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 UCP500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金根[1](2020)在《UCP 600信用证失权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信用证失权规则是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对应物,是平衡严格相符原则偏重开证人利益的结果。正是因为失权规则与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的相互配合,使得信用证付款确定性、迅捷性目标得以实现,并使之成为一种与一般担保合同相区别的高效、可靠、低廉的独特付款机制与融资机制,最终确保信用证交易当事人对信用证付款融资机制的信心。不仅开证人(或保兑人)拒付通知本身不符合UCP 600第16条规定会导致失权规则之适用,而且,开证人未能根据其拒付通知表述或未能根据受益人要求及时、完整、无条件将拒付单据退回受益人或交单人的,也将会导致失权规则的适用。实际退单不当构成失权不仅是国际银行界所长久确立之立场,更是实现拒付通知失权规则目的的必然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仁和国际有限公司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信用证纠纷案中对UCP 600第16条失权规则的解释与结论并不妥当。
黄冷千[2](2020)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文中认为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在议付后并非必然能从开证行处取得偿付款,这时议付行往往会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偿已付款项。就目前而言,议付信用证中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来源,无论是目前的国际惯例还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来源的模糊性给追索权的行使带来重大阻碍。议付行追索权应当从何处找到依据、又如何将其运用到银行业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追索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将确认议付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议付行最基本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于受益人来说的具有担保权利的单据买方;如此一来,只要受益人违反其默示担保内容,议付行便可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对其进行预付款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便能够对追索权行使的三个条件进行总结:议付行适格,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得偿付,议付行未主动放弃追索权。最后,本文将对我国与追索权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许雅静[3](2020)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文中指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性,在促进公平的基础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款中的“善意”是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核心,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该制度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缺乏,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善意”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善意”是否存在统一的司法认定逻辑?“善意”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一些具体的客观基础事实可供认定?本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相关司法案例中认定是否“善意”的裁判理由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刑法等跨学科研究的成果,探讨了应如何具体判定“善意”认定的两个构成要件:“明知”和“重大过失”。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本部分从历史解释角度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的定义,该制度否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应中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但是规定各不相同,中国《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为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等进行了“善意”地付款、承兑、议付和保兑的中间行。第二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本部分从立法解释角度探究了银行的“善意”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从民商法理论出发,发现该制度旨在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和便捷,并且在维持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贯彻民商法“公平”的理念。与此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交易下的“票据善意持有人”,其权利也理应得到保护。第三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本部分从学理解释角度出发探究了“善意”的由来和认定逻辑。善意是一种区别于诚信的主观认知状态,法律保护善意。“善意”的意思是对权利的缺乏“不知”或“不应知”,在各个制度中都有不同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中“善意”具体内涵是指银行基于“单证相符”而确信自身有权利付款,且对于欺诈“不知”或者“不应知”,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的具体要件包括“明知”和“重大过失”。第四部分“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本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中国法院近来对“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认定“善意”从一开始较为简单且缺乏理论支撑的“议付符合规定”,逐渐统一为通过先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欺诈,再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来排除“非善意”的存在。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参照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票据持有人理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五部分“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本部分结合了刑法和民法中关于“明知”的理论和相关认定,认为在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明知”需要包括欺诈的内容(包括单据欺诈和交易欺诈),且需要意识到信用证欺诈结果发生的风险。除了少数可以根据银行“共同欺诈”的情形直接认定“明知”外,“明知”难以直接认定。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推定的依据是一些客观基础事实,推定的标准是主观标准即结合个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第六部分“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本部分从民法中关于“重大过失”的理论出发,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下银行的“重大过失”就是没有承担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是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内信用证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具体化为信用证开立、议付、审单、通知和付款过程中的义务。
