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的法律地位(一)

农业承包的法律地位(一)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论文文献综述)

滕佳一[1](2021)在《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文中指出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吴茜[2](2010)在《研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可诉性》文中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纠纷很大程度上源起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纠纷。由于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加之承包合同订立的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粗放,发包方在同一块土地上签订两份合同,同一块土地上办理两个经营权证的情况十分普遍。由此导致农户为争取承包经营权背后的利益(征地补偿、地租收益等),往往选择民事确权抑或民事侵权的救济渠道。然民事条口认为同一地块存在两个承包经营权证的纠纷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由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导致大量民事纠纷当事人在选择民事救济渠道受阻后,纷纷选择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试图通过行政判决确定承包经营权证的存废,达到确认承包经营权归属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意见不一,能否作为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争议较大。行政诉讼本质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诉讼裁判人员常常处于合情而不合法或合法而不合理的两难境地,各方利益难以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连环诉讼多,社会影响面广,经常是“一起案件,一类纠纷”、“一人诉讼、多人观望”。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到法院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一些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尚处于积累期,很容易酿成新的纠纷。为了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案件,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作者立足但不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案件审判实践,分析行政案件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并且提出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证,减少行政纠纷的建议,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胡乐鸣[3](1993)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文中认为 准确把握农业承包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谈些看法。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概念。《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我国法律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概念的界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包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并非指自然户,可以是成员个人、家庭、联户或由成员个人组成的承包小组。外来经营者,不能称为承包经营户。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这有三层含义:一是承包客体(即标的)必须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是不能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也不得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三是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承包客体。3.双方有承包关系,并订立承包合同。没有承包关系的自营户,如做豆腐、自己买拖拉机搞运输等,不包括在内。4.从事商品性生产。

侯银萍[4](2013)在《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古今,土地的合理利用始终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因素。在“土地所有为中心”向“土地用益为中心”的变迁中,土地使用制度自然构成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和最为核心的顶层设计。在中国,土地承载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重负,土地制度的创新和优化始终是无法回避的制度瓶颈,而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土地权利更是一个极其敏感且复杂的重大问题。土地用益物权不但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它与土地所有制结构、土地利用发展模式及土地利益关系高度纠结在一起,呈现出一幅纷繁、复杂甚至混乱的社会场景。当前,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土地权属模糊、土地权利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产权结构不清晰、重政策轻法律、土地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等严重的制度缺陷,这些弊端对经济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土地权利保障等工作的制约愈发明显。实际上,单纯的立法完善或法律分析均存在方法单一、系统性不强、理论整合能力欠缺、应对策略乏力等问题,而法经济学的理论与视角为改进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推进路径。因此,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地区)的相关先进经验,依托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阐释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改进方案。本文第一部分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分别梳理了国内外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研究现状,针对传统法学研究的局限和纯粹经济学研究的特点,指出法经济学研究视角更能立足现实,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借助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剖析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权利性质模糊、权利结构不完整、与土地所有权的边界不清晰、保护机制粗线条等缺陷,以及上述缺陷所造成的土地用益物权缺乏稳定预期、正当交易行为无法保障、隐形土地市场大量存在等连锁影响。第三部分,从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考量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影响机理,分析各方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制约着土地权益的实现进路,把握路径依赖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演进方向、结果的重要影响和潜在效应;探究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运行规范性和合法性的现实制约,对土地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调和处置不力,对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不足等深层次问题。第四部分,通过考察新中国成立前、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其发展现状,在纵向历史脉络中,凝练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五部分,在比较英、美、日及台湾地区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与实践的基础上,挖掘可供我国土地制度改进的启示与借鉴之处;第六部分,在前述考察、比较、反思基础上,把握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在宪政改革、明晰土地所有权、创新治理模式等领域亟待完善的对策,并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实际上,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法学的双重解读,并努力寻找经济学与法学两大学科对同一问题进行解释的交集和差异,还是少有人问津的领域,具有理论认知价值。就研究现状而言,中国土地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国内围绕土地问题的相关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大都将研究的视线投注到具体的农地制度方面,对国有土地制度的研究也多是关注国有土地的出让与划拨问题;而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结合起来,站在用益物权的层面研究中国土地制度问题,这在国内研究中也很少涉猎。本文以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为研究取向,试图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进而弥补该问题现有研究的上述缺憾。在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中,本文运用国家理论,分析了中国土地产权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名为形式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却是国家,应当理顺国家与集体的关系,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在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策略研究部分,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改进方案:在法律主体层面,限制政府行为、健全物权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法律操作层面,增强法律的信用度、注重制度的法治化。这在理论认识层面是一个突破,也符合中国的实际,对于推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深化改革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及制度安排方面的参考价值。本文将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视为由多个子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既注重考察各具体制度的发展演进,又注重研究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整体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从而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体系,这有利于深化该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提出相应的策略方案,也具有较强的政策参考价值。

