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情况和经验(论文文献综述)
杨芹[1](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提出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崔超[2](2018)在《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制度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各种纠纷、冲突及犯罪的重要路径。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最具特色,呈现“重北轻南”的样态,南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以贵州苗疆为典型,既不同于蒙古、回疆及藏区,又不同于贵州其他民族区域。清代贵州处于王朝的边疆,且大量苗侗等少数民族世居于此。在贵州苗疆的现实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又有民间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官府审判又有土司裁审和民间调处,既有司法制度又有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复合的司法场域为学界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以清代为时间维度,以贵州苗疆为地域维度,以司法制度为内容维度,始终以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为研究主线,研究内容有沿革论、特点论、法源论、构成论、竞合论、比较论和借鉴论。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而言,各朝调整司法管辖范围,全面设置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职官权限,实施灵活司法策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来源的多样性、重大罪行的加惩性、司法职能的能动性,审判法源由常规法源和特别法源构成,在立法与适法上具有不同特点,最突出的是苗族习惯法被吸纳入《大清律例》,主要涉及七个中央司法机关、“一道三府六厅”的地方司法机关和九类地方司法职官,司法管辖有普通性、特殊性、比较性和动态性,时限是从无到有,步骤是因案变动,执行是重在安插,状式是类别多样。就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主要形式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自治,在价值追求、裁审依据、审执程序与司法制度出现冲突,流官与土官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表达不同诉求,冲突的主要原因为经济基础差异、法制观念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契约、侗款和乡约。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比较而言,主要涉及黔东南与黔西北的比较,就司法建制顺序而言,黔西北先于黔东南。就司法推进程度而言,黔西北强于黔东南。就司法影响因素而言,黔西北少于黔东南。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借鉴而言,以其作为参照物,围绕现代民族地区的民间规范立法与司法制度调适变通开展反思,对于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主要解读其有益因素、现实困境和路径设计。对于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主要探讨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由于清代贵州苗疆地方官府档案绝大部分焚于兵燹,给学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难以通过具体的官府判词解读司法制度,但仍可以从正史、地方志、民族志、契约、碑刻、家谱等史料中,梳理出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历史、法源、构成、竞合、比较和借鉴等问题,弥补学界研究空缺。同时,在我国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下,能为民族地区地方变通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检视,推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协调共进,促进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和谐融合。
张金城[3](2019)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省人大工作中关键的行动者。在省级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大部分职责。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党的多次重要会议及报告都将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断改善,平均年龄逐渐降低,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女性成员逐渐增加,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无党派成员保持适当规模,并实现了部分委员的专职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然而,也要看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工作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民主性、代表性和工作任务要求;年龄结构单一,总体年龄偏大,影响到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专业背景人才较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不够深不够细;专职化比例较低,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官员比例偏高,难以充分反映各阶层的意见;等等。