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筹备方案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朱可鑫[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广电产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
王勇[2](2020)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科研院所或类似的组织架构体系,经济发达国家更是借助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信息加工与传播等领域获得的竞争优势,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世纪50-70年代,我国对科研院所实行计划式管理体制,迅速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科研体系,短时间内提升了科技实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对科技体制进行调整,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入融合,依靠科技进步带动了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陕西特有的科学技术积淀、国民经济结构、人才与资源优势为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由此陕西科技资源逐渐丰富,科研院所的聚集程度和发展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但是,受诸多因素影响,改革开放前很长时间陕西并未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陕西科技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不够。因而,深入研究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转型,正确评价省内各类科研院所的历史贡献,辨析科研院所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为新时期陕西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提供历史借鉴与经验启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陕西科研院所改革与创新中的科技引领作用进行剖析,探讨如何将地区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进而增强陕西科技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国家战略实施提供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战略意义。因此,在研究中,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历史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力求进行全面考察,从而较为详实地阐明陕西科研院所的历史基础与发展现状,总结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特点,把握科研院所的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进而分析陕西科研院所的结构与分布、资源开放共享程度、科研绩效评价机制、科研创新环境、院所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层面,揭示陕西科研院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影响,最终提出和构建适宜于陕西现代科研院所发展的相应对策与建议。纵观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历程,国民经济恢复之初,陕西积极改造和创建科研院所;党中央“向现代科学进军”号召发出后,陕西科研院所迎来第一次发展高潮;在“三线”建设时期,国家为平衡全国工业布局,促进内地经济开发,又向陕西迁移、建设了一批高质量的科研院所,进一步充实和提高了陕西科研院所的综合实力,奠定了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地位。改革开放后,陕西科研院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制度变革与体制调整的全新发展阶段,建立了完整的科研院所体系,形成了丰富的科学研究成果,壮大了陕西的科研人才队伍,从宏观、微观层面积累了丰富的改革发展经验。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历程呈现出鲜明的发展特点:科研院所在省内形成西安、杨凌两个区域中心;自身发展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阶段性特征显着;外部整建制嵌入式的集中迁建;遵循非完全市场化的科研院所转型路径。陕西科研院所与陕西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呈现着紧密联系,陕西科研院所为地方经济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科研院所改革与市场接轨不够,评价机制存在缺陷,发展呈现结构性失衡与流动性不足,院所的创新与发展环境改善滞后,科研院所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陕西科研院所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市场化发展中,需要不断调整和适应新的变化,将自身所拥有的科学技术优势转化为价值创造优势,并利用科技资源实现对各类传统资产的配置和优化,形成能够顺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新型资产结构,从依靠技术和管理的发展模式,转向依靠技术、管理与资本运作的发展道路;从顶层设计上建立新型现代化的科研院所制度,加快陕西科研院所自身调整的步伐,克服自身发展中的种种障碍,为陕西科研院所实现更高等级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基础。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与创新之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有:第一、总结并提炼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转型的主要特点。国民经济恢复之初,陕西积极改造、迁移、创建科研院所,充实和提高了陕西科研院所的综合实力,奠定了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后,陕西科研院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制度变革与体制调整的全新发展阶段。经过70年的发展,陕西科研院所具有鲜明的发展特点,在省内形成西安、杨凌两个科研院所高度聚集的区域中心;科研院所发展与陕西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表现出较为显着的阶段性特征;科研院所从省外整建制嵌入式的集中迁建特点非常突出;遵循非完全市场化的科研院所转型发展路径。第二、在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成就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实证分析模型,定量分析和测度了陕西科研院所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已构建完整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体系,形成门类齐全且覆盖领域广泛的学科体系,形成丰硕的科技体制改革成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获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改革开放中获得成熟思路和成功经验。在科研院所恢复与发展中,陕西全要素生产率得到显着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超越资本和劳动投入,成为推动陕西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与此同时,陕西科研院所的经济效率也随市场经济的深化而不断调整,科研院所经济效率的提升会受到科研院所类型、行业景气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第三、揭示了陕西科研院所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并实证分析和检验了这些问题对科研院所创新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冲击。主要包括:科研院所改革与市场接轨不够,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存在缺陷,难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发展呈现结构性失衡与流动性不足,开放与共享机制不健全;各类要素供给相对不足,科研院所创新与发展环境改善滞后;科技进步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之间的内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科研院所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有待提高。第四、阐明陕西科研院所在改革、创新与发展进程中,要着力促成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研院所的运营模式和研究模式正逐步从低级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科研院所需要要将自身所拥有的科学技术优势转化为价值创造优势,并利用科技资源实现对各类传统资产的配置和优化,形成能够顺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新型资产结构;逐步从依靠技术和管理的发展模式,转向依靠技术、管理与资本运作的发展道路上,并从顶层设计上建立新型现代化的科研院所制度,以促进陕西科研院所加快自身调整的步伐,从而为陕西科研院实现融合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基础。
张露[3](2015)在《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对外汉语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词汇的教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被视为教学的中心,动词、名词和形容词是词汇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三个部分。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从基本动词、基本名词和基本形容词词表中按基本序的高低截取了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和形容词各前50个,对其搭配进行语料库的提取与分析。本文首先从《人民日报》、《读者》、《青年文摘》及《小说月报》等报纸和杂志2002至2011年语料建构成的超大规模真实文本中,使用Ant Conc软件进行搭配的机器提取。而后综合搭配词的频数、MI值和T值,并结合语言学知识,对提取结果进行人工的筛选,圈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各基本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常见搭配。接下来,我们根据常见搭配词出现在节点词左边与右边的频次,结合语义特征,参照原始语料,对提取结果进行分析,建立类联接,概括这些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的常规语法功能。最后,本文从搭配的角度对留学生在使用汉语时发生的偏误进行分析,将搭配上的偏误分为三类:语法搭配上的偏误、语义搭配上的偏误和语音搭配上的偏误,并以双音节动词“喜欢”的教学为例,将词语搭配提取计量研究与对外汉语词汇教学联系起来,真正将词语搭配的教学落到实处。本文在大数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观察这些最基本的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克服了以往相关研究大多依靠个人语感或有限语料所带来的主观限制性强的弊端。客观、全面的实证研究不仅为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教和学提供了本文所研究词项的搭配特征和语义特征,为学习者提供了直观、科学的语言搭配板块,还为词典的编纂、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的词汇处理及例句选用等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思路。
