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经济形态”这个用语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论文文献综述)
杨春学[1](2021)在《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文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桑明旭[2](2021)在《恩格斯的解释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的误读、批评与马克思主义理解史上解释学视域的开启密切相关,过度强调文本理解过程中读者与作者的间距,也就放大了恩格斯与马克思的思想差异。在方法论层面对此深度回应,要求我们回到恩格斯本人的解释学立场。事实上,恩格斯尽管没有使用过"解释学"概念,但在其关于"理解""解释"的相关论述中,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序言、马克思遗稿整理出版的说明以及与诸多马克思主义"误解者"的论战中,却表达了极其丰富的解释学思想。这些思想涵盖了理解的本质及其对象、理解的条件及其限度、文本的意义及其来源、理解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正确理解的可能性、理解的对错之分及其判断标准等诸多解释学基本问题。当前,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恩格斯的解释学思想,对深度驳斥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的诘难、准确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关系以及"回到马克思""让马克思走进当代"的关系、正确审视不同解释学流派、系统构建马克思主义解释学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沙涛[3](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研究指明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朱鸿亮[4](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同志立足文化强国,围绕什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如何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新思想、新表述、新论断,也提出了新时代文化建设的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在当前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不断深入拓展的情况下,对这些成果进行总结概括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化、整体化研究,揭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传承与创新关系,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从狭义上把文化界定为“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生成的,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全部精神活动及其物质产品中包含的精神因素,去除其中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从这一基本概念出发,首先介绍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产生背景与内容体系,接着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拓展性研究。就内涵的拓展性研究来说,包括文化源流论一章,讨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源流关系,并辨析了三者之间传承转化的关系,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意识形态主导论一章,详尽讨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中的主导性问题,本章的特色在于把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道德建设整合进意识形态主导性和意识形态工作中,并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进行了重点研究。从外延的拓展性研究来说,主要包括文艺论宗教论网络文化分论一章,这是对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中涉及的文化各领域、各方面的专门而集中的考察,意在努力呈现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中关于文化的理论观点的丰富细节,也为下一步的分析研究提供扎实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文化建设内涵与外延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文化自信论一章,研究了自信问题的由来、自信的必要性和依据、以及如何坚定文化自信等问题,无论意识形态工作抑或价值观践行、传承传统文化抑或弘扬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都必须以坚定文化自信为前提,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现文化强国的主观条件;而文化建设论一章,从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论述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现文化强国的实践基础;文化交往论一章,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他国他民族文化进行交流交往,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现文化强国的客观条件,也是提升中华文化话语权,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价值、中国方案,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作为本文理论研究的重要结论,首先,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思想体系进行了总结概括。其次,总结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主要线索与总体特征有七:以人民为中心、明确的问题导向、鲜明的实践指向、强调创新引领文化发展、高度重视网络文化工作、把人才建设放到首位、坚持党的领导。再次,从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概念的内涵、习近平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深化和拓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理念、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创造性论述了文化自信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之间的关系、话语创新和表述创新等六大方面总结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最后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结束全篇。
