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和改进城区审计工作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1](2016)在《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促进中国交通工程学科的发展,从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交通管理、交通设计、交通服务设施与机电设施、地面公共交通、城市停车交通、交通大数据、交通评价11个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交通工程领域的学术研究进展、热点前沿、存在问题、具体对策及发展前景。交通流理论方面综述了交通流基本图模型、微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中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宏观交通流理论、网络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方面综述了交通与土地利用、交通与可持续发展、交通出行行为特征、交通调查方法、交通需求预测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综述了交通安全规划、设施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为、车辆主动安全、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方面综述了交通信号控制、通道控制、交通控制与交通分配、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车辆系统等;交通管理方面综述了交通执法与秩序管理、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非常态交通管理;交通设计方面综述了交通网络设计、节点交通设计、城市路段交通设计、公共汽车交通设计、交通语言设计等;地面公共交通方面综述了公交行业监管与服务评价、公交线网规划与优化、公交运营管理及智能化技术、新型公交系统;城市停车交通方面综述了停车需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停车管理与政策、停车智能化与信息化;交通大数据方面综述了手机数据、公交IC卡、GPS轨迹及车牌识别、社交媒体数据在交通系统分析,特别是在个体出行行为特征中的研究;交通评价方面分析了交通建设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彭雨轩[2](2019)在《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研究》文中认为轨交站域是城市空间的重要子系统,并以“步行”作为区域交通的绝对核心。不解决好站域的“宜步行性”问题,城市的整体宜居性与可持续性则无从谈起。“中心型”属于轨交站域类型中等级较高的站点区域,拥有较为复杂的步行空间、行为与主体。也因此对站域步行性提出了更加复合的要求。而反观我国现状,中心型轨交站域在可行性、连续性、安全性、便捷性、舒适性、愉悦性六个层面仍旧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站域步行系统的进一步发展。“没有科学的评价,就没有科学的决策”,只有构建完善的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才能在科学的评价中寻求当前阶段的薄弱环节,从而系统提升站域空间的步行性,倡导“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因此,“如何科学测度步行性”,就成为本文的研究起点。围绕上述问题,本文以中心型轨交站域为研究对象,立足于“轨交站域”、“步行性”、“评价学”三大理论板块,并以科学测度步行性为主要目标,构建了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为轨交站域的步行性评价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本文遵循“背景研究——基础研究——评价体系建构——评价体系应用”的研究思路,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背景研究(第1章):探讨了“机动化”时代轨交站域“步行性”研究的必要性。以轨道交通植入城市空间中显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评价‖、―综合评价体系‖等概念进行界定,从理论研究类、数据分析类、实地调查类三个方面归纳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最终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2)基础研究(第2、3章):包含理论基础与探索调查两部分。前者主要综述了站域的特征、范围、分类,剖析了轨交站域的步行空间-行为-需求,并在系统翻译国外8份网页类审计工具与24份实测类测度量表的基础上使用频度分析法初步归纳了步行性的影响因子;后者在其基础上完成了重庆中心型站域的筛选与分类,并通过三类典型中心型站域的调查探索了其与步行性中频影响因子的关联关系。3)评价体系建构(第4、5章):立足于前文步行性影响因素的三轮筛选(频度分析、关联性探讨、专家与使用者问卷),从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初步归纳中心型站域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5大规范的环节(指标萃取-层级建构-权重赋值-数据量化-等级界定),构建了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4)评价体系应用(第6章):选择典型商业中心型站域——观音桥进行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的实证研究。使用问卷访谈调查、审计人员搜集、实地调研测度等方法获取指标量化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汇总准则层单因素模糊评价结果与目标层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
梁春程[3](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李涛[4](2019)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定性与定量研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改革路径。首先,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基金理论来看,基金理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原则和基金管理模式基本一致,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从互助理论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提高缴存人购房能力;从强制储蓄理论来看,通过强制缴存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单一的强制储蓄政策导致不能与参与主体的收入水平进行挂钩,受损严重的群体无法得到更高的损失补偿;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作为委托人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委托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从公平效率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因素缺乏,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得不到保障,中高收入群体则通过多缴的方式来避税,而且长期以来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从公共决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是降低缴存者的购房压力,缩小收入差距导致的购买力差距;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要将市场激励模式和企业化管理运用到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当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骨子上的改革,我国在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路径时应当从分权和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引入现代化管理技术等角度入手。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就该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推广。