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审计建议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韩朝炜[1](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雷俊生[2](2013)在《审计问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权力的运行集中反映在财政资金的运行上,作为专门监督财政资金的国家审计,以其独立性、专业性,成为实现国家良治的重要工具。但实践中,审计问责难、整改更难、审而不责、屡审屡犯等问题,亟需强化审计问责,以保障行政财权“权责对等”的实现。本文以审计权的运行为主线,以制约行政财权、提高参与治理能力为目标,以审计问责的要素——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对追责主体与担责主体、权力型追责主体与权利型追责主体、实体要素与程序规范等进行综合研究,找出妨碍审计目标实现的制度因素,提出完善之策。“审计问责的主体”包括追责主体、担责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担责主体是审计问责的落脚点。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应明确某些私主体的担责资格,合理界定担责主体的责任,增强担责主体的权利保障力度。追责主体分为权力型追责主体和权利型追责主体,前者包括审计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审计机关是审计追责的主要主体;后者包括公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等,他们或直接参与问责、或影响权力型追责主体。问责主体应拓展到行政财权运行中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发挥其主体间性,促进相互协作,解决好“谁问责、谁担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范围”,提出了界定范围的实体路径、程序路径、反向路径和综合路径;就实体路径而言,在分析人民利益观、财政资金观的基础上,构建出“客观维+主观维”的二维区域范围,使问责范围能直观反映治理需要。从功能侧重点看,我国现行审计问责范围以责任追究型为主,正向治理型过渡,对责任鉴证不够重视;可以强化责任鉴证,调整范围界定标准,将决策、绩效等纳入审计问责范围,拓展审计的功能空间,以解决“何种情形需要审计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方式”,分为独立型问责方式和协同型问责方式,前者是指审计机关独立实施问责的方式,包括审计鉴证、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审计鉴证是审计问责的基础;审计建议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权实现审计目标的手段,基本上属于行政指导;审计处理重在矫正,审计处罚重在惩罚。各方式相互联结,形成一张实现审计目标的问责方式网。协同型问责方式是指审计机关协同其它主体实施问责的方式,包括审计公告、审计整改和审计移送,它们使问责的效应得到增强。为了指导问责方式的选择,在考量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选择规范,公布指导选择的案例。它旨在回答“审计机关以何种方式实施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程序,体现为审计权运行的先后次序和具体步骤,如审计问责的实施、裁量和协助等。完善的程序是实现审计问责目标的重要保证,可现行程序存在主体参与配置不足、裁量失范、协助不畅等缺陷;可以抓住审计实施中的关键节点——启动、告知、说理和回避等,搭建追责主体、担责主体的互动平台;明确裁量因素、完善说理程序等,优化裁量程序;健全审计机关与审计相对人之间的协力程序、权力型追责主体间的协助程序等,实现问责行为的整体优化,以解决“审计机关如何实施问责”的问题。“审计问责的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是担责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的审计立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政府裁决、审计复议、审计行政诉讼,这些方式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完善,如重塑政府裁决的适用范围、改裁决终局为裁决前置、增强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发挥政府裁决的救济功能。同时,由于大量的问责争议通过申请审计自纠予以解决,因此需要设置自纠标准、完善自纠程序,规范审计自纠行为。它回答“审计问责后的权利保障”问题。机制的问题需要用机制的完善来解决,审计问责机制的核心要素,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机制框架,促使财政支出合规高效。
胡丹[3](2014)在《上市前审计与新股定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首次公开发行(IPO)是公司募集资金,发展壮大,提高知名度的重要途径,也是配置资源,预测行业前景,促进证券、金融乃至整体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对IPO市场而言,合理的价格体系尤为重要。但大量经验证据与市场实情均表明,IPO抑价普遍存在于世界任何一个发行市场内,且越是新兴市场抑价程度越严重。过高的发行抑价,不仅会造成发行人不必要的损失,更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职能的失灵。正因如此,实务界一直将新股合理定价视为重要目标,也孕育出学术界对抑价原因的成形研究。近年来对IPO抑价原因的研究领域,按基础理论可分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和基于信息对称的分析两大范畴,且前者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新股上市会引发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当程度的事前不确定性(ex-ante uncertainty),而抑价与事前不确定性有直接的正向关系。此时,审计作为新股市场上最典型、任务最明确、目标最单一,且可以直接影响定价与抑价的微观信息中介;将其作为视角,探讨新股定价过程、本质与合理性等问题,具有适用性和合理性,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在上市前审计影响IPO抑价的直接相关领域,国外成形研究多以外审为切入点,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外审可以作为公司价值信号,伴随交易市场的积极肯定和抑价的提高,即信号假说;二是外审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抑价,即声誉假说。在内审方面,只有少数研究探讨了审计委员会承担公司信号的职能。而国内研究则多集中于对国外理论,尤其是声誉假说的实证检验,结果也多不乐观。由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比可知,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存在着忽略理论分析,不结合我国实情,实证研究不合理等较多问题。综上可知,本文研究可以成为填补国内空白的重要契机,也为国际研究领域提供了新兴市场和中国特色的理论与经验证据。我国的新股市场依托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市场,存在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背景与市场特征:以行政为主导,运行机制与生态环境的市场化不足;政策执行时柔性空间大,法律环境宽松;发审委定位不清,制度性引发寻租问题;IPO政策停摆更是世界独有。这些制度特殊性均直接、间接的导致了我国异常高的首日抑价,严重损害了新股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这样的特色背景与现存问题,印证了在我国研究本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提供了创新制度环境。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启动了自建市以来力度和决心最大的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本轮改革着重于推动市场化;逐步改变行政定价的规则,让定价“更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同时将审核标准由“盈利价值判断”转变为“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对审计这一信息中介的重视、要求、监督和追责。这一系列举措旨在提高定价合理性,建立新股市场长期的价值理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终为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在这样的改革大背景下,本文从上市前审计这一典型信息中介和定价机制出发,对其概念界定完整包含了内、外部审计两大类型;同时结合我国新股市场由来已久的高抑价问题,和本轮改革遏制“炒新”的核心,提出降低抑价率的“合理定价”概念;基于西方理论与本国实情,系统研究我国上市前审计在新股发行时帮助合理定价的作用。本文的理论研究表明:上市前审计会伴随整个新股发行过程,是硬性制度的规定,更是市场的经济需要。上市前审计的新股定价作用分为三个职能:它可以通过提高招股书中定价信息披露的“质”与“量”,降低信息不对称和抑价,即信息职能;它可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与内在价值,提高定价基础,降低抑价,即公司治理职能;它还可以作为发行人质优的有力信号,获得交易市场肯定,提高抑价,即信号职能。理论上,信息职能应由上市前外审主导,公司治理职能应由上市前内审主导,而信号职能则二者皆可以良好承担。最后,引入博弈论和期望理论,建立起新股定价“一次性三方博弈”模型,博弈三方为发行人,承销商与审计;在定价博弈时,发行人与承销商是主导方,议价基础就是审计结果,审计在定价时发挥的具体职能取决于市场环境和博弈结果;而审计作为博弈跟随方,其出于自身价值最大化的优势策略恰好就是主导双方的博弈结果。以上述理论结论为基础,本文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前外审的定价作用以发挥信号职能为主,这会提高抑价,不符合“合理定价”初衷;上市前内审的定价作用以发挥信息职能为主,公司治理职能为辅,均会降低抑价,较合格的完成了“合理定价”任务;上市前审计仍以外审为主导,整体发挥信号职能,提高抑价。外审效力会受到市场整体、需求与信息环境影响,内审效力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内部公司治理环境与代理冲突程度影响,均保证了内、外审和整体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内、外审间做到了初步配合,工作效度良好。但是,也发现了较多问题,如发行人聘用外审向发审委寻租,审计委员会专业性不高,内审部门职能基本缺失等。综上可知,目前我国上市前审计仍处于发展初期,整体上并未发挥帮助新股合理定价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新股定价的过程与本质,及上市前审计在定价中的作用机理、工作效度与现存不足。研究结论为现正推行的新股发行改革强调信息披露,规范发行定价,转变发审委职能,重视信息中介方作用等政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供了初步证据支持,也为进一步改革提供可能的方向指导和细则完善依据;在提高定价市场化和效率,保证新股市场资源配置职能,提高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曹宏举[4](2010)在《美国与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审计的发展完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是与受托责任关系的发展以及其内涵和外延的扩大相适应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的审计理论和实务有了较大发展,在审计类型上已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发展到绩效审计为主,政府审计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审计本质也发生很大变化,审计所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泛,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显重要。