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六)(论文文献综述)
高煜[1](2019)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立信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频频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赖以生存的诚信颇受质疑,亟需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败,提升公信力,那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必要性。源于上述,本文研究问题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与对策”,运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法、归纳与演绎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整理我国近二十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整体情况,并对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立信所2016-2018年每年都受到我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从多角度进行审计失败原因的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发现:(1)立信所审计失败的代价巨大,后果严重,市场反应也很强烈,大量客户损失,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立信所审计失败主要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独立性存在缺失;审计程序设计与执行不当,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做到勤勉尽责;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舞弊,内部治理机制不合理;我国对于审计行业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不够,交叉监管的模式不合理;正是以上这些不良因素尤其是其自身以及监管环境方面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了立信所的连续审计失败。(3)审计失败的对策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正式员工与实习生的培训,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强调职业怀疑态度,加强审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加强内部控制,预防财务舞弊,优化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力度,改善审计收费制度,加强审计收费管理,改善审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审计职称管理,提高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本文主要创新点:(1)本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成因分析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及其审计人员的角度、被审计单位角度以及监管环境角度进行考虑,并且从对应角度提出相关对策,分析角度更加丰富与完善;(2)成因分析部分通过对证券法第五次修订最新征求意见稿内容的阐述,反观现行法律严厉度不够的这一视角提供了分析新思路;建议部分从审计职称管理角度,对相关监管方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供一个新思路;在对审计人员培训的建议中分为了正式员工和实习生两个角度,更加细化与深入。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研究结论对造成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频发现象的相关各方予以启示,有助于改进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败的发生。
鲍颖焱[2](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杨伟[3](2017)在《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经济后果研究 ——以利安达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企业所有者授予管理者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利,管理者对所有者承担义务。在两权分离时代,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银广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财务舞弊案,给我国的证券审计市场敲响了警钟,作为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失败之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以及这些处罚对事务所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成为热门话题。本文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利安达受到证监会的六次行政处罚,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数量、审计收费、审计业务收入和审计质量为指标来考察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从行业监管和事务所自律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以20082016年利安达审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区分首次行政处罚和再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的时点将利安达的行政处罚分为三个阶段,并选取对照组,综合分析首次行政处罚与再次行政处罚对事务所的影响效果,以及作用机理。通过对利安达20082016年在客户数量、审计收费、审计收入和审计质量方面的变化的分析,本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第一次行政处罚之后,其客户数量、审计收费和审计收入并没有因为处罚而下降,反而会跟随市场的总体情况保持上升的趋势,审计质量不仅没有明显改善,还会持续恶化,这说明首次受罚对事务所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在事务所第二次受罚之后,其客户数量、审计收费和审计业务收入会迅速的下降,并保持长时间的低水平,审计质量也会有所改善,表明重复受罚会对事务所产生显着的负面效应,事务所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审计质量。从监管角度来看,行业监管具有滞后性,行政处罚没有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应该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力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其审计质量比较低,并必然导致审计声誉的毁损。事务所在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不能因为没有受到负面影响而抱有侥幸心理,一旦继续保持较低的审计质量,那么行政处罚便会接踵而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谨慎对待审计客户,降低审计风险;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质量;重视职业道德,防止违法违规;注重品牌声誉,以避免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李秋蕾[4](2012)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三,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三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三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许丹妮[5](2019)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及防范对策》文中认为资本市场之所以得到迅猛发展,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由于近些年发生审计失败事件的次数呈现上升趋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便成为了社会大众热议的焦点。投资者们开始对审计报告的质量产生质疑,进而引发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业的信任危机,资本市场的健康环境遭受一定的冲击。不仅如此,对于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均会受到来自证监会的处罚,对双方的经济以及名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如何防范审计失败再次发生是目前我国审计行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首先从选题背景入手,采用文献研究法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审计失败成因及对策方面的文献;其次阐述了审计失败的概念及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审计冲突理论;再次根据2013年至2018年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公告,从处罚次数、被处罚方式、被处罚原因三方面介绍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现状;接着选取了六年来处罚金额最大的事件——九好集团审计失败案进行案例分析,在回顾案情的基础上,从审前调查不规范、执行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三方面深入分析了审计失败的原因;最后针对审计失败的成因提出了相应对策,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失败。
