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镧[1](2014)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1978-2012):政策文本分析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发展的核心,是评价和衡量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通过制订产业政策发挥其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干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对于高新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动的方向和聚集的程度。随着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国内外的研究者越来越多地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和理论,多角度地研究产业政策对这一经济现象的影响。政策文本研究近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方法,可以对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主题、政策形式、政策内容等进行全面分析,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和特定领域的政策发展和战略取向,从宏观上对该领域政策进行分析、解释、调整和预测。据统计,1978-2012年期间,为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湖北省制定出台527项政策文本,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也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政策保障。从纵向上看,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发展可以划分为5个历史阶段:1978-1984年为政策恢复阶段;1985-1989年为政策萌芽阶段;1990-1999年为政策发展阶段;2000-2005年为政策加速阶段;2006-2012年为政策密集阶段。通过对5个历史阶段政策文本内容的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研究认为:其历史发展呈现“渐进式与爆发式”并存的特征、区域分布呈现“层次性和差异性”结合的特征;政策结构呈现“指导性和规范性”并重的特征;制定方式呈现“试探性与渐进性”的特征;制定主体呈现“强权威性与弱协调性”的特征;政策主题呈现“完整性和阶段递进性”的特征。政策结构类型可以划分为单元结构与复合结构、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等;政策结构模式有塔式结构、树状结构、链形结构、网络结构、圈层结构、矩阵结构等。省域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可以根据制定主体、政策客体、政策工具、政策问题等分类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由于不同分类标准间存在交叉和重叠而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序列、多层次的复杂结构,并构建起互相作用和关联的网络关系。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可分为产业园区政策、企业创新政策、产业领域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等四大类型的重点支柱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政策方面,湖北省政策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探索性;在企业创新政策方面,湖北省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各项政策,在此基础上呈现出区域性特点;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政策方面,湖北省政策保持了较强的连贯性,政策重点比较明确;在高新技术产业环境政策方面,湖北省主要政策导向是促进科教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化,特点主要体现在执行方式的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文本种类多、时间跨度长、样本数量大,为对其制定、执行、结果的各个方面的有效性进行整体性评价,在对政策评估的有关理论与方法的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方法,以政策制定的适当性、公正性、充分性,政策执行的坚定性、创造性、整体性,政策结果的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创新绩效等为维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以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利益关系人对的评价信息,通过指标权重计算和数据处理得到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总体有效性得分和隶属度,以及各层次、各单项指标得分和隶属度。分析表明: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总体有效性处于一般水平,政策制定、执行、结果的有效性比较平衡。当前,全球新一轮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发展,将带动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历史性突破时期。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政府职能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干预者转变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习近平同志在湖北调研时强调“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湖北要争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湖北省省域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面临着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双重任务,应该进一步重视产业政策对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产业发展载体、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能力以及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导向作用和支持力度。
邹鑫[2](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安志[3](2019)在《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是我国构建现代化创新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高峰”企业仍然不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各地各部门密集出台了各种“创新新政”,从人才培养和引进、产学研合作、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红包”。政府部门的努力在客观上降低了部分企业的创新成本,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政策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还存在哪些局限性?为什么政策制定者(科技管理官员)都不约而同地设计出各种各样的“奖励、补助”作为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还存在哪些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科技管理官员在创新激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基于中国政府治理结构和官员行为模式开展研究,沿着创新激励政策的传导路径,从政府内部激励结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政企博弈等角度考察了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体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论述了创新激励政策的功能,并以我国“条块结合”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为背景,对当前科技创新配套支持政策进行了总结。