定光平,张安录[5](2010)在《不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社会功能与政策法律地位》文中认为由于身份性成员权历来在农村土地配置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排他性地位,所以在现实农村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存在身份性与半身份性、非身份性这两类三种形式,它们在承包主体和客体、配置方式以及经济社会功能与政策法律地位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党和国家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时应该尊重这种差异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其针对的主体应该是身份性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高进勇[6](2009)在《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法律地位分析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下农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现实中存在着许多集体组织侵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对集体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清楚界定。只有揭开了集体组织这层面纱,才可以促进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集体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第一章从现行立法和学理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组织地位的两个问题:第一,没有明确界定集体组织,集体组织与集体、集体组织管理层是一个什么关系。第二,没有明确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学理方面,对集体组织的地位问题论述不多,即便存在着“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监督者和服务者”的观点,论述中也有待商榷之处。第二章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使用权流转,主要包括转包、反租倒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代耕等流转方式。第三章对集体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集体组织是和集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农民集体是指若干居住在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而集体组织是集体的外化形式,作为一个有形的、集体的“标签”,代替无形的集体行使权利。集体组织是集体的外化形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外延与集体相同,但是集体组织与集体发生了偏移,使得两者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利益诉求主体。加之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的组织机构的从中运作,更加剧了这种情况。第四章从政府和集体组织互动角度、村民和集体组织互动角度论述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集体组织承担着一部分政府对经营权流转的监管职责。集体组织不是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但是应当适当介入经营权流转——以所有者、监管者的身份介入,同时应当成为经营权流转中的服务者。第五章结合前面论述对我国立法提出立法建议:第一,界定集体组织;第二,明确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监管者地位;第三,明确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服务者地位。

于成林[7](2016)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中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大量增多,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类常见、多发案件。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法院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瓶颈,如何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这些疑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文章通过对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理情况的实际调研,运用案例分析、综合归纳等方法,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审判机制为目的,从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审判实例出发,发掘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理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对受案把握不准、认定事实困难和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文章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严格把好立案关、客观认定事实确保实体公正、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实体正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等完善建议。

秦小红[8](2016)在《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的法制回应——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完善农地产权体系和建立适度规模经营体系是农地制度创新的根本目标。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转型期,农地制度创新离不开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应以完善农地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促进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发展,并建立与农民产权处分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相适应的调控能力。法律制度应约束政府引导行为的再公益化取向,使之回归市场环境下的法益平等保护。从行政干预到"议价组织者"角色再到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反映了农业现代化对政府引导行为的基本要求。

