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令——教员积资法令(论文文献综述)
上官小红[1](2018)在《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华侨政策,分别在侨乡与海外展开了侨务工作。论文以现有档案资料为基础,对此展开较为系统的研究。绪论部分介绍了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现状等基本问题,指出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而侨乡政府的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闽省政府施行的侨政是基于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因此,第一章主要阐述这一时期闽籍华侨在海外的人口规模约占世界华侨华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量集中于东南亚;其经济实力颇为可观;闽籍华侨在海外的华侨教育与华文报纸方面的起步较早,发展迅速,而闽属社团与闽籍侨领亦在华侨社会中有重要的影响。第二章则论述民国时期福建省侨务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其职责、机构自主性等,这些机构处理的侨务工作以侨乡事务为主,海外事务相对较少。论文将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分为侨乡施政与海外侨政两个部分。福建省府的侨乡施政内容较多,为保持章节平衡,故将其分为上下两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包括了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完善,尤其是战时兵役制度对华侨出入境的影响尤大;省府争取侨汇,动员与鼓励华侨汇寄侨款,支持银行与邮局介入侨汇工作,疏导战时侨汇汇寄阻隔,清理积压侨汇等;省府积极传达中央政府对华侨投资的鼓励政策,并因地制宜地制定福建省的鼓励政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引导华侨积极参与不同行业的投资,如战时的矿产、垦殖等,并承诺为华侨回国投资之实业提供便利与保护;倡导侨办教育,出台褒奖华侨兴资办学的政策,并对这些私立学校加强监管,要求设立校董会并向政府立案,鼓励华侨配合政府开展五年教育计划;为弥补侨务机构的不足,省府对归侨团体加强管控并使之协助政府处理侨务工作,如处理华侨出入境手续、协助赈济侨胞及引导华侨等工作;太平洋战争后,华侨大量回国,省府积极开展救济困难归侨侨眷的工作,设立了许多临时救济机构,负责救济工作,包括紧急救济与生产救济;为赢取海外闽籍华侨的侨心,保护归侨侨眷无疑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保护其免受勒索与压迫,处理侨民诉讼案件,除此之外,采取一些针对归侨侨眷的优惠政策等。第五章是关于民国时期的福建海外侨政。从第一章中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侨情可知,闽籍华侨社会及其社团组织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对海外闽属社团加强管理,在此基础上,省府努力争取华侨社团的支持,交由其主导劝募工作,并利用其宣传闽省政,福建省政府的海外侨务工作离不开闽属华侨社团的支持与配合,闽属华侨社团也借此提出省府改善侨乡政治等。海外宣慰、宣传亦是侨乡政府追求经济利益与争取侨心的重要工作;民初,闽省府积极呼吁外交部交涉荷属华侨升旗被虐案,闽省民政厅第四科还发表了保护海外闽侨的声明,战后吁请保护荷属华侨等。论文认为侨乡政府施行华侨政策是为了实现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基于此,第六章对上述华侨政策及施政情形进行效果分析,认为福建的侨政以侨乡政策为主,争取侨汇、鼓励华侨投资、倡导侨资兴学、管理归侨团体等内容有明显的成效。但在管理出入境侨民、保护归侨侨眷等内容中难以落实到位,尤以争取侨心之关键的保护归侨侨眷的政策弊端最为显著。侨乡施政在经济上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政治上则少有成效。而海外侨政则受制于各种因素,使侨乡政府难以插手,仅能通过对海外侨团的管理与宣慰、各种途径的宣传及少有的保护华侨措施以加强其向心力,获得一定的效果,但保护海外华侨的效果并不显著。
李齐[2](2017)在《民国时期大学教员升等研究 ——以金陵大学为中心的考察(1941-1949)》文中研究表明民国时期的大学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受到学界的关注。民国时期的大学教师如何获得任教资格,如何在学校内获得教职的晋升,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然而,在既有的学术研究中,无论是历史学界抑或是教育学界,在论及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职称晋升问题时,往往仅停留于制度设计的层面,缺乏对于是项制度实际运作情况的讨论;或者,是过多地关注了非常态的大学教师"破格聘任"的特例,并以此为论据凸显民国时期大学的学术自由。因此,以具体的个案为基础,开展对于民国时期大学教师职称晋升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研究仍属必要,唯有如此,才能廓清民国时期大学教师职称晋升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为当下的大学教师职称晋升制度改革提供借鉴。而现存的金陵大学档案中与教师职称晋升相关的丰富的资料,使得推进是项研究成为可能。本文关注的基础性问题即是民国时期的大学教师的升等制度以及该项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1940年10月,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并在随后切实贯彻落实了这份教育法令:《暂行规程》规定由教育部统一对各大学教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1941年8月,金陵大学正式开展了教员资格送教育部审查的活动,这项活动直到1949年国民政府失去对南京的控制后才最终停止。在1941年至1949年期间,教育部围绕着大学教员资格审查,曾多次调整政策,金陵大学亦随之开展应对。本文着重关注了教育部的行政权力与金陵大学的学术自主权两者的张力,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本文认为,在执行教育部关于大学教员升等审查的政策的过程中,金陵大学逐渐放弃了自己具有教会学校特色的晋升标准,转而迁就教育部的政策;但是,当金陵大学教员的升等请求因为教育部的行政效率低下而未能获得及时的回应时,金陵大学又会积极运用学术自主权维护教员权益。就文章的结构而言,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选题缘起、学术史、资料的来源与本文的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正文的第一章回顾了自1898年维新派拟定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到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及配套的《施行细则》之间一系列与大学教员的等级设置与晋升机制相关的国家政策文件。通过分析这些文件,本文认为,在制度设计的层面,清末至民国时期,大学教员的等级设置经历了复杂的变革:从最初的一等制演化为最终的四等制。而不同等级的教员之间最初不存在明确的晋升机制,直到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推出了《大学教员资格暂行条例》,低等级的大学教员晋升至更高的等级才在制度层面成为可能。但是,在1930年代,各大学依旧各自为政,不同学校的教员等级、晋升方式仍存在不同,这样的局面直到1940年教育部推出、落实《暂行规程》才宣告结束。第二章讨论了金陵大学教员升等的制度规范及变迁。金陵大学作为一所教会大学,倡导服务与奉献的精神,并且,自建校以来便有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因此,在1928年金陵大学内部制定的教员晋升规定中,强调了对于教员服务精神的考察,同时,也积极采纳了大学院再度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关于给予"国学"学者特殊晋升通道的规定。在1940年教育部出台《暂行规程》之后,金陵大学逐渐废止了此前的内部规定,并积极谋求与教育部的政策相统一。第三章分别从金陵大学教员的角度与金陵大学专门负责处理升等申请的升等晋级委员会的角度叙述了当时教员升等的实际过程。在申请升等的过程中,教员可能会遭遇到学校、教育部行政效率的影响,而无法尽快实现升等;同时,部分教员希望对1940年的《暂行规程》作出最有利于实现自己升等申请的解释。面对此种情况,金陵大学的升等晋级委员会作为教员与教育部之间的中间人,便需要在准确贯彻教育部的政策与维护本校教员权益之间作出平衡。第四章阐述了影响金陵大学教员升等的因素,首先,是《暂行规程》明确规定的晋升条件,即申请升等者的服务年限与提交的著作。其中,任职年限是最为基础的影响因素。而用于晋升审查的著作在1940年代初期并没有被足够地重视,这一状况在教育部多次重申升等著作的重要性之后才被改变。除了制度性因素以外,教员本人是否担任行政职务、教员本人在学校内部可以调动的学缘关系,都会对教员本人最终晋升成功与否产生影响。余论部分回顾了 1940年教育部制定《暂行规程》时的政策目标,结合金陵大学的个案,本文认为教育部希望给予本土学者晋升为高级教员机会的目标基本得以实现。在金陵大学的教员升等过程中,由于金陵大学教员升等晋级委员会这一组织的设置,使得金陵大学拥有了有效地矛盾化解机制,这一机制值得借鉴。但是,在金陵大学教员升等实践中,亦存在的忽略教员教学成绩的情况,亦值得反思。
