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发明家庭磁卡电话(论文文献综述)
邱铁鑫[1](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陈康[2](2017)在《邮票中那些收藏的事》文中指出两年一度的集藏博览会如约而至,不过,今年将移师南京,金陵古城"十里秦淮繁华地"也可热闹一番了。要说邮票还真是一部比百科全书还全的大书,小小的方寸,可以博览古今中外;小小的方寸,可以藏纳世界万千。不要说世界邮票,就是新中国邮票中那些收藏的话题也是说不完的。我们还是接着2013年、2015年的话题继续聊吧,不过这次换一个话题,说说现代收藏。中国的民间收藏勃兴于改革开放后,政通人和、经济发展、文化兴盛,
贾远[3](2017)在《昆明说唱(Hip Hop Muisc)及其实践群体的人类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Hip Hop文化虽然已经在中国经过二十余年的本土化适应性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较为广泛的Hip Hop文化的污名化现象,尤其对于较为小众和边缘的说唱音乐(Hip Hop music)而言,污名化现象更为严重,主流文化对从事说唱实践的年轻人的认知与了解十分有限且存在误解和偏见。针对这样的现状,本文试图以昆明说唱实践个体的具体个案和他们的奋斗故事展开对从事这一文化的当代年轻人人生境况的讨论,以从两个方面帮助重新认识和了解这个群体:一方面是将这一群体置于说唱音乐的历史渊源及现实运作情况中来勾勒其群像,让大家对这一群体有较客观的认知;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个体化理论框架下对这一群体及其实践行为进行社会文化的解析。群体群像的勾勒主要从说唱音乐的发展脉络和说唱音乐的艺术特征与价值中去呈现,具体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其中第一章侧重对说唱音乐的发展展开历时性回溯,旨在揭示说唱音乐的中国本土化进程;第二章从厘清昆明本土说唱音乐的兴起与发展的时间顺序着手,以揭示昆明实践群体的形成过程和基本互动方式,同时对说唱音乐的昆明化、方言化特征进行描述;第三章深入到说唱音乐的艺术本体,从具体的音乐创制实践活动反观实践主体的行动,以具象地理解说唱音乐对实践者的意义。在创制活动的基础上,考察昆明说唱熟人社会的基本内涵和成员关系。个体化理论框架下的解析安排在第四章,主要以个体化的主观方面的意涵为维度,首先分析说唱实践与个体化理论如何相契合;其次从“自我构建”和“对个人身份追寻”的角度展开对实践个体通过说唱完成自我实现的主观个体化路径的解读,通过具体个案的例证,呈现出昆明说唱实践群体“奋斗个体”的积极形象以及“为自己而活”的人生愿景。在廓清昆明说唱音乐及其实践群体全貌的基础上,利用个体化理论观照这个群体的奋斗历程,有助于帮助人们理解和了解当代被贴上“边缘”标签的青年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和个体努力的动机及目标,对说唱音乐实践者的去污名化具有一定现实作用。由昆明说唱实践个体的生涯模式推及当代年轻人的生活选择,最终能够得出从事小众文化已成为实现“为自己而活”的途径之一的结论。
邱华栋[4](2016)在《摇摇滚滚》文中认为1.城市夜晚的独语我是城市上空偶尔飘过的气球,我可不稀罕只做个稻草人多年以来,我一直随着"猫王"埃尔维斯·普雷斯利的曲子机械地跳着舞步,心中充溢着坚毅而感伤的情绪,像个袋鼠一样,拼命地在这块大陆一座座城市之间蹦跳,也许还像一只上了发条的铁皮鸭子。我真不知从哪儿讲起,你一定听过日本电影《人证》里有关草帽的歌,我想也许我该算是一个丢失了草帽的人。这事儿说起来真的令我感到忧伤。我一直想离
秦新承[5](2012)在《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以支付方式的历史演进为视角,对我国以及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不同支付方式对我国诈骗犯罪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影响。论文分为导言和主体两部分。根据内容布局,论文主体可分为以下五部分:支付方式介绍(第一章)、立法影响(第二、三章)、理论影响(第四、五、六章)、司法影响(第七章)、完善建议(第八章)。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价值、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近四十年来支付方式发生重大变革,而同期各国、各地区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亦频繁变动、新型司法问题不断出现,对“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推动相关司法难题的解决。此外,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对相关理论通说已形成挑战,对此展开研究有利于推动相关理论学说的完善。尽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都得到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学界对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关注仍是两条平行线,鲜有学着将两者结合起来展开研究。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观点三方面,但在素材的搜集与运用、论文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第一章介绍了与支付方式有关的概念,并按照产生的大致顺序介绍了几种主要支付方式。最早的支付方式——商品支付诞生于商品交换产生之后,并在春秋战国之前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货币体系基本形成,从此货币支付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但商品支付作为一种官方认可的支付方式退出历史舞台却是在明朝之后。今天,商品支付发展演变为独具特色的“换客现象”和“易货贸易”。在我国,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贝、珠、铁、铜、金银等发展变化过程。