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人工智能”? 概念、对象、内容及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萍,陶娜娜[1](2022)在《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多层动态影响模型:一个文献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被组织广泛应用,但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水平尚未达到预期,研究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文献研究出发,厘清了人工智能技术采纳内涵及其测量和研究方法 ,梳理了技术采纳研究的理论基础,并按行业整合了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现有研究,建立了组织及个体的人工智能技术采纳、持续采纳理论研究框架,在此基础上,整合技术-组织-环境框架、技术接受和使用统一理论及信息系统持续使用模型,探究了环境、技术及组织和个体因素对员工采纳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途径,构建了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多层动态影响模型,最后提出本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本研究丰富了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本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基础铺垫,也为企业采纳人工智能技术和激发员工持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李国华[2](2021)在《现代心灵及身体与言及文之关系——鲁迅《野草》的一个剖面》文中研究指明鲁迅留日时期对于20世纪文明的根本性理解都与"内部之生活"有关,其所谓"内部之生活"发生在"本有心灵之域",通过"客观之物质世界""自然""观念世界"等外部关联的参照确立边界。(1)鲁迅以此提出了现代心灵的问题,并试图通过文艺工作叩问和解决它,从而写作《摩罗诗力说》和翻译域外小说。
王贺[3](2021)在《追寻“数字鲁迅”:文本、机器与机器人——再思现代文学“数字化”及其相关问题》文中提出在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乃至整个人文学术、社会科学研究中,重视数字资源的获取与利用,已是不争的共识与显见的事实。但这些资源数量极多,又涵括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利用方式因之亦有不少差异,实难泛泛而论,而在许多普通读者及不专门从事"数字人文""数字学术"等研究的学者眼中,
李恒[4](2021)在《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技的迅速发展、工程问题复杂性的提升以及工程活动利益相关者的增加,使得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工程伦理问题。在高等工程教育中,作为工程师培养核心环节之一的“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程伦理教育被以美英为代表的世界工程强国视为培养伦理卓越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手段。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末,现阶段,成为“华盛顿协议”正式缔约国以及“新工科”项目的扎实推进为我国的工程伦理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尽管如此,我国工程伦理教育仍面临三个重大挑战:一是工程伦理教育在供需对接上未实现动态平衡;二是工程伦理教育治理手段乏善可陈;三是工程伦理教育与我国工程情境的适配性不高。针对上述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特征,提炼关键机制。本研究围绕“系统分析符合工程伦理教育内在发展规律的关键机制”这一核心议题开展研究,并由此展开三个环环相扣的子研究:第一,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建构;第二,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第三,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本文运用系统文献综述法和文献计量法对工程伦理教育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其次,运用扎根理论、多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法对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理论结构和实现路径进行建构性研究;再次,以本研究提出的关键机制为指标来源,以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为方法指导,针对113份评价样本,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施现状开展实证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作出以事实为导向的客观判断;最后,整合所有研究结论,消除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的阻隔,归纳用于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得到了以下四个结论:(1)工程伦理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复杂性,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优化教育策略、汇聚协同力量、把握国内国际动向等核心要点,主要涵括培养机制、协同机制和情境机制三个维度。(2)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是“合理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在“合理性”方面,情境机制契合了价值合理性的意蕴,培养机制和协同机制则契合了工具合理性的表征。在“合规律性”方面,情境机制是控制单元,情境机制通过构建了一个包括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和精神因素在内的场域而成为关键机制的“指挥控制中心”;协同机制是存储单元,通过“各种协议”(如,伦理准则)和“软硬件”(如,经费资源)的配合而成为了“制度池”和“资源池”;培养机制则是运算单元,高校根据“情境机制”的“指令”并在“协同机制”的干预下,整合各类教育要素、深入本土教育实践、打造教育新模式。(3)本研究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施现状进行评估。