 |
7.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扶持政策设计的思路 |
7.1.1 政策设计以理顺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权属关系为基础 |
7.1.2 政策设计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 |
7.1.3 政策设计要确保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
7.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2.1 重点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2.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扶持政策设计 |
7.3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保障 |
7.3.1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措施保障 |
7.3.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和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行政措施保障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研究的创新点 |
8.3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1 |
导师简介2 |
致谢 |
(3)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类采伐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森林采伐管理研究现状 |
1.3.1 国外森林采伐管理研究现状 |
1.3.2 国内森林采伐管理研究现状 |
1.3.3 河北省森林采伐管理研究现状 |
1.3.4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 |
1.4.1 资料搜集 |
1.4.2 调查方法 |
1.4.3 研究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 |
2.1.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功能 |
2.1.2 制度变迁的概念 |
2.1.3 制度变迁的方式 |
2.1.4 制度变迁的过程 |
2.1.5 中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变迁 |
2.2 森林分类经营理论 |
2.3 森林经营理论 |
2.3.1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 |
2.3.2 森林多功能理论 |
2.3.3 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
3 中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基本现状 |
3.1 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政策体系 |
3.1.1 中国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体系构成 |
3.1.2 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政策主要规定 |
3.2 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政策基本特征 |
4 河北省国有林场基本情况及地位 |
4.1 河北省国有林场概况 |
4.1.1 河北省国有林场的产生与发展 |
4.1.2 河北省国有林场现状 |
4.2 河北省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状况 |
4.3 河北省国有林场林业发展定位 |
4.3.1 环京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主体 |
4.3.2 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研究示范基地和生态旅游目的地 |
4.3.3 巩固和深化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成果的样板 |
4.3.4 河北省森林可持续经营综合试验示范基地 |
5 河北省国有林场采伐现状分析 |
5.1 调查地区及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5.1.1 调查地区基本情况 |
5.1.2 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5.2 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采伐管理现状 |
5.2.1 国有林场森林采伐限额现状 |
5.2.2 森林采伐监督检查 |
5.2.3 森林经营方案 |
5.2.4 森林采伐限额对林场森林经营的影响 |
5.3 河北省国有林场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3.1 限额总量不足 |
5.3.2 采伐限额管理方面的问题 |
5.3.3 指标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
5.3.4 采伐审批和检查问题 |
5.3.5 其他问题 |
6 河北省国有林场采伐改革必要性分析 |
6.1 必要性分析 |
6.2 改革意愿分析 |
6.2.1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 |
6.2.2 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 |
6.2.3 采伐控制方式 |
6.2.4 采伐管理方式 |
6.2.5 采伐审批情况 |
7 河北省国有林场分类采伐管理制度框架和保障体系 |
7.1 分类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7.1.1 分类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 |
7.1.2 分类采伐管理的原则 |
7.2 分类采伐管理框架 |
7.2.1 非采伐限额管理 |
7.2.2 采伐限额管理 |
7.2.3 采伐审批检查 |
7.2.4 采伐许可证管理 |
7.3 保障条件 |
7.3.1 明晰产权 |
7.3.2 县级森林经营规划 |
7.3.3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执行 |
7.3.4 专项财政支持 |
7.3.5 人力资源保障 |
8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目的意义及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3.3 研究方法 |
2 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历史沿革 |
2.1.1 新中国成立初期 |
2.1.2 "文革"时期 |
2.1.3 改革开放时期 |
2.1.4 快速发展时期 |
2.2 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2.2.1 采伐限额制度 |
2.2.2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
2.2.3 采伐许可制度 |
2.2.4 森林采伐方式与伐后更新制度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
