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文献综述)
张涵之[1](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贺永泰[2](2011)在《中共中央西北局组织系统研究:1941-1954年》文中提出中共中央西北局(简称西北局)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在西北地区建立的中央局。它是在西北地方党组织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萌芽于大革命时期,奠基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其前身是陕甘宁边区党委——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和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1941年5月成立,1954年12月撤销,历时13年。西北局党的组织系统是其整个组织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由机构、组织和党员三个子系统构成。其中,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包括同级党组织和下属党组织。同级党组织是指非党组织系统的政府党团(组)、军事系统党组织和群众团体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西北局党的组织系统的基础和细胞。在建国后西北局的建党工作中,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入党问题别具特色;在整风、土改和运动中整党是西北局基层党组织发展和巩固的根本途径。西北局成立前,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党委就在西北地区建立过一些民族工作机构,特别是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西北局成立后,在其工作机构中除了设立专门的民族工作委员会外,在其他重要部门,如统战部、中央调查研究局第四分局等部门内也设置了从事民族工作的分支机构;不仅如此,边区政府也设置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系统也建有专门的民族学院,所有这些合成一个民族工作系统。民族工作系统是西北局组织系统的最大特色,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织保证。陕甘宁边区时期,西北局提出并实践了回民自治。建国以后,西北局提出了西北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并领导实现了省级以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西北局的同级组织是政府、军事和民众团体三个系统。后三者虽然各有其隶属关系,但在工作中均接受西北局的领导,西北局通过大政方针和一系列的组织措施来实现对它们的领导。党政军民关系从领导上讲都是党内关系。但是,西北局成立前后,陕甘宁边区的党政军民之间曾存在着党政民不分,军政民不团结、各自为政和对西北局闹独立性等不正常不协调的关系。为了理顺关系,1942年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确立了党的一元化领导,边区党政军民各系统开展了整风运动和“双拥”运动,使党政军民各组织得以协调而正常的运转。西北局是中共中央在西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和代表机关,受中共中央直接领导,负责中央政策在西北地区的贯彻执行。西北局在中共中央的直接指导下创造性地执行中央的政策。西北局与其他中央局之间,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块块”关系,各成系统;工作中是协作关系,相互支持、相互学习。西北局与其他中央局相比,既具有中央局的共性,又与众不同,有自己的特色。西北局作为中共中央组织机构大家庭的一个重要成员,是中共在西北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它的设立是中共中央的一种组织措施,其立废皆与党的“统一”领导直接相关;它的组织系统的演变反映了中国革命形势和党的任务的变化,表征着中共历史方位的变化,说明中共的组织建制逐步向正常化轨道转化;它的组织系统及其组织行为为中共中央的政策在西北地区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它在组织运作过程中创造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和民族自治两大民主形式。
王珂[3](2011)在《当代中国专区制度研究 ——以许昌专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疆域辽阔,省县远隔,如何突破省县之间的空间界限、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是历代统治阶级进行行政区划探索的关键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吸取已有行政区划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专区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行。在全国建立的众多专区中,许昌专区是其中之一。许昌专区在建立和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政治组织系统和较为稳定的运行方式。文章以史为线,运用历史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对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其地位、作用和局限性作出评价和总结,以达到了解专区发展历程,从而为分析和设置地方层级建制架构服务的目的。在中国古代史上,治所位于许昌的省县之间层级设置历时长久,因此,在当地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并且在人们心中打下了深深历史印记的区域归属感、层级认同感和心理满足感,这为许昌专区的设立奠定了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依据。在历史上,河南省就是全国地域面积广大的省区之一,为克服省辖县的管理困难、加强省县之间的联系,国民政府时期,统治阶级就在河南许昌实行了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到了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战时管理的需要,也在此设置了行政督察区;建国后,许昌专区作为省县之间的一个层级被保留下来,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国后,随着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许昌专区的地位经历了虚实之间的曲折转换。“文化大革命”之前,许昌专区一直作为虚设层级存在;1975年宪法颁布后,地区(此时专区已改称地区)在法律上拥有了正式地方层级建制的地位,实现了由虚级向实级的转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按照1978年宪法的规定,专区仍称为地区,而且其地位又由一级地方政府转变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实级变回到虚级。直到20世纪80年代,许昌地区撤销,许昌地区辖区许昌市升格为省县间的实设层级——地级市,许昌省县间行政层级才实现了由虚级向实级的彻底转变。在许昌专区的发展过程中,其政治组织系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变得日益庞大。许昌专区设置了几乎上下对口、门类组织齐全、各项功能完备的职能部门,其职权范围也随着职能部门的扩展而不断扩大。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许昌专区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序的运行程序和运行制度。许昌专区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决策、执行、监督、信息反馈等各个重要环节和干部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各项制度,这些运行环节和运行制度相辅相成、互为共生,共同构筑了专区的运行。从经济地位、辖区范围、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级归类等方面来衡量,许昌专区在河南省的专区中处于较为突出的地位。许昌专区虽名义上为“虚”设层级,但它曾作为对县级行政建制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省县关系、加强中央领导和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不亚于正式层级的贡献。因此,许昌专区的地位可以用名“虚”质“实”来概括。许昌专区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机构设置逐渐膨胀、政治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客观上增加了行政层级等弊端。从客观上来讲,在整个行政区划的发展过程中,专区出现一定的行政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抹杀它的地位和作用,更不能使之成为在短期内强行撤销目前尚存少数专区及其“发展成果”——地级市的理由。总之,行政区划的设置和改革,应从实际出发,适时进行。