随后,对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类,本文发现,我国是一个实施创新激励政策比较多的国家,政策类型以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为主,功能性创新激励政策为辅。而选择性创新激励政策又以科技认定作为主要的实施手段,即对企业创新成果和创新要素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给予资金奖励或其他政策优惠。其次,对我国创新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政府激励政策总体落地情况进行了梳理。随后,以苏州制造业为例对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利用苏州市的微观企业调研数据对创新激励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政府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均未表现出显着的效应,本文基于苏州市企业样本的实证检验没有找到支持创新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具有显着影响的证据。第三,在制度层面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结构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将科技管理官员这一群体纳入研究范畴,尝试揭开政策决策机制这个“黑箱”,探讨政府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下的科技管理官员行为。本文认为,地区科技创新水平正逐步取代GDP增速成为官员的重要政绩之一,GDP锦标赛也正逐渐演化为创新指标竞赛。密集出台的各种创新激励政策体现了科技管理官员的责任担当和创新精神。但由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部分科技管理官员可能在担当作为、晋升激励、设租、避责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选择策略性行为,将科技认定作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而较少使用科技项目、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科技认定作为一种能够在短时间内出政绩的“强绩效行为”,可以减轻科技管理官员的工作压力,而且便于个别官员进行设租活动,因此被广泛而大量地使用,成为创新激励政策的主要内容。科技项目、科技认定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实施情况构成了科技管理官员政绩的主要内容。本文利用手工收集的数据构建了 2005-2015年中国省级科技管理官员数据库,实证检验了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影响,结果表明,开展科技认定能够对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产生显着的促进作用,而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表现出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显着促进作用。进一步的检验结果发现,科技管理官员的晋升激励机制抑制了企业创新,这种抑制作用受到地区市场治理环境的调节,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不显着,在市场治理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这种抑制效应显着。第四,将研究视野从政策供给转向政策执行,考察了政企博弈对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的影响。本文发现,在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下,不同创新激励政策在立项、评审、技术审查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显着的差异性。相比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科技认定具有低风险、高收益、弱监管以及寻租空间大等特点,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通过策略性创新、材料包装、寻租等行为达到“寻认定”的目的。通过构建政策预期与企业研发投入模型,发现科技认定难以使企业产生准确的政策预期,无法对企业研发成本进行有效的分摊,这也制约了其创新激励作用的发挥。利用苏州市微观企业调研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科技项目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科技认定对企业私人研发投入表现出不显着的挤出效应。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我国创新激励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向。即政府作用同市场机制有效对接,构建尊重市场规律的创新激励体制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正确认识创新激励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施基于竞争机制的政府科技项目以及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王元成[4](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黄小晶[5](2002)在《农业产业政策理论与实证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本课题是在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不断完善和产业经济学科科学发展的背景下,从农业产业政策的实践出发,从大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技术、资金、劳动力、土地等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国内外关联等角度,以农业产业政策与农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取向,初步形成和发展了政策理论。全文共分9章,主要运用一般均衡和局部均衡比较等理论,实证、规范经济学研究等方法进行探讨,对农业产业政策实施绩效、农村需求结构、就业结构、农业生产要素和布局、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国际化等命题以及对策建议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评析。本课题研究主要有以下创新观点:①初步搭建了农业产业政策和结构理论框架,设计了政策和结构体系图;②延伸了“农业”概念外延,提出了“大农业”的构想;③提出了农业产业经营组织再造和创新的公司化发展方向,设置了农业产业化、公司化发展模式图和产业化公司模型图;设计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图和农业资金投入效益模型图;④提出了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行内外贸一体制的观点;⑤建立了农业保障体系参照图,建议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乡镇、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⑥剖析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区域布局、科技创新、农产品市场体系;⑦提出了加大农产品物流配送的整体思路;⑧提出了农业支撑体系新观念及扩大政府支农范围、重构农业保险体系、扶持弱势群体的政策建议。