杨立[3](2018)在《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清代文官升转制度是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结合了自身统治的需要而形成的具有清代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入关以后,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磨合与调整,直到乾隆和嘉庆朝才基本定型。清代中后期,内外局势之变迫使清政府对包括文官升转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本文从清代文官官缺的授职方式入手,结合《大清会典》中所载的授官班次的内容,将清代文官的升转分为开列具题升迁、拣选升迁、月选升迁、请旨升迁、保举升迁等几大类,再以品级和职务的高低及职司为顺序,主要从升迁方式、升迁办法、升迁路径等几个方面对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晚清时期,一方面,制度本身运行已久,积累了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时易世变,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频繁,西方的政治制度及相关学说被引进,中国人也走向世界,开始了解和学习西方文明。为了挽救王朝统治危机,清政府在其统治末期发起了新政和预备立宪改革,对官制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延续了二百多年的清代文官升转制度开始向有着近代科层制特点的文官升转制度转型。本文分为七章,加上结语共八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申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归纳了近年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与文官升转有关的相关内容。包括清代文官的品级、官职和官缺,分析文官升转的内在涵义,以及归纳文官升转的标准和要求等。第三章和第四章,研究以开列具题方式升转的文官。京官自大学士以下,五品京堂以上,外官之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均以开列具题方式升转,因为篇幅较大,分为两章。另外,清代翰、詹、科、道官员升转异与他官,其升转包含了几种方式,又以开列为主,所以一并放在第三章。对开列具题升转的文官主要从升转方式、升转办法、升转路径和升迁程序等方面分别予以分析,同时结合实例,对影响开列具题升转的诸多因素加以探析。第五章,主要研究以拣选、月选、请旨和保举这四种方式升转的文官。开列具题升转以外的其他文官的升转,均归入以上四种升转方式中予以研究,通过对京、外具体官缺的分类,从升转方式、办法、程序等方面研究各类官缺的升转。第六章,归纳清代文官升转线路。从不同出身的入仕官职开始,以《品级考》为依据,整理出其逐级升迁的升转线路。文官升转线路归纳的意义在于了解出身和入仕官职对以后升转的影响。第七章,分析介绍清末文官升转制度的变化。清末官制改革导致了文官升转制度较之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本章研究的重点在于对改制后的文官入仕、品级和官职、授职方式、升迁管理、升迁路径和程序等方面的近代化转型情况。清代文官的升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文官升转章程和机制,首先,它的升转方式多样,不同类别官缺实行相应的升转方式和办法。其次,它的升转线路也是公开透明的,通过《品级考》可以列出每一个官职的升转线路。再次,文官升转程序严密,每一官缺的升转都有着流程清晰、管理统一、监督有责、注重时限等特点。清代文官升转制度运行了二百多年,作为清代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它还是起到了识拔合格文官,稳定文官队伍,促进文官新陈代谢等方面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封建王朝的官僚管理制度,君权至上的专制政体、官员们的朋党派系斗争、人事管理中的各种隐性规则等始终在干扰和影响着文官升转制度。
李铁绳[4](2019)在《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演进及其逻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础教育的质量提升与保障依赖于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教育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活水源头。专业化是教师职业的基础,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与根本旨归。教师专业化必然要求教师教育专业化。教师教育专业化是国际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新时代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论题。然而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制度不健全,导致教师教育转型脱离实际,进而导致基础教育需求侧与教师教育供给侧出现结构性矛盾——基础教育需求侧是教师队伍结构性短缺,教师教育供给侧则是教师培养供过于求,从而影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教育现代化进程。国内关于教师教育专业化的研究主要偏重微观分析,系统化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研究者确定了教师教育专业化这一时代论题。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和已有研究,将研究的核心问题确定为“教师教育专业化如何演进”,并聚焦于四个主要问题:教师教育机构转型与认证、教师教育专业设置与认证、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与课程设置、教师专业标准。为了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探析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发展走向,本研究遵循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采用历史文献法、比较分析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方法,对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演变及其逻辑按照一条主线与三条辅线展开研究,一条主线是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进程,系统分析了我国师范教育初创、师范教育曲折发展、师范教育重建、教师教育转型阶段教师教育专业化的演进特征,重点厘清了每个发展阶段横断面教师教育机构转型与认证、教师教育专业设置与认证、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与课程设置、教师专业标准等方面的演进历程,梳理了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的脉络与特色。三条辅线分别为:一是我国对西方教师教育制度体制的移植、借鉴与融合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学习日本——仿照美国——以俄为师——遍采各国,将西方教师教育理念、体制与我国教师教育实际相结合,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教师教育体系;二是社会需求对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基础教育师资数量与质量需求、教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发展等需求对教师教育专业化的诉求;三是师范生学费政策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免费——缴费——部分回归公费的变迁。同时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教师教育专业化进行了纵览与横述,以国际经验为镜鉴,启示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改革。研究最后聚焦于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分析了历史逻辑的变化,呈现了理论逻辑的特质,展现了实践逻辑的复杂。在实践逻辑方面,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梳理了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变迁历程,对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制度体制从制度断裂与制度渐变两个维度进行了制度变迁分析,从路径依赖与路径创造两个维度进行了路径演变分析,全方位、立体式展示了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演进图景。理论逻辑方面,分析了教师教育的基本规律、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师范性与学术性的二重性,为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实践逻辑方面,基于教师教育治理的视角,从国家宏观层面、地方中观层面、学校微观层面提出了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实践策略,分析了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的改革走向。
黄俊华[5](2016)在《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文中指出清末司法改革时,晚清政府从日本引入西方检察制度,这是中国走向近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晚清政府对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等方面做的开创性的设计,奠定了近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进入民国以后,北京政府秉承三权分立原则,继续改造、发展检察制度,在经历现实的困境之后,检察制度开始向传统回归,那些未设立法院的地方依然由县长兼理司法,检察职权由县长兼理,检察制度出现变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国家政权相对统一,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致力于国家的制度建设,推进司法改革,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相对完善、规范。检察官参与案件的广度或深度都远超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这一阶段成为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后的几十年当中,运行相对较好的阶段。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文章运用历史学并借鉴法学的研究方法,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机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检察制度运作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检察官与律师间的关系,分析了制约检察制度的影响因素。文章主体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梳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制度来源、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是在借鉴外国检察制度,并继承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检察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理论来自西方的分权学说和国内三民主义的社会本位思想;其制度设计既来自于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的法律、法规,同时法界人士对制度的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诸如机构设置情况、处务管理及其内部检察一体关系,说明这一时期检察制度在机构设置方面较北京政府时期发生了变化,其在制度建设方面,诸如处务管理的细化、规范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三章,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和管理状况。