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终于有了自己的会徽(论文文献综述)
黄可然[1](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都能对最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从本质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是一种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诉讼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制度、诉前程序运行、制度设计等机制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而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构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本身的发展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一种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新兴法律机制,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而且具有良好的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时至今日,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但这个制度在建立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也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模式进行引导,值班律师制度所产生的实际问题也较为凸显。针对以上背景,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内容考查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现状。笔者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进行解释,进而分析了值班律师的内在与外在价值。其次,笔者简述了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在我国河南省修武县开始试点之后的三段发展过程,分别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截止到今年为止,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五个年头,这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来说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也将在此基础上对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一个浅显的总结。第二章中,笔者主要探索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问题,通过从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的对比入手,找出值班律师的独特之处,并从学界对值班律师的不同定位进行讨论。本文中讨论的主要观点有三种,分别为“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是司法活动的见证者”以及“值班律师可以是辩护律师”。笔者通过分析比较之后认为,值班律师不应该只是一个单纯的角色,而应该是在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给予其不同的角色定位,这样更能充分发挥出值班律师的优势。第三章中,笔者将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运行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是值班律师目前没有统一准入门槛的问题,其次是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存在被忽视的现象,再次是值班律师在开庭时的在场权尚不明确的问题,最后是值班律师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的问题。第四章中,笔者分别介绍了英国的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加拿大的三种值班律师制度、日本的“值班律师服务计划”以及德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并从这些域外经验中提炼出它们各自在发展和运行中所暴露的问题,总结并归纳出可推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有效经验。最后一章中,笔者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论述,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的发展以及在此之间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最终得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合理配置值班律师的诉讼职能;其次,要规范值班律师的责任内容,细化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方式;再次,要完善值班律师保障机制,制定严格、统一的值班律师准入规则;最后,要吸收域外值班律师制度中合理的发展经验,结合域外值班律师发展中的共同优点,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进行常态化、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师亚丽[2](2021)在《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标准之一,主要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职业的法律人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接受相同的法学教育和职业伦理,应用独特法律语言和解释体系的共同体,是事业共同体、技能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基本治国方略,提出要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受到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尤其目前我国提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为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发展空间。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比较剖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基础和特点,通过查阅文献获悉所需资料,立足司法实践,调查近年来我国法律职业的数据资料。中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范畴不同,全文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概述分析。法律职业在我国自古有之,不过古代的法律职业更加体现政治色彩,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范围更广。然后详细论述共同体核心——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他们的角色定位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不同于其他共同体,其天然包涵法律职业的特点,主要有自治性、专业性、流动性和制约性,自治性是最核心的特征,专业性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突飞猛进,本文对此进行了阐释。但还有许多不足,制约我国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因素有理念和现实两个层面,理念主要是历史原因,包括传统的差序格局、阶级观念和缺乏理性精神等,现实困境有角色冲突、缺乏身份认同感和非专业性等,这两个层面的困难都能通过努力得到妥善解决。域外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历史悠久,尽管其与我国的发展历程不同,但是我们可以探究英美法律和大陆法系两个不同法系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并对它们进行借鉴和改造,使之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目前我国具备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行性,有顶层设计的大力支持,还有形成的基础条件。在共同体的构建路径上,可以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创新、提高法律职业自治水平、完善法官和检察官选任制度、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法律职业体现差异化、重塑法律职业伦理六个个角度入手。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处于发展和过渡阶段,要想实现构建目标,需要创造一个适宜的法治环境,依赖于法律职业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假以时日,法律职业共同体定可以构建成功。