3.1 采伐限额制度限制非公有制林业的自主经营权 |
3.2 采伐限额编制不科学 |
3.3 采伐许可制度不完善 |
3.4 森林经营者指导培训制度不健全 |
3.5 滥砍盗伐问题依然存在 |
3.6 本章小结 |
4 对发达林业国家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借鉴 |
4.1 芬兰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 |
4.2 德国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 |
4.3 美国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 |
4.4 瑞典的森林采伐法律制度 |
4.5 加拿大森林采伐法律制度 |
4.6 对发达林业国家森林采伐法律制度借鉴 |
4.7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的构想 |
5.1 调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
5.2 完善森林采伐许可制度 |
5.3 健全对经营者指导培训制度 |
5.4 强化森林采伐监管制度 |
5.5 建立森林采伐公众参与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概述 |
2.1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立法沿革 |
2.1.1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初建时期 |
2.1.2 法律意义上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确立时期 |
2.1.3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的调整时期 |
2.2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立法内容 |
2.2.1 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
2.2.2 采伐许可制度 |
2.2.3 采伐方式和伐后管理制度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国外立法比较 |
3.1 西方林业国家森林采伐管理立法概况分析 |
3.1.1 法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立法概况 |
3.1.2 瑞典森林采伐管理的立法概况 |
3.1.3 芬兰森林采伐管理的立法概况 |
3.2 国外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3.2.1 保护生物多样性 |
3.2.2 对森林采伐进行分类管理 |
3.2.3 注重公众参与森林采伐管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现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立法评析 |
4.1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 |
4.1.1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立法体系上的不足 |
4.1.2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在立法目的上的不足 |
4.1.3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在立法内容上的不足 |
4.2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不足的原因 |
4.2.1 林业指导思想的调整 |
4.2.2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废存在争议 |
4.3 我国现有森林采伐管理立法不足带来的主要问题 |
4.3.1 生态维度——没有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 |
4.3.2 社会经济维度——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
4.3.3 政府管理维度——权力寻租导致腐败 |
4.4 对《意见稿》中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修改评析 |
4.4.1 立法目的和原则的修改 |
4.4.2 采伐限额制度中的修改 |
4.4.3 采伐许可制度中的修改 |
4.4.4 伐后管理制度中的修改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对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的建议 |
5.1 加快立法修改的步伐,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
5.2 明确现代生态法基本原则 |
5.2.1 明确生态优先原则 |
5.2.2 明确公众参与原则 |
5.3 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立法内容 |
5.3.1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立法内容 |
5.3.2 完善森林采伐许可制度的立法内容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6)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1 制度变迁理论 |
1.3.2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 |
1.3.3 林业分类经营理论 |
1.4 国内外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主要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方式 |
1.4.2 国内森林采伐管理研究现状 |
1.4.3 国内外森林采伐管理研究评述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 |
2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森林资源 |
2.1.2 森林采伐限额 |
2.1.3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
2.2 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演变 |
2.2.1 “七五”(1987-1990 年)期间 |
2.2.2 “八五”(1991-1995 年)期间 |
2.2.3 “九五”(1996-2000 年)期间 |
2.2.4 “十五”(2001-2005 年)期间 |
2.2.5 “十一五”(2006-2010)期间 |
2.2.6 “十二五”(2011-2015)期间 |
2.3 我国现阶段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构成 |
2.3.1 采伐限额总量 |
2.3.2 采伐限额的类型 |
2.3.3 采伐指标的分配与结转 |
2.3.4 采伐指标的申请与核发 |
2.3.5 采伐指标的公示 |
2.3.6 采伐指标的实施 |
2.3.7 采伐监管与验收 |
2.4 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总体评价 |
3 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现状 |
3.1 非林业用地管理现状 |
3.1.1 非林业用地定义与类型 |
3.1.2 非林业用地采伐管理现状 |
