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一份不应归档的公函引发案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说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王哲[3](2020)在《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说明在民族危亡的历史背景下,国立六中的建校过程充满艰辛,是中华民族苦难历史的缩影。国立六中的建校史是一部苦难师生的流亡史,充满浓重的战时色彩。“九一八”事变之后,东北流亡学生纷纷涌入关内平津等地,此为流亡学生之嚆矢。迨至“七七”事变爆发后,平津陷入日军敌手,华北危急,大量中等学校学生南下流亡,迁至后方地区安置。山东部分中等学校师生在教育厅及教职员的带领下,南下迁至河南赊旗镇,成立山东省联合中学(即国立第六中学前身)。在这之后,国立六中先后落脚河南、湖北,后转经陕西,最后到达绵阳,流亡师生们在此度过余下的战时时光。国立六中的建校也是充满生机的历史,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成为学校发展的核心理念。国立六中落户四川绵阳之后,开始其战时教育新阶段。以国立六中为代表的国立中学团体确立起校务会议决策机制,学校教职员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参与到国立中学的管理过程中。国立六中的教职员在战前便有密切的联系,或是求学时期的同学关系,或是任职一校或机关的同事关系,或是师生关系。教职员之间错综复杂而又密切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一个坚实的战前山东教育界团体力量,坚守其教育宗旨。救亡与启蒙,成为国立六中教学中的两个主要特点。在教学活动中,我们看到以民族国家复兴为主流叙事的附加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中,教职员所强调的民族危亡意识。与此同时,启蒙课程和教育并未缺失。教员在课程中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冶于一炉,而难解难分。学生仍然能够在贷金中保证其人格上的独立,而担负其工作后的偿还责任。贷金意在培育人才,不失国家保育人才之美意,非为养成徒劳寄生之辈。学校为保障学生享受贷金之利而与教育部几番博弈,试图为学生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学校成为保障师生利益的法团,而向国家争取最大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国家强调学生身体的健康,是以为国效劳为目的,强调对于学生身体的规训和使用。健康的体魄与国家的强盛结合起来,身体成为国家富强的重要保障。与国家的目的不同,国立六中教职员关注学生身体各方面,尽量保障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六中强调对于乡梓父老请托和诺言的践行,是出于一种为人父母的感同身受。国立六中教员既是学生求学路上的指路明灯,又是他们生活上的保姆。在国立六中所藏图书中,既藏有有关党化教育的着作,也收藏其他类型的着作。国立六中师生阅读世界之丰富,而这种多元开放自由的阅读条件,开阔师生眼界,有利于其自由主义品格的养成。在国立六中的校园纪念日活动中,学校当局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纪念日秩序的遵循和安排,将政治纪念活动楔入学校教育秩序之中,这也是意识形态教育活动中的一部分。在国立六中的纪念实践中,校园虽然有相关的纪念活动,但与社会上的纪念相比,其纪念日数目、纪念活动范围等规模都大大缩小。教育对于政治侵入存在一定抵制,而强调其相对独立自主的自由主义教育空间。此外,从党团冲突和学生参军等问题上看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夹杂在党团、民族大义问题之中。教育支配党团和党团支配教育之间的冲突,学生往往成为这些冲突的牺牲品而被推到前台,其背后是行政当局与党团代表之间的利益博弈。抗战时期,中学生是参军的主力,而研究一直受到忽略。与以往对于抗战时期学生参军的颂扬不同,从国立六中学生参军活动中看到,参军成为部分贫穷学生的出路所在,有助于纾解其所面对的困境。国立六中的生存和发展与地方社会密切相关,国立六中在遵照国家政策而带动地方教育复兴的同时,也在服务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寻求生存空间。国立六中因其国立身份,既是地方教育发展的引擎,又成为拦阻与地方社会融合的隔断。国立六中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地方社会原有的自治秩序,而呼求新的管理方式的出现。在一些经济利益上,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产生角逐。面对民族国家要求与自身秉持的自由主义教育之间的冲突,国立六中是民族危机下孕育出的产物,但在其内核仍然是自由主义的教育理念。国立六中面对强势国家意志的管制,并没有展开激烈的对抗,而是将国家的意志创造性的转化成其发展的资源和凭借。民族主义的确进入国立六中,但已不再是原有的状态,而是得到消解。战前,山东教育界受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而培育起一批秉持自由主义教育理念的教职员群体,这一群体成为战时国立六中教职员群体的基干力量。在国立六中教职员的保育之下,自由主义之花并未夭折,反得欣欣向荣之象。国立六中在抗战时期培育几千名学生,有很多学生成长为各行业的优秀人才,为海峡两岸的发展和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金雪[4](2020)在《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全面从严治党,必然在提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上有所体现。党支部工作公文的写作与处理,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现阶段,还未有以朝鲜语编撰的比较完整的党支部常用公文体系的书籍。在朝鲜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里年纪比较大的党务工作者的汉语能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在参考以汉语撰写的公文书,掌握并熟练地运用党支部常用公文写作方面存在着困难。译者选择翻译项目作为硕士学位论文,以欧阳旭辉所着的“新时代党建工作实务与创新”系列丛书当中的《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为文本进行了汉朝翻译实践工作,在此基础上撰写翻译实践报告。该书依据党和国家最新公文法规的规范要求,紧密结合党支部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将党支部常用公文统一进行归类,共分6章,列举49种常用公文范例,力争展现一个完整的党支部常用公文体系,涵盖党支部常用公文的主要部分。同时,对公文写作概念、注意事项、特点、要求和方法进行详细深入的介绍,并精心选取例文,大大方便了党支部公文初学者的学习和使用。译者翻译整本书,全文近9万5千字,译成朝鲜语12万4千余字,目前尚无朝鲜语译本。