从检察人员的分布、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任职长短等方面论述这一时期的检察人员的分布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具有教育程度较高,年龄构成合理及任职时间不长等特点。此时检察人员的管理,无论考试、培训、任用或奖惩等方面,制度规定均日益走向规范和完善。同时,受司法党化的影响,检察人员管理的诸多方面体现出司法党化的历史特征。第四章,论述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构的职权。该部分在梳理检察职权的变化及检察官履职情况的同时,着眼于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执行情况及为适应中国实际所做出的改变及其背后原因,力图说明检察制度在职权方面呈现出本土化的特征,并通过相关事例及司法统计说明检察职权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就检察制度运作时的司法关联——检审、检律和检警关系等进行论述,剖析检察制度在运行时同其他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说明检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其他司法部门产生影响并受该司法部门的牵制。第六章,通过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运行绩效和不足之处及其制约因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价值。文章力图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职权运用等方面得以改造和完善,具有司法党化和本土化的特点,其在实施中一方面增强了人民的司法观念,提高了案件的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益,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和司法经费的影响,决定了以分权和控审原则为基础的检察制度在建设中遭遇障碍和尴尬甚至发生变异。
杨吉安[6](2011)在《权力、话语与社会控制 ——以江西万载为个案(1934-1945)》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宏观历史框架下对江西万载县在中国共产党政权退出苏区后,国民党如何重建统治秩序并有效实施地方控制之过程进行系统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二十世纪中国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借此说明万载地方新秩序体制重构的时代意义和社会历史后果。论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体为五章,由两大部分组成,分别从基层政权建设与地方社会控制两个角度来研究江西万载地方政权秩序化问题。第一部分为江西万载地方政权建设之表述与分析,由1、2章组成。通过对万载县域科层制官僚化组织系统的阐述,指出在1934年后国民政府在万载已重新确立了统治秩序,且国家权力已下沉至保一级基层社会。第一章:源于进攻苏区的内在驱动和当时政治体制的弊端使然,国民政府进行了县政改革,其目的是提高县政府行政效率。为此国家加强了对县长的选拔和考绩,强化对县行政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以及自上而下监控县政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有效建立了现代化的科层体系和公务员体系,避免了县行政人员和县长共进退的现象。第二章:国民政府的县政改革除了体现在县一级层次外,更旨在健全基层社会的组织系统。承此影响,区署的功能被削弱,转变为县府派出的督导机构。乡镇组织机构获得了扩充,由虚级转向实级,成为国家基层政权的重心所在。与此同时,保则承担起国家行政组织最末端的功能。然而,伴随着政权下延,带来的是基层行政人员大量侵蚀国家权力,呈现普遍的腐化与劣化。这部分抵消了国家政权建设的效能。第二部分为江西万载地方控制及其社会后果之研究与评述,由3、4、5三章组成。从保甲的社会控制角度入手,论述了万载地方政权为渗透民间社会生活领域、统制教育思想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时代意义和社会后果予以总结和评价。第三章: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基层政治制度变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停办自治,重行保甲。保甲建立的初始动机是作为一个“剿共”的政治控制工具制度来配合进攻苏区。在实施过程中,保甲的职能进一步被扩大,功能进一步被强化,具有军队化、警察化的性质,便利了国民党政权抽榨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就其绩效而言,保甲在万载乃至整个江西省发挥了效应。自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万载县域的势力一直未能恢复,甚至于在1942年后完全退出万载县域。第四章:国家政权建设不仅要求在政治建设上获得成功,还旨在社会生活领域发挥效应或得到体现。为此,本章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基于救济和复兴农村的目的,国民政府推行了合作运动。合作运动未能挽救农村的衰败,但增强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统制能力。二是建立了族董会制度。作为一种内生型的制度,族董会制度适应了国民政府剿共的需求,是国家在宗族领域实现渗透的载体。三是源于提供保学经费的外在需求,国家加强了民间社会公款公产的清查与提拨。在强势国家权力下,地方社会的生存空间日益被打压或缩小。第五章:在攻克苏区后,国民政府面临政权认同的问题。为肃清共产主义思想和灌输国家意识形态,国家全力推行保学政策。保学的实施,促进了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由于经费的短缺、师资的浅薄,加上管理上的混乱,保学整合社会统制思想的绩效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在推行保学的过程中,国家还采取了取缔私塾及规范私立学校的措施。私塾取缔透露出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呈现出随意性和前后反复性的特点。私立学校的规范化则揭示了国家视野下“国进民退”的实质。概而言之,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江西万载延续了自清末新政以来国家权力下延的步伐。它以制度供给的合法性代替文化传统的合法性,以国家公权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取代传统的地方权威。伴随国家官僚政治机器由县邑遞设乡镇直至保,地方精英被置于国家监控之下,活动范畴日益缩小,并逐步纳入国家设计的行政轨道。尤其严重的是,地方社会资源被国家盘剥殆尽,生存空间日益丧失,已失去往日的组织功能。由此,国家构筑了“强政府,弱社会”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了控制基层社会的企图。
刘洋[7](2017)在《近代中医体制化历程(1919-1937) ——以中医改进研究会为中心》文中认为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和科学主义在中国的勃兴,中医的生存空间被急剧压缩。建立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基础上的中医,其科研、教育、医疗、管理、交流、传播、评价等方法体系,都与建立在现代科学思想基础上的西医大为迥异,也与基于西方的近代中国社会建制格格不入。为了谋求发展,近代中医不断改良、汇通、论战、抗争,直至尝试“科学化中医”,希望改造中医,使其融入近代科学的体系。伴随着抗争与羁绊中的前行,中医自觉不自觉吸收和借鉴了西医的思想和制度,开始了中医体制化的探索。科学体制化是科学体制的形成过程,是科学发展的组织条件和制度保证,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医学体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医院、医学院、医生组织以及政府主导的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形成。其显著的特征是医学知识与政治的结合,以及对医疗空间的制度性分割。由于近代社会政治制度源于西制,中医天然地被社会体制排除在外,晚清和民国政府没有主动启动中医体制化进程。中医体制化基本上萌生于中医民间,由中医界自下而上努力探索,其层次、范围、效果上与西医的近代体制化相比,距离很大。与民国政府的“抑中扬西”的卫生政策相左,近代山西地方政府对中医采取扶持政策,中医体制化在近代山西得以率先发轫。山西模仿西方科学和西医体制,成立中医社团、开展中医学校教育、创办医院、出版发行中医期刊和书籍,以及制订和完善中医学术、研究制度等努力,在中医体制化中作出独到的努力。本文以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近代山西中医改进研究会及其活动为视角,放眼整个近代中医的发展历程、中医与社会的关系、中医与西医的矛盾和媾和。通过历时共时的分析,探讨体制化对中医发展的促进和制约作用,为时下政府在中医药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职责界定、市场划分,提供有益参照。本文主体包括绪论、正文(共七章)、结束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概念释名。正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介绍了近代中医体制化的背景;其后五章是关于山西中医体制化的探索实践内容;最后一章总结山西中医体制化的贡献与启示。第一章是关于近代中医体制化的背景。近代中医体制化以中医思想文化变革为基础,“西学东渐”的近代化思潮是中医的近代化转型的根本原因。正是在这种近代化思潮的影响下,面对薄弱的医疗卫生基础,山西从统治和现实需要出发,积极推动开展中医改进。中医体制化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在近代山西发端。第二章是关于山西中医改进研究会的创建及发展内容。山西中医改进研究会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官办的中医社团。山西行政长官阎锡山在学会的创办、发展、运行中都发挥主导作用,给予经费、政策、发展环境的支持。由于组织稳定,经费充裕,中医改进研究会发展迅速。