张权[5](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袁雨航[6](2021)在《印度现代转型中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研究(1857-1947)》文中认为语言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工具和形塑人群组织形态的重要力量,也为界定个人身份认同提供了可能的依据。人类社会自发进行的语言改革,可以改变语言本身进而影响世界,而世界的变化也必然伴随着语言的变化。乌尔都语是巴基斯坦和印度的主要通行语言之一。现代化进程中乌尔都语的身份变革和印度社会的整体变动息息相关,语言变革彰显了民族属性的标记功能,体现出印度穆斯林精英的政治诉求和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乌尔都语身份变革就是印度社会由传统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缩影。本文以巴斯尤尼的语言“索引性”理论、杜赞奇的“复刻符号”理论视角切入,探讨印度现代转型期间(1857-1947)乌尔都语的嬗变历程,通过对语言变革和语言使用群体的考察,探讨印度语言现代转型的独特机制,并进一步从语言研究角度出发,探寻印度社会殖民遗留根源及去殖民化的具体途径。本文基于原始文献展开研究,并综合运用文献法、历史研究法和社会语言学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本论文按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的历时性展开,共分为七部分。导言部分介绍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并对具体概念、研究时段、文献材料组成和研究方法进行界定和说明。第一章考察作为穆斯林标识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为维护殖民统治,英国语言研究机构威廉堡学院统一了乌尔都语的口语和书面语形式,并将其界定为一门具有伊斯兰色彩的语言。19世纪下半叶,穆斯林启蒙运动领袖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继而通过乌尔都语说理散文创作和公共演讲,将乌尔都语建构为印度穆斯林的身份标识。第二章考察作为标准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经过19世纪语言身份建构的乌尔都语因伊斯兰色彩备受印度教徒指责。与此同时,该语言本身也需标准化以满足现代社会需求。乌尔都语知识界发起语言标准化运动,进一步保障了乌尔都语在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并在标准化措施中,同时关注该语言的印度特性和伊斯兰特性。第三章考察作为通用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20世纪20年代后,以整个印度次大陆为地理范围的“印度认同”进一步发展成型。知识分子为将乌尔都语推广为印度通用语言,需处理该语言和印度南部语言之间的关系。为此,乌尔都语知识界通过语言史重建,将乌尔都语使用社群从北印度扩展到南印度,为该语言建构起印度通用语言的身份。第四章考察作为科学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印度认同”驱使乌尔都语知识分子通过和英语之间的对抗,进一步确立乌尔都语作为一门印度语言进行推广的资格。鉴于科学在印度民族复兴中的关键作用以及英语媒介科学教育的弊端,乌尔都语知识分子继而通过科技术语翻译运动,将该语言推行为科学教育和研究的媒介。第五章考察作为印度民族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20世纪30年代后,印度政治舞台上的主要矛盾由印英之间的矛盾转移为殖民势力预期撤出下不同宗教社群之间的矛盾。为取得社会、文化和政治主导权,乌尔都语知识分子和印地语知识分子展开印度民族语言之争,并通过联合达罗毗荼语系语言使用社群、盎格鲁印度人社群以及部落社群等为语言推广运动助力。但最终巴基斯坦的成立,使得此推广计划戛然而止。本文通过对现代转型历程中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的考察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乌尔都语身份建构受世界语言变革潮流中“言语中心主义”影响,同时也反映出北印度穆斯林试图通过语言推广运动,在印度由传统社会向民族国家转型进程中争取权力的意图。第二,印度现代转型历程中,乌尔都语基于克里方言、莱赫达诗歌和威廉堡学院创制的口语化散文被重新界定出来,并逐步应用于政治、教育、科学等各领域,其使用人群从北印度扩展到全印度,语言中同时体现出较强的印度特性和伊斯兰特性。第三,历经现代转型的乌尔都语持续在印巴两国国家认同塑造中发挥作用。第四,印度、巴基斯坦国内语言冲突的根源在于难以建构统一的民族认同,未来可尝试跳出英殖民时期建构的范畴和概念,从历史中论证印度文明本身存在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马淑琴[7](2021)在《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考察》文中认为在第二国际时期,伯恩施坦修正主义在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内外引起激烈的争论,造成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解的混乱,这无疑对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考察了关于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各种争论及其自我辩护,剖析了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理论实质,并结合卢卡奇的总体性辩证法和列宁的革命辩证法,探讨了对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批判与超越,从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生命力。首先,本文考察了伯恩施坦修正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挖掘了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全面阐释了围绕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各种争论及其自我辩护。伯恩施坦面临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特征,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全面修正。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思想根源在于,把马克思主义看成折中主义和空想主义,混淆马克思主义和布朗基主义的关系,用新康德主义取代辩证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贬低为庸俗唯物主义。伯恩施坦彻底否定了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主张“运动就是一切”,反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崩溃论”,主张“和平长入社会主义”。在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内,人们围绕着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这些主张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伯恩施坦也对此进行了自我辩护。我们只有基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立场,才能真正认清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理论实质。其次,本文指出伯恩施坦修正主义依托实证主义、机会主义、新康德主义,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其理论实质是:用实证性取代辩证性,用局部性割裂整体性,用改良性抹杀革命性。伯恩施坦批判马克思陷入黑格尔辩证法陷阱,他认为马克思对现实运动的辩证考察是对事物进行真正科学观察的障碍。伯恩施坦主张,对事实应采取直观的态度,他将自然科学方法移植到对社会生活、政治制度、法权关系和社会观念的判断当中,用实证性取代辩证性。伯恩施坦从新康德主义出发,在纯粹理论和应用理论之间进行划界——纯粹理论是从全部经验中推演出来的认识原理且具有不变性,应用理论所针对的是各个现象或各个实践事例且具有可变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伯恩施坦把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整体性割裂为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局部性,导致唯物主义历史观庸俗化。