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曾熹[1](2020)在《论我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文中指出自推行体育改革以来,中国体育制度由原先的举国体制正在逐步向市场化、职业化转变,从依靠国家包管包办到如今有了市场运作的职业联赛、商业比赛的半市场化、半职业化局面。然而,对于体育运动员来说,或因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他们很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中就包含了作为一名劳动者的体育运动员在面临劳动纠纷时容易遇到无法实现诉权的窘境。笔者撰写此文,即求理清职业运动员在遭遇欠薪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还有哪些欠缺,我国在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道路上还能从哪些方面带动体育法治化进程。本文主要分为五大章节,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职业体育欠薪纠纷概述,从分析我国现存体育制度下的运动员及俱乐部等各方法律地位,探讨职业体育欠薪纠纷的性质;第三章以备受关注的李根案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阶段的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列举了域外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中值得被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内容;第五章则从调解、行业协会内部争端解决、体育仲裁、司法审判等角度探讨在我国如何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争端解决机制。
罗莎[2](2020)在《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研究 ——以CAS数据库中“G”类判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体育运动的商业化与全球化趋势已经不可逆转,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在全球体育自治背景下成型,对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总结CAS裁判规则,从而发现国际体育组织管理及其纠纷解决的关键,最终促进国际体育自治和国际体育法的完善。国际体育组织的管理与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密切相关,但二者并不能等同。国际体育组织的管理类纠纷限定为内部管理纠纷,在国际体育组织行使自治权进行内部管理时产生,是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纠纷的组成部分。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可以分为程序性纠纷和实体性纠纷,程序性纠纷主要讨论管辖权问题、可受理性问题和仲裁当事人适格问题;实体性纠纷则主要有成员资格争议、成员权力争议。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最为直接的原因是组织章程的滞后性、管理及纠纷解决过程中正当程序的欠缺。在分析这些原因,总结各类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相应的组织管理纠纷的对策和建议。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完善体育组织的自治章程,对其进行法律化和国际化调试。组织章程的法律化途径有二,一是总结CAS裁判规则对组织章程进行修订;二是确定组织管理和纠纷解决的一般法律原则,如公平善意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等,在促进体育自治时兼顾法律公平。此外还需从制度构建方面完善国际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监督问责及信息公开机制。对于国际体育组织管理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介入情形,需要理性对待,既需要认清当前纠纷解决对司法介入的排斥现状,又不可忽视司法在处理体育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坚持有限度的司法介入。总结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裁判规则和一些法律原则以及纠纷解决的对策不仅可以为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还可以为其他类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启示。此外,对此类纠纷的研究为国际体育组织自治章程的完善提供了研究素材,研究中总结的裁判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亦推进了CAS判例法化的进程。对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研究是国际体育自治研究中的重要环节,是完善国际体育法和推进国际体育自治的重要力量。
于洋[3](2020)在《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日本解决兴奋剂问题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日本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活动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的规则和宗旨基本一致,但是做出了更加细化,更加适应日本国情的规定。日本的反兴奋剂活动主要由日本反兴奋剂机构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负责,并依据日本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目前兴奋剂的检查主要分为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通过“严格责任”原则和比例原则二者之间的合理适用,对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在听证程序中,一般由日本反兴奋剂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兴奋剂案件中,兴奋剂案件的当事方可以选择独立的日本体育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和调解程序来解决争端,也可以申请诉讼程序通过国家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日本对于处理兴奋剂案件有一些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包括:日本公认体育药剂师制度及其药剂师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中涉及隐私权与知情权的问题、刑事调查权建立的必要性、民间体育团体在反兴奋剂活动中私权力的运用。最后,综合分析日本在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中的优势和不足,我国可以从“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建立多元有效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和“保护运动员权益”这三个方面借鉴日本的反兴奋剂活动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建设。
