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行为:资本运营不可或缺的力量(论文文献综述)
顾德瑞[1](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提出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崔泽洋[2](2016)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政治制度上,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有能力控制所有级次的政府,如我们常见的国务院文件标示“此文件发至县处级”,从而地方政府行为应与中央趋于一致;与西方地方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地方官员是由中央任命的,从而地方官员的行为也应与中央趋于一致,即使地方官员之间存在晋升锦标赛,那么其行为也应得到中央的认可;经济制度上,中央政府掌握着税权(所有收入的立废由中央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分税制的框架由中央确立)等权力,地方财政行为也应受制于中央财政行为。然而现实中,地方经常有选择地执行中央政策,其行为甚至与中央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导致“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屡见不鲜。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长期保持非一致性将有可能侵蚀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从而引发危机。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在于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财政分权的方式属于“纵向分权”,大量事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从而财政分权并不必然导致两个积极性的发挥。本文以制度与行为的比较分析为基础,认为行为分析有其适用性,进而从一般到具体,把研究视角从财政制度分析转到财政行为分析。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的批判性吸收,在财政行为分析视角下,本文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定位于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合伙干,也不是泾渭分明的绝对划分,而是分清责任使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纵向的两级国家治理结构下,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和地方治理体系进一步保障了这种关系的确立,继而建立了从财政分权到分工,再从合作到合力,最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逻辑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指行为的实质不一致,即行为主体对整体目标的偏离。本文把这种非一致性的行为分析嵌入到新建立的逻辑框架中,得出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分工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体系,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不一致;合作要求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通过中央与地方两个主体的充分互动,达到行为实质一致的目标;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决策的表现,所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是否形成合力以公共风险的扩大或缩小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把行为是否实质一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两个积极性的发挥要求中央与地方在行为动机、决策理性、行为偏好方面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历史分析的理论依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主要是对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历史演变的情景再现,判断哪些行为的非一致性是实质的,哪些是表面的,从而分别进行矫正或是鼓励。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处于萌芽阶段,即非一致性不是与国家建立相伴而生的,而是具有历史属性,但完全的一致性导致效率低下。财政包干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较高,由于地方政府竞争的倾向,追求效率的偏好,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离心力,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如地方竞争发展引起的地方市场分割、恶性竞争等,超出了分权的底限。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促成了中国快速发展的二十年。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地方财政行为积极性的保持在于分税制政策的稳定性。以前的包干制各省各个时期可能都有差别,分税制首先做到了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政策的调整也是全国统一对待,这样全国一盘棋,地方少了竞争和“学习”,更多的是对新规则的尊重。理论上的分析以事权明晰为起点,支出责任确定为衔接点,收入划分为落脚点。但在实证分析中,收入划分是确定的,收入的法律法规类似于一个最后通牒博弈,地方只得选择接受。在支出端,地方的“行为联邦主义”导致对中央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或是地方财政行为与中央政策背道而驰,从而中央管得过多过细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心理函数,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公共风险扩大。如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中央政府性债务数额,转移支付的代理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改革的目标,在政府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和法律领域的《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改革可以视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铺垫性改革。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动机不一致、中央与地方纵向竞争和地方之间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等原因后,通过总结法国、德国、日本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改革的经验,在推进规范式法律化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把地方自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注重发挥民众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得到启示,最后得出结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首先确立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内涵的总体思路,然后通过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法律化、规范化的调整两者关系,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地方自治框架,赋予地方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促进两个主体的互动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杜坤[3](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胡艺[4](2019)在《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业结构调整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核心。不同的历史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内涵也必然有所差异。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正从粗放型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产业结构正处于从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知识经济的结构转型期。中国十三五规划以及《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朝高端、智能、绿色、服务方向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被赋予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承担节能减排,优化环境的历史重任。产业结构服务化、高技术化以及绿色化必然成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三大核心方向。同时,与国外地方政府相比,中国地方政府拥有强大财政权力,其对地区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此,研究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便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对于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基于地方政府的双重属性,分析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相关理论,阐述了财政分权理论,从理论上解释了市场化与分权化程度决定了地方政府行为,从而能够影响产业结构;分析产业结构内涵、调整路径理论以及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因素。(2)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以及这种行为模式对于财政收支行为带来的影响,研究了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影响产业结构的微观机理。如地方政府“竞争性”的财政行为能够影响企业决策,从而对资金、人力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在地区间流动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其他地区的产业结构。即一个地区的政府财政行为对于其他地区产业结构的影响具有空间溢出效应。(3)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特征及演变趋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基于产业结构高技术化、产业结构绿色化、产业结构服务化三项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产业结构调整指数。