译文的目标读者是朝鲜族地区汉语能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和各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里需要用朝鲜语撰写公文的党务工作者。译者选择这部作品翻译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这些党务工作者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在优化思维素质、政治素质和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上,提供有益帮助。本翻译实践报告的主要对翻译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阐述,该翻译实践报告由五个部分组成。在第一章,译者阐述了翻译这部作品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是翻译项目概述部分,其中包括翻译项目材料的介绍、作者简介与作品介绍。第三章里,对翻译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分为译前分析和译前准备。第四章是翻译案例分析,这部分是翻译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译者从中国特色词汇、句子的处理方面,根据翻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出代表性的例子,采取多种翻译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译例分析。最后,第五章是对该翻译实践报告的总结,阐述了翻译项目整个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自身翻译能力和翻译理论学习等方面做出了总结。译者通过本次翻译项目的准备,在翻译能力上有所提高,也深深体会到了翻译的艰苦,也意识到自己仍有不足之处,还需要长久的磨练。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译者会更加谦逊好学,不断提升翻译能力,努力成为一名输入量足,输出能力强的优秀翻译者。
邱伟伦[5](2020)在《法院副卷公开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法院副卷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六十余载,在保障中国司法权的公平、公正、高效和有序运行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其设计之初衷在于将某些具有特殊性的司法材料作为司法机密保存,禁止外部人员查阅。这一制度在过去司法资源匮乏且利益冲突规模较小与较少的时代尚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今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进程中便显得尤为格格不入。其对审判独立、司法公信力带来的影响也广为诟病。在阳光下散播正义,让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法院副卷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在司法实践中公开性与保密性是一组天然的矛盾。公开性,保障着司法行为的公平与公正;保密性,则主要服务于司法行为的效率和效能。法院副卷制度就身处于这样的一组矛盾之中。副卷中的材料多是法院认为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主观性材料。从重庆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最牛公函”到“陕西国土局矿权案”,再到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王林清所涉“凯奇莱案”的相继披露,都让公众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法院副卷制度掩盖了太多的司法内幕,有悖于司法公开原则,其所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已经深刻地负面影响了法院的正义形象。在令人唏嘘不已的同时,也难免让世人产生一种错觉:法院副卷制度中存在有着某种巨大的负能量——推动司法向假性“协同主义”靠拢,让法院审判形同“走秀”。法院副卷深刻地影响着法官的主观意志,左右着裁判结果,并游离于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之外。法院副卷制度在我国长时期的广泛适用中,积累了大批的“受众”,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都使得法院副卷公开难上加难。若想实现法院副卷科学有序的公开,首先必须追根溯源。文章对法院副卷的内涵和发展历程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结合实践情况归纳其所存在的问题。其次,文章主张将司法公开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分别作为法院副卷公开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为构建法院副卷公开制度保驾护航。再次,文章主张在确立这一制度时,要处理好所要面临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使得两者并行不悖,为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铺好道路,以实现预期成果。最后,在副卷制度的改革措施上,文章从改革路径、制度设计、配套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思考,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节方面的分析,以期增加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渐进式实现法院副卷的全面公开。
欧阳海群[6](2020)在《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文中指出抗战时期,“汉奸”问题对我国的抗战事业产生极大影响。战后,在武汉民众舆论的推动下,武汉地区进行了一系列惩治汉奸活动。本文通过整理各类史料,对武汉地区战后惩奸情况予以论述。武汉战后惩奸主要经过如下步骤,即检举汉奸、逮捕汉奸、通缉汉奸、对汉奸提起公诉、对汉奸进行审判以及对汉奸的财产进行清理。检举汉奸既有民众检举,也有各机关单位检举。总体而言,检举汉奸的情况并不乐观。至于逮捕汉奸,在经过一系列明争暗斗后,主要由武汉警备司令部以及军统武汉办事处办理,其他部门协办,捕奸行动在早期较为迅速,捕获了大批汉奸,至1947年始,捕获汉奸数骤然下降。通缉汉奸一事,根据档案数据得知,通缉汉奸数较少。武汉的汉奸公诉主要由湖北省高等检察院负责,根据目前已有的材料可知,提起公诉的人数较少,引起武汉民众不满。汉奸的审判工作,除了军事汉奸由武汉行营军法处负责外,其余汉奸主要由湖北省高等法院负责。高院在审判汉奸时,出现了一系列包庇汉奸、徇私枉法的行为,文中主要以典型案件高云青案、姚春阶案为例,揭露了汉奸案件处理过程中,汉奸与案件处理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汉奸背后暗箱操作以及审判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读对汉奸案件审判的巨大影响。汉奸财产的清理情况更是混乱,清理汉奸财产机构众多,变更频繁,且出现众多部门共同处理“逆产”的情况,以至于汉奸财产工作处理结束,并无出现较为明确的清理汉奸财产数目总数。通过对战后武汉惩奸情况进行分析得知,战后武汉惩奸活动虽取得一定成果,使部分汉奸得以惩治,但是仍存在惩奸不力的问题,而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四点,即战后复杂的政治形势、惩奸条文存在不足、各机关人员对汉奸进行包庇以及职权划分不明,执行混乱。