但由于审计理论从世界来看不知是难以研究,还是审计实务性太强而显得理论研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研究的人很少,发表的文章数量也少之又少。不断发展中的绩效审计实践不仅给审计理论研究,也为自身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挑战。当前世界经济不断发生变化,作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保障手段,绩效审计必须发挥其合理而适当的作用,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安全。为进一步理解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变化过程中审计本质及其职能的变化,需要重新运用审计动因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创新等原理,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变迁、目的和本质及其作用和机制理论进行全新的深入研究,并给予新的诠释,并对审计实务予以指导。美国绩效审计是立法模式的发展者和现今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开展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瑞典绩效审计原属行政型模式的典型代表,2003年7月1日已变革为立法型模式,开展绩效审计既比较早,发展也较快。美瑞两国在政府绩效审计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效的方法。目前,瑞典国家审计署有40%左右的审计业务属绩效审计,每年完成约60个绩效审计项目,涉及财政、教育、环境、卫生、养老、文化、外事、农业、交通、政府投资,以及公共服务与私营合作等几乎所有政府部门、行政和公共机构,并取得了十分显着的成效:一是节约了社会资源;二是提高了政府效能;三是提高了管理水平。美国国家审计署有90%左右的审计业务属绩效审计,在2006年,美国审计署为财政创造的价值高达510亿美元,投入产出比是1:105,即在GAO的工作上每投资1美元,就得到105美元的回报。与此同时,还出版了近1000份报告和公告,并向政府提出了2700条工作改进建议,所提出的建议中有4/5得到贯彻执行。根据GAO的文件,在协助制定法律,改善公共服务方面,GAO还带来了1300项无法以财务计算的益处。在过去的十年间提高税收1000多亿美元。本文对美国和瑞典政府绩效审计进行比较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美国和瑞典绩效审计的变迁和体制、机制变革的探讨,总结其经验和缺陷,发现新成果,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与美国和瑞典相比,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较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迫切需要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审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制度。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可分为三个部分,共八章。其中:第一部分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第二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包括第四章到第七章;第八章为第三部分,是对前文分析研究的总结,即结论和启示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包括本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对象和基本思路、文献综述和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是政府绩效审计的一般分析。主要评述绩效审计的内涵与目标、体制类型与地位、功能与作用、绩效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的区别与联系。第三章是绩效审计理论综述。主要阐述绩效审计动因理论,它是用来论证绩效审计产生根源的理论依据;论述制度变迁理论,它是用来论证绩效审计变迁的理论依据;对绩效审计自身理论结构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析,为后面的论述做铺垫。第四章是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变迁及其影响因素比较分析。主要对美国和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的形成背景、发展过程与现状及其各阶段的特点和政治、经济、社会需求、法律、文化传统、技术基础等影响绩效审计变迁的环境因素绩效比较分析。通过结合实际案例的比较分析,找出两国在政府绩效审计变迁及其影响因素方面的共同点和差异。第五章是美瑞政府绩效审计体制的比较分析。主要对美国和瑞典政府绩效审计体制发展变化、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审计机构人事安排及其职责、审计经费来源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结合实际案例的比较分析,找出两国在政府绩效审计体制方面的共同点和差异。第六章是美瑞政府绩效审计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主要对实施绩效审计的目标、范围、程序、技术方法、质量控制和审计报告等运作机制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结合案例的比较,分析两国在绩效审计运作机制方面的共同特点和不同的地方。第七章是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功能与效果的比较分析。主要是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功能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共同的特点和不同之处;对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在各自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所最终产生的效果,如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对外效果、维护国家安全效果等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以证明绩效审计的重要性。第八章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经验、缺陷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是本论文研究的最终成果。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上述各章的比较研究,总结出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和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结论;第二部分是通过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的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瑞两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和缺陷以及研究结论,提出开展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合理化建议。做到“实务上升到理论、理论指导实务,理论和实务论证相结合”的研究思路。
马薇[5](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周学峰[6](2004)在《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文中提出本论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现行公司审计的制度模式会对审计师产生什么样的激励,有关审计师专家责任规则及相关规则又会对审计师的行为、审计制度的运行产生哪些影响。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并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第二章,公司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围绕审计师的角色定位展开,通过对审计师与股东、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者、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交换与策略选择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审计师缺乏保持独立性的激励,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独立性,选择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者合作而背离其他当事人的期望。第三章,英美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公司审计制度并非中国所固有的制度,而是从英美国家移植而来的。本章从历史的角度分别考察了英国和美国的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研究发现:公司审计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间信用竞争的需要、公司内部人获取外部人信任的需要、公司高管人员和承销商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将公司审计予以法定化是立法者对财务欺诈和经济危机的一种回应,它强化了审计师对公司外部股东和投资者效忠的义务,也由此产生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第四章,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同英美国家相比,公司审计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理性建构的色彩,而市场自发的动力不足。中国的证券市场因政府的高度管制而发生了扭曲和变形。在市场受到扭曲、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审计师缺乏独立性和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在中国目前条件下表现得更为突出。第五章,审计师的专家责任。本章重点论述了三个问题:审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审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研究发现:单纯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审计师在我国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巨大的,要远远超出英美国家,但现实情况恰好相反,这主要是因为诉讼程序法上的差异造成的。本文主张:应一方面放松民事诉讼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实体法上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作出适当的限制,从而将审计师置于一个合理的责任水平下。第六章,专家责任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出现,对专家责任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它对专家责任的功能、责任的<WP=5>扩张、民事诉讼和行业规制都产生了影响。