朱兰春[4](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汪丽丽[5](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史其禄[6](2012)在《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正在演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随着这一趋势的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这些新变化给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场所——国际证券市场的格局带来了重大影响,使得证券市场国际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地证券市场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成为世界上对国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之一。中国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注入巨大活力,也为多渠道引进国际资本发挥积极作用。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在更高的战略架构、更广的业务领域、更深的合作层次加快国际化进程,提高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水平。本文把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与国际资本流动相结合,以新的视野,秉持普遍联系的观点,综合、系统、动态地考察在国际资本流动的背景下,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有关问题。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对国际证券投资的相关背景进行简要概述,论述了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关系,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危机国际化的相关问题,以及中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的现状及展望,并且阐述了论文研究的意义和创新点。第二章,国际证券投资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理论及评述。主要对国际证券投资的概念、基本特性和类型给予了说明,介绍了国际证券投资的一般模型,评述了有关国际证券投资理论的演变和发展,主要包括古典国际证券投资理论、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等。第三章,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直接影响。应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国际证券投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直接影响,从中可以看到,国际资本流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当国际资本大量、快速、直接地流入或流出证券市场时,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市值规模迅速膨胀或萎缩,使证券市场价格大起大落,极易造成金融动荡。第四章,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间接影响——联动机制的理论及实证分析。当国际资本不能直接进入证券市场时,国际资本可以通过对汇率、利率、外汇储备、资本形成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来间接影响证券市场。本章和第三章以详实的资料分析了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证券投资出现的新特征,进而阐述经济全球化对国际证券市场格局及发展的重大影响。第五章,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非理性行为----基于行为金融学和博弈论的分析。主要采用新的以人为中心的生命范式去代替现代主流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突破现代金融理论只注重理性投资决策模型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实际决策行为进行简单测度的范式,以“非理性或者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实际决策心理的视角为出发点,研究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规律及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以期更透彻、真实地刻画证券市场。第六章,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由于各国在经济基础、制度环境、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开放理念的差异,各国证券市场分别采用了完全直接开放、有限直接开放和间接开放等不同国际化模式。本章结合中国国情具体探讨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模式选择。回顾总结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状况及其必然性,提出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目标、阶段和基本原则,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国际化模式,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模式做出选择,并对QFⅡ、QDⅡ、B股市场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方向和定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易旭明[7](2011)在《中国电视产业的制度变迁与需求均衡》文中提出产业理论认为提升产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是提升生产要素、创立良好市场环境、扩大国内需求、致力制度创新,那么当下影响电视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应该是制度创新。众多研究表明,制度变迁带来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体制改革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政策制度决定着包括电视产业在内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对于中国电视产业制度变迁,众多学界、业界人士从理论的角度、实践的角度作出过各种解释,提出了各种不乏价值的制度创新建议,但是政策与实务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以及从不同学科理论研究电视产业得出的结论之间巨大的缝隙还远未弥合。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方法,通过详细考察我国电视产业制度变迁中的系列重大制度创新步骤、分析当下的数字时代制度创新的收益成本,并深入分析了电视产业相关主体各种“需要”和“需求”,就中国电视产业制度变迁的决定因素、作用机制、未来变迁方向等问题得出以下观点:一、中央党政机构、地方党政机构、电视台、广告商、投资者以及观众等电视产业利益相关者是电视产业制度创新的“行动团体”,这些“行动团体”之间的博弈推动着中国电视制度变迁的过程。市场需求变动是影响制度创新“行动团体”行动收益的直接原因;国内外制度环境变化是影响制度变迁“行动团体”行动成本的主要原因;技术进步同时影响着制度创新行动的收益与成本。根据电视产业制度创新对各个利益主体的调整关系,本文粗略地将创新分为“增量型”制度创新和“存量型”制度创新。“增量型”制度创新由于对原有相关者的既定利益基本不减少,其它相关者利益得到增加,所以制度创新行动相对顺利;“存量型”制度创新则是对既有的利益格局进行一定的调整,此类制度创新则推进缓慢。大致来说,中国电视产业制度创新模型可以表示如下:二、市场需求持续扩张,将带来持续的潜在收益,这将成为电视产业利益相关者采取制度创新行动的持续动力。“增量型”制度创新将持续、较快地进行,尤其是在新媒体相关业务领域,在意识形态较弱的节目制作领域及其他文化产品生产领域;“存量型”制度创新进展将相对艰难,尤其是在传统电视业态中,在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节目领域。但是在实力特别强和特别弱的地区,在市场需求紧缩的时机中,在善于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制度创新企业家”出现的地方,“增量型”制度创新也能取得突破。制度环境的持续变革也将持续改变“行动团体”的行动成本和行动动力。随着中国共产党政权合法性的来源中,在传统合法性资源基础上经济绩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源的强化,随着文化产业、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提高,制度环境总体是有利于电视产业制度创新的。但是制度环境变革的速度却充满着不确定性、甚至变革的方向也在短期内也存在不确定性,主要是我国党政机构对意识形态宣传的认知和需要、对舆论失控风险成本的评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利益相关者行动博弈结果的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存量型”制度创新短期内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从中长期来看加速产业制度创新趋势不可逆转。电视产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和需求的满足,但是有购买力的需求并不等于观众的全面“需要”。我国目前满足观众更高需要的政治节目、公共节目供应不足,并且相关制度创新在“路径依赖”的格局中处于“无人行动”的窘境。本文论证上述观点的过程是这样的:导论部分介绍了中国电视产业发展相对落后、文化价值相对混乱的研究背景,提出了研究问题,梳理了电视产业尤其是电视制度及的研究文献以及新制度次级行动团体配合制度创新行动电视需求变动制度环境变革预期纯收益变动初级行动团体采取制度创新行动经济学理论基础,阐述了核心概念等。