季婷婷[4](2020)在《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今,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电子交易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根据最新的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显示,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逐年上升,信用证这一传统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走向了电子化,如信用证开立、电子通知,并最终出现了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的实施,能够显着提高当事人之间交易的速度以及安全性。但现阶段,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电子信用证在实践操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取的都是任意性规则,即以当事人约定为电子签名有效的前提。但不同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采用的是反向排除的方式,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则采用的是正向允许的方式,这明显与我国实践不一致。二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关于此认定标准,全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对电子签名的类型进行区分,只制定统一标准。二是区分电子签名的类型并制定不同的标准。我国《电子签名法》在立法时参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其并没有规定“一般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个问题是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先分析了涉及电子提单的法律法规,再对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探讨。国际上以及各国关于电子提单的基本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我国也缺少调整其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关于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本文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原件”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第三个问题就是作为信用证电子交单专门规定的eUCP2.0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eUCP2.0的权利义务分配失衡,交单方义务明显重于银行。二是eUCP2.0的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多处表述含义模糊,如重新交单中的“看来已经损坏”、审单的“表面真实性”的认定等。三是eUCP2.0的条款存在许多未规定的地方:缺少对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缺少对电子提单“唯一性”的规定。2019年12月,我国首个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正式投产上线,电子信用证的实施已被提上日程。为了促进我国电子信用证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扩宽电子签名定义、完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增设“一般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对电子提单进行专门立法、统一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增加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制定专门的电子信用证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我国实际,完善适用eUCP2.0的相关规则。
陆璐[5](2019)在《大数据赋能:信用证信用危机的法制应对——兼评ICC电子信用证系列规则》文中研究表明"数据孤岛"时代信用证项下欺诈的盛行、软条款的植入、银行的不当拒付等问题频频引发信用危机。"被干扰的银行信用"充分暴露了信用证固有的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市场的占有率骤降。然而国内贸易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的战略引导使得我国的信用证业务量仍居世界前列。国际商会(ICC)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契机,对电子信用证类结算规则进行了密集的意见征集和修订,以填补信用的制度缺陷、应对信用危机。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0)》的适用,可以弥补当前我国电子信用证领域的立法空白。eUCP2.0的规则制定理念对我国贸易融资领域的统一立法有深刻启迪。
李捷[6](2019)在《我国E政策银行信用证风险的管控与防范》文中研究说明受贸易战、货币金融条件收紧、地缘政治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将会出现动荡,全球化和国家间的多边关系不断变化,中国经济也经历着诸多挑战。国内经济增速显着下滑,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但国际业务的国内化发展,使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仍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代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危机的矛盾,而且还能促进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同时获得银行融资。但实体经济风险不断释放,银行信用证业务中隐藏的各种风险也凸显出来,因此,在贸易金融实务中提高防范风险意识,避免遭受非预计的损失,使贸易顺利进行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包含六个章节:第一章为研究概述,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意义以及研究框架,包含了国际贸易金融形势和我国贸易金融形势的分析、整体格局及发展趋势。第二章为文献回顾,包含若干基本概念,我国信用证业务有关法规和政策,我国信用证风险的研究。第三章介绍了我国E政策性银行的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罗列优势不足和业务模式。第四章主要分析信用证项下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并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第五章为E政策性银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及措施,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一一提出防范措施。第六章是研究结论和启示,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对E银行提出建议。通过对金融形势和E银行信用证业务现状的分析,从五个最重要的风险点入手,我们得出结论,要应对全球贸易中层出不穷的信用证风险,E政策银行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评估客户资质,重视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监控资金流向,制定每个岗位的风险控制点和相互制约的操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运用最新的技术手段全流程防范信用证的风险。
