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众[1](2020)在《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机制,是由《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规则。自上诉机制建立以来,尽管其在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上诉机制开始逐渐暴露出诸多系统性和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甚至造成了当前上诉机制陷入停摆的境地。所以,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已逐渐成为各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并吸引了全世界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上诉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设想,从而完善上诉机制程序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等方法。在介绍上诉机制基本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并分析当前上诉机制在上诉机构设置与成员选任、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及期限和上诉机构报告,这三个方面所出现的缺陷和弊端。继而,结合各成员方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争议点,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建议和设想。相关建议和设想主要集中在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上诉机制审理范围和期限、上诉机构报告和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等四个方面。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诉机制改革的结论和展望,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姜彩霞[2](2019)在《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违法性研究 ——以新一轮“301调查”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趋势复苏转好,中美两国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多次采用单边贸易救济措施的“大棒”打击中国,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对外贸易制裁的“主战场”。2017年美国对华重启“301调查”,矛头直指中国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业政策、对外投资等问题,致使中美经贸摩擦达到顶峰。这也反映了美国“301调查”制度的表面是两国政府制裁与反制的博弈,背后确是法律合法性与违法性的较量。对华新一轮“301调查”之战不仅是一场贸易战,也是一场“国际法之战”,是对WTO规则和国际法中基本原则的挑战。1此次新一轮调查引起国内外经济界、法律界多位专家学者的探讨和解读,不仅考验着中美两个大国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也考验着国际法规则本身的制度弹性。本文讨论焦点为美国对华运用“301调查”的违法性研究,这一课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首先,本文通过法学理论与案例分析结合的研究方法,借助国际法律知识、国际关系、法理学等法学理论,从梳理回顾美国“301调查”入手,系统的介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并通过汇总分析美国对华实施的“301调查”的历史案例,总结出该调查的使用并不是一种常规手段,一旦启用多是出于贸易保护目的,也必然伴随着国际规则的违法性问题。其次,本文探索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违法性问题,这一点也是本文核心贡献所在。本文从调查机制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希望构成法学界进一步深究这一法律问题的突破点和方向。本文尝试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界定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违法性法学,在进一步研究中发现“301调查”本身的运行程序就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缺陷,实体方面的规定也冲破了WTO多边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边界的论证。最后,本文提出我国今后遇到不公平待遇时,如何在法律的合理途径内寻求摆脱不公待遇的法律救济。基于前述调查机制存在的违法性问题,建议我国不断地与美国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建立行之有效的“自卫法律救济”,以两国双边磋商谈判来构建国际贸易新秩序。全文围绕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违法性展开,论文的正文分为五个章节: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概述,首先介绍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和内容,其次从美国法典的法律规范入手,分析该条款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以及法律评析,为后文违法性的理论基础做铺垫。第二章梳理美国对华历次“301调查”的基本概况入手,分析对华实施的六次“301调查”案例。在此基础之上评析历次美国对华运用“301调查”的动因和真实意图。这也反映了美国凭借国内法处理国际贸易事务,其独断专行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热议和谴责。本篇论文的核心是第三、四章,通过梳理美国“301调查”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详细的分析从发起调查—实施—监督环节,这一套的贸易壁垒调查体系的运行确实存在法律的不当性,也涉嫌违反多项美国国家义务、WTO规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主要从实体规则入手,这次美国对华“301调查”并实施贸易报复措施,不惜为此打破一手建立的WTO宗旨和原则,违背美国的政府承诺和国家义务,还严重违反WTO的最惠国待遇、关税约束、加强多边纪律等规则,也背离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多项基本原则。第四章主要从程序规则入手,细致的研究新一轮美国对华“301调查”中,美国国内法突破域外管辖权限度,存在“301调查”域外管辖权的不当性,滥用“301调查”程序的不当性,以及参与机制和监督程序的缺乏透明度等程序违法性问题。第五章是我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策略,先是探讨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实施的经验获得的启示,其次探讨要化解新一轮调查风波,指明我国的维权诉讼途径应先寻求WTO争端解决程序和“301调查”程序本身的救济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和涉案企业的重要作用,并对美国不合法的“301调查”进行反击,进一步完善应对单边贸易措施的对策,以防美国今后再次使用“301大棒”打压中国发展。
王月[3](2019)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家间争端时设立了一项原则即本文所讲的反向协商一致。在对贸易争端的审议上,传统的协商一致原则不但不能够使得争端高效的得到解决,反而容易导致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久拖不决,因此设立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自从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设立以来,不得不承认它的确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是这些好处并不是无限度的。可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司法性和可预见性。而且在争端解决的效率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威慑力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违背了公正性的要求,使表决机制形同虚设等。可以说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自确立以来就被广泛使用,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对WTO争端的解决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为了进一步改进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更好的确定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设立目标和初衷,笔者对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本文就是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不足方面做文章,重点在于针对缺点给出一些完善建议。
吴兆丰[4](2017)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主权体系建立以来,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都对国家主权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大量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的建立和缔结,使得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被一步步突破,但是,当今国际社会依然是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主权体系之上,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这一特点没有改变,国家主权也依然是对内对外最高权力的集合体。在目前的国际组织中,WTO采用了“以规则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其中尤以争端解决机制尤为引人注目,其所具有的“准司法性”的特点,自WTO成立开始就为某些国家和学界所关注,国际社会对其不当干涉国家主权的担忧尤为明显。经过21年(1995-2016)的发展和实践,尽管争端解决机制引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但是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的关注并没有因此而松懈,这反映在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约有30%的案件不同程度的提起了国家主权的主张、抗辩或者论述。本文通过对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的案件争议点进行分析,发现这样的规律: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国家主权问题时,往往会从国家同意、具体规则的实质性审查和WTO目的和宗旨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而确保WTO规则的切实执行。同时,对于其中的国家主权冲突,WTO争端解决机构会采用证据规则、个案审查和回避等策略进行多种利益的平衡,以避免对国家主权的不当干涉。这些方法和策略的使用,保证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履行职责的同时保持自身的中立性。本文由导言和正文构成,正文部分共六章。第一章为国家主权理论概述。基于本文是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讨论国际主权问题,因此将国家主权概念限定为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概念。自从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国家主权概念就不断受到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不断冲击,学界也在使用国家主权让渡、全球治理、现代主权等概念对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国际社会发展阶段,国家主权依然是包含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属性的概念,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颠覆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第二章简要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限制的问题。国家同意、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强行法是三个对国家主权限制的合法途径,其中国家同意是最基础的。然而,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对于其作出的裁决成员国都要保证执行,这就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于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体系,更加具有限制性和强制性。