实证评估结果显示,按权重由大到小排序,依次是情境机制(36.0%)、协同机制(33.7%)和培养机制(30.3%);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培养机制(71.711分)、情境机制(70.319分)和协同机制(68.339分);按优秀(80-100分)、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59)进行等级分类,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现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70.074分)。(4)深入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发展的特殊情境,立足“培养机制”、“协同机制”和“情境机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细化培养机制,在供需对接上实现动态平衡;强化协同机制,丰富工程伦理教育的治理手段;深化情境机制,适应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阶段和独特需求。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其一,通过扎根理论研究、规范研究、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揭示了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实现路径及其规范性特征;其二,通过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价体系并开展了实证评估;其三,立足中国情境,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启示。
沙涛[5](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认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赵泽林[6](2021)在《内部区分:意识与机器意识的新进展及其哲学前瞻》文中认为最近一二十年,意识研究最突出的进展之一是,一部分研究意识的哲学家和科学家在对不同意识状态进行现象区分的基础上,尝试对不同意识状态的内在结构作出某种"内部区分"。其基本特点是既强调意识形成的物理要件,更强调意识形成的分层机制。在哲学领域,罗森塔尔等人发展出了意识的高阶理论。在人工智能领域,费科特等人引入意识高阶理论,试图发展出具有意识的人工智能机器,并验证意识的高阶理论。这些研究表明,意识并不是某种局部物理机制所呈现的现象,而是一种脑、身、环境等各种要素系统作用的产物。不同意识状态"内部"各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哲学阐释正在成为意识研究的关键问题。
葛列众,罗非,刘昌,翟学伟,叶浩生,喻丰,王波,阎书昌,张建新[7](2021)在《中国心理学的历史反思与新时代担当——纪念中国心理学会成立100周年(笔会)》文中研究指明自1921年中华心理学会成立,心理学在中国就拥有了正式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开始了它的百年发展历程。一个世纪以来,几代中国心理学家努力前行,一方面认真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心理学;另一方面不断挖掘中国传统文化,探索中国心理学本土发展的道路。中国心理学的科研成果日益凸显,科研队伍不断壮大,国际学术地位显着提升。在百周年纪念时刻,回顾一下中国心理学在各个领域中的发展,特别是前辈们为后人留下来的丰硕研究成果和深刻历史经验,会更加激励我国当代心理学工作者牢记初心、看准方向、探索未知、服务当下。中国心理学界如今已经拥有了三个全国性学术组织: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我们将共同为心理学的创新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立与发展,做出中国心理学独具特色的贡献。
李润洲[8](2021)在《研究生逻辑思维的迷失与习得——以教育学学位论文为考察中心》文中认为逻辑思维既是一种基于表象的概念思维,也是一种基于概念的理性思维,还是一种基于理性的体系思维。逻辑思维是研究生知识创新的必要条件,但有些研究生的逻辑思维却存在着种种迷失现象,具体表现为概念界定的形式化、命题论证的事理分离与体系建构的支离破碎。而研究生逻辑思维的习得至少则需直面对象本身,基于表象抽象概念;明确论文价值,遵循命题论证逻辑;运用反思平衡,构造文本自生结构。
李梅敬[9](2021)在《智能教育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建构及实践路径》文中研究指明认为在智能教育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建构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回归生活的生活化建构;二是提升生活的生活化建构。其中,回归生活的生活化建构亦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日常生活化建构;二是非日常生活化建构。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建构的实践路径在不同层次中有不同呈现,包括围绕历史、现实、虚拟等场域转换进行日常生活化建构;围绕民族、社会、国家、人类等层次域转换进行非日常生活化建构;围绕数字生活构建数字思想政治,依托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主体能力,积极开展提升生活的生活化建构。毫无疑问,智能教育时代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构建带来了新的契机。
刘练军[10](2021)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文中研究指明法律主体乃是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必然产物,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且必须由法律来调整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人格人,其特征有三:(1)具有意志;(2)属于目的性存在;(3)能够自律。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人工智能不具备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它自身并非是一种目的性存在物,且不具有自律性,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从后果主义上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化势必会给人类带来不堪承受之重。
二、何谓“人工智能”? 概念、对象、内容及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何谓“人工智能”? 概念、对象、内容及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多层动态影响模型:一个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内涵、测量及研究方法 |
2.1 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内涵界定 |
2.2 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测量 |
2.3 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研究方法 |