经过20多年的完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演变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在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快机构职能调整,深化体制改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近三十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浪潮而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而逐步展开,通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改进紧密结合,逐步调整制度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渐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住房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促进住房保障和社会公平,促进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章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结果,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将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的研究假设,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建立了分析模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流程存在如下漏洞,即事业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增值收益使用途径存在法律质疑,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定致使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不清、性质不当,法定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导致其权责失衡、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不当,导致其功能错位、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体难以很好履行监督职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包括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的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难以很好承担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的多头监督体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住房公积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包括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差异较大,统一协调困难,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单位,系统风险抵抗能力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窄,限制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损害制度的公平性。第四章结合英国建房合作社制度、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日本住房金融公库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美国一级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等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以及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厘清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实践以及各国住房政策。本文认为,各国住房发展政策普遍致力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通过各种政策干预手段,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住房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和机构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和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相耦合,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政策特点。在商业住房金融欠发达时期,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使得居民住房融资的可得性能够得到提高。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选择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住房贷款市场;在传统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促进住房合同储蓄、建房合作社等互助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英国的建房合作社。在商业住房金融发达的阶段,商业机构能够满足部分居民的住房融资需求,但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只有商业机构融资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很难或难以承担商业机构的融资支持,因此对住房发展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即其干预方式需要从直接提供贷款,转变为综合使用政策性保险、利率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融资成本。第五章总结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工资说、社会福利说、员工福利说等,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员工福利,但从应然的角度其应该定位为住房保障措施。否定目前存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合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后,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列举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并对于新时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环境展开分析,总结并得出适合当下的最优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模式,可以选择组建法定机构、筹建信托机构和组建国家住房发展银行。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加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适应新机制的金融职能,搭建组织架构。以更加规范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也将有助于增强资金的安全性。随后综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机构改革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路径展开研究分析,研究讨论总体路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基本步骤,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如成立法定机构模式,但需要政府大规模集中的财政拨款,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较大的权力之下所要求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也要相应完善,因此需要较长时期的逐步变革过程。又如筹建信托机构模式,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更加全面,而且对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与信托机构仍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法,虽然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但能否维持和保障这一相对较为复杂的信托管理体系长期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保留强制性储蓄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留行政职能的需要,要求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变成国家住房银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时间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基础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模式。
