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的自然保护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武小龙[1](2022)在《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空间重构与技术赋能》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与乡村发展不充分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借鉴世界乡村复兴的成功经验有着内在的必要性。文章以"嵌入性"为分析视角,基于政策文本分析,从"政策—空间—技术"三大维度重点考察了法国乡村建设的行动逻辑。研究发现,法国乡村建设主要遵循三条规律:在本原性层次上,通过多元化的"政策嵌入"营造积极的乡村复兴环境,进而达到清除弊害政策、破解建设壁垒以及增强乡村复兴内在动力的目的;在实践性维度上,通过产业集中、中小企业转型、地域功能分类的"空间嵌入"策略,推进乡村要素资源的重组与优化,进而增强乡村空间的整体性治理能力;在方法论层次上,通过多类"技术嵌入"乡村空间,以达到再造乡村复兴手段与"主体赋能"的根本目的。因此,营造网络化的乡村政策环境,推进乡村的"分类振兴"与"适度集中",以及强化技术驱动下的数字乡村建设,是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努力方向。
戴哲[2](2021)在《论着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世界上少见的同时使用着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国家。并且,由于着作权法存在"着作权即版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学界将着作权视为作者权,这使得这三个概念在我国具有同一性。然而,这种认知存在错误,有待厘清。追溯历史,作者权与版权最先产生,并具有同源性,但二者在19世纪发生分化,之后二者虽然又在国际与区域公约的介入下发生融合,但仍有差异留存,作者权并不等同于版权。同时,着作权也不等同于作者权与版权,其融合了作者权与版权两大体系的精髓,但是,此种融合下,也使得着作权既不完全等同于作者权,也不完全对应于版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着作权、作者权与版权实际上互有联系,但各不相同。这一区分对于我国着作权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整体上,我国应当确立着作权的独立性,坚持体现中国法学传统和特点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具体规则而言,我国在独创性上应追随作者权的标准,并删去法人作品的规定,再对视听作品权属作出完善。
尹国蔚[3](2021)在《数量与价值:西班牙为什么有那么多世界遗产?》文中提出文章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提供的资料和以西班牙历史为主的文献,推论西班牙世界遗产形成的原因并归纳其价值所在。浏览"世界遗产名录",容易发现西班牙的世界遗产特别多。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包括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和官方重视保护的历史传统,地缘与海陆交通位置和早期海外贸易,历史上延续年代悠久的朝代少、存在与并存时间长,资源、环境及其变迁,以及不同类型遗产的数量、人口密度和建筑理念等。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遗产在伊斯兰建筑,欧洲基督教和政治,对内、对外殖民和城市发展,供水与水利工程,古人类文化,大学城,交通与矿业,造园与建筑艺术,地质、生物、湿地与垂直自然带九个方面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这是人们选择西班牙旅游和考察目标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
王蔚[4](2021)在《基本权利之“基本”的内涵——以法国法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法国法在基本权利理论建构层面深受德国法影响,在较为短暂的50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寻觅比较法和本土资源,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可在形式、价值、结构、共性等多重维度下进行学理证成、规范建构与实践适用:在形式层面通过宪法序言进行转介,对权利入宪路径进行明确;在价值层面注重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博爱、平等、自由的价值分别注入到权利主体、公权力机构保障义务与权利实质内容的要求中;而在结构层面,基本权利之"基本"的内涵则更多体现在与其他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紧密关联之中;最后,在共性层面,尤其体现为基本权利保障程序趋同的过程,不断调适欧盟法律资源、邻国比较法经验和本土司法实践资源。当下,基本权利已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在比较法层面也颇受德国法浸润,研究的样态从权利个别化走向基本理论体系化的构建。法国基本权利的发展历程对我国宪法研究中基本权利的类型、新型权利入宪路径均有所启发,一定层面有助于厘清基本权利内核,并对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提供参考。
竺效[5](2021)在《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法典的编纂已提上议程,法典的编章结构设计方案已成为理论研究的首要议题之一。环境法典的结构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法典调整范围的直接反映,是立法技术的最终呈现。比较可见,境外环境法典结构大致表现为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线、以生态环境要素为主线、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并辅以环境要素等三种构建思路。借鉴境外有益经验,我国未来的环境法典可采用"总-分"体例下的混合结构模式,以人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更高层次的"核心要素"抽象并贯通分则编,并以生态环境责任单独成编来支撑法典的完整架构。
吕忠梅,田时雨[6](2021)在《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上日程,研究环境立法"何以成典"至关重要。对环境法典、草案及其编纂背景进行比较观察,可以发现各国在环境法典编纂上分享着相似的动因,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不同侧面印证了国家目标之于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最终形成的环境法典对于良法善治的贡献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体系性与实践性。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也当以此为鉴。