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直接量化,这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财产犯罪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金融票证支付方式发端于唐朝,在北宋时期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之后逐步演变为支票、本票、汇票三种形式。民国时期,信用证开始进入我国,此后,银行存单、信用卡以及贷记凭证等金融票证又逐次成为不同领域重要的支付方式。及至现在,由信用卡支付衍生出的电子支付方式引发了世界各国支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支付方式逐次演进的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诈骗犯罪的认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及同期诈骗犯罪立法状况。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共性比较突出、表现手法不多,因此,立法者大都将包括骗财、骗官、制售伪劣商品等几乎所有通过诈骗实施的犯罪归为一类,即诈伪犯罪。同时,由于统治者认为多数诈骗侵害或威胁统治秩序,因此对其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进入货币支付时期以后,诈骗犯罪手法越来越多,相关的罪名也日渐增加:首先是增设私铸货币犯罪;后又在诈欺官私取财、骗官等传统诈欺犯罪之外增加规定了科请财物违实、诈疗疾病取财等多种手法的诈骗犯罪。唐律中,侵财类诈骗犯罪达到六种,并与其他七种诈骗犯罪分开规定,此后历朝历代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没有太大变化。及至清朝,侵财类诈骗犯罪合并缩减为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四种,并一直为台湾沿用。1979年出台的我国首部刑法仅规定了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其拆分为十个罪名。信用卡和金融票据是最主要的票证支付方式,鉴于伪造票证在金融诈骗中的重要作用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刑法增设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此后,随着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以及持有、运输伪卡等相关行为危害性的日益突出,立法机关又通过修正案增设罪名、增列罪状,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或新型诈骗犯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开始发展并迅速普及,电子支付的特点使得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了诈骗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章介绍了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支付方式的演进及相关诈骗犯罪立法。制定法是英国惩治诈骗犯罪的唯一法定依据。早期的英国并不认为诈骗等非暴力行为是犯罪,直至1757年英国才制定诈骗罪法规。之后英国在《196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诈骗罪,在《197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骗取服务罪等利益诈骗犯罪。2006年,英国将诈骗犯罪从前述两部法案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门惩治诈骗犯罪的《2006诈欺法案》。此外,英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1913年惩治伪造行为法》和《1936年惩治伪造货币行为法》,以专门惩治伪造货币、伪造金融票证等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行为。此后,该两法被《1981年伪造与假冒犯罪法》所替代。对于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则通过《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予以刑事规制。日本早期的诈骗犯罪立法——《养老律》系参考《唐律疏议》制作,同时在《御定书百条》中规定了包括伪造通货纸币罪、伪造文书罪等侵害公共信用的犯罪。日本现行刑法制定于1907年,后来根据支付方式及诈骗犯罪形势变化多次修改。日本刑法最初仅规定了诈骗罪、利益诈骗罪以及准诈骗罪等诈骗犯罪罪名,同时,明确规定打击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伪造、使用、提供假币或有价证券等犯罪。1987年,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日本刑法增设了不正当制作和非法提供电磁记录罪、计算机诈骗罪等罪名。2001年,日本再次针对诈骗犯罪严峻形势修改刑法,增设专章打击与支付用磁卡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2011年,日本又修法打击病毒犯罪,遏制计算机诈骗。台湾现行刑法制定于1935年,最初仅设置了诈欺取财、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三个诈骗犯罪罪名。1997年,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台湾刑法增设不正利用自动付款设备罪、不正利用电脑或相关设备取财罪。2001年,台湾又修法增设罪名,专门惩治伪造、变造金融卡、储值卡等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等行为,以提前阻击诈骗犯罪。