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ity Planning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论文文献综述)
董雪琪[1](2021)在《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规划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个城市的行政目标或公共利益而设计的一幅蓝图,广泛应用在日趋多元化的社会实践中。在日趋复杂的城市规划法律关系中,各种利益相互纠葛,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个人利益和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二者间的冲突与协调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变更之中无法避免的存在着。2008年,我国《城乡规划法》首次在第四章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改,包括规划修改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但是,实践中仍有大量城市规划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如短命建筑和房屋违法拆迁等,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不仅大大地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是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因此,为协调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公平化,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完善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不足,如行政机关违法违规侵害利害关系人权利、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权利救济途径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以及域外经验探究完善相关对策。通过严格遵循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等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变更城市规划,以及更好地促进利害关系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曾馨仪[2](2020)在《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城乡规划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直接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规划价值观向市场偏移,公权和私权矛盾愈演愈烈,而规划法私权救济内容的缺失,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加剧社会矛盾。本文对昆士兰以“规划与环境法院”为核心特色的规划法救济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规划救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辨析了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对未来权利进行干预,权利关系极其复杂,因而规划救济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整个规划体系的调整。规划救济是在承认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进行补救,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是规划运作过程中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规划救济的手段和渠道有很多,包括对公权的救济和对私权的救济。本文在昆士兰政治立法、司法体系等研究背景之上,梳理了昆士兰规划法和救济制度改革历史变迁。从IPA1997开始,昆士兰将开发评估系统(IDAS)和规划救济制度整合在一部规划法中,明确了七个规划行动主体,并清晰界定了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本文以SPA2009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昆士兰规划救济机构、救济事项和救济程序。规划救济机构包括规划与环境法院、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和检察员。规划救济事项包括开发申请和批准、合规评估、赔偿决定、强制执行通告、基础设施费用、拟议总体规划申请、地方法规、声明、开发罪行豁免等相关事项。昆士兰规划法制定了标准化的规划救济程序,并在规划与环境法院上诉程序中引入高效率低成本的ADR程序,同时规划处罚和强制执行程序都以落实规划目标为目标,其核心是“补救”。最后,本文总结了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首先,对规划体系权力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开放性探讨。而我国规划体系与昆士兰有一定共性,所以昆士兰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我国规划救济现状的四个主要问题。然后,在规划体系重构性改革过渡期,从优化我国规划救济制度角度,总结了三项理论启示,即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最后,从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项经验建议,即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设立专门的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杨倩[3](2020)在《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模式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距今已有70余年,兰州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国家组织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首批城市之一,其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开创了兰州城市规划编制的历史先河,对中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影响较大;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从地区规划的视角切入,为兰州的本土规划实践做出了极大贡献;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跨世纪编制的全新思维,对于兰州区域层面的规划尝试意义重大;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主实践探索,为兰州的规划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四版总规的科学编制和协同指导下,兰州的城市发展蒸蒸日上。本文以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为研究对象,对指导总规编制的各版范型要素进行研究,并挖掘出各版总规间范型模式的演变轨迹,为兰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文章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论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进展、城市规划范型概念界定、该研究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论文研究难点与拟解决问题等;第二章为过渡章节,是对于兰州市的总体概况分析,以及对于兰州第一、二、三、四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概括,为剩余章节对于兰州历版总规的范型模式系统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是从国家政策主导、规划主流思想影响、政治运动背景影响、规划教育影响、1956版《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指导、时代关键人物影响六个层面分别归纳总结出各个层面内主导兰州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第四章是从国家政策主导、地方政策主导、规划主流思想影响、规划教育影响、编制规范指引、时代关键人物影响、编制机构组织七个层面分别归纳总结出各个层面内主导兰州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是从国家政策主导、地方政策主导、规划主流思想影响、规划教育影响、编制规范指引、编制机构组织六个层面分别归纳总结出各个层面内主导兰州第三、四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第七章是通过对于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来源和范型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推断出兰州每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影响层次划分,再分别从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影响、苏联规划模式影响、欧美规划模式影响、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影响等四个方面分别总结出兰州第一、二、三、四版城市总体规划范型模式的演变轨迹,为兰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路径参考和范型指导;第八章是对整篇论文的结论和展望。
