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谢军[1](2013)在《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地位,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和开放式社会融资机制的建立。但同时企业产权组织形态的日趋多元化,使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而给国资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面系统地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规范和强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当前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的选题正是基于此。论文在深入理解混合所有制企业与产权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生和发展以及国有产权管理的历程,通过对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状况与国有产权管理的分析,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国际比较研究,立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际与发展需要,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中国国有产权管理的模式及中国混合所有制国有产权管理的实现方式,实证研究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公司治理。全文分为八章。第一章和第八章分别是导论、结论与展望。第二章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及形式,对产权及国有产权的含义及特征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公司治理的内涵,在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理论等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现代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对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和启示,阐述和分析了中国现代产权制度。第三章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产权管理的演进。论文回顾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与动因,归纳了中国国有产权管理的历程。第四章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与国有产权管理剖析。分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现状,结合典型案例,剖析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五章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研究比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同、中国与国外国有经济的差异和国外行使国家股东职责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差异,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驱动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模式,总结国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方面的经验,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以及国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启示。第六章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实现方式。论文提出了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市场机制原则、依法治企原则和中国特色原则;认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国内产权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因驱动下构建。遵循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国内产权管理模式,通过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系的完善以及公司章程自治作用实现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第七章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公司治理。基于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和治理机制的分析,论文构建了反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十个变量。实证研究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认为股权结构、董事会的构成、经理薪酬、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市和财务透明度是影响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最主要因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紧密相关,改善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提升其股票市值的基本途径;运用主元分析法,构造了一个反映公司治理水平的综合指标——CG指标。根据CG指标,对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排名。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实证研究基础上,构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
王军[2](2003)在《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文中指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以及与这个神话有关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实践,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全文共九章。第一章导论,提出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简要评述法学和经济学关于国家所有权特殊属性的已有研究,介绍论文的一组基本概念和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介绍论文的结构和布局。第二章,从七个方面阐释国家所有权的实质特征,指出其国家权力的本质,进而揭示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第三章和第四章,从较宏观的角度阐释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在较微观的层面上深入国企公司化的重要环节,研究国家所有权的变化和实际作为,及其对公司立法、产权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影响。这三个具体环节分别是: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发行个人股。第八章,分析国有企业所有权让渡过程中的独特法律问题。第九章是结论。一迄今为止,所有试图通过公司化或者股份制“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举措和法律设计,都隐含着一个似乎毋庸置疑的信条: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不过是所有权的两种类型,二者在权能结构、行使方式和法律保护方面没什么不同;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属于法人,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与一般的法人所有的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对个人所有权有效的法律制度当然可以移植于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当然能够效法资本主义的建立于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造为规范的、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这是一个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这个神话不恰当地夸大了“所有权”概念的涵摄力,掩盖了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指导了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理论和法律实践。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个人所有权的所有者是个人。用民法学的术语说,二者不过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并不能说明两种所有权具有实质差别。但实际上,正因为所有者不同,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对某一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作为人民个体成员的个人不可能确知其个人的权益份额,也不可能以其个人权益份额承担相应风险。因此,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成本无法量化于个人。国家所有权不得不选择代议制的运行方式,而有资格“代理”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家,国家是唯一有资格受委托的“代理人”。国家因此成为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成本的唯一合法分配者。全体人民的任何个体成员都不<WP=4>可能转让其权益份额,也不可能“退出”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受侵害时,全体人民的个体成员无权请求司法救济。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一言以蔽之:前者的权益和成本无法自动量化于个人,必须依赖国家分配,国家包办一切;后者天然地落实于个人,权益与成本对应,无须国家主持分配。国家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内在悖论是: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代理人”;事实上(也同样有法律根据),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代理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个人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权,国家所有权是由国家行使的公权(或称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又凌驾于人民之上,它是实际控制人民的合法的强制力量。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权力的一切特征和属性,国家权力可能产生的一切危害和弊端都可能发生于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悖论其实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悖论。然而,各种行之有效的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却不被施用于国家所有权,反而被当作阻碍国有企业商业化或公司化改革的羁绊予以抛弃。决策者相信,国家所有权可以像个人所有权一样适合公司制度,国家可以像个人一样成为合格的股东,甚至比个人所有者作得更好;因为,国家是无私的,国家会考虑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不像私人那样惟利是图、目光短浅。二 要解析神话,我们就不得不深入神话的内部世界,观察神话的结构和运转;而且,不仅要了解神话的现状,还要循着历史隧道,探析它的演变历程。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早期历史的考察表明,初始阶段的国有企业在目标、功能和治理方式上皆体现出浓重的政治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分配机制的一个部件而已。在理论上,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须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享有和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完成这一创举。所谓“权益”和“风险”,最终必定落实于个人。世上不存在可以始终漂浮在“集体”之上而不落实于个人的权益和风险。事实上,个人(全体劳动人民的个体成员)能享有多少权益和分担多少风险完全取决于国家分配。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劳动人民从未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并直接分享其剩余收益。真正拥有实际控制权(和“控制权收益”)并能优先享有剩余收益的人,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政主管官员、国企管理层以及国企职工。当然,他们的权益分配是有差别的。国家所有权的风险同样不可能自动均摊给全民的每一成员,国家权力的控制者(作为所有者的部分成员)具有将所有权成?