一方面,责任保险能够增强审计师(被保险人)的信用,降低审计师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也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弱化专家责任的阻却功能,进而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事故的发生。对责任保险的价值的评判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和支付能力、保险人监测被保险人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保险合同的安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市场约束等因素。第七章,专家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对专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可以发现: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方向推进的,而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从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方向推进的。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多数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除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考虑外,还与国家的经济体制、中国注册会计师业的职业传统和长期以来所沿用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强制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并没有充分理由,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第八章,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点:1、在目前的公司审计制度模式下,政府和公众对审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与审计师所面临的激励结构是不相容的,这是公司审计制度所固有的缺陷。2、由于审计师所面临的市场约束不足,公司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突出。3、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公司审计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难以通过审计师专家责任规则来弥补的。4、我们需要对目前所实行的严重依赖公司财务会计指标的证券市场管制体系的科学性进行反思。
董凡[7](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史惠宁[8](2014)在《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文中指出欧洲公司法是一个多层级的法律协调机制,它由欧盟层面的立法协调与司法协调、成员国层面的立法竞争以及非传统的协调方式共同组成。一方面,欧盟坚持硬法协调,即通过超国家机构制定欧洲公司法,且仅仅对公司法具有跨国因素的核心领域进行协调,以促进公司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欧盟之所以把协调的重点放在公司的对外关系上,是因为公司的对外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成员国涉及公司第三人保护规定的协调,是欧洲公司法实现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目标的必要手段。在公司的内部关系领域,欧盟倾向于实行软法协调,特别是通过公司治理准则,绕过硬法的局限,促使公司治理核心领域获得协调,并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治理准则趋同。欧盟利用条例的协调手段在成员国法的冲突中寻求统一,这些超国家的法律协调方式统一了成员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但在法律具体的实施与运用上却又离不开成员国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指令和条例的这些功能上的特性,恰恰是许多问题形成的根源,它使法律协调活动与一体化进程变得更加缓慢。为此,欧盟转变了公司法立法的基本理念,欧盟的工作重心从通过次级立法对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来防止权力滥用,转移到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结构。法律协调不再是欧盟委员会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仅仅是一种克服危机的手段,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标。以指令作为主要协调手段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弱各国法律制度的多元化,相反恰恰是为了保障这种多元化发展。欧盟次级立法对核心内容的协调构成了欧洲公司法的一个屋顶,在此之下,成员国立法相互竞争。立法竞争促使各成员国基于共同目标相互学习,在发现实践中不断创新,使成员国能够找到与本国制度框架相吻合的政策。欧盟再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机制,对欧盟层面传统立法协调的疏漏进行补充,防止了成员国法之间的朝底竞争。另一方面,欧盟通过非传统协调机制,绕过硬法的局限,对欧盟层面的法律协调与成员国层面的立法竞争进行疏导与指引,对欧洲公司法在欧盟层面与成员国层面的立法互动与渗透提供有效的补充,为欧洲范围内活动的企业建立更实惠的机制性的框架,并力图在传统协调方式难以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找到一种平衡。对欧洲公司法非传统协调方式本身的研究就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欧洲公司法多个法律协调层级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共同作用正是欧洲公司法独具匠心之处。这种多层级的协调机制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欧洲公司法的协调不必仅仅拘泥于一种唯一的方案,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欧洲公司法不仅在内容上的协调程度越来越广泛与深入,而且在协调方式上也呈现多样性与复杂化的特点。竞争与协调、官方规制与非官方规制、传统方式与非传统方式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在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之内,非传统协调方式在欧盟传统法律协调机制促进竞争与促进公司法现代化的功能上作为一种润滑液,使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作用能够顺利地进行。欧洲公司法的协调机制不仅仅是一种立法手段,它囊括了立法本身到法律实施的全过程。这种对立法主体和实施主体、立法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制趋同和规制协作严格区分且又相互合作的价值理念,是欧盟立法活动的一种动态的、全面的创新。我国对欧洲公司法多层级协调机制的理解与研究也不能简单地模仿与引进,因为它是经历了诸多变革,按照国际与欧洲公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有效运作的机制。中国公司法能够从中得到启示,一个完备的公司法律协调机制不是某方面的提升,而是从立法理念到司法实践,从官方层面到非官方层面,从传统协调方式到非传统协调方式共同合作、有效整合的结果。
张华[9](2011)在《当代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公民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发育与成长,强力推动了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兴起。这种基于网络时代特点而形成的体制外公权力监督新范式,不但为公众监督公权力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平台,而且为规范公权力运行提供了新的视野和契机。对公权力网络监督这一具有重大现实与深远意义的新生事物,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基于对公权力网络监督的性质、范畴与价值意蕴的考察,揭示其成因、影响与功能,研究其运行机制与效度,指出它给公权力运行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及其自身面临的困境与破解之道,进而提出公权力与社会协同努力,促进公权力网络监督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法、新制度主义研究法、理论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整合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优势的研究方法等。全文分为八章和结语等部分。第一章导论的内容包含选题的缘起与价值、核心概念界定、文献回顾、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主要创新之处与局限等部分。第二章阐释公权力网络监督的理论基石。首先,回顾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包括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近代以来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发展以及当代中国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历史发展。其次,从虚拟现实理论、网络社会理论、网络政治理论、社会监督理论、场域理论等角度论述网络监督的理论基础。再次,深入分析公权力网络监督的本质内涵、内容与范畴和价值意蕴。第三章探析当代中国公权力监督的传统模式。中国公权力监督模式大致分为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两类。体制内监督传统模式大致可分为执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机构和相关制度,但体制内监督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体制外传统监督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监督、民间团体监督、媒体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但传统模式下的体制外监督存在着严重缺陷。第四章揭示公权力网络监督兴起的成因。其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发展,网络社会的形成为网络监督的勃兴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与社会基础。其二,公民知情权与表达权奠定网络监督的行动基石,现行体制对公众网络监督权的支持和推动为网络监督发展扫除政治阴霾,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足和缺憾。其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众对网络监督的认同促成网络监督的勃兴。第五章从实践层面考察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功能与效度。第一,检视网络监督的特点、运行框架与运行机制。第二,从六个方面阐释网络监督的主要功能。第三,通过遴选出的26个典型案例,整体性分析网络监督的效度,并指出效度中存在的不足。第六章论析网络监督为公权力运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具体分析网络监督对于公共领域萌发,政治文化的进步、民主政治的提升作用,并从有限性、民主性、法治性、学习性、服务性、合法性等几个维度探讨网络监督对优化公权力运行的作用。