全局和局部Moran指数的计算结果表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存在着正向空间自相关关系,呈现出高高聚集和低低聚集的态势,即产业结构调整系数高的地区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而产业结构调整系数低的地区主要集中于西部和部分中部地区。(4)研究了空间效应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建模技术,从总量上和财政收支结构这两个维度来实证研究地方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并运用偏微分的方法,将空间溢出效应分解为空间直接溢出效应、间接溢出效应。研究表明:(1)从总量来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会对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行为会对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显着的负向影响。(2)从分项来说,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各个分项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亦有不同的空间溢出效应。因此,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调整本地区财政收支的规模以及财政收支的结构,不仅会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亦会对邻近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一定的影响。(5)研究了市场化差异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为了避免对于地区市场化程度区间进行主观划分带来的偏误,运用门槛效应模型,研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变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尤其是关注地方政府财税收支行为发生积极作用时所对应市场化水平的拐点值。研究表明:市场化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行为均有显着的双重门槛效应,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均呈负-正弱-正强效应,当市场化程度大于某一拐点值时,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均由负转正,随着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支出与收入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正向影响会分别进一步增强。这一结论所蕴含的启示是提高市场化程度,将会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6)研究了分权化差异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运用门槛效应模型,研究随着分权化程度的变化,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变化趋势。研究表明:分权化对于财政支出及收入行为存在着显着的双重门槛效应,随着分权程度的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呈现出正强-正弱-正强的变化趋势。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呈现出正向-负向-正向影响的变化趋势。当分权化程度高于某一阈值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行为均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这一结论所蕴含的启示是提高分权化程度,将会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对于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于产业结构的影响机制,研究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特征及演变趋势,从空间效应、市场化差异以及分权化差异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实证研究了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具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陈雷[5](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邬平川[6](2014)在《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是当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首要的政策取向。财政法作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调节社会分配的法律规范,理应将学前教育的投入问题纳入范畴,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明确学前教育投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学前教育投入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阶段,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的影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长期处于被弱化的地位。与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体系中的其他各阶段教育相比,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成为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凸显,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经逐步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人们诟病教育的主要问题所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教育公平在我国正逐步由理念走向实践;公共财政体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稳步推进;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学前教育的发展显得尤为迫切。2007年以来,我国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据统计,2011-2013年,中央财政已投入学前教育项目经费500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的资金达到1600多亿元。在各级财政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同时,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那就是在这些投入的背后,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投入行为带有较为明显的随意性和应景之嫌。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尤为关键。从历史上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以单位为主的分散式的投入阶段、社会化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阶段、市场化的投入阶段和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现有的学前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不到位;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学前教育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学前教育发展严重不平衡。当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保障学前教育投入方面表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比如公共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通过立法保障政府的投入责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等。为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应从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律制度。实体性制度包括:第一,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方面的主导地位。主要有发挥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对其他投入主体的制约、监督作用。第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增强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财力;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第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第四,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法律制度。适度分离政府职能,推动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多种办园形式,形成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学前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价格规制的法律制度。第五,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以建设普惠性幼儿园为重点,促进园际之间的均衡发展;财政投入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资助体系,促进不同家庭背景幼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程序性制度包括:第一,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解决当前预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构建学前教育投入预算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改革法定支出政策,提高预算的整体性;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建立部门预算制度,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第二,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确定评估内容,完善评估程序,健全评估法律制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第三,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健全学前教育投入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多元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覆盖学前教育经费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四,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实现形式;规范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高晓霞[7](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李鹏[8](2013)在《土地出让收益,公共品供给及对城市增长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是举世瞩目的,无论是三亿多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还是年均超过1%的城市化速度,中国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需一百年才能实现的城市化进程。