这对国家主权是严重的挑战,理论争议广泛存在。这些理论争议表现出了国际社会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疑虑。第三章就WTO争端解决审理程序与国家主权问题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对16份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合并后为13件案件),从审理范围、案件参与人和法律解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总结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审理程序领域中处理国家主权问题的一般规律。第四章就WTO争端解决法律适用与国家主权问题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对40份(合并后为22个案件)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中的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争议点,从国家对境内人和物的保护职责、国家对境内事务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式、国家参与国际合作及其组织架构的选择等三个大类进行分析,总结出在WTO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的实体领域中处理国家主权问题的一般规律。第五章就WTO争端解决执行程序与国家主权问题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对仅有的5份(合并后为3个案件)有关执行相符程序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中的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争议点,从管辖权扩大与自我约束、国际合作与单边主义、制度选择自由与WTO合规性等三个领域进行分析,总结出在WTO争端解决执行程序中处理国家主权问题的一般规律。第六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的规制和协调,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第三章到第五章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国家主权问题时的考量因素:国家同意的确立、具体规则的实质性审查、WTO目的和宗旨的相符性,以及在WTO规则适用中与国家主权平衡的策略:证据规则、个案审查和回避。基于以上归纳总结,本文认为政府在面对涉及国家主权的WTO争端解决实践时,应当重新定位主权概念,更加注重WTO具体规则的研究。同时,正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很好地处理了WTO规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因此应当进一步推进作为法治化争端解决机制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发展,并努力以其为借鉴努力建立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唐奥平[5](2017)在《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法是用以调节国际关系的法律,当下,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为国际合作与共存提供了发展基础与框架,鼓励国际社会用多元化的方法解决日渐复杂的国际问题。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就是否应该强化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虽然审理该案的仲裁庭所拥有的强制管辖权无法律依据,但通过该案件,我们不得不重视国际司法机构所拥有的强制管辖权。本文从政治、经济、海洋三个宏观方面选取与我国联系最为紧密的三个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能动地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强制管辖理念的由来、选择条款的出现、发展与反思;第二部分从强制管辖权的承继入手讨论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承诺声明、保留,以及对任择强制管辖权的评价;第三部分讨论强制管辖权理念在国际经济领域、海洋法领域的新发展,就WTO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管辖权的确立、重要性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等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从强制管辖权声明保留的制约、程序性之不出庭、实体性之管辖权冲突等角度探讨强制管辖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我国对待强制管辖权的立场及应对策略。我国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世界贸易大国,在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同时对国际新秩序的形成与完善肩负着重大职责。无论是从建设国际新秩序的层面出发,还是从和平解决各国争端推进国际法治发展的角度分析,亦或是出于维护国家自身利益考虑,深入研究各国际司法机构强制管辖权的相关案例,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去对待强制管辖权,同时加强与各国际机构的联系,显得尤为重要。
崔悦[6](2015)在《国家对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研究 ——以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对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问题尚未在国际法学界引起足够重视,本文从比较国家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出发,从一个侧面入手,分析国家对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问题。本文通过数据统计来调查国家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态度变化的走向,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来分析国家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持有不同态度的原因,最终寻找到能够有效提升国家参与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积极性的途径。本文进行的研究并不能全面、完整地解答国家为何对各国际司法程序持有不同态度以及如何提升国家参与国际司法程序的积极性问题,但是通过比较国家对ICJ和WTO这两个比较典型的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努力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除导论和结论以外,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用各种具体数据来说明国家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变化,为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提供了前提。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国家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持有不同态度的原因。具体而言,第二章的研究视角是历史发展,影响各国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历史因素主要有两个,即国际背景和成员间权力失衡。第三章的研究视角是制度缺陷,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管辖权、裁判机构、法律解释、证据规则和判决执行。(1)管辖权。ICJ的管辖权是合意性的,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ICJ管辖权的合意性是导致成员国参与ICJ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DSB管辖权的强制性使得申诉方享有请求成立专家组的权利,被申诉方不得予以阻碍。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国对ICJ的态度较为消极,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则较为积极。(2)裁判机构。ICJ法官的独立性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专案法官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ICJ的形象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对国家参与ICJ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因ICJ法官的独立性存在缺陷而对ICJ审判案件的中立性产生了怀疑,对ICJ的信任度有所下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也存在缺陷,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赖程度自然有所下降,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从而寻求其他争端解决的途径。(3)法律解释。ICJ受国际形势影响,从司法克制主义转变为司法能动主义,ICJ的这种转变极大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对待ICJ的态度从消极转为积极,参与ICJ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潮。而发达国家参与ICJ的案件数量虽然也有所回升,却少于发展中国家。WTO的长期实践表明,专家组/上诉机构有过度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倾向,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热情有所下降,继而寻求其他争端解决机制。(4)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ICJ在实践中对当事国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并没有作出不利于该当事国的推理,而是依据其他证据作出判决,这种做法也是与ICJ的主权属性相关联的。ICJ这种消极的做法会损害其判决的权威性,引发信任危机,与ICJ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确定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基本不受限制,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可预测性造成了损害。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必然会对国家参与的热情造成负面影响。在证明标准方面,ICJ的证明标准较为灵活,缺乏预见性,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标准比较固定,因此各国对ICJ的态度较为消极,对WTO的态度较为积极。在对待“法庭之友”的态度方面,ICJ持比较谨慎保守的态度,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消极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国对ICJ持消极态度。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在适用“法庭之友”陈述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同时,大多数提交“法庭之友”陈述的非政府组织均代表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怀疑“法庭之友”的中立性,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持较为消极的态度。(5)判决执行。ICJ判决本身的不完善、安全理事会执行ICJ判决时受“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的限制以及安全理事会的表决方式受大国政治的影响使得ICJ的判决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没有完全得到遵守的判决不在少数,因此各国对ICJ总体上持消极态度。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限、补偿方式、报复和交叉报复、执行争端次序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打击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参与积极性。第四章的研究视角是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理论的主要流派——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均可以解释国家为何对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持不同态度。第五章探索了提升国家参与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积极性的途径。ICJ的完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管辖权、法官和判决执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也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法律解释和报告执行。对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的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时机尚未成熟,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对两大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渐进式地细节完善,最终实现改革的目标。