李佩[4](2020)在《我国高校体育法教材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和“体育强国”大背景下,“依法治体”应运而生,“依法治体”的核心是国家体育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与教育是依法治体的基础与根本。高校体育专业学生作为未来体育工作者,是促进依法治体的强有力群体,必须对其进行体育法的教育。高校在体育专业开设体育法的课程,教材是课堂教育的核心,是学生学习知识过程中最权威、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教材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教学的效果,教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三十多年来,体育法教材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离不开体育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和专家们的共同努力。这些教材内容丰富,在适用对象、编写体例以及内容选择等方面虽各有千秋,但教材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国内高校现有体育法教材的脉络和基本信息进行梳理,比较体育法教材内容,梳理教材的优缺异同,为国内高校体育法教材建设提供理论参考。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文本分析法比较国内高校体育法教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随着社会实际问题的出现,体育法教材的内容发展更加丰富与完善;第二,现有教材更新不及时,编写人员不稳定,适用对象不明确;第三,教材内容选择上都“重理论轻实践”,受社会因素、适用对象和编者学术观点的影响,教材在法律制度选择上存在差异;第四,教材内容设计上由“总论—分论—专论”向“总论—专论”结构转变,图表使用不多,栏目设置逐渐重视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第五,教材在具体内容上概念性知识尚未统一,教材之间内容编写有“照搬”现象,案例选择不够丰富,教材建设跟不上体育法制发展。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教材都注重理论研究,但研究视角和理念不同;(2)教材都面临体育问题频发下教材内容的取向问题;(3)教材面临“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法制”与“法治”问题;(4)高校体育法课程定位存在差异;(5)体育法学研究学者对体育法教材研究的积极性不高。通过比较国内高校体育法教材,结合国外教材的编写,发现国内教材在时效性、可操作性以及内容表述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现有体育法教材编写上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并提出改善意见:(1)组成体育法教材编写委员会,形成固定编写小组;(2)及时更新教材内容,纳入最新研究成果;(3)改变单一的文字表达,适当增加图表表述;(4)丰富教材栏目设计,重视培养学生思考与实践能力;(5)借鉴国外教材编写先进理念,重视对体育问题的探讨。
马超群[5](2020)在《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足球事业蓬勃发展,足球运动日益成为人民体育生活的重要部分,中国足球协会承担了职业足球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随着足球人口数量的增加,职业联赛的开展,足球行业的内部纠纷逐渐增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作为行业内部的争议解决机构应运而生,进而产生了我国足球行业的内部纠纷仲裁制度,从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的经验中可以看出,这一内部纠纷的仲裁制度具有相当的价值和功能,以往的理论研究偏重学理的分析,因此,本文选取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为题目,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的方法,对这一制度的全貌进行系统的阐释,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从中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运行状况,分析优势与问题,提出自己对于制度的改进建议,以期能够有所收获,有所贡献。根据上述研究背景,围绕研究主题,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除去前言和结论部分内容,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足球行业内部纠纷进行了概述,围绕研究主体所涉及的用词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概括了足球行业内部纠纷的特征和种类。探讨了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了体育自治的法理基础,进而具体到中国足球协会的自治管理制度,研究本文所讨论的仲裁制度的自治实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概况,包括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从数据统计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在具体论证中首先从历史的沿革角度分析了制度的建立过程,在论证制度运行时,阐明了这一机构的法律性质,仲裁工作规则的解读和释义,仲裁流程以及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研究仲裁委的具体运行实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和讨论了这一仲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优势主要体现在善治理念的践行,对联赛和俱乐部、球员等主体的影响,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采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仲裁委的独立性,仲裁规则的待修改以及其他实践中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通过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的意见,从理念到实操,包括足球法治,足协社团法治治理,到仲裁委的工作规则如何修改,实体规则如何配套,技术应用如何完善,最后适当借鉴和吸取国外其他足球协会的经验。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未来走向,进一步展望我国足球行业法治治理的前景,我国足球法治事业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唐宁[6](2019)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已经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在青少年体质健康备受全社会关注的背景下,构建良好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调解机制,能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的发生,促进学校体育正常发展。