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地方政府的政策不仅对城市化决策制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政府还通过参与到城市建设中直接拉动城市化进程。以“经营城市”为代表的城市运营理念和“土地财政”为主体的财政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主要动力。然而相对于在宏观制度层面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活动的大量规范分析和经验提炼研究相比,从区域差异视角关注政府相关土地财政活动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考虑到各地区面临着不同的自然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异质性,中国的地方政府在获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品投入的实践中并不必然遵循同质化的发展路径,而很可能是一系列政策意图考量后的差异化选择,但是目前从区域差异关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公共品投入的实证研究尚显缺乏,许多规范分析的结论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中国城市土地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实现土地资产开发和市场化运作的现实条件,而财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地方政府主导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双重激励,通过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获得以出让金为主的土地出让收益,然后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供给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和城市增长,成为了现行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不约而同的选择目标。然而之前的研究过多在政府财政行为和公共品偏好一致的强假设下分析问题,却忽视了以下现实情境的影响:一方面地方政府面临着相同的制度背景,财政分权和考核体系将所有地方政府置于同样的晋升激励系统中;另一方面,各地区面临不同的自然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的目标选择、公共品投入方向及结构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那么在制度约束和个体差异条件下,不同的政府获取土地出让收益和实现公共品财政投入时很可能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有可能在过程和结果中存在很多差别。因此加强在区域层面识别政府获取土地出让收益和公共品投入的整体差异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而当把目光从对政府在不同区域土地财政活动的过程关注转移到对实际结果关注时,经营城市实践模式中实现的各种城市特征要素产出或结果,对城市增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相对于该领域大量的宏观制度层面规范分析和经验提炼,从区域或城市层面关注土地出让收益获取和公共品投入选择的差异分析还有待深入挖掘,深入理解相关问题又对识别不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活动的政策目标和选择思路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因此本文希望提出相对独立但逻辑上却有联系的三组细分问题来进一步拓展:(1)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获取中体现出怎样的区域差异?(2)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让金用于公共品投入的实践中体现了怎样的结构和区域差异?(3)在政府土地财政运作模式下,房价水平和公共品产出水平对城市增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对这三组问题的分析解答为主线,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包括:(1)从省级层面展开对土地收益获取区域差异的分析研究,采用多元统计技术的聚类分析和相关文献参考识别了中国存在着四种获取土地出让收益构成的差异区域,分别是:特大都市区:以北京、上海为代表;沿海发达区:以广东、天津、江苏、浙江、福建、海南、山东为代表中部发展区:以山西、内蒙、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南、重庆、湖北、湖南、河北为代表西部后起区:以宁夏、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为代表政府的财政意图和政策目标决定了政府追求土地出让收益方式的结构差异,不同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获取过程中体现了不同的选择思路和侧重方向。特大都市区:该地区政府主要目标是获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为了土地出让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需要控制土地的出让规模,导致了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减少出让规模的选择。沿海发达区:该地区政府主要目标是获取不断增长的房地产和建筑税收收入,追求建设规模带来的税收收入则需要加大土地的出让数量,因此地方政府在此激励下通过扩大土地出让规模来实现税收收入增长,同时上期土地出让规模也会影响当期土地出让数量的决策制定。中部发展区:该地区同时追求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收入,然而,抬高土地价格水平和扩大房地产建筑规模对土地出让有着相反的影响,前者需要抑制土地出让规模,后者需要扩大土地出让规模,因此,该地区政府的土地出让数量是综合考虑上述目标所进行的选择。西部后起区:引资竞争态势使该地区不具维持高地价来压低土地出让规模的条件,因此地方政府主要目标是获得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追求建设规模扩张带来的税收收入导致了土地出让的加大,产生了政府追求土地出让扩张的选择。(2)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扩张对公共品供给产生了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着显着的结构性和区域性差异。在结构方面,全国层面的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土地出让金的确显着的促进了人均基础建设支出和人均教科文卫社保支出水平,实证结果并没有支持以往财政投入只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的研究观点。土地出让金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预算内收支缺口,填补了预算内公共支出的不足,使得财政对公共品投入增加,而这一增加无论是对市政建设工程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公共品,还是教科文卫社保为代表的公共服务类公共品,都是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在区域层面具体体现为:特大都市区:土地出让金更多的体现为“重服务轻基建”,地方政府有意识得将土地出让金向公共服务类公共品投入倾斜,而不是用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沿海发达区:沿海发达区的土地出让金表现出对基础建设类和公共服务类公共品投入同步提升的趋势,虽然基础建设投入仍受青睐,但是本区域所处阶段特征促使了公共服务类公共品在政府公共品投入中地位稳定上升。中部发展区:从整体层面上土地出让金对两类公共品支出都有促进,但是考虑到具体省份差异后,土地出让金展现出明显的向基础设施类倾斜趋势,而与公共服务类的投入关系不显着。西部后起区:土地出让金展现出向基础设施类倾斜趋势,但是影响程度弱于中部发展区;土地出让金对公共服务类公共品投入基本上没有影响,该地区的土地出让对公共品投入存在明显的结构扭曲。(3)公共品产出和房价水平分别以集聚力和分散力的作用方向对城市增长产生重要影响。通过采用Gleaser模型对中国263个地级城市研究发现,在城市空间扩张层面,以房地产价格水平为代表的土地要素价格的提升对城市增长起到了负向分散作用,公共品产出对城市空间延伸产生了有效影响,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和基础设施是城区拓展的有效推动力,文化设施和通讯类公共品会制约城市空间拓展,在城市非空间增长方面,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显着抑制了人口在城市的集聚态势,和城市经济水平增长显着性不明显;城市道路、通讯设施、文化、教育和卫生医疗的改善会显着降低人口增速,交通类公共品的增加则可以较大程度提高城市入口的增长态势。公共品产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表现并不理想。目前土地财政模式下的城市增长进程中明显存在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的背离,导致了人口和经济增长的不协调性发展,这种现实下城市增长并没有实现理性增长的最优化状态。(4)以钱江新城为代表的案例研究呈现出沿海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土地经营行为的典型思路。通过对新城管委会在土地出让收益获取过程中分析各种经营手段,建设投入资金流向和城市增长具体内容,发现在土地出让收益获取、公共品投入和城市增长上该案例都能较好的支持了之前实证研究中关于沿海发达区的相关结论。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1)对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出让收益的区域差异研究表明了土地出让收益构成的类群差异,并发现了不同类群下政府土地出让的选择侧重,丰富了中国情境下土地财政差异化实现的相关理论。(2)本文对研究区域公共投入决策的结构和区域差异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聚焦于土地出让金这一新财源对公共品投入额影响上,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在采用土地出让金实现公共品支出的实践中存在结构和区域差异,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可靠的经验证据。