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郭梦平[1](2020)在《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造船厂作为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主要参与方,其利益保护既关系到造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反映了造船市场运行的规范性。维护造船厂在船舶建造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是促进造船市场良性发展进而推动航运业繁荣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船舶建造交易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造船厂利益保护所涉及的风险与应对。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本章在第一节对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构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在第二节和第三节分析造船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下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造船合同订立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造船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格式,本章第一节分析了如何选择适当的标准合同格式以保护造船厂的利益。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则分别就质量保证、交船和价款支付这三个对造船厂利益影响最大的三个条款的制定进行探讨。第三章“造船合同履行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在造船合同履行过程中,来自船东的风险是造船厂面对的首要风险,本章第一节对船东违约风险及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论述。第二节则对造船厂自身违约时的风险进行分析,建议运用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造船厂赔偿的金额,以保护造船厂自身利益。第三节分析法律规定和造船合同约定的造船厂免责的情形,指出造船厂可以援引这些情形免除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节分析船东破产时对造船厂造成的影响,研究在这种情况下造船厂可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第四章“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担保是保护造船厂利益的重要工具。在船舶建造中,保函和船舶留置权两种担保形式被广泛使用。本章第一节探讨了造船合同下保函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以及独立保函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阐述在造船厂提供和接受保函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风险和利益保护。第二节探讨造船厂的船舶留置权,介绍了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客体、效力和方式,探讨了船舶留置权行使时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五章“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本章第一节介绍造船厂在造船合同中的投保义务,指出造船厂投保时可能遇到的影响自身利益的问题及应对。第二节则探讨船舶建造保险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具体手段。
张思瑶[2](2020)在《区块链提单法律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旨在与传统纸质提单功能等效的数据。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海上货运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传统提单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在信息化技术支持下,电子提单应运而生。电子提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提单周转效率低下、可流通性不足和安全性差的缺陷,电子交换、数据加密等技术也使得电子提单在相对纸质提单而言更加安全、高效。然而,电子提单也面临其自身固有的问题。虽然关于提单电子化或电子提单的尝试从未停止,但电子提单并未得到真正普及。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限制,也有法律上的桎梏,同时还有对外部风险的担忧和对经济成本的考虑。这其中,法律障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法律视角来看,电子提单的应用首先面临电子证据采纳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即使电子提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被法院采纳,根据功能等效原则,其作为传统纸质提单的替代品需实现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即收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对此,有学者认为电子提单完全可以实现纸质提单的三大功能,但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提单在实现这三大功能时存在明显的技术和法律障碍。电子提单始终无法得到普及,表面上看是不少学术文章所称缺乏相关法律规制或行业心理惯性作用,但信任缺失和法律缺位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功能的缺失,无法替代纸质提单。针对这一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解决方案。区块链提单,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它的去中心化等独特性质使其能够实现传统提单的两大功能:一方面,区块链所使用的哈希函数加密算法及其时间戳特征为电子提单作为收货凭证不被销毁和篡改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区块链2.0框架中智能合约技术的运用有助于电子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此外,区块链提单还具有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欺诈、提高交易效率、加强证据效力等优势。在首例区块链提单试验成功后,国内外学者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提单普遍持有积极态度。但是,这些分析多停留在表面分析,缺乏对区块链现有法律问题及技术限制的重视。事实上,区块链提单虽然可能作为电子证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采纳,但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效”。从不同区块链提单平台及其实践来看,目前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提单仍无法完全实现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功能,因此无法从根本上突破普通电子提单的局限。所谓的“去中心化”也可能无法像人们预期的那样降低成本或彻底解决提单欺诈等问题。相反地,区块链提单还可能存在新的欺诈情形,如上链前数据篡改、双花攻击等。根据区块链的“不可能三角”理论,区块链提单会产生高额的还未体现在用户付费上的固有成本,无法同时实现去中心化、安全和高效能。
翟凯丽[3](2020)在《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独立保函有高效性和单据性的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担保方式,在国际担保业务中很受欢迎。银行独立保函中的开立人不必卷入基础交易合同纠纷,同时受益人能够快速得到赔付,这种担保方式更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需求。银行独立保函便利受益人的特征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的担保方式,但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加大了受益人不当索赔的可能性,增加了申请人和银行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本文以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为中心,首先对银行独立保函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特征如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进行分析。其次列举规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规,然后分析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来源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对防范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当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进步,同时带动政治和文化一起进步。银行独立保函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我国在保函业务上经验不足,难免会遭遇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侵扰,这促使我们找到防范保函法律风险的措施,增强应对保函法律风险的能力。本文通过分析银行独立保函涉及的不同主体,从多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促进银行独立保函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减少保函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张玲[4](2013)在《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迅速发展,海事欺诈也愈演愈烈。