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破产与利益格局的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1](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杨西水[2](2020)在《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城商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促进民营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速放缓,国有大行盈利规模继续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但城商行整体业绩明显下滑,风险逐步暴露,个别排名靠前的城商行被市场出清。这既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城商行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担忧,也引起了对城商行发展未来之路的现实性思考。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文章分为4个部分,具体包括9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立题依据和研究思路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是论文的理论基础部分即第2章,论述了区域经济增长与地方金融发展的关系,包括城商行性质、定位与发展环境等;探讨了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发展两者的逻辑关系;梳理了城商行发展历程和主要特征。第三部分,是论文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与实证部分。这部分主要是研究政府干预、区域经济和对内对外开放对城商行的影响和作用机理,并进一步分析了金融开放条件下的城商行风险、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以及国际经验借鉴和对中国的启示,包括第3章到第8章。第四部分是促进城商行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依据前面的研究结论,具体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推进城商行进行结构性重组,提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区域均衡战略是城商行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区域均衡发展战略要求后发地区加强对先发地区的追赶,客观上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城商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主体,天然成为区域均衡发展的受益方和风险承担方。经实证检验,GDP增长与城商行信贷规模关联不大,而与城商行利润总额呈显着相关关系。(2)在政府主导背景下,城商行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干预,甚至民营城商行未能例外。政府干预扭曲了“银行—企业”间的自由契约模式,以政府意志引导资金流动,形成政府推动型关系融资制度。(3)通过使用辽宁地级市政府信用指数和13家城商行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证明了:政府信用指数和城商行贷款规模存在着正向关系,即地方政府信用变好,城商行的贷款规模会扩大,反之亦成立。(4)以数理模型证明,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本地城商行、开放条件下新进入的其他城商行、新进入的外资银行3类银行之间会产生竞争效应:均衡贷款量会下降,但市场贷款总量上升;存款均衡利率会提升;本地城商行利润下降。(5)选取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12个指标,构建了一套判断城商行发生风险可能性的预警指标体系。以辽宁省的城商行为样本,实证结果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即该模型对城商行监管工作有现实意义。(6)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有:一是银行风险暴露后要尽早、尽快干预,不宜过度考虑道德风险。二是提前准备好干预“菜单”,包括及时提供流动性,政府接管以提高信用等级,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等。三是确保干预力度的有效性,否则会抬高干预成本,甚至损害市场信心。四是健全风险处置和退出的规制保障,明确各金融管理部门权责。五是谨慎使用央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合理分摊处置成本。(7)提出了城商行的发展建议:包括推动城商行改革重组,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健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强化金融委横向协调和纵向牵动功能以提高监管效能等。
张祥波[3](2020)在《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经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进入稳定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两大转型升级阶段。为了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推行了大量的改革措施进行各方面探索和努力,在优化国有资本方面,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全面推行改革的主战场。而在国企改革中,最难处理的问题点就是政府在主导国企改制时,如何稳妥地安置好国有企业的职工,切实完成国有企业资本化改造。新时期下,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具有时代性、复杂性和困难性,政府如何在公共管理职能和资本出资人角色之间做出适当的平衡和权衡显得尤为重要。在具体的安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去调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管理、行政伦理、历史遗留等方面问题。论文首先查阅了国内外相关学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劳动力安置方面的文献和资料,求同存异。然后从理论角度专门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内涵等概念,辨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的出资人角色、政府的行政管理角色、行政长官在改制时的角色、国有企业职工在应对改制时的行为逻辑等。其次,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深刻剖析,论文提出政府在主导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工作时,往往存在忽视职工诉求、职工行为定性不够全面、政府职能定位还有模糊的地方、政府行为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职工参与改制程度有待提高、职工安置路径尚需拓宽等问题。结合R市政府主导S集团国有企业成功改制后的具体案例,论文通过大量的座谈、访谈等搜集一线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整理和归纳,系统研究了R市政府主导S集团改制决策、法律关系、安置分流具体措施等具体环节,总结了R市政府主导S集团在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时在职工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形成的原因、和做法等。最后,论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别提炼了政府在主导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正视涉改制职工的行动和诉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行为规范、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职工参与改制决策的机制、多渠道探索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等具体的若干一般性施政方针建议,以达到为政府在处置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王欣[4](2020)在《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文中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选择与调整必须兼顾国家各个方面的利益诉求,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否则不利于改革的深化,甚至形成逆转。