马锋[3](2019)在《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技成果转化是决定科学技术成果能否转化成为经济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是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以及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重要途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动的义务之一,而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群体,更加需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国立科研机构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必然伴随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而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很多又与科技成果转化内容是交叉的。研究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必然要解决其中的资产管理问题,所以,本文围绕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管理相关问题对全院105家研究院所进行问卷调查,而且,三年内分两个阶段先后对分布于东北、西北、京畿、珠三角、长三角以及闽南等地区的中科院系统具有代表性的60多家研究院所、高校和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展开调研,并结合自身长期工作实践,对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研究。首先,深入了解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探寻制约成果转化和资产管理的问题,分析新时期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引述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相关理论,结合中科院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分析借鉴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经验。其次,探讨中科院院属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其对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通过梳理当前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模式,构建一套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以期对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成效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做好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解决相应的监管和激励问题。因此,接下来进一步概括总结中科院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的投资与监管问题;通过研究中科院院属科研院所在激励分配方面的成功经验,详细分析各种不同激励方案,对激励与分配问题展开研究,力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同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最后,根据上述研究,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总结分析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最终对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建议。本研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这一对当前热门的研究问题,并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相关研究文献,而且研究结论对国立科研机构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将更具指导价值。研究采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案例研究与实证调研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且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构建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这与以往学者采用的方法相比,增加了定量研究和案例研究的相关内容,使研究结论更全面、更具实践性。
袁野[4](2013)在《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等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发展的基石,高校的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的未来和社会经济状况,而高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又是其科研、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近年来,我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国内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但是,研究尚不够深入,理论化与体系化不足。本文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初步构建了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分析框架。全文共分为7章。第1章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指明本文的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第2章是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综述。该章将已有相关研究成果概括为: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含义研究,关于高校图书馆资产和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关于高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研究,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关于解决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等五个部分;在此基础上,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评。第3章是本文研究的相关经济学理论基础。该章对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述,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公共经济理论。第4章是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论分析。首先,确定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是指国家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公立高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并对其特殊性及分类进行了阐述。其次,剖析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构成及其效率。最后,系统地阐述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既分析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动因,也研究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方式及其变迁的过程。第5章是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分析。首先,按照纵向分析方法,将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历程划分为集权管理制度阶段、分权管理制度探索阶段、分权管理制度建立阶段及分权管理制度完善阶段,并在分析其变迁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特点。其次,从高校内部的国有资产组织机构建设与规章制度建设两方面入手,阐明了中国高校内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状;从高校外部环境入手,探讨了中国高校外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状。再次,分析了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正式制度不健全、非正式制度不健全及实施机制不完善。最后,分析了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及理论与实践研究不足。第6章是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启示研究。首先,综述了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状况、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董事会制度、国外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和国外高校预算管理制度等。其次,提出了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即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互动机制,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第7章是完善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策。一是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包括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功能;二是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包括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清查制度、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评估制度;三是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包括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发挥教职工及学生的监督作用、加强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四是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制度,包括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外在制度、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方式、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内在制度;五是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采购、使用与退出制度;六是塑造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文化,包括加强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建设和谐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文化、提高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自身修养。