石紫鹏[4](2019)在《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演进研究》文中指出自“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出以来,我国村镇地位得到极大提升,村镇发展备受关注。随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以及“十九大”汇报中进一步针对乡村法制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以来,加强村镇建设法制管理已成为政策导向。同时,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村镇规划法制建设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再加上江苏省在村镇法治建设本就存在不足,面对目前村镇建设混乱、耕地侵占严重、环境逐渐恶化等村镇建设难题,无法予以有效规范与管理。因此,亟需加强江苏省村镇法制建设管理,优化与完善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以保障村镇地区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本研究首先针对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明晰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以及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自身的独特性,并基于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构成。同时,分析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与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前者是对后者的深入和细化,具有地方属性。在理清各体系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对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与归纳。其次,基于江苏省与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依据政策背景、村镇社会经济发展和体系建设情况,将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分为波折期、体系雏形期、体系完善期三大时期,探究体系演变历程。同时,以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历程为基础,对比分析各时期江苏省体系建设特点和形成原因,探寻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进特征。最后,依据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现状和大部制改革要求,探寻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大部制改革下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并结合体系发展演进特征,针对体系建设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叶俊红[5](2019)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城市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违法建筑,它的存在兼具社会背景和历史因素,很难简单认定违法。在应然层面,狭义的法律并未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规定,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以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要件。换言之,在法律这一位阶,现行解释方案是通过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来解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但是这一解释方案却存在无法囊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特有属性的局限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与我国城市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上世纪中后期的上海,政府为缓解住房压力和支持个体经营而默许居民自行搭建和改造房屋。深圳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实行“统征”、“统转”但对集体土地的补偿却严重失衡,引发村民的抢建行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基于上述事实而存在于历史长河中,因此其建造时是否存在禁止规定或许可程序、曾是否获得其他非建筑管理部门的许可、建造时的土地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执法机关长期不作为等就成为认定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以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和浙江省内市政府规章为例,地方性规范上的特定要件主要分为两类:其一,以时间为标准,主要审查建造时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其二,以效果为标准,主要审查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将建造时无禁止规定且对规划的影响程度不大的无证建筑,列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认定范畴。以时间和效果为标准实际上是形式-实质要件的区分标准。司法裁判中的特定要件虽然标准不一,比较多元化,但也主要以时间和效果为标准适用特定要件。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司法态度有两种:其一,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上违法建筑的要件认定违法;其二,给予有限度的容忍。法院主要是通过区分形式与实质要件和遵从地方性规范中的具体规定的司法审查方法而给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限度的容忍。在理论层面,考虑特殊违法要件主要是因为其涉及到信赖利益保护、“执法必严”的限度和土地开发权的类型等问题。综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作为一特殊类型的违法建筑,应当适用能概括其特别属性的构成要件。其特殊要件主要有两类:其一,以时间为标准,主要考虑建造时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其二,以效果为标准,主要审查对规划的影响程度。对于建造时无禁止性规定而未取得许可证但实质上对规划的影响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的,应给予一定的容忍,允许其通过补办手续恢复到合法的状态。此外,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特殊要素也须加以考虑,如军产这类特殊产权。因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涉及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对土地开发权的不同认识,实务部门应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依法处理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
