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完善

关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完善

一、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彦明,贾翱[1](2010)在《论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兼论中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各国均规定少数股东享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将之作为对召集权的一种制衡,以平衡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中国现行公司立法赋予了少数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文章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认为应调整股东享有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规定召集请求书的提交和记载事项,确立召集请求权行使中的目的正当要求,进一步完善召集请求权的转化实施制度。

丁荣耀[2](1999)在《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

王心怡[3](2017)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上市公司因治理变迁造成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以及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综合地分析与评价,并反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行使规范的漏洞,以及义务规范体系的缺失,提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制度规范的引导下,积极倡导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优化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并确立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体系,从而突破“搭便车”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的桎梏,使其真正完成“用脚投票”到“用手投票”的转变。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充分揭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机构股东迅猛发展的态势,及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借鉴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为我国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参照。本文的写作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文章开宗明义地对核心概念“机构股东”进行了法律文本与学理定义的剖析,认为机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型中介机构在股票市场进行投资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股东主体身份的转变时,虽然其作为中介机构的本质未发生变化,但是却会因双重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承担双重义务体系。同时,该部分也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基于我国公司特殊的治理变迁历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决策与控制层面的股东(大)会优位主义,以及监督体制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产生了极为强烈的客观需求。第二部分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进行了探讨。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效用,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在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产生失灵的问题。例如,当高管薪酬制度无法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成为高管谋利的工具时,机构股东可以采用特殊的表决权机制,纠正制度偏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第二方面,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补位”与“制衡”功能,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产生的两大代理问题起到明显地改善作用。第三部分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描述。目前,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表现为“用脚投票”居多、参与公司治理所使用的手段较为单一等三个特点。而正是因为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很难发生改变,为了摆脱“搭便车”行为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桎梏,在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很难在短时间发生“质”变的状况下,对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就显得极为重要。第三部分在全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构建了“纽带”。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分析了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如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进行优化的问题。促进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需要优化法律制度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为机构股东的行为模式提供明确的指引。在该部分的分析中,以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为基础,以域外法的立法经验为借镜,针对股东权利行使主体由个人股东向机构股东的转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第五部分对确立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说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完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表现尤为重要。通过义务的完善,不仅可以促使机构股东行为模式的转变,也能够保证其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会因与目标公司的“合谋”产生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中,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规范张力不足,在调整其作为机构股东的义务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疏漏。因此,应当借鉴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相关立法规定,对现有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反思并予以重构。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表现为,笔者搜集整理了wind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采用了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详实地展示了我国目前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状态,以及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因实然法中的制度疏漏所造成的阻碍,使读者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予以清楚地了解。第二个方面,确立了完整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内容,与之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会更多地关心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权利的行使,而对义务内容缺乏关心,导致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产生失衡相较,本文的分析与论述一直着力于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确立予以关怀,在本文的论述中引入了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建议对机构股东的尽责管理义务进行本土化的移植。

夏瑜[4](2006)在《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提案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处理的建议。股东大会提案是指提案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或处理的建议。股东大会提案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主体为参与公司经营事务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一系列规则。股东大会提案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国内外对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有关方面都有相关规定。构建股东大会提案制度需要以法的一般理论、民商法方面的理论以及法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为依据。 提案权是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核心。提案权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提案主体享有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符合条件的建议,要求记载于股东大会通知上,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权利。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职工等应当都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要求将符合规定标准的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权利是提案权的核心内容。提案权也需要受到限制。 提案制度实施中,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应当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以规定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提案提交给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相关机构应当为提案主体行使提案权提供方便,切实保障提案权的正当行使。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或章程要求审查各主体提交的提案。发生提案争议,提案主体可以通过召集股东大会或诉之法院等途径来解决争议,维护各主体的提案权。我国目前对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许多缺陷,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予以完善。 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股东大会提案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概述,对股东大会提案和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述;第二部分将论述构建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法理基础,以法的一般理论、民商法方面的理论以及法经济学方面的理论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核心——提案权及其构造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实施——提案权的实现机制问题;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建议。