第一章则考察了中国电视创建初期的制度——事业制度,通过详细介绍这种制度决策、执行的过程,并分析了这种制度的特征以及原因。不如此详尽、深入的地察中国电视制度的事业起源,就难以充分理解中国电视产业制度今天的本质。第二章考察了广告经营制度、“四级办”、有线电视制度等“增量型”制度创新的决策、实施经过,并介绍了这个过程中相应的人事、财务制度,以及上海、湖南、贵州制度创新的个案。这些制度创新的过程都是渐进的、边际突破的过程,是各个主体对创新行为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第三章考察了“治散治滥”、“集团化”、“制播分离”等“存量型”制度创新的决策、实施,分析了其中利益主体的成本收益权衡。第四章从生产能力、消费模式、规模经济等角度分析了数字技术的巨大产业潜能,分析了电视产业制度的瓶颈,论证技术革命对党政机构、电视台、投资商等主体的各种利益会带来改变,他们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从而行动动力会发生改变,“三网融合”制度创新的决策、实施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种利益权衡的存在。第五章则更深入的分析了观众复杂的需要结构和以购买力来衡量的市场需求变动,分析了党政机构对政权合法性的深层需要,从而分析了党政机构制度创新行动的动力及其变迁。本文提出判断电视制度效率的最终标准,是否利于全面满足包括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和没有购买力的收视需要,并分析了电视产业化的效率及其边界。结语部分则集中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结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从国家“赶超战略”实施、政权合法性巩固对宣传有着内在需要的高度论述我国电视宣传任务,这是认识我国电视政治宣传目标及其变动规律有效、有深度的观点创新;(二),在清晰界定外延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收益权衡解释历史上的电视产业制度创新,相对于以往文献仅仅从市场利益的角度论述更有解释力,也有创新价值;(三),从社会原因、技术原因导致电视节目“私人产品”属性强化,从而解释我国电视产业化的原因,论述产业化的合理性及其边界,这是对我国传媒经济研究一个基本概念的理论创新。
徐少辉[8](2010)在《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文中认为上海开埠后金融业即起步发展,贸易优势的发挥推动上海成为全国经济中心,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逐步确立并终在1930年代成为远东国际金融中心。伴随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建立完善并最终形成与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上海金融法律制度既是上海金融发展的果,又是推动上海金融中心发展的因。金融法制的历史积淀,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决策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力求从经济史学、金融史学、法律史学和政治史学相结合的学术视角,以法律史研究为主体,提炼出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的本质特征,以有裨益于当代的决策实践。导论主要交待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大国和平崛起的需要,具有特殊时代意义。以往对上海近代以来金融法律的研究,侧重于经济、金融本身,其对金融法律的涉及基本还是服务于金融史研究主线的需要。本文则是以金融法律研究为主线,把金融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中心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考察,进而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自发性与自觉性相结合的命题作出更深刻的回答。同时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类,并对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等与本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作了介绍分析;还对本文研究重点、难点和主要观点,研究方法、思路和缺憾作了交待。第一章主要对清末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初创进行考察。上海开埠后的贸易繁荣、租界建立,对上海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外商银行集聚使上海金融实力和控制力明显增强,并对上海华商金融业产生、发展具有示范和刺激作用。随着清末修律和上海华商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监理的规定已经出现,《中国通商银行章程》是这个时期上海侧重单个银行立法特征的典型代表。同时上海商会积极推动证券立法完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等也进入初创阶段。第二章主要对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发展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中国金融业发展环境较为宽松,上海金融中心获得较大发展。国家“双央行”法律制度建构对上海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代表的上海地方金融实力显着增强,独立品格渐显。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公会的法律规定有所完善,上海银行公会也更积极地承担起行业自律监理职能,并推动有关立法。上海证券法律制度进步颇多,租界当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法律规定、自律性规定,对上海证券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上海保险法律制度虽无显着创新,但已然将外商保险机构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第三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确立进行考察。此时上海金融已形成资源集聚和释放的内生机制,加之中央政权鼎力支持,上海金融中心乃至远东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正式确立。随着时局变化,上海金融监管经历了由单一制向多元制的变迁,金融监管效率总体而言不断加强。上海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在沪国家金融专业行局均适用特别法监理,银行同业救助法律规定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上海证券监理法律制度日趋成熟,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有了较大完善。上海保险法律体系确立,保险同业公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并推动保险立法完善。第四章主要对新中国建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完全归入国家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国家以党代政、政策代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比较苍白,在地方法律层面几乎空白,行业自律规范阙如。上海金融对全国金融立法无甚影响,国家亦无须对上海金融做出专属性规范或考量,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不复存在。第五章主要对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制重建和决策变迁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重新确立,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作为战略逐步进入决策层视野。与近代以来显着不同,当代上海金融中心已经由“自发”发展,转变为“自觉”建设,并从地方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这个决策过程以上海金融发展为基础,包括了法律制度重建和政策推动两个方面。政策推动更加注重对法制的借鉴,改变了主要依靠讲话和内部文件的做法,更多地采用了制定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包括了比较完善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以及证券、保险法律制度,其中比较先进的地方金融促进法、比较健全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比较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尤其可圈可点。结论主要是在对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及决策进行考察基础上的提炼总结。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历史性成长过程,金融中心形成发展与金融法律制度构建演进具有非常密切的互动共生联系。从历史上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结合的典范。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是当代上海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对全国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演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个逻辑关系,从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的视角,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决策史进行研究,以史为鉴,于当代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地决策实践无疑具有极强现实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着力加强航运金融业发展,继续完善决策的法制化路径,加强上海地方性金融监管,更加重视发挥法制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田晔[9](2009)在《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X-效率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机构的效率问题是国内外金融学研究领域的热点之一。本文在公司治理理论和X-效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公司的相关数据,从公司内外部治理两个角度深入研究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特点,同时,选择合适的投入产出变量,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和随机前沿分析(SFA)计算我国证券公司的X-效率,并运用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计量分析方法实证检验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X-效率之间的经验关系。