陈辞[7](2020)在《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此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的实现,也为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为践行落实司法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积极创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司法公开不足以及司法公开形式化等问题。而其中很少出现在大众视野却又具有重要地位的法院副卷制度,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硬伤与问题。副卷与正卷是我国法院案卷卷宗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起着客观真实记录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与正卷可对外公开的性质相反,副卷被最高院199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以下简称《秘密规定》)定义为“审判工作秘密”,不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查阅。由于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的性质,副卷又被称为中国审判的“黑匣子”,而副卷制度的相关问题也较少被深入研究。因此,笔者认为对副卷制度进行改革将是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而对“副卷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为此,本文以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当前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以此作为后文研究的基础。通过介绍副卷的基本内涵和制度沿革来展现法院副卷制度的应然样态,并通过探讨副卷制度产生的原因来了解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为了更深入研究法院副卷制度,笔者于2019年在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进行实地实习与调研,以亲自蹲点查阅副卷的方式提炼和总结了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在量化研究与质性分析基础上,客观剖析我国当前副卷制度的问题之所在。然后,继续深入分析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改革和完善副卷制度的具体建议,并在最后结论中进一步提出法院副卷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及研究趋势。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法院副卷的基本内涵及制度沿革。首先对法院副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将副卷与正卷进行内容对比,明确副卷的材料范围和特点。并对我国法院副卷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沿革的梳理,将副卷的制度形成及发展脉络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第二章主要探讨法院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主要包括司法神秘主义传统的留存以及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而副卷制度存续的现实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为了保障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二是避免案涉秘密及隐私的泄露;三是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及稳定性。第三章主要归纳总结法院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以及所引发的负面影响。首先,采用实地调研的研究方法,对来自C市中院的200份诉讼副卷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一线审判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整理出实然的副卷样态。进而归纳出副卷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判而后录”情况、审委会讨论记录反映出制度弊端、副卷中案件请示汇报类材料占比较大以及副卷材料标准缺乏统一规定。更深一步,结合相关文献阅读剖析出副卷制度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一是加剧了合议制的虚置;二是削弱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三是限缩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四是违背了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第四章主要分析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于其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应然之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以及促进司法自律的有效方式。此外,文章选取具有争议的三大副卷材料的公开问题进行探讨,即通过对合议庭少数意见、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案件请示类材料的公开进行可行性分析,来展现副卷制度改革能够顺利开展的可能性,并充分体现改革副卷制度所具有的实践价值。第五章主要在上述理论背景以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法院副卷制度的理念更新、路径探索以及制度保障提出具体建议。首先,提出改革副卷制度的总体思路,通过理念更新来引领改革。其次,对副卷关联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应不断优化合议庭评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改革案件请示制度,为副卷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对改革副卷制度的具体路径进行理性设计,提出通过立法明确不公开内容、逐步限缩副卷材料范围、建立副卷公开对象区分制度、完善副卷公开的技术措施以及增加副卷公开的责任条款等具体建议,以期推动副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司法实质性公开的最终目标。