柳欣源[5](2017)在《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公共服务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之一。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一五建议》)首次提出了 "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成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国家诸多方针和政策的反复强调凸显了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性。本论文以制度分析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以下四种方法开展了研究探索。首先,运用文献分析法,在全面查阅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梳理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与变迁过程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系统的学理阐释;第二,使用问卷调查法,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我国东、中、西部12个省份的多个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配置等基本公共服务状况进行了实证调查,以分析不同地区间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差异及差异分布,为论文的比较分析和政策设计提供实证基础;第三,使用个人和群体访谈法,对问卷调查中无法触及的隐性问题、教育领域关注度较高的、有价值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追问,以更具体地了解均等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和棘手问题,从而把握现实中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在各方面的真实样态;第四,使用比较研究法,分析比较了同一教育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同国家为实现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所确定的政策法规和政策建议、不同时期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制度发展历程以及不同地区、机构或者学者提出的教育均衡指标内容,为最终制度构建的理论构想和实践改进拓宽思路。基于以上背景和研究方法,本论文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了研究。第一,理论解读。论文以制度的视野厘定了均等、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涵义,进而阐述了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类型、制度属性和制度特征,为全文深入探究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一致的研究立场和理论基础。第二,制度发展。论文从中、外两个维度剖析了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代演进,为当前的制度创新提供历史参照和经验借鉴。论文先行阐释了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随后,剖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设经验及其问题;最后,中国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为界,剖析了颁布之前的普及教育和颁布后的义务教育发展成就和改革需要,并对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发展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三,现实审视。论文对我国目前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进行了现实分析和诊断,为新的制度构建和精准施策提供依据。现实审视以法规性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规定、政策性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规定和技术性教育公共服务考量指标作为衡量依据,从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和教育机会四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剖析,同时反思了取得成就和存在问题的深层社会原因。第四,制度构建。论文论证了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构建的理性构想,以确保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其理性构想的合理架构是:价值取向的选择,即全纳、公平、优质、良序;制度理念的滴定,即底线公平、利益均衡、增量改革、统筹兼顾;服务对象的确证,即优先面向老少边穷岛地区儿童、随迁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学困儿童,底线服务制度要向这些群体倾斜;落实服务的环境审度,即制度环境、资源环境和文化环境。第五,制度推进。论文从投入、监管和评估三方面尝试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和重点策略。投入制度的构建和落实包括:立法立规贯彻执行,全力做好转移支付,适时做大"以省为主",努力做优投入结构,积极做广社会资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和落实包括:有效监管教师队伍建设、有效监管教育机会均等、有效监管办学条件改进,并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评估制度的构建和落实包括:精准科学的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多元的绩效评估过程,动态及时的评估结果反馈,健全明确的评估法律保障。在这个综合体系中,投入制度是根本,监管、评估制度是保证。
