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能给招标人带来最佳经济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董健媛[1](2021)在《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方法研究与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竞争的主要方式。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项目、高度响应业主要求、展示企业实力,择优使用投标策略,合理判断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是至关重要。若在投标前期投标单位能在企业内部做到判断合理、优选方案,对项目中标有非常重要的有利影响。所以构建一个响应度高的投标决策体系十分重要,有利于投标单位对前期的风险进行控制并提高中标率。投标报价在项目投标过程影响较大,如何合理使用投标报价技巧并将投标方案不断优化是每个投标单位所必须考虑的。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1.针对投标影响因素边界模糊的问题,根据实际招标流程和评标要点,结合各业主及不同地域的独特要求,提出项目评价主要因素集。采用网络层次分析法对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根据各指标间的依存性和相关性,提出对各一级二级指标,从而构建投标决策模型,并计算权重。分析和计算过程主要使用YAANP软件进行,然后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问题定量化分析,根据投标单位不同投标方案进行打分分析,得到最优投标方案的结果。2.结合具体项目实例,从企业投标活动出发,利用投标决策模型对投标方案进行评价。使用建立的投标决策模型作出分析并得到相应结果,输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验证了对应指标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确定了该方法的实操性和合理性。对今后投标文件的评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投标企业使用最低的成本合理选择合理的投标方案,加速企业发展。3.针对投标方案有关风险的问题,提出风险因素识别的方法及原则,采用投标技巧,对投标方案进行优化。使用报价技巧时利用WPS软件实现合理调价过程,并加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参数对比,有利于初级管理者对项目的各项指标综合考量。增加投标单位的中标概率。4.针对投标管理时利润与质量的最优组合问题,提出了方案的优化过程,在质量与利润间寻求平衡。采用多目标优化函数的方法,根据计算结果得出最优组合,优化的结果有利于施工方案的选择。
卢岩[2](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秦圳[3](2020)在《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研究 ——以ZX公司为例》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基础建设规模逐年增大,项目管理也开始变得更加复杂和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不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内容之一,更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性工程的发包方式。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同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通过招投标竞争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也促进了市场的良好发展。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并逐渐推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体系已较为成熟,工程招投标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正式拥有了合法地位。尽管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对建设项目相关的招标研究进行收集和咨询,重点阅读与公路项目招投标有关的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以ZX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招投标管理现状以及近年的真实招投标案例,发现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各地区标准不统一、人为因素影响较多、操作程序不规范、围标串标、过度招标、投标成本大、评标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都是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随后,笔者通过德尔菲法向业内专家发放调查问卷并回收分析,旨在从众多招投标问题中找出影响招投标有效实施的瓶颈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并结合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招投标实例,从招标准备阶段、招投标实施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对招投标程序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公路项目的招标风险、投标策略、开标、评标程序等问题,就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公路项目招投标电子化管理对策、公路项目招标风险的防范对策、公路项目评标程序的改进措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等,以达到促进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李英斌[4](2020)在《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文中指出招投标制度应用在政府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相较于最初已变得逐渐完善和成熟。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它能够有效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政府资源配置的高效利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挥,生产、社会秩序的有力规范。自从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有关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整涵盖招标人、监督人、投标人等各方面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范流程及管理办法。但与此同时,当下的政府施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具体应用中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在现实中难以定性应用、监督机制不合理与监督效果不能有效发挥、招标人地方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等。