第七章指出网络监督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网络监督的发展面临着内外困境,内部困境是网络监督过程中令人不安的失范行为,外部困境是政治暴力的频繁攻击。虚实世界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加剧网络监督的外部困境,政府信息公开窘境、基层政府间的“共谋”都无疑在客观上加大网络监督的难度。本章试图从防止与遏制网络监督失范、防范与遏制政治暴力滥用、缓释虚实世界之间张力等几个维度,寻求突破公权力网络监督困境的法治之道。第八章提出深化与强化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对策路径。基于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分析,提出中国网络监督发展的基本路向:公权力应至少在八个方面有所作为,社会应至少在五个方面做出努力。结语部分,在简要归纳网络监督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的基础上,提出事关网络监督能否发挥更大效力的三个政治定位。可以断言,随着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权力网络监督必定能获得更健康的发展并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属国内首次对公权力网络监督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成果,深入探讨了诸多前期论者尚未涉及或涉入不深的问题。本文的主要发现和创新之处,一是深入分析公权力网络监督的性质、范畴与价值意蕴,政治暴力及虚实世界之间张力对网络监督的负面影响,弥补了国内前期研究的不足;二是发现和证明公权力网络监督除了具有预防与遏制官员腐败的功能外,还包括监督公权力建构与配置、公权力的价值导向、公权力供给制度政策的效率与效能、公权力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效度等方面的重要效用;三是系统提出促进和优化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对策,含公权力主体积极转变思维坦诚接受监督,建构网络监督回应机制以实现网络监督效度最大化,改善体制内监督机构与网络监督主体的互动关系与增益有效衔接,强化公权力自律与监管以保障网络公众安全行使监督权力等内容。
曹松威[10](2019)在《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一国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大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开始,经过将近30年的建设,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飞速发展,并在世界资本市场扮演重要角色。与此同时相比于银行信贷资产等传统资产,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金融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占比迅速增加,中国经济的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金融体系的风险也从银行主导下的“资本充足风险为主”逐渐变为银行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下“资本充足风险”和“透明度风险”并重。此外,股价暴涨暴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亟待提高的现实,也对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金融监管思路的逐渐调整和监管策略逐步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转型,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透明度监管”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石,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券市场监管格局也随之逐步形成。作为“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机构,我国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承担着“一线监管”的职责,且随着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2018年的正式实施,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责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增加市场透明度建设中,发放问询函也成为了证券交易所“依法、从严、全面”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和真实度的一个重要机制。相比于以往的资本市场监管方式,问询函制度是监管机构在事后审核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过程中针对未达到“直接监管标准”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因此也被称为“非处罚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通过监管机构事后审核、问询和上市公司回复的互动过程,问询函监管提高了监管的及时性和信息的双向流动。同时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问询制度,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的原因和对象更广泛,问询信息的公开程度也更及时,具有提升信息含量和发挥监管作用双重性质的问询函,也能够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从2014年底才公开披露问询函,因此研究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司治理效应的文献较少,国外的文献也大多集中于分析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所发放的问询函的监管效应。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处罚性的外部监管制度安排,我国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不同行为发放的问询函同时具有信号作用和监督作用,但针对上市公司内部人主要发挥的是监督作用,且易受到上市公司重视程度和延期回复的影响,这削弱了问询函监管发挥内部公司治理效应的效果,而投资者、债权人和审计机构,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机制,另一方面也易受到有关目标公司信息的影响,这为问询函监管发挥公司治理效应提供了空间,所以本文聚焦于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具体而言,公开披露的问询函是否能够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从而具有信息含量,又是否能够对债权人、审计机构等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这些均是需要实证来检验和回答的迫切问题。通过收集并手工统计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各类问询函的相关信息,本文试图就问询函这一非处罚性监管所具有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进行分析。首先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问询函监管影响公司治理的机制进行分析;然后在回顾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就我国资本市场采取问询函监管的现实基础进行阐述;随后分析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和证券交易所在其中所承担的作用,并从不同方面对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现状进行描述;接下来借鉴事件研究的方法,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询函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分析;然后使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法,探究不同种类的问询函对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最后借鉴中介效应的研究方法,分析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年报收到问询函这一事件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以及影响路径。通过探究证券交易所不同种类问询函所具有的公司治理效应,有助于更全面的评估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效应和监管实践的完善,同时也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借鉴。相关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不同种类的问询函所具有的信息含量不同。整体来看,收到问询函这一事件,会给被问询公司股价带来影响;当上市公司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受到问询时,在不同的事件窗口内,问询公告使上市公司股价获得了约为4%的累积异常收益;而当上市公司由于年报、中报、季报等财务报告被问询时,这一效应变为约-3%,这表明投资者会视交易所发布的不同类型的问询函为不同的信号,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反应。同时大规模的公司被问询,其股价受到的负面冲击也更明显,而代表公司成长性的指标——账面市值比却有助于样本公司股价获得正面的冲击。第二,相比于重组类问询函和其他类问询函,定期报告类问询能够提升债务融资成本,但受到产权性质、市场化程度的影响。整体来看,当年收到问询函的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且被问询的次数越多,提升作用越明显;通过进一步区分不同问询函的类型,发现上述提升作用主要来自于针对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进行问询的定期报告类问询函,而针对重组、其他事项等“行为”监管的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提升作用并不显着;在针对定期报告类问询函的研究中,问询函所包含问题的数量、问询函的页数也与债务融资成本显着正相关;在根据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和所处省份市场化程度进行分组的检验中,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提升作用只在非国企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上市公司组中显着。第三,年报问询函主要通过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年报问询函显着降低了当年审计报告的激进程度和上市公司收到有利审计意见的概率,提升了审计质量,且年报问询函页码越多、所涉及的问题越多,提升作用越明显,但审计机构是否在年报问询函中被“点名”,并不影响上述提升作用;年报问询函可分别通过信息效应和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但监督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主要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问询函机制,提高问询函制度自身的透明度;持续关注被问询公司,增强上市公司回函效率,提高问询函监管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强市场化程度建设,促进问询函监管的信号作用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和问询函监管效率的提高。投资者也应理性分析问询函,合理制定投资决策。