黄丽君[3](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韩晓真[4](2020)在《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是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创新性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等多项职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旨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产生于检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办案活动,后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山东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参与制度试运行、全面实行、改革试点、新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等全部发展阶段的省份之一,经过16年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逐步过渡,由自我监督发展为外部监督,为监督司法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新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本篇论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知识,围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改革实践探索为背景,首先介绍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文献梳理,并访谈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人民监督员,深入研究发掘、精准定位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在选任范围、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考核评价、法律及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通过借鉴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先进管理经验,和英国、美国、日本在相似制度构建完善,就如何发展和完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从鼓励群众参与、打造选任程序、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履责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直面新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为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下坚实的基础。
霍蓓[5](2020)在《刘煜生案再研究》文中提出发生在1932-1933年间的“刘煜生案”,以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等人诬陷镇江《江声日报》主办经理人刘煜生为共产党员,对社会有危害,将其逮捕关押六个月为开端,以刘煜生被枪杀,顾祝同被免职调任为终结。无论是长达六个月的拘押期,还是公然枪杀记者,都挑战了人们对法律审判、法治社会的信任,显出极具专权的色彩,吸引了大量的社会关注。它既暴露了国民党政治上的制度漏洞、形式主义的法治社会、假公济私的人际关系的等一系列问题,也体现了政府处理突发案件的危机公关能力,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内忧外患时遇到的一桩棘手案件。尽管不同时间段的研究者对于此案理解不同,但案件中新闻界出于对于新闻自由的追求和民国时期各种权力主体相互角逐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新闻团体和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开对抗的序曲和开端。因此本文依托对“刘煜生案”的考证,探究其中的争议内容和案件演变过程。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方式,以“史”为研究基础,通过举证和引用史料的方式,层层厘清“刘煜生案”中的主要争议点,发现对于“刘煜生案”而言,刘煜生的身份是很关键的内容,且新闻媒体的介入时间节点与此案发展的开端、高潮、终结息息相关,进而以此为基础展开关于刘煜生多重身份的探索和新闻媒体介入的梳理。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刘煜生案”的演变过程实际上有多方力量的参与,并非简单的枪杀案件。因而以“论”为研究过程和结果,通过分析史料和媒介报道的具体内容回顾案件的过程和细节,其次再结合“场域”、“议程设置”、“媒介身份”等理论知识的分析工具来剖析“刘煜生案”的演变逻辑,最终解决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什么导致“刘煜生案”演变成最后的结局。本论文的主体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交待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理论、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通过相关史料和证据考证“刘煜生案”尚存的几个争议问题,例如:刘煜生共产党员的身份?刘煜生被抓捕入狱的原因是什么?同时补充说明了“刘煜生案”中的空白点:刘煜生其他多重身份以及案件舆论介入时间点。第二章是对“刘煜生案”发生的深层背景进行解读。引入“场域”理论,探究30年代的南京国民政府政治背景,“差序格局”下的人际关系,新闻介入等,分析各场域的逻辑对于案件走向的影响。第三章针对事件产生的社会反响进行分析,此部分包括设立“记者节”的直接影响、对于政府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逐渐符号化的“刘煜生案”对于后世学者研究的影响等几部分。结语对于此论文的论述内容进行总结和升华,并针对“刘煜生案”的演变过程的细节进行反思。
刘永加[6](2016)在《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文中研究指明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着名爱国民主人士,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沈钧儒于1904年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批进士。次年东渡日本,求学于东京私立法政大学。1908年沈钧儒回国,历任浙江谘议局副议长、浙江省教育司司长、国会议员等职。1920年沈钧儒获得司法部长徐傅霖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1928年与其