国家是一个系统,包括企业子系统、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国际关系子系统等等,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的约束条件,约束条件直接制约改革政策的选择,政策效果也会改变约束条件的状况,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之间具有双向动态平衡制约的系统性关系。国有企业具有政治、经济、国际关系等多种功能,经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国有企业改革需要配套制度较多,改革政策效果具有系统性特征,多重功能、目标、配套制度约束下的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是非常复杂的国家系统性问题。从国家系统性角度出发,依据系统科学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方法,通过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比较研究可知,国家系统整体的演变状态直接制约政府的改革政策选择,尤其是政府的稳定状态具有决定性意义;渐进式改革路径和大规模私有化路径各有利弊,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适合不同的改革目标,总体比较,基于实现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目标,渐进式改革路径具有优势;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消费品市场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密切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是确保改革政策具有系统适应性的基础;改革的深化与逆转取决于政策的系统性效果,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存在双重目标,改革政策必须以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作为首要目标,如果优先重视企业子系统的优化,可能造成国家系统整体负面影响,企业子系统优化目标更难实现,甚至引起改革的逆转,因此,必须根据政策效果和不断演化的约束条件,相机抉择调整政策,确保国家各个子系统发展的协调性,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改革过程中必然存在负面效果破坏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发展民营和外资企业,能够使改革的负面效果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国家系统形成耗散结构,确保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协同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稳定性和行政能力,战略性国有企业是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和行政能力的基础,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序参量,必须根据序参量的演化规律,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协同性,促进改革深化。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家转型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国际约束条件,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形成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促改革的良性循环,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在此基础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本文的论述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选题依据和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回顾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综合来看,依据系统科学理论、针对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比较研究很少,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系统科学理论和实证方法的运用。第二章阐述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系统科学理论,主要包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突变论、协同论、耗散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系统论。第三章回顾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比较分析两国改革政策的异同,指出两国改革政策选择始终贯穿系统性指导思想,由于约束条件不同,改革初始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改革过程中政策根据约束条件演化不断调整,具有殊途同归的特征。第四章首先依据系统科学的突变论分析国家系统整体演变状态对于初始改革政策选择的制约作用,阐释中俄改革初始政策差异的主要原因;然后依据系统科学的系统论分析中俄改革初始政策的目标,指出基于实现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目标,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政策与俄罗斯的大规模私有化改革政策都具有相应合理性;最后依据系统科学的信息论分析中俄改革初始政策的适应性,指出改革政策选择必须尊重和把握国家系统整体演变规律,才能取得良好适应性效果。第五章首先依据系统科学的控制论分析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效果、约束条件演化和政策调整,指出保持改革政策效果的协调性,实现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是改革深化的关键因素,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内在约束;然后依据系统科学的耗散论分析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的有序性,指出必须发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缓解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负面效果,促进国家系统形成耗散结构,进而带动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持续优化;最后依据系统科学的协同论指出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是改革政策选择与调整的序参量,稳定的政府是保障改革政策协同性的关键因素,战略性国有企业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基础。第六章全面采用系统燕尾突变模型、系统层次分析模型、系统灰色关联度模型、系统耦合协调度模型、系统耗散结构模型、系统哈肯模型,针对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与约束条件之间的突变性、目的性、适应性、协调性、有序性、协同性等相互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检验前文的论述和分析;第七章阐述研究结论并且针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廖丽环[5](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杨晓培[6](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黄凯柯[7](2019)在《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个人责任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公司在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传统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破产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但是,很多已达到破产标准的企业没能及早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反而继续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使企业偿债资产进一步减少,而由于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理论和个人责任机制的缺失,董事往往对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视而不见,因此,有必要研究在中国当下经济和