曾心良[8](2019)在《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国时期,人民因官署之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得依法向特定官署提起诉愿以请求救济。综观既有研究,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文献整体数量十分匮乏,呈现出明显的研究断层;另一方面,民国时期的专门研究也是残缺的,主要集中于1930年国民政府诉愿法出台至1935年诉愿法第一次修正的时间段内,没有完整地展示出前段的形成过程及后续十几年的诸多变化。并且,从研究范式上看,重实用、轻理论,深度和精度明显不足。关于民国时期诉愿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也欠缺具备足够数据支持的宏观判断。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本文确定了涵盖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在内的较为全面的研究范围,以及以法解释学和实证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为了全方位呈现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除引言部分外,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章,采用总分结构,先探寻诉愿之由来、阐释诉愿之涵义、梳理诉愿之法律依据及主要特点,再依序详细分析诉愿制度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如下:第一章,何谓诉愿。经考证,“诉愿”一词并非渊源于古代汉语,而是日本明治维新后为构建行政救济制度专门创造的制度名称,于清末修律过程中译校得来。梳理和总结日本早期诉愿学说和民国时期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可知,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诉愿之性质为公民的行政申诉权,行使诉愿权必须坚持依法诉愿原则;诉愿之功能为救济人民受行政处分损害的权利或利益;诉愿之对象为一般为原处分官署之上级官署;诉愿之内容,为要求特定官署依行政程序对原处分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民国时期,诉愿不仅有明确的宪法层面的依据,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更相继出台专门的诉愿法予以规范和保障。相比于同时期功能相近的其他救济制度或程序,诉愿具有门槛低、成本低、效率高、有程序保障的优势,也更符合人民于历史中养成的申诉习惯,因而为民国时期最有效、最简捷之行政救济方法。第二章,诉愿事项。不同于日本行政诉愿法对诉愿事项的列举规定,民国时期两部诉愿法都旗帜鲜明地确立了概括主义的规范模式,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敞开诉愿渠道以吸纳行政争议。与此同时,诉愿法中的管辖条款又对处分官署加以限缩,这种复合规范模式体现出了一定的立法技术。依诉愿法之正面规定,判断诉愿事项之抽象标准可厘定为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的行政处分。实践中,诉愿事项范围又通过司法院解释、“行政法院”判例以及各级行政官署公文加以反向廓清,将行政规章、内部行政行为、自治机关之处分、行政不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司法裁判、劳资争议仲裁、官吏个人违法以及国家与公民间私权争执等九类事项的排除在外。为了直观呈现当时诉愿事项的实际分布情况,基于1288份诉愿、再诉愿决定书,依现在的分类标准,对诉愿案件涉及的领域和诉愿案件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统计。第三章,人民呈诉。诉愿人为权利或利益受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直接损害之人民,不限于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亦可。公民个人、外国人可以单独提起诉愿;公民多人可以基于同一处分提起共同诉愿,但须选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并提出代表委任书;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工商会等提起诉愿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诉愿人依法享有呈诉权、知情权、委托代理权和撤销诉愿等权利。诉愿法对人民呈诉的程序要求,仅限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诉愿书。呈诉期限方面,北洋政府时期诉愿法规定为六十日,国民政府时期诉愿法缩短为三十日,诉愿期限应自官署处分书或决定书到达之次日起算,并得扣除诉愿人在途期间,期限末日为休息日时毋庸算入,其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诉愿人因事变或故障致逾期限的,只要向受理诉愿官署声明理由并获准许可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解释还确定了广泛的变通规则,人民误向非主管官署呈诉,或者向原处分官署呈诉,甚至仅仅声明异议,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有不服之表示,呈诉都被认为合法有效。这表明诉愿制度在初创期具备宽容的精神,而诉愿的行政救济属性为这些变通规则提供了的可能性和法理基础。诉愿书是人民呈诉的核心要件,作为要式文书,诉愿书之程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合法定程式的诉愿书,受理诉愿官署有权发还并要求改正。人民呈诉会产生三重法律效果,一是行政处分可以突破实质确定力,恢复或赋予特定官署的取消或变更权;二是对受理诉愿官署施加必为审查决定之拘束力;三是受理诉愿官署得因必要情形停止原处分之执行。第四章,诉愿管辖。民国时期,诉愿等级奉行二级制,即人民不服处分得提起诉愿,不服诉愿决定得提起再诉愿,经再诉愿决定,则诉愿程序宣告终止。诉愿管辖以隶属管辖为原则,即依循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挥监督权来确定诉愿管辖官署。人民对于诉愿法列举之外的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诉愿时,应按其管辖等级比照隶属关系为之。