吕慧娜[6](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文祥[7](2017)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立武汉大学珞咖山校园,是国民政府时期为数不多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案例中的重要代表。作为由美国建筑师主导设计的中国国立大学校园,珞咖山校园的建筑风格和文化意涵,是中西建筑文化交流史上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其建设过程和当时的师生校园生活,亦值得深入探究。本文充分利用了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及美国等地的馆藏未刊原始档案,在教育史、建筑史、社会经济史等领域间进行跨学科研究,对这一在中国近代建筑史和教育史上具有双重重要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近代以来,武汉地区的高等教育校园校舍建设曾长期发展滞后,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落后地位,这一状况直到国立武汉大学成立并开始珞珈山新校舍建设方才发生根本改变。1928年国民政府改组重建国立武汉大学,其筹备过程中适逢“宁汉对立”和大学区制改革试行,新大学曾经历了省立与国立间的短暂摇摆,最终由蔡元培确定为国立大学,并组织建筑设备委员会,为建设新校园做准备。武大新校舍建设计划最早由筹备委员李四光提出,选址过程经历了多次变更,在李四光、叶雅各、开尔斯及建委会其他委员共同决策下最终确定。在珞珈山新校址范围内,武汉大学依照《土地征收法》开展了持续8年的土地征收,其间发生了多次迁坟、拆迁和土地纠纷,武大校方、地方土着、中央及地方政府等方面在其间发生了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博弈,体现出当时中国教育与政治权力的复杂关系,以及精英知识分子与底层民众间的鸿沟。珞珈山新校舍建设的经费来源十分复杂,在中央和湖北省各担半数的150万元初期财政拨款以外,另有中央和湖北省政府的追加拨款、湖南省政府及汉口市政府的补助款、美国及英国退还庚子赔款、黎氏兄弟私人捐款、平汉铁路局技术合作协定补助款等来源。这些拨款的进程各有不同,其间亦经历了众多曲折与反复。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主要由美国建筑师开尔斯进行,李锦沛、石格司等建筑师也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开尔斯建筑师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旅行经历,这些成为他设计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的重要背景。新校舍前后两期工程,分别主要由汉口汉协盛营造厂和上海六合建筑公司承建。两大营造厂在施工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均总体上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由开尔斯主持设计的珞珈山校园建筑,在风格上契合当时的“固有形式”潮流,在近代中国民族形式建筑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一席之地,但其中也融合了大量其他元素。开尔斯、李锦沛等人在珞珈山演绎“中国固有形式”的过程中,受到中山陵建筑设计的深刻影响,而在具体设计实践中,也展现出对中国南北不同地域建筑元素的融合,及对“中西合璧”和“古今融合”的尝试。面对形式与功能的矛盾,也在探索中不断尝试进行调和折衷。珞珈校园与武昌东湖密不可分。民初任桐的大东湖风景区构想和30年代周苍柏“海光农圃”的建设,是近代东湖风景区开发先驱。与此同时,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建设也是东湖风景区建设最早的拓荒实践,武汉大学的道路建设极大改善了东湖交通状况,而珞珈校园本身也成为了民国时期武昌东湖作为风景旅游地的核心景观和主要游憩地之一。作为大学校园的珞珈湖山,在30年代的武汉三镇发展成为一个“世外仙源”,也形成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大学生活模式。
孙佩锦[8](2020)在《多维视角下住区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研究 ——以大连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城市化发展,城市居民缺乏体力活动,新的健康问题已经逐渐转向慢性疾病。在我国,慢性病仍然是严重威胁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现有研究证明有规律的体力活动对健康极有益处。建成环境可以促进体力活动,而体力活动可以降低罹患慢性病的风险,从而有助于健康。城市规划一直致力于通过规划与设计促进人们的健康与福祉。但是在中国高密度的居住环境下,环境与健康的实证研究多数集中在一线城市,针对具有特殊地理环境的非一线城市的研究较为缺乏。获取环境要素的方法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基于以上背景,本研究聚焦微观个体的体力活动和健康,以大连市主城区为例,通过不同的测度方法与尺度分析环境要素与体力活动和健康之间的关联,建立环境与健康的理论研究框架。研究通过构建多源数据融合的综合数据集,从多维视角分析住区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多维视角包含研究内容、数据特征和测量方法三个层面的含义。本文中的研究内容包括建成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其次,环境要素数据包括平面维度的建成环境(通过地图数据获取的密度、土地利用、街道连接、坡度等)和自然环境(通过影像数据获取的绿色空间),垂直维度的建成环境(通过街景图像获取的天空比例、建筑围合、街道家具等)和城市设计品质(通过审计工具获取的微观环境设计品质),以及社会维度的环境特征(通过主观报告获取的感知环境和社会环境)。最后,本文的测量方法包括从平面到立面,客观测量到主观评价,不同的测量方式与测量尺度,以及多要素间的交互关系。研究首先分析建成环境、自然环境、感知和社会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通过不同的测量方式与测量尺度,测定社会人口学特征、建成环境、自然环境、感知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体力活动和健康结果的影响。进一步分析不同测量方法的差异,并建立多组中介效应模型探索环境要素与体力活动和健康结果之间的交互关系,以感知环境为中介变量,社会环境为调节变量。其次,研究分析垂直维度的建成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包括城市街道环境和城市设计品质。研究应用深度学习图像识别的方法获取的城市街景特征分析并检验其对健康结果的影响。通过审计工具获取的城市设计品质和微观环境并分析其对健康结果的影响。在本文中,环境的测量尺度包括四种不同的缓冲区半径(400米、800米、1200米、1600米)。健康结果包括体力活动(应用国际体力活动问卷获取的中高强度体力活动和步行)、心理(社区归属感)和生理层面(体重指数)以及自我报告的健康状态(心理亚健康、血糖血压亚健康、心脑血管亚健康等)。研究发现,客观测量的土地利用类型、街道连接、可达性、建筑密度对体力活动有积极影响,而坡度与体重指数负相关。自然环境对步行影响的线性关系微弱。主观测量的美观和安全与体力活动正相关。在400米缓冲半径尺度下,环境对健康结果有显着影响的要素最多,但是主观和客观测量的环境之间关联性很低。其次,高密度的住区环境中设施可获得性良好有利于体力活动,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感知和社会环境有负面影响且不利于社区归属感。在中介效应检测中,所有感知环境要素(除坡度)均通过社会环境间接影响社区归属感,社会人口特征对体力活动和健康结果均有直接效应但其调节作用微弱。此外,街道景观与健康结果没有显着关联,但标识牌与美观和社会环境之间有负向关联。城市设计品质(意向、人性化尺度、透明度)与微观步行环境对行人步行都具有显着影响。城市规划能够在促进公共健康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建成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都可以影响行为和健康结果,不同的测量方法各有优势相互补充。既有住区环境还需要更新完善来提供健康效益,在传统的城市空间规划以外,设施的空间公平、绿色空间、健康导向的设计、以及社会环境营造等层面的内容同样具有实践价值。
刘春朝[9](2013)在《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终身学习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城市社区人口结构的多元化和居民教育需求的多样化,迫切需要方便灵活、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服务。立足社区、服务社区的社区学院很好地满足了这种需求。同时,在我国作为终身学习和社区教育重要载体的社区学院,正肩负着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历史重任以及加快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历史使命,日益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被赋予更多的期望和责任。社区学院在我国尚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社区学院相比,我国社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存在着较多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问题。以终身学习视角系统研究我国社区学院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课题利用质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对我国社区学院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社区学院研究文献,并在明晰相关概念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界定了我国社区学院的内涵:我国社区学院是以专科教育为主,集高等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于一体,具有职业性、社区性和综合性的高等教育机构;剖析了目前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现状和价值诉求,在对比国外社区学院发展历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社区学院的外部定位、内部定位及其定位的指导思想。通过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和焦点团体讨论等实证研究,提炼了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影响因素,构建了我国社区学院发展影响路径模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作为社区学院研究的结论和对策建议,提出了政府宏观引导、社区具体推动、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企业倾力支持和学院自主建设的社区学院发展的“五元驱动”思路,构建了以动力机制、运行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五大机制”为核心支撑的社区学院发展模式。