么红杰[6](2012)在《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文中研究说明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对未来科技活动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发展前景及科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战略预期。从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内蒙古一直不间断地分阶段进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与国家已经制订和实施了8个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内蒙古至今制定和实施了4个科技发展五年计划,3个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不同时期科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回顾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科技规划编制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自治区成立到改革开放(1947—1978),以“奠定基础,重点发展,迎头赶上”为目标,迅速建立起了强大的科研基础和完善的科研体系,这期间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改革开放后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呈现着不同的发展特征。第一阶段确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和“面向、依靠”的战略方针,努力破除经济与科技脱节的旧体制,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七五(1986-1990)”科技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八五”(1991-1995)科技发展规划》。第二个阶段通过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确立“创新、产业化”指导方针,调整科技基础结构,建设区域创新体系。1996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条例》;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区的战略目标,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政策》。第三个阶段通过探索具有自治区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转变。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把向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努力作为面向未来的总体策略。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2006-2020)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五十年来,在国家宏观科技政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事业顺应经济发展背景、科技发展面对的主要矛盾、科技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的变化,不断深入认识和正确把握区情,始终以制订、完善、实施科技规划作为科技战略发展的载体,引领科技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由“促进”到“支撑”,由“推动”到“引领”的历史性转变。但在科技规划实施过程中,内蒙古仍然存在重设计决策、轻执行评估;重行政指令、轻市场指导;重省市级层面的科技战略、轻旗县级层面等问题。特别是在科技规划实施绩效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评价原则、方法较难把握、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等原因,虽然内蒙古在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方面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但对于科技发展规划后续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评估之后的改进和动态更新与修正,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终结则关注不够,尤其是缺少对科技规划整体实施效果的评估,使得花费了很大精力制订的规划在指导科技实践和进步方面发挥的效力有限。本文在查阅大量资料、内部辑刊等史料的基础上,开创性地综合回顾与总结了内蒙古科技规划五十年的发展历程,这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也是前人没有做过的工作,对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区域科技政策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估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与方法模型,为决策层今后树立开展科技规划绩效评价的理念提供了科学论证和方法选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出通过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技评估规章制度和系列评估专业规范,加强评估方法的研究;加强科技评估环境建设,系统地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步伐的建议。
曹书[7](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张金艳[8](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秦学[9](2004)在《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一体化、区域化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趋势,世界性、地区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各地区近年来明显加快了旅游业区域合作的步伐,尤其以包括亚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最为突出。中国旅游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近年来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了旅游开发合作、旅游研究合作,国内的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更是方兴未艾、一浪高过一浪。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迈上快速发展之路,促使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在这样的背景下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84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旅游业“五个一起上”的方针政策,在经济发展、开放扩大、政策英明的综合作用下,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国内旅游形成了的以广东开放地区为先导、以江南繁盛之地为中心,神州大地、自南向北、由东往西的蓬勃发展之势。全国各地区的旅游业潜能和积极性被大大激发,各地旅游业出现了突破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界限,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协作发展的良好开端和普及之势。进入90年代后,中国旅游业“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格局初步形成,国内各具特色、规模有别、层次不同的旅游区域层出不穷。这些旅游区域内各旅游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企业、民间)之间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旅游业合作,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合作内容日益全面,合作机制日臻完善,合作效果越来越明显。 在国内各个旅游合作区域中,以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主体的“粤港澳大珠江三角洲旅游区”是旅游业区域合作开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粤港澳旅游区位于我国华南地区、中国和东南亚及南亚的过渡地带,处于极重要的战略位置。该区域以广东、香港和澳门三省(特区)为核心区域,辐射到周边的海南省、广西东南部、湖南和江西南部、福建西部,形成我国目前范围最大、旅游经济最发达的跨省(区)旅游合作区域。