蔡晓庆[6](2019)在《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安然事件”爆发,使得曾经名声显赫的“五大所”之冠安达信轰然倒塌。这也使得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未能对资本市场的快速扩张做出正确的应对。整理相关案例,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虚假披露案中,注册会计师均受到行政处罚,却较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未能有效实施。证监会通过《证券法》的明确授权成为了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行政责任也随之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而,在证监会质疑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而做出行政处罚时,注册会计师也是“满腹委屈”地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当前资本市场虚假披露现象层出不穷,证监会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却并未产生明显的效果,反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加剧。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解决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业界间在勤勉尽责标准等重要问题认定上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是实务部门与学界研究的当务之急,也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提供证券审计服务、勤勉尽责标准及法律责任有了全面理解。在理解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和功能时应当着重把握“合理保证”的含义。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但不同于“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也存在错报的可能性。其次,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监管模式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引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均已取消原有的纯粹行业自治模式,而融入政府管制力量,确立了新型的独立管制模式。我国现目前采用双重(两部委)管制架构,却并未“收获”双倍的管制效果,相反,使得监管资源分散,注册会计师与证监会间的矛盾频发。因此,为了增强证券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有效性,我国监管模式需要改革。在现有管制体系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证监会成为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使得行政责任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后,通过对2001至2018年期间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提供审计服务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告的考察,笔者整理发现在2001年-2018年间,分别有57所次会计师事务所和152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均是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受到处罚,在少数案例中,证监会仅处罚了会计师事务所,或仅处罚注册会计师。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偏轻,仅维持在中线水平,且较少采用“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市场禁入”等严厉的处罚手段。此外证监会日益注重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罚的司法化、标准化,程序瑕疵特别是函证程序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最主要原因。这能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证监会的认定标准可归纳为三点。一是上市公司故意进行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注册会计师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二是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故意实施了造假行为,无论是对审计程序的造假,还是对审计结论的造假,证监会都可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需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对于证监会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则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瑕疵”审计程序是否足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二是何为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标准。针对上述分歧一,笔者认为证监会若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认定其“未勤勉尽责”,还需进一步分析“瑕疵”审计程序与“错误”的审计结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仅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而不进一步论证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便直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未勤勉尽责有失偏颇。关于分歧二。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包括应有的职业关注、职业准则以及重大性标准。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可以称为“谨慎人标准”或者“应有职业关注标准”,客观标准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准则,但主客观标准都会受到“重要性标准”的影响。最后,基于前文分析,为了应对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笔者就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下针对性的建议:第一、我们需要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完善民事追偿机制来替代行政责任可谓是一种可取的途径。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提供审计服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最高院做出的两份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和法释[2007]12号。为了提高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一是应当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条文以法规或法律的形式正式出台,从而使得民事赔偿制度能够更大程度上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取消这一前置性证券虚假披露案件前置程序,能够更直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第二、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可尝试借鉴英国和美国,改变现有的双部委监管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独立管制架构,确保证券市场会计管制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加强瑕疵程序与未勤勉尽责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第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第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实时监控,充分应用同业互查机制。最后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监管。第三、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强化职业审慎精神,建立健全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减少审计瑕疵程序出现的概率。从法律责任体系、行业监管、自律监管等多角度共同改进,笔者相信这将显着地提升证券市场的审计质量与信息环境。