缪因知[5](2015)在《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间的巨额诉讼凸现了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审批给民商事交易造成的诸多困扰。一般国有股转让协议并非需批准才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的认识并不正确。但国有资产管理规章现实地对此类协议设置了审批要求,为合同的效力判定和正常履行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国企出资人并非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对非直接下级的企业中的国资转让行使监督管理权,其在向有权审批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逐级报告国有股转让协议时如有迟延或自作终止,应令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整个国有股份转让制度应当抛弃僵化思维,以促进国有股合理有序流转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晋入勤[6](2010)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文中指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对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企业治理、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制度对于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持续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科学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涉及到产权、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这样几个有争议的核心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研究对象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在狭义上理解的,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主体通过有形的产权市场(所、中心)将其合法拥有的可转让交易的产权依法进行的有偿转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委托、转让申请、受理与审核、信息披露、登记受让方、洽谈并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和出具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就体现在这一操作流程中,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而且产权中所含有的国有因素又要求必须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加以有效监管。因此,本文就从立法、主体、客体、定价机制及监管五个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创新进行系统探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于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所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委托代理链条更长;终极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代理人的非人格化;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创新的实践价值包括宏观价值、中观价值和微观价值。在立法创新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存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出发点过于偏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有空白之处;专门性立法层次较低,性质存在悬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可能影响立法的公正性;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范过于膨胀,立法中出现诸多矛盾之处;立法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立法的理性架构缺失,未形成互补性、配套化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者的行政机构定位;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配套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本文所建议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域归属属于经济法部门,在经济法部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经济法——国有经济法——国有资本经营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其法律特征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综合性;政策性较强;国际性极弱;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干预原则;安全和效率兼顾原则。在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确定可实施MBO的国有企业范围,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理顺MBO法律制度;通过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以及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来拓展受让方。在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方面,本文认为产权市场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的重大法律创新和我国对世界的创造性贡献,而有形的产权市场的实质是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必须“进场”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产权市场目前还存在法律定位有较大的理论分歧;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法律性质比较混乱;运行模式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秉承产权市场为资本市场的立法规范思路;建立产权市场的准入制度;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以会员制为产权市场基本运作模式对产权市场加以法律重塑。在交易客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方面,本文提出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措施。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在于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必要性在于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产权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权正义;有利于建设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也符合产权交易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可行性在于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已获得了正反两反面的经验和教训;企业改制已经趋于完成,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初步尝试;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也为产权证券化提供了相应的政策空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和股权转让业务已经在产权市场普遍开展;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正式成立;资本市场的风险性不在于是否进行了证券化交易,而在于监管、自律、进场交易的产权质量等多种因素。因此,应当取消不得拆细、不得标准化、不得连续交易的“三不”限制,消解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制度障碍。产权证券化之后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上就转变为证券场外交易,相应的,产权市场也就演变为场外交易市场。借鉴国际范围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经验,本文认为我国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混合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转板制度。在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方式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创新也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展开。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在全国实现完全统一;信息的广泛覆盖及真实性难以充分保障;信息披露的最低期限过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和具体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中全面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强制性要求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延长信息披露的最低时限;明确何谓合理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以创新。在交易方式制度方面,由于目前还存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对经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公开竞价交易率提高缓慢;没有规定何谓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究竟有哪几种方式,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况;拍卖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一人竞拍”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因此,应当通过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范围;强制性规定各地产权市场将协议转让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明确网络竞价的概念,网络竞价所包括的几种具体形式及竞价交易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拍卖法》,明确拍卖的几种具体类型及具体适用情形;修订《招标投标法》加以创新。在资产评估制度方面,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制度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法制建设滞后,未形成统一、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五龙治水”的多头政府管理格局;评估方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资产评估师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仍是一片空白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和《资产评估师法》;理顺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体制;细化规定每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市场化为基础,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构建资产评估师的民事赔偿制度加以创新。除了从以上五个方面加以创新之外,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市场缺陷,而国有产权的特殊性又进一步强化了该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机制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还很难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必须还要创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针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通过重新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宏观方面加以创新。