以上问题与当下行业、社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需要从法律法规、监督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入手来进行研究问题的内在原因以及改进建议。针对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本文分为现状、问题与完善三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结合济南市的具体情况、通行做法入手,总结法律法规、监督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指出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细则规定不够具体、欠缺约束力与落地定性追责的可操作性等问题。监督机制不合理使得监督效用难以发挥、监督力度不强使得实际当中对事、对人难以形成有效监督。招标人的地方保护与串通招标等问题一直以来都难以解决。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标、围标、陪标与轮标等一系列问题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当中的顽疾。第三部分就是针对前文指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林之豪[5](2020)在《武器装备全寿命中的军民融合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开展军民融合式发展是统筹国防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科技在武器中的含量越来越高,军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已经直接影响国家安全,武器装备作为重要的军品消费,通过开展军民融合,发挥军工技术的溢出效益,同时积极汲取社会优质资源进入国防领域,减少重复技术研制。因此,本文以武器装备全寿命作为研究切入点,研究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如何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理解军民融合的物质载体与融合方式,提升融合效率。据统计,85%以上的军工技术能够转化为民用技术,具备重要的军民转化融合基础。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与预期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答。譬如,哪些因素制约了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又有哪些原因驱动“军转民”与“民参军”融合主体的积极性等等,这些都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理论角度来做出分析。本文共有八个章节,从现有文献来看,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剖析军民融合的内容较少,本文以政治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绪论。主要就军民融合背景与研究思路进行介绍。第二章,概念界定、文献综述与理论梳理。本章将对论文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确定本文的分析对象与问题,并对目前发表的军民融合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文献所运用的经济学理论,再对相关军民融合文献与理论进行评述,以明确本文所主要运用的方法。第三章,分析发达国家的军民融合模式。本章是对美国与日本的军民融合发展道路进行概述。总结美国的军民融合模式,国会与行政机构相互配合,国会出台法律法规赋予联邦政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权力,联邦政府通过执行多项计划政策帮助企业;日本的军工研制能力基本“沉淀”至民营企业中,军方大规模采购民营企业研制品,将军事支出传导到社会经济中。本章利用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公布的两国数据,实证检验了美国与日本的国防军事部门支出对人均GDP的影响,结果证明美日两国所构建的军事体制虽然不尽相同,但是都通过不同方式的军民融合将军事支出的经济效应传导至社会领域,发挥国防经济效益。第四章,中国军民融合的发展道路。本章主要概述中国军民融合的实践情况与武器装备全寿命的各个不同阶段,从而为接下来重点分析全寿命中开展军民融合做好铺垫。第五章,武器装备全寿命前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武器装备可继续参与到生产过程的主要原因在于物质载体丰富性与可交易性,使得实现剩余价值成为了可能。军民融合难点在于军标与民标的标准异化导致融合不畅,本章利用Lotka-Volterra模型建立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军标与民标差异模型,为前期阶段军工项目的立项与设计提供借鉴。第六章,武器装备全寿命中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企业主体的能动性得到释放,本章构建了VECM模型实证检验了经济社会领域中技术成交额对于经济具有正向持续性的影响作用,这是军民跨域融合的前提基础。开展武器装备全寿命下“民参军”就要调整生产关系,国防军工将作为社会分工中的重要部分;同样,社会分工中通过竞争产生的优质企业,以技术创新作为比较优势争取国防部门的采购合同,作为国防分工的一部分。本章也利用委托—代理合同模型,分析了军方与社会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所需要注重的地方。国防领域与社会领域的双轨融合互动,能在动态的竞争中,填补军费投向不足下的结构性稀缺技术。第七章,武器装备全寿命后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开展“军转民”的军民融合,核心在于将军工技术从国防领域向社会生产部门转移,延续军工技术的使用价值。中国目前“军转民”主要由以军工集团为主的国有企业推动,本章运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了在不同的条件下,如何达到军工研制单位与社会企业的博弈平衡,并与第五章中三种不同条件下的军标与民标划分相结合,为“军转民”提供路径选择。最后,中国军民融合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军民融合发展道路,主要在于中国军民融合的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由军工集团负责,而军工集团作为重要的国有企业,实行全民共享,增加社会共同利益,这也是中国开展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目的。第八章,结论与政策建议。总结各章的主要结论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研究结论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武器装备的特殊性决定生产过程可延续。现代国防更要求资源的汲取与协调能力,以往军方从军品制造企业中采购,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后一环,完成了生产消费。开展军民融合,是要增加装备的价值实现渠道。将技术重新参与到生产过程是重要的剩余价值生产与实现载体,推动军工技术作为生产资料参与国民经济系统的生产循环,通过技术“民参军”与“军转民”模式,将生产过程延续。第二,分工下生产关系调整提升跨域融合。武器装备全寿命中的军民融合就是让资源不局限于行政命令的科层制上下流动,也能够增强军工领域与经济社会领域中资源的横向流动。两种制度下具备了技术融合的基础,在跨域融合下发生内部催化反应。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互补与竞争,跨域融合会起到催化反应,刺激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军工技术溢出转化为全民共享机制。本文通过演化博弈论分类了不同类型的技术如何有效实施民用化生产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增强生产力向民用领域转移,填补社会领域难以达到的技术需求;在跨域制度的融合中,催化激发出更加优质的创新技术,为军方降低搜索成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军工集团私人占有为特点,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是以军工集团为主的国有企业为主导,“军转民”所体现的剩余价值生产与实现是基于全民利益下的生产关系调整,将剩余价值最终实现全民共享。