王琢[7](2015)在《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是非WTO成员方成为WTO正式成员过程中所必须缔结和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件。研究该份文件的角度有很多,既有考量各种因素对入世议定书缔结的影响,也有研究入世议定书对内国司法体系的作用,也有直接研究入世议定书具体条款的。而从DSB就入世议定书争端行使管辖权之后,从争端角度对入世议定书的研究逐渐走向热切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趋势,是因为入世议定书是直接关联成员方利益的法律文件,其中的不确定内容只有通过研究实践进行研究,特别是DSB的实践,方能提升新成员方对WTO规则的整体认识,并从多角度为成员方认识入世议定书的提供借鉴。尽管现有研究中涉及入世议定书的论文颇多,但是主要集中入世议定书某一实体性条款的研究,例如GATT第20条,且尚未有一篇论文综合的对所有与入世议定书相关的内容进行整体研究。其次,有关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也没有专文进行过讨论。再次,就入世议定书的研究,特别是就具体条款的研究,集中在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性。在涉及该条的诸多论文中,仅仅是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能够适用第20条免责,却从没有明确提出该问题其实是入世议定书与各协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判断标准问题。因此本文将会在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根源、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结合DSB的实践和国际法理论对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现存的核心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有关的解决方案。至2015年3月,涉及入世议定书的争端案件一共有12个。分别是China-Auto Parts(DS339/340/342),China-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Products(DS363),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DS379),China-Exportation of Raw Materials(DS395),EC-Fasteners(DS397),U.S.-Tyres(DS399),EU–Footwear(DS405),China—Rare Earths(DS431/432/433)。本文中将对所有涉及入世议定书的争端,包括与入世议定书争端中存在同样的解释对象的案件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争端中的核心问题并得出结论。2.历史研究法。也被称为纵向研究法。本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法主要体现在,对入世的程序进行追溯,对“一揽子承诺”的历史构建出发对其性质进行研究;同时就DSB针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如就“沉默”的有关解释进行梳理,对比之前的案件中的解释和入世议定书中的解释的变化,探究这种变化的合理性。3.比较研究法。该方法贯穿了整篇文章。通过将DSB的管辖权与相关管辖权的比较,研究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管辖权的特殊性。同时对DSB实践中存在的解释进行分析,为中国(和所有新加入成员)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争端解决规则、更有效地参与入世议定书争端提供学理支持。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就入世议定书争端的起源——入世议定书冲突所进行的研究。入世议定书冲突的存在决定了入世议定书争端出现的必然性。国际条约法中就“条约冲突”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认定方式,前者认为唯有义务性规则之间的冲突才属于条约冲突,而后者则认为,无论是义务性条款、权利性条款抑或程序性条款之间的差异应该都被纳入到条约冲突的范畴。本文认为前者的界定过于狭窄,因为若是仅仅把条约冲突限制在义务条款,或者说实体性义务条款,排除权利条款,则意味着在后条约存在权利扩张或缩减条款,缔约方需要进行必要解释时不能适用相关的国际解释规则。其次,在实体性条约之外,存在诸多并不直接与义务相关的程序性国际条约,但是这些程序内容与缔约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如涉及海洋运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条款。此外,国际法院的相关实践也在事实上支持了“条约冲突广义论”的观点。因此本文从“广义性”界定理论出发,将入世议定书冲突也分为四大类: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条款与免责性条款之间的冲突、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以确定入世议定书冲突的表现形式。尽管各类冲突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其产生的理论根源均是国际条约的不成体系性和其契约不完全性的本质。国际条约自其出现之日起就不曾具备一个完整的体系,或者说不存在内国法那样明确的效力阶层,所以条约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而条约的内容受限于现实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只能在预测未来的情况下缔结有关条款,所以条约中必然会存在模糊甚至是空白。所以当条约发生冲突,成员方没能就解释达成一致时,就会出现寻求争端解决的必要。而入世议定书冲突的出现也是WTO自身规则设定的必然结果。WTO体系内立法权的实质分散:按照《马拉喀什的协定》第4条的规定,WTO体系内就其各条约的执行、管理、运作,和具体各个协议的制定权力,应该属于部长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和相关委员会。而按照各国入世议定书的内容,该议定书可以成为WTO协议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议定书缔结过程中,所有申请参与加入谈判程序的国家(或者说国家代表),实际上构建了《马拉喀什协定》规则之外的一个立法主体。而且综合已有实践来看,一旦入世议定书的最后内容确定,就必然会通过。此外,《马拉喀什协定》第11条(创始成员)、第12条(加入)所设定的成员规则和缺乏入世议定书内容的限制性条款,为WTO成员创设了三重权利义务体系,原始成员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先加入成员适用的规则,在后加入成员适用的规则,这三种规则的存在必然会引发入世议定书冲突,需要由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释。第二章是就现行WTO涉及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现状进行的归纳总结。至2015年2月30日。涉及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案件有28个,涉及17项措施,占到了全部案件490个中的5.7%。28个案件涉及的入世议定书仅为中国和越南的入世议定书,且涉及的条款和内容高度集中,一共涵盖了14个入世议定书条款,集中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1条(《越南入世议定书》第2.1条内容相同)、第5.1条、第5.2条、第7.2条、第7.3条、第8.2条、第10.3条、第11.3条、第12.1条、第15条、第16.1条、第16.3条、第16.4条、第16.6条。而这14个条款,涉及了三种入世议定书冲突:1.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就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允许适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反倾销幅度的条款,与《反倾销协定》第9.5条的规定成员方必须按照被调查方的价格和成本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条款冲突;2.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3条与WTO体系中TRIMs协议属于禁止性条款和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因为TRIMs协议第5条是有关成员方就通报相关措施和过渡期安排的规定,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3条第1句话就直接规定:“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3.禁止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其典型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禁止性的内容与GATT1994第20条授权性内容之间的冲突。如:第7.2条中“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而GATT第20条一般被称为例外条款,授予了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不实施某些义务或未违反某些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权利。正因涉及的条款和冲突类型高度集中,所以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争议也非常之明确,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在DSB的实践中,“欧盟——紧固件案”(DS397)、“美国——双反措施案”(DS379)“美国-虾类产品案”(DS404)中都曾稍微触及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但是都未给予明确的解释。由于缺乏明确解释,入世议定书条款在WTO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其次是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问题。在入世议定书争端管辖权的问题上,DSB采取一种与其准司法管辖权不符的认定方式,以双方同意和入世议定书属于“WTO协定”就确定了其管辖权。最后一个是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就该问题,DSB的裁定经历从回避—解释—再回避的过程。首先,就“入世一定是…..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这一内容,DSB在“中国——出版物案”(DS363)和“中国——稀土案”(DS431/DS432/DS433)的专家小组阶段中,明确指出其中的”WTO协定”指向整个WTO体系,而到了后一个案件的上诉机构阶段,上诉机构以“该问题对于争端的解决是无意义的”为由,否定了前述所有裁定中的内容。至于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是如何联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性。DSB明确指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中的内容,为入世议定书条款是否能够适用WTO其他协定中的条款创设了一个指引性标准:若无明确指向,则不可适用其他WTO条约中的规则,并认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沉默”意指中国放弃适用GATT1994中的例外规则。而DSB在“美国——碳钢案”(DS213)、“美国限制棉织和人造纤维内衣案”(DS24)、“加拿大——汽车案”(DS139)汽车案中,上诉机构认定“沉默”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且必然具有一定含义。由此可见,DSB就入世议定书中具体问题的解释与其之前所确定的解释存在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为本文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之后三章也是针对这三个核心问题所开展的。第三章是就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第一个核心问题——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进行研究。本文提出入世议定书中的特殊条款,是WTO成员方与新成员缔约入世议定书时所做的保留。要界定世争端中所涉及的条款的性质,就需要就其与其他条款进行区分。现有研究中,各位学者对入世议定书条款的分类主要是建以WTO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基准进行比较,将各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分为和基准一致,高于基准,低于基准。