依特别法规成立,专门掌管一类行政事件或仅于特殊时期存在之特种官署,如征收审查委员会、西南政务委员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烟酒事务局、田赋管理处、卫生署、地政署等,依司法院解释及行政命令,可适用比照管辖规则受理诉愿案件。对于诉愿法列举之外的其他官署所为处分之诉愿以及对于特种官署受理诉愿所适用之比照管辖规则仍未脱逸隶属管辖原则,但比照管辖虽以行政系统之隶属关系为标准,然究以事务有无主管性质为前提。诉愿起因于官署之行政处分,一般由直接上级官署管辖,行政组织系统条块分明、职责法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很难发生诉愿管辖争议的情况。唯独一般地方官署与中央直辖之特种官署间,可能为处理某一类特别行政事务而出现权限重叠,此时并非以权限争议提交国民政府裁决,而是基于诉愿法之管辖规定,将其转化为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院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第五章,案件处理。中央及地方官署中具体负责处理诉愿案件之部门,尽数协助长官日常处理行政事务之一部,与下级官署及其对口部门业务往来频繁、联系密切,为维系关系,其在裁判诉愿案件时,难免因顾及情面而影响公正判断。为了从根本上谋求改变,工商部率先公布《诉愿审理委员会规则》,成立诉审会,专司处理诉愿案件。诉审会之独立性和专业化,对于提升诉愿案件审理之规范化和公正性,加快官署办理诉愿案件效率,提高诉愿决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于全国范围推广。官署对诉愿案件所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以前,应先移付具体处理之部门或机构进行管辖权调查,继而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原处分或决定官署收到诉愿人缮具的诉愿书副本后,也应积极履行答辩、送卷义务。诉愿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成立诉审会的官署,一般由诉审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受理诉愿官署应奉行全面审查原则,坚持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得依一切材料而为判断,诉愿决定之范围不受诉愿人之要求所拘束,但应以救济为宗旨,不得为不利益变更。第六章,诉愿决定。诉愿决定是受理诉愿官署对诉愿人声请有无理由,以及原处分或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断。诉愿决定具有必为性,除原处分官署自动撤销原处分或诉愿人撤回诉愿外,受理诉愿官署必须作出决定。若官署认为诉愿不应受理,则决定驳回诉愿;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为无理由,原处分或决定合法且适当,则决定维持;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有理由,则决定撤销原处分或决定;若受理诉愿官署审查后,认为诉愿或再诉愿部分有理由、部分无理由,原处分或决定部分违法或不当,则决定予以变更。经实证分析,诉愿纠错率一般为二成,经济部再诉愿纠错率更是高达近四成,这表明民国时期诉愿制度能够事实上发挥救济作用。诉愿决定为要式行为,依法应制作决定书并作成正本送达诉愿人及原处分官署。非当然无效之诉愿决定,原处分及原决定官署不得依职权改变或撤销;诉愿决定官署也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自己已作出的诉愿决定;决定官署之上级官署,除依法受理再诉愿外,亦不得本其监督权作用令决定官署更为决定;其他官署、普通法院,非有法规依据,亦莫能违反。例外的情形有二,一是原处分、原决定或再诉愿官署于诉愿、再诉愿之决定确定后发现错误,或因有他种情形而撤销原处分另为新处分,倘于诉愿人、再诉愿人之权利或利益并不因之而受任何损害,自可本其行政权或监督之作用另为处置;二是若另发生新事实,即再诉愿决定确定后另行发生与原处分原因不同之事实,与原决定之效力并无干系,当然得由该管官署另为处分。诉愿决定在性质上仍为行政处分,诉愿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诉愿决定,可以提起再诉愿;不服不当处分者,再诉愿决定为最终之决定;不服违法处分之再诉愿决定,或受理再诉愿官署久拖不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得附带请求损害赔偿。
石国景[9](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或司法鉴定是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解决医疗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医疗讼案的鉴定应当交由中医还是西医或法医来做,是民国时期就开始争论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尚无全面、深入的系统研究,本文选择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已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梳理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机构变迁的基本脉络,尝试对民国中医药诉讼案例进行整理和归纳,找出该时期案件的基本特征,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具体案例展开详尽的个案分析,较全面的展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制度化历程,以期为当今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借鉴。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通过中国知网、万方、VIP中文科技、社会期刊等数据库收集近10年对民国时期中医药纠纷研究文献。同时为获得更多一手资料,以“中医鉴定”、“医事纠纷”、“庸医杀人”等为关键词,检索《申报数据库》以及上海图书馆开发的《全国报刊索引》中的《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通过学校图书馆及参考文献指引,收集参考书籍8本。利用统计学对材料进行归纳整理,运用整体与个案研究方法对35例中医案例以及1例中央国医馆鉴定案进行分析。结果通过对民国时期相关文献的梳理得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由最初的中医人被动参与中医药讼案纠纷鉴定,到为争取同行鉴定,身体力行,组建中医常设鉴定组织,制定章程,寻求社会各界认同,并积极探索中医药讼案鉴定的难点问题。结论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制度的建立,改善了当时中医医疗服务环境,维护了医患共同利益。从制度层面限定委托主体,避免了病家恶意鉴定。对当今依法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组建中医鉴定专家库、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等方面提供借鉴。