信用证是最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海事欺诈。海事欺诈由来已久,其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发展,因此研究海事欺诈十分必要。海事欺诈种类繁多,本文仅探讨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旨在寻求针对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有效对策,减少欺诈的发生,维持国际经济和航运秩序。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2万8千字。第一章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概述。首先,对海事欺诈的概念予以界定,对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三个特征进行分析;其次,对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现状分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予以阐述。第二章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表现形式及危害。首先,提单欺诈,包括其成因、表现形式及危害。成因包括:提单制度本身的缺陷、法律不健全、各国保护力度不够;表现形式为:伪造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保函提单、无单放货。其次,信用证欺诈,包括其原因、表现形式及危害。原因包括: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风险相对较低、没有统一格式、各国对其保护力度不够;表现形式分为:受益人策划、开证人策划、开证人与开证行共同策划、受益人与开证人策划、受益人与承运人策划的信用证欺诈。第三章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防范措施。首先,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包括承运人和买卖双方的防范。前者包括:抵制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或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严格控制无单放货;后者包括:利用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组织规避风险、慎重选择贸易对象、谨慎选择资信良好的承运人;其次,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买卖双方的防范。前者包括:做好审查工作和做好与客户的沟通等;后者包括:慎重选择交易对象、规范使用信用证条款、合理选择信用证的种类、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及时追踪货物动态、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提高贸易人员素质。第四章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救济措施。首先,提单欺诈的救济措施:诉前证据保全、及时扣押船舶和申请银行禁令;其次,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理论基础上进行银行救济和司法救济。第五章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立法完善。首先,国际立法完善。在阐述国际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管辖权和引渡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明确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行为、处理好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司法管辖和引渡问题、发挥国际组织作用;其次,国内立法完善。在阐述我国国内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专门反海事欺诈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制定专门反海事欺诈的法规、制定专门审理海事欺诈的法规、提高法律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以推进司法实践。
张岳令[5](2013)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信用证从产生以来,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信用证除了具备良好的国际结算功能外,同时也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提单为主要单据进行质押的进口押汇等。本文以UCP600和我国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主要分析研究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采取的审核单据标准、面临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借鉴引进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制度,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制度,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开证银行的担保权益。第一章分析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了银行界和学术界关于进口押汇的各种学说,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并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进行比较。第二节分析了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上分为申请人、开证行及受益人三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为合同关系,相互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分析了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分析了提单和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进口押汇这种融资方式则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得到了普遍推广第二章分析了进口押汇中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第一节分析了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质押权、抵押权等多种学说,从法律的实施结果进行比较,进而论证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第二节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进口押汇,主要是以提单作为质押的单据。所以认清提单的功能和性质,可以从提单的角度来解读进口押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提单是具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一种有价证券,进而解释了提单为什么可以质押,同时还说明并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质押。第三章分析了在进口押汇中银行审理单据的不同标准。第一节分析了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本质上是一合同,是承诺承付相符的交单的合同。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银行的审单标准反映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审理单据是押汇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事先防范风险,避免银行的不必要损失。第二节分析比较银行在审单过程中遵循的不同标准,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UCP600确立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原则,扩大了银行审单的自主裁量权。第三节总结了如何审核进口押汇项下的提单。第四章研究了进口押汇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信用证欺诈有多种类型,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是伪造、变造单据,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欺诈,还有进口商、出口商合谋对开证银行的欺诈。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银行处理的只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而与基础合同无关。银行不介入基础贸易合同,不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这种银行免责机制为信用证交易中的单据欺诈提供便利。一味坚持独立原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欺诈例外原则”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第五章分析如何构建我国进口押汇的担保制度。对于进口押汇中银行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困境,分析了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制度。第一节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困境。