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起,柴华[1](2021)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是我国贯彻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民法典》物权篇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拓展规定,合同编也未体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范或者细化,因此,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争议和处理原则仍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合同解除以及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甘政法,贺有利[2](2021)在《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地、宅基地。1988年修改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文分析林地、宅基地转让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探讨林地、宅基地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提出林地、宅基地转让的应持原则、注意问题,提出林区将林场化、林业将规模化、农民将城镇化特别是县域中心城镇化,争取为"碳达峰、碳中和"多做贡献。
贺有利,甘政法[3](2021)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地、宅基地。1988年修改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基于这些情况,本研究从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转让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的分析出发,探讨承包地、宅基地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提出承包地、宅基地转让的应持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左传卫,宋宗宇,陈洁斌,宋志红,黄忠,单平基,姜红利[4](2021)在《“《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的重要转折点。《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吸收、固化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当前的重点任务是解读《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学理分析。为此,本集刊组织了"《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共有7位专家6篇短文参与本次笔谈。左传卫在《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困境原因与可能的化解之道》一文中认为,因宅基地的交易空间狭窄,宅基地"三权分置"并没有在广大农村产生相应的政策效果,要盘活闲置的宅基地与农房,需分析造成交易空间狭窄的特殊原因,寻求针对性的化解之道。在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扩张《民法典》居住权的内涵,以消费性、投资性居住权来盘活宅基地与农房。宋宗宇、陈洁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分析》一文中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存在上位法缺失、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律性质不明,以及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的限制规则不够明确的问题,应当稳步建立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税收制度、通过法律明确政府职能以及预留与其他制度进行衔接的立法空间。宋志红在《<民法典>视野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未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运行规则提供直接的制度供给,《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体和方式的规定,需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理解、补充和完善。黄忠在《<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的解释论三题》一文中认为,基于体系解释,用益物权人并不当然具有独立的征收补偿资格;基于历史解释,《民法典》中的变更登记是一个具有双重内涵的概念,包括"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两种情形;基于目的(功能)解释,可以地役权、居住权来指引地票(用地指标)交易、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单平基在《<民法典>中土地制度适用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等问题,尚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可作为融资担保的客体,不再限于以"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值得肯定。从功能主义看,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形式,既可采取抵押,也应解释为可设定权利质押。姜红利在《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背景和价值》一文中认为,新型城镇化道路应逐渐转变户籍决定论的城镇化理念,这是正确解读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背景。构建独立于退出机制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制度具有合法合理性,是城乡互动融合的一种制度探索。
高圣平[5](2021)在《《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里的"占用范围"应结合规划条件和不动产登记予以确定,不宜简单地以建筑物的物理范围为标准;以违法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抵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效力。"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里的"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之时已有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包括新增建筑物以及在建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审批为前提,但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人未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权人就未设押的部分取得法定抵押权;这一法定抵押权的产生不以未设押部分的抵押登记为必要,也不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一并抵押为前提。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其中之一,亦无不然。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下,各抵押权的效力均及于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全体,彼此之间按照登记的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路平[6](2021)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最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行政法学与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从未停止,主要有“行政协议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观点。土地出让合同性质难有定论,导致了合同引起的纠纷面临司法判决不一的情况,极易损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有必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在法律上具有一些特点:合同方的特殊性、使用权出让的特殊性、意思表示的特殊性、合同格式的特殊性。但出让合同不管是从目的要素,协议内容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都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定义,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加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并未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出让合同满足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时,就符合民事合同的定义。民事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源自法律行为而不是公权力。如果出让合同被定性为民事合同,不仅能正常解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而且还具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适用仲裁、保护用益物权等“行政协议说”所不具备的实践意义。
杨涛[7](2020)在《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曾长期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才渐渐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而广州市从1993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使广州市现存很多房屋处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态,例如大量央企、国企厂房、办公用房、宿舍及广州特有的老西关大屋、东山洋楼、侨房等商铺、民居。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广州作为一个省城城市,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往往大多存在低效利用及原规划的用途不符合最佳利用状态的情况,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是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的有效措施,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进入土地市场就面临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就要求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积极性。目前公众对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存在疑虑,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分别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方法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管理。监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方法是否适当及对地价评估进行管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但我国直至2019年5月31日才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且评估方法的具体指导缺乏可操作性,评估思路不明确,致使广州市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时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的评估面临较多问题:评估思路不统一,参数选择不规范,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如何指导评估机构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成为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也是影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的重要因素,故我们要改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该从地价评估方法方面及地价评估管理体系这两个方面入手。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及理论进行梳理,探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价值属性、价格内涵,及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分析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中存在的方法问题及管理问题,剖析导致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结合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方面的实际情况,探讨相关解决建议和措施,并通过案例测算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完善,以期完善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及管理体系,为广州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及建立完善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提供参考,从方法及管理整个系统上规范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所有者利益,保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权益,提高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高效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使广州市这个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赵缔[8](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邢伟[9](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叶静婷[10](2020)在《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文中指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为了规制我国土地市场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设立的。