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客观性的理论发展与认识论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星译[1](2022)在《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表明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前提的推论,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是必要但危险的。我国现行印证证明模式中并没有包容情理推断的空间,但其却在实践中隐性运作,同时因缺少约束机制而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恣意裁判。为化解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有必要规范情理推断在司法证明中的运作。然而,传统印证证明理论的外部视角,无法描摹司法证明的全貌,可以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作为补充。司法证明在结构上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论证式经验推论,事实认定因而具有似真性。在似真性证明的制度语境中,情理推断作用于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之中,辅助裁判者认定并证成对事实的确信。在该事实证成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情理推断的规范运作需要以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为场域,以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为前提;为防止权力滥用,还应给裁判者施加事实证成义务。
龙宗智[2](2022)在《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论“印证”的机理》文中提出"最佳解释推理"和"可靠主义"系知识论中的重要学理,为证据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解释印证证明的特殊机制。融贯论以一致性为核心概念,有整体主义视野,确认证成的相互性,且具有彼此指向与共同指向待证事实的双重功能,是印证方法的直接学理根据。印证证明的融贯论系事实性融贯及有限融贯,具有外在主义特征。但融贯性不足以确证真实,而证据间融贯性的形成,是因源于事实、反映事实、符合事实,即"每一事实碎片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因此,真之符合论,才是印证发挥功效最深刻的原因。可谓"融贯性之符合论"。融贯论实现的主要逻辑管道是特殊的归纳逻辑,符合论则需借助溯因推理,即逆推法与归纳法相结合的推理。
顾佳浩[3](2021)在《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及其合理规制——以张玉环案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取证、取供的时间和逻辑顺序,供证关系可以分为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两种类型,两者都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事实认定具有重大价值。然而,内含于不同供证关系之下的发生机制会引发不同的法律风险,各有利弊,可以从心理学、认识论、规范论和程序论四个维度加以审视。对此,通过不同供证关系下对冤假错案成因的重新解读,可以从加强外部制度监督和内部逻辑思维转变、坚持真理符合论并配套相对似真推理方法、界分隐蔽性证据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规范取证行为并强化控辩对抗四条路径,从而达到趋利避害,充分发挥两类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积极作用。
赵永平[4](2022)在《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以“语言”为统领和切入点,以“事实建构”为主线,采用跨学科的“综观”视角,理论论述和实体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综合使用文献法、理论阐释、个案分析、话语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法学、语言学、叙事学、修辞学等跨学科视角系统研究案件事实的建构,分析案件事实建构的本质、过程、特点、影响因素、有效性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案件事实主要不是“证明”或“发现”的“客观真实”,而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特定语境下,根据既定规则,通过协商与沟通共同建构的结果。语言是建构案件事实的根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案件事实存在的基本方式。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有三个阶段:基于证据将客观事实陈述为证据事实,基于法律规范将证据事实重述为法律事实,基于规范事实和个案裁判需求将法律事实重构为裁判事实。每个阶段的案件事实都是各诉讼主体以语言为媒介对客观事件进行诠释与解读的产物,其本质都是主体间性的语言建构。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叙事或讲故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方式,故事模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图式。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各诉讼主体围绕事件展开的语言建构过程,是基于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叙事建构的结果,其间经历了从证据演化为事件、再由事件演变为事实。叙事者通过叙事策略和修辞技巧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整合成为完整而融贯的故事范型,挑选、解释、附加等叙事策略贯穿于这一语言建构活动之中。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各诉讼主体借助语言对客观事件进行修辞建构的过程,修辞在此过程中既在微观层面起到装饰与强化语言表达效果的工具性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在宏观层面起到了建构案件事实本身的本体性作用。宏观本体层面的建构主要包括故事情节建构、人物形象建构和情境建构,微观工具层面的建构包括策略性问话、重述、元话语评论、预设、诱导性问话等控制策略,以及反重述、反预设、反诱导等反控制策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案件事实的建构是不同诉讼主体借助语言手段进行理性沟通以达成共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形成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因素主要指事实建构者的诸多个体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指法律和社会因素。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借助语言手段建构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裁剪和过滤了的事实,是加工和处理后的事实,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与客观事实的出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可接受性)三个维度,其中真实性对应客观世界的真理性要求,合法性对应规范世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要求,合理性对应社会世界(逻辑经验)的可接受性要求。案件事实建构的有效性特征包括证据的覆盖性、情节的完整性、叙事的连贯性、叙事的逻辑性、故事版本的唯一性、故事的合法性。通过系统分析,本论文旨在论证和诠释案件事实并不主要是“证明”或“发现”的,而是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通过主体间性的协商与沟通逐渐建构的,语言是案件事实建构的基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其建构的基本方式。以这种方式建构的案件事实,其有效性除了“真实”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合法”“合理”“可接受”。
陈金钊[5](2022)在《法学之性化语用的意义探究》文中提出法学研究中的性化语用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法理学文章中性化修辞堪称特色。然而法学界对法律语用的专题研究很少,性化语用没有与定义思维融贯,含糊使用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性化语词的模糊性恰可作为意识形态话语工具。对法律的性化修饰及运用,既要看到其积极意义,也要注意其弊端。性化语用一方面会增大对法律本体认识的模糊,另一方面也会提升传播的效率。就提升思维和规范行为来看,对法律的性化语用需要强化定义思维,以便在定性的基础上恰当使用。法治话语体系的塑造,需要确定扞卫法治的性化语词,确定其基本含义和体系要素,探寻要素间的逻辑一致性,找到具体的实施方法。这对改造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弊端、塑造扞卫法治的法理思维有重要作用。