廉晓红[4](2019)在《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文中提出中共党组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制度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创造,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非党的组织和机构中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中共党组的存在以及发展壮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坚强有力的重要抓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本文对中共党组制度的研究置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个大的时代背景之中,通过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中共党组发展情况进行了宏观的历史考察和认真的梳理总结,积极探究中共党组独具特色的发展规律,提出了中共党组发展可以分为提出确立、发展承续、全面建立、弱化撤销、曲折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等六个不同阶段的观点。在中共党组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本文力求厘清中共党组在这个时期发展的脉络,研究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在提出确立阶段,中共党组组织建设先于制度完善的特点非常突出,在中共四大正式提出中共党组的前身——中共党团的概念之前,中共党团就已经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成立了。在发展承续阶段,中共七大正式将中共党团更名为中共党组,开始了中共党组发展的新里程。在全面建立阶段,中共党组与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时代背景同频共振,为适应革命战争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掀起了全面建立的热潮。在弱化撤销阶段,受毛泽东几次重要批示的影响,中共党组从全面建立开始走向逐步弱化,最终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政治环境下再无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被迫全部撤销。在恢复发展阶段,中共党组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构想的影响下,中共党组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党的十三大后经历了再次被撤销的命运,只不过这次撤销范围较小,局限在政府机关的范围之内。1989年政治风波结束后,党中央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共党组的建设,中共党组又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加强了对中共党组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研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这是第一部完整系统的中共党组制度规定,为中共党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共党组的发展有过坦途,更经历过挫折,有过全面建设的大好形势,更经历过被全面撤销的艰难境地。但是,就是在这样一个充满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党组展现出了异乎顽强的生命力,朝气蓬勃地走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彰显了中共党组制度本身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指导下,中共党组必将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王晓强[5](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指出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高陈[6](2019)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包括地方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其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第一、各级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的审判权不可分割,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整体性,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第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但是,无论法院由哪一级权力机关产生,其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代表地方利益。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同级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和中央财政保障为辅。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与我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等密切相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样需要完成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同级党委政府控制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诸多弊端,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督乏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弊端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提高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改变其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其独立审判,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这项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省级统管改革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改革,应当遵循宪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该项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该论断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不完全符合中央事权的基本内涵、特点以及央地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央地事务的权力配置,一般奉行“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务大部分不属于中央事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工作实际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制度国家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并非中央或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历史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本身的实践表明,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建立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基础上的省级统管“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通过宪法审视,当下省级统管改革存在以下宪法冲突:省以下法院“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人事权统管改革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免权;省级统管改革弱化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省以下地方人大将难以组织同级法院。同时,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行政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省级统管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监督关系。从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经验看,宪法、法律均严格保障审判独立。法官一般经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审核,由较高层级的主体任命。法院经费通常由中央或州等高层级主体保障,其中,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居多。法院的行政管理有法院自治型管理、行政机关管理和司法委员会管理三种模式,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各种模式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关系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是原则。行政管理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两者归属于不同序列,实行严格分离。境外法院普遍成立法官会议决定行政管理事项,平衡各方利益,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保障审判独立。为了使省级统管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重构改革理论: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较低,不利于保障其审判独立,故省级统管改革具有必要性,应当深入推进。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其司法权不属于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哪一级国家机构统管,应当结合法院及司法权的宪法特征,从“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改革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有必要适时修改宪法和法律。