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在对问询函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探究了不同种类的问询函在公司治理作用中的差异。有关问询函发挥监管功能的研究,国外文献较多,国内文献还较少,并且大多集中于分析年报问询函的相关影响。而在监管实践中,不同种类问询的监管目的和作用方式均有不同。通过研究不同种类问询函的影响,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监管实践,也为这一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提供了来自新兴市场的证据。第二,借鉴中介效应的研究方法,本文探究了年报问询函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路径。相比于以往的资本市场处罚性监管工具,问询函制度兼具增加市场信息含量和发挥监督作用两个功能。区别于已有文献,本文发现年报问询可通过信息效应和监督效应提升审计质量从而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但监督效应占主导。这一研究结论丰富了资本市场监管和审计质量影响因素的文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问询函监管制度的效率。总之,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制度能够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这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模式的转型提供了经验支撑。同时本文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问询函制度对资本市场整体监管效率有何影响?利用文本分析技术,问询函的可读性、语气等特征是否也具有公司治理作用?这些也是有待研究和完善的内容。
二、对审计建议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审计建议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审计问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文献综述 |
二、存在问题 |
三、原因分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审计问责的主体 |
第一节 审计问责主体的意蕴 |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内涵 |
二、审计问责主体的分类 |
第二节 担责主体 |
一、担责主体的法律形态 |
二、我国担责主体的实证考察 |
三、国家治理视角下担责主体的拓展 |
第三节 追责主体 |
一、审计机关的追责能力考察 |
二、追责主体的两种指向 |
三、追责主体的现实困境与法律矫正 |
第四节 担责主体与追责主体的关系 |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主体间性 |
二、审计问责主体的权利变化 |
三、审计问责主体间的角色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审计问责的范围 |
第一节 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动因及路径 |
一、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现实动因 |
二、界定审计问责范围的四种路径 |
第二节 审计问责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部分国家对审计问责范围的界定 |
二、利益标准与资金标准的争论 |
三、审计问责范围的二维建构 |
第三节 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分析 |
一、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类型 |
二、我国审计问责范围的法律解读 |
三、现行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局限 |
四、我国审计问责范围的功能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审计问责的方式 |
第一节 独立型审计问责方式 |
一、甄别式问责:审计鉴证 |
二、指导式问责:审计建议 |
三、矫正式问责:审计处理 |
四、惩罚式问责:审计处罚 |
第二节 协同型审计问责方式 |
一、审计公告 |
二、审计整改 |
三、审计移送 |
第三节 审计问责方式的选择 |
一、问责方式选择的心理调查 |
二、问责方式选择的实证分析 |
三、问责方式选择的法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审计问责的程序 |
第一节 审计问责的实施程序 |
一、启动 |
二、告知 |
三、回避 |
四、说理 |
第二节 审计问责的裁量程序 |
一、审计问责裁量的本质与规制 |
二、审计问责裁量程序的现实扫描 |
三、审计问责裁量程序的再造 |
第三节 审计问责的协助程序 |
一、典型国家的审计问责协助程序 |
二、我国审计问责中的协力程序——以审计建议为例 |
三、审计问责协力程序的类型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审计问责的救济 |
第一节 申请审计自纠 |
一、审计自纠的范围 |
二、审计自纠的方式 |
三、审计自纠的缺损与修补 |
第二节 申请政府裁决 |
一、审计问责救济的内部化方式 |
二、对政府裁决方式的争议 |
三、政府裁决方式的重构 |
第三节 提起审计复议 |
一、审计复议的法律性质 |
二、对审计复议的现实考察 |
三、审计复议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提起行政诉讼 |
一、审计行政诉讼之主体 |
二、审计行政诉讼之限度 |
三、审计行政诉讼之失灵与回应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前期成果 |
后记 |
(3)上市前审计与新股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动机与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际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全文结构与内容安排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有关IPO抑价的研究 |
2.1.1 背景研究:IPO三大谜团 |
2.1.2 IPO抑价的原因:理论分析 |
2.1.3 IPO抑价率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2.2 有关上市前审计的研究 |
2.2.1 上市前外部审计 |
2.2.2 上市前内部审计 |
2.3 上市前审计与IPO抑价 |
2.3.1 外部审计与IPO抑价 |
2.3.2 内部审计与IPO抑价 |
2.4 我国研究现状 |
2.4.1 对国外理论的验证 |
2.4.2 有“中国特色”的研究 |
2.5 本章小结——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制度背景 |
3.1 理论分析 |
3.1.1 理论基础 |
3.1.2 IPO抑价率的分解 |
3.1.3 上市前审计定价作用与机理分析 |
3.1.4 一次性三方博弈模型 |
3.2 制度背景 |
3.2.1 我国IPO市场环境 |
3.2.2 我国上市前审计市场环境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前外部审计与新股定价 |
4.1 文献述评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外部审计的定价作用 |
4.2.2 外部审计的市场效力分析 |
4.2.3 外部审计聘用的寻租动机分析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4.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单变量统计 |
4.4.3 相关性分析 |
4.5 实证检验与分析 |
4.5.1 假说一的检验结果 |
4.5.2 假说二的检验结果 |
4.5.3 假说三的检验结果 |
4.6 稳健性测试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前内部审计与新股定价 |
5.1 文献述评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内部审计的定价作用 |
5.2.2 具体内审机构与IPO抑价率 |
5.2.3 内审职能定位与市场效力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单变量统计 |
5.4.3 相关性分析 |
5.5 实证检验与分析 |
5.5.1 假说一、二的检验结果 |
5.5.2 假说三的检验结果 |
5.5.3 假说四的检验结果 |
5.6 稳健性测试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前审计的整体定价作用 |
6.1 文献述评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上市前审计定价作用的职能定位 |
6.2.2 上市前审计工作的内、外衔接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6.4 实证检验与分析 |
6.4.1 假说一的检验结果 |
6.4.2 假说二的检验结果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1: 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 |
附录2: 国内八大承销商 |
附录3: 列席发审委会计师事务所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相关论文 |
致谢 |
(4)美国与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基本思路 |
1.2.1 研究对象 |
1.2.2 基本思路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绩效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绩效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政府绩效审计的一般分析 |
2.1 绩效审计的内涵与目标 |
2.1.1 绩效审计的内涵 |
2.1.2 绩效审计的目标 |
2.2 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
2.2.1 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联系 |
2.2.2 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 |
2.3 绩效审计的体制类型与地位 |
2.3.1 绩效审计体制类型 |
2.3.2 绩效审计的地位 |
2.4 绩效审计的功能与作用 |
2.4.1 绩效审计功能 |
2.4.2 绩效审计的作用 |
第3章 绩效审计理论综述 |
3.1 绩效审计相关理论 |
3.1.1 绩效审计动因理论 |
3.1.2 制度变迁理论 |
3.2 绩效审计理论 |
3.2.1 绩效审计理论结构 |
3.2.2 绩效审计理论的发展趋势 |
第4章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变迁及其影响因素比较分析 |
4.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变迁及其特点 |
4.1.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形成与发展的背景 |
4.1.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变迁的过程 |
4.1.3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变迁的特点 |
4.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的变迁及其特点 |
4.2.1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形成与发展的背景 |
4.2.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变迁的过程 |
4.2.3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变迁的特点 |