2003年,台湾又设立计算机网络犯罪专章,为打击利用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章着重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可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影响——催生新的刑法法益,即随着金融票证等支付方式的出现,产生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二是间接影响——扩展刑法打击范围,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重要法益而前置刑法手段,将对该法益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多元法益的金融诈骗犯罪,应当注意法益保护的平衡,由一味关注、保护财产法益转为主要保护秩序法益,对于虽未实际骗得财物但诈骗行为严重侵害金融秩序的情形,亦应定罪处罚。为此,应将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由数额犯变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和重视。为有效阻击诈骗犯罪,完善对重要法益的立法保护,应借鉴英、日以及台湾地区做法,对有关刑法条款进行修改,将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诈骗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手段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如制作、传播用于诈骗等侵财犯罪的钓鱼网站、病毒程序的行为。本章最后指出了1996年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与诈骗犯罪法益理论通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论述了修改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五章主要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当前关于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几种主要观点都是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标准。但在支付方式的影响下,金融诈骗罪的主要法益已由财产法益变为金融秩序,相应地,应以行为人对金融秩序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犯意的标准。侵害金融秩序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必经路径,而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对各种金融行为均规定了严苛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件,这些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对于侵害金融秩序的心态,即金融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次要法益——财产法益而言,过失这一罪过形式是可以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金融诈骗犯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对于以公私财产权作为主要法益的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评价其犯意。通过对利用发行预付卡实施的诈骗犯罪进行分析发现,间接故意这一罪过形式可以存在于侵财类诈骗犯罪中。同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犯罪的过失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财类诈骗犯罪的犯意不可能是过失。单位不是诈骗罪的法定主体,但在电子支付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影响下,公司个人化趋势日益明显,加之犯罪成本低廉,由公司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不再少见,为有效保障公私财产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应增加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第六章主要探讨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电子支付推动诈骗罪由纯正数额犯向非纯正数额犯转化。最新司法解释已经突破立法规定,赋予诈骗罪非纯正数额犯地位。为消除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冲突,惩治小额涉众诈骗犯罪,立法机关应修改诈骗罪立法规定,认可非数额入罪情节的立法地位。第二,正确认识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交付与处分都可以用于描述诈骗犯罪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但两者存在细微的差别,并非可以任意混用。交付强调财物转移的客观面,而处分强调财产转移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对于传统诈骗手法,用交付还是处分均无不可,但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仅有向行为人转移财物之行为,而无转移之意思。此时,对被害人让渡财物的行为只能说是交付而不是处分。这种情况下,也不宜说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愿”为之,而是不受胁迫的交付。第三,否定了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合理性。传统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有明确的认识,但在利用信用卡支付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中,被害人虽然客观上转移财产占有,但主观上却完全没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一现象直接否定了必要说的合理性。另外,必要说的主要理由均存在瑕疵,其对不要说的顾虑也是不必要的。