因此,本文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调查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源起、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实困境、构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程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推进策略等方面出发,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探讨和分析。论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第三方调解的境外经验与国内实践均表明其具有中立、公平、客观、高效等特征,其纠纷调解的效果,普遍优于国内通行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诉讼解决等现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也迫切需要我们改进当前纠纷解决的现行方法,启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路径构建,首先应从其组织结构出发,然后是制定相应的第三方调解原则,并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衔接、协同、联动机制,包括协商、诉讼的衔接机制;保险和公安的协同机制;调解体系和电子调解联动机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分为七个步骤进行,分别是第三方调解机构主动介入事故纠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业评估和核实;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与裁定;公示调解结果;签订调解协议;回访调查;调解评估报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必然方向。(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纠调解机制的推进,应采取以下策略:健全第三方调解的政策法规与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人才培养和医疗后勤体系: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信息平台。只有促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不断适应、不断发展,才能有效推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应用,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风险防范力度,从而不断健全、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当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面临的困境。
何博芳[7](2019)在《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研究 ——基于“李根案”的思考》文中指出在体育改革深入推进、联赛职业化进程日益前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运动员作为参加体育竞赛的主体,他们的劳动权益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但伴随着职业化进程的,是行业内外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问题,职业球员与俱乐部间的工作合同纠纷便是其中的代表问题。本文通过“球员李根诉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劳动纠纷”一案,对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本文共有五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球员李根诉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劳动纠纷”一案的来龙去脉,由此提出对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的些许疑问。第一部分是对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的概述,介绍了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概念、类型,并从工作合同纠纷的主体、内容、性质三方面描述了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特征。第二部分,是通过“球员李根诉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劳动纠纷”一案,来分析现有的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认为司法机关既需要尊重体育的自治性,也需要在一定情况下给与救济途径,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第三部分是对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足球争议解决途径的介绍,包括国家仲裁机构、国际足球联合会争议解决庭(FIFA DRC)、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司法法院诉讼等,详细说明了各方的管辖范围,并通过三个国外的案例来介绍国外解决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做法。第四部分则提出了几点对妥善解决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改进建议。首先从司法层面来讲,明确司法管辖权,并积极推进立法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工作,早日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其次,从中国足协方面来讲,推动建立联赛职业联盟,真正落实管办分离,严格监管各俱乐部的财政行为,采用多种处罚手段有效打击欠薪俱乐部,并适时成立球员工会,妥善维护球员自身合法权益;从俱乐部层面来讲,需要规范俱乐部操作,构建良好薪资水平,杜绝欠薪行为的出现,做到真正职业化。