(3)本文为公共品产出和房价水平影响城市增长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中国情境下的分析框架,指出了在分析中国城市增长影响因素时房价和公共品共同纳入模型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为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了中国情景研究的匹配思路。(4)本文对完善GLeaser模型在中国的应用有一定贡献,本文通过城市建成区面积来表征城市增长,建立了人口和GDP作用的联立方程,得到了更符合中国现实环境的改进后的GLeaser城市增长模型,改善了模型与中国城市增长情景之间的匹配性。此外,本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理解土地出让收益获取方式、公共品投入与区域特征的密切联系,综合把握公共品和房价水平对城市增长的共同影响,发现土地出让金对预算内收入的“挤出效应”和“转移效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李波[9](2017)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财政活动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自本世纪以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工具,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应用于地方政府财政监管实践中。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将年度预算的编制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挂钩,使其成为了财政管理中的刚性要求。但反观评价实践,因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评价理念不清晰、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体系不科学、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权责关系不明确,部门及地方利益缺失有效约束。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作用及功能,基于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国家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是客观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根结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是民主范畴的技术工具和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其本身内置了法制化要求。本文以法治政府等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需要和法制化现状,系统审视及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面对的环境与问题。研究结论: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要遵循程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均衡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协调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关系;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三是需构建以《绩效评价法》为基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核心,辅之以各类专门制度的法制体系。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财政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研究方法上将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与公共管理量化分析相结合,体现跨学科的研究特点,比方说,对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其次,结合了广东等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将典型案例导入分析问题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证性特点;最后,本研究涉及的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是一个新领域,法制化研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迫切的实践需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作为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研究只是一个新开端。
崔潮[10](2011)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文中提出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主流。现代化的核心是经济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包括市场化与工业化,市场化是动力机制,工业化是外在表现;政治现代化表现为宪政化,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成长建立有限与有效政府,保护个人的创造与基本人权。财政是政治与经济的枢纽,通过政治过程解决经济问题。财政制度变迁既反映了现代化的成果,又是推动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中国近现代史,是一部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史。在列强割地赔款的勒索与潮涌般的工业品冲击下,中国传统经济解体衍生出极度的贫困与社会不公,帝国体制瓦解散落出残渣余孽般的军阀政治。外患内乱下的中国迫切地向外寻找富强之道,从军事救国到实业救国,从维新立宪到一次次革命,直到新中国建立才走上了快速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但在经济现代化道路上一度重视工业化摒弃市场化,在政治现代化道路上曾经重视民主化摒弃法治化,结果无以为继。改革开放后拨乱反正,大胆学习一切发达的文明成果,中华民族重新走上复兴之路。中国100多年来一直处于快速变化的过程中,风向多变,时好时坏,旧政权的腐朽成就了新政权的崛起,“大革命”、“大跨越”多次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强烈追求;几千年的老路是明白无误走不通了,极力要走新路却难摆脱对过去的路径依赖;时而醉心于源远流长的古老文明,时而要自力更生废旧立新,却终究要走开放式的学习创新之路。在延续2000多年的帝制崩溃100年之即,中国已走上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市场化、工业化、民主化、法治化……各个方面均可圈可点。在这一背景下,全面总结中国现代化进程与财政制度变迁的良性互动之道,正当其时。本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从理论与历史角度分析了发达国家现代化与财政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检视在西方冲击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过程,梳理我国财政现代化的成长轨迹,努力从别人和我们自己走过的历史中发现继续前进的路标。本论文第一部分是缘起与准备(第一、二章),对选题原由、现代化理论、财政制度变迁理论等进行回顾性综述,为论文分析提供文献性基础。第二部分理论分析即第三章,提出了财政主体结构理论、财政类型理论、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财政制度变迁过程理论,作为分析中外财政制度演进规律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是理论应用比较分析,由第四章至第八章组成,首先对曾经深刻影响我国历史进程的现代化国家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苏联)发展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历程、作用及得失进行剖析,为分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提供一个历史比较的参照系,然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进行历史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即第九章,对中国现代化及财政制度变迁过程的特点与趋向进行概括,提出财政过程宪政化是中国财政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论文从财政主体、财政类型、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财政制度变迁过程四个方面对财政制度变迁理论进行阐述,为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提供理论框架。财政主体分为不同层次,从本质层次看,财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中心,在国家存续期间表现为国家;从运行层次看,政府是财政主体的代表,不同的社会力量一起构成财政主体结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左右着财政决策与执行的方向和效果。在不同时空下,由于社会力量结构存在差异,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财政主体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成为不同国度和时期财政制度差异的决定性原因。“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从产权转化视角对财政现象进行阐释,认为财政过程是一个产权转化的过程,财政制度是对财政过程产权转化秩序的确认,反映着不同财政主体间的竞争或合作关系的消长,进而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激励或抑制作用。财政制度变迁是财政主体为释放财政压力,对财政程产权转化合约进行调整的集中体现。财政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兼有竞争与合作两种特征的机制,可以实现规模收益,为市场机制提供产权保障,减低交易成本。财政职能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财政制度变迁是实施财政职能调整的过程,一般要经历僵滞、创新、均衡三个阶段。中国的现代化是从追求效率开始的,但局限于政府对军事技术效率的追求,财政资源运用效率的低下及对民间经济的过度管制,导致提高军事效率目标的落空。现代化的启动产生了更多的腐败机会,加上对外割地赔款与外来工业品冲击下传统产业的瓦解,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甚至生存权危机。于是对生存权与公平的追求成为后来财政制度变迁追求的重要目标。共产党的胜利依赖于重视社会公平的财政制度创新的支持,建国后工业化的推进也依赖财政制度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开展了大量的财政制度创新活动。中国19世纪进入现代化轨道后,在战争与贸易的作用下,开始了一个对传统经济社会解构的过程,自然经济解体,走向畸形工业化与市场化。在外敌(及外资)的侵略压榨与国内革命战争的冲撞下,帝国财政溃烂为军阀财政,在战争状态下论为战时财政。新中国建立后,以全能财政强力推动工业化,取得了中国历史上最突出的现代化成就与经济增长速度。但与发展更好的现代化国家或地区(如亚洲四小龙)相比,中国的现代化进步明显滞后,且自身无法持续,在此背景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制度调整解构了苏联模式。