杨晓洁[7](2013)在《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文中指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或“国资委”)成立于2003年3月,随后截至2004年6月,全国31个省级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共组建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395个。国资委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当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权,这一要求也为之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所延续。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在法的坐标系内探寻到国资委地位及性质的对应点,笔者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分别对国资委的主体职权展开讨论、对国资委的行为运作进行实证分析,特别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与否为区分线,着力对国资委的各类行为在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加以归纳、定位,最终为从行政的角度认识国资委,进而认识国家以行政方式实现经济目的的行为,提供实证和方法论双重意义上的智识贡献。从主体上讲,在形式层面,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运用《宪法》第85条、第89条的规定进行衡量,国资委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同时,进一步考察国资委作为直属特设机构的形成过程以及规定国资委职权来源的“三定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的授权,仅从主体的形式上而言,国资委无疑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在实质层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明确将国资委定性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一步考察国资委的职权内容,发现国资委的职权中也包含了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行使的股东职权,这是明显不属于行政职权的内容。主体职权的考察说明形式意义的行政主体并不必然构成实质意义的行政主体,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不重合之处。从行为上讲,笔者实证分析了国务院国资委自2003年3月成立至2012年年末制定、颁布的138件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层面,通过梳理138件规范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和适用对象,可明确国资委发布规范这一行为的定位,与行政活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也即,作为中央国家资产监管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国资委发布规范的行为,应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在实质层面,虑及“法定股东”和“监管主体”在国资委定位上的融合性,进一步考察138件规范的内容即成题中之义。最后发现,国资委在实质作用上并非仅仅是形式界定表现出的行政主体,也并不是通常理解的中央国有企业的股东,而是混合行使行政职权、股东职权和其他职权的综合体,这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会展现出不同的内容。通过对国资委主体职权和运作行为在形式、实质两个层面上的界定,文章明晰了国资委在法律上的性质——形式上的行政主体,实质上兼具行政、股东或其他职权的机构,这一机构实际上兼合了“直接经营+市场秩序行政”的功能。从对“行政”范围的界定及其方式来看,国资委性质的研究可以厘清行政职权的范围,进而对认识国家以企业方式实现经济目的这一类行为的性质具有积极意义。
产耀东[8](2016)在《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国有企业也逐渐出现管理不规范、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内部人控制严重、利益输送问题突出、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是其核心内容。如何构建科学的、适合当前形势任务要求的国资监管制度,如何采取有效措旌提高制度执行的绩效,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国有资产监管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文化的千差万别,故而在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上形成了多种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其独特性,必须通过自主的制度创新来解决中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稀缺性问题。在以往的对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的研究中,一般是在管理学、经济学的框架之内,主要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来看待,而对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未能足够地重视。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正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责任,具有强烈的社会组织特性。本研究首先通过社会学框架和方法,从分析国有企业这一具有经济目的社会组织的特性入手,阐明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与互动,研究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和环境要求。同时,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结构和机制的分析,发现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性,以及制度的类型和性质。在对国有企业的使命与责任、内外环境的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逻辑,揭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首先应从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外部环境要求(政府要求、社会期待等)、企业内部环境特点出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企业目标与企业战略;然后根据企业目标和企业战略,确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形成激励相容约束的制度安排,并选择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路径;继之,分析制度的效能边界和成本约束,并探讨突破制度效能边界,进一步提高制度绩效的办法,提出设计和建立制度内化机制。本研究不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度作为企业中一个孤立的事项来看待,在对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进行分析之后,还重点研究了对监管制度内化有重要影响的党建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中,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都是通过改变人的思想意识来改变人的行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中不仅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内容,并且以提高政治素养为引领,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等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通过对企业文化结构、功能、层次、类型、生成路径的分析,发现西方理论难以指导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虽然一个是以党组织和党员为对象,一个是以企业组织和企业成员为对象,但都是以改变人的思想意识为核心工作目标,发挥的都是导向、督促、激励、约束、凝聚、塑造等功能,具有共同的核心内容、极为相似的内在作用机制,党的建设的理论科学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探索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党的建设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是极为宝贵的财富,对企业文化建设有重大的价值。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以党的建设来引领,应立足于国家民族文化、时代文化、行业文化之上,吸收优秀基因作为自身文化建设的依托,创造性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约束——激励——引领——内化”机制。本研究以深圳市国资委构建实施的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分析其构建的理念和设计过程,以及实施流程和环节。通过企业制度文本资料的相关业务数据,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形式绩效和实际绩效两个维度,对21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制度执行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显着的绩效。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但从总体上看,制度构建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在对制度执行绩效进行评估的同时,本研究还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将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对制度内化情况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虽然六项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在实施后绩效显着,但制度内化程度却明显不尽人意,不少执行者对制度的认知并不准确,对制度并不完全认可。针对这一现象,本研究再次进行了深度访谈,寻找影响制度内化的因素和原因。针对在制度内化程度并不理想的情况下,但监管制度仍然取得了明显绩效这一现象,本研究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制度执行者形式执行、变通执行、选择执行等现象的分析,提出“非内化执行”概念,即制度执行者在思想观念上并不认同制度制定者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或对制度效能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但出于对制度制定者权威的服从,或者出于为了获取制度执行绩效的激励、避免受到惩罚等原因而执行制度。接下来,深入探讨“非内化执行”产生的原因。研究发现,企业人普遍存在因价值观念冲突和角色冲突而导致的认知失调,国企高管面临“塞壬陷阱”等心理困境。然后,从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的角度分析了“非内化执行”所产生的隐患。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深圳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之做出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最后,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谢地[9](2018)在《试论国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思路》文中认为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虽然取消了国有资产处置与使用分级审批程序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适用,但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的冲突,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程序仍然拖延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本文认为,应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为导向,从三点思路出发,完善国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主导制定国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程序调整为事后监督机制;完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程序作为事中管制措施。