宋娟[7](2020)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以立信审计金亚科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但近些年,在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中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建立也初见成效,要使经济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审计行业作为监督机制的一份子,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近年来却频频爆出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本应对此起到监督和防范作用的审计主体也牵涉其中,难逃审计失败的事实,还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审计失败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影响往小了说,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造成声誉和经济的双重损失;往大了说,会因此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质疑审计行业的公信力,甚至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石。正因为审计失败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范围广,还极其严重,于是便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审计失败相关话题的讨论也层出不穷。因此,如何规避与应对审计失败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审计失败的概念、原因及应对对策的研究文献。已有研究表明,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法律监管三方面力量的不足是导致审计失败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剖析审计失败的原因,提出防范和应对审计失败的措施,对审计失败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采纳的是审计过程失败论的观点。并基于个体行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审计失败进行理论分析。对审计失败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分析展开说明为后文中案例分析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提供理论支撑,也有助于充实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问题研究的理论分析内容。本文还汇总整理了2008年至2019年期间47起证监会处罚的典型审计失败案件,归纳分析导致审计失败的共性因素及审计失败现状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以立信对金亚科技审计失败为个案研究对象,增加了文章研究的现实意义。再者,回顾立信对金亚科技审计失败的案例始末,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整理出金亚科技的舞弊情况、立信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信审计失败带来的后果。通过对金亚科技审计失败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内市场上的审计失败现象验证了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法律监管三方面力量的不足是导致审计失败发生的主要原因。具体原因为:审计主体层面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专业技术能力能落后;事务所审计风险的评估不到位、审计程序的执行不恰当、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失效。审计业务客体层面,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失真、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执业环境及外部监管层面,审计市场竞争不规范、相关法律约束力低、外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等。最后,根据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对应地分别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执业环境及法律监管四个层面提出规避审计失败的具体建议,即注册会计师应该坚持独立性原则、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谨慎评估审计风险、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加强审计报告质量的控制;被审计单位则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建设、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审计工作的执业环境及外部监管层面,政府相关机构与行业组织需要大力规范审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审计行业违规违法成本、健全外部监管机制。本文虽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审计失败问题的研究,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但由于参考的相关资料全部来自于网络公开信息,并没有获得相关的内部资料,加之个人能力有限,使得本文对案例的分析不够透彻、全面,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也不够完善。此外,本文的局限性还在于仅分析了单个具体案例,缺少实证的量化研究。因此,未来对审计失败问题的研究可以结合多个案例进行,分析其审计失败原因的异同点,尝试实证研究,更全面、更深入地挖掘审计失败的原因,以期提出更多、更好具有可行性的审计失败规避措施、应对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可能性。
李莫愁[8](2017)在《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基于中国证监会历年行政处罚公告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2000—2014年间我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样本,首次考察了各项具体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所有的审计失败案例中,"审计证据"和"函证"两个具体审计准则被触犯的频次最多,"关联方及其交易"、"业务质量控制"、"分析程序"、"关联方"、"会计报表审计"、"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准则被触犯的频次也相对较多。并且,在2006年新审计准则体系实施前后以及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均是如此。
秦道武[9](2008)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人类刚刚步入21世纪,注册会计师造假丑闻在全球爆发、扩散,对世界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原有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2002年11月,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正式终止了将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由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使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独立的行业组织。行政监管职能的收回,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以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极大的恢复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的行政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行政监管应如何开展,行政监管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各监管部门如何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追根溯源,本文从大量的文献中理清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理论的缘起和发展脉络,通过对审计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并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来阐述政府监管的前提、目标和范围。