20世纪80年代中期三地提出的“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构想,形成三地旅游业合作的理论雏形;以1993年12月成立的“粤港澳珠江三角洲旅游联合推广机构”为标志,三地旅游业进入实质性合作阶段。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港澳相继回归祖国,2003年广东与内地部分城市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市场的开放,2004年内地与港澳两个CEPA的实施,“泛珠江三角洲”概念的提出,粤港澳三地的旅游业合作进入迅速提升“广(度)深(度)高(度)速(度)”的阶段。10年来,粤港澳三地旅游业通过密切合作、荣辱与共,已高度融为一体,成为国内最活跃、亚洲知名、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区域。作为区域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已经形成,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500家旅行社销售这一旅游线路。“大珠江三角洲紧密整合型经济区”和“粤港澳旅游金三角”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本文根据以上背景,以粤港澳大珠三角地区为案例,全面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协调机制与对策等深层次问题。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合作是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的一个典型代表,因此论文首先按照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逻辑顺序,对国内外旅游业跨区域合作进行全面的综述。论文在简要分析世界旅游合作的背景和总体格局后,重点分析了中国旅游业区域关系总体态势、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概貌以及国内旅游业跨区域合作典型案例,为人们展现了一幅中国区域旅游业合作的壮观图景,从中也可以了解到粤港澳旅游业合作的宏观背景。 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首先分析了旅游业区域成长的一般规律,侧重分析区域旅游业的空间扩张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竞争与合作原理。接着深入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经济学理论、地理学原理、社会学和文化学原理和系统理论等理论机制,并从区域利益机制、微观动力机制、产业空间扩张机制几个方面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动力机制。随后对中国及粤港澳地区的旅游业区域合作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从中国旅游业区域差异及问题、中国旅游业中的“行政区经济”现象、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几个方面作了细致入微地分析;也对粤港澳三地旅游业合作存在的内在机理和动力机制作了深入探讨。使人们对粤港澳三地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对我国实施“一国两制”的伟大创举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论文第三部分,根据世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旅游业跨区域合作的模式,包括区域模式、合作主体模式、合作领域、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并以粤港澳地区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不仅系统回顾了粤港澳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历史和发展阶段,并且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该地区的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进行了全面归纳,总结出该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模式。 论文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旅游业区域合作的协调机制,首先分析了旅游业区域协调机制的特殊性,指出政府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的重要意义;继而对粤港澳大珠三角地区旅游业合作协调机制的演变历程及特点、本区域旅游业合作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进行了详细
丁伟伟[10](2019)在《逆向飞地经济现象研究 ——以金磐扶贫开发区和衢州海创园为例》文中指出上世纪90年代起,飞地经济作为一种独特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萌芽,如今已发展到“全国开花”的状态。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建设中总是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分别默认为飞出地和飞入地。研究发现,部分地区因为缺乏资源要素比较优势,经济社会发展困难,同时随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存在欠发达地区飞入发达地区进行经济开发的“逆向飞地经济”现象,具体可分为两类:逆向扶贫飞地经济、逆向创新飞地经济。本论文利用3D要素理论和DPSIR模型构建飞地经济的理论分析模型,通过多案例比较分析、个案剖析和对衢州海创园进行实地调研详细研究逆向飞地经济的产生原因、运行特征、发展效益和面临的困境。研究认为,逆向飞地经济是飞地经济的一种特殊模式,且行政导向性更强。逆向扶贫飞地经济和逆向创新飞地经济两种类型,分别可以总结为“外部支持型逆向异地开发模式和空间”、“逆向跳跃式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模式和空间”。逆向扶贫飞地经济帮助贫困的飞出地实现异地发展、脱贫;逆向创新飞地经济帮助欠发达的飞出地通过“两次跳跃”实现异地借势借智,激发后发优势、实现经济赶超,两种逆飞模式同样可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研究指出,两种逆向飞地经济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和正面效应,应该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前提下推广实践,当然逆飞模式也面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个性和共性难题。逆向扶贫飞地经济要处理好异地开发和本土发展的关系,逆向创新飞地经济要优化构建循环创新系统。逆飞模式仍然要在完善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利益分配、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改善软硬环境等共性问题上继续探索。本文也针对个性和共性难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1978-2012):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政府干预理论 |
2.2 产业政策理论 |
2.3 产业聚集理论 |
2.4 协同创新理论 |
3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文本编码分类与统计分析 |
3.1 概念界定与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编码体系 |
3.3 政策文本的标注和分类 |
3.4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政策恢复阶段(1978-1984) |
4.2 政策萌芽阶段(1985-1989) |
4.3 政策发展阶段(1990-1999) |
4.4 政策加速阶段(2000-2005) |
4.5 政策密集阶段(2006-2012) |
4.6 本章小结 |
5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与重点支柱政策发展路径 |
5.1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基本架构 |
5.2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柱政策发展路径 |
5.3 优化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柱政策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6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估 |
