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肖教燎[1](2010)在《土地政策传导机制与路径的分析与仿真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任何形态的产业发展最终都要落到土地上,对于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人地矛盾尤为尖锐,出现了许多与土地有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耕地的不断被侵吞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威胁,地方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严重,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低成本供地,并造成部分行业产业投资过热和产能过剩,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导致的重要民生问题,等等。为调节宏观经济行为、促使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诱导人们集约用地,从2003年起土地政策开始参与宏观调控,随后土地政策正式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之外的中国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且温家宝总理也多次指出:“关键是管理好土地和信贷,这是宏观调控最为关键的环节。一个土地,一个信贷,非常重要。”而完善的土地政策传导机制和畅通的传导路径,是宏观调控中管理好土地并充分发挥调控效应的基本保证。但当前对于土地政策调控的传导机制如何有效设计、土地政策经过什么路径传导、传导过程会遭遇哪些阻滞以及如何应对、加强土地与产业和货币等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形成调控合力等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均未达成共识,亟待进一步的研究,也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尤其随着国家新一轮土地调控的启动和当前复杂的经济背景下,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更显必要和急迫。本文以宏观调控中土地政策的传导问题为主线,综合运用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协整理论、系统论等理论知识分析了土地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构建了土地政策传导机制框架和理论命题;对土地调控中的阻滞和协调问题,采用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设计了在土地政策执行博弈中对地方政府的线性问责机制,并从TU和NTU合作博弈视角研究了土地与其他政策的协调搭配;最后运用系统动力学理论和本文所提出的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计算方法,分析了土地政策传导路径及其反馈复杂性,进而使用系统动力学建模技术对江西省土地政策传导系统和路径进行仿真,通过灵敏度分析得出调控方案,最后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和成果如下:1、实证检验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并运用协整理论的弹性分析和冲击函数时滞分析方法研究了社会经济系统变化对耕地保护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耕地保护、控制投资、稳定房价等方面都需要土地参与宏观调控;通过耕地保护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长期效率较高,但其影响具有时滞;产业结构、农业生产成本、固定投资规模对于耕地保护影响显着;土地整理开发可以有效补充耕地。2、建立了政策传导机制的概念模型,设计了土地政策传导机制框架,发现了土地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三大矛盾。研究发现,土地政策传导过程中存在基于主客体分布的土地政策空间传导路径和基于媒介体运动的土地政策时间传导路径,指出了单一土地政策传导时可能陷入成长上限、饮鸩止渴和舍本逐末三大矛盾,并给出两大破解理论命题。3、从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两大博弈视角,分别对土地调控中地方政府失责行为设计了线性问责机制,对土地等宏观政策的协调搭配进行TU(可转移效用)和NTU(不可转移效用)博弈分析。从土地政策空间传导层面上,“政策执行难”及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响应乏力,使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也常遭遇执行环节地方政府失责的困境,存在一些地方和中央两级政府主体的博弈行为。通过分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政策传导过程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入失责补偿转移变量,对Holmstrom & Milgrom简化模型进行局部改进,建立地方政府线性问责机制,为地方政府土地考核问责体系提供一种理论分析和定量绩效考评的思路。土地、信贷、产业等宏观政策的协调搭配又是一个新时期的新课题,根据宏观政策调控收益可否任意转移,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搭配可分别看作TU合作博弈和NTU合作博弈,通过对调控政策和效应的区分及对调控收益的分配分析,给出了确定土地等宏观政策组合中各项政策调控力度的简易算法。4、建立了解决系统反馈复杂性问题的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及基模计算方法,并应用于土地政策传导路径和系统的反馈复杂性分析中。通过矩阵描述因果关系图中的普通变量、流位变量、因果链、极性,构造出与因果关系图一一对应的关联数字矩阵,然后对数字矩阵采用逐步缩小法和稀疏矩阵优化计算法,建立一种直接从因果关系图(流图)出发的反馈环计算法,得出因果关系图中包含所有反馈环及其特征的反馈环矩阵。并结合三类常用系统基模的简单数学定义和反馈环矩阵,得出因果关系图中所隐含的系统基模。在分析土地政策传导系统的因果关系图和对调控因子与流位变量归类基础上,应用上述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计算方法研究土地政策主导反馈子系统的反馈复杂性,取得了良好效果。5、构建了江西省土地政策传导系统SD仿真模型,有效使用了系统动力学单因素灵敏度方法分析了该模型中政策调控方案的敏感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10)要求的政策调控方案。在上述研究基础上,选择了四个政策调控因子,并结合系统动力学的流率基本入树模型建模技术,构造了八棵流率基本入树,得出江西省土地政策传导系统流图,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仿真方程。通过运行仿真,测试了系统行为的灵敏性,并对各政策因子进行了单因素灵敏度分析,得出各政策在系统中的角色地位,再结合江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的调控要求提出政策调控标准,对政策因子按灵敏度大小顺序对递归方案进行调控,得到了一套满足调控目标设定标准的理想方案,调控后的理想方案仿真结果能够达到江西省未来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综上表明,本文对土地政策传导机制和路径的深入研究和剖析,找出土地调控中的运行矛盾和解决思路,模拟土地政策传导走势,预测土地调控结果,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具有显着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同时,也显示出系统动力学方法在政策仿真领域中的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应用前景。
马钰雯[2](2019)在《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普惠性民办园制度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内容进行梳理,发现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在扶持奖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可进行直接衔接,具体涉及扶持奖励制度中的奖励补助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租金与土地优惠制度、教师培训制度、待遇补贴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中的财务管理制度、质量评估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在确定衔接内容之后,研究利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的衔接意向进行差异性分析,并利用结构方程进行模型建构,结果发现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对于扶持奖励制度中的教师培训制度的衔接意向最强,对于监督管理制度中信息公示制度的衔接意向最强;前期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执行力度是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制度衔接意向的主要影响因素,其在扶持奖励执行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模型中具有较强的直接效应。研究根据不同地区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执行状况进行制度衔接设计,整体看来,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执行不尽理想,仅有少数地区在实践中建立了完备的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框架体系,对于此类省份,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嵌入的方式进行制度衔接。反之,对于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省市,还应打破普惠性民办园制度执行的“路径依赖”,结合普惠性民办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核心特征,以制度衔接为契机推动制度体系的重构。最后,研究从政府的角度提出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的建议,制度衔接是转型与制衡、疏导与进阶、试探和变通的过程,这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度衔接过程中打破制度路径依赖,统筹相关利益冲突;实施系统制度衔接,提高政策供给效率;把握制度变迁趋势,灵活选择衔接模式。