张绿茵[5](2011)在《论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股东通过参加临时会议及时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借此实现对董事会的有效牵制,形成股权对经营管理权的制衡。我国新《公司法》补充和完善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但仍有不足。文章通过相关法理分析以及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立法的研究,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以及权利行使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邹琦[6](2017)在《中韩监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披露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给证券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究其原因,监事会难逃其责。我国的监事制度呈现出一种近乎失效的态势,相关立法的不完善,选任、奖惩机制的欠缺,实践中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带来的冲突加剧,以及监事会成员自身素质低下等成为了导致监事会无法发挥其作用的核心因素。韩国监事制度在探索中形成了一元制与二元制并存的制度设计。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监事会和监察委员会这两种监督机构中自主选择适用,其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以解决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带来的问题。提高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充实监事会职权尤为重要。韩国赋予监事会对子公司的调查权,董事会召集请求权以及各种自主提起诉讼的诉权,这些做法对保障监事地位,并且充分全面发挥监督职能有积极作用。另外,在监事成员选任时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以及对监事成员责任和奖惩机制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监事制度中存在空白,都值得我国向韩国学习借鉴。立法中明确监事成员的专业背景要求,提高监事自身素质条件,在不改变我国监事会集体负责制的基础上,赋予监事会成员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决策权,利于我国监事制度的深化和灵活化。

董钰[7](2005)在《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我国市场上恶意违规案件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质是在控制股东支配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一方面,我国股权结构集中,便于控制股东掌握控制权,而且滥用控制权所需的成本也较少;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规制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因此当前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现实的必然。本文以控制股东为主线,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比较和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图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法制国家做出微薄贡献。本论文题目为“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研究”,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现分述如下: 第一章即对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概述。在辨析了控制股东及控制权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论证了股东拥有控制权合理性及行使要件,并对股东合法行使控制权与滥用控制权进行了比较。 第二章在理论上系统分析了控制股东滥权的根源是由于公司自治理论、制度设计、法律制约机制、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缺陷。将控制股东的诸多滥权行为进行归纳,并逐一作了具体分析。 第三章评介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措施。采取比较法学方法,分析了各国对规制和制约股东滥权行为的具体法律措施及制度。比较的重心在于各国和地区所采取的立法例和判例的异同,为完善我国立法作出铺垫。 第四章检讨了我国立法对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缺失与不足。体现在: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股东的检查人选任、派生诉讼等制度立法的缺失;一些制度如表决权回避制度和代理制度、少数股东的召集权与提案权、对控制股东的直接诉讼等制度立法上疏漏且层次较低。 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分析和研究基础上,参照各国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郭越[8](2006)在《股东大会召集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以及股份制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学界和实务界也越来越关注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然而,对作为股东权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学界至今仍没有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股东大会召集权问题在我国面临法律缺失的尴尬境地。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较好地平衡了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反映了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对法律调整的各种客观要求,进一步体现了保护投资者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思想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规定中,在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条款而在实践中引致争议。因此,如何平衡股东之间在股东大会召集上的权利和利益,顺利地召集股东大会,从而形成公司意思决定,则成为股东大会召集权研究的关键。基于此,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为研究对象,对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概念、性质﹑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构成﹑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以及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推动股东大会召集权理论的深化,并为股东大会召集权在我国所面临的理论匮乏、立法缺失、司法不力等问题的解决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分四章对股东大会召集权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的一般理论。首先,基于公司法理论和股东权的原理,明确了股东大会召集权这一概念是指符合条件的权利主体认为有召开股东大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对其权利性质(民事权利性和社员权性)进行了深入剖析,旨在从对基本理念的分析入手,构筑理论平台。其次,从法理学和民法学的视角分析了股东大会召集权,指出其作为一种私权利应以民法的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为理论基石,加强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第三,从公司组织制度的角度,简