第七章分析了几种新型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认定的主要影响。首先,消费积分支付对犯罪性质认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消费积分可以成为一种支付方式。但与货币、虚拟货币不同,消费积分本身不是财物,而只是获得财物的必要条件之一。虚增积分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性质而不是虚增财物。对于虚增消费积分后换取财物的行为,判定行为性质还应看行为人利用积分换取财产的方式:如系利用计算机将积分套现获得财物,应认定盗窃;如系从被害人处换取,则应认定诈骗。其次,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必要条件。发行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的手段,但通过对利用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发现,其手段行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方法”,集资行为也并不具有“非法性”。为此,需要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需要。最后,预付卡支付对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的影响。预付卡可以表现为数字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同时为多人控制。对于同样通过转移预付价值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应根据犯罪手法的不同确定行为性质:偷记预付卡账号密码并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盗窃;将已经掌握账号密码的预付卡售出后立即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诈骗。在认定犯罪形态上,只有通过转移行为排除被害人控制的预付价值部分才属于既遂部分,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控制部分的犯罪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第八章为立法、司法完善部分。主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设立与“数额较大”入罪情节相当的“其他较重情节”,以迎合打击电讯诈骗、小额涉众诈骗的现实需要。同时,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定非数额情节入罪的适用条件。第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将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模式由数额犯修改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借鉴境外立法重新界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将通过诈骗手段将资金占为己有、占为己用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根据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的大小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刑罚量,避免量刑失轻失重。第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将该罪罪状修改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同时因应犯罪形势变化,修改完善集资诈骗罪认定条件的司法解释。第四,立法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一是借鉴境外修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将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钓鱼网站和特殊病毒程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制定司法解释增强法条适用的操作性,避免刑法工具的滥用;二是立法打击情节严重的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将明知他人可能将信用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予提供,以及购买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明确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状。
迪迪埃·范考韦拉特,王莉[6](2007)在《克隆救世主》文中研究说明这个疯狂而又引人入胜的故事,开始于一个假设:如果克隆生命成为现实,我们难道不能为人类克隆一个救世主?只要能找到救世主的基因就行了。在都灵裹尸布上有耶稣基督留下的至今仍然鲜红的血……二十多年前的美国,一个叫吉米.伍德的孩子从被烧毁的科研中心逃出,被一对贫穷的夫妻收养,长大后他成了一名游泳池修理工。成年的吉米是一个朴实善良的男子,但他的生活却相当失败:深爱的女人离他而去,所服务的公司也快倒闭。然而,生活突然改变了:三个从白宫来的人找到他,声称他是耶稣基督的克隆体。吉米一时无法相信。他开始试验他有无所谓的“神力”。令人惊讶的是,他真的可以创造奇迹!当吉米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定为“救世主”的时候,各种势力也开始围绕他明争暗斗起来:美国政府、梵蒂冈、邪教组织……还有一些人要求他,像基督一样为人类走上十字架。吉米会走向何处呢?世界又会走向何处?如果到头来,这一切竟是一个惊天的骗局,又会怎样呢?这是一部令人目眩的法国畅销科幻小说,在法国曾引起轰动,荣膺诸多奖项,同时这也是一部充满后现代感的黑色幽默小说,作者对这个世界的看法发人深省。