第二节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和分析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指出我国进口押汇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第三节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借鉴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担保机制来构建我国关于进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国内银行实务操作在现行《担保法》与《信托法》法律框架下的障碍与困境,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信用证进口押汇制度应借鉴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法律制度,尽可能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业务,以期合理保护并平衡押汇银行、进口商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朱敏冠[6](2011)在《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海运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随着提单应用范围的扩大,提单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也越大,不少参与国际贸易各环节的交易主体深受提单欺诈之害。提单欺诈已成为了海事欺诈的主要形式,因提单欺诈引起的海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严重影响了提单制度的信誉及提单的正常运作,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如何解决好提单欺诈的法律与实务问题,是法学界及国际贸易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研究提单欺诈相关的法律问题,对加强完善我国的提单立法、规范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保护我国对外贸易者的利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制度不断变化,提单的形式日趋多样化。但一般来讲,提单欺诈包括无单放货、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保函提单等几种典型形式。国际社会相关的惯例、法律法规及各国国内法对其法律性质及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等均做出了不同规定。提单欺诈作为一种跨国性的商业欺诈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信用证及提单机制本身存在不足。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在理论及实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给提单欺诈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构成了提单欺诈的根源。提单的物权性给提单欺诈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提单法律尚待完善,国际社会立法不够协调统一、发展中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健全、国际间监管不力。最后,其它因素也促成了提单欺诈的盛行,如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及国际航运历史的影响。提单欺诈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避免提单欺诈行为的发生。确立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适时地运用电子提单及海运单取代提单;国际社会和我国自身都要加强反提单欺诈的立法,尤其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并制定单独的提单法;各方当事人在欺诈行为发生前加强防范、欺诈行为发生后积极救济。这样,在司法及实务操作过程中,注意扬长避短,从而充分发挥提单的功能,以促进提单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
严明亮[7](2011)在《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无船承运业务从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活跃在国际航运业中的生力军。无船承运人提单在流转过程中,涉及两份提单,流转程序繁杂,所涉法律主体犬牙交错,形成了复杂的提单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为了使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签发日期进行虚假的记载,以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美国《1961年航运法》中首次在法律上认可了无船承运人制度,中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也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人法律制度,但在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上还存在缺陷。加之,理论上对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界定。从责任主体,行为性质和法律渊源方面展开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特殊性的论述,阐述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内涵和特殊性,从而厘清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相关分析方法和解释工具从多维的角度阐释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相关理论问题。法学上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倒签提单效力的主流学说入手,以国际条约、司法判例、商业习惯和商事法基本精神为分析要素,重点剖析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一般效力、未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提单倒签的法律效力和未登记提单倒签的法律效力。二是在剖析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各观点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内国法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负有违约,或侵权违约竞合的法律责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则主要运用了成本效益理论、公平效率理论和需求供给理论来分析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可能性。根据成本效益理论,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在近乎零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的最大效益。根据公平效率理论,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处于囚徒困境中的两难选择,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与公平兼顾的矛盾。从需求供给理论的分析得知,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会受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左右。第三部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从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能力、赔偿范围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三方面展开,结合国际条约、英美国家法律、司法判例和商业习惯等进行讨论。在剖析总结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我国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我国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重点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和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所涉法律问题做一铺垫。第五部分:完善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完善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问题提出可能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明确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性质。在无船承运人提单性质上,主张物权债权合并说。在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性质上,则主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具有违约或者是侵权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性质。二是采用了经济学理论分析方法。从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得知,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几乎是在零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并可能通过保函等方式进行转嫁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可以在低成本的情况下获得较大利益,这成为其倒签提单的强大动力。在公平效率交替理论的框架下,公平与效率两个决策目标同等重要,必须兼顾,而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追求了效率,造成了对收货人/第三人不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结果均等与机会均等之间达成妥协。通过需求供给角度分析,可以得知在无船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之间的业务竞争加剧,此时尽力满足客户需求无疑成为最大的驱动力,因而倒签提单的可能性增加;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就更加稀缺,这种稀缺本身就能获得更多的客户,而不需要其他的特定服务来助其完成,因而倒签提单的可能性减小。