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肖鹏[1](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穆希琳[2](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丁宇飞[3](2010)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律探索》文中提出一中国的国有经济改革是一场自下而上,先微观后宏观的变革,走的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道路,其围绕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从简单的放权让利开始,逐步经历了承包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化)等阶段。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没有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犹如无本之木,难以实现。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极具探索性、极具挑战性,各方意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并未形成共识。为此,在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规避,这也从而引发了理论界纷繁的争议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成为了无尽争议的焦点。而伴随着国有经济改革走向全面改革的深水区,“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巨大的试错成本和因朝令夕改而带来的改革风险。因此,应当立法先行,在深入系统思考的基础上,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整体性改革。这要求我们以法学严缜的思维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进行全面思考、严密设计、精心策划。二本文从国家所有权性质及其行使入手,分析了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国有资本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国有资本做为一种公共所有权,具有公共性。国有资本存在的终极价值在于实现国家、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其从头到脚都渗透和充满了公共利益的气息,其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目的,并受其制约。国家必须将全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甚至不惜牺牲自身的财产增值目标来确保实现全社会共同目标。但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具有资本流动性、逐利性等“盈利性”的一般属性。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这样一种经营性和资本化的资产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率与可持续的运作是其经营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国有资本同样需要有效运营,并实现其保值增值。这种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属性来源于国家这一主体的双重法律人格,而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调整中表现为私法与公法的兼容,即国有资本的管理要遵守经济法、行政法等公法的法律规范,又要求其在运行过程要遵守商法等私法的有关规范。由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安排应以公法和私法兼容为基础,那种将全部规范全部纳入或排斥在私法框架中或框架外的立法模式选择,都未免削足适履、一厢情愿。同时,这要求对两种属性不同的权力(利)的进行合理的配置,避免国家以公法人格享有行使私权,抑或是以私法人格行使公权,使两者“各就各位”,并对彼此的潜入保持休惕之心,避免越位。这构成了我们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的法律基础。三传统计划经济中,国有资产的管理被全部归入公法调整的范畴,国家以行政化的手段全面介入国有资产的管理,导致了国资管理的行政化、官僚化,使得国有企业失去了企业经营性的本性,而成为政府计划管理下的一个“车间”。这导致了国有企业管理的低效、软预算,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成为政府日益难以承受之重负,也从而引发了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解决迫在眉睫问题为宗旨的国有企业改革。在这一过程中,改革者尝试了放权让利——企业承包制——股份化改造等多种改革,试图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全面干预,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实现分离,企业摆脱行政附属的依赖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律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并最终在西方企业理论的影响下,探索出一条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之路。改革者认为,国有企业同西方现代大中型企业相似存在着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委托—代理问题。为避免国有企业在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和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之间摇摆,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具备合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为隔绝行政权之介入,改革者认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私人所有权之间并无实质差异,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其法律调整,应当纳入《公司法》等民商私法的调整范畴。这一理论逻辑深刻地影响了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形成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由此,引发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的变革,要求国家在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将所有者职能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进行分离,以同私人所有者平等的所有者角色出现来进行国有资本的管理。由此,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从以行政权力管理的完全公法化调整,进入了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私法化调整为主的管理阶段。中共中央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定了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现行国资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并于2003年经十届人大通过,设立了国资委这一专门机构来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随着出资人角色的组织化和具体化,国家所有权能得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经营层的制衡,推动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和流动,促进国有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更好地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分别通过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形式对这一管理体制进行了确认和完善,形成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四以提高国资效率为宗旨,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现行管理体制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全面控制。但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日益认识到国家所有权是与私人所有权存在本质区别的公共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私法化的方式来提高国有资本服务社会的能力,但国有资本追求的根本目标不同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而现行体制的问题就在于忽视了国有资本的公共属性,未将国有资产的管理同私人产权的治理进行根本的区分。