刘杰[9](2012)在《跨体制下的身份诉求与结构化形塑 ——基于C市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建立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呈现总体性社会特征。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实现了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通过城市中的“单位”和农村中的“人民公社”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高度组织化;同样,通过户籍制度,国家将整个社会区隔成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并赋予其成员不同的资源和机会,由此形成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个体只有成为“体制内”成员,才有资格和可能享受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在农村,只有成为集体组织成员,个体才有参加公社集体劳动的权利,才能获得从公社获得生存资源的权利,以及获得自留地的权利。在城市,只有获得城市户口,才能拥有就业的权利,同时才有资格享受公有住房、子女就学和就业、公费医疗、粮食和稀缺副食品的定量供应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在此基础上,中国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身份制社会,整个社会成员被划分成农民和市民两大身份类别。以“大包干”为起点的改革开放极大地冲击了这种社会结构,出现了社会成员跨体制流动的社会现象。“自理口粮”户籍制度的出现,就是农民在改革开放初期城市化复苏背景下由农村社会体制向城市社会体制流动的产物。学界以往关于户籍群体的研究存在着两个重要缺憾:一是在空间范围上忽视了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的地理和社会空间。在社会形态上,城乡结合部作为连接城市和乡村的过渡地带,呈现典型的跨体制特征,无论在生产生活手段,还是管理方式方面,均具有从农村体制向城市体制过渡的样态。这种跨体制的地理区域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有其独特的功能定位;二是这些研究忽视了对“自理口粮”这样一种特殊户籍群体的研究。“自理口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政策的产物,亦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跨体制流动的产物。它突破了我国户籍制度长期采用的“农业”与“非农”二元结构模式,是一种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跨体制的、并被视为“另类身份”的户籍类型。本文将研究视野置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转型过程中,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进程为背景,借助于“跨体制”这一概念命题,以跨体制流动的“自理口粮”户籍群体为研究对象,在基于C市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长达30多年的身份诉求行动案例分析基础上,运用布洛维的“拓展个案法”,研究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转型和制度变迁背景下,作为另类户籍身份的自理口粮群体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保障方面的争夺和维护,勾画各大行动主体和社会化力量对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身份诉求行动的结构化形塑,从而达到深描建国以来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制度变迁、社会转型与个人生命轨迹之间的相互关系,回应“个人行为的自主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这一社会学基本命题。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特性,揭示作为城市化关键和特殊地域的城乡结合部的村落终结的难题所在,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公民身份理论本土化研究的困境,立足于中国社会的文化土壤,直视中国的社会现实,建构中国面向的公民身份理论。本文在以下两层意义上使用“跨体制”这一概念:一是社会形态上的跨体制。本研究以城乡结合部作为研究空间,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化进程中横跨乡村和城市两大社会形态的产物,不仅仅在生产生活手段上,还是在管理方式上,城乡结合部的社会形态呈现明显的“跨体制”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城乡结合部才充满各种社会冲突和利益重组,其村落终结才由此成为难题;二是身份类别上的跨体制。“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出现即是跨体制行为的产物。原属农村体制下的农民要想摆脱农村体制的桎梏,必须实现“脱农化”,从农村社会体制跨入城市社会体制,但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蕴含的巨大不平等,导致我国社会身份的固化,“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脱农化”的后果就是生活在两大社会体制的夹缝之中,艰难生存。C市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长达30多年的身份诉求行为,其实质是在“进城”这一跨体制行为本身失败以后,希望获取城市社会体制的庇护或重新回归农村社会体制的怀抱。在这漫长的身份诉求行为过程中,最终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这种尴尬境地是跨体制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本文在布洛维的理论意义上使用“结构化”概念,将社会过程中的利益拓展为社会结构中的力量,结构化需要将社会过程置于他们外部决定性因素的情境中,将社会力量视为外部的和自然的过程是一种客体化策略。本文立足于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地理空间,引入制度变迁、利益和权利等变量研究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身份诉求的结构化形塑,采取个案拓展法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建国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是本文的时间线索,在这一时间跨度内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身份诉求行动这一社会情境演化成由三个不同阶段组成的社会过程。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便成为这一社会过程活跃的场域。在这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社会力量粉墨登场,结构化形塑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身份诉求行动。本研究的实践价值在于立足于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跨体制的地理空间,引入制度变迁、利益和权利等相关变量研究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身份诉求,透视我国城市化政策的变迁轨迹和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冲突和利益纠葛,揭示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作为跨体制产物的自理口粮户籍群体“进退维谷”的悲剧性命运。本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转型下我国的城乡关系、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政策走向等,而且将特别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建设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进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障问题提供经验借鉴和理论指导。

崔云芳[10](2006)在《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所有权保留买卖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广泛流行,它对于融通资金、促进流通、促进物尽其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有权保留将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重要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制度构建的优劣,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几乎属于空白。期待权是所有权保留制度构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权利能否得到较好的保护和运用,关系到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因此本文以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为研究内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买受人期待权在实践中的流转问题及其在流转过程中与其它权利的冲突解决。 文章第一部分为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概述。首先对期待权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并对期待权的权利性质重新进行了定位。在此基础上,对典型的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买受人期待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特殊权利,而是与既得权—所有权相对应的期待权,是对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二部分为所有权保留的范围及其类推适用。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受到对有形的物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这一交易形式的启发,联想到是否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可以进行类似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转让。从而对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进行了逐一分析,得出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权及典权,具有金钱给付性质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以权利保留的形式进行转让的结论,因此会产生对物权的期待权、对债权的期待权及对知识产权的期待权等期待权类型。笔者将这种交易形式扩大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命名为“权利保留转让”。 第三部分为买受人期待权流转性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尽量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流转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从期待权的转让、质押及善意取得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在期待权的转让中,笔者对不同形式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期待权的转让方式进行了区别分析,而期待权转让的后果也对现行民法中的占有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且期待权在转让中还可能形成双重期待权。对于期待权的质押,笔者以我国现行《担保法》及其解释为依托,结合民法理论分析认为期待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并对其质押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对于期待权的善意取得,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论文提纲范文)