徐钜洲[6](2018)在《中国1980年代城市规划思潮》文中研究指明1993年5月命题的思考01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1980年代是一个重要转折的关键时期,国家通过改革开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带来了生机勃勃的活力。中国城市规划在这一历史的大潮中,一方面以其活跃的姿态与改革开放的经济生活相呼应.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与前几十年的传统规划明
高琪[7](2017)在《中外城市公园法规对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需要法律层面的引导。中国自1949年以来,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带动了相关立法的需求,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城市公园的法规条例。1990年原建设部印发经国务院法制局通过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迄今为止,国内已有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住建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2002年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有关城市公园建设的法律法规;经过25年的实施,城市公园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也出现了一系列与现实不适应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城市公园立法问题。住建部自2014年起开展《城市公园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目前条例正在修改完善阶段,《城市公园条例》的出台迫在眉睫。日本和韩国的法律大体上都属于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有相似之处,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相对于中国,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城市公园相关法规制定和执行时间较早,城市公园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文章选择日本、韩国、英国、美国四个国家的城市公园相关法规与中国进行对比,首先分析了中外城市公园法规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其次在城市公园执法机构、设置标准、设施管理、资金保障、用地保护和占用许可、行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外城市公园法律内容进行比较,分别对其优劣进行举例说明,探讨现阶段中国城市公园相关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以国外目前城市公园的发展情况验证法律的实施效果,学习外国经验。从而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公园法规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城市公园立法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系的建议,依法保护公园自然和人文资源,强化公园规划设计和管理,提升公园服务能力和水平。本文研究认为,颁布《城市公园条例》,构建完善的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首先,法规应对城市公园的建设要求、设施、管理体制等作具体规定,加强法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加强宏观决策和管理,将城市公园纳入国土规划与管理等其他相关法规,综合条例与专门法规互相渗透。最后,城市公园相关政策与法律应通盘考虑,利用法律保证政策具体化、规范化的实施。
罗彦,樊德良[8](2016)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挑战与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城乡规划法治建设、提高治理能力成为当下重要的研究课题。文章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规划法治体系建设的四个阶段,指出了城市规划法治建设的现状特征和形成原因。在新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针对城乡规划法治体系建设面临的四个主要挑战,提出了完善规划法律体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利益主体参与协商及加强实施督察等完善城市规划法治体系建设的建议。
熊鸣放[9](2012)在《关于限期拆除敬亭山某茶场违法建设的案例评析》文中研究说明一、案情简介2011年4月2日,宣城市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敬亭山茶场一分场朱某房屋是违法建设。经立案调查,在宣城市规划局的协查下,认定当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积约107.32平方米土基房的基础上进行翻扩建,建设的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396.8平方米的建筑属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第一层四间213.79平方米,第二层三间183.0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城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朱小利[10](2012)在《从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看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适用》文中提出一、案情简介2004年,原告关某以合法买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块土地上原有一栋违法建设,建于1996年,该建筑物的建设人为该块土地的出售人,至今未办理规划许可。土地转让时,该栋房屋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并移交给买受人关某。2010年7月21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的阳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了该违法建筑物,并致函市住建局依法认定了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违法建设情形。2010年10月18日,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二、City Planning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ity Planning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价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第一章 城市规划变更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变更的概念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的内涵与外延 |
一、利害关系人的内涵 |
二、利害关系人的外延 |
第三节 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要素 |
一、合法权益的界定 |
二、规划行政行为已处于成熟阶段 |
三、相当的因果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城市规划变更的立法发展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变更立法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城市规划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城市规划变更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
二、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中关于变更的规定 |
第三章 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违法违规变更城市规划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侵害 |
一、违背法定事由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侵害 |
二、违反法定程序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侵害 |
第二节 城市规划变更中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
一、公众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