三是建议提高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能力。在考察和借鉴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应建立保证金与责任保险并行制度,提高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能力,并在附录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四是明确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赔偿范围。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赔偿范围,其争论点在于间接损失是否赔偿。本文从保护交易安全,预防海事欺诈的角度,认为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间接损失。五是明确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该问题上,主要有享有、不享有和相对享有三种观点。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法律解释,阐述了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是海事欺诈行为,认为无船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法律责任限制问题上既不享有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也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在附录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刘寿杰[8](2010)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承运人货物交付环节,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有关。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体现在贸易单证交易环节,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构成了可转让的交易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仅是证明已确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承运人保证按照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和信用证制度是保证国际贸易和航运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准确界定提单在贸易和运输环节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功能,确立了研究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基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已经成为航运界普遍接受的变更交付货物的习惯做法。虽然承运人认识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如何从法律裁判的角度认识和看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规范和统一的裁判依据和裁判标准,在制度和体系上建立规范的司法裁判规则,成为海事法律界、航运实务界的共识。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运输环节,但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自发生,经变更,至消灭,其运行之轨迹有正常与非正常态势两面。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常态,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非常态。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为常态。非常态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在结果上最终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归属。严格意义上讲,无单放货法律适用在体系上属于裁判性规范。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属于由法律直接调整的强制性规范,司法判例成为裁判的主要依据。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和规范裁判标准具有适用法的依据作用。因此,关注航运实务和海事审判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以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解决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亟待明确和规范的主要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本文从解读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的司法解释入手,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就提单基本法律属性和功能特点进行归类性研究。结构上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构成:对提单基本法律属性和功能研究方面,力求在制度层面全面把握提单的法律特性。充分认识和理解提单权利属性,准确定位提单在海上运输和单证交易环节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分清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与货物交付凭证两者适用的不同场合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研究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需要重点解决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交付构成本论文的研究重点。运输合同履行的目的是货物承运到港后交付,因此重点就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角度进行系统性研究。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的记载,在目的港凭向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既是运输合同履行目的,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持有提单的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不涉及提单的物权问题。因此,弱化提单在运输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环节的物权功能,遵守凭单交货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解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理论共识。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基础、责任主体、责任限制、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详尽和系统的研究。无单放货责任基础与承运人责任基础相同。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等形态。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丧失限制赔偿责任权利,认识上相同的,不应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的认定,涉及对《海商法》55条是否可以适用问题。相同的问题还包括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情形,以及不以无单放货对待等特殊情况。提单持有人的诉权研究,包括实际托运人的诉权,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提货人签署的货物赔偿协议效力以及对提单权利的影响,交还提单与重新占有货物等方面的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相联系,与提单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关。明确规定提单持有人在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之后的司法保护途径,体现了依法保护不同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提单项下的权利,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作为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的诉讼权利,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马龙海[9](2009)在《海事欺诈及其法律研究》文中认为海事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航运过程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而不正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取金钱、货物(包括船舶)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国际海事欺诈也愈演愈烈。国际海事欺诈一般涉案金额巨大,牵涉面广,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发展的一大障碍,对国际、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严重威胁。如何防范和杜绝海事欺诈,已经成为各国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一个难题。本文首先就国内外海事欺诈的历史背景、种类及危害进行了详尽的探讨。海事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提单欺诈、信用证欺诈、海上保险欺诈。其次,本文研究了防范海事欺诈的法律对策,提出通过国内和国际社会的专门立法以防范和惩罚海事欺诈,我国就海事欺诈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要积极地呼吁和推动国际社会制定统一的防范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