陈雪[7](2015)在《律师伪证罪研究》文中提出1997年的刑法第306条增设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也就是现在常讲的律师伪证罪。通过刑法制止伪证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乃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查阅各国刑法,罕有国家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并针对律师单独规定此罪,而中国却是其中之一。刑法第306条的主体设置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此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并且入罪门槛很低。往往一个十分轻微的伪证行为便可入罪,对于一名律师而言,一旦受到刑事处分则很可能意味着其律师生涯即将彻底结束。通过中外现状的研究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单纯废除或修改刑法第306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虽然主体上的歧视性有诸多危害,国内一些学者也主张废除或修改刑法第306条,但是在目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乐观的情形下,司法人员认为律师更容易触犯伪证罪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短时期内无法靠删除或修改某条法律而改变。而且,即使废除或修改了刑法第306条,司法人员同样可以运用刑法第307条的普通伪证罪来对付律师,其效果是一样的。所以解决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就是解决防止滥用的问题,与刑法第306条如何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律师伪证罪不应是行为犯,而应当是结果犯。认定本罪既遂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着手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后果作为标准,对该罪进行较为严格的解释。如果律师只是指导当事人作伪证,而没有亲自动手制作伪证证据,与律师亲自作伪证的危害性相比,前者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适用律师业内处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辩护制度的成本。每个制度都是有成本的,每个制度都有副作用,不可能一个制度只有利没有弊。只要利大于弊,这个制度就是可行的,就是好的。如果要求一个制度只有利没有弊,那天下便不可能有制度。不追究律师刑事罪,并不等于不追究律师的纪律责任,可以用纪律来约束律师的注意义务。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出在证明律师有罪的程序中,出在控告人、证人的资格上,出在司法人员意图报复、陷害律师的心理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要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着手。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信任感是委托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律师应当遵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那么通过反向约束,委托人也应当遵守对律师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的遵守是相互的,不能仅仅是单方的。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律师保护,律师的利益同样需要当事人保护。因此应当维护和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免除当事人的作证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举报自己的律师,防止司法人员以报复、陷害律师为目的诱使当事人为了获得立功减刑的机会举报律师。同时可以限定罪名,应限定在掩饰犯罪的范畴之内,并且将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全人类安危的罪名应当排除在外,超过掩饰犯罪的范畴,可以作证。免除作证义务,只限于被控的罪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来自于传统的信任理论。信任的产生既依赖于空间、领地和边界,也依赖于时间和历史。用箭头表示发展和演进的过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概括起来是这样产生的:人的利己本性、基因、遗传→血亲、姻亲、亲族与其他人之间的利他交换、合作、互惠→共同的理性、习惯、习俗、利益让渡→社会秩序、市场经济、职业道德→神父与忏悔者,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等特殊职业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通过司考的和没通过司考的(法律服务人员)都能从事律师工作,至少这个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双轨制是有很大问题的。加之刑警可以不通过司考,而律师必须通过司考,不需通过司考的刑警可以逮捕、·预审通过司考的律师,研究律师伪证罪对于保护律师的初衷因此大打折扣。职业伦理是有别于广义职业道德的。律师职业伦理是关于律师执业总体性的社会伦理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对是与非,善与恶,丑与美,正义与非正义,应采取什么态度;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伦理秩序和行为准则。它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伦理秩序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评价律师职业好坏、是非,美丑、荣辱的重要标准。加强职业伦理培训,首先要推动职业伦理内容走进教材,走进课堂;其次要推动职业伦理内容走进规章,走进制度;最后要推动职业伦理内容走进思想,走进行动。在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时,既要看到内因,又要看到外因,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律师伪证罪问题,不仅要从外因着手,将律师伪证罪定性为结果犯,维护和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密义务,禁止当事人举报律师,更不允许以举报律师作为立功手段,改革中国司法考试双轨制,还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加强职业伦理培训,层层把关,增强行业自律,做到内外结合,标本兼治。
师鹏飞[8](2014)在《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研究 ——以“北海律师维权案”为例》文中提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准确适用法律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顺利实现,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虽然我国在1979年就已确定律师的法律地位,2007年和2013年更是对《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制度做出重大修改,以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但囿于我国传统思想、历史文化和群众法律意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其执业环境的发展趋势亦不容乐观。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律师谈“刑”色变,不愿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即使代理刑事诉讼,也不愿主动、积极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免除辩护律师的后顾之忧,从而使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实现辩护权利,进而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本文试图从北海律师维权案这一典型案例出发,对我国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做出初步的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案情回顾及所引发的问题。