本文的研究表明:(1)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股权性质以国有为主,且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普遍不高:上市证券公司的高管具有年轻化、学历层次高的特点;管理层激励以薪酬激励为主,股权激励不足。(2)外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对证券公司治理的有效约束与制衡: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通过行政方式进行,自身进行市场化并购的动力不足;债权人治理的效应不明显: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3)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X-低效率现象,DEA和SFA得到的效率值在1%水平上存在显着的一致性。(4)上市证券公司的X-效率显着高于非上市证券公司,创新类证券公司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X-效率均显着高于其它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具有国有性质以及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均不导致证券公司的X-效率存在显着差异。(5)股权集中度对证券公司的X-效率存在显着的负而影响,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例对证券公司的X-效率存在正面影响,但均不显着,资产规模是证券公司X-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规模越大,证券公司的X-效率越高。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最后从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债权人治理机制和健全证券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蒋言斌[10](2008)在《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是指国有产权交易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构架中涉及产权交易主体、交易中介、交易行为、交易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与性质,而且影响着国家资源配置与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障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惯用做法。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是当前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的一种最活跃、最有效、最经济的市场配置方式。它使国有资产结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要素存量获得经常性自动调整机制,是解决国有体制弊端的一种有效途径。要发展国有产权交易,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产权交易法制环境,明确产权关系,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逐步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财产经营型”管理转变,根据国有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状况推行产权交易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定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原则。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冲突可以通过权威立法来消解。国有产权交易法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制度体系,有序的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法律制度环境,伦理制度环境,政策制度环境,市场制度环境等配套制度体系。产权交易主体是拥有产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国家(及其授权的职能机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产权交易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或拥有财产所有权或具体享有所有权某一项权能,以及享有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产权交易主体结构就是产权交易主体中,国有企业、国外企业或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比例结构。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要控制到位,也不会逃废银行债务、不会导致国有企业失控、是国有产权退出渠道。从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对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限制具有意义。有多项政策能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产权交易主体失真可以还原,准入和退出制度有缺陷但可以弥补。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具有桥梁功能,服务功能,导向功能,规范功能。产权交易中介组织面临的问题有:地方垄断,政府设租寻租,国有非标准化交易。解决出路包括:明确产权归属,完全市场化,加强监管。产权交易竞争规则是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的总规则。产权交易所分散监管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次之,鲜有刑事责任。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所等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产权交易中介范式。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是以国有产权转移、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行业结构战略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产权交易所是一个信息零损失的通路或平台。因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形成交易合谋,扭曲产权交易公平秩序,导致产权交易无序化,形成交易陷阱,损害投资者的信心。防止国有产权交易合谋的途径包括:建立多信道评估系统,缔结混合委托的代理契约,建立锦标制度和隐性声誉歧视制度,期权激励,瓦解合谋。对瑕疵产权交易行为不能简单地全部否定为无效。强化监管措施和加大惩处力度,预防和杜绝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国有产权交易的一般制度包括:法人财产制度,入市制度,评估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处罚制度。特别的产权交易制度包括:做市商制度,黄金股制度,MBO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产权托管制度。其中做市商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促进市场的流动性。黄金股制度保持国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必要张力,英国在国有企业退出机制上的黄金股制度对我国企业改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MBO制度是企业重视人力资本、提升管理价值的一种激励模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预防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具有重要的价值。产权托管制度是一种建立在信托关系上的权利托管,无论是罗马的财产托管还是英美的权利托管,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有产权交易已具有实体法、程序法的整体构架,制度相对完整,却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瑕疵和缺陷。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具有宪法依据,需要对国有产权交易病床制度进行完善。拓展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职能,实施阳光交易。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倡导实施做市商制度、黄金股制度、MBO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产权托管制度等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为国有产权改革提供制度支撑。扩展黄金股制度,慎行MBO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推广和完善产权托管制度。
二、关于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筹备方案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筹备方案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2)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其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回顾 |
(一)分析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效率提升的因素 |
(二)探讨科研院所的改革、创新与发展 |
(三)阐述科研院所科技协同的方式及作用 |
(四)揭示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途径 |
(五)研究陕西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 |
三、研究目标、思路和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及其概念界定 |
(二)研究的主要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的特色与创新点 |
四、史料与理论依据 |
(一)史料依据 |
(二)理论依据 |
第一章 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基础与条件 |
一、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历史基础 |
(一)近代陕西科学技术事业和科研院所的雏形 |
(二)民国时期陕西科学技术与科研院所的发展 |
(三)陕甘宁边区科学技术与科研院所的发展 |
二、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现实条件 |