汪涛[6](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采用的,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被不当使用,带来影响工程质量、破坏竞争秩序、滋生腐败等消极影响。由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大多出现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项目中,加上少数媒体对低质低价问题工程的报道渲染,将引发“低价中标”的原因归咎为“最低价中标法”,导致社会大众产生“最低价中标法”与“低价中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误解。为此,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法学界部分学者一度呼吁要废除“最低价中标法”。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招投标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评标方法,是一种中立性的评标方法,并无好坏之别,亦非必然导致“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历经近四十年的招投标活动检验,与“综合评标方法”等其他评标方法相比,在招投标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最符合招投标初衷的一种评标方法,应当保留,但也需要具有完善的适用保障制度为其发挥最大效用廓清障碍。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论文主体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最低价中标法”概述。本部分内容首先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成本”等概念之间的关联,指出为适应社会习惯称呼以及研究便利,本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最低价中标法”界定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的总称。其次,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分析,明确“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为第一密封拍卖,对其历史演进的梳理可知“最低价中标法”已然成为招投标事业中一种普遍适用的评标方法。最后,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其具有利于节约投资、刺激竞争、规范市场、与国际规则接轨等积极影响。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主要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后果进行实践分析,指出造成“低价中标”的问题根源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而是因“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适用保障制度缺陷所致。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的适用进行法律体系化梳理,会发现此种评标方法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保障制度的缺陷。在招标人权责制度方面,招标人作为招标的发起人和招标结果的承受人,缺乏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控制价之行为的法律规制,也缺失赋予招标人标后审核权的法律规定。在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问题上;由于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法律后果缺失,加上当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低价中标”。在评标专家制度上,存在评标专家权益保障不足和责任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招投标监督制衡制度上,存在公示系统更新慢以及公示内容严重缺失等不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廓清“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的诸多障碍。要解决招投标活动中“低价中标”带来的系列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价值,针对“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缺陷,从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招标人权责制度上明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责任以及增加标后审核环节。就招标人的权责制度层面,增设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行政责任遏制投标人的“低价中标”。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等方面完善现行评标制度。在社会监督角度方面,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构建全过程透明公示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让“最低价中标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使其为招投标事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最大的效用。