二、缺乏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
三、公众参与的时机滞后 |
第三节 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
一、合法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失补偿制度不健全 |
二、违法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 |
第四章 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严格遵循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
一、完善评估机制 |
二、有效举行听证会 |
第二节 建构我国城市规划变更公众参与制度 |
一、提高参与的组织性 |
二、建立公众意见有效反馈机制 |
三、贯彻尽早和持续参与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
一、构建利害关系人损失补偿制度 |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2)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公平性问题:公权和私权的冲突 |
1.1.2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难点:政府规划价值观偏移 |
1.1.3 依法治国的窘境:规划法私权救济的缺失 |
1.1.4 课题选取: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先进性 |
1.1.5 研究基础:1997/2009/2016昆士兰规划法全文翻译 |
1.2 关键问题与研究对象 |
1.2.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 |
2.1 规划救济理论研究概况 |
2.2 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 |
2.2.1 救济的内涵 |
2.2.2 规划救济的定义 |
2.2.3 规划救济的特殊性 |
2.2.4 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
2.3 规划救济的必要性 |
2.3.1 规划运作过程必定存在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3.2 规划救济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 |
2.3.3 规划救济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4 规划救济的方法渠道 |
2.4.1 救济方法分类 |
2.4.2 规划救济类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变迁 |
3.1 昆士兰规划法的发展 |
3.1.0 昆士兰立法和司法权力架构 |
3.1.1 早期昆士兰规划法变迁 |
3.1.2 昆士兰规划法改革 |
3.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发展 |
3.2.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建立 |
3.2.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条文变迁 |
3.2.3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内容发展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构 |
4.1 规划与环境法院 |
4.1.1 法院的建立和组成 |
4.1.2 法院的审判权和权力 |
4.2 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 |
4.2.1 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 |
4.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权 |
4.3 检察员 |
4.3.1 检察员的任命 |
4.3.2 检察员的权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事项 |
5.1 开发申请和批准相关事项 |
5.1.1 昆士兰整合开发评估系统(IDAS) |
5.1.2 开发申请批准和拒绝相关事项 |
5.1.3 开发批准延期和变更申请相关事项 |
5.1.4 建筑、给排水开发申请相关事项 |
5.2 合规评估相关事项 |
5.2.1 合规评估 |
5.2.2 合规评估请求和许可相关事项 |
5.3 赔偿决定相关事项 |
5.3.1 赔偿补偿和购买、征用土地 |
5.3.2 赔偿和补偿上诉事项 |
5.4 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
5.5 基础设施费用相关事项 |
5.6 拟议总体规划申请相关事项 |
5.7 地方法规相关事项 |
5.8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相关事项 |
5.9 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9.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声明 |
5.9.2 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10 开发罪行 |
5.10.1 开发罪类型 |
5.10.2 开发罪豁免 |
5.11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制和程序 |
6.1 诉讼程序 |
6.1.1 规划和环境法院诉讼程序 |
6.1.2 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ADR) |
6.1.3 仲裁委员会诉讼程序 |
6.2 裁判法院违法罪行诉讼 |
6.3 强制执行程序 |
6.3.1 强制执行通告 |
6.3.2 强制执行令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 |
7.1 规划体系权利关系 |
7.1.1 规划的权力和权利 |
7.1.2 规划体系的权力和权利分配 |
7.1.3 规划体系比较及两国的共性 |
7.2 我国规划救济概况和现状问题 |
7.2.1 法律制度分散,边界模糊 |
7.2.2 权利界定不清晰,救济事项不明确 |
7.2.3 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目标不明确 |
7.2.4 救济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 |
7.3 对优化我国现有规划救济制度的启示 |
7.3.1 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 |
7.3.2 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
7.3.3 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 |
7.4 对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经验建议 |
7.4.1 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 |
7.4.2 设立专门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昆士兰可持续规划法2009》翻译成果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模式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4.1 国外城市规划范型研究概述 |
1.4.2 国内城市规划范型研究概述 |
1.5 城市规划范型 |
1.6 该研究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 |
1.7 研究难点与拟解决问题 |
1.7.1 研究难点 |
1.7.2 拟解决问题 |
2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历史简况 |
2.1 兰州市概况 |
2.2 兰州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概况(1954年—1972年) |
2.3 兰州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概况(1978年—2000年) |
2.4 兰州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概况(2001年—2010年) |
2.5 兰州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概况(2011年—2020年) |
3 兰州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 |
3.1 国家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3.1.1 苏联援华与“156项”工程布局 |
3.1.2 “一五”计划与“八大重点工业城市” |
3.2 规划主流思想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3.2.1 欧美模式直接影响下的规划初创—1951稿兰州都市计划 |