法制环境下构建事实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个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行性,以保护破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第一章分析了中国公司事实破产时面临的债权清偿现状和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当下中国破产案件审判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董事故意拖延公司破产进程,导致破产企业负债额普遍远高于企业偿债资产,导致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具体来说,大量企业在已经资不抵债或者长期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贷款或者拖延债务履行的方式继续经营,甚至进行高风险商业活动,使得最后进入破产程序后,本来相对充足的公司资产已经所剩无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但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只能以公司财产获得清偿,也只能接受破产财产不足的结果,而那些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支付不能而仍然放任公司继续经营甚至高风险经营的董事却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于是,原本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法律制度,却成为公司逃避债务的避风港。针对中国公司事实破产时面临的债权清偿困境,由于关于“董事对债权人个人责任”规定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能对此予以有效解决。一是缺少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一般规定。表现在,《民法总则》规定董事的职务行为被法人行为所吸收,导致董事没有对外部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空间;另外,虽然在《公司法》中存在董事对公司外部特定第三人个人责任的规定,但第三人的范围也并不包括公司债权人。二是缺少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特别规定。2006年通过的《破产法》首次规定了因董事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破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文确定的义务对象仍仅指公司本身,董事的赔偿对象也是公司本身,故并不能起到保护债权人团体整体利益的作用。另外,虽然可以认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该条文仅针对特定行为。三是由于难以认定董事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破产债权人也无法以自身受到“纯粹经济损失”为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董事进行索赔。针对公司事实破产时的债权清偿困境和当前立法的不足,第二章从学理角度集中阐述了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同时提出引入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理论,并以此作为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董事信义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一般来说,董事信义义务的指向是公司和股东,然而,当企业总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对公司财产利益事实上呈负值,而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资产在扣除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税收等的剩余资产将先由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此时公司剩余资产实质上归属债权人所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企业利益已转变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应当延伸至公司的债权人。本文第三章对域外国家董事在公司事实破产时对债权人的责任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讨论德国的董事破产申请迟延责任模式、英国的不当交易责任模式,进一步分析了各种董事对破产债权人的责任规制模式对中国借鉴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典》和《破产法》对董事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义务有所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破产法》第15a条的规定,当公司达到破产标准,董事应无迟延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否则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对于申请破产的时间期限,德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为三周。为了限制事实破产公司董事在公司前景不明朗时的不合理交易行为,英国确立了董事的不当交易责任制度,具体是指如果董事和影子董事明知或者应知公司走向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却没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减少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则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比较分析前述两种典型域外责任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本文主张以英国不当交易责任模式为主,兼采德国迟延申请破产责任制度来构建我国的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个人责任机制。在确定移植英国和德国相关制度构建我国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的前提下,本文第四章详细论证了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一是确立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应以董事过错为前提,即董事“明知”或“应知”公司已经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不当交易、防止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且在特定时点到来以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却没有采取上述行动。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债权人只需证明自身权益因董事行为受损即可,董事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由董事承担。二是要明确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起算标准。董事应当自公司达到破产标准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而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标准高于德国等国家,仅债务人支付不能尚不构成债务人的破产,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到期债务,防止债务人偿债能力进一步削弱,以便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将债务人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分别作为债务人破产的认定标准,由此明确规定董事应自公司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时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三是规定董事破产申请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然而,在不具有法定强制性的情况下,除非债务人资产濒于殆尽,否则我们难以期待债务人及时申请破产以保证剩余资产的充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借鉴德国的规定,将申请破产同时确立为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基于商业活动的风险性和企业维持原则,为了不至过分干预公司经营,有必要给予董事一定的选择空间,应当允许董事通过全面审查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判断公司是否存在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并对此作出努力。