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境外经验,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财物由省级统管应当是当下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改革目标。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据此作相应修改。时机成熟后可继续深化改革。本文拟订的长远改革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更加长远的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第二、省级统管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监督关系。在“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模式下,有必要调整原有的监督关系。市、县人大将不再听取同级法院的全面工作报告,也不宜采取质询、听取述职报告的监督方式。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议案、建议、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省级人大将拥有全面的监督方式。为应对“省级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而市、县人大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市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中基层法院工作报告及院庭长述职报告、进行法官任前考察;省级人大其他监督工作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市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等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地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赋予省级人大财政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再由省级财政拨款,以此消除或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掌控。第三、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一是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二是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当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员会应当参与初任法官遴选及法官晋升、晋级。立法应当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其审查决定应当具有约束力,委员应当多元化和专业化,法官遴选程序应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以此制约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司法行政管理应当保障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和审判独立。采取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保障法院整体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的界限。建立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为主体、兼有社会人士等参与的法官会议,行使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决策权,制衡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通过完善上述内容,依宪、依法实现省级统管改革的预期目标。
张致森[7](2012)在《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不断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形式。经过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及西方代议制和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国情,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效形式,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规定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又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决策系统的中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构成了新中国政治体系的主轴,其发展变化影响并决定着国家其他各种关系运行。所以,研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历史,对进一步丰富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民主为主线,以寻求实现人民民主有效形式为主题,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考察,得出了至少以下结论:第一,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第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第三,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治重视程度的影响。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绪论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意义、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创新、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别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过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进行总体考察,认识和把握了当时全国人大发展概况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的特征,进而归纳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质以及影响二者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考察了在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三次对处理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探索过程,基本上厘清了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运行状况,为认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过程作了铺垫。第二章详细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经过。第三章介绍了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全国人大是一个政治主体,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系统,而且还是整个中国社会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因此它的发展运行受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第四章从法律制度规定和实际运行两方面上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进行了考察。本章分别从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任免以及监督活动等四个方面较详细考察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的互动情况,试着尽可能“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原状。第五章从宏观上考察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过程。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正常的发展,一种是非正常的发展。并对两种发展趋向原因进行了较深入分析。第六章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总结。通过归纳,本章认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际上是政治与法治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同时二者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重视程度的影响。结语部分主要是对今后中共中央如何理性构建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展望。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刘志欣[9](2008)在《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问题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问题,涉及到了政治学、法学、行政学、财政学等学科。先前许多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研究时,往往会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并形成了一些研究结论。