张新蕾[8](2019)在《论体育社团自治的司法规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变迁,政府职能的转变,体育社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过去仅由体育组织内部自治的方式凸显弊端,体育社团自治权属于社会权力。成员权利让渡和国家法律授权是体育社团自治权基本构成,自治规则和社团章程是体育社团自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社团自治权的有效行使以及其成员的权利保障都要求现行司法予以规制来确定救济路径并作出相应调整。全文关注中国的现实情况,通过探究司法规制体育社团自治的困境,进而探讨了司法规制的多元化途径,最后探讨了司法规制的具体规则。体育社团组织是由公民按照自愿达成合意,通过统一机构自主管理以期达到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社团具有以下六个特征:一是至少有两个成员相互之间认识;二是运动爱好相同;三是积极的相互作用;四是统一参加活动;五是组织内部具有符合资质的行规并被成员自觉遵守;六是社团成员相互间有同伴意识。社团自治是针对他治而言,是指依据行业规则或者内部章程自行管理或自行治理内部事务的行为。体育社团运用自治权对成员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成员的利益,制约社团公权力的滥用,必须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成员提供权利救济的机会,司法是以冷静的理性思维为基准,发展和引导对于社团自治的司法规制是众望所归更是对现实的回应。司法规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体育社团自治纠纷的类型以及发生纠纷时选择何种诉讼形式,体育社团自治职能主要包括服务型和管理型,管理型又分为强制型和非强制型,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选择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另外司法规制应当是多元的,传统诉讼途径只是其中一种方式,适当引进其他规制形式如法院附设调解模式可以有效分流案件,提高司法规制体育社团自治纠纷的效率。宏观的架构完成之后讨论司法规制的具体规制,考虑到体育社团组织的特殊性,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主要针对内部章程或者行业规则的合法性、程序性的审查,司法介入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纠纷要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和管辖权,另外还要尊重社团自治,用尽内部救济程序,只涉及纯粹竞赛规则的纠纷不予受理。司法规制应恪守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点的准则,在充分考虑了体育社团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体育社团自治的成熟程度来给出确切的规制意见以促进其进一步良好发展。
程诚[9](2019)在《论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顺利召开,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新时期。合法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体育法治化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在依法治体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对体育纠纷的范围界定模糊,相对于一般法律纠纷而言,体育纠纷本身就纷繁复杂,对体育纠纷不进行明确界定会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此外,对体育纠纷缺乏及时、合法的解决方式更是对我国的体育事业法治化产生了阻碍。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列举案例的方法,从体育纠纷入手,引出内部体育纠纷这个概念,阐述了内部体育纠纷涉及的纠纷种类、主要特点以及国际上关于该类纠纷的救济框架,目的是对内部体育纠纷有一个初步了解。接下来则通过介绍我国内部体育纠纷法律解决的现状来说明当前我国解决内部体育纠纷存在的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构建我国的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论证我国内部体育纠纷当前存在的问题时,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法的实施方面作为切入点,指出当前我国解决内部体育纠纷的方式以体育协会内部救济为主,但体育协会自身的法治性与公平性得不到保障;此外,法律手段单一,欠缺监督机制,并且法律中明确提出的体育仲裁制度始终没有建立。可以说,我国并未形成有效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在指出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问题后,本文在分析了当前需要改革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之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框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对体育纠纷的研究应当进一步界定范围。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了内部体育纠纷,提出了内部体育纠纷的种类和特点,并进一步明确了内部体育纠纷与外部体育纠纷的区别就在于外部体育纠纷可以通过一般的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故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而内部体育纠纷由于其不同于一般法律纠纷,需要有特殊的制度对其加以规范。2.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了更好地让我国体育事业向着国际化发展,我国必须形成属于自己的内部体育纠纷解决的方式。此外,法治建设高涨的国内环境也敦促着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3.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的内部体育纠纷,笔者建议的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框架如下:首先,在立法上要确立“内部救济用尽原则”、规范体育协会行为;其次,加快修改《体育法》条文、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再次,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最终形成一个在体育协会救济的基础之上,以体育仲裁为主、司法途径作为补充的既系统化又层次化的解决方式。
田晨曦[10](2019)在《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世界范围内的体育运动趋向商业化和社会化,这导致了有关体育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若所有的体育纠纷都诉诸法院,这不仅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加重了司法部门的负担。为此,国外有相当部分的国家建立了替代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然而我国在这方面依然滞后,最终导致了很多体育纠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将ADR机制与体育事业结合起来将会是很好的解决之道。体育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因此体育纠纷ADR机制也同样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影响将ADR机制引入到体育纠纷的解决轨道上来,因为体育纠纷ADR机制具有民事非诉讼性,那么一般的ADR机制便可为体育纠纷ADR机制提供理论基础。另外,国外的一些体育纠纷ADR机制实际操作也可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机制提供一些实践基础。