景谦平[10](2008)在《森林资产评估的组织与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国林业体制改革及其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价值。它的发展既要坚持自身特点,保持鲜明的独特性,又必须遵循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规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经济中介的基本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产评估在我国过去的发展中,业界过于强调森林资产的特殊性,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森林资产货币化计量的技术研究,缺乏对资产评估相关理论的研究,以致于与资产评估整体发展相脱节,严重影响其社会中介功能的充分发挥。但在森林资产评估的管理上,社会各界对其森林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认识却又有所不足,管理体制难以理顺,阻碍了其业务开展。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其自身的评估理论和技术处于初创阶段,尚不成熟;另一方面是缺乏一个具有强有力保障作用的评估平台(就是缺乏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和专业评估专家),评估的组织和管理混乱无序,甚至缺失。本论文以森林生态学、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为理论基础,通过查阅、归纳大量参考文献,走访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调研,以规范分析和实践分析的方法,界定和澄清了森林资产评估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基本要素;结合森林资产评估的特点和发展现状,比较系统地引入和分析了资产评估的一些基本问题。本论文特别关注森林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之间有关共性问题的相互联系,比较研究了森林资产评估中必须面对,但又往往容易忽视的定位(包括行业、机构和人员定位问题)、风险与责任等问题。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和对案例的分析,从相关政策、组织管理、评估技术的发展以及一些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解决等方面,提出若干设想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的现实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政策角度而言,我国森林资产评估是在相关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适应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而逐渐发展壮大的,它服务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但同时,森林资产评估的快速、健康发展又有赖于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林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样才能激发社会各界对森林资产评估的真实需求。资产化管理确立了森林资源在生产经营中的资产地位,解决了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没有森林资产评估。分类经营理论与实践为非公有资本进入林业第一产业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生产对象,森林经营主体多样化,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日益高涨,使森林资产评估的快速发展成为可能。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市场化发展的必要前提,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必将激发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有效需求,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推动其发展。从组织管理的角度而言,促进森林资产评估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评估管理体制,这是目前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此,本论文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顺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二是森林资产评估行业内的分类管理。就理顺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而言,一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政会分离,减少政府干预,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二是要改变目前资产评估行业资格林立、市场分割的混乱局面,推进评估行业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实行分工协作。就森林资产评估行业内的分类管理而言,一是要加强对国有森林资产评估的管理,二是要区别对待森林资产评估与森林价值核算。从评估技术的发展角度而言,必须加强对评估理论的深入研究,改进和完善森林资产评估相关规范,推动评估技术体系标准化建设,促进评估技术应用的规范化。对于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论文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一、在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管理方面,首先必须要从解决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着手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否则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就不可能顺利解决;二、在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设定方式和资格考试方面,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分类考试制度,实行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的专业人员执业资质,并实行分级管理;三、在森林资产评估教育方面,要加强行业协会与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协作,坚持宽基础、活模块的原则,联合办学,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及优势以创办精品课程和特色课程为重点。四、要加强林地的定级估价工作,这不但是加强林地管理的需求,同时对森林资产评估具有重要的信息指导价值,对于广大基层群众零星森林资产流转也具有更为现实的指导意义,能够更好地为实践服务。主要创新性:(1)系统研究并提出了森林资产评估管理框架体系;(2)较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森林资产评估行业建设的建议。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 |
2.1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及形式 |
2.2 产权及国有产权的含义及特征 |
2.3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4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产权管理的演进 |
3.1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
3.2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动因 |
3.3 中国国有产权管理的历程 |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及国有产权管理剖析 |
4.1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 |
4.2 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现状 |
4.3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
4.4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5.1 中国国有经济与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差异 |
5.2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驱动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模式 |
5.3 国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实现方式 |
5.4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 |
5.5 国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实现方式 |
6.1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
6.2 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产权管理的模式 |
6.3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 |
6.4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
6.5 重视公司章程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自治作用 |
6.6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系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公司治理 |
7.1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
7.2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证分析 |
7.3 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论文的主要贡献 |
8.2 论文的创新点 |
8.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2)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一个神话 |
第二节 已有研究文献的简要述评 |
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结构布局 |
第二章 国家所有权:名为所有权的国家权力 |
第一节 谁是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 |
第二节 名为所有权的国家权力:谁控制谁 |
第三节 实为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如何防范权力滥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所有权内部的权力和风险分配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政治目标和属性 |
第二节 从国营企业到国有公司:历史梗概(1949年~1990年代) |
第三节 权力和利益的分配 |
第四节 成本和风险的分配 |
第五节 猴王集团个案:利益和风险的定向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所有权内部的约束和激励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的滥用和隐形私有化 |
第二节 约束机制:国家暴力的威慑和镇压 |
第三节 激励机制:国家租金激励 |
第四节 国企的成功个案说明了什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与产权界定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个案观察 |
第三节 综合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
第一节 为什么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 |
第二节 围绕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体系 |
第三节 审批权的争夺与瓜分 |
第四节 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 |
第五节 强制性资产评估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吗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所有权与个人股分配 |
第一节 个人股的规范框架 |
第二节 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
第三节 1990年年底之前社会募集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 |
第四节 公开发行时向内部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让渡--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生效要件 |
第一节 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
第二节 事实上的生效要件 |
第三节 原因和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
2.1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进展 |
2.1.1 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典模式 |
2.1.2 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成功因素分析 |
2.2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研究进展 |
2.2.1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分析 |
2.2.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分析 |
2.3 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相关问题研究进展 |
2.3.1 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方式 |
2.3.2 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2.3.3 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的激励分配问题 |
2.4 相关理论综述 |
2.4.1 委托代理理论 |