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进一步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本文力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在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为重要任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过程中,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基本现状是什么?省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结构上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应该如何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围绕上述研究问题,本文以描述现状、发现问题、分析成因和提出建议的逻辑框架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规模、民族、党派、年龄、性别、专兼职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地域背景等9个指标描述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现状,归纳出已取得的优化成效。第二部分,归纳和总结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规模、来源、年龄、专业化、专职化等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研究发现的问题,就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出以下建议:坚持省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任职模式;尽可能实现省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专任;推动人大领导岗位从仕途“终点站”变为“中转站”;适量增加委员数量,扩大委员来源渠道;积极吸收年轻委员,形成多元化的年龄结构;努力改善委员知识结构,提高委员履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做好专职委员的履职保障;给委员更多上升空间,打造“人大牌”干部。人大领域的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敏感性、复杂性。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操作比较困难的现实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稳中有进的总基调。在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下,努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崔庆仙[4](2012)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文中研究表明地方制度,是中国国家决策执行系统的“空间一权力”安排,也是影响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因素。本论文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多年来,政府主导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质的改变,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地方制度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第二,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曾应对过诸多共同的机遇和挑战,在相应的地方制度建设层面,有哪些普遍意义值得中国借鉴?第三,中国正面临着诸多经济社会问题,“路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的地方制度改革,在追赶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地方制度建设应走向何方?本论文在研究方法上:第一,注重问题关怀的实证研究,以上海、漳州、三亚等城市-区域为案例,对地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与证实;第二,遵循逻辑演绎的研究理路,在对地方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研究中,既努力厘清地方制度改革的历史脉络,又充分发掘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各项制度之间横向的互动机理,从而更准确把握地方制度变革的内在历史逻辑:第三,以人文地理学的相关方法为主,采用学科综合的研究视角,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效能。本论文主要有三大研究板块:一是,对西方若干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地方制度变革与创新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与借鉴;二是,对建立在传统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地方制度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提炼;三是,对当代中国地方制度改革进行了实证与规范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中国两千多年的地方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连续性,并不断向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演进。第二,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地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中央集权和城乡二元制度体系建设展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上了逐级下放权力的地方制度改革之路。第三,中国地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国家权益地方配置的不均衡和权力下放中行政管理层级与幅度的悖论,这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地方政府信任危机、腐败现象严重等现实问题的地方制度背景。较多的行政区划层级、复杂的条块关系和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制度集权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第四,世界主要现代化大国地方制度变革表现出诸多共性,地方民主自治的精神和能力构成中国与若干现代化大国最为根本的差异。