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段传秀[1](2022)在《廉价药消失的经济法学解析》文中认为
张雄君,白俊[2](2021)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文中指出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6月发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将国家管网集团跨省管道划分为4个价区分别制定运价率,并对主要定价参数实行动态调整,适应了"全国一张网"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价格将成为行业价格标杆;整体运价率将下降,各价区变动程度或有不同;运价率可能维持西南高和西北低的两极格局;中东部价区路径选择竞争将趋于激烈;有利于促进天然气门站价格机制改革。建议国家在中东部部分区域开展价格改革试点,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加快出台管网建设规划、运营调度规则和应急保供规则。
张梦迪[3](2021)在《我国铁路货运定价优化方法与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在逐步完善,政府对价格的管制逐渐放松,铁路运输企业参与运输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加快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不断优化,“公转铁”政策也在向前推进。在当前政策形势及运输市场发展趋势的推动下,在充分利用好货运定价权限的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货运定价方法及策略的优化调整,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论文从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关注我国铁路货运定价方法的优化改进,通过分析当前铁路货物运价体系架构及其优化方向,将复合两部定价方法引入铁路货运定价领域,提出基于货运作业过程和运输需求特点的铁路货运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型,从外部、内部两个角度研究执行该定价模型对其他部门、行业以及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动态调整的铁路货运价格管理策略。论文的研究结果不但为铁路货物运价的制定提供理论和方法参考,也为调整货物运输定价策略、优化铁路货运价格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铁路运输企业货运经营收益提供策略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铁路货物运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研究。围绕我国铁路货物运价管理体系、运价形成机制、计价形式、定价基础、差别定价结构等方面开展研究讨论,提出铁路企业货运价格改革的重点是改进货物运价定价方法,并从定价目标、计价形式、定价方法、差别定价等方面提出定价优化方向。(2)铁路货物运价计价形式和定价方法改进研究。在铁路运输企业收益最大化定价目标的前提下,对现行铁路货运定价进行计价形式和定价方法的改进,并基于铁路货物作业过程和运输需求差异,提出按照货物运输需求实行差别定价的铁路货运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型,最后使用福利分析法检验并证明了两阶段复合定价的合理性。两阶段复合定价能够满足当前铁路货物运价体系的优化需求,并对计价形式、定价方法、差别定价等起到改进效果,能够帮助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增强铁路运输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实现对货主的公平。(3)铁路货运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式下,价格水平的变动影响研究。利用投入产出价格影响模型,考察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及一般价格水平的影响效应;利用向量自回归思想,考察市场竞争环境下铁路货运价格与公路货运价格间的联动关系。经检验,由定价方法改变而带来铁路货运价格水平的变动,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一般价格水平的影响效应较广,但总体影响程度较低;对公路货运价格会产生持续、小强度的反向冲击影响。(4)铁路货运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式下,铁路货运计价形式研究。对货物运输需求进行分析,使用需求函数和需求弹性检验了不同货物品类运输需求的差异性,研究设计铁路货物运价计价步骤和分品类运价率表设计方案,提出能够动态调整的铁路货物运价管理策略。本论文主要创新点包括:(1)设计并构建了可应用于铁路货物运价计价过程的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型,是复合两部定价理论在铁路货运定价领域的应用扩展。(2)实证检验了铁路货运价格变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为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及实施浮动价格策略提供新依据,进一步深化对铁路货运价格影响效应的研究。(3)解析并验证了铁路货运价格与公路货运价格水平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为铁路货运定价策略的发展革新提供研究参考。(4)分析并探讨了货运计价形式和定价方法变革对铁路企业价格管理方式的影响,提出突破既有运价号限制、按货物品名大类进行精细计价的两阶段复合定价方案,为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化定价提供了新途径。图18幅,表24个,参考文献125篇。
柳直[4](2020)在《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文中提出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共工作重心由农村走向城市的重要转折期。多年的农村斗争环境使中共的城市经济管理经验近乎空白,因此,中共初入城市,如何做好城市经济建设工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关于中共城市经济建设的研究,建国后的很丰富,解放战争时期的较少,且散见于城市接管研究中的经济管理部分。既无法展现历史的复杂面向,更看不到中共在初次接触城市经济时由稚嫩到成熟的成长过程。旅大作为中共最早接触的工业大城市,是中共进行经济管理的学习场所与试验场,为研究中共早期城市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而,本文以中共旅大经济重建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厘清其经过、述析其得失、总结其经验,借以探究中共最初是如何探索与学习,掌握管理城市经济的能力。旅大作为中共领导下的特殊解放区,既负有改善当地民众生活的责任,还担负着支援前线战争的任务,这一切都离不开旅大生产的发展。然而,中共的经济重建面临着三个挑战。一是中共接手的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乱摊子”。二是中共干部长期在农村工作,对管理工业城市非常陌生,缺乏经验。三是旅大正处于苏军军事管制之下,如何与苏军和睦相处,取得苏军的信任,以便顺利开展工作,是旅大中共需要面对的崭新的问题。旅大中共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克服困难,因地制宜地着手旅大经济重建工作。解决民众基本生活问题,安定民生是经济建设的第一步,也是一切经济工作的前提。