姜帅[10](2019)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3年,中央提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新战略,开启了第一轮东北振兴。在10年时间里,东北振兴通过作规划、上项目,改善发展环境等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增长效果。在第一轮东北振兴期间,东北三省经济增长速度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成为自改革开放后东北经济增长相对最好的时期。然而,自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东北地区经济适应新常态的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出现经济增长整体性的下滑,并跌落到全国的后几名。这促使中央又启动了新一轮的东北振兴。如此,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摆在东北三省的面前,就是东北发展滞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找到实现东北振兴的关键点?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好环境。”这为新一轮东北振兴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向,也可以说是东北振兴的关键点。本文就是在这一精神的引领下进行的一项研究。研究以法治环境建设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影响为主线,进行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机理分析和典型考察相印证的梳理和解读。作为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文章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述评,找到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进一步整理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区域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和法学中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历史和现实困境、法治环境现状及问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的影响、发达国家老工业基地的经验借鉴,提出了健全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的构想及对策。通过这样一个研究过程,最终得出了几个结论:第一,法治环境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前提;第二,法治环境是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柱;第三,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制度建设、观念转变、严格执法等环节的努力。
二、加强和改进城区审计工作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和改进城区审计工作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2)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缘起 |
1.1.1 轨道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是必然选择 |
1.1.2 ―机动化‖时代―步行性‖的演进与异化 |
1.1.3 步行研究是轨交站域研究的必要前提 |
1.1.4 步行性评价是轨交站域步行性提升的先导 |
1.2 研究对象、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目的 |
1.2.3 研究意义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中心型轨交站域 |
1.3.2 步行性评价 |
1.3.3 综合评价体系 |
1.4 相关研究综述 |
1.4.1 轨交站域步行研究特征 |
1.4.2 轨交站域与步行属性评价 |
1.4.3 相关研究评述 |
1.5 主要研究方法 |
1.5.1 理论研究类 |
1.5.2 数据分析类 |
1.5.3 实地调查类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框架 |
2 轨交站域步行性评价的理论基础 |
2.1 轨交站域基础层面研究 |
2.1.1 轨交站域的基本特征 |
2.1.2 轨交站域的空间范围 |
2.1.3 轨交站域的类型划分 |
2.2 站域步行性基础层面研究 |
2.2.1 步行性的理论基础与演进 |
2.2.2 轨交站域步行空间构成 |
2.2.3 轨交站域步行行为特性 |
2.2.4 轨交站域步行主体需求 |
2.3 步行性评价层面研究 |
2.3.1 国外步行性测度量表汇总 |
2.3.2 步行性评价的切入视角 |
2.3.3 评价指标的分级与量化 |
2.3.5 步行性影响因素频度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类型划分与探索调查 |
3.1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的对象选取 |
3.1.1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选取依据 |
3.1.2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对象筛选 |
3.2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的分层聚类 |
3.2.1 重庆中心型站域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3.2.2 重庆中心型站域土地利用聚类分析 |
3.2.3 重庆中心型站域类别划分结果 |
3.3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的探索调查 |
3.3.1 中心型站域典型样本概况 |
3.3.2 轨交站域的步行空间及要素调查 |
3.3.3 轨交站域的步行行为及要素调查 |
3.3.4 轨交站域的步行主体及要素调查 |
3.3.5 中心型站域步行性关联影响因素筛选 |
3.4 本章小结 |
4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评价体系的层级划分与指标选取 |
4.1.1 评价体系指标选取方法 |
4.1.2 目标层——步行性的内涵与范围 |
4.1.3 准则层——步行性评价的理论模型 |
4.1.4 指标层——步行性评价的影响因子 |
4.2 站域步行性评价指标的萃取优化 |
4.2.1 评价体系指标萃取方法 |
4.2.2 专家问卷数据统计与筛选 |
4.2.3 使用者问卷数据统计与筛选 |
4.2.4 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与生成 |
4.3 站域步行性评价体系的层级建构 |
4.3.1 评价体系层级建构方法 |
4.3.2 评价指标探索性因素分析 |
4.3.3 公共因素提取与命名 |
4.3.4 综合评价体系层级结构 |
4.4 本章小结 |
5 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构建 |
5.1 权重赋值——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主客综合权重 |