廖艳芳[10](2019)在《副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开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任务中的重要议题之一,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副卷这个“黑箱”始终躲在法院庇护之下,除非偶然情况被打开“偷看”到其中的文书材料,否则,这个箱子将一直静静躺在法院的“秘密卷宗”之列,且不希冀被公众探知其内容。因此,改革法院副卷制度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我国的副卷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审判机密制度在功能设计的初衷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同时,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的秘密模式,但面对的争议,不仅包括几种制度现存的争议,还有我国本土的争议;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官异议制度又采取了公开的模式。那么,通过借鉴他山之石,是否可以得到一种可行的、规范的、符合当下司法环境及制度的公开路径来逐步实现“审判机密不再秘密”、“司法公开切实公开”的理想?除开第一部分的“绪论”和尾部的“结语”,本文主体内容分布在第二、三、四、五部分:本文在第二部分中,解释说明审判机密制度和副卷制度的关系以及我国副卷制度的由来、组成材料和规制依据;第三部分分别阐释大陆法系的审判机密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秘密审议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评议制度,并试图探究其历史溯源及功能设计;第四部分则阐释英美法系司法异议制度的历史溯源、功能设计,以及两大法系不同制度之比较分析,并解释两大法系采取不同路径的一系列原因;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目前副卷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指出副卷制度改革的意义,并得出副卷的公开路径:首先为副卷的公开奠定基础,对于某些容易滋生腐败、干预司法的材料的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其次缩小副卷的范围,对于副卷中公开阻力小的或者继续秘密保存无意义的文书材料,归入正卷供当事人和辩护人查阅;最后,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公开法官不同意见。以此种方式,将更符合司法实际,运行也会更加顺畅。
二、由一份不应归档的公函引发案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一份不应归档的公函引发案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框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民族危机与联校自保:行政运作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流亡简史 |
第二节 国立中学校务会议研究 |
第三节 国立六中行政办事人员考察 |
第四节 国立六中德阳分校裁并问题研究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情感与教育团体:教职员关系网络研究 |
第一节 同乡: 国立六中教职员的地缘关系 |
第二节 同学: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一 |
第三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二 |
第四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与职员关系 |
小结 |
第三章 启蒙与救亡: 国立六中教学主题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教科书荒及其应对 |
第二节 启蒙教育: 国立六中的人文和科学教育 |
第三节 救亡教育: 国立六中的战时教育色彩 |
小结 |
第四章 贷金、卫生、阅读: 生活史视野下的国立六中师生 |
第一节 国家扶持与人格独立: 贷金与学生生活 |
第二节 为国保育与视若己出: 国立六中师生健康 |
第三节 党化教育与自由阅读: 国立六中阅读世界 |
小结 |
第五章 政治意志与教育实践: 以党团冲突和校园纪念为例 |
第一节 党团冲突与教育统合: “校党团合一 |
第二节 国立六中的中共组织力量 |
第三节 国家纪念与教育秩序: 校园中的纪念日 |
小结 |
第六章 报效国家与纾解困境: 国立六中参军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抗战时期关于青年学生从军问题的讨论 |
第二节 “从军运动”前的学生参军情况 |
第三节 从军运动的兴起及发展 |
第四节 从军运动的余音 |
小结 |
第七章 国家襁褓与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 |
第一节 政策管道与文化代表: 地方中的“国家”和“大学” |
第二节 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教育的发展 |
第三节 挟校自重: 与地方社会的冲突 |
小结 |
结语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交缠下的战时教育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摘要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翻译项目简介 |
2.1 项目概述 |
2.2 作者简介与作品介绍 |
第三章 译前分析及准备 |
3.1 分析翻译材料文体特征 |
3.2 译前准备工作概述 |
第四章 翻译案例解析 |
4.1 处理中国特色词汇翻译上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 |
4.1.1 数字词汇的翻译 |
4.1.2 专业术语的翻译 |
4.1.3 熟语的翻译 |
4.1.4 短语的翻译 |
4.2 处理句子翻译上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 |
4.2.1 排比句的翻译 |
4.2.2 长句的翻译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附录: 原文译文对照 |
(5)法院副卷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院副卷制度概述 |
一、法院副卷制度的内涵 |
二、法院副卷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法院副卷制度的萌芽 |
(二)法院副卷制度的确立 |
(三)法院副卷制度的发展 |
三、法院副卷制度的形成原因 |
(一)保守审判秘密 |
(二)提高司法效率 |
(三)传统惯性影响 |
(四)个别意见缺乏专业性 |
四、法院副卷制度的实务现状 |
(一)实务数据统计 |
(二)实务数据分析 |