本章首先详细分析“北海律师维权案”;其次对案例中关于辩护律师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涉及公众对律师的误解、辩护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伪证罪对辩护律师的影响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分析。本章首先从中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的错误认识和律师的职业素养进行详细论述;其次从律师职业共同体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两方面详细论述制度层面的缺陷;再次分析律师伪证罪在立法层面对律师执业造成的困境;最后从公检法权力滥用上论述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第三章:国外刑事诉讼律师权利保障措施。本章分三节论述国外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措施,都是以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律师权利为目的。通过对其他国家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分析,试图探索适合我国的辩护律师制度。第四章:我国刑事诉讼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完善。本章针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从强化律师队伍、提高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力度、加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
唐燕静[9](2008)在《略论律师在30年代冤狱赔偿运动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30年代,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场旨在保障人权、改进司法制度的冤狱赔偿运动。作为这场运动的领导者——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其组成成员为了促使冤狱赔偿法的早日实现,可谓呕心沥血、殚精竭虑。律师协会不仅从总体上组织和领导了这次运动,而且还为司法当局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了理论指导,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的执业素质。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律师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龙云辉[10](2008)在《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从律师职业入手研究律师权利的。在写作过程中遵照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首先对律师及律师职业进行了重新认识,继而阐述了律师权利的定义、律师权利的正当性及律师权利的特征等基本问题,在建构起律师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对律师的具体权利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回到对我国律师权利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权利立法的设想,并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问题作了论述。写作的主要目有二:第一,从权利的角度审视律师和律师职业,意图修正人们习以为常的简单地以“好”与“坏”来评判律师的评价标准,使律师从承担得过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负担的重压下解脱出来,以真面目示人:律师既不是圣人,也不是妖魔;律师既是义务的承担者,又是享有权利的法律职业者;第二,廓清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构建完整的律师权利体系,为完善我国的律师权利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文章共分8章。第1章为绪论,第2-7章为正文。文末附有结束语。第1章绪论部分概括地描述了选题的依据,对收集和参考的中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对写作方法和论文创新之处作了简明扼要地介绍。第2章为“对律师及律师职业的再认识”。在吸收现存律师概念的的合理内容基础上,对律师概念注入了权利的因素,将律师界定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其参加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独立性、法律性、服务性、专业性和自律性。其中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要使律师要真正实现独立,除了具备制度性条件和必须的政治、业务素质外,还必须赋予律师以充分的权利。第3章是“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首先阐述了律师的权利的概念,在该概念统领下对律师权利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认识。在此基础上,对律师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律师权利的特征、律师权利的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由于律师权利是一个集合体,不能用某一法学领域现成的权利分类方法来进行分类,以构建律师权利体系,所以,在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类型”构建的方法构建了律师权利的体系,即“执业权利——非执业权利”体系。第2章和第3章论述的是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可称为论文的总论,以下各章即为分论。第4章论述的是律师在各种执行领域均享有的权利,包括业务发展权、拒绝代理(辩护权)、获取报酬权、保守职业秘密权、职业豁免权等。第5章论述的是律师在特定执业领域享有而在其它执业领域不享有的执业权利。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执业具有典型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所以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在世界范围内,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方兴未艾,对于律师在非诉讼领域的权利进行了特别论述。笔者认为不仅传统的律师一般职业权利应当延伸到律师的非诉讼领域,而且律师在非诉讼中还应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调查权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权。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合称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在论述时,特别注意了内容的详略问题。对于人们认识较为一致的具体权利,只为满足论文结构完整性的需要,仅作简单的介绍,而对于被人们忽视或者存在争论的具体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论述。第6章是“律师的非执业权利”。学者们在论述律师权利时往往认为律师权利就是指律师的执业权利,所以殊少涉及律师的非执业权利。本文所述律师的非执业权利特指律师在行业管理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业自治和行政管理“两结合”的律师管理模式,所以律师的律师的非执业权利包括行业自治和行政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律师在行业自治中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福利享受权和申诉权等权利,律师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享有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执业受保障权和行政救济权等权利。