6.1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估方案 |
6.2 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估 |
6.3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效性评价结果分析及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目录(1978-2012) |
(2)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第三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功能 |
第一节 科技创新的阶段 |
第二节 科技创新的收益和风险分析 |
第三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目标 |
第四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体系 |
第一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内涵 |
第二节 我国创新激励政策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我国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及政策支撑 |
第四节 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 |
第五章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效果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与政府培育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现状——基于苏州制造业的分析 |
第三节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果的微观检验 |
第六章 政府内部激励结构与科技管理官员的策略性行为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实证检验:政策工具选择对科技管理官员晋升的影响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科技管理官员晋升激励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
第七章 不同激励政策下的企业创新决策 |
第一节 政策预期与企业研发投入模型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政策与企业的策略性行为 |
第三节 实证检验:不同政策的激励效应 |
第四节 关于科技项目激励效应的进一步检验 |
第八章 构建尊重市场规律的创新激励体制机制 |
第一节 创新激励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 |
第二节 规范和完善市场机制 |
第三节 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
第四节 实施基于竞争机制的政府科技项目 |
第五节 构建统筹协调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农业产业政策理论与实证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中文详细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农业产业政策理论与产业发展趋势 |
1.1 “农业”与“大农业”范畴的比较 |
1.2 建立现代“大农业”体系 |
1.3 农业产业地位、产业经济理论 |
1.4 产业政策创造了发达国家经济奇迹 |
1.5 自古以来广泛存在的中国农业政策 |
1.6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业政策绩效评析 |
1.7 农业产业政策问题在我国的提出 |
1.8 农业发展趋势 |
1.8.1 世界各国农业份额下降的规律 |
1.8.2 周期性结构失衡和产业的波动运行 |
1.8.3 中国农业份额下降非常态变动成因 |
1.8.4 中国农业发展趋势 |
1.9 小结 |
第二章 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2.1 产业结构理论溯源 |
2.2 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政策定义及构成 |
2.3 农业产业结构的影响因素 |
2.4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部门结构政策 |
2.4.1 农业发展阶段的划分 |
2.4.2 农业产业结构政策沿革 |
2.5 农业产业结构宽化、优化、合理化及高度化问题 |
2.5.1 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2.5.2 私营经济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2.5.3 “三资企业”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2.6 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2.7 农业产业结构政策效应评析 |
2.8 小结 |
第三章 农业产业组织政策 |
3.1 产业组织政策理论溯源 |
3.1.1 SCP框架主要内容及三者间关系 |
3.1.2 对SCP框架的评析及框架理论的发展 |
3.1.3 寡头垄断竞争市场上企业行为与经济绩效 |
3.1.4 SCP框架理论研究的借鉴意义 |
3.2 农业产业组织政策 |
3.3 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
3.3.1 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地区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3.3.2 中国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3.3.3 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相关政策回顾 |
3.3.4 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性障碍 |
3.4 小结: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问题 |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区域政策 |
4.1 区域产业经济理论及实践 |
4.1.1 区域产业经济理论 |
4.1.2 区域产业经济政策理论在中国的运用 |
4.1.3 中国农业生产力布局现状及变化趋势 |
4.1.4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差异成因分析 |
4.1.5 基地建设和主导产业带形成的几个阶段 |
4.2 广东现代农业产业布局研究 |
4.2.1 古代农业产业生产及政策变迁的启示 |
4.2.2 广东省的产业布局划分 |
4.2.3 现代广东农业产业地区政策 |
4.3 国内外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
4.3.1 中国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
4.3.2 境外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
4.4 国际上若干国家农业产业政策 |
4.4.1 主要发达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结构 |
4.4.2 发展中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结构 |
4.5 小结 |
4.5.1 中国农业产业区域政策评析 |
4.5.2 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农业投入结构与农业产业政策 |
5.1 农业产业资金投入政策 |
5.1.1 资金投入政策理论溯源 |
5.1.2 农业产业资金类型、特征及形式 |
5.1.3 农业产业资金投入体系 |
5.1.4 农业产业资金投入政策回溯 |
5.1.5 外国政府农业资金投入情况 |
5.1.6 农业产业资金投入存在的问题 |
5.2 农业产业土地投入政策 |
5.2.1 土地投入政策理论溯源 |
5.2.2 农业产业土地投入政策回溯 |
5.2.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评析 |
5.2.4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评析 |
5.2.5 土地流转政策评析 |
5.3 农业产业人力投入政策 |
5.3.1 人力资源政策理论溯源 |
5.3.2 劳动力资源与人力资本 |