(一)陕西农业生产发展对科研院所存在刚性需求 |
(二)雄厚的制造业引领陕西科研院所的创建与发展 |
(三)丰富的高等教育资源为陕西科研院所提供智力支撑 |
第二章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与转型 |
一、20 世纪五六十年代陕西科研院所的恢复和建设(1949-1963) |
(一)对旧有科研院所的接收和改造 |
(二)“重点建设”带动下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 |
(三)“向现代科学进军”的提出与陕西科研院所的兴起 |
二、“三线”建设时期陕西科研院所的充实和提高(1964-1977) |
(一)陕西“三线”建设的背景 |
(二)“三线”建设时期陕西科研院所的建设高潮 |
(三)“三线”建设时期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 |
三、改革开放后陕西科研院所的调整和探索(1978-1991) |
(一)改革开放初期陕西科研院所的恢复与整顿 |
(二)科技体制调整后陕西科研院所发展探索 |
四、市场经济下陕西科研院所的改制和转型(1992-2015) |
(一)市场化改革下陕西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 |
(二)“科技强省”战略实施与陕西科研院所的转型与发展 |
(三)“一院一所”模式下陕西科研院所的创新发展 |
第三章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成就与经济贡献 |
一、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成就 |
(一)建立完整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体系 |
(二)形成了门类齐全且覆盖领域广泛的学科体系 |
(三)形成了丰硕的科技体制改革成果 |
(四)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获得举世瞩目成就 |
(五)在改革开放中获得成熟思路和成功经验 |
二、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 |
(一)生产函数的构建 |
(二)相关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三)陕西科研院所对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 |
三、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的经济效率分析 |
(一)DEA及 Malmquist指数的构建 |
(二)指标选择及DEA效果评价 |
(三)Malmquist生产效率指数分析 |
四、影响陕西科研院所经济效率的主要因素分析 |
(一)FAVAR模型的构建 |
(二)变量的选择与分析 |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四章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特点 |
一、陕西科研院所逐步分化并形成两个区域聚集中心 |
(一)陕西主要科研机构集中在西安 |
(二)陕西农业科研院所集中于杨凌 |
(三)陕北与陕南科研院所聚集区正在形成 |
二、陕西科研院所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
(一)农业科研院所在20 世纪50 年代至60 年代居于优先发展位置 |
(二)工业与国防科研院所在20 世纪60 年代至70 年代得到壮大 |
(三)新时期陕西科研院所得到全面发展 |
三、陕西科研院所具有“嵌入式”发展的特点 |
四、陕西科研院所呈现非完全市场化改革模式 |
第五章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
一、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科研院所改革与市场接轨不够 |
(二)陕西科研院所的评价机制存在缺陷 |
(三)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呈现结构性失衡与流动性不足 |
(四)陕西科研院所创新与发展环境改善滞后 |
(五)陕西科研院所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有待提高 |
二、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陕西科研院所改革滞后的原因分析 |
(二)陕西科研院所评价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陕西科研院所存在结构性失衡的原因分析 |
(四)陕西科研院所科技资源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五)陕西科研院所创新与发展环境改善滞后的原因分析 |
(六)陕西科研院所对地方经济贡献有限的原因分析 |
三、陕西科研院所存在问题的影响及实证检验 |
(一)数据指标的选择 |
(二)实证分析模型的构建 |
(三)实证检验与分析 |
第六章 新形势下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的对策研究 |
一、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科研院所制度 |
(一)推动陕西科研成果实现其价值转化 |
(二)加快陕西科研项目运行的市场化进程 |
(三)促使陕西科研管理实现资产化 |
(四)推动陕西科研院所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
二、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价与激励机制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科研院所评价体系 |
(二)建立符合现代科研院所发展要求的市场化人事管理体制 |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收入分配体系 |
三、统筹全省科研院所,推进科技资源融合发展 |
(一)统筹管理科研院所,实现各类资源的渗透与融合 |
(二)整合地方科研院所,实现体制机制的融合与创新 |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并发展全产业链,推动科技资源在高层次融合 |
四、改善外部发展环境,提升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的潜力 |
(一)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增强科研院所内在活力 |
(二)发展科技金融,增强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的潜力 |
结语 |
一、20 世纪50 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历程回顾 |
二、陕西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展望 |
(一)转制科研院所的“主体类型”演变趋势明显 |
(二)传统科研院所将根据功能与定位进行重新划分 |
(三)科研院所呈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态势 |
(四)科研院所参与区域合作,科技资源实现广度和深度融合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3)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词语搭配的研究 |
1.2.2 动/名/形容词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 |
第2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2.1 基本动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2.2 基本动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2.3 基本单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2.4 基本双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3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名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3.1 基本名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3.2 基本名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3.3 基本单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3.4 基本双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4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形容词的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4.1 基本形容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4.2 基本形容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4.3 基本单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4.4 基本双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5章 基本动/名/形容词搭配词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
5.1 搭配偏误分析 |
5.2 搭配研究在对外汉语课堂中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读研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6)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框架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2.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国际证券投资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理论及评述 |
2.1 国际证券投资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1 国际资本流动 |
2.1.2 国际证券投资 |
2.2 国际证券投资的理论演进及评述 |
2.2.1 经典国际资本流动理论 |
2.2.2 古典国际证券投资理论 |
2.2.3 资产选择理论 |
2.2.4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
2.2.5 套利定价模型(APT) |
2.2.6 期权定价模型 |
2.2.7 国际证券组合理论 |
2.3 国际金融危机理论 |
2.3.1 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
2.3.2 第一、二代金融危机理论 |
2.3.3 羊群行为理论 |
2.3.4 C-P-R金融危机模型 |
3. 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直接影响 |
3.1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 |
3.1.1 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影响 |
3.1.2 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
3.2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 |