3.2.2 苏联模式间接影响下的规划重塑—1952稿兰州新都市计划 |
3.2.3 苏联模式直接影响下的规划编制—1954版兰州城市总体规划 |
3.3 政治运动背景下的范型模式 |
3.3.1 “厉行节约”与“反四过” |
3.3.2 “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 |
3.3.3 “设计革命”与“文化大革命” |
3.4 规划教育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3.4.1 城市规划专业的孕育阶段 |
3.4.2 城市规划专业的起步阶段 |
3.4.3 城市规划专业的雏形奠定 |
3.5 1956版《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指导下的范型模式 |
3.6 时代关键人物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3.6.1 任震英先生主持编制 |
3.6.2 苏联专家指导编制 |
3.6.3 国内相关专家配合编制 |
3.7 小结 |
4 兰州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 |
4.1 国家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4.1.1 “三线建设”与国防工业发展 |
4.1.2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 |
4.2 地方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4.3 规划主流思想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4.3.1 欧美模式显性影响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4.3.2 苏联模式隐性影响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4.4 规划教育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4.4.1 城市规划专业的停滞阶段 |
4.4.2 城市规划专业的复苏阶段 |
4.4.3 城市规划专业的缓慢发展阶段 |
4.5 编制规范指引下的范型模式 |
4.5.1 1980版《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颁布 |
4.5.2 1984版《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 |
4.6 时代关键人物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4.6.1 任震英先生主持编制 |
4.6.2 国内相关专家指导编制 |
4.7 编制机构组织下的范型模式 |
4.8 小结 |
5 兰州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 |
5.1 国家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5.1.1 “世纪之交”下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
5.1.2 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立 |
5.2 地方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5.2.1 兰州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 |
5.2.2 兰州“三滩新城”规划构想的提出 |
5.2.3 兰州市域城镇体系建构中的范型模式 |
5.3 规划主流思想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5.3.1 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5.3.2 “新城理念”流行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5.3.3 多中心规划理念影响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5.4 规划教育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5.4.1 城市规划教育行业逐步崛起 |
5.4.2 规划界的国际交流日益密切 |
5.4.3 城市规划教育的综合性特征显现 |
5.4.4 计算机技术在规划行业的应用 |
5.5 编制规范指引下的范型模式 |
5.5.1 199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 |
5.5.2 1991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施 |
5.6 编制机构组织下的范型模式 |
5.7 小结 |
6 兰州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范型模式 |
6.1 国家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6.1.1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提出 |
6.1.2 “跨越式发展再造兰州”战略指引 |
6.1.3 国家级新区—兰州新区的设立 |
6.2 地方政策主导下的范型模式 |
6.2.1 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 |
6.2.2 兰州市“十二五”企业出城入园 |
6.3 规划主流思想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6.3.1 规划作为实现多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 |
6.3.2 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6.3.3 有机疏散理论影响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6.3.4 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下的规划范型模式 |
6.4 规划教育影响下的范型模式 |
6.4.1 高层次规划教育人才的需求增加 |
6.4.2 “城乡规划学”专业升为一级学科 |
6.4.3 城乡规划专业的发展日趋多元化 |
6.4.4 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科体系逐渐成熟 |
6.5 编制规范指引下的范型模式 |
6.5.1 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 |
6.5.2 2006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实施 |
6.6 编制机构组织下的范型模式 |
6.6.1 修编领导小组的成立 |
6.6.2 修编审查的汇报历程 |
6.7 小结 |
7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范型模式的演变轨迹 |
7.1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范型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7.1.1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来源 |
7.1.2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影响因素 |
7.2 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对兰州总规的内涵式影响 |
7.2.1 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对兰州一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2.2 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对兰州二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2.3 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对兰州三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2.4 中国传统规划模式对兰州四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3 苏联规划模式对兰州总规的里程碑式影响 |
7.3.1 苏联规划模式对兰州一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3.2 苏联规划模式对兰州二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3.3 苏联规划模式对兰州三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3.4 苏联规划模式对兰州四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4 欧美规划模式对兰州总规的引导式影响 |