周旭[7](2007)在《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现有电信卡管理流程进行分析,结合相关市场营销知识,提出电信卡信息化管理的思想,并形成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方案,探索建立、健全电信卡信息化管理的模式,为湖南电信公司以及其他电信企业制定一个完整、较现代化、可操作的电信卡信息化管理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对信息系统、通讯行业和湖南电信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其次,本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性,用时约1年对国内外电话卡发展情况和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现状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走访了全省14个市州分公司和部分县级分公司,与各市州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基本摸清了现有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将原有十个流程整合成八个流程,并对征订流程、新卡入库流程、调拨出库流程、退赔出库流程、销毁出库流程、销售出库流程、转库流程、盘点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详尽描述,并指出了现有方式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宏观方面对系统需求总体概述和从具体功能需求方面逐一分析。宏观方面概述系统需求分析的目的,整体需求及对整体功能的要求;具体功能需求分析方面提出八大功能需求,并明确了相关报表、单据需求。本文从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对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系统需求进行了认真分析,如管理信息系统、生产运作和市场营销方面知识在本文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对在当前形式下,通讯企业如何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话、充值、缴费等卡类业务的管理提供了开发依据,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
遥控,Shakespace,徐晓东,何懿,周华龙[8](2007)在《持镰者》文中研究表明第一章崩溃的王座Chapter I:Armageddon华盛顿。凌晨两点二十二分,阴暗天空中的星辰比公路上的汽车还要稀少。斯丹顿公园的一角,一个躺在长椅上的无家可归者在寒风中翻了个身,随手拉过那辆装着她全部家当的超市购物车,挡住汽车带起的气流。
张斌[9](2004)在《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文中指出当前视听资料法律地位和可采性的理论研究,有五个问题具有争议。 第一,视听资料应当作何理解?是“视听(资料)与资料”还是“视听的资料”?从立法本意来看,似乎应当理解为“视听(资料)与资料”。但是,如果作这种理解,就会与书证的范围发生交叉,因为所有的书证,都可以看作是“资料”。反过来讲,如果做“视听的资料”理解,电子计算机证据不应当包括在内,由此,有关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地位,就像当初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视听资料一样,使用起来总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感。 第二,视听资料是否是高精技术证据的同义语?除了计算机证据以外,有学者认为其他高科技设备产生的资料,如卡类支付工具、电报、传真、照片(包括红外、紫外、X射线)、缩微胶卷、中子活化分析结果、雷达扫描资料,都可以归入视听资料的范围,这样使视听资料成为一个种类繁多、表现各异、无所不包的庞大体系。甚至有学者认为视听资料可以解释成“新的科学技术”。如此一来,既难于划清视听资料与书证、鉴定结论的界限,也容易混淆侦查、庭审阶段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更搞不清楚科学技术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第三、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从我国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再到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整整15年的时间里,学者之间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与物证、人证等证据种类通过“物”、“言词”这种一元的表现形态相比,视听资料具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计算机数据等多元的复杂的表现形态,这种多元的形态能不能用一种证据种类来规定呢?赞成与反对的声音时有所闻。%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为这种论争暂时划上了句号,但目前学者对证据制度修改的论证和建议,再一次提出这个问题。有学者基于数字化技术在电子商务方面的高速发展,甚至主张将数字证据从“视听资料说”的观点中解脱出来,把数字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方法,确立数字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从而使视听资料法律地位问题更加复杂化。 第四、具备视听资料形式的材料是否一定可采?我国在涉黑犯罪、毒品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领域,常运用秘密录音、秘密录像和对计算机搜查等侦查措施;民事领域的当事人,也不时采用秘密录音录像手段获取有利的证据;有关学校、商店使用监控设备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例,常见诸于报端;证人、被害人远程电话作证、电子邮件的网上调查,在一些地方被作为经验推广;甚至,“私人侦探”所用的特种窃听、窃照设备,在一些地方的电器市场也不难找到。