解放之初,社会经济处于停顿和混乱状态,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存。其时旅大有三至五万人经常处于失业与半饥饿状态,居住环境更是破败不堪。为此,旅大中共采取整顿粮市、开荒等方式增加粮食;组织无业贫妇和老弱病残等做鞋、织网以解决其生活出路;发动住宅调整运动使贫苦民众迁入新居。民生问题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使初入旅大的中共赢得了民众的信任。开动机器,开展工业生产既是保证本地民众充分就业的重要手段,亦是支援前线的内在需求。旅大中共与苏军充分沟通协商,从其手中陆续接收了一批日本遗留的大型工厂,先后克服了资金、技术、原料、管理等难题,恢复与发展了民用工业,组织与创办了军事工业。几年间,旅大中共大力发展公营工业,奖励与扶持私营工业,在中苏合营企业中虚心学习技术与管理经验。旅大工业生产逐步恢复,既保障了民众基本需求,大批军工产品又有力地支援了战争。旅大因港兴市,依靠外地粮食、原料的输入及加工品的输出得以发展并带动市内商业繁荣。可以说,对外贸易是旅大的生命线。解放之初,旅大对外受国民党封锁,海、陆交通断绝,市内摊贩充斥街头,奸商横行,市场秩序混乱。为此,旅大中共积极发展公营商业,保护与扶助正当私商,有计划地组织消费合作社以调剂市场,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强贸易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粮食与工业原料的进口及成品的推销。旅大商业步入正轨,保障了民生与生产的发展。作为苏军军管区,旅大的货币发行权掌握在苏军手中。由于红军票流通量过多,导致旅大物价不断上涨。为此,苏军决定实施货币“贴帖”,降低货币流通量以稳定币值。但是,效果并不显着,物价仍在缓慢增长。于是,随着东北全境解放,1948年11月中苏双方商定再次实行货币改革,以彻底解决物价与货币发行权问题。“关东币”的发行提高了币值,降低了物价,改善了民众生活。增强了中共的经济力量,为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也表明苏方对旅大的经济控制逐步松动,中共在经济领域的发言权得到提升。城市与乡村互相依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的支持。过去,旅大农民饱受殖民统治者与封建地富的双重剥削,亟需中共实行土地改革,改变生产关系。考虑到旅大多市郊农村的现实情况与苏军军管的特殊性,中共将调整土地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前采取逐步削弱地富势力的方针;建国后,实施土地调剂。旅大土改成功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为城市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农副产品、工业原料等,并成为工业品的消费市场,促进了旅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旅大作为中共最早尝试经济建设的大工业城市,对初来乍到的中共来说,是城市新环境。中共面临着管理大工业的挑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也找不到模式可以模仿。旅大中共边摸索边学习,经过四年多的建设,成效显着。经济上,农业生产逐年提高,工业恢复到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规模与水平,商业与贸易日渐繁荣,物价稳步下降,失业现象被彻底消灭,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性质上,基本确立了以公营企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而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也使旅大成为新中国生产型城市的典型。中共在旅大的经济重建表明,在中共早期城市经济建设中,干部要转换思想,与时俱进。既要根据当地的情况与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推行中共的经济政策,将发展工业生产作为经济工作重点。又要积极开展方针政策宣传、妥善照顾各阶层利益以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为经济重建提供保障。
卢岩[5](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刘亚娜,谭晓婷[6](2020)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文中指出本文以1985-2019年京津冀省级政府层面出台的227项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文件为研究样本,梳理政策发展的探索、调整、规范、改革创新等四个阶段的变迁。基于基本公共服务目录的内容框架,运用NVivo质性分析软件进行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研究发现政策主题与内容存在阶段差异与地区特征:总体来看,三地基本公共服务突出集中在劳动关系处理与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及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稳步增长;免费义务教育、保险类、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方面持续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显着不足;创业服务等方面三地存有差异,基本公共住房仅体现于租赁房管理,政策上存有缺失。北京,重点关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天津,突出关注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及基本文化体育服务有所增强;河北,集中于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处理、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等层面,同时兼顾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扶持、法律援助等举措。
张骁华[7](2020)在《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问题核心是完善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借以实现药品市场中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的目标,最终达成平抑药品价格、促进医药领域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果。本研究的社会背景是医疗花费飞速上涨,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医保基金风险水平升高,公民健康权实现受到威胁;本研究的立法背景是《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本研究的国家战略背景是《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的发布。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是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价格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兼具行政化与市场化特征,具有复杂性、多维度、交叉性以及共生性的特点。