3.2.1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性的理论分析 |
3.2.2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性的实证检验 |
3.3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
3.3.1 证券市场效率的理论分析 |
3.3.2 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 |
3.3.3 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争议及实证研究 |
4. 国际证券投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间接影响——联动机制的理论及实证分析 |
4.1 国际证券投资通过国际收支、汇率和利率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4.1.1 国际资本流动与中国国际收支 |
4.1.2 国际证券投资→汇率→证券波动 |
4.1.3 国际证券投资→利率→证券波动 |
4.2 国际证券投资通过货币供应量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4.2.1 国际证券投资对货币供应量影响的理论分析 |
4.2.2 国际证券投资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 国际证券投资通过资本形成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4.3.1 国际证券投资与资本形成关系的理论分析 |
4.3.2 国际证券投资与资本形成关系的实证分析 |
5. 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非理性行为——基于行为金融学和博弈论的分析 |
5.1 问题的提出 |
5.1.1 理论问题的产生 |
5.1.2 用新的理论工具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非理性行为 |
5.2 噪声交易与理性套利的进化博弈——国际证券投资与信息认知偏差非理性 |
5.2.1 基本概念辨析 |
5.2.2 噪声交易与理性套利的进化博弈与多重均衡 |
5.3 中国证券市场羊群行为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以QFII为典型案例 |
5.3.1 羊群行为理论模型及评述 |
5.3.2 中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实证检验——QFII与证券市场羊群行为 |
5.3.3 羊群行为的动态博弈分析 |
6.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
6.1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内涵及发展概况 |
6.1.1 证券市场国际化:概念及特征 |
6.1.2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动因 |
6.1.3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展 |
6.2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6.2.1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
6.2.2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可行性分析 |
6.3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 |
6.3.1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原则 |
6.3.2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战略目标与模式选择 |
6.3.3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当中的风险防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中国电视产业的制度变迁与需求均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背景扫描:令人“纠结”的中国电视 |
二 研究对象:中国电视产业制度 |
三 问题提出:制度变迁的因素、趋势 |
四 选题意义:实践探索理论探讨 |
五 文献综述:成果众多矛盾突出 |
六 研究方法:历史、文本及制度理论 |
七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及其适用性评述 |
八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电视事业制度起源 |
第一节 “十七年”时期电视概况 |
一 中国电视诞生 |
二 曲折发展之路 |
三 电视任务与内容 |
四 电视工作者与观众 |
第二节 “文革”时期电视军管制度 |
一 制度环境剧变 |
二 极“左”的电视任务、内容 |
三 电视建设进展 |
四 电视工作者与观众 |
五 个案透视电视制度 |
第三节 “两年徘徊”时期电视制度 |
一 制度环境变革 |
二 电视任务、内容 |
三 观众需求扩张 |
第四节 电视事业制度均衡分析 |
一 制度环境基础 |
二 早期电视制度特征 |
三 需求均衡评析 |
第二章 “增量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广告经营制度创新 |
一 电视需求的扩张与转型 |
二 广告产生过程 |
三 持续争议、持续创新 |
四 制度均衡分析 |
第二节“四级办”的扩张之路 |
一 需求扩张加速 |
二 “初级行动团体”制度决策 |
三 “次级行动团体”制度实施 |
四 政策与对策 |
五 制度博弈非均衡 |
第三节 有线电视的兴建与“收编” |
一 市场需求升级 |
二 有线电视兴建 |
三 有线电视政策变迁 |
四 制度均衡分析 |
第四节 产业增长中的制度均衡 |
一 财政、人事制度变迁 |
二 聚焦制度创新个案 |
三 制度均衡分析 |
四 “增量型”制度创新主导因素 |
第三章 “存量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治散治滥”、“集团化” |
一 电视节目需求背景 |
二 “治散治滥”的决策与实施 |
三 “集团化”的决策与实施 |
第二节 “制播分离”制度创新 |
一 制播分离决策“走走停停” |
二 制播分离实施“因地制宜” |
第三节 产业整合中的制度均衡 |
一 制度环境变更 |
二 制度均衡分析 |
三 “存量型”制度创新主导因素 |
第四章 新技术下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数字电视的产业潜能 |
一 生产能力提升 |
二 消费模式拓展 |
三 规模经济、范围经济 |
四 世界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及政策 |
一 中国数字电视发展历程 |
二 传统电视产业进入蜕变期 |
三 中国数字电视制度瓶颈 |
四 制度瓶颈的产业症状 |
第三节 “三网融合”制度创新的博弈 |
一 “三网融合”的提出、纷争、停滞 |
二 “三网融合”的缓慢演进 |
三 国家强力推动三网融合 |
四 “三网融合”中的利益权衡 |
第四节 数字时代中国电视制度成本收益权衡 |
一 党政机构制度成本收益变动分析 |
二 国有电视台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三 投资商执行制度成本收益比较 |
四 潜在收益与行动团体 |
第五章 “需要”、“需求”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观众为什么需要电视? |
一 理论中的观众需要 |
二 生理型收视需要 |
三 社会型收视需要 |
四 发展型收视需要 |
五 收视需要的结构 |
六 收视需要的变化 |
第二节 计划经济下社会需要 |
一 电视的功能与效果 |
二 观众收视需要结构 |
三 党政机构宣传需要 |
四 电视台利益与需要 |
第三节 社会转型中“需要”与“需求” |
一 观众需要与需求变动 |
二 党政机构宣传需要变革 |
三 电视台利益与需要 |
四 社会投资机构需要 |
第四节 “产业化”:满足需要的效率与边界 |
一 制度效率取决于产品属性 |
二 电视事业制度效率评价 |
三 产业制度提升效率原因 |
四 产业化及其社会边界 |
五 观众需要满足了吗? |
结语 制度窘境——如何走出“路径依赖”?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关于选题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上海金融发展史的主要研究成果 |
二、关于上海金融法律史的主要研究成果 |
三、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决策的主要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界定和基本理论概述 |
一、关于法律概念和考察对象的说明 |
二、关于金融中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主要观点 |
一、本文研究的重点 |
二、本文研究的难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第五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意义和不足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三、本文的缺憾与不足 |
第一章 清末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初创 |
第一节 开埠成为上海金融发展的重要契机 |
一、开埠为上海金融发展提供实体经济支持 |
二、租界建立对上海金融发展的客观促进作用 |
第二节 外商银行入沪对上海金融的重要影响 |
一、上海外商银行集聚效应初显 |
二、上海外商银行集聚效应的深远影响 |
第三节 清末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初创 |
一、清末时期上海银行法律制度初创 |
二、清末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初创 |
三、清末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初创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发展 |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双央行”法律制度建构 |
一、北洋政府时期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建立背景 |
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银行向中央银行演化 |
三、北洋政府时期交通银行向中央银行演化 |
四、北洋政府时期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简评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银行法律制度发展 |
一、北洋政府时期上海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发展背景 |
二、北洋政府时期上海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发展 |
第三节 北洋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发展 |
一、北洋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发展背景 |
二、北洋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发展 |
第四节 北洋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发展 |