(1)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农地利用与土地经营权的产生
二、家庭承包经营与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一)承包合同的作用
    (二)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一)土地经营权类型
    (二)流转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
结语

(2)研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可诉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和本案反映的问题
    第一节 案情介绍及法院判决
        一、案件一审情况介绍
        二、本案的二审判决
    第二节 本案反映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对本案所反映问题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从内因上分析
        二、从外因上分析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行政属性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
        三、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
    第三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的关系及其法律属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第三章 对本案所反映问题的思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可诉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渊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特征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件类型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三、行政案件中对土地承包合同审查程度的问题
    第三节 预防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行政补正解决证书瑕疵
        二、规范权属登记制度
        三、加强指导,从源头上堵塞矛盾
        四、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 研究的背景
        (二) 研究的意义
    二、 研究对象的界定
    三、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框架
        (二) 研究方法
    四、 创新与不足
        (一) 主要创新
        (二) 若干不足
第一章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第一节 国内的相关研究
        一、 法学的研究:基于用益物权的视角
        二、 经济学的研究:基于产权的视角
    第二节 国外的相关研究
    第三节 相关研究的评析
        一、 法学研究的特点及局限
        二、 经济学研究的特点与优势
        三、 法经济学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产权经济学解释
    第一节 传统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
        一、 制度基础由“所有权”到“所有制”
        二、 制度框架由“私有产权”到“公有产权”
    第二节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产权性质和产权结构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
        二、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产权性质
        三、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产权结构
    第三节 国有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产权边界和权能
        一、 国有土地用益物权的产权边界模糊
        二、 国有土地用益物权的具体权能有待规范
    第四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实现和保护机制
        一、 二元土地制度造成了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
        二、 强制性行政干预造成了土地流转收益缺乏有效实现途径
第三章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制度经济学考量
    第一节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中的政府权力干预
        一、 以政府强制性供给为主导的土地使用制度变迁方式
        二、 政府的过度干预制约着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效率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利益博弈
        一、 制度与博弈规则
        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三、 地方政府与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四、 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第三节 土地使用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
        一、 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二、 土地使用制度的初始禀赋
        三、 路径依赖对现有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潜在效应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安排的供给与需求
        一、 制度安排的供求与均衡
        二、 潜在的土地使用制度需求与供给现状的矛盾
第四章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沿革、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封建租佃制下分块经营为主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 土地使用制度呈剧烈变动的复杂态势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建国初期土地上使用收益等私权的延续
        二、 私法话语下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式微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确立及其权能的扩充
        二、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逐渐法制化
        三、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第四节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现状
        二、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国外(地区)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第一节 英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英国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二、 英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实践
        三、 英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第二节 美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美国的土地制度及实践
        二、 美国土地制度的启示
    第三节 日本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日本土地用益物权及其立法体系
        二、 日本的农地用益物权制度变革
        三、 日本惠农政策对土地用益物权的保障作用
        四、 日本土地制度的启示
    第四节 台湾地区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一、 台湾地区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
        二、 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
        三、 台湾地区土地制度的启示
第六章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的前瞻及建议
    第一节 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前瞻性思考
        一、 努力推进宪政改革
        二、 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
        三、 探索有效的自主治理模式
    第二节 改进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 完善土地用益物权的相关制度安排
        二、 改良土地用益物权的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6)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法律地位分析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引言
    一、本文研究之意义
        (一)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侵扰——从实证角度
        (二) 揭开集体组织的面纱——本文选题之意义
        (三) 本文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理的阐述
    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我国学理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
    三、对此问题的评述
第二章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概述
    一、相关概念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研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一) 转包
        (二) 返租倒包
        (三) 互换
        (四) 出租
        (五) 转让
        (六) 入股
        (七) 抵押
        (八) 代耕
第三章 集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
    二、集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 集体组织是集体的外化形式
        (二) 集体组织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三) 集体组织的范围外延
        (四) 集体组织从集体的外在形式的两次偏离
        (五) 内外兼具的集体组织
第四章 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
    一、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
        (一) 政府在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
        (二) 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
    二、集体组织在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
        (一) 集体组织不能成为经营权流转中的当事人
        (二) 集体组织应当在经营权流转中适当介入
        (三) 集体组织应当成为经营权流转的服务者
    三、明确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 促进流转顺利进行
        (二) 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 梳理出集体组织的三重身份,更好履行职责
第五章 我国现行立法的修改建议
    一、明确界定集体和集体组织
    二、明确集体组织的监管者身份
        (一) 明确监管主体
        (二) 明晰监管内容
        (三) 界定监管方式
        (四) 明确监管权利和义务
        (五) 集体组织监管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明确集体组织的服务者身份
    四、扩大流转行为方式
结论
参考文献