随着时间的持续,财政制度创新中吸收西方现代化国家的成果越来越多。从税利分流、公平税负、财政联邦制、现代预算制度到提高财政透明度,中国的财政改革主动汇入到了财政现代化的洪流中。财政制度的主动创新,培育了市场主体、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激发了现代化的根本动力。财政制度的变革本身就是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并促进政治现代化其他领域的进步,如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受同等保护,保护人权等,中国的政府权力运行越来越被限定在公共化的轨道里,朝着提高效率的方向前进。具体而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帝国财政崩溃阶段(1842-1911年)。在外来冲击下,这时的帝国财政依然建立在皇帝拥有一切财产最终所有权的基础上。虽然企图维系其财政收入制度的掠夺性、财政支出制度的消费性、财政管理制度的专权性,但却因应对的被动失措使财权“外移”与“下移”,财政收入制度的掠夺性恶性膨胀,财政支出制度的消费性更加无耻,财政管理制度的专权性逐渐散落,并共同导致帝国财政制度与清帝国一起走向灭亡。这一时期的中国现代化没有带来效率的提高,反倒引起公平危机与生存危机。二是战时财政(军阀财政)时期(1912-1949年)。战时财政与军阀财政从客观形态上说并无多少不同,但从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角度,却可以做出差异颇大的解读。军阀财政下,产权具有不确定性,财政收入制度表现为诛求无度性,财政支出制度具有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性,财政管理制度体现为滥权性。具有合法性地位的财政主体,在战时财政下,产权制度体现为公共产权在先性,财政收入体现为需求无限性,财政支出制度表现为求生性,财政管理制度以专权性为主要特征。从演进路径中可以看出,军阀财政是比帝国财政更阴暗冷酷的残余;战时财政的军事专制性与帝国财政的专权性一脉相承。即便如此,在现代化的大背景中,这一时期的财政制度也孕育着有利于现代化成长的种子。如工商税、所得税、现代预算与国库制度的建立、公债手段的运用、分级财政的尝试、关税保护制度的使用、工业化导向财政支出的安排、宪政及现代预算制度的引入等等,都具有现代化色彩,为日后的财政制度变迁打下了基础。三是全能财政时期(1949-1978年)。新中国以对民生的关照和对公平价值理想的追求赢得政权,强制对产权制度、财政制度进行激进变迁,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率的提升,选择了与旧政权相异的现代化道路,并以财政制度作为其重要支柱。全能财政以公共产权的垄断地位为基础,财政收入制度具有“自产性”,财政支出制度具有建设性,财政管理制度具有集权性与民粹性特征。由于国家替代了社会,财政制度统配社会资源,产权激励被权力及意识形态激励所替代,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高效率。集权性保证了财政制度的执行效率,却无法实现其决策效率。大民主的运动式财政监督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相对公平,但却无法实现财政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四是财政宪政化时期(1979年以来)。我国现在处于走向公共财政的过程中,私人产权逐步获得与公共产权的平等地位。财政收入制度表现出更多的交易属性,财政支出制度表现出更多地面向公众的回应性,财政管理制度体现出宪政化的特征。中国财政现代化表现出与其他现代化国家趋同的方向,但转型仅取得初步的成就。财政制度与现代化的适应性、与其他制度的协同性、制度变迁路径的可预期性等,都需要持续的关注与维护。经济效率的提升伴生了资源环境承载力问题,公平状况恶化伴生社会稳定问题,中国目前现代化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建立适应现代化进程的财政制度和运行方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政化应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方向。
二、财政行为:资本运营不可或缺的力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行为:资本运营不可或缺的力量(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
1.1.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成为“政策出不了中南海”的重要原因 |
1.1.3 国家治理理论成为重新定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依据 |
1.2 研究意义 |
1.2.1 拓展了财政学研究范式和分析视角 |
1.2.2 探索建立新的财政行为分析框架 |
1.2.3 使财政理论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
1.3 相关文献研究述评 |
1.3.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动机文献研究述评 |
1.3.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过程文献研究述评 |
1.3.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结果文献研究述评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1.6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从制度到行为 |
2.1 从财政制度分析到财政行为分析 |
2.1.1 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的关系 |
2.1.2 财政制度分析与财政行为分析的关系 |
2.1.3 财政制度分析的回顾与存在的问题 |
2.1.4 从财政行为视角分析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可行性 |
2.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分析的基本问题 |
2.2.1 财政行为定义的探讨 |
2.2.2 西方行为财政学的产生及发展 |
2.2.3 比较分析中的不同点——研究对象 |
2.2.4 比较分析中的相同点——有限理性的属性 |
2.3 财政行为分析下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新定位 |
2.3.1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委托代理关系 |
2.3.2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集权与分权关系 |
2.3.3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工与合作关系 |
2.4 基于国家治理理论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分析 |
2.4.1 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
2.4.2 纵向国家治理结构下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分析 |
2.4.3 相对独立的两级治理保证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分工与合作关系的确立 |
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一个分析框架 |
3.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分析的基本问题 |
3.1.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内涵 |
3.1.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具有必然性 |
3.1.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作用 |
3.2 非一致性分析的落脚点——两个积极性的发挥 |
3.2.1 从激励相容到两个积极性 |
3.2.2 对“两个积极性”概念的探讨 |
3.2.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分析的逻辑框架图 |
3.3 分工——允许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表面的非一致性 |
3.3.1 分工的基础——财政分权 |
3.3.2 分工的方式——治理分权 |
3.3.3 分工的目的——发挥地方积极性 |
3.4 合作——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实质的一致性 |
3.4.1 合作的基础——保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 |
3.4.2 合作的方式——两个主体的互动 |
3.4.3 合作的目的——形成合力 |
3.5 合力——确立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判断标准 |
3.5.1 财政行为是政府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的表现 |
3.5.2 国家治理下对公共风险分类 |
3.5.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判断标准 |
3.6 积极性——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
3.6.1 行为方式不同,行为动机一致 |
3.6.2 风险类别不同,决策理性一致 |
3.6.3 治理地位不同,行为偏好一致 |
4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分析 |
4.1 制度变迁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概况 |
4.1.1 统收统支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概况 |
4.1.2 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概况 |
4.1.3 分税制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概况 |
4.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准则下的历史分析 |
4.2.1 统收统支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分析 |
4.2.2 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分析 |
4.2.3 分税制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分析 |
4.2.4 总结 |
4.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历史情景分析 |
4.3.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是从来就有的吗,还是具有历史属性? |
4.3.2 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一定意味着离心力的产生吗? |
4.3.3 分税制作为集权化改革,为什么地方财政行为的积极性没有减弱? |
4.4 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发挥在历史中的体现 |
4.4.1 不同时期中央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判定 |
4.4.2 历史分析中的进一步思考 |
5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实证分析 |
5.1 财政收入行为的最后通牒博弈 |
5.1.1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行为最后通牒博弈的内容 |