李晶[3](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刘亚丽[4](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任致伟[5](2018)在《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正是这种“不平衡”与“不充分”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短板。弥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与“不充分”,政府间转移支付毫无疑问是重要的政策工具。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均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题展开,其核心任务就是“三去、一降、一补”,政府间转移支付除了对于弥补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这一短板之外,对于降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物流成本高昂一直广受社会各界诟病,而交通运输成本则是物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成本的降低除了取消收费公路、降低高速公路收费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我国的公路里程。因此,本文聚焦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的解决,即均等化作用;政府间转移支付对降成本问题的解决,关注于通过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物流成本。优化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转移支付是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的最主要手段,转移支付是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方面是严重不足的,还存在扭曲地方政府支出偏好,没有协调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降低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不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本文重点研究了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以及我国的转移支付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其中,对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系统梳理是本文工作量最大的部分,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这部分可以为学界对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资料。本文的主要章节安排及基本结论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文章的基础性内容。第二章对有关转移支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础是财政分权,财政分权理论已经从最初基于要素的流动性以及知识的分散性得出分权可以更有效率,发展到注重微观基础的“第二代”分权理论,对于财政分权的研究也已经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扩展到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各种行为的影响。通过梳理文献,本文认为应当注重财政分权的本质,不能用“分钱”代替“分权”;在研究时应当考虑财政分权的层次传递性;应当注重研究较长历史时期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与财政分权;以企业为研究对象的应该注意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四本预算;内生性问题的处理应当更加严谨。第三章梳理了我国分税制以来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省以下财政体制都是符合分税制特征的,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的关系几乎是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的翻版。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具体税种的划分以及共享比例的高低,因此不能认为我国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属于包干制。对各省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纳为三大类,即“彻底分税”型、“混合分税”型两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贵州省一个特例,属于“收费共享”型。第四章通过一个简单的两级政府框架,分析在此框架内最优转移支付规模与所采取何种形式。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偏好程度、生产者对中央政府支出的依赖程度、消费者对本地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偏好程度等因素会对经济处于稳态时的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决定这些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有两点:一是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区域间的不平衡会影响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偏好程度”,尤其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精准扶贫,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中央政府对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关注程度肯定是有所提高的。而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受限于要素禀赋、自然环境、地区政府官员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展不平衡是常态,这种不平衡体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等多方面。二是公共支出的生产性。公共支出的生产性会直接影响生产函数当中的参数,从而对稳态下的转移支付产生重要影响。财政支出当中包含有大量的生产性支出是我国的一大特点,同时公共支出的生产性也是财政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这种生产性主要表现在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五章研究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县级财力的均等化效果。运用县一级的数据,研究了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作用。分析结果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县级层面上确实起到了财力均等化作用。经过转移支付之后,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不均等程度要小于人均GDP以及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不均等程度。但是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差异程度要大于人均GDP的差异程度,这说明现行的财政收入机制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础上更加放大了县域之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县域之间的财力不平衡不仅来自于省内,同样也来自于省间、区域之间,因此在调节县域财力不均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县之间均等化时不能仅仅靠省级政府,同样也需要中央政府调节省与省之间的不平衡,需要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合,但是保障县级政府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县域之间的均等化主要责任在于省级政府。第六章研究了我国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公路建设的促进作用。发现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在省级层面上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促进作用表现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均可以显着促进公路里程的增加;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均可以促进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外公路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公路里程增加。在使用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之后,结果依然显着。第七章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各国的转移支付模式不尽相同,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澳大利亚均在宪法中确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形成了由宪法、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议等所构成的较为系统的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体系。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财政转移支付预算过程中均建立了旨在实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良好沟通的听证制度和冲突协调机制。第八章是文章的最后一章,总结了本文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建议制定高层级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法,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采用的形式,资金分配原则,具体计算公式,资金下达期限,申请拨付程序,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设置惩罚性条款。要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当中的具体科目进行重新整合,以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科目统一整合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之下,整合之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全部按照“因素法”决定如何在各省间进行分配;需要指定具体用途或大致用途的,以及属于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事项的资金,统一整合到“专项转移支付”之下,对其资金使用指定或宽松或具体的用途,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以及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全面监督。应当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横向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当更加侧重保证具有辖区外溢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建议在省级范围内施行县域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具体的转移支付公式或资金分配方式可以由各省根据本省情况决定,制度设计主要由省级政府进行。