就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来看,当前国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从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总体情况进行把握。但是,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是包罗万象的,即便是一个领域的行政权力往往也包含着许多具体的行政权力,如谈及教育行政权力时,不仅会涉及到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纵向分类,还可能涉及到教科书的选定、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具体的权力;又如涉及税权时,又会有具体税种的区分,因此,这样宏观的把握有时会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考虑到这一点,本文选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这一具体行政权力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法律文件的梳理对我国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过程进行探究,并试图对我国将来的权力配置制度变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可以说,这一研究主要是一个微观层面的初步研究。在描述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关系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一组需要明确的范畴。所谓的中央政府是指全国性的政府,即管辖区域及于整个国家的那个政府;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对称,是指对一个国家的部分区域行使管理权的政府。考虑到资料方面的原因,本文研究的地方政府仅指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的区域政府。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诸多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成果中,对中央与地方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配置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如何具体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则分歧甚多。目前学者在研究权力配置时主要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进行理论设计,而没有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明。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对这种争论进行一个回应是有意义的。在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权力配置过程之前,首先必须介绍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是中央与地方进行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载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本文分别介绍了中央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次介绍了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所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这一基本结构规定了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这主要是一个宏观层次的介绍;第二个层次是以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为分析对象,介绍了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状况,主要说明了中央如何对审批权力进行配置;在第三个层次中,本文试图从地方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地方审批权力的配置状况,并描述地方对中央审批权力配置的态度。在分析中,本文注意了历史的维度,观察了这三个层次的配置在历史中的沿革。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结构是由宪法、组织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宪法确定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作为我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而对于如何进行行政权力配置,宪法和组织法仅提供了行政区域范围这一标准。为了解决具体行政管理中的问题,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延伸,提供了相对具体化的权力配置原则,并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比较抽象的列举式规定,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则进行了授权式的规定。这样粗疏的规定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操作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将这些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这些具体化、明确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在政府发布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既有作为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也有作为非正式法渊源的法律文件,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仅对正式法渊源进行考察的话,可能很容易得出中央与地方具体行政权力配置并不清楚的结论;但是如果把规范性文件结合进去考虑时,或者会发现结论并不正确。在考察中央法律文件和地方法律文件时,两个方面的因素是值得重点考虑的:一是法律文件是通过什么方式、如何来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二是法律文件在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时采用了什么样的标准。就中央法律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配置而言,宪法、组织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抽象而不明确的,但当结合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力的配置并不是不清楚,而是十分明确的;但对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主要是授权性的规定。也即是说,中央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是十分具体明确的,而对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则基本上不进行规定。而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39个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比较概括的,但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地方法律文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也是十分明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标准上,有一个清晰的发展脉络:总体上,环境影响标准的份量在不断的强化,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同级审批标准则相对弱化。规模标准有从特大、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抽象划分到具体明确的列举式划分,进而到极为细致地根据“项目类别”量化划分的趋向;而环境影响标准则沿着从无到有、逐步强化的路线演进,并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同级审批标准。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配置过程中,虽然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但是法律文件中的权力配置是趋向于明确而详尽的。在这其中,规范性文件对审批权力配置体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在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过程中,备案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权力配置的标准而言,标准有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的趋势,即权力配置标准有逐渐从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标准向环境影响标准转变的趋向。通过这一考察,也可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过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权力配置过于细致,过于细致的列举式规定导致了法律文件在应对社会变化时缺乏一种灵活性;二是正式法律渊源虚化,由于规范性文件在配置过程中起到了包括“破法”在内的重要作用,因此正式法律渊源被严重虚化;三是监督权力过于疲软,从实践中权力配置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配置十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督权力的过于疲软。论文最后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首先,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法律不宜直接对具体行政权力的配置作出规定;其次,应当发挥法律解释在行政权力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淡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再次,应当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管理,运用财权、人权等管理手段,并强化地方政府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最后,应当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机制,建构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协调程序,中央必须正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地方利益,并通过一定的途径保证地方利益得以有效表达。