魏东[6](2021)在《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文中认为当代中国刑法解释学必须尽快实现由原初的功能主义转向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的功能主义的范式转型,以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有效性整体主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为重要创新维度,真正构建起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为切实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必须以"宏观同质、微观互补"的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关系论为基础维持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强化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特色,在刑法解释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教义学原理并促进刑法解释学教义化,从而更进一步充实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包容性和诠释有效性,同时在刑法教义学中要有意识地吸纳刑法解释学原理以进一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诠释学方法论内容和动态阐释力。
徐舒浩[7](2021)在《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文中认为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但绝对的、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质言之,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即案件待证事实,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
谢澍[8](2021)在《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反思“印证证明模式”的另一种理论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武西锋[9](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张龑[10](2021)在《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文中提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法治体系始终在调和认知、规范和实践的关系,实事求是就是一种处理三者关系的程序理论,它包含了"从实际出发—主张正确性—理论证立—实践检验—达成共识"等五个环节。由此出发,实事求是作为政治原则,在以党章为首的党规体系当中,体现为探索与纠偏机制、证立与实践检验机制以及深入群众的审慎理性机制。在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实事求是发挥着党规对国法的引领作用。在立法领域,它化解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紧张关系,有助于实现最大程度的立法共识;在司法领域,它体现为"事"上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是"上严格遵循疑罪从无,"求"上严格遵循依法纠错,破除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形式价值的教条化,实现客观公正、人民满意的司法裁判。
二、司法客观性的理论发展与认识论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司法客观性的理论发展与认识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情理推断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隐性适用 |
二、 司法证明的内在构造 |
(一)对外部观察视角的理论反思 |
1.印证证明规则体系遵从实体法路径 |
2.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关系淆乱 |
3.改良式印证证明依赖西方证据推理理论 |
(二)对司法证明构造的微观考察 |
1.司法证明是规范性的经验推论 |
2.司法证明具有论证属性 |
三、 情理推断的证明机理 |
(一)情理推断以经验知识为推论前提 |
(二)情理推断用推论建立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
四、 情理推断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
(一)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 |
(二)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 |
(三)事实认定的二阶证成 |
五、 结 论 |
(3)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及其合理规制——以张玉环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供证关系之辩 |
三、供证关系在事实认定中的发生机制和法律风险 |
(一)心理之维:证实性偏差和思维定势的影响 |
(二)认识之维:真理融贯论存患 |
(三)规范之维:隐蔽性证据补强存疑和印证规则僵化 |
(四)程序之维:虚假供述两难 |
四、供证关系在事实认定中的合理规制 |
(一)加强外部制度监督和内部逻辑思维转变 |
(二)坚持真理符合论并配套相对似真推理方法 |
(三)界分隐蔽性证据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 |
(四)规范取证行为并强化控辩对抗 |
五、结语 |
(4)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意义与创新 |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相关文献综述 |
六、重要术语界定 |
第一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 |
一、案件事实形成的“真实”进路 |
(一)客观真实说 |
(二)法律真实说 |
(三)“真实”进路的反思 |
二、案件事实形成的建构观 |
(一)交往理性与事实的共识论 |
(二)案件事实的建构观 |
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本性 |
(一)语言哲学及其对法学的影响 |
(二)语言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本体性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 |
一、证据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客观事实到证据事实 |
(二)证据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证据事实建构分析 |
二、法律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 |
(二)法律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法律事实建构分析 |
三、裁判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法律事实到裁判事实 |
(二)裁判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判事实建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一、案件事实叙事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故事模型 |
(二)历史叙事学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过程 |
(一)起诉阶段的叙事建构 |
(二)庭审过程的叙事建构 |
(三)判决书的叙事建构 |
三、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化 |
(一)历史叙事学与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变 |
四、案件事实建构的叙事冲突与叙事策略 |
(一)叙事冲突 |
(二)叙事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 |
一、法律修辞及其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一)修辞的含义及其演变 |
(二)法律修辞及其发展历程 |