导致在制度安排中,过于重视出资人制度的建设,而忽视了国有资产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应当具有的人民民主、分权制衡等制度性的安排,认为只需要形成完善的出资人制度,与公司化后的国有企业进行对接,减少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而这引发了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的过度私法化。现行的体制以“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即其立法之宗旨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利用之效率。而忽视了国有资本作为一种公共资本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从而引发了“国进民退”的广泛争论,也模糊了国有资本存在的根本意义所在。二是终极所有人的缺位,现行体制理顺了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中“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企业”间下半段的问题,而对于全民这一终极所有者与“出资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定却语焉不详。三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定位偏差。作为目前制度设计中履行出资人职能机构的政府特设机构——国资委,脱胎于经贸委、企业工委等党政部门,其人员组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其机构设置按照行政方式进行组织,遵循行政机构首长负责的行政科层行为模式。作为一个行政性机构,其内部机制比传统的国有企业还要僵化。由此,在国资委现有的组织方式和性质之下,其与“出资人”角色的定位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国资委难以胜任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股东角色。这导致了实践中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的“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的出现。四是政府监管权的模糊和缺失。在《暂行条例》中,将监管职能同出资人职能一同赋予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双重身份的广泛争议。《企业国资法》剥离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权,“明确界定了其作为“纯粹”“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企业国资法》在剥离了国资委的监管权的同时,却并没有明确新的政府监管部门,导致了国有资产政府监管权的缺失。五因此,国有经济改革的深化要求我们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思考和探索,以建立一个更为科学、合理而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文认为,这一体制的构建应当以社会整体观为建制理念,以终极所有者——全民权利的行使为起点,遵循法治、人民民主、分权制衡、公私法协同配合的原则,在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层面对管理体制进行整体的设计。首先,应当理顺国有资产终极所有人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宪政层面上,赋予社会公众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代表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真正体现出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性,以保证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人、少数人和小团体的局部利益。其次,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有资产投资决策权,由其来决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多少,存在的形态及其转化,需要存在的领域、行业,及其在各个形态、领域间的转化方式。之所以由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决策权是因为国有资产决策权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处置权,而在人大、行政、司法等三大类机构中,人大最接近人民,其具有更为超脱和更具民主基础的政治地位。为防止此项权力的虚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下设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来落实此项权力。再次,在国有资产的执行层面。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这一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为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其主要采取私法化的形式来进行运营。因此,国有资产的管理执行权主要体现为出资权。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要求承担出资人角色的组织是专业化、商业化的。而目前的实践证明,以行政方式进行组织和运作的国资委并不适于担任市场化环境下出资人的角色,需要对于出资权行使的主体进行变革。而变革的两种模式分别为,一是国资委的重构,推进其向专业化、商业化的组织转型,成为真正的“纯粹”“干净”的出资人;二是新设以由专业人士为管理者,具备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出资权。而目前的探索证明,由于国资委运行惯性、人员构成、传统思维之影响,推进国资委之转型的难度极大,很难将彻底改革其行权模式。相比较而言,新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履行出资人职能,对于提高国有资本之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疑是一种更优选择。最后,在国有资产的监督层面。应当形成包括政府专职机构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的完整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特别是对于政府专职机构的监管权应当进行明确。应当明确到政府监管权是一种区别与传统行政干预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权,其是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环节。政府监管权的理性回归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2007)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鄂政办发[200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内容
毛骁骁[5](2007)在《WTO框架下的中国国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点之一。而国有企业补贴正是这一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国有企业补贴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WTO对中国国有企业补贴问题进行了规制。尽管WTO体系对中国国有企业补贴进行规制的初衷在于确保国际贸易机制能不受扭曲地发挥作用,但由于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与国内改革密切相关,WTO相关规则事实上对中国国内改革发挥着引导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对WTO规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以相关规则为框架,探讨其对于中国国内金融、国企等方面的改革所发挥的作用。换而言之,即是以国际法的视角来审视国内问题。从中国国企补贴的历史沿革来看,其与中国国有企业的历史演变密切相关。而对于中国国企补贴进行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对中国国企补贴的规制必须要考虑“市场是否完备”这一前提条件。在“完美市场”的前提下,中国国企补贴会对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产生扭曲作用,因此应对其加以限制;而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中国国企补贴则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因而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现实情况往往是处于这两者之间:“完美市场”与“市场失灵”并存于现实中。因此,WTO体系在对中国国企补贴进行规制时,也考虑到需进行适当的平衡。WTO体系对于中国国企补贴的规制分为一般性规则和特别规则这两部分。前者包括GATT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SCM协议》;后者则包括《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46段。