石经海,李阳阳[7](2021)在《串通投标犯罪的刑法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宋薇薇[8](2020)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40年,中国竞标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经历了从形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也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完善,手段日趋先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促进了政府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参加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发展了中介机构,形成了开放性市场,建立了相关法律体系。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招标形式适用不当、寻租现象未能避免、存在准入标准风险、过度竞争造成浪费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招投标过程支出的社会成本的增加。社会成本是指整个社会所有生产部门的总成本,也指某一产品平均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反映全社会各机构平均劳动力成本的消耗水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顺利实施。控制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深入落实和实现招标投标的择优效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经之路。而实行社会成本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在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招标投标和社会成本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以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分析条文的发展演变,结合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一般程序对相应环节成本支出进行分析,进一步明晰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构成要素。对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而言,其社会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本文结合水利招投标特点,通过分析其程序各环节成本表现形式及支付方式,发掘消除无效成本的关键要素,对其社会成本控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一步说明了正确理解执行法律法规,避免市场行为片面化,对社会成本控制的重要作用。并在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本文提出的相关社会成本控制建议,可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者参考。
陈高明[9](2019)在《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规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项目的实施方,已成为我国的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有效的实现了互利共赢,资源优化配置。我国在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建设工程从初期到完成时期,其招投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工作系统复杂,知识点涉及多,法律监管严谨,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管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作的成功与失败。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满足不了建设方的要求。因此,招投标工作规范化管理是成功的关键。天津基地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许多因素影响,招投标管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新的招投标法和制度,有利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规范价格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鼓励施工企业公平竞争。天津基地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招投标规范化管理是必要的。通过对我国招投标活动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招标方式、招投标主体之间关系、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运用招投标的相关理论知识,认真分析研究,探讨解决方案,找出防止办法,消除不正当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坚持科学合理运作,严格规范监管,使招标方、投标方和中介按照市场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避免发生串标、陪标、转包、地方保护、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达到招投标规范化,从而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本人在近八年工程项目建设中全面负责了天津基地动力站动力系统设备采购以及一些土建工程承包的招标工作,对招投标规范化管理进行了逐步深入研究,对当前社会招投标现状有所了解,并在工作实际中结合理论,运用科学、合理措施,加强了天津基地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招投标规范化管理专业性、复杂性、规范化和问题解决的及时性要求较高,建立招投标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机制,补充了我院特殊领域的管理难点与关键点。
幸金定[10](2019)在《工程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及演化仿真研究》文中认为工程围标是一种不正当投标行为,给我国建筑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重要威胁。围标形成机理复杂,具有非法性、隐蔽性和组织性等特征。我国多省针对工程围标已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但治理措施并未从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出发,未根据围标属性特征对症下药,治理措施普遍存在执行难、效果差等现象。因此,本研究通过识别围标影响因素,揭示不同市场竞争情境下投标人围标意愿的形成机理,对不同情境下投标人围标意愿的变化进行演化仿真,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研究首先以投标决策理论、行为理论和演化仿真理论为基础,构建理论分析框架;接着从投标人个人特征、市场竞争强度和投标人围标感知三个维度识别围标影响因素。研究将识别的影响因素作为输入,提出研究假设并构建围标机理模型;然后基于文献研究设计调查问卷,并邀请专家对问卷进行修订;基于采集的数据,分析检验研究假设并修正围标意愿机理模型,揭示不同市场竞争情境下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最后,研究对不同情境下投标人围标意愿的变化情况进行演化仿真。研究主要结论如下:(1)投标人的围标感知。