陈燕[6](2012)在《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让农民获得土地级差收益,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是我国土地市场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要让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块最大的财产性收入得以实现,就要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土地为资本参与农村工业化,合法地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以行政手段配置建设用地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无法约束地方政府超占土地的行为。因此,土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为路径,推进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并且从政府宏观调控、税收一体化、收益分配一体化、法律体制一体化和中介服务机构一体化的角度来进行配套改革,破除制度障碍,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本论文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为主题,对当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现状、运作及系统推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考察其具体实践,通过对其实施过程的运行机理以及我国的宏微观环境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借鉴国外土地市场建设的实践经验,以期探索出一个与我国国情相统一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模式,进而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政策环境重塑提供一种贴近经济现实的理论参照与政策建议,使之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董礼洁[7](2008)在《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文中认为论文主要围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问题展开研究,选取土地管理领域为研究对象,对地方政府具体的土地管理权限进行细致的界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权:土地征收权、规划编制和执行权、土地使用许可权。其中,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征收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限的标准是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面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限正在被逐步缩减,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过程已受到中央政府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属于地方政府,而审批权则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并没有绝对的权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都不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法规将编制权直接授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权则授予相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这些权力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对此没有太多的干涉空间。土地使用许可权属于地方,但已越发部门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分享了这一权力,而它们行使这一权力主要受中央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的规制,并非由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尽管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但由于其职权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授权,而不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因而其职权行为主要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约束。地方政府一方面不能越位代替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干涉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当然等同于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权。但在权力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所掌控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仍能对其职能部门的行为予以有力的制约。为此,中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种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财政管理和监督体制上。在人事任免制度上,建立国土资源部门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削弱地方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控制力。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上,规范了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削弱了地方政府干涉部门行为的动力。在监督体制上,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打破了行政疆域的界限,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但是,这些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其实,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尤其在决策程序中还缺乏表达的途径和机会。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决策程序中有效表达,那么就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导致在土地管理领域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纷纷扰扰。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改变权力授权方式,从地方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转为地方政府的概括负责。应当说,这种变化目前正在悄悄进行,中央已越来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权概括授予地方政府。
习建中[8](2016)在《浅谈我国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指出在我国,保护耕地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守住18亿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国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虽然占用耕地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但通过遏制乱占耕地,构建以税控地、集约发展,对占用耕地实行总量控制,实现发展与保护耕地平衡的耕地占用税架构,保证地方可用财力积极稳妥增长,这是目前耕地占用税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于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头三年全国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从534万亩减至132万亩,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从我国的农用地占用成本来看,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费并行,费大于税”的情况较为突出,耕地占用税的保护耕地作用日渐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制约。本文从近五年来江西省农业用地利用环节收费和耕地占用税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不够科学和完备、减免税制度缺位执行难度大、缺乏有效的征管制度。针对现存的问题,本文从加快立法进程、规范税制要素、完善减免税制度、建立切实有效征管机制,建立“明税少费”的合理土地税费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