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由于一些成员方认为,中国尚是一个正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体系而言,其需通过制定特别规则的方式,将中国这一转型经济体纳入“市场基础”的WTO体系,而对中国国企补贴的特别规制正是此种特别规则的一部分。然而,考虑到WTO体系的日益“法律化”特征,这种特别规制需要有相应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持,以免其与WTO体系的一般性原则发生冲突。约翰.杰克逊教授提出的“接合理论”,恰可以作为此种特别规制的法理基础。其认为,中国和俄罗斯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经济国家)与以市场为导向的WTO体系本质上是互不相容的。但如果将中国与俄罗斯等国家排斥在WTO之外,也不符合世界经济关系的利益。因此,一种可行的途径是在WTO体系内采取“双轨制”:即除了一般性WTO规则以外,还制定一些针对转型经济国家的特别规则,用于调整那些由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贸易国家与WTO体系的兼容困难所引起的例外情况。而且,特别规则可以引导“转型经济国家”转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就WTO体系对于中国国企补贴的具体规制而言,其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国企补贴的主体要件。在WTO体系,中国国企补贴的授予主体不仅包括政府或公共机构,也包括“受政府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而国企补贴的接受主体必须是中国国有企业。WTO对于中国国企补贴授予主体的规制,对于中国的金融改革有着重要影响。正如《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所提及的,一些WTO成员方将中国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视作补贴。而WTO对于中国国企补贴授予主体的规制,也正是要求中国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而新设立的中国汇金公司作为几大国有银行的国有股东,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补贴争端,其法律定位也应明确定位为商业机构。第二,中国国企补贴的内容要件。一行为要被视为中国国企补贴,其内容应该是“财政资助”,而且因此产生“授予利益”的效果。根据这一要件,要认定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构成了出口补贴,就必须证明其产生了“授予利益”的效果,也即出口退税数额要高于其缴纳的间接税数额。至于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补贴转移”问题,WTO相关的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只有当国企产权转让是依据公平市场价格完成的,私有化之前所接受的补贴才能被加以消除。因此,在中国的中小型国企、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亏损国企进行私有化改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将来可能遭受的反补贴调查,国企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完成,以消除在私有化之前所接受的补贴。第三,中国国企补贴的专向性标准。就中国国企补贴的专向性标准而言,除了《SCM协议》中的一般性规则以外,《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条第二款还做出了特别规定。但在适用这一特别规定时,应将“中国国内经济活动多样性程度”和“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这两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此外,由于《SCM协议》第八条第二款关于“非可诉补贴”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失效,这使得具有专向性的中国国企补贴只有“微量补贴”这一合法例外可以援引。而就中国国企补贴的争端解决途径而言,WTO体系提供了两种方式。第一,国内法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解决中国国企补贴争端。第二,国际法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中国国企补贴争端。就前者而言,尽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欧美等主要WTO成员方都没有将国内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但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WTO成员方计划将反补贴法适用于转型经济国家,其矛头主要指向中国。而就后者而言,在诉诸DSB解决中国国企补贴争端时,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不应作为可以适用的WTO规则。最后值得强调的是,WTO体系对中国国企补贴的这种规制产生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其维护了国际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他成员方的生产商得以与中国国有企业展开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其又引导着中国国内经济体制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范海鹰[6](2003)在《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再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有资本(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我国国有资产总量的66.91%。地方国有资本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总量所占比例达占52.2%。 承载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分布面广、数量多、资产大,其资产、资本金、总产值在国有经济中都占1/3以上。因此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根本原因。 但是,实践中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虽经多种探索,但终未能根本扭转国有资本运行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今后的一段时期,国有中小型企业将可能面临几种前景:一是符合条件的进行股份制改造;二是符合退出条件的等待出售;三是提高竞争能力自我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具有分布地域及产业广、数量及就业人数多、规模小和技术水平低等特点,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面实行股份制或全部退出。在此过渡期内,我们不能坐视国资流失,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经营方式,努力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过渡期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一定要能适合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发展需要。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曾经作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主导经营方式的承包经营,是一种适应性强、适应面广、简便易行的公有制有效实现方式,在今天能否重新定位于过渡期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有效经营方式?关键在于从理论到实践上对其进行总结和制度创新。 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是:从我国国有资本承包经营历史及现今提出的客观性、必然性分析入手,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析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法律规制及相关要素市场的影响,提出完善规范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具体思路,最后落实到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制度和法律完善上。本文从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然后上升到理论和法律高度来分析,最后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资本承包经营作为“两权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简便易行,适应面广的特点,适应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需要;他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今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了重大突破、相关要素市场逐步建立的背景下,具有完善的有利条件。