(7)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中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及其揭示的问题
    (一) 基本案情回顾
    (二) 案例所揭示的法律问题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 实际调研情况
    (二) 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多发的原因
        1. 政策调整导致纠纷多发
        2. 基层管理组织的服务缺位影响矛盾疏导
        3. 立法的滞后及不完善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案环节对受案范围把握不准
    (二) 证据瑕疵及调查收集存在障碍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
    (三) 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
        1.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如何确定合同效力的问题
        2. 如何界定转包与转让的问题
        3. 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机制的建议
    (一) 严格把好立案关
        1. 明确不应受理的特殊情况
        2. 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实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制度
        3. 定期培训提升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 客观认定事实,确保实体公正
        1. 及时释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补强
        2. 主动发掘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建立不配合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三) 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实体正义
        1.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的效力认定问题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3. 对转包与转让的界定问题
    (四)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1. 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管理和审判信息通报制度
        2. 定期举行专业培训及疑难案件研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的法制回应——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在农地制度创新中的功能定位
二、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二)消除农地制度的不当负担
    (三)完善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四)在农地制度运行过程中导入现代要素
三、规制政府引导行为的法律机制
    (一)规制政府引导农地产权运行的法律机制
        1.政府引导农地产权运行的法律空间
        2.政府引导农地产权运行的法律边界
        3.政府引导农地产权运行的法律方式
    (二)规制政府引导市场行为的法律机制
        1.规制政府引导市场行为的理论前提
        2.规制政府引导市场行为的法律方式
四、结语