申坤[10](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提纲范文)
(1)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共中央西北局组织系统研究:1941-1954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综述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综述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问题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问题 |
注释 |
第一章 西北局的建立 |
第一节 西北局建立的基础 |
一、萌芽:大革命时期西北早期地方党组织的建立 |
二、基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西北地方党组织的发展 |
第二节 西北局的建立 |
一、西北局的前身 |
二、西北局的建立 |
三、西北局的撤销 |
注释 |
第二章 西北局党的组织系统 |
第一节 机构 |
一、领导机构 |
二、工作机构 |
第二节 党的组织 |
一、同级党组织 |
二、下属党组织 |
第三节 党员 |
一、党员队伍的发展 |
二、党组织的巩固 |
注释 |
第三章 西北局的民族工作系统与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西北局的民族工作系统及其工作 |
一、西北局成立前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机构 |
二、西北局的民族工作系统 |
第二节 西北局与西北民族区域自治 |
一、抗战时期西北局与边区"民族自治" |
二、建国初期西北局与西北民族区域自治 |
注释 |
第四章 西北局与同级政权、军事、民众团体的关系 |
第一节 西北局的领导方式 |
一、西北局与政权系统的不对称性 |
二、西北局对政权的领导方式 |
三、西北局对军事的领导方式 |
四、西北局对民众团体的领导方式 |
第二节 党政军民关系 |
一、党政军民间不正常的关系 |
二、关系的调整:整风运动与"双拥"运动 |
注释 |
第五章 西北局与中共中央及其派出机构的关系 |
第一节 西北局与中共中央的关系 |
一、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和代表机关 |
二、中共中央对西北局的直接指导 |
三、西北局创造性地执行中央政策 |
第二节 西北局与其他中央局的关系 |
一、组织上的块块关系 |
二、工作上的协作关系 |
三、与众不同的组织特色 |
注释 |
结束语 西北局在中共组织史上的历史地位 |
一、西北局在中共组织史上的历史地位 |
二、研究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当代中国专区制度研究 ——以许昌专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三、相关概念 |
四、研究方法 |
五、文章框架及局限 |
导语 |
第一章 许昌省县间行政层级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历史上省县间补充性制度体系述略 |
一、清代以前地方层级沿革简述 |
二、州制、府制 |
三、道制 |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督察专员制 |
第二节 许昌行政层级的简单回顾 |
一、颍川郡 |
二、许昌的府、州建制 |
三、民国时期许昌省县间建制 |
第二章 许昌专区的建立和地位演变 |
第一节 解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专区 |
一、专区的设立及发展概况 |
二、中共地委的发展 |
三、解放前的专署 |
第二节 许昌专区的建立 |
一、抗战胜利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许昌省县间组织机构 |
二、解放战争时期许昌的地委、专署及其运行 |
三、许昌专区的建立 |
第三节 许昌专区地位的演变 |
第三章 许昌专区的政治组织系统及其职能 |
第一节 党的系统 |
一、地委 |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三、党组 |
第二节 行政系统 |
一、专署 |
二、公安、司法、检察机关 |
第三节 关于人大、政协 |
一、关于人大 |
二、关于政协 |
第四章 许昌专区的运行 |
第一节 决策 |
一、地委决策 |
二、专署决策 |
第二节 执行、监督以及信息反馈 |
一、执行 |
二、监督 |
三、信息反馈 |
四、专区运行的具体案例分析 |
第三节 专区运行的主要制度 |
一、干部人事制度 |
二、财政制度 |
三、其他制度 |
第五章 许昌专区的历史评价 |
第一节 地位 |
一、关于地位的评价 |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
第二节 作用 |
一、解决管理困难 |
二、加强中央的领导和管理 |
三、配合正式层级推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
四、历史影响 |
第三节 历史局限 |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方面的局限 |
二、行政层级方面的局限 |
三、法律法规方面的局限 |
结语:省县间补充性制度体系的发展前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共党组的前身——中共党团的提出与确立(1921—1927) |
第一节 党团制度的缘起与无产阶级政党组建党团 |
一、党团制度的起源 |
二、无产阶级政党组建党团 |
三、国民党党团 |
第二节 中共党团组织的出现与党团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一、中共党团组织的出现与基本情况 |
二、中共党团制度的正式建立与法理确认 |
第三节 中共党团组织出现原因探究 |
一、苏联向中国进行革命输出的必然结果 |
二、适应中国近代革命斗争实践的必然选择 |
三、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奋斗目标不断谋求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早期中共党团组织的功能作用 |
一、大力推动工人运动的发展 |
二、为党在农村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
三、积极推动国民党改组和国共合作 |
第二章 中共党团的进一步发展与承续(1927—1945) |
第一节 八七会议前后中共党团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中共党团干事会的成立 |
二、八七会议的召开与白色恐怖下的中共党团建设的推进 |
三、中央第17号通告对于党团和其他党群组织关系处理的规定 |
第二节 在土地革命风暴中的中共党团的发展 |
一、中共六大对党团制度的规范与强化 |
二、在处理苏维埃与党的关系中的中共党团 |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第一个中共党团制度条例的出台 |
第三节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党团的调整与加强 |
一、全面抗战初期中共党团组织建设政策的调整 |
二、皖南事变与中共设置党团政策的改变 |
三、抗日根据地内中共党团组织建设 |
四、中共七大党章将中共党团更名为中共党组 |
第三章 中共党组的全面建立(1945—1954) |
第一节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的发展 |
一、中共党组在解放区政府和群团组织中的逐步设立 |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相关制度规定 |
三、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组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党组的全面设立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政权系统中普遍设立中共党组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地方政权系统中设立中共党组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群众团体系统中设立中共党组 |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共党组建设特点 |
第四章 中共党组的逐步弱化与撤销(1954—1977) |
第一节 毛泽东的批示与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 |
一、毛泽东的批示对政务院党组运转机制的影响 |
二、政务院党组干事会的更名与撤销 |
三、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与中共党组设置的变化 |
第二节 中共八大召开后中共党组的弱化 |
一、中共八大党章关于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中央财经、政法等5个小组的成立 |
三、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党组改建为党委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共党组的撤销 |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中共党组的撤销 |
二、在中共九大党章中取消关于中共党组的规定 |
第五章 中共党组在曲折中继续发展(1977—2012) |
第一节 中共党组的重新恢复 |