陈洋[7](2021)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控规全覆盖方法探索:基于法国地方级城市规划的经验》文中指出本文从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详细规划提出的新要求出发,认为我国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全域覆盖和设计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因而开展了对法国相关规划管控方法的分析与借鉴。在明确了法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构成及地方级城市规划的作用和编制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规划法典和规划实例的剖析,发现法国地方级城市规划具有三方面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重要特征,一是项目导向的规划编制思路,二是刚弹结合的规划管控,三是融合城市设计和景观保护的政策叠加。
杨春学[8](2021)在《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文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胡小宇[9](2021)在《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现状与经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梳理法国非遗保护的历程,分析法国非遗保护体系的现状,归纳出法国非遗保护的多个特征。有理由认为,法国的非遗保护经验不仅可为完善我国的非遗保护机制提供借鉴,同时也可引起我国非遗学术共同体的反思。
徐恋[10](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二、法国的自然保护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国的自然保护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空间重构与技术赋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乡村建设行动的研究进展 |
二、“政策—空间—技术”:乡村建设的一个分析框架 |
(一)政策嵌入:乡村建设环境的干预与系统化 |
(二)空间嵌入:乡村建设单元的重组与整体化 |
(三)技术嵌入:乡村建设手段的重塑与现代化 |
三、法国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从“单一”到“多元” |
(一)农业现代化政策:机械化与农业高质量发展 |
(二)土地整治政策:适度集中与规模经营 |
(三)乡村发展政策:生态性与可持续发展 |
(四)农业补贴政策:农业保护与高效发展 |
(五)乡村旅游政策:法制保障与规范化发展 |
四、法国乡村建设的行动过程:空间重构与技术增能 |
(一)乡村空间的重构:从“小农乡村”到“类型化乡村” |
1.通过产业集中,增强乡村空间的规模经营能力 |
2.通过中小企业转型,提升乡村空间的经济增长能力 |
3.通过乡村地域的功能分类,增进乡村空间的分类治理能力 |
(二)乡村建设手段的再造:从“技术嵌入”到“技术赋能” |
1.政府:技术引进、法制先行与协调发展 |
2.社会组织:整合服务、组织协同与合作共治 |
3.乡村居民:自觉行动、联合经营与社区自治 |
五、法国乡村建设行动对中国的启示 |
(一)政策体系:营造网络化的乡村振兴环境 |
1.继续制定并出台乡村振兴各领域的政策细则 |
2.深化推进消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分割效应 |
3.加快促进支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二)空间重构:推进乡村“分类振兴”与“适度集中” |
1.尊重差异性,以“类型划分”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定位 |
2.尊重地方性,以“适度集中”理念推动乡村空间的有序整治 |
(三)技术支持:促进“数字乡村”体系的构建 |
1.完善数字乡村的建设基础 |
2.明确数字乡村的应用场景 |
3.厘清数字乡村的运行机制 |
(2)论着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版权法与作者权法的关联与差异 |
(一)版权法与作者权法的同源与分化 |
1. 版权法与作者权法的同源性 |
2. 版权法与作者权法于19世纪的分化 |
(二)版权法与作者权法于20世纪的融合与差异 |
1. 版权法与作者权法体系内部的融合表现 |
(1)着作人身权的趋同 |
(2)着作财产权的基本统一 |
(3)登记要件规定的趋同 |
(4)作品保护期的完全统一 |
2. 版权法与作者权法体系仍存在差异 |
(1)作品类型的趋同与差异 |
(2)独创性的趋同与差异 |
(3)雇佣作品的权属不一致 |
(4)视听作品的权属不一致 |
(5)作品转让的契约自由不一致 |
三、着作权法与版权法、作者权法的关联与差异 |
(一)着作权概念的缘起 |
1. 着作权以作品为设权核心 |
2. 着作权体系形成的原因 |
(二)着作权的独立性 |
1. 着作权法对于作者权法的继受与革新 |
2. 着作权法对于版权法的继受与革新 |
3. 着作权法在继受与革新上的一般规则 |
四、区分着作权、版权与作者权对于我国的意义 |
(一)整体上明确着作权法的独立性 |
1. 我国《着作权法》应当修改概念同一性的规定 |
2. 防止体系之外的他国干预 |
(二)局部上遵从被融合体系的原有逻辑 |
1. 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厘清 |
2. 删去法人作品的规定 |
3. 视听作品权属的完善 |
五、结语 |
(3)数量与价值:西班牙为什么有那么多世界遗产?(论文提纲范文)
1 西班牙世界遗产数量及其变化过程 |
2 西班牙世界遗产数量多的形成原因 |
2.1 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和官方重视保护的历史传统 |
2.2 地缘与海陆交通位置和早期海外贸易 |
2.3 历史上延续年代悠久的朝代少,存在时间与并存时间长 |
2.4 资源、环境与环境变迁 |
2.5 不同类型遗产的数量、人口密度和建筑理念 |
3 西班牙世界遗产价值概述(17) |
3.1 伊斯兰建筑 |
3.2 欧洲基督教和政治 |
3.3 对内、对外殖民和城市发展 |
3.4 城市供水与阿拉伯水利工程 |
3.5 岩画与古人类文化 |
3.6 大学城 |
3.7 交通与矿业 |
3.8 造园与建筑艺术 |
3.9 地质、生物、湿地与垂直自然带 |
4 结语 |
(4)基本权利之“基本”的内涵——以法国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形式维度:权利入宪的多元路径 |
(一)宪法序言作为“权利之源” |
(二)新实证主义宪法学底色下学界对基本权利的演绎与体系化努力 |
三、价值维度:基本权利的效力与限制 |
(一)权利主体广泛:博爱价值的注入 |
(二)平等价值:公权力机构均有义务保障基本权利 |
(三)自由价值: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保障 |
四、结构维度:基本权利实施从立法具体化中转向 |
(一)基本权利与立法权运行 |
(二)阻碍与建构:基本权利规范能否成为审查行政条例合法性的基准 |
1. 阻碍:“立法屏障理论”切割宪法与条例合法性的关系 |
2. 建构:宪法作为审查行政条例合法性的基准 |
(三)基本权利的直接适用:从立法具体化路径中转向 |
五、共性维度:求同存异的程序保障机制 |
(一)宪法委员会吸纳普通司法的权利确认 |
(二)宪法委员会吸纳欧洲人权法院、欧盟法院的判例 |
(三)宪法委员会对其他国家基本权利教义的吸纳 |
六、代结语:走在基本权利移植与本土化之间 |
(6)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典文本成败的背后 |
二、依典而治:国家目标视阈下的环境法典编纂 |
(一)时代机遇为环境法典编纂创造条件 |
1.政治条件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的推动与阻碍 |