2.4.2 公共产品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相关情况的调研与分析 |
3.1 中科院科技成果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
3.2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调查的调查与分析 |
3.3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方式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
3.4 小结 |
第4章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典型案例研究 |
4.1 苏州纳米技术产业平台驱动案例分析 |
4.1.1 成果转化方式 |
4.1.2 资产管理方式 |
4.2 西安光机所自创基金案例分析 |
4.2.1 成果转化方式 |
4.2.2 资产管理方式 |
4.3 盱眙凹土中心科技引领特色资源开发案例分析 |
4.3.1 成果转化方式 |
4.3.2 资产管理方式 |
4.4 合肥物质院自创园区案例分析 |
4.4.1 成果转化方式 |
4.4.2 资产管理方式 |
4.5 中科大借助资本市场促进成果转化案例分析 |
4.5.1 成果转化方式 |
4.5.2 资产管理方式 |
4.6 大连化物所知识产权运营案例分析 |
4.6.1 成果转化方式 |
4.6.2 资产管理方式 |
4.7 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孵化共赢案例分析 |
4.7.1 成果转化方式 |
4.7.2 资产管理方式 |
4.8 泰州-河南中心对接案例分析 |
4.8.1 泰州中心对接方式 |
4.8.2 河南中心对接方式 |
4.9 嘉兴-常州中心援建研发机构案例分析 |
4.9.1 嘉兴中心援建研发机构方式 |
4.9.2 常州中心援建研发机构方式 |
4.10 小结 |
第5章 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研究 |
5.1 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参与主体 |
5.1.1 财政部门 |
5.1.2 中国科学院 |
5.1.3 社会公众 |
5.1.4 第三方独立主体 |
5.2 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构建 |
5.2.1 评价原则 |
5.2.2 评价思路 |
5.3 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设计 |
5.3.1 评价指标的选取和设计 |
5.3.2 评价指标内涵及说明 |
5.3.3 评价指标赋值和权重确定 |
5.4 小结 |
第6章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的投资与监管问题研究 |
6.1 孵化器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1.1 孵化器转化模式 |
6.1.2 孵化器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1.3 孵化器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2 链式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2.1 链式转化模式 |
6.2.2 链式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2.3 链式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3 再生式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3.1 再生式转化模式 |
6.3.2 再生式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3.3 再生式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4 融合式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4.1 融合式转化模式 |
6.4.2 融合式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4.3 融合式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5 渗透式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5.1 渗透式转化模式 |
6.5.2 渗透式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5.3 渗透式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6 引领式转化模式中的投资与监管问题 |
6.6.1 引领式转化模式 |
6.6.2 引领式转化模式的投资分析 |
6.6.3 引领式转化模式的监管分析 |
6.7 小结 |
第7章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分配问题研究 |
7.1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及法律依据沿革 |
7.2 中科院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政策简述 |
7.3 院属研究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情况调查 |
7.3.1 调研范围及典型性分析 |
7.3.2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总体情况 |
7.3.3 院属研究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主要类型 |
7.3.4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政策差异原因简析 |
7.3.5 典型案例 |
7.4 小结 |
第8章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 |
8.1 制度、政策层面的问题 |
8.1.1 政策冲突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难度 |
8.1.2 政策模糊迟缓工作进展 |
8.1.3 政策缺乏操作性 |
8.2 人才层面问题 |
8.2.1 人员不稳定性提高 |
8.2.2 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不健全 |
8.2.3 专业人才不足问题 |
8.2.4 我国科技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和体制限制偏离度较大 |
8.3 工作流程问题 |
8.3.1 资产评估备案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 |
8.3.2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依赖技术团队自身而非中介机构 |
8.4 利益分配问题 |
8.4.1 非在职人员奖励问题 |
8.4.2 成果发明人与转化人员利益分配问题 |
8.4.3 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协调问题 |
8.4.4 我国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分配范围 |
8.5 融资与技术成果估价问题 |
8.5.1 科技成果转化“第一公里”资本金缺失 |
8.5.2 科技人员在与企业合作谈判时往往高估技术成果价值的问题 |
8.5.3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融资渠道相比发达国家要窄 |
8.6 风险问题 |
8.6.1 党员领导干部持股等问题 |
8.6.2 无形资产在评估后折价入股时存在风险问题 |
第9章 加强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
9.1 政府层面 |
9.1.1 简政放权,精简手续 |
9.1.2 减税降负,提升动力 |
9.1.3 设立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资本金 |
9.2 中科院层面 |
9.2.1 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相关细则 |
9.2.2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
9.2.3 完善领导、干部股权激励分配方法和约束机制 |
9.2.4 多措并举,保证研究所集体利益 |
9.3 研究院(所)层面 |
9.3.1 加强科技成果质量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
9.3.2 优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人员的激励 |
9.3.3 完善非在职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
9.3.4 激励分配额度宜采用累计递减模式 |
9.3.5 探索建立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人工作机制 |
第10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总结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框架结构 |
1.3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可能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综述 |
2.1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含义研究 |
2.1.1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研究 |
2.1.2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含义研究 |
2.2 关于高校图书馆资产和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
2.2.1 关于高校图书馆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
2.2.2 关于高校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
2.3 关于高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研究 |
2.3.1 关于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
2.3.2 关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
2.3.3 关于高校资产预算管理制度研究 |
2.4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 |
2.4.1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
2.4.2 关于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 |
2.5 关于解决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
2.5.1 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
2.5.2 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 |
2.5.3 加强高校“非转经”国有资产的管理 |
2.5.4 重视非经营性无形国有资产管理 |
2.6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简评 |
第3章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 交易费用理论 |
3.2 产权理论 |
3.3 委托代理理论 |
3.4 制度变迁理论 |
3.5 公共经济理论 |
第4章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分析 |
4.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4.1.1 国有资产 |
4.1.2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4.1.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4.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4.2.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特征 |
4.2.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功能 |
4.2.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构成 |
4.2.4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效率 |
4.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 |
4.3.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动因 |
4.3.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方式 |
4.3.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 |
第5章 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分析 |
5.1 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 |
5.1.1 集权管理制度阶段 |
5.1.2 分权管理制度探索阶段 |
5.1.3 分权管理制度建立阶段 |
5.1.4 分权管理制度完善阶段 |
5.1.5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特点 |
5.2 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状 |