因此,应该对董事确定一个法定最长申请破产的期限。本文认为,将该期限规定为30日为宜,在30日内如果公司经营有所改善,允许破产申请期限再延长30日。四是规定董事对债权人个人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损害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董事对债权人的个人责任应界定为补充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债权产生的时间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在公司事实破产以前进入并且债权关系存续至公司事实破产的债权人,赔偿范围应该是董事不法行为实施前能够从公司得到清偿的数额与董事不法行为实施后能够从公司得到的清偿数额之间的差额;对于在公司事实破产之后进入的债权人而言,其所受的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损失范围及于债权全部。最后,为了防止董事责任过重束缚公司发展,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责任适当限制。
谢锐勤[8](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宋琴琴[9](2019)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重整是为了让达到破产标准但拥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通过业务上的重组和调整债务关系以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的绩效水平对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表示,应继续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方式将产能过剩的企业的资源在供给侧一端实现重新配置。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市场化目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提高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自新《破产法》实施至2016年底,已有75家上市公司通过了法院审批,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破产重整作为逃离经营困境的有效手段。然而,破产重整后的企业是否真的能够扭亏为盈、重获新生?这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后经营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仍需进行债务或资产重组,甚至进行二次、三次重整。此外,我国破产重整的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存在诸如法院强制裁定批准程序不清晰,不同法律和管理部门协调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国内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的研究成果较少,相关研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归纳与初步改进,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部分研究中相关评价指标的选取、重整绩效的测量与评价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于上述现状,本文拟解决如下问题:(1)如何判断处于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2)如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制定科学、全面的测量评价方法?(3)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中,相关评价指标选取依据及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作用机理是什么?(4)针对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如何进一步规范并完善相关制度?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动态债务模型为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将其运用到我国破产重整绩效评价理论模型。本文主要聚焦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研究方面,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困境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通过文献梳理和调研,重新确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绩效评价指标,构建更为系统、完备的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提供参照依据。通过对比不同资产规模、行业和股权结构的样本公司的破产重整综合绩效,发现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破产制度的建议,进而推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完善,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同时,相关研究成果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赵菁[10](2018)在《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基于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例的实证分析及建议》文中指出破产重整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企业利用破产重整计划的推行借机逃避银行债务,这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对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应注重确认、保护以及规范金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权益。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是一个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进国有企业脱困、化解过剩产能、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创新案例。本案充分发挥金融债权人的积极作用,改变了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经常与地方政府、破产企业利益冲突的紧张局势,形成了各方合力推进重整的新局面。本文通过重庆钢铁破产重整这一范例,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创新路径,提出法院应审查公司重整能力、赋予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以市场化手段推动重整程序、健全重整信息披露制度等建议。
二、国有企业破产与利益格局的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企业破产与利益格局的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区域经济增长与城商行发展 |
1.2.2 政府干预与城商行发展 |
1.2.3 城商行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3.1 研究范围界定 |
1.3.2 研究逻辑和研究思路 |
1.3.3 框架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逻辑 |
2.1 区域均衡发展挑战、区域金融资源失衡和商业银行的崛起 |
2.1.1 经济增长的区域极化与区域金融资源失衡的相互作用 |
2.1.2 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与城商行的定位及其发展环境 |
2.2 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中的地方政府与城商行的关系 |
2.2.1 城商行在区域金融资源再配置中的作用 |
2.2.2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行政干预 |
2.3 金融开放对城商行影响的数理模型论证 |
2.3.1 城商行的利润函数 |
2.3.2 金融开放条件下各类银行利润函数与反应 |
2.3.3 金融开放对各类银行的影响 |
2.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主要情况 |