本文指出这种分类只是体现内容上差异,与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不是同一问题。其次,这种分类并不是以全部入世议定书条款为基础所进行的分类,而只是抽取了涉及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具有不完全性。本文将入世议定书的所有条款纳入分析的对象,将其分为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并明确实体性条款中,存在WTO基本规则不存在差异的普通条款和与其存在差异的条款,而差异性条款的性质才是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问题。按照国际条规法的规则和WTO的规定,这些差异性条款并不符合WTO体系中修正、嗣后协议,也不能适用禁止言。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法中对保留的规定,入世议定书中的差异性条款均满足条约的保留的三种要件:形式要件——单方面声明;时间要件——当国家或国际组织明确表示其同意受某一条约的约束时做出;目的要件——具有排除或修改条约的某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目的。由于WTO法律体系中并不允许新加入成员在入世议定书中做出保留,所以这些差异性条款属于现有成员方在新加入成员方缔结入世议定书时所做的保留。第四章研究的是入世议定书争端中DSB的强制管辖权问题。DSB管辖权的确定包含有横向标准和纵向标准,其中横向标准是指满足什么条件的争端属于DSB管辖权范畴之内,一般涵盖以下三个条件:A.争端当事方必须是当事方是而且只能是WTO成员,即那些同意加入《WTO协定》的成员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权国家,二是单独关税区。就对人管辖权的范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存在疑惑。B.仅有涉及两类条约的争端属于DSB的管辖权范畴:一是按照DSU附件1所列涵盖协定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一类是涉及DSU项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端。C.必须是经过磋商程序的争端。而纵向标准,是DSB的职权标准,即对可以被纳入管辖范畴的争端,DSB执行管辖权的限度问题,包括三方面:以保障WTO下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目标,以WTO内的条约和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为基础,只能做出不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和裁决。在前述两类标准中,入世议定书是否属于“涵盖协定”的问题,是入世议定书争端能否被纳入到DSB管辖权范畴的关键。本文认为,入世议定书是不能够被纳入到DSB管辖权范畴的。因为DSB管辖权的横向标准中明确了唯有属于“涵盖协议”的争端才能够纳入到DSB管辖范围,并通过具体争端的实践为判断是否属于“涵盖协定”设置了一个“明确列出”的客观标准,而入世议定书,尽管自我设定了属于”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符合“明确列出”的要求。因为在”WTO协定”意指《马拉喀什协定》时,唯有入世议定书中与DSU明确列出的条约存在重合的部分才能被纳入DSB管辖权范畴,而在”WTO协定”指向WTO整个体系中时,入世议定书作为涵盖诸多协议、条约、声明的WTO法律文件之一,更不可能被视为属于DSU“明确列明”的范畴。结合WTO的实践,笔者提出通过WTO的修正程序,“明确列明”的标准是可以被突破的。结合WTO的最新法律文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制定过程和该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本文提出:若是入世议定书能够按照WTO规则,将其纳入到到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中,或者在入世议定书添加争端解决条款(新加入成员适用加入程序,已有的非原始成员方修正议定书),那么可以将入世议定书争端纳入到DSB的范畴。此外,在明确DSB就入世议定书争端无管辖权的基础上,按照WTO的整个体系的设置,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首先应该交由WTO部长级会议或者总理会进行解释。而在争端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DSU中的仲裁程序。但是争端方缔结仲裁协议中应设置特定的条款,以保证仲裁的效力不影响DSB的程序和判决,也不受DSB判决的影响。第五章研究的是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该问题与“一揽子承诺”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揽子承诺”作为WTO的基本原则,是在WTO的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从基础的谈判性规则到成员方加入WTO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原则,“一揽子承诺”的效力是明确的。正是因为如此,本文以“一揽子协议”为基础展开对入世议定书条款与WTO诸协定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入世议定书中明确其与WTO协议关系的规则只有一条并入条款:“…….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XXX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一揽子承诺”中,“组成部分”一词的运用具有特殊的效力:1.《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各自之间除了成员确定、接受、生效、修订等方面适用同样的规则之外,其余实体方面适用各自的规则;2.各多边协定,将各自领域的内容(如GATT1994下的关税、GATS下的承诺)作为其组成部分,适用同样的规则。然而产生前述效力的“组成部分”条款,必须是列明在主协议中,且在内容上与主协议存在关联关系。而”WTO协定”一词,在“一揽子承诺”中,也存在多种解释:1.仅指向《马拉喀什协定》;2.仅指向《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中多边贸易协定;3.整个WTO协议体系,即一揽子承诺的全部内容。结合“组成部分”和”WTO协定”界定,本文提出:虽然入世议定书条款本意是将其纳入到《马拉喀什协定》的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该条款的设置不符合WTO“组成部分”的适用规则,所以不能够发生其原本意属的效力。而就入世议定书与其他诸协定的效力,本文总结了DSB实践中涉及“一揽子承诺”的相关案件,并得出结论:当“一揽子承诺”作为缔约方式时,若具体实践涉及不同协定时,DSB应考察不同协定中的条款。若某一协定没有规定特定条件或程序,只要该协定与协定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从属关系,就应认定其他协定中的条款应一起适用;而当其作为基本原则被运用时,成员方无需按照额外的条件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除非一揽子承诺或入世议定书明确指明。综合前述,WTO协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既定的,若无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放弃,成员方可以按照具体的规则按照WTO条款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DSB在入世议定书争端中却做出了一个不合理的解释,为新加入成员设置了额外的适用规则:若入世议定书中的条款需适用一揽子承诺中的规则,需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注明。这一解释明显违反“一揽子承诺”的双重性质。最后,针对DSB现有的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按照DSB实践中所确定的推翻之前裁决内容的必要因素——“令人信服的理由”。本文提出,可以按照“美国——双反案件”(DS449)中DSB所认可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中的第四项理由——“上诉机构之前解释所依赖的事实存在错误”,中国在未来的实践中可以要求撤销之前的裁定内容。因为按照“一揽子承诺”的内涵,各个协议之间的联系,应该按照条款之间的内容是否存在交叉或者重合来确定。新加入成员若无明确的相反表示,意味着全盘接受WTO的所有规则,有权适用WTO中的所有规则。而DSB的裁决,认定入世议定书中的指向性内容构成成员方适用WTO多边协定规则的必要条件,是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中的指引性内容为事实基础——而这属于一个事实错误。同时,笔者还从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之前就“出口税”赦免问题所做的决定中,找到了证据支持《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1.3条所涉及的出口税问题属于GATT1994的涵盖范畴的主张,为未来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争端中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
辛宪章[8](2013)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日益增多,国际投资争端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有效化解国际投资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确立合理而有效的国际投资秩序,其中,如何规范国际投资的国民待遇,加强国际投资保护,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的国际法律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1990年代起开始研究构建一个多边投资协议框架的可行性,但经过多年来的艰难谈判,一直也未能获得成功。世界银行起草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仅适用于以仲裁方式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而且,在仲裁监督机制上没有规定仲裁上诉机制,仲裁程序也缺乏透明度,难以实现仲裁裁决的实体性公正。因此,ICSID争端解决机制也难以有效、合理、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个国际投资所产生的争端。另外,各国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乃至多边条约的数量虽然迅速增多,但在推动全球普遍适用的国际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方面,未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即便是目前最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体制下,也只能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并不调整和处理外国私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以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主线,在全面介绍各项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客观的比较和评价,力争为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找到一套更为完善的解决机制。在研究中,以归纳推理为主,演绎推理为辅,坚持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法理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力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实际。本文分为七章,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章,绪论。首先,说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介绍本文写作的由来以及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意义。其次,说明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全文的章节安排以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最后,说明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评析。第一,简要论述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及其分类,并介绍各类争端的解决手段。第二,介绍MAI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MAI草案的诞生背景和经过,说明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并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三,介绍ICSID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产生、宗旨及其发展过程,着重介绍依据该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并结合《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主要内容,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四,介绍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论述NAFTA成立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列出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步骤,对该机制做出基本的评价。