第五,立足于当前政治结构,现有体制内的地方制度改革应当主要是一个方案设计的技术问题和地方政府的作为问题;逐步推进地方民主自治,以此重塑地方制度,使地方成为维护国家稳定的基石和实现社会繁荣的强大动力,应当是未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地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陈应珍[5](2019)在《福建省宪研究》文中提出福建在中国近代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最早开放的省份之一,它最早接触到西方的思想文化,并在救亡图强的洋务运动及与辛亥革命并寿的广州黄花岗起义中均有非常卓越的表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省宪自治运动中,它在复杂、惨烈的军阀混战背景下,仍然不放弃对立宪政治的追求,并完成了省宪的制定。虽然福建省宪一经颁布即遭废止,但其中所承载的思想、价值值得我们去挖掘和发现,它所映射的中国在省制乃至建国道路上的艰难选择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本文立足于福建省宪的探索,试图揭示出其立废曲折历程中折射出的核心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省宪运动的发生。该章旨在展示省宪运动发生的宏观背景,描绘省宪运动在各省的运行状况。省宪运动的发生背景首先是地方主义的兴起与发展。由于镇压太平天国以及推行新政等方面的需要,地方主义在清末逐步形成,主要表现为督抚权力的扩张、地方绅权的升高及谘议局的设立。清末既已形成的地方主义助成了辛亥革命的成功,革命运动本身也助成了地方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时至民国初年,“地方主义”一词开始流行。省宪运动发生的第二个背景是联省自治思想的形成。联省自治思想起源于清末联邦制理论的传播。在清末内忧外患的国家危机中,沐浴于欧风美雨的中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接触到了西方的联邦共和制,开始了中国政治史上对联邦制的探索。袁世凯上台不断强行推行中央集权和个人独裁统治促成了联邦制思潮的复兴,及至1920年代,联邦制思想与晚清以来强劲的地方自治思潮合流,最终以联省自治思想的形式体现出来。地方主义的发展与联省自治思想为省宪运动提供了思想基础。省宪运动经历了清末民初军政府约法的制定及1920年代兴起的省宪法的创制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鄂州临时约法》为代表,江西、贵州等省在辛亥革命宣布独立之后相继制定约法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它们虽然由精粗疏密之分,但都具备了近代宪法的特点和省宪的性质。后一阶段以《湖南省宪法》的颁布和施行为肇始,随后在浙江、广东等省相继开展起来,最终形成一场声势浩大的省宪运动。第二章揭示福建省宪运动发生的地方基础。本部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议机构的设立。这为后来省宪法的制定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政治的窳败与经济的困窘。民国成立以后,福建长期处于北洋军阀的专制统治之下,政权动荡不安,政治极其黑暗,经济极为窘迫,人口锐减,人口结构异常。三是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民初自治呼声的兴起。在清政府推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的背景下,福建筹办地方自治的活动甚为积极,设立自治讲习所为推行地方自治培训学员,制定详细的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进行时期表,对地方自治事宜逐一作出详细规划。受省自治浪潮之影响,加上北洋军阀长期以来的专制统治及客军入闽的现实威胁,自1920年开始,福建各界提出了强烈的自治要求。第三章描绘《福建省宪法》从倡议到颁布的创制历程。福建制定省宪的最初倡议可以追溯到1921年8月17日,但由于军阀的阻扰,直到1922年12月,福建省议会才正式启动制宪的议程。福建省宪的创制程序包括筹备、起草、审查、省民公投及公布五个步骤,创制历程历时三年有余,期间颇多波折,充满了制宪筹备处、省长及中央政府等相关各方的多次博弈。囿于士绅阶层规模较小、宦怀淡泊,军阀的抵制及制宪经费的短缺等因素,相较于其他省宪,《福建省宪法》的创制较为迟缓。第四章分析《福建省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色。《福建省宪法》由序言和18章共207条组成,内容主要包括省国关系及省之权限、省级政权结构、省民的权利义务及省的区域治理制度等。与其他省宪不同,福建省宪是在1923年宪法制定前后制定的,《天坛宪法草案》审议中的部分议案对福建省宪的内容有很大影响。相较于其他省宪,《福建省宪法》特色鲜明,表现在:设立独立的考试机关,形成独特的六权分立体制;充分反映了欧战及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思潮和全民政治理念,设立生计专章,注重省民生计问题;强调对省民教育权的保护;尊重职业团体的提案和建议;通过省民创制和省民公决保障直接民主;在省级行政机关的组织模式上采用委员会制;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司法立法权和终审权委诸中央。第五章探讨福建省宪运动终结的原因。《福建省宪法》颁布仅半月有余即被军民当局宣布废止。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既有省内的特殊性原因,也有省宪运动整体层面的普遍性原因。福建省内的特殊性原因主要是省议会自利的制宪动机影响宪法权威、民意基础薄弱及制宪德性的缺陷。省宪运动整体层面的普遍性原因包括省制共识的缺失、工具价值观下的权宜之计、规范认同的障碍、时局的变化与统一路径的再选择等。