本文坚持以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为问题导向、以实现药品市场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为目标,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解析我国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历史和现状,比较域外主要经济体相关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剖析我国现行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结构性问题及原因,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三章和结论。引言提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即实现药品市场政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同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并讨论了本研究所进行的研究范围与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以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国家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并提出了现行《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框架下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形式、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制度建设六个方面的18个问题。第二章剖析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现存结构性问题的成因,并指出其健康权利属性变化、患者选择权的不完全性、药品的经济和民生二重性、药品市场的寡头垄断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需求刚性,以及高科技创新性和宏观战略地位的过保护性六点内部固有成因,以及健康领域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药品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本土制药企业重营销轻研发创新投入不足和上游原料药价格垄断四点外部市场成因。第三章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价格法》相关、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国家药品采购价格触发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制度七个方面共20点建议。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结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政府对药品价格适时适度的干预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价格干预不能是粗暴简单的行政命令,政府应该更多的参与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调节市场的失衡、失灵与失速;制度的构建与设计应该着眼于市场发展,着力于精细立法,使其有效平衡市场各主体之间失衡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内在价值,使市场回归社会本源秩序。
成瑞雪[8](2020)在《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文中研究表明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支撑,也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医院制剂及其调剂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少数民族患者的用药需求。调剂市场的发展,对延长民族药产业价值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建设、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市场,均有重要意义。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调剂了民族医医院之间制剂的余缺,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药安全、充分、公平和有效的使用,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本文运用系统抽象法,注重矛盾分析,结合田野调查材料全面考察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市场结构、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趋势,为调剂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民族药医院制剂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主体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医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由调出方、调入方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调剂价格等构成。拟调剂制剂具有商品化率低、可替代性弱、地域性强的特点。医院之间调剂制剂的程序、规则、范围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剂价格也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此形成了发育程度不同的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调剂市场进行了严格控制,从医院制剂注册、再注册和备案到管理制剂进入市场的数量、品种,再通过实施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管控着制剂市场的运行。药监部门对调剂程序的严格管控,缩减了制剂调剂规模、导致制剂市场调入调出不平衡、制剂调剂价格无法反映制剂供求关系、延长了制剂在调剂市场流通的时间、减少了医院利润,导致各民族医院内部出现大量的协定方剂以满足患者临床所需、增加民族医特色疗法提高医院收入,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在监管下具有显着的地方性和封闭性。从调剂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它最终会走向衰落,但还需要条件,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药监部门对调剂市场的过严控制,阻碍了市场发展,加剧了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矛盾,医院为保障患者用药与维持运营只能购入国准字成药和使用协定方剂。