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借鉴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经验,重点对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对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为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上,运用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进行分析。通过博弈模型、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调查问卷等进行分析研究,论证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角度上,从新的视角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由目前国内外单一的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模式,使之监管形成一种机制,形成合力,对正确评价各种监管方式,引导监管部门实施高效、务实的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提升了监管的效果和水平,证实适度监管和建立一种有效监管机制的观点。对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了设计。建立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协调机制,就是要求监管各方加强协调与配合,发挥各自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降低监管成本。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寻求一种有效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首先,合理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行政监管必须定位在政府行为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或监管成本低于监管收益的领域;其次,从体制上转变职能,以根除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执业行为;第三,理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协调行政监管部门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第四,及时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与行政监管不相适应的部分;第五,明确行政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对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行政监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现阶段有效而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这种监管体制下,强调机制是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设计了日常监管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行政处罚机制、协调指导机制、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的协调机制等。研究证实这种监管机制的设计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是切实可行的,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归纳性,是解决实际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工作所急需的。
于守华[10](2007)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文中提出《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二、审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六)(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立信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本文视角 |
1.2.1 研究现状 |
1.2.2 本文视角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特色与应用价值 |
1.4.1 研究特色 |
1.4.2 应用价值 |
1.5 分析框架与结构安排 |
1.5.1 分析框架 |
1.5.2 结构安排 |
2 文献回顾 |
2.1 关于审计失败后果的相关文献综述 |
2.2 关于审计失败成因的相关文献综述 |
2.2.1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 |
2.2.2 被审计单位角度 |
2.2.3 监管环境角度 |
2.3 关于审计失败对策的相关文献综述 |
2.3.1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 |
2.3.2 被审计单位角度 |
2.3.3 监管环境角度 |
2.4 概括性评论 |
3 相关理论 |
3.1 审计失败定义 |
3.2 审计质量控制相关理论 |
3.2.1 审计质量的定义 |
3.2.2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3.2.3 审计质量控制的定义 |
3.3 审计声誉理论 |
3.4 委托代理理论 |
3.5 舞弊相关理论 |
3.5.1 财务舞弊定义 |
3.5.2 关于舞弊动因分析的相关理论 |
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行政处罚概况 |
4.2 审计失败处罚金额分析 |
4.3 审计失败受罚原因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过程与后果 |
5.1 案例选择依据 |
5.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
5.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过程及后果 |
5.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违法事实 |
5.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后果与代价 |
5.3.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市场反应与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6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探析 |
6.1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 |
6.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
6.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存在缺失 |
6.1.3 审计程序设计与执行不当,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
6.1.4 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做到勤勉尽责 |
6.2 被审计单位角度 |
6.2.1 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舞弊 |
6.2.2 被审计单位内部治理机制不合理 |
6.3 监管环境角度 |
6.3.1 我国对于审计行业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不够 |
6.3.2 交叉监管的模式不合理 |
6.4 本章小结 |
7 相关对策与建议 |
7.1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 |
7.1.1 加强内部治理,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
7.1.2 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 |
7.1.3 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
7.1.4 强调职业怀疑态度,加强审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 |
7.2 被审计单位角度 |
7.2.1 加强内部控制,预防财务舞弊 |
7.2.2 优化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
7.3 监管环境角度 |
7.3.1 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力度 |
7.3.2 改善审计收费制度,加强审计收费管理 |
7.3.3 改善审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7.3.4 加强审计职称管理,提高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 |
8.1 本文总结与分析结论 |
8.1.1 本文总结 |
8.1.2 分析结论 |
8.2 本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8.2.1 主要创新点 |
8.2.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经济后果研究 ——以利安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CPA行业监管的研究现状 |
1.2.2 行政处罚的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概况 |
2.1 事务所行政处罚的总体分析 |