刘景岚[6](2006)在《台湾政治转型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台湾政治转型与两岸关系发展的互动关系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了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对台湾政治转型的进程、转型对岛内政治生态变迁的影响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系统揭示了台湾政治转型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特别是对转型给岛内政局和两岸关系带来的冲击进行了系统探讨。 台湾政治转型不是孤立的历史事件,特别是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着台湾的政治转型与两岸关系发展是密切关联的。转型的成因有哪些,转型给台湾岛内政局带来哪些影响,对两岸关系的影响从哪些方面入手分析更客观和准确,本论文将对这些问题作系统的阐述。 论文共分五章。 前言部分介绍了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基本思路,从政治转型视角进行探讨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通过分析台湾实现政治转型的经济发展前提,民众政治评价体系变迁、中华民国“法统”危机和党外势力崛起等政治与社会内部因素,大陆开放与对台政策调整、美国施压等外部因素,以及国民党在台湾政治转型中的角色选择等不同维度,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台湾政治转型的成因。 第二章:通过对蒋经国“解严”“解禁”等“政治革新”举措、李登辉六次“修宪”的分析,阐释台湾政治转型的启动和推进过程;通过对民进党等政党的成立、国民党以竞争心态实现“体面再生”、政党政治生态初步生成、选举成为政治资源分配的程序化手段等问题的分析,阐释政治转型与台湾新型政治体制的构建。 第三章:通过分析台湾政治转型使得国民党政权结构“本土化”、台湾政治运作方式西方化、岛内政治矛盾复杂化等趋向,阐释了台湾政治转型引发的岛内政治生态的巨大衍变。 第四章:分两个层面分析台湾政治转型对两岸关系产生的深刻影响。一个层面分析转型中涉及两岸关系的政策,如终止“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成立“国统会”制定“国统纲领”,颁布“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客观上结束了两岸几十年高度对峙的状态,有利于两岸从隔绝到交流;另一层面从“修宪”后台湾当局以“分裂国家模式”处理两岸关系、从“宪法”层面落实“两个中国”、“对等实体”的法理依据、为“台独”主张创造生存空间等方面入手,分析台湾政治转型给两岸关系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消极影响。 第五章:通过对台湾民主政治的异化、选举中的恶质因素、“宪政体制”的制度性缺陷等方面分析,阐述政治转型后台湾“民主化”的劣质因素及其发展,并指出台湾“民
刘法杞[7](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董慧[8](2019)在《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问题研究 ——以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密切,其履职情况事关民心向背。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关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乡镇人大自身履职能力薄弱、地位弱化、职权虚化等问题突出,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乡镇人大履职转型势在必行。2015年以来,中央“18号文”和新地方组织法等相继出台,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时代乡镇人大迎来了发展的历史机遇期。本文以广东省乡镇人大尤其是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采用案例分析和访谈的研究方法,调研在广东省修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及出台“县乡人大工作十条”的基础上,乡镇人大在组织架构、职权行使和运作情况方面的变化,探究其在法律地位、制度保障、组织架构、代表履职、协同治理关系方面如何进行转型的探索和实践。调研发现乡镇人大在履职转型过程中还存在三个主体,即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履行不到位、人大机构地位弱化、人大代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总体上看,协同治理格局转型还不到位。通过笔者的实地调研和一对一访谈,总结归纳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规章制度不健全、履职能力不足以及各主体融合度不高。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细化配套法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履职能力、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四个方面,就如何完善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更好实现转型进行思考,提出对策,为乡镇人大履职行权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提供参考。
孙任嫱[9](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内忧外患的局势和多年西学影响的背景下,清末进行了涵盖多项内容的司法改革。其中作为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法官,被赋予了近代意义,从行政官的群体中脱离出来。为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清政府计划将法官官俸区别于行政官官俸,制度上制定了相关条例,但是碍于准备不够充足,计划最终落空。后历经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的补充发展,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正式施行。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法官群体的保障。本文截取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为研究时段,对该时段法官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在制度设计上,民国北京政府承袭清末做法,科学的将法官与普通文官进行区分。制度设计上更有利于保障法官的利益。保障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职业保障、薪俸保障和福利保障。第一,职业保障包括法官地位保障和职权保障。地位保障多规定在宪法以及司法部的部令中。职权保障在宪法以及大总统令中有集中体现。第二,薪俸保障的最主要特点是设计了严格的官等制度,官俸和官等紧密相关,且有同职对应多级别,从而数薪的表现。第三,福利保障囊括了保障中的其他内容,包括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这部分涉及方面多,但资料较少。本文主要对公费、恤金、假期、服制这几个要点进行研究。法官保障的实践上,主要是将实际情况和制度设计进行对比。