但根据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医保目录中所纳入的民族药品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看,过快取缔调剂市场不可行,医院制剂“简、便、廉、效”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应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规模,定期将部分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降低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在逐步发展中提高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和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为促进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陶奎燊[9](2020)在《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及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内地物业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香港引入,回顾过去39年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低质量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飞跃。现阶段虽然我国物业行业发展向好,但是由于物业费调整困难,制约了物业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基于这一背景,本文从业主视角出发,以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为研究对象,研究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在此基础上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流程与模型进行优化。通过文献研究,梳理了物业服务价格与价格调整相关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居民消费意愿的相关理论,利用扎根理论方法建立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微观数据,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模型进行修正;基于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地分析,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流程与调价模型进行优化。最后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关于完善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的建议。本文具体研究内容与结论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通过运用扎根研究的方法,构建了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研究发现:模型路径能够表达为“感知——意愿”的基本路径,感知可分为物业服务综合感知、物业服务产品感知与物业服务调价环境感知,意愿主要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接受意愿。该项结论不仅丰富了物业相关领域研究的理论成果,也为物业服务行业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从而能够更好地了解业主需求。(2)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检验了具有本土特征的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量表的有效性。研究结果发现: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理论模型中的各个变量指标具备合理性,同时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量表设计较为合理,能与一般性现状基本相符。(3)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研究。通过实证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发现: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影响因素有,业主对基础服务的感知、业主对个性化服务的感知、业主对物业服务产品的认知度、业主对物业服务产品的接受度、调价规范因素与调价宣传引导。在社会学人口特征方面,教育水平、职业、工作年限、收入等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地接受意愿有显着差异,但是样本在性别和年龄方面并没有表现出显着差异。(4)基于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感知因素”“成本变化因素”“政府监管”等因素应用到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模型中,并对现阶段的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原则、初始定价、启动条件、调价周期与调价流程等进行优化,以有效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水平与能力。
罗仙凤[10](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二、北京市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影响及相关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主要调整 |
2 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影响 |
2.1 国家管网集团的运价率将成为行业标杆 |
2.2 整体运价率将下降,各价区变动程度或有不同 |
2.3 运价率可能维持西南高、西北低的两极格局 |
2.4 中东部价区管输路径选择竞争将趋于激烈 |
2.5 有利于促进天然气门站价格机制改革 |
3 相关建议 |
3.1 在中东部部分区域开展价格改革试点 |
3.2 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 |
3.3 加快出台管网建设规划和运营调度规则 |
3.4 制定天然气应急保供规则 |
(3)我国铁路货运定价优化方法与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对象和范围界定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范围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政府规制经济理论 |
2.1.2 非线性定价 |
2.1.3 两部定价 |
2.2 文献综述 |
2.2.1 我国铁路货物运价改革研究 |
2.2.2 铁路货运定价策略应用研究 |
3 我国铁路货物运价管理研究 |
3.1 我国铁路货物运价体系 |
3.1.1 我国铁路经营管理现状 |
3.1.2 铁路货物运费管理权限现状 |
3.1.3 我国铁路货物运费基本组成 |
3.2 我国铁路货物运价形成机制及计价形式 |
3.2.1 铁路货物运价形成机制的演变过程 |
3.2.2 铁路货物运输计价形式发展历程分析 |
3.3 铁路货运定价基础及差别定价结构研究 |
3.3.1 现行铁路货运的定价基础 |
3.3.2 铁路货运差别定价结构 |
3.4 铁路货运定价优化方向研究 |
3.4.1 明确铁路货运定价目标 |
3.4.2 优化铁路货运计价形式 |
3.4.3 改进铁路货运定价方法 |
3.4.4 体现运输量的差别定价 |
3.5 本章小结 |
4 基于作业过程和需求特点的铁路货运定价优化研究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铁路货物运价过渡优化方案:两阶段定价模型 |