3.2 林业用地管理现状 |
3.2.1 林业用地定义与类型 |
3.2.2 林业用地采伐管理政策 |
4 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存在问题及改革意愿分析 |
4.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4.2 非林业用地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用地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3.1 采伐限额编制总量不足 |
4.3.2 采伐管理类型过多 |
4.3.3 采伐控制单位不合理 |
4.3.4 采伐指标申请难 |
4.3.5 采伐公示不合理 |
4.3.6 采伐监管执行力度不够 |
4.4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4.4.1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
4.4.2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背景 |
4.4.3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目标 |
4.5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改革意愿分析 |
4.5.1 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政策的设置目标 |
4.5.2 非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 |
4.5.3 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 |
5 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改革构想 |
5.1 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 |
5.2 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原则 |
5.3 采伐限额管理改革的思路 |
5.4 采伐限额管理改革构想 |
5.4.1 非林业用地采伐管理改革构想 |
5.4.2 林业用地采伐管理改革构想 |
5.5 保障体系 |
5.5.1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 |
5.5.2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
5.5.3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
5.5.4 充分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基础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集体林 |
2.1.2 集体林权 |
2.1.3 集体林产权明晰 |
2.1.4 赋权 |
2.1.5 规制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3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及国外私有林管理经验借鉴 |
3.1 集体林权制度变迁 |
3.1.1 土地改革阶段(1949~1953年) |
3.1.2 初级合作社时期(1953~1956年) |
3.1.3 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1956~1981年) |
3.1.4 林业“三定”阶段(1981~20世纪90年代初) |
3.1.5 深化改革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
3.2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3.2.1 权属清晰是林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
3.2.2 法制化有利于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
3.2.3 广大林农是发展集体林的中坚力量 |
3.2.4 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
3.2.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配套进行 |
3.2.6 赋权与规制是集体林权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
3.2.7 实现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相协调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总目标 |
3.3 国外私有林制度及其借鉴 |
3.3.1 国外私有林概况 |
3.3.2 部分国家私有林制度的特点 |
3.3.3 国外私有林管理经验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
4.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
4.1.1 外在条件 |
4.1.2 内在因素 |
4.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
4.2.1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2.2 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2.3 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 |
4.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4.3.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主要经验 |
4.3.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反映出的制度问题 |
5 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基础 |
5.1 我国集体林权属现状 |
5.1.1 集体统管山由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
5.1.2 自留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农民所有 |
5.1.3 责任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协议经营 |
5.1.4 股份山林地集体所有、林木股份经营 |
5.1.5 租赁山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
5.1.6 流转山林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转让 |
5.2 集体林权属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产权主体模糊、产权边界不清 |
5.2.2 产权变动频繁、对农民切身利益影响较大 |
5.2.3 产权残缺不全、集体林经营者激励不足 |
5.3 明晰集体林产权的意义 |
5.3.1 明晰产权是确立市场交易主体的需要 |
5.3.2 明晰产权是准确界定产权边界的需要 |
5.3.3 明晰产权是维护林权稳定的需要 |
5.3.4 明晰产权是规范林权流转的需要 |
5.4 明晰集体林产权的改革实践 |