7.4.1 欧美规划模式对兰州一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4.2 欧美规划模式对兰州二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4.3 欧美规划模式对兰州三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4.4 欧美规划模式对兰州四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5 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对兰州总规的指导式影响 |
7.5.1 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对兰州一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5.2 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对兰州二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5.3 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对兰州三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5.4 自主创新规划模式对兰州四版总规的编制影响 |
7.5.5 国土空间规划模式对兰州总体规划的编制影响 |
7.6 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演进规律清晰可辨 |
8.1.2 兰州历版总规编制的主导范型模式时代特征鲜明 |
8.1.3 兰州历版总规编制范型模式具有明显的延续性 |
8.1.4 兰州历版总规编制的范型构成要素影响各有侧重 |
8.1.5 历版范型规律可为兰州国土空间总规提供历史参照 |
8.2 研究的创新点 |
8.3 研究的不足及后期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要求 |
1.1.2 大部制改革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面临挑战 |
1.1.3 江苏省村镇持续优化发展要求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理论 |
2.1.1 行政法理论 |
2.1.2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理论 |
2.2 研究综述 |
2.2.1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综述 |
2.2.2 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综述 |
2.2.3 小结 |
第三章 江苏省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
3.1 我国现行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 |
3.1.1 与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关系的辨析 |
3.1.2 基于从属性和独立性的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构成 |
3.2 基于地方的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 |
3.2.1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的地方性 |
3.2.2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体系 |
3.2.3 江苏省村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
第四章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进程研究 |
4.1 我国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进的三个时期 |
4.1.1 1949-1977波折期 |
4.1.2 1978-2001 体系雏形期 |
4.1.3 2002-今体系完善期 |
4.2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进的三个阶段 |
4.2.1 地方性法律规范的空白阶段 |
4.2.2 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建设阶段 |
4.2.3 地方性法律规范的优化阶段 |
4.3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演变特征 |
4.3.1 法规体系 |
4.3.2 技术标准体系 |
第五章 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及优化策略研究 |
5.1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现存问题与挑战 |
5.1.1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5.1.2 大部制改革下的挑战 |
5.2 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策略 |
5.2.1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明确体系建设要求 |
5.2.2 理顺各部门关系,优化体系结构 |
5.2.3 基于建设需求完善体系内容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乡规划法》上的要件及其解释困局 |
第一节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现实问题 |
一、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
二、上海——老城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
第二节 现行解释方案及其局限性 |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定解释 |
二、现行解释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章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成因及其对要件的影响 |
第一节 成因分析 |
一、缓解住房压力 |
二、支持个体经营 |
三、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需求 |
四、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 |
第二节 归纳构成要件可能考虑的因素 |
一、建造时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
二、建造时许可程序是否完备 |
三、特定历史阶段的土地性质 |
四、执法机关长期不作为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范上的构成要件:以时间和效果为标准 |
第一节 以时间为标准:建造时无禁止性规定 |
一、建造时未建立城市规划 |
二、建造时无违法建筑禁止性规定 |
三、建造时缺失许可程序 |
第二节 以效果为标准:未影响规划或在用地红线内 |
一、未影响或未严重影响规划 |
二、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 |
第四章 司法裁判中的构成要件:多元化标准 |
第一节 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上的要件 |
第二节 以时间为标准:建造时缺失许可程序 |
第三节 以特定产权人为标准:军产免于规划许可 |
第四节 以违法治愈为标准:已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 |
第五节 要件与效果:从处理的角度区分违法要件 |
一、未取得许可但可改正 |
二、严重影响规划 |
第五章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构成要件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司法审查方法 |
一、区分形式与实质要件:有限度的容忍 |
二、遵从地方的具体规定 |
第二节 违法要件构成的理论内涵 |
一、信赖利益保护 |
二、“执法必严”的限度 |
三、土地开发权的三种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一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规范整理 |
附录二 :参考案例整理 |
(7)中外城市公园法规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城市公园基本法规概述 |
1.2.1 城市公园相关研究 |
1.2.2 法律法规相关概念界定 |
1.3 研究创新点 |
2 中外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1.1 日本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1.2 韩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1.3 英国城市公园相关法规立法背景与法律沿革 |
2.1.4 美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背景和法律沿革 |