宋宝利[7](2019)在《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方式,被广泛的使用,在保障和完成交易时,占有及其重要地位:信用证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是解决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关于信任这个“痛点”,特别是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信用证的出现解决了国际贸易商在交易过程中信任这个矛盾点,缓解了各方的矛盾,分担了风险。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大部分采用通过信用证支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概率也逐步增长。尤其是信用证欺诈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同时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原因,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际贸易发展,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对于我国建设自由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法制型国家构成了一定障碍。我国是一个国际贸易大国,贸易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之后,贸易量激增,但是相比较于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救济制度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现状,都远远落后,信用证欺诈制度的不完善,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笔者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研究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加快信用证体系的建立,加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完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与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冰[8](2017)在《论信用证条件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以中国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文中认为目前在国际贸易交易中,为了保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信用证是非常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交易过程中,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不付款,议付行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不论是UCP600(1)还是UCP500都未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交于各国国内法处理。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的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变化。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此后的中国司法实践也基本按照这一态度来处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但是司法裁决在处理非国内信用证议付纠纷时,并未直接援用这一规定。2016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发布新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39条规定: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这一新的规定对1997年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否定了议付行对受益人享有普遍的追索权。但是,该规定只对议付行与受益人就追索权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该规定仍然未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思路。本文总结了中国关于信用证议付纠纷中是否对第三人享有追索权的案例,并分析了议付行追索权行使的不同学术观点,同时对不同情形下议付行追索权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总结了国内涉及信用证条件下议付纠纷的法院判例,分出四种类型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类型,通过讨论议付行使追索权理论依据以及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分为六个部分,文章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从实际案例出发引出本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总结国内涉及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法院判例,共总结出四种类型。第三部分论述议付的定义与其出口押汇的比较。第四部分分别论述UCP600号文件和中国立法上的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以及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学说争议,即肯定说和否定说。第五部分针对四种特殊情形,探讨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第六部分对我国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问题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分为四类,并且提出本人的个人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判定议付行是否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而不能一概认为议付行具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覃艳红[9](2017)在《试论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加入WTO后,外贸出口业务高速发展,被认为相对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外贸中得到大量应用。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理论上,外贸出口企业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能得到银行的承兑付款,但是,事实上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外贸出口企业并非都能顺利收汇。由于信用证本身的固有特点,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操作人员能力欠缺,以及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信用证结算因单据不符、软条款等原因未能获得银行承兑付款,并导致外贸出口企业大量发生坏账,信用证结算风险目前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急需管理控制的企业风险。本文从外贸出口企业的信用证结算风险现状入手,分析信用证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
刘云飞,邓晓泉,朱绪刚[10](2016)在《重新审视国内信用证业务》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各家银行正在为即将到来的国内信用证2.0时代厉兵秣马。但笔者相信,越来越多经历过国内信用证业务伤痛的银行将告别过去的盲目和疯狂,业务发展会更趋谨慎和保守。以2016年10月8日为界,国内信用证业务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7年8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
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 UCP500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 UCP500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UCP 600信用证失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拒付通知失权规则及其机理 |