这些具有视听形式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收集这些材料的证据调查行为合法性有紧密关系。怎样限制这些证据调查行为的滥用,以保证被调查人正当权益,是视听资料可采性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五,怎么确定视听资料的可信性和真实性?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证据学难题。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用传闻规则和鉴证规则来解决,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相比之下,英美有关视听资料的可信性保障要件规定更为详尽和可操作。因而,尽快确立视听资料可信性保障要件和相关运用规则,是视听资料研究重点所在。 为解决上述五大问题,本篇博士论文提出了“语义结构一证据功能”这一分析框架。其目的有二,一是能用此框架分析视听资料一作为证据种类一一所遇到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给出较为合理的理论解决方案,二是使这个框架不仅能分析视听资料,也能分析其他证据种类所遇到的同样问题。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定具有自身的内在结构,这是视听资料发挥证据功能的前提和物质基础。但是,把握视听资料的结构,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显着不同在于,能够运用视听资料一词的场合太多。法律领域,据笔者考证学者对视听资料的界定有十余种,对视听资料的称谓也有十余种。不仅如此,非法律领域,如图书情报、新闻与传播、档案学、影视艺术、无线电电子、甚至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视听资料或者与其类似的说法。如果套用语言分析的术语,这一突出问题可以表述为,使用视听资料的语境过多,对视听资料的语义影响太大。因此,必须通过限定使用视听资料的语境因素,来限定视听资料的语义,从而准确把握视听资料的结构。在本文这称为“语义结构”。明确视听资料语义结构的目的,是要为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式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区分标准。怎样找到这样一个标准,有赖于我们对证据形式发挥作用的认识。法定证据形式发挥的作用,在本文称为“证据功能”。要准确把握证据形式发挥的作用,需要对我国现有证据种类的立法渊源进行详细考察,并与学界常用的可采性概念作一比较。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分三章来进行研究。第一章总论主要研究视听资料的概念、法律定位和源起三大问题。(1)对其概念,在总结学界有关视听资料概念四种学说的基础上,利用语言分析工具将视听资料拆分成“音像证据”和“电子计算机证据”,分析了音像证据的信息
海男[10](2003)在《花纹》文中研究指明作品通过三个女孩校园之外的经历,揭示了她们青春期的冲动和跳跃。在与男性的接触之中,三个女孩的身体和灵魂遭遇到了一系列难以预测的变故、惶惑。她们的身体由性欲走向自我,在陷入圈套的暖昧关系中完成了由女孩蜕变为女人的过程,时间和人性交织的世界不断地给三个女人身体留下富有象征意味的花纹。
二、法国发明家庭磁卡电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国发明家庭磁卡电话(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2)邮票中那些收藏的事(论文提纲范文)
1. 套章 |
2. 材质和工艺 |
3. 题材 |
4. 颜色和造型 |
5. 大小 |
6. 款识 |
6 大国有银行所发的银行卡的名称是:中国银行“长城卡” (1985年3月) 、中国工商银行“红棉卡” (1987年9 月)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1990年)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 (1991年)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 (1993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卡” (2007年) 。中国邮政曾三次发行了印有邮储银行卡的邮票 (图18) , 2007-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邮票图案是一枚“绿卡通卡” (图1 9) 。再加上今天出现的各种地方银行、民营银行等, 银行卡在未来势必会成为收藏者的新宠。 |
(3)昆明说唱(Hip Hop Muisc)及其实践群体的人类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内容 |
三、田野工作介绍 |
四、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 |
(一) 国外学界对Hip Hop的研究 |
(二) 国内学界对Hip Hop的研究 |
(三) “个体化”理论的相关研究 |
第一章 说唱音乐的发展及其中国实践概况 |
第一节 美国HIP HOP文化和说唱音乐 |
一、美国黑人音乐的抗争史 |
二、Hip Hop文化和说唱音乐的兴起 |
三、美国说唱音乐的发展和流行 |
第二节 说唱音乐的中国实践概况 |
一、发展阶段 |
二、传播方式 |
三、地方说唱兴趣共同体的形成 |
四、中国说唱音乐地方化发展策略 |
第二章 昆明说唱音乐的本土化 |
第一节 作为“地下音乐”出现的昆明方言说唱乐 |
一、催生昆明说唱群体的环境条件 |
二、昆明方言说唱群体的兴起和发展 |
三、昆明说唱群体的实践场域与互动方式 |
第二节 昆明说唱音乐的本土化 |
一、形式特征 |
二、内涵风貌 |
第三章 昆明本土说唱作品的创制和说唱熟人社会的形成 |
第一节 昆明说唱音乐的创制 |
一、Beat的制作 |
二、唱词文本的写作 |
第二节 昆明的说唱熟人社会 |
一、昆明说唱“熟人社会”的内涵 |
二、说唱熟人社会的特殊交流模式 |
三、社会网络中的成员关系 |
第四章 昆明说唱群体及其实践的社会文化解读 |
第一节 说唱实践活动的个体化取向 |
一、个体化的理论视角 |
二、说唱群体及其实践的主观个体化面相 |
第二节 昆明说唱实践的个体化路径 |
一、“我是谁?”——说唱实践个体的自我认同 |
二、“奋斗个体”——说唱实践个体身份的构建 |