第五,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论述该机制从形成到不断完善的历史沿革以其法律渊源,介绍该机制的主要程序和规则,包括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争端解决的法律方式,在此基础上,评析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上述四种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比较分析与基本评价,指出各机制的优缺点和可资借鉴之处。第三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首先,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其次,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拟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建议创建两大程序。再次,论述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原因。最后,说明拟建的ICSID仲裁上诉机制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实基础、模式、具体内容,分析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意义和影响。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首先,论述现有增加透明度的主要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次,论述投资仲裁程序公开及其法律价值,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庭之友问题,也进行专门的论述。最后,论述国际投资仲裁秘密性与透明度的平衡问题,介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增加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态度。第五章,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强制性仲裁。首先,在说明强制性仲裁含义、概括强制性仲裁的特点的基础上,从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强制性仲裁产生的背景。其次,通过强制性仲裁与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和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分析东道国对强制性仲裁转变态度的原因。最后,论述强制性仲裁的运行模式及其作用。第六章,中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与对策。首先,总结中国对ICISD一般仲裁管辖权的实践。其次,分析上诉制度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再次,论述中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立场、对策。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投资立法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第一,本文围绕国内外热议的仲裁上诉机制,着眼于我国目前及未来在国际投资领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即既是资本输入大国也是资本输出大国的特殊地位,主张我国今后要积极应对和利用仲裁上诉制度,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第二,在增强仲裁透明度方面,本文采纳中间立场,既反对过度的秘密性,也反对过度的透明性,主张适度地放开秘密性,既保证仲裁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也保证法庭之友享受到知情权、参与程序权。如果是这样,那么秘密性与公开性就找到了平衡点,从而为我国应对透明度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应对策略。第三,在面对强制性仲裁问题上,本文不赞同我国采纳“完全接受”的模式,主张针对不同国家采取灵活掌握的做法,避免做出极端的选择。本文的不足之处是:第一,虽然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但理论研究所占比重还是大于实证研究。这是因为笔者缺乏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亲身经历,只能收集到一些主要国家的相关资料,对其他各国的一些观点和做法了解有限,难以更多地展开实证研究。第二,在所提政策建议中,未能涉及到具体条文的内容。比如,关于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问题,本文虽然在政策建议中较为详细地列出了立法的原因与目的、上诉程序、上诉理由、上诉小组成员组成、上诉程序与期限、上诉对象、上诉结果、上诉费用与担保以及其他问题,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框架性建议,不是明确的、精细的条文形式。
钟英通[9](2013)在《WTO争端解决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WTO成立之初,其争端解决机制受到了实务界与学术界普遍赞誉,该机制通过“反向一致”的决策方式形成的事实上的“强制管辖权”是这个争端解决机制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对于WTO争端解决管辖权问题,国内外学者都还缺乏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例如,有的学者仅关注到了管辖权问题中的一个方面,或者仅从某一个切入点来看待管辖权问题,未能给予全面的探讨;有的尽管总结出与管辖权相关的诸多内容,却未能将其归纳分类,将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这样的现状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然而,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无论在国际法领域还是在国内法领域,管辖权均是司法机构审理案件的基础,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所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管辖权就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的逻辑起点,它直接决定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依据那些法律针对哪些问题可以作出决定,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其次,它还涉及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为司法机构而享有的司法权力的问题,也涉及到成员方经济主权的问题。再次,从国际法治的角度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管辖权是该机制的一项重要创举,对WTO争端解决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对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文献总结和案例分析的方式,本文对与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相关的一些列重要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予以了关注。一方面,本文以国际法学界有关管辖权问题的理论成果为基础,同时借鉴国内诉讼法学界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讨,对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基本内涵与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与归纳。另一方面,本文还特别对上诉机构就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回应进行了总结,这对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六个部分展开论述:引言部分列举了国内外学界以及上诉机构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问题的论述,展示了当下学界与实务界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问题的研究现状,指出现阶段还缺乏对该问题的系统性研究。第一部分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产生的背景与法律渊源进行了分析。本文并未通过对GATTWTO体制的演进过程来进行叙述,而是将视野扩展到国际关系领域,充分借鉴了国际关系中“法制化”的概念,指出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的产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逐渐“法制化”这一大趋势的产物。此外,本文还梳理了WTO涵盖协定中所有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条款,明确了管辖权的法律渊源。第二部分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由WTO争端解决机构所享有的强制司法管辖权。本文特别对管辖权的“强制性”进行了澄清,指出WTO争端解决管辖权是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司法领域所出现的一种从传统的“合意范式(consensual paradigm)”向“强制范式(compulsory paradigm)”的根本性转变的产物,WTO立法者们的目的就是建立一种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部分以相关上诉机构报告为基础,对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按性质将其分为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属时管辖权。其中对物管辖权包括:对诉求的管辖权、对案件性质的管辖权和对具体争议措施的管辖权。对人管辖权现阶段仅限于WTO成员方,但面临着诸如“法庭之友”等问题带来的新变化。属时管辖权则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案件的时间起点为WTO成立之时。第四部分则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总结。由于DSU对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存在空白或漏洞,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从而丰富了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内容。第五部分探讨了WTO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发展取向,提出了针对管辖权制度缺陷的改革建议。
严蓉[10](2006)在《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文中指出短短的十年时间,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同样年轻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十年间,WTO成员已经提起了300多起争端,其中大部分的争端经磋商、或专家组、上诉机构等程序得到了解决,并形成了95个专家组报告和65个上诉机构报告。这些报告对成员方、对后案具有怎样的地位呢?本文拟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就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文章从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入手,说明从GATT到WTO的发展是一个从政策导向到规则导向的不断“渐进发展”的过程,其对于增强弱势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和信任,提高争端解决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并认为正是这种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使得政治色彩在WTO的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步淡出,转而侧重于严格按条约文本、目的和宗旨解释条约,约束成员方权利和义务,这就为WTO争端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带来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WTO强制管辖权、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并通过与国际法院、北美自由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认为,不管是在管辖范围,还是在执行力上,前者较后两者在广度、深度、力度上要强得多。随后,文章通过对《WTO协定》和DSU文本的分析,以及WTO争端解决报告执行的实践进一步印证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及其对内国法律的影响之必然性。具有了实现影响之必然性,那么,其对内国法律实施影响的中介为何?作者以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先例效力的确立,为实现这种影响搭建了一座桥梁,前案的判决对后案具有了事实上的先例效力。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效力不仅限于争端当事方,而且旁及到整个WTO成员甚至整个国际社会。最后,文章从法创制及实施的不同阶段、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和执行的实践三个方面具体地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WTO上诉机制概述 |