孙婧[9](2012)在《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也比世界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快。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生活在城市里的中国人口从7千万增加到1.96亿。然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的工业大大增加了城市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结果是,现今有超过5亿的中国人口生活并工作在城镇里,由此可见,小城镇已经成为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载体。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缓解农村的就业压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特点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我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走“发展小城镇”的城镇化道路。我国的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促进江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持政策。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向东南沿海地区的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了沿海地区投资过热而内陆地区过冷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江西省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江西省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特殊性,同时又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法,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了小城镇发展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江西目前实施的财税政策在促进小城镇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提出了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首先对小城镇及财税政策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小城镇的特点和功能,小城镇具有产业结构多元化、复杂的人口结构、多层次的城镇结构及混合交融的社会文化的特点。同时,小城镇还具有政治的统治功能、人口的集聚功能、经济的集聚功能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功能。最后在对以上概念特点分析的基础上,对小城镇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指出发展小城镇可以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可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可以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第三章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其次,指出了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财政分配繁杂,财政分级多,事权财权不统一;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财政资金缺乏监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渠道狭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最后指出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小城镇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受资源与农业大省两大因素的影响,资源税负担高;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窄。第四章提出了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首先,财政政策方面包括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事权财权范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能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次,税收政策方面包括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降低资源税负担;完善支持江西省小城镇新兴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提出了土地、金融、环保政策等相关的配套措施来共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的发展。
刘佐[10](2016)在《2015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文中提出文章梳理了2015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内容涉及以下11个方面:(1)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2)农业、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3)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4)流通、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5)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6)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7)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8)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9)区域发展;(10)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11)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政策传导机制与路径的分析与仿真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土地利用、土地供求和土地市场状况 |
1.2.2 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和土地政策调控的必要性 |
1.2.3 关于我国土地宏观调控的依据、方式和路径 |
1.2.4 关于系统动力学在政策仿真预测中的应用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5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系统反馈复杂性分析的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及基模计算法 |
2.1 系统反馈复杂性分析的反馈环计算法研究背景 |
2.1.1 系统反馈复杂性分析中反馈环计算的重要性说明 |
2.1.2 反馈环的定义 |
2.1.3 常用反馈环计算法概述 |
2.2 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计算法 |
2.2.1 关联数字矩阵的定义及性质 |
2.2.2 算法实现的数学定义及性质 |
2.2.3 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算法的实现过程和步骤 |
2.3 系统基模分析技术及其计算方法 |
2.3.1 系统基模分析技术概述 |
2.3.2 几类系统基模的关联数字矩阵计算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土地政策分类及功能检验 |
3.1 土地政策概念、性质和分类 |
3.1.1 土地政策概念和性质 |
3.1.2 土地政策分类 |
3.2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诠证 |
3.2.1 理论依据 |
3.2.2 政策佐证 |
3.2.3 实证检验 |
3.3 社会经济系统动态变化与耕地保护的实证分析 |
3.3.1 实证变量选择及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2 实证模型建立 |
3.3.3 实证分析结果及建议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土地政策传导机制的理论设计与分析 |
4.1 政策传导机制概念模型 |
4.1.1 概念模型建立 |
4.1.2 概念模型的图解说明 |
4.2 土地政策传导机制的理论框架 |
4.2.1 土地政策传导系统结构 |
4.2.2 土地政策传导机制形成原理 |
4.2.3 土地政策空间传导和时间传导两类路径的区别与联系 |
4.3 土地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三大矛盾和两个理论命题 |
4.3.1 三大矛盾 |
4.3.2 两个理论命题 |
4.4 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协调配合的合作博弈分析 |
4.4.1 n人合作博弈理论概述 |
4.4.2 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组合的TU博弈分析 |
4.4.3 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组合的NTU博弈分析 |
4.5 基于土地政策传导空间结构的地方和中央政府两级主体博弈分析 |
4.5.1 土地调控中地方和中央政府两级主体博弈的理论解释 |
4.5.2 土地调控两级政府博弈中地方政府失责的主要原因和行为表现 |
4.5.3 基于Holmstrom & Milgrom模型的地方政府土地问责机制博弈设计 |
4.5.4 博弈模型总结和政策含义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土地政策传导路径的因果关系图构建及反馈复杂性分析 |
5.1 土地政策传导过程的变量选择及其关系分析 |
5.1.1 土地政策传导过程的主要变量选择 |
5.1.2 主要变量的相互关系分析 |
5.2 土地政策传导路径分析及因果关系图建立 |
5.2.1 土地供应计划政策传导路径 |
5.2.2 土地用途政策传导路径 |
5.2.3 土地出让金管理政策传导路径 |
5.2.4 土地税费政策传导路径 |
5.2.5 耕地保护政策传导路径 |
5.2.6 基于政策传导路径的土地政策传导系统因果关系图 |
5.3 土地政策传导系统的反馈复杂性分析 |
5.3.1 基于关联数字矩阵的系统反馈环计算 |
5.3.2 土地政策传导系统的主导反馈子系统分析 |
5.3.3 土地政策传导系统反馈复杂性分析的基本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江西省土地政策传导系统发展仿真和灵敏度分析 |