现阶段,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多采用自行和解、体育协会内部解决、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诉讼等机制。这其中,体育协会内部解决是当前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我国体育行业协会组织往往会出现解决方式不规范,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及法院又存在管辖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再加上法律依据匮乏,最终影响了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同时,体育纠纷案件一旦诉诸司法部门,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纠纷当事人和运动员蒙受损失,这不仅仅拉大了我国与国际标准的距离,也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类型的体育纠纷,尽快构建我国合理的体育纠纷ADR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国外的体育纠纷ADR机制为我国的体育纠纷ADR机制提供了范本,再者,我国的儒家思想文化也为体育纠纷ADR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沃土。在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前提下,本文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体育纠纷ADR机制。
二、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2章 职业体育欠薪纠纷概述 |
2.1 职业体育 |
2.2 体育纠纷的范围及特征 |
2.2.1 体育纠纷的范围 |
2.2.2 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 职业体育欠薪纠纷 |
第3章 现行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李根诉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案透视出的职业体育争端解决现状 |
3.1.1 职业体育欠薪事件频发 |
3.1.2 职业运动员欠薪纠纷解决受限 |
3.2 中国职业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困境 |
3.2.1 有关法律亟待完善,体育仲裁存在立法空白 |
3.2.2 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应定性为劳动关系 |
3.2.3 体育协会的自治范围与法律相冲突 |
第4章 域外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的借鉴 |
4.1 美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 |
4.2 英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 |
4.3 意大利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 |
4.4 德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解决机制 |
第5章 完善职业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 |
5.1 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制度建设,减少欠薪纠纷的发生 |
5.2 优化体育协会内部仲裁机构设置 |
5.3 设立民间独立的法定体育仲裁机构,填补立法空白 |
5.4 打开法院介入体育欠薪纠纷案件的入口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研究 ——以CAS数据库中“G”类判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1.1.1 选题的内容与由来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写作思路 |
2.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界定与分类 |
2.1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界定 |
2.1.1 管理的概念和自治 |
2.1.2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概念 |
2.1.3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本质 |
2.1.4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主体 |
2.1.5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特征 |
2.1.5.1 纠纷主体的隶属性 |
2.1.5.2 纠纷解决的独立性 |
2.1.5.3 纠纷类型的多样性 |
2.1.5.4 纠纷产生的复杂性 |
2.2 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分类 |
2.2.1 以主体性质分类 |
2.2.2 以运动项目分类 |
2.2.3 以主要内容分类 |
2.2.4 以纠纷性质分类 |
3.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的争议类型 |
3.1 程序性争议类型 |
3.1.1 管辖权异议 |
3.1.2 可受理性异议 |
3.1.2.1 时效异议 |
3.1.2.1 用尽内部救济异议(构成“Final decision”) |
3.1.3 仲裁当事人适格争议 |
3.1.3.1 申请资格的判定 |
3.1.3.2 第三人申请资格 |
3.2 实体性争议类型 |
3.2.1 成员资格争议 |
3.2.1.1 成员入会争议 |
3.2.1.2 成员退会争议 |
3.2.2 成员权利争议 |
3.2.2.1 成员权利的保障 |
3.2.2.2 成员权利的限制 |
4.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产生的原因 |
4.1 组织章程的滞后 |
4.1.1 章程的优先适用 |
4.1.2 章程的措辞模糊 |
4.1.3 章程的规定冲突 |
4.1.4 章程的内容缺失 |
4.2 正当程序保护不足 |
4.2.1 CAS仲裁程序中的不足 |
4.2.2 内部管理程序中的不足 |
4.3 政治力量的影响 |
4.3.1 国家行政影响 |
4.3.2 国际政治影响 |
5.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解决的途径 |
5.1 完善组织自治章程 |
5.1.1 组织章程的国际化 |
5.1.2 组织章程的法律化 |
5.1.2.1 CAS裁判对自治章程的修订 |
5.1.2.2 确定体育组织管理和纠纷解决的一般法律原则 |
5.2 理性对待司法介入 |
5.2.1 现状:对司法介入的排斥 |
5.2.2 趋势:对司法介入的需求 |
5.2.3 态度:有限度的司法介入 |
5.3 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
5.3.1 健全内部救济机制 |
5.3.2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
5.3.3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CAS“G”类裁决统计表 |
(3)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由来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本选题研究的学术价值 |