2.2.1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建设背景 |
2.2.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历史沿革 |
2.3 小结 |
2.3.1 日本城市公园法规体系框架 |
2.3.2 韩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框架 |
2.3.3 英国公园法规体系 |
2.3.4 美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 |
2.3.5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框架 |
3 城市公园立法目的和“城市公园”概念的法律界定 |
3.1 中外城市公园法规立法目的 |
3.1.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目的 |
3.1.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立法目的 |
3.2 中外城市公园法规对于“城市公园”概念的法律界定 |
3.2.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对“城市公园”界定的法律规定 |
3.2.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中“城市公园”界定的法律规定 |
3.3 小结 |
3.3.1 立法目的及定义 |
3.3.2 城市公园分类体系 |
3.3.3 其他规定 |
4 中外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1 外国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1.1 日本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1.2 韩国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1.3 英国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1.4 美国的城市公园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责权 |
4.2 中国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及其责权 |
4.3 小结 |
4.3.1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责权 |
4.3.2 城市公园档案管理 |
5 中外城市公园法规具体制度比较 |
5.1 城市公园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 |
5.1.1 外国城市公园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 |
5.1.2 中国城市公园规划建设要求 |
5.1.3 小结 |
5.2 城市公园设置和管理的资金保障 |
5.2.1 外国城市公园设置和管理的资金保障 |
5.2.2 中国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 |
5.2.3 小结 |
5.3 城市公园用地保护和占用许可 |
5.3.1 外国城市公园用地保护和占用许可 |
5.3.2 中国城市公园用地保护和占用许可 |
5.3.3 小结 |
5.4 城市公园法规中的游园行为管理 |
5.4.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中的游园行为管理 |
5.4.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对游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
5.4.3 小结 |
5.5 城市公园法律责任比较 |
5.5.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中法律责任的规定 |
5.5.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 |
5.5.3 小结 |
6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执法效果 |
6.1 日本城市公园法规执法效果 |
6.2 韩国城市公园法规执法效果 |
6.3 英国公园法规执法现状 |
6.4 美国城市公园法规执法效果 |
7 建立健全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的探讨 |
7.1 构建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体系 |
7.2 城市公园法规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
7.2.1 外国城市公园法规与其他法规衔接经验 |
7.2.2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与横向法规的衔接 |
7.2.3 中国城市公园法规与纵向法规的衔接 |
7.3 城市公园法规体系的科学性 |
7.4 城市公园法规体系的可操作性 |
8 结语 |
8.1 城市公园法规建设展望 |
8.1.1 衔接城市总体规划 |
8.1.2 近邻公园和袖珍公园的建设 |
8.1.3 重视市民参与度 |
8.2 论文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8)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挑战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城乡规划法治体系的建设历程 |
1.2 1953~1977年:临时性规划导致城乡规划附属于经济计划 |
1.3 1978~1989年:市场性规划促进城乡规划法治体系初步建立 |
1.4 1990年至今:公共政策性规划促使法治体系日益完善 |
1.5 小结 |
2 新时期城乡规划法治体系建设的背景与趋势 |
2.1 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城乡规划尽快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
2.2 依法治国要求城乡规划推进法治化建设 |
2.3 城乡规划转型要求城乡规划法治体系为其提供保障 |
3 城乡规划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
3.1 技术管理与公共政策需要平衡 |
3.2 行政伦理与公共利益依赖博弈 |
3.3 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存在脱节 |
3.4 规划权威与规划执行遭受阻滞 |
4 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城乡规划法治体系建设 |
4.1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
4.2 建立城乡规划司法审查制度 |
4.3 加强利益主体参与协商 |
4.4 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督察 |
5 结语 |
(9)关于限期拆除敬亭山某茶场违法建设的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焦点 |
三、法院审判结果 |
四、本起案件启示 |
四、City Planning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规划变更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研究[D]. 董雪琪.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D]. 曾馨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兰州现代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型模式演进研究[D]. 杨倩.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4]江苏省村镇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发展演进研究[D]. 石紫鹏. 苏州科技大学, 2019(01)
- [5]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D]. 叶俊红.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6]中国1980年代城市规划思潮[J]. 徐钜洲. 城市规划, 2018(08)
- [7]中外城市公园法规对比研究[D]. 高琪. 北京林业大学, 2017(04)
- [8]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挑战与思考[J]. 罗彦,樊德良. 规划师, 2016(09)
- [9]关于限期拆除敬亭山某茶场违法建设的案例评析[J]. 熊鸣放.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2(04)
- [10]从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看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适用[J]. 朱小利.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