投标人对围标的态度感知表明投标人认为围标能够带来竞争优势;投标人的主观规范感知表明投标人能够意识到围标的不正当性,但对围标持有强烈认同感和支持感;投标人的行为控制感知表明投标人感到围标可操作性强,围标阻碍小。(2)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在一般情境下,投标人的教育水平和知觉困难感知显着抑制围标意愿的形成,社会规范感知和围标态度感知显着促进围标意愿的形成;在弱竞争情境下,投标人的知觉困难感知显着抑制围标意愿形成,社会规范感知和态度感知显着促进围标意愿的形成;在强竞争情境下,投标人的风险偏好和社会规范感知显着促进围标意愿的形成。市场竞争强度属于增强型调节变量,调节投标人围标感知对围标意愿的影响。(3)围标意愿的演化仿真。围标感知干预强度与围标感知呈现U型曲线关系,且投标人多感知同步调整时围标意愿衰减最快。因此,研究提出对围标的治理可以从“强化围标困难认知、纠正围标态度认知、重塑社会规范认知、优化干预强度”四个方面制定治理措施。研究揭示不同竞争情境下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并对动态情境下围标意愿进行演化仿真。研究结论有助于加深对工程围标的了解,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围标治理措施,引导投标人合法投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采购能给招标人带来最佳经济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采购能给招标人带来最佳经济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方法研究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与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基于ANP的投标决策评价体系的建立 |
2.1 投标内外部因素分析 |
2.2 评价体系的因素分析 |
2.2.1 问卷设计及影响因素确定 |
2.2.2 信度和效度分析 |
2.2.3 均值筛选 |
2.3 评价体系的建立 |
2.3.1 ANP的几个概念 |
2.3.2 网络层次分析法计算步骤 |
2.3.3 构造网络模型确定权重 |
2.3.4 ANP权重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工程项目投标评价模型 |
3.1 招投标活动基本理论 |
3.1.1 招标流程 |
3.1.2 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 |
3.2 实例项目概况 |
3.3 模糊综合评价法 |
3.3.1 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步骤 |
3.3.2 模糊合成算子类型 |
3.3.3 处理模糊综合评价矢量的办法 |
3.3.4 评价因素建立 |
3.3.5 确定评集 |
3.3.6 单因素评价 |
3.3.7 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项目投标风险管理研究与应用 |
4.1 风险识别的原则及方法 |
4.1.1 风险识别的原则 |
4.1.2 风险识别的方法 |
4.2 投标报价影响因素 |
4.3 投标报价技巧应用 |
4.4 本章小结 |
5.工程项目投标方案多目标优化 |
5.1 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
5.2 项目投标报价策略 |
5.3 投标优化管理应用(质量-利润) |
5.3.1 多目标优化函数 |
5.3.2 实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Ⅰ投标决策评价体系各矩阵输出结果 |
作者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研究 ——以ZX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公路项目招投标相关概念 |
2.2 国内外招投标研究历史及现状 |
2.2.1 国外招投标研究历史及现状 |
2.2.2 国内招投标发展及研究现状 |
2.3 招投标的特征及主要类型 |
2.3.1 招投标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
2.3.2 招投标的主要类型 |
2.4 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
2.4.1 性价比评标方法 |
2.4.2 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 |
2.4.3 最低评标价法 |
2.4.4 二次平均评标方法 |
2.4.5 综合评分法 |
2.5 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手段 |
2.5.1 公路项目招投标相关法规 |
2.5.2 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备案管理 |
2.5.3 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推行 |
2.5.4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
2.5.5 招投标程序改进和创新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ZX公司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分析 |
3.1 ZX公司介绍及组织结构 |
3.1.1 ZX公司介绍 |
3.1.2 ZX公司组织结构 |
3.2 ZX公司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3.2.1 围标、串标的问题严重 |
3.2.2 招标人以权谋私 |
3.2.3 投标人为追求利益的违法行为 |
3.2.4 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 |
3.2.5 评标专家水平良莠不齐 |
3.2.6 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监督失效 |
3.2.7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 |
3.2.8 招投标流程对投标人产生限制 |
3.2.9 电子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 运用德尔菲法筛选出影响招投标有效实施的瓶颈问题 |
3.3.1 专家的选择和询证方法 |
3.3.2 数据分析 |
3.3.3 专家积极系数 |
3.3.4 研究结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为例分析招投标管理程序 |
4.1 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工程概况 |
4.2 招标流程及招标风险分析 |
4.2.1 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招标程序 |
4.2.2 公路项目招标风险分析 |
4.3 投标流程及投标策略分析 |
4.3.1 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投标流程 |
4.3.2 公路项目投标策略运用分析 |
4.4 开标流程及程序问题分析 |
4.4.1 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开标流程 |
4.4.2 开标程序问题分析 |
4.5 评标定标流程及程序问题分析 |
4.5.1 S220线公路改建项目评标定标流程 |
4.5.2 公路项目评标过程的问题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路项目招投标程序管理对策建议 |
5.1 公路项目招投标电子化管理对策 |
5.1.1 统一推行电子招投标模式 |