3 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理论研究 |
3.1 技术采纳研究的理论基础 |
3.2 基于行业视角的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理论研究 |
3.3 基于组织及员工视角的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理论研究 |
3.3.1 组织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理论研究 |
3.3.2 个体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理论研究 |
3.3.3 个体人工智能技术持续采纳的理论研究 |
4 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的多层动态影响模型 |
4.1 组织采纳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因素 |
4.2 员工采纳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因素 |
4.3 员工持续采纳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因素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未来研究方向 |
(2)现代心灵及身体与言及文之关系——鲁迅《野草》的一个剖面(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以“自言自语”? |
二 、现代心灵问题的模进 |
三、身心分裂与言文分离 |
四、“内部之生活”的表达边界和限度 |
(3)追寻“数字鲁迅”:文本、机器与机器人——再思现代文学“数字化”及其相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直待凌云始道高”(3)——中文电子文本的诞生与最早的《鲁迅全集》电子版 |
二、读者与技术的互动——几种重要的《鲁迅全集》电子版 |
三、同中之异与异中之同——《鲁迅全集》电子书诸类型及其特点 |
四、当鲁迅与移动互联网相遇——《鲁迅全集》手机应用程序论衡 |
五、机器阅读鲁迅——北京鲁迅博物馆“资料查询在线检索系统”及其他 |
六、作为文化符号的鲁迅——电子游戏、机器人与“数字鲁迅” |
七、数字时代如何“观乎人文”?——再思现代文学“数字化”及其相关问题 |
(4)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工程”的频发引起人们对工程伦理的广泛关注 |
1.1.2 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
1.1.3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机遇与挑战并存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框架 |
1.3.1 章节安排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关键概念解读 |
2.1.1 伦理与道德的辨析 |
2.1.2 工程伦理的内涵 |
2.2 工程伦理教育的现实演绎:基于系统文献综述法的分析 |
2.2.1 研究方法 |
2.2.2 工程伦理教育的目标(Q1) |
2.2.3 工程伦理的教学策略(Q2) |
2.2.4 工程伦理教育效果的评估手段(Q3) |
2.2.5 工程伦理教育效果的影响因素(Q4) |
2.2.6 本节述评 |
2.3 中国工程伦理教育研究的主题聚类: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 |
2.3.1 文献计量方法概述 |
2.3.2 资料收集 |
2.3.3 共词分析 |
2.3.4 共词网络分析 |
2.3.5 多维尺度分析 |
2.3.6 本节述评 |
2.4 文献述评 |
3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构成 |
3.1 扎根理论研究设计 |
3.1.1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与流程 |
3.1.2 资料采集 |
3.2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理论结构 |
3.2.1 开放式编码 |
3.2.2 主轴式编码 |
3.2.3 选择性编码 |
3.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2.5 本节小结 |
3.3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现路径 |
3.3.1 微观维度的培养机制:以认知发展为指导再造教育要素 |
3.3.2 中观维度的协同机制:以协同优势为指导赋能中介对象 |
3.3.3 宏观维度的情境机制:以现象学为指导调适多元场域 |
3.4 本章小结 |
4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案例分析 |
4.1 案例研究方法概述 |
4.2 培养机制的案例分析 |
4.2.1 知识生成:聚焦伦理教育知识建构者的职能重构 |
4.2.2 具身认知:创设面向真实世界的“开放式”学习情境 |
4.2.3 学习进阶:用“全周期”课程序列搭建学生认知发展的阶梯 |
4.2.4 伦理体验:强化解决工程伦理现实困境的实践基质 |
4.2.5 案例分析讨论 |
4.3 协同机制的案例分析 |
4.3.1 工程社团在工程伦理教育中的作用 |
4.3.2 政府在工程伦理教育中的作用 |
4.3.3 案例分析讨论 |
4.4 情境机制的案例分析 |
4.4.1 美英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职业主义催化的路径选择 |
4.4.2 德国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对技术负责的民族传统 |
4.4.3 法国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消解”在精英工程师的培养中 |
4.4.4 中日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二元构造”下的层序互补 |
4.4.5 案例分析讨论 |
5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 |
5.1 调研对象 |
5.2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 |
5.2.1 评估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
5.2.2 初始评估指标的选取 |
5.2.3 问卷设计与预测试 |
5.3 现状的实证评估 |
5.3.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权重赋值 |
5.3.2 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综合评价 |
5.4 结果与讨论 |
5.4.1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结论 |
5.4.2 延伸讨论:我国工程伦理教育面临的潜在障碍 |
5.5 本章小结 |
6 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 |
6.1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规范性审视 |
6.1.1 合理性的审视 |
6.1.2 合规律性的审视 |