郑吉凤[10](2006)在《国际海运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贸易一直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国际海运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最为经济最为普遍的运输方式,是国际贸易的正常有序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际海运业从可以追溯到的公元前9世纪发展到二战之后的迅速膨胀,期间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实践与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空白。 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种各样的典型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分类归纳,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每种欺诈行为的手段方式,从法理的角度阐明该行为的欺诈性和危害性,从而为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打下基础。 本人任职于国际海运公司,从事国际海运工作多年,业务范围涉及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亲身经历和目睹许多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中国持续高速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的海运大国,2005年的进出口海运量占世界总量第一,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数量也急剧增加,研究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和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已成为当今国际海事法律专业的重要任务。 笔者在本文中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将法律学的理论和具体的研究相结合,首先是关于欺诈行为的一般性研究,其次重点对国际海运欺诈行为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大胆进行探索和理论归纳,将国际海运欺诈分为五大类,并且对每种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列举实际发生的具体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最后,笔者运用在大连海事大学所学的理论结合从事国际海运工作多年实践总结的经验,提出预防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对策,包括理论依据、具体的实践操作措施和国际间的合作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从事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公司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全文共分三章。
二、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主要问题和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船舶建造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构成 |
第二节 造船合同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造船合同的复杂性增加履行的难度 |
二、各国关于造船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 |
第三节 其他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造船合同订立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造船合同标准格式的选择 |
一、常见标准合同格式的分析 |
二、选择标准合同格式的考量 |
第二节 造船合同中船舶质量的约定 |
一、交船时船舶的质量要求 |
二、交船后造船厂的质量担保 |
第三节 造船合同中船舶交付的约定 |
一、造船厂的交船义务 |
二、交船时船东的配合 |
第四节 造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约定 |
一、造船合同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
二、造船厂获得价款支付的保障 |
第三章 造船合同履行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船东违约的表现形式与违约类型 |
二、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救济 |
第二节 造船厂违反合同时自身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安排分包的风险及利益保护 |
二、船东不配合履行合同的风险和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三、利用违约金条款保护造船厂的利益 |
第三节 允许免责情况下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
二、造船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 |
第四节 船东破产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船东破产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 |
二、造船厂可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 |
第四章 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使用保函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保函担保的形式 |
二、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造船厂接受付款保函时的利益保护 |
四、造船厂提供还款保函时的利益保护 |
第二节 船舶留置权对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
二、造船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问题与解决 |
第五章 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投保船舶建造保险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 |
一、投保船舶建造保险是造船厂的义务 |
二、造船厂投保船舶建造保险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造船厂投保船舶建造保险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应慎重选择保险条款 |
二、造船厂应妥善履行保险义务 |
三、造船厂应慎重选择船舶全损后的重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区块链提单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提单的基础理论 |
一、提单的定义 |
(一)功能列举型 |
(二)过程描述型 |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 |
(一)货物收据 |
(二)运输合同证明 |
(三)物权凭证 |
三、提单的分类 |
(一)纸质提单 |
(二)普通电子提单 |
(三)区块链提单 |
第二章 区块链提单平台及其特征 |
一、区块链提单平台 |
(一)Wave |
(二)CargoX |
(三)Tradelens |
(四)EdoxOnline |
(五)Panalpina |
二、区块链提单平台的特征 |
(一)去中心化 |
(二)收费低 |
(三)公、私链混杂 |
第三章 区块链提单的优势 |
一、防止欺诈 |
(一)哈希函数 |
(二)时间戳 |
(三)哈希函数的优势 |
二、提高交易效率 |
(一)智能合约 |
(二)智能合约的优势 |
三、加强证据效力 |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
(二)证据效力认定规则 |
(三)区块链提单的证据效力 |
第四章 区块链提单的不足 |
一、功能不等效 |
(一)功能等效原则 |
(二)物权凭证功能不等效 |
二、不可能三角 |
(一)“不可能三角”理论 |
(二)“不可能三角”的后果 |
三、新的欺诈风险 |
(一)上链前数据篡改 |
(二)双花攻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与CargoX工作人员的问答记录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主要内容与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银行独立保函基础理论 |
2.1 银行独立保函概述 |
2.1.1 银行独立保函概念 |
2.1.2 银行独立保函特征 |
2.1.3 银行独立保函分类 |
2.2 银行独立保函性质 |
2.2.1 银行独立保函是一种承诺形式 |
2.2.2 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2.3 银行独立保函功能 |
2.3.1 简化订立保函协议的手续 |
2.3.2 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
2.3.3 保证受益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
2.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 |
2.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内容 |
2.4.2 基础合同关系 |
2.4.3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1 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规范分析 |
3.1.1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分析 |