一、十一大党章恢复对中共党组设置的规定 |
二、在政权系统和群团组织中中共党组的恢复设置 |
三、十二大党章对中共党组设置的系统规范 |
第二节 中共党组的再次撤销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政治体制改革 |
二、党的十三大的召开与中共党组的再次撤销 |
第三节 中共党组的重新建设与发展 |
一、1989 年政治风波与中共党组的重新建设 |
二、十四大党章对中共党组规定的修改 |
三、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首次提出 |
第六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党组的新发展(2012 年至今) |
第一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党组的守正创新 |
一、十八大党章中有关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出台 |
三、两个与中共党组相关规则办法的制定 |
四、中共党组、部门党委、机关党委等的区别 |
第二节 党的十九大后中共党组的创新发展 |
一、十九大党章中有关中共党组的规定 |
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出台 |
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正式颁布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共党组发展的原因探究 |
一、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供重要组织制度保障 |
二、新时代推进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
三、适应了新时代中共党组制度自身规范建设的现实需要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共党组的作用发挥 |
一、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作用发挥 |
二、在重要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发挥 |
三、党组性质党委的作用发挥 |
四、在人民团体和文化组织中的作用发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6)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地位及职能 |
一、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
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 |
一、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国家性 |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院司法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及管理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当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
二、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
一、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的部署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现状 |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提出 |
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关于“中央”的含义 |
二、关于“事权”的含义 |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
四、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宪法、法律障碍 |
一、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大部分并非中央事务 |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地方法院司法权权力本源的地方性 |
三、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四、司法制度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五、地方法院并非中央或者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 |
六、司法权行使标准统一、裁判既判力与确定力不代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七、司法权产生、发展历史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八、省级统管改革的实践表明了司法权权力本源等方面的地方属性 |
第四节 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困境 |
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依据 |
二、省级统管改革并不能“去地方化” |
三、省级统管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 |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一、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官提名权的规定 |
二、“省级统一提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第二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任免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 |
二、地方法院院长的法官提名权与人大任免权应当同级行使 |
三、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任免权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等权力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 |
第四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二、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三、省级统管将使得省以下地方人大难以组织同级人民法院 |
第五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与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冲突 |
一、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 |
三、缺乏制度保障时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将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 |
第一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五、境外国家、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财政管理的特点 |
第三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行政管理的特点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与模式选择 |
一、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研究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
四、省级统管模式下宪法、法律的完善 |
第二节 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变化 |
三、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法院的难题 |
四、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第三节 省级统管下上下级地方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 |
一、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内涵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
三、宪法原则统领下的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四、 创新之处和论文难点 |
五、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 |
第一节 苏维埃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工农兵代表会议 |
一、 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工农兵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参议会 |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参议会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会议 |
一、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人民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经过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想的提出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共同纲领》规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
一、 人民政协的建立并代行全国人大职能 |
二、 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