研究会在管理制度、科研方法、学术奖励等各个方面吸收西学,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规范,保障了中医研究的有序开展。研究会发展中期,由于政治、社会局面发生巨大转变,及“中医科学化”思潮出现,研究会进行了改组,从人员、机构、组织多方面发生较大调整。研究会宗旨也从最初的“中医改进”向“中医科学化”演变。第三章是关于中医教育探索的部分。近代山西山西医学教育历经波折,先后创办了“山西医学专门学堂”、“山西医学传习所”和“山西医学专门学校”等医学教育机构。后者几易其名,学制、课程、教育方向也随之不断变化。特别是其办学方针的“由中转西”,反映了中西医教育难以实现良好契合的矛盾。近代中医教育界在探索建立学制,统一课程设置,编辑中医教材,兴办中医学校,培养中医人才过程中的努力,也是不断寻求合理医学教育建制的过程。最终,在中医向西医的参习和妥协中,近代中医教育建制得以建立。第四章是关于中医临床与防疫实践的内容。作为中医研究和中医教育的实践场所,中医改进研究会的附设中医医院设立后,引入了西医医院的理念,设立养病室(病房)、加强院感管理、完善诊疗制度,不断提高中医的临床诊治能力。为了弥补中医在卫生防疫中显露出的不足,研究会建立了疫情报告和研判制度,积极探索中医在卫生防疫中的作用。由于西医对传染病的病原学、传播途径方面具有证据确凿、逻辑合理的实践优势,使得基于西制的近代政府,有充分理由选择西医理论和制度作为卫生防疫的立法和行政依据,西医在国家卫生防疫体系中的地位得以通过政治制度确立,成为卫生防疫的主角,中医逐渐退出了卫生防疫体系。第五章介绍了中医改进研究会在历次中医抗争社会活动中的参与情况。中医界面对政府、西医的不公正政策和歧视,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中医地位出发,积极投入到抗争和中西医论战中。在纳入教育体系、创设中央国医馆、建立中医社会体制等方面,中医改进研究会与全国中医药界,互通声气,积极运用请愿抗争和参政提案等手段,奔走呼号,终获一定成效。《中医条例》、《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中医在法律地位上与西医平等;中央国医馆、卫生署中医委员会的成立,成为中医行政管理建制化的标志;中医纳入学制的章程获得通过,中医执业考核得到实施等一系列突破,使得中西医并存的二元医疗卫生体制渐见雏形。第六章是关于中医学术传播与交流方面的内容。医学交流机制与系统的形成,是医学体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传统中医“秘而不宣”的习惯,随着近代报纸、期刊在中国的出现,发生了巨大改变。山西中医改进研究会创办的《医学杂志》,作为中医学术交流的载体,业界沟通的桥梁,中西医论战的平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研究会的改组,《医学杂志》的办刊思想也由“中医改进”向“中医科学化”发生转换。同时,研究会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征集审查民间验方活动,出版了蕴含巨大学术价值的《审查征集验方》。研究会采取出版代销名家医书、与其他中医团体交换期刊、在杂志刊登医药信息等的形式,广泛进行业界交流,在近代中医的学术传播交流体制化中取得积极成效。第七章总结了山西在中医体制化中的贡献与启示。由于地方行政力量的鼎力支持,甚至将发展中医作为省政发展的重要内容,近代山西强化中医管理,从机构、组织、制度、机制方面,在神州一隅开辟了中医体制化的试验田。中医改进研究会的实践表明,整体论和还原论的融贯是未来中医发展的基础。辩证认识中西医,以包容胸怀接受在一定时期内中西医二元化格局的局面,有助于未来产生真正的新的生命科学。中医体制化是中医科学化概念的重要延伸,是中医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结束语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全文的概括总结;二是指出了本文仍需努力的方向;三是下一步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附录共有9个部分,汇总了近代山西中医体制化相关制度和近代山西医学发展沿革等等,为研究提供详实的参证。纵观中医在中国悠久的发展历史,中医发展的各个兴盛阶段多得益于体制的促进。新中国成立后,“中西医结合”、“中医药现代化”、“中医药国际化”等概念和思路,都是基于振兴中医发展的目的提出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医自身的特性与历次被强加之上体制的不适应。直到170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寻求出适合中医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中西医二者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医和西医的“范式”不可通约,源于西医的近代医疗体制无法适应中医发展的自身属性。有着五千年深厚文化和历史底蕴的传统中医,面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又一次科学和意识形态的革命,需要再次审视其发展规律,完善中医体制化建设。
胡峻[8](2011)在《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文中认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三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三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谢志民[9](2016)在《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指出民国建元以后,接续清末法制变革的余韵,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司法独立成为一时之潮流,新式法院建设计划方案迭出,但传统体制的羁绊、割据政权的阻隔、司法观念的濡滞、司法经费的拮据、司法人才的缺乏等等,使新式法院的推广一再遭遇顿挫,新式法院如零散星光般点缀于少数通都大邑。民国建元搅动起湖面的涟漪和浪花,但广大县级基层如深邃的湖底,平静而安详。新式法院在县级基层推行异常缓慢。民国时代,未曾建有新式法院的县级基层司法体制改革渐次推出,审检所、司法公署、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处是先后出现的四种制度形态。审检所、司法公署如流星般划过夜空,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成为县级基层司法体制的主流。随着1936年县司法处制度的推出及推广,县司法处逐渐取代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成为司法体系的神经末梢。新旧政权的更替,政治风云的变幻,时光流逝的冲刷,县司法处被湮没于历史的长河,在热闹的清末民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研究领域,显得寂寞寥落。本文以县司法处为研究对象,以江西省为个案,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民国司法档案为主要资料来源,打捞历史碎片,察其纹理,力求还原县司法处的本来面目。除导论外,本文由五章构成,分述如下:第一章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县知事兼理司法体现了行政兼司审判的巨大历史惯性,县司法处制度则是民元以来司法独立的制度理想顽强成长历史轨迹的延续。本章考察了民国建立以后县级司法体制演变的历程,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背景、经费预算、司法人员的培训,县司法处的分期设立,抗战期间部分县司法处的暂行停办及抗战后的复员,部分县司法处先后改设为地方法院,从历史的细微之处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嬗变。第二章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本章探讨了县司法处的人员编制,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法警等司法人员的职责。考察了县司法处司法人员的薪酬变化,描绘出县司法处司法人员实际生活水平大幅度滑落后又稍有回升的轨迹,探寻动荡的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通过与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比对,1947年底审判官月入140万元左右,实际生活水平只有1939年前月俸70元的1/5左右。本章还探讨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司法处的监督、考绩及其实施效果。第三章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在全面、系统梳理江西高等法院审判官任免令以及历任审判官铨叙履历表的基础上,对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的学历与资历、任期与程期、籍贯与党籍等进行基于准确数据的解析,通过横向对比同时期江西省县长、江西省县行政人员训练班学员以及江西省参议员、各县参议员的学历,纵向对比新政权建立后司法人员的学历,可以看出县司法处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少数审判官的违法甚至犯罪有损群体名誉,但从整体上说,审判官尚算清廉。第四章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本章概述民刑诉讼程序,汇总县司法处相关年度民刑诉讼案件数据,分析县司法处所处理的讼案规模、民事诉讼类别、刑事犯罪构成、民刑一审结案率与上诉率、覆判案件的结果,审视数据所隐含的人事纠葛与社会动态。土地纠纷、伤害案件分别占县司法处民刑案件的1/3以上,通过土地纠纷与伤害案件,分析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的同时,剖析其背后诉说的历史情境与人间百态。第五章县司法处评析。县司法处为司法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实践基地,其承载的民刑一审是讼案昭彰的基础环节。而县长兼理检察事务、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深为世所诟病。该制度设计的原旨,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机构,即为普设地方法院奠定基础。考其理念与实践,县司法处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独立的理想与兼理司法的惰性既斗争又妥协的平衡点,县司法处作为半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历史深处奏响的绕梁乐章,余音犹存。