(9)跨体制下的身份诉求与结构化形塑 ——基于C市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产生
        1.1.2 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1.2 研究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方法
        1.2.1 总体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2.3 个案呈现:作为典型样本的东村
        1.2.4 拓展个案研究
    1.3 创新点与论文结构
        1.3.1 创新之处
        1.3.2 论文结构
第2章 自理口粮户籍群体产生的社会背景与地理空间
    2.1 城市化的内涵界定及特征分析
        2.1.1 城市化的内涵界定
        2.1.2 我国城市化研究及城市化阶段分析
        2.1.3 我国城市化特征分析
    2.2 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变迁
        2.2.1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及发展
        2.2.2 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表现及成因分析
        2.2.3 城乡二元结构的变迁
    2.3 城乡结合部及其功能定位
        2.3.1 城乡结合部的相关界定
        2.3.2 当前城乡结合部研究的“污名化”取向
        2.3.3 城乡结合部的功能定位分析
第3章 作为结构的身份:理论脉络及研究谱系
    3.1 何为身份
        3.1.1 关于身份
        3.1.2 身份制、身份伦理与身份社会
    3.2 中国身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3.2.1 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身份伦理
        3.2.2 新中国成立后身份制社会的建立
        3.2.3 改革开放以来身份制社会的变迁
    3.3 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传统及拓展
        3.3.1 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两大传统
        3.3.2 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
        3.3.3 中国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本土困境
    3.4 身份诉求与身份建构
    3.5 本文的理论视角
        3.5.1 关于身份的内涵界定
        3.5.2 本文情境下公民身份的内涵界定
第4章 自理口粮身份的获取:197890 年代初
    4.1 自理口粮身份出现的社会背景
        4.1.1 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
        4.1.2 农民自主地位和身份的获取与确认
        4.1.3 户籍制度的松动及城市化的复苏
    4.2 自理口粮进城动因及途径分析
        4.2.1 自理口粮集聚东村的社会背景
        4.2.2 自理口粮进入东村的途经分析
        4.2.3 自理口粮进城的动因分析
    4.3 自理口粮户籍身份的获取历程
        4.3.1 关于落户自理口粮户籍的相关规定
        4.3.2 东村自理口粮户籍身份的获取
        4.3.3 获取自理口粮户籍身份初期的生活困惑
第5章 自理口粮身份的固化:90 年代中后期 2002 年
    5.1 90 年代的相关社会背景分析
        5.1.1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利益群体的出现
        5.1.2 户籍制度的改革导致非农户口价值的弱化
        5.1.3 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确认重新凸显土地价值
    5.2 关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论
        5.2.1 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的模糊界定
        5.2.2 东村坐地户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5.2.3 自理口粮群体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辩护
    5.3 东村土地承包权的争夺和维护
        5.3.1 争夺的缘由和焦点
        5.3.2 东村自理口粮对土地的争夺
        5.3.3 东村坐地户对土地承包权的维护
第6章 正常公民身份的索求:2002 年至今
    6.1 正常公民身份理念出现的社会背景
        6.1.1 村落单位化现象的出现及强化
        6.1.2 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崛起
        6.1.3 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土地价值的飙升
    6.2 东村自理口粮群体对经济公民权利的争夺
        6.2.1 争夺的缘由和焦点
        6.2.2 对征地拆迁中经济权利的维护和争夺
        6.2.3 基于村民身份的集体解散费的争夺
    6.3 自理口粮群体对社会公民权利的争夺
        6.3.1 社会公民权利的内涵界定
        6.3.2 东村自理口粮群体的社会公民权利实践
        6.3.3 权利实践失败后对社会公民权的坚守
第7章 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7.1 结论分析:东村自理口粮群体身份诉求的结构化形塑
    7.2 理论拓展:建构中国面向的公民身份
    7.3 现实困境:跨体制下城乡结合部村落终结的难题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10)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s
前言
第一部分 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概述
    一、期待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 期待权的概念
        (二) 期待权的性质
    二、期待权的构成要件及其类型
        (一) 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二) 期待权的类型
    三、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的一般理论
        (一) 所有权保留的一般理论
        (二) 买受人期待权的一般理论
第二部分 所有权保留的范围及其类推适用
    一、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一) 是否所有的动产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客体
        (二) 不动产可否成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客体
        (三) 权利之上可否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
    二、权利保留转让
        (一) 是否所有的物权类型都可以进行权利保留转让
        (二) 债权可否进行权利保留转让
        (三) 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权利可否进行权利保留转让
第三部分 买受人期待权流转性研究
    一、期待权转让及其法律后果
        (一) 买受人期待权转让的方式
        (二) 买受人期待权让与中当事人的占有关系
        (三) 买受人期待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四) 双重期待权
    二、期待权的质押
    三、买受人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一) 从非所有权人处善意取得期待权
        (二) 从非期待权人处善意取得已经存在的期待权
        (三) 从自称是期待权人处善意取得并不存在的期待权
第四部分 期待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
    一、预告登记制度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运用
    二、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时的权利冲突
        (一) 应进行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
        (二) 可以不进行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买卖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期待权的冲突
        (一) 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期待权是否存在冲突
        (二) 地役权与不动产期待权是否存在冲突
        (三) 典权与不动产期待权是否存在冲突
        (四) 居住权与不动产期待权是否存在冲突
    四、担保物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一) 抵押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二) 质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三) 留置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四、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论文参考文献)

  • [1]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J]. 滕佳一. 交大法学, 2021(01)
  • [2]研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可诉性[D]. 吴茜. 兰州大学, 2010(02)
  • [3]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一)[J]. 胡乐鸣. 农村经营管理, 1993(01)
  • [4]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D]. 侯银萍. 吉林大学, 2013(08)
  • [5]不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社会功能与政策法律地位[J]. 定光平,张安录. 经济经纬, 2010(01)
  • [6]集体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法律地位分析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视角[D]. 高进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9(S1)
  • [7]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中疑难问题研究[D]. 于成林. 黑龙江大学, 2016(06)
  • [8]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的法制回应——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视角[J]. 秦小红. 法商研究, 2016(04)
  • [9]跨体制下的身份诉求与结构化形塑 ——基于C市东村自理口粮户籍群体的案例研究[D]. 刘杰. 吉林大学, 2012(09)
  • [10]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问题研究[D]. 崔云芳. 山东大学,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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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的法律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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