4.2.1 铁路货运计价形式优化研究 |
4.2.2 自然垄断企业的定价方法比选 |
4.2.3 铁路货运两阶段定价模型 |
4.3 铁路货物运价最终优化方案: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型 |
4.3.1 铁路货物运价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型设计 |
4.3.2 基于货物品类的定价菜单方案 |
4.4 铁路货运两阶段复合定价模式下的福利比较 |
4.4.1 基本分析框架 |
4.4.2 最优统一两部定价 |
4.4.3 最优复合两部定价 |
4.4.4 福利比较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影响及联动关系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的宏观影响研究 |
5.2.1 基于投入产出的价格影响模型 |
5.2.2 铁路货运价格波动影响效应研究 |
5.2.3 铁路货运价格对价格的影响研究 |
5.3 铁路货运价格与公路货运价格的联动关系研究 |
5.3.1 向量自回归理论 |
5.3.2 公路、铁路货运价格联动关系模型 |
5.3.3 公路、铁路货运价格的联动关系影响研究 |
5.4 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影响的研究小结 |
5.4.1 宏观方面影响 |
5.4.2 中观方面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6 铁路货运价格管理策略研究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铁路货物运输需求特征分析 |
6.2.1 铁路货物运输需求的差异分析 |
6.2.2 货物运输需求差异的实证检验 |
6.2.3 铁路货物运输需求差异特征研究 |
6.3 铁路货运分品类计价方案设计 |
6.3.1 铁路货物运输需求划分方案 |
6.3.2 铁路货物运价分品类计价方案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的主要工作 |
7.2 本文的研究结论 |
7.3 主要创新贡献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铁路货运杂费收费项目标准表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解放初期旅大经济困境 |
第一节 中共旅大政权之建立 |
一、“旅大”简介 |
二、苏军进驻旅大 |
三、中共建党建政 |
第二节 历史遗产与新生问题 |
一、殖民地城市经济遗产 |
二、诸多棘手的经济问题 |
第三节 重建经济的挑战 |
一、苏军接收后的旅大经济 |
二、管理城市经验的稚嫩 |
三、不得不考虑的苏联因素 |
第二章 保障民生:解决民众基本生存问题 |
第一节 整顿粮市和开荒增产 |
一、整顿市场以规范粮市 |
二、开垦荒地以增加粮产 |
第二节 为贫困民众创造就业机会 |
一、订购军鞋——为无业妇女谋生计 |
二、生产自救——为失业工人找出路 |
第三节 调整住宅为民安居 |
一、两级分化的居住场所 |
二、调剂优劣住房的努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建工业:民用与军需并重 |
第一节 恢复与发展民用工业 |
一、工业停废与市场旺需 |
二、适时整顿公营和私营工业 |
三、民用工业成绩检视 |
第二节 发展军工企业满足军需 |
一、解放战争提出的新任务 |
二、军工企业的贡献与经验 |
第四章 商业探索:服务生活与生产 |
第一节 整顿畸形繁荣的市场 |
一、混乱无序的低端商业 |
二、多方整顿成效初显 |
第二节 创办消费合作社的新举措 |
一、创建与整理 |
二、成效与不足 |
第三节 促外贸服务生活与生产 |
一、贸易对旅大的重要性 |
二、促进外贸的举措与成效 |
第五章 货币改革:为经济重建护航 |
第一节 第一次币改——货币“贴帖” |
一、解放前后旅大货币金融状况与问题 |
二、货币“贴帖”过程 |
第二节 第二次币改——关东币改革 |
一、改革的背景 |
二、币改经过与问题处理 |
第三节 货币改革的影响 |
一、对旅大经济的作用 |
二、经济之外的多重效应 |
第六章 市郊土改:发展农村与服务城市 |
第一节 建国前的温和土改 |
一、土改的特殊背景 |
二、削弱地富土地和调整雇佣关系 |
第二节 建国初期的土改深化——土地调剂 |
一、进一步土改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二、土地调剂的运作与博弈 |
第三节 土地改革成效 |
一、旅大农村土改的经济绩效 |
二、土改对旅大城市的影响 |
结语 |
一、旅大经济重建成绩 |
(一) 经济层面 |
(二) 经济之外层面 |
二、经济重建的经验 |
(一) 稳固政权是前提 |
(二) 对苏关系是基础 |
(三) 工业建设是重点 |
(四) 宣传动员是推力 |
(五) 统一战线是法宝 |
(六) 干部思想是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述评 |
二、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文本分析方法与QSR NVivo12软件的运用 |
(三)研究过程 |
三、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变迁 |
(一)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总体情况 |
(二)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发展阶段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内容评析 |
(一)总体来看,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京津冀三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主题与内容具有明显的侧重点及缺失 |
(二)各地区来看,在政策变迁的不同阶段,京津冀三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具有不同发展规律及特征 |
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的完善 |
(一)以制度完善、内容充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以服务优化、方式灵活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以因地制宜、协同合作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7)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范围 |
第一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现状 |
二、现行《价格法》的问题 |
(一)民生商品概念问题 |
(二)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
(三)价格程序法问题 |
三、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一)实体法体系化问题 |
(二)法定主体问题 |
(三)法律位阶问题 |
(四)药品价格程序法问题 |
四、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 |
(一)系统化、多元化问题 |
(二)数据及合法性问题 |
(三)国际化问题 |
(四)评标管理制度问题 |
(五)专家论证与社会参与问题 |
五、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的问题 |
(一)量化采购的制度保障问题 |
(二)采购回款的约束机制问题 |
六、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问题 |
七、相关制度建设问题 |
(一)新药评审和用药指导法律制度问题 |