三“为自己而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价值 |
二、 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支付与支付方式 |
一、 概述 |
二、 商品支付方式 |
三、 货币支付方式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 |
五、 电子支付方式 |
六、 第三方支付方式 |
第二章 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货币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立法及特点 |
二、 货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犯罪立法演变 |
三、 货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特点 |
第二节 金融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信用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二、 信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三、 票据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规律 |
第三节 电子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电子支付发展概况 |
二、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形势 |
三、 电子支付方式与相关立法 |
第三章 境外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英国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日本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三节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台湾支付方式的演进 |
二、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四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演进下的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一、 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 |
二、 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第二节 法益保护的平衡与完善 |
一、 法益保护的平衡 |
二、 法益保护的完善 |
第三节 实践与理论的错位 |
一、 相关司法解释 |
二、 《解释》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犯意的影响 |
一、 票证支付方式对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影响 |
二、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罪犯意认定的影响 |
三、 过失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意 |
第二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体要件的影响 |
一、 诈骗罪主体的立法演进 |
二、 支付方式对诈骗罪主体的立法影响 |
三、 打击单位犯罪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
第六章 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要件的影响 |
第一节 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
一、 诈骗罪——纯正数额犯 |
二、 司法解释的突破 |
三、 关于小额涉众诈骗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方式对被害人行为特征的影响 |
一、 交付与处分的区别 |
二、 是交付而不是处分 |
三、 是“不受胁迫地交付”而不是“自愿交付” |
第三节 信用卡支付方式对“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影响 |
一、 “交付意识”必要说的重要地位 |
二、 认定诈骗不需交付意识——以机票款诈骗案为例 |
三、 对必要说主要理由的分析以及交付要件的重新建构 |
四、 结论与余论 |
第七章 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消费积分支付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 消费积分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及认识分歧 |
三、 法理分析 |
第二节 虚拟货币支付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 |
一、 虚拟货币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
一、 预付卡支付及其主要特点 |
二、 预付卡支付与诈骗行为性质认定——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预付卡支付方式对诈骗罪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 |
第八章 当前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 将诈骗罪调整为非纯正数额犯 |
二、 刑法条文完善构想 |
第二节 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一、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二、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三节 增设罪名、罪状惩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 |