1.2.2 本选题研究的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内容框架 |
第2章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规定与反兴奋剂机构体系 |
2.1 日本反兴奋剂条款的法律渊源 |
2.1.1 《日本体育基本法》中的反兴奋剂条款 |
2.1.2 反兴奋剂专门法律法规 |
2.2 日本反兴奋剂机构体系 |
2.2.1 日本反兴奋剂机构(JADA) |
2.2.2 日本体育振兴中心(JSC) |
第3章 日本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
3.1 兴奋剂违规的行为的认定与检查 |
3.2 兴奋剂违规的举证规则 |
3.2.1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
3.2.2 事实以及推定事项的证明方法 |
3.3 听证程序 |
3.4 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原则 |
3.4.1 “严格责任”原则 |
3.4.2 比例原则 |
第4章 日本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 |
4.1 兴奋剂纠纷产生的原因 |
4.2 兴奋剂案件仲裁制度 |
4.2.1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 |
4.2.2 体育仲裁案件类型 |
4.2.3 兴奋剂纠纷仲裁案件的特点 |
4.3 兴奋剂案件调停规则 |
4.4 兴奋剂案件的诉讼程序 |
第5章 日本反兴奋剂特色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
5.1 公认体育药剂师认定制度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
5.1.1 公认体育药剂师制度的概况 |
5.1.2 药剂师因“疏忽”导致兴奋剂违规的责任承担 |
5.2 运动员权益问题 |
5.2.1 赛外检查中的权益问题 |
5.2.2 残障运动员的健康权保护 |
5.3 建立情报共享系统与刑事调查权中的法律问题 |
5.3.1 情报共享系统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
5.3.2 建立刑事搜查制度的必要性 |
5.4 体育组织、赛事方的参与 |
第6章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总体评价和对我国的启示 |
6.1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总体评价 |
6.2 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 |
6.2.2 建立多元有效的兴奋剂违规纠纷解决机制 |
6.2.3 保障运动员权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4)我国高校体育法教材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及意义 |
1.1.1 选题理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教材 |
1.2.2 体育法教材 |
1.2.3 教材建设 |
1.3 研究综述 |
1.3.1 高校体育法课程研究概述 |
1.3.2 国内体育法教材评价研究 |
1.3.2.1 对国内单本体育法教材评价 |
1.3.2.2 对国内体育法教材系统评价 |
1.3.3 国外体育法教材研究概述 |
1.3.4 小结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体育法教材发展脉络简述 |
2.1 不同时期的体育法教材建设 |
2.1.1 开拓期(1995年以前) |
2.1.2 发展期(1995-2004年) |
2.1.3 创新期(2005-2012年) |
2.1.4 平稳期(2013-2020年) |
2.1.5 小结 |
2.2 体育法教材基本信息 |
2.2.1 教材名称 |
2.2.2 教材出版社 |
2.2.3 教材版本及更新周期 |
2.2.4 教材编写者 |
2.2.5 适用对象 |
2.2.6 教材基本理念 |
2.2.7 小结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体育法教材内容比较分析 |
3.1 教材内容的选择 |
3.1.1 分析 |
3.1.1.1 教材内容选择的共同点 |
3.1.1.2 教材内容选择的不同点 |
3.1.2 小结 |
3.2 教材内容的设计 |
3.2.1 分析 |
3.2.1.1 教材结构设计 |
3.2.1.2 图表运用 |
3.2.1.3 栏目设计 |
3.2.2 小结 |
3.3 教材内容的表述 |
3.3.1 分析 |
3.3.1.1 体育法的概念、原则和本质 |
3.3.1.2 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
3.3.1.3 体育法的渊源 |
3.3.1.4 体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3.3.1.5 体育法律制度 |
3.3.1.6 体育纠纷的调解机制 |
3.3.2 小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法教材内容比较结果的探讨 |
4.1 教材都注重理论研究,但研究视角和理念不同 |
4.2 教材都面临体育问题频发下内容的取向问题 |
4.3 “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下的“法制”与“法治”问题 |
4.4 高校体育法课程定位存在差异 |
4.5 学者对体育法教材研究整体态度不积极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任务 |
1.4 文献综述 |
1.4.1 术语的界定 |
1.4.2 行业自治与体育自治的相关研究 |
1.4.3 体育仲裁制度的相关研究 |
1.4.4 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 |
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规范分析法 |
2.2.3 案例分析法 |
2.2.4 比较研究法 |
2.2.5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内容与讨论 |
3.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理论依据 |
3.1.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概述 |
3.1.2 以体育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仲裁制度建设 |
3.2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概述 |
3.2.1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 |
3.2.2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运行 |
3.2.3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以数据统计为视角 |
3.3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3.3.1 优势 |
3.3.2 不足 |
3.4 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的改进建议 |
3.4.1 理论架构层面 |
3.4.2 实践操作层面 |
4 结论 |
4.1 本研究的收获 |
4.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致因的研究 |