伯恩施坦反对阶级斗争,将社会主义的实现寄托于资本主义改良政策,强调对立面斗争外的相似力量的合作在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提出一系列改良主义策略。他认为马克思的革命策略已经过时,主张通过议会民主实现社会改良,最终导致用改良性抹杀革命性。最后,本文在对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理论实质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卢卡奇的总体性辩证法和列宁的革命辩证法,进一步探讨了对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批判与超越,从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卢卡奇揭露了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实证性,认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就是一种总体性辩证法,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统一关系基础上的总体性辩证法。卢卡奇认为,无产阶级既是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又是历史过程中的客体,只有通过无产阶级意识的觉醒,才能实现这种总体性的辩证法,扬弃物化的社会关系,实现共产主义。列宁批判了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改良性,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通过俄国十月革命,创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证明了阶级斗争的必要性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合理性。伯恩施坦修正主义在批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同时,导致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牛安琪[8](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袁昊[9](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治文献外译在我国对外宣传政治主张、讲好中国故事中承担着特殊重要的使命,其译文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外宣工作的效果,关乎能否向国际社会准确传达中国声音。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以下简称“中国特色政治语汇”)集中反映新时期尤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执政以来提出的中国特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治国理念,表达方式具有鲜明的汉语文化特点,在我国当代政治话语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些语汇是政治文献翻译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课题研究现状考察发现,国内外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成果不多,基于语料库分析和受众理解度调查的研究成果更为少见。本文以目的—顺应理论为指导,以中共十九大报告、2016-2020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1-2卷)汉语原文和俄语译文为语料,研究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的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既可以总结经验,丰富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为翻译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又可以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和分析问题,促进其翻译质量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目的—顺应理论,本文确立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要以准确传播中国声音为最高目的原则,努力达到语言顺应和语境顺应的目标。论文研究以自建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为基础,考察译文特征和翻译规律,为翻译策略和方法研究提供科学的依据,力争避免译文分析的主观性。按照接受美学理论,把受众理解度和接受度作为译文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项,在纽马克翻译批评的五方面内容和四个视角、黄忠廉提出的“两个三角”译评体系框架内,对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通过语料库分析法考察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语言特征及翻译手段的应用情况发现,译文较好地再现了原文信息,具有明显的书面语色彩;翻译手段统计发现,四字格和谚俗语形式的中国特色政治语汇偏用直译法;缩略语形式的语汇翻译偏用阐释法;隐喻形式的语汇翻译常使用意译和替代法;经典名句形式的语汇翻译会综合运用不同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法考察俄语受众对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的理解和接受情况表明,译文受众理解度和接受度普遍较高。受众理解度较低的是用直译法翻译的富含民族文化信息的语汇译文,经代偿法翻译后理解度升高。对译文目的—顺应情况分析进一步证实,尽管直译在一些情况下是忠实于原文的译法,但由于汉语和俄语分属不同语系,具有自身的异质性,多数情况下更适宜综合运用包括显化、简化、范化在内的代偿式方法,以实现双向的语言顺应和语境顺应。本文的译文评价从语言和文化两个层面展开。语言层面的译文分析发现翻译问题多由母语干扰引起;文化层面的译文分析发现翻译问题多因中俄文化图式差异造成,在翻译策略上偏重了语言形式对等,在方法上主要采用了直译法。此外,本文还探讨了在顺应目的语文化语境的同时,如何使译文顺应源语文化和政治目的需要的问题,提出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要充分认识其政治性和特殊性,正确把握传播与接受、顺应源语与顺应目的语的关系,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手段和技巧,努力使译文达到双向顺应的目标。最后,在对全文主要研究结果和结论总结提炼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模式构想。综上所述,本课题研究实现了以下几方面创新:第一,综合运用语料库翻译学、目的—顺应理论、受众接受理论和翻译质量评价理论的优势,形成了较合理的理论框架;第二,运用语料库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获取译文语言特征和翻译规律的第一手资料。以定量研究为主,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一定程度避免了论证过程中的主观臆断;第三,遵循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原则,从语言顺应、语境顺应、受众理解、语言内评价和语言外评价多个视角和维度观察和评价译文,较全面总结了相关俄译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了典型性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翻译模式构想。该研究丰富了政治文献俄译研究成果,为相关翻译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参考。