6.1 系统结构流率基本入树模型构建 |
6.1.1 建模目的和政策仿真步骤 |
6.1.2 流率基本入树模型方法介绍 |
6.1.3 数据及其来源 |
6.1.4 流位流率系构建 |
6.1.5 流率基本入树模型 |
6.2 仿真方程 |
6.2.1 仿真方程的基本设置 |
6.2.2 各流率基本入树仿真方程 |
6.3 灵敏度测试及分析 |
6.3.1 系统行为灵敏度测试 |
6.3.2 单因素政策灵敏度分析 |
6.3.3 灵敏度分析结论 |
6.4 政策调控方案及仿真结果启示 |
6.4.1 方案调控原则 |
6.4.2 理想方案 |
6.4.3 江西省土地政策传导系统SD仿真结果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疏导与完善土地政策传导路径和机制的对策建议 |
7.1 土地政策传导过程存在的问题 |
7.1.1 土地政策体系和功能不健全 |
7.1.2 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 |
7.1.3 土地政策调控效应发挥受阻滞 |
7.2 疏导土地政策传导路径的具体对策 |
7.2.1 重点把握传导路径上的关键变量,提高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 |
7.2.2 加强土地政策系统内的工具组合,增强调控力度 |
7.2.3 健全土地管理体制,保持政策传导路径畅通 |
7.2.4 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提高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和有效性 |
7.3 完善土地政策传导机制的主要建议 |
7.3.1 协调土地政策传导系统内部运行关系 |
7.3.2 整合各宏观职能部门政策调控资源 |
7.3.3 建立土地政策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 |
7.3.4 加强土地、资金和产业等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工作和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联数字矩阵反馈环计算程序 |
附录B 关于NTU博弈共享边缘贡献值的三个定理证明步骤 |
附录C 关于地方政府失责行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推导过程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普惠性民办园 |
二、非营利性民办园 |
三、制度 |
四、制度衔接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普惠性民办园制度相关研究 |
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相关研究 |
三、制度衔接相关研究 |
四、简要述评 |
五、思考与启示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五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求同存异——制度内容及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惠民”之制:普惠性民办园制度内容 |
一、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申请制度:资格审查、自愿申报 |
二、普惠性民办园扶持奖励制度:资金补贴、发展支持 |
三、普惠性民办园监督管理制度:外部监管、内部治理 |
四、普惠性民办园终止退出制度:奖补回收、责任追究 |
第二节 “权财”之制: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内容 |
一、非营利性民办园登记注册制度:分类过渡、法人登记 |
二、非营利性民办园现代学校制度:产权界定、组织管理 |
三、非营利性民办园扶持奖励制度:税收优惠、捐资激励 |
四、非营利性民办园监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保质保价 |
五、非营利性民办园变更终止制度:财务清算、退出补偿 |
第三节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共性和差异 |
一、准入、退出制度不可比拟 |
二、扶持、监管制度大同小异 |
小结 |
第三章 追本溯源——衔接意向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意向 |
一、衔接意向总体扫描 |
二、衔接意向具体分析 |
三、衔接意向讨论反思 |
第二节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影响因素 |
一、因素扫描:内外因素实证分析 |
二、核心聚焦:普惠制度执行现状 |
三、关系梳理:执行何以影响衔接 |
小结 |
第四章 因地制宜——嵌入和重构模式下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建构信任:扶持奖励制度衔接 |
一、教师培训制度衔接:明确内容对象、落实培训经费 |
二、待遇补贴制度衔接:规范待遇补贴、构建社保体系 |
三、租金与土地优惠制度衔接:减免房产租金、优惠划拨土地 |
四、税收优惠制度衔接:收紧国税地税、明晰免税条例 |
五、奖励补助制度衔接:保障专项资金、完善政府购买 |
第二节 保证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衔接 |
一、财务监管制度衔接:执行会计审计、制定收费标准 |
二、质量评估制度衔接:建构质量标准、委托中介评估 |
三、法人治理制度衔接:维护产权制度、科学民主决策 |
四、信息公示制度衔接:公示基本信息、建立督察记录 |
小结 |
第五章 建议及反思 |
第一节 制度衔接建议 |
一、转型与制衡:打破制度路径依赖,协调相关利益冲突 |
二、疏导与进阶:实施系统制度衔接,提高政策供给效率 |
三、试探与变通:把握制度变迁趋势,灵活选择衔接模式 |
第二节 研究反思 |
一、研究目标反思 |
二、研究方法反思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其他 |
附录 |
附录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惠性民办园政策汇总表 |
附录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营利性民办园政策汇总表 |
附录3 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调查问卷 |
附录4 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访谈提纲 |
后记 |
(3)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4)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意义及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三、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结构:思路、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重点、难点及可能创新之处 |
一、重点与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第一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础:财政分权 |
一、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二、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 |
三、财政分权对微观个体的影响 |
第二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相关研究 |
一、均等化框架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研究 |
二、“粘蝇纸效应”框架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有待探讨“权”的本质,区别“分权”与“分钱” |
二、有待打开省以下财政体制这一“黑箱” |
三、有待从更长的历史阶段研究我国的财政分权 |
四、不应忽视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问题 |
五、分权指标的构建应当考虑“全口径” |
六、内生性问题的解决有待深入探讨 |
第三章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情况 |
第一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要素 |
一、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 |
二、省以下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
三、省以下体制上解办法 |
四、省对下增加收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
第二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情况 |
一、“彻底分税”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二、“混合分税”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三、“收费共享型”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第三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案例 |
一、“彻底分税”型财政体制案例:辽宁省 |
二、“混合分税”型财政体制案例:广东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省与省以下政府在税收收入上实现了“分税” |
二、省以下财政体制可以提供丰富的“断点” |
三、不应忽视体制上解因素 |
第四章 最优转移支付规模与结构——一个简单框架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部门的决策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决策 |
第四节 中央政府的决策 |
第五节 基本推论 |
第五章 我国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 |
第一节 本章概述与研究背景 |
一、本章概述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转移支付对县级财力的均等化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起到了均等化作用 |
二、目前县域之间的不均等主要来自于省内 |
三、不均等的固化应当重视 |
第六章 我国转移支付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 |
第一节 本章概述及研究背景 |
一、本章概述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转移支付资金与我国公路建设 |
一、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二、实证分析结果 |
三、工具变量的选取及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回归的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绝大多数转移支付资金指定用途 |