5.3.3 农业产业人力资源政策基本要求及特点 |
5.3.4 农业产业人力资源投入现状 |
5.3.5 中国城镇就业结构政策 |
5.3.6 中国农村就业结构与农业产业政策 |
5.4 农业产业技术投入政策 |
5.4.1 农业产业技术政策理论溯源及政策回溯 |
5.4.2 技术、农业产业技术与高新技术 |
5.4.3 农业产业技术投入的重要性 |
5.4.4 中华民族的创新力及国家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 |
5.5 农业产业投入与产出分析 |
5.6 小结 |
第六章 农业国际化与农业产业政策 |
6.1 农业市场化与农业产业政策 |
6.1.1 产业关联理论与政策 |
6.1.2 市场的历史成因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 |
6.1.3 以价格改革为主线的改革历程 |
6.1.4 影响农产品价格的政策因素 |
6.2 农业国际化、区域产业国际化的内涵 |
6.3 中国及国外主要农业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及政策支持 |
6.3.1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框架及农业保护政策 |
6.3.2 农业发达国家农业产业政策 |
6.4 各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借鉴意义 |
6.5 农业国际化对中国农业影响的利弊分析 |
6.6 小结 |
第七章 农业产业关联政策 |
7.1 产业关联理论与政策 |
7.1.1 区域产业关联的内涵 |
7.1.2 产业关联政策理论 |
7.2 在“经济相对过剩”背景下的需求结构 |
7.3 增收减负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7.3.1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利益问题 |
7.3.2 农民负担其实又是农民收入问题 |
7.3.3 农民增收主要碍障是结构问题 |
7.4 扶贫问题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7.4.1 扶贫政策理论溯源 |
7.4.2 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沿革 |
7.4.3 我国农村扶贫政策的制约因素 |
7.5 城镇化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7.5.1 城镇化推进政策沿革 |
7.5.2 国家政策推动城镇化进程动因分析 |
7.5.3 城镇化推进的政策性障碍 |
7.6 可持续发展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 |
7.6.1 可持续发展与农业产业结构政策回溯 |
7.6.2 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障碍 |
7.7 小结 |
第八章 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取向 |
8.1 农业产业政策执行绩效及对农业产业结构框架的构想 |
8.2 新形势下中国农业产业政策调整依据 |
8.3 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取向 |
8.4 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的方法和途径 |
8.4.1 农业产业政策调整方法 |
8.4.2 农业产业政策调整思路 |
8.5 农村产业结构政策调整选择 |
8.5.1 合理调整农业产业部门结构 |
8.5.2 充分利用WTO“绿箱政策” |
8.5.3 合理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结构 |
8.6 加快农产品物流配送的政策选择 |
8.6.1 做好“现代物流”“枢纽”文章 |
8.6.2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
8.6.3 建立生产、加工、流通中介服务组织 |
8.6.4 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 |
8.6.5 推进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 |
8.7 建立农业支撑体系政策选择 |
8.7.1 转变政府职能 |
8.7.2 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 |
8.7.3 以引进人才为重大工程 |
8.7.4 建设农业保险体系 |
8.7.5 加快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8.7.6 加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力度 |
8.7.7 增收减负和扶贫 |
8.7.8 增强动员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能力 |
8.8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选择 |
8.8.1 改革农村户籍制度 |
8.8.2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 |
8.8.3 小城镇发展的政策选择 |
8.8.4 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
8.8.5 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
8.9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选择 |
8.10 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取向 |
第九章 总结与思考(附理论创新及论文要点分布表) |
附表1 国家产业结构政策 |
附表2 国家产业组织政策 |
附表3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
附表4 国家产业区域政策 |
附表5 国家产业关联政策 |
附表6 广东各类型产业政策 |
(6)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理论层面 |
1.1.2 现实层面 |
1.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我国宏观科技政策的研究综述 |
1.3.2 科技政策理论研究综述 |
1.3.3 区域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4 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综述 |
1.3.5 少数民族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
1.3.6 内蒙古科技规划、政策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第二章 建国初期,内蒙古开始全面规划科技事业 |
2.1 国家确定集中科技资源解决经济建设关键问题的政策 |
2.1.1 “十二年”科技规划 |
2.1.2 《科研工作十四条》和《十年规划》 |
2.2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科学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 |
2.3 内蒙古自治区《1961——1962年科技发展纲要》和《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 |
第三章 内蒙古科技事业迎来“科学的春天”,科技规划更加注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
3.1 国家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确立 |
3.1.1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
3.1.2 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的确立——迎接新的世界产业革命的挑战 |
3.1.3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
3.2 内蒙古科技事业从瘫痪到恢复 |
3.2.1 建国以来自治区召开的第一次科学大会 |
3.2.2 自治区科技工作进入全面快速恢复发展时期 |
第四章 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三个层次科技计划 |
4.1 国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进步 |
4.1.1 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 |
4.1.2 “科教兴国”战略确立 |
4.2 内蒙古开始实施“八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三项改革稳步推进 |