5.1.2 推行不见面开标模式 |
5.1.3 建立完善的电子评标系统 |
5.2 公路项目招标风险管理对策 |
5.2.1 简化投标环节,取消资格预审 |
5.2.2 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准确性 |
5.2.3 提高招标图纸设计深度和质量 |
5.2.4 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平衡报价作出限制 |
5.3 公路项目评标管理对策建议 |
5.3.1 科学运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
5.3.2 层次分析法科学确定评标指标权重 |
5.4 招投标法律、监督制度的改进建议 |
5.4.1 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惩治力度 |
5.4.2 加强对招投标利益相关方的管理监督 |
5.4.3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已有研究评价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思路 |
1.7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市政工程 |
2.1.2 招投标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干预理论 |
2.2.2 博弈论 |
第三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 |
3.1 制度安排现状 |
3.2 监督现状 |
3.3 招标人现状 |
3.4 投标人现状 |
第四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
4.1 制度设计不合理 |
4.2 有效监督不力 |
4.2.1 招投标监督机制不足 |
4.2.2 监督查处力度不够 |
4.3 招标人权力寻租频仍 |
4.3.1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 |
4.3.2 招标人易受外围因素影响 |
4.3.3 规避招标 |
4.4 投标人不法行为频繁 |
第五章 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完善建议 |
5.1 健全法律法规 |
5.2 优化监督监管 |
5.3 改进招标管理 |
5.4 创新招投标技术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武器装备全寿命中的军民融合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研究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文献综述与理论梳理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军民融合概念界定 |
2.1.2 武器装备、技术与社会企业概念界定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军民融合耦合机理 |
2.2.2 军民融合程度 |
2.2.3 军民融合评价体系 |
2.2.4 军民融合产业竞争 |
2.2.5 军民融合制度构建 |
2.2.6 军民融合技术与产权 |
2.3 相关经济学理论概述 |
2.3.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新结构经济学理论 |
2.3.4 新制度经济学 |
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国外军民融合模式 |
3.1 美国军民融合模式 |
3.1.1 美国军民融合历史演进 |
3.1.2 美国军民融合支撑框架体系 |
3.2 日本军民融合模式 |
3.2.1 日本军民融合历史演进 |
3.2.2 日本军民融合驱动因素与互动模式 |
3.3 美日军民融合成效与实证研究 |
3.3.1 理论基础与提出假说 |
3.3.2 数据来源 |
3.3.3 美国军费支出实证检验 |
3.3.4 日本军费支出实证检验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军民融合历史与武器装备全寿命周期概述 |
4.1 中国军民融合实践情况 |
4.1.1 中国军民融合各历史阶段特点 |
4.1.2 军民融合是生产组织集合 |
4.2 武器装备的特殊性:军民融合的聚焦点 |
4.2.1 武器装备全寿命周期概述 |
4.2.2 武器装备的特殊性 |
4.2.3 发展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的目的 |
第五章 武器装备全寿命前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 |
5.1 武器装备全寿命前期阶段主体要素 |
5.2 武器装备全寿命前期阶段职能特征 |
5.3 军民技术标准构建:重构价值实现渠道 |
5.3.1 军标与民标的差异化分析 |
5.3.2 Lotka-Volterra模型在军标与民标差异的运用 |
5.3.3 Lotka-Volterra模型对军标与民标的分析结论 |
5.3.4 技术标准融合拓宽价值实现路径 |
5.4 小结 |
第六章 武器装备全寿命中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 |
6.1 武器装备全寿命中期阶段主体要素 |
6.2 武器装备全寿命中期阶段职能特征 |
6.2.1 技术研制过程研究 |
6.2.2 生产部署过程研究 |
6.3 军民融合基础:机制分析与实证检验 |
6.3.1 理论分析与提出假说 |
6.3.2 实证检验与稳健性分析 |
6.3.3 计量结果分析 |
6.3.4 分工理论下跨域融合 |
6.4 “民参军”汲取模式选择:委托——代理分析 |
6.4.1 装备采购制度建设 |
6.4.2 “军”—“民”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6.4.3 构建“民参军”委托代理合同意义 |
6.4.4 科层治理转向多元治理模式 |
6.4.5 “民参军”驱动因素 |
6.5 小结 |
第七章 武器装备全寿命后期阶段的军民融合分析 |
7.1 武器装备全寿命后期阶段主体要素 |
7.2 武器装备全寿命后期阶段职能特征 |
7.3 生产过程再流通:军民融合的催化点 |
7.4 技术溢出与“军转民”治理模式选择:演化博弈分析 |
7.4.1 “军转民”技术转化治理方式 |
7.4.2 演化博弈模型 |
7.4.3 基本假设 |
7.4.4 模型构建 |
7.4.5 稳定性分析 |
7.4.6 演化博弈分析 |
7.4.7 “军转民”驱动因素 |
7.4.8 生产关系调整下的全民共享 |
7.5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军民技术标准融合决定生产过程可延续的深度 |
8.1.2 分工下生产关系调整提升跨域融合能力 |
8.1.3 军工技术溢出转化为全民共享机制 |
8.2 政策建议 |
8.2.1 营造宽松的社会创新环境,提高技术交易平台作用 |
8.2.2 在前期研制阶段设置技术转换端口,开展研发方案竞争 |
8.2.3 优化国防军工领域准入机制,扩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园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
(二)低价中标 |
(三)成本 |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 |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起源 |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外演进 |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内演进 |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 |