但由于倒卖行为的界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定性、主体的条件和范围、牟利目的的认定等争议问题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剖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各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从而为争议问题寻求统一的判定标准,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关键。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实质犯罪行为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给受让方,且情节严重。在具体形式上,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股权转让、租赁合同、合作开发之名,行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等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在主体范围的认定中,村民委员会这类特殊的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单位主体。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而牟利目的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获利结果、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事实等多角度推定。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就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当罚性,成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
(一)出让人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合同解除问题 |
(二)受让方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用途的合同解除问题 |
(三)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合同解除问题 |
四、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处理原则 |
(一)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二)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
(三)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司法权的冲突问题 |
(2)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政策依据 |
2 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法律依据 |
3 林区林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 |
4 林区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 |
5 林区林地转让和宅基地转让应持的原则 |
6 林区林地转让和宅基地转让的注意问题 |
(3)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政策依据 |
2 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法律依据 |
3 农村承包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 |
4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的机制和配套政策 |
5 农村承包地转让和宅基地转让应持的原则 |
6 农村承包地转让和宅基地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
(6)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二) 研究的基本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性质争议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特点 |
1. 合同方的特殊性 |
2. 使用权出让的特殊性 |
3. 意思表示的特殊性 |
4. 合同格式的特殊性 |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的争议 |
1. 实务中做法分歧 |
2. 理论界观点争议 |
(三) 小结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协议说”之批判 |
(一) “符合行政协议的定义”观点不成立 |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私主体利益 |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是为了整合生产要素和资源 |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
(二) “行政公益诉讼”观点不成立 |
1. 行政公益诉讼与合同性质无关 |
2. 监督管理职责源于法定 |
(三) “相关部门意见和司法实践”观点不成立 |
1. “符合立法原意”观点不成立 |
2. “规章和司法实践均作为行政协议”观点不成立 |
3. “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答复”观点不成立 |
(四) “有利于维护受让人权益、推进政府守信践诺”观点不成立 |
1. 负面事件归因问题 |
2. 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
(五) 小结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说”之证成 |
(一) 主体平等性之论证 |
1. 政府机关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主体平等 |
(二) 法律关系民事要素之分析 |
1. 合同订立的目的 |
2. 合同订立的原则 |
3. 合同订立的程序 |
4. 合同订立的内容 |
(三)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继受取得制度的理论契合性 |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2. 基于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四) 小结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说”之实践意义 |
(一) “民事合同说”基本能解决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
1. 有效行使行政权利 |
2. 民法原理基本能够解决合同纠纷 |
(二) “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协议说”相比的独特优势 |
1. 当事人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 |
2. 有利于利用公平高效国际性强的仲裁制度解决纠纷 |
3. 更好保护用益物权 |
4. “民事合同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为成熟 |
5. “民事合同说”更有利于要素市场化配置 |
(三) 小结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资料分析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专家访谈法 |
第二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概念 |
2.1.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及特点 |
2.1.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构成要素 |
2.1.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
2.1.4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比 |
2.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基本理论 |
2.2.1 地租理论 |
2.2.2 地价理论 |
2.2.3 区位理论 |
第三章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1 各评估技术路线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2 各评估方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2.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
3.2.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小结 |
第四章 其他省市经验及借鉴意义 |
4.1 其他省市经验 |
4.1.1 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2 上海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1.3 南京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经验 |
4.2 经验总结 |
4.2.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经验总结 |
4.2.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经验总结 |
4.3 小结 |
第五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改进方案及案例测算 |
5.1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改进方案 |
5.1.1 成本逼近法的改进方案 |
5.1.2 市场比较法的改进方案 |
5.1.3 收益还原法的改进方案 |
5.1.4 剩余(增值收益扣减)法的改进方案 |
5.1.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改进方案 |
5.2 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案例测算 |
5.2.1 以住宅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2 以商服用地为例进行划拨地价评估研究 |
5.2.3 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研究 |
5.2.4 实例结果与分析 |
5.3 改进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对策 |
5.3.1 进一步完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委托评估机制 |
5.3.2 建立对评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
5.3.3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审查机制 |
5.3.4 建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信息公开平台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方法的结论 |
6.1.2 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体系的结论 |
6.2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要件 |
2.1 客体要件的必要性 |
2.2 客体要件的具体化 |
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要件 |
3.1 客观行为违法性判断 |
3.2 非法转让与倒卖的区分 |
3.3 情节严重的认定 |
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要件 |
4.1 主体的认定 |
4.2 主体应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
4.3 特殊单位的主体适格性 |
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 |
5.1 故意的判断 |
5.2 牟利目的的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若干问题[J]. 王永起,柴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2]林区林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J]. 甘政法,贺有利.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21(19)
- [3]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的理论探讨——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探讨[J]. 贺有利,甘政法. 南方农机, 2021(18)
- [4]“《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J]. 左传卫,宋宗宇,陈洁斌,宋志红,黄忠,单平基,姜红利.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5]《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高圣平. 法律适用, 2021(05)
- [6]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D]. 路平.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7]广州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改进研究[D]. 杨涛.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8]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D]. 叶静婷. 暨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