4.2.1 内蒙古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
4.2.2 科研机构事业费管理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制度改革政策 |
4.2.3 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成果丰硕 |
4.2.4 农村牧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
4.2.5 民办科技机构崭露头角,成为科技改革新的“生力军” |
4.3 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3个层次科技计划 |
4.3.1 星火计划与振兴农村经济 |
4.3.2 火炬计划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
4.3.3 攻关计划 |
4.3.4 其它相关配套科技计划与政策 |
第五章 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
5.1 国家确立以创新为主线的科技政策 |
5.1.1 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 |
5.1.2 科技人才体系不断完善 |
5.2 科技计划集中集成,六大领域重点突破,自治区全面推进“科教兴区”战略 |
5.3 建立新型科研结构和区域创新体系 |
5.3.1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出台 |
5.3.2 科研机构转制攻坚战 |
5.3.3 全区技术创新大会 |
5.3.4 构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
5.4 新世纪之初科技基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5.4.1 科技生产力布局136程 |
5.4.2 科技计划5226体系 |
5.4.3 建设创新型内蒙古,从“科教兴区”到“科技强区”转变 |
5.4.4 科技政策规划体系 |
5.4.5 科技投资结构 |
第六章 内蒙古科技发展的经验与反思 |
6.1 内蒙古科技事业五十年(1958-2008)的发展 |
6.2 值得借鉴的几条经验 |
6.2.1 以科技规划引领科技战略发展,不断优化科技发展环境 |
6.2.2 加快原始创新步伐,充分发挥传统特色产业先发优势 |
6.2.3 通过技术进步重大项目推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 |
6.2.4 全力打造特色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取得显着成效 |
6.2.5 强化高层次引进和培养,实现科技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
6.3 有待反思的几个问题 |
6.3.1 科技政策与宏观政策关联度大,宏观政策的偏差易致科技政策的盲动 |
6.3.2 科技投入水平低,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受到制约 |
6.3.3 研究开发能力仍然不高,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
6.3.4 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受制约 |
6.3.5 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严重制约创新能力的发挥 |
6.3.6 科技创新制度与环境不健全影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
6.4 今后的发展思路及对策建议 |
6.4.1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宏观体系 |
6.4.2 在加大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研发平台和产业化载体的升级工作 |
6.4.3 推动激励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
6.4.4 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
6.4.5 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 |
6.4.6 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科技观,整体推动科技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 |
第七章 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价 |
7.1 科技评价综述 |
7.1.1 科技评价的范畴和主要方法 |
7.1.2 我国科技评价的发展 |
7.2 内蒙古科技评价现状 |
7.3 以“十一五”为例,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 |
7.3.1 决策单元的界定与评价指标的选择 |
7.3.2 样本归集 |
7.3.3 样本运算及分析 |
7.4 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的建议 |
7.4.1 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 |
7.4.2 加强对评估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专业规范 |
7.4.3 系统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统筹科技评估环境建设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综述--旅游研究进展及本文宗旨 |
一、 相关研究进展分析 |
1 国外旅游研究进展简述 |
2 中国旅游研究概要 |
二、 旅游研究的趋势展望 |
三、 本论文研究宗旨与研究范畴 |
1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论依据 |
2 论文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
3 研究方法与特色 |
第二章 背景综述--世界旅游业区域协作联合浪潮 |
一、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背景、总体格局 |
1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组织 |
2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的总体格局 |
二、 典型案例--世界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实证分析 |
1 区域层次的旅游业合作框架 |
2 次区域旅游业合作状况 |
三、 中国的实际--国际国内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总览 |
1 中国旅游业跨国(区域)联合发展概况 |
2 中国国内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蓬勃形势 |
第三章 机理分析--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动力机制 |
一、 基本概念与范畴 |
二、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基础 |
1 经济学理论 |
2 地理学原理 |
3 社会学和文化学理论 |
4 系统论 |
三、 区域旅游业成长与空间扩张机制 |
1 区域旅游业成长的一般过程与阶段 |
2 区域旅游业空间扩张与旅游业区域竞争 |
3 旅游业空间演进之趋势--跨区域协作联合 |
四、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动力机制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的区域利益机制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的微观动力机制 |
3 旅游产业空间扩张机制 |
第四章 实证分析--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内在机理的区域反映 |
一、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 |
1 中国旅游业区域差异及问题分析 |
2 中国的旅游“行政区经济”剖析 |
3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必要性 |
4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现实条件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内在机理分析 |
1 地理环境的整体性和差异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自然基础 |