5.1.2 博弈均衡 |
5.1.3 对博弈均衡的突破 |
5.2 地方财政收入行为的异象——地方政府性债务 |
5.2.1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产生及发展 |
5.2.2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考察 |
5.2.3 行为非一致性视角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进一步思考 |
5.3 地方财政支出行为的异象——对转移支付监督的考察 |
5.3.1 转移支付目标与目前我国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
5.3.2 对转移支付监督考察的模型 |
5.3.3 对均衡的讨论 |
6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现状分析 |
6.1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的铺垫 |
6.1.1 政府领域改革 |
6.1.2 法律领域改革 |
6.2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表现 |
6.2.1 中央财政行为 |
6.2.2 地方财政行为 |
6.2.3 当前改革中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影响 |
6.3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原因 |
6.3.1 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非一致性的动机 |
6.3.2 中央与地方的纵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 |
6.3.3 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引发的行为非一致性 |
7 国际经验及借鉴 |
7.1 经验借鉴国家的选取及缘由 |
7.2 法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
7.3 德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
7.4 日本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
7.5 国际经验总结及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8 如何形成合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8.1 总体思路 |
8.1.1 以公共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
8.1.2 与国家治理理念相适应 |
8.1.3 体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 |
8.2 发挥中央积极性的对策思路 |
8.2.1 保持中央权威性的基础上进行治理分权 |
8.2.2 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系 |
8.2.3 平衡决策和执行的关系 |
8.3 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对策思路 |
8.3.1 从打破地方主义到形成地方自治 |
8.3.2 兼顾中央和地方民众两个委托人利益 |
8.3.3 地方预算平衡能力与辖区财政责任相统一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挑战及机遇 |
1.1.2 地方政府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巨大影响力 |
1.2 文献综述 |
1.2.1 地方政府相关研究 |
1.2.2 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研究 |
1.2.3 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相关理论 |
2.1.1 基于“政府”属性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市场之关系 |
2.1.2 基于“地方”属性的角色定位:中央与地方之关系 |
2.2 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理论 |
2.2.1 产业结构内涵及产业结构学说划分 |
2.2.2 产业结构调整路径理论 |
2.2.3 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因素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中国地方政府行为模式 |
3.2.1 以经济增长为导向的行为模式 |
3.2.2 以区域竞争为导向的行为模式 |
3.2.3 以企业家风格为导向的行为模式 |
3.3 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影响下的财政行为 |
3.3.1 财政支出生产性偏向 |
3.3.2 投资和税收竞争 |
3.3.3 扶持补贴国有企业 |
3.4 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影响产业结构的机理 |
3.4.1 地方财政支出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的机理 |
3.4.2 地方财政税收行为对产业机构调整影响的机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特征及演变研究 |
4.1 产业结构调整新内涵 |
4.1.1 产业结构高技术化 |
4.1.2 产业结构绿色化 |
4.1.3 产业结构服务化 |
4.2 高技术化视角下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特征及演化趋势研究 |
4.2.1 产业结构高技术化的空间集聚格局 |
4.2.2 产业结构高技术化的空间格局演变趋势 |
4.3 绿色化视角下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格局及演化研究 |
4.3.1 产业结构绿色化的空间集聚格局 |
4.3.2 产业结构绿色化的空间格局演变趋势 |
4.4 服务化视角下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格局及演化研究 |
4.4.1 产业结构服务化的空间集聚格局 |
4.4.2 产业结构服务化的空间格局演变趋势 |
4.5 “三化”集成视角下产业结构调整的空间集聚格局及其演化研究 |
4.5.1 产业结构“三化”集成视角的空间集聚格局 |
4.5.2 产业结构“三化”集成视角的空间格局演变趋势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空间效应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空间效应下地方财政收支总量模型 |
5.2.1 空间杜宾模型构建 |
5.2.2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5.2.3 空间杜宾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5.3 空间效应下地方财政收支异质化模型 |
5.3.1 空间杜宾模型构建 |
5.3.2 变量指标选取及统计性描述 |
5.3.3 空间面板模型的选择 |
5.3.4 空间面板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化差异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市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 |
6.3 市场化差异下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对产业结构影响的模型 |
6.3.1 门槛回归模型的设定 |
6.3.2 指标选取、数据说明及相关变量统计性描述 |
6.3.3 实证结果分析 |
6.4 市场化差异下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对产业结构影响的模型 |
6.4.1 门槛回归模型的设定 |
6.4.2 实证结果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分权化差异下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中国式财政分权的历史演变 |
7.3 分权化差异下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的模型 |
7.3.1 门槛回归模型的设定及指标选取 |
7.3.2 实证结果分析 |
7.4 分权化差异下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的模型 |
7.4.1 门槛回归模型的设定 |
7.4.2 实证结果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主要观点、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观点及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5)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学前教育 |
(二) 教育投入 |
(三) 财政法保障 |
三、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学前教育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
(二) 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研究 |
(三) 关于学前教育投入的研究 |
(四)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战略的研究 |
(五)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论文框架及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一) 论文框架 |
(二)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三) 研究的主要不足 |
第—章 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理论分析 |
一、学前教育及其投入的特点分析 |
(一) 学前教育的属性 |
(二) 学前教育的需求和供给特点 |
(三) 学前教育投入的特性 |
二、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共财政理论 |
(二)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 政府职能理论 |
(四) 教育公平理论 |
三、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
(一) 民主原则 |
(二) 法定原则 |
(三) 公开原则 |
(四) 平等原则 |
(五) 分层原则 |
(六) 适度原则 |
(七) 权利保障原则 |
第二章 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学前教育投入及其财政法保障的历史回顾 |
(一) 以单位为主的分散式的投入阶段 |
(二) 社会化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阶段 |
(三) 市场化的投入阶段 |
(四) 公共财政加大投入的阶段 |
二、我国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财政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
(二) 现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 |
(三) 政府责任不到位 |
(四) 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
(五) 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发展严重不平衡 |