5.2.1 中国高校内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状 |
5.2.2 中国高校外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状 |
5.3 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1 正式制度不健全 |
5.3.2 非正式制度不健全 |
5.3.3 实施机制不完善 |
5.4 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4.1 制度变迁动力不足 |
5.4.2 委托代理问题严重 |
5.4.3 理论与实践研究不足 |
第6章 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
6.1 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6.1.1 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6.1.2 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董事会制度 |
6.1.3 国外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估制度 |
6.1.4 国外高校非经营性资产使用制度 |
6.1.5 国外高校预算管理制度 |
6.2 国外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启示 |
6.2.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6.2.2 建立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互动机制 |
6.2.3 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 |
第7章 完善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对策 |
7.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 |
7.1.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 |
7.1.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功能 |
7.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制度 |
7.2.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
7.2.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清查制度 |
7.2.3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评估制度 |
7.3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
7.3.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
7.3.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
7.3.3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制度 |
7.3.4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
7.3.5 发挥教职工及学生的监督作用 |
7.3.6 加强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
7.4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制度 |
7.4.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外在制度 |
7.4.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方式 |
7.4.3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的内在制度 |
7.5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采购、使用与退出制度 |
7.5.1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采购制度 |
7.5.2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制度 |
7.5.3 完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退出制度 |
7.6 塑造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文化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产权 |
二、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产权 |
三、产权交易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
第二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基本操作程序概要 |
第三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交易的一般理论 |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理论 |
三、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国有产权的特殊性 |
四、制度创新的历史演进趋势 |
第二节 实践价值 |
一、宏观价值 |
二、中观价值 |
三、微观价值 |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立法创新 |
第一节 立法现状梳理 |
一、《宪法》和《立法法》 |
二、市场经济基本法 |
三、国有资产基本法 |
四、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五、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立法缺陷研评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存在的问题 |
二、专门性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地方性立法膨胀 |
四、立法滞后,理性架构缺失 |
第三节 缺陷的弥补 |
一、三种可选的基本思路 |
二、第三种思路的具体化 |
第四节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暂行条例》的法理分析 |
一、法域归属——经济法 |
二、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
三、法律特征考察 |
四、基本原则研判 |
第四章 交易主体制度的法律创新——拓展受让方的视角 |
第一节 理顺 MBO 法律制度 |
一、重新确定可实施 MBO 的国有企业范围 |
二、修改限制壳公司的法律规定 |
三、完善相关规定,疏通融资渠道 |
第二节 健全职工持股法律制度 |
一、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
二、给予职工受让较高力度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第五章 产权市场法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产权市场是重大制度创新的基本判断 |
第二节 产权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剖析 |
一、法律定位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 |
二、数量过多、布局缺乏科学性 |
三、法律性质比较混乱 |
四、运行模式不统一 |
第三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重塑 |
一、规范思路应当秉承资本市场的法律定位 |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产权市场的全国统一 |
三、明确产权市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性质 |
四、以会员制为基本运行模式 |
第六章 产权证券化:交易客体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论证 |
第四节 产权证券化制度障碍之消解 |
第五节 产权证券化交易的基本制度——以股权为例 |
一、市场准入制度 |
二、交易机制——混合做市商制度 |
三、信息披露制度 |
四、转板制度 |
第七章 定价机制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二、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二节 交易方式制度之检讨 |
一、交易方式的制度现状 |
二、交易方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交易方式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三节 资产评估制度的重构 |
一、资产评估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
二、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八章 监管制度的法律创新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重新定位国资监管机构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二、国资监管机构双重角色定位之缺陷 |
三、国资监管机构之再定位 |
第二节 创新的关键——架构科学的产权市场监管模式 |
一、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比较借鉴 |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 |
三、上海地区的地方经验 |
四、学界的主要观点及笔者的设想 |
第三节 创新之司法衍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
二、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设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7)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设立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现形式 |
二、 研究对象——国资委及其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三、 研究意义——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的新认识 |
第二节 已有研究及其评述 |
一、 已有文献研究概况 |
二、 已有国有资产监管研究综述 |
三、 简要评述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 分析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主体形式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职权定位 |
第一节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以宪法第 85 条和第 89 条为依据 |
一、 行政的法律定位 |
二、 国资委的形式判断 |
三、 国资委的内部组成 |
第二节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的形成 |
一、 行政权主体与股东意识萌生 |
二、 行政主体与股东的完全分立 |
三、 行政主体与股东的融合 |
第三节 国资委的职权依据 |
一、 组织法上的职权 |
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授权 |
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授权 |
本章小结:主体形式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二章 主体实质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职权性质 |
第一节 国资委职权的构成 |
一、 《公司法》的股东权利义务 |
二、 国资委的股东职权 |
三、 国资委剩余职权的再分类 |
第二节 国资委的行政职权 |
一、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判断标准 |
二、 抽象职权中的行政职权 |
三、 具体职权中的行政职权 |
本章小结:主体实质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三章 行为形式上的界定:国资委的规范发布及其定位 |
第一节 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 |
一、 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类别 |
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
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
第二节 国资委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定位 |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 |
二、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 |
三、 规范性文件的受文对象 |
本章小结:行为形式界定的结论与问题 |
第四章 行为实质上的界定:国资委发布规范的内容及其定位 |
第一节 对中央企业履行股东职权的规范 |
一、 资产收益权规范 |
二、 参与重大决策权规范 |
三、 选择管理者权规范 |
第二节 对中央企业履行行政职权的规范 |
一、 对中央企业履行职权的路径切分 |
二、 行政职权的规范 |
第三节 对非中央企业履行行政职权的规范 |