(二)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问题 |
(三)其他相关制度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问题成因 |
一、内部固有成因 |
(一)健康权属性特征的变化 |
(二)患者选择权的不完全性 |
(三)药品的经济、民生二重性 |
(四)药品市场的寡头垄断性 |
(五)信息不对称性和需求刚性 |
(六)高科技创新性和宏观战略地位过保护性 |
二、外部市场成因 |
(一)健康领域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 |
(二)药品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失灵 |
(三)本土制药企业重营销轻研发,创新投入不足 |
(四)上游原料药价格垄断 |
第三章 我国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对策 |
一、现行《价格法》的建议 |
(一)明确民生商品的内涵和外延 |
(二)完善多元化价格形成机制 |
(三)构建价格程序法 |
二、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立法层面的建议 |
(一)推动药品采购价格实体法专项立法 |
(二)明确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定主体 |
(三)提高药品采购价格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 |
(四)构建药品采购价格程序法立法 |
(五)推动卫生健康领域以支付为核心的组织制度改革 |
三、国家药品采购价格触发机制的建议 |
四、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建议 |
(一)科学的药品分类采购管理机制 |
(二)数据采集的法律依据与药品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区块链技术应用 |
(三)加强药品价格国际合作 |
(四)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提高评标标准的全面性 |
(五)构建药品采购价格的听证制度 |
五、国家药品采购价格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强化“以量换价”制度化保障,保证中标企业利益 |
(二)合同有效执行的制度化保障措施 |
六、明确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的法律责任 |
七、相关制度的建议 |
(一)新药评审法律制度和临床用药指导法律制度 |
(二)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议 |
(三)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 1996-2020年颁布的药品价格相关文件 |
附录2 第115、116届美国国会药品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法案 |
致谢 |
(8)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政府控制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 |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研究的新领域 |
三、系统抽象法在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中的运用 |
第一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市场调剂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及其地位 |
一、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医院制剂 |
二、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品种 |
三、民族药医院制剂在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主体地位 |
第二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 |
一、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
二、医院制剂在各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
三、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的用药范围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保障 |
一、民族医医院的结构及其分布 |
二、民族医医院调剂使用制剂的原因 |
三、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调剂制剂所占比重 |
第四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重要保障 |
一、少数民族患者大多愿意接受民族医治疗 |
二、民族地区常发病、多发病民族药有独特疗效 |
三、少数民族患者使用民族药医院制剂药费低 |
第五节 医院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的发展 |
一、能增加制剂调出医院的收入 |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质量和水平 |
三、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特色的形成 |
第二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结构 |
第一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调出方和调入方 |
一、调出方(卖方) |
二、调入方(买方) |
三、调入方和调出方买卖制剂的特点 |
第二节 调入方与调出方的调剂协议与批准 |
一、买卖双方协议的达成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三、制剂调剂是一个有严格监管的市场 |
第三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价格 |
一、制剂的调剂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执行 |
二、医院制剂调剂价格的评价 |
三、民族药品市场内部价格变化对调剂市场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一、调剂市场主要涉及藏、蒙、维吾尔族药医院制剂 |
二、五藏区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三、八蒙区蒙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四、维傣彝苗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注册与再注册 |
一、对民族药医院制剂注册的要求 |
二、有效期与再注册 |
三、高昂的注册与再注册成本阻碍民族药医院制剂发展 |
四、注册困难限制了市场调剂制剂的品种与结构 |
第二节 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一、对每一笔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的批准 |
二、调剂市场监管阻碍市场正常运行 |
三、大量院内协定方剂产生和民族医特色疗法产生 |
四、制剂调剂市场行政控制地方性和封闭性突出 |
第三节 从注册制到备案制的转变缩小了制剂调剂市场规模 |
一、备案制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备案制必将导致调剂市场规模缩减 |