职业保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多方势力的干预,使得法官的调任、罢免频繁且任意性很大。另外军政力量对审判的无端干扰也是很明显的。在薪俸保障方面,虽然法官薪俸规定较为优厚,与大学教员相比也丝毫不逊色,但由于民国的经济左支右绌,经常会出现拖欠、少发的情况,京内外法官苦不堪言。福利保障方面,经济福利主要体现在恤金难以得到合理兑现等方面。其他福利里包括假期和服制。如审判厅于七八两月每日上午办公、下午休息,至九月一日起照常办公,这体现了对法官的酷暑办公的体恤。民国初立,政府统一服制,关于法官的服装也经过多次调整和改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官保障,从总体上来说是值得肯定的。其优点在于以宪法形式确立身份保障、配套制度稳步发展以及立法中有意识区别于普通文官。体现一定的价值:承继前清,续创新制、吸引司法人才和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保障影响深远。但是该时期的法官保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承袭仿照对象本身的缺陷、忽视学习候补推事的保障和恤金保障设计粗糙。综上,我国现今法官保障的建立和完备可从民国北京政府法官保障中得到如下的启示: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和重视法官的实际生存状况等。
褚楚[10](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认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外省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情况和经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省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情况和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1)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2)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关键词释义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沿革 |
第一节 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审判法源 |
第一节 常规法源 |
一、《大清律例》 |
二、《大清会典》 |
三、《吏部则例》 |
第二节 特别法源 |
一、地区性特别条例 |
二、苗例 |
三、禁约 |
四、章程 |
五、奏谕 |
第三节 法源特点 |
一、立法特点 |
二、适法特点 |
第三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构成 |
第一节 司法主体 |
一、主要中央司法机关 |
二、主要地方司法机关 |
三、主要地方司法职官 |
第二节 司法管辖 |
一、司法管辖的普通性 |
二、司法管辖的特殊性 |
三、司法管辖的比较性 |
四、司法管辖的动态性 |
第三节 司法程序 |
一、时限:从无到有 |
二、步骤:因案变动 |
三、执行:重在安插 |
四、状式:类别多样 |
第四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竞合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 |
一、凭契讲理 |
二、头人说理 |
三、立款讲款 |
四、议榔裁审 |
五、乡约自治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不同态度 |
一、官府态度 |
二、土司态度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配合 |
一、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 |
二、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 |
第五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域内比较 |
一、司法建制顺序:黔西北先于黔东南 |
二、司法推进程度:黔西北强于黔东南 |
三、司法影响因素:黔西北少于黔东南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法源借鉴 |
一、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有益因素 |
二、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现实困境 |
三、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路径设计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当代反思 |
一、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必要性 |
二、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可行性 |
三、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现实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主题 |
(四)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描述性分析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指标划分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状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状 |
(四) 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特点 |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现存问题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现存问题 |
三、优化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对策 |
(一) 优化原则与要求 |
(二)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三) 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结构的优化路径 |
四、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情况及奖励 |
致谢 |