律师的非执业权利是律师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对于律师而言也至关重要。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和非执业权利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律师权利。第7章是“我国律师权利的立法完善、保障及救济”。重点阐述了我国律师的权利现状和权利完善。这是文章的起点和归宿。我国学者将我国的律师现状总结为“十难”,这既是对律师职业现状的真实写照,也是对律师权利状况的真实反映。尽管随时间的推移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这些状况有了改观,但我国律师权利仍然存在权利供给不足、权利实现缺乏保障和律师权利滥用并存的现象。所以,必须对律师权利进行扩充,将律师应当享有的执业权利赋予律师,同时取消对律师权利的不当限制,完善已有的律师权利。律师权利要得以实现,必须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保险、税收管理等体制,同时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提供保障。律师权利的实现必然意味着对受到侵犯的律师权利予以救济。对于律师的实体权利,律师可以通过与其它实体权利相同的救济方法寻求救济。对于受到侵犯的律师的程序权利,应以程序的非正当性为由,将程序“推倒重来”,同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律师程序权利的有效救济。文末附有结束语。对文章的论点进行了简单地总结,并指出了文章的不足之处。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终于有了自己的会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终于有了自己的会徽(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内在价值 |
二、外在价值 |
第三节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完善阶段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值班律师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对比 |
二、与辩护律师的对比 |
第二节 值班律师的理论定位之争 |
一、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 |
二、值班律师是司法活动见证者 |
三、值班律师是辩护律师 |
第三节 值班律师“多重身份”的可能性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运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值班律师无统一准入门槛 |
第二节 难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
一、获得法律帮助渠道少 |
二、值班律师难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
三、值班律师实质上沦为见证人 |
第三节 值班律师的开庭在场权不明确 |
第四节 值班律师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
第四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三、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四、德国值班律师制度 |
第二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异同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角色定位,重思诉讼职能 |
一、充分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 |
二、重新思考值班律师的诉讼职能 |
第二节 健全保障机制,严格制定准入门槛 |
一、健全值班律师的保障机制 |
二、严格制定值班律师准入门槛 |
第三节 规范现行机制,细化介入路径 |
一、规范值班律师的现行机制 |
二、细化值班律师的介入路径 |
三、吸收域外经验的合理之处,探索值班律师制度多元化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 |
(二) 中文论文 |
(2)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述 |
2.1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2.2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 |
2.2.1 法官 |
2.2.2 检察官 |
2.2.3 律师 |
2.2.4 法学学者 |
2.3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
2.3.1 自治性 |
2.3.2 专业性 |
2.3.3 流动性 |
2.3.4 制约性 |
3 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
3.1.1 法律职业形成规模化 |
3.1.2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逐步完善 |
3.1.3 法律职业实现双向流动 |
3.2 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缺失 |
3.2.1 传统亲缘地缘的差序格局 |
3.2.2 阶级观念造成地位不平等 |
3.2.3 缺乏共同体的理性精神 |
3.3 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实困境 |
3.3.1 职业角色存在冲突 |
3.3.2 成员缺乏身份认同感 |
3.3.3 法律职业的非专业性 |
4 域外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 |
4.1 两大法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 |
4.1.1 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
4.1.2 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
4.2 对域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借鉴 |
5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
5.1 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行性 |
5.2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
5.2.1 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创新 |
5.2.2 提高法律职业自治水平 |
5.2.3 完善法官和检察官选任制度 |
5.2.4 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 |
5.2.5 法律职业体现差异化 |
5.2.6 重塑法律职业伦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 |
1.4 研究框架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民监督员 |
2.1.2 人民监督员选任 |
2.1.3 人民监督员管理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管理监督理论 |
2.2.2 公共权力制约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
3.1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2003年9月-2010年9月) |
3.1.2 全面发展阶段(2010年10月-2016年12月) |
3.1.3 新监察体制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3.2 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到“外部监督”的实践探索 |
3.2.1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选任管理制度 |
3.2.2 “外部监督”的选任管理制度 |
3.3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