5.4.1 福建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4.2 江西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4.3 辽宁省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本做法 |
5.5 明晰集体林产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5.1 坚持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
5.5.2 坚持依法治林、按章办事的原则 |
5.5.3 坚持面向市场、积极引导的原则 |
5.5.4 坚持质量第一、规范管理的原则 |
5.5.5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 |
5.5.6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
5.5.7 坚持尊重历史、稳妥推进的原则 |
5.5.8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为民的原则 |
6 放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标志 |
6.1 集体林经营权的演变 |
6.1.1 解放前的农民租佃经营 |
6.1.2 土改时期的农民私人经营 |
6.1.3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 |
6.1.4 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经营权呈现多元化 |
6.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的内容及其改革 |
6.2.1 当前我国集体林经营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
6.2.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改革实践 |
6.3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构想 |
6.3.1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6.3.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创新思路 |
7 落实处置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关键 |
7.1 落实处置权的重要意义 |
7.1.1 处置权与集体林经营者的现实利益密切相关 |
7.1.2 过度限制处置权将抑制集体林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 |
7.1.3 落实集体林处置权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 |
7.2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及其改革 |
7.2.1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 |
7.2.2 当前集体林处置权制度改革实践 |
7.3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创新的思考 |
7.3.1 林木采伐制度创新构想 |
7.3.2 林权流转制度创新构想 |
7.3.3 林权抵押制度创新构想 |
7.3.4 林地征用制度创新 |
8 确保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的目标 |
8.1 确保收益权的意义 |
8.1.1 确保收益权是调动广大林农生产积极性的需要 |
8.1.2 确保收益权是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需要 |
8.1.3 确保收益权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
8.1.4 确保收益权有利于推动集体林区民主法制建设 |
8.2 收益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8.2.1 税费负担重 |
8.2.2 生态效益补偿与征地补偿不到位 |
8.2.3 市场价格机制不完善 |
8.3 林农收益权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
8.3.1 林权改革试点省份的主要做法 |
8.3.2 收益权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8.3.3 确保收益权的改革设想 |
9 我国集体林林权规制的必要性 |
9.1 规制的一般理论 |
9.1.1 规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9.1.2 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谨防政府的过度规制 |
9.1.3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规制变革 |
9.2 部分林业发达国家私有林林权规制概述 |
9.2.1 美国私有林林权规制 |
9.2.2 日本私有林林权规制 |
9.2.3 瑞典私有林林权规制 |
9.3 林权规制的意义 |
9.3.1 林权规制是实现集体林可持续经营的需要 |
9.3.2 林权规制是规范林权流转的需要 |
9.3.3 林权规制是理顺分配关系的需要 |
9.3.4 林权规制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
10 林权规制的主要内容与创新构想 |
10.1 对经营者的规制 |
10.1.1 集体林权属规制 |
10.1.2 集体林经营规制 |
10.1.3 林木采伐规制 |
10.2 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制 |
10.2.1 禁止违法收费的规定 |
10.2.2 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
10.2.3 指导集体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
10.2.4 在森林保护中的法定职责 |
10.2.5 严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10.2.6 依法核发木材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
10.2.7 林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
10.3 林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1 森林采伐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2 林权流转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3 林权规制存在失衡问题 |
10.3.4 市场调节与政府规制主次颠倒 |
10.4 林权规制创新构想 |
10.4.1 权属规制创新构想 |
10.4.2 集体林经营规制创新构想 |
10.4.3 林木采伐规制创新构想 |
10.4.4 政府行为规制创新构想 |
11 实证研究 |
11.1 福建省永安市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 |
11.1.1 改革背景 |
11.1.2 主要做法 |
11.1.3 改革成效 |
11.2 江西省遂川县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做法与评价 |
11.2.1 遂川县概况 |
11.2.2 集体林权属现状 |