第四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发展的趋势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消亡的条件 |
一、中药医院制剂所走过的道路 |
二、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必须增加 |
三、医疗保险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提高 |
第二节 现阶段必须扩大民族药医院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 |
一、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有限 |
二、市场是民族医医院之间调剂制剂余缺的唯一途径 |
三、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满足少数民族患者用药需求 |
第三节 为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消亡创造条件 |
一、定期将部分民族药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 |
二、降低医院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 |
三、逐步增加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国药比重 |
四、提高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及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技术路线图、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1 技术路线图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物业服务 |
2.1.2 物业服务价格 |
2.1.3 价格调整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计划行为理论 |
2.2.2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2.3 态度与ABC模型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物业服务价格现状研究综述 |
2.3.2 价格调整的影响因素 |
2.3.3 价格调整机制在其他领域的研究现状 |
2.3.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3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的模型构建与假设 |
3.1 资料来源 |
3.2 范畴提炼与模型构建 |
3.2.1 开放编码 |
3.2.2 主轴编码 |
3.2.3 选择编码 |
3.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3 模型阐述与假设 |
3.3.1 模型阐述 |
3.3.2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行为的假设及问卷设计 |
4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数据收集及样本特征分析 |
4.1.1 数据收集 |
4.1.2 信度检验 |
4.1.3 效度检验及因子分析 |
4.2 数据分析 |
4.2.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
4.2.2 各变量差异性检验 |
4.2.3 相关分析与回归分析 |
4.3 研究结论 |
4.3.1 假设验证 |
4.3.2 模型修正 |
5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研究 |
5.1 我国物业服务价格制度变迁及特征 |
5.1.1 物业服务价格制度变迁的路径 |
5.1.2 物业服务价格制度的变迁特征 |
5.2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形成机理分析 |
5.2.1 物业服务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 |
5.2.2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的组成要素分析 |
5.3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现状研究 |
5.3.1 物业服务初始定价 |
5.3.2 现有调价模型现状分析 |
5.3.3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流程分析 |
5.4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优化 |
5.4.1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
5.4.2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模型优化 |
5.4.3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程序优化 |
6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3 研究创新与局限性 |
6.3.1 研究创新 |
6.3.2 研究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预调研问卷 |
附录 B:正式调研问卷 |
附录 C:访谈提纲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10)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北京市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廉价药消失的经济法学解析[D]. 段传秀.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新办法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 张雄君,白俊. 国际石油经济, 2021(07)
- [3]我国铁路货运定价优化方法与管理策略研究[D]. 张梦迪.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2021(01)
- [4]中共旅大经济重建研究(1945-1950)[D]. 柳直. 山东大学, 2020(04)
- [5]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6]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阈下京津冀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比较与发展——基于省级政策文本的NVivo质性分析[J]. 刘亚娜,谭晓婷.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05)
- [7]国家药品采购价格制度完善研究[D]. 张骁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D]. 成瑞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9]物业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因素及机制研究[D]. 陶奎燊.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10]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