一、 增设制作、传播用于非法目的的计算机程序罪 |
二、 立法打击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获奖情况 |
后记 |
(7)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管理信息系统理论概述 |
1.2.1 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
1.2.2 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国内外电话卡业务发展情况 |
2.1 电话卡业务发展历史 |
2.1.1 世界电信行业的发展历史 |
2.1.2 电话卡业务的发展历史 |
2.2 国内电话卡业务发展情况 |
2.2.1 国内电话卡市场现状 |
2.2.2 国内电话卡市场的竞争格局 |
2.2.3 国内电话卡业务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湖南电信公司背景 |
3.2 电信卡管理的现状分析 |
3.2.1 管理组织架构 |
3.2.2 电信卡业务种类 |
3.2.3 信息系统参与情况 |
3.3 管理流程 |
3.3.1 电信卡的入库 |
3.3.2 电信卡的保管 |
3.3.3 电信卡的出库 |
3.3.4 电信卡的退库 |
3.3.5 电信卡的清查盘点 |
3.3.6 账账核对 |
3.3.7 过期电信卡的处置 |
3.3.8 相关的账务处理 |
3.4 电信卡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1 内部管理流程不适应市场需求 |
3.4.2 人工操作缺陷明显 |
第四章 系统需求的任务和总体功能概述 |
4.1 任务概述 |
4.1.1 系统需求分析目的 |
4.1.2 整体需求概述 |
4.2 总体功能概述 |
4.2.1 整体系统结构需求 |
4.2.2 整体系统功能需求 |
第五章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5.1 数据维护功能 |
5.1.1 电信卡信息维护 |
5.1.2 用户基本数据资料信息维护 |
5.2 业务流程管理功能 |
5.2.1 征订流程 |
5.2.2 新卡入库流程 |
5.2.3 调拨出库流程 |
5.2.4 退赔出库流程 |
5.2.5 销毁出库流程 |
5.2.6 销售出库流程 |
5.2.7 转库流程 |
5.2.8 盘点流程 |
5.3 主要报表、使用单据需求 |
5.3.1 电信卡库存月报表 |
5.3.2 征订单位(即各市州分公司)电信卡成本结算表 |
5.3.3 库存到(过)期电信卡余额季度汇总表 |
5.3.4 库存电信卡盘点盈亏报表 |
5.3.5 电信卡销售日/月报表 |
5.3.6 主要使用单据 |
5.4 软硬件支撑需求 |
5.4.1 设备需求 |
5.4.2 支持软件需求 |
5.4.3 运行环境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论文提纲范文)
0章 序论 |
1章 总论 |
1.1 视听资料的概念 |
1.1.1 四种观点 |
1.1.2 语言分析视野下的视听资料 |
1.1.3 证据表现形式的类型学研究 |
1.1.4 视听资料的属性 |
1.2 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
1.2.1 “独立论”与“非独立论” |
1.2.2 我国应采行“独立论” |
1.2.3 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定位 |
1.2.4 视听资料法律规定的“创举说” |
1.3 视听资料的源起 |
1.3.1 技术源起 |
1.3.2 法律源起 |
1.3.3 形上思考 |
2章 音像证据论 |
2.1 录音证据 |
2.1.1 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2.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运用 |
2.1.3 录音证据具体问题研究 |
2.2 录像证据 |
2.2.1 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2.2.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及运用 |
2.2.3 录像证据具体问题研究 |
3章 计算机证据论 |
3.1 计算机证据 |
3.1.1 计算机证据的概念 |
3.1.2 计算机证据的分类 |
3.1.3 计算机证据的获取 |
3.2 计算机证据规则:以美国为例 |
3.2.1 计算机证据的违法排除 |
3.2.2 计算机证据的传闻问题 |
3.2.3 计算机证据的鉴证 |
3.2.4 计算机证据的原件问题 |
3.3 我国计算机证据规则的立法与运用 |
3.3.1 我国有关立法之评析 |
3.3.2 美国有关做法的启示 |
3.3.3 对我国计算机证据的立法建议 |
3.3.4 案例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成果 |
声明 |
致谢 |
四、法国发明家庭磁卡电话(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2]邮票中那些收藏的事[J]. 陈康. 集邮博览, 2017(09)
- [3]昆明说唱(Hip Hop Muisc)及其实践群体的人类学研究[D]. 贾远. 云南大学, 2017(05)
- [4]摇摇滚滚[J]. 邱华栋. 百花洲, 2016(01)
- [5]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D]. 秦新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6]克隆救世主[J]. 迪迪埃·范考韦拉特,王莉. 译林, 2007(04)
- [7]湖南电信电信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D]. 周旭. 广东工业大学, 2007(05)
- [8]持镰者[J]. 遥控,Shakespace,徐晓东,何懿,周华龙. 红豆, 2007(06)
- [9]论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与可采性[D]. 张斌. 四川大学, 2004(02)
- [10]花纹[J]. 海男. 作家, 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