3.1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
3.1.1 中国城商行发展历程及不同阶段的定位 |
3.1.2 中国城商行发展的主要特征 |
3.1.3 中国城商行发展的主要问题 |
3.2 中国城商行发展面临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1 区域经济不平衡是城商行发展的大背景 |
3.2.2 城商行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
3.2.3 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 |
3.2.4 新常态条件下的发展要求 |
3.2.5 金融开放对城商行的冲击 |
3.3 本章研究小结 |
第4章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发展 |
4.1 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和本质 |
4.1.1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和表现 |
4.1.2 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 |
4.1.3 区域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
4.2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的互动作用机理 |
4.2.1 城商行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 |
4.2.2 区域经济发展对城商行的作用机理 |
4.3 区域经济与城商行互动绩效实证检验——以辽宁为例:基于面板数据模型 |
4.3.1 主要指标设计及数据来源 |
4.3.2 计量模型建立 |
4.3.3 计量处理与结果 |
4.3.4 计量结果与讨论 |
4.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干预对城商行发展的影响 |
5.1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历史、模式与动力 |
5.1.1 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系统的干预:金融分权的历史视角 |
5.1.2 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的动力 |
5.1.3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的干预模式 |
5.2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干预的作用机理 |
5.2.1 政府行为对城商行的直接作用机制:基于股权控制和行政干预渠道 |
5.2.2 政府干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间接作用机制:基于信用体系渠道 |
5.2.3 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行为的反作用影响 |
5.3 地方政府对城商行干预影响的实证检验:以辽宁为例 |
5.3.1 政府行政干预指标设计及模型建立 |
5.3.2 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
5.3.3 实证研究结论 |
5.4 本章研究小结 |
第6章 城商行的风险及监测预警机制 |
6.1 城商行的风险类型及表现 |
6.1.1 市场约束带来的风险 |
6.1.2 政府干预带来的风险 |
6.1.3 城商行自身风险 |
6.2 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基于熵值法 |
6.2.1 指标设计 |
6.2.2 监测预警体系 |
6.2.3 实证分析及预警效果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府救助和处置的国际经验借鉴 |
7.1 危机救助的经验借鉴 |
7.1.1 次贷危机期间的美国政府救助经验 |
7.1.2 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政府救助经验 |
7.1.3 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教训 |
7.2 市场化处置和退出的国际经验借鉴 |
7.2.1 健全法律法规 |
7.2.2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
7.2.3 退出的条件 |
7.2.4 退出的方式 |
7.3 对中国的启示 |
7.3.1 明确职责及流程 |
7.3.2 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 |
7.3.3 存款保险向“风险最小化型”转变 |
7.3.4 建立危机信息共享和处置协调机制 |
7.4 小结 |
第8章 A城商行案例分析 |
8.1 案例背景 |
8.2 发展历程 |
8.2.1 经营规模扩张情况 |
8.2.2 经营效益增长情况 |
8.2.3 与地方政府关系 |
8.2.4 区域经济对A城商行的支持情况 |
8.3 风险承担 |
8.3.1 风险规模 |
8.3.2 原因探析 |
8.4 风险处置 |
8.4.1 处置框架 |
8.4.2 政府注资的方式 |
8.4.3 风险资产处置 |
8.5 处置效果 |
8.5.1 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
8.5.2 有效修复监管指标 |
8.5.3 资产负债结构改善明显 |
8.6 经验总结 |
8.6.1 银行自身经验 |
8.6.2 政府层面经验 |
第9章 发展建议 |
9.1 推动城商行整合重组 |
9.1.1 整合重组的思路与模式 |
9.1.2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9.2 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
9.2.1 厘清政府与银行边界,给与银行充分的自主权 |
9.2.2 加强与政府融资平台合作,拓展城商行生存空间 |
9.2.3 加快向零售银行转型 |
9.3 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
9.3.1 多渠道促进财政收支平衡 |
9.3.2 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
9.3.3 健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 |
9.4 多措并举提高抗风险能力 |
9.4.1 将贷款权向总行集中,足额建立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
9.4.2 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综合竞争力 |
9.4.3 实施市场扩张战略,拓展利润来源渠道 |
9.5 提高对城商行的监管效能 |
9.5.1 加强“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的横向协调 |
9.5.2 强化中央与地方间的纵向协调 |
9.5.3 发挥好金融科技在监管中的功能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4.1 国内研究进展 |
1.4.2 国外研究进展 |
1.4.3 中外研究述评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5.1 研究目标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方法 |
1.5.4 技术路线 |
2 政府主导国企改制基本情况及相关概念、理论分析 |
2.1 国企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我国国企概念解析 |
2.1.2 国企改制概念解析 |
2.1.3 国企职工安置的内涵 |
2.2 国企改制时政府和官员的角色分析 |
2.2.1 政府的出资人角色分析 |
2.2.2 政府的行政管理角色分析 |
2.2.3 行政长官的角色分析 |
2.3 国企改制时职工行为动因分析 |
2.3.1 职工普遍存在集体行动有利于争取更多权益的想法 |
2.3.2 现行的双体制模式下利益分配有差距 |
2.3.3 职工心理上存在“国有情结”的纠结情绪 |
2.4 政府主导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2.4.1 政府对职工的诉求重视有待提高,对待职工抵制行为尚需理性 |
2.4.2 政府职能定位有待明晰,避免偏离改制政策的目的 |
2.4.3 政府行为规范尚待健全,规避改制源生的社会问题 |
2.4.4 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就业氛围 |
2.4.5 职工对国企改制的参与度尚待提高,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 |
2.4.6 职工安置路径需防止过于单一化,促进和鼓励人员分流 |
3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案例分析 |
3.1 S集团改制和职工概况 |
3.2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方案和做法 |
3.2.1 政府作出改制决策的工作进程 |
3.2.2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实施框架和结果 |