3.1.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相关分析 |
3.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相关分析 |
3.1.4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相关分析 |
3.1.5 国际公约或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
3.2 部分国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2.1 德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2 法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3 英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3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分析 |
3.3.1 认可银行独立保函在国内的适用 |
3.3.2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3.3.3 明晰银行独立保函欺诈情形 |
3.3.4 严格规范止付程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 |
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来源 |
4.1.1 源于申请人的风险 |
4.1.2 源于受益人的风险 |
4.1.3 源于担保人的风险 |
4.1.4 源于反担保人的风险 |
4.2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特点 |
4.2.1 法律风险不易察觉 |
4.2.2 法律风险波及面广 |
4.2.3 法律风险种类多样 |
4.3 产生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原因 |
4.3.1 保函文本法律术语模糊 |
4.3.2 担保项目管理不当 |
4.3.3 汇率浮动和国家政策变化 |
4.3.4 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限制 |
4.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不良后果 |
4.4.1 损害银行信誉 |
4.4.2 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可能性加大 |
4.4.3 减少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范围 |
4.4.4 损害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权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5.1 完善银行独立保函立法 |
5.1.1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法律术语的解释原则 |
5.1.2 细化银行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
5.1.3 制定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行政规章 |
5.2 加强对银行独立保函当事人的调查和授信管理 |
5.2.1 审查申请人 |
5.2.2 审查受益人 |
5.3 规范保函协议、申请书和担保合同 |
5.3.1 避免歧义或争议条款 |
5.3.2 坚持独立性原则 |
5.3.3 坚持单据化特征 |
5.4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
5.4.1 规范对分行的授权与控制 |
5.4.2 采取反担保措施 |
5.4.3 防范保函滥用和欺诈索赔 |
5.4.4 谨慎对待法院止付令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概述 |
一、 海事欺诈的概念及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特征 |
(一) 概念 |
(二)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特征 |
二、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中国研究现状 |
第二章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
一、 提单欺诈 |
(一) 提单欺诈的原因 |
(二) 提单欺诈的表现形式 |
(三) 提单欺诈的危害 |
二、 信用证欺诈 |
(一) 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
(二)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
(三)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防范措施 |
一、 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
(一) 承运人的防范 |
(二) 买方与卖方的防范 |
二、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
(一)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防范 |
(二) 买卖双方的防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救济措施 |
一、 提单欺诈的救济措施 |
(一) 诉前证据保全 |
(二) 及时扣押船舶 |
(三) 申请银行禁令 |
二、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
(一)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二) 救济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的立法完善 |
一、 国际立法完善 |
(一) 国际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建议 |
二、 国内立法完善 |
(一) 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选题背景及研究现状综述 |
2.所要解决的问题 |
3.所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1章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 |
1.1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
1.1.1 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含义 |
1.1.2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
1.1.3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
1.1.4 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
1.2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分析 |
1.2.1 信用证的当事人 |
1.2.2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2.3 进口押汇与信用证 |
1.2.4 进口押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3 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 |
1.3.1 提单是质押标的 |
1.3.2 提单是进口押汇的质押标的 |
第2章 进口押汇项下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分析 |
2.1 开证行在进口押汇项下对单据享有的权利 |
2.1.1 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 |
2.1.2 开证行对单据享有的是质押权 |
2.2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有价证券性 |
2.2.1 提单的物权证券性 |
2.2.2 提单的债权证券性 |
2.2.3 提单的有价证券性与无单放货 |
2.2.4 提单的有价证券性与提单质押 |
第3章 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审单的法律问题研究 |
3.1 信用证的性质与银行的审单标准 |
3.1.1 信用证是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
3.1.2 信用证是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合同 |
3.1.3 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 |
3.2 进口押汇项下银行的审单标准 |
3.2.1 镜像标准 |
3.2.2 实质相符 |
3.2.3 严格相符 |
3.2.4 表面相符、不得矛盾 |
3.3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审核 |
3.3.1 进口押汇项下提单的基本要求 |
3.3.2 进口押汇项下不易接受的提单 |
第4章 进口押汇项下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信用证欺诈 |
4.1.1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
4.1.2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
4.1.3 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 |
4.1.4 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根源 |
4.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4.2.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
4.2.2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救济 |
4.3 小结 |
第5章 进口押汇项下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创设的研究 |
5.1 进口押汇的法律困惑 |
5.2 依托信托收据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2.1 信托收据的含义 |
5.2.2 信托收据的主要内容 |
5.2.3 信托收据的性质 |
5.2.4 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