吴玉伦[10](2006)在《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新学兴起和农工商实业发展的背景下,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由零散、不成系统的个别规章,逐步完善为全面、系统和法制化的学制体系。其生成机理既有与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相关联的“外生性”,又有与个人利益追求和教育自身规律相关联的“内生性”。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的设计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由于教育观念变革的不彻底、制度施行所需相应条件不具备、发育运作时间不充分等原因,实际成效与社会期望相差甚大,教学效果不甚理想,以致被谑称为“失业教育”。 本文从两个维度对清末实业教育制度进行考察,一是以制度的演进脉络为线索,梳理制度的孕育、形成和补充、调整过程;二是以办学和教学活动为线索,分析制度对实践的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及实际的运行成效。其中第一章分前制度化,零散、非正式制度化和系统正式制度化三个阶段,考察实业教育制度产生的背景、机理和形成过程。对前制度化期的考察,重点寻求古代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成分,对零散、非正式化期的考察在于分析正式制度孕育、形成的背景和实践基础。最后以文本分析的形式,从概念体系、目标体系、组织体系、结构体系、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等若干方面,对系统化的实业教育制度进行剖析。 制度设计和运行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论文第二章讨论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应包括办学主体和教学活动中的师生及管理者等。清末是实业教育初创期,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一批实业教育的教学机构,故此期办学主体的实践活动和影响尤其重要。同时,论文试图从个人利益追求的角度分析清末实业教育制度产生的机理,特于此章分别对社会各阶层、群体和组织在实业教育领域中的实践活动和利益追求进行考察,以服务于文中有关实业教育制度具有“内生性”的论断。分析对象包括节制学务的巡抚、劝学助学的士绅、亦商亦儒的商人等阶层,及中央机关的商部、农部,地方会所和公司,教育会、商会等机构和团体;分析内容包括各主体对实业教育的态度、兴学活动概况、参与实业教育的动机、发挥的影响等。通过对诸内容的考察,寻求各办学主体在实业教育领域里的利益追求,并探讨这些利益追求在实业教育制度产生和运作中的促动作用。 第三章围绕实业教育的施教机构,对实业教育制度规定的各层次、各类型教学组织的教学活动和办学成效进行考察。考察对象分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铁路学堂、矿务学堂、商船学堂、艺徒学堂等,并对清末女子实业教育进行综述。内容包括,各类学堂与相应实业领
二、教育法令——教员积资法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教育法令——教员积资法令(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概况 |
第一节 民国时期闽籍华侨数量估算与海外分布 |
第二节 闽籍华侨的经济地位与职业结构 |
第三节 闽籍华侨的文教社团及其影响力 |
第二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务机构设置与侨务理念的演变 |
第一节 福建暨南局的兴废 |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闽省的侨务机构 |
第三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上) |
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与移民 |
第二节 争取与疏通侨汇 |
第三节 鼓励华侨回省投资政策 |
第四节 倡导侨办教育 |
第四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下) |
第一节 侨政与福建归侨团体的兴起 |
第二节 福建归侨侨眷之战时救济 |
第三节 保护归侨侨眷 |
第五章 民国时期福建海外侨政 |
第一节 管理与密切联络海外闽侨社团 |
第二节 海外宣慰与宣传 |
第三节 保护海外华侨 |
第六章 侨政效果 |
第一节 侨乡施政效果 |
第二节 海外侨政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民国时期大学教员升等研究 ——以金陵大学为中心的考察(1941-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 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缺陷与衍生问题 |
(二) 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 |
二、文献回顾 |
(一)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职称评定过程研究 |
(二)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聘任研究 |
三、主要资料 |
(一) 档案类 |
(二) 民国图书、期刊与报纸 |
四、主要内容及学术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大学教员晋升机制的形成与演变 |
第一节 晚清及北京政府时期的大学教员等级划分 |
(一) 清末大学教员的等级设置 |
(二) 北京政府时期的大学教员等级设置 |
(三) 北京政府时期大学教员的晋级机制 |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大学教员晋升机制 |
(一)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大学教员晋升制度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大学教员晋升制度 |
(三) 抗日战争时期的大学教员晋升制度 |
第二章 金陵大学的教员升等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金陵大学的办学理念与早期的教员晋升规则 |
(一) 金陵大学的办学特色、理念与教员的晋升规则 |
(二) 金陵大学教员的升等规则 |
第二节 金陵大学教员升等的基本流程 |
(一) 行政领导的推荐 |
(二) 升等晋级委员会的初审 |
(三) 升等晋级委员会的决定 |
(四) 向教育部的呈报、印花费的缴纳及教育部的回复 |
第三章 金陵大学教员升等的实际情况 |
第一节 教员:升等中的求助者 |
(一) 申请者与行政效率 |
(二) 申请者与抗议行动 |
第二节 升等晋级委员会:中间人 |
(一) 升等晋级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 |
(二) 教员升等的政策制定与难题的解决 |
第四章 影响教员升等的因素 |
第一节 制度性因素:年资与著作 |
(一) "年资":基础性与唯一性之辨 |
(二) "著作":逐渐重要的因素 |
第二节 非制度性因素:教员的身份 |
(一) 行政职务 |
(二) 学缘关系 |
余论 |
(一) 教员升等过程中的申诉渠道 |
(二) 被忽视的"教学成绩" |
附录一: 金陵大学历次升等晋级委员会会议重要议决案整理 |
附录二: 1944年金陵大学部分申请升等教员信息汇录 |
附录三: 教育部核准教员资格至下发证书的周期 |
附录四: 金陵大学部分教员的升等著作汇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概述 |
2.1 文官体系 |
2.1.1 京、外文官 |
2.1.2 文官品级与官职 |
2.1.3 文官官缺 |
2.2 文官升转的方式和涵义 |
2.2.1 文官流动方式 |
2.2.2 升转的涵义 |
2.3 文官升转的标准和要求 |
2.3.1 论俸 |
2.3.2 考绩 |
2.3.3 事故 |
2.3.4 回避 |
2.3.5 文官升转的形式和程序上要求 |
第3章 开列具题升转京官 |
3.1 大学士、部院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内阁学士 |
3.1.1 升迁内阁大学士 |
3.1.2 升迁部院尚书、左都御史 |
3.1.3 升迁侍郎 |
3.1.4 升迁内阁学士 |
3.2 三品京堂 |
3.2.1 升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
3.2.2 升迁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 |
3.2.3 升迁太常寺卿 |
3.2.4 升迁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
3.2.5 升迁顺天府尹和奉天府尹 |
3.2.6 升迁宗人府府丞 |
3.3 四品和五品京堂 |
3.3.1 升迁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 |
3.3.2 升迁太常寺少卿 |
3.3.3 升迁鸿胪寺卿 |
3.3.4 升迁太仆寺少卿 |
3.3.5 升迁内阁侍读学士 |
3.3.6 升迁通政使司参议 |
3.3.7 升迁光禄寺少卿 |
3.3.8 升迁鸿胪寺少卿 |
3.3.9 升迁顺天府丞、奉天府丞 |
3.3.10 升迁钦天监监正 |
3.4 翰林院和詹事府文官升转 |
3.4.1 清代翰林院和詹事府文官的入仕 |
3.4.2 翰、詹文官的内升 |
3.4.3 翰、詹文官的外转 |
3.4.4 清代翰、詹文官升转的特点 |
3.4.5 清末官制变革后的翰林官升转 |
3.5 清代科、道的选任与升转 |
3.5.1 科、道官员的任用 |
3.5.2 科、道官员的升转 |
3.5.3 清代科、道官员选任与升转的特点 |
3.5.4 清末官制变革后的科、道官员升转 |
第4章 开列具题升转外官及开列具题升转诸因素分析 |
4.1 总督 |
4.1.1 直省总督沿革 |
4.1.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1.3 升迁路径 |
4.2 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 |
4.2.1 沿革 |
4.2.2 授职方式和升迁路径 |
4.3 巡抚 |
4.3.1 沿革 |
4.3.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3.3 升迁路径 |
4.4 布政使 |
4.4.1 沿革 |
4.4.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4.3 升迁路径 |
4.5 按察使 |
4.5.1 沿革 |
4.5.2 授职方式和升迁办法 |
4.5.3 升迁路径 |
4.6 开列升转程序 |
4.6.1 开列前提 |
4.6.2 开列具题 |
4.6.3 开列本章之运行及处理 |
4.7 开列升转诸因素分析 |
4.7.1 按例升迁 |
4.7.2 论功叙劳升迁 |
4.7.3 君主的权衡 |
4.7.4 党争因素 |
第5章 拣选升迁、月选升迁、请旨升迁、保举升迁 |
5.1 拣选升迁 |
5.1.1 拣选升迁宗人府和陵寝宗室司员 |
5.1.2 拣选升迁京师各衙门司官题缺 |
5.1.3 拣选升迁其他司官、小京官 |
5.1.4 拣选升迁外官题、调等缺 |
5.2 月选升迁 |
5.2.1 推升和即升 |
5.2.2 月选升迁的流程 |
5.2.3 月选升迁的选法 |
5.3 请旨升迁 |
5.3.1 请旨升迁盐运使 |
5.3.2 请旨升迁道、府 |
5.4 保举升迁 |
5.4.1 京察一等保举记名外放道、府 |
5.4.2 俸满截取保举记名外放道、府 |
5.4.3 特旨保举记名内、外官升道、府 |
5.4.4 保举记名主事升直隶州知州 |