第二章 法院副卷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司法公开 |
二、审判独立 |
三、程序正义 |
四、当事人知情权 |
五、证据裁判主义 |
第三章 法院副卷公开的理论难题与实践困境 |
一、理论难题与评析 |
(一)“双权”冲突说及评析 |
(二)效力位阶冲突论及评析 |
(三)审判秘密论及评析 |
(四)秘密评议论及评析 |
二、实践困境 |
(一)文书签发机制——不合时宜 |
(二)内部请示与批复——纵向司法干预 |
(三)内部交换意见——横向司法干预 |
(四)发回重审意见书——破坏独立意志 |
(五)合议庭笔录——司法评议暗箱 |
(六)审委会讨论笔录——定而不审 |
第四章 法院副卷公开的改革方案及制度设计 |
一、改革方案 |
二、制度设计 |
(一)内部请示与批复公开化设计 |
(二)合议庭讨论制度之厘革 |
(三)审委会讨论制度完善 |
(四)讨论笔录公开之对象区分设计 |
三、配套制度 |
(一)保障法院的财政独立 |
(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 |
(三)确立法官独立地位 |
(四)法官业绩考核标准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论着、论文 |
致谢 |
(6)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研究 |
(二) 共产党锄奸、肃奸研究 |
(三) 国共两党惩奸研究 |
(四) “汉奸”一词与汉奸群体研究 |
(五) 汉奸产生原因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多学科交叉研究法 |
(三) 以小见大的微观视角 |
四、研究思路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武汉 |
(二) 汉奸 |
第一章 战后武汉地区惩奸准备 |
一、武汉惩奸机构 |
二、惩治汉奸法令的颁布 |
(一) 对汉奸的法律界定 |
(二) 对汉奸的惩治规定 |
三、武汉地区新闻舆论的惩奸要求 |
第二章 战后武汉的捕奸行动 |
一、对汉奸的检举 |
二、对汉奸的通缉与逮捕 |
第三章 战后武汉的审奸活动 |
一、对汉奸的公诉 |
二、对汉奸的审理与判决 |
三、典型汉奸案例分析 |
(一) 高云青案 |
(二) 姚春阶案 |
第四章 战后武汉汉奸财产的处置 |
一、汉奸财产的认定与没收 |
二、对汉奸家属酌留生活费的规定 |
三、对汉奸财产的处置 |
第五章 战后武汉惩奸行动评析 |
一、武汉惩奸评价 |
(一) 武汉惩奸的成效 |
(二) 武汉惩奸的问题 |
二、惩奸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战后复杂的政治形势 |
(二) 惩奸条文存在不足 |
(三) 各机关人员对汉奸进行包庇 |
(四) 职权划分不明,执行混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文献综述 |
4.研究方法 |
5.创新之处 |
1 法院副卷的内涵界定及制度沿革 |
1.1 副卷的内涵界定 |
1.1.1 副卷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
1.1.2 副卷与正卷的内容比较 |
1.2 副卷的制度沿革 |
1.2.1 副卷的制度缘起 |
1.2.2 副卷制度的发展变化 |
2 法院副卷制度存续的原因 |
2.1 副卷制度存续的历史原因 |
2.1.1 司法神秘主义传统的留存 |
2.1.2 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 |
2.2 副卷制度存续的现实原因 |
2.2.1 保障法官审判权的正常行使 |
2.2.2 避免案涉秘密及隐私的泄露 |
2.2.3 维护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
3 法院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及负面影响 |
3.1 副卷制度的实然样态 |
3.1.1 实然的副卷样态——基于200 份诉讼副卷的类型化分析 |
3.1.2 副卷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 副卷制度引发的负面影响 |
3.2.1 加剧了合议制的虚置 |
3.2.2 削弱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3.2.3 限缩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
3.2.4 违背了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
4 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4.1 副卷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4.1.1 副卷制度改革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 |
4.1.2 副卷制度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
4.1.3 副卷制度改革是促进司法自律的有效方式 |
4.2 副卷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4.2.1 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4.2.2 审委会讨论记录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4.2.3 案件请示类材料公开的可行性分析 |
5 改革和完善法院副卷制度的若干建议 |
5.1 理念更新:副卷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
5.2 制度保障:副卷关联制度的完善建议 |
5.2.1 优化合议庭评议制度 |
5.2.2 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
5.2.3 改革案件请示制度 |
5.3 路径探索:改革副卷制度的理性设计 |
5.3.1 立法明确不公开内容 |
5.3.2 逐步限缩副卷材料范围 |
5.3.3 建立副卷公开对象区分制度 |
5.3.4 完善副卷公开的技术措施 |
5.3.5 增加副卷公开的责任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8)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范围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何谓诉愿 |
第一节 “诉愿”一词的由来 |
一、古代汉语中的“诉”和“愿” |
二、词源:日本行政诉愿法 |
三、传入:清末修律过程中引进 |
第二节 诉愿的涵义 |
一、早期日本行政诉愿学说之奠基 |
二、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学说的发展 |
三、小结 |
第三节 诉愿的法律依据 |
一、诉愿权的宪法表达 |
二、《诉愿法》之递嬗 |
第四节 诉愿之辨析 |
一、诉愿与行政诉讼 |
二、诉愿与请愿 |
三、诉愿与声明异议、呈请再审查 |
第二章 诉愿事项 |
第一节 诉愿事项之规定 |
一、概括主义的规范模式 |
二、管辖规定的限制 |
第二节 法定构成要件 |
一、行政处分 |
二、违法或不当 |
三、损害人民权利或利益 |