1.3.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的研究 |
1.3.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的研究 |
1.3.4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国际比较研究 |
1.3.5 关于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研究 |
第2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问卷调查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案例分析法 |
2.2.5 实地调研法 |
第3章 结果与分析 |
3.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
3.1.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理论依据 |
3.1.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现实依据 |
3.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
3.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组织架构 |
3.2.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原则 |
3.2.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工作程序 |
3.2.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的协同机制 |
3.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进策略 |
3.3.1 健全第三方调解的政策法规与保险制度 |
3.3.2 鼓励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 |
3.3.3 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人才培养及医疗后勤体系 |
3.3.4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信息平台 |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
4.1 结论 |
4.2 论文的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调查问卷 |
附录 B:专家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7)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研究 ——基于“李根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概述 |
(一) 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概念 |
(二) 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类型 |
(三) 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特征 |
1. 纠纷主体的特殊性 |
2. 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
3. 纠纷性质的争议性 |
二、从“李根案”分析球员工作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 |
(一) 球员工作合同的管辖权存在争议 |
(二) 专业体育仲裁机构的缺失 |
(三) 对合同性质及条款的认定不合理 |
(四) 行业内部管理不当 |
(五) 司法介入的考量 |
1. 体育自治的特点 |
2. 司法介入的局限性 |
3. 体育自治与司法的关系 |
4. 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三、域外工作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
(一) 国家体育仲裁机构裁决 |
(二)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 DRC)裁决 |
(三)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 |
(四) 国内法院管辖 |
(五) 域外典型案例的可借鉴之处 |
1. 博斯曼法案 |
2. 俱乐部破产重组 |
3. 行业内部协调救济 |
四、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解决建议 |
(一) 明确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
(二) 完善球员工作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
1. 改革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 |
2. 建立专门体育仲裁机构 |
(三) 丰富其他制度设计 |
1. 建立职业联盟制度 |
2. 成立职业球员工会 |
3. 监督规范俱乐部运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8)论体育社团自治的司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体育社团自治的司法规制现状 |
(一) 体育社团的定义、分类与社团自治 |
(二) 体育社团司法规制的基本情况 |
(三) 体育社团自治司法规制的特点 |
二、司法介入体育社团自治之困境 |
(一) 理论上的众说纷纭 |
(二) 制度上的适用不明 |
(三) 实践中的规则不一 |
三、体育社团司法规制的诉讼形式 |
(一) 现有模式的总结及评析 |
(二) 纠纷类型与诉讼形式的选择 |
(三) “简易诉讼”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引入 |
四、体育社团司法规制的审理规则 |
(一) 起诉条件 |
(二) 当事人资格 |
(三) 司法审查范围 |
(四) 举证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论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对象及其界定 |
(三) 研究现状 |
1. 关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 |
2. 关于国内体育纠纷解决的相关研究 |
(四) 研究方法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一) 体育纠纷的界定 |
(二) 体育纠纷的分类 |
(三) 内部体育纠纷的特性 |
1. 技术专业性 |
2. 时效性 |
3. 传播性 |
4. 主体特定性 |
5. 国际性 |
6. 文化寄生性 |
(四) 域外对内部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综述 |
1. 美国的规定 |
2. 英国的规定 |
3. 德国的规定 |
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定 |
5. 对域外规定的总结 |
三、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分析 |
1. 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的相关立法规定 |
2. 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现状 |