二、注重程序控制与公开透明 |
第二节 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注重均等化效果,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成效显着 |
二、注重地方政府间协商 |
三、建立地方政府间冲突解决机制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注重地方政府财力均等化 |
二 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发挥独立作用 |
三 政府间财政问题协商制度化 |
第四节 国外转移支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转移支付支付模式多样 |
二、法制化程度高 |
三、注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协商 |
第八章 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一、分税制在我国省以下已经基本确立 |
二、财政支出的生产性等因素对转移支付的最优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
三、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果比较明显 |
四、转移支付资金显着促进公路里程增加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制定高层级的转移支付法设定惩罚性条款强化约束 |
二、缩减转移支付具体细目、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 |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不足之处及研究展望 |
一、区分“分权”与“分钱”有待突破 |
二、多层级框架下的财政分权与转移支付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
三、转移支付的最终受益归宿有待深入研究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Conten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及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概念及特征 |
一、城市建设用地及特点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 |
三、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一、地租理论 |
二、土地产权理论 |
三、城乡融合发展理论与政策 |
第二章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城镇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与运行 |
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及运行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二元特征及其原因 |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二元特征 |
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的原因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的弊端 |
一、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导致了农民土地权利受损 |
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
三、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为土地寻租创造了机会 |
第三章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必要性 |
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需要 |
二、确立国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平等地位的需要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可行性 |
一、土地利用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提供了有力支撑 |
二、农民土地维权意识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奠定了思想基础 |
三、建立健全农村财政金融体制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四、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确保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良好运行 |
第四章 国内外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发展状况 |
一、美国的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二、加拿大的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三、英国的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四、日本的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五、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启示 |
第二节 港、台地区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发展状况 |
一、台湾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二、香港土地流转与征地制度 |
三、港、台地区土地流转的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国内各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实践及启示 |
一、农村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模式及评价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实践模式的经验总结 |
第五章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面临的制度性障碍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
三、宅基地使用制度不合理 |
四、集体土地使用期限不确定 |
第二节 制度供给滞后对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制约 |
一、城乡二元结构对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制约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对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影响 |
三、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原则 |
一、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
二、有利于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
三、有利于保护城乡土地产权 |
四、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 |
五、有利于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
六、要反对土地私有化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突破点 |
一、构建“同地、同权、同价”的土地转让制度 |
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产权转让:征地制度改革与打破政府垄断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模式选择 |
一、渐进式改革: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二、激进式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第七章 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健全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 |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科学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
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内容 |
第二节 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税收一体化 |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税收一体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土地税的征收现状 |
三、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税收一体化的目标 |
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税收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收益分配一体化 |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收益分配一体化的必要性 |
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收益分配一体化的举措 |
三、完善变更非农建设用地用途的补偿义务 |
第四节 城乡建设用地法律体制一体化 |
一、城乡建设用地法律体制一体化的必要性 |
二、目前有关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
三、城乡建设用地法律体制一体化的举措 |
第五节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一体化 |
一、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 |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 |
结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视角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视角 |
二、文献综述 |
(一) 地方政府研究文献综述 |