5.2.5 信托收据的实际运用 |
5.2.6 以信托收据为基础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3 依托让与担保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5.3.1 让与担保的含义 |
5.3.2 让与担保的特点 |
5.3.3 让与担保与相关法律制度比较 |
5.3.4 让与担保设立的必要性 |
5.3.5 让与担保的实际运用 |
5.3.6 以让与担保为基础构建我国的进口押汇担保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提单的识别及提单欺诈的危害性 |
2.1 提单的识别 |
2.1.1 提单的概念界定 |
2.1.2 提单的法律性质 |
2.2 提单欺诈的危害性 |
2.2.1 提单欺诈的内涵 |
2.2.2 提单欺诈的危害 |
第3章 提单欺诈的类型及分析 |
3.1 无单放货 |
3.1.1 无单放货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
3.1.2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
3.1.3 无单放货的案例分析 |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
3.2.1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辨析 |
3.2.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
3.2.3 倒签提单的案例分析 |
3.3 保函提单 |
3.3.1 保函提单的界定 |
3.3.2 保函提单的特征与风险分析 |
3.3.3 保函提单的案例分析 |
第4章 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
4.1 提单及相关制度自身的不足 |
4.1.1 提单欺诈的根源—信用证制度 |
4.1.2 提单欺诈的有利条件—提单的物权性 |
4.2 提单法律尚待完善 |
4.2.1 国际社会立法不够协调统一 |
4.2.2 发展中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健全 |
4.2.3 国际间监管不力 |
4.3 其它原因 |
4.3.1 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
4.3.2 国际航运历史的影响 |
第5章 反提单欺诈的对策建议 |
5.1 提单及其相关制度的完善 |
5.1.1 确立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
5.1.2 采用提单的有效替代形式 |
5.2 提单反欺诈立法方面的思考 |
5.2.1 制定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
5.2.2 我国加强反提单欺诈的立法 |
5.3 当事人方面的救助措施 |
5.3.1 提单欺诈发生前加强防范 |
5.3.2 提单欺诈发生后积极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0.2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0.3 文献综述 |
0.4 本文的主要思路 |
0.5 其他需要交代的问题 |
1.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界定 |
1.1 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分析 |
1.1.1 作为责任主体的无船承运人 |
1.1.2 作为契约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 |
1.1.3 作为契约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 |
1.2 行为性质的特殊性分析 |
1.2.1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2.2 作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
1.3 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分析 |
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
2.1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法学理论基础 |
2.1.1 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
2.1.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法律效力分析 |
2.1.3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定性分析 |
2.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成本效益分析 |
2.2.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公平效率分析 |
2.2.3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需求供给分析 |
3.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比较研究 |
3.1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能力的比较研究 |
3.1.1 美国法律有关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的规定 |
3.1.2 相关国际条约有关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的规定 |
3.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 |
3.2.1 美国法律有关倒签提单赔偿范围的认定 |
3.2.2 英国法律有关倒签提单赔偿范围的认定 |
3.2.3 国际条约有关倒签提单赔偿范围的认定 |
3.3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比较研究 |
3.3.1 美国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规定 |
3.3.2 国际条约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规定 |
3.4 借鉴 |
3.4.1 有关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的借鉴 |
3.4.2 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赔偿范围的借鉴 |
3.4.3 有关无船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借鉴 |
4. 我国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
4.1.1 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方面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的立法现状 |
4.1.3 我国有关倒签提单方面的立法现状 |
4.1.4 我国有关倒签提单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
4.2.2 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定性问题 |
4.2.3 无船承运人责任能力问题 |
4.3 我国有关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国际货物运输发展推动制度变迁 |
4.3.2 利益博弈的产物 |
4.3.3 无船承运人法律责任能力与风险失衡 |
4.3.4 买方的重视程度较低 |
5. 完善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
5.1 建议提高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能力 |
5.2 建议明确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
5.3 建议明确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
5.4 对买方的相关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8)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提单权利及法律功能 |
1.1 提单基本法律属性 |
1.1.1 提单物权凭证等学说综述 |
1.1.2 提单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功能 |
1.1.3 提单在贸易合同中的法律功能 |
1.1.4 弱化提单在运输中物权凭证功能 |
1.2 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 |
1.2.1 租船合同提单与班轮运输提单 |
1.2.2 航次租船合同提单 |
1.2.3 定期租船合同提单 |
1.2.4 光船租赁合同提单 |
1.3 提单转让 |
1.3.1 提单背书转让的构成及效力 |
1.3.2 背书应当连续 |
1.3.3 提单转让后对提单受让人的影响 |
1.3.4 善意取得提单 |
1.3.5 公示催告与提单善意取得 |
1.3.6 提单背书转让与诉权 |
第2章 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义务 |
2.1 提单记载与货物交付 |
2.1.1 托运人及FOB贸易条件下的提单签发 |
2.1.2 提单记载、批注对货物交付的影响 |
2.1.3 正面记载与背面条款的冲突及判断 |
2.2 货物交付与提取 |
2.2.1 提单持有人、收货人及无单提货人 |
2.2.2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货物交付 |
2.2.3 装前卸后条款与货物交付 |
2.3 货物到达通知、交付货物及交还提单 |
2.3.1 到货通知与交付货物 |
2.3.2 变更交付货物 |
2.3.3 货物交付与提单失效 |
2.4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义务 |
2.4.1 转换提单与货物交付 |
2.4.2 提单错误记载对货物交付的影响 |
2.5 班轮及租约项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义务 |
2.5.1 期租、航租及提单运输下的货物交付 |
2.5.2 期租承租人指令交付货物 |
2.5.3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保函保函 |
2.5.4 提单及期租合同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免责条款效力判断 |
2.6 电放货物与电放提单 |
2.6.1 电放提单 |