(一)有利于节约投资 |
(二)有利于刺激竞争 |
(三)有利于规范市场 |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 |
一、招标人权责制度缺失 |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
(二)招标人标后审核制度缺失 |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
(一)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缺失 |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缺失 |
(三)过低的履约保证金难以遏制“低价中标” |
三、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存在缺陷 |
(一)评标专家的权益难以保障 |
(二)评标专家责任承担制度不完善 |
四、公示制度尚不完善 |
(一)信用系统数据不完善 |
(二)项目信息公示内容不全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招标人权责制度 |
(一)构建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建立以招标人为主的标后审核制度 |
二、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责任 |
(一)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 |
(二)建立针对“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制度 |
(三)提高“最低价中标法”项目的履约担保上限 |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评标专家权责制度 |
(一)强化评标专家权益保障 |
(二)完善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
四、完善公示制度 |
(一)依法保障公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
(二)扩充招标项目的公示内容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串通投标犯罪的刑法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行为特点 |
(一)行为方式的复杂性 |
1.横向串标是串标犯罪的主要方式 |
2.纵向串标是串标犯罪的重要方式 |
3.混合串标是比纵向串标更为多见的串标方式 |
(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
1.留下标的物质量隐患 |
2.损害招标人利益 |
3.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 |
(三)行为手段的腐败性 |
1.串通投标伴有贿赂手段 |
2.串通投标常以借资挂靠为手段 |
(四)行为实施的隐蔽性 |
1.横向串标行为的隐蔽性 |
2.纵向串标行为的隐蔽性 |
3.混合串标行为的隐蔽性 |
二、串通投标犯罪的成因剖析 |
(一)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 |
(二)招标投标制度构建不完善 |
(三)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 |
(四)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 |
三、串通投标犯罪的治理对策 |
(一)基于社会治理的时代转型,重置刑法的社会治理地位 |
(二)基于社会治理的时代转型,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基于社会治理的时代转型,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简述 |
1.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研究的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社会成本研究 |
1.3.2 招标投标研究与发展 |
1.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展概述 |
1.3.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研究存在的困难 |
1.4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线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方法 |
2.1 社会成本与分解 |
2.1.1 社会成本与控制 |
2.1.2 招标投标与社会成本控制目标一致性分析 |
2.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2.1.4 招投标社会成本波动特征 |
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分析 |
2.2.1 制度成本 |
2.2.2 交易成本 |
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控制措施 |
2.3.1 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
2.3.2 完善招投标机制 |
2.3.3 提升招投标交易管理水平 |
2.3.4 加强电子招标技术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案例分析 |
3.1 过度强调公开招标的案例 |
3.1.1 工程项目概况 |
3.1.2 工程招投标过程 |
3.1.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
3.1.4 问题分析与建议 |
3.2 准入门槛过低造成风险的案例 |
3.2.1 工程项目概况 |
3.2.2 工程招投标过程 |
3.2.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
3.2.4 问题分析与建议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结论 |
4.1 主要结论 |
4.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招投标现状 |
1.2.1 国外招投标现状 |
1.2.2 国内招投标现状 |
1.3 论文研究理论基础 |
1.3.1 招投标概念 |
1.3.2 招投标基本原则 |
1.3.3 招投标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及遵循要点 |
1.4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结构 |
1.4.1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硏究方法 |
1.4.3 论文结构 |
第2章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概况和招投标过程解析 |
2.1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概况 |
2.2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及环境分析 |
2.2.1 招标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能 |
2.2.2 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
2.2.3 招投标工作的难点 |
2.2.4 招投标环境分析 |
2.3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定程序 |