李维安[9](2001)在《《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及其解说》文中认为

郭承恩[10](2011)在《论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是保证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的前提,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又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见召集制度对于公司运作的意义之重大。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作了很大的完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放宽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限制。其次,细化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最后,修改并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的通知期限等。可以说,新《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完善,为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我们必须正视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规定的不足,以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奠定基础。本文作者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为主题,探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本文除去绪论,共分为四章以及结论等五部分: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历史演进,为本文的探讨提供历史背景及立法背景。第一章,有关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基础理论知识,主要从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概念、意义等作了介绍,同时,对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概述,为以下分析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奠定基础。第二章,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立法的域外镜鉴,该部分中,作者对我国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与域外立法进行细致比较,以发掘可供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立法借鉴之处,使我国的公司制度更好地与国际立法接轨。第三章,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缺陷探究,作者在前文比较借鉴的基础上,从立法总体及具体细致表现两方而探讨了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讨论了存在缺陷的原因,为下文讨论完善措施提供现实基础。第四章,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完善,本章中,作者在前面三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整体及具体细节方面对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以真正实现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价值。结论,完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必须正视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我国立法及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寻求正确的完善道路,达到保护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规范公司制度,促进公司制度趋向成熟的目的。

二、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兼论中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召集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二、召集请求权人
三、召集请求权要件
    1. 形式要件
    2. 实质要件
四、召集请求权的转化与施行
五、中国召集请求权制度的完善———相关立法建议
    1. 召集请求权人
    2. 召集请求权要件
    3. 召集请求权转化施行制度