一、北洋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背景 |
二、北洋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发展 |
第五节 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新特点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确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确立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立法概述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确立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法律制度确立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市场准入法律规定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业务监理法律规定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存款准备金制度法律规定 |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监理方式法律规定 |
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其它重要法律规定 |
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业同业救助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确立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确立背景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确立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证券业自律规定 |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证券法律制度简评 |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确立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确立背景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保险法律制度确立 |
第五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变迁及影响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确立全国乃至远东金融中心地位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影响 |
第六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及监管效率分析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上海单一制金融监管体系效率考察 |
二、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上海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效率考察 |
第四章 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不复存在 |
第一节 新中国建国初期上海金融体系改建 |
一、新中国建国初期上海银行体系改建 |
二、新中国建国初期上海保险体系改建 |
三、新中国建国初期上海金融监管体系改建 |
第二节 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归入全国“大一统”监管体制 |
一、上海银行法律制度归入全国“大一统”监管体制 |
二、上海保险法律制度归入全国“大一统”管理体制 |
三、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不复存在 |
第五章 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制重建与决策变迁研究 |
第一节 建设上海金融中心逐步由设想成为上海地方战略 |
一、改革开放后上海金融恢复发展 |
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逐步成为上海地方战略 |
三、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开始重建 |
第二节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升为国家战略 |
一、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集聚效应显着 |
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由上海地方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 |
三、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三节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及其法制建设 |
一、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决策重点转变 |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资源集聚与释放效应并举 |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确立 |
结论 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总体考察 |
第一节 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是历史性成长过程 |
第二节 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结合的典范 |
第三节 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对当代决策的启示 |
第四节 从法制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视角对“自发”与“自觉”路径的比较考察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X-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文章结构 |
1.5 主要创新之处 |
2 公司治理与X-效率的理论基础 |
2.1 公司与公司治理 |
2.1.1 公司的起源与发展 |
2.1.2 公司治理的概念 |
2.2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古典管家理论 |
2.2.2 现代管家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公司治理结构 |
2.3.1 内部治理结构 |
2.3.2 外部治理结构 |
2.4 公司效率与X-效率 |
2.4.1 规模效率与范围效率 |
2.4.2 企业的X-效率 |
2.5 X-效率的主要衡量方法 |
2.5.1 Farrell(1957)的前沿效率分析框架 |
2.5.2 数据包络分析(DEA) |
2.5.3 随机前沿分析(SFA) |
2.5.4 DEA方法与SFA方法的比较 |
3 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分析 |
3.1 我国证券公司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历程 |
3.2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
3.2.1 股权结构 |
3.2.2 董事会质量 |
3.2.3 监事会质量 |
3.2.4 高级管理层的特征 |
3.2.5 管理层激励 |
3.3 我国证券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分析 |
3.3.1 法律环境 |
3.3.2 外部监管机制 |
3.3.3 控制权市场 |
3.3.4 债权人治理 |
3.3.5 信息披露制度 |
4 我国证券公司的X-效率分析 |
4.1 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
4.2 变量设定 |
4.2.1 投入产出变量的一般设定方法 |
4.2.2 本文的投入产出变量 |
4.3 数据与样本 |
4.3.1 数据来源 |
4.3.2 统计描述分析 |
4.4 DEA方法的实证结果 |
4.5 SFA方法的实证结果 |
4.6 DEA方法与SFA方法的实证结果比较 |
5 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对X-效率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 |
5.1 变量设定与假设 |
5.2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 实证方法与结果 |
5.3.1 简单相关分析 |
5.3.2 单因素方差分析 |
5.3.3 回归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6 结论与建议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本文的局限性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0.1 选题的背景及其意义 |
0.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0.1.2 选题的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评述 |
0.2.1 国内研究评述 |
0.2.2 国外研究评述 |
1、国外产权交易实践研究 |
2、产权交易理论研究 |
3、国外有特色的几种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
0.3 研究的思路及其方法 |
0.3.1 研究的思路 |
0.3.2 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国有产权交易概念及国有产权交易法 |
1.1 国有产权交易中“产权”解读 |
1.1.1 产权要素说及其局限 |
1.1.2 产权权利说及其局限 |
1.1.3 产权财产说及其局限 |
1.1.4 法定产权说及其合理性 |
1.2 国有产权交易中“交易”释义 |
1.2.1 产权交易的“交易”词义考察 |
1.2.2 交易行为中“交易”性质界定 |
1.2.3 法定交易说及其合理性 |
1.3 国有产权交易概念及其种类 |
1.3.1 国有产权交易的概念界定及其评析 |
1.3.2 国有产权“交易”种类 |
1.3.3 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
1.4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及其抵触解决 |
1.4.1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的产生 |
1.4.2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规范的内容 |
1.4.3 产权交易法条律规范抵触的解决 |
1.5 国有产权交易法基本内容及其制度体系建构 |
1.5.1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渊源 |
1.5.2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价值 |
1.5.3 国有产权交易法的基本内容 |
1.5.4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配套体系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