贺文鑫[10](2021)在《理据视角下英文网络语言中译研究 ——以《矛盾的互联网》为例》文中指出网络语言泛指互联网载体下使用的交际语言,其简洁幽默与背后蕴含的社会因素呈现出当代网络文化特色。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语言在日常语言交流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部分规范正向且广为流传的英汉网络语言被收录到权威词典中,成为通用词汇。本次翻译实践基于美国作家瑞安·M·米尔纳与惠特尼·菲利普斯共同撰写的《矛盾的互联网:网络上的恶作剧、古怪与敌对》(The Ambivalent Internet:Mischief,Oddity,and Antagonism Online)一书,该书运用网络语言词句撰写和举例,深入探讨了国外网络表达中暗藏的矛盾性特征。国内外网络与社会文化内核相通,但不同语言在构词表意方面微妙的差异为不断涌现的网络新词语构筑了理解门槛。按照传统翻译方法可能难以将国外网络文化还原给对其缺乏了解的目标读者,这为笔者提供了结合中文网络表达进行翻译的思路。通过对比研究笔者发现,英汉网络语言都具有简洁通俗、创新善变和社会性特征,其构词上也都表现出明显的形态理据、语义理据和社会文化等多重理据。时下很多英文网络语言缺乏精准汉译,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界中仍然缺乏深入的讨论和翻译策略研究。本文通过理据分析抽丝剥茧,以选书翻译实例为基础,提出了保留性、可读性、灵活性三大翻译原则,与追根溯源、增补删改、变音对译、同化迁移、情景补充五大翻译策略,尽可能还原文本特色,提供符合中文网络表达习惯的译文。经问卷验证,各译例在读者间取得了较高认可,展示出理据视角下翻译原则与策略的可行性。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英文网络语言的汉译方法进行探究,旨在为网络语言翻译研究添砖加瓦。选书中涉及到的各类网络语言现象也可为网络文化研究提供新的案例与素材。
二、“社会经济形态”这个用语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经济形态”这个用语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论文提纲范文)
(1)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
(一)概说 |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
(三)古典自由主义 |
(四)新自由主义 |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
(一)自由放任 |
(二)重农主义 |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
1. 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
2. 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
3. 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
4. 萨伊定律 |
5. 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
(一)英国学派 |
(二)洛桑学派 |
(三)奥地利学派 |
1. 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
2. 庞巴维克 |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
(二)凯恩斯 |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
(四)后凯恩斯主义 |
(五)新凯恩斯主义 |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
(一)芝加哥学派 |
1. 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
2. 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
3. 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
(三)新奥地利学派 |
1.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
2. 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
(四)弗莱堡学派(4)(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
十、余论 |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
(二)理念的阴暗面 |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
(2)恩格斯的解释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恩格斯在解释学视域中受到的误解 |
二、恩格斯论理解的本质及其对象 |
三、恩格斯论理解的条件及其限度 |
四、恩格斯论文本的意义及其来源 |
五、恩格斯论理解的相对性、绝对性以及正确理解的可能性 |
六、恩格斯论理解的对错及其检验标准 |
七、恩格斯解释学思想的当代意义 |
(3)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创新之处 |
2 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主要概念、问题背景与内容框架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文化的概念 |
2.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
2.1.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
2.1.4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 |
2.1.5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 |
2.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问题背景 |
2.2.1 历史背景 |
2.2.2 经济社会背景 |
2.2.3 国际背景 |
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内容框架 |
2.3.1 文化源流论是新时代文化建设理论的逻辑起点 |
2.3.2 意识形态主导论是文化强国建设的灵魂 |
2.3.3 文艺论、宗教论、网络文化论展现了文化强国建设的丰富内涵 |
2.3.4 文化自信论解决文化强国建设的精神前提问题 |
2.3.5 文化建设论解决文化强国的实践途径问题 |
2.3.6 文化交往论解决文化强国建设中与其他民族文化共处共荣的问题 |
3 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流论 |
3.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源 |
3.1.1 习近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的论述 |
3.1.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优势 |
3.1.3 中华传统文化的流变 |
3.1.4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
3.2 革命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直接根脉 |
3.2.1 革命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
3.2.2 革命文化的创新内容 |
3.2.3 革命文化的主要特征 |
3.2.4 继承弘扬好革命文化 |
3.3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生成形态 |
3.3.1 先进文化的概念 |
3.3.2 先进文化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的关系 |
3.3.3 建设先进文化的要求 |
4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意识形态主导论 |
4.1 文化的意识形态主导性 |
4.1.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范畴的演变 |
4.1.2 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 |