5.4.5 保举记名小京官升同知、通判 |
5.4.6 保举拣选记名升迁 |
5.4.7 效力期满保题注册升迁 |
第6章 清代文官升转线路 |
6.1 京官升转线路 |
6.1.1 文官入仕 |
6.1.2 《品级考》中的京官升转线路 |
6.1.3 京官实际升转线路—以《清史列传》为分析中心 |
6.2 外官升转线路 |
6.2.1 《品级考》中的外官升转线路 |
6.2.2 外官实际升转线路——以《清史列传》为分析中心 |
第7章 晚清官制改革和文官升转制度的变化 |
7.1 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的局部调整 |
7.1.1 清代中后期的升途变动 |
7.1.2 清廷的局部适应性调整 |
7.1.3 新政和预备立宪时期的官制更张与转型 |
7.2 清末官制改革后的文官制度概述 |
7.2.1 文官体系与架构 |
7.2.2 清末文官品级与官职 |
7.2.3 清末入仕之径的变化 |
7.3 清末文官升转制度的转变 |
7.3.1 升转方式的变化 |
7.3.2 设置新职官和调整文官品级以疏通升转 |
7.3.3 升转的各自为政 |
7.3.4 升转重考核、明保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演进及其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问题提出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师范教育与教师教育 |
(二) 教师专业化与教师教育专业化 |
(三) 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历史分期 |
三、文献综述 |
(一) 教师教育专业化研究 |
(二) 教师教育机构转型与认证研究 |
(三) 教师教育专业设置与认证研究 |
(四) 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与设置研究 |
(五) 教师专业标准研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师范教育初创 |
第一节 师范教育的萌芽 |
一、师范教育思想的萌芽 |
二、师范教育的初步实践 |
三、师范教育理论的移植与探索 |
第二节 封闭师范教育制度的创立 |
一、钦定:自上而下颁布 |
二、奏定:自上而下推行 |
三、独立设置的师范教育体系形成 |
四、师范教育公费制度与自费制度并存 |
五、管理师范教育的教育行政体制建立 |
第三节 师范教育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
一、中等师范教育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
二、高等师范教育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
三、实业师范教育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
第四节 师范教育的课程设置 |
一、初级师范学堂课程设置 |
二、女子师范学堂课程设置 |
三、优级师范学堂课程设置 |
四、优级师范选科学堂课程设置 |
五、师范教育课程设置特点 |
第五节 教员任用检定制度与培训制度 |
一、教师任用制度和检定制度 |
二、教师培训制度 |
第六节 初创时期师范教育的特色与不足 |
一、嫁接的师范教育思想 |
二、封闭的师范教育体制 |
三、师范教育办学质量总体不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师范教育曲折发展 |
第一节 师范教育制度的曲折变迁 |
一、封闭师范教育制度的初步发展(1912-1922年) |
二、开放师范教育制度的曲折发展(1922-1927年) |
三、上下结合的独立师范教育制度的探索(1927-1949年)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师范教育机构的发展 |
一、独立师范教育机构的建立与发展(1912-1922年) |
二、多元开放的师范教育机构的发展(1922-1927年) |
三、独立师范教育机构的复兴(1927-1949年) |
四、女子师范教育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
五、实业教员养成所的建立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师范教育课程的演进 |
一、封闭的师范教育课程(1912-1922年) |
二、开放的师范教育课程(1922-1927年) |
三、多元的师范教育课程(1927-1949年) |
四、女子师范教育课程设置 |
五、师范教育课程设置特点 |
第四节 教师检定制度与教师培训制度 |
一、教师检定制度 |
二、教师培训制度 |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师范教育实践 |
一、根据地师范教育的创建与发展 |
二、解放区师范教育的发展 |
第六节 师范教育逐步走向专业化 |
一、启蒙到专业 |
二、探索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师范教育重建 |
第一节 新中国师范教育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
一、建国初期师范教育制度的建立(1949-1966年) |
二、文革期间师范教育制度的衰落(1966-1978年) |
三、改革开放时期师范教育制度的重建(1978-1999年) |
第二节 新中国师范教育机构的发展 |
一、独立封闭师范教育机构的重建与发展(1949-1966年) |
二、文革期间师范教育机构严重削弱(1966-1976年) |
三、改革开放时期多元师范教育机构的发展(1976-1999年) |
第三节 新中国师范教育专业设置演变 |
一、建国初期师范专业设置 |
二、改革开放期间师范教育专业设置 |
第四节 新中国师范教育课程的变迁 |
一、建国初期师范教育课程设置(1949-1966年) |
二、文革期间师范教育课程设置(1966-1976年) |
三、改革开放时期师范教育课程设置(1976-1999年) |
四、师范教育课程设置特点 |
第五节 教师资格制度与职后教师培训制度 |
一、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
二、教师培训制度 |
第六节 师范教育在繁荣中式微 |
一、师范教育的发展特色 |
二、师范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教师教育转型 |
第一节 教师教育转型政策演进 |
一、综合化 |
二、开放化 |
三、高端化 |
四、一体化 |
第二节 教师教育转型实践 |
一、综合化:师范院校向综合化发展 |
二、开放化:综合性院校参与教师教育 |
三、高端化:教师教育院校和培养层次升级 |
四、一体化: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逐渐融合 |
第三节 师范专业设置与认证 |
一、师范专业设置 |
二、师范专业认证 |
第四节 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建立 |
一、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
二、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特点 |
第五节 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职后培训制度 |
一、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
二、教师职后培训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的逻辑 |
第一节 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历史逻辑 |
一、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制度变迁分析 |
二、教师教育专业化的路径演化 |
第二节 教师教育专业化的理论逻辑 |
一、教师教育基本规律 |
二、教师专业发展规律 |
三、教师教育的二重性 |
第三节 教师教育专业化的实践逻辑 |
一、国家宏观层面:建立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制度体系 |
二、地方中观层面:推进教师教育专业化 |
三、学校微观层面:践行教师教育专业化制度 |
四、完善教师教育治理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旨趣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 |
一、制度来源 |
(一)国外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检察制度的引进及初步发展 |
二、理论来源 |
(一)西方分权学说 |
(二)社会本位思想 |
三、制度设计 |
(一)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 |
(二)法界人士与制度设计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设置与管理 |
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设置 |
(一)最高法院检察署 |
(二)高等法院检察处 |
(三)地方法院检察处 |
二、各级检察机关的处务管理 |
(一)检察机关的考勤制度 |
(二)检察官的工作分配 |
(三)检察机关的行文制度 |
(四)检察职员的职责分工 |
(五)检察机关的簿记制度 |
三、检察一体原则 |
(一)检察机构的层级设置 |
(二)检察人员组成上的层级关系 |
(三)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及管理 |
一、检察人员的构成 |
(一)检察人员类别构成及分布 |
(二)检察人员的教育程度 |
(三)检察人员的年龄构成 |
(四)检察人员的在职年限 |
(五)检察人员的籍贯分布 |
二、检察官的考试与培训 |
(一)检察官的考试 |
(二)检察官的培训 |
三、检察官的任用与待遇 |
(一)检察官的任用 |
(二)检察官的待遇 |
四、检察官的考核与奖惩 |
(一)检察官的考核办法 |
(二)检察官的奖惩办法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运作 |
一、刑事案件中的检察职权 |
(一)实行侦查 |
(二)提起公诉 |
(三)实行公诉 |
(四)担当自诉和协助自诉 |
(五)监督判决执行 |
二、特别程序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一)特别程序中的检察职权 |
(二)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司法关联 |
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
(一)检审关系的确立 |
(二)检审机构的设置模式 |
(三)检审制约关系 |
(四)检审关系的检讨 |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关系 |
(一)检律关系的确立 |
(二)检察机关对律师公会的监督 |
(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监管 |
三、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 |