(3)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解读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法律文本解释剖析
        (二)机构股东概念的学理解释剖析
        (三)机构股东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机构股东的兴起与发展
        (一)我国机构股东发展总体状况
        (二)我国各类机构股东发展具体状况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
        (一)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差异化的影响因素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变迁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特色
第二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
    一、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
        (一)公司治理机制的内涵
        (二)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弥补作用
    二、改善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传统“委托——代理”问题的体现
        (二)控制股东“委托——代理”问题的凸显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补位与制衡功能
第三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
    一、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表现
        (一)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手段较为单一
        (三)机构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日渐成为主流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促进因素
        (一)“搭便车”理论对公司治理行为的影响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历程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影响因素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制约因素
        (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机构股东话语权减弱
        (二)法律规范漏洞导致机构股东行权路径不畅
第四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的优化
    一、机构股东提案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东提案权是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四)机构股东提案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二、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董事提名权的规定
        (三)我国董事提名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四)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四、机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东表决权存在的意义及法律规范
        (三)机构股东表决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第五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义务的确立
    一、机构股东双重地位及履行义务双重性
        (一)基于机构股东主体性质产生的信义义务
        (二)基于机构股东地位产生的股东受信义务
        (三)尽责管理义务是机构股东双重义务的统合
    二、域外尽责管理义务法律制度规范之借鉴
        (一)《尽责管理守则》的制定背景及适用主体
        (二)《尽责管理守则》的主要内容
        (三)《尽责管理守则》中遵守或解释的原则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移植及本土化
        (一)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法律规范缺失
        (二)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移植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本土化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4)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股东大会提案制度概述
    1.1 股东大会提案和提案制度的概念
        1.1.1 股东大会提案的定义
        1.1.2 股东大会提案的特征
        1.1.3 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含义
        1.1.4 股东大会提案的类型
    1.2 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法律意义
        1.2.1 它是民主制度在公司中落实的具体体现
        1.2.2 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纽带,是完善治理结构所必需的制度
        1.2.3 它是实现股东大会职能的基本途径
        1.2.4 它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保障手段
        1.2.5 它是解决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的有效方法
    1.3 国内外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立法概况
        1.3.1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概况
        1.3.2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概况
        1.3.3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2 构建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法理基础
    2.1 法的一般理论的适用
        2.1.1 自由与秩序
        2.1.2 效率与公平
        2.1.3 民主权利与限制
        2.1.4 程序价值
    2.2 民商法理论的适用
        2.2.1 商法特点与提案制度
        2.2.2 公司法特点与提案制度
        2.2.3 所有权、经营权理论与提案制度
        2.2.4 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
    2.3 法经济学理论的适用
        2.3.1 成本效益理论
        2.3.2 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3 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核心——提案权及其构造问题
    3.1 提案权的概念
        3.1.1 提案权的含义
        3.1.2 提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3.1.3 提案权的性质
    3.2 提案权的核心地位
        3.2.1 提案制度的目的决定了提案权的基础地位
        3.2.2 提案制度的各个环节围绕提案权进行
        3.2.3 提案权实现的程度决定着提案制度的实效
    3.3 提案权的主体
        3.3.1 提案权主体概述
        3.3.2 股东的提案权
        3.3.3 董事会的提案权
        3.3.4 监事会的提案权
        3.3.5 其他主体的提案权
    3.4 提案权的内容
        3.4.1 提案权的基本内容
        3.4.2 各主体提案权在内容上的差异
    3.5 提案权的限制
        3.5.1 限制提案权的依据
        3.5.2 限制提案权的方式
4 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的实施——提案权的实现机制问题
    4.1 提案制度实施的原则
        4.1.1 合目的性原则
        4.1.2 合规性原则
        4.1.3 诚实信用原则
        4.1.4 利益平衡原则
        4.1.5 方便权利行使原则
        4.1.6 保护正当权利原则
    4.2 提案的形式
        4.2.1 确定提案形式的依据
        4.2.2 国内外有关提案形式的立法规定
        4.2.3 书面提案
        4.2.4 委托提案问题
    4.3 提案的内容
        4.3.1 提案内容的范围
        4.3.2 提案内容的类型
        4.3.3 提案内容的限制
    4.4 提案的提交
        4.4.1 提交提案的时间
        4.4.2 提交提案的地点
    4.5 提案的审查与表决
        4.5.1 提案的审查权
        4.5.2 提案与股东大会的议程
        4.5.3 提案的表决
    4.6 提案争议的解决
        4.6.1 提案争议的类型
        4.6.2 提案争议的解决方式
5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5.1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
        5.1.1 总体缺陷
        5.1.2 具体的缺陷
    5.2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设想
        5.2.1 立法理念
        5.2.2 立法控制与公司自身控制的选择
        5.2.3 立法的形式
        5.2.4 具体的制度设计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5)论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的价值评析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的建构分析
    (一) 召集请求权人
        1. 持股比例要求
        2. 持股期限要求
    (二) 召集请求权行使的程序要求
        1. 提交书面请求
        2. 对召集请求权进行实质审查
    (三) 召集请求权向召集权的转化
三、我国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立法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6)中韩监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东方电子案”引发监事会问题分析
    (一)案情回顾
    (二)案件引发的问题思考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失效原因分析
    (一)体制及思想上的原因
    (二)监事会权限规定空泛且缺乏保障
    (三)监事会独立性不够
    (四)监事会成员自身素质问题
    (五)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重叠矛盾突出
    (六)监事的奖惩机制不明确
三、中韩监事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监事的选任和解任
        1.选任
        2.解任
    (二)监事任职资格及议事规则
        1.任职资格
        2.议事规则
    (三)监事的权利
        1.业务和会计监督权
        2.要求子公司报告权及调查权
        3.出席董事会并陈述意见权
        4.董事与公司间诉讼代表权
        5.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6.董事会召集请求权
        7.请求专家协助权
        8.各种诉权
    (四)监事的义务及责任
        1.监事的义务
        2.对公司的责任
        3.对第三人的责任
    (五)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治理规则
    (六)常勤机制
四、对中国监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强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能力
        1.完善监事任职资格认定
        2.建立合理的监事工作制度
    (二)提升监事会的权威性及独立性
        1.规范监事的选任程序
        2.调整监事会人员组成及任期
        3.调整监事会的决策制度
        4.保障监事会的独立经费
        5.完善监事会对经管层的评价及任免制度
    (三)充实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1.完善监事职权规定
        2.增加监事的权利
    (四)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1.构建明确的监事责任机制
        2.完善监事会成员的酬薪及激励机制
    (五)协调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概述
    第一节 控制股东的主要形态
        一、控制股东涵义
        二、与控制股东涵义相关的一些概念
        三、控制股东的主要存在形态
    第二节 股东控制权和股东控制权滥用
        一、控制股东的控制权
        二、股东控制权的滥用
        三、依法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及实证分析12
    第一节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分析
        一、“多数决定”理论固有的缺陷
        二、权利义务设计上的失衡
        三、法律制约机制的缺失
        四、股权结构的不合理
        五、利益冲突的驱使
    第二节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实证分析
        一、滥用股东表决权
        二、亲自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三、通过代理人对公司管理层施加不良影响
第三章 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立法比较研究
    第一节 各国规制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立法比较
        一、从法律上限制控制股东表决权
        二、从法律上设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三、从法律上规范表决权代理制度
        四、从法律上设计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节 各国制约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措施比较
        一、赋予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二、赋予少数股东的提案权
        三、设置少数股东查阅权
        四、设置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第三节 各国对控制股东侵权的救济措施比较
        一、赋予受害股东直接诉讼权
        二、赋予股东派生诉讼权
    第四节 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之比较
        一、规定滥用控制权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规定滥用控制权对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三、规定滥用控制权对债权人的责任
第四章 对我国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立法的检讨
    第一节 我国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严重现状
    第二节 规制滥用表决权的法律制度缺失
        一、对控制股东表决权行使缺少限制
        二、对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规定缺失
        三、对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括
        四、对股东累积投票权规定层级较低并存在疏漏
    第三节 制约滥用控制权的法律措施不力
        一、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有待健全
        二、对少数股东的提案权规定尚未完善
        三、对少数股东的查阅权规定过于局限
        四、对少数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未作规定
    第四节 对控制股东侵权的救济措施不足
        一、对股东侵权直接诉讼的规定过于简陋
        二、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
    第五节 对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规定欠缺
第五章 完善我国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完善规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立法建议
        一、授权公司章程对控制股东行使表决权进行限制
        二、设立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三、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四、健全累积投票权制度立法建议
    第二节 规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立法建议
        一、设立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并完善召集请求权
        二、健全少数股东的提案权
        三、强化少数股东的查阅权
        四、确立少数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第三节 完善对控制股东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完善对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直接诉讼
        二、确立对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派生诉讼
    第四节 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之立法建议
        一、确立股东对其滥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引入居次受偿原则,保护破产公司的债权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8)股东大会召集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一、问题提出
    二、基本逻辑思路
    三、研究目的、方法和意义
第一章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一般理论
    一、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内涵解构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理论基础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制度诱因
    四、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存在价值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构成
    一、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内容解析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适用范围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的持股要件构成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行使
    一、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的方式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的归属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的障碍及司法救济
第四章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追本溯源: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缺失
    二、治标顾本: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 谢