1.1 上诉机制的建立 |
1.1.1 上诉机制建立的过程 |
1.1.2 上诉机制建立的原因 |
1.2 上诉机制的具体内容 |
1.2.1 上诉机构的设立和成员 |
1.2.2 上诉机制的工作程序 |
1.2.3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 |
1.2.4 上诉机制报告的产生和通过 |
1.3 上诉机制的特点 |
1.4 上诉机制的实践 |
第2章 WTO上诉机制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2.1 上诉机构的设置与选任问题 |
2.1.1 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设置不足 |
2.1.2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条件不明确 |
2.1.3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表决规则不适当 |
2.2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和期限问题 |
2.2.1 上诉机制审查范围难以界定 |
2.2.2 上诉机制审查期限过短 |
2.3 上诉机构的报告问题 |
2.3.1 上诉机构报告中不必要裁决 |
2.3.2 上诉机构报告被当做裁决依据 |
2.3.3 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缺乏监督 |
第3章 WTO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 |
3.1 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1 美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2 欧盟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3 我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4 归纳各方改革的争议焦点 |
3.2 WTO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设想 |
3.2.1 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方面 |
3.2.2 上诉机构审理范围及期限方面 |
3.2.3 上诉机构报告方面 |
3.2.4 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方面 |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违法性研究 ——以新一轮“301调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沿革 |
一、“301条款”的立法背景 |
二、“301条款”的立法演变 |
三、“301条款”的立法内容 |
第二节 美国“301调查”的法律规范 |
一、“301调查”的实体法规范 |
二、“301调查”的程序法规范 |
三、“301调查”的法律规范评析 |
第二章 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美国适用“301调查”的历史概况 |
一、历史上美国适用“301调查”的总体概况 |
二、历史上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概况 |
第二节 美国对华实施“301调查”的案例分析 |
一、“入世”前对华频繁启动“301调查” |
二、“入世”后对华新能源补贴的“301调查”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新一轮“301调查” |
第三节 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案件评析 |
一、中美“301调查”争端由来已久 |
二、对华发起“301调查”的动因 |
三、对华启动“301调查”的真实意图 |
第三章 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实体违法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对华“301调查”违反美国国家义务 |
一、对华“301调查”违反美国承诺的《政府行动声明》 |
二、对华“301报告”的不实证言违反美国国家义务 |
第二节 美国对华“301 调查”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 |
一、违反GATT1994 第1 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违反GATT1994第2 条“关税减让”原则 |
三、违反DSU第23 条“加强多边纪律”原则 |
第三节 美国对华“301调查”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一、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
二、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三、违反平等互利原则 |
第四章 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程序违法性分析 |
第一节 美国“301调查”域外管辖权的不当性 |
一、“301条款”开创国内贸易法域外管辖的先例 |
二、美国强权下的“301调查”突破国际管辖权限度 |
三、域外管辖权冲突造成国际贸易秩序的不稳定 |
第二节 美国滥用“301调查”程序的不当性 |
一、启动调查程序门槛过低 |
二、强制磋商程序的滥用 |
三、贸易报复措施的滥用 |
第三节 参与机制和监督程序的缺乏透明度 |
一、征税听证参与机制的不透明 |
二、征税的前置评论排除程序不透明 |
三、新增的征税产品排除程序不透明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策略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我国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二、设立专门负责对外应诉的权威机构 |
第二节 完善应对“301调查”的法律救济机制 |
一、寻求WTO框架下法律救济 |
二、寻求美国国内法下的法律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应对“301调查”的具体策略 |
一、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
二、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概述 |
(一)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含义 |
(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 |
1.专家小组的设立 |
2.专家小组报告及上诉机关报告的通过 |
3.报复授权请求的通过 |
(三)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法律渊源 |
(四)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意义 |
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利弊分析 |
(一)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有关争议 |
(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优点 |
1.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加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 |
2.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使争端解决的可预见性得到增强 |
3.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争端解决效率的提高 |
4.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争端解决机构威慑力的加强 |
(三)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存在的问题 |
1.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可能违背决策的公正性 |
2.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表决机制形同虚设 |
3.反向协商一致原则通常会导致执行难问题 |
4.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强制管辖权与国家经济主权发生冲突 |
三、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完善建议 |
(一)以民事审判程序为完善的基本程序 |
1.民事审判程序的内涵 |
2.民事审判程序下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完善总思路 |
(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完善的具体办法 |
1.关于违背决策公正性的完善建议 |
2.关于表决机制形同虚设的完善建议 |
3.关于执行难问题的完善建议 |
4.关于强制管辖权与国家经济主权冲突的完善建议 |
(三)对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完善成果的保持 |
1.各成员自觉遵守程序规则 |
2.加强成员们遵纪守法意识 |
3.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发展中的国家主权概念 |
一、现代国家主权的历史形成 |
(一)早期主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二)现代国家主权体系的形成 |
二、战后国际社会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
(一)国家责任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
(三)超国家理论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
三、国家主权的再定义 |
(一)国家主权概念概述 |
(二)国家主权概念解释论 |
(三)国家主权概念重构论 |
四、小结 |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限制 |
一、国家主权限制的理论依据 |
(一)国家同意 |
(二)国际习惯 |
(三)国际强制法 |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及其准司法性 |
(一)排他的强制管辖权 |
(二)自动通过的裁决报告 |
(三)有力的执行保障 |
三、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主权限制的理论争议 |
(一)争端解决机制准司法性的合法性问题 |
(二)争端解决机构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问题 |
(三)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报告的执行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审理程序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
一、审查范围与国家主权 |
(一)“评审标准”带来的审查权限的有限性 |
(二)审查对象的明确性与裁决建议的宽泛性 |
二、案件参与人与国家主权 |
(一)外部律师实质性参与问题 |
(二)案件参与人的身份定位问题 |
三、法律解释与国家主权 |
(一)法无明文下的主权权利义务的确立 |
(二)含义不清下的主权权利义务的明晰 |
(三)不同条文下的主权权利义务的协调 |
四、小结 |
第四章 WTO争端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
一、国家对境内人和物的保护职责 |
(一)国家对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的设定 |
(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
(三)国家对公共道德的维护 |
二、国家对境内事务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式 |
(一)国家的税收主权 |
(二)国家的自主决策权 |
(三)国家的管理手段自择权 |
三、国家参与国际合作及其组织架构的选择 |
(一)关税同盟的WTO合规性 |
(二)超主权国家联合体的合规性 |
四、小结 |
第五章 WTO争端解决执行程序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
一、管辖权扩大与自我约束 |
二、国际合作与单边主义 |
三、制度选择自由与WTO合规性 |
四、小结 |
第六章 WTO争端解决中的国家主权规制与协调 |
一、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家主权事项的考量因素 |
(一)国家同意的确立 |
(二)具体规则的实质性审查 |