(二) 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 |
1. 体育协会内部解决方式的法律性得不到保障 |
2. 法律规定救济方式单一,并且不具有实践操作性 |
3. 缺乏法律监督机制 |
4. 执法者体育素养能力弱,纠纷解决达不到预期效果 |
5. 解决方式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各种救济方式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
四、完善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建议 |
(一) 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改革势在必行 |
1. 尽快实现体育法治化需要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 |
2. 提高体育纠纷解决效益需要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 |
3. 顺应国际趋势需要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 |
(二) 内部体育纠纷解决的实践可行性 |
1. 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为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基础 |
2. 我国法治建设背景为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条件基础 |
3. 域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为改革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 |
(三) 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改革建议框架 |
1. 规范体育协会解决纠纷,保证程序合法性 |
2. 修改法律条文使其具有操作可能性 |
3. 建立司法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成为保障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
4. 提高执法人员的体育素养,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制度 |
5. 衔接不同解决方式使我国内部体育纠纷解决形成有机整体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体育纠纷概述及其ADR机制基本理论 |
2.1 体育纠纷的概念 |
2.2 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 体育纠纷的构成要素 |
2.4 体育纠纷的类型 |
2.5 体育纠纷ADR机制的定义及特征 |
第3章 我国体育纠纷处理机制及现状分析 |
3.1 体育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案例分析 |
3.1.1 体育相关法制不健全、法治化进程滞后——排斥司法介入—以广州吉利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案为例 |
3.1.2 体育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以裁判龚建平吹黑哨收取他人财物案为例 |
3.1.3 体育裁决的公信力制约——以广东凤铝因CBA资格诉中国篮协案为例 |
3.1.4 体育活动中的收益纠纷—以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案为例 |
3.2 我国体育纠纷处理办法 |
3.2.1 诉讼处理 |
3.2.2 体育行会内部裁决 |
3.2.3 行政调解 |
3.3 体育纠纷ADR处理机制 |
3.3.1 体育纠纷ADR机制的优点 |
3.3.2 体育纠纷ADR机制的社会功能 |
第4章 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4.1 构建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的意义 |
4.1.1 体育纠纷ADR机制能够改进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纠纷解决制度.. |
4.1.2 体育纠纷ADR机制能加快和国际体育惯例接轨的步伐 |
4.1.3 体育纠纷ADR机制是加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
4.2 构建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可行性分析 |
4.3 构建体育纠纷ADR机制的法理依据 |
4.4 构建体育纠纷ADR机制时应当注意体育纠纷的特性 |
第5章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概述 |
5.1.1 加拿大体育纠纷ADR机制 |
5.1.2 SDRCC的主要特点 |
5.2 加拿大ADR机制的运行模式 |
5.2.1 调解 |
5.2.2 体育仲裁 |
5.2.3 纠纷助解程序 |
5.2.4 调解/仲裁 |
第6章 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的完善 |
6.1 健全完善体育行业协会的内部解纷机制 |
6.2 建立体育调解机构 |
6.3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院 |
6.3.1 体育仲裁概述 |
6.3.2 体育仲裁的原则 |
6.4 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
6.5 建立体育纠纷助解所 |
6.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职业体育欠薪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D]. 曾熹. 南昌大学, 2020(01)
- [2]国际体育组织管理类纠纷研究 ——以CAS数据库中“G”类判例为视角[D]. 罗莎.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日本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D]. 于洋. 苏州大学, 2020(03)
- [4]我国高校体育法教材建设研究[D]. 李佩.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我国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研究[D]. 马超群. 首都体育学院, 2020(01)
- [6]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D]. 唐宁.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5)
- [7]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纠纷研究 ——基于“李根案”的思考[D]. 何博芳. 海南大学, 2019(01)
- [8]论体育社团自治的司法规制[D]. 张新蕾. 吉林大学, 2019(03)
- [9]论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D]. 程诚.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10]我国体育纠纷ADR机制研究[D]. 田晨曦. 南昌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