(10)论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绪论
    一、立法缺失阶段
    二、立法探索、完善阶段
第一章 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概述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一、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概念
        二、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概述
        一、股东大会召集事由
        二、股东大会召集权人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立法的域外镜鉴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的中外比较与借鉴
        一、我国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的立法现状
        二、域外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的立法情状及评价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内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的立法现状
        二、域外股东大会召集权人的立法情状及评价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比较与借鉴
        一、我国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立法现状
        二、域外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立法情状及评价
第三章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缺陷探究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一般缺陷
        一、立法内容欠明晰,法律适用困难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待提高
        三、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具体缺陷
        一、召集权人
        二、召集时间
        三、召集过程中的通知
        四、缺乏召集冲突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总体思路
        一、立法完善
        二、执法完善
    第二节 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核心
        一、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立法
        二、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立法
        三、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立法
        四、完善司法救济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四、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股东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兼论中国相关公司立法的完善[J]. 王彦明,贾翱. 社会科学战线, 2010(05)
  • [2]试论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及其完善[J]. 丁荣耀. 疏导, 1999(06)
  • [3]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D]. 王心怡. 吉林大学, 2017(03)
  • [4]股东大会提案制度研究[D]. 夏瑜. 南京理工大学, 2006(01)
  • [5]论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J]. 张绿茵. 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1(01)
  • [6]中韩监事制度比较研究[D]. 邹琦. 黑龙江大学, 2017(04)
  • [7]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立法研究[D]. 董钰. 华侨大学, 2005(05)
  • [8]股东大会召集权研究[D]. 郭越. 西南财经大学, 2006(11)
  • [9]《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及其解说[J]. 李维安. 南开管理评论, 2001(01)
  • [10]论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郭承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标签:;  ;  ;  ;  ;  

关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完善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