5.1.1 评价体系主客赋权方法 |
5.1.2 评价指标的主观权重赋予 |
5.1.3 评价指标的客观权重赋予 |
5.1.4 指标系统的综合权重赋值 |
5.2 数据量化——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指标定量方式 |
5.2.1 评价指标的分类依据 |
5.2.2 评价指标的类别划分 |
5.2.3 评价指标的量化方式 |
5.3 等级界定——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指标评判基准 |
5.3.1 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 |
5.3.2 指标系统的评判基准界定 |
5.3.3 综合评价的数学模型选择 |
5.4 本章小结 |
6 观音桥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实证研究 |
6.1 评价样本的选择依据 |
6.1.1 区域位置与空间特色突出 |
6.1.2 典型的商业中心型站域 |
6.1.3 稳定运行的建成环境 |
6.2 步行性综合评价指标量化 |
6.2.1 问卷访谈调查部分 |
6.2.2 审计人员搜集部分 |
6.2.3 实地调研测度部分 |
6.3 步行性综合评价结果 |
6.3.1 单因素模糊评价结果 |
6.3.2 多指标综合评价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语 |
7.1 研究结论及工作总结 |
7.2 可能的研究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C 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专家版) |
D 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使用者版) |
E 观音桥站域步行性评价相关调查表(现场版) |
F 统计分析(SPSS)输入端及输出端源数据文件 |
G 国外实测类典型步行性测度量表梳理(示意:SPACE) |
致谢 |
(3)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术语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目标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理论研究总结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调研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
第四章 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沿革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 |
第三节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实践研究总结 |
第五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教育公共性的研究 |
二、关于公共服务的研究 |
三、关于教育公共服务的研究 |
四、关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二章 制度视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解读 |
第一节 相关核心概念的理性认知 |
一、均等与均等化的基本含义 |
二、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三、制度与教育制度基本内涵 |
第二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制度类型 |
一、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涵义 |
二、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核心与实质 |
三、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类型 |
第三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属性与特征 |
一、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属性 |
二、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特征 |
第三章 制度变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代演进 |
第一节 制度变迁的理论阐释 |
一、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 |
二、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式 |
三、制度变迁的阶段周期 |
第二节 国外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美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制度的时代循迹 |
二、英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制度的动态发展 |
三、日本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制度的立法进程 |
第三节 新中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新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提供时期 |
二、新法律颁布后的政府主导提供时期 |
三、义务教育进入公共服务均等化时期 |
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价值分析 |
第四章 制度分析: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审视 |
第一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量依据 |
一、法规性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规定 |
二、政策性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规定 |
三、技术性教育公共服务考量指标 |
第二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状态分析 |
一、经费投入提供状态 |
二、办学条件提供状态 |
三、师资队伍提供状态 |
四、入学机会提供状态 |
第三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反思 |
一、博弈的理念:平均主义与差异补偿 |
二、差别的社会:城乡二元与区域不均衡 |
三、积累的效应:重点校的扶持与禁止 |
四、乏弱的问责:标准的完善与程序的规范 |
第五章 制度构建: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性构想 |
第一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价值的选择 |
一、全纳——制度构建的基本诉求 |
二、公平——制度构建的根本追求 |
三、优质——制度构建的更高期盼 |
四、良序——制度构建的美好愿景 |
第二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理念的滴定 |
一、底线公平 |
二、利益均衡 |
三、增量改革 |
四、统筹兼顾 |
第三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对象的确证 |
一、老少边穷岛地区儿童 |
二、随迁儿童 |
三、留守儿童 |
四、残疾儿童 |
五、学困儿童 |
第四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环境的审度 |
一、制度环境 |
二、资源环境 |
三、文化环境 |
第六章 制度安排: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推进 |
第一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投入制度 |
一、立法立规贯彻执行 |
二、全力做好转移支付 |
三、适时做大"以省为主" |
四、努力做优投入结构 |
五、积极做广社会资金 |
第二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监管制度 |
一、有效监管教师队伍建设 |
二、有效监管教育机会均等 |
三、有效监管办学条件改进 |
四、建立有效监管长效机制 |
第三节 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绩效评估制度 |
一、精准科学的评价体系建设 |
二、规范多元的绩效评估过程 |
三、及时动态的评估结果反馈 |
四、健全明确的评估法律保障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史料来源 |