(一)拒付通知要求 |
(二)严格拒付通知失权原因 |
三、实际退单失权规则 |
(一)实际退单失权及其原因 |
(二)实际退单应遵循之原则 |
四、结论 |
(2)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议付行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
第一节 UCP600对议付行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议付行相对于受益人而言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议付行相对于开证行而言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主体条件——议付行适格 |
第一节 不同信用证类型下的议付行 |
第二节 议付应在开证行偿付之前进行 |
第三节 非议付业务下付款行法律地位与议付行的区别 |
第三章 基本条件——议付行因受益人过错无法获偿 |
第一节 议付行因单据不符被拒付 |
第二节 议付行因止付令被拒付 |
第三节 议付行内部遗失单据被拒付 |
第四节 议付行因开证行破产或政策原因无法获偿 |
第四章 补充条件——议付行未主动放弃或被推定放弃追索权 |
第一节 “有追索权”的约定是否必要 |
第二节 “无追索权”的约定或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第五章 我国对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之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国内法现行规定及法院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对我国议付行追索权行使问题的立法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界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定义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适用主体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立法基础 |
(一)维护交易安全 |
(二)维护交易便捷 |
(三)贯彻公平理念 |
(四)票据无因性理论 |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条件的内涵分析 |
(一)“善意”的历史沿革 |
(二)“善意”的涵义 |
(三)“善意”的构成要件 |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的已有司法认定 |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司法案例梳理 |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的已有司法认定梳理 |
五、明知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一 |
(一)“明知”之内容 |
(二)“明知”之程度 |
(三)“明知”之法律认定 |
六、重大过失的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之“善意”标准认定之二 |
(一)“重大过失”之具体内涵 |
(二)“重大过失”之“合理注意义务” |
(三)“重大过失”之法律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子信用证概述 |
第一节 电子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
一、从纸质信用证到电子信用证的演变 |
二、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
第二节 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立法和实践 |
一、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立法 |
二、电子信用证的国内外实践 |
第二章 电子信用证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
一、电子签名的定义 |
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
第二节 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 |
一、电子提单的法律依据 |
二、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 |
第三节 eUCP规则在电子信用证交单中的适用问题 |
一、权利义务的失衡 |
二、可操作性的欠缺 |
三、法律规定的缺失 |
第三章 我国电子信用证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电子签名法 |
一、扩宽电子签名的定义 |
二、完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
三、增设“一般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法规 |
一、对电子提单专门立法 |
二、统一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 |
三、增加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电子信用证相关法律法规 |
一、制定专门的电子信用证法律法规 |
二、完善eUCP2.0的相关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大数据赋能:信用证信用危机的法制应对——兼评ICC电子信用证系列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孤岛”时代信用证频现信用危机 |
二、信用危机的深层原因:“数据孤岛”时代下信用证的制度缺陷 |
(一)独立于基础合同下的信用证欺诈 |
(二)“附加保证条款”引入下的“软条款”风险 |
(三) 银行独立性付款权利下的不符点判定 |
三、大数据赋能下国际信用证规则的制定与修正 |
(一)电子信用证的产生与eUCP1.0 |
(二)银行付款责任的兴起与URBPO |
(三)电子信用证的发展与eUCP2.0 |
四、结语 |
(6)我国E政策银行信用证风险的管控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概述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意义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若干基本概念 |
第二节 我国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法规与政策 |
第三节 我国信用证业务风险的研究 |
第三章 我国E政策性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E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E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及主要优势与不足 |
第三节 E政策性银行信用证的业务模式分析 |
第四章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信用风险的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操作风险的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洗钱风险的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五节 欺诈风险的成因与案例分析 |
第五章 我国E政策性银行信用证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一节 信用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三节 操作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四节 洗钱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五节 欺诈风险的管控与防范 |
第六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信用证与信用证欺诈的基本概述 |
(一) 信用证基本概述 |
1. 信用证的概念 |
2. 信用证的特点 |
3. 信用证的优点与缺点 |
(二) 信用证欺诈基本概述 |
1. 信用证欺诈定义与条件 |
2.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
二、信用证欺诈的风险类型与原因 |
(一) 信用证欺诈风险类型剖析 |
1. 伪造信用证或变造信用证 |
2. 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 |
3. 申请人与开证行恶意串通的信用证欺诈 |