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最后要通过对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法律规制的完善来保障。 而法律的完善在于重新构建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关键是明确承包经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重点是确定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要害是对相关主体的权力限制及落实责任的承担。其中对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利润、国有资产、国有财产、还是国有资本提出了讨论。认为将“利润”作为承包经营的客体,不符合国有资本运营的最基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也是承包经营出现短期行为的根本原因;而国有资产、国有财产的提法不符合规范,也没有法律依据。从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及国有资本的本质功能来分析,承包经营的客体应当是国有资本。
范海鹰[7](2003)在《完善地方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思考 ——承包经营—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有效经营方式》文中指出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资本(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我国国有资产总量的 66.91%。地方国有资本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总量所占比例达占 52.2%。承载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分布面广、数量多、资产大,其资产、资本金、总产值在国有经济中都占 1/3 以上。因此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根本原因。但是,实践中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虽经多种探索,但终未能根本扭转国有资本运行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今后的一段时期,国有中小型企业将可能面临几种前景:一是符合条件的进行股份制改造;二是符合退出条件的等待出售;三是提高竞争能力自我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具有分布地域及产业广、数量及就业人数多、规模小和技术水平低等特点,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面实行股份制或全部退出。在此过渡期内,我们不能 1<WP=4>坐视国资流失,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经营方式,努力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过渡期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一定要能适合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发展需要。在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初,曾经作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主导经营方式的承包经营,是一种适应性强、适应面广、简便易行的公有制有效实现方式,在今天能否重新定位于过渡期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有效经营方式?关键在于从理论到实践上对其进行总结和制度创新。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是:从我国国有资本承包经营历史及现今提出的客观性、必然性分析入手,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析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法律规制及相关要素市场的影响,提出完善规范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具体思路,最后落实到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制度和法律完善上。本文从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然后上升到理论和法律高度来分析,最后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资本承包经营作为“两权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简便易行,适应面广的特点,适应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需要;他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今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了重大突破、相关要素市场逐步建立的背景下,具有完善的有利条件。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最后要通过对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法律规制的完善来保障。而法律的完善在于重新构建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关键是明确承包经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重点是确定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要害是对相关主体的权力限制及落实责任的承担。其中对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利润、国有资产、国有财产、还是国有资本提出了讨论。认为将“利润”作为承包经营的客体,不符合国有资本运营的最基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也是承包经营出现短期行为的根本原因;而国有资产、国有财产的提法不符合规范,也没有法律依据。从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及国有资本的本质功能来分析,承包经营的客体应当是国有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8](200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
国务院办公厅[9](200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柳经纬,聂爱轩[10](2021)在《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标准化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标准化法制的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在标准属性上,精简了强制性标准,实现了标准从技术法规到技术要求的回归;在标准体系上,改变了不同主体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层级关系,确立了标准的平等地位;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上,改变了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形成了市场与政府并重的格局;在标准化领域上,从一二三产业扩展到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一变革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促进其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 |
(一)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理论争议 |
(二)管理集体资产的法律内涵 |
三、集体成员的服务主体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服务的内涵 |
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主体 |
(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界定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
五、结 语 |
(2)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会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1.2.3 互助互济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1.6.1 理论意义 |