(三)WTO目的和宗旨的相符性 |
二、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家主权事项的平衡策略 |
(一)证据规则策略 |
(二)个案审查策略 |
(三)回避策略 |
三、加强以规则为主导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建设 |
(一)重新定位国家主权主张,善用WTO规则 |
(二)强化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
(三)推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
四、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强制管辖权的确立——常设国际法院的创新 |
第一节“强制管辖”理念的由来 |
第二节 选择条款的出现 |
一、选择条款的立法历程 |
二、选择条款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三、选择条款制度的反思及出路 |
第二章 强制管辖权的承继——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权 |
第一节 旧金山会议:延续性的新法院诞生 |
一、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的确立 |
二、任择强制管辖权的修订 |
第二节 任择强制管辖权的主要问题探讨 |
一、接受强制管辖的承诺声明 |
二、任择强制管辖权声明的保留 |
三、任择强制管辖权的评价 |
第三章 强制管辖权理念的新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WTO的强制管辖制度 |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管辖制度 |
一、《公约》强制管辖权的基础 |
二、《公约》强制管辖的特征和范围 |
三、正视公约强制管辖的重要性 |
四、“南海仲裁案”中的强制仲裁 |
第二节 WTO中的“强制管辖权” |
一、WTO争端解决制度的特征 |
二、DSU强制管辖的确立 |
三、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的嬗变 |
四、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的讨论 |
第四章 强制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强制管辖权存续之困境 |
一、强制管辖权声明保留的制约 |
二、对强制管辖权的异议 |
三、程序性之不出庭 |
四、实体性之管辖权冲突 |
第二节 我国与国际司法机构强制管辖权的关系 |
一、中国对待强制管辖权的立场及背景分析 |
二、中国应对强制管辖的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国家对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研究 ——以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对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比较 |
一、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 ICJ 的态度 |
(一) 发达国家对 ICJ 的态度 |
(二) 发展中国家对 ICJ 的态度 |
(三) 中国对 ICJ 的态度 |
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 |
(一) 发达国家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 |
(二) 发展中国家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影响国家对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历史分析 |
一、 从 PCIJ 到 ICJ |
(一) PCIJ 的创设过程 |
(二) ICJ 的创设过程 |
二、 从 GATT到 WTO |
(一) 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立过程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立过程 |
三、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比较 |
(一)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历史发展的相同点 |
(二)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历史发展的不同点 |
四、 影响各国对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历史因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影响国家对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制度分析 |
一、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比较 |
(一) 管辖权种类比较 |
(二) 管辖对象比较 |
(三) 管辖范围比较 |
(四)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对国家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二、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裁判机构的组成 |
(一) ICJ 法官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的构成 |
(二) ICJ 法官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的资格 |
(三) ICJ 法官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举 |
(四)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裁判机构对国家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三、 ICJ 法官和 WTO 专家组/上诉机构进行的法律解释 |
(一)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 |
(二) ICJ 的法律解释实践 |
(三) WTO 的法律解释实践 |
(四) ICJ 和 WTO 裁判机构法律解释对国家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四、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据规则 |
(一)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比较 |
(二)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明标准比较 |
(三)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友”制度比较 |
五、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判决执行 |
(一) ICJ 判决的执行 |
(二) WTO 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 |
(三) ICJ 判决和 WTO 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对国家参与积极性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国家对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国际关系理论分析 |
一、 现实主义视角:大国政治的影响 |
(一) ICJ:大国回避、发展中国家谨慎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大国主导、发展中国家谨慎对待 |
二、 自由主义视角:利益计算的影响 |
(一) ICJ:发达国家相对消极、发展中国家相对积极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对消极 |
三、 建构主义视角:信念的影响 |
(一) ICJ 的建构主义体现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主义体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高国家参与 ICJ 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的途径 |
一、 ICJ 的完善建议 |
(一) ICJ 管辖权的完善 |
(二) ICJ 法官的完善 |
(三) 判决执行 |
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 专家组/上诉机构成员的组成和选举 |
(二)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 |
(三) DSB 裁决执行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根源—入世议定书冲突 |
第一节 条约冲突理论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的冲突 |
二、命令性条款之间的冲突 |
三、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条款的冲突 |
四、命令性条款与免责性条款的冲突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冲突产生的基础 |
一、入世议定书冲突产生的理论基础 |
二、入世议定书冲突的程序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入世议定书的争端实践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案件基本情况 |
一、入世议定书争端的整体进展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涉及的冲突类型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核心问题 |
一、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问题 |
三、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性质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条款的分类 |
一、学界对入世议定书条款分类 |
二、本文对入世议定书条款分类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的性质 |
一、学界对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的性质分析 |
二、入世议定书差异性条款—条约的保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入世议定书争端的管辖权研究 |
第一节DSB争端管辖权概述 |
一、DSB的争端管辖权 |
二、DSB争端管辖权的特征 |
三、DSB争端管辖权与其他相关管辖权的比较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不属于DSB管辖权范畴 |
一、DSB就管辖权范畴的实践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与DSB管辖权范畴的比较分析 |
三、DSB强制管辖权的突破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争端管辖权的归属 |
一、由WTO权力机关管辖 |
二、由选择性仲裁庭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的关系 |
第一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诸协定联系的基础—一揽子承诺 |
一、“一揽子承诺”的形成与发展 |
二、“一揽子承诺”涵盖内容 |
三、“一揽子承诺”的性质 |
第二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联系 |
一、“组成部分”的界定 |
二、“WTO协定”的界定 |
三、入世议定书并入条款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入世议定书与WTO其他协定的联系标准 |
一、“一揽子承诺”下的实践和分析 |
二、入世议定书争端中的实践和分析 |
三、入世议定书争端与一揽子承诺的冲突与解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与章节结构 |
1.5 创新与不足 |
2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
2.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2.1.1 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分类 |
2.1.2 不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手段 |
2.1.3 投资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受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手段 |
2.1.4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手段 |
2.2 MAI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2.2.1 MAI草案的诞生 |
2.2.2 MAI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2.2.3 MAI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
2.3 ICSID争端解决机制 |
2.3.1 ICSID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