四、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近世中西建筑文化交流与晚清民初大学校园发展历程 |
一、近世以来西人眼中的中国建筑 |
二、风格交错的晚清民初中国建筑及大学校园 |
三、“中国固有之形式”与国立大学校园建设 |
四、清末民初武汉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校园建设 |
第二章 国立武汉大学的组建与珞珈山新校址的选定 |
一、从国立武昌中山大学到国立武汉大学 |
二、武汉大学新校舍的酝酿和建筑设备委员会的成立 |
三、珞珈山新校舍的选址过程 |
四、珞珈山新校址内的土地征收与纠纷 |
第三章 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及工程营造 |
一、建筑师开尔斯与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 |
二、汉协盛营造厂与新校舍一期工程 |
三、六合建筑公司与新校舍二期工程 |
第四章 珞珈山新校舍建设的经费来源与支出 |
一、珞珈山新校舍一期工程的经费来源 |
二、珞珈山新校舍二期工程的经费筹措 |
三、对民国时期珞珈山校园建设经费收支的分析 |
第五章 珞珈山校园的建筑语汇和文化意涵 |
一、珞珈山校园的总体规划及空间布局 |
二、“南北”与“东西”:珞珈山校园的建筑风格 |
三、现代大学校园与复古建筑形式的折衷碰撞 |
第六章 藏修息游焉:湖山风景与校园生活 |
一、武昌东湖:由荒郊野泽走向近代风景游憩地 |
二、武汉大学与东湖风景区 |
三、民国时期珞珈山的校园生活 |
结语 |
附录一 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地契信息统计表 |
附录二 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建筑一览表 |
附录三 民国时期珞咖山校园规划设计主要建筑工程师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
后记 |
(8)多维视角下住区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研究 ——以大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现状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对象 |
1.2.1 概念解释 |
1.2.2 研究目标 |
1.2.3 研究对象 |
1.3 研究内容 |
1.3.1 健康规划制度与实践 |
1.3.2 指标构建与数据采集 |
1.3.3 环境与健康的关联性 |
1.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健康规划研究的思想根源 |
2.1.1 公共健康与城市规划 |
2.1.2 健康与规划合作挑战 |
2.2 健康规划研究的理论支撑 |
2.2.1 环境行为学理论 |
2.2.2 社会生态学理论 |
2.2.3 城市规划学理论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环境与健康研究历程 |
2.3.2 环境与健康的关联性 |
2.3.3 环境与健康测量工具 |
2.3.4 环境与健康分析方法 |
2.3.5 政策实施与公共传播 |
2.3.6 深度学习与城市环境 |
2.4 研究总结 |
3 健康规划制度与实践 |
3.1 健康规划制度与政策 |
3.1.1 健康规划实施制度 |
3.1.2 健康规划政策工具 |
3.1.3 健康规划合作机制 |
3.1.4 健康规划应用实践 |
3.2 健康促进型城市设计 |
3.2.1 设计导则类型综述 |
3.2.2 国家级导则解析 |
3.2.3 地方性导则解析 |
3.2.4 设计导则应用实践 |
3.3 健康生活社会实践 |
3.3.1 设计下的积极生活 |
3.3.2 积极生活项目实施 |
3.3.3 积极生活行动模型 |
3.3.4 积极生活社会实践 |
4 环境与健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度 |
4.1 测度方法与尺度 |
4.1.1 样本选择方法 |
4.1.2 测量尺度界定 |
4.1.3 环境测量方法 |
4.2 环境测度内容 |
4.2.1 建成环境测度内容 |
4.2.2 自然环境测度内容 |
4.2.3 社会环境测度内容 |
4.2.4 微观环境测度内容 |
4.3 环境与健康指标体系构建 |
4.3.1 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
4.3.2 指标体系构建 |
4.3.3 因变量指标测量 |
4.3.4 自变量指标测量 |
4.4 本章小结 |
5 环境与健康数据采集与分析 |
5.1 大连市人口与空间特征 |
5.1.1 大连市空间特征 |
5.1.2 体力活动设施分布 |
5.2 大连市设施的空间公平 |
5.2.1 空间公平指标 |
5.2.2 设施的空间公平 |
5.3 数据获取方法 |
5.3.1 个体数据获取 |
5.3.2 实证调研内容 |
5.4 数据整理方法 |
5.4.1 数据清洗 |
5.4.2 数据检验 |
5.4.3 数据变换 |
5.4.4 分析方法 |
5.5 健康数据分析 |
5.5.1 个体差异 |
5.5.2 体力活动 |
5.5.3 健康结果 |
5.5.4 感知评价 |
5.6 本章小结 |
6 建成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 |
6.1 环境特征与分析方法 |
6.1.1 环境特征 |
6.1.2 分析方法 |
6.2 建成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 |
6.2.1 不同尺度综合结果 |
6.2.2 环境与结果详细分析 |
6.3 自然环境对健康结果的影响 |
6.3.1 绿色空间分析方法 |
6.3.2 绿色空间综合结果 |
6.4 感知环境与社会环境 |
6.4.1 感知环境测量结果 |
6.4.2 不同测度方法差异 |
6.5 多要素间的交互作用 |
6.5.1 理论基础与分析方法 |
6.5.2 环境对结果的直接效应 |
6.5.3 环境对结果的间接效应 |
6.6 本章小结 |
7 微观环境与案例实证分析 |
7.1 城市街道环境 |
7.1.1 街道环境测量 |
7.1.2 结果与讨论 |
7.2 微观设计品质 |
7.2.1 微观环境测量 |
7.2.2 结果与讨论 |
7.3 实证分析 |
7.3.1 实证案例选取方法 |
7.3.2 不同类型住区特征 |
7.3.3 环境优化政策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 |
8.1 研究结论 |
8.1.1 大连居民健康状态 |
8.1.2 环境对健康的影响 |
8.2 研究创新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建成环境测度工具 |
附录B 积极生活城市设计导则 |
附录C 土地利用类别图 |
附录D 中介效应模型综合结果 |
附录E 城市设计品质特征 |
附录F 住区环境评价量表题目 |
附录G 案例住区环境特征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Extended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图清单 |
表清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5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6 概念界定 |
1.7 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
1.8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终身学习理念的传播和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的现实需要 |
2.1 终身学习理念的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 |
2.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价值诉求 |
2.3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2.4 小结 |
3 中外社区学院发展的比较分析 |
3.1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
3.2 我国社区学院建立的主要类型 |
3.3 主要发达国家社区学院发展情况 |
3.4 经验和启示 |
3.5 小结 |
4 终身学习视角下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 |
4.1 我国社区学院定位存在的问题 |
4.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 |
4.3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依据与原则 |
4.4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构想 |
4.5 小结 |
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影响因素确定与影响路径模型构建 |
5.1 访谈主要目的 |
5.2 访谈方案设计 |
5.3 访谈资料分析 |