附录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信息 |
(4)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意义 |
1.1.1 现实意义 |
1.1.2 理论意义 |
1.2 地方制度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地方制度研究 |
1.2.2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地方制度研究 |
1.2.3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中国地方制度研究 |
1.3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3.1 现代化 |
1.3.2 行政区划 |
1.3.3 地方政府 |
1.3.4 行政建制 |
1.3.5 地方制度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样本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样本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理论 |
2.2 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发展理论 |
2.3 中央与地方关系理论 |
2.4 行政区经济理论 |
第3章 世界若干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变革 |
3.1 英国地方制度 |
3.1.1 英国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1.2 英国地方制度变革 |
3.1.3 二战后英国地方制度改革新趋势 |
3.1.4 现代化进程中的英国经验 |
3.2 法国地方制度 |
3.2.1 法国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2.2 法国地方制度变革 |
3.2.3 二战后法国地方制度改革新趋势 |
3.2.4 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国经验 |
3.3 德国地方制度 |
3.3.1 德国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3.2 德国地方制度变革 |
3.3.3 二战后德国地方制度改革新趋势 |
3.3.4 现代化进程中的德国经验 |
3.4 美国地方制度 |
3.4.1 美国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4.2 19世纪早期美国新英格兰的地方政府 |
3.4.3 美国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地方政府制度变革 |
3.4.4 美国大都市区的碎片化政府 |
3.4.5 现代化进程中的美国经验 |
3.5 日本地方制度 |
3.5.1 日本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5.2 日本地方制度变革 |
3.5.3 二战后日本的地方制度改革新趋势 |
3.5.4 现代化进程中的日本经验 |
3.6 俄罗斯地方制度 |
3.6.1 俄罗斯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3.6.2 俄罗斯地方制度改革新趋势 |
3.6.3 现代化进程中的俄罗斯经验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地方制度沿革 |
4.1 地方制度的形成 |
4.1.1 夏、商时期 |
4.1.2 走向一统的周代分封制 |
4.1.3 东周行政区划的萌芽 |
4.2 县制沿革 |
4.2.1 县的机构与职能 |
4.2.2 县的幅员变化 |
4.2.3 县的数量变化 |
4.2.4 县的分等而治 |
4.3 县级以上地方制度沿革 |
4.3.1 秦、汉时期 |
4.3.2 隋、唐、宋时期 |
4.3.3 元代以来 |
4.4 县级以下地方制度沿革 |
4.4.1 秦、汉、晋、唐时期 |
4.4.2 宋至清末 |
4.4.3 民国时期 |
4.5 城市型行政建制的形成与发展 |
4.5.1 古代地域型行政建制中的城市管理(秦-唐) |
4.5.2 古代城市型行政建制的形成(宋-清) |
4.5.3 现代城市型行政建制的发展(民国时期)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地方制度改革 |
5.1 当前地方制度基本情况 |
5.2 政区层级演变 |
5.2.1 五级制时期(1949-1954年) |
5.2.2 三级制时期(1954-1958年) |
5.2.3 四级制时期(1958年至今) |
5.3 政府间职权调整 |
5.3.1 计划经济时期中央集权与下放的反复 |
5.3.2 改革开放初期的市管县 |
5.3.3 新世纪以来的扩权强县 |
5.3.4 强化乡镇管理权限的努力 |
5.4 市(镇)制改革 |
5.4.1 市建制类型 |
5.4.2 设市模式、标准与数量变化 |
5.4.3 市域内地方制度安排 |
5.4.4 镇制改革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特大城市-区域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以上海为例 |
6.1 直辖市地位的确立(1927-1949年) |
6.1.1 直辖市制初创时期(1928-1937年) |
6.1.2 汪伪时期(1937-1945年) |
6.1.3 解放前夕(1945-1949年) |
6.2 中共政权的建立与巩固(1949-1956年) |
6.2.1 增置大区建制 |
6.2.2 上海军管政府 |
6.2.3 基层政权的改造 |
6.3 计划经济时期(1956-80年代初) |
6.3.1 中央高度集权下的地方政府 |
6.3.2 市管县体制的实施及其影响 |
6.3.3 城乡二元政区结构中的飞地型建制 |
6.3.4 中心城区对郊县的“蚕食” |
6.4 改革开放年代(20世纪80年代中期-) |
6.4.1 郊区(县)乡镇体制的恢复 |
6.4.2 权力下放中的地方制度建设 |
6.4.3 中心城区蚕食式扩张的延续 |
6.4.4 城乡政区整合与整建制转型 |
6.5 本章小结——兼论上海市未来地方制度调整的可能 |
第7章 区域性中心城市市管县体制改革与创新——以漳州为例 |
7.1 行政区划沿革 |
7.1.1 皇权时期 |
7.1.2 “区-县(市)”体制时期 |
7.1.3 市管县体制时期 |
7.2 地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非对称的行政区架构 |
7.2.2 典型“小马拉大车” |
7.2.3 治理格局的碎片化 |
7.3 影响地方制度改革的重大因素 |
7.3.1 建设海西经济区——国家战略 |
7.3.2 中心城市发展——经济因素 |
7.3.3 市县关系重构——体制因素 |
7.3.4 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因素 |