4.1.3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主导性意识形态 |
4.1.4 习近平关于意识形态主导性的论述 |
4.2 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和践行理想信念 |
4.2.1 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4.2.2 在学习与实践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理想信念 |
4.3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4.3.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
4.3.2 习近平核心价值观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
4.3.3 习近平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论述的思想内容 |
4.4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
4.4.1 思想道德与新时代文化的关系 |
4.4.2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 |
4.4.3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性举措 |
4.5 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 |
4.5.1 切实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
4.5.2 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 |
5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宗教、网络文化建设分论 |
5.1 文艺论 |
5.1.1 文艺的特性 |
5.1.2 习近平关于文艺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论述 |
5.1.3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职能的论述 |
5.1.4 崇德尚艺,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
5.1.5 推动文艺繁荣发展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
5.2 宗教论 |
5.2.1 宗教与宗教文化 |
5.2.2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
5.2.3 社会主义中国的宗教政策 |
5.2.4 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的重要论述 |
5.3 网络文化论 |
5.3.1 国际互联网、网络技术与网络空间 |
5.3.2 网络文化及其特征 |
5.3.3 习近平关于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 |
5.3.4 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 |
6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论 |
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 |
6.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思想文化背景 |
6.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提出 |
6.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含义 |
6.1.4 习近平关于“四个自信”之间关系的论述 |
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必要性与根本依据 |
6.2.1 文化自信的必要性 |
6.2.2 文化自信的根本依据 |
6.3 坚定中国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根本途径 |
6.3.1 从理论上坚定文化自信 |
6.3.2 从实践中坚定文化自信 |
7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 |
7.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
7.1.1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 |
7.1.2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 |
7.1.3 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
7.2 改革文化管理和运行体制机制,构建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7.2.1 深化文化机构体制改革 |
7.2.2 完善文化事业、产业管理体制机制 |
7.2.3 加快构建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7.3 以重大举措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
7.3.1 加强思想理论工作实践举措 |
7.3.2 加强思想道德养成和精神文明实践 |
7.3.3 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弘扬和遗产保护工作 |
7.4 以有力举措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
7.4.1 以系统性举措繁荣文艺作品创作生产 |
7.4.2 多措并举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 |
7.5 坚守共同原则,创新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 |
7.5.1 守牢意识形态阵地,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
7.5.2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
7.5.3 坚持全民动员、走万众创新之路 |
7.5.4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
7.5.5 加强党管人才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根本原则 |
8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交往论 |
8.1 .文化交往及其逻辑前提 |
8.1.1 文化交往 |
8.1.2 文化交往的逻辑前提: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 |
8.2 尊重包容、交流互鉴是不同文化交往应秉持的基本态度 |
8.2.1 尊重、包容各民族文化自主、文化自由 |
8.2.2 各民族文化应该交流互鉴、相互学习 |
8.3 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积极“吸收外来” |
8.3.1 “吸收外来”的基本态度和基本原则 |
8.3.2 “走出去”以“吸收外来” |
8.3.3 “引进来”以“吸收外来” |
8.4 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争取话语权、提升软实力 |
8.4.1 话语权与话语权问题 |
8.4.2 提高中国文化的国际话语权的主要措施 |
8.4.3 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讲好中国故事 |
8.5 中国文化应该为世界提供中国智慧、中国价值、中国方案 |
8.5.1 中国文化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价值、中国方案的两类资源 |
8.5.2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世界发展的中国方案 |
9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与价值 |