5.4 测量量表的设计与测试 |
5.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影响路径模型构建 |
5.6 小结 |
6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的构建 |
6.1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提出的思路 |
6.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的构建 |
6.3 小结 |
7 案例剖析 |
7.1 HZXS 社区学院分析 |
7.2 SHCN 社区学院分析 |
7.3 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创新点 |
8.3 论文的局限性 |
8.4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我国社区学院分布 |
附录2. 预试访谈提纲 |
附录3. 正式访谈提纲 |
附录4.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预试问卷 |
附录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正式问卷 |
附录6.访谈记录整理 |
附录7.HZXS 社区学院章程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
(二) 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 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老工业基地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 |
三、法治环境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区域经济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
三、西方经济学和法学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历史与现实问题 |
第一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历史 |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东北老工业基地 |
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东北老工业基地 |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时期的发展 |
第二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现实问题 |
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结构问题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观念问题 |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体制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律体系现状 |
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现有的法律体系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待完善的法律体系 |
第二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问题 |
一、法治文化薄弱 |
二、法治意识淡薄 |
三、法律执行困难 |
第三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问题形成原因 |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
三、历史方面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体制建设的影响 |
一、法治环境对培养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主体法治观念的影响 |
二、法治环境对规范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秩序的影响 |
三、法治环境对形成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效率市场的影响 |
第二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影响 |
一、法治环境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二、法治环境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 |
三、法治环境对资本集聚的影响 |
四、法治环境对技术集聚的影响 |
第三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依法行政的影响 |
一、法治环境对政府管理规范化的影响 |
二、法治环境对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影响 |
三、法治环境对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发达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法治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一、出台的法律 |
二、改造的结果 |
三、借鉴的经验 |
第二节 德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一、出台的法律 |
二、改造的结果 |
三、借鉴的经验 |
第三节 英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一、出台的法律 |
二、改造的结果 |
三、借鉴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优化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的构想及对策 |
第一节 健全经济法律制度形成有效法治环境 |
一、配套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
二、优化东北老工业基地营商环境 |
三、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 |
一、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
二、普及法治文化宣传教育 |
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建立完备依法行政及监督体系 |
一、完善执法体系培育良好法治环境 |
二、完善司法体系培育良好法治环境 |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加强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建设的对策 |
一、强化法律服务 |
二、加强相关法治环境建设 |
三、强化法治研究 |
四、加强法治建设的多重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加强和改进城区审计工作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J].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 中国公路学报, 2016(06)
- [2]重庆中心型轨交站域步行性综合评价体系研究[D]. 彭雨轩. 重庆大学, 2019(01)
- [3]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李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构建[D]. 柳欣源.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1)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D]. 刘文祥. 武汉大学, 2017(06)
- [8]多维视角下住区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研究 ——以大连市为例[D]. 孙佩锦.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1)
- [9]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D]. 刘春朝. 中国矿业大学, 2013(12)
- [10]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D]. 姜帅. 黑龙江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