11.2.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2.4 深化改革的主要措施 |
11.2.5 赋权与规制视角下的遂川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12 研究结论与建议 |
12.1 研究结论:赋权与规制的统一 |
12.1.1 集体林权属制度 |
12.1.2 集体林经营权制度 |
12.1.3 集体林处置权制度 |
12.1.4 集体林收益权制度 |
12.2 政策建议 |
12.3 创新之处 |
12.4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论文成果清单 |
致谢 |
(8)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3 本文研究框架 |
1.3 本文贡献与研究难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梳理与评述 |
2.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1.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与成因 |
2.1.2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 |
2.1.3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经营绩效关系 |
2.2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2.1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 |
2.2.2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3 其他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因素 |
2.4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 |
3.1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1.1 政府对林业企业过度管制的主要表现 |
3.1.2 政府过度管制导致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2 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2.1 林业企业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表现 |
3.2.2 产权保护不力影响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实证分析 |
4.1 案例研究 |
4.1.1 林业企业基本情况 |
4.1.2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1.3 林权纠纷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 计量研究 |
4.2.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4.2.2 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3 进一步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理论分析 |
5.1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投资效率 |
5.1.1 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林业企业经营成本 |
5.1.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 |
5.1.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盈利能力 |
5.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能力 |
5.2.1 林业企业创新内涵 |
5.2.2 林业企业创新现状 |
5.2.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机理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实证分析 |
6.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6.1.1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
6.1.2 样本与数据来源 |
6.1.3 变量选择 |
6.2 实证结果 |
6.2.1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 |
6.2.2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创新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9)落叶松云冷杉林生长模拟及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独创性声明 |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间伐林分生长模型和抚育间伐影响研究综述 |
1.2.1 间伐林分生长模型研究 |
1.2.1.1 断面积生长模型 |
1.2.1.2 蓄积生长模型 |
1.2.1.3 生物量模型 |
1.2.2 抚育间伐的影响研究 |
1.2.2.1 抚育间伐对林分生长因子的影响 |
1.2.2.2 抚育间伐对林分生产力及生物量的影响 |
1.2.3 存在的问题及研究趋势 |
1.2.3.1 存在的问题 |
1.2.3.2 研究趋势 |
1.3 采伐对森林群落影响的研究综述 |
1.3.1 采伐作业对土壤的影响 |
1.3.1.1 对土壤的干扰和压实 |
1.3.1.2 对土壤养分的影响 |
1.3.2 采伐作业对溪流水质的影响 |
1.3.3 采伐作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 |
1.3.3.1 采伐作业对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影响 |
1.3.3.2 采伐作业对森林遗传多样性的影响 |
1.3.3.3 采伐引起的景观破碎化以及对物种多样性的影响 |
1.3.4 采伐对林内小气候的影响 |
1.3.4.1 采伐对林内光照强度的影响 |
1.3.4.2 采伐对林内气温的影响 |
1.3.4.3 采伐作业对水分循环的影响 |
1.3.4.4 采伐对风速的影响 |
1.3.5 采伐作业对保留木的损伤 |
1.3.6 采伐作业对林木更新与生长的影响 |
1.4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研究综述 |
1.4.1 森林生态采伐理论的形成过程 |
1.4.1.1 国际上的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森林采伐 |
1.4.1.2 我国的森林生态采伐更新 |
1.4.2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试验研究 |
1.4.3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作业规程 |
2 研究概述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自然条件 |
2.1.1.1 地理位置 |
2.1.1.2 地形地势 |
2.1.1.3 气候 |
2.1.1.4 土壤 |
2.1.1.5 主要植物种类及分布 |
2.1.2 社会经济条件 |
2.1.3 森林资源 |
2.1.4 经营历史 |
2.1.4.1 木材生产阶段 |
2.1.4.2 营林阶段 |
2.1.4.3 采育结合阶段 |