第三节 非诉愿事项之排除 |
一、行政规章 |
二、内部行政行为 |
三、自治机关之处分 |
四、行政不作为 |
五、行政事实行为 |
六、司法裁判 |
七、劳资争议仲裁 |
八、官吏个人违法 |
九、国家与公民之私权争执 |
第四节 实际诉愿事项分布情况 |
一、诉愿案件涉及的领域 |
二、诉愿案件涉及的事项 |
第三章 人民呈诉 |
第一节 诉愿人 |
一、诉愿人资格 |
二、诉愿人类型 |
三、诉愿人权利 |
第二节 提起诉愿之期限 |
一、期限之日数 |
二、期限之起算 |
三、在途期间之扣除 |
四、期限末日为休息日毋庸算入 |
五、逾期限之救济 |
第三节 诉愿书 |
一、诉愿书之程式 |
二、诉愿书之呈递 |
三、附送及分报 |
第四节 提起诉愿之效力 |
一、恢复或赋予特定官署取消或变更权 |
二、受理诉愿官署必为决定 |
三、原处分得依场合停止执行 |
第四章 诉愿管辖 |
第一节 管辖要素 |
一、诉愿等级 |
二、原处分官署 |
三、受理诉愿官署 |
第二节 一般管辖规则及其变迁 |
一、规范模式:由概括主义到列举主义 |
二、隶属管辖原则的确立 |
三、选择管辖改革 |
四、余论:隶属管辖与诉愿公正 |
第三节 比照管辖规则 |
一、其他官署诉愿管辖之比照 |
二、特种官署受理诉愿之比照 |
第四节 管辖争议及其处理 |
第五章 案件处理 |
第一节 承办机构 |
一、主管部门 |
二、诉愿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审前程序 |
一、移付 |
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三、原官署答辩、送卷 |
第三节 案件审理方式及范围 |
一、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
二、以言辞辩论为例外 |
三、坚持全面审查 |
第四节 审理程序 |
一、事实调查 |
二、适用依据 |
三、审理期限 |
第五节 其他程序 |
一、停止执行原处分 |
二、中止审理 |
第六章 诉愿决定 |
第一节 诉愿决定类型 |
一、驳回 |
二、维持原处分或决定 |
三、撤销原处分或决定 |
四、变更原处分或决定 |
五、诉愿实际纠错率 |
第二节 诉愿决定书 |
一、决定书之程式 |
二、决定书之送达 |
第三节 诉愿决定之结果 |
一、诉愿决定之拘束力 |
二、不法官吏之处置 |
第四节 诉愿决定之救济 |
一、提起再诉愿 |
二、提起行政诉讼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民国时期中医讼案鉴定出现的背景 |
2.1 民国时期医疗纠纷多发 |
2.1.1 中医自身原因 |
2.1.2 患者维权意识加强 |
2.1.3 中西医界的派系斗争 |
2.2 民国时期司法检验制度的变革 |
3 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变迁 |
3.1 中医初涉鉴定 |
3.1.1 中医被动参与鉴定 |
3.1.2 中医争夺鉴定权 |
3.1.3 小结 |
3.2 中医讼案鉴定的制度化 |
3.2.1 常设组织的建立 |
3.2.2 章程的制定 |
3.2.3 制度建设的社会效应 |
4 民国时期中医鉴定案例研究 |
4.1 民国中医案件特点分析-以35例中医讼案为例 |
4.1.1 时间和地域分布 |
4.1.2 案件类型及起诉案由分析 |
4.1.3 鉴定结果分析 |
4.1.4 案件结果分析 |
4.2 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鉴定案一例 |
4.2.1 中医学理分析 |
4.2.2 法理分析 |
5 总结 |
5.1 当时的意义 |
5.1.1 改善中医医疗环境,维护医患共同利益 |
5.1.2 限定委托鉴定主体,避免病家恶意鉴定 |
5.2 对当下启示 |
5.2.1 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 |
5.2.2 贯彻实施中医药法 |
5.2.3 组建中医鉴定专家库 |
5.2.4 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献综述 民国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二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三 在校期间参加学术会议 |
附录四 上海市国医分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 |
附录五 本文所分析的35例医讼案件表格 |
附录六 近代中医药讼案鉴定史料选辑 |
(10)副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副卷制度引发的问题及争论 |
1.2.2 副卷制度改革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创新点 |
2 副卷制度基本原理概述 |
2.1 副卷制度的由来 |
2.2 副卷的组成材料 |
2.3 规制副卷的依据 |
3 域外的秘密模式 |
3.1 大陆法系的审判机密制度 |
3.1.1 历史溯源 |
3.1.2 功能设计:原始功能和派生功能 |
3.2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秘密审议制度 |
3.2.1 历史溯源 |
3.2.2 功能设计:原始功能和派生功能 |
3.3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评议制度 |
3.3.1 含义 |
3.3.2 功能设计 |
3.3.3 存在的争议 |
3.3.4 法官评议制度与副卷制度之比较 |
4 域外的公开模式 |
4.1 英美法系的司法异议制度 |
4.1.1 历史溯源 |
4.1.2 功能设计 |
4.2 司法异议制度与审判机密制度之比较 |
4.2.1 美国法官VS德国法官 |
4.2.2 美国法院VS法国法院 |
4.2.3 两种制度之比较 |
5 我国副卷制度的改革设想 |
5.1 以民事案件为突破 |
5.2 以海商事案件为突破 |
5.3 刑事案件公开不同意见所需条件 |
5.4 改革副卷制度的具体设想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由一份不应归档的公函引发案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D]. 王哲. 山东大学, 2020(09)
- [4]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D]. 金雪. 延边大学, 2020(06)
- [5]法院副卷公开问题研究[D]. 邱伟伦. 淮北师范大学, 2020(12)
- [6]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D]. 欧阳海群.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法院副卷制度改革研究[D]. 陈辞.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8]民国时期行政诉愿制度研究[D]. 曾心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研究[D]. 石国景.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03)
- [10]副卷制度研究[D]. 廖艳芳. 重庆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