2.2 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具体分析 |
2.2.1 处罚类型分析 |
2.2.2 处罚数量分析 |
2.2.3 处罚时间分析 |
3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案例背景 |
3.1 利安达事务所的简介 |
3.2 利安达行政处罚概况 |
3.2.1 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
3.2.2 行政处罚结果分析 |
3.3 经济后果的衡量方法 |
4 行政处罚对利安达的经济影响 |
4.1 行政处罚对客户数量的影响 |
4.1.1 原客户的保持能力 |
4.1.2 新客户的开发能力 |
4.2 行政处罚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4.2.1 影响因素 |
4.2.2 影响效果 |
4.3 行政处罚对审计收入的影响 |
4.3.1 首次处罚的影响 |
4.3.2 再次处罚的影响 |
4.4 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4.4.1 利安达各年审计质量的变化 |
4.4.2 连续审计客户审计质量变化 |
4.5 利安达应对行政处罚的措施 |
4.5.1 应对措施 |
4.5.2 不足之处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行政处罚产生的效果 |
5.1.2 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5.1.3 利安达存在的问题 |
5.2 政策建议 |
5.2.1 行业监管角度 |
5.2.2 事务所自律角度 |
6 结语 |
6.1 研究创新 |
6.2 研究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内容 |
1.2.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会计舞弊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2.1 会计舞弊的动因 |
2.1.1 会计舞弊的动机 |
2.1.2 会计舞弊的经济学原因 |
2.2 会计舞弊的手段和影响因素 |
2.2.1 会计舞弊的手段 |
2.2.2 会计舞弊的直接影响因素 |
2.2.3 会计舞弊的间接影响因素 |
2.3 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1 国外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2 国内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4 会计舞弊的预警与识别特征 |
2.4.1 公司治理特征 |
2.4.2 财务指标特征 |
2.4.3 红旗标识 |
2.4.4 外部审汁特征 |
2.5 会计舞弊识别方法 |
2.5.1 L/W模型法 |
2.5.2 回归模型法 |
2.5.3 人工神经网络技术 |
2.5.4 其他识别方法 |
2.6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 |
2.6.1 鼓励自我监管 |
2.6.2 强化政府监管 |
2.6.3 促进社会监管 |
2.6.4 倡导综合监管 |
2.7 文献研究评述 |
2.7.1 国外文献评述 |
2.7.2 国内文献评述 |
第3章 会计舞弊监管的相关理论分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会计舞弊的涵义 |
3.1.2 会计舞弊与相关概念辨析 |
3.1.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界定 |
3.2 会计舞弊的动因理论 |
3.2.1 冰山理论 |
3.2.2 三角形理论 |
3.2.3 “GONE”理论 |
3.2.4 风险因素理论 |
3.3 会计舞弊的基础经济学理论 |
3.3.1 产权理论 |
3.3.2 契约理论 |
3.3.3 有限理性 |
3.4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效市场理论 |
3.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5 会计舞弊监管的理论依据 |
3.5.1 市场失灵理论 |
3.5.2 代理理论 |
第4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和特征分析 |
4.1 会计舞弊的动因分析 |
4.1.1 根本需要—获取市场超额利益 |
4.1.2 外部机会—制度不严监管弱化 |
4.1.3 内部条件—制约不足压力增大 |
4.2 会计舞弊的特征分析 |
4.2.1 手段和表现形式特征 |
4.2.2 规模和时间持续性特征 |
4.2.3 地域和行业分布特征 |
4.2.4 会计舞弊公司的治理特征 |
4.2.5 会计舞弊公司的财务指标特征 |
4.3 会计舞弊的社会影响分析 |
4.3.1 舞弊时间长,监管难度大 |
4.3.2 舞弊金额大,社会损失重 |
4.3.3 干扰市场运行机制 |
第5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框架构建 |
5.1 现行监管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
5.1.1 监管制度的重要作用 |
5.1.2 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3 监管制度完善的必要 |
5.2 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和模式选择 |
5.2.1 证券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 |
5.2.2 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 |
5.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 |
5.3.1 总框架结构 |
5.3.2 基础性要素 |
5.3.3 主体性要素 |
5.3.4 保障性要素 |
第6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警监管制度—防范于未然 |
6.1 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概述 |
6.1.1 预警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6.1.2 预警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6.2 发行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建设 |
6.2.1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 |
6.2.2 完善公司退市制度 |
6.2.3 推进会计准则执行 |
6.3 基于自我约束的公司内部预警监管 |
6.3.1 股东会治理:所有者角度的监管 |
6.3.2 董事会治理:执行者角度的监管 |
6.3.3 监事会治理:监督者角度的监管 |
6.3.4 经理人治理:管理者角度的监督 |
6.4 基于实时风险监控的政府预警监管 |
6.4.1 政府实时会计舞弊风险监控机制 |
6.4.2 舞弊公司财务风险特征指数模型 |
6.5 基于受托责任的外部审计预警监管 |
6.5.1 审计失败与审计质量 |
6.5.2 独立性与利益冲突 |
第7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昭然于析辨 |
7.1 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概述 |
7.1.1 识别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7.1.2 识别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7.2 识别手段:舞弊信号的实证研究 |
7.2.1 会计舞弊识别特征研究 |
7.2.2 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研究 |
7.3 证监会主导的政府识别监管制度 |
7.3.1 会计舞弊政府监管权配置 |
7.3.2 证监会监管权与监管方式 |
7.3.3 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方式 |
7.4 自律及其他组织的识别监管制度 |
7.4.1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7.4.2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
7.4.3 其他中介和自律组织的监管 |
7.5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识别监管制度 |
7.5.1 投资者监管与投资者教育 |
7.5.2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管权 |
第8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警世于惩戒 |
8.1 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概述 |
8.1.1 处罚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8.1.2 处罚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8.2 会计舞弊处罚制度的实证研究 |
8.2.1 会计舞弊处罚情况分析 |
8.2.2 会计舞弊处罚的市场反映研究 |
8.3 会计舞弊的行政和自律处罚制度 |
8.3.1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问题 |
8.3.2 行政处罚的改进 |
8.3.3 自律处罚的问题和改进 |
8.4 会计舞弊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 |
8.4.1 会计舞弊的民事责任承担 |
8.4.2 会计舞弊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 |
8.4.3 会计舞弊的刑事责任承担 |
第9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
9.2.1 研究局限性 |