3.3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安置行为和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
3.3.1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 |
3.3.2 政府作出S集团国企改制决策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3.3.3 政府通过的S集团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有利于激活员工积极性 |
3.4 政府主导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 |
3.4.1 政府创设身份缓冲公司推行延续留用安置路径下的职工安置政策 |
3.4.2 政府联合改制后S集团推行辞职重聘安置路径下的职工安置政策 |
3.4.3 政府出台对待个别特殊需求的职工安置政策 |
3.4.4 政府出台社会保障等兜底条款 |
3.4.5 政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职工安置政策 |
3.5 S集团职工分流安置结果 |
4 政府主导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经验和成效研究 |
4.1 微观视角下的经验和成效研究 |
4.1.1 正视涉改制职工的行动和诉求,深入排摸职工核心诉求 |
4.1.2 发挥国企职工“主人翁”角色,参与改制决策过程 |
4.1.3 变“卖资产”为“卖股权”破解改制劳动纠纷困境 |
4.1.4 全盘考虑职工安置方案,多渠道特色化分流 |
4.1.5 设置国企职工身份缓冲公司,帮助职工放下“国有情节” |
4.2 宏观视角下的经验和成效研究 |
4.2.1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
4.2.2 完善政府行为规范 |
4.2.3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
5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研究 |
1.2.2 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选择研究 |
1.2.3 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系统性关系研究 |
1.2.4 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的实证计量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系统科学 |
2.1.1 现代系统科学 |
2.1.2 马克思主义社会系统理论 |
2.2 经济学 |
2.2.1 转轨经济学 |
2.2.2 新制度经济学 |
2.2.3 国际政治经济学 |
2.3 企业管理学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国有企业功能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比较 |
3.1 中国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 |
3.1.1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 |
3.1.2 改革开放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3.2 俄罗斯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 |
3.2.1 苏联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 |
3.2.2 俄罗斯国家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3.3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比较 |
3.3.1 系统思想贯彻始终 |
3.3.2 改革兼顾双重目标 |
3.3.3 政策路径逐渐趋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分析 |
4.1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约束条件比较 |
4.1.1 初始政治约束条件 |
4.1.2 初始经济约束条件 |
4.1.3 初始国际约束条件 |
4.2 中俄初始政策路径比较 |
4.2.1 初始政治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2 初始经济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3 初始国际约束与初始政策路径 |
4.2.4 国家系统状态制约政策路径选择 |
4.3 中俄初始政策目标比较 |
4.3.1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政治目标 |
4.3.2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经济目标 |
4.3.3 中俄初始改革政策的国际目标 |
4.3.4 国家系统演变目标制约政策路径选择 |
4.4 中俄初始政策的适应性比较 |
4.4.1 初始政策与政治约束适应性 |
4.4.2 初始政策与经济约束适应性 |
4.4.3 初始政策与国际约束适应性 |
4.4.4 国家系统演变规律制约政策适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约束条件与政策调整比较分析 |
5.1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约束条件比较 |
5.1.1 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约束条件演化 |
5.1.2 改革过程中的经济约束条件演化 |
5.1.3 改革过程中的国际约束条件演化 |
5.2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调整比较 |
5.2.1 政治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2 经济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3 国际约束条件演化与政策调整 |
5.2.4 国家系统整体优化状态决定改革的深化与逆转 |
5.3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国家系统有序性比较 |
5.3.1 中俄的政策调整与国家系统有序性演化 |
5.3.2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保障国家系统有序性 |
5.3.3 适度发展外资企业保障国家系统有序性 |
5.4 中俄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协同性比较 |
5.4.1 政府是改革政策协同性的关键因素 |
5.4.2 战略性国有企业是保障政府行政能力的必要条件 |
5.4.3 改革政策选择的序参量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1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约束条件制约政策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1.1 燕尾突变模型的构建与指标选取 |
6.1.2 改革政策选择突变指数测算 |
6.1.3 改革约束条件制约政策路径选择比较分析 |
6.2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目标与路径选择实证比较分析 |
6.2.1 层次分析模型建构与指标选取 |
6.2.2 改革政策选择层次分析指标测算 |
6.2.3 改革政策的目标与路径选择比较分析 |
6.3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适应性实证比较分析 |
6.3.1 灰色关联度模型建构与指标选取 |
6.3.2 改革政策适应性灰色关联度指标测算 |
6.3.3 改革政策的适应性比较分析 |
6.4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整体优化与政策调整实证比较分析 |
6.4.1 耦合协调度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4.2 改革政策耦合协调度指标测算 |
6.4.3 国家系统整体优化与改革政策调整比较分析 |
6.5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系统有序性实证比较分析 |
6.5.1 耗散结构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 |
6.5.2 改革过程中系统耗散结构指数测算 |
6.5.3 国家系统有序性比较分析 |
6.6 中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实证比较分析 |
6.6.1 哈肯模型的构建与指标选取 |
6.6.2 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指标测算 |
6.6.3 改革政策选择序参量比较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个人责任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公司事实破产时的债权清偿现状和立法不足 |
第一节 公司事实破产时的债权清偿现状 |
一、董事迟延申请破产导致债权清偿比例低下 |