2.3.2 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2.3.3 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
2.4 NAFTA争端解决机制 |
2.4.1 NAFTA简述 |
2.4.2 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
2.4.3 对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
2.5 WTO争端解决机制 |
2.5.1 WTO争端解决机制简述 |
2.5.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 |
2.5.3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 |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3.1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3.1.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
3.2 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3.2.1 在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创建两大程序 |
3.2.2 不能照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原则 |
3.3 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 |
3.3.1 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 |
3.3.2 ICSID仲裁裁决监督机制的严重缺陷 |
3.3.3 进一步实现ICSID仲裁机制的公正性 |
3.4 建立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主要内容 |
3.4.1 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现实基础 |
3.4.2 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模式 |
3.4.3 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具体内容 |
3.4.4 构建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影响 |
4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问题 |
4.1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的新发展 |
4.1.1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及其解决路径 |
4.1.2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在增加透明度方面的主要尝试 |
4.2 投资争端仲裁的程序公开问题 |
4.2.1 登记的公开 |
4.2.2 庭审的公开 |
4.2.3 仲裁裁决的公开 |
4.2.4 秘密信息保护的标准 |
4.3 程序公开的法律价值 |
4.3.1 适度的程序公开有助于实现投资争端仲裁结果的公正 |
4.3.2 适度的程序公开有助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利益 |
4.3.3 适度的程序公开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投资仲裁的信任度 |
4.4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庭之友问题 |
4.4.1 法庭之友的主体问题 |
4.4.2 利害关系的证明 |
4.4.3 仲裁庭接受第三方陈述的自由裁量权 |
4.4.4 法庭之友在仲裁程序中参与庭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
4.4.5 法庭之友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的法律价值 |
4.5 实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秘密性与透明度的平衡 |
4.5.1 秘密性仍是投资仲裁的基础 |
4.5.2 绝对的秘密性引起人们对投资争端仲裁正当性的质疑 |
4.5.3 透明度应是投资争端仲裁秘密性的合理例外 |
4.5.4 发达国家对增加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态度 |
4.5.5 发展中国家对增加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透明度的态度 |
5 国际投资争端的强制性仲裁 |
5.1 强制性仲裁概述 |
5.1.1 强制性仲裁的含义 |
5.1.2 强制性仲裁的“强制性” |
5.2 强制性仲裁的背景分析 |
5.2.1 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 |
5.2.2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
5.3 东道国态度的转变 |
5.3.1 与外交保护的比较 |
5.3.2 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比较 |
5.3.3 与外国法院诉讼的比较 |
5.3.4 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 |
5.4 强制性仲裁的运行模式 |
5.4.1 强制性仲裁的启动 |
5.4.2 强制性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
5.4.3 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
5.5 强制性仲裁的作用 |
5.5.1 对国际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影响 |
5.5.2 对投资者母国和投资东道国的影响 |
5.5.3 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体系的影响 |
5.6 对强制性仲裁的反思 |
5.6.1 强制性仲裁机制的缺陷 |
5.6.2 强制性仲裁与国家主权 |
5.6.3 强制性仲裁与公共政策 |
6 中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实践与对策 |
6.1 中国对ICISD一般仲裁管辖权的实践 |
6.1.1 中国参加ICISD和缔结双边投资协定的概况 |
6.1.2 中国政府对国际仲裁问题的态度转变与问题 |
6.1.3 中国应对双边投资协定新规的对策 |
6.2 中国应对ICSID仲裁上诉机制的对策 |
6.2.1 密切关注并努力探讨ICSID仲裁上诉机制构建的动向 |
6.2.2 全面考察上诉制度可能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
6.2.3 对ICSID仲裁上诉机制审慎应对 |
6.2.4 主动承担发展中大国的责任,推动全球多边综合性投资条约的缔结 |
6.3 中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对策 |
6.3.1 增强主动参与意识,积极利用透明度改革维护自身利益 |
6.3.2 适度增加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 |
6.3.3 完善我国的投资立法 |
7 研究结论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WTO争端解决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外学术界研究现状 |
(二)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观点 |
(三)国内学术界研究现状 |
(四)小结 |
一、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产生的背景与法律渊源分析 |
(一)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产生的背景 |
(二)WTO 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法律渊源 |
二、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性质 |
(一)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法律性质分析 |
1.国内法上的管辖权 |
2.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是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 |
3.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权力 |
4.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延伸至裁决执行阶段 |
(二)WTO 争端解决中的“强制管辖权”问题分析 |
三、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
(一)对物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 |
1.对诉求的管辖权 |
2.对案件性质的管辖权 |
3.对具体争议措施的管辖权 |
(二)对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 |
(三)属时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TEMPORIS) |
四、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的管辖权问题 |
(一)法律适用上的管辖权 |
1.管辖权与可适用法(applicable law) |
2.并入说与自足说之争 |
3.实践中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 |
4.WTO 争端解决中的可适用法 |
(二)审查标准(STANDARD OF REVIEW) |
1.审查标准的含义 |
2.在“完全遵从”与“重新审查”之间 |
(三)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问题 |
1.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
2.国内法(municipal law)的审查问题 |
3.完成分析(completing the analysis)——发回重审权的缺失 |
五、WTO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发展取向 |
(一)法律适用上的管辖权 |
(二)审查标准 |
(三)上诉机构的管辖权 |
(四)裁决执行上的管辖权 |
1.第21.3(c)条仲裁程序仲裁员的管辖权 |
2.第21.5 条专家组的管辖权 |
3.第21.5 条专家组程序与第 22.6 条仲裁程序的次序问题(sequencing problem)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性 |
1.1 从政策导向到规则导向的嬗变 |
1.2 强制管辖权的确立 |
1.3 强制执行力的确立 |
1.4 对内国法律影响之必然性 |
2. WTO争端解决报告对成员方构成的义务及执行实践 |
2.1 对成员方构成国际法义务之条约依据 |
2.2 对成员方构成国际法义务之实践依据 |
3.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 |
3.1 “先例效力”的理论及争议 |
3.2 对内国法律影响之中介 |
4. 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具体影响 |
4.1 从法律实施不同阶段的视角 |
4.2 从法律适用的视角 |
4.3 从报告执行实践的视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原创性声明 |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四、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D]. 张泽众. 南昌大学, 2020(01)
- [2]美国对华适用“301调查”的违法性研究 ——以新一轮“301调查”为视角[D]. 姜彩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研究[D]. 王月.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4]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实证研究[D]. 吴兆丰.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管辖问题研究[D]. 唐奥平. 苏州大学, 2017(04)
- [6]国家对国际司法程序的态度研究 ——以ICJ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为视角[D]. 崔悦. 吉林大学, 2015(08)
- [7]WTO加入议定书研究 ——以WTO争端解决为视角[D]. 王琢.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辛宪章.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8)
- [9]WTO争端解决管辖权法律问题研究[D].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10]WTO争端解决报告对内国法律之影响[D]. 严蓉. 湖南师范大学, 2006(09)
标签:国家主权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wto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南海仲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