4.3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变迁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1 政治环境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2 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3 社会需求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4 法律环境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5 文化传统的影响因素比较 |
4.3.6 技术基础的影响因素比较 |
4.4 综合评析 |
第5章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体制的比较分析 |
5.1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体制发展变化的比较 |
5.1.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体制的发展变化 |
5.1.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体制的发展变化 |
5.1.3 比较分析 |
5.2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比较 |
5.2.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5.2.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5.2.3 比较分析 |
5.3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机构人事安排及其职责的比较 |
5.3.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机构人事安排及其职责 |
5.3.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机构人事安排及其职责 |
5.3.3 比较分析 |
5.4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经费来源的比较 |
5.4.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经费来源 |
5.4.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经费来源 |
5.4.3 比较分析 |
5.5 综合评析 |
第6章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运行机制的比较分析 |
6.1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目标、范围的比较 |
6.1.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目标与范围 |
6.1.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目标与范围 |
6.1.3 比较分析 |
6.2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程序、质量控制的比较 |
6.2.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程序与质量控制 |
6.2.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的程序与质量控制 |
6.2.3 比较分析 |
6.3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技术和方法的比较 |
6.3.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技术和方法 |
6.3.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技术和方法 |
6.3.3 比较分析 |
6.4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报告的比较 |
6.4.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报告 |
6.4.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报告 |
6.4.3 比较分析 |
6.5 综合评析 |
第7章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功能及效果的比较 |
7.1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功能比较 |
7.1.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功能 |
7.1.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的功能 |
7.1.3 比较分析 |
7.2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效果的比较 |
7.2.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效果 |
7.2.2 瑞典政府绩效审计的效果 |
7.2.3 比较分析 |
7.3 综合评析 |
第8章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经验、缺陷及对我国的启示 |
8.1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经验与缺陷 |
8.1.1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经验 |
8.1.2 美瑞政府绩效审计的缺陷 |
8.1.3 结论 |
8.2 对我国的启示 |
8.2.1 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现状 |
8.2.2 我国与美瑞两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差别 |
8.2.3 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 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主要问题 |
一、 研究动机 |
二、 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第三节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 小结 |
第二章 公司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 游戏规则的界定 |
二、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交换与策略选择 |
三、 综合分析 |
四、 改变游戏规则 |
五、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美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英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民间审计的起源 |
二、 英国早期的公司审计制度 |
三、 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四、 当代英国公司审计制度的改革 |
五、 小 结 |
第二节 美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美国公司审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审计独立性规则的演变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 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起源 |
二、 公司(企业)审计制度的恢复 |
三、 公司审计与证券市场的建立 |
四、 现行公司审计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中国公司审计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 公司审计服务的需求分析 |
二、 公司审计服务的供给分析 |
三、 综合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审计师的专家责任 |
第一节 审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范围与纯经济损失赔偿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方法和对象的选取 |
三、 英国法上的审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规则的变迁 |
四、 美国法上的审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规则的变迁 |
五、 德国法上的审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规则 |
六、 综合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问题的启示 |
第二节 审计师过错的认定与公认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主要争议 |
三、 对问题的分析 |
四、 汉德公式与审计师过失责任的认定 |
五、 小 结 |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欺诈市场理论 |
一、 信赖与因果关系 |
二、 信赖推定、欺诈市场理论与有效资本市场假设 |
三、 欺诈市场理论的适用条件之争 |
四、 信赖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与推翻 |
五、 欺诈市场理论、信息披露及相关政策目标的考虑 |
六、 中国对欺诈市场理论的继受和相关政策性思考 |
七、 小 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家责任与责任保险 |
第一节 责任保险与专家责任的功能 |
一、 专家责任的功能 |
二、 责任保险对专家责任功能的影响及其社会价值 |
三、 对责任保险的整体评价 |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与专家责任的扩张 |
一、 责任保险对专家责任(侵权责任)扩张的影响 |
二、 专家责任(侵权责任)扩张对责任保险的影响 |
第三节 责任保险与专家责任诉讼 |
第四节 责任保险与职业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专家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
第一节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迁 |
第二节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迁 |
一、 美国早期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二、 专业公司(PC) |
三、 美式有限责任公司(LLC) |
四、 有限责任合伙(LLP) |
第三节 专家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 从美国的经验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
二、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 论 |
参 考 文 献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价值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对欧盟法的研究 |
(二) 对欧洲公司法的研究 |
(三) 对欧盟成员国公司法立法竞争方面的研究 |
(四) 对法律协调程度以及它与规制竞争之间的界限的研究 |
(五) 对欧洲公司法协调的研究 |
(六) 小结 |
三、 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 |
(一) 论文创新之处 |
(二) 论文结构安排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欧洲公司法多层级协调机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 |