二、破产制度成为公司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
第二节 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立法不足 |
一、缺少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
二、缺少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特别规定 |
三、缺少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
第二章 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公司法上利益平衡的需要 |
一、公司法人制度对事实破产公司董事的不当激励 |
二、董事责任制度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信义义务向债权人延伸 |
一、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 |
二、公司事实破产时公司利益格局的转变 |
三、公司利益格局的转变对董事行为的影响 |
四、公司利益格局转变使董事信义义务向债权人延伸 |
第三章 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规制模式 |
第一节 德国:破产申请迟延责任型 |
一、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
二、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衍生规则 |
第二节 英国:不当交易责任型 |
一、不当交易责任制度的演变 |
二、不当交易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境外规制模式对中国的借鉴 |
一、境外责任规制模式评析 |
二、中国责任规制模式的选择 |
第四章 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起算标准 |
一、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通常起算标准 |
二、我国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起算标准 |
第三节 董事破产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
一、董事破产申请权 |
二、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
三、董事申请破产的最长期限 |
第四节 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损害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 |
一、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性质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三、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制度演进及现状分析 |
2.1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演进分析 |
2.1.1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三个阶段”的演进分析 |
2.1.2 域外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演进分析 |
2.2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现状分析 |
2.2.1 破产重整申请时间 |
2.2.2 政府在破产重整中的主导作用 |
2.2.3 破产重整企业的规模特征 |
2.2.4 破产重整企业的行业分布特征 |
2.2.5 破产重整企业股权结构特征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分析 |
3.1 动态债务模型概述 |
3.2 动态债务模型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 |
3.2.1 运用:考虑激励约束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
3.2.2 破产重整绩效影响因素的导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 |
4.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指标选取原则及要素构成 |
4.1.1 指标选取原则 |
4.1.2 要素构成 |
4.2 构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 |
4.2.1 重整计划绩效 |
4.2.2 企业财务绩效 |
4.2.3 企业管理绩效 |
4.2.4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体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5.1.2 研究假设 |
5.1.3 模型构建 |
5.2 假设检验 |
5.2.1 数据分析与检验 |
5.2.2 主成分提取及权重计算 |
5.2.3 构建绩效综合得分函数 |
5.2.4 计算主成分得分和绩效综合得分 |
5.3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检验结果的分析 |
5.3.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 |
5.3.3 实证研究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设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行业筛选门槛 |
6.2.2 重新界定政府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 |
6.2.3 加速由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的进程 |
6.3 不足与展望 |
6.3.1 本研究的局限性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基于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例的实证分析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困境 |
(一) 破产重整制度无法有效保护金融债权 |
1.《企业破产法》没有考虑企业是否具有重整能力 |
2. 金融债权人不能参与制定重整计划 |
3.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二) 地方保护主义对金融债权不利 |
(三) 部分企业利用破产进行逃废债 |
二、案例剖析:重庆钢铁破产重整的创新方案 |
(一) 企业具备重整能力是成功的前提 |
(二) 最大金融债权人掌握重整主动权, 确保重整方向 |
1. 最大的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
2. 金融债权人提供了重整的关键资金。 |
3.“银、府、院”协同开展重整。 |
(三) 以市场化手段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 协调各方利益 |
三、建议:破产法视角下的金融债权保护 |
(一)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应以企业具备重整能力为前提 |
(二) 赋予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 |
(三) 以市场化手段推动重整程序 |
(四) 健全重整信息披露制度 |
四、国有企业破产与利益格局的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 [1]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问题研究[D]. 杨西水. 辽宁大学, 2020(07)
- [3]S集团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经验研究[D]. 张祥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12)
- [4]中俄国有企业改革的约束条件与政策选择比较研究 ——基于系统科学理论[D]. 王欣. 辽宁大学, 2020(01)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6]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7]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个人责任制度的构建[D]. 黄凯柯.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绩效评价研究[D]. 宋琴琴.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9(06)
- [10]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基于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例的实证分析及建议[J]. 赵菁.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