(一)近代中国检警侦查体制的确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警关系考察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评析 |
一、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 |
(一)司法党化及其影响 |
(二)司法本土化及其表现 |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进步意义 |
(一)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二)检察制度增强了社会法律维权观念 |
(三)检察制度维护了社会公益、提高了办案效率 |
三、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一)检察制度历史局限性的表现 |
(二)检察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结语 |
附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颁行的有关检察制度的主要法规、法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权力、话语与社会控制 ——以江西万载为个案(1934-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关注重点 |
四、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 |
五、论文架构 |
六、所用资料及其相关概念 |
第一章 县政改革与行政控制的强化 |
第一节 县政改革 |
一、变革前的万载县政与政治生态 |
二、战前的新县政 |
三、战时的新县制 |
第二节 县长一职 |
一、县长之资格与出身 |
二、县长之任期 |
三、县长之考成 |
第三节 县公务员的资格审查与考核 |
一、县公务员的资格审查 |
二、县公务员的考核 |
第四节 县政考核 |
一、专署考核 |
二、司令部考核 |
三、县府自身考核 |
四、民政厅考核 |
第二章 官僚化基层行政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区署:基层政权体系的承接点 |
一、区制的沿革与发展 |
二、区署的职掌及辅政效用 |
三、区行政人员的群体结构 |
第二节 乡镇:基层政权体系的重心 |
一、乡镇组织机构的沿革与发展 |
二、官方主导下的乡镇民代表会 |
三、乡镇长的群体结构 |
四、乡镇行政人员的劣化 |
第三节 保:国家政策的着力点 |
一、保长的职责 |
二、保长的群体结构 |
三、保甲长的劣化 |
第三章 保甲制度在基层的具体运作 |
第一节 保甲与共产党:防范制约 |
一、保甲的重建或恢复 |
二、战前的"围剿" |
三、战时的防范 |
第二节 保甲与农民:资源汲取 |
一、派款 |
二、派粮 |
三、派工 |
第四章 权力扩张:社会生活领域的渗透 |
第一节 农村合作制度的推广 |
一、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的发端 |
二、自上而下的合作指导机构 |
三、合作法规的制度供给 |
四、官方掌控下的农村合作人事 |
五、农村合作与地方社会经济统制 |
第二节 族董会制度的实施 |
一、嬗变中的万载宗族文化 |
二、族董会简章的出台与实践 |
三、族董会月报表与国家控制 |
第三节 公款公产的清查 |
一、公款公产的制度设计 |
二、实践与运作:县立中学学案 |
三、地方社会的评价 |
第五章 话语霸权:教育的整改与乡村的思想控制 |
第一节 保学的兴办 |
一、保学的制度设计 |
二、保学的管理 |
三、保学的政治教化 |
四、保学的绩效 |
第二节 私塾的改良或取缔 |
一、嬗变中的万载私塾教育 |
二、私塾改良或取缔的运作 |
第三节 私立学校的规范化 |
一、从制度到实践 |
二、个案研究:私立俊逸小学校 |
三、国进民退 |
结语:强政府与弱社会——国家视野下的一体两面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近代中医体制化历程(1919-1937) ——以中医改进研究会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思路 |
0.4 方法与创新 |
0.5 概念释名 |
第一章 近代中医体制化的背景 |
1.1 近代化思潮对中医的影响 |
1.1.1 海防思潮下的中西医参合 |
1.1.2“中体西用”思潮下的中西医汇通 |
1.1.3 维新变法后的中医改良 |
1.1.4 新文化运动后的中医科学化 |
1.2 近代中医体制化的发轫 |
1.2.1 社会制度与中医的关系 |
1.2.2 近代中医社团的建立 |
1.2.3 近代中医教育的开展 |
1.2.4 近代中医医疗机构的创设 |
1.2.5 近代中医期刊的发行 |
1.3 近代山西的医疗卫生状况 |
1.3.1 山西悠久的中医药历史 |
1.3.2 近代山西的医疗体系 |
1.3.3 近代山西的卫生防疫 |
1.4 近代山西中医改进的背景 |
1.4.1 独特的地方历史文化传统 |
1.4.2 阎锡山对中医的思想认同 |
1.4.3 重要幕僚和在晋中医的影响 |
1.4.4 卫生经济的现实需要 |
1.5 近代山西中医改进的特点 |
1.5.1 远大的目标 |
1.5.2 合理的原则 |
1.5.3 体制化的方向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研究团体:从创建到改组 |
2.1 兼容并蓄中逆袭创设(1919-1929) |
2.1.1 官办社团的特征 |
2.1.2 中医改进研究会的创设经过 |
2.1.3 理事为中心的中医学共同体 |
2.2 历经坎坷后改弦更张(1930-1937) |
2.2.1 改组原因及过程 |
2.2.2 会员和分会制度的完善 |
2.2.3 中医师职业团体的雏形 |
2.3 宗旨:从“改进”到“科学化”的嬗变 |
2.3.1 成立初期:弘扬与改进 |
2.3.2“中西医论战”中:衷中参西 |
2.3.3“废止中医案”后:科学化的提出 |
2.4 系统全面的研究规范 |
2.4.1 不断完善的制度规程 |
2.4.2 持之以恒的研究例会 |
2.4.3 行之有效的学术奖励 |
2.5 源于西学的研究思路 |
2.5.1 引进还原论思维:分级与分科 |
2.5.2 实证主义方法 |
2.5.3 开放包容的研究态度:中西医兼容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医学教育:实践与机制 |
3.1 中西医兼业:山西医学专门学堂和晋城医学馆 |
3.1.1 山西医学专门学堂 |
3.1.2 晋城医学馆 |
3.2 分层培养:山西医学传习所与山西医学专门学校 |
3.2.1 山西医学传习所 |
3.2.2 山西医学专门学校 |
3.3 改弦易辙:山西医学专科学校到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 |
3.3.1 山西医学专科学校 |
3.3.2 私立山西川至医学专科学校 |
3.4 建立中医学制的探索 |
3.4.1 编订课程和教材 |
3.4.2 加入近代学制 |
3.5 借鉴西医的中医教育模式 |
3.5.1 中西医并行教授 |
3.5.2 初试中医护理教育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与卫生:从医院到社会 |
4.1 引进西医理念的中医院 |
4.2 养病室在中医医院的设立 |
4.3 院感管理制度的雏形 |
4.4 中医防疫的体制化实践 |
4.4.1 中医参与防疫的背景 |
4.4.2 疫情报告制度的建立 |
4.5 中医退出传染病防控的原因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体制化的社会行动:联合与抗争 |
5.1 面对“管理医士规则”秉持 |
5.2 在加入教育体系中凸显 |
5.3 在“存废之争”中联合 |
5.4 为设立中央国医馆呼号 |
5.5 中医体制化构想的提出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传播交流:期刊与书籍 |
6.1 编辑出版期刊 |
6.1.1 《医学杂志》的出版 |
6.1.2 《医学杂志》的发行 |
6.1.3 《医学杂志》的编者 |
6.1.4 《医学杂志》的作者 |
6.2 从“改进”向“科学化”的调适 |
6.2.1 办刊宗旨 |
6.2.2 栏目设置 |
6.2.3 文章主题 |
6.2.4 作者倾向 |
6.3 征集审查民间验方 |
6.3.1 民间验方的征集活动 |
6.3.2 严谨合理的审查程序 |
6.3.3“贱便验”为纲的收录标准 |
6.3.4 《审查征集验方》的社会影响 |
6.4 出版发行名家论著 |
6.4.1 彭承祖的《圆运动的古中医学》 |
6.4.2 赵缉庵与《针灸传真》 |
6.4.3 杨百城及《灵素生理新论》 |
6.4.4 时逸人和《中国时令病学》 |
6.5 革新中医学术交流 |
6.5.1 转变交流思想 |
6.5.2 初建引文规范 |
6.5.3 丰富交流途径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近代中医体制化的启示 |
7.1 官办背景成就了中医体制化的独特样本 |
7.2 整体论和还原论的融贯助力中医体制化发展 |
7.3 中医体制化的思想在抗争过程中凸显 |
7.4 制度变迁导致产生近代中西医二元格局 |
7.5 中医体制化建设要规避中医科学化的悖论 |
7.6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医改进研究会重要管理制度规章 |
附录2 中医改进研究会教育活动相关资料 |
附录3 中医改进研究会医疗卫生相关资料 |
附录4 中医改进研究会社会行动相关资料 |
附录5 中医改进研究会学术传播相关资料 |
附录6 《医学杂志》全期目录 |
附录7 近代山西医学人物小传及名录 |
附录8 近代山西医学发展沿革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研究的突破与创新 |
第一章 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 |
一、清末官制改革与学堂选官的推行 |
二、废除领事裁判权与收回司法主权 |
三、法学教育的兴起与快速发展 |
四、司法独立的内在需要 |
五、成立各级审判机构急需选任审判人员 |
小结 |
第二章 司法官考试的开启:清末法官考试 |
一、法官考试的制度构成 |
(一) 应试资格 |
(二) 考试任用程序 |
(三) 考试组织机构 |
(四) 考试纪律(关防) |
(五) 考试时间安排 |
(六) 考试分数的核定 |
(七) 考试科目与内容 |
(八) 考试合格人员的授职与分发 |
(九) 考试的经费开支 |
(十) 法律学堂毕业学员改用法官办法 |
(十一) 考试合格人员任职后的相关制度 |
二、第一次法官考试的举行 |
(一) 考前组织与考试的开展 |
(二) 考试内容与试题 |
(三) 考试录取结果 |
三、法官考试之评析 |
(一) 法官考试的制度特征 |
(二) 法官考试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差异 |
(三) 第一次法官考试及其录取结果的评价 |
小结 |
第三章 司法官考试的承继与改造: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 |
一、司法官考试的制度构成 |
(一) 关于甄拔司法人员的规定 |
(二) 考试资格 |
(三) 考试程序(次第) |
(四) 考试典试机构 |
(五)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 |
(六) 考试成绩核定 |
(七) 广州国民政府的法官考试制度 |
二、司法官考试制度的评价 |
三、对清末法官考试制度的沿袭与改造 |
四、司法官考试的举行 |