2.3.1 天津基地招投标的法定程序 |
2.3.2 天津基地招投标管理流程文字说明及流程图 |
2.4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
2.5 天津基地招投标实施案例:301号锻造厂房招投标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不规范及原因分析 |
3.1 招标方不规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
3.1.1 违法违规招标 |
3.1.2 招标文件编制违规条例 |
3.2 投标方不规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
3.2.1 违法违规转包分包 |
3.2.2 通过权钱交易进行不规范行为 |
3.3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
3.3.1 知法犯法违规操作 |
3.3.2 内部机制不完善 |
3.4 监管机构不规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
3.4.1 监管不到位 |
3.4.2 组织结构不科学 |
3.5 评标不规范行为及原因分析 |
3.5.1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有关规定 |
3.5.2 评标定标不严谨缺乏合规性 |
3.6 法律法规缺陷及社会环境影响的问题分析 |
3.6.1 招投标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影响 |
3.6.2 招投标市场社会环境影响 |
3.7 招投标不规范行为案例分析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规范化措施 |
4.1 天津基地招投标规范化的目标 |
4.2 天津基地招投标规范化的关键因素 |
4.3 天津基地招投标规范化管理设计 |
4.4 制定全方位多角度规范措施 |
4.4.1 招标方行为的规范化措施 |
4.4.2 投标方行为的规范化措施 |
4.4.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规范化措施 |
4.4.4 监管机构行为的规范化措施 |
4.4.5 评标行为的规范化措施 |
4.4.6 防范法律法规缺陷及社会环境影响的规范化措施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工程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及演化仿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工程招投标决策的研究 |
1.2.2 工程围标的研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框架 |
2 理论背景与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1.2 工程围标 |
2.2 行为理论研究 |
2.2.1 计划行为理论 |
2.2.2 刺激-反应理论(SOR理论) |
2.2.3 社会认知行为理论 |
2.2.4 理论的对比与分析 |
2.3 投标决策理论研究 |
2.3.1 投标决策理论模型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4 演化仿真理论 |
2.4.1 复杂系统理论 |
2.4.2 群体行为动力学理论 |
2.5 理论框架构建 |
2.6 本章小结 |
3 围标影响因素识别及机理模型构建 |
3.1 投标人围标感知识别 |
3.1.1 基于NLPIR平台的文本分析 |
3.1.2 文本分析框架 |
3.1.3 专家访谈 |
3.1.4 投标人围标感知内涵 |
3.2 投标人个人特征和市场竞争 |
3.2.1 投标人个人特征 |
3.2.2 市场竞争强度 |
3.2.3 围标影响因素总结 |
3.3 围标机理模型构建 |
3.3.1 研究假设提出 |
3.3.2 投标人围标机理模型构建 |
3.4 本章小结 |
4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4.1 研究方法选择及量表开发 |
4.1.1 研究方法选择 |
4.1.2 量表开发 |
4.2 问卷构成 |
4.2.1 背景题项 |
4.2.2 风险偏好测试 |
4.2.3 围标感知测量 |
4.2.4 围标意愿测量 |
4.3 数据收集 |
4.3.1 数据收集和筛选 |
4.3.2 样本描述 |
4.3.3 受访人风险偏好 |
4.4 效度和信度分析 |
4.4.1 效度分析 |
4.4.2 信度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分析 |
5.1 投标人围标感知分析 |
5.1.1 态度维度 |
5.1.2 个人规范维度 |
5.1.3 社会规范维度 |
5.1.4 知觉控制维度 |
5.1.5 知觉困难维度 |
5.2 投标人围标感知差异分析 |
5.3 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分析 |
5.3.1 一般情境下围标意愿形成机理 |
5.3.2 弱竞争情境下围标意愿形成机理 |
5.3.3 强竞争情境下围标意愿形成机理 |
5.3.4 市场竞争强度对围标意愿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6 围标意愿的演化仿真 |
6.1 仿真模型建立 |
6.1.1 仿真模型提出 |
6.1.2 演化模式 |
6.1.3 演化规则 |
6.1.4 仿真实现 |
6.2 围标意愿演化分析 |
6.2.1 干预强度对围标意愿的影响 |
6.2.2 演化规则对围标意愿的影响 |
6.3 对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调查问卷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采购能给招标人带来最佳经济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决策方法研究与应用[D]. 董健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1)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3]公路项目招投标管理研究 ——以ZX公司为例[D]. 秦圳.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1)
- [4]政府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问题与完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D]. 李英斌. 济南大学, 2020(05)
- [5]武器装备全寿命中的军民融合研究 ——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D]. 林之豪.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6]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D]. 汪涛.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7]串通投标犯罪的刑法治理[J]. 石经海,李阳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D]. 宋薇薇. 扬州大学, 2020(04)
- [9]天津基地航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 陈高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10]工程投标人围标意愿形成机理及演化仿真研究[D]. 幸金定. 重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