1.6.2 现实意义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2.3.1 学术贡献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律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无尽争论的焦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一、放置梯子的那面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现行体制引发的争议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论文的布局结构 |
第三节 已有研究文献的简要述评 |
一、西方企业制度基本理论 |
二、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属性 |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 |
第四节 关键概念和研究方法 |
一、关键概念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立法模式的基础:私法与公法兼容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的公共属性 |
一、国家所有权是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公共所有权 |
二、国家所有权公共性的具体表现 |
三、国家所有权公共属性对于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之影响 |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权利行使的私法化 |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 |
二、企业国有资产权利行使的私法化 |
第三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公、私法协同 |
一、国家的双重法律人格 |
二、国资管理体制中的公、私法协同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公法化的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
二、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全公法化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体制的私法化 |
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路径 |
二、公司化改革与国资管理体制私法化 |
第三节 现行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 |
一、出资人代表制度是现行管理体制的核心 |
二、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职责 |
三、实行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
四、国有资产混合运营模式 |
五、国家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产权关系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现行体制存在主要问题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资本功能的错位 |
一、“国进民退”的争议 |
二、国有资本功能的错位 |
三、国有资本“最高决策权”的缺失 |
第二节 国资委定位的偏差 |
一、国资委性质与定位的冲突 |
二、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的不足 |
三、国资委定位偏差的原因剖析 |
第三节 监管权的模糊与缺失 |
一、个案分析:上海电气社保案 |
二、模糊与缺失的监管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与完善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制理念与原则 |
一、建制理念:以社会整体观为基础 |
二、建制原则 |
第二节 终极所有者权利的行使 |
一、终极所有者权利行使的方式:代议制 |
二、终极所有者的参与权 |
三、终极所有者的监督权 |
四、终极所有者的知情权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决策权的落实 |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本投资决策权 |
二、国有资本投资决策权的载体:国有资本预算 |
三、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的设立 |
第四节 出资权的重构 |
一、出资权主体的性质与要求 |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 |
三、履行出资人职能机构的变革的两种模式 |
四、本土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构建模式的探索 |
五、结论 |
第五节 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完善 |
一、监管权的明确与回归 |
二、人大监督 |
三、审计监督 |
四、司法监督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WTO框架下的中国国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引言 |
一、本文的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范围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国企补贴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中国国企补贴的沿革和现状 |
一、中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发展 |
二、中国国企补贴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国企补贴的经济学分析 |
一、基于"完备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
二、基于"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与中国国企补贴问题相关的WTO规则 |
一、与中国国企补贴问题相关的WTO一般性规则 |
二、与中国国企补贴问题相关的WTO特别规则 |
第二章 WTO体系对中国国企补贴进行特别规制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GATT/WTO一般性规则适用于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国家的理论障碍 |
一、GATT/WTO体系的"市场基础" |
二、GATT/WTO体系中的国营贸易国家与转型经济国家 |
三、GATT/WTO一般性规则适用于国营贸易国家与转型经济国家的理论障碍 |
第二节 接合理论:WTO体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特别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接合理论的诞生背景 |
二、接合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接合理论与非歧视原则的关系 |
第三节 基于接合理论的中国国企补贴特别规则 |
一、将中国纳入WTO体系的必要性和困难 |
二、接合理论:针对转型经济国家的特别规则的法理基础 |
三、作为"接合"工具的中国国企补贴特别规则 |
四、中国国企补贴特别规则的适用限度 |
第三章 中国国企补贴主体要件 |
第一节 WTO体系中的中国国企补贴主体要件 |
一、中国国企补贴的授予主体 |
二、中国国企补贴的获得主体 |
第二节 汇金公司的法律定位所引起的补贴主体问题 |
一、汇金公司在国内法下的定位 |
二、汇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定位 |
三、汇金公司"准政府机构"定位引发的补贴主体问题 |
四、矛盾的产生根源 |
五、矛盾的解决 |
六、启示 |
第四章 中国国企补贴的内容要件 |
第一节 "财政资助"要件 |
一、"财政资助"要件的谈判历史 |
二、"财政资助"的定义 |
第二节 "授予利益"要件 |
一、"利益"的定义 |
二、利益的接受者 |
三、"利益"与"财政资助"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WTO补贴规则框架下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 |
一、涉及出口退税制度的WTO规则 |
二、中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
三、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引发的贸易摩擦 |
四、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评析:以WTO补贴规则为框架 |
第四节 国企私有化中的补贴"利益传递"问题 |
一、WTO框架下的国企私有化问题 |
二、国企私有化中的"利益传递"问题:WTO的实践 |
三、WTO实践对中国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国企补贴专向性标准 |
第一节 WTO体系对于中国国企补贴专向性标准的规定 |
一、WTO体系关于补贴专向性标准的一般性规则 |
二、WTO体系关于中国国企补贴专向性标准的特别规则 |
第二节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 |