4.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
5. 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
6. 受益人与船运公司恶意串通欺诈 |
(二) 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 |
1. 国际贸易当事人自身保护意识较低 |
2. 国际惯例的缺陷 |
3.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
4. 信用证法制制度不完善 |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机制比较 |
(一) 我国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机制 |
1. 防范手段 |
2.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 |
(二) 国际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机制 |
1. 防范手段 |
2.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相关公约 |
四、信用证欺诈风险预防完善建议 |
(一)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 |
(二) 丰富法律救济途径及明确举证责任 |
(三)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四) 明确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权 |
(五) 明确实质性欺诈的具体内涵 |
(六) 应用拒付的权利 |
(七) 明确信用证诈骗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信用证条件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以中国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提出 |
2 中国的司法实践 |
3 议付的定义及其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
3.1 议付的法律定义及其判定 |
3.1.1 早期信用证统一规则中的议付 |
3.1.2 议付的定义 |
3.1.3 我国法律中的“议付” |
3.1.4 信用证条件下的议付流程及判断标准 |
3.2 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关系 |
3.2.1 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
3.2.2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
3.2.3 审单的要求和义务不同 |
3.2.4 银行救济权利不同 |
4 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立法及学说 |
4.1 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立法 |
4.1.1 UCP600文件的规定 |
4.1.2 中国立法的规定 |
4.2 议付行对受益人追索权的学说 |
4.2.1 肯定说 |
4.2.2 否定说 |
5 特定情形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
5.1 存在欺诈情形下议付行的追索权 |
5.2 错误审单情形下议付行的追索权 |
5.3“不受追索”汇票下议付行的追索权 |
5.4 自由议付和限制议付下议付行的追索权 |
6 结论 |
6.1 我国司法实践的总结 |
6.2 对当事人无约定情形下议付行追索权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试论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信用证的相关理论 |
2.1.2 风险管理概述 |
2.2 文献综述 |
2.3 评述 |
第3章 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现状 |
3.1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主要种类 |
3.1.1 操作性风险 |
3.1.2 欺诈性风险 |
3.1.3 软条款风险 |
3.1.4 信用不足风险 |
3.2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发展趋势 |
3.2.1 信用证结算的使用比率不断增高 |
3.2.2 信用证结算风险案例数量不断增加 |
3.2.3 信用证结算风险损失程度越发严重 |
第4章 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原因分析 |
4.1 合同制作不严谨 |
4.2 审证改证失误 |
4.3 单据制作错误 |
4.4 忽视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
4.5 疏于对开证行开展资信调查 |
4.6 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
4.7 风险意识淡薄 |
4.8 缺乏专业培训 |
第5章 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的对策 |
5.1 风险识别 |
5.1.1 单证风险的识别 |
5.1.2 欺诈风险的识别 |
5.1.3 软条款风险的识别 |
5.1.4 信用风险的识别 |
5.2 风险控制 |
5.2.1 进口商资信调查与管理 |
5.2.2 开证行资信调查与管理 |
5.2.3 合同风险的控制 |
5.2.4 审证风险的控制 |
5.2.5 改证风险的控制 |
5.2.6 审单风险的控制 |
5.2.7 加强综合能力培训 |
5.2.8 业务流程再造 |
5.2.9 采取挽救措施 |
5.3 风险规避 |
5.3.1 使用福费延转移风险 |
5.3.2 使用国际保理转移风险 |
5.3.3 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转移风险 |
5.4 风险监控 |
5.4.1 跟踪风险发展变化情况 |
5.4.2 衡量风险消减计划 |
5.4.3 及时调整应对计划 |
5.4.4 及时分析评价风险 |
5.4.5 密切关注风险解决过程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卷内备考表 |
(10)重新审视国内信用证业务(论文提纲范文)
回顾国内信用证1.0时代 |
阶段一,蹒跚起步(1997年—2008年) |
1.发展概况 |
2.市场环境 |
3.制度环境 |
阶段二,野蛮生长(2009年—2012年) |
1.发展概况 |
2.市场环境 |
3.制度环境 |
阶段三,跛足前行(2 0 1 3年—2016年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生效前) |
1.发展概况 |
2.市场环境 |
3.制度环境 |
重新认识国内信用证 |
展望国内信用证2.0时代 |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 UCP500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UCP 600信用证失权规则研究[J]. 王金根.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0(03)
- [2]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追索权行使条件研究[D]. 黄冷千. 苏州大学, 2020(03)
- [3]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之“善意”标准认定[D]. 许雅静. 南京大学, 2020(04)
- [4]电子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季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大数据赋能:信用证信用危机的法制应对——兼评ICC电子信用证系列规则[J]. 陆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 [6]我国E政策银行信用证风险的管控与防范[D]. 李捷. 厦门大学, 2019(08)
- [7]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D]. 宋宝利.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8]论信用证条件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以中国的实际案例为切入点[D]. 吴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9]试论外贸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管理[D]. 覃艳红. 华东理工大学, 2017(05)
- [10]重新审视国内信用证业务[J]. 刘云飞,邓晓泉,朱绪刚. 中国外汇, 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