一、 立法理念的现代化 |
二、 立法技术的现代化 |
三、 立法内容的现代化 |
四、 小结 |
第二节 欧洲一体化背景下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 |
一、 以经济一体化为目标 |
(一) 欧洲公司法协调的基本目标与作用 |
(二) 协调的原因——平衡不同的利益? |
(三) 促进统一内部市场各要素的自由流动 |
二、 以消除恶性竞争为目标? |
三、 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 |
第二章 欧洲公司法的传统立法协调方式 |
第一节 欧盟对欧洲公司法的立法协调权能 |
一、 法律协调的概念 |
(一) 法律统一与法律趋同的区别 |
(二) 协调的程度:完全协调、最低程度的协调、核心领域的协调 |
二、 欧盟法律协调的权限 |
(一) 法律依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 50 条第 2 款(7)项 |
(二) 辅助性原则 |
三、 欧盟层面法律协调的机构、形式与程序 |
(一) 欧洲公司法的立法协调机构 |
(二) 欧洲公司法的传统立法协调方式 |
(三) 共同决定程序 |
第二节 成员国层面的规制竞争对欧盟法律协调的影响 |
一、 成员国层面法律制度的差异与立法竞争的优势 |
(一) 成员国的立法竞争与最佳实践 |
(二) 成员国的立法竞争与成本优势 |
二、 成员国的规制竞争是处于两难境地的欧盟层面法律协调的有效解决方案? |
三、 规制竞争的类型 |
(一) 标杆竞争 |
(二) 各成员国法律体系之间涉及公司注册地的竞争 |
(三) 立法竞争 |
四、 美国的经验 |
(一) 各州的立法权限 |
(二) 立法竞争的前提 |
(三) 立法竞争的过程 |
(四) 小结 |
五、 欧洲的情况 |
(一) 欧洲公司的自由流动 |
(二) 欧洲公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美国公司法竞争中的规制套利现象? |
(三) 制度提供者:成员国法之间存在相互竞争? |
(四) 欧洲与美国的不同之处 |
(五) 欧洲公司法的立法竞争历程 |
(六) 小结 |
第三章 指令对欧洲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 |
第一节 成员国公司法的主要协调领域的确定 |
第二节 欧盟指令对传统的公司法内容的协调 |
一、 关于公司设立与日常经营的协调 |
(一) 指令对公司对外关系的协调 |
(二) 欧盟指令对公司内部关系的协调 |
二、 关于公司会计制度的协调 |
(一) 协调的必要——成员国会计制度模式的差异 |
(二) 协调的第一阶段:侧重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协调 |
(三) 协调的第二阶段:欧盟内部协调与国际会计协调并行 |
(四) 小结 |
三、 欧盟对公司审计制度的协调 |
(一) 协调的必要 |
(二) 协调的内容 |
(三) 协调的问题所在 |
(四) 小结 |
四、 关于资本市场法的协调 |
(一) 协调的内容 |
(二) 协调的实施——拉姆法路西程序 |
五、 欧盟指令对公司结构改组措施的协调 |
(一) 成员国的基本立法状况 |
(二) 欧盟指令对公司跨国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协调(第 11 号指令) |
(三) 欧盟指令对公司转移章程登记地问题的协调(第 14 号指令草案) |
(四) 欧盟指令对公司国内的合并与分立问题的协调(第 3 号、第 6 号指令) |
(五) 欧盟指令对公司跨国合并问题的协调(公司法第 10 号指令) |
(六) 欧盟指令对公司收购与控制集团问题的协调 |
(七) 将来对事实集团问题的协调 |
(八) 小结 |
六、 欧盟指令对公司法领域重要的雇员权利问题的协调 |
(一) 协调的必要 |
(二) 协调的内容 |
(三) 小结 |
第四章 条例对欧洲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 |
一、 欧洲公司——SE |
(一) 名称由来 |
(二) 《欧洲公司条例》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关系 |
(三) 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共同作用——多层级的法律适用规则 |
(四) 《欧洲公司条例》的重要内容 |
(五) 评价 |
二、 欧洲经济利益联合会——EWIV |
(一) 条例出台的目的 |
(二) 条例的重要内容 |
(三) 与成员国法的共同作用 |
(四) 评价 |
三、 欧洲合作社——SCE |
(一) 条例出台的目的 |
(二) 条例的重要内容 |
(三) 与成员国法的合作 |
(四) 评价 |
四、 欧盟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草案——SPE |
(一) 引入欧盟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动因 |
(二) 欧盟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选择与争议 |
(三) 欧盟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草案的潜在优势 |
(四) 评价 |
五、 欧盟层面计划创设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
六、 小结 |
第五章 欧洲法院在欧洲公司法多层级协调机制中的作用——传统协调方式之司法协调 |
第一节 欧洲法院的消极协调方式与积极协调方式 |
一、 欧洲法院的消极协调方式对公权力的限制 |
(一) 欧洲法院对公权力的限制方式 |
(二) 欧洲法院对成员国法的限制领域 |
二、 欧洲法院的积极协调方式——对成员国法的规制 |
第二节 欧洲法院在公司法具体领域的协调 |
一、 关于公司设立与日常经营的司法协调 |
(一) 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
(二) 欧洲法院对违反开业自由的考察标准 |
二、 关于公司在资本市场法的司法协调 |
(一) 法律适用的问题 |
(二) 欧洲法院对违反资本流通自由的考察标准 |
三、 欧洲法院对公司结构改组措施的司法协调 |
(一) 冲突法与基本自由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
(二) 欧洲法院对公司具体结构措施的影响 |
四、 对欧洲法院司法协调的评价 |
第六章 欧盟公司法的非传统协调方式 |
第一节 欧洲示范公司法——EMCA |
一、 概述 |
二、 以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为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
(一) 历史进程 |
(二) 《示范商业公司法》的作用方式 |
(三) 美国律师协会的公司法委员会 |
(四) 《示范商业公司法》作为公司法改革的有效工具? |
三、 “欧洲示范公司法” |
(一) “欧洲示范公司法”的法律本质 |
(二) “欧洲示范公司法”的优势 |
(三) “欧洲示范公司法”的成功要件 |
(四) “欧洲示范公司法”的问题所在 |
(五) 小结 |
第二节 开放式协调法在欧洲公司法领域的运用——OMC |
一、 概述 |
(一) “开放式协调法”的本质与特点 |
(二) “开放式协调法”作为新的治理模式? |
(三) 开放式协调法的弊端 |
(四) 小结 |
二、 “开放式协调法”在公司法领域的适用潜能 |
(一) 初级立法对“开放式协调法”的适用禁止? |
(二) “开放式协调法”的潜能 |
(三) “开放式协调法”能够成功嵌入欧洲公司法体系 |
三、 小结 |
第七章 欧洲公司法多层级协调机制的利弊 |
第一节 欧洲公司法传统协调方式的利弊 |
一、 传统协调方式的成果 |
(一) 欧盟初级立法中的基本自由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判决排除与欧盟法不一致的国内法的适用 |
(二) 欧盟次级立法为欧洲公司法设定了统一标准 |
(三) 成员国立法竞争的优势所在 |
二、 传统协调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 基本的问题所在 |
(二) 体系的问题所在 |
(三) 协调手段的问题 |
(四) 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 |
(五) 成员国立法竞争的弊端 |
(六) 小结 |
第二节 欧盟对法律协调程度的把握 |
一、 欧盟统一立法权限的两难处境 |
二、 内部市场的一体化与立法竞争 |
(一) 两分法:“欧盟化”与“成员国化” |
(二) 制度竞争作为统一内部市场的核心部分 |
(三) 协调措施服务于制度竞争 |
三、 协调的界限:中立性的规制、限制性的规制与扩大规制? |
(一) 重点规制 |
(二) 限制性协调 |
(三) 扩展性规制 |
四、 小结 |
第三节 非传统协调方式的作用 |
一、 “欧洲示范公司法”与“开放式协调法”之间的主要区别所在 |
(一) 制定主体不同 |
(二) 适用主体不同 |
(三) 运作方式不同 |
二、 非传统协调法的共同特征与作用 |
(一) 反映了欧盟协调理念的转变 |
(二) 不与欧盟初级立法权限的相冲突 |
(三) 不存在缺乏民主基础的问题 |
(四) 规制的灵活性 |
(五) “开放式协调法”是“欧洲示范公司法”的有益补充 |
(六) 功能上的相似性以及独特的研究价值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立法价值 |
一、 转变立法价值的历史背景 |
二、 欧盟的启示 |
第二节 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
一、 公司设立与日常经营领域的启示 |
(一) 中央管制与地方自治的权衡 |
(二)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缺失 |
(三) 公司设立资本制度的灵活性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平衡 |
二、 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启示(权力制约与权力分配) |
(一) 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 |
(二) 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还不成熟 |
三、 欧洲资本市场法的启示 |
四、 公司结构措施的启示 |
第三节 立法技术上的启示 |
一、 国内法层级互动性的缺失 |
二、 我国现存两岸四地,数个法域 |
(一)将各国对公司的约束措施置于自由流动规则之下 |
(二)区域性的协调机制 |
三、 轻视公司个性的立法模式 |
四、 轻视技术性表达 |
五、 法律修订滞后 |
六、 立法主体的单一 |
七、 全方位规制协调的缺失 |
第四节 总结 |
结论 |
附录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9)当代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价值 |
第二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第三节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五节 研究的主要创新与局限 |
第二章 公权力网络监督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权力监督思想的形成 |
二、西方近代以来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发展 |
三、当代中国公权力监督理论的发展 |
四、公权力监督理论演进的启示 |
第二节 公权力网络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虚拟现实理论及其在本研究的应用性 |
二、网络社会理论及其在本研究的应用性 |
三、网络政治理论及其在本研究的应用性 |
四、社会监督理论及其在本研究的应用性 |
五、场域理论及其在本研究的应用性 |
第三节 公权力网络监督之正当性论析 |
一、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内涵与本质 |
二、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内容与范畴 |
三、公权力网络监督的价值意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公权力监督之传统模式探析 |
第一节 中国公权力体制内监督_之传统运行模式 |
一、执政党监督 |
二、政府监督:以审计监督为例 |
三、人大监督:基于2007年《监督法》的文本分析 |
四、司法监督 |
第二节 中国公权力体制外监督之传统运行模式 |
一、公民监督之传统模式 |
二、民间团体监督之传统模式 |
三、媒体监督之传统模式 |