(三)法律修辞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进路 |
(一)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本性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方式 |
三、案件事实修辞建构的语言策略 |
(一)语言策略对案件事实建构的影响 |
(二)案件事实建构中的语言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 |
一、事实调查者因素 |
(一)机构性权力 |
(二)语言转换 |
二、事实陈述者因素 |
(一)自然特征 |
(二)案件情况 |
三、法律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
四、社会因素 |
(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修辞与非法律修辞 |
(二)案件事实形成中的非法律修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理据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维度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特征 |
(一)证据的覆盖性 |
(二)情节的完整性 |
(三)叙事的连贯性 |
(四)叙事的逻辑性 |
(五)故事的唯一性 |
(六)故事的合法性 |
三、案件事实有效建构的语言特征 |
(一)表达内容的规范性 |
(二)表达手段的艺术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启示 |
一、主要结论 |
二、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学之性化语用的意义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的性化语用及意义 |
(一)法律“性”语用的目标是达致清晰 |
(二)对法律性语用的认知 |
(三)对法治化语用的探究 |
二、法律性化语用存在的问题 |
(一)性化语用缺乏基本定义,模糊使用现象较为普遍 |
(二)性化语用过剩,分类研究缺乏 |
(三)缺乏制模研究,目标指向不明,与实践难以衔接 |
三、对法律性化误用的矫正 |
(一)在结合论基础上找到法律实施的方法 |
(二)强化定义思维,明确法律属性的基本含义 |
(三)确定体系思维的要素,探寻其逻辑一致性 |
四、结语 |
(6)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及其学术批评 |
(一)日本学术批评的三维抽象: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 |
(二)中国学术批评的偏执一端:就结果论结果的刑事政策论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方向性判断:回归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的应有立场 |
二、当代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三个核心命题 |
(一)功能目标限定立场: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 |
(二)方法论体系化立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
1. 法律解释学第三次转向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理论发展 |
2.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命题的应有内涵 |
(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 |
三、刑法解释学的学科定位 |
(一)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 |
(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
1. 诠释学方法 |
2. 逻辑学方法 |
(7)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作为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 |
(一)基于形而上决定关系的强客观性 |
(二)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弱客观性 |
三、证据客观性与案件待证事实的构造 |
四、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的理论定位 |
(一)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内置标准 |
(二)客观性、狭义关联性、证明力的功能定位 |
1.客观性、狭义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功能比较 |
2.客观性、狭义关联性与证明力在证明中的作用顺序 |
(三)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构建证据体系 |
(8)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反思“印证证明模式”的另一种理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用维度”的提出:证明模式理论之逻辑起点 |
二、“作用维度”的界分:证明模式分析之范式更新 |
(一)“经验-规范”维度 |
(二)“实体-程序”维度 |
(三)“知识-权力”维度 |
(四)“认知-行为”维度 |
三、“作用维度”的指引:证明模式转型之基本方向 |
(一)司法证明模式研究中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 |
(二)印证证明模式转型中作用维度的优化进路 |
(三)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转型方向的理论澄清 |
结语 |
(9)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二、数据来源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历时性同判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二、外文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科研成果 |
(一)论文成果 |
(二)参与课题 |
后记 |
(10)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 实事求是的法学意涵 |
(一)实事求是的语义解 |
(二)从商谈法哲学对实事求是的阐释 |
1.实“事”的客观性 |
2.“是”:客观规律与正确判断 |
3.“求”:一种对正确性的主张 |
(三)一种包容性的实事求是观 |
1.实践性 |
2.证立性 |
3.检验性 |
4.共识性 |
5.主张正确性 |
二 实事求是的政治原则与党章的规范化进程 |
三 实事求是作为法律原则之立法原则 |
(一)实事求是原则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 |
1.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
2.弥合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
(二)实事求是原则指引下的立法机制 |
1.纵向的民主商谈立法:全国以及地方各级人大 |
2.横向的民主商谈立法:人民协商 |
3.基层参与的民主商谈立法:群众路线 |
四 实事求是作为法律原则之司法原则 |
(一)事:从原始事实到法律事实 |
(二)求:从“事”到“是”的正确性主张 |
(三)是:价值与实践的统一 |
五 结 语 |
四、司法客观性的理论发展与认识论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J]. 王星译. 中外法学, 2022(01)
- [2]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论“印证”的机理[J]. 龙宗智. 当代法学, 2022(01)
- [3]供证关系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及其合理规制——以张玉环案为切入点[J]. 顾佳浩. 新余学院学报, 2021(06)
- [4]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D]. 赵永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5]法学之性化语用的意义探究[J]. 陈金钊. 北方论丛, 2022(01)
- [6]刑法解释学的功能主义范式与学科定位[J]. 魏东. 现代法学, 2021(05)
- [7]基于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概念、功能与理论定位[J]. 徐舒浩. 法学研究, 2021(05)
- [8]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反思“印证证明模式”的另一种理论框架[J]. 谢澍. 东方法学, 2021(05)
- [9]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10]实事求是的法理阐释[J]. 张龑.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