3.3.1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
3.3.2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化 |
3.3.3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持续发挥作用 |
第4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性”缺失 |
4.1.1 人民监督员的“人民”属性缺失 |
4.1.2 以群众为核心的选任工作执行不力 |
4.2 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效果性”缺失 |
4.2.1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缺陷 |
4.2.2 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缺陷 |
4.2.3 司法行政机关疏于管理 |
4.3 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缺失 |
4.3.1 人民监督员综合素质不足 |
4.3.2 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培训 |
4.4 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不足 |
4.4.1 没有独立的考核评价标准 |
4.4.2 “照搬式”的考核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 |
4.5 法律及制度的“支撑性”不足 |
4.5.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5.2 制度建设不到位 |
4.6 新监察体制改革下“应对性”不足 |
4.6.1 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不明确 |
4.6.2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应对不足 |
第5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选任范围模糊且易受主观影响 |
5.1.1 选任范围模糊 |
5.1.2 司法行政机关约束力不强 |
5.2 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1 选任程序顶层设计缺失 |
5.2.2 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3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性职能弱化 |
5.3 人民监督员培训体系不健全 |
5.3.1 责任意识不强 |
5.3.2 对法律知识缺乏专业系统培训 |
5.3.3 业务技能锻练不足 |
5.4 考核评价机制多为“走过场” |
5.4.1 考核评价缺乏刚性约束 |
5.4.2 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
5.5 法律制度不完善 |
5.5.1 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 |
5.5.2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
5.6 思想意识落后 |
5.6.1 对制度发展缺乏长远谋划 |
5.6.2 对制度建设缺乏调研分析 |
5.6.3 对制度变革缺乏积极应对 |
第6章 国内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
6.1 国外相近制度的经验借鉴 |
6.1.1 英国“集体负责制”的陪审团制度 |
6.1.2 美国“监督政治民主”的大陪审团制度 |
6.1.3 日本“外部监督民主化”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
6.2 国内各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经验借鉴 |
6.2.1 江苏省首创“一人一档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 |
6.2.2 内蒙古开拓人民监督员“法制直播间”选任方式 |
6.3 对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启示 |
6.3.1 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
6.3.2 设计科学的选任管理体系 |
6.3.3 加强人民监督员“案件纠错”能力提升 |
第7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
7.1 制定对策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
7.1.1 依法管理原则 |
7.1.2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7.1.3 专业化评价原则 |
7.2 实现科学选任管理的目标体系 |
7.2.1 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依法治理能力 |
7.2.2 构建更加严密的选任管理体系 |
7.2.3 提高选任管理政策性保障能力 |
7.2.4 提高选任管理评价效能 |
7.3 对策建议 |
7.3.1 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基础 |
7.3.2 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 |
7.3.3 夯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 |
7.3.4 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责评价反馈体系 |
7.3.5 完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及选任管理制度 |
7.3.6 积极应对新监察体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刘煜生案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刘煜生案”案情层面的研究 |
二、“刘煜生案”涉及的政治层面研究 |
三、“刘煜生案”涉及的法律层面研究 |
四、“刘煜生案”的社会影响层面 |
第三节 研究理论 |
一、议程设置 |
二、媒介身份 |
三、布迪厄“场域” |
第四节 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意义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刘煜生案”再考证 |
第一节 “刘煜生案”的争议点 |
一、“刘煜生案”的主要争议点之一——被捕原因 |
二、“刘煜生案”的主要争议点之二——共党身份 |
第二节 “刘煜生案”的一些补白 |
一、刘煜生的多重身份 |
二、新闻媒体介入刘案的时间节点考 |
第二章 “刘煜生案”演变的多重逻辑 |
第一节 “刘煜生案”演变的政治逻辑 |
一、政治大环境的“惯性” |
二、地方矛盾、重军轻党的制度漏洞 |
三、监察院职权沦为形式主义 |
第二节 “差序格局”下的“人治”逻辑 |
一、“差序格局”的理论渊源 |
二、案件中体现的人治 |
第三节 新闻舆论介入的逻辑 |
一、新闻舆论介入的形式 |
二、新闻舆论介入的被动逻辑 |
第三章 “刘煜生案”的多元影响 |
第一节 “刘煜生案”的直接影响 |
一、《切实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颁布 |
二、从自发到合法——记者节正式确立 |
三、国民党政府的政治声誉陷入“塔西佗陷阱” |
第二节 “刘煜生案”的“符号价值” |
一、“共同体”维权的先导 |
二、社会记忆的再现 |
结语:“刘煜生案”的历史反思 |
一、真实公开是媒介与政治平衡的砝码 |
二、补全制度漏洞才能使各方力量互相牵制 |
三、提高政府危机公关的能力 |
附录 A:晚清民国数据库资料 |
晚清民国数据库资料总图 |
晚清民国数据库资料分图 |
附录 B:瀚堂近代报刊数据库资料 |
瀚堂近代报刊数据库资料总图 |
瀚堂近代报刊数据库资料分图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论文提纲范文)
倡导冤狱赔偿制度的缘起 |
成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 |
沈钧儒本人亦遭冤狱 |
(7)律师伪证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进路和方法 |
(三)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律师伪证罪的国内外现状 |
(一) 国内现状研究 |
(二) 国外现状研究 |
(三) 国内外现状异同点分析 |