三、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域外考察 |
(一)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投入的做法 |
(二)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投入的经验 |
第三章 构建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实体性制度体系 |
一、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地位 |
(一) 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地位的依据 |
(二) 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地位的实现途径 |
(三) 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地位的具体构想 |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与财权 |
(一) 我国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
(二)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方法和途径 |
(三) 合理划分政府间在学前教育方面的事权和财权的具体构想 |
三、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一)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二) 我国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三) 学前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 |
四、成本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多渠道投入法律制度 |
(一) 建立成本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多渠道投入机制的依据 |
(二) 我国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三) 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的法律制度 |
五、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 |
(一) 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必要性 |
(二) 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 |
(三) 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构建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法保障的程序性制度体系 |
一、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 |
(一)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的意义 |
(二)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的现状 |
(三)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预算制度的构建 |
二、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 |
(一)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的意义 |
(二)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的困难和问题 |
(三)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制度的具体构想 |
(四) 学前教育投入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三、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 |
(一)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的意义 |
(二) 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学前教育投入监督制度的构建 |
四、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 |
(一)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
(二) 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三) 学前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土地出让收益,公共品供给及对城市增长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和概念界定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内容安排与文章结构 |
2 城市政府土地出让的制度环境 |
2.1 城市土地制度 |
2.1.1 土地所有制度 |
2.1.2 土地使用制度 |
2.1.3 土地征用和管理制度 |
2.1.4 土地储备制度 |
2.2 财政制度与土地出让 |
2.2.1 财政分权与分税制改革对城市政府财力影响 |
2.2.2 土地出让对城市政府的财政激励 |
2.3 政治制度与土地出让 |
2.3.1 晋升锦标赛和城市竞争对城市政府行为影响 |
2.3.2 土地出让对城市政府的政治激励 |
2.4 本章小结 |
3 土地出让收益获取的区域差异分析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文献回顾 |
3.2.1 土地财政与土地出让收益的研究范围 |
3.2.2 土地出让收益的获取模式 |
3.2.3 土地出让的行为策略 |
3.2.4 土地出让收益的区域差异 |
3.3 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获取的类群划分 |
3.3.1 土地出让收益的聚类分析 |
3.3.2 土地财政差异的类群划分 |
3.4 不同模式下对应的土地出让收益差异化选择分析 |
3.4.1 理论模型设定 |
3.4.2 实证模型设计及变量选择 |
3.4.3 实证方案和统计方法 |
3.4.4 针对内生性和动态问题的模型改进 |
3.4.5 统计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土地出让金对公共品投入的结构和区域差异研究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文献回顾 |
4.2.1 公共品的分类界定 |
4.2.2 公共品财政投入的结构影响研究 |
4.2.3 公共品财政投入的区域影响研究 |
4.2.4 土地相关收入与公共品融资研究 |
4.3 公共品供给的现状分析 |
4.3.1 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品供给职责和比重 |
4.3.2 地方政府预算压力与土地出让金扩张 |
4.3.3 公共品的结构差异分析 |
4.3.4 公共品的区域差异分析 |
4.4 土地出让金影响公共品投入的结构差异分析 |
4.4.1 计量模型、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 |
4.4.2 实证结论 |
4.5 分地区实证分析及计量结果 |
4.5.1 特大都市区的实证研究 |
4.5.2 沿海发达区的实证研究 |
4.5.3 中部发展区的实证研究 |
4.5.4 西部后起区的实证研究 |
4.5.5 四组区域土地出让金作用于公共品投入模式的小结 |
4.6 本章小结 |
5 公共品产出,房价水平对城市增长的影响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文献回顾 |
5.2.1 城市增长的概念和内容 |
5.2.2 土地要素价格对城市增长的影响 |
5.2.3 公共品对城市增长的影响 |
5.2.4 中国城市增长制度因素的影响研究 |
5.3 理论模型 |
5.4 实证分析 |
5.4.1 本文城市增长影响因素的侧重点 |
5.4.2 变量的选取和分析 |
5.4.3 数据来源和处理 |
5.4.4 模型表达式及实证结果 |
5.4.5 实证结果分析 |
5.5 公共品,房价对城市增长的影响研究小结 |
6 土地经营、公共品供给和城市增长的案例 |
6.1 钱江新城建设的背景知识 |
6.2 土地经营 |
6.2.1 土地出让金 |
6.2.2 土地贷款和引资 |
6.2.3 税收返还 |
6.2.4 相关收费和经营收入 |
6.2.5 钱江新城土地财政收入小结 |
6.3 公共品供给 |
6.3.1 建设投资资金 |
6.3.2 钱江新城历年城市公共支出基本情况介绍 |
6.3.3 公共投资的实际产出 |
6.3.4 公共品建设情况的小结 |
6.4 城市增长 |
6.4.1 建成区面积增长 |
6.4.2 经济增长 |
6.4.3 人口增长 |
6.4.4 城市增长小结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和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7.2.1 理论价值 |
7.2.2 现实意义 |
7.3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7.3.1 研究局限 |
7.3.2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2000—2010年土地出让收益构成聚类分析树状图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
一、效能政府 |
二、责任政府 |
三、控权政府 |
第二节 政府绩效评价理论 |
一、民主行政 |
二、结果导向 |
三、公众参与 |
第三节 财政绩效评价法制化理论 |
一、财政支出法治化 |
二、财政管理科学化 |
三、财政监督具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阶段划分 |
一、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7 年) |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78 年—1999 年) |
三、新世纪以来(2000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一、国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广东财政转型及其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
一、经济发展程度 |
二、经济及财政体制改革 |
三、民主法治意识 |
四、国家大政方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法规与规章 |
一、《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三、《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分析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法律分析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行政法规分析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部门规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现状 |
二、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滞后,整体立法位阶偏低 |
二、权力配置不科学 |
三、缺乏程序保障 |
四、立法操作性不强 |
五、结果应用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顶层设计缺位 |
二、法治理念与绩效理念薄弱 |
三、理论体系不完善 |
四、官僚主义抵抗 |