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构件及其认定 |
2.1.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1.2 产权交易主体的结构 |
2.1.3 产权交易主体资格 |
2.1.4 产权交易主体种类 |
2.2 国有产权交易产权多元化的问题及其对策 |
2.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
2.2.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限制的意义 |
2.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政策 |
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消亡及其缺位的重构 |
2.3.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消亡及其思考 |
2.3.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失真及其还原 |
2.4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 |
2.4.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准入制度缺失与弥补 |
2.4.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退出制度缺失与弥补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
3.1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功能及其历史 |
3.1.1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3.1.2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历史与发展 |
3.1.3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特征 |
3.2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准入条件和组织架构 |
3.2.1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准入条件 |
3.2.2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架构 |
3.2.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功能 |
3.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模式及其实证分析 |
3.3.1 产权交易型中介组织 |
3.3.2 产权资合性交易中介组织 |
3.3.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3.3.4 政府与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关系及其调整 |
3.4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规则、监管及其法律责任 |
3.4.1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运行规则 |
3.4.2 产权交易所分散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3.4.3 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
4.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构成要件及其信息传递过程 |
4.1.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特征与构成 |
4.1.2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内容 |
4.1.3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过程 |
4.2 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合谋原因与制度规制 |
4.2.1 国有产权交易中博弈假设及其分析 |
4.2.2 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 |
4.2.3 产权交易中的合谋及其原因 |
4.2.4 产权交易合谋预防规制途径 |
4.2.5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侦破的9起产权交易合谋商业贿赂案件透视 |
1、合谋案例基本情况及其合谋过程 |
2、合谋案例分析及其预防建议 |
4.3 瑕疵产权交易行为及其救济 |
4.3.1 瑕疵产权交易行为的认定及种类 |
4.3.2 瑕疵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存在的原因 |
4.3.3 瑕疵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法律救济 |
4.3.4 瑕疵产权交易案例及其评析 |
4.4 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监管及其法律责任 |
4.4.1 国有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 |
4.4.2 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 |
4.4.3 产权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研究 |
5.1 国有产权交易的一般法律制度 |
5.1.1 法人财产权制度 |
5.1.2 入场制度 |
5.1.3 评估制度 |
5.1.4 税收优惠制度 |
5.1.5 处罚制度 |
5.2 做市商制度 |
5.2.1 做市商制度的移植 |
5.2.2 做市商制度内容及特点 |
5.2.3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及移植的合理性 |
5.3 黄金股制度 |
5.3.1 黄金股制度的引入 |
5.3.2 黄金股制度的优势 |
5.3.3 黄金股制度引入的合理性 |
5.3.4 广东增城巧用黄金股案例及其评析 |
5.4 MBO制度 |
5.4.1 MBO制度借鉴 |
5.4.2 MBO制度的优势 |
5.4.3 MBO制度借鉴的合理性 |
5.4.4 粤美的管理层收购(MBO)案例及其评析 |
5.5 信息披露制度 |
5.5.1 信息披露制度的审视 |
5.5.2 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 |
5.5.3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5.4 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5.6 产权托管制度 |
5.6.1 产权托管制度的推行 |
5.6.2 部分国家的财产托管制度启示及其应用 |
5.6.3 产权托管制度推行的合理性 |
5.6.4 产权托管案例及其评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与完善 |
6.1 产权交易制度创新 |
6.1.1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6.1.2 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创新的依据 |
6.1.3 国有产权交易供给制度的完善 |
6.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拓展 |
6.2.1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定性及准入条件拓展 |
6.2.2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退出机制拓展 |
6.2.3 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拓展的激励机制 |
6.3 国有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完善 |
6.3.1 完善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职能,实施阳光交易 |
6.3.2 健全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机构 |
6.4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
6.4.1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制度保障 |
6.4.2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制度完善 |
6.4.3 产权交易中企业并购制度的完善 |
6.4.4 产权交易并购的启示和对策 |
6.5 产权交易特别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 |
6.5.1 完善做市商制度 |
6.5.2 扩展黄金股制度 |
6.5.3 慎行MBO制度 |
6.5.4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6.5.5 推广产权托管制度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结论 |
7.2 本文的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全国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 |
附录2、国外部分国家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 |
附录3 全国的产权交易所名录 |
致谢 |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关于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筹备方案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广电产业发展研究[D]. 朱可鑫.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20世纪50年代以来陕西科研院所发展研究[D]. 王勇. 西北大学, 2020
- [3]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D]. 张露. 湖南大学, 2015(03)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5]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国际证券投资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D]. 史其禄. 西南财经大学, 2012(12)
- [7]中国电视产业的制度变迁与需求均衡[D]. 易旭明. 上海大学, 2011(11)
- [8]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D]. 徐少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9]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X-效率研究[D]. 田晔. 暨南大学, 2009(09)
- [10]国有产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蒋言斌. 中南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