7.3.5 九龙江流域保护——生态因素 |
7.4 本章小结——兼论漳州市未来地方制度调整的可能 |
第8章 县域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以三业为例 |
8.1 行政区划沿革 |
8.1.1 县制时期 |
8.1.2 县级市时期 |
8.1.3 地级市以来 |
8.2 地方制度存在的问题 |
8.2.1 地方行政系统完整性缺失 |
8.2.2 部分基层政权辖区偏小 |
8.2.3 中心城区成长存在体制摩擦 |
8.2.4 基层政权权益配置碎片化 |
8.3 影响地方制度改革的重大因素 |
8.3.1 “世界旅游岛,三亚排头兵”——国家战略 |
8.3.2 维护南海权益的前缘基地——国防因素 |
8.3.3 中心城区辐射和带动功能的提升——经济因素 |
8.3.4 “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体制因素 |
8.3.5 北部山区三亚生态屏障的保护——生态因素 |
8.3.6 地名的文化认同和无形资产价值——文化因素 |
8.4 本章小结——兼论未来三亚市地方制度调整的可能 |
第9章 结论与余论 |
9.1 结论 |
9.1.1 中国当代地方制度的特点 |
9.1.2 中国当代地方制度的问题 |
9.1.3 中国当代地方制度的改革取向 |
9.2 余论 |
9.2.1 本研究的不足 |
9.2.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福建省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省宪运动的发生 |
第一节 地方主义的兴起和发展 |
一、地方主义的兴起 |
二、地方主义的发展 |
第二节 联省自治思想的形成 |
一、联邦制理论的传播 |
二、地方自治思想的勃兴 |
三、联邦制理论与地方自治思想的合流:联省自治思想的出现 |
第三节 省宪运动的发轫与勃兴 |
一、清末民初军政府约法的制定 |
二、联省自治运动时期省宪的勃兴 |
第二章 福建省宪运动发生的地方基础 |
第一节 代议机构的设立 |
一、福建谘议局的设立及其活动 |
二、福建省议会的设立及其活动 |
第二节 政治的窳败与经济的困窘 |
一、军阀政治的动乱与窳败 |
二、经济极为窘迫 |
第三节 自治呼声的兴起 |
一、自治运动的发轫: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 |
二、民初自治呼声的兴起 |
第三章 《福建省宪法》的创制 |
第一节 《福建省宪法》的创制程序 |
一、《福建省宪法》的筹备 |
二、《福建省宪法》的起草 |
三、《福建省宪法》的审查 |
四、《福建省宪法》的省民公投及公布 |
第二节 《福建省宪法》创制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博弈 |
一、审查启动阶段制宪筹备处与省长的抗争 |
二、省民公投阶段制宪筹备处与省长的抗争 |
三、省民公投阶段制宪筹备处与中央政府的抗争 |
四、制宪筹备处向外界的求助 |
第三节 福建制宪活动迟缓之缘由 |
一、军阀的抵制 |
二、士绅的规模与政治热情 |
三、制宪经费短缺 |
第四章 《福建省宪法》的文本与特色 |
第一节 《福建省宪法》的文本分析 |
一、文本内容与结构 |
二、省国关系及省之权限 |
三、省级政权结构 |
四、省民的权利义务 |
五、省的区域治理结构 |
第二节 《福建省宪法》的特色 |
一、六权分立的政权体制:考试机关的创建 |
二、社会主义思想之一:特设“生计”专章 |
三、社会主义思想之二:强调对省民教育权的保护 |
四、社会主义思想之三:尊重职业团体的提案及建议 |
五、民主主义理念:对直接民主之重视 |
六、省行政机关的组织模式:委员会制 |
七、司法权的配置模式:司法立法权与司法终审权委诸中央 |
第五章 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与检视 |
第一节 福建省宪运动的终结 |
一、军民当局宣告废止《福建省宪法》 |
二、省议会最后的护宪努力 |
第二节 福建省宪运动终结的特殊性原因 |
一、自利的制宪动机影响宪法权威 |
二、民意基础薄弱 |
三、制宪德性的缺陷 |
第三节 省宪运动终结的普遍性原因 |
一、对省制共识的缺失 |
二、工具价值观下的权宜之计 |
三、规范认同的障碍 |
四、时局的变化与统一路径的再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台湾政治转型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目录 |
前言 |
一、基本思路与主要观点 |
二、台湾政治转型问题研究现状述评 |
三、从台湾政治转型视角考察两岸关系发展命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台湾政治转型的成因 |
一、政治转型的经济前提 |
(一) 工商业发展和私营经济强盛: 经济结构转型 |
(二) 中产阶级和市民社会崛起: 民主政治的民众基础 |
(三) 都市化的加深和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思想价值观的多元取向 |
二、台湾政治转型的政治与社会因素 |
(一) 民众政治评价体系的变迁 |
(二) 中华民国的“法统”危机 |
(三) 党外势力“权力再分配”的政治诉求 |
三、台湾政治转型的外部因素 |
(一)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
(二) 大陆改革开放对台湾威权体制的压力 |
(三) 美国等国外因素 |
四、国民党与台湾的政治转型 |
第二章 台湾政治转型进程与新政治体制的构建 |
一、六次“修宪”: 政治转型进程的启动 |
(一) “解严”、“解禁”等“政治革新”举措 |
(二) “宪政改革”的推进 |
二、从体制外抗争到体制内抗衡: 政党参与机制的萌生 |
(一) 民进党“抢滩”成立并走向执政 |
(二) 国民党的“本土化”与“体面的再生” |
(三) “政党政治”生态初步形成及其“在途”特征 |
三、政治资源分配的程序化趋向: 选举文化的发育 |
(一) 从县市长到“总统”直选 |
(二) 选举催生政党政党介入选举 |
(三) 公民的参与行为机制化取向 |
第三章 台湾政治转型引发的岛内政治生态衍变 |
一、政权结构“本土化” |
(一) 国民党的“本土化” |
(二) 行政机构“本土化” |
(三) “中央民意机构”“本土化” |
(四) 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台湾中心化” |
二、政治运作西方化 |
(一) 选举成为各政治势力角逐最权威、最通用的方式 |
(二) “立法院”成为政治运作的重心 |
(三) 传播媒介的多元化 |
三、政治矛盾复杂化 |
(一) 权力争夺与政策主张分歧的交织 |
(二) “族群政治”、“省籍矛盾”与“统独之争”的纷扰 |
第四章 台湾政治转型对两岸关系的影响 |
一、“宪改”中涉及两岸关系的政策:两岸从隔绝到交流 |
(一) 终止“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 |
(二) 成立“国统会”、“陆委会”和“海基会”制定“国统纲领” |
(三) 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二、“修宪”后台湾以“分裂国家模式”处理两岸关系 |