五、评价主体缺乏专业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体系要素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一、评价主体 |
二、组织模式 |
三、评价流程 |
四、结果应用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一、评价指标 |
二、指标权重 |
三、评分标准 |
四、评价周期 |
第三节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 |
一、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
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及不足 |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启示 |
一、我国已具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可行性条件 |
二、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抓好有关财政事务法制化 |
三、进一步培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绩效意识、法制意识 |
四、构建以核心法律为基础、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五、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内容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和原则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定位、模式与进路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立法定位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体系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进路 |
第三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内容框架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
二、财政支出基本权力的配置 |
三、评价主体的选择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完善 |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申诉、救济机制 |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原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 |
第四节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化:三千年未有的变局 |
一、外来现代化因素的冲击 |
二、现代化理论的发展 |
三、中国现代化阶段划分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制度:社会激励的重要架构 |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与国家理论 |
二、财政制度的产权意义 |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三节 中国财政现代化:一个有待探索的领域 |
一、财政收入制度现代化 |
二、财政支出制度现代化 |
三、财政管理制度现代化 |
四、财政调控制度现代化 |
第三章 财政制度变迁研究的理论探索与创新 |
第一节 财政主体新论 |
一、财政主体本质 |
二、财政主体结构 |
三、不同财政主体的共容利益与财政的公共性 |
四、政府的自主性与财政公共性的实现 |
第二节 财政类型新论 |
一、对阶级社会财政类型论的评述 |
二、对目标导向财政类型论的评述 |
三、政权结构财政类型论 |
四、对公共财政的追求应从理想走向现实 |
第三节 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假说 |
一、产权与人权、政权及主权的关系 |
二、财政资源的公共产权属性 |
三、财政过程中产权的转化 |
四、财政制度对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确认 |
五、财政制度变迁是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演化的集中体现 |
第四节 财政制度变迁过程研究 |
一、财政制度变迁的逻辑 |
二、财政压力——财政制度变迁需求的产生 |
三、财政制度变迁的三阶段 |
四、财政制度变迁的周期 |
第四章 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先发现代化国家的财政制度变迁 |
一、财政制度创新是英国现代化领先的重要支柱 |
二、现代化进程中与英国长期竞争的法国财政制度变迁 |
三、脱胎于殖民地的美国现代化与财政制度创新 |
第二节 继发现代化国家的财政制度变迁 |
一、德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二、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三节 后发现代化国家俄罗斯的财政制度变迁 |
一、俄罗斯专制传统下的现代化进程 |
二、俄罗斯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五章 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
第一节 世界现代化进程的特点 |
一、领跑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内生因素 |
二、市场化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推动力 |
三、政府的适度干预是现代化成功的重要因素 |
四、现代化向全球扩展具有时序性与地缘性 |
第二节 现代化推动财政制度变迁 |
一、现代化推进了财政收入制度的公平性 |
二、现代化推进了财政支出制度的公益性 |
三、现代化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的公正性 |
四、现代化推进了财政调控制度的功能性 |
第三节 财政制度变迁促进或阻遏现代化进程 |
一、财政制度创新是英美在现代化进程中保持领先的重要因素 |
二、财政制度创新是德日在现代化进程中后来居上的关键因素 |
三、俄罗斯等国的衰落与财政制度僵化密切相关 |
第四节 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不同国家现代化演进中的辗转递进关系 |
二、不同国家财政职能演变的时序 |
三、不同国家财政制度在特定的时空演化 |
四、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脉络 |
第六章 清末现代化的启动与帝国财政制度的瓦解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概述 |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特点 |
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概述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帝国财政制度 |
一、帝王拥有一切财产最终所有权的产权制度 |
二、帝国财政制度的特征 |
三、帝国财政制度的成因 |
四、帝国财政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现代化的艰难起步与帝国财政的瓦解 |
一、外部冲击下中国现代化艰难起步 |
二、清末帝国财政走向瓦解 |
第四节 清末新政下的财政制度创新 |
一、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 |
二、西方财政理论的传播 |
三、财政制度的现代化导向改革 |
四、清末财政制度创新的影响 |
第七章 民国时期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现代化的演变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现代化发展 |
三、国民政府前期现代化的推进 |
四、国民政府后期现代化的倒退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制度变迁 |
一、推进分税制改革的努力 |
二、财政收支及管理制度的演变 |
三、公债制度的演变 |
四、财政管理制度的演变 |
第三节 国民政府前期的财政制度创新 |
一、孙中山的财政思想 |
二、统一财政与建立分级财政制度 |
三、预算制度创新 |
四、财政收入制度创新 |
五、向建设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 |
六、公债整理与国家信用重建 |
七、对国民政府前期财政制度创新的总体评价 |
第四节 国民政府后期的战时财政 |
一、战时财政的顽抗与崩溃 |
二、国家资本的膨胀与官僚化 |
第五节 哺育了新中国的解放区财政 |
一、延安的民主财政实验 |
二、土地改革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八章 新中国现代化道路探索中的财政制度变迁 |
第一节 新中国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 |
一、现代化目标的演化 |
二、市场化进程 |
三、工业化进程 |
四、宪政化进程 |
第二节 全能财政制度的演化 |
一、统一财经 |
二、自产型财政收入制度 |
三、全能型财政支出制度 |
四、计划主导型财政管理制度 |
五、自求平衡的财政调控制度 |
六、潜在财政压力的积聚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制度的宪政化 |
一、财政收入制度"交易性"的成长 |
二、财政支出制度"回应性"的成长 |
三、财政管理制度"宪政性"的成长 |
四、财政宏观调控制度"功能性"的成长 |
五、对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改革成就的评价 |
第九章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特点与趋向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财政主体结构的演变 |
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财政职能的演变 |
三、中国财政制度类型的演变 |
四、中国财政制度变迁几个时期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财政现代化的趋向 |
一、中国财政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财政现代化的趋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四、财政行为:资本运营不可或缺的力量(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2]中央与地方财政行为的非一致性分析[D]. 崔泽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6(03)
- [3]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4]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研究[D]. 胡艺. 东南大学, 2019(03)
- [5]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D]. 邬平川. 安徽大学, 2014(08)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8]土地出让收益,公共品供给及对城市增长影响研究[D]. 李鹏. 浙江大学, 2013(08)
- [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D]. 李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财政制度变迁[D]. 崔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