四、民主党派监督之传统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兴起与体制内外的回应 |
第一节 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兴起 |
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 |
二、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影响 |
三、网络社会与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兴起 |
第二节 现行体制对网络监督的认同度考察 |
一、作为网络监督基石的公民知情权与表达权 |
二、现行体制对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认同度 |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三节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众对网络监督的认同 |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
二、公众对公权力网络监督的认同:基于南京市的实证调查 |
三、对实证调查的评价与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的功能与效度审视 |
第一节 公权力网络监督:基本特点与运行机制 |
一、网络监督的特点 |
二、网络监督的运行框架 |
三、网络监督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公权力网络监督:主要功能与范畴 |
一、监督公权力的建构与配置 |
二、监督公权力的价值导向 |
三、监督公权力供给制度政策的效率与效能 |
四、监督公权力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效度 |
五、监督公权力的施政行为及其后果 |
六、预防与遏制官员腐败 |
第三节 网络监督的效度考察:基于若干典型案例的分析 |
一、案例选择 |
二、网络监督的效度考察 |
三、基于网络监督效度的再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机遇与挑战:基于网络监督的公权力运行论析 |
第一节 网络监督与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 |
一、公共领域理论审视 |
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为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
三、网络监督对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的突出作用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网络监督的影响 |
一、网络监督与话语民主 |
二、网络监督与参与式民主 |
三、网络监督与协商民主 |
四、网络监督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进步 |
第三节 网络监督与公权力运行的优化 |
一、网络监督与公权力有限性的实现 |
二、网络监督与公权力民主性的提升 |
三、网络监督与公权力法治性的完善 |
四、网络监督与公权力学习性的增强 |
五、网络监督与公权力服务性的回归 |
六、网络监督与公权力合法性的维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困境与突破:寻求规范公权力网络监督之道 |
第一节 网络监督的尴尬处境:从“人肉搜索”视角切入 |
一、“人肉搜索”的缘起 |
二、反腐利器辨析:“人肉搜索”悖论 |
三、网络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
第二节 网络监督遭遇政治暴力 |
一、政治暴力的缘起 |
二、政治暴力的表现 |
三、政治暴力的后果 |
第三节 虚实世界之间的张力对网络监督的影响 |
一、审视网络监督蕴含的内在紧张 |
二、政务信息公开遭遇的窘境 |
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 |
第四节 寻求规范公权力网络监督的法治之道 |
一、防止与遏制网络监督中的失范行为 |
二、防范与遏制政治暴力 |
三、缓释虚实世界之间的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对策建构:深化与强化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之路径 |
第一节 国(境)外经验的启示:一个综合分析的视界 |
一、以积极举措促进公权力网络监督:在政务公开方面的作法及其启示 |
二、以刚性规定推进网络监督反腐: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方面的作法及其启示 |
三、以理性行为鼓励网络监督:在媒体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的作法及其启示 |
四、以民主路径深化公权力网络监督:在利用网络平台加强政府与公众联系的做法与启示 |
第二节 回应网络监督发展:公权力的应有作为 |
一、公权力主体必须积极转变观念坦诚接受监督 |
二、推进执政者引导网络监督发展的能力建设 |
三、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拓展网络监督路径 |
四、建构网络监督回应机制以实现网络监督效度最大化 |
五、改善体制内监督机构与网络监督主体的互动关系与增益有效衔接 |
六、强化公权力自律与监管以保障网络公众安全行使监督权利 |
七、涤荡腐败文化为网络监督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
八、构建监控敌对势力网络渗透与网络推手负面效应的长效机制 |
第三节 促进公权力网络监督发展:社会的必要努力 |
一、累积与增量社会资本 |
二、强化公众的权利意识增进其有效性 |
三、增强法治维度下的公民参与 |
四、塑造积极的公民精神 |
五、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关于网络监督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 |
后记 |
(10)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影响公司治理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特点 |
一、问询函监管的概念界定及各国具体实践 |
二、问询函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治理机制 |
二、公司治理中的外部治理机制 |
第三节 问询函监管发挥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的机制分析 |
一、问询函监管在内部公司治理中的有限监督作用 |
二、问询函监管在外部公司治理中的信号作用和监督作用 |
第二章 资本市场问询函监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第一节 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投资者保护理论 |
三、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第二节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实基础及问询函监管的重要性 |
一、价值投资理念需进一步加强 |
二、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
三、金融结构变迁下我国金融风险构成发生变化 |
四、问询函监管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历史沿革和问询函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及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
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成 |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现状 |
一、问询函的数量及种类 |
二、问询函的行业及省份分布 |
三、年报问询函的现状描述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市场反应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问询函公告的市场反应 |
二、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和重组类问询函市场反应的差异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定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单变量检验结果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使用市场调整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二、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说明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和分析 |
一、相关性分析 |
二、不同类别的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回归结果 |
三、定期报告类问询函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及分组回归结果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使用工具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二、其他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理论分析 |
二、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 |
第二节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说明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分组检验和相关性分析 |
二、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回归结果 |
三、年报问询函影响审计质量的路径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和进一步分析 |
一、使用工具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二、变更审计质量度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 |
三、使用PSM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
四、市场化程度、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结果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问询函监管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审计建议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2]审计问责研究[D]. 雷俊生. 南京大学, 2013(05)
- [3]上市前审计与新股定价研究[D]. 胡丹. 南京大学, 2014(05)
- [4]美国与瑞典政府绩效审计比较研究[D]. 曹宏举. 吉林大学, 2010(05)
- [5]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6]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D]. 周学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D]. 史惠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2)
- [9]当代中国公权力网络监督研究[D]. 张华. 南京大学, 2011(03)
- [10]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监管的外部公司治理效应研究[D]. 曹松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