9.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主要线索与总体特征 |
9.1.1 坚定坚持党的领导 |
9.1.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9.1.3 强烈的问题意识 |
9.1.4 鲜明的实践指向 |
9.1.5 坚持以创新驱动和引领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 |
9.1.6 强调文化工作网上网下协同发力 |
9.1.7 坚持把人才保证放到重要地位 |
9.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 |
9.2.1 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概念的内涵 |
9.2.2 习近平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 |
9.2.3 习近平创造性论述了四个自信之间的关系 |
9.2.4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
9.2.5 深化和拓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的重大文化创新 |
9.2.6 一系列话语创新和表述创新。 |
9.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的重大意义 |
9.3.1 理论意义 |
9.3.2 实践价值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校发表论文及研究成果 |
(6)印度现代转型中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研究(1857-1947)(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四节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作为穆斯林标识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 |
第一节 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 |
第二节 威廉堡学院和乌尔都语的身份建构 |
第三节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与乌尔都语的身份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作为标准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 |
第一节 乌尔都语语言标准化运动的背景 |
第二节 乌尔都语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乌尔都语的语言标准化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作为通用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 |
第一节 乌尔都语知识界的印度认同 |
第二节 乌尔都语作为印度南部重要语言的身份建构 |
第三节 向印度南部语言社群推广乌尔都语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作为科学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 |
第一节 乌尔都语成为科学语言的动机 |
第二节 乌尔都语科技术语翻译运动 |
第三节 从科学语言到印度民族教育语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作为印度民族语言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 |
第一节 印度的民族语言之争 |
第二节 《威迪亚·曼迪尔方案》中的语言争端 |
第三节 印度民族语言之争中的乌尔都语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写作思路 |
第1 章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问题缘起 |
1.1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1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
1.1.2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 |
1.2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产生的思想根源 |
1.2.1 伯恩施坦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
1.2.2 伯恩施坦对马克思主义“布朗基主义”的理解 |
1.2.3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新康德主义基础 |
1.3 关于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各种争论及其自我辩护 |
1.3.1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微不足道的,运动就是一切” |
1.3.2 反对“崩溃论” |
1.3.3 “和平长入社会主义” |
第2 章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理论实质 |
2.1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用实证性取代辩证性 |
2.1.1 批判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 |
2.1.2 直观事实而歪曲现实运动 |
2.2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用局部性割裂整体性 |
2.2.1 纯粹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划界 |
2.2.2 唯物主义历史观庸俗化 |
2.3 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用改良性抹杀革命性 |
2.3.1 提倡改良主义的策略 |
2.3.2 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时论 |
第3 章 对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的批判与超越 |
3.1 卢卡奇的总体性辩证法 |
3.1.1 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辩证统一关系 |
3.1.2 唤醒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 |
3.2 列宁的革命辩证法 |
3.2.1 马克思主义革命辩证法的坚持——无产阶级斗争 |
3.2.2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创建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 |
3.3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依据 |
0.2 课题综述 |
0.3 研究内容 |
0.4 研究价值和创新点 |
0.5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的理论基础 |
1.1 目的—顺应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1.1 目的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1.2 顺应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2 语料库翻译学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2.1 语料库翻译学理论的基本观点 |
1.2.2 基于语料库的政治语汇俄译研究 |
1.3 翻译质量评价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3.1 接受美学理论 |
1.3.2 纽马克的翻译批评观点 |
1.3.3 黄忠廉“两个三角”译评体系 |
1.4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概念界定与俄译基本原则 |