2.1.5 科学研究与实践 |
2.2 研究内容 |
2.3 研究方法 |
2.4 技术路线 |
3 落叶松云冷杉林生长分析和模拟研究 |
3.1 数据来源 |
3.2 断面积生长过程 |
3.3 蓄积生长过程 |
3.4 落叶松单木生物量生长过程 |
3.4.1 研究资料概况 |
3.4.2 各维量生长模型建立 |
3.4.2.1 罗辑斯蒂函数 |
3.4.2.2 理查德函数 |
3.4.2.3 两种模型的评价比较 |
3.4.3 各组份的生长规律分析 |
3.4.3.1 各组份的平均生长与连年生长 |
3.4.3.2 各组份比率的动态变化 |
3.5 本章小结 |
4 采伐活动对落叶松云冷杉林的影响研究 |
4.1 抚育间伐对落叶松云冷杉林的影响 |
4.1.1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4.1.2 对生长的影响 |
4.1.2.1 对林分生长的影响 |
4.1.2.2 对单木生长的影响 |
4.1.3 对枯损的影响 |
4.1.4 对进界的影响 |
4.1.5 伐后12a的总收获量 |
4.1.6 对树种组成的影响 |
4.1.7 对物种多样性的影响 |
4.1.8 对生物量的影响 |
4.1.8.1 对乔木层生物量的影响 |
4.1.8.2 对枯落物及灌草生物量的影响 |
4.1.9 对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 |
4.1.10 小结 |
4.2 林隙对落叶松云冷杉林更新的影响 |
4.2.1 数据与方法 |
4.2.2 林隙形成方式 |
4.2.3 林隙大小及形成木 |
4.2.4 林隙与非林隙更新树种组成 |
4.2.5 小结 |
4.3 集材对落叶松云冷杉林林地和植被的影响 |
4.3.1 研究方法 |
4.3.2 集材对保留木的影响 |
4.3.3 对集材道地表结构的影响 |
4.3.4 对集材道植被恢复的影响 |
4.3.5 小结 |
4.4 清林对落叶松云冷杉林天然更新的影响 |
4.4.1 数据来源和方法 |
4.4.2 清林对林下更新结果的影响 |
4.4.3 三种清林方式的比较 |
4.4.4 堆枝上的更新幼苗 |
4.4.5 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5 落叶松云冷杉林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研究 |
5.1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的原则和内涵 |
5.2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框架 |
5.3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的理论基础 |
5.3.1 近自然林业理论 |
5.3.2 生态系统经营理论 |
5.3.3 新林业理论 |
5.3.4 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
5.4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的支撑技术 |
5.4.1 采伐规划设计的得力助手——计算机和3S技术 |
5.4.2 可持续经营的有效手段——检查法 |
5.4.3 择伐设计的有力工具——林分择伐空间优化系统 |
5.5 森林生态采伐更新作业技术规程 |
5.5.1 森林采伐类型和方式 |
5.5.1.1 主伐 |
5.5.1.2 抚育间伐 |
5.5.2 集材方式 |
5.5.3 采伐评估 |
5.5.3.1 评估方式 |
5.5.3.2 评估检查内容 |
5.5.3.3 结果处理 |
5.6 落叶松云冷杉林生态采伐更新技术模式 |
5.6.1 林分特征描述 |
5.6.1.1 落叶松云冷杉混交林 |
5.6.1.2 云冷杉针叶混交林 |
5.6.1.3 云冷杉针阔混交林 |
5.6.2 培养目标(发展类型) |
5.6.3 采伐方式 |
5.6.3.1 商品林 |
5.6.3.2 非商品林 |
5.6.4 采伐作业设计 |
5.6.4.1 采伐强度 |
5.6.4.2 择伐周期(回归年) |
5.6.4.3 保留林分的结构 |
5.6.4.4 目标树和采伐木的确定 |
5.6.5 集材 |
5.6.6 采伐迹地清理 |
5.6.7 更新 |
5.6.7.1 天然更新 |
5.6.7.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
5.6.7.3 人工更新 |
5.7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和创新点 |
6.2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主要植物中文、拉丁名对照表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论着(2003~2006) |
导师简介(一) |
导师简介(二) |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兼论森林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采伐管理体制 |
二、中国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的主要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 |
(一)关于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 |
(二)林改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
三、进行采伐管理体制变革,促进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进行 |
(一)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限额采伐纳入经营方案进行统筹 |
(二)以确权和分类为指导,建立许可与备案结合的采伐审批制度 |
(三)明确森林监管职责,建立行政监管、市场自律和社会参与的森林砍伐治理模式 |
(四)创新行政地役权制度,变采伐管理的刚性强制为森林经营的柔性引导 |
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2]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王迎. 北京林业大学, 2013(06)
- [3]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分类采伐管理研究[D]. 李秋娟. 河北农业大学, 2010(10)
- [4]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D]. 李蕾. 东北林业大学, 2008(11)
- [5]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立法完善研究[D]. 王佳玮. 北京林业大学, 2014(02)
- [6]我国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 刘明. 河北农业大学, 2012(08)
- [7]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 于德仲. 北京林业大学, 2008(06)
- [8]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D]. 金银亮. 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9]落叶松云冷杉林生长模拟及生态采伐更新技术体系研究[D]. 张会儒.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6(12)
-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兼论森林法的完善[J]. 王清军. 东南学术,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