2 人文历史的悠久性与传承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文化渊源 |
3 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与互补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社会必然 |
第五章 模式探讨--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特征 |
一、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模式的解析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分析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模式总结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概述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历史回顾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典型案例 |
三、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模式探讨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内涵分析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模式探讨 |
第六章 协调机制及创新--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实施保障 |
一、 旅游业发展的区域协调机制分析 |
1 旅游业协调机制的特殊性 |
2 旅游业发展的政府调控机制简析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分析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的演变轨迹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评述 |
三、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
1 “一国两制”--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硬性约束 |
2 “行政区经济”--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业合作的最大障碍 |
3 “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广东旅游业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
4 现行协调机制:粤港澳旅游业联合发展中的不完善 |
四、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创新机制探讨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区域创新机制--支持系统创新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新机制探索 |
第七章 总结与思考 |
一、 本文主要观点总结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方面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模式方面 |
3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协调机制方面 |
二、 粤港澳旅游合作区域未来走向的思考 |
1 无障碍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功能特征的未来定位 |
2 泛珠三角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空间成长的必然走向 |
3 世界级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业合作与发展的最终目标 |
三、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趋势之思考 |
1 中国国内旅游业区域合作趋势的思考 |
2 中国旅游业跨国(地区)合作前景 |
附图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的科研论文及相关成果 |
致谢 |
(10)逆向飞地经济现象研究 ——以金磐扶贫开发区和衢州海创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点和研究意义 |
1.3.1 本文的创新点 |
1.3.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4 技术路线图 |
2 研究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 |
2.1.1 重要概念 |
2.1.2 相关理论 |
2.2 国外文献述评 |
2.3 国内文献述评 |
2.3.1 飞地经济的特征和类型 |
2.3.2 飞地经济的发展效应 |
2.3.3 飞地经济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
2.3.4 述评与展望 |
2.4 “逆向飞地经济”问题的提出 |
3 我国飞地经济发展实践 |
3.1 我国飞地经济的发展历程 |
3.1.1 20世纪90年代~2005年:萌芽阶段 |
3.1.2 2005~2010年:地方继续探索实践和区域规模建设阶段 |
3.1.3 2010~2017年:“全国开花”阶段 |
3.1.4 2017年6月至今:全国统筹规范阶段 |
3.1.5 飞地经济发展历程的总结 |
3.1.6 浙江飞地经济发展实践 |
3.2 飞地经济的发展条件及模式 |
3.2.1 飞地经济发展条件 |
3.2.2 飞地经济发展模式 |
3.3 基于3D要素理论和DPSIR模型的运行机制构建 |
3.3.1 3D要素理论和DPSIR模型介绍 |
3.3.2 运行机制中的驱动力(D)和压力(P)分析 |
3.3.3 运行机制中的状态(S)分析 |
3.3.4 运行机制中的影响(I)和响应(R)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逆向扶贫飞地经济现象研究 |
4.1 一种新路径——“飞地式扶贫” |
4.1.1 平湖市的“飞地强村计划” |
4.1.2 青田、平湖共建飞地产业园 |
4.1.3 其他通过飞地扶贫的经验 |
4.1.4 飞地为扶贫脱困带来的启示 |
4.2 逆向扶贫飞地经济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
4.3 金磐扶贫开发区个案剖析 |
4.3.1 开发背景和历程 |
4.3.2 金磐开发区运行机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4.4.1 比较逆向扶贫飞地经济和飞地经济 |
4.4.2 其他启示 |
5 逆向创新飞地经济现象研究 |
5.1 逆向创新飞地经济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
5.2 衢州海创园个案剖析 |
5.2.1 研究样本介绍 |
5.2.2 衢州海创园运行机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5.3.1 比较逆向创新飞地经济和飞地经济 |
5.3.2 其他启示 |
6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衢州海创园调研提纲 |
附录二 广东省飞地经济名录 |
附录三 江苏省飞地经济名录 |
附录四 安徽省飞地经济名录 |
附录五 浙江省飞地经济名录 |
致谢 |
四、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1978-2012):政策文本分析视角[D]. 张镧. 华中科技大学, 2014(07)
- [2]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3]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D]. 安志. 南京大学, 2019(01)
- [4]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5]农业产业政策理论与实证探析[D]. 黄小晶. 暨南大学, 2002(02)
- [6]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D]. 么红杰.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2(07)
- [7]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D]. 秦学. 华东师范大学, 2004(04)
- [10]逆向飞地经济现象研究 ——以金磐扶贫开发区和衢州海创园为例[D]. 丁伟伟. 杭州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