(一) 司法官考试的甄录试与初试 |
(二) 司法官考试的再试 |
(三) 司法官考试的评价 |
五、司法官考试的配套措施:司法官培训 |
(一) 司法讲习所 |
(二) 司法储才馆 |
(三) 司法官培训的意义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官考试的创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 |
一、司法官考试的制度构成 |
(一) 考试资格 |
(二) 考试组织机构 |
(三) 考试程序 |
(四) 考试科目与内容 |
(五) 初试及格人员学习规则 |
(六) 考试成绩的核算 |
(七) 司法官考试制度的施行规则 |
二、司法官考试制度设计上的创新 |
三、司法官考试的全面铺开 |
(一) 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与录取概况 |
(二) 司法官考试的初试 |
(三) 国民政府第三届法官考试 |
(四) 1935 年司法官考试再试 |
(五) 《司法官考试条例》施行后的司法官考试 |
(六) 司法官临时考试的举行——以1935 年临时司法官考试为例 |
四、司法官考试的评价 |
(一) 司法官考试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与社会价值 |
(二) 司法官考试在实践中凸显的不足 |
五、司法官考试的配套措施:法官训练所的司法培训 |
(一) 法官训练所章程 |
(二) 法官训练所的办班情况 |
(三) 法官训练活动之利与弊 |
小结 |
第五章 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 |
一、司法官考试的得与失 |
二、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素质 |
(一) 近代国人关于司法官素质的认识 |
(二) 近代司法官考试对司法官素质的要求 |
三、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党化问题 |
四、司法官考试对当前司法考试改革的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与文献资料 |
四、研究的突破与创新 |
第一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变迁 |
一、审检所 |
二、司法公署 |
三、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立与流变 |
一、县司法处的设立 |
二、县司法处之流变 |
第二章 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 |
第一节 编制与职责 |
一、编制 |
二、职责 |
第二节 待遇 |
一、县司法处职员薪酬 |
二、薪酬与物价之比对 |
第三节 监督与考绩 |
一、监督 |
二、考绩 |
第三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 |
第一节 学历与资历: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 |
一、学历 |
二、资历 |
第二节 任期与程期:审判官任期较短与程期之拖沓 |
一、任期 |
二、程期 |
第三节 籍贯与党籍:审判官来源圈子化与司法党化 |
一、籍贯 |
二、党籍 |
第四节 审判官被控案 |
第四章 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 |
第一节 县司法处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一、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二、民刑诉讼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诉讼案件的量化分析 |
一、讼案规模与民刑构成 |
二、结案率与上诉率 |
第三节 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 |
一、民事审判:以土地纠纷为中心 |
二、刑事审判:以伤害案件为中心 |
第五章 县司法处评析 |
第一节 成效 |
一、司法机关独立的环节 |
二、司法人才成长的摇篮 |
三、民刑初审的重要机关 |
第二节 缺陷 |
一、县长兼理检察之积弊 |
二、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 |
三、制度理想与实践失范 |
结语 |
一、民国司法革新的重要成果 |
二、民国县司法处的传承价值 |
附录 |
一、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任期一览表 |
二、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名录 |
三、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处务规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末实业教育的制度化过程 |
第一节 前制度化的职业技术教育 |
一、古代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成分 |
二、学徒制中的职业技术教育 |
三、前制度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环境 |
第二节 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的孕育、形成和调整 |
一、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
二、实业教育制度的实践基础 |
三、实业教育制度文本的出台 |
四、实业教育制度的补充与调整 |
第三节 清末实业教育制度文本分析 |
一、概念体系与目标体系 |
二、结构体系与组织体系 |
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
第二章 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的执行主体 |
第一节 权重一方、节制学务的总督巡抚 |
一、督抚兴办实业教育的概况 |
二、督抚参与的动因分析 |
三、督抚兴学的特点 |
四、督抚在实业教育中的作用 |
五、周馥、端方个例分析 |
第二节 劝学助学、造福桑梓的地方士绅 |
一、士绅参与的活动概述 |
二、士绅参与的动机分析 |
三、士绅参与的历史作用 |
四、孙诒让、熊希龄个例分析 |
第三节 父实业、母教育的实业巨子 |
一、周学熙的实业教育实践 |
二、盛宣怀的实业教育实践 |
第四节 亦商亦儒、热心向学的商人和商人组织 |
一、商人和商人组织的兴学活动 |
二、商人和商人组织的办学特色 |
三、商人和商人组织兴学的动力来源 |
第五节 实业教育的其他兴办主体 |
一、中央机关之商部(农工商部) |
二、中央机关之邮传部 |
三、地方局、所、会社及公司 |
四、各地教育会 |
第三章 实业教育制度的施教机构 |
第一节 农业教育: 教喻服田力穑、冀图地无弃才 |
一、清末农业教育兴起的背景 |
二、农业学堂兴办述略 |
三、农业教育的总体规模与结构布局 |
四、农业教育的成效与局限 |
第二节 工业教育: 精研器物制造、造就局厂工师 |
一、工业教育的兴起 |
二、洋务时期的工业技术学堂 |
三、癸卯学制前的工业教育 |
四、实业学堂的工业教育 |
五、工业学堂办学实例 |
第三节 商业教育: 通晓商事商情、促进贸易繁盛 |
一、新式商业教育兴起的背景 |
二、商业教育体系的初创 |
三、清末商业教育的特点和成效 |
第四节 铁路学堂: 发达交通枢纽、蓄养铁路工师 |
一、负笈游学,取石他山——清末铁路教育的开端 |
二、诸校迭兴、体系初创——清末铁路教育的兴办梗概 |
三、弃旧图新、求实通达——清末铁路教育的管理和教学 |
四、微效初著、罅隙待补——清末铁路教育的成效及局限 |
第五节 矿业学堂、商船学堂和艺徒学堂概述 |
一、研求矿脉矿质、培养矿工矿师的矿业学堂 |
二、授以航海技艺、造就管带驾驶的商船学堂 |
三、教授粗工浅技、裨益贫家子弟的艺徒学堂 |
第六节 女子实业教育:传授劳动技术、养成自立资格 |
一、女子实业教育的门类 |
二、女子实业教育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
第四章 清末实业教育的教学和管理 |
第一节 实业教育行政管理 |
一、实业教育中央行政管理 |
二、实业教育地方行政管理 |
第二节 实业教育学堂行政管理 |
一、实业学堂行政组织机构 |
二、总办和监督的人选及作用 |
第三节 实业教育财政和财务 |
一、实业教育财政 |
二、实业学堂财务管理 |
第四节 实业教育师资 |
一、实业教育师资的来源 |
二、实业教育师资管理 |
三、实业教育师资的总体状况 |
第五节 实业学堂学生 |
一、学生数量 |
二、入学资序 |
三、学生管理 |
四、学生出路 |
五、学生“滋事” |
第六节 课程、教学和考试 |
一、实业教育的课程 |
二、实业教育的教学 |
三、实业教育的考试 |
第五章 比较与鉴别 |
第一节 清末实业教育的比较分析 |
一、实业教育的内部比较 |
二、实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师范教育的比较 |
三、清末实业教育与同期国外同类教育的比较 |
第二节 清末实业教育的历史定位 |
一、实业教育的历史成就 |
二、是“实业教育”还是“失业教育” |
第三节 从实业教育到职业教育 |
一、民初实业教育的发展 |
二、实用主义教育的一度流行 |
三、职业教育的发展 |
四、实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系与分野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教育法令——教员积资法令(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D]. 上官小红. 厦门大学, 2018(12)
- [2]民国时期大学教员升等研究 ——以金陵大学为中心的考察(1941-1949)[D]. 李齐. 南京大学, 2017(08)
- [3]清代文官升转制度研究[D]. 杨立.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2)
- [4]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演进及其逻辑研究[D]. 李铁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5]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D]. 黄俊华. 河南大学, 2016(02)
- [6]权力、话语与社会控制 ——以江西万载为个案(1934-1945)[D]. 杨吉安. 南京大学, 2011(12)
- [7]近代中医体制化历程(1919-1937) ——以中医改进研究会为中心[D]. 刘洋. 山西大学, 2017(02)
- [8]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D]. 胡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9]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D]. 谢志民.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清末实业教育制度研究[D]. 吴玉伦. 华中师范大学,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