(二) 土地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三) 财权、人事权与事权关系的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任务、思路与框架 |
(一) 研究任务 |
(二) 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梳理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研究的前提 |
一、本文研究中地方政府的界定 |
二、本研究的宪政前提 |
(一) 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
(二) 地方政府的职权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类型化 |
一、土地的分类 |
(一) 按所有权标准的分类 |
(二) 按土地用途标准的分类 |
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从混沌到类型化 |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权的混沌 |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权类型的明晰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 |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
二、土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内容 |
一、土地征收批准权 |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二) 以经济建设为着眼点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三) 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决定权 |
(一)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 |
(二)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变动及其原因 |
一、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变动的趋势 |
(一) 制度层面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缩减 |
(二) 实践中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失范 |
二、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变动的原因 |
(一) 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开发的动力 |
(二)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限制 |
本章小结 土地征收权的实质——土地发展权的国有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土地规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规划和土地规划权 |
一、土地规划的种类 |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二、中国土地规划的发展历程 |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
(二)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发展历程 |
三、土地规划权的内涵 |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权的变迁 |
二、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权 |
(一) 编制权 |
(二) 审查同意权 |
(三) 审批权 |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权 |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权 |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 |
(一) 地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 |
(二) 地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权所受的的限制 |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执行权 |
(一) 资金的保障 |
(二) 地方政府所受的限制 |
本章小结 土地规划的两种执行模式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土地使用许可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使用许可权的依据 |
一、从建设用地计划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一) 建设用地计划 |
(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的变迁 |
二、城市规划 |
(一) 城市规划制度的发展脉络 |
(二) 城市规划体系 |
三、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关系 |
(一) 规划空间上的从属性 |
(二) 规划侧重点不同 |
(三) 规划控制指标不同 |
(四)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许可权 |
一、城镇土地开发建设的程序 |
(一)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土地开发程序 |
(二) 以规划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程序 |
(三) 土地储备制度下的土地开发程序 |
二、城镇土地使用许可权的内容 |
(一)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 |
(二) 用地许可权 |
(三) 建设许可权 |
第三节 农村土地使用许可权 |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 |
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
三、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一)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 |
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影响 |
本章小结 地方政府执行程序中的利益表达 |
第五章 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监督 |
第一节 土地督察制度建立前的监察权 |
一、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监察 |
二、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内部监督 |
第二节 土地督察制度下的监察权 |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
(一)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 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过程 |
(三) 土地督察权的内容 |
二、土地督察制度的特点 |
(一) 跨区的督察体制 |
(二) 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
(三) 监督的重点为省级政府 |
本章小结 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
第六章 财税制度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影响 |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方政府财政的作用 |
一、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
(二) 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费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
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税是地方政府稳固的财政来源 |
第二节 土地出让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 |
一、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拓展和限制 |
(一)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权限 |
(二) 土地出让方式的变革 |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分成 |
(一)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界定 |
(二) 中央与地方的分成 |
三、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财政中的地位 |
(一)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 |
(二) 地方土地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随意性 |
第三节 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影响 |
一、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 |
(一) 分税制改革 |
(二)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 |
二、财政依赖关系对土地管理部门行为的影响 |
(一) 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 |
(二) 地方政府“违法”的制度原因 |
本章小结 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
第七章 人事制度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影响 |
第一节 人事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机构的沿革 |
一、人事管理制度的变迁 |
二、土地管理机构的沿革 |
(一) 多元的土地管理机构 |
(二) 从国家土地管理局到国土资源部 |
(三)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二节 人事任免制度的变迁对土地管理部门行为的影响 |
一、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人事任免权的变动 |
(一) 人事任免权的属地化 |
(二) 人事任免权的部门化 |
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双重压力 |