一、 对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 |
二、 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规范 |
三、 对企业国有资产受让方的规范 |
四、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 |
五、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规范 |
六、 对国务院国资委管理行业协会的规范 |
第四节 遗留问题:内容上无法被明确为行使行政权的规范 |
一、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 |
二、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规范 |
三、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考核评价的规范 |
四、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规范 |
五、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规范 |
六、 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具体管理事项的规范 |
七、 对中央企业子企业产权事项的规范 |
本章小结:行为实质的定位 |
第五章 行政界定方式及其作用范围的新认识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性质 |
一、 实质意义的股东职权和行政职权 |
二、 形式意义的行政职权 |
三、 国有资产监管行为:“股东行为+行政行为” |
第二节 行政界定方式的拓展:国资委法律性质的界定路径 |
一、 国资委法律性质的界定方式 |
二、 国资委的法律性质 |
三、 政府实现经济职能行为的认识方式 |
第三节 行政作用范围的拓展: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功能实质 |
一、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成因 |
二、 国资委行政职权的功能 |
三、 政府以企业形式履行经济职能的行政 |
结语:政府经济行为的认识方式与合法性控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与目的 |
四、概念界定 |
五、文献综述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思路 |
八、论文章节安排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与监管制度建设 |
一、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与环境要求 |
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缺位与代理人问题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逻辑 |
一、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目标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约束 |
四、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构建与实施路径 |
五、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化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价值引领 |
一、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
二、企业文化的基本原理 |
三、国有企业的企业文化设计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绩效评估 |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
二、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的构建 |
三、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 |
四、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绩效评估维度 |
五、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形式绩效评估 |
六、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实际绩效评估 |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内化的测量与分析 |
一、变量测量 |
二、数据来源 |
三、数据分析 |
四、测量结论 |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非内化执行分析 |
一、制度的非内化执行 |
二、非内化执行的产生原因 |
三、非内化执行的社会学分析 |
四、演化博弈与制度变异 |
五、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思考 |
一、学理层面的研究发现 |
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深圳经验” |
三、深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四、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
五、对提升制度内化水平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录一 深圳市国资委六项监管制度全文 |
附录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执行企业介绍 |
附录三 细则对比表 |
附录四 访谈提纲 |
附录五 访谈人员资料 |
附录六 调查问卷 |
(10)森林资产评估的组织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背景 |
1.2.1 我国林业进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阶段 |
1.2.2 我国林业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的关键阶段 |
1.2.3 我国林业概况及存在的体制障碍 |
1.2.4 中国林业发展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 |
1.2.5 森林分类经营体制的确立 |
1.2.6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 |
1.3 国内外发展概况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5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森林资产评估基本概念辨析 |
2.1 资产与资产评估 |
2.1.1 资产的概念及类型 |
2.1.2 资产评估概念 |
2.1.3 资产评估的类型 |
2.1.4 资产评估的特点 |
2.2 森林资产的含义 |
2.2.1 资源与森林资源 |
2.2.2 森林资产 |
2.3 森林资产评估 |
2.3.1 森林资产评估的含义 |
2.3.2 森林资产评估的特点 |
第三章 森林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 |
3.1 森林资产评估的主体 |
3.1.1 管理主体 |
3.1.2 操作主体 |
3.2 森林资产评估的客体 |
3.3 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依据 |
3.3.1 理论依据 |
3.3.2 法律法规及行业行为规范 |
3.3.3 资料依据 |
3.4 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 |
3.4.1 直接目的(一般目的) |
3.4.2 间接目的(特定目的) |
3.5 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 |
3.5.1 工作原则 |
3.5.2 经济原则 |
3.6 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程序 |
3.7 森林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
3.8 森林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 |
3.9 小结 |
第四章 森林资产评估的定位研究 |
4.1 定位的基本概念 |
4.2 行业的定位 |
4.2.1 中介行业定位 |
4.2.2 资产评估的定位 |
4.2.3 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定位 |
4.3 机构的定位 |
4.3.1 评估机构的企业化 |
4.3.2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
4.3.3 评估机构的专业化 |
4.3.4 评估机构的智力化 |
4.3.5 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定位 |
4.4 人员的定位 |
第五章 森林资产评估的风险与责任 |
5.1 资产评估风险的概念 |
5.2 资产评估风险的特征 |
5.3 资产评估风险类型 |
5.3.1 按照表现形式分类 |
5.3.2 按照可预测性分类 |
5.3.3 按照风险的来源分类 |
5.4 资产评估的质量 |
5.4.1 资产评估质量的定义 |
5.4.2 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评价 |
5.4.3 资产评估结果质量的评价 |
5.5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
5.5.1 资产评估行政责任 |
5.5.2 资产评估民事责任 |
5.5.3 资产评估刑事责任 |
5.6 森林资产评估的风险 |
第六章 促进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发展的对策研究 |
6.1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激发社会需求 |
6.1.1 强化和巩固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
6.1.2 深化和完善森林分类经营 |
6.1.3 深化林业现代产权制度改革 |
6.1.4 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 |
6.2 理顺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
6.2.1 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
6.2.2 推进资产评估统一,实行分工协作 |
6.3 森林资产评估行业内的分类管理 |
6.3.1 国有林权改革中的森林资产评估 |
6.3.2 森林资产评估、森林价值核算的分类管理 |
6.4 改进和规范评估,努力提高评估质量 |
6.4.1 完善准则,推动评估的统一和规范化 |
6.4.2 区别资产存量和流量分类核算 |
6.4.3 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 |
6.5 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初步设想 |
6.5.1 资质管理方面 |
6.5.2 人员资质设定和资格考试方面 |
6.5.3 资产评估教育方面 |
6.5.4 林地的定级估价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研究内容 |
7.2 结论 |
7.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7.4 讨论及进一步的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学术研究 |
致谢 |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研究[D]. 谢军. 武汉理工大学, 2013(06)
- [2]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 ——解析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实践[D]. 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3]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D]. 马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2)
- [4]中国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D]. 袁野. 吉林大学, 2013(08)
- [5]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 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J]. 缪因知. 中外法学, 2015(05)
- [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创新论[D]. 晋入勤.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
- [7]国资委法律性质研究 ——以行政的范围及其作用方式为中心[D]. 杨晓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4)
- [8]国资监管制度建构逻辑与实施绩效研究 ——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建设的社会学分析[D]. 产耀东. 武汉大学, 2016(01)
- [9]试论国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思路[J]. 谢地. 中国行政管理, 2018(01)
- [10]森林资产评估的组织与管理研究[D]. 景谦平.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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