二、律师伪证罪的成因及分析 |
(一) 刑法第306条具有歧视性 |
(二) 信任关系缺乏保护 |
(三) 执业双轨制对律师业影响显着 |
(四) 职业伦理培训严重缺失 |
三、律师伪证罪的完善及治理对策 |
(一) 将律师伪证罪定性为结果犯 |
(二) 切实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 |
(三) 改革律师执业双轨制 |
(四) 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培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研究 ——以“北海律师维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回顾及所引发的问题 |
1.1 “北海律师维权案”案情概要 |
1.2 “北海律师维权案”所引发的问题 |
1.2.1 公众对律师的误解 |
1.2.2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 |
1.2.3 律师伪证罪对辩护律师的影响 |
第二章 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
2.1 公众对律师的误解 |
2.1.1 传统文化对律师职业的排斥 |
2.1.2 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的错误认识 |
2.1.3 律师职业素养的缺失 |
2.2 制度层面缺陷 |
2.2.1 律师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 |
2.2.2 豁免权的不足 |
2.3 律师伪证罪对辩护律师的制约 |
2.3.1 律师伪证罪对辩护律师执业的影响 |
2.3.2 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分析 |
2.4 公检法机关权力滥用 |
第三章 国外刑事诉讼律师权利保障措施 |
3.1 刑事辩护豁免权 |
3.2 律师会见权 |
3.3 律师调查取证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完善 |
4.1 树立律师形象,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了解 |
4.1.1 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 |
4.1.2 增强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识 |
4.2 完善律师刑事豁免制度 |
4.2.1 完善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4.2.2 建立全面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 |
4.3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加大惩处力度 |
4.4 完善《刑法》第306条,限制其适用范围 |
4.5 健全辩护律师保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理由及文献综述 |
1.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之处 |
2 对律师及律师职业的再认识 |
2.1 律师的定义 |
2.1.1 既有的律师定义 |
2.1.2 作为权利主体的律师 |
2.2 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 |
2.2.1 律师职业基本属性研究成果概述 |
2.2.2 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
2.2.3 律师职业的其它属性 |
3 律师权利的基本理论研究 |
3.1 律师权利概述 |
3.1.1 权利的应有之义 |
3.1.2 律师权利的界定 |
3.1.3 对律师权利范围的再认识 |
3.1.4 律师权利的特征探析 |
3.2 律师权利的正当性分析 |
3.2.1 律师权利需求的正当性 |
3.2.2 律师权利配置的正当性 |
3.2.3 律师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
3.3 律师权利的功能 |
3.3.1 保障功能 |
3.3.2 制衡功能 |
3.4 律师权利的体系构建 |
3.4.1 我国律师权利体系的现状 |
3.4.2 权利体系的构建方法 |
3.4.3 我国律师权利体系的构建 |
4 律师执业权利(一)——普遍执业权利 |
4.1 律师执业权利概述 |
4.2 律师的业务发展权 |
4.3 拒绝代理(辩护)权 |
4.4 获取报酬权 |
4.4.1 律师获取报酬权的基本内容 |
4.4.2 律师获取报酬权的法律规制 |
4.4.3 律师的成功报酬问题研究 |
4.5 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 |
4.6 执业豁免权 |
5 律师执业权利(二)——特殊执业权利 |
5.1 诉讼中的共同执业权利 |
5.1.1 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
5.1.2 阅卷权 |
5.1.3 辩论权 |
5.2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权利 |
5.2.1 会见权 |
5.2.2 通信权 |
5.2.3 关于律师在场权问题 |
5.2.4 关于律师独立的上诉权问题 |
5.2.5 律师作为刑事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 |
5.3 律师在非诉讼中的执业权利 |
5.3.1 律师权利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延伸 |
5.3.2 律师在非诉讼中的调查权 |
5.3.3 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 |
6 律师非执业权利 |
6.1 律师在律师自治组织中的权利 |
6.1.1 选举和被选举权 |
6.1.2 批评建议权 |
6.1.3 福利享有权 |
6.1.4 申辩、申诉权 |
6.2 律师在行业行政管理关系中的权利 |
6.2.1 批评建议权 |
6.2.2 检举控告权 |
6.2.3 执业受保障权 |
6.2.4 行政救济权利 |
7 我国律师权利的立法完善、保障及救济 |
7.1 中国律师权利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7.1.1 中国律师权利的现状 |
7.1.2 成因分析 |
7.2 律师权利的立法完善 |
7.2.1 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完善 |
7.2.2 建立和完善律师的非执业权利 |
7.2.3 对国外律师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借鉴 |
7.3 律师权利保障体制的完善 |
7.3.1 理顺律师的管理体制 |
7.3.2 完善律师的税收制度 |
7.3.3 健全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7.3.4 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提供保障 |
7.4 律师权利的救济 |
7.4.1 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 |
7.4.2 律师权利救济的特殊性问题研究 |
8 结 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终于有了自己的会徽(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 黄可然.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D]. 师亚丽.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D]. 韩晓真. 山东大学, 2020(10)
- [5]刘煜生案再研究[D]. 霍蓓.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6)
- [6]沈钧儒与冤狱赔偿运动[J]. 刘永加. 文史春秋, 2016(09)
- [7]律师伪证罪研究[D]. 陈雪.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1)
- [8]刑事诉讼律师执业困境研究 ——以“北海律师维权案”为例[D]. 师鹏飞. 兰州大学, 2014(10)
- [9]略论律师在30年代冤狱赔偿运动中的作用[J]. 唐燕静.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8(10)
- [10]律师权利研究[D]. 龙云辉. 重庆大学, 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