2.法治基础决定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资源与实践动力 |
(二)国家战略为环境法典编纂保驾护航 |
1.国家战略变迁与环境法法典化的兴起与发展 |
2.国家战略促成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 |
三、良典善治: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性与实践性 |
(一)完备与开放兼顾的环境法典体系性 |
1.环境法典与单项法共存的法源体系 |
2.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开放性追求 |
(二)面向环境治理功能的环境法典实践性 |
1.环境问题的嬗变及其法典回应 |
2.作为管理法与裁判法的环境法典 |
四、代结语: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 |
(7)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控规全覆盖方法探索:基于法国地方级城市规划的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1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控规改革趋势 |
2 法国空间规划体系 |
2.1 法国行政区划体系及地方政府 |
2.2 法国空间规划体系及地方级城市规划 |
3 法国地方级城市规划规划方法 |
3.1 主要规划内容 |
3.2 全域覆盖的分区管控方法 |
3.3 特殊地区管控 |
3.3.1 重点更新地区:基于协议开发区规划的规划修编 |
3.3.2 景观保护地区:基于《罗尔法》的风貌要素管控 |
4 法国经验及对我国控规全覆盖化的借鉴意义 |
4.1 项目导向的规划编制方法 |
4.2 刚弹结合的用地和指标管控 |
4.3 融合城市设计和景观保护的政策叠加 |
(8)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
(一)概说 |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
(三)古典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
(一)自由放任 |
(二)重农主义 |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
1. 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
2. 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
3. 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
4. 萨伊定律 |
5. 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
(一)英国学派 |
(二)洛桑学派 |
(三)奥地利学派 |
1. 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
2. 庞巴维克 |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 |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
(四)后凯恩斯主义 |
(五)新凯恩斯主义 |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
(一)芝加哥学派 |
1. 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
2. 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
3. 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
(三)新奥地利学派 |
1.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
2. 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
(四)弗莱堡学派(4)(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
十、余论 |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
(二)理念的阴暗面 |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
(9)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现状与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国非遗保护的历史 |
二、法国非遗保护的现状 |
(一)法国国家非遗保护机构 |
1.国家层面的非遗行政管理部门:监察、研究与创新评委员会(DIRI) |
2.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法国国家非遗中心 |
3.国家级专业咨询委员会:民族和非物质遗产委员会 |
(二)法国国家非遗申报 |
1.目标 |
2.流程 |
3.分类 |
4.评选标准 |
三、法国非遗保护的主要经验 |
(一)注重社区参与 |
(二)严格遵循《公约》 |
(三)倚重专业力量 |
(四)重视思辨精神 |
四、结语 |
(10)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法国的自然保护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乡村建设的政策嵌入、空间重构与技术赋能[J]. 武小龙.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论着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J]. 戴哲. 电子知识产权, 2021
- [3]数量与价值:西班牙为什么有那么多世界遗产?[J]. 尹国蔚.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21(12)
- [4]基本权利之“基本”的内涵——以法国法为中心[J]. 王蔚. 比较法研究, 2021(06)
- [5]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J]. 竺效. 当代法学, 2021(06)
- [6]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J]. 吕忠梅,田时雨.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4)
- [7]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控规全覆盖方法探索:基于法国地方级城市规划的经验[A]. 陈洋. 面向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治理——202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7详细规划), 2021
- [8]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J]. 杨春学. 经济思想史学刊, 2021(03)
- [9]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现状与经验[J]. 胡小宇.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10]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