6.2 细化培养机制,在供需对接上实现动态平衡 |
6.3 强化协同机制,丰富工程伦理教育的治理手段 |
6.4 深化情境机制,适应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阶段和独特需求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评估问卷 |
附录3 评估指标赋权表 |
附录4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课程大纲 |
附录5 弗吉尼亚大学课程大纲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5)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内部区分:意识与机器意识的新进展及其哲学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 意识的复杂性以及基于“内部区分”的意识高阶理论 |
二 基于“内部区分”的机器意识例证分析 |
三 意识与机器意识的哲学前瞻 |
结 语 |
(7)中国心理学的历史反思与新时代担当——纪念中国心理学会成立100周年(笔会)(论文提纲范文)
中国工程心理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愿景 |
一、中国工程心理学的发展和现状 |
二、工程心理学的发展前景 |
(一)面向科技前沿 |
(二)面向经济主战场 |
(三)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
三、小结 |
中国生物心理学的发展方向 |
一、中国生物心理学的发展脉络 |
二、生物心理学的理论前景 |
三、生物心理学的应用前景 |
四、结语 |
心身关系与心理探究:兼论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之可行与不可行 |
社会心理学中国化或本土化:简略的回顾与反思 |
如何“论道”?———理论心理学回顾与展望 |
一、历史之道:“道”与“理” |
二、当下之道:“道”与“术” |
三、未来之道:“道”与“行” |
(一)心理学数学化 |
(二)心理学跨学科化 |
(三)心理学本土化 |
四、寄语 |
中国心理学还美吗? |
论一种汉语心理学概念谱系学的可能性:以克分子行为概念为例 |
一、克分子概念的来源和流播语境 |
二、“molar”(整体)概念创制和演化的谱系 |
三、超越作为“物”之表象的概念上升到“现实” |
民国时期中国心理学会与心理学发展 |
三论心理学的分化与整合现象———中国第一个科学心理学组织成立100周年纪念 |
一、形式逻辑上的分化 |
二、科学纲领上的分化 |
三、理论取向上的分化 |
(8)研究生逻辑思维的迷失与习得——以教育学学位论文为考察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逻辑思维的意涵 |
二、研究生逻辑思维迷失的表征 |
三、研究生逻辑思维的习得 |
(9)智能教育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建构及实践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高校教育从传统教育向智能教育转变 |
三、智能教育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建构 |
四、智能教育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建构的特征 |
(一)注重个体内在性特征 |
(二)注重类发展特征 |
(三)注重实践性特征 |
五、智能教育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建构的实践路径 |
(一)围绕历史、现实、虚拟等场域转换进行日常生活化建构 |
1.关注大学生当下的日常生活实践,从现实物理空间到网络虚拟空间 |
2.关注思想政治教育讲述的当时情景,从历史空间到现实空间 |
(二)围绕民族、社会、国家、人类等层次域转换进行非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三)围绕数字生活构建数字思想政治,依托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主体能力,积极开展提升生活的生活化建构 |
六、结语 |
(10)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主体之本质:承载法的人格人 |
(一)法律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 |
(二)法律上的人就是一种人格人 |
1.人格人是一种目的性存在 |
2.人格人是一种具备自律性的人 |
(三)法律主体乃是承载法的人格人 |
1.法律乃是由法律主体即人格人所创造出来的 |
2.只有法律主体即人格人才能使法律成为活法(living law) |
二、透视法人:具备人格人的基本特性 |
(一)法人有自己的意志 |
(二)法人自身具有目的性 |
(三)法人同样具有自律性 |
三、人工智能:缺乏人格人特征的法律客体 |
(一)人工智能不具有心理认知意义上的意志 |
(二)人工智能自身并非一种目的性存在 |
(三)人工智能自身不具有自律性 |
(四)人工智能无法承载法 |
1.人工智能的所有动作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它们都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程序而得出的结果。 |
2.什么是法律,法律对它有何用,人工智能对此一头雾水,它不可能有所谓攸关其切身利益之法律诉求,也完全不会用语言就法律问题与外界进行交流。 |
结语 |
四、何谓“人工智能”? 概念、对象、内容及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员工人工智能技术采纳多层动态影响模型:一个文献综述[J]. 李燕萍,陶娜娜.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2(01)
- [2]现代心灵及身体与言及文之关系——鲁迅《野草》的一个剖面[J]. 李国华. 文艺争鸣, 2021(11)
- [3]追寻“数字鲁迅”:文本、机器与机器人——再思现代文学“数字化”及其相关问题[J]. 王贺. 文艺争鸣, 2021(11)
- [4]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D]. 李恒. 浙江大学, 2021(01)
- [5]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6]内部区分:意识与机器意识的新进展及其哲学前瞻[J]. 赵泽林. 哲学动态, 2021(08)
- [7]中国心理学的历史反思与新时代担当——纪念中国心理学会成立100周年(笔会)[J]. 葛列众,罗非,刘昌,翟学伟,叶浩生,喻丰,王波,阎书昌,张建新.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03)
- [8]研究生逻辑思维的迷失与习得——以教育学学位论文为考察中心[J]. 李润洲.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21(04)
- [9]智能教育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生活化建构及实践路径[J]. 李梅敬. 北京社会科学, 2021(07)
- [10]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法理反思[J]. 刘练军. 现代法学,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