一、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条第二款的限制因素 |
二、对"所有制标准"的评析 |
第三节 中国国企专向性补贴之合法例外 |
一、科研补贴 |
二、落后地区补贴 |
三、环境补贴 |
四、微量补贴 |
五、无"非可诉补贴"时期的合法例外 |
第六章 中国国企补贴争端的解决途径 |
第一节 国内法解决途径 |
一、国内反补贴调查程序概述 |
二、反补贴法对于"转型经济国家"的可适用性 |
第二节 国际法解决途径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实践 |
第三节 GATT第二十一条对于中国补贴争端的可适用性 |
一、《SCM协议》对于补贴争端的可适用性 |
二、GATT第二十一条的"自我裁量"特性 |
三、GATT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限度 |
四、GATT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法律问题抑或政治问题 |
第七章 WTO体系对中国国企补贴进行规制的双重作用 |
第一节 中国国企补贴规则对国际市场机制的维护作用 |
一、限制中国国企补贴对国际市场机制产生扭曲作用 |
二、中国国企补贴规则的适用限度:维护国际市场机制的另一维度 |
第二节 中国国企补贴规则对国内经济转型的引导作用 |
一、促进国内市场主体间的平等竞争 |
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
三、填补国内法律制度空白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重新提出的意义 |
一、 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仍需要有效经营方式 |
二、 承包经营仍有生命力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历史实践回顾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产生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实践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案例介绍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利弊分析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成效及意义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问题及认识 |
第二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理论分析 |
一、 委托代理理论的原理和要求 |
二、 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分析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立法概况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立法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他山之石-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的做法及其启示 |
第一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的背景和做法 |
第二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的经验和教训 |
第三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解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途径及条件 |
一、 切实完善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环节 |
二、 培育和完善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相关的要素市场 |
三、 完善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完善 |
一、 重新构建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
二、 完善承包经营的立法建议 |
(7)完善地方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思考 ——承包经营—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有效经营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导 言 |
第一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重新提出的意义 |
一、 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仍需要有效经营方式 |
二、 承包经营仍有生命力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历史实践回顾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产生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实践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案例介绍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利弊分析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成效及意义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问题及认识 |
第二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理论分析 |
一、 委托代理理论的原理和要求 |
二、 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分析 |
一、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立法概况 |
二、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三、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立法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他山之石-法国的做法及其启示 |
第一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出台背景及做法 |
第二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的经验和教训 |
第三节 法国电力公司承包计划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的解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途径及条件 |
一、 切实完善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环节 |
二、 培育和完善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相关要素市场 |
三、 完善国有资本承包经营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完善 |
一、 重新构建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
二、 完善承包经营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论文独性声明 |
(10)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标准的属性:从技术法规向技术规范的回归 |
二、标准体系:从层级关系到地位平等 |
三、标准化资源配置: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与政府并重 |
四、标准化领域:从一二三产业到社会事业 |
五、结语 |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J]. 肖鹏.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律探索[D]. 丁宇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06)
- [5]WTO框架下的中国国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毛骁骁. 复旦大学, 2007(06)
- [6]国有资本承包经营问题再思考[D]. 范海鹰. 华东政法学院, 2003(01)
- [7]完善地方国有资本承包经营的法律思考 ——承包经营—过渡期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有效经营方式[D]. 范海鹰. 华东政法学院, 2003(01)
-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0(08)
-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吉林政报, 2000(04)
- [10]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J]. 柳经纬,聂爱轩.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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