1.4.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概念界定 |
1.4.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建设及译文语言特征 |
2.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建设 |
2.1.1 语料库的类型及语料选择 |
2.1.2 语料库的构成和规模 |
2.1.3 语料的预处理 |
2.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词汇和句法特征 |
2.2.1 类符/形符比(TTR)(词汇特征) |
2.2.2 形动词和副动词(词汇特征) |
2.2.3 平均句长(句法特征) |
2.3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1 四字格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2 缩略语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3 隐喻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4 谚俗语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5 经典名句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受众理解度调查 |
3.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调查 |
3.1.1 调查目的 |
3.1.2 调查对象 |
3.1.3 选词标准 |
3.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设计与实施 |
3.2.1 问卷设计 |
3.2.2 问卷实施 |
3.3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结果与分析 |
3.3.1 问卷调查结果 |
3.3.2 调查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目的—顺应视角下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成效分析 |
4.1 基于显化的目的顺应 |
4.1.1 显化现象分布与统计 |
4.1.2 四字格译文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3 缩略语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4 隐喻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5 谚俗语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6 经典名句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2 基于简化的目的顺应 |
4.2.1 四字格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2.2 隐喻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2.3 经典名句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3 基于范化的目的顺应 |
4.3.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中的副动词 |
4.3.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中的形动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争议译文分析与评价 |
5.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质量评价空间及评价视角 |
5.1.1 翻译质量评价空间 |
5.1.2 翻译质量评价视角 |
5.2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语言层面俄译质量评价 |
5.2.1 词汇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2.2 语法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2.3 修辞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3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文化层面俄译质量评价 |
5.3.1 文化图示缺省 |
5.3.2 文化图示冲突 |
5.3.3 文化特色显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课题研究的主要结果和结论 |
二、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模式构想 |
三、课题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附录一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 |
附录二 译语受众理解度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译语受众理解度调查结果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理据视角下英文网络语言中译研究 ——以《矛盾的互联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翻译书籍 |
1.4 翻译工具 |
1.5 本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网络语言研究 |
2.1.1 网络语言及其定义 |
2.1.2 网络语言的特征 |
2.1.3 网络语言翻译研究 |
2.2 理据研究 |
2.2.1 理据的定义 |
2.2.2 理据的分类 |
2.2.3 理据与翻译 |
2.3 网络语言的理据 |
第三章 翻译原则与翻译策略 |
3.1 翻译原则 |
3.1.1 保留性原则 |
3.1.2 可读性原则 |
3.1.3 灵活性原则 |
3.2 翻译策略 |
3.2.1 追本溯源 |
3.2.2 增补删改 |
3.2.3 变音对译 |
3.2.4 同化迁移 |
3.2.5 情景补充 |
第四章 可行性调研 |
4.1 调研设计 |
4.2 调研结果 |
第五章 总结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选书网络语言词汇列表 |
附录 B 英文网络语言汉译接受度调查问卷 |
附录 C 调查问卷数据补充 |
附录 D 原文及译文 |
致谢 |
四、“社会经济形态”这个用语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J]. 杨春学. 经济思想史学刊, 2021(03)
- [2]恩格斯的解释学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 桑明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3]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研究[D]. 朱鸿亮. 西安理工大学, 2021(01)
- [5]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6]印度现代转型中的乌尔都语身份建构研究(1857-1947)[D]. 袁雨航.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7]伯恩施坦修正主义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考察[D]. 马淑琴. 吉林大学, 2021(01)
- [8]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9]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D]. 袁昊.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1(08)
- [10]理据视角下英文网络语言中译研究 ——以《矛盾的互联网》为例[D]. 贺文鑫. 北京大学, 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