9.2.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及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第2章 审计失败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审计失败的界定 |
2.2 审计失败的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冲突理论 |
第3章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审计失败现状 |
3.1 行业现状 |
3.1.1 被处罚次数 |
3.1.2 被处罚方式 |
3.1.3 被处罚原因 |
3.2 利安达事务所审计失败现状 |
3.2.1 事务所简介 |
3.2.2 审计失败现状 |
第4章 利安达审计失败的案例及成因分析 |
4.1 案例分析 |
4.1.1 九好集团简介 |
4.1.2 案例概况 |
4.1.3 案例双方分析 |
4.1.4 案例处罚结果 |
4.2 成因分析 |
4.2.1 审计准备阶段 |
4.2.2 审计执行阶段 |
4.2.3 审计复核阶段 |
第5章 利安达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防范措施 |
5.1 审计准备阶段防范措施 |
5.1.1 规范审计前调查 |
5.1.2 严谨编制审计计划 |
5.2 审计执行阶段防范措施 |
5.2.1 合理计划银行存款审计程序 |
5.2.2 切实执行函证应有的审计程序 |
5.2.3 严格执行收入审计程序 |
5.2.4 有效执行风险审计程序 |
5.3 审计复核阶段防范措施 |
5.3.1 规范复核人员工作 |
5.3.2 改进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证监会2013年—2018年审计失败行政处罚公告内容 |
个人简介 |
致谢 |
(6)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引介 |
第一节 证券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
一、证券审计的功能 |
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
第二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法律依据 |
一、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整理 |
二、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类 |
第三节 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的国别比较 |
一、英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二、美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三、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第四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追究的若干实践 |
一、民、刑责任缺失 |
二、行政责任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 |
第二章 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
第一节 2001-2018 年行政处罚公告总体描述 |
一、总体描述 |
二、趋势分析 |
第二节 各年度行政处罚公告具体情况 |
一、处罚类型分析 |
二、处罚力度分析 |
三、处罚原因分析 |
四、处罚依据分析 |
五、处罚趋势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规则逻辑——对“勤勉尽责”的阐释 |
第一节 证监会规则逻辑——“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一、注册会计师的申辩 |
二、证监会的处罚逻辑 |
第二节 “勤勉尽责”标准的商榷与建议 |
一、“勤勉尽责”标准的疑义与商榷 |
二、“勤勉尽责”标准的合理化建议 |
第四章 证券监管视角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
一、协调整合各法律法规 |
二、取消证券虚假披露纠纷前置程序 |
第二节 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
一、建立独立监管机构 |
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追究认定的精准性 |
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时监控 |
第三节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律监管 |
一、强化风险导向审计 |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以立信审计金亚科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审计失败概念的研究综述 |
二、审计失败原因的研究综述 |
三、审计失败对策的研究综述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审计失败相关理论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审计失败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审计失败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基于个体行为理论的分析 |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三、基于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的分析 |
四、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 |
第三节 基于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审计失败现状分析 |
一、审计失败现状的描述性统计 |
二、审计失败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三、审计失败现状的特征分析 |
第三章 立信对金亚科技审计失败案例介绍 |
第一节 公司简介 |
一、立信事务所简介 |
二、金亚科技简介 |
第二节 案例描述 |
一、案例起始回顾 |
二、金亚科技舞弊情况 |
三、立信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四、证监会处罚情况 |
第三节 审计失败带来的后果 |
一、法律层面 |
二、经济层面 |
三、市场反应层面 |
四、被审计单位层面 |
五、投资者层面 |
第四章 立信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层面 |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 |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能力落后 |
第二节 立信事务所层面 |
一、审计风险的评估不到位 |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不恰当 |
三、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失效 |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层面 |
一、金亚科技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失真 |
二、金亚科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
第四节 审计执业环境及监管层面 |
一、审计市场竞争不规范 |
二、审计行业相关法律约束力低 |
三、外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第五章 审计失败的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层面 |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一、谨慎评估审计风险 |
二、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
三、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层面 |
一、加强内部审计建设 |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第四节 审计执业环境及监管层面 |
一、规范审计市场竞争秩序 |
二、提高违规违法成本 |
三、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
第六章 结束语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基于中国证监会历年行政处罚公告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关系的理论性分析 |
三、样本选取和年度分布 |
四、哪些具体审计准则常被触犯? |
五、新旧准则体系下具体审计准则被触犯频率有何不同? |
六、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触犯具体审计准则频率是否不同? |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
(9)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与逻辑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逻辑结构 |
1.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制度变迁理论 |
2.1.1 制度的创新 |
2.1.2 制度变迁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审计机构、客户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