(一) “修宪”奠定了“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法律基础 |
(二) 从“对等实体”到“两国论”的演变 |
三、“宪改”为“台独”势力的日益膨胀创造了条件 |
(一) 岛内高层权力机构中“台独”势力的增强 |
(二) “台独”势力从地下到公开、从岛外到岛内的发展 |
(三) 民进党从“住民自决”到“台湾独立”、“建立台湾共和国” |
(四) 民进党从“激进台独”到“隐性台独”的“渐进台独”阶段 |
(五) 从法理和惯例看“台湾地位未定论”等“台独”言论的荒谬 |
第五章 台湾民主化的劣质因素及其发展观察 |
一、“民主政治”的异化 |
(一) “统独议题”转移台湾政治主题 |
(二) “民粹政治”漠视台湾民生 |
(三) “公平正义”的迷失 |
二、台湾选举中的恶质因素 |
(一) “选贤与能”变成“选钱选势” |
(二) “钞票换选票”贿选成风 |
(三) 选举的高频率和“泛政治化” |
(四) 台湾选举的实质 |
三、“宪政体制”的制度性缺陷 |
(一) 各种宪政体制简介 |
(二) 台湾的“宪政设计” |
(三) 台湾“宪政体制”的结构性矛盾成为社会乱源 |
(四) 走出困境的多重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问题研究 ——以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2 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背景分析 |
2.1 乡镇人大的职权发展历程 |
2.2 转型前人大履职问题突显 |
2.3 人大履职转型的客观要求 |
3 RX镇人大履职转型的现状 |
3.1 乡镇人大的基本架构和职能 |
3.2 乡镇人大的运作变化 |
3.3 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体现 |
4 RX镇人大履职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
4.1 法定职权履行不到位 |
4.2 人大机构地位弱化 |
4.3 代表履职不充分 |
4.4 治理格局转型不到位 |
5 RX镇人大履职转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5.1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制约了法定职权的履行 |
5.2 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法定职权行使不充分 |
5.3 履职能力不足影响了法定职权的行使 |
5.4 各主体融合度不高阻碍了协同治理转型 |
6 完善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的对策思考 |
6.1 细化配套法规,增强履职的可操作性 |
6.2 健全规章制度,为履职提供足够保障 |
6.3 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 |
6.4 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增强各主体协同融合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致谢 |
(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的制度设计 |
一、法官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职业保障 |
(二) 薪俸保障 |
(三) 福利保障 |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制度设计 |
(一) 地位保障的制度设计 |
(二) 职权保障的制度设计 |
三、法官的薪俸保障的制度设计 |
(一) 官等森严的制度设计 |
(二) 同职数薪的制度设计 |
四、法官福利保障的制度设计 |
(一) 经济福利的制度设计 |
(二) 其他福利的制度设计 |
第二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的实践 |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实践 |
(一) 法官地位保障的实践 |
(二) 法官职权保障的实践 |
二、法官的薪俸保障的实践 |
(一) 法官薪俸规定优厚 |
(二) 实际经济和发放情况 |
三、法官福利保障的实践 |
(一) 多种恤金难以兑现 |
(二) 其他福利 |
第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的评析 |
一、法官保障制度设计的优缺点 |
(一) 法官保障设计的优点 |
(二) 法官保障设计的不足 |
二、法官保障的价值 |
(一) 承继前清,续创新制 |
(二) 吸引司法人才 |
(三) 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保障影响深远 |
三、法官保障的启示 |
(一)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 |
(二) 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 |
(三) 重视法官的实际生存状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10)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外省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情况和经验(论文参考文献)
- [1]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2]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D]. 崔超. 厦门大学, 2018(12)
- [3]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优化研究[D]. 张金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制度改革与创新[D]. 崔庆仙.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1)
- [5]福建省宪研究[D]. 陈应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台湾政治转型及其对两岸关系的影响研究[D]. 刘景岚. 东北师范大学, 2006(03)
- [7]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新时代乡镇人大履职转型问题研究 ——以惠东县RX镇人大为例[D]. 董慧. 暨南大学, 2019(02)
- [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官保障研究[D]. 孙任嫱.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