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发放农民负担执罚证件(论文文献综述)
段传龙[1](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夏郁芳[2](2005)在《我国林业行政案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对于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巩固林业发展的成果,为社会各界创造更加安全、有利的林业投资环境、保障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四川和陕西为例,结合全国情况,把定性与定量分析、实证与规范分析、国内调查研究与国际形势分析、典型调查与统计分析结合起来,阐述了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发展规律,找出了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薄弱环节,提出了从根本上减少林业行政案件的相应对策。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我国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必须从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大违法者的风险,又要通过强化保障和制度创新,加强执法能力,激发执法活力。还要不断改善外部环境,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具体提出了如下4个方面共15条建议。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二是建设稳定基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三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 激发执法队伍活力。一是要改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过低状况。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外部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3) 增大违法犯罪风险,追究执法失职责任。一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惩罚力度。二是实行林业行政案件失察、办案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4) 改善执法外部环境。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林业执法工作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加强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四是对人工商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五是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励。六是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七是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哈尔滨市发放农民负担执罚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哈尔滨市发放农民负担执罚证件(论文提纲范文)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我国林业行政案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
2 林业行政案件预防和查处的重要意义 |
2.1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需要 |
2.2 保障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
2.3 建设山区小康社会的需要 |
2.4 落实依法治林方针的需要 |
2.5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 |
3 林业行政案件概念及特点 |
3.1 林业行政案件的概念 |
3.2 林业行政案件的构成要件 |
3.3 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 |
3.4 林业行政案件的特点 |
3.4.1 发案多 |
3.4.2 危害大 |
3.4.3 处罚轻 |
3.5 本文的研究范围 |
4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现状分析 |
4.1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状况分析 |
4.1.1 林业行政案件总量分析 |
4.1.2 各地林业行政案件分析 |
4.1.3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分析 |
4.2 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生趋势分析 |
4.2.1 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 |
4.2.2 各类案件变化趋势 |
4.2.3 除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和毁苗木案,其他行政案件比重均呈下降趋势 |
4.2.4 林地损失减少,林木损失、挽回经济损失和处罚人数上升 |
5 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
5.1 国际专家的分析 |
5.1.1 毁林的经济学分析 |
5.1.2 毁林原因的具体分析 |
5.2 造成我国林业行政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
5.2.1 风险与利益权衡的结果 |
5.2.2 违法者对违法行为缺乏负罪感,存有侥幸心理 |
5.2.3 执法者对执法不力缺乏负罪感 |
5.2.4 执法能力建设滞后 |
5.2.5 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外部原因 |
6 防范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对策措施 |
6.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6.1.1 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体系,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 |
6.1.2 建设稳定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 |
6.1.3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 |
6.1.4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6.2 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
6.2.1 要改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过低状况 |
6.2.2 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外部监督,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
6.3 增大违法犯罪风险,追究执法失职责任 |
6.3.1 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处罚力度 |
6.3.2 实行林业行政案件失察、办案失误等责任追究制度 |
6.4 改善执法外部环境 |
6.4.1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现有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使林业工作有法可依 |
6.4.2 进一步加强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
6.4.3 加大日常执法和专项打击力度 |
6.4.4 对人工商品林,应按市场规则运行,允许合理采伐和销售 |
6.4.5 对承包农户营造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补偿或鼓励 |
6.4.6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
6.4.7 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
7 案例分析:四川、陕西林业行政案件现状 |
7.1 四川省林业行政案件分析 |
7.1.1 四川省基本情况 |
7.1.2 发生状况分析 |
7.1.3 变化趋势分析 |
7.2 陕西省林业行政案件分析 |
7.2.1 陕西省基本情况 |
7.2.2 发生状况分析 |
7.2.3 变化趋势分析 |
7.3 陕西、四川林业行政案件与全国情况的对比分析 |
7.4 四川、陕西在预防和减少行政案件方面的经验 |
7.4.1 有完善的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
7.4.2 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案件查处工作有法可依 |
7.4.3 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管护网络 |
7.4.4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办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
7.4.5 预防和查处并重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四、哈尔滨市发放农民负担执罚证件(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2]我国林业行政案件问题研究[D]. 夏郁芳. 北京林业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