2.3.1 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 |
2.3.2 不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 |
2.3.3 注册会计师与行政监管机构的博弈 |
2.4 行政监管理论 |
2.4.1 监管的涵义 |
2.4.2 监管理论的变迁 |
2.4.3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2.4.4 政府应如何监管 |
2.4.5 政府监管的成本与收益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
3.1 以英美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
3.1.1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
3.1.2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演变 |
3.1.3 独立监管模式的产生 |
3.2 以德日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模式 |
3.2.1 德国经济审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模式 |
3.2.2 日本公认会计师的监管模式 |
3.3 英美德日监管模式的评价分析 |
3.4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监管的启示与借鉴 |
3.4.1 美国自律监管模式的缺陷 |
3.4.2 独立监管机构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
3.4.3 拆分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以增强独立性 |
3.4.4 加大审计违法惩处力度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演进与发展 |
4.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回顾 |
4.1.1 政府管制模式 |
4.1.2 行业自律模式 |
4.1.3 行政监管模式 |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4.2.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 |
4.2.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一行政监督模式 |
4.3.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分析 |
4.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评价与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架构分析与实证研究 |
5.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架构分析 |
5.1.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概念 |
5.1.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构成要素 |
5.1.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定位 |
5.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协调 |
5.2.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协调的原因 |
5.2.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权的分配与协调 |
5.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适度性 |
5.4 会计信息属性对行业监管的影响 |
5.4.1 会计信息与信息披露 |
5.4.2 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
5.4.3 会计信息的特性决定了行业监管的外部性 |
5.5 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督状态下案例分析 |
5.5.1 自律监管状态下(2003年以前)事务所执业及监管情况 |
5.5.2 行政监管状态下(2003年以后)事务所执业及监管情况 |
5.5.3 综合分析 |
5.6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实证分析 |
5.6.1 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
5.6.2 调查问卷的内容 |
5.6.3 调查问卷统计情况 |
5.6.4 调查结果分析 |
5.6.5 调查问卷结论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设计 |
6.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分析 |
6.2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总体思路 |
6.2.1 行政监管机制的总体思路 |
6.2.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目标 |
6.2.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创新 |
6.2.4 建立监管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
6.3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
6.3.1 构建行政监管的制度基础 |
6.3.2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日常监管机制 |
6.3.3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 |
6.3.4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 |
6.3.5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
6.3.6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机制 |
6.3.7 完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的协调机制 |
6.3.8 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监管发展趋势 |
7.3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第二章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
第一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
第二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
第三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专家职责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
第五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分析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
第六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
第七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
第八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
第九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
第十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审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探讨(六)(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以立信所为例[D]. 高煜.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2]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经济后果研究 ——以利安达为例[D]. 杨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2)
- [4]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06)
- [5]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及防范对策[D]. 许丹妮. 东北石油大学, 2019(01)
- [6]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D]. 蔡晓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以立信审计金亚科技为例[D]. 宋娟.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8]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基于中国证监会历年行政处罚公告的分析[J]. 李莫愁.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7(02)
- [9]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D]. 秦道武. 中南大学, 2008(12)
- [10]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