三、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
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 |
二、 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三、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
第三章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 |
一、 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结构 |
二、 全国人大的外部组织结构 |
第二节 全国人大的运行机制 |
一、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内涵 |
二、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特点 |
三、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原则 |
第四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际运作 |
第一节 立法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立法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 |
三、 立法程序 |
四、 立法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二节 决定权行使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决定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 |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程序 |
四、 行使决定权问题上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探讨 |
第三节 选举任免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选举任免权 |
二、 选举活动 |
三、 罢免活动 |
四、 选举任免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四节 监督工作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监督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规定 |
三、 监督形式与程序 |
四、 监督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五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发展变化 |
第一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前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稳定发展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稳定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非正常发展一面 |
第二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后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急剧变化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非正常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良性发展一面 |
第三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两种发展趋向原因探析 |
一、 反右派斗争的影响 |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以党代政领导体制 |
三、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视态度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总体性思考 |
第一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一、 中共中央的领导和决策属于政治性活动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属于法治活动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 |
一、 中共中央依法行使执政权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议决权与监督权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质上是权力分配关系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一、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扬民主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 |
二、 中国共产党注意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概述 |
第一节 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一、问题的缘起和提出 |
二、主要思路与内容结构 |
三、材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限定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权力配置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 |
三、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的主要成果 |
二、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制度 |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况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 |
一、审批权概述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机关 |
一、中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
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 |
第三章 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 |
一、八二宪法颁布前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宪法、组织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对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的配置 |
第二节 其他中央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以前的中央权力配置情况:以建设规模为配置标准 |
二、1986年-1998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逐渐独立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1998年-2004年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以规模标准为主,兼采环境影响标准 |
四、2004年以后的中央权力配置状况:规模标准与环境影响标准并重 |
五、总结 |
第四章 地方法律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第一节 地方法律文件概述 |
一、地方法律文件的界定 |
二、地方法律文件的范围 |
第二节 地方法律文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配置 |
一、1986年-1998年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分类管理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二、1998年-2004年的地方审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调节手段的环境影响标准 |
三、2004年至今的地方权力配置状况:作为配置标准的环境影响标准 |
四、总结 |
第五章 对权力配置过程的考察 |
第一节 权力配置的状况 |
一、法律文件的权力配置趋向于明确而详尽 |
二、各地方法律文件显示出较大的差异 |
三、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四、权力配置标准上从共性标准走向个性标准 |
五、备案制度在上下级行政机关沟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第二节 权力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
一、权力配置过于细致 |
二、正式法律渊源虚化 |
三、监督权力的过度疲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2]中共中央西北局组织系统研究:1941-1954年[D]. 贺永泰. 复旦大学, 2011(12)
- [3]当代中国专区制度研究 ——以许昌专区为例[D]. 王珂.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4]中国共产党党组制度的历史考察[D]. 廉晓红.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6]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D]. 高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D]. 张致森.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为例[D]. 刘志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08(04)
- [10]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