(一) 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 |
(二) 来自本级政府的压力 |
本章小结 人事任免权与事权的关系 |
结论 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现状 |
一、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并不等于地方政府的权力 |
二、地方政府制约其职能部门的方式:财政制约和人事制约 |
三、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模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论文发表与课题研究 |
致谢 |
(8)浅谈我国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的国内外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2 现有土地税费大环境下的耕地占用税情况 |
2.1 我国土地税收制度基本情况 |
2.2 国外土地税收制度比较 |
2.2.1 美国的农地保护土地税收政策 |
2.2.2 加拿大的农地保护土地税收制度 |
2.2.3 日本的农地保护土地税收制度 |
2.2.4 印度的农地保护土地税收制度 |
2.3 我国耕地占用税基本情况 |
2.3.1 设立背景 |
2.3.2 发展现状 |
2.3.3“营改增”后时代耕地占用税重要性及改革发展趋势 |
2.3.4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变革及征管现状 |
3.江西省 2011-2015 年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税费征缴现状评估 |
3.1 江西省农业土地利用环节收费高于耕地占用税税负 |
3.1.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3.1.2 防洪保安资金 |
3.1.3 耕地开垦费 |
3.1.4 征地管理费 |
3.2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特定,江西省税额征收标准居全国中等 |
3.3 划转后,税收规模较难准确预测 |
4 现行耕地占用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 税收政策不够科学和完备 |
4.1.1 税种名称不能恰如其分体现征税性质 |
4.1.2 征税对象不能与相关法律相契合 |
4.1.3 纳税人设置不能准确反映立法原则 |
4.1.4 税额征收标准的设置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
4.1.5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额标准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
4.2 减免税制度缺位执行难度大 |
4.2.1 占用耕地后改变用途税款难以征缴到位 |
4.2.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政策不明晰 |
4.2.3 减免政策过宽显失公平 |
4.2.4 减免手续的操作性不强 |
4.3 缺乏有效的征管运行机制 |
4.3.1 计税依据为实际占地面积难以确定 |
4.3.2 受政府招商引资因素影响征收难度大 |
4.3.3 各部门信息不全导致难以源头控管 |
4.3.4 政府负税而实际用地人不负税转嫁严重 |
5 我国耕地占用税完善建议 |
5.1 加快立法进程 |
5.1.1 提升立法级别 |
5.1.2 重新冠名税种 |
5.1.3 实行费改税 |
5.1.4 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 |
5.2 规范税制要素 |
5.2.1 科学设置纳税人 |
5.2.2 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
5.2.3 明确计税依据 |
5.2.4 考虑历史沿袭及相关税种之间的契合 |
5.3 完善减免税制度 |
5.3.1 加强对弱势群体及鼓励发展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
5.3.2 缩小减免税范围和幅度 |
5.3.3 规范减免税政策的条款 |
5.3.4 细化减免税后变更土地用途的征税政策和资料要求 |
5.4 建立切实有效的征管机制 |
5.4.1 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 |
5.4.2 建立有效的税源管理机制 |
5.4.3 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
5.4.4 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
全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小城镇发展与财税政策的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小城镇 |
2.1.2 财税政策 |
2.2 小城镇的特点和功能 |
2.2.1 小城镇的特点 |
2.2.2 小城镇的功能 |
2.3 小城镇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
2.3.1 发展小城镇可以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
2.3.2 发展小城镇可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
2.3.3 发展小城镇可以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更大空间 |
2.3.4 发展小城镇可以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
2.3.5 发展小城镇是小康社会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
3. 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评析 |
3.1 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 |
3.2 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
3.2.1 财政分配关系繁杂,财政分级多 |
3.2.2 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
3.2.3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获取渠道狭窄 |
3.2.4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能力不足 |
3.3 现行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3.1 对中小企业的调控不到位 |
3.3.2 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资源税负担高 |
3.3.3 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窄 |
4. 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
4.1 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
4.1.1 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事权财权范围 |
4.1.2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资金用途 |
4.1.3 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
4.1.4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4.2 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
4.2.1 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
4.2.2 拓宽资源税征收范围,降低资源税负担 |
4.2.3 完善支持小城镇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4.3 配套措施 |
4.3.1 土地政策 |
4.3.2 金融政策 |
4.3.3 环保政策 |
4.3.4 扩权强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2015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
二、农业、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 |
三、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 |
四、流通、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 |
五、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
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
七、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 |
八、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
九、区域发展 |
十、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
十一、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政策传导机制与路径的分析与仿真 ——以江西省为例[D]. 肖教燎. 南昌大学, 2010(07)
- [2]普惠性民办园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制度衔接研究[D]. 马钰雯.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3]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4]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D]. 任致伟.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6]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D]. 陈燕.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1)
- [7]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D]. 董礼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08(04)
- [8]浅谈我国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D]. 习建中.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7)
- [9]促进江西省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孙婧. 江西财经大学, 2012(10)
- [10]2015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