2.6.2 电放提单与电子提单和电子运输记录 |
2.6.3 电放提单下中途停运权对交付货物的影响 |
2.7 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 |
2.7.1 无人提货成因分析及对策 |
2.7.2 无人提货与无单放货 |
2.7.3 无人提货与延迟交货 |
第3章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责任 |
3.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
3.1.1 无单放货责任构成要件 |
3.1.2 违约责任及承担赔偿范围 |
3.1.3 普通民事侵权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权比较 |
3.2 请求权竞合 |
3.2.1 请求权竞合与无单放货诉讼 |
3.2.2 诉讼选择权 |
3.2.3 法律适用选择 |
3.3 赔偿范围及标准 |
3.3.1 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
3.3.2 外汇核销与赔偿损失 |
3.3.3 货物装船时价值、运费、保险费及利息计算 |
3.4 无单放货连带责任 |
3.4.1 共同侵权与共同故意 |
3.4.2 承担连带责任依据 |
3.4.3 无单提货人独立承担责任 |
3.5 丧失限制赔偿责任权利 |
3.5.1 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 |
3.5.2 承运人风险责任与无单放货 |
3.5.3 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理由 |
3.6 免除承担责任条件 |
3.6.1 不承担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义务 |
3.6.2 免除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 |
3.6.3 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
3.7 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例外 |
3.7.1 承运人交付货物限制的法定要件 |
3.7.2 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 |
3.7.3 提单持有人行使提单权利的限制 |
3.8 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 |
3.8.1 记名提单转让的限制 |
3.8.2 记名提单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权利 |
3.8.3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
3.9 承运人提单审查风险责任 |
3.9.1 凭伪造的提单交付货物 |
3.9.2 承运人责任承担依据 |
3.9.3 公平与合理原则 |
第4章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诉讼权利 |
4.1 实际托运人诉权 |
4.1.1 FOB价格条款对托运人运输权利的影响 |
4.1.2 实际托运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 |
4.1.3 赋予实际托运人诉权的法律依据 |
4.2 货物赔偿协议履行对无单放货的影响 |
4.2.1 提单持有人可自行与提货人签订货款赔偿协议 |
4.2.2 签订协议是否意味丧失提单物权效力 |
4.3 交还提单与重新占有货物 |
4.3.1 无单放货与交还提单 |
4.3.2 承运人无单放货与重新占有货物 |
4.3.3 重新占有货物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9)海事欺诈及其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写作背景及意义 |
1.1.1 写作背景 |
1.1.2 论文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海事欺诈的表现形式 |
2.1 提单欺诈 |
2.1.1 提单欺诈的主要类型 |
2.1.2 提单欺诈的危害 |
2.2 信用证欺诈 |
2.2.1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类型 |
2.2.2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
2.3 海上保险欺诈 |
2.3.1 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类型 |
2.3.2 海事保险欺诈的危害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海事欺诈的防范 |
3.1 提单欺诈的防范 |
3.1.1 船方的防范 |
3.1.2 买方与卖方的防范 |
3.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
3.2.1 信用证项下买卖双方的防范措施 |
3.2.2 银行的防范措施 |
3.3 航运贸易商防范欺诈的措施 |
3.3.1 贸易商应提高警惕 |
3.3.2 加强贸易商资信调查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海事欺诈的法律救济 |
4.1 提单欺诈的救济措施 |
4.1.1 对航运船舶的截获 |
4.1.2 申请银行禁令 |
4.2 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
4.2.1 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定 |
4.2.2 欺诈救济的方法 |
4.3 海事保险欺诈的救济措施 |
4.3.1 买卖双方通过法院进行救济的措施 |
4.3.2 海事请求保全 |
4.3.3 海事强制令签发的申请 |
4.3.4 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海事欺诈的法律完善 |
5.1 海事欺诈的国内立法完善 |
5.1.1 现有的法律规定 |
5.1.2 我国有关海事欺诈立法存在的问题 |
5.1.3 我国反海事欺诈的立法完善 |
5.2 国际公约的完善 |
5.2.1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
5.2.2 国际公约的完善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际海运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海运欺诈行为概述 |
1.1 欺诈的概念 |
1.2 欺诈的种类 |
1.2.1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 |
1.2.2 国内民事欺诈和涉外民事欺诈 |
1.3 国际海运欺诈 |
1.3.1 国际海运欺诈的概念 |
1.3.2 国际海运欺诈的产生与发展 |
1.3.3 国际海运欺诈的特点 |
1.3.4 国际海运欺诈的危害 |
1.3.5 国际海运欺诈的法律性质 |
第2章 有关国际海运欺诈类型的研究 |
2.1 单证欺诈 |
2.1.1 更改提单日期的欺诈 |
2.1.2 无提单提货欺诈 |
2.1.3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
2.2 租船合同欺诈 |
2.2.1 定期租船合同欺诈 |
2.2.2 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相结合欺诈 |
2.2.3 利用租船合同欺诈的法律分析 |
2.3 利用绕航欺诈(鬼船欺诈) |
2.3.1 鬼船欺诈案例 |
2.3.2 绕航欺诈的法律分析 |
2.4 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 |
2.4.1 船东免责条款 |
2.4.2 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案例 |
2.5 利用海上保险欺诈 |
2.5.1 利用沉船欺诈 |
2.5.2 利用除外责任欺诈 |
2.5.3 利用共同海损进行保险欺诈 |
2.6 其他海运欺诈 |
第3章 防范国际海运欺诈的法律对策 |
3.1 国际海运欺诈的事先防范 |
3.1.1 提高反欺诈意识 |
3.1.2 做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 |
3.1.3 主动控制 |
3.1.4 派人监装监卸 |
3.1.5 掌握船舶动态 |
3.1.6 加强保险措施 |
3.1.7 减少中间环节 |
3.2 国际海运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 |
3.2.1 国际海运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 |
3.2.2 国际海运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 |
3.2.3 海事司法救济的具体措施 |
3.3 完善防范和制裁海运欺诈的立法 |
3.4 防范国际海运欺诈的国际合作 |
3.4.1 国际社会防止海运欺诈的努力 |
3.4.2 呼吁尽早制定反海运欺诈的国际公约 |
3.4.3 设置反海运欺诈的专门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国际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郭梦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区块链提单法律问题初探[D]. 张思瑶.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翟凯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6)
- [4]信用证项下海事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张玲. 烟台大学, 2013(03)
- [5]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 张岳令.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9)
- [6]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朱敏冠. 湖南大学, 2011(03)
- [7]无船承运人倒签提单法律责任研究[D]. 严明亮.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5)
- [8]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法律问题研究[D]. 刘